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狂犬门诊工作计划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3 11:26:29

狂犬门诊工作计划

狂犬门诊工作计划例1

(二)积极做好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的宠物热也在升温,养犬数量大幅度增加,犬类动物咬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给狂犬病的传播蔓延埋下了隐患。去年8月份以来,我县已连续发生了多例狂犬病人死亡病例,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县新的社会公共卫生问题。为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加强养犬管理,严格执行养犬许可证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或村街居委会出具证明,报辖区派出所审核同意,经畜牧兽医部门对养犬进行检疫及免疫预防接种后,再到相应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注册手续,领取《犬类准养证》、悬挂犬牌后方可饲养;所有养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免疫预防接种。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养犬。对所有狂犬、野犬一律捕杀。

二是规范救治程序,严格疫点处理。所有受到犬类及其它动物伤害的人员,应立即到医疗卫生部门进行诊治,医疗部门应严格按照狂犬病救治程序对伤者进行伤口消毒处理,并全程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狂犬病疫情,应立即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核实诊断,确定疫点,凡是被确定有狂犬病发病的村街,单位及其周围5公里以内的所有犬类一律捕杀,捕杀后的犬类必须焚烧、深埋,严禁食用。

狂犬门诊工作计划例2

1.1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北京市海淀医院狂犬病免疫预防门诊登记资料。

1.2方法

按照临床流行病学方法对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所有数据均采用SPSS 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之间的比较用χ2检验。

2结果

2.1性别年龄分布

2006年1―12月共接诊动物致伤患者2 030例,其中男性1 088例(53.60%),女性942例(46.40%)。 患者年龄从2个月~18岁,以学龄组最高,为686例(33.79%),见表1。

2.2动物致伤时间分布

星期一至星期五共250 d,致伤1 183例,占58.28%,平均每天致伤5人;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节假日共115 d,致伤847例,占41.72%,平均每天致伤7人。在致伤人数上节假日明显多于工作日,见表2。

动物致伤在1月份为119例(5.86%)、2月144例(7.09%)、3月117例(5.76%)、4月114例(5.62%)、5月203例(10.00%)、6月236例(11.63%)、7月273例(13.45%)、8月268例(13.20%)、9月182例(8.97%)、10月180例(8.87%)、11月114例(5.62%)、12月80例(3.94%)。以5~8月份致伤人数最多。

2.3致伤部位分布

头颈面206例(10.15%)、手967例(47.64%)、上肢181例(8.92%)、下肢584例(28.77%)、躯干55例(2.71%)、多部位37例(1.82%)。

2.4致伤动物分布

致伤动物共有20种。分别是犬1 486例(73.20%)、猫413例(20.34%)、老鼠85例(4.19%)、兔25例(1.23%)、松鼠11例(0.54%)、马1例(0.05%)、猴5例(0.25%)、猪1例(0.05%)、熊2例(0.10%)、刺猬1例(0.05%)。

3讨论

狂犬病是共患的一种法定传染病,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疾病,其痛苦程度与病死率能与狂犬病相比拟。狂犬病病毒属弹状病毒科狂犬病病毒属,狂犬病通常通过被受染的动物咬伤而感染,但也可能通过被受染的动物抓伤,带病毒的分泌物污染空气,甚至通过角膜移植或与蝙蝠接触而感染。一旦发病,病死率100%,估计每年约3万~7万人死于狂犬病,我国仅次于印度,狂犬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2位,病死数占各种法定传染病死亡总数的30%[1]。

2003年,我国共报告狂犬病2 037例,是1996年的12.81倍,病死数占甲乙类传染病死亡总数的30.58%[2],而且,狂犬病死亡病例中30%~50%为儿童和青少年[3]。近两年来,狂犬病仍连续居我国法定传染病报告死亡数首位,狂犬病是可以免疫预防的疾病,伤口的及时规范处理,抗狂犬病血清和人狂犬病疫苗的正确使用,将使预防死亡可能达到100%有效[1]。

北京市卫生局为规范动物致伤患者的伤口处理及狂犬病免疫预防工作,于2005年12月15日在北京18个区县指定45家医院设立狂犬病免疫预防门诊,并实行24小时接诊。我院为指定狂犬病免疫预防门诊,所有医护人员均接受规范培训,持证上岗。

从我院接诊患者流行病学资料看,学龄组致伤者人数最多,共686例,占33.79%。这与海淀区教育资源发达,且此年龄段好奇心强,多为独生子女家庭,喜欢嬉弄宠物,且户外活动多,故容易被动物攻击而致伤。故应当对学龄儿童加强健康教育,防止受伤。

调查显示,致伤主要发生在5、6、7、8月份(48.28%),夏季天气炎热,动物容易被激惹。节假日致伤人数明显高于工作日,这与未成年人节假日在家,与宠物嬉闹时间较长有关。致伤动物主要是自养犬。致伤部位以手和下肢为主,且主要是Ⅱ级伤口。这就提醒我们,给宠物喂食、与宠物嬉戏要有度,不可过分,要有自我防护意识。相关部门在加强狂犬病防范知识宣传的同时,有必要加强对流浪动物、野生动物及另类宠物店的管理。

4参考文献

[1]江建宁.人狂犬病的研究进展[J]. 国外医学 流行病学传染病学分册,2005,32(2):113-115.

[2]张永振.中国狂犬病的流行病学[J].中国计划免疫,2005,11。(4):140-143.

狂犬门诊工作计划例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有关规定。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要坚持以犬只免疫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免疫制度,要在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领导下,组织兽医防疫人员,充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和配合,严格按照狂犬病的免疫程序对犬只实行强制免疫。

二、普查登记

根据《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相关规定,饲养犬只业主应主动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犬只登记、免疫、领取和栓挂犬只免疫标志,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应做好辖区内犬只存栏与免疫接种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挨家挨户对犬只造册登记,摸清犬只情况;并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内容填写免疫档案,做到一村一册、一户一页、一犬一格,免疫做到有案可稽、有据可查。同时按实把兽用狂犬病疫苗购置计划上报区畜牧兽医局。

三、强化检疫

各站要认真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并科学预测预报动物狂犬病疫情动态;要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共同抓好市场犬只交易,加强犬只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坚持犬只凭有效的检疫证明运输、出售,犬肉必须经过检疫才能上市,未经检疫的犬肉、犬皮不准进入市场销售。有犬肉经营的肉品市场要坚持每场消毒,消毒率达100%。

