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兽药营销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7 18:13:08

兽药营销论文

兽药营销论文例1

2.从业人员缺乏相关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一是按照国家对兽药经营有关规定,经营者必须有一定的畜牧兽医业务知识,在经营过程中有义务对养殖场户进行用药及用药注意事项等指导。现实中经营者因缺乏相关业务知识,无法帮助养殖场户诊断疫病及准确用药,只管销售,基本不进行技术指导。养殖场户用错药或用药不当导致经济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二是经营中不能按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进货、销售台账,缺乏产品质量可追溯性。

3.兽药经营场所设施条件简陋,脏、乱、差现象严重。兽药产品的稳定性受贮藏条件影响,贮藏不当兽药效价将降低。有的兽药经营场所由于设施条件简陋,不能按要求保存药品,造成过期失效产品增加,出售过期失效兽药的事件经常发生。

4.部分经营者存在违规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有的经营者为迎合部分养殖场户,置国家法律不顾,销售人用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5.部分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兽药企业准入门槛越来越高,中、小兽药企业生存空间被压缩,很多只能靠低廉的价格来竞争市场,产品质量自然受到影响。

6.养殖场户受损后不知道如何维权。工作中发现很多养殖场户法律保护和产品质量意识淡薄,对于用药错误或使用假冒伪劣兽药导致畜禽死亡的经济损失,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不多,这不仅使坑害养殖场户的事件屡屡发生,也不利于兽药经营者自身利益的保护。

7.兽药宣传执法力度不够。新《兽药管理条例》颁布后,对兽药经营、使用等宣传还不到位。对销售假劣和违禁药物查处力度不够。

二、建议与对策

1.切实加强兽药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建设。兽药管理者要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2.依法办事,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建立行政许可追溯制度,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发谁负责责任制。对已发证但不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和个人强制整改甚至淘汰出局。

3.广泛宣传,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广开宣传渠道,加大对经营户和广大养殖场户的宣传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自觉抵制打击制假销假和销售禁用药的行为。鼓励养殖场户和全社会对兽药产品质量、兽药经营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有效净化兽药市场。

4.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机制。对从事兽药经营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重点学习兽药行业政策法律,畜牧兽医和药理知识,了解行业信息。

兽药营销论文例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

第五章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五十二条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动。

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

(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兽药营销论文例3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

第五章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禁止进口下列兽药:(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动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兽药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兽药检验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检验工作。

当事人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检验的机构或者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第四十五条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兽药国家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决定。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

第五十条国家实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停止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或者关闭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其交回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或者注销其工商登记。

第五十二条禁止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兽药评审检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动。

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或者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不合格的;(二)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兽药。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二)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四)兽药生产企业,是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从事兽药分装的企业。

(五)兽药经营企业,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六)新兽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兽用药品。

(七)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是指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出口兽药证明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等文件。

兽药营销论文例4

兽药经销商群体作为兽药流通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在兽药的流通与推广以及对养殖户提供一些必须的服务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据官方统计,目前我国有8万多家兽药经销商分布在全国各地,而实际数量可能远多于此,那么,曾经风光的兽药经销商群体如今的现状到底如何?

1. 群体两级分化,总数逐年减少。兽药经销商群体的出现应该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而不断前行的,据相关统计显示,到2008 年前后,兽药经销商的数量达到历史高峰,从2008 年以后呈下降的趋势,从2012 年以来,随着兽药GSP 的推进以及兽药行业整体趋势发生较大变化,兽药经销商数量下降的趋势加大,并且整个群体出现了明显的两级分化,一部分有实力有团队的经销商抓住推进兽药GSP 的契机以及行业转型的机会,成功转型为兽药经营企业,开始服务于一些大型养殖公司或养殖集团而迅速壮大,特别是经营生物制品为主的兽药经销商和那些形成“一条龙”服务的放养企业,他们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原来的兽药经销商而抓住了转型的机会而迅速壮大,而另一部分仍以中小型养殖户为服务对象的兽药经销商则步履艰难,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倒闭或转行。

2. 竞争明显激烈,利润不断降低。近年来,兽药经销商之间相互竞争的激烈程度一点也不比兽药生产企业弱,这主要是由于整个行业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散养户迅速退出,导致中小型养殖户数量减少,而一些大型养殖场对许多兽药经销商来说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兽药经销商经营产品的利润率也不断降低,这主要是三个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经营成本的上升,人员、场地、服务成本近几年来都呈快速增长的趋势;二是竞争过程中的价格战,由于竞争日趋激烈,经销商之间互相压价、折让、赊销等都成为常态;三是部分呆死账的出现,一些小养殖户的倒闭或部分养殖户的不诚信是经销商出现呆死帐的主要因素。

3. 监管力度加强,经营风险加大。由于兽药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国家相关部门对兽药经营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从政策的出台及执行力度两个方面都在加强,近年来实施的“兽药GSP”、“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二维码”以及“兽药标签说明书的规范”都涉及到兽药的经营管理,同时,各地相关执法部门也加大了对经营环节兽药的抽查与监管,可以预见的是这种监管力度只会越来越强,而不会减弱,同时,由于养殖户信息不对称现象逐步减弱,兽药经销商在经营中的风险正在逐步加大。

4. 两端遭受挑战,经营难度加大。所谓两端遭受挑战指的是兽药经销商正在遭受上游生产企业和下游养殖企业的双重挑战,生产企业所带来的挑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渠道下沉的挑战;二是销售政策的挑战。由于生产企业的日子也不好过,一些生产企业为了生存开始实施渠道下沉战略,同时对经销商的一些政策也变得越来越苛刻,特别是那些形成一定品牌的企业更是如此,而一些大型养殖场也试图绕过经销商和生产企业直接交易,即使和经销商合作,对经销商的要求也越来越多,这样就使得本来就在行业变化不定中勉强维持的部分经销商更是雪上加霜。

5. 经营不规范,管理不顺畅。兽药经销商所面对的养殖户的“最主要的需求”之一就是治病,养殖户对“治病”的需求强调的是“有效、价廉”,这样就迫使经销商为了满足养殖户的需求而使用部分“违规”药品,如原料药,以取得“治疗”效果,这在过去的经营中已是一种普遍的规则。近年来,这种现象曾有所减少,但仍然存在。许多经销商都是从夫妻店开始做起,即使现在部分企业做的比较大,但在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面和企业发展仍不匹配,管理水平低下,管理不顺畅,特别是在对客户管理方面还尚有较大差距。

其实,随着行业不断竞争和发展,兽药经销商群体也不断在竞争中成长,但在成长过程中会面临诸多烦恼和一些现实问题。

二、兽药经销商的困惑

几天前看到一则报道,一个非常有名的营销专家说“目前,在中国还真找不到那个行业产能不过剩,竞争不激烈。”言外之意,指在我国每个行业都过剩,竞争都很激烈。在兽药行业中,其竞争激烈程度一点也不比其他行业低,我国兽药经销商群体作为行业中的一支“承上启下”的主力军,其竞争程度也是非常激烈,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养殖业规模化程度的提高,兽药经销商群体也前所未有的遇到了较大的挑战,有很多在历史上非常成功的经销商面对当前环境也倍感压力,困惑不已。

1.“经验”不再是优势。在许多经营领域里,人们非常重视所谓的“经验”,在兽药行业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销商对过去的“经验”也是津津乐道,如今忽然发现,由于整个行业经营环境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他们那些过去的“经验”似乎一下子就没有用武之地,那些多少年的“经验之谈”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基本上没有什么指导价值,甚至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障碍,甚至有些经销商就倒在了“经验”上。

2.“概念”、“客情”、“促销”失灵。在过去的经营中,经销商如果能和下线搞好客情关系,把产品“概念”讲得头头是道,一年中偶尔搞几次所谓的会议、旅游、奖品等促销活动,全年的销量就有了保障,如果再加上适当的“服务”,就会在当地经营的风生水起,有声有色。而如今,这些招数忽然间都不灵了,因为几乎所有的产品都会讲“概念”,甚至讲“故事”,竞争对手在做客情时一点也不会比自己差,促销时的力度更大……如此竞争之下,原来的“武功秘笈”全部都不灵了。

