计划生育条例模板(10篇)

时间:2022-10-06 05:34:5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计划生育条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计划生育条例

篇1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篇2

(草案送审稿)

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二、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将第七款修改为:“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删去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七、删去第十八条。

八、删去第十九条。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十一、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十五、删去第四十二条。

十六、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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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解读

“全面二孩”后产假怎么休?

增加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

最受大家关注的“二孩产假”问题,草案送审稿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三十天,配偶陪产假十五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独生子女费”还有吗?

已领“证”且承诺终身只生一个仍享受

草案送审稿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哪些情形可生三孩?

再婚夫妻有两个子女可生三孩

草案送审稿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不再鼓励“晚婚晚育”,两孩间隔自己做主!

正在征集意见的草案送审稿,删除多项条款。

其中包括:

删除“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篇3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第九条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

(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

(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该子女不计算为送养人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村居民户口20xx年以上;

(二)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十三条育龄夫妻依法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改为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时,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确已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且不符合城镇居民再生育条件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

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可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自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之日起24个月内没有怀孕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怀孕3个月以上因意外终止妊娠的,应当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就诊者出具终止妊娠原因的诊断证明。

无前款规定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原因诊断证明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施行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到指定的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其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有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

第三十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

(五)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三十一条向农村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向城镇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除避孕药具外,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个月对生育双方分别按125元征收。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代收代缴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十一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发展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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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既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也体现了《条例》的精神实质。

5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修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答: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问: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因此,《条例》在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的同时,着重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一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为离开户籍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出具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二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依法落实流动人口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三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包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协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问:《条例》在方便流动人口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方便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必要进一步推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改进管理方式,强化服务,切实减轻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负担。《条例》对此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根据原《办法》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为了方便群众,《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条例》同时对生育服务登记的办理时限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互相通报、核实。关于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关于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需要的信息,《条例》规定:对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育龄夫妻,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时反馈。

三是缩小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根据原《办法》规定,所有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都应当办理婚育证明。《条例》缩小了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将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以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

问:及时、全面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础。《条例》在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此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收集,实现信息共享。《条例》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强化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之间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条例》同时对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职责作了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三是尽可能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渠道。《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问:《条例》在保障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篇5

(一)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构成基本情况

近年来,富阳区流动人口增幅迅速,从约5万人增加到目前的18万人,其中育龄妇女(18-49)约6.23万人。与户籍育龄妇女数之比为0.35:1;已婚育龄妇女4.92万人,与户籍已婚育龄女数之比为:0.36:1。

1、育龄妇女年龄构成。根据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数据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问卷结果分析,富阳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以21-30周岁的青年为主。

2、来源地构成。从省外流入的育龄妇女主要是来自中西部及部分沿海农业人口大省。以及省级为流入区域看:排列前五位的是安徽、河南、山东、四川、江苏,共4.24万人,占流动人口育龄女总数的68%左右,其中安徽省最多,约占20%。

省内流入人口11512,其中育龄妇女5671人,已婚育龄妇女3939人。主要来自温州、丽水、台州等浙南地区。

3、文化构成。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问卷结果分析,在1000 从有有效问卷中,小学文化程度295人,初中536人,合计831 人,占83.1%;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序169人,占16.9%,文化程度相对偏低。

4、集聚地构成。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主要集聚在富春街道、银湖街道、春江街道、新登镇、大源镇、东洲街道、鹿山街道、灵桥镇、上官乡、场口镇,这些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占全区的95.56 %。流动人口以租住出租房为主,问卷调查显示,流动人口71.35%居住在出租房里。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1、生育意愿相对较高。调查显示,51%被调查对象认为生育两个子女最好,25%一孩生育对象希望再生育一个子女。

2、出生、怀孕人数多,违法生育比例高。据报表统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流动人口在富阳出生1663人,同比减少213人;问卷调查显示:1000个已婚育龄妇女中,二孩生育331人,二孩符合率只有33.1%。

3、持证率低。1000个被调查对象中,有354人回答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占35%,实际数据可能更低。

4、长效节育率较高。通过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查询,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为37829人,占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76.89%,低于户籍育龄妇女88.55%的长效节育率。

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网络建设

目前,区、乡、村三级均有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也均设有流动人口管理员,并在村(社区)设立计划生育工作站。全区共配备29名流动人口协管员。