四、规范诊疗

各站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城区动物诊疗机构不定期的检查,进一步规范我区动物,特别是犬的诊疗市场。应结合开展兽药市场整顿治理,查处违法经营犬用疫苗的行为。

五、强制免疫

兽用狂犬病疫苗由区畜牧兽医局统一提供,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应组织本辖区内兽医防疫人员,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的领导下,定时、定点开展拉网式强制免疫工作。同时,要做好免疫标识(免疫牌)和“动物免疫证”发放等工作。确保犬只免疫率和免疫质量,城镇犬只免疫率不低于90%,农村犬只免疫率不低于85%,犬只拴(圈)养率达到100%。近期,要重点加强对新生幼犬或新补栏犬只的免疫。

六、费用收取

狂犬门诊工作计划例4

二、严格办理养犬审批手续,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养犬人携犬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或补办养犬申请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养犬申请登记表,然后到县畜牧部门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办理犬类免疫证,凭借犬类免疫证,到公安机关注册并领取犬类准养证。养犬人领到犬类准养证后,每年要进行年度审查,并定期接受犬类疫苗免疫。

三、以城区为重点,立即开展犬类治理工作。以城内各居民住宅小区为重点,公安部门会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一起,对居民养犬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处违章养犬行为,特别是重点查处大型犬、烈性犬,其中要从现在开始,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一次城区违章养犬治理行动。同时,根据城区实际,将____路等重点区域划为禁止携犬进入区,违反禁入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农村犬类治理工作,由乡镇派出所会同乡镇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共同研究治理措施,并报县养犬治理工作小组后统一实施。

狂犬门诊工作计划例5

狂犬病发病死亡人数无。

调整乡狂犬病防制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由乡党委副书记、乡长__同志任组长,副乡长__组长,财政所、卫生院、学校、畜牧站、宣传文化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畜牧站,刘亚平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村、相关部门要将狂犬病防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狂犬病防制工作队伍,落实狂犬病防制工作经费。乡狂犬病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指挥协调,督促各村居、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狂犬病防制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一)乡狂犬病防领导小组: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县狂犬病防制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全乡狂犬病防控规划、方案、措施;每季度召开 1 次协调会议,研究狂犬病疫情,组织、协调各村(社区)、各单位、各部门狂犬病防制工作。

(二)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狂犬病防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经费保障及犬只摸底统计、登记免疫、拴(圈)养、审批发证等管理工作,组织捕杀狂犬、恶犬、未免疫犬、流浪犬、无主犬等;负责狂犬病疫点规范处理,查处违章养犬;负责狂犬病防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乡畜牧站: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组织供应;负责全乡犬只变动情况、犬只免疫统计、报告、建档;负责动物狂犬病疫情统计、监测及动物尸体处理、犬只检疫测毒;负责动物免疫证及免疫标示制作、发放;配合乡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防制宣传。

(四)乡卫生院:负责规范处理犬伤患者、抢救病人,实施人用狂犬疫苗免疫注射、狂犬病疫情监测;负责指导疫点处理;配合各村、相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防制宣传。

(五)学校:负责学校狂犬病防制宣传,把狂防教育纳入健康教育授课内容,组织学校每学期开展大规模狂犬病防制知识宣传活动。

(六)财政所:负责将狂犬病防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监督使用。

充分利用“世界狂犬病日”开展集中宣传,深入宣传《中国狂犬病防治工作现状》和狂犬病防制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狂犬病严重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使全社会关注和重视狂犬病防制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狂犬病防制工作。

(一)各村居要制作永久性宣传标语 1 幅以上,在每家每户张贴 1 张狂防知识门板报,并利用广播、电视、会议、宣传栏、义诊咨询等通俗易懂的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相关部门要在“世界狂犬病日”开展集中宣传,并将集中宣传情况及时上报乡狂犬病防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卫生院要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督促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将狂防知识列入健康教育重点内容,并广泛开展狂犬病防制知识宣传教育。

(三)学校要组织各学校向每个学生发放狂防知识宣传单,由家长阅后签字将回执单交学校;继续在全乡小学三年级以上中小学生中举办 1 次狂防知识

作文竞赛活动,由学生写、家长改、教师评,评选优秀作文 43篇。(四)宣传文化中心要定期播放狂犬病防制公益广告,专栏宣传狂防知识。通过以上措施,使群众狂防知识知晓率达 90%以上。

各村居、各部门要完善犬只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犬只“管、免、灭”综合管理。

(一)建立以社区、村组等基层组织为主的犬只管理体系,明确养犬户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养犬行为,依法养犬。要严格限制养犬数量,每户养犬不得超过 1 只。

(二)非疫点养犬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农村和场镇非疫点养犬,由村委会初审登记,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备案;社区养犬由社区居委会初审登记,报当地派出所登记;村和社区报审办证率均达 95%以上。

(三)严格实行犬只登记免疫制度。各村要对本辖区的犬只全面摸底,对犬主姓名、住址、养犬类别、犬只数量,按照“一村(社区)一册、一组一页、一犬一格”要求,详细登记造册,并报送乡畜牧站,由乡畜牧站汇总报乡狂防领导小组。由乡畜牧站牵头,各村(社区)协助,对犬只进行登记、免疫或强制免疫,并发给《动物免疫证》,拴挂犬只免疫标示牌,免疫率达 90%以上。乡畜牧站负责犬只狂犬病毒监测。

(四)规范犬只饲养方式。非疫点经审批发证、登记免疫的犬只,一律实行拴(圈)养,拴(圈)养率达 100%。除公安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人不得带犬只非法进入公共场所。

(五)加大犬只捕杀灭杀力度。对未按规定免疫的犬只,或禁养区、疫点、防护带未批准养的犬只,未拴(圈)养的犬只,或非法带入公共场所的犬只,由乡政府组织捕杀,并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 20 至 300 元罚款。对非疫点的带毒犬、恶犬、流浪犬、违章犬(未审批发证、免疫、拴养、圈养的犬)必须捕杀。场镇由乡政府组织专业队伍捕杀。20__年__ 月底前,在全乡开展一次犬只“管、免、灭”集中整治,各村要按灭犬任务分解表(见附件 1)下达的任务如期完成(以各村送交狗尾巴数为准),并将整治情况总结于 4 月底前报送至乡狂防办(联系电话:__*)。