3.“牛人”模式的无奈。一些在过去非常成功的经销商除了自身的努力机会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依靠一两个“牛人”,比如有的经销商找一个退休的老师在门市上坐诊,有的经销商挖一个比较“牛”的兽医,有的大一些的批发商也可能找一两个比较“牛”的营销高手等等。当然,有些经销商自己就是“牛人”。依靠一两个比较牛的人,经销商在当地“异军突起”,而成为当地的领航者,原来由于信息不对称,竞争的激烈程度也不够,那些“牛人”都中规中矩,努力工作,而如今突然发现“牛人”的价码越来越高,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最终“牛人”的出路有两条,一是要更高的价码而勉强工作,二是被竞争对手挖去或自己变成了经销商的竞争对手。

4. 下线维护越来越难。经销商的下线一般包括零售商或养殖户,无论是批发商的下线零售商还是零售商的下线养殖户对经销商的压力越来越大,二级经销商或零售商的独立已成为一种趋势,只要他们羽翼稍加丰满就想绕开批发商自己“单飞”,而如今随着一大批规模养殖场的兴起,由于养殖场规模较大,他们对经销商也开始不断“挑三拣四”,甚至有相当一部分养殖场开始绕过经销商直接和兽药生产企业合作,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得经销商既困惑又无奈。

5. 经营费用如何控制。兽药经销商目前所面临的很大的难题就是经营费用的快速上涨,有些经销商即使销售额在不断增加,但绝对利润却是连年下降。人员工资、管理费用、销售、促销等各种费用近年来一直呈上升的趋势,并且上升的幅度较大,而销售额的增幅却有限,并且多数经销商的销售额反而呈下降趋势,许多经销商认为他们花的钱都是该花的钱,那些钱也省不了,想控制费用非常困难。

客观的讲,经销商的上述困惑普遍存在,这是环境、时机、竞争等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一些外部的因素特别是环境因素作为经销商是无力改变的,只能去适应环境。

三、兽药经销商的变革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而起步的动保行业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养殖业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兽药又是影响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这些因素的综合对兽药经营的影响极大,兽药经销商目前也处于一个变革的关键期。许多年前,人们就对兽药经销商的变革提出过一些观点和方向,但任何一种变革都不会一帆风顺,那么兽药经销商变革的方向应是什么呢?

1. 变革经营思维。传统的兽药经销商赖以生存的主体是大量的中小型养殖户及散养户的存在,经营方法主要是靠“治病”来推广兽药,随着一些小型散养户的退出及规模养殖场的崛起,这种以“治病”手段来推广兽药的方式已无法适应目前的市场需求,规模养殖场的需求和散养户的需求有极大差异,这就迫使兽药经销商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思维,适应变革的趋势。兽药经销商经营思维的变革应把握四个方面:一是从“卖药”思维转向服务思维,顾客并不是需要兽药,而是如何减少疾病发生及带来的危害,从而提升养殖收益,所以围绕着提升养殖收益而提供服务是未来兽药经销商的必修课之一;二是从“治病”思维转向“预防及保健”思维,经销商的角色不再是“事后”,而应变成“事先”;三是从“高利”转向“微利”,任何一种竞争的结果都是降低经营利润,“微利”经营已是大势所趋,过去经常出现的现象就是经销商喜欢卖“高利润”的产品,而未来的经营则是“性价比高”的产品才是主导产品;四是“专一化”经营,“专一化”经营主要体现的是抛弃产品“多而全”以及合作厂家“多”的观念,应减少合作厂家,减少产品品类,经营时只针对目标客户的某个需求点或某个环节,这样便于发挥专长,更利于经营。

2. 做好“角色”定位。经销商在兽药经营的环节中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和厂家和养殖户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是许多人的疑问,从不同的角度看有着不同的解释。从发展的角度看,经销商要至少当好三种角色:一是服务提供商,传统经销商把“服务”的功能几乎全部推给了生产企业,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无论从哪方面看,经销商能够提供服务功能比厂家应更快捷、方便,所以经销商必须做好承接厂家的服务功能的准备;二是物流提供商,做“最后一公里”的产品配送服务,这是经销商的优势,当然,此类工作几乎经销商都在提供;三是信息提供者,夹在养殖场与生产企业之间的经销商应当好生产企业与使用企业之间的纽带桥梁,做好上下游之间的信息传递。

3. 做好团队建设。我国绝大多数兽药经销商都是夫妻店经营。近年来,随着兽药GSP 推进,一部分夫妻店已转身成为兽药经营公司,但在经营团队的建设方面尚有欠缺,对经销商来说,团队建设的最大难题是招人难、留人难,一不小心还会培养出几个“竞争对手”,但没有团队经销商的发展会受到较大限制,所以做好团队建设是经销商经营中的主要一环。经销商在组建团队时应着重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有持久战的决心,团队建设是一个长期累积的过程,并不会一蹴而就;二是学会向厂家“借力”,一般情况下,厂家在招人时比经销商相对更有优势;三是相对较高的“薪资”,一般情况下,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 ~ 50% 的薪酬才相对有吸引力;四是要注重团队流程建设,做好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避免“能人”现象导致的管理难题。

4. 打造合适“模式”。经营模式是经销商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市场特点结合自身及上游的优势而打造的一种“系统化”的经营体系,经营模式的具体落地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是团队协作,每一次成功都是团队协作的结果,而不是某个人个人的结果;二是厂商互动,借助厂家的优势再结合自身的优势打造经营模式,这是一种好的选择;三是顾客导向,客户并不需要兽药,而需要的是如何降低动物疫病的发生率和尽量减少疫病带来的损失,兽药是服务顾客中的一个“棋子”而已;四是“要素”组合,经销商各种经营要素包括产品、渠道、客户、品牌、价值、推广等一系列的要素,把这些要素进行合理组合就形成一套“模式”。

5. 股权结构变革。兽药经销商从个体户到企业这已是一次较大的进步,但企业股权结构的变革则是重大创新。在南方发达地区的部分经营企业已迈出了步伐,股权结构的变革有许多种,但在实践中常见的经销股权变革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员工持股,即部分优秀员工在企业拥有一定的股份,以达到对优秀员工长期激励的目的;第二种是和生产企业合资,经营企业中有某些生产企业的股份,或经营企业持有生产企业的部分股份,经营企业以生产企业的区域分公司名义经营;第三种是经营企业和下游大型养殖企业互持股份,以达到紧密合作的目的。

四、兽药经销商的未来

由于养殖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依附于养殖行业而生存的兽药经销商群体也正在发生巨变。有许多兽药经销商突然感觉到“生意”不再容易做,传统的经营模式正在遭受巨大的挑战,其中一个典型的变化就是养殖户不再“听话”,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农牧电商也成为人们热门的话题。许多兽药经销商在思考未来的出路是什么?甚至有人认为未来还需不需要经销商?

作为兽药推广及对养殖户提供服务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兽药经销商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都不可能消亡,只是其未来的经营模式为适应行业的发展也会有适度改变而已。

1. 服务功能专一化。目前,兽药经销商为养殖户提供服务时是一种“大而全,但不专一”的一种形式,只要和养殖相关的“服务”经销商都尽可能提供。这种“大而全”的服务模式随着养殖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提供“专一化”的服务可能是兽药经销商未来服务功能的重要变化。“专一化”的表现应在二个方面:一是专家型服务。即兽药经销商在提供服务时,所提供服务的技术人员必须是“专家”型。二是服务功能细化。即兽药经销商对养殖场提供服务时是自身的专长领域,如消毒的服务,免疫的服务,疫病程序服务等,而不是“大而全”。

2. 发展模式“一体化”。所谓一体化发展就是兽药经销商应和生产企业、养殖企业甚至竞争对手进行合作。使其经营体系融为“一体”。兽药经销商一体化发展最可能的方向是“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所谓前向一体化指的是兽药经销商和下游紧密合作,成为养殖企业的一部分,事实上,在禽药领域的“一条龙”放养企业就属于前向一体化的一种模式。所谓后向一体化指的是兽药经销商的上游企业紧密合作成为兽药生产企业的一部分,如有些兽药经销商参股生产企业,把自己定位成生产企业的区域分公司或办事处,就是一种典型的后向一体化模式。