(二)创新健全协作机制

一是开展联合稽查。与公安局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督查工作。二是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三是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协管员计生固定待遇,按照每人3.5万元的标准给予保障。实行计划生育通报奖励制度,每提供一条信息,提供5-10元奖励。实行考核奖励,奖励计生工作优秀的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员和协管员。

(三)优化宣教技术服务

积极开展社会化宣传,组织流动人口婚育阳光课堂、“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年”活动。2012年以来,共开展活动50次,发放宣传品9.3万,服务流动人口8.5万人次。2015年度,全区共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74450例,比上年年增加38886例,增幅141.38%,700例接受四项手术的流动人口按规定报酬10余万。

(四)加强信息管理应用

加强“浙江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2015年通过软件累计录入信息15万元余条,2015年开始开展流动人口清查基层信息工作 ,共注销流动人口信息10万余条,补录、修改信息20万余条。目前,富阳区流动人口建档率达95%以上、信息完整率达90%c以上。

三、存在问题

我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取得一定成绩,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多年业一直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目前仍有许多工作未从根本取得突破,主要存在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服务管理压力大。我区流动人口规模庞大,占户籍人口的三分之一,服务管理工作做得越深入工作越大。现有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与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匹配,部分地方流动人口超过了户籍人口,落实服务管理难度较大。

二是对基层工作指导有待加强。个别地方对工作研究不够深入,不能发现基层工作存在的问题,有时发现了问题也不能帮助基层解决,甚至往上一推了之。如:针对流动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况,基层干部基本上束手无策,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欠缺。

三是乡镇孕检职责缺失。少数镇(街道)有设施无操作人员,不能开展B超孕环检服务,辖区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只能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去孕环检。

四是信息网络开发滞后。省综合平台流动人口模块应用后,基层反映流入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必填项太多,操作繁琐,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已制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开展。

五是两地沟通难度大。流动人口配合程度低,由于现居住地与流出地之间的工作水平差异,存在与流出地沟通联系难、信息通报反馈率低等问题。流入育龄妇女出于各种原因对协管员信息采集不愿配合或提供假身份证明等虚假信息,导致采集的基础信息准确率低,流入育龄妇女对现居住提供的服务存在不愿接受或者拒绝的现象。

四、对策建议

(一)强化保障措施

要抓好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配备,每个乡镇、街道计生办(科)至少要有1名流动人口管理员,流动人口超过5000人的可按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配工作人员。村(社区)实有人口超过2000人的要增配1名计生服务员。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各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必须单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按照与户籍人口均等标准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所需的经费。

(二)健全服务网络

要切实加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力度,整合卫生计生资源,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完善硬件设备,按照省标准每个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配备2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幼保健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确保能服务、会服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计生服务窗口,为流动人口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不断完善“10分钟服务圈”,提高避孕药具的可及率和获得率,在流动人口集聚的村、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方便流入育龄妇女领取。依托卫生计生网线,开展流动人口全员统计和动态监测,不断深化人口流动迁移趋势和服务管理政策研究,为卫生计生工作及至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强化工作指导

要认真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以及省、市关于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扎实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调配研究,吃透上情,摸透下情,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要强化对基层日常工作的指导,善于发现问题,善于解决问题。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四)强化依法管理

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严格依法办事,做好生育服务登记本的发放工作,完善服务记录,“三免费”服务做到全员、全程和全覆盖。完善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出育龄妇女的跟踪和管理,免费为流出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家庭应该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

(五)落实均等化服务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等四部委要求扎实做好创新流动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通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立健全流动计划生育均等化的政策体系,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员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待遇逐步趋同,并按规定共同享受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和谐融合。规范流动人口流入地二孩以及以下生育服务登记,将原来的生育登记承诺库扩展到二孩。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流动人口生育服务、出生等相关信息的网上沟通。

(六)强化平台应用

要强化省综合平台流动人口的应用,规范信息管理,及时提交查询、接收、反馈信息,修改、补充、完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工作。完善省综合平台流动谷模块应用通报制度,提高平台的应用水平。及时反馈省综合平台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参与建设,不断完善信息网络。继续做好流动人口流向、分布、内部结构变动及流动人口迁移趋势的监测调查,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卫生服务需求和服务管理落实情况。开展信息共享工作,推动流动人口个案信息与居民健康卡、妇幼保健手册等信息的联通。

