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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模板(10篇)

时间:2022-08-17 18:04:32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例1

(1)标题。居中写明:“取保候审请书”。(2)申请人身份,是律师的写明律师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以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2 正文

(1)犯罪嫌疑人姓名及其涉嫌的案件。(2)取保候审的理由。(3)有保证人的,写明保证人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4)保证: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四点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3 尾部

(1)致送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公安机关(这主要是看案件正处于哪一个阶段,如果是侦查阶段就应当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申请;如果是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当向检察机关申请;如果是审判阶段就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2)申请人、保证人签字。律师代书的,写明律师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请人交纳保证金的,则不用写保证人。

取保候审申请书

格式

取保候审申请书

第 号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理由:

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于 年 月 日经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 案的犯罪嫌疑人 (或其法定人、近亲属 )的要求,本人为 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 (或保证金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取保候审申请书例2

地址:广州市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吴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吴XX因涉嫌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3月23日被批准逮捕。本律师接受委托,特为犯罪嫌疑人吴XX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吴XX患多种严重疾病,身体状况特别差,急需医疗。

犯罪嫌疑人吴XX患有极高危高血压病等严重疾病,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羁押期间,病情已反复复发,出现严重的血等情形,生命特征很不稳定。

犯罪嫌疑人吴XX转入番禺区公安局看守所的第二天,就出现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并发症,入住羁押医院治疗至今。

犯罪嫌疑人吴XX现病情状况急需及时治疗,羁押于看守所无法得到适当医疗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高血尿证等病情进一步恶化,会突发心跳骤停、猝死,危及生命。

综上所述,恳请贵单位出于对犯罪嫌疑人吴XX身体健康状况的考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吴XX的取保候审。

吴XX的家属愿意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依法履行保证义务;如需提供经济担保,吴XX的家属愿意根据规定依法缴纳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以批准。

此致

取保候审申请书例3

    现将有关资料附后,请依法予以核准。

取保候审申请书例4

    申请事项: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申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属于法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张某参与本次犯罪行为是张立叫他去的,在去要钱之前其只知道是帮朋友要工资,并不存在敲诈勒索的犯意,在犯罪过程中其本人也并未有任何威胁被害人的话语或行动,只是在犯罪过程中顾及兄弟义气没有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二、取得赃款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从未主动要求分得赃款,后本案犯罪嫌疑人李习弼把钱分给张立,通过张立分给张某赃款五千,张某所获赃款数额较少。

    三、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受害人还表示自己拖欠工资不给,对案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表示对张某谅解的同时请求办案机关能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张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无前科。张某家有年迈的爷爷奶奶和刚学会走路的孩子需要照顾,家庭贫困,需要他这个家庭中的经济支柱能支撑起这个家庭。张某现在也能意识其家庭责任重大,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

    五、办案人员通过张某的交代获知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串供嫌疑。我们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打电话给张某甲,让张某甲带张某去理发店见李某某,李某某说了被公安机关传唤之事,并对张某甲和张某说已经没事了,如果公安找他们,别说分钱的事,就说一人买了两条烟。办案机关在第二次传唤李某某时,李某某打电话给张某甲说退钱之事,张某当时想退,但是张某甲以公安不管经济纠纷为由劝张某不退。自始至终张某都处在一个被动的地位,在其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其不仅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能积极协助办案机关了解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上说明张某是在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教唆挑拨之下做的违法之事,犯罪的主观恶性小,而且他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保证以后必不再犯。

取保候审申请书例5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二)阅卷流程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二)会见流程

(三)会见交流提纲

(四)会见目标

(五)会见注意事项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一)审查阶段的取证方式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二)意见分类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一)申请条件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申诉或控告

(一)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二)受理部门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相关证据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一、刑事律师工作之阅卷

(一)申请阅卷的时间

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

(二)阅卷流程

1. 向检察院预约阅卷时间;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3. 案卷拿到手后,需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以免漏下卷宗材料;

4. 取回案卷后,制作卷宗索引表;

5. 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计划;

6. 阅读时通过图表、摘录等方法制作阅卷笔录;

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三)阅卷时需着重了解的事项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 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 办案手续和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11.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二、刑事律师工作之法律文书初稿

(一)辩护意见或辩护词初稿

(二)质证意见初稿

(本文为审查阶段的程序性归纳,对于以上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不再展开。)

三、刑事律师工作之会见

(一)会见前备忘

1. 向看守所预约会见的时间;