3. 企业管理现代化。现代企业经营模式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传统的经销商多以夫妻店为主,此种经营模式无法适应未来行业发展的需求。引入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做好团队建设,引进管理人才,通过团队的分工与协作发挥团队的力量,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并做好团队成员激励,这是未来经销商的一种必然的选择。

兽药营销论文例5

    法定代表人:代明杨,站长。

    被告:四川省三台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鲜祯余,局长。

    1997年4月26日,三台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在三台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加强药品管理、整顿药品市场工作中,对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经营的药品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感冒通、土霉素片、甘草片、维生素C、人参蜂王浆等多种药品已经变质。三台县卫生局抽检了4个品名的药品,即:检验标签分别为大连制药厂生产的红霉素(规格0。125g×100片,无批准文号,无批号)、中国重庆制药七厂生产的麦迪霉素片(规格0。1g×100片,批准文号川卫药准字J-33-21号,批号970228)、武汉制药厂生产的氯霉素片(规格0。25g×100片,批准文号川卫药准字〔81〕-362号,批号950318),经三台县药品检验所按照国家有关药品检验标准鉴别,结果为:标签标示中国重庆制药七厂生产的麦迪霉素片、大连制药厂生产的红霉素片、武汉制药厂生产的氯霉素片鉴别检验呈负反应,不符合规定,被认定为假药。三台县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江镇畜牧兽医站没收全部假药、罚款900元和350元的行政处罚。江镇畜牧兽医站对此不服,以“兽药的检验职权应归口三台县卫生监督检验所实施,被告的行为属超越职权为由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审 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三台县卫生局所作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所列原告销售的三种药品,根据国务院1987年5月21日的《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该药品标签没有“兽用”标示和兽药生产批准文号,不属兽药。而从该药品标签标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规格、用量等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为人用药品。原告销售人用药品,违反了国务院1990年5月6日国发(1990)第29号文件中关于“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规定,销售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三台县卫生局是对药品行使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职权的执法机关。原告所称“被告的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10日判决:

    维持三台县卫生局(1997)三卫药罚字第150号、第151号行政处罚通知书。

    一审判决后,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不服,以被告抽检的药品属兽药范畴,实施处罚的主体、内容、程序不合法,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为由,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答辩称:我局在上诉人处查封、抽检的是人用药品而不是兽用药品,抽检的三种药品经检验是假药。对几种药品属人用药品的界定是正确的,抽检适用的检验标准正确,结论真实有效,对上诉人的处罚没有越权行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在其本站药房内经营销售的多种药品属人用药品,经检验结果都为假药,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兽药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规定,其超越规定范围经营,销售假药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被上诉人三台县卫生局是对药品管理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诉人三台县江镇、建乡中畜牧兽医站的违法经营处罚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三台县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以三台县卫生局超越行政职权,实施处罚主体不当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9月5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三台县卫生局在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抽检的三种药品不属兽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规定,肯定了兽药是针对畜禽的预防、治疗、诊断等需要而生产的物质,并由国家制定了明确的生产标准,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而且使人们能最直观地体现在包装上。为此,该《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兽药的包装作了明确的规范:“兽药必须贴有标签、说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份、含量、作用、用途、用量、用法、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三台县卫生局将查封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药品抽样与《兽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逐项的比较、鉴别,其药品标签上既无“兽用”字样,其标识、规格、批准文号、含量、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都与兽用药标准不符,而与人用标准一致。因此,三台县卫生局认定在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查封、抽检的药品不属兽用药品是正确的。

    二、三台县卫生局在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抽检的三种药品属人用药品。

    三台县卫生局对江镇、建中乡畜牧兽医站药房内的三种人用药品进行了抽检,其标签标识分别为:中国重庆制药七厂生产的麦迪霉素片,规格为0。1g×100片,批准文号为川卫药准字J-32-21号,批号为970228;大连制药厂生产的红霉素片,规格为0。125g×100片,无批准文号,无批号;武汉制药厂生产的氯霉素片,规格为0。25g×100片,批准文号为鄂卫药准字〔81〕-2012号,批号为970205。三台县卫生局根据这些药品的批准文号、规格、用量、生产标准等特征,认定这些药品是依据人用药品的标准进行生产的,故认定这些药品是人用药品。

兽药营销论文例6

读者对杂志的认知则主要来自于兽药与养殖专业信息,品质优异的兽药杂志更容易获得兽药商品营销的成功。兽药行业的读者群中包含大量的潜在顾客,因此,在这些兽药杂志上刊登兽药商品广告应具有较大的针对性,他们接受了兽药广告宣传之后实现购买行为的可能性才能更大,利于商品销售的同时取得促进销售的营销效果。具代表性的区域性杂志《河南畜牧兽医》,由河南省畜牧局和河南省畜牧兽医协会主办,为当地的畜牧兽医工作者提供技术性指导,省内唯一的畜牧兽医类杂志,畜牧行业内的唯一杂志广告宣传途径,市场占有率以河南为主。针对的是养殖技术人员,受众群体主要包括:猪场,经销商,鸡场,一些为散养户。《福建畜牧兽医》年发行量高,年发行的杂志由畜牧业相关的技术人员,养殖户,经销等阅读。《湖南畜牧兽医》湖南市场占有率较大,主要由当地的畜牧兽医工作者订购,此订购群体中猪场约占80%的比例。类似的区域性杂志还有《广西畜牧兽医》,湖北市场的《饲料与养殖》,《江苏畜牧兽医》和《浙江畜牧兽医》等,对于这些区域性杂志来讲,他们均作为省内唯一的畜牧兽医类杂志,是其当地畜牧养殖行业的唯一的、发行量和覆盖面最广的信息传播平台。

投放的方式与策略

兽药商品杂志广告的投放,目前普遍有两种做法,软文广告和硬性广告。软文的好处是可以被读者认为是杂志观点或者相关文章,而非企业的广告;硬性广告的好处是一目了然,信息集中。走访了几家兽药杂志社,笔者认为使用软文与硬性广告结合的投放策略为最佳。这种营销方式的好处是软文有其单独的传播环境,软文可以对广告内容作较为深入细致的介绍,商品和企业的优势可以直接具体地以杂志文章的方式送达给读者,包括主营商品、公司所属企业、荣誉证书、公司业务等,这样软文所介绍的内容全面且极具代表性。软文与广告结合的营销策略,不仅可将产品的卖点融合在一些软文中,即可达到传播的目的,又能让读者作为其传播的载体为企业免费传播广告内容。软文通常可作为杂志广告费用的附赠品。软文+硬性广告的策略可大大降低广告投入的成本。以南方农村报的《养殖宝典》为例,整版硬文广告原价是1.7万元,若采用软文+半版硬性广告的方式,广告费用可降低为8500元。采用二者结合的方式,硬性广告只占用1/2版面,这种情况下,广告所带来的色彩,视觉冲击力极强,容易引人注目,可以逼真地再现商品形象,极易激发读者购买欲望。综上所诉软文与硬性广告结合的广告方式无疑比那些仅仅使用硬性广告的策略要好很多。这些都是可以参考的例子。

广告创意是商品营销的灵魂

兽药营销论文例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

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兽药经营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二条

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

(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

(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应当将决定受理的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该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过程中,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向中国出口兽药的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查,并有权要求该企业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该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试验。

国内急需兽药、少量科研用兽药或者注册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兽药,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

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用生物制品的,中国境内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凭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证明文件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在中国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其他兽药的,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四)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方要求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出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国内防疫急需的疫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第六章 兽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四十条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在饲料中允许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量的检测。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兽药营销论文例8

畜牧兽医专业人才毕业后一段时期的大致流向:硕士博士进教学科研单位,大专、本科进政府管理机关,中专进企业,跟师学艺者进畜牧兽医站;从时间阶段看,20世纪90 年代前的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主要就职县市级政府机构,1990-2000 年主要进畜牧兽医行业的饲料、兽药、种畜禽生产企业;2001-2010 年大量毕业生改行就业或“屈”就于饲料、兽药、种畜禽的销售一线;2010 年至今,短期打工就业后自主创业。

《兽医导刊》:我们知道您原来一直在兽药企业从事管理工作,对兽药行业有着深刻的观察和个人见解,是什么原因让您放弃了处于上游的兽药生产企业而选择从事经营动物医院?