(六)规范疫情处理。一是完善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人、犬或动物患狂犬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或畜牧部门报告,乡人民政府或卫生、畜牧部门必须在 24 小时内向县狂防办报告疫情。二是做好狂犬病疫情监测,村主任为村级疫情报告员,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及时规范处置,防止狂犬病发生与传播。三是一旦发生狂犬病,乡狂防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乡卫生、畜牧食品站、派出所及时划定疫点,并督促村或派出所组织对疫点内的犬只全部灭杀。四是乡畜牧部门按《畜禽肉尸处理规范》对捕杀的犬只尸体进行规范处理。

(八)规范犬伤处置。被犬或疑似患狂犬病动物咬伤的人,应立即到县疾控中心、医疗机构诊治,规范处理伤口,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或免疫血清。乡卫生院要组织开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__ 年版)》培训,保证在今年 7 月底前逐级培训到乡村医生。

狂犬门诊工作计划例6

(一)在本街道办范围内农村犬只免疫率达到95%以上,社区犬只免疫率达到98%以上,限养区犬只免疫率达到100%,犬只免疫登记率达到100%。

(二)村委会犬只登记率达90%以上(社区犬只登记率达95%以上)。

(三)犬只按规定拴或圈养率90%以上,社区95%以上。拴养犬只绳链不得超过3米。

(四)加强狂防知识学习和宣传。街道办、村、社区干部狂防知识知晓率达100%,农村、社区居民达95%以上。卫生院、村卫生站、个体医生要进行1次狂犬病防治技术知识和《狂犬病暴露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培训,培训率达100%。中、小学狂防知识开课率达100%,学生受教育率达100%,狂防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五)加强犬伤后规范处置工作。犬伤患者就诊率达100%,预防接种单位对犬伤者伤口规范处理率100%,犬伤患者接受全程免疫100%。

(六)狂犬病疫情报告率达100%,无错报、漏报、迟报、瞒报。

(七)按时收集、报告狂犬病防治工作有关数据和信息,保证所有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并在每个时间段结束后2日内报送县狂防办,报送及时率达100%。

二、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狂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切实做到组织、人员、技术、物资四落实,各村、社区要及时与狂防各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从而有效地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蔓延。

(二)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各村、社区狂防成员要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以及省、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实施力度,大力推行管、免、灭、宣、测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犬只整治和管理。卫生计生、畜牧、公安、城管及相关部门在狂犬病防控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开展狂犬病防治专项行动,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卫生院要加强规范化犬伤门诊的管理,确保狂犬病疫苗的组织和供应,做好对医务人员狂犬病防治技术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医务人员处理犬伤的能力,规范使用人用狂犬病疫苗。

2.兽医站要认真摸清养犬底数,及时开展犬只监测、犬只免疫、检疫等工作,为开展狂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中、小学校要组织和督促学校开展对学生的狂防知识健康教育,举办狂犬病知识讲座,建立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栏。

4.派出所要做好限养区内违规养犬、敞放犬、流浪犬的监管;做好犬只扰民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等。

5.财政所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6.卫生专干和兽防站全面负责组织辖区内狂犬病防治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犬只日常管理,犬只免疫,牵头组织派出所、畜牧兽等相关部门对区域流浪犬、违规饲养犬只进行捕杀,做好监控犬伤人和犬伤人信息报送的工作,动员督促犬伤人员到医疗机构救治,按照要求做好疫区、疫点处置工作。

(三)强化宣传

普及狂防知识,加大狂犬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全年要集中进行两次狂犬病预防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知道狂犬病预防的重要性,以及会带来的严重后果,将狂犬病的预防知识作为健康教育宣传必须内容。宣传狂犬病防治及狂犬病暴露者正确处理和治疗伤口的重要性,提高防病意识,宣传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群众参与意识,使狂犬病防治工作深入到村、社区,使狂犬病防控意识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狂犬病防控全民参与的氛围。

(四)做好应急准备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调查处理疫情,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疫情按照要求作出初步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疫情,并及时上报控制疫情传播蔓延。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2020年4月底前完成春季狂防工作。

狂犬门诊工作计划例7

上海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胡家瑜介绍说,上海自2003年再次发现内源性狂犬病(指患者在沪被狗咬并染病)病例以来,发病人数呈快速上升态势。2001年,全市犬伤门诊就诊人数为51283人,2005年就诊人数增至99029人。

在广东东莞,该市疾控中心向媒体透露,从年初至8月底,该市已发生近20例狂犬病死亡个案。

在卫生部公布的今年8月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中,狂犬病死亡人数为301例。自今年5月份起,狂犬病已连续四个月成为中国报告死亡数最高的传染病病种。

一个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传染病

今年7月12日,山东枣庄市副市长王亚收到由市委快讯批转的第136号市委办公室《信息快报》(专报),眉头立即紧锁起来。

快报称:2006年7月10日17:00,市卫生局接到市疾病防控中心报告,称腾州市东郭镇发生一例狂犬病疫情。患者孙茂良,男,49岁,西坞沟村村民,5月19日被自家犬咬伤右下肢,自行处理后未接种狂犬病疫苗。7月2日自觉双下肢疼痛、麻木,在东郭镇大坞沟村卫生室治疗后未见好转。7月5日出现吞咽困难,呕吐和发烧等症状。7月8日在腾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诊断为狂犬病。后患者放弃治疗,于7月9日14:00死于家中。腾州市卫生防疫站于7月9日前往患者家中调查核实,患者流行病学史、临床特征及其家人叙述均符合狂犬病病例诊断标准。

作为主管副市长和山东省的政协委员,王亚早在2005年2月就提交议案呼吁“切实加强养犬管理,遏制狂犬病蔓延”。现在,他担心的事情正在发生。在此之前,枣庄已经有两名病人死于狂犬病,这是多年没有发生过的情况。

他随即在《快报》上批示道:通知腾州市、小弯区政府每日上报疫情及涉及范围内犬类捕杀、免疫数字。在批示的日期后,他特意加注了“4PM”(下午四点)字样。很快,这段批示上又多了一个标记,注明“已批示督办”。

在枣庄临近的济宁,狂犬病甚至让政府的招商部门担心疫区的帽子会吓跑外来客商。当地官方新闻网站引述副市长陈颖的话说,今年以来全市狂犬病疫情大幅上升,先后在9个县市区、14个乡镇、16个村出现疫情,截至8月2日已造成16例病人死亡,“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8月10日,在海外媒体热炒济宁和云南牟定的“打狗风暴”时,《望东方周刊》记者在济宁街头看到,有关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告已经在大街上贴出。晚上10点,在该市共青团路一处绿地上只有四只狗在溜达,而平时这里“到处都是乱跑的狗”。