2. 地图查找看守所方位,制定出行计划;

3. 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其他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检察院出具此函件)。

(二)会见流程

1. 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犯罪嫌疑人及律师信息);

2. 按照交流提纲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核实证据,制作律师会见笔录;

3. 完成会见笔录后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按捺指纹;

4. 会见完毕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三)会见交流提纲

1.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与精神状况;

2. 让犯罪嫌疑人回忆公诉人的每一个提问及其回答;

3. 结合案情有针对性地解释刑法中该罪名的有关规定及本案的辩点;

4. 就案件细节提问犯罪嫌疑人;

5. 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7. 就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同意或有新的补充;

8. 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否存在逼供、诱供;

9. 告知审查、审判等具体流程和每阶段预计的时间。

(四)会见目标

1. 通过核实证据使犯罪嫌疑人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 就证据进行交流,以做好辩护的准备;

3. 通过了解公诉人提问及犯罪嫌疑人答复,推测书的重点;

3. 通过交流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翻供的可能性。

(五)会见注意事项

1. 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2. 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3.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影响;

5. 遵守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6. 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交流。

四、刑事律师工作之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律师的一项权利,本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审查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办案机关收集、掌握的证据有一定的了解,此时的调查取证更具有方向性。

(一)审查阶段的取证方式

1.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2. 申请检察院调查取证。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要求

1. 一般要由两人以上进行,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证;

2. 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应经他们同意,并经检察院许可;

3. 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4. 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5.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附证据提供者的证明。;

6. 在证据收集后尽早告知办案机关,并特别注意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保护好证据原件,防止灭失;其中,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7. 证据不宜由律师调取的,或者证据完好调取的难度较大的,应申请检察院取证。

(三)律师制作调查笔录的内容

1. 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

2. 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3. 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

4. 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无需修改后,签字并按捺指纹(盖章)确认;

5. 邀请有关人员在场见证,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名(看需要)。

五、刑事律师工作之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

(一)适用情形

在研读案卷材料后,可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相关的意见,供检察机关在时参考。

(二)意见分类

1. 不意见;

2. 轻罪意见;

3. 认定从犯、胁从犯、初犯、自首、坦白、立功等意见;

4. 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5. 补充侦查的意见。

六、刑事律师工作之变更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拘传和监视居住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讨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1.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 超期羁押。

(二)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 期限届满。《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 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常见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 犯罪数额不大、已退赃的职务犯罪案件;

2. 危害结果不大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

3.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交通肇事案件;

4. 危害结果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

5. 经济赔偿等达成谅解的故意伤害(轻伤)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四)较难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1. 犯罪嫌疑人是流动人口;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能适用缓刑的案件。

(五)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讲解取保候审

讲解内容:

1. 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65条);

2. 保证方式及条件、保证金退还(《刑事诉讼法》第66、67、71条);

3. 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8、69条);

4. 申请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

5. 不承诺结果。

(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书基本内容:

1. 申请人;

2.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羁押情况;

3. 申请事项: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 事实与理由;

5. 证明申请书相关内容的证据;

6. 保证方式。

七、刑事律师工作之申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36条)

(一)申诉或控告的情形

1.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二)受理部门

向办理本案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三)搜集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相关证据

通过会见搜集;注意及时性;告知犯罪嫌疑人保存证据的方法。

(四)申诉或控告书的内容

1. 被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诉或控告对象;

3. 违法的事实,包括时间地点等;