张国红:个中原因或许是个人人生梦想使然。我在畜牧兽医行业的学习和磨砺超过20 年,其中从事兽医兽药专业教学、科研10 年、从事兽药企业高层管理6 年、从事兽医临床诊疗4 年,但一直未曾脱离兽医临床,包括参编或主编畜牧兽医院校教材,如《中兽医诊疗技术》、《兽医中药学》、《动物传染病防制》等,或者是承担诸如“兽用中药十九畏、十八反的临床应用研究”、“兽用中药新制剂的研究与开发”、“动物健康养殖与疫病综合防控技术体系的建立”、“蛋黄抗体的工厂化制备与产业化研究” 、“后GMP 时代兽药产业竞争力的研究”等课题,发表的如“猪病诊断与控制专家谈”、“禽病诊断与控制专家谈”、“后GMP时代兽药产业竞争力的研究”、“必须重视毒素在动物疫病防治中的关键”、“建立家禽药物代谢动力学的探讨”等论文,都与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兽医临床密切相关。

要说我为什么选择从事经营动物医院,倒不如说我为什么一直把兽医临床诊疗服务不断地深度延展。在许多人的眼里,传统意义上的兽医药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令人艳羡,毕竟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稳定的高收入薪酬、令世人羡慕的“身份”。然而,在当今畜牧养殖产业中,疾病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意识风险等的任意一个风险的存在或不可控,则会导致某一个产业或产业中某些企业的衰败甚至没落,相对应的则是大量科研成果无法有效对接生产实践、大量的畜牧兽医高端专业人才在生产一线不见踪迹、许多中小型规模化养殖场(企业)专业技术与经营战略缺失,我们可以感觉或认知的是大量动物疫病此起彼伏、大量养殖场(企业)今年建成明年倒闭,瘦肉精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禽流感事件、高热病事件、口蹄疫事件、死猪漂浮事件、养殖场(企业)粪污污染事件、地沟油事件等此消彼长,着实导致整个畜牧产业被羞辱为“舌尖上的罪恶”。

兽医药教学科研单位自然聚集了大批行业精英人才,大量科研成果、技术和理念推动了畜牧产业的发展;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因为国家“GMP”与“GSP”的强力推进,也聚集了畜牧兽医技术、管理、营销人才。行业内畜牧兽医专业人才毕业后一段时期的大致流向:硕士、博士进教学科研单位,大专、本科进政府管理机关,中专进企业,跟师学艺者进畜牧兽医站;从时间阶段看,20 世纪90 年代前的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生主要就职县市级政府机构,1990-2000年主要进畜牧兽医行业的饲料、兽药、种畜禽生产企业;2001-2010 年大量毕业生改行就业或“屈”就于饲料、兽药、种畜禽的销售一线;2 01 0 年至今,短期打工就业后自主创业。

但纵观整个畜牧兽医饲养管理、疫病防控一线,因为散养户渐次退出市场,年饲养生猪500 ~ 5 000头、牛羊100 ~ 500 头、家禽30 000 ~ 100 000 只则占据整个畜牧业的比重近70%,相对应的则是养殖圈舍因陋就简、管理水平良莠不齐,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乏,养殖综合效益较低或市场波动过大,因人力资源雇佣成本较高,相当一部分的养殖场(企业)户则是饲养员、防疫员、老板、工人、销售员、采购员一肩挑,更有甚者整个养殖场(企业)没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整个饲养管理与疾病防控完全依赖于饲料或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技术员“巡回指导”;有些从业者则是冲着国家的养殖补贴政策盲目进入养殖产业、盲目修建养殖圈舍、盲目决策养殖结构和养殖规模,导致的问题则是“有圈无猪、有猪无钱”的尴尬状况。

因此,养殖业的现状是不缺资金、不缺土地、不缺人员,缺的是能够与中国现代养殖业相适应的“接地气”的观念和技术,缺的是能够针对某些区域内特定养殖场(企业)从市场、观念、管理和技术层面的系统化的优势资源整合的服务平台。国内目前大量的动物诊所或动物医院主要是面向城市、面向宠物市场,而我创办的国红动物医院,主要是面向适度规模化畜禽生产一线,解决养殖一线“有能力无意愿、有意愿无能力”的动物健康养殖专业技术平台问题,梦想成为受社会尊重的有社会责任和道义的现代健康养殖服务商。

《兽医导刊》:请您介绍一下国红动物医院的经营情况,以及与普通的生产企业直销和其他兽药经销商(企业)相比,国红动物医院的优势是什么?

张国红:绵阳国红动物医院成立于2011 年,采用“广聚人才、广招人才、广聘人才”的战略,聚集了兽医、药学、畜牧、营销等专业背景和实际工作经验的大批人才,由原四川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站长罗长荣研究员担任专家组组长,与四川农业大学、西南大学、扬州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农科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华南农业大学等院校专家建立私人社交圈,为动物医院的远程会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出谋划策,并对医院内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多专业跨学科的专业培训和临诊病例研讨;由3 名执业兽医师和5 名助理执业兽医师立足绵阳、广元、德阳地区开展本院日常的抗体检测、药敏试验、化验检验、现场诊疗服务、个性化免疫与保健方案、养殖场(企业)巡诊和畜牧兽医专业客户技术培训等;由专业执业兽医师出动动物疫病诊疗服务车对养殖场(企业)动物疫病采用诊疗保健承包、诊疗顾问服务和养殖从业者岗位系统化培训,并与饲料企业、兽药企业、种畜禽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委派专家作为会议培训的主讲嘉宾。以2013 年为例,我本人作为特邀兽医专家主讲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健康养殖技术培训30 余次,客户群包括绵阳希望饲料、绵阳正大饲料、四川旺达饲料、梓潼县畜牧局、绵阳沪川牧场、北川翼笙猪场、梓潼蓝地农牧、四川裕援牧业、四川雪宝乳业、四川云鹏牛业、四川藏王寨农业、铁骑牧业等团体客户,受训兽医和管理人员5 000 余名;编著和发放《生猪免疫与保健方案》、《蛋鸡、肉鸡免疫与保健方案》、《种鸭、肉鸭免疫与保健方案》20 000 余份。通过短短的三年时间,本院目前在绵阳境内建立国红动物医院分院、国红兽药连锁店100 多家,拥有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企业)客户200 余户,在绵阳地区的兽药渠道经营、规模养殖场(企业)系统化诊疗服务中的综合影响力名列前茅,与本院合作的主要兽药生产企业的年度总销量均为该企业在西南地区所有客户中排名第一。

每个企业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特殊的优势,我们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一是本院具有执业兽医师资质且临诊经验丰富的兽医专家可以第一时间为客户提供一流的诊疗服务,从而成为部分有影响力、竞争力的种畜禽生产企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等在绵阳境内首选或争取的终端服务商或售后服务商;二是依赖良好的医院诊疗检测设备优势、兽医人才优势及畜牧营销信息整合优势,可以为客户提供清晰而精准的诊断结果及个性化保健防控方案,成为面向养殖终端的方案供应商;三是本院采用目标聚焦策略,整合多个优势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结构和企业品牌资源,锁定有效服务半径,能高效、快捷地奔赴养殖现地提供专家级的现场诊疗服务或顾问式巡诊服务,形成高端的服务品牌;四是执着推进连锁店管理体系和师傅带徒弟的弟子团队构建模式以及核心团队成员股东式管理,将国红兽药、国红动物医院的品牌标识、服务口径、技术资料、诊疗工具、巡诊用车、诊疗处方、产品结构、信息资源等高效统一,全面强力打造“国红”服务商品牌,能最大限度为客户提供持续的优质服务;五是有效整合种源、饲料、兽药、饲养管理、疫病防控、企业经营、畜禽产品营销等各种资源,为某个特定的大型养殖企业提供全面的具有个性化特色的养殖方案、营销方案,并跟踪指导执行,能最大限度降低合作客户的市场风险。

总结起来说,我们与普通的兽药生产企业直销和其他兽药经销商(企业)的优势比较,具有客户服务目标聚焦、市场资源高效整合、高端服务快捷精准、团队协作紧密忠诚、客户服务宽泛增值的特点,实际上就是养殖场(企业)的顾问团。

《兽医导刊》:面对养殖模式的转变,国红动物医院如何定位客户群体?