不多的几只狗在草地上随意玩耍着。这原本是一幅人狗和谐的画面,但在狂犬病疫情的阴影下却多少让人有些不安。据一位遛狗人说,他的狗是注射过疫苗的有证犬,而更多的那些无证犬都躲在家里好几天不敢出门。

在济宁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看门人告诉我们医生刚刚下班。“平时我们是下午5点下班,这几天中心将工作时间延长到了9点”。

据专家介绍,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共患的传染病,人患病主要是通过带毒犬或其他动物咬伤或抓伤引起。除采取有效的疫苗预防外,此病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一旦发病,死亡率几乎是100%。

但当地人对疫情显然有些冷漠。“已经在电视里知道了狂犬病的事,发病的主要是在农村,我们这里没事。”一位怀抱金色“博美”小犬的中年女士说。她的丈夫光着上身乘凉,一边抚摩着小狗,一边说:“我们家的狗每天都洗澡,干净,只有那些没人管的疯狗咬人才发病呢。”

记者在街头随意询问了几位正在纳凉的居民,他们表示政府并没有在市区开展大规模的捕杀活动。不少居民对济宁已经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狂犬病疫区的事情并不知情。一位老太太说:狗是挺讨厌的,不过绕着走也就没事了。狂犬病死了十几个人,没听说啊?再说,北京不比我们这边狗多多了?

在向媒体通报了狂犬病情况后,济宁市官方对狂犬病有关信息突然讳莫如深。除了表示疫情已经得到控制和正在密切监视外,该市一位官员转述市领导的意见说:希望媒体不要再炒作“打狗”和“狂犬病”了,“济宁正在全心全力谋求发展,不要再让这些不利的消息影响稳定和发展了”。

一份关于狂犬病的政府报告

济宁的官员说,济宁不是惟一的疫区,也不是发病最厉害的地方。这一说法得到了临近的枣庄政府有关官员的印证。

“狂犬病在全国不少地方出现明显回升,狂犬病进入新一轮流行高峰。”这是多年主管和研究公共卫生安全的枣庄市副市长王亚的基本判断。

王亚最新主持起草的《枣庄市狂犬病防治情况综述报告》提供了不少难能可贵的数据资料。据悉,这也是全国不多的区域性狂犬病专项政府报告之一。

这份报告说,1991年之后,枣庄13年没有狂犬病疫情报告。自2004年5月发生第一例狂犬病以来,疫情明显回升。2004年全市共报告病人5例,2005年报告病人6例,今年以来报告病人3例。这14名病人已全部死亡,其中年龄最小的5岁,最大的68岁。除一例学龄前儿童外,其余13例均为农民。

报告认为,1991年后13年没有狂犬病疫情报告的主要原因一是山东省政府1989年制定了《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二是枣庄市1990年的集中灭犬和家犬免疫活动。报告还特别指出,正是由于连续多年未发生狂犬病疫情,犬类对狂犬病病毒普遍容易感染。同时,犬类密度较大,流动相对频繁,部分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对狂犬病知识不够熟悉,被抓伤、咬伤后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这些都是导致狂犬病高发的因素。

令人意外的是,在有限的时间里我们所能够查阅到的资料中,这份地方政府的材料里所梳理的全国及全省的有关狂犬病数据是最全的。根据报告“全国及全省疫情形势”这一部分所提供的数字,自1950年我国有狂犬病记载以来,截至2004年,狂犬病的死亡总人数约103161例,共出现4次流行高峰,几乎每十年就会出现一次。

“1990年以后,全国各地狂犬病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至1996年狂犬病步入发病低谷。此后,随着养犬热进一步升温,疫情逐年严重。卫生部传染病疫情年报和月报统计显示,2001年至2003年全国狂犬病死亡人数分别较前一年上升91%、

34%和71%,呈现惊人的增长。而2004年以后全国狂犬病死亡人数持续上升。自1996年以来,狂犬病流行逐年快速反弹,第五次狂犬病流行高峰正在我国形成。”

报告还披露,在山东省,“2004年狂犬病发病64例,2005年发病58例,今年截至7月底发病46例,比上年同期增加109.9%,而且疫情呈扩大之势。前期集中在临沂市,后向枣庄、济宁、菏泽、济南等地扩展”。

在这份报告中我们注意到两个细节,一是山东的情况远非全国最严重的,“从全国整体形势看,狂犬病流行以长江为界,呈南高北低态势”,二是狂犬病的发作并非始自今天,早在“非典”发作的2003年,全国报告该病发病县区数已达190个,“其中首次报告狂犬病的县就达30个”。

在采访中记者还得知,在2004年山东64例狂犬病患者中,发生在临沂的有43例,病人全部死亡。但迄今为止鲜有媒体对临沂的情况进行报道。

在山东首府济南,尽管政府已于8月6日下发通知,要求有关疾控中心对狂犬病疫苗接种实行全天候服务。同时,当地媒体也披露济南一男子被狗咬伤致死,一些小区也张贴了疫情警示,但济南官方在有关文件中总是小心翼翼地使用“周边地区出现疫情”等字眼。

狂犬病防控的7大危机

在一个爱狗和养狗人越来越多的转型期社会,狂犬病的流行考验的实际上是政府的执政能力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在采访中,有关专家列举了目前狂犬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养犬数量增加但对狗的关爱不够,在一些城市,环卫工人每天收集的狗便据说达20万吨。狗随便被遗弃的情况时有发生,不愿意给宠物看病也屡见不鲜。

犬类“健康带毒率”增加:在人们看来,狂犬病通常似乎是“疯狗咬人”所致。可专家提供的最新流行病学调查表明,目前“健康”犬狂犬病毒携带率已高达5%~10%,咬人可疑犬的带毒率在30%以上。

伤口处理率低:在枣庄市发生的14例患者中,多数病人被咬伤后仅对伤口进行了简单处理但未注射狂犬病疫苗。

疫苗管理混乱:一些生产厂家为单纯追逐单位利益,多渠道抛售狂犬疫苗,有些经销者没有冷藏设施,致使疫苗效果得不到保障。

养犬管理条例滞后:为有效遏制狂犬病的传播流行,亟需对过去的养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领导不力,重视不够:专家建议,目前应进一步加大狂犬病危害的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群众共同搞好防范工作。

