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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政策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1 17:17:22

重商政策论文

重商政策论文例1

"大一统"中国以其政治上的集权主义和经济上的重农抑商为主要形式,相辅相成,对中国两千年来的社会文化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种政治、经济政策,无论古今均有持相左意见者,在近代更成为一股巨流。众多学者在批判的同时,也对此两者在中国何以具有如此巨大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如果以马克思"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定作为切入,并不足以解答中国为何"难以自己走出中世纪"的难题。两千年来世界在变,但中国却一直在治乱的怪圈中循环不已。在"国家"与其经济政策之间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使此种循环得以持续。毫无疑问,"大一统"的集权统治需要一种与之配套的经济政策。"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后,其产后则重徙,重徙则民死其处二无二虑"1。留心史实,不难发现到了"大一统"时期,如战国之际那样呼风唤雨的商人,已难觅踪迹。相反,"重农抑商"政策却正是以其诸如稳定人口、易于管理等优点,顺理成章的成为"大一统集权"国家的首选。在此本文无意否认"重农"政策在"大一统"之初的历史必然性,但随着"大一统"的进一步发展,"重农"政策更多的不是历史的必然,而毋宁说是"集权主义"统治下一种"精明"的选择。一

所谓"国家主义"是指在社会的经济、文化生活中,"国家"处于一种突出的被强调的地位。它更多是社会生活的实际策划者和组织者。但是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实际政治却是专制政治。政治权力的根源系来自君而非来自民,于是事实上,君才是真正的政治主体"。2由此所谓的"国家主义"也便转而为"君本主义"。理论上,"国家"与"社会"的冲突,也随即变为实际生活中"君本"与"民本"的冲突。而"大一统"国家,更多地是打着"民本"的旗号,行"君本"之实。此处的"君本",具体到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便是如何有效地运用统治手段以维护"中央即君主"的权威,但此种手段又须具有理论上和现实上的可行性。"专制政体的原则是不断腐化的,因为这个原则在本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3一味地强调"中央集权",只会适得其反。因此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君主必须找到适合专制政体的统治方式,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维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君主要维持其统治又必须关注"民本"。"统治者的合法性基础既不是仅仅以纯粹的传统主义,也不是以皇位世袭为基础的,其合法性,主要建立在君主对''''天命''''的领受以及他的行为合乎天命及其教训上。……从理想上说,他对一个能使人民生活于太平盛世之中的仁爱和自然的秩序负责。"4在处理两者关系中,作为君主既要维护"家天下"的权利,又要考虑民众所可承担的权力压迫。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君主需要造福民众,作为集权制下"家天下"的君主,其又必须维护自身及家族的权利。这种角色的两重性,决定了君主在关心民瘼之时,为其自身计,必然创造以下两个条件。A,保持自身的"卡里斯玛"光环。B,社会上没有可以实际威胁中央集权的社会势力。这是实现君主集权(名义上的国家主义)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重农抑商"作为帝国的经济政策无疑是维持两者间必要张力的较好手段。二

中国自古以来的君力天授说,使得历代君主大多笼上了"卡里斯玛"光环。"……中国传统的社会统治是由''''卡里斯玛型''''创设的,而每次政治危机和危机的解决,也离不开''''卡里斯玛型''''的复活。这种''''卡里斯玛型''''人物又都具有中国特色―他们必扮演''''父亲''''的角色。这是中国传统统治的''''内核'''',是亘古不变的''''体'''',而不断复杂化的组织形式和越趋发达的官僚构建,是这个不变的''''体''''应万变而随机流行的''''用''''。"5而要维护自身的"卡里斯玛"光环,作为最高的统治者就非常有必要使其治下民众的社会文化生活水平处于一较低的层次。唯有长期处于蒙昧状态的民众,才能对这种"卡里斯玛"确信不疑,而至于顶礼膜拜。这种"卡里斯玛"崇拜,以一种"集体表象"的形式,在民众的心灵深处存留下来。对"天"及自然界各种神秘力量的崇拜,反映到现实生活中便是对"势"的崇拜。而儒家学者在营造这种氛围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布留尔《原始思维》中,很容易找到中国人的影子,诸如''''万物有灵论''''的观点和"互渗"的认识方式。至今影响着中国人的日常生活。)直至近世法国学者福柯在其《词与物》中仍以中国人异于常人思考的分类方法作为其灵感的来源。"……这个段落引用了''''中国某部百科全书'''',这部百科全书写道;''''动物可以划分为:1,属皇帝所有,2,有芬芳的香味,3,驯顺的,4,乳猪,5,鳗螈,6,传说中的,7,自由走动的狗,8,包括在目前分类中的,9,发疯似地烦躁不安的,10,数不清的,11,浑身十分精致的骆驼毛刷的毛,12,等等,13,刚刚打破水罐的,14,远看像苍蝇的,……"6以上所引令人啼笑皆非的分类方法,足可证明中国人的理性精神长期以来处于怎样的一种状态。而这种低水平的理性精神,正是专制君主维护自身"卡里斯玛"光环所必须的。"官僚政治的存在是把人民(在旧中国主要是农民)贫困无知、孤立无援,经济上与小生产联系等作为条件的。因为,只有人民处于这种贫困愚昧的状态,才会把官僚的统治当作天造地设和无法抗拒的常规来接受。"7官僚政治的上述要求,正是在"重农"政策旗号下逐步达到的。

专制君主在处理好社会意识问题的同时,还必须处理好其他影响其"集权统治"的社会因素。在这些因素中"豪强地主"和"富商巨贾"无疑是当政者首先必须解决好的问题。"重农抑商"政策在解决上述因素影响的过程中起到了一种左右社会舆论的作用,使得集权国家在打击与之相对抗的力量时,获得了道义上的合理性。

"卧榻之测,岂容他人酣睡",作为国家集权的代表,君主自然不能容忍在社会中挺立起一支能分化其权力的力量。自汉迄宋,"大一统"的君王们一直在与能分化其权力的社会力量作着艰苦的斗争,直至社会被国家全面笼罩。一种社会力量的坐大,必有其赖以存在发展的经济基础。君主在打击此种力量之时,"重农"政策便于操作的优点,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之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愈困。……宜略为限。"8豪强地主的大量兼并土地,造成了大量农民生活贫困、流离失所。民为国家之本,民本一动,国家的统治根基也随之动摇。因此打击豪强地主从其伊始便和"重农"联系在一起。"重农"政策的推行,一方面可以拉拢有担当精神的士大夫集团,另一方面又可以收拢天下的民心。既然"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那么以"民"为旗号,就是以"天意"为旗号。在控制了话语权的基础上,"抑制"便成了水到渠成之举。通过抑制"兼并",将地方势力所依赖的经济力量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利中央控制。上可以达到君主唯我独尊的目的,下可使民众得以维持基本生活。整个下层的社会生活经此调整,整体处于一种平均、分散的状态,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形成了一种上下之间看似松散的结构。当大国家小社会的局面最终形成时,也即是集权主义统治下的安定时期。

在"豪强地主"之外的,第二种可以给集权国家带来实际威胁的便是"富商巨贾"。"商人"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角色。首先其流动性及惯常的精明,对于集权国家所追求的"重徙"、"朴直"的民风而言,无疑是一破坏性的社会因素。"关中自钘、雍以东至河、华,膏壤沃野千里,自虞夏之贡,以为上田,而公刘适,大王、王季在歧,文王作丰,武王治镐,故其民犹有先王之遗风,好稼穑,殖五谷,地重,重为邪。及秦文、德、缪居雍,隙陇蜀之货而多贾。献公徙栎邑,栎邑北却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孝、昭治咸阳,因以汉都,长安诸陵,四方辐凑,并至而会,地小人众,故其民益玩巧而事末也。"9其次,"商人"中的精英分子往往经济势力雄厚,势力较大,极易成为影响国家集权的社会实体。"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夫使孔子名布天下者,子贡先后之也。此所谓得势而益彰乎?"10此种地方势力在春秋战国之际,由于列国纷战,各国诸侯急于寻找社会力量,以壮大自身。尚可得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但自秦以降,集权国家注意到了"商人"活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并逐步采取打击政策。其打击手段主要有两手,一是在经济政策上将诸多商品收归官营,以断绝商人牟利的根源。其次,则是在社会意识中努力形成一种以"商"为贱的风气。在两手打压的情况下,商人开始在一种极为艰难的条件下活动,再难形成一股独立于官僚控制之外,能对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社会势力。在打击"巨商大贾"的过程中,"重农"无疑起到了资以为口舌的作用。但集权国家似乎并不能认识到过分打击商业活动,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四民的畸形发展。由于集权国家的庞大的财政支出是帝国的农业所无法支撑而又不得不支撑的。帝国的农民常在"重农"的口号下,承担这各种显性或隐性的负担,苦不堪言。"赋重而无等,役烦而无艺,有司威不向迩,吏胥之奸不可诘,……弱民于仅有之田而不能去……,迫于焚溺,自乐输其田于豪民,而若代为之受病。"11而商业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在表面的"抑商"政策背后,往往却是牟利害民。表面的重农和实际的重商,形成了集权治下的特殊现象。集权国家的悲剧,就在于明知"商"之不可抑,而不得不抑,"农"之必须重,而实难得其重。农、商在官僚体系过分介入的情况下,长期处于病态的生存状态,直至士、农、工、商的四民社会体系走向崩溃,推倒重来。三

以上主要分析了集权国家为了维护其"家天下"的统治,推行"重农抑商"经济政策的必要性。而一种政策的推行,即使是必要的,也要有相应的社会条件,以使其成为可能。在集权国家中,承担此任务的是其文官体系。文官体系的严密组织及人员性质,保证了此项政策的切实推行。自秦一统国家,并将郡县制推广全国,列国并立的局面终结。国家权能的实施少了掣肘的力量。而郡县制的设立也为集权国家理清了一条上下交流的渠道。随着国家的统一、郡县制的推行,国家官僚体系的触角随之也发展到全国。这种树状网络的形成,标志着集权国家推行其政策的"物"的条件已然具备。而以"士大夫"为主体的人员组成也更好的满足了集权国家对"人"的要求。"士大夫"官僚体系,以"士大夫"身份的二重性为特点,即"儒生"与"官吏"的二重性。这种二重性既使得"士大夫"在推行国家政策时具有积极的主动性,又因其身份中"儒生"的特征,而使得"士大夫"的官僚体系,具有了部分的亲和力。这种亲和力使得在民间营造"重农"风气及实现大小传统的大体合流成为可能。

集权国家的官僚体系自秦迄汉,几经反复、几经磨合,终于形成了阳儒阴法的士大夫官僚体系。其重要的特征即在于儒生的士大夫转向。"在经历了东汉时代之后,''''礼治''''与''''法治''''、儒生与文吏的合流具有了更大的深度、光度和速度。在其之后我们便可认为,的士大夫政治就由此奠定了其基本的形态和坚实的基础,并由此而结束了其演生阶段。"12由于这种官僚体系的组成人员主要来自于长期接受儒家教育的儒生,这就使得这种官僚体系有了一种矛盾的协调性。

首先,由于士大夫的官僚身份,其便作为统治阶级的成员而参与了特权的分割。这种特权的实际收益使得士大夫对于与集权君主的利益相连,有了清醒的认识。"一得为此(生员),则免于编氓之役,不受侵于里胥,齿于衣冠,得以视长官,而无笞捶之辱……"13在此种认识得基础上,士大夫成为"重农抑商"政策得实际参与制订者、推行者。同时儒生作为文化资源得占有者,一直是"四民"之首,而商业的过分发展,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儒生社会功能的逐渐边缘化,这一点更是以天下道义为承担的儒生所不能接受的。"岁甲午(1774)余(洪亮吉)馆扬州榷署,以贫故,肄业书院种。一日薄晚,偕(汪)中至院门外,各骑一狻猊,谈徐东海所著《读礼通考》得失。忽见一商人,三品章服者肩舆访山长。甫下舆,适院中一肄业生趋出,足恭揖商人曰:''''昨日、前日并曾至府中叩谒安否,知之乎?商人甚傲,微颔之,不答也。"14这则故事以汪中愤怒之余折辱了这位大商人为结束。这种折辱维护的只是儒生最后的一点自尊。骨子里藏着的却是商人暴富与介入政治生活所造成的儒生的恐惧与尴尬。儒生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商人"才是对其地位与社会影响的真正威胁者。推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打击商人的较好手段,在这一点上,君主与士大夫因为利益的一致而走到一起。

其次,儒生在成为官员之后,并未有完全失去对自身原始身份的认识及社会道义的担当。"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15承孔子之教,"富民"、"教民"便成为儒生的社会责任与道义担当。在"富民"的问题上,儒生的主张是"藏富于民"。"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谓上溢而下漏。"16此种藏富于民的主张与国家的"重农"政策在名义上取得了一致。而儒生对"重农"政策下的乡村生活的憧憬,无疑又是当时儒生期望能"致君尧、舜上",与上古三代相较的心理基础。"富之"之外的"教化"任务,更是儒生责无旁贷的义务。此一点也是儒生的主要文化功能之一。自周以降的农村宗法社会组成及秦始皇时期书面文字的统一,为儒家广泛推行其教化找到了一个最佳的结合点。正是儒家的教化,使得士农工商的四民秩序不但是大传统的主流认识,也使得以乡土文化为主的小传统在此一点上与大传统达成共识。"事实上,由于汉代的大一统开创了一个布衣将相的新局面,古代贵族社会已告终结,代之而起的则是士、农、工、商为主体的四民社会。这一新局面在文化上所表现的特殊形态便是大、小传统互相混杂,甚至两者之间已无从截然划清界限。""由于古代中国的大、小传统是一种双行道的关系,因此大传统一方面固然超越了小传统,另一方面则又包括了小传统。"17大小传统之间的顺利交流,使得士、农、工、商的四民秩序亦成为民间社会的共识。民众也因为这种"阿Q式"的心理优势。在集权压迫面更多的保持了沉默。而儒家理论中经济问题的逐步伦理化,使得这种心态更根深蒂固的保持了下来。在这种优越而平和的心态中,民众对自身地位的确认,便意味着对集权统治秩序的确认。但"道德的傲慢"不足以解决国家生活中的诸多现实问题,农民的胆子越压越重,直至忍无可忍,奋起反抗将一切推倒重来。没有新的思想冲击,在传统中国很难有新生的独立的社会力量的兴起,也自然难有政治体制的真正革新。士大夫作为儒生要教化民众,但作为集权国家的官吏为君主计、为自身计却又要遮上民众的眼睛。也许从帝国政治的角度看来二者本就是一事。

集权统治的"国家主义"决定了"重农抑商"政策是其唯一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又因为大一统中国特有的自然历史条件而成为可能。而这种政策必然决定了大一统中国"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循环,没有第三种势力,没有新的思想的冲击,中国就难以自己走出中世纪。

注释:

1《吕氏春秋·上农》

2《儒学与现代民主》〔M〕何信全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页120

3《论法的精神志》〔M〕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商务出版社1961页119

重商政策论文例2

(一)地理环境对当时中西方的统治者决定实施重商政策有着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希腊境内石山居多,水源不足,不但森林覆盖面小,矿藏资源缺乏,而且土地不甚肥沃,可耕地不足土地总面积的1/5,在帖撒尼亚,拉哥尼亚,美塞尼亚虽有些小红土平原,但大多是些贫瘠的土地,粮食产量不高。但同时它却有着优良的港口和金融环境。为了生存的需要,它必须从海外进口粮食以养活日益增长的人口,进口金属制品和木材以充日常生活之用。因此,希腊人几乎一跨进文明社会的门槛,就对海外贸易具有很强的依赖。如希腊本地产谷物不多,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所产谷物也不能补充不足,希腊人每年要从埃及和黑海北部的西徐亚平原等地运来大量谷物在雅典外港拜里厄斯卸下,希腊产的羊毛也不够用,必须从吕底亚,夫利基亚和黑海沿岸诸国输入小亚细亚的,米利都城是羊毛的主要市场。总之,希腊工业原料不能自给,工业原料输入希腊,工业品则从希腊输出,这种情况迫使希腊的上层统治阶级采取重商措施。希腊人为了生存的需要还向海外进行殖民扩张,殖民地的类型有二:一是农业性,二是海运和商业性的。希腊人早就认识到了赫勒斯滂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的重要性,为了确保他们能够自由航行,便在欧亚两岸设立了塞斯托斯,兰浦沙考斯,拜占庭,白林托斯和加尔西顿等殖民据点,以作为停靠港守护站和贸易站。农业性的殖民据点,最初,希腊移民也要从事农牧业,但不久他们就与邻近的国家和部落发生了贸易关系,工商业日趋繁荣,逐渐由农牧业为主的殖民据点演变为以工商业为主的殖民据点,特别是那些位于道旁和出海口的殖民据点,这种变化更快。

西汉的地理环境是与古希腊、罗马截然不同的类型。中国的地貌是广袤的中原,这种地理环境,同样也影响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和观念形态。为了满足自己统治、享乐的需要,他们需要从各地搜刮,所以也采取了重商政策。

(二)在封建社会中,商业的发展受农业生产力的限制,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作为生产力中较为活跃的商品生产必然突破政策的控制。“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作为专制主义政府只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的必然执行者。西汉经济经高祖、惠帝、吕后时期的经营,逐渐进入恢复阶段,特别是文帝、景帝时期,采纳贾谊、晁错的建议,实行轻谣薄赋、减轻田租,汉武帝征收的商税仅为商贾获利的6%。与此同时,人民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一些人抛弃了传统的“礼教”而被本趋末,即“多去文学而趋利”,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求富热潮。他们认为:“富者,人之惰性,所不学俱欲者也。故壮士从军,斩将搴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灾难者,为重赏使也。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理,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纂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者,其实皆为财用耳。”[1]一些穷人皆“学事富家”,一些读书人则“去文学而趋利”,社会上对商贾的羡慕和追求其最本质的即是“财”和“利”,极大地冲击了封闭形的封建自然经济思想,在这种情形下,西汉政府也只能顺应这种历史潮流,引导人们,从而对商贾采取了“惠商”、“宽商”政策。

为了强国富民和扩大财源,古代西方社会对商业的发展也采取了宽松政策,如希腊人对出口货和进口货只征收从价税2%。为了保证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的正常进行,还建立了强大的海军。

(三)商业资本的发展给国家的财政收入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中国的封建政权尽管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但封建统治者却不能不依赖于商业资本提供的财政收入。在古希腊、罗马这样的商业国家,财政收入的决大部分更是依赖于商业资本,商业资本在国家财政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统治者绝没有理由对其等而下之。

(四)西汉政府实行宽商、惠商政策还有一个特殊的原因,即西汉商贾的强大势力强烈地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拟于“一国之君”,连郡国、政府都要向其借贷,人们对其蹑足侧目,由于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西汉政府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妥协,如废弛商贾之律,开关梁,弛山泽之禁,除罪,甚至入粟拜官。

二、古代中西方重商措施及其效果比较

面对蓬勃发展的经济,古代中西方采取了各种重商措施,其共同之处表现为:鼓励支持贸易的发展。古希腊罗马的贸易活动得到了强大的军事力量和积极的军事活动的支持:奥古斯都派出一支远征军深入阿拉伯半岛南部,为罗马商人占取了一些最重要的港口;在科普托斯和贝雷尼切之间的沙漠上修通了一条大道,沿途掘井引泉,开设屯或驿站,每队沙漠商队均有罗马官方的武装部队保镖,对于西南绿洲与法尤姆之间的商旅以及法尤姆与埃及之间的商旅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予以保障。对于尼罗河和各运河上的船只航行,有一支组织健全的河道考察队予以监护,帝国皇帝们还积极为改善航运和港口建设创造条件,克劳狄在奥斯梯亚开筑了一个人工港,尼禄将其加以扩建,图拉真也重修过它,使之成为输入罗马城所需的粮食和其它货物的一个最大的进口港,克劳狄对罗马的海路贸易和造船事业也深感兴趣,尼禄和图拉真曾改过安提阿姆,奇维塔维其亚、安科的诸港。安东.庇护曾修过特拉西港口,建造基泰的灯塔,并对普提奥利港口加以改进,商人的和船主的帮会首先得到了帝国政府的承认、保护和特权。克劳狄曾把某些特权赐给船主和粮商团体中的一部分。“雅典有特别法庭(dicaiempoikai)专门处理商务海事案件”[2]。比雷埃乌斯港口和雅典城市的市场各有5位抽签年选的市场监督,以保证货真价实、保障公平交易;粮食市场的零售,要由专门的官员(sitophylakes)负责监督,确保价格平稳,避免有人囤积居奇。

西汉王朝也主张对外贸易,尤其是在汉武帝时,这一政策措施得到了最为有力的支持。汉武帝积极开通西域,公元前138年和公元前119年,他先后两次派张骞出使西域,结果为西汉政府对外贸易开辟了一条新的,极为重要的陆上通道,即著名的丝绸之路,西汉王朝派使者携带丝绸织物西出远的到达当时属于罗马的埃及亚历山大城,曾廷伟的《两汉社会经济发展史初探》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据《三辅黄图》记载,当时长安城藁街设有“蛮夷邸”,属大鸿胪掌管,就是供这些外来的人使用和商人居住的地方。同时,西汉政府为了维护商旅的往来,汉宣帝时在西域设置了西域都护府,管辖天山南北。

两者在重商措施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更多的则是相异性:

(一)古代西方主要实行自由放任政策,减少国家干预。早期罗马帝国时期,除了赋税而外,我们简直找不出政府推行的任何其它经济性措施。奥古斯都在击败安东尼之后,在埃及推行了一些经济改革,其主要目的就是减少国家干预,这一政策被他推广到整个帝国,并为其后继者们所沿用。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的时代是一个贸易几乎完全自由的时期,是一个对私人创业发家机会最好的时期,不管是在共和时期或是在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的领导下,罗马都不曾承袭过某些希腊化国家,特别是埃及所推行的工商业国有化政策。在意大利的工业受到外省工业的冲击并逐渐落后于外省工业的情况下,帝国政府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意大利的工业。因此,在帝国成立以后,商业情况有日益依循经济供求规律而自行调整的趋势。银行业亦是如此。正是由于罗马政府给予银行以自由,在埃及各城市中才会兴办那么多私人银行。

西汉初期,政府实行了相当自由的商业政策,开关梁,弛山泽之禁,使富商大贾可以自由“周游天下”,从事商业贩运活动,到汉武帝以后,西汉政府在总体上对商品经济加强了宏观调控,推行工商业国有化政策、重官商。如汉武帝时实行盐铁官营,把有关国计民生的盐铁由国家垄断经营,由中央在各地设盐铁官,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和国家资本控制盐铁生产的生产流通,此时,中央和地方官多由富商担任。“除故盐铁富者为吏,吏益多贾人”,[3]其实质是国家调节工商业结构,利用国家资料对经济宏观调控是发展商品生产的有效措施,而且还改变了汉初商人及其子孙不得为吏的规定,商人正是由于盐铁官营的政策实施而步入仕途,获取了较高的政治地位。对于不法豪商,汉武帝则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使国家商业资本上升,并不断分割富商大贾的商业利润,加强国家财政收入,维护中小商人和小农的利益,较好地调节了农商比例关系,把商品经济发展引向正常轨道。

一、中西方重商原因比较

古代中西方的统治者面对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从维护其统治出发不得不改变长期以来实施的重农抑商政策,采取农商并重的政策,但两者的重商政策又各有其特色,具体讲来如下:

(一)地理环境对当时中西方的统治者决定实施重商政策有着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希腊境内石山居多,水源不足,不但森林覆盖面小,矿藏资源缺乏,而且土地不甚肥沃,可耕地不足土地总面积的1/5,在帖撒尼亚,拉哥尼亚,美塞尼亚虽有些小红土平原,但大多是些贫瘠的土地,粮食产量不高。但同时它却有着优良的港口和金融环境。为了生存的需要,它必须从海外进口粮食以养活日益增长的人口,进口金属制品和木材以充日常生活之用。因此,希腊人几乎一跨进文明社会的门槛,就对海外贸易具有很强的依赖。如希腊本地产谷物不多,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所产谷物也不能补充不足,希腊人每年要从埃及和黑海北部的西徐亚平原等地运来大量谷物在雅典外港拜里厄斯卸下,希腊产的羊毛也不够用,必须从吕底亚,夫利基亚和黑海沿岸诸国输入小亚细亚的,米利都城是羊毛的主要市场。总之,希腊工业原料不能自给,工业原料输入希腊,工业品则从希腊输出,这种情况迫使希腊的上层统治阶级采取重商措施。希腊人为了生存的需要还向海外进行殖民扩张,殖民地的类型有二:一是农业性,二是海运和商业性的。希腊人早就认识到了赫勒斯滂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的重要性,为了确保他们能够自由航行,便在欧亚两岸设立了塞斯托斯,兰浦沙考斯,拜占庭,白林托斯和加尔西顿等殖民据点,以作为停靠港守护站和贸易站。农业性的殖民据点,最初,希腊移民也要从事农牧业,但不久他们就与邻近的国家和部落发生了贸易关系,工商业日趋繁荣,逐渐由农牧业为主的殖民据点演变为以工商业为主的殖民据点,特别是那些位于道旁和出海口的殖民据点,这种变化更快。

西汉的地理环境是与古希腊、罗马截然不同的类型。中国的地貌是广袤的中原,这种地理环境,同样也影响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和观念形态。为了满足自己统治、享乐的需要,他们需要从各地搜刮,所以也采取了重商政策。

(二)在封建社会中,商业的发展受农业生产力的限制,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作为生产力中较为活跃的商品生产必然突破政策的控制。“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作为专制主义政府只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的必然执行者。西汉经济经高祖、惠帝、吕后时期的经营,逐渐进入恢复阶段,特别是文帝、景帝时期,采纳贾谊、晁错的建议,实行轻谣薄赋、减轻田租,汉武帝征收的商税仅为商贾获利的6%。与此同时,人民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一些人抛弃了传统的“礼教”而被本趋末,即“多去文学而趋利”,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求富热潮。他们认为:“富者,人之惰性,所不学俱欲者也。故壮士从军,斩将搴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灾难者,为重赏使也。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理,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纂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者,其实皆为财用耳。”[1]一些穷人皆“学事富家”,一些读书人则“去文学而趋利”,社会上对商贾的羡慕和追求其最本质的即是“财”和“利”,极大地冲击了封闭形的封建自然经济思想,在这种情形下,西汉政府也只能顺应这种历史潮流,引导人们,从而对商贾采取了“惠商”、“宽商”政策。

为了强国富民和扩大财源,古代西方社会对商业的发展也采取了宽松政策,如希腊人对出口货和进口货只征收从价税2%。为了保证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的正常进行,还建立了强大的海军。

(三)商业资本的发展给国家的财政收入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中国的封建政权尽管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但封建统治者却不能不依赖于商业资本提供的财政收入。在古希腊、罗马这样的商业国家,财政收入的决大部分更是依赖于商业资本,商业资本在国家财政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统治者绝没有理由对其等而下之。

(四)西汉政府实行宽商、惠商政策还有一个特殊的原因,即西汉商贾的强大势力强烈地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拟于“一国之君”,连郡国、政府都要向其借贷,人们对其蹑足侧目,由于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西汉政府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妥协,如废弛商贾之律,开关梁,弛山泽之禁,除罪,甚至入粟拜官。

二、古代中西方重商措施及其效果比较

面对蓬勃发展的经济,古代中西方采取了各种重商措施,其共同之处表现为:鼓励支持贸易的发展。古希腊罗马的贸易活动得到了强大的军事力量和积极的军事活动的支持:奥古斯都派出一支远征军深入阿拉伯半岛南部,为罗马商人占取了一些最重要的港口;在科普托斯和贝雷尼切之间的沙漠上修通了一条大道,沿途掘井引泉,开设屯或驿站,每队沙漠商队均有罗马官方的武装部队保镖,对于西南绿洲与法尤姆之间的商旅以及法尤姆与埃及之间的商旅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予以保障。对于尼罗河和各运河上的船只航行,有一支组织健全的河道考察队予以监护,帝国皇帝们还积极为改善航运和港口建设创造条件,克劳狄在奥斯梯亚开筑了一个人工港,尼禄将其加以扩建,图拉真也重修过它,使之成为输入罗马城所需的粮食和其它货物的一个最大的进口港,克劳狄对罗马的海路贸易和造船事业也深感兴趣,尼禄和图拉真曾改过安提阿姆,奇维塔维其亚、安科的诸港。安东.庇护曾修过特拉西港口,建造基泰的灯塔,并对普提奥利港口加以改进,商人的和船主的帮会首先得到了帝国政府的承认、保护和特权。克劳狄曾把某些特权赐给船主和粮商团体中的一部分。“雅典有特别法庭(dicaiempoikai)专门处理商务海事案件”[2]。比雷埃乌斯港口和雅典城市的市场各有5位抽签年选的市场监督,以保证货真价实、保障公平交易;粮食市场的零售,要由专门的官员(sitophylakes)负责监督,确保价格平稳,避免有人囤积居奇。

西汉王朝也主张对外贸易,尤其是在汉武帝时,这一政策措施得到了最为有力的支持。汉武帝积极开通西域,公元前138年和公元前119年,他先后两次派张骞出使西域,结果为西汉政府对外贸易开辟了一条新的,极为重要的陆上通道,即著名的丝绸之路,西汉王朝派使者携带丝绸织物西出远的到达当时属于罗马的埃及亚历山大城,曾廷伟的《两汉社会经济发展史初探》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据《三辅黄图》记载,当时长安城藁街设有“蛮夷邸”,属大鸿胪掌管,就是供这些外来的人使用和商人居住的地方。同时,西汉政府为了维护商旅的往来,汉宣帝时在西域设置了西域都护府,管辖天山南北。

重商政策论文例3

一、中西方重商原因比较

古代中西方的统治者面对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从维护其统治出发不得不改变长期以来实施的重农抑商政策,采取农商并重的政策,但两者的重商政策又各有其特色,具体讲来如下:

(一)地理环境对当时中西方的统治者决定实施重商政策有着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希腊境内石山居多,水源不足,不但森林覆盖面小,矿藏资源缺乏,而且土地不甚肥沃,可耕地不足土地总面积的1/5,在帖撒尼亚,拉哥尼亚,美塞尼亚虽有些小红土平原,但大多是些贫瘠的土地,粮食产量不高。但同时它却有着优良的港口和金融环境。为了生存的需要,它必须从海外进口粮食以养活日益增长的人口,进口金属制品和木材以充日常生活之用。因此,希腊人几乎一跨进文明社会的门槛,就对海外贸易具有很强的依赖。如希腊本地产谷物不多,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所产谷物也不能补充不足,希腊人每年要从埃及和黑海北部的西徐亚平原等地运来大量谷物在雅典外港拜里厄斯卸下,希腊产的羊毛也不够用,必须从吕底亚,夫利基亚和黑海沿岸诸国输入小亚细亚的,米利都城是羊毛的主要市场。总之,希腊工业原料不能自给,工业原料输入希腊,工业品则从希腊输出,这种情况迫使希腊的上层统治阶级采取重商措施。希腊人为了生存的需要还向海外进行殖民扩张,殖民地的类型有二:一是农业性,二是海运和商业性的。希腊人早就认识到了赫勒斯滂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的重要性,为了确保他们能够自由航行,便在欧亚两岸设立了塞斯托斯,兰浦沙考斯,拜占庭,白林托斯和加尔西顿等殖民据点,以作为停靠港守护站和贸易站。农业性的殖民据点,最初,希腊移民也要从事农牧业,但不久他们就与邻近的国家和部落发生了贸易关系,工商业日趋繁荣,逐渐由农牧业为主的殖民据点演变为以工商业为主的殖民据点,特别是那些位于道旁和出海口的殖民据点,这种变化更快。

西汉的地理环境是与古希腊、罗马截然不同的类型。中国的地貌是广袤的中原,这种地理环境,同样也影响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和观念形态。为了满足自己统治、享乐的需要,他们需要从各地搜刮,所以也采取了重商政策。

(二)在封建社会中,商业的发展受农业生产力的限制,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作为生产力中较为活跃的商品生产必然突破政策的控制。“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作为专制主义政府只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的必然执行者。西汉经济经高祖、惠帝、吕后时期的经营,逐渐进入恢复阶段,特别是文帝、景帝时期,采纳贾谊、晁错的建议,实行轻谣薄赋、减轻田租,汉武帝征收的商税仅为商贾获利的6%。与此同时,人民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一些人抛弃了传统的“礼教”而被本趋末,即“多去文学而趋利”,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求富热潮。他们认为:“富者,人之惰性,所不学俱欲者也。故壮士从军,斩将搴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灾难者,为重赏使也。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理,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纂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者,其实皆为财用耳。”[1]一些穷人皆“学事富家”,一些读书人则“去文学而趋利”,社会上对商贾的羡慕和追求其最本质的即是“财”和“利”,极大地冲击了封闭形的封建自然经济思想,在这种情形下,西汉政府也只能顺应这种历史潮流,引导人们,从而对商贾采取了“惠商”、“宽商”政策。

为了强国富民和扩大财源,古代西方社会对商业的发展也采取了宽松政策,如希腊人对出口货和进口货只征收从价税2%。为了保证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的正常进行,还建立了强大的海军。

(三)商业资本的发展给国家的财政收入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中国的封建政权尽管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但封建统治者却不能不依赖于商业资本提供的财政收入。在古希腊、罗马这样的商业国家,财政收入的决大部分更是依赖于商业资本,商业资本在国家财政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统治者绝没有理由对其等而下之。

(四)西汉政府实行宽商、惠商政策还有一个特殊的原因,即西汉商贾的强大势力强烈地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拟于“一国之君”,连郡国、政府都要向其借贷,人们对其蹑足侧目,由于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西汉政府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妥协,如废弛商贾之律,开关梁,弛山泽之禁,除罪,甚至入粟拜官。

二、古代中西方重商措施及其效果比较

面对蓬勃发展的经济,古代中西方采取了各种重商措施,其共同之处表现为:鼓励支持贸易的发展。古希腊罗马的贸易活动得到了强大的军事力量和积极的军事活动的支持:奥古斯都派出一支远征军深入阿拉伯半岛南部,为罗马商人占取了一些最重要的港口;在科普托斯和贝雷尼切之间的沙漠上修通了一条大道,沿途掘井引泉,开设屯或驿站,每队沙漠商队均有罗马官方的武装部队保镖,对于西南绿洲与法尤姆之间的商旅以及法尤姆与埃及之间的商旅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予以保障。对于尼罗河和各运河上的船只航行,有一支组织健全的河道考察队予以监护,帝国皇帝们还积极为改善航运和港口建设创造条件,克劳狄在奥斯梯亚开筑了一个人工港,尼禄将其加以扩建,图拉真也重修过它,使之成为输入罗马城所需的粮食和其它货物的一个最大的进口港,克劳狄对罗马的海路贸易和造船事业也深感兴趣,尼禄和图拉真曾改过安提阿姆,奇维塔维其亚、安科的诸港。安东.庇护曾修过特拉西港口,建造基泰的灯塔,并对普提奥利港口加以改进,商人的和船主的帮会首先得到了帝国政府的承认、保护和特权。克劳狄曾把某些特权赐给船主和粮商团体中的一部分。“雅典有特别法庭(dicaiempoikai)专门处理商务海事案件”[2]。比雷埃乌斯港口和雅典城市的市场各有5位抽签年选的市场监督,以保证货真价实、保障公平交易;粮食市场的零售,要由专门的官员(sitophylakes)负责监督,确保价格平稳,避免有人囤积居奇。

西汉王朝也主张对外贸易,尤其是在汉武帝时,这一政策措施得到了最为有力的支持。汉武帝积极开通西域,公元前138年和公元前119年,他先后两次派张骞出使西域,结果为西汉政府对外贸易开辟了一条新的,极为重要的陆上通道,即著名的丝绸之路,西汉王朝派使者携带丝绸织物西出远的到达当时属于罗马的埃及亚历山大城,曾廷伟的《两汉社会经济发展史初探》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据《三辅黄图》记载,当时长安城藁街设有“蛮夷邸”,属大鸿胪掌管,就是供这些外来的人使用和商人居住的地方。同时,西汉政府为了维护商旅的往来,汉宣帝时在西域设置了西域都护府,管辖天山南北。

两者在重商措施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更多的则是相异性:

(一)古代西方主要实行自由放任政策,减少国家干预。早期罗马帝国时期,除了赋税而外,我们简直找不出政府推行的任何其它经济性措施。奥古斯都在击败安东尼之后,在埃及推行了一些经济改革,其主要目的就是减少国家干预,这一政策被他推广到整个帝国,并为其后继者们所沿用。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的时代是一个贸易几乎完全自由的时期,是一个对私人创业发家机会最好的时期,不管是在共和时期或是在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的领导下,罗马都不曾承袭过某些希腊化国家,特别是埃及所推行的工商业国有化政策。在意大利的工业受到外省工业的冲击并逐渐落后于外省工业的情况下,帝国政府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意大利的工业。因此,在帝国成立以后,商业情况有日益依循经济供求规律而自行调整的趋势。银行业亦是如此。正是由于罗马政府给予银行以自由,在埃及各城市中才会兴办那么多私人银行。

西汉初期,政府实行了相当自由的商业政策,开关梁,弛山泽之禁,使富商大贾可以自由“周游天下”,从事商业贩运活动,到汉武帝以后,西汉政府在总体上对商品经济加强了宏观调控,推行工商业国有化政策、重官商。如汉武帝时实行盐铁官营,把有关国计民生的盐铁由国家垄断经营,由中央在各地设盐铁官,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和国家资本控制盐铁生产的生产流通,此时,中央和地方官多由富商担任。“除故盐铁富者为吏,吏益多贾人”,[3]其实质是国家调节工商业结构,利用国家资料对经济宏观调控是发展商品生产的有效措施,而且还改变了汉初商人及其子孙不得为吏的规定,商人正是由于盐铁官营的政策实施而步入仕途,获取了较高的政治地位。对于不法豪商,汉武帝则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使国家商业资本上升,并不断分割富商大贾的商业利润,加强国家财政收入,维护中小商人和小农的利益,较好地调节了农商比例关系,把商品经济发展引向正常轨道。

(二)古希腊、罗马为了发展商业,采取了推进城市化运动的措施。奥古斯都在东方各省沿袭共和国时期的政策,继续推进城市化运动,在许多村落和寺院土地上建立起新的城市,使罗马帝国成为一个自治城市的联合组织,在西方各省,他不以建立罗马公民新屯市为满足,而是竭力向高卢和西班牙的克勒特人灌输城市生活方式,在阿非利加原先的迦太基国境内恢复城市生活。一世纪时所有的皇帝们都或多或少地推进城市化的发展。克劳狄就是其中最积极的一个,他建置了许多新屯市,使城市化运动在他统治时期有了迅速的发展,到了弗拉维王朝和安东尼王朝,这种发展并未停止,韦帕芬也和其前人一样对城市化运动持积极态度,他对于那些多少已罗马化的行省,特别是那些主要的征兵地区,那些驻扎有罗马重兵的地区西班牙、日耳曼尼亚和多瑙河流域诸行省加速其城市化运动,或是建立新的城市,或是把城市的权利赐给土著的市镇。

而西汉政府则是主张把农民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通过农业的发展来促进经济的发展。汉武帝时采取了均输、平均的财经政策。均输是指由国家统一管理、以便远上之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体办法是由中央在地方设置均输官,地方应缴纳的贡赋“皆令输其土地所饶,平其所在时价,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即便,而官有利。”[4]要求地方均输官借鉴商贾转贩的经验,将地方所缴纳的贡赋按照当地市价折合为商人所贩运出境的丰饶而价廉的土特产品,再由均输官将这些物品运往价格较高的地区出售,换取中央政府所需求的物资。平均则是指国家利用经济手段管理市场,从市场机制出发,调制市场,其实质是稳定物价,防止富豪巨贾投机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引起市场混乱,而使市场成为按商品价值规律正常运转的有效市场。

(三)对于商品经济发达的标志之一的货币,古希腊、罗马采取的仍然是自由、放任的政策,虽然有些银行是由市政当局办的,但是银行这种企业同所有其它行业一样,大多数由个人经营。而且,他们的银行已有了现代银行的许多职能,如放款,活期存款和发放信用证明等。

与此遥相对应的西汉王朝,初期由于社会经济尚未从战乱中恢复过来,币制紊乱。到了汉武帝时期,封建政权对币制进行了调整,改革币制,把铸币权重新收归中央,禁止私人铸币。在元鼎二年,汉武帝下令成立专门铸币机构,由水衡都尉的属官钟官、辨铜、技巧三官负责,把先前全国各地所铸铜钱运到京师销毁,统一铸造“五铢钱”,作为法定货币。国家统一铸造的五铢钱,由于质量上乘,赢得了社会各阶层的信赖,使货币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打击不法豪商,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个巨大的推动。

在不同的重商措施下,其效果也明显不同:

1.古代西方在这种自由放任的商业政策下,许多上层官吏也加入到了商品生产者的队伍,周一良、吴于谨主编的《世界通史》中有这样一段话:“大宗贸易都操纵在大商人的手里,出生于元老的奴隶主,以授产和委托经营的方式,也投资到商业中来。”

2.使得农业商业化。一方面,它使得土地商品化。在公元前5世纪时,希腊的土地就已归个人所有,柏拉图明确指出:法律允许每个市民随意处置他的财产。另一方面,政府奖励商品农业。例如:梭伦劝告和奖励公民建立葡萄园和果木园。同时,农业商业化还表现为市镇走向工业化。M.罗斯托夫采夫在其著作《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中讲:“蓬佩伊这个市镇走向工业化的一个最明显的标志出现了一种新型住宅,它的四周都环绕着商店,这些商店一部分由住宅主人亲自经营,而另一部分租赁给工匠和零售商贩,似乎从很早开始,各种料子和羊毛衣服就是蓬佩伊的特产之一,这些毛织物有一部分就在本城染色。”

3.重商政策促进了商业的蓬勃发展。当时罗马的许多大商人深入波罗的海、斯堪的那维亚、爱尔兰、北非、东非和西非沿岸,向东与帕提亚、巴克特利亚、中国辗转相通,又从海路同印度到达孟加拉湾,马来半岛,并由此进入中国。M.罗斯托夫采夫在《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中还有这样一段记载:“意大利那些讲究饮食的人毫不费力地就可以弄到每个季节里所有的primeurs〈新上市的蔬果〉和从遥远地方来的特产。Delicatessen〈美味〉。这也可以看出交易情况是多么发达。他们还用不着专门费力去定购这些东西,有着转为此而开设的大商店,其中储积了大堆这类货物。在奥古斯都时期,意大利在帝国商业生活中占据突出的地位,甚至比公元前一世纪时还要突出。他们的这种重商政策在政治、文化上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上,它推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三等公民也可以当选为执政官,打碎了贵族对这一最高行政官职的垄断。同时,它还促进了文化教育的发展。在希腊城邦中,凡是维护重商主义的城邦,文化教育事业都很发达。雅典的卫城是冠于希腊城邦的一个建筑和雕刻艺术的“博物馆”。雅典城邦的富裕和宽松自由的民主环境,还造就了一大批著名的哲学家、文学家、史学家和教育家。如柏拉图、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等。但由于重商政策的实施,使得贫富分化、奢侈之风盛行,社会矛盾十分严重,最终导致了罗马共和国的覆灭。

对西汉政府而言,重商政策的实施引起诸多社会变化。

1.导致了西汉社会人们思想的转变,普通百姓也逐渐改变观念,掀起了整个社会的“求富”热潮,形成了喜好商贾的民俗同一性。波及封建王公贵族,如吴王刘濞等亦参加其中,同时还使得,大贪官王根不但接受商人巨额贿赂,他还在第宅中设立西市,自营商业。故有人指出:“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5]官吏经商和商人做官,使非法商业活动借助于封建政治特权而通行无阻。

2.促进了西汉王朝的商业发展,形成了庞大的商人阶级,他们有的“周流天下”,有的“废居居邑”;商品范围之广泛,“用事童仆”数量之大,市场之繁荣,是当时世界上其它国家所无法比拟的。而且,就连在军屯驻屯的地区还设有“军市”,如《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载冯唐的话说:“今臣窃闻魏尚为云中守,其军市租,尽以赏士卒。”

3.西汉的海外贸易更发达。汉代的对外贸易分官营和私营两种,而准许私人参与海外贸易是古代“重商”的重要特征之一。汉代政府经常派使团到各国进行贸易。如汉武帝曾两次派遣张骞出使西域,开辟了丝绸之路。除丝绸之路外,还有和南方领海诸国的海上交通和贸易往来,海外交通的都会是番禺,船由合蒲郡徐文县出发,大约可到达马来半岛,斯里兰卡和印度。同时,外国商人也纷纷来到中国,他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来广州贸易,一种以“贡献”为名向皇帝贡土特产,换取远大于所贡的赏赐。

4.商业大都市的出现。秦朝为削弱地方势力,曾采取隳名城的措施,加上秦末战争的破坏,城市比较萧条,汉初,对名城进行修复,而后,由于商业的发展,大大小小的商业都市遍及全国,并且形成了号称“五都”的全国性商业大都会,即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然而商业的发展,也造成了社会贫富不均,社会矛盾激化,最终导致了农民起义的爆发。

【参考文献】

[1]史记.货殖列传[M].中华书局,1959.