张国红:未来的养殖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的变化规律本人不敢妄加讨论,但绵阳境内的养殖模式、养殖结构也已经或正在发生巨变,主要的特点表现为散养户逐渐退出市场,现在一个养殖场(企业)可能是过去一个乡的养殖总量,中小适度规模场占主导地位;单打独斗的专业养殖场(企业)将被市场整合为产业联盟——养殖小区、养殖合作社;放养龙头主导订单养殖或寄养模式——正大猪业、绵樱种鸭、圣迪乐禽业等;优势种畜禽生产企业或饲料生产企业创办、联办或股权加盟相关养殖企业——丰丰鸭业、正大猪业等;同类型养殖种类的单个养殖场(企业)户形成市场联盟——梓潼牛业、双板鸭业等。或许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未来还会有更先进、更具竞争力的养殖模式不断诞生。

现实情况是, 畜禽生产单位所有制形式多样,规模大、中、小散并存,设施工艺水平高、低、简同在,尤其是高密度的养殖小区建设、养殖专业村、养殖合作社等的建设对推动畜禽规模化生产不无裨益,但“高密度”综合征所暴露的畜禽病问题则更为突出;各自为阵的产业发展体系导致生物安全防疫体系不健全、不系统、不可持续,被商业化的疫苗、兽药、饲料滥用严重,小规模、小群体的养殖结构缺少具有处方权的高水平的执业兽医,导致疫病难以从大区域内整体控制,产品无法满足“高品质、安全、无公害”的食品消费追求。

面对上述变化,国红动物医院建院和运行的目标始终如一:全力践行动物健康养殖理念和技术,以受尊重的社会道义和科学适用的专业技术成为现代养殖企业一流的方案供应商和服务商。我们会根据市场的变化状况适时调整我们的经营策略,以便为客户提供更具增值的服务。因为我们是动物医院,医院必须承担相当的社会道义和社会责任,无论是养禽的、养猪的、养牛的、养羊的,还是宠物、水产等,能够寻上门来就说明对我们有着无限的信任,客户都会叫我们为“老师”或“医生”,而不是称我们为“老板”、“老总”或“经理”,所以我们不会刻意地锁定目标客户追求商业利润,那样的话我则认为那不是医院而是商家;我们追求的是为合作客户创造价值。

我们对客户群的定位原则是:全面囊括,提高认同,引导需求。即所有与绵阳国红动物医院打交道的人和企业都是我们的客户,哪怕是跨省通电话或邮件方式的咨询与讨论,只要有需求,我们对谁都会指派专人提供热情而专业的兽医诊疗技术服务、养殖保健方案、兽药产品使用指导和市场竞争策略咨询,并定时回访。国红动物医院将建成综合性的而非专科性的医院,陆续完善或构思筹建禽病诊疗室、畜病诊疗室、水产诊疗室和伴侣动物保健室,内部再按预防免疫专科、营养代谢病专科、传染病专科、寄生虫病专科等开展诊疗,采取“诊疗导师制、项目跟踪制”的方法,落实“走出去诊疗、带回来检测、写下来方案、动起来践行”的动物诊疗服务方法,为客户解除一切养殖疑惑。

《兽医导刊》:出于价格优势,大型的养殖企业更愿意直接与兽药生产企业对接,作为动物医院您怎么应对这种情况?

张国红:动物医院也面临竞争,也需要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许多大型养殖企业出于价格竞争优势考量,的确愿意与兽药生产企业对接,以获得价格优势,医院的发展确实存在足够压力。但是,我曾经讲过,兽药是具有技术属性和商品属性的一类特殊物质,她必须回归到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执业兽医师打理的一门技术活上来。传统意义上的兽药营销、兽医诊疗服务等在特定的产业发展阶段各具特色和优势,动物医院的核心竞争能力本身就不能依赖于价格竞争,而是基于养殖实践的兽医专业技术和诊疗设施的服务增值化竞争。动物医院的常规经营活动必须采取两条腿走路,即走出去上门服务和请进来情感联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我们应对生产企业价格竞争的策略是:强化对目标客户的巡场指导,卖兽药产品就是卖服务;对特定养殖场(企业)推行套餐式诊疗与保健方案,以解决养殖问题为收费单元;定期驻场培训养殖场(企业)兽医与饲养员,从技术、管理与人文方面对合作客户提供智力支持;聚焦门市兽药经营产品的优势,单品突破养殖场(企业),如营养药、消毒药、抗寄生虫药、抗生素等;强化与上游供货商的关系,上游合作企业授权本院在绵阳境内的终端服务商资质及分支机构化运作,本院执业兽医师被上游企业聘为技术服务经理或区域品牌经理,接受上游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本院的垂直管理;承接大型养殖场(企业)的兽医外包业务和团队兽医驻场服务。

经本院三年的运行证明,我们很好地规避了价格竞争陷阱,树立了快捷、高效、持久的国红服务品牌,客户对我们的评价是:与国红动物医院合作,就是在养殖场(企业)设立了顾问团。

《兽医导刊》:近期,兽用处方药、兽药产品追溯等制度相继出台、实施,作为浸淫兽药行业多年的专业人士,您如何解读政府这一系列条例的出台对行业的影响?

张国红:中国的兽药产业自2004 年新的《兽药管理条例》以来,从研究到生产,从销售到使用,从监督到管理,均不缺乏系统而完整的规定与标准,而中国兽药在业界广受质疑,应当与以下因素相关:生产经营与使用企业整体道德感的缺失,为了眼前利益而不惜漠视法律底线,把科学的兽药产品标准视为制约兽药产品临床疗效的桎梏,把兽药按国家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讥讽为缺乏创新和“科技”含量,把基于动物疾病防控基本规律制定的最佳治疗方案被无限要求上升至“一针搞定”的目标,把兽药的“安全、有效、方便、经济”基本要求篡改为视“高效”为唯一,把养、管、防、治的养殖全程基本技术要求集中于“药”,矛盾自然凸显无疑。

解读农业部对兽药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法规,尤其是处方药管理规定、兽药产品追溯制度,结合近期李克强总理反复强调“舌尖上的安全”,套用时下流行的政治语言,我们对兽药行业发展的基本评价是:把兽药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所有从业者必须按制度出牌。笔者从2005 年开始,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一直从事“后GMP 时代兽药产业竞争力的研究”,每年都有深度研究报告公开发表,也在国内应邀举办过近20场兽药产业竞争力的专题报告。客观地说,我们国家对兽药的管理不缺少制度,也不缺少严苛厉责,缺少的是社会道义和社会责任的氛围,缺少的养殖产业结构的市场化洗礼,但所有的这些都必须经历时间和市场磨砺。

目前,中国兽药企业已经能够生产非常优秀的产品,甚至可以说相对于国际知名企业的产品也毫不逊色,但却无法获取国际知名企业所能获取的价值,最根本的原因是我们不能赋予产品除使用价值之外的更具价值的东西。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规模化养殖场(企业)喜欢用国外兽药产品?表面上看,可能是产品技术含量问题,也可能是产品质量问题,但从根本上来看:多数情况下是诚信问题,企业的价值观问题。中国许多兽药企业没有诚信,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有的甚至欺骗客户;产品质量很差,市场上伪劣产品盛行;企业产品研发不舍得投入,只会粗糙模仿;技术服务工作滞后,不能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同行恶性竞争——这样的兽药企业被市场淘汰是早晚的事。中国兽药生产企业在经历近十年的快速发展已经获得空前的竞争优势,但与国外优势兽药企业比较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营销不是利用价格将产品销售出去的游戏,而是用产品将价格销售出去的艺术。而中国兽药企业则是在做“用价格将产品销售出去的游戏”,没有真正掌握“用产品将价格销售出去的艺术”。产品是企业为消费者所创造的价值的载体。产品非常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实现和获取产品的价值。目前,中国兽药企业已经能够生产非常优秀的产品,甚至可以说相对于国际知名企业的产品的产品也毫不逊色,但却无法获取国际知名企业所能获取的价值,最根本的原因是我们不能赋予产品除使用价值之外的更具价值的东西。