狂犬门诊工作计划例8

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防控效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具体措施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按照省、市防控会议要求,9月23日,县政府召开了狂犬病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会议;9月25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副县长陈国均任组长,公安、财政、农业、药监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狂犬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并下发了《2014年规范犬只管理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10月10日,县政府召开了全县狂犬病防制工作集中整治活动专题会议,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以及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各乡镇政府先后制定实施方案,召开狂防专题会议,成立狂犬病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以及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并按时上报了狂犬病集中整治活动资料。

此次狂犬病防制集中整治活动,县政府共投入工作经费10万元,用于宣传、免疫、办理准养证及捕杀等。

(二)广泛宣传,扎实摸底

9月23日至10月7日,全县各级各部门利用标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张贴通告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了群众对狂犬病和开展狂犬病防制集中整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群众携犬免疫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县电视播放通告共14次,发放宣传资料2万份,张贴宣传标语、告示、通告等共计2014份。各行政村或社区召开了干部和村(居)民组长会议进行宣传发动。在抓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各行政村或社区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农户、居民家中,扎实开展犬只的调查登记工作,摸清了辖区内共有家养犬约21508只。为集中整治工作提供了依据。

(三)齐抓共管,综合防治

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全面落实了各项防控措施。一是卫生部门积极开展犬伤门诊管理及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工作,规范了暴露(犬伤)后预防处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积极组织人用狂犬病疫苗,做好对被犬咬伤病人的处置工作,努力减少被犬咬伤者的发病和死亡,9~11月犬伤门诊统计,全县犬伤就诊人数23人,使用狂犬疫苗23人份。二是农业部门购买了兽用狂犬疫苗10300份,保定钳15套,制作准养证和标牌5500套,培训预防接种人员400余名,免疫犬只3478只。三是公安部门定制准养证1500份,标牌500个,在公安机关登记拟办理犬只准养证的犬只有401只(因物价部门尚未审批,暂未办证)。四是各乡镇政府严格按方案要求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组对狂犬、野犬、违章犬进行捕杀,全县捕杀犬只共4166只。有效的预防了犬伤人事件和狂犬病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

(一)狂犬、野犬和违章犬量大,无专业捕杀工具,捕杀工作存在安全隐患,捕杀效果严重受到影响。

(二)地方财政困难,犬只登记、预防接种的长效机制存在一定困难。

(三)群众对狂犬病的认识还不到位,部分群众心存侥幸,躲避政府组织的捕杀活动。

(四)人用、兽用狂犬疫苗成本价较高,部分养犬户难以承受,给免疫工作带来困难。

(五)公安部门办理犬只准养证的收费价格尚在审核当中,准养证的办理工作未及时开展。

三、下步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

狂犬病的知晓率。

(二)添置专业捕杀工具,保障捕杀工作的安全性。

(三)强化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规范痕迹管理,建立规范犬只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建议各级政府增加工作经费的投入。

(五)建议公安部门尽快完善准养证的办理工作。

第二篇:xx县防制狂犬病整治活动总结

xx县防制狂犬病整治活动总结

今年5月以来,我县先后发生狂犬病疫情,造成2人死亡,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玉政办发〔2014〕97号)文件及各级各部门指导、要求,我县积极开展防制狂犬病整治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

(一)疫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自乔为组长,副县长李瑜琼及人武部部长李心起为副组长,卫生、农业(畜牧)、宣传、公安、工商、教育、财政、交通、商务、供销、广播电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各镇镇长为成员的狂犬病疫情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卫生局局长田永华任办公室主任,农业局副局长、畜牧局局长周彦坤任副主任,共同负责处理防控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防控工作。一是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疫情处置,对犬只进行排查和免疫接种并摸清底数;立即关闭全县犬、猫及其制品交易市场。二是研究制定了《xx县狂犬病疫情应急处置方案》。三是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县

委、县政府的部署上来,将狂犬病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抓落实。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处置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四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李自乔、副县长李瑜琼亲临疫点,召开防控工作现场办公会,现场指挥疫点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五是对全县范围内不按规定接受免疫接种和放养犬、流浪犬集中统一捕杀。同时统一了捕杀工作组织、配合、经费补助等事项,做到捕杀工作有领导分管、有工作人员落实、有经费保障。

二、强化措施,科学防控

1、认真开展个案调查,密切追踪病犬去向。接到疑似病例报告后,市、县卫生部门及时对患者及其家属认真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畜牧部门组织力量密切追踪病犬去向,为制定《xx县狂犬病疫情处置工作方案》提供了科学依据。

2、积极劝导家属,妥善做好死者遗体处置工作。积极协调民政部门按殡葬改革的相关规定,劝导家属将尸体就地火化。

3、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疫情发生后,卫生部门紧急印制宣传单60000份,粘贴画400张,结合摸底调查和免疫接种工作,进村入户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共发放宣传单18000份,悬挂宣传标语2条,开展问卷调查220份。同时,卫生部门积极与广电部门协作,做好大众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6月份通过澄江电

视台《健康同行》栏目播出了狂犬病防治知识及“狂犬病可防、可控、不可怕”、“预防狂犬病,积极参与预防接种”等宣标语,使广大群众及时得到了狂犬病的相关防治知识,更好的保护了全县人民的身心健康,有效提高了群众防病知识水平。

4、及时制定狂犬病疫情应急处置方案,科学划定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动物疫病防治法》、《xx省狂犬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实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的通知》规定,县卫生、农业(畜牧)等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xx县狂犬病疫情处置工作方案》,并按照《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划定为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

5、积极开展疫情处置工作。一是根据县狂犬病疫情防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抽调相关人员,在疫点各交通要道设置检查点,严防犬只的出入;二是抽调民兵及镇、村、组干部,组成工作组,在公安、畜牧、卫生的配合下,对疫点犬只进行捕杀,对犬只的圈舍、生活环境进行彻底消毒,对捕杀的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后深埋;三是县政府了《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动物饲养管理和狂犬病防制工作的通告》,各镇人民政府,公安、卫生、畜牧等部门协同配合,自6月1日起,对疫点以外镇、村未接受过免疫的犬只、放养犬只、流浪犬只进行集中式捕杀;四是为防范职业暴露的发生,卫生部门为参加疫区、疫点疫情处置的工作

人员免费接种了人用狂犬病疫苗。

6、强化免疫,严防疫情传播蔓延。农业(畜牧)部门组织全县兽医防疫员对疫点以外区域的犬只紧急免费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并造册登记,按规定填发犬免疫证。截止6月21日,共为22014只犬接种了兽用狂犬疫苗,全县犬只免疫率达93.93%。