[2]PGarnsey.FamineandFoodSupplyintheGraeco-RomanWorld:ResponsetoRiskandGrisis[M]Cambridge,1988:139.

重商政策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14-02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 通过公民参与, 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 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它的兴起与发展是当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反映。

一、协商民主理论作为新兴民主理论的支撑因素

协商民主理论作为一种新的理论,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突出“新”的特点:

(一)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社会因素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与不断发展,西方社会变得日益复杂。首先,社会中存在多种异质的文化,而且不同文化之间交流频繁,因而在政治领域,多元文化特征表现明显。其次,多元文化的发展加深了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分化,那些建立在种族、宗教、性别或者是语言身份上的不同文化团体要求其集体身份得到承认。最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中出现贫富差距拉大以及大规模的不平等现象,这使得公民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

面对挑战,协商民主应运而生。协商民主在不同文化之间引入对话机制,在交流与合作中通过对话、讨论和协商来解决分歧与矛盾,从而加深不同文化间的相互理解。与此同时,还可以将受到排斥的文化团体的“声音”引入到协商过程中,证明多元文化国家的合法性。

(二)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现实因素

随时展,代议制民主弊端日益凸显:一是议会的平庸化。密尔在其《代议制政府》中说“现代文明的代议制政府,其自然趋势是朝向集体的平庸,这种趋势由于选举权的不断下放和扩大而增强,其结果就是将主要权力置于越来越低于最高社会教养水平的阶级手中”[1]。由此,治理国家的专门性和代议制民主的大众性之间的矛盾产生。二是议会的精英化。代议制民主发展到今天,实际上越来越由少数的政治精英进行统治,多数人难以参与到政治决策。这种精英化的、在一定程度上只属于少数人的代议民主,是得不到人民的支持与响应的。

协商民主作为新兴的民主模式,实现了对代议制民主的超越:与决策事项有关的人都可以参与讨论,防止少数人的观点被忽视;决策前进行信息交流,意见沟通,有利于协商中偏好的转换;决策中加强理性思考、公开协商、公共责任等要素,可以减少感性因素,防止盲目地投票。

(三)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哲学因素

协商民主理论是主体间性哲学和交往哲学发展的产物,是新的哲学思维方式在民主理论上的创新。主体间性哲学和交往哲学为协商民主理论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论形态的主体间性哲学为协商民主的正当性提供本体论的支持;认识论形态的主体间性哲学为协商主体之间的理解和沟通的可能性提供认识论的基础;社会历史形态的主体间性哲学为协商民主提供了社会历史角度的解释。而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主体间性哲学思想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产生的直接哲学基础,成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代表和主流思想。

二、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发展脉络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纵向发展脉络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并且在文章中提出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解释。但真正赋予协商民主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二人分别在1987年,1989年发表了《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和《协商民主与合法性》的文章。到了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引起了西方学者的广泛关注,1996年,詹姆斯·博曼出版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论述了协商民主的条件。1998年,乔·埃尔斯特在其《协商民主》一书中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而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都支持和倡导协商民主这一新兴的民主模式,罗尔斯为公共理性制定了规则,哈贝马斯在其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协商政治模式。

(二)协商民主理论的横向发展脉络

对于协商民主的含义,经历了一个不断研究拓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协商民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主要表现在:

1.作为社团组织或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

在这种观点上,以梅维·库克、乔舒亚·科恩等为代表。库克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2]。科恩也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社团”[3]。这种社团是正在形成的、独立的和多元的,它的价值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成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

2.作为民主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

持此种观点的戴维·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作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民主[4]23。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事先的利益与要求,还反映了参与者接收与思考其他人的观点和意见,并且得出合理的理性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亨德里克斯认为,“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4]23。从决策的角度来看,协商民主要求容纳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参与的政治和决策平等;自由、公开的信息交流以及赋予理解问题和其他观点的充分理由。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商过程才能够形成具有民主的合法的决策。

3.作为社会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多元化的特征日益凸显,而文化多元化的发展所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异质文化间的对立。“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4]24。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主张通过对话达成共识,明确个人责任,进而制定出使公民普遍认同的决策。

三、协商民主理论对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启示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复杂化,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必须高举人民民主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协商民主理论的传入,符合新形势下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有很大的启示。

(一)拓展利益表达渠道,促进政策合法化,维护公共利益

首先,协商民主通过对话与协商,使参与者彼此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其次,在协商过程中,不同文化团体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学习,提高了参与者的道德素质、知识水平和参政能力,从而使他们更好地配合政策的执行。最后,协商民主旨在追求公正的公共利益,同时也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协商民主通过公共理性的运用来克服有限理性,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程度。

(二)加强公民素质教育,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首先,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政治参与所需的公民美德,并且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弘扬,如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利益和需求,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等。其次,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形成一种集体责任感。通过公共协商,能够使公民意识到政治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勇于承担责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繁荣。再次,随着文化多元化的快速发展,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通过公开对话、交流与协商,各种文化团体之间保持着更加深入的相互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机制所必需的社会信任的基础。最后,协商民主具有包容性,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包容存在差异的种族、文化团体,平等对待社会中的异质性,从而能增强多元文化国家的政治合法性。

(三)加强对我国行政权力监督,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建设

伴随着社会新矛盾的凸显,行政管理领域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政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对行政权力的膨胀缺乏有效监督;政府行政中存在腐败现象;政府管理人员缺乏服务意识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形式,它既强调运用理性决策又重视公众参与,既坚持多数原则又照顾少数意愿。它可以有效建构现代公共行政。一个充满法治、服务意识和廉洁高效的政府,能够使民众有效地对权力进行监督,使政府更好地发挥其责任。

(四)充分发挥公共理性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协商民主引入对话机制,对话是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这就使我们认识到公共理性在决策中的作用。首先,协商民主强调无论社会地位和权力如何,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发言权。每位参与者都要以理性的思考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最终使达成共识更具合理性,决策更加科学。其次,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要对其他人的观点和建议进行理性的思考进而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反思,通过这个过程找到利益的一致点能够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最后,当协商在一个开放的公共领域进行的时候,理性的质量就有可能大大提高。而理性质量的提高最终会影响到决策结果:理性会更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因为他们反映了所有受到影响的参与者的广泛的诉求,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12.

重商政策论文例5

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而非创新,这种民主方式在古希腊民主实践中可以发现它的原始存在。在公民实践理性基础上,协商民主激发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协商民主的概念是约瑟夫?毕塞特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的[1]之后,才开始正式作为学术语言使用。之后,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从公民参与、合法性与决策等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协商民主概念的内涵,从而真正赋予了协商民主以动力。[2]20世纪后期,罗尔斯与哈贝马斯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使协商民主理论逐渐流行起来。

一、协商民主的历史源流

根据协商民主理论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呈现出的特点,我们将这一理论在历史上的流变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古典协商民主、共和主义协商民主、代议制协商民主和现代协商民主。[3]

“古典协商民主”以古希腊时期的雅典民主的实践形式为典型代表。在古希腊的雅典时代,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自我管理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全体公民聚集在一起,以共同商议与讨论等方式来决策与制定法律。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协商是践行政治美德和进行自治的典范性的社会活动。但是,在雅典的协商民主中,协商的主体主要是指成年雅典男子,而大量的妇女和奴隶被排除在协商过程之外,因此,它是在一个小规模的且同质性的政治共同体中展开的,是一种有限度的协商民主模式。

“共和主义协商民主”是在20世纪50年代产生到70年代成型的一种协商民主模式。它的特点是:对公共利益更加关注,并突出“人民主权”对于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至上价值。在共和主义制度下,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并通过讨论与协商等议程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确定一般的社会规则。在共和主义协商民主模式中,大小适当的政治单元、相对的社会平等、充分的文化同质性,以及社会共同体的存在等等是它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

“代议制协商民主”模式源于20世纪中后期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这一时期,一些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试图把“自由主义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有效地融合起来,这其中,有三种不同的理论融合视角:一是,认可自由权利的协商原则,这一理论认为,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权利,以及获得基础教育的权利等为有效实现协商民主提供了基本前提。二是,自由宪政主义推动了协商,这一理论认为,自由国家的制度,即宪政大会、立法、司法以及公众听证制度等是协商民主得以展开的最为重要的社会空间。三是,认为制宪本身就是一个协商的过程。

“现代协商民主”是在发展中承接了历史上协商民主的核心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多样性的现代政治民主的发展模式。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模式,它主要体现了以下一些核心的民主理念:

第一,公民参与性。协商民主模式最本质的意义在于它更多地体现了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自由讨论行为。因为,民主的本质是人民主权,它具体表现为公民平等、自由而理性的参与,而民主决策则是公民共同参与讨论的一种结果,这样,在公民参与协商的过程中,各政治主体、利益主体通过协商、对话与广泛的讨论,可以改变自己的利益偏好以相互达成妥协,这样,政治与社会重大事件的决策就能够达成比较广泛的社会共识。

第二,协商对话性。对话与讨论是协商民主的核心议程,它既不同于投票,也不同于交易等决策形式,而是指公民就社会问题、重大事件等公共问题进行面对面的理性讨论和交流。因此,在充分的协商讨论之后,各个个体可以依据其知识背景和道德良知,对相关政策论据、政策观点进行充分思考而能够达成一种集体性的决策,这一决策也是充分讨论的结果。

第三,平等参与性。平等参与是协商民主又一个重要的特征。这种平等参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商民主中的平等意味着机会的平等;二是协商民主中的平等是一种“实质的平等”。因此,协商民主不仅能够保证每个公民具有平等参与决策的机会,而且能够保证公民平等地参与到社会重大议题与事件的讨论中,可以为政治决策提供广泛的民意基础。

第四,决策合法性。赋予政治决策以合法性是协商民主实践的最终追求与目的。对此,马修?费斯廷斯泰因认为,协商民主理论通常被看作是一种阐释政治决策合法性理论。它表达着这样一种思想,即民主决策是合理、公开讨论支持和反对某些建议的各种观点的过程,目的是实现普遍接受的判断。由此可见,协商民主需要公民的参与、讨论、对话和协商来赋予政治决策合法性,合法性是协商民主意欲达到的目标。[4]

第五,责任和理性。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理性参与,更要以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己任。在协商过程中,参与协商过程的公民承担以下特定责任:一是提供理由说服协商过程中所有其他参与者;二是对其他理由与观点做出回应;三是根据协商过程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修正各种建议以实现共同接受的建议。[5]

二、协商民主理论的来源

1协商民主理论的历史原由。从历史脉络来看,协商民主的观念最早可上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即奴隶制民主共和制特色政体。从实践基础来看,当时的“直接民主形式”的实现途径,主要是通过公民大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得以实现的;公民大会的内容主要涉及到官员选举的运作方式与方法、国家机构的组成等各种重要的政治议题。这种城邦政治体现了现代协商民主的部分特质,也开辟了政治过程中有协商一席之地的新纪元。正如埃尔斯特所说:“协商民主的概念及实践与民主一样古老,两者都起源于公元前15世纪的雅典。”[6]到了中世纪晚期,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与市民社会的兴起,市民社会逐渐成为西方政治过程的重要因素之一。比如,当时,英国、法国召开的商讨国家事务的重要会议像三级会议等都不乏有市民社会组成的代表,而代表的产生来源、方式等等议题都有平等协商的因素。进入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确立,倡导“民主、自由”原则的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授予了“代议制民主”的合法性地位,其中,代议制民主代表的产生方式及运作机制的选择等等都体现了浓厚的“协商”元素。

2协商民主理论的思想来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代的思想政治家是最早涉及协商民主问题的思想先驱,他们的协商观点与思想火花主要体现在他们关于古典公民的共和主义观念当中。比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由于全体公民都天赋有平等的地位,政治上这种恒业就不可能施行,而且根据公正的原则――无论从政是一件好事或是一件坏事――也应该让全体公民大家参与政治。”[7]中世纪以后,随着反神学思潮的涌起,以人为中心的观念被提上了重要位置,反映在政治领域,平等、自由等思想政治观念逐步搬上了台面。然而,在有关公民平等自由的内涵上却出现了两派思想分歧,一派是以霍布斯、洛克及密尔为首,他们强调公民利益的多元化和公民冲突潜能的自由主义思想;另一派是以哈林顿、卢梭为首,他们强调公民一致性源于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共和主义思想。两种传统思想的分歧与冲突成为协商民主理论产生的主导性因素。[8]

3协商民主理论的实践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科技革命的推进,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分化以及社会阶级与阶层结构的变动随之越来趋于激烈化。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政治与政府精英们越来越迫切地意识到:需要在社会政治运行中加强公民和团体间的对话和合作,建立社会对公共利益的道德和责任,以消除社会分歧与推进政治共识,在这一现实背景下,一直处于历史桎梏下的协商民主理论获得了新的实践养分,并迅速崭露头角,受到了各界的密切关注。[9]

一方面,从历史发展的实践基础来看,西方协商民主经历了从古代的“公共协商民主”发展到近代的“精英主义协商民主”,再发展到当代的“公共协商民主”这一完整的过程。这一协商民主形式的发展过程就体现了:在西方政治民主背景下的共和、民主、自由与宪政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共和”强调的是权力的公有、共治、平衡、制约和资源平等共享的政治理念;“民主”强调的是多数统治和多数票决的政治决策原则;“自由”强调的是公民有不受权力侵犯的个人权利;“宪政”则是强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即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从协商民主的历史发展来看,民主、共和、自由和宪政的理念在协商民主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充实,不断互相平衡,其理论内涵不断丰富;同时,协商民主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协商民主的形式也在不断完备,正是因为协商民主理论在不断地吸纳社会发展中积极的民主实践因素与实践形式。[10]

另一方面,从政治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角度来看,在总体上,协商民主实践是在西方社会不断转型的历史背景下动态发展着的政治民主形式,换言之,协商民主是在理论与实践的两个层面上回应了社会发展对政治民主形式变革与转型的要求。在民主的第一次变革与转型中,民主从古希腊部落社会向城邦国家转型并产生了城邦直接民主;在第二次民主转型中,民主的范围从城邦国家扩大到民族国家,产生了代议制间接民主;第三次转型是当今全球化浪潮中民主范围从民族国家扩大到超国家或世界国家。[11]

总而言之,当代西方的协商民主,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呈现出一种综合的趋势:在适用范围方面,是社群、民族国家和世界国家的综合;在实践形式方面,是精英主义协商民主形式与大众参与的公共协商民主形式的综合;在理论方面,是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博弈和综合。[12]

三、协商民主的西方实践

自20世纪8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复兴以来,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协商民主给出了不同理解与解释,这些理解与解释也是基于对实践层面的协商民主的理论认知,概括地说,协商民主在西方的理论与实践层面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在社会治理的层面上,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民主治理的形式。例如,古特曼和汤普森提出,可以把协商民主定义为一种治理形式,这种形式,“可促使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们,提出互相能够接受且普遍可以相信的理由,来为各种决定辩护,其目的在于达成对当前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但未来仍可接受挑战的各种结论。”[13]瓦拉德兹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14]