篇6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把它作为关系民族兴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问题,总书记、总理、吴仪副总理分别为此作出重要指示和讲话。我省历来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省政府分别于2003年12月、2005年8月出台《浙江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但是,由于艾滋病的传播流行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防治工作复杂而艰巨。近两年来,我省与全国一样,艾滋病疫情呈现快速上升势头,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艾滋病防治形势十分严峻。自1985年首次检出因注射进口血液制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以来,截止2005年底全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288人,艾滋病病人210例,累计死亡100例,根据我省艾滋病防治专家运用国际通用的方法进行估算,我省实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1万余人。2005年全省共检测报告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436例,新报告病人70例,分别比2004年上升51.9%,52.2%,今年1至7月底又新增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351人,比去年同期上升43.9%。目前,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还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疫情监测不够落实、干预措施不够普及、防治力量薄弱、技术手段欠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防治工作认识不够等问题。国务院于今年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对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四免一关怀”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随着艾滋病疫情的发展,防治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将更高,为进一步做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十分必要。

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总结了多年来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内容基本上是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条例草案在有些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主要是:

一、关于政府及部门职责

艾滋病防治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卫生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同志说过,如果我们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问题那将是一场国难。艾滋病防治工作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要起主导作用和主要作用。同时,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不能只靠卫生行政部门一家,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建议条例草案在这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如果未履行领导、组织、保障等工作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十分必要,建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计划生育协会,特别是对农村和流动人口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生育协会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二、关于宣传教育

预防为主、宣传教育为主是我国艾滋病防治的一项重要的方针政策,也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特别是人们对艾滋病认知的程度和社会环境,更加突出了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重要地位。国务院《条例》将宣传教育作为第二章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条例草案将宣传教育放在总则中,只作了二条六款补充规定。调研中,各地各部门普遍反映不够突出,建议将宣传教育单列一章或与预防控制并为一章。大家认为,地方法规对宣传教育应进一步细化,要结合浙江实情,要有浙江特色。一是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宣传教育应当体现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要规定宣传、卫生等部门应为其他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二是广大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由于文化程度比较低,缺乏艾滋病预防知识,对他们进行宣传教育是整个预防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草案应增加对农村、进城务工和流动人口加强宣传教育的内容和具体规定。同时,对外来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业等经济主体(包括公共场所),规定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职责,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相应的罚则。三是学校是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艾滋病防治工作重在未来,重在年轻一代,条例草案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要明确其职责,学校不但要开设艾滋病防治课程,而且应规定相应的课时。四是条例草案要增加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容,明确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开设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三、关于投入和保障

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艰巨任务,国家和我省近几年来都增加了艾滋病防治经费的投入。但是,随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增多、防治工作进一步的拓展及“四免一关怀”政策的实施,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缺口逐年增大。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虽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调研中大家普遍反映,内容比较原则,实际操作困难。建议根据浙江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相关内容。如,各地各部门均肯定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的规定,但同时提出所需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这是花少量的钱办大事,政府应该做,而且能够做。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但没有明确相关的减免标准,特别是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减免标准。此外,我省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与外省相比人数非常少,且大多是兼职人员。目前,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防治工作专职人员107人,兼职人员128人,距国家要求的每个中心5至7人的标准有较大差距。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确

保艾滋病防治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等内容。同时,明确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四、关于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

艾滋病自愿检测是艾滋病预防、治疗和关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条例》在规定了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的同时,也授权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目前,卫生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对一些应当检测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对监狱、劳教所的羁押、收教人员,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孕产妇等。因此,在地方立法时,要正确处理艾滋病自愿检测和强制检测的关系,既要充分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又要充分考虑到艾滋病防治的需要。在规定强制性检测的人员范围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与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应当检测的范围相一致,不能随意扩大强制检测范围,建议对第二章预防与控制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对一些艾滋病防治工作过程中需要增加的检测情形应及时向卫生部及相关部门反映。

五、关于艾滋病病人与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检测与确诊后的告知,以及治疗和管理问题。条例草案既应该保护他们的个人权利和隐私,体现政府对他们的帮助,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不歧视,也应该规定他们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方面应加强调研、探索,找出一个较好的平衡点。关于艾滋病病人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信息告知和公布问题。条例草案应区分政府内部管理与对外公布,不同的层面应作不同的规定要求。建议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改为“……告知其本人或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卫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其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第三十条改为“……不得对外公布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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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努力强化地籍管理基础地位