取保候审申请书例6

一、香港公屋准入申请管理

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辖下有公屋单位728000个,居住人口2022509人,居住人口约占香港人口的30%②。为了方便符合资格的申请人编配入住公屋,香港房委会设有公屋申请制度。1.公屋申请程序。香港公屋申请流程为:市民在自行验算申请资格后索取申请表、填写并递交申请表以及证明文件和声明书、获登记入公屋轮候册、出席核实配屋资格面晤和接受获配公屋单位等阶段(见图1)。香港公屋采取“申请受理、不申请则不受理”的方式[1],申请人首先可在房委会网上查看现行公屋轮候册申请人的入息及资产限额,利用房委会的网上工具进行资格验算,测算自己是否合资格申请公屋;然后,向香港公共屋邨办事处或房屋署索取《公屋轮候册申请表》,并填写申请表、证明文件和声明书等相关材料后递交给香港房屋署申请分组,以供房屋署初步审核并登记资格。房屋署在接到申请表后发出收件确认书;房屋署依据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审核申请表及文件,初步审批合格的申请获得登记入公屋轮候册,在3个月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给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出印有申请编号的蓝卡,而不合格的申请表及文件将被退回,并通知申请人退表原因;随后,进入调查阶段,房屋署按申请的顺序依次约见申请人,进行配屋资格审查,申请人需要在核实配屋资格面晤中提供齐全资料,以便房屋署进行审查及核实①;审查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则进入配房阶段。为公平分配公屋资源,公屋单位按申请人的家庭人数、公屋编配标准、公屋选区以及轮候到达编配阶段时的资源,以电脑随机方式进行编配公屋;当申请人接受配屋建议,房屋署将安排申请人到屋邨办事处办理入伙手续。2.公屋申请条件。香港公屋申请分为一般申请和非长者一人申请。其中,一般申请包括一般家庭申请、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和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在公屋申请条件上,房委会对公屋申请确立了基本条件和特定条件,对申请人的年龄、居港年限、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和资产状况等均制定了严格的标准。香港房委会规定一般申请及非长者一人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屋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必须现居于香港并拥有香港入境权;配屋时,申请内必须有至少一半成员在香港住满7年及所有成员仍在香港居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香港并无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或该类物业的任何权益,无签订任何协议购买香港的住宅物业,也无持有任何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拥有住宅楼宇的公司50%以上的股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有关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2];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家庭成员或人士,只有在取消其有关记录后或并未接受有关资助,并符合公屋申请资格,才可以递交公屋申请表。对于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和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香港房委会规定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相关的特定条件,如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的特定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年满58岁,而在配屋时必须年满60岁;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的特定条件是两位或以上的高龄人士,全部必须年满58岁,而在配屋时全部必须年满60岁,若同意共住一个公屋单位,即可申请;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的特定条件是申请家庭最少有两名成员,其中必须包括最少一名年长父/母或受供养的年老亲属及最少一名年满18岁的家庭成员,申请登记时,该年长者必须年满60岁,并且愿意与较年轻的成员共住,较年轻者必须签署一份意愿书,声明自己会照顾年老亲属,并一同居住,若日后被发现违反此条款,则所获配单位的有关租约会被终止。而对于非长者一人申请,公屋单位会按配额及计分制编配,申请人的分数会按其成功登记公屋申请时的年龄计算①。

二、香港公屋准入审核管理

香港公屋准入审核分为初步审核和配屋资格审查。房屋署在接到申请表后,按收到申请表的日期先后次序对申请表及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主要是资料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是否妥当填写申请表,是否提供了所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声明书;申请表或有关的证明文件是否曾使用涂改物料涂改;申请人递交曾被房屋署退回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是否更新了日期和所有的相关资料;申请表及有关声明书的签名式样和填报日期是否一致;申请表上的入息和资产净值填写是否妥当;申请表或声明书的资料曾经删改而有关人士是否在删改处旁边加签等。初步审核不合格者,申请表及文件将被退回,并随退表夹附解释信件,通知申请人退表的原因;初步审核合格者,房屋署将其登记在案,并寄上印有申请编号的蓝卡。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则进入配屋资格审查与核实阶段。这一阶段也称调查阶段或实地审核阶段,房屋署按申请人的次序约见申请人,进行配屋资格审查。房屋署于集齐文件后大约2个月内通知申请人是否符合编配资格。申请人在核实配屋资格面晤中必须提供齐全的资料,包括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根据其状况递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书;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所有扣税前的每月收入(含受雇薪金、自雇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的资产净值(含土地、房产、的士或公共小型巴士牌照、投资经营业务、存款及手头现金等)等。其中,在配屋资格方面,香港房屋署重点审核公屋申请人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和资产情况[3]。在住房标准方面,配屋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香港没有任何住宅物,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购买香港的住宅物业,没有参与各项资助自置居所计划[4-5],也无持有任何直接或透过附属公司拥有住宅楼宇的公司50%以上的股权。在收入标准和资产标准方面,配屋资格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总每月入息和总资产净值不得超过房委会规定的有关入息及总资产净值限额(见表1),该限额房委会每年进行调整修订,以确保限额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并确保真正有需要的居民才符合资格申请公屋。如2013年,香港5口之家申请公屋的月收入标准为2.54万港元,家庭总资产标准为48.5万港元,而2014年香港5口之家申请公屋的月收入标准则为2.749万港元,家庭总资产标准为50.6万港元②。房屋署在配屋资格审查时,可向有关的政府部门,公营/私营机构(如金融机构及银行)或任何拥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人资料的第三者(如雇主)搜集个人资料进行核对,以核实申请资格。同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亦须授权上述机构向房委会及房屋署提供其个人资料,以供核实其公屋申请。申请人如果在申请公屋时作出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资料,房委会可取消其已登记的公屋申请,或可终止公屋租约,并可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检控[6]。根据《房屋条例》规定,任何人申请公屋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监禁6个月及最高罚款50000港元。个人信用也彻底破产。因触犯《屋邨管理扣分制》或违反租约规定而被房委会终止公屋单位租约的前租户及其在终止租约生效时年满18岁的家庭成员,由终止租约日期起计2年内,不合资格申请公屋,且到日后配屋时,此类申请人将不会获编配至地理位置、楼龄和楼层比前公屋居所较佳的单位。