第二,在社会组织的层面上,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社团或组织形式。这种观点将协商民主看作是静态的,比如库克就认为,“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15]科恩则认为,“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社团。这种社团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方面的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解释的衍生性理想。”[16]按照这一思路,进一步,科恩提出了协商民主实践具有五个基本特征:(1)协商民主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独立的社团;(2)协商民主是一种多元联合;(3)成员们共享这样的观念:恰当的联合条件为他们的协商提供基本框架,同时,这些联合条款也是这种协商的结果;(4)成员将协商程序看成是合法性的来源;(5)社团成员承认其他人的协商能力。[17]

第三,在政治决策的层面上,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决策方式。例如,米勒提出,“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的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18]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它既要求容纳与包容每一个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参与者的实质性平等与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的平等;也要求参与者之间自由、公平的信息交流,以及赋予理解问题和其他观点的充分理由。

协商民主在西方的社会实践,总体上是受到西方协商理论的影响,同时,协商民主在西方具有比较长远的理论影响,而且,它在实践层面的展开中也表现出了丰富多样特征,这种实践层面的丰富性与多样性,也在影响着西方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脉络,正是因为协商民主在西方呈现着理论与实践的积极互动,协商民主才在西方的政治民主实践中越来越发挥着比较重要的影响。

无论是从西方协商民主的实践类型来看,还是从思想家对于协商民主的认识来看,我们都可以梳理出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1)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是指:公民、政党、各社会利益团体或专设的社会政治协商组织等主体,通过深入的讨论、辩诉的过程,使各相关利益主体了解并尊重彼此的立场、观点和重要利益诉求,从而在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都可以接受或认可的政策方案或决策方案。(2)协商民主的实践前提是:它承认并接受多元化的社会以及尊重社会利益多样化的现实,承认并认可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事实以及不同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异与分歧;因此,这一民主实践与现代社会的多元性、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人性的丰富性等社会因素具有高度的契合性。(3)协商民主的核心在于:它强调人的理性的协商,即客观、冷静、审慎的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广泛社会共识,因此,协商民主正是发挥了人性中理性的力量、彰显了人性中理性的正能量。

总之,协商民主的本质在于:它充分体现并竭力维护社会多样性的利益诉求以及社会的总体的公共利益。它强调公民、政党、利益团体和社会各阶层等不同的社会利益主体对公共事务与公共决策的实质性参与,因此,它“是社会利益分化和多元文化社会实现民主,弥补选举民主、大多数决定的制度缺陷的一种新的探索”[19]。协商民主在西方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为我们展示了现代社会政治领域的新趋势,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形式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特别是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形式的运行与实现更具有现实意义。[20]

四、协商民主的中国实践

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不仅仅属于西方,中国也存在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即政治协商制度。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具有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制度架构,它是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制度平台的一种政治协商制度,它既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也有比较大的制度缺陷与挑战。

当“协商民主理论”引进中国后,国内有的学者就将我国实行的政治协商制度与协商民主相联系,并进行了一定的理论阐述。比如,李君如就认为,我国的协商民主早已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种组织形式在实施,而且还在积极探索新的协商民主形式。[21]齐卫平等人认为,从狭义上说,协商民主指的就是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机制。人民政协的设置就是这种民主机制的体现,通过委员代表参与协商来扩展民主和实现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在人民政协层面,协商民主包括阶层协商、民族协商、政党协商等。[22]陈家刚也指出,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最容易与协商民主联系在一起的就是政治协商制度,显然,两者在价值诉求、参与机制、权力制衡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23]因此,无论是从中国的政治实践来看,还是从学者们对于协商民主的理解来看,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无疑是协商民主、协商政治在中国的实践展开与尝试。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定环境下的产物,它是有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实质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社会各界等各方代表就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重大决策,进行充分的协商与讨论,以收集与集中社会各方广泛的意见与建议,以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社会重大事务与重大决策。可以看出,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所追求的政治原则、民主原则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基本价值与精神,在最核心的内涵与过程上是基本吻合的。

如果依据协商民主的理念反观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及其架构,我们可以发现,两者有很多异曲同工之处。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政治生活领域内主体政治力量与次主体政治力量之间的合作、协商与联合”[24]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价值追求与实践,因为,它既与中国深厚的政治传统、文化传统及其现实的政治性质相契合,它也满足了中国现实的政治发展、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中国的政治协商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理念有相通之处,这种相通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协商民主实践本质上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的开放的公共论坛,所有的参与者都要以公共利益为最终的价值诉求,其中,个人、团体等参与主体的价值与利益偏好都要围绕公共利益展开、转变或达成妥协。同样,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各参与主体――党派、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以人民政协为制度平台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其共同的政治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具体的政治目标也是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

重商政策论文例6

国内研究协商民主的主流群体主要有两类:一是长期从事人民政协工作的职业政协人士,二是对协商民主理论感兴趣的理论工作者。身份的差异导致了二者对国内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缘起的两种主要观点。前者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理论源于本土,源自中国国内人民政协发展的历史与实践,是为实践权威派;后者则认为中国协商民主理论源于西方的政治哲学语境下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和延伸,是为理论权威派。笔者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理论首先源于西方,经过与中国人民政协的实践结合,初步形成了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中国式协商民主理论,这一理论契合了转型期中国现实发展中解决各类棘手问题及社会矛盾的需要,于十八大正式进入执政党的执政视野,吸收为执政党的执政方式之一,这也是新时期民主执政的现实需要。作为一种新的执政手段和方式,执政党应该如何运用它来为执政服务、协调各类社会关系、化解社会固有和新增的矛盾风险,成为广大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必须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协商民主进入执政视野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是协商民主正式进入执政话语体系,成为我国民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标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展示了执政党与日俱增的包容性和开放性。这种包容性至少有这样三方面的内涵,即理论的包容性、执政心态的包容性和执政方式的包容性。所谓理论的包容性,就是从执政党的话语体系承认了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理论的存在。从笔者近年参加的政协理论研讨会来看,明显感受到从事相关研究人士的理论不自信,甚至怀疑协商民主是否能被称为一种民主理论。这确实反映了从事政协理论研究的实践工作者和专门的理论研究人士的普遍心态。十八大报告则消除了这些人士的疑虑。所谓执政心态的包容性,就是作为唯一的执政党,进一步认识到执政监督的重要性,并且向世人展现出欢迎各方面监督的姿态,而且还采取了得力的措施来保障这种监督权的行使,比如现在政协实行的双周座谈会,就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协商。这种执政心态的包容性表明作为执政党眼睛里面要容得下“沙子”。执政方式的包容性,就是通过协商民主的运用把民主执政的执政方式从说落实到做,从只闻楼梯响到终见人下来,从单一的行政管束到引入社会治理的途径。

2.揭示了协商民主的社会治理意义,从单纯强调政治协商到强调基层协商并重。十八大之前,协商民主往往被有些研究者特别是政协理论研究者视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代名词。这一观点,实际缩小了协商民主一词的深刻含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这一观点,实际是为协商民主正名,它表明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并非某个特定人群的专属权力,而应该是我们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且与代议制民主互为补充。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大贡献就是把“社会治理”一词摆到了社会公众的面前。过去我们一直讲社会管理,这次果断地用社会治理来替代,这也是对十八大所提的“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的良好呼应。十八大报告如是阐述: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1]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充分调动民众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让民众参与治理,即还权于民。当然,这里的民众包括社会组织、特定社会群体。所以协商的范围进一步扩展,既囊括高层的政治协商、精英协商,也涵盖基层的议事协商、社会的治理协商。

3.表明了社会管理理念与途径向深层次拓展,体现了从传统的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价值功能意义。一般意义的理解,社会管理着重强调从上到下的单向度的政府对社会的管控,它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目标主要是实现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控,它的实现途径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推进。就社会治理而言,它的主体既可以是官方机构,也可以是私人部门或者叫第三部门;它的目标是实现对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实现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它的途径是协商、沟通、对话和合作;它的运作方式是上下互动多渠道运行。从这个意义上看,协商民主的理念、实现途径与治理理念、途径基本契合,协商民主的实现必然要求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这意味着基层社会的制度重构、权力的重新整合、治理合法性的公民认同、经济的健康发展、居民创造力的有效发挥、基层民主有序发展、社会自然的和谐共进。

二、我国协商民主现阶段发展的症结难点

协商民主虽已成为党执政的思维方式之一,但现阶段我国要深入发展协商民主还存在诸多问题。

1.民主传统的缺失影响协商民主理念的确立。民主的背后有着较为深厚的政治文化背景和传统,它对民主制度能否建立、民主化能否成功起着根本性的作用。[2]民主传统是协商民主形成的土壤,西方历史悠久的民主传统和多元的民主政治文化催生了其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与实践的发展。我国历来缺乏民主传统的文化氛围,数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催生的是根深蒂固的集权思想和官僚统治,人治传统和浓厚的官本位意识严重阻碍了民主思想的确立。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民主意识日渐觉醒,但是传统文化中的人治思想仍然影响深远,制约了现代民主政治文化的发育。首先,我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臣民文化限制了公民参与意识的发展。这种臣民文化的外在表现主要是民众对统治者在思想上顺从、在心理上依附、在行动上惟命是从;其次,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思想影响了公民独立政治人格的发展。中庸思想崇尚“中”“和”,主张民众通过严苛的自我修炼培育自己的理想人格,这与现代协商民主倡导的各参与主体自由充分地表达观点态度的理念存在一定分歧;第三,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官本思想导致了公民政治信仰的淡化。官本文化强调严格的等级制度、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和上级对下级的绝对权威。这与现代协商民主倡导的协商各方地位平等的理念明显背离。可见,我国传统文化中民主思维的缺乏严重影响了协商民主的发育成长。

2.代议民主欠发达制约了协商民主的推广。在现代政治体系中,协商民主的产生源于对代议民主缺陷的反思,从这个意义来看,选举民主是协商民主的前提和基础,协商民主的发展必然要求有充分发达的代议民主作铺垫。协商民主以平等、公开、理性、协商作为其核心价值,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而这些的实现需要充分而高度发达的选举民主长久熏陶,并非一朝一夕可以促成;其次,协商民主的困境需要以代议民主的方式来弥补。协商民主在价值上主张通过公平理性的对话协商解决分歧以达成共识,但协商的结果并不总是表现为共识,有时分歧无法避免,当共识无法形成又必须作出决策时,就会陷入协商僵局,就需要以投票的方式来最终促成决策。客观地看,我国代议民主还不够发达,其中两个具体表现。一是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还有待改进,基层代表的比例有待提高,代表联系群众机制有待构建。二是我国的选举制度还有不足,一些地方的选举包括基层选举流于形式、黑箱操作仍然存在,选举的合法性和民主性有待提升,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协商民主的健康发展。

3.民主决策的低效影响协商民主的实践运用。协商民主实际更多是一种决策民主。理论上看,在专制政体中,决策的向度始终是单一的自上而下的模式,决策者无需更多考虑他人或民众对于决策的意见和态度,所以决策的效率往往较高,在应对危机时的反应更快;而在民主政体中,决策往往受多重因素影响,决策的方式是双向甚至多向的互动模式,决策者往往必须综合考虑或采纳大多数民众的意见,所以决策双方或多方之间必须经过充分的沟通或协商,以获取最大限度的意见认同,从而做出符合双方甚至多方最大利益的决策。这种决策模式必然需要更多的时间、经济成本作为支撑,因而会降低决策的效率,有时甚至会导致无法形成共识的尴尬,有些西方国家在某些事件决策中动辄拖延几年的现象并不鲜见。这种决策的低效无疑会影响协商民主的实践运用。

4.公民参与的负效应影响协商民主的良性发展。有关公民参与的讨论和研究在国外已经很多,近年来在西方发展起来的协商民主理论,主要就是一种公民参与理论。[3]协商民主的重要环节就是协商双方或多方的平等协商,协商的前提是充分的积极的公民参与。在现代社会,公民参与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亨廷顿认为,政治参与是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重要方式。政治参与扩大是政治现代化的标志。[4]我国要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如何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是个不容回避的研究课题。在政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公民参与意义重大,比如保障公民权利实现、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更加民主和科学、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等。但是公民参与也有可能引发公民参与的危机。这种参与危机的主要表现有:公民在政治上的极度冷漠;公民的参与需求、参与热情高涨与合法参与途径受限导致非正常参与;政治参与中公民与政府爆发剧烈的冲突;公民参与失控等。如果没有良好的措施规避公民参与的负效应,协商民主的良性运行将大打折扣。

5.协商民主的实施缺乏具体的制度性安排。客观来看,我国已有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和基层群众的自治实践实际还是一种精英协商。从政协的层面看,其政治协商是政治精英就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而从基层群众自治层面看,其就基层事务进行的村民或居民间的协商也往往沦为少数基层精英的意见场。因此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只能算是才刚刚起步,还缺乏更加完整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支撑。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但协商的程序和环节如何确定,仍需要更多的实践探索;协商渠道的确定、协商平台的构建也需要更为严谨的制度规范;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其功能定位也需要重新调整,以期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导下,推进我国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必然要针对上述制约协商民主发展的问题,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协商民主发展路径。

三、我国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实践路径

1.培育协商文化,促使协商理念深入人心。文化传统和思想观念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制度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对民主文化有天然的排斥的作用,要在我国形成协商民主的氛围,首先必须着力培养和塑造协商民主文化,让协商理念深入人心。一是要承认社会价值的多元和利益诉求冲突的客观存在。协商民主致力调和多元的社会价值取向,寻求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最大共同点,只有首先承认分歧、冲突的广泛存在,才能展开理性、包容的对话协商。协商民主要致力于塑造民众的包容开放的心态;二是要彻底摒弃官僚主义文化。官僚主义文化的存在说到底是封建专制思想的外在表现,强调严格的等级制度与服从,缺乏不同观点意见的表达与采纳,与协商民主思想格格不入;三要培育公民社会和参与性政治文化。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参与性政治文化发展的基础,公民参与是现代政治文化的重要表现,协商民主的实现同样需要公民对政治、社会事务的广泛而深刻的参与。

2.完善代议民主,为协商民主发展提供制度土壤。从我国代议民主的制度架构及运行现状来看,完善我国代议民主制度重点要从两方面着手。首先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支撑我国代议民主的核心,当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优化人大代表的结构组成,“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的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1]通过优化代表职业、知识、年龄、性别及阶层结构,保障代表的普遍性;二是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以候选人自愿申报登记为前提,采用竞选形式,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及真实性;三是建立责权明晰的代表考核监督机制,对代表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保障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真正代表选民权益,认真履职;四是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专职化比例,促使代表依法履职。其次,要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实行自由、公平、公正、竞争性的选举是现代代议民主的基本精神和特征,具体来看,要从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提高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三个层面进一步提升我国选举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重商政策论文例7