地籍资料是制定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和统计制度。土地调查、统计运用全国统一的土地分类系统、调查方法和调查程序。土地调查、统计经过实地勘查,结合图表册,按照科学方法统计、分析,能全面反映出各类土地利用现状。每年进行的土地变更调查,更是翔实地反映了年度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和变化趋势、土地利用结构和变化规律,以及辖区内建设用地存量、流量信息。这些准确可靠的基础信息,为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制定和各项建设用审批等,提供了最全面、最基本的依据;为正确判断土地的供求合理性,检测土地利用结构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土地政策提供了信息。

地籍管理是实施土地产权管理,建立现代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与核心。土地登记无疑是地籍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土地产权管理的重要形式。《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发证。土地确权登记,解决了大量的土地权属纠纷,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社会秩序。通过界定土地的产权关系,推进了土地使用有偿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国有土地产权流转。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合法、准确的土地产权信息,推进了县场经济的建立。

在当前社会主义县场经济条件下,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管理土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服务,为建立完善的土地租赁制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土地登记和土地定级估价,培育和规范土地县场;明晰产权,为企业改制、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提供基础信息;为实现土地的科学管理提供保障。地籍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的根基所在,根基不扎实,整个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构建就无从谈起。

但是目前来看,地籍管理仍然保持着传统的模式,作用往往只体现为基础数据的提供者,而不是积极监督者,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态势是被动的。在土地利用规划、用地计划、建设用地许可、土地开发整理等重要环节地籍工作是最先开始的,但也是最结束的。数据提供完毕,地籍管理工作似乎就完成了使命,没有真正地贯穿在整个过程当中。

2 积极建立地籍管理动态监督体系

地籍管理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特点,积极的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监督土地利用规划、用地计划、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许可、土地有偿使用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地籍管理监督土地用途管制度的执行。根据地籍管理随时反映土地利用现状的特点,管理者可以对每一宗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变化情况,以及每一宗地类变更的来源、去向及时进行变更,并上图、载册、入库。这些信息,充分反映了土地利用规划、供地计划的执行情况,凡是违反规划、计划,以及改变法律确定的土地用途的,都可以通过地籍图、表、簿、册及数据等,一目了然检查出来。另外,通过土地遥感监测等手段,可以及时发现非法占地行为,落实土地利用规划和供地计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地籍管理监督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执行。在土地变更登记中,对土权属、用途、面积、坐落、登记、地价等进行审核的过程,就是土地使用权进入县场把关的过程。通过对土地权属性质、来源及他项权利的审核确认,可以随时检查土地使用权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改变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规避土地有偿使用等。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通过对土地用途、面积、地价等项目的审核,可以随时发现抬高或降低地价、弄虚作假的行为,以监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定价的合理性。办理土地登记和启动全社会对土地登记资料的审查,为土地县场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信息,防止了违法交易等不法行为。

地籍管理监督建设用地审批和依法用地的执行。地籍资料翔实地记载了每一块土地的状况,是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前了解土地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用途合理与否的依据。建设用地审批后,经变更登记实地调查审核,用地情况与批准文件一致的准予确权登记,对不一致的不予登记。同时注意发现和防止可能出现的突出批地、先行圈占土地等现象。另外,土地利用监测可以及时监督土地利用规划的情况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3 充分发挥地籍管理基础调控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有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等要求的第一次提出,意味着管理手段以及考核标准和缴费标准的改变,对地籍基础业务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要求准。土地利用变化状况既要有影像还要有图形和位置,无论是建设占地还是耕地以及基本农田面积都要求准确,要保证数据与实地一致,不能有虚假,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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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1-0134-02

一、引言

跨文化交际是一种交际行为,就交际的种类来看,可以是人际间的交流,也可以是个人与公众(群体)间的交流。跨文化交际是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谈话者之间进行的交际。

美国跨文化交际研究著名学者把跨文化敏感度定义为:人激发自己理解欣赏并且接受文化差异的主观意愿。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跨文化交际无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在不断拓展,跨文化交际能力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日益重要。随着网络的诞生和发展,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正在走向世界,世界也在关注中国,中外文化的建立与交流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这一切使得跨文化交际成为了时代的突出特征。而在这一过程中,英语作为世界语言越来越凸显其在世界交流中的重要作用。