三、香港公屋轮候管理

香港公屋轮候过程是指公屋申请人从初审合格获登记到配房的过程。到2014年,香港公屋的轮候期限为3年。房委会设有公屋轮候册,并将所有初审符合资格的公屋申请人都根据登记的先后次序排列在公屋轮候册内,房委会严格按照公屋轮候册上的申请书编号及申请人所选择的地区,依次办理审查及配房手续[7]。就非长者一人申请者而言,轮候时间则按其在「配额及计分制下所获得的分数及配额而定,累积分数愈高,愈早获配屋。然而,对于「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和「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的申请人,房委会则会酌情缩短其轮候时间。如凡参加「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共享颐年优先配屋计划符合资格的高龄人士(年满五十八岁)申请人,房委会将会使其获得较一般家庭申请更短的轮候时间;凡参加「天伦乐优先配屋计划而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将会比一般家庭申请缩短六个月的轮候时间。另外,对于申请受欢迎程度较低的公屋单位的申请人,参加「特快公屋编配计划,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将可获得缩短公屋轮候时间,提早入住公屋单位的机会。在轮候期间,如申请人一家或个别的家庭成员已经有其他安置类别获成功编配公屋(包括房委会各项调迁计划)或加入现有公屋户籍(包括由房协营运的租住房屋),或者通过房委会/房协辖下各项资助置业计划成功购买住房,其公屋申请或个别家庭成员的申请资格将会被取消。

四、香港公屋配屋管理

房屋署为保证公屋资源公平分配,采用电脑随机方式,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人数以及单位编配标准,并配合轮候到达编配阶段时的公屋资源编配情况为轮候申请人提供配屋机会。凡是符合资格的公屋申请人均有三次配屋机会,除非申请人有正当理由如医院管理局文件内容清楚说明申请人不能接受所编配公屋单位的健康理由,或由社会福利署等机构文件内容清楚说明申请人基于社会因素不能接受所编配的公屋单位,或有文件足以证明因离港或住院治疗而不能如期签署租约等之外,如果申请人无故拒绝房屋署的三个配屋机会,将被视作自动弃权,其申请将被取消。申请人在其申请被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轮候公屋。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如因需要在居所洗肾,或患有过度活跃症,或四肢瘫痪,或非短暂性室内倚靠轮椅活动等理由,且能提供有关的医疗证明文件,则可在编配公屋时多作一名家庭成员计算(即三口之家可获编配四口之家的公屋单位)而获编配额外居住空间的公屋单位。已获核实为符合入住公屋资格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申请「绿表资格证明书购买房委会或房协辖下的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公屋单位,以代替编配公屋。「绿表资格证明书有效期为一年,而公屋编配在证明书有效期内将被暂缓处理。