笔者早年论述: 兽药产品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合格与否。一切符合国家兽药法定质量标准的产品都是合格产品、都是好产品,一切不符合国家兽药法定质量标准的产品都是不合格产品、都不是好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应该在GMP 条件下组织生产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的产品,兽药经营企业在GSP 条件下组织销售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的产品,兽药使用企业购买符合国家兽药质量标准的产品并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科学使用。

所以说,兽药是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动物疾病并改善或调节动物生产性能的一类特殊物质,其关乎动物健康、人类健康和畜产品安全,兽药产业的所有从业者只能做标准。不按国家标准组织兽药生产、不按GSP 要求经营兽药、不按动物诊疗管理办法使用兽药的行为,“无论产品临床疗效怎么确切”都是违法行为,其后果大家心知肚明,或叫企业诚信与道义丧失,或叫违法成本潜藏重大企业危机,或叫知法犯法。

兽药是一类特殊商品,是由专业技术人员打理的一门技术活。不按标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兽药,将承担巨大的违法成本,卖兽药就是卖标准准则是唯一的竞争原则和创新红线。

《兽医导刊》:您认为这些制度在未来在的执行中可能出现哪些问题?

张国红:目前国家正在全力推进执业兽医师制度建设,执业兽医师国家考试认证全面推进,但目前拥有执业兽医师资质的人数远远不能满足畜禽生产和动物疾病防控的需要,已开始执行的《兽医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存在操作难度,畜禽场的处方药和主导畜禽疾病防控的兽医执业合法性面临违法和生产实践需求的重大挑战。因此这些制度的全面执行必然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或许还需要5 年左右的过渡,主要问题在于:兽药生产与经营企业还不能将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快速有效区隔;执业兽医师和助理执业兽医师群体存在严重的数量不足;养殖场(企业、户)的养殖从业门槛较低,习惯性的自主购药、自主用药的习惯一时难以有效扭转;国内畜禽疫病在不同区域、不同病种、不同畜种上存在严重危机。

因此国家从维护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基于保护动物、服务人类、保障畜产品安全的角度出发,将采取温和的、渐进的、有步骤的、引导性与监管性并重的制度宣贯方式。但是,2014 年3 月3 日农业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的时候明确表示,对兽药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将实施顶格处罚,因而所有从业者快速、全面、有效按国家制度与法规要求规范从业行为则是唯一的选择。

《兽医导刊》:作为一家动物医院,您认为条例的实施对您的企业有什么影响?您将如何应对?

张国红:这些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兽药经营和动物诊疗行为将是巨大的利好,对国红动物医院而言则是综合竞争力提升的最好契机。我们严格按照GSP 要求采购GMP 兽药生产企业的合格兽药产品;在诊疗管理活动中严格执行执业兽医师管理制度和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凭执业兽医师处方开具处方、指导用药;所有兽药及其它诊疗物资均实行财务软件电脑管理,说形象一点的就是“即便是一颗针头也可以明确从哪里购进用到了哪里去”。

国家实行的兽药GMP、GSP 认证,也正是为了提高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水平和合法经营意识与能力,同时通过加强对养殖户的教育,引导其合理用药,避免因不懂国家法规而使用禁药或假冒伪劣药品或不合格药品;国家净化源头,以GMP 为核心,严查生产企业,使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严查假冒伪劣;整顿销售体系,以GSP 逐步建立规范的兽药销售模式;建立健全执业兽医师制度,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净化养殖环境,推动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企业)建设及其扶持力度,规范养殖程序,提高养殖人员技术水平,加强药残防范意识,通过市场手段逐步调整散养户。

随着兽医药法规的健全以及市场竞争体系的建立,企业与员工间的纠纷、企业与中间商的纠纷、养殖户与外部产品纠纷也会逐年增加,企业只能按照国家兽医药法规和标准规范生产、经营、使用和执业,动物医院组织内部的管理必须以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社会道义、创造社会价值为核心理念的管理模式、方法治理企业、发展企业。我们的应对策略就是坚守医院执业的道德底线,坚守兽药法规的监管红线,发挥动物医院的综合服务优势,脚踏实地引领动物健康养殖。

兽药营销论文例9

《兽医导刊》:随着养殖模式的转变,集约化、合同化养殖的增加,兽药企业开始直接面向中端养殖企业,兽药经销商的市场被压缩、利润被降低;同时,政府对兽药行业的监管加强,政策日益紧缩,兽药经销商的门槛越来越高。针对这些情况,请杨总根据自己对行业的了解具体介绍一下当前大部分兽药经销商面临的生存现状。

杨俊清:随着养殖业规模化程度的提高,兽药生产企业的销售业务直接面向大型养殖企业,极大地压缩了兽药经销商的市场空间。造成的结果首先是全国大部分兽药经销商销售量同比明显下降。近三年来平均每年下降幅度在百分之十到三十。并且这一趋势是一贯的不可逆的。尤以东北地区经销商下降最为明显,传统的以渠道销售为主的兽药经销商绝几乎都不能幸免。最为严重的是县乡兽药零售商的生存已经受到了威胁。三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全国各地零售商的淘汰率已经超过了百分之二十。吉林省的一个养殖大县兽药零售商的的淘汰率达到了百分之三十。能够生存下来的经销商中相当一部分利润也有明显的下降,生存困难。其次是面对现在的经营形式绝大多数经销商不知所措,无以应对,对未来没有信心。少数人放弃抵抗,活一天算一天。大部分人想要改变找不到方法,最终放弃挣扎。只有少部分人通过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和经营能力并借助上游供货商的资源使企业的经营业绩小幅下降或有所提升。

当前兽药经销商主要面临以下四大挑战。

挑战一:厂家渠道下沉,批发商的日子越来越难过。

兽药厂家对渠道进行下沉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传统的长渠道对于兽药厂家来说已无法适应未来竞争的需要,由于长渠道会导致产品价格偏高,服务周期较长,对市场反应较慢等。从2000年开始,国内兽药企业就不断的尝试开发短渠道,即放弃原来的批发商,而是把产品直接给零售商,从而对批发商的固有网络形成了威胁,和批发商相比零售商直接面对的是养殖户,他们更了解养殖户的需求,对市场反应更快捷,由于渠道变短,也不至于使产品层层加价而使价格变得虚高,因而更容易使养殖户接受。所以零售商越来越获得兽药厂家的青睐,批发商则越来越不被厂家重视。

挑战二:养殖户逐渐成熟,生意难做。

即使是在几年前,在经销商的眼中,养殖户就根本不懂兽药,养殖户买药更多是听从经销商的建议而购买,特别是那些懂一定的兽医技术的经销商,更是养殖户的“依赖”,养殖户对其言听计从。仅仅过了几年,这种情形就一去不复返,现在的养殖户,由于受厂家的业务或技术人员的诱导以及自身知识的积累,他们或多或少的开始知道一些兽医知识或药品知识,他们认为大多数经销商“比较黑”,因而对于经销商所推荐的产品常常怀有一种警惕的心理,既相信又不相信,特别是那些已经搞过几年养殖业的养殖大户,更是在自己的心里有一个“小九九”,无论你如何劝说,他总是有自己的主意,非到万不得已,否则总是按自己的想法行事。

挑战三:经营利润下滑。

目前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强,服务要能达到随时出诊,送货上门,经销商需要备车,更有甚者,还要请客,过年过节再有适当的花费以维护客户关系等等。这些无形的费用使经销商的利润空间也在逐年降低。 尤其做市场,时间一长就成了越来越熟的朋友,有时一提出再便宜些,不好意思不降,也会使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将来不管多么熟,都不要降价,因为中国人爱显摆,价格不一样,给人有远近的感觉,可以送货,不能降价,看着是小事,其实是有技巧的,可以送新上市的产品,变成不同方式的促销,这样更便于掌控客户关系。

挑战四:真正服务压力。

服务难,不是说经销商不用心了,而是终端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见识多了,水平提高了,也逐渐成熟了。而厂家新的技术人员多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水平偏低,这两种原因导致服务难度加大。2005年可以说是一个坎,之前,服务水平和需求的差距,需求有盈余,满意度就高,而之后,这种差距造成需求有缺口,矛盾也加大。也使经销商和终端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致使目前的服务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的发展。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更重要的是要改变现有的服务模式。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厂家和经销商共同努力。