在英语学习中,学生需要认识到语言与文化的关系。语言与文化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的,语言属于文化的一部分,它是表达和传播文化最明显、最有效的交际工具;是文化得以生存的力量。在英语教学中,教师也应该意识到外语教学的重点之一即在于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意识,这也是外语教学不断追求的最高目标。

二、研究目的

本次研究以实际调查为主要方法,通过问卷及访谈的方法,调查了我系学生在英语学习中对跨文化交际的认识和理解,以及教师在英语教学中的文化教学现状,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缺失的现状及文化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因此,进一步寻找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改善现状,使学生在学习语言的同时了解和掌握跨文化交际知识和能力,从而能够培养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应用型复合型英语人才。

三、研究设计

1.研究问题设计。(1)英语专业学生跨文化交际意识;(2)英语专业学生跨文化日常交际能力;(3)英语教师的跨文化教学意识。

2.问卷设计。针对学生和教师,设计两套不同的问卷。学生问卷包括跨文化交际意识和交际能力两个方面,其中跨文化交际能力包括跨文化交际知识、对西方习俗的了解、非语言交际知识、与西方人交往中的细节、影响跨文化积极主动交往的心理因素、跨文化交际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以及提高途径等方面的选择题。每个选择题有3个选项,受调查者需选一个最适合自己的选项。教师问卷包括教师对跨文化交际的认识和课堂教学中对跨文化交际知识的处理等方面的选择题,教师根据自己在实际教学中的情况作答。

3.调查对象。调查对象是河套学院外语系的学生及老师:英语专业一、二、三、四年级各20人;教师20人。男、女生比例为1∶3。受调查者的年级、性别都考虑在内,因而能够较准确地反映出目前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4.数据收集。采用无记名答卷方式。要求独立完成,时间15分钟。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8份。

四、分析统计

1.英语专业学生跨文化交际意识。以下表格从不同角度提供了大学生跨文化交际意识的大体情况,揭示出他们跨文化交际意识淡薄的现状。从表1中看到,大多数被调查者对西方历史与文化只是一般熟悉,而十分熟悉的只占了5%,28%的学生对此完全不熟悉。表2显示,被调查者中与以英语为母语的人之间的交流几乎没有,极少数10%的学生经常与以英语为母语的人交流。而将近一半的学生(47%)从来没有过交流。

2.英语专业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以下表格从交际中不同的角度提供了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大体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多数学生对跨文化交际基础常识还是比较熟悉,他们了解到中西方文化的不同,了解到日常交际当中需要注意的礼貌原则等。这些也得益于平时开设的《英美概况》、《西方文化入门》等课程的学习,同时,学生平时的搜集和积累也是非常重要的。

3.英语教师的跨文化教学意识。以下表格反映了大部分英语教师在课堂中很少重视西方文化的渗透,教师只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疏于对学生跨文化能力的培养。而且一些基础课程,侧重点都放在了培养学生语言基础能力,即听说读写能力,特别是阅读的能力,而忽视了综合人文素养的培养和提升。

五、提高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基本对策

(一)利用条件,创造氛围,发挥学生的主动性

(1)举办跨文化知识讲座;(2)主题文化活动;(3)自主学习;(4)鼓励社会调查。

(二)提高教师跨文化交际知识和能力

1.提高教师对跨文化交际的认识。要重视教师的能力培养,改变教师教学观念。通过跨文化交际培训、文化讲座和学术交流等方式强化教师的自身综合文化素质。只有教师认识到了这一点,才能从整体上把握英语语言教学和文化教学的关系,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和模式,切实在课堂教学中做到注重学生跨文化能力的培养,变传统的语言知识讲授为知识与文化并重讲授。

2.转变课堂教学理念。跨文化交际与外语教W密不可分。在英语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的只讲授语言知识的方法,可以结合教学内容中涉及到的一些文化知识进行拓展和补充。

3.重视课堂教学方法。教学方法尽量多样化,从全方位进行文化熏陶。

六、结束语

根据分析结果,本研究认为英语专业的学生在注重平时基础知识学习的同时还应当多参加有关实践活动以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多和外教进行交流,平时多阅读英语文化方面的书籍以增加自己的文化修养,提升自己的文化内涵。教师要充分认识到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重要性,大胆改变课堂教学方法,寻求多种途径,增强学生的文化敏感性,增强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学校也应当抓住合适时机,举办各种活动,尽量为学生在校内创造跨文化交际的环境和氛围。总之,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需要老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

⒖嘉南祝

[1]高永晨.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现状调查和对策研究[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6,(11)

[2]胡艳.大学生跨文化交际敏感度调查[J].外语界.2013,(2).