7、县政府先后安排了50万元的应急处置经费,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8、制定下发了《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动物饲养管理和狂犬病防制工作的紧急通告》,加强对犬类动物的管理和狂犬病防制工作。

9、在疾控中心、镇卫生院设立犬伤门诊,及时、规范处理犬伤人员;加强对狂犬病疫情和犬咬伤人员的监测,发现疫情,及时处置。

三、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对狂犬病的认知能力和防范水平,提高群众对依法、依规饲养犬只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形成“少养狗、不养狗”的社会氛围。

(二)继续加强犬只管理,将犬只管、免、灭工作常态化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

类动物饲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的通告》的要求,继续加强犬只的管理,将犬只管理管、免、灭等各个环节工作日常化、经常化。各镇要根据辖区内犬只饲养情况,适时组织人员对不按规定饲养的犬只进行捕杀;农业部门要加大排查力度,继续对未免疫犬只进行免疫,继续落实犬只饲养挂牌登记制度。

xx县狂犬病防制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第三篇:兽医站狂犬病防制工作总结

xx镇畜牧兽医站

2014年狂犬病防制工作总结

为了有效、有力的控制狂犬病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认真贯彻《xx县2014年狂犬病防制工作目标责任书》,根据罗畜食发(2014)10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狂犬病防制的安排,以及xx镇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狂犬病防制工作的安排意见》,我们于3月1日起,集中时间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狂犬病防制工作。

为全力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xx镇人民政府在召开的2014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会议上,就狂犬病防制工作专门做了安排部署,成立了狂犬病防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政府、派出所、卫生院、兽医站、村(居)委会等单位、部门的相关职责,并签订了《2014年狂犬病防制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实行目标管理。

3月9日,兽医站组织召开了防疫工作会,安排了狂犬病防制等工作,对村防疫员开展了防疫技术培训,进一步有效提高了防疫技术水平。

3月10日起,根据各村(居)陆续报来的辖区内犬只摸底情况,我站职工和村防疫员一起,配合各村(居)委会人员,按照免疫程序,对全镇范围内的应免犬只实施了狂犬病

疫苗免疫注射,进行了登记,建立了免疫档案。在开展免疫的过程中,我们大力宣传狂犬病的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实施犬只免疫、栓养,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今年的狂犬病防制工作中,我站共免疫注射犬只4031只,免疫率达到99.5%,有15只幼犬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免。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第四篇:病媒生物防制集中整治活动总结

三府湾客运站开展2014西安世园会

会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总结

为了迎接2014西安世园会的到来,切实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按照西安市交通运输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爱卫办关于开展2014西安世园会会前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通知》文件及相关会议要求,三府湾客运站在3月到4月份在全站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一次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现将本次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增强全员开展活动的紧迫感

本次集中防制活动,站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题大会,认真学习局爱卫办的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全员开展活动的紧迫感,动员全站人员积极投入到2014西安世园会会前病媒生物的集中整治活动中来,彻底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营造良好的经营、工作环境。站领导强调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任务、明确分工,层层把关,确保病媒生物防制集中整治工作高标准、严要求、高质量完成。

二、加大宣传,提高群众参与积极性

活动期间,车站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大力宣传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旅客、司乘人员、站内经营户认识病媒生 - 1 -

物给生活带来的危害,并向站内餐厅、商店、办事处发放病媒生物防制方法宣传页,切实调动了人人参的积极性。

三、保证资金,确保杀灭活动顺利开展

在活动期间,车站加大投入,保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资金到位。各部门清洁用具、消毒药水、药品、药具等病媒防制用品准备充足,车站每天对站场内垃圾桶进行清洗,垃圾保证日产日清,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顺利开展。

四、科学消杀、开展环境大整治活动

在集中整治活动中,我站开展了大规模的环境卫生大整治活动,在站领导的带领下,全站人员齐动手,清除内外环境杂物、堆放物,清理下水道,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室内所有物品堆放整齐,无杂物乱丢,室内无洞穴,墙洞和垂直管道通口、空调通口用水泥、油灰堵塞或用铁皮钉补,夹层、天花板无破损,下水道、地沟、排气扇和通风口加铁丝网,杜绝老鼠的食源、水源。对餐厅、食品经营户等重点场所,车站重点加大预防力度,定期放置粘鼠板,切实做好食品经营场所的防鼠工作。

我站重点对食堂、仓库、办公区域等地方进行整治,减少缝隙,对木器、电器开关等蟑螂易躲藏的地方用油灰、水泥等堵缝,大缝及时修补,并控制食源,室内不遗漏食品残屑,灭蟑毒饵定期投放,少量多堆,投于蟑螂易栖息活动场所。

五、加强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活动中,车站加强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点,明确职责,认真落实,严抓细抠,层层落实,按照 - 2 -

国家技术考核的标准要求,逐项逐条严格对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成整改,保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质量。

在本次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中,我站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药物消杀与环境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开展了大规模的卫生大扫除,我站狠抓薄弱环节,清除卫生死角,彻底铲除病媒生物孳生地,为广大旅客、司乘人员及站务人员营造了一个健康、舒心、快乐、和谐的乘车、经营、工作环境。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 3 -

第五篇:市狂犬病防制工作自查情况总结

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4年狂犬病防制工作督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147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市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对全市狂犬病防制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政府重视部门概念配合,防治工作成绩显著

(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工作

落实

各级市委、市政府对狂犬病防制工作十分重视,把该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江门市政府先后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防制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强狂犬病防制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各市、区也根据实际制定防控计划。将狂犬病防制工作制度化,落实各项狂犬病防控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市连续多年未发生狂犬病疫情,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认识

全市各地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栏及印发宣传资料等不同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犬防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了群众的犬防意识和知识。如:鹤山市在市电视台黄金时间连续5晚播放“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台山市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深入、持久、广泛地开展宣传,使得狂犬病防制知识家喻户晓;开平市充分利用宣传阵地,以电视台、报章、黑板报及印发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狂犬病的危害性、预防知识和犬伤后的处理办法。通过宣传的工作,有效地推动了我市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三)政府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认真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我市充分认识到狂犬病的防制需依靠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努力。全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管、免、灭”等的综合防制措施做好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各司其职,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犬防措施,使我市的狂犬病防制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

1、卫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狂犬病监测、防控工作

(1)做好狂犬病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抓好狂犬病的疫情监测工作,不定期组织检查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网络直报系统的运作情况,落实建立健全各项疫情报告制度,保证了全市疫情报告的质量。同时,通过专题讲座、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医护人员的犬防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务人员的犬防业务水平。