一、协商民主的内涵、实质

“协商民主”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为弥补选举民主的缺陷而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与民主治理方式。我国学术界开始接触并了解协商民主理论,最初应该是在2002年,德国当代思想家哈贝马斯在华作“协商民主的三种规范”的演讲。真正首次见诸文章的“协商民主”研究,则是2003年6月俞可平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从2004年开始,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国内学术视野。2004年陈家刚发表《协商民主引论》等文章、2005年陈家刚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实践》,对协商民主进行了研究和介绍。2006年,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了协商民主译丛,为国内学者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的材料。[4]在我国,学者们基本上沿袭西方学者对协商民主的定义,主要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在狭义上,把它看作是一种决策方式,“就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5]在广义上,认为它是一种民主形式或治理形式,指的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基于权利和理性,在一种由民主宪法规范的权力相互制约的政治共同体中,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等过程,形成合法决策的民主形式。”[6]虽然学界对协商民主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不同解释,但都强调协商民主可以保证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通过正式的、自由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听政、恳谈、协商等方式,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7]中国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准则,自由、平等的参与者通过程序化的讨论、对话、辩论,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而广泛参与和影响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形式。[4]

协商民主的实质,简单地说就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即有序的参政议政。[8]公民政治参与是指在国家政治运行过程中公民表达自己思想、愿望和利益以影响公共决策和国家行为的一切政治活动。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强调了公民参与对民主政治的重要性,认为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使领导者在作出决定之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决策之时慎重考虑各方面的要求和愿望,从而使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更科学、合理,使制定出来的政策更具合法性,也使政策的执行过程更加顺畅。只有通过公民的政治参与,才能真正实现民主的价值,才能真正运转民主政治。无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社会,公民参与都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也是实现善治的必要条件。

二、协商民主在基层政府公共决策中的作用

哥伦比亚大学社会科学教授乔?埃尔斯特主编的《协商民主》一书提出,作为一种政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9]与传统的代议制民主强调投票所达成的最终结果不同,协商民主理论关注的则是过程,强调公民在作出选择过程中的深思熟虑。它主张:民主的核心应是偏好的转变,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偏好聚合,主张公共政策必须经由公共协商的过程,通过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进行的讨论、对话和争辩之后作出决定。[10]

通过协商民主方式,政府可以最大限度捕捉到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协商民主有利于打破公共决策的封闭神秘色彩,满足公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增强决策过程透明度和公开化;减轻或克服有限理性,弥补决策过程中的“有限理性”;推动或鼓励一种赋予需求或要求正当化的特殊模式的创建;有效整合政治精英论证、知识精英论证和利益团体政策论证的制度平台,[10]提高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和知识水平。通过讨论、审议等赋予决策以合法性,在团体的监督下促进最终选择合法化,加强团体团结或增强决策实施的可能性,有助于公共决策的顺利执行。

此外,将“协商民主”引入公共决策还有利于公民精神的培育。公民精神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社会发展是否和谐、可持续的重要指标。首先,协商民主有利于培养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性格。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节制个人的需要等。其次,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通过公开检视个人决策的结果和假设,协商民主将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祉有赖于其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最后,协商民主有利于构建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因为通过公开的对话、交流和协商,不同群体之间才能够加深沟通,从而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11]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和日益复杂化,各国政府都面临着提高决策科学性的问题,不能只依靠少数政治精英或者专家来制定政策,更不能把所有的重大决策均付诸于投票行为,而必须使相关利益各方都参与到决策过程中,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形成有效行动。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化工项目遭到抵制事件,引起全国舆论关注。类似事件的根源在于一些地方缺乏公共政策信息与公共协商平台。[3]协商民主主张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决策,在共同理性讨论的基础上最后作出民主合法的决策。从这个角度看,通过协商民主这种理性的决策形式所制定的政策,相对于由政府单独制定的政策来说,因为其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各种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偏好要求,而且这些推行的政策也正是满足民众诉求的,是民众所需的政策,因而可以有效避免政策脱离实际,有助于政策顺利有效地执行。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直接和民众的生活接触,很多具体公共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公用事业的价格调整等,影响直接,也容易带来冲突。鉴于此,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要重点研究公民参与决策的制度设计,把各个社会阶层、群体的利益表达和意愿诉求纳入到制度的层面。[12]

三、新媒体推进协商民主的优势与缺陷

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定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实现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制定离不开一定的参与方式,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和网络舆情影响力的扩大,互联网逐步成为民意表达的场所,也成为政府和有关机构进行风险沟通的主要媒介之一,当前以网络计算机和信息通信技术为依托的电子政务的迅速发展正在不断改变着传统政务环境下的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方式。与传统的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方式相比,公民在电子政务环境下的参与方式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降低了公民参与的成本,增强了公民参与的效果,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广范围内实现了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权利。在电子政务环境下,公民利用电子政务提供的平台,通过各种参与方式参与到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定当中,与公共决策制定者进行互动交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正在成为一种常见的政治现象。

第一,参与主体身份的开放和话题讨论的开放。在互联网上,公民政治参与没有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限制,任何公民都可以上网自由参与协商,自由公开地发表言论,不必受政治权威的主导。换句话说,网络协商民主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的,数量庞大的中国网民利用网络就可参与公共话题讨论,实践直接协商的民主。此外,各种话题都能在网络上得到深入讨论,自由表达,公开交流,没有政府对协商主题的控制。正是在各种虚拟社区中,公民以虚拟网民身份提出各种议题,然后与其他公民自由互动,形成公共舆论,进而影响政府活动,推动政府的决策过程。[13]

第二,参与协商的各主体地位平等。网络上公民参与政治的机会是均等的,网民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平等的政治权利、平等的参政机会、平等的网络权利。在网络协商民主中,没有身份地位高低区分,没有精英和草根的分别,有的只是观点平等的交流。此外,互联网的普及打破了政府对信息的垄断,公民能够全面及时地获得信息,从而得以平等、主动地与政府互动,使政府的决策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和合法化。

第三,参与网络协商的即时性。即时性,表现为公民对信息资料获取的及时性和意见表达的即时性。传统的协商民主具有很强的组织性,需要专门的时间和场所,并且对参与人员的文化水平有一定的要求,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而互联网打破了传统政治参与对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克服了时间和空间的阻隔,公民能够随时随地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动态把握话题的进展,及时发表评论。从总体上说,互联网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创造了一个新的平台和新的公共领域。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互联网也不例外,它既对推进基层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协商民主起到促进作用,又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在:

首先,政府掌握着公共信息的权,制约着网民对信息的获取。一方面,政府单方面的公共信息,很可能成为政府推行其政策的工具,向民众灌输其执政理念的途径,因此所的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在政治系统中使用信息技术的目的非常不同,一些团体寻求维护现时的民主系统,信息技术可能用于强化既有的官僚政治。另一方面,政府和网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网民在参与协商的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久而久之,网民对“有序获得”政府的信息失去了耐心,一些网民开始编制各种虚假信息和“小道消息”,从而使得协商民主丧失了真实性基础。

其次,网络协商民主可能引发一些网民观点趋向极端化的现象。实践中,网络协商民主参与者总是偏向寻找与志同道合的人交流,持有相同观点的人聚集成一个讨论的圈,讨论圈内部的交流会进一步同化本来相近的看法,排挤相异的观点。然后在集体心理下,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据了上风。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讨论圈的势力范围就会自然膨胀,导致相异的观点被压抑,使彼此认同的人形成极端化的团体。诚如法国思想家勒庞指出的那样:“群体中的个人不但在行动上和他本人有着本质的区别,甚至在完全失去独立性之前,他的思想和感情就已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是如此深刻,它可以让一个守财奴变得挥霍无度,把怀疑论者改造成信徒,把老实人变成罪犯,把懦夫变成豪杰。”[14]“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时,他不能焚烧宫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这样做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这种诱惑。但是在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他就会意识到人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生出杀人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预料的障碍会被狂暴地摧毁。人类的机体的确能够产生大量狂热的激情,因此可以说,愿望受阻的群体所形成的正常状态,也就是这种激愤状态。”[14]完全一致的讨论是与协商民主理念相背的,严重影响了协商民主的民主性、理性、自由性和协商性。

再次,网络协商民主有可能将弱势群体排斥在外,加剧了不平等现象。一方面,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够有效运用互联网参与网络协商民主,而这部分人很有可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更加需要有效的保护。由于他们的声音无法在网络协商民主中得以表达,从而容易被讨论者忽视,进一步加剧了不平等现象。互联网若不能普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中,它就会成为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分化的强化因素。另一方面,在网络协商民主的参与者之间也存在精英阶层和一般大众的差别。精英阶层因为具备更多的知识存量、更强的学习能力、更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力,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别人观点,并且能够更有效地说服其他人。相反,一般大众由于受文化能力的限制,容易在网络协商民主中处于跟风状态,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利益诉求,从而被边缘化。

四、利用政务微博推进基层政府公共决策协商民主的路径

众所周知,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一些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通常会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大,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往往牵涉普通百姓的利益,因此,重大项目的决策更要重视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在重大项目上马之前,应该进行广泛的民意调查,充分听取民意。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已开展了省(市)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众意见征询工作,不过在现实操作中,一些地方仍仅仅停留在文件层面,普遍存在公众不参与、公众无序参与、公众无法参与等现象。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1]政务微博有助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改进执政方式。要利用政务微博在“网民问政”和“政府施政”之间搭起桥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与网民沟通交流,及时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党和政府的公共形象与公信力。

(一)主动及时政务信息,提升政府公共决策的透明度

在面对重大项目出现的问题时,信息公开是必要的。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重大化工项目遭抵制事件,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类似事件的根源在于一些地方缺乏公共政策信息与公共协商平台,信息不及时不全面,因此项目实施中常常遭遇民众抵制。200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也开始正式运行。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要求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各类权威政务信息,尤其是涉及公众重大关切的公共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以政务微博为代表的网络问政平台,使信息公开透明得到加强,将为各地建设公共政策协商平台疏通更宽广的渠道,搭建更稳固的桥梁。

(二)实施微博问政,强化公众对公共决策的过程参与和问计于民

重商政策论文例8

作为一种真正学术意义上的探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是从21世纪初逐渐开始的。2002年,协商民主理论通过哈贝马斯在华所作“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演讲为中国学术界开始接触并了解,俞可平同年12月16日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将“协商民主”与公民社会、治理、善治、程序民主等一起看作当代西方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协商民主”在国内首次见诸报端。此后,协商民主问题吸引了国内学者的兴趣,在多领域得到了不断深入的研究,逐渐成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概念性理论引介:协商民主的内涵及价值探析

随着国内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和民主政治实践的发展,对协商民主的阐述在多个角度和领域不断加深和扩展。而对协商民主概念的界定,目前国内学术界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甚至对国外“Deliberative Democracy”概念的中文翻译也存在不同的称呼,如“审议民主”或“审议式民主”、“审议性民主”,“商议民主”或“商议性民主”、“商议民主制”,“协商民主”以及“慎议民主”、“商谈民主”、“审慎的民主”、“慎辩熟虑的民主”等[1](p.6)。学者们根据自己研究的视角,对协商民主做出了不同界定,并论述其意义和价值。

(一)协商民主的内涵

较早的论述从民主政治的程序设计出发,认为协商政治是基于民主程序的协商性价值偏好和由此产生的协商性运作程序、制度体系运作及其发展的民主政治。协商政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其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和社会前提应该是:实行宪政民主,允许社会结构多元分化,承认社会多元力量合法的政治参与权利[2]。以上论述指出了协商民主的核心观点和实质内容,对国内协商民主的研究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陈家刚介绍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并梳理出协商民主的三种解释:一是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二是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三是作为社团或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基于协商民主的不同解释,国内对于协商民主的论述逐渐从多角度展开,学者们从各自的研究视角将协商民主与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公共决策等相联系,赋予了当代中国协商民主丰富的内涵。

第一,从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出发,论述制度界面的协商民主形式。协商民主的含义主要体现在协商的范围、内容和目的三个方面:协商的范围是人民内部各个方面,协商的内容是有关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协商的目的是寻求共同目标、达成共识。学者们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框架中特有的一种协商民主形式,要将协商民主看作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探讨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协商民主,并结合人民政协这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使人民政协成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3]。

第二,从经验研究出发,论述协商民主理论与公民参与理论的内在联系。公共协商是公民参与在一定层级(梯子)中的一种形式和过程,公民参与能弥补协商民主在实践运作经验方面的不足,通过协商民主理论与公民参与理论的不断接近,将公民引入公共决策的制定过程中,从而实现公共政策的商议模式[4]。以上论述得到了国内参与民主理论研究者的呼应,他们基于对国外参与民主理论的总结,直接指出协商民主就是参与民主理论的最新发展成果,民主协商意味着全体公民的广泛政治参与,并得出结论:协商民主就是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

第三,从现代治理理念出发,把协商民主定义为和谐社会治理的民主范式。发展协商民主,就是要通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追求“共同的善”,化解经济高速增长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从而让协商民主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选择。协商民主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以协商民主的价值观来审视和研究现代公共治理过程中的矛盾和困境,将为现代公共治理走出技术与价值的两难困境提供新的理论支持。针对现代公共治理中的弊端,引入协商民主理论的视角,倡导公共治理中的对话和协商、美德与公益精神、公民参与意识,以及基层行政人员的参与,可以促进政府与公民、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在公共治理中的良性互动,由此也将促进协商民主与善治的实现。”[5]

第四,从公共决策视角出发,把协商民主看作是决策的有效政治程序和民主方式。例如,以协商民主为导向推动政府决策改革,通过民众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广泛参与理性协商,形成最大限度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协商与决策有着必不可分的关系:协商民主主要结合政治决策才能够把它的理念投射到实际政治生活当中,而决策包含了协商才能够保证其合法性和正当性。”[6]因此,公共决策只有通过协商民主过程才能获得最广泛的合法支持,持久保持这一合法性需要从协商民主理论和公共决策改革的内在逻辑关联性出发,探讨发展和完善协商民主决策模式的路径选择。协商民主决策模式源于精英主义决策模式的痼疾所招致的民众的非议和政府面临的整合社会利益分化的困境,是一种凝聚着基层官员心血和公众智慧的创新决策模式,既要促进协商民主决策机制与现有制度框架的融合对接,又要提升协商民主决策模式参与者的智力条件和心理素质[7]。

综上可以看出,协商民主研究或明显或潜在地围绕一个中心展开,这个中心就是公共决策的过程。从制度界面上考察协商民主,不论是说明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特色,还是论述人民政协的组织优势,都在于为公共决策提供协商民主制度的支持,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协商民主理论和公民参与理论相联系,则是为了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实现公民多元、理性、有序的参与,实现公共决策的民主化。从社会治理角度研究协商民主,主要是为了在社会治理和自治过程中促进公共决策的贯彻落实,即实现公共决策的实践化。

基于此,可以给协商民主的内涵做一个初步界定。协商民主是指公共权力与多元社会力量通过制度化渠道进行理性对话、公开审议,从而寻求公共决策合法性的一种权力运行方式。一方面,协商民主离不开公共权力的积极作用,需要公共权力建构系统性的制度框架并不断开发新的制度资源,从而保证协商民主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协商民主需要多元社会力量对公共决策的广泛、有序参与,并在参与过程中积极转换自身偏好,寻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共识。总之,协商民主的核心诉求是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促进公共权力与多元社会力量的积极互动与全面合作,将协商民主精神融入制度、参与和治理中,最终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践化。

(二)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价值

根据对协商民主内涵的认识,按照概念性理论引介的思路,并围绕公共决策过程这个中心,需要进一步探讨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价值。