[3]贾玉新.跨文化交际学[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李立胜.英语专业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2009,(3).

[4]刘凤霞.跨文化交际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彭世勇.英语本科生跨文化敏感多层面间相关系数对比[J]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2007,(6).

[6]孙杰,孙鹤.大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调查研究[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

An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on the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of English Majors

―Taking Students of Foreign Language Department in College as an Example

ZHU Xue-min,Wang Fang

篇9

据统计,自2005年研究生报考人数首次突破100万人后,已连续八年报考人数超过百万。2012年报考人数更是达到165.6万人,再创历史新高,这也是自2010年以来,考研规模连续第三年以超过10万人的速度增长。毋雍质疑我国的研究生教育获得了长足进步,已经成为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就总体而言,研究生教育发展步伐越来越大,而管理和培养机制并没有相应的变化,使得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有整体下滑的趋势。

二、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培养管理模式调整优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研究生教育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创新型社会的建设,确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努力培养出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由于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历史较短,经验较为欠缺,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如投入的不足,学科专业设置口径偏窄,基础学科、传统学科比重偏大,培养规格单一,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等。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建立“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理顺学校内部关系,带动研究生培养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成为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提高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中之重。研究生具有学习者和研究者的双重身份,因此研究生的管理是高层次人才的管理,与本科教学管理有很大的不同,必须采取先进而有层次的管理模式。三级管理模式的实质是校级管理机构将大量职权下移到学院(系)、学科两级,通过下放管理权力,调整管理内容,规范管理行为,改变职能过于集中的现状。能够充分强化各部门各层次管理职能,充分调动院(系)、学科两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教学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最高层次的教育形式,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的双重任务,是一项涉及教育方针、培养单位、学科专业、导师队伍以及管理部门的系统工程。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急剧膨胀和培养类型的多样化,研究生培养管理所承担的工作更加复杂和繁重,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为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必须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运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及日趋成熟的管理体系,实现对研究生培养科学和有效的管理。

三、更新观念,多方举措,进一步提升新办研究生教育的三级管理模式

1、积极构建精干而高效的管理团队

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牢记责任,勇于奉献的管理队伍,对于“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的成功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要求各级管理者要把握研究生教育的本质特征,树立精品意识、服务意识、开放意识和改革意识,完善淘汰机制,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促使管理团队新生成机制的出现。同时队伍建设既要严格规范,又要科学可行,做到管而不死,严而不板,与新变化、新形势相适应,使各级管理者能各尽其才,使管理团队更加稳定、精干和高效。

2、搭建开放而无障碍的信息平台

信息交流与沟通的顺畅是管理实施的保障,信息的及时流通、传递和反馈不仅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也为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因此在学校—学院(系)—学科之间构建开放而无障碍的信息平台对于更好推进三级管理模式的运行意义非凡。这里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使政令畅通,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校级职能部门把最新的信息传达给各个学院(系)学院和学科,进行宏观指导,反之学院(系)和学科能把最近的工作信息汇报到校级职能部门,由校级职能部门汇总评估。二是搭建网络信息平台,以顺畅的信息平台来优化研究生培养环境,并提供有力的支撑条件,一方面制订网络系统的信息标准,确保报送上级各主管部门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建立研究生培养网站,使网站成为全校师生了解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窗口。研究生培养网站也实行校级职能部门、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使管理工作准确、快捷和及时,日常管理更加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充分调研,制度创新

对研究生的培养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个阶段和环节的管理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制度是否科学完善,决定了各个环节能否实施有效的管理。这就要求认真领会和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精神,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研究生教育现状、趋势与经验,认真征求导师、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立足于一个宽广的视野,找到一个正确的思路,深化体制改革,进行制度创新。例如学科这一层面就应该建立和完善了辅导教师制、导师指导小组制、论文评审制等等,保证研究生的学术活动得到制度化,如读书心得报告会、开题论证报告会、研究进展报告会、各种辩论会等,让各项培养制度与先进理念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和落实。