其实,面对养殖业的规模化形势,兽药经销商更多的是要考虑经营方式的转变。首先是给自己定位,定位于兽药厂商的仓储物流中心,定位于成为厂商的现场业务执行人,定位于厂商的客户管理中心和市场信息员,定位于厂商的资金管理中心。其次是提高自身服务于大型养殖场的技术水平和业务协调能力,让自己满足厂商和养殖场的要求。这样才能找到自己的位置,才能生存和发展壮大。

兽药经销商在模式突破上的瓶颈

《兽医导刊》:既然当前兽药经销商处境如此艰难,很多人开始开始考虑转型,电商、连锁模式在行业内屡被尝试,但是真正成功的寥寥无几。请杨总介绍一下这背后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此外,兽药经销商赊销现象普遍,很多存在现金流困难,请问杨总,这种现象是否也是兽药经销商转型难的一大因素,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近两年很多兽药经销商在向电商模式转型,绝大多数都不成功。究其原因我觉得是因为兽药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它的使用结果的好与不好对于养殖企业的可以说是关系到成败的。因此兽药的购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客户对供货商的信赖,对产品的了解以及对于产品使用效果的充分体验。而电商的销售模式在目前的情况下还不能满足客户这三个方面的需求。尤其是不被大型养殖场所采用。

任何行业的连锁经营都需要有一个优势的品牌作为旗帜,有一个可以复制的有效的经营模式作为共同标准,有一类优质的垄断产品或者一项技术作为核心竞争力。而很多连锁经营企业之所以不成功,就是这几个方面条件不具备或者其中的那个条件不具备。只是在表面上形成了连锁的摸样,没有连锁的实质。

兽药经销商转型困难更主要的原因是观念的不坚定和方法的不确定上。而赊销造成的资金困难只是一些人不积极改革的借口而已。经营五年以上的经销商都有一定规模的资金积累,也对自己的经营风险有清醒的认识。一定数量的赊销不会造成转型的障碍。

成功兽药经销商具备的特点

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尤其是南北方之间养殖业发展不平衡,人们的思想观念有很大差异,还有批发商和零售商在各方面都有很大区别,所以我们所说的成功的兽药经销商一般以下列指标来衡量。第一在本地市场区域内同行业中企业规模(销售量)进入前三名。第二企业自身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就是比当地其他同行更赚钱。第三企业在当地同行业中以及社会公众中有很强的品牌影响力。第四企业处于发展的上升阶段,企业各方面的工作每年都有一定幅度的提升。按照这四条标准界定下来,我们找出各地大家熟悉的兽药经销商中一些成功的企业,然后分析他们的案例,找出他们在经营方式、管理方法、产品选择以及各个方面共同的特点。归纳成功的兽药经销商有以下几点是共同的。

1.企业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工作计划性很强。

和其他所有成功企业一样,成功的兽药经销企业都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比如河北的一个批发商的目标就是做河北省产品最全的兽药经营企业,几年来一直坚持这样做,如今他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剂型、品种很全,别人家没有的产品他都有,因为这个特点他也吸引了很多客户与他合作。山东和新疆有两个经销商很相似,他们不经营兽药,目标就是在本省区成为最大的疫苗经销商,结果他们都如愿以偿了。东北一个经销商他的目标就是成为他所在的一个县最好的动物治疗企业,几年下来他也做到了。在这些企业有了一个目标以后,绝大多数企业还有比较明确的发展计划,比如年度计划,两年计划甚至五年计划十年计划。东北一个商给自己的企业制定了很高的目标,服务全球动物保健事业。为此两年以前他制定了明确的企业五年发展规划,把企业工作的大目标分解成每个年度,每个部门甚至每一个人的细化指标,每年每月每个人按照规划安排企业的各项工作。两年过去了,当初觉得很高很难达到的目标现在基本上都实现了。

2.企业有成功的经营模式,这个模式被全体员工熟练地掌握。

每一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经营模式,每一个行业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区域都有不同的经营模式,关键是企业选择哪一种经营模式。成功的企业选择了更加适应当地当时最高效最成功的经营模式。而许多不成功的企业可能选择的经营模式不是最高效最适合的。比如同样是选择做兽药批发,在河南以及很多物流业比较发达的省份,批发商会选择物流发货的方式配送。在这些地方,物流配送就是最好的经营模式,的确有很多率先选择这种经营模式的企业都做得很成功。但是这种方式放在一些偏远的交通不发达的省份就导致了许多兽药经销商做的不成功,有些企业因此丢失了客户资源。还有前面讲过的东北某个县那个经销商,他自己清楚做兽药批发不是他的长项,但是他却有治疗技术优势,于是他选择了以治疗业务为主带动兽药销售的模式,因此取得了成功。还有广西一个经销商,他专门针对肉食鸡开展兽药销售业务,并自创了四根笋无病养鸡法导入兽药经营过程中来,通过不断地给养鸡户讲课灌输他的无病养鸡法,每年消毒药、保健品、疫苗和治疗药的销售量都有大幅度上升,客户也越来越忠诚。企业经营业绩快速提高。企业选择了一个适合的经营模式后重要的是让执行的人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所以企业的经营模式越简单越容易掌握越好,如果有很大的难度,那么前期对员工的培训就要下很多工夫。

3.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用制度管理企业而不是靠人来看管企业。

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而又安全高效的重要保证。一个小的门市部可以没有制度,因为老板可以看到企业进销存的每一个细节和每一个员工每天的一举一动,也就是说老板的眼睛可以看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靠着老板每天耳提面命企业也可以生存甚至经营的也不错。但是近几年在养殖行业规模化和集约化进程加快,兽药行业所服务的对象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兽药的经营方式必须随之改变,很多兽药经营企业已经不是那种开门待客的门店经营方式了,他需要高超的技术、需要周到直接的服务、需要和客户有效的沟通,还需要做很多这样那样的工作。因此靠老板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很难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组建员工队伍就是必然的选择。员工多了需要大家按照一定的流程、一定的要求、合理的分工、密切的合作才能做好同一件事。那么就需要大家遵照明确的规范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自觉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大家在一起讨论的时候发现,凡是成功的兽药经销商,他们的企业很多年前就都建立了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增补,现在他们的企业管理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了。也正是因为他们有了好的规范的管理制度保证了他们企业有序运行,快速发展,并且在近几年这些企业都在本省本县作为示范企业率先通过了兽药 GSP 验收。比如新疆康牧动保、长春万达兽药、广西惠农动保、石家庄金牧兽药等等。

4.手中掌握一个或几个优势的产品,用优势产品占领市场。

兽药经销商是通过销售生产企业产品进行经营活动并最终获利的。那么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经营不同企业的不同产品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优势的产品一定会带来好的业绩,好的利润。非优势的产品经营业绩就会相差很多,利润也会相差很多。大家都知道兽药经销商中凡是经营河北远征产品、上海同仁产品、上海诺华产品的都依靠产品的优势做到了当地企业的前三名。沈阳一个经销商,单靠经营两家进口企业的生物制品,五六年时间就从默默无闻成长到辽宁省第一大疫苗经销商。广东一个地区级的经销商经营一家国外名牌企业产品每年经营额超过一亿元。类似的事例很多很多。有了一个好的产品就会很快进入市场,很快建立起忠诚的客户群,就会带动一个企业快速发展。这已经是所有经商的人很早以前达成的共识了。因此我们看到,那些成功的兽药经销商,每个人手里都掌握一个或者几个优势的产品。是他们成就了优势产品的品牌,也是优势的产品成就了他们的事业。