第一,从宏观层次上论述协商民主的意义。协商民主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具有超越既有政治模式的意义,必须始终把“促进合法决策”放在关键位置。陈家刚认为,发展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改善立法和决策的质量,促进合法决策;培养公民精神,促进政治共同体的形成;矫正自由民主的不足;制约行政权的膨胀;充分发挥理性的作用。

第二,从现实可行性角度分析协商民主的实践价值。协商民主的发展是与当代中国的经济基础、现行经济制度适应的,同时能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有利于畅通民众政治参与的渠道,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形成利益的协调与整合机制,缓冲不同利益群体要求,以达成一致和协调。协商政治的发展意味着公民可以通过日渐多样化的方式参与政策过程,从而实现民主制度化、法治化、程序化[8]。引入和倡导协商民主可避免动员型被动式政治参与的弊端。协商民主理念可激发良好的意见表述,提升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政治合法性,改善民主治理的质量;可在参与者之间产生更多的政治支持、正当性与信任,推动社会公共政策的执行,并为以后的合作互动积累长期的信任与社会资本,促使民主政治朝良性的方向健康发展[9]。

第三,通过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比较分析将协商民主理论的意义提升到更高层次。讨论协商不仅是公共决策的有效方式,也是让选举和投票更富有理性的根本保障。协商民主理论以公民参与决策作为民主的核心价值,注重平等协商的环节,这丰富了人们对于民主的认识,对更加全面地制定和规划民主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协商民主完善了人们对于民主过程的理解,中国开发以团体为单位的协商民主而不是以个体为单位的选举民主可能更有价值[10]。总之,协商民主通过公共决策的完整过程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具有不可估量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可见,国内早期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是沿着概念性理论引介的思路进行的。在介绍并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上,对协商民主的概念内涵进行了多重解释,并较为充分地探讨了协商民主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相对于协商民主研究开始进入“制度化实践关切”的阶段,这些早期研究则可以说是处在“促进制度化”的阶段。

二、制度化实践关切: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的创新特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建设,认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受这一政治背景的影响或潜在导向,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逐渐走向“制度化实践关切”阶段:一方面,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不再进行单纯概念性理论的引介,而是对中国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进行比较研究,论述中国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制度大大拓展了协商民主发挥的空间[11];另一方面,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传承了中国历史文化的优秀传统,在国情基础、理论依据、政治前提和文化支撑等方面有其独特优势,协商民主本来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具有自身的特征。可见,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开始呈现自身的创新特色,主要体现在制度阐释、实践关注、多层互动三方面。

(一)立足中国民主政治,阐释制度特色

立足中国民主政治,协商民主研究不再如早期那样有意回避选举民主,或以讨论协商民主对选举民主的替代性为出发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最大限度地释放这两种资源的民主能量,为推动当代中国政治不断发展所必需。而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更大优势在协商而不在选举,因为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包容性、直接性的优势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盘活政治资源。”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具有系统性构造。一方面,“我国实践已久的政治协商制度,无疑是协商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的深刻性在于:将协商民主从社会覆盖、工作向度、普遍要求和运作规范等方面加以提升,协商民主不再是一种单向度和小口径的实践形式,而成为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中具有全方位的工作机制。在社会层面上,协商民主不仅内容要广泛、层次须多样,而且必须以制度为基础。广泛是面,层次是点,制度是根,协商民主的发展统一于这三个要求。”[12]。

长期关注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研究则以人民政协为切入点,分析了中国协商民主组织资源上的特色,认为人民政协本质上是一个实行协商民主的组织载体,其基本工作原则和工作的基本目的又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同时,人民政协为发展协商民主提供了最重要的制度保证,可以通过人民政协组织的政治协商活动上升到国家政治制度的层面,真正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制度渠道。“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协商民主赋予人民政协工作以更深刻的政治内涵。当前,应当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组织开展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增强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效性、稳定性、持续性和政协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主动性、组织性,通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具体协商制度和工作机制,使协商民主更加广泛深入、更加卓有成效。”[13]总之,要实现政治现代化的目标,就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人民政协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

上述研究展现了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的制度阐释特色。学者们并没有局限于制度层面的理论研究,而是将研究的层面深入到实践,通过实证调研对协商民主进行经验研究。

(二)深入基层社会治理,关注实践经验

“协商民主理论被引介到中国后不久便付诸实践。可以说,理论的嵌入与实践中的试验几乎同时发生。”[14](pp.156177)可见,中国的协商民主研究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且当代中国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也需要进行制度化经验的总结,并得到发展着的理论的指导。

随着中国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的利益结构和社会层次呈多元化趋势,如何实现良好的城市社区治理、回应多元利益的不同需求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城市社区治理和居民自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不乏协商民主的元素,学者们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深入分析城市社区治理和居民自治,将其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归纳,提炼出带有协商民主元素的典型。例如,东莞市东泰社区的多方联席会议,深圳市社区家园网和花果山社区的社区共建理事会,南京市建邺区的社区论坛、秦淮区的居民评议会以及鼓楼区的社区议事园,上海市卢湾区的“三会”制度,武汉市的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等。复旦大学城市治理比较研究中心的学者基于杭州城市治理的观察,深入论述了协商民主的展现形态,认为在中国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城市的民主实践已经成为中国协商民主实践的最重要载体,协商民主是一种现代城市的治理形式和新型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方式,必须把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治理资源嵌入现代城市治理中,为中国民主的发展提供具体实践形式[15]。这些城市和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践经验,受到一些协商民主研究者的长期关注,其研究成果丰富了协商民主的理论。

相比于城市社区治理中协商民主的丰富形式,乡镇和农村的协商民主实践则更具有开创性意义,其中一个典型是浙江温岭创造性开展的“民主恳谈”。温岭把民主恳谈融入事关民众利益的各项事务的决策程序中,并使其成为一种新型的基层民主形式,这对中国政治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政治学研究(特别是协商民主研究)提供了一块难得的实验田,从而推动了协商民主从理念走向实践[16]。将协商民主深入到基层社会治理中,必然会遇到适应性的问题,因而要在实践中对协商民主作相应的限定和调适,即实行“有限协商民主”,将协商民主嵌入现实的社会实践中,推动协商民主的逐渐完善和改进[17] 。

学界通过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深入研究,总结出协商民主的相关实践经验,并将这些经验推广到各个层次的改革发展领域中,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不断挖掘协商民主的多层次价值。

(三)服务全面改革战略,挖掘多层价值

全面深化改革是事关国家发展大局的重大战略,关系国家建设的多个方面、多个层次。协商民主研究必须服务于这一改革战略,将其嵌入国家治理、政府改革、社会和谐和人权实现等问题中,挖掘协商民主的多层次价值。

第一,国家治理与协商民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任务。国家治理对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而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对国家治理具有政治上和方法论上的启示意义[18]。作为一种治理型民主,协商民主能从社会基础的角度有效承接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需求,能培育现代国家治理所需的参与主体,促进生成现代国家治理所需的社会秩序;同时,现代国家治理在政治生活领域和社会空间为协商民主提供广阔的实践平台,二者具有较强的耦合性[19]。因此,协商民主被视为具有巨大潜能的现代国家治理形式,为回应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有益的理论与制度资源。同时,我们也需要通过协商民主来扩大政治生活的包容性,培养政治生活中的公民美德,为国家治理提供长效动力。

第二,政府改革与协商民主。政府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如何完善行政机构、健全行政体制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政府改革中一个有益的探索是中国行政机构协商民主建设,其基本模式包括直接互动型、体制中介型与社会中介型,这三种模式体现了改革模式开放、改革思路渐进、改革路径成型等特点。推进行政机构协商民主建设需要遵循三个平衡原则:社会组织与政治秩序之间的平衡,政策试点与政策扩散之间的平衡,行政主导与平等协商之间的平衡[20]。政府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避免政府公共性的流失、实现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把政府置于协商民主中则是避免政府公共性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推动政府在协商对话中立法和决策,并在行政过程中坚持协商行政,从而增强政府公共性[21]。总之,要积极通过协商民主机制推进中国行政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第三,社会和谐与协商民主。协商民主与社会和谐具有非常紧密的关联性,发展协商民主与实现社会和谐存在着一种良性互动的共进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能够保证协商民主所需要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协商民主则通过倡导并培养理性、包容、妥协的公民精神,以及引导并鼓励公民之间平等有序的对话、交流和互动,积极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协商民主既是和谐社会治理的民主范式,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实现形式,现阶段推行协商民主对转型期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以及和谐社会治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健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在和谐社会的视角下研究协商民主的中国范式与逻辑,并探析协商民主发展的路径。社会和谐的理念与协商民主的精神有着诸多的共通之处,两者也契合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总方向,这使得此领域的结合研究具有广阔的前景。

第四,人权实现与协商民主。中国的协商治理产生于协商政治与协商民主,通过协商民主的程序和形式实现国家和公共治理利益目标的特定政治机制就是一种协商治理的模式。中国协商治理实践主要涉及公民或政治组织的政治权利的实现和保障问题,即人权实现的问题。协商治理与人权实现的密切联系主要体现在:二者具有政治本质意义上的一致性以及功能的交互印证和确证性,具有特定权项关联性以及在内含精神和价值目标上的融通性。协商治理作为以协商民主方式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途径,内含着民主治理要求的人权实现和保障机制,这些机制既是协商治理得以实现的有机程序和联系,又是人权在协商治理中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凭借和途径[22]。发展协商民主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其落脚点应是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协商民主研究回避不了人权问题,最终都要回归到人权实现的基本逻辑上来。

通过挖掘协商民主的多层次价值,形成协商民主与各方面改革发展的互动,能够有效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从而为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多层次互动的系统动力。

三、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的路向

公共权力运行对于协商民主制度化实践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以来,由于公共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其运行的封闭性导致了权力寻租、腐败等问题,从而使协商民主的价值无法充分有效发挥。因此,必须通过发展协商民主,促进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使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实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有效运转,保证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序开展,推动全面改革战略的有力落实。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已成为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的路向。

(一)以协商民主制度化促进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

政治的发展伴随着对权力的制约,约束和限制权力是一个历史性话题。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奉权力“分立与制衡”为圭臬,即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随着后现代主义的兴起,这种制度形式暴露出内在缺陷:权力制约使掌权者个人变得“精明”,能够充分使权力制约符合自己的利益,随时把个人的意志放入权力制约的过程中;权力制约使权力体系变得迟钝、短视、近视和弱视,因为人们更多地关注权力的运行,关注权力是否得到了制约,而忘记了权力所应服务的对象及其所代表的根本利益所在[23]。以权力制约权力造成了权力运行的更加封闭化,以表面的民主形式偏离了内在的民主实质,即所谓的“权力制约制造了民主的假象”。相对于自由主义民主的这种表面性,协商民主则注重追求民主的实质性,不仅要求公共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和限制,而且更要求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服务于公众的根本利益。公共权力的运行关系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其过程必须是透明的,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使广大公众有权利、有条件参与其中,实现权力的公开化运行。

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其运行对全面深化改革有双重性:既可以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也可能阻碍全面深化改革。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保证公共权力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公共权力的有限性是其基本属性,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必然逻辑,而公共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则是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的基本要件。”[24]结合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发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最根本举措。因此,公共权力运行要受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制约和规范,需要通过协商民主制度化促进公共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也就是说,要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引入协商民主机制,打开公共权力运行的封闭系统,让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提高其透明度和参与度,最终实现公共权力运行的公开化。

制度要实现其价值,就需要通过具体的程序设计、技术规范来激活,并使其运转起来。协商民主制度化同样需要程序与方法的支撑,其体制机制、程序和技术应尊重各个协商领域的实际情况,由具体领域、具体层面的人设计细则[25]。而促进公共权力公开化,就要完善权力公开的机制,确立权力的幅度和依据,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载体和时间,提高权力执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26]。这些具体性措施当然必不可少,但在落实中显示出动力不足的问题。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是个长期的战略任务,而协商民主制度化也是个持续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这一系统工程与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的战略任务有机结合。要让协商民主制度化系统中每一个组成部分的功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各个组成部分之间要基于制度系统实现良性的互动,进而形成紧密的“网状化结构体系”。在这种网状化结构体系的作用下,公共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都受到全方位的观察和监督;公众和社会力量可以通过这种网状化结构体系实现对其全面、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并能持续、有效地参与其中,从而构建权力运行公开化的长效机制。

(二)以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实现公共决策民主化

协商民主制度化与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的最紧密结合点是公共决策,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绕不开公共决策过程这一中心。“从现实中国政治运作的过程和特点来看,无论是政党之间的协商民主、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还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和决策中的协商民主,都是存在于决策(包括选举、立法)制度中的协商民主。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决策制度的协商民主。”[27](p.146)于是,在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定融合协商民主机制的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是增强民主协商时效性、实现决策科学化的重要环节。”[28](p.157)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需要从公共权力的运行落实到公共决策的过程中并将此作为研究的着力点,最关键的任务是研究如何实现公共决策的协商民主发展道路,在公共决策的全过程中引入协商民主机制,以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带动公共决策民主化。

第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实行公共决策的议题公开。实行议题公开是以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带动公共决策民主化的前提要件。议题公开指公共权力部门在进行公共决策之前,通过多元化渠道(如机关部门官方网站、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社区公告栏、手机客户端等)主动将决策涉及的议题及事项告知公众,使公众对公共决策涉及的问题有一个全面、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并对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议题公开关系公众对决策的认知和参与积极性,公众只有对公共决策的议题和相关事项有全面、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才能积极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来。而在封闭性集权式决策模式中,公共决策的议题由公共权力内部单独决定,公共权力运行的不透明导致了公共决策议题的不公开,更谈不上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因此,必须在公共决策之前引入协商民主机制,破解公共权力封闭式的决策模式,推动公共权力部门积极的协商与合作,从而向公众公开公共决策的相关议题。

第二,坚持协商于决策之中,实行公共决策的过程公开。实行过程公开是以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带动公共决策民主化的核心要件。相比议题公开发生于公共决策之前,过程公开发生于公共决策的进行中,一方面,在公共决策的整个过程中,要使决策参与者对决策的进度、问题所在、所欲达到的目标共识等有一个系统性的认知;另一方面,让非决策参与者的其他公众知晓公共决策的开展过程,保证公众对公共决策过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议题公开是前提要件,关系公众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积极性,过程公开则关系公众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实质性,是更具有核心意义的要件。如果公共权力只是象征性地议题公开,而在实际的决策过程中仍然垄断权力、搞非透明化的决策运作,那么即使议题公开得再全面、再充分,也只是权力运行公开的表象,失去了公共决策民主化的实质。要避免这一问题,就应让协商民主机制贯穿于公共决策的始终,特别是公共权力占有优势的决策过程中,必须强化公共权力部门的协商意识,坚持公共权力的公开化运行。从而切实地带动公共决策的民主化。

第三,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后,实行公共决策的结果公开。坚持协商与决策之后的相关政策、决定的落实,在政策指导下的相关治理实践,都关系公共决策的有效性,关系公共决策的相关机制、程序的完善与发展。因此,对公共决策的结果实行公开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有利于巩固公共决策民主化的社会基础,是以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带动公共决策民主化的基础要件。公共决策的结果公开不能仅满足于最终做出的决定的公开,甚至仅以一纸文件的方式草草公布了事,而要对公共决策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公共决策的落实情况、与社会治理的契合情况等进行跟踪式调查并反馈,从而为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夯实广泛的社会基础。当然,对这种系统工程性的结果公开,并不是靠公共权力部门单方面力量完成的,必须借助于广泛的社会力量,使公共权力在决策后进行公开化运行。在这一环节中开展广泛合作与互动的协商治理,可以为民主化的公共决策建立稳固的根基,保证公共决策民主化的长期性。