(2)做好犬类动物伤者的伤口处理和狂犬疫苗接种、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对犬伤人员均能及时妥善地处理伤口,并动员其规范接种人狂犬病疫苗。对完成人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犬类伤人员,由市疾控中心做好免疫效果评价,确保犬伤人员产生有效的免疫屏障,减少狂犬病的发生。全市2014年发现犬类伤人数11849,2014年犬伤人数14289;狂犬病疫苗使用量2014年10000人份,2014年12014人份;2014年全程注射狂犬病疫苗有11863人(次),占犬伤人数总数的83.0%。

2、农业部门落实犬类免疫工作

犬只的免疫,可有效控制狂犬病传播的传染源。各地农业部门扎实开展犬免工作,动物防治员挨家挨户进行免疫工作,每免疫一只,发给一个免疫证,既保证了质量,又确保了数据的准确性。2014年,全市共有存栏犬105430只,应免疫犬只86850只(2.5个月龄以上),免疫注射46437只,占应免数的53.47%,经免疫的犬只全部发给免疫登记证。县镇党委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在春秋两季发出《关于开展犬类狂犬病免疫注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镇开展犬只登记和免疫注射工作。同时,采取以免疫为主,捕杀结合的工作方式,在抓免疫工作的同时,做好了拒不免疫犬与流浪犬只的捕杀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3、工商部门切实做好集贸市场的犬只、犬肉、犬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与动物防疫检验部门紧密合作,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犬、犬肉的监管,要求经营户必须持有《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各工商所坚持每天对所属辖区内市场进行巡查,对无证销售犬、犬肉的行为及时予以取缔,确保市民能吃上放心肉。

4、公安部门严格执行对禁养区因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工作。

江门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管理市民对违反规定饲养犬只的投诉,由所在地派出所组织人力捕杀,并定期牵头组织对禁养区内违反规定饲养的犬只进行联合捕杀。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把好养犬审批关,据统计,全市2014年发放犬类准养证26个,登记费为20元/只,不收取年度管理费。

二、存在问题

(一)群众对狂犬病防治工作的认识还不够,群众警惕意识不足,未能自觉及时到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伤口处理

和注射狂犬疫苗,养犬户对犬只免疫注射工作有抵触情绪;

(二)人用狂犬病疫苗价格较贵,被犬伤者未能100%处理伤口与全程注射狂犬病疫苗;伤势较重者注射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的比例低;

(三)犬只的数量和密度存在上升趋势,增加防控难度;每只犬免疫注射收费较贵,15元/只,很多养犬户难以支付,因而拒绝给犬只注射疫苗,

使犬只免疫接种难度加大,影响我市犬只的免疫率;

(四)缺少工作经费,工作难以进一步开展。

三、今后工作计划

(一)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提供专项工作经费,确保狂犬病防制工作顺利开展。

狂犬门诊工作计划例9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落实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狂犬病疫情,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犬类的管理登记及免疫率,增强群众的科学养犬意识和对狂犬病的防控意识,有效遏制狂犬病在我县的扩散和蔓延,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体是:

(一)公安部门对群众所养犬只登记注册率达100%;

(二)畜牧部门对登记注册犬类的狂犬病疫苗强制免疫率达100%;

(三)犬只接种后免疫证发放率达100%;

(四)病犬、流浪犬扑杀率达100%;

(五)养犬户对犬类全部实行拴养或圈养,群众对狂犬病防控知识宣传知晓率达90%以上;

(六)被犬咬伤的人员应及时到县镇各级医疗机构狂犬病救治门诊处理伤口,伤口正确处理率达100%,人用狂犬疫苗接种率达100%,人用狂犬疫苗免疫效果检测率达100%;

(七)全县力争不再发生人狂犬病新增病例。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狂犬病疫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公安局政委

成员: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县政府机关党委副书记

县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县监察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农业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工商局局长

县住建局局长

县食监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文广局局长

县畜牧中心主任

县疾控中心主任

各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中心主任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等工作。同时,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组,具体开展狂犬病疫病防控及应急处置。

1、现场处理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县应急办、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工商局、畜牧中心等部门和疫区所在镇政府相关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狂犬病死亡病人的尸体火化、医疗救助,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疫区犬只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疫点消毒,受威胁区犬类紧急免疫注射,封锁令的和疫情预警、变更和解除。

2、医疗救治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抽调医疗救治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疑难狂犬病病例会诊,指导医疗救治;分析防治形势,及时提出医疗救治意见或建议;负责医疗救治的督导。

3、流行病学调查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卫生局、畜牧中心、疾控中心和县医院抽调流行病学专家组成。

职责:对狂犬病疫情的确定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对狂犬病应急防控及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参与并指导疫情个案的流行病学调查;对狂犬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疫情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及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4、防控监督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县卫生局、公安局、文广局、畜牧中心、疾控中心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防控技术文件的组织拟定,指导狂犬病防控措施的落实;负责组建和培训防控技术队伍,开展狂犬病知识宣传等工作。

5、督导检查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由县政府督查室、监察局、卫生局、公安局、畜牧中心、疾控中心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全县狂犬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对违纪违规及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部门职责分工

县畜牧中心: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及疫苗血清学、安全性检测,对城乡犬只进行预防注射,发放《免疫证》;负责犬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管理;负责家畜狂犬病疫情统计、监测、犬伤家畜登记报告,开展动物带病毒情况调查研究;对捕杀的犬类及患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确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范围。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死亡病例尸体的卫生处置技术指导及相关防治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饲养犬类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处理违章养犬;负责组织扑杀疫点、疫区内所有犬只及疫区外所有患病犬只、带病毒犬只及进入公共场所的流浪犬;处理犬只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案件,阻碍狂犬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负责狂犬病病人的强制隔离治疗和死亡后尸体强制火化,并维护收治狂犬病病人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县疾控中心: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免疫注射;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评估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县政府提出防控建议;组织采集病人血清报送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诊断;监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其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培训、指导基层防疫人员,参与对疫点、疫区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稽查、取缔、关闭疫区及城镇非指定范围内的犬、猫等动物交易市场,严防病死、不明原因死亡及强制捕杀的犬尸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犬类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

县民政局:负责县境内被流浪犬咬伤的狂犬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流浪犬咬伤和狂犬病患者及其死亡的善后救助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县食监局: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和抗病毒血清的质量、使用及监管。