五、香港公屋准入管理模式对内地的启示

香港公屋准入管理模式给内地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许多重要启示。

1.内地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应制定严格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标准,由专业部门进行专业化运营和管理。在香港,公屋准入申请是由一个专业部门(即房屋委员会)全权负责,专业化运营与管理。香港房屋委员会(简称“房委会”)是一个半官方、半民间的法定机构,专门负责公屋的筹资、建设、管理、修缮等一切工作,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两名官方以及二十六名非官方委员,下设六个常务小组委员会[8]。常务小组成员除房委会委员外,特别注重成员在社会和专业背景方面的多元化,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以广泛代表不同的专业领域和社会层面,确保公屋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订更加民主、透明,并能反映社会各个不同阶层的意见和要求。房屋署是房委会的执行部门,负责进行公屋政策的具体操作,如负责协调公屋建设工作的进度,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紧密联系,保证公屋建成之后,其他必须的设施如水电、公共交通服务等可以配合投入服务等,从而确保了公屋政策实施的权威和效率(详见表2)。与此相比,内地各城市虽然也有相应的住房保障机构,但这些住房保障机构或由于人手不够、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等原因,致使部分专业性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业务(如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需要由住房保障部门、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完成,部分管理业务还需下放到基层居委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的权威性,也降低了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的效率。因此,内地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需要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专业部门进行专业化运营和管理。香港房委会逐年制定公屋申请的入息及资产限额详细的量化标准,并将其公布于房委会及房屋署网站,香港居民可通过房委会及房屋署网站电子服务了解如何申请公屋、知悉入息及资产限额并可在网上测算自己是否符合资格申请公屋,自行评估是否符合申请资格。而在内地,虽然公共租赁住房准入也有相应的准入标准,但要么标准比较含糊没有详细量化标准,要么量化标准难以客观认定。如收入标准,某市规定要取得《XX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XX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住房标准,某市规定需取得《XX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证明其确属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因此,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管理在申请机制方面应制定严格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标准,提出并明确申请者住房状况、收入状况和其它资产状况的量化指标。同时,内地也应尽快实施并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尽早将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实现收入与不动产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以及依法查询。

2.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管理应科学化、周期化及常态化。香港政府对公屋准入条件规定非常详细,审核也十分严格。房委会不仅成立网上巡查队,而且还公布热线电话、网站、通讯方式等接受市民举报。其中,申请者的入息和资产是审核的关键,房委会对这两项指标要进行周期性审核,房委会每年检核轮候册收入及资产限额,并实行两年一度家访调查制度和两年一度申报家庭状况制度。另外,对公屋申请人的入息和资产,房屋署的前线管理人员也会作常规审核和随机抽审,以保证家庭资产和入息信息的准确性。值得一提的是,房屋署被赋予了广泛的审核调查权:不仅有权向土地注册处查询居民拥有房产情况,向民政部门查询居民的身份情况、婚姻状况等相关信息,有权查询居民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情况,在各银行的存款情况等资产信息,而且还有权通过公司查册系统查询不同股东拥有的股份情况等。与此相比,在内地,“开宝马车买经适房、住经适房”现象,“经适房妹”现象以及“娃娃经适房”现象等凸显了保障房准入审核管理存在弊端:多头审核,权责不明确,审核缺乏科学性。如某县在初审阶段规定“街道办(居委会)、用工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而在复审阶段规定“县民政局收到初审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会同住建、乡镇(街道)、人社、金融、工商、税务、审计、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县住建局”等。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需要汲取原保障房准入管理的教训,对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准入资源进行深度整合,借鉴香港经验,一方面,应给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多元多层的调查授权;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机制,规范初审和资格审查与核实管理,突出资格审查与核实的功能与作用,改变原保障房临近分配时才对申请者住房申请资格及条件进行突击审核的做法,尝试将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及条件的审核周期化、常态化和科学化[9]。

取保候审申请书例7

    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的条件有: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合同诈骗罪的取保候审的程序是:

取保候审申请书例8

一、取保候审的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公安、司法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的,应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即取保候审的方式是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应当注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二、保证人的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这是指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以防止保证人串供、隐匿和伪造证据,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是指保证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对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强制,使之不敢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必须是依法享有各种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的中国公民,依法被判处刑罚或者采取了民事、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人,不能充当保证人。(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这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随时与保证人联系,了解被保证人的情况;同时也为了在保证人未尽到保证义务时,司法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了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的义务是:(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保证金。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于采用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数额起点为1000元。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取保候审申请书例9

一、取保候审的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公安、司法机关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的,应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即取保候审的方式是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应当注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二、保证人的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这是指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以防止保证人串供、隐匿和伪造证据,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是指保证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对其产生一定的心理强制,使之不敢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必须是依法享有各种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利的中国公民,依法被判处刑罚或者采取了民事、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人,不能充当保证人。(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这是为了便于司法机关随时与保证人联系,了解被保证人的情况;同时也为了在保证人未尽到保证义务时,司法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追究其经济责任。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了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的义务是:(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取保候审申请书例10

取保侯审申请程序是需由本人或家属及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由办案机关填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提出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经办案机关审查。有保证人的,填写保证书,最后填制取保候审决定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