重商政策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 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1-02

一、协商民主概述

(一)协商民主的产生

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生源于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运动继承发展了古希腊的理性精神、文化艺术以及哲学和科学思想,导致了西方世界的科学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并进一步引发了欧美的政治革命,使以选举式民主为标志的西方民主政治产生出来,并在实践中逐渐发展完善。以选举式民主为标志的现代西方民主政治,既是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也对世界政治文明的发展起了重要推动作用。然而,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选举式民主的弊端已经显现出来:(1)平等原则由于个人与团体能力、资源、机会等的差异而遭到破坏;(2)政治决策的隐秘性和严重的金钱、权利化倾向;(3)环境的复杂性和人们理性的不足使投票决策的质量下降;(4)选举民主通常导致严重的政治分裂等等。为了克服选举式民主的这些弊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西方社会产生了“协商式民主”这一新的民主理论。协商式民主的概念基于政治合法性的理想而形成,以确保平等的公民之间自由、公开、理性地行使权利。

(二)协商民主的内涵

协商民主是指公民、政党、利益团体或专设的政治协商组织,通过深入的讨论、辩诉过程,使相关各方了解并尊重彼此的立场、观点和诉求,从而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决策方案。其前提在于承认并接受多元社会及利益多样化的现实,承认并接受利益主体多元化及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和分歧;其核心在于强调理性基础上的协商,即客观、冷静、审慎地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共识;其本质就是要充分体现并维护人民群众的重要诉求和根本利益。

(三)协商民主的特点

1、协商民主主张民主程序与规范内涵相结合。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谋求社会公平正义,达到社会和谐稳定。

2、协商民主强调尊重公民的利益表达。通过促进广泛的参与活动,使决策更民主、更完善。现代公民社会要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实现公民与政府的对话、讨论、协商,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也是达到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可以说,协商民主是对间接民主、代议民主和远程民主等民主形式的超越和完善。也就是说,它弥补了选举民主的缺陷,是对民主的补充和完善。因为原有的简单多数原则、代议制以及远程通讯等,均已无法充分体现和保障全体民众的真实意愿和利益诉求。协商民主理论认为,民主不仅仅体现为自由选举,还体现为公民参与决策;决策的过程是民主协商的过程。

3、协商民主倡导平等对话共同协商的方式。通过平等协商和充分的信息交流,产生和形成公共政策。对话、协商的目的在于使领导者在作出决定之前,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决策的时候,慎重考虑各方面的要求和愿望。就此而言,协商体现民主,协商反映民意,协商集中民智,协商增进共识和团结。协商民主同代议制民主相比,它有着更大的兼容性。需要指出的是,协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实质,它以承认利益多元为前提,主张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谋求社会的和谐。

二、中国协商民主的创造性实践

中国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的伟大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协商民主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土壤之中,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一是在组织形式上,“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支配的社团”,这种团体“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协商民主的现实组织形式就是“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人民政协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构成是从1949年9月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开始,中国最初的民主形式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采用政治协商的形式共商国事,形成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在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建立了新的政权,由此开始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的组织形式。根据政协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澳、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邀人士组成。并要求组成人员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此后,各地各级政协组织陆续成立并发挥作用。正因为有了这样一个专门实施政治协商的机构,才使中国的协商式民主实践有了坚实的组织保证。

二是在决策形式上,“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倾听别人的观点,包括对道德问题提供协商的空间,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大家都能接受的决策”。“如果我们想要真实世界中我们称之为民主的体制成为更为真实的民主, 我们则需要设法去推动它们朝着协商模式的理想迈进”,“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地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并且“所达成的决定(决策)不是简单地反映参与者的重要利益或观点,而是反映了考虑各方观点后作出的判断及解决分歧时应该使用的规则和程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就是“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并在协商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尊重不同意见。而且,参与协商的主体是以“界别”形式出现的,各界别代表不同社会阶层和人民群体的利益,他们在决策协商中并非只是简单地反映和维护各自自身利益(政协委员个人利益),而是要集中反映所在界别的重要诉求和集体利益,并努力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广泛、充分的协商讨论,以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协商不同于对话、讨论和一般的交流,它体现了民主,反映了民意,集中了民智, 增进了共识。这种协商民主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具有很强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这种决策形式,体现了中国目前的协商式民主的运行机制,用这种机制确保协商式民主得以实现。

三是在治理形式上,“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在中国,人民政协不仅是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同时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因此,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治理中,应当能够发挥其重要作用并有所作为:一方面,人民政协及政治协商从处理各政党之间关系,进一步拓展到为各界代表人士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提供制度性平台和渠道,从而上升到国家政治制度层面,构成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中央强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要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要发挥人民政协在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要通过人民政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从而使协商式民主成为与通过选举、投票表决行使权利相互补充、相辅相成、体现中国广泛人民民主的又一种重要治理形式。

三、在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不断完善协商民主

协商式民主完善了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制度保障。协商式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实质是最广泛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行使民利。这种民主形式贯穿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全过程,表现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参政议政作为协商式民主的主要形式,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是现代民主形式的一种发展和创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在中国政治民主实践中不断完善协商民主。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地位。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要尊重派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善于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使党的主张和意愿成为各派、无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的共识。协商式民主不论是组织体系还是程序过程,都必须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本着共存、合作、发展的基本价值和目标,把协商作为基本的途径,让尽可能多的公众参与到商谈中来。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使执政党能够有效地主导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把握社会发展的方向,保证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明确协商式民主的价值目标。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协商式民主是以和谐为核心价值观,注重发挥社会群众团体在政治参与中的组织作用,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和社会自治,维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把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整体和谐,作为协商式民主追求的价值目标。

(三)拓展协商式民主的主体范围。协商式民主除中国共产党与各派合作外,还将有诸多的团体依法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协商。协商者不仅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的精英,还扩展到普通的老百姓;协商式民主较之政治协商的协商渠道更为多样和丰富。协商式民主,更加关注政策过程的利益整合和利益协调。把更多的利益主体纳入到决策领域和决策过程中来,可以依靠彼此之间的协商来实现利益的平衡。四要坚持实体(价值)合理性与形式(程序)合理性的统一。程序合理性是协商式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强化协商民主的重要平台。充分发挥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既是各级党委的责任,也是政协自身的职责和使命。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不断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水平和能力,自觉将协商民主贯穿于具体实践中,体现在各项工作中,为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要进一步宣传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实践与时俱进的成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央提出的协商民主,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具有特定的内涵。它既是对多年来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经验的总结概括,也是对近年来世界民主政治发展潮流的借鉴创新,是顺应新时期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提出来的。民主是一个不断建设、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日益凸显,各种思想观念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激荡,人们政治参与的意识不断提高,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愿望日益增强。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更需要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进一步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根据党的执政的社会基础和执政环境的变化,不断改革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社会越来越和谐有序、充满活力。

参考文献

[1][美]乔舒亚・科恩.协商与民主合法性[M].陈家刚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2]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摘要).人民日报,2006年3月2日,第1版。

重商政策论文例10

政治协商,在民主理论上,属于协商民主的范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一论断深刻阐释了我国民主政治的两种表现形式,一为代议民主,以投票为中心;一为协商民主,以对话为中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我国作为制度性安排的协商民主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这一论述突出了人民政协的特点和优势,反映了人民政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而且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部分的论述中,提出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包含着深刻的思考和丰富的内涵,体现出了极大的开拓的勇气。应该说,它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提到了新的战略高度,赋予政协新的生命力,是突破性的,意义非常重大。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总书记又再次强调,要结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政治协商的任务和程序,发挥政治协商在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这是对新时期政协履行好政治协商职能提出的新要求。要履行好这项职能,就必须遵循把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根本原则,这样不仅能切实保障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有序政治参与、平等参政议政的权利,而且能保证党政决策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吸纳各种意见,反映各方面诉求,使党政更加科学民主地决策,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因此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主要内容和原则

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是一个地方的重大问题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充分协商,以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其主要内容有:各级党委、政府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大政方针、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贯彻执行情况;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行政区划变动和重点建设项目、民心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换届时或届中重要人事安排或调整、政协委员的推荐或调整;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内部的共同事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有关单位办理政协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提出的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主要程序为: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政协协商的议题;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要及时整理并报送参加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主要原则是:坚持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的“三在前”原则;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

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及解决事关人民利益的重要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关系地方全局的重要政策、规定要先协商后通过的“三在先”原则。

三、目前政协协商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认识问题。总体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党委政府和人民政协对政协政治协商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思想上越来越看重,但冷静观察,这些认识仍然停留在低浅层面上,认识上尚未实现根本转变。主要表现在:首先对政协政治协商的地位作用缺乏认识。很少有人将政协的政治协商上升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的高度来认识,往往是把政协政治协商看成是征询意见、接受监督、减少矛盾的机会和手段,有的甚至心存政协政治协商是插手争权、增加麻烦、降低效率、有碍发展的误解。其次对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认识不足。对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人大、政府决策程序,这一政协政治协商重要原则至今未能引起应有重视。党委、人大、政府进行决策的议事规则未按此原则加以修改,政协政治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的规定难以真正落实,致使政协在政治协商中陷入“一头热”的尴尬境地。再次对不同层级政协政治协商的特殊性未引起足够重视。对政治协商,各级政协满足于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的相关规定,很少有人意识到政治协商必须从不同政治层面和不同层次的政协组织实际出发,导致区县政协套用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的办法,使基层政协将政治协商的某些重要协商内容视为和雷区,而常常满足于情况通报和琐事上的协商。

关于制度问题。目前,全国上下已响亮地提出了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问题,“三化”建设作为各级党组织对加强政协政治协商的要求已经十分明确。要求虽然明确,但在实践中具体探索还比较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至今尚未成功破题。首先一系列重大问题急需破解。例如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内涵和具体要求,当前还没有明确答案。什么是制度化的政治协商?怎样才算规范化了?政治协商程序化的要求是什么?各级组织文件中均无明确说法。政协政治协商的主体如何界定?各个协商主体应如何对待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建议?这种意见和建议具有何种效力?协商内容在与时俱进中应如何具体化和规范,等等,有许多重大问题需要在解放思想中,通过探索和创新加以破解。其次现有政治协商制度存在“四多四少”现象。一是对政协组织的规定和要求多,对党委、人大、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少。尤其是对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政协政治协商缺少有操作性的程序规定。二是是笼统的要求和原则性规范多,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关于加强政协工作意见的文件及《政协章程》,有关政治协商规定,都是精辟概括和高度浓缩的标准提法,几乎上下一般粗,难以具体遵循和执行。如政协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原则仅仅是一句悦耳的口号,无文秘站:任何具体制度、规范、程序确保其变为现实。对政治协商的“重要”、“重大”问题,由于界定不够,政协与党委政府的理解大相径庭。对不同内容、形式的协商,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程序。三是引导性规定多,制约性规定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在政协政治协商的规定中,刚性制约措施缺项,只规定了应该做什么,对不这么做如何处理没有任何说法。如不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组织和个人,该负什么责任无规定;对该协商而不协商造成决策失误的,谁来查处?如何处理?对协商后报送的意见建议不阅批、不办理落实、不及时反馈有无责任?由谁具体负责?对不调研就协商的劣质协商,是否问责?这样的制度空白,使所有的文件都显得苍白无力。建立完善政治协商工作责任追究制,是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和关键所在。

关于执行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出台后,党政组织和政协在贯彻执行政治协商规定方面,有新举措、新内容、新进展,政治协商的计划性、实效性在不断增强。尤其是四川、贵州等省的不少基层政协,已将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领导干部,甚至党群系统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纳入了政协协商的内容,使协商内容获得了实质性拓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对政治协商规定的执行差距还十分明显。首先在协商规则上不配套。党委、人大、政府普遍未将政协政治协商作为决策必经程序,纳入其各自的议事规则。迄今为止,不经政协政治协商不决策的规定,只是一种美好的期盼。想到了协商,想不到就不协商;高兴了就协商,不高兴就不协商;领导者有空就参加协商,领导者忙了就不参加协商,这是政协政治协商的常态。其次在协商内容上的随意性。由于政协协商的“重要”、“重大”问题规定的笼统性,协商内容在不同地区政协之间的差异较大。一些地区将辖区内“重要”、“重大”问题悉数提请政协协商,一些地区则以党政负责人的兴趣爱好为标准,认为需要让政协协商的就协商,认为不需要政协协商的就不协商。再次以通报代协商,即协商的滞后性。最为典型的是换届人事安排,在尘埃已经落定,上级文件批准领导班子配备方案之后才提请政协协商,谁也说不清楚这是一种什么协商滋味。第四,临时突击性协商。在基层政协,经常发生党委、政府因某项重要工作急需决策,临时通知政协对该事项予以协商。这种协商,不仅将政协搞得手忙脚乱,而且往往只是保证程序实难确保质量的协商。第五,政协不调研就协商。由于协商程序不具体,调查研究未作为协商的前置条件,政协往往忽略这一准备环节,致使协商质量不高,政协声誉受损。

四、贯彻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建议

在贯彻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过程中,现在已有少数省、市出台了相关规定,有的内容正在逐步实施,有的正在研究探讨。目前,我省及各市也未出台相关的规定。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政治协商真正纳入决策程序,促进党政科学民主决策势在必行。为此,建议:

1、扎实开展专题调研。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应围绕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开展专题调研,通过组织相关各部门、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委会、各委员界别组开展多层次地调研视察,进一步研究探讨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内容、形式和范围,促进政治协商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效,也为党委、政府更好地贯彻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提供参考依据。

2、积极争取并创造条件。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各级政协积极向党委呼吁,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列入议事日程,并落到实处。具体讲,就是每年年初,党委、政府、政协三个办公厅(室)就本年度政治协商的内容及议题进行专题协商,拿出具体意见,政协按照规定进行协商并及时反馈意见,促进党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同时,要出台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具体办法和建议,形成规范文件,并建立长效机制,为政协进一步拓宽履职范围创造条件,促进政协更好地开展工作。

五、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途径

如何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这是人民政协组织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途径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当前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途径之一:切实增强协商意识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具有代表性、广泛性、界别性、组织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发挥着其它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党委、政府和人民政协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协商意识,充分认识政治协商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自觉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充分运用政治协商这种社会

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广泛发扬民主,充分听取民意,达到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进一步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途径之二:始终坚持协商制度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治协商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历史进程中,一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贯彻“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政治协商是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要求。因此,党委要加强领导,政府要大力支持,人民政协组织要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履行好政协工作职能。二是要坚持“三在前”、“三在先”的政治协商原则。党委、政府在决定事关全局的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社会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时,必须坚持政治协商的“三在前、三在先”原则,即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真正做到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通过、先协商后实施,进一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三是要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的程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政协组织要不断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的有关程序和规范。党委要统一部署和协调,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组织实施政治协商,使之成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环节。

途径之三:积极提供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