4、合理分工,各司其职

实行“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必须确立三级管理的总体框架,明确各级的责、权、利以及管理范围,学校致力于宏观管理,学院(系)充当好桥梁沟通的作用,学科搞好自身建设和教学科研,做到三方各司其职,职责分明。实行“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的院校,从纵向来看,其组织设计是按照等级原则,以上下级关系为基础,权责从高向低作垂直分布,形成等级结构。该组织结构中的每一层级都有自己的管辖范围和相应职责,其所处的层级越高,管辖的范围愈大,职责与权力愈大。上级对下级的关系中,严格遵循学校—学院(系)—学科逐级管理与逐级授权的原则,形成层层隶属、层层节制的上下级关系。在对每一个岗位的工作职责的规定上,也必须做到明确合理,最大限度地明确学院(系)、学科如何具体管理,职能部门如何归口管理。防止出现工作岗位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保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科学性,真正实现管理重心的转移。充分调动每一个层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分级管理后学院(系)、学科管理效率提高的前提,让各职能部门之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相互合作,真正实现“小机关、大服务”。美国著名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认为:“无论何时,只要可能,就必须根据联合分权制的原则把各种活动结成一个整体。”因此“学校—学院(系)—学科”三级管理模式本质上是一个由多方面、多层次、多环节组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组成整体的各要素由原来孤立的、分散的各部分通过联系而形成有序化、组织化和集成化的合理结构。它能将各个管理层面凝聚为一体,从而产生出巨大的合力,最大限度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使之产生出“l十1十1>3”的功效。

四、结语

在发展的大潮中,国家仍将坚定不移地推动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增长,在这一背景下管理者必须对研究生培养的本质与规律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建立结构合理的管理层次,营造高层次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努力做到上下一致,共赴目标,为研究生教育培养开拓一个全面协调、健康持续的发展性前景。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课题研究项目2009年度课题“新办研究生教育院校研究生培养三级管理模式的建立和优化”(桂教财基[2009]98号一般课题37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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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1)莱西市位于山东半岛中部,是胶东半岛的交通枢纽,是中国农村综合实力百强县市之一,目前生活垃圾产量为280吨/天。

(2)2003年以前受经济实力等因素制约,市区生活垃圾一直沿用简易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未考虑垃圾渗滤液及填埋气体控制措施,对周围大气、地下水都造成较严重的污染,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会造成潜在的危害。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生活垃圾产出量逐渐增加,由此带来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原有的垃圾处理方式、处理设施已满足不了城市垃圾处理的需要,为了满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需要,给城乡居民创造一个清洁健康的生存和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改善投资环境、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真正把莱西建设成为青岛的“后花园”,2003年初,莱西市委、市政府决定规划建设莱西市绿野生态园生活垃圾填埋场。

2. 莱西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现状

莱西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位于莱西市姜山镇东部,距离市区 17.5公里,共占地302亩,其中生活垃圾填埋区217亩,该项目于2003年8月开工建设,2004年9月投入使用,总投资3681万元,设计使用年限20.5年。分三期建设:一期工程投资2700万元,设计日填埋量为237吨,共可填埋垃圾70.6万吨,使用年限为4.5年;二期设计日填埋量为306吨,共可填埋垃圾104.5万吨 ,使用年限为9.5年;三期设计日填埋量为410吨,共可填埋垃圾64.1万吨,使用年限为6.5年。各项自然环境指标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具有较大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2.1莱西市城市生活垃圾特征: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费结构的改变不仅影响城市垃圾的产量,也影响城市垃圾的成分,尤其近十年来,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包装产品的消费以及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可回收物的消费不断增加,一次性的商品完成消费后就作为废弃物,成为垃圾,大大增加了垃圾的产量,根据莱西市环卫处提供的资料,莱西市城市生活垃圾成分见表1。

2.2莱西市生活垃圾的收集:目前,生活垃圾收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容器式。主要表现为街道的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固定的铁制方箱或塑料桶。