5.企业有忠实稳定上进的员工团队共同努力,而不是老板一个人在单打独斗。

成功的兽药经销商都不是一个人在单打独斗。他们在几年或十几年前就看到了建立员工团队的重要性,看到了团队建设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手段。经过几年十几年建设他们的员工团队已经基本建设完成。无论从人员的组建、制度的规范、文化的沉淀、薪酬的激励等等各方面都已经成熟起来。有了完整的团队,有了集体的力量才让他们有可能完成更高的业绩,这远非一个能干的老板所能做到的。哈尔滨有一个经销商用十几个人的团队五年间做到了全省销售量第一。相反的在他附近有一家做了近二十年的经销商,不重视团队建设,员工队伍能力素质很低,事事处处都要老板亲力亲为。现在每年的营业额不到 800 万,比鼎盛时期下降了 1 000 多万。中国有两句俗话很好。一句是“众人拾柴火焰高”。另一句是“一个人即使浑身是铁也捻不了几根钉。”

6.永不满足,积极进取,有很强的学习欲望和学习能力。

和成功的兽药经销商接触,大家有一个共同的感受就是这些人都很不满足,很爱学习。他们总觉得的自己还有很多的地方没有做好。在本县做到第一了,他会和外县的同行比。在本省做到第一了,他会和外省的同行比。比较的过程中总能发现自己的不足,然后向同行讨教学习认真改进。他们经常在不同场合通过各种方式和优秀的成功的同行交流,和上游企业下游用户交流。河北金牧兽药总经理从来不放过一次和同行交流的机会。还有很多人经常花重金参加专业培训机构开设的企业经营管理课程的学习。有很多企业经营者不但自己学习,也会经常通过各种方式培训自己的员工,让员工和自己一起提高,一起成长。更有很多成功的兽药经销商把企业学习培训制度化,专业化。长春万达兽药集团就制定了员工学习培训的制度。设置了管理干部培训的课程、业务员的培训课程、新员工入职培训课程,并且有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员工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7.谦逊的做人风格,诚实的商业信誉。

这一点供货厂商的业务人员最有发言权。他们普遍感到接触那些成功的兽药经销商,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难。它们都很平易近人,为人很和气友善,也愿意倾听业务员们的想法和建议,和业务员之间能平等地交流,即使双方没有业务往来也可能成为朋友。而不像有的经销商那样傲慢不友好。在和这些经销商做业务时,他们说到无论是价格、结款方式,只要是双方约定的条款,他们说到做到,不打折扣,如果有一些改变,他们也会礼貌地向对方提出自己的想法,然后倾听对方的答复。从不以上帝自居。这样的风格和信誉给他们带来了很多朋友,带来了很多信息,带来了很多好的合作伙伴、带来了很多优势产品。从而帮助他们事业成功,推动他们企业发展。

兽药经销商未来应该怎么办

《兽医导刊》:上有政策打压,下有兽药企业竞争终端,在这种夹缝中生存的兽药经销商应该怎么做才能在市场的洗牌中生存下来?面对新的养殖主体,兽药经销商应该怎样赢得他们的信任?在产品结构上又应该有哪些考虑?请杨总介绍一下自己在这方面的经验。

杨俊清:可以断言,即使国家政策不打压,单纯养殖业规模化程度的提升这一个因素的变化几年之内也足以淘汰大部分兽药经销商。只有一少部分优秀的经销商能够在和兽药厂商的合作中生存下来。具体的方法就是要在定位上成为厂商的仓储运输部、现场业务执行人、客户和市场管理者和信息提供者、厂商的货款管理中心。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服务养殖场的技术能力和协调能力。

要赢得养殖场的信任,就要树立“帮客户解决问题,为客户创造效益”的销售理念。只有让养殖场看到经销商的能给自己带来帮助,看到经销商的价值才能赢的他们信任。

兽药经营企业要走进养殖场。

最近有机会和来自全国各地兽药行业内一些朋友做了深入探讨,大家用自己的经历和分析做了一些交流。看得出每个做的比较成功的企业虽然都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却也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他们的客户群体都是以大中型养殖企业为主。他们的业绩逐年递增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的目标市场在逐年扩大。这就是说,在很多传统兽药经销商由于养殖业规模化而被逐步淡出或者淘汰的过程中,这些新兴的优秀的经销商正在享受养殖规模化带来的市场扩大的恩惠。这一点也说明传统经销商的经营方式,客户群体已经不适应养殖行业的发展趋势的要求了,而新兴的经销商的经营模式顺应了养殖业的发展的趋势。

在以广东为代表的养殖业发达的南方省份,传统的兽药经销商已经很少见了,他们有的已经适应市场的要求,改变了客户群体,转变了经营模式。有的已经被淘汰了。取而代之的是新兴的兽药经销商群体,他们年轻有干劲,他们思维超前适应市场,他们有技术能满足养殖场的服务要求。几年以来,随着养殖行业规模化进程,他们发展很快,到2011年,已经有一批兽药经营企业的年销售量达到或超过1亿元。还有一大批企业的销售量达到5 000万元以上。即使在北方,这样的企业也有很大的发展,山东、河南、河北、也有很多企业的年销售量达到5 000万甚至到1亿元以上。在东北的辽宁省也有经销商的年销售量超过5 000万元。与传统的兽药经销商业绩江河日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这些新兴的兽药经销商每年的业绩还在快速提升,企业的发展蒸蒸日上。

上述事实说明了,虽然多数兽药经营企业的业绩在不可逆转地下降,不代表兽药行业整体的萎缩或停止不前。恰恰说明这个行在快速发展。而在发展中优胜劣汰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自然规律。也说明兽药行业必须要符合养殖行业规模化发展的需求转变。凡是主动适应的企业就会发展,凡是拒绝改变的企业就会被淘汰。

兽药营销论文例10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坚持“上下联动,标本兼治,突出整治,长效管理”原则,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该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县食药监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整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采取突击整治检查和长效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专项整治工作有针对性的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具备经营资格的;

(二)生产销售过期失效、标签不合格农药、兽药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国家禁用的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和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己稀雌酚、氯霉素、安眠酮、孔雀石绿等高毒、高残留兽药及其化合物的。

(三)突出检查整治。根据我县实际,由县农业、食药监、畜牧、经贸、质监、工商等部门派执法人员参加,组成二个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组。第一组为农药专项整治检查组:由县农业局牵头安排组织查处,经贸、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参加;第二组为兽药专项整治检查组:由畜牧局牵头安排组织查处,经贸、农业、质监、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参加。

(四)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各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将清理高毒、高残留和假冒伪劣农药、兽药专项整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完善工作制度,细化工作职责。在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做到常抓不懈,加强日常监管,彻底根除高毒、高残留和假冒伪劣农药、兽药的危害。

(五)强化农药、兽药生产企业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农药、兽药质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县区内农药、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按整治内容,逐一进行核实。对问题较轻的,要限期整改;对问题较重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问题严重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农药、兽药生产许可证、农药、兽药相关批准文件和农药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排查与举报相结合,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窝点。要加强对农药、兽药生产和销售企业的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制假售假窝点,要坚决予以捣毁。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群众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调动群众积极参与农药、兽药打假和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清理行为。

(七)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要对全县农药、兽药经营户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逐一登记造册。要积极推动台帐制度,实行可追溯管理,发现违法线索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超范围经营的要限期整改,对无证(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要从农药、兽药标签检查入手,将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和假冒伪劣农药、兽药清理出农资市场。

(八)加大抽查力度,确保质量安全。在做好例行抽查的同时,各相关部门要不定期进行农药、兽药质量抽检,特别是要加强对蔬菜、瓜果等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抽检,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特别重视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的监控,一经发现,要及时查处。

(九)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县农业局和县畜牧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手段,设立专题栏目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毒、高残留农药、兽药的危害,介绍新农药和农药实用技术,增强群众农产品安全质量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科学用药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县文体广电局要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积极给予充分配合,通过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及时曝光一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兽药,特别是国家禁用农药、兽药的单位,引导、警示和教育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自觉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时间、步骤、要求

(一)年11月l0日至年11月l5日,为突击联合整治检查时间。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牵头部门牵头,突击完成对辖区内的农药、兽药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农药、兽药批发市场,经销网点的高毒、高残留和假冒伪劣农药、兽药的清理整顿。

(二)年11月l6日至11月18日,为集中突击整治阶段材料总结时间。根据突击联合整治检查情况,牵头单位认真做好阶段材料汇总和阶段工作总结,于年l1月l8日前报送县食安委办(设在县食药监局)和县人民政府。县食安委办于年11月20日前将全县阶段工作总结报送州食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