县住建局: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禁止携带各类犬只进入公共活动场所、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规养犬等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狂犬病防控经费和医疗救助经费的预算落实。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狂犬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和疫情报告工作;负责向县狂犬病疫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床狂犬病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

各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狂犬病防控工作。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宣传狂犬病防控知识,组织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组织扑杀病犬、流浪犬。

四、疫情处置

(一)疫点:以谢湾镇杨底村五组、保安镇东湾村一组为狂犬病疫点,对疫点采取“灭、免”紧急防控措施。即:对发病死亡的人或动物及其污染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对疫点内所有的犬类进行强制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疫点内所有人群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并加强监测;疫点一年内严禁养犬。

(二)疫区:以上述疫点为中心,方圆3公里范围内划定为疫区,对疫区采取“灭、免”紧急防控措施。即:对疫区内所有的犬类进行强制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内与病死的人畜有密切接触的高危人群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并加强监测。

(三)受威胁区:以上述疫区为界线,向外延伸5公里范围内划定为受威胁区,对受威胁区采取“免、管、灭”紧急防控措施。即:对受威胁区内所有家养犬类实行紧急强制免疫并规范拴养或圈养;对受威胁区内病犬、无主流浪犬进行强制扑杀。

(四)其它区域:受威胁区以外的全县其它地方,采取“免、管、灭”紧急防控措施。全县统一强制免疫结束后,发病的、未经免疫或免疫过期的、流浪的、未拴养圈养的、未在公安部门办理登记的犬只一经发现,一律就地扑杀。

五、时间安排

本次狂犬病强制免疫扑杀工作从10月10日开始,分两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10月10日-10月17日。各镇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召开防控工作会议,广泛宣传动员。开展辖区内犬只普查登记、疫情排查和强制免疫、扑杀各项准备工作。

(二)强制免疫扑杀阶段:对受威胁区、全县其他区域犬只的进行强制免疫工作,开展疫区内、疫区外犬只的扑杀工作,时间服从任务,在11月底前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及工作收尾时间。

六、防控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疫病形势的严峻性和任务的艰巨性,进一步增强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防控狂犬病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各镇镇长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片负责”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制,确保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强化宣传,普及知识。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宣传栏、宣传单及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控狂犬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广大群众消除恐慌心理,自觉参与防控工作。同时,要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各养犬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做好自身防护,科学养犬,及时向畜牧、卫生、公安等部门举报行为异常犬只。

狂犬门诊工作计划例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对疫点、疫犬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居(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养犬自治管理进行指导。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

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第十三条 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禁止养犬。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

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实施护卫、守护财物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第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犬只品种、数量清单;

(四)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将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设置在同一场所,并向社会公布办理地点。

第二十一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者赠与他人的,购买人或者受赠人应当自购买或者受赠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饲养的犬只死亡的,应当自犬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遗失或者损毁的,养犬人应当自遗失或者损毁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人身份证明补办。

养犬人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养犬登记续期时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禁止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其他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

第二十五条 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畜牧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共享,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免疫接种情况、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件的发放、变更、注销和补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第一年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

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六十五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养犬,免收养犬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凭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养犬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建设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组织斗犬活动;

(三)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共用区域养犬;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网吧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

(六)八一广场等纪念性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除第一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划定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并设立标志。

第三十二条 公园管理单位可以在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的公共区域,该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卫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

(二)用犬绳牵领犬只,避让他人;

(三)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四)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六)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单位饲养的危险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第三十四条 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用。

提倡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三十五条 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犬只收容和领养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本市公共设施建设体系。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管理,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无主、弃养、扣押、没收的犬只。

在犬只收容场所之外,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或者专业机构接收、检验和处理无主、弃养、扣押、没收的犬只,并对其进行监督。

提倡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收容和领养犬只,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收容和领养犬只的社会团体应当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只采取必要的免疫和医疗措施,制定专门的工作规范,建立犬只信息查询平台供公众免费查询,定期举行社会开放日活动。

犬只收容场所对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立即通知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领回。养犬人领回其犬只的,应当依法承担在犬只收容场所发生的饲养等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按照弃养犬处理;十个工作日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按照无主犬处理。

第三十八条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领养无主、弃养、没收的犬只。自接收犬只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领养的,由犬只收容场所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或者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犬只诊疗和经营

第四十条 开办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诊疗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资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禁止为养犬人开具虚假犬只免疫证明。

第四十一条 犬只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对死亡犬只或者摘除的犬只组织、器官及诊疗、整容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犬只交易市场进行规划,其选址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地区。

犬只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配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等设施。

进入交易市场的犬只,应当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或者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销售、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活动。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从事犬只销售,开办犬只寄养、训练、美容等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污染环境卫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经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押犬只,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并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逾期仍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每超养一只处二千元罚款。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销售、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每只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五千元罚款。

(四)在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五)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给予警告,责令养犬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处五百元罚款。

(六)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并处二百元罚款。

(七)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佩戴犬只标识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罚款。

(八)携带犬只出户时,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未怀抱犬只或者未佩戴嘴套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扣押犬只。

(九)养犬人违反养犬行为规范,造成犬只伤人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没收犬只,并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扣押犬只的期限为十日,期间送交犬只收容场所。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内,单位或者个人不领回犬只的,由犬只收容场所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没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并在三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登记。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污染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每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由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或者拖延办理养犬登记等手续的;

(三)对执行职务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将没收的犬只据为己有或者转送他人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为犬只办理养犬登记的,继续有效。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xx年11月22日,20xx年12月30日、20xx年1月20日修正的《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养犬管理常识具有破坏性的犬--爱咬东西

有的狗儿,特别是幼犬,如果单独留在家中,有时因为孤独 不高兴或是为了打发时间,而会去咬东西。纠正的办法很简单。只要把狗单独限制在一个小范围,使之 不能破坏东西。比如可以把它关在一个笼子里。这样做可以使狗有安全感,特别是伴以收音机或电视机的声响,给它一些玩具或 咬。对狗的这种监禁只能是暂时的, 还应该给予更多的锻炼和关注。

贪吃的狗--偷食

犬类天生是清道夫,它们见到什么食物都吃。每次偷食成功都会加深这个坏习惯,以至成了惯偷。纠正的方法也很简单。只要教会你的狗儿,要先坐下在喂食的习惯。每次喂食都要将实物放在碗里,不要从其他碟 子或餐桌上拿食物喂它。它一旦懂得要服从才能有吃,就不会在你的背后 偷食了。不过,作为一种预防,最好把引诱性的食物放在狗儿找 不到的地方。

如何处理性欲过强的犬--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