(2)构筑物式。即垃圾中转站,能提高垃圾收集运输的效率和质量。

(3)垃圾道收集。多表现为已简称的多层或高层住宅楼中,不过这种方式不便于对垃圾收集的管理和控制以及推行分类收集等缺点,将逐步被淘汰。

2.3莱西市生活垃圾填埋工艺:莱西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艺是采用单层1.5毫米后的HDPE膜为主要防渗,双层有纺、无纺土工布和粘土矿物相结合的复合系统进行辅助防渗,并在场底防渗膜上安装高密度聚乙烯花管网,收集渗滤液到流至场外的污水池处理,沼气通过石笼引出排放或综合利用,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效果。填埋场污水主要包括垃圾渗滤液、生产污水和生活污水等,污水处理站出水排放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的最高标准,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莱西市姜山污水处理场进行深处理。

(1)填埋分层 。垃圾层以0.7米左右的虚铺垃圾作为一碾压层碾压,压实后层厚不大于0.4米,每单元垃圾层累计厚度为2.8米,每隔2.8米垃圾层覆以0.2米的粘土压实,并做到当日覆盖;中间覆盖层还可采用厚度为0.5毫米的绿色HDPE膜,有利于未被污染的雨水导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标高后,进行终场覆盖,种植植物,进行生态恢复,填埋体边坡为1:3。

(2)防渗系统。适合采用HDPE膜水平防渗方式。渗滤液大部分汇集于垂直收集系统,并下渗到水平收集系统,经水平收集系统排至污水调节池。

(3)气体导排系统。垃圾填埋后要进行一系列复杂的生物反应,会产生大量的填埋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和二氧化碳。由于该垃圾场日填埋量为400吨左右,产气量比较少,利用价值不高,因此填埋气体经过导气石笼导出后,经移动式气体燃烧器燃烧后达标排放。

(4)雨污分流系统。每一期填埋区分为二区作业,沿分区作业边界处设分区坝,使雨水尽可能进入分区处,用泵将雨水提到雨水沟后排出填埋区外,达到清污分流的目的。

(5)污水处理方案。在填埋场内建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后,用管道将处理后的渗滤液排入莱西市姜山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

3.1管理体制。同市场脱节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制约生活垃圾处理事业发展。主要表现为:

(1)管理体制上政企不分,完全靠政府投入,缺乏自身活力。

(2)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垃圾处理缺乏资金来源,处理率低 ,处理效果差。

3.2填埋处理技术。填埋场渗滤液收集系统往往在若干年后失去收集作用,场底导渗管发生堵塞,往往从侧面覆盖体渗出,严重影响堆体的稳定性和环境质量。

3.3填埋场缺乏规范的运营管理,缺乏监督。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需要综合的管理技术,填埋场的污染控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水平的好坏,对填埋场的运营管理要形成完整的体系,不仅要对填埋区的垃圾进行规范的作业,逐步实现对垃圾种类、垃圾数量,对地表水、地下水,渗滤液的数量、位置,对噪声、飘尘,对填埋场气体的数量、特征等项目实现计算机的辅助管理。

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对策

4.1卫生填埋处理的应用前景。

4.1.1填埋处理作为垃圾最终处置手段,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具有操作设备简单,适应性和灵活性强特点,但理想的垃圾填埋场越来越少,下降原因有三条:

(1)旧填埋场逐渐达到饱和。

(2)新填埋场选址困难。

(3)由于环保标准不断提高,一些不符和环保要求的被迫关闭。

4.1.2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得到逐步加强。采用双层人工防渗层,提高垃圾防渗水平;加强渗滤液收集和处理,防止水污染;对填埋气体回收利用,保障填埋场安全,减轻大气污染并实现资源回收。

4.1.3由于填埋的卫生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填埋场的投资费用和运行成本也不断提高,因而新垃圾填埋场应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

4.1.4为充分利用填埋空间,节约使用土地,应建设垃圾焚烧发电系统,并在源头进行垃圾分类收集,能回收的尽可能回收利用,厨余垃圾进行堆肥处理,其余垃圾进行焚烧,残渣入填埋场卫生填埋,提高填埋场使用寿命。

4.2垃圾处理的目标与原则。生活垃圾的管理应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体系。首先尽可能避免垃圾产生,如果垃圾必须产生,产出量要少;其次对产生的垃圾要尽可能进行回收利用;最后的处理目标是 进行有利于环境的保护。

4.3城市垃圾处理的对策及措施。

(1)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水平。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技术标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要提高垃圾填埋的无害化水平,切实解决渗滤液处理的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