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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细则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0 15:04:11
营改增实施细则例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开,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20xx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xx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xx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xx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xx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1]20xx年3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xx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营改增试点5月1日起全面展开,受消息影响,早盘地产股应声走高,截至发稿,板块大涨近2%,浙江广厦、西藏城投涨停,中航地产涨逾6%,新潮实业涨逾5%,滨江集团、世联行、福星股份涨逾4%,莱茵体育、万泽股份、深深房A、匹凸匹、亚通股份涨逾3%。

财政部昨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表示,自20xx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二手房仍按照5%的征收率计征。

“二手房交易环节的营改增,维持了原来的税率。整体看,对市场影响不大,基本平稳过渡。”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营改增的本意是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负,避免重复征税,总体来看是好事,“在房地产企业层面的营改增,如果抵扣内容多,比如精装修等,可以降低税费。”

涉及远超1000万户纳税人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最后一战即将打响。

营改增实施细则

继全国两会期间释放营改增最积极信号后,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预计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3月20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财税部门正在紧密配合,制发营改增文件,并将和纳税人充分沟通,确保在5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税收信息、基础信息、档案的迁移工作都已开始。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有望本周公布,方案文件有100多页。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日前就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时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这与市场此前的预期一致。

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兼顾改革和稳增长,今年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将祭出“大招”,即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新增不动产抵扣可能分为2年,这将进一步加大营改增减税规模和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

同时,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接受本报采访的专家认为,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将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并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动产被纳入抵扣范围也意味着中国比较完整地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意义重大。

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上述新增四大行业的试点纳税人近1000万户,涉及营业税规模1.9万亿元,而由于新增不动产首次被纳入抵扣,所有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营改增实施方案备受关注,不动产抵扣则成为市场的焦点。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给本报记者举例,如果一家企业购置一栋价值1亿元的办公楼,那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100万元,如果全额一次性扣除,那这家企业可能今年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但如果分十年来进行抵扣,那每年可抵扣进项税为110万元。最终具体分期抵扣年限还需要等待营改增实施细则出台。

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是继上一轮发轫于东北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进项抵扣范围之后,全面实施新增进项税抵扣的普惠性措施,因为这不仅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还包括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

他表示,允许不动产抵扣,不仅量大、面宽、比重高,大约占抵扣总额的60%,而且释放了鼓励投资的明确信号,吹响了打赢“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的财税号角,也是中国往现代增值税制度迈出的关键一步。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上述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未来新增不动产抵扣有可能分为2年,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此前的营改增早期方案中,新增不动产分期抵扣分为20xx年,但为了加大减税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抵扣年限缩短至2年。

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xx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税率终敲定

对于即将披露的营改增实施方案,增值税税率是一大关注焦点。

上述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此前,房地产、金融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张斌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简并税率的原则下,对四大行业不宜新设税率档次,在此基础上需要考虑企业不增加税负,然后确定四大行业税率。

目前,中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17%、13%、11%和6%四档,其中标准税率为17%。在综合考虑之后,最终官方选择了6%和11%两档较低税率。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对本报记者表示,像餐饮、酒店等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接近此前营业税,税负稳定,而房地产和建筑业采纳11%的增值税税率也是经过很多测算的,从行业反响和测算结果来看,11%是比较合适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针对一般纳税人,而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征收率。

张斌告诉本报记者,四大行业中小规模纳税人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业,适用3%的征收率。

李军告诉本报记者,对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若采用3%的征收率,相较之前5%的营业税,税负将下降。

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

张斌告诉本报记者,营业税优惠原则上保留是为了保证试点行业税负稳定,营改增后如果没有这些优惠,企业税负可能上升。

针对老百姓(46.900, 0.91, 1.98%)关心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后,原有营业税优惠会否延续的问题,张斌认为,二手房营业税优惠政策很有可能平移,即以前二手房持有两年以上转让免征营业税,未来二手房持有两年以上转让也将免征增值税,实现税负稳定。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前后的二手房转让的增值税政策会有所区分,但总体不会增加老百姓税负。而对于新房子则是开发商开的发票直接作为进项进行抵扣。

李军告诉本报记者,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比如对金融业而言,业内人士非常关心之前银行业同业间拆借利息免征营业税,未来是否会继续免征增值税。

新老合同如何处理也是试点行业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此次官方明确将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这将有利于减轻相关行业税负。

营改增实施细则例2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上述新增四大行业的试点纳税人近1000万户,涉及营业税规模1.9万亿元,而由于新增不动产首次被纳入抵扣,所有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营改增实施方案备受关注,不动产抵扣则成为市场的焦点。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给记者举例,如果一家企业购置一栋价值1亿元的办公楼,那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100万元,如果全额一次性扣除,那这家企业可能今年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但如果分十年来进行抵扣,那每年可抵扣进项税为110万元。最终具体分期抵扣年限还需要等待营改增实施细则出台。

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告诉记者,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是继上一轮发轫于东北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进项抵扣范围之后,全面实施新增进项税抵扣的普惠性措施,因为这不仅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还包括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

他表示,允许不动产抵扣,不仅量大、面宽、比重高,大约占抵扣总额的60%,而且释放了鼓励投资的明确信号,吹响了打赢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的财税号角,也是中国往现代增值税制度迈出的关键一步。

记者从上述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未来新增不动产抵扣有可能分为2年,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此前的营改增早期方案中,新增不动产分期抵扣分为20xx年,但为了加大减税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抵扣年限缩短至2年。

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xx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记者了解到,去年营改增全年减税规模约为2400亿~2500亿元,而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称,预计今年营改增减税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今年减税规模约为去年的两倍,力度空前。

税率终敲定

对于即将披露的营改增实施方案,增值税税率是一大关注焦点。

上述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此前,房地产、金融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张斌告诉记者,在简并税率的原则下,对四大行业不宜新设税率档次,在此基础上需要考虑企业不增加税负,然后确定四大行业税率。

目前,中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17%、13%、11%和6%四档,其中标准税率为17%。在综合考虑之后,最终官方选择了6%和11%两档较低税率。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对记者表示,像餐饮、酒店等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接近此前营业税,税负稳定,而房地产和建筑业采纳11%的增值税税率也是经过很多测算的,从行业反响和测算结果来看,11%是比较合适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针对一般纳税人,而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征收率。

张斌告诉本报记者,四大行业中小规模纳税人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业,适用3%的征收率。

李军告诉记者,对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若采用3%的征收率,相较之前5%的营业税,税负将下降。

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

张斌告诉记者,营业税优惠原则上保留是为了保证试点行业税负稳定,营改增后如果没有这些优惠,企业税负可能上升。

针对老百姓关心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后,原有营业税优惠会否延续的问题,张斌认为,二手房营业税优惠政策很有可能平移,即以前二手房持有两年以上转让免征营业税,未来二手房持有两年以上转让也将免征增值税,实现税负稳定。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前后的二手房转让的增值税政策会有所区分,但总体不会增加老百姓税负。而对于新房子则是开发商开的发票直接作为进项进行抵扣。

李军告诉记者,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比如对金融业而言,业内人士非常关心之前银行业同业间拆借利息免征营业税,未来是否会继续免征增值税。

新老合同如何处理也是试点行业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此次官方明确将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这将有利于减轻相关行业税负。

营改增实施细则例3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法律也不断完善。营业税新法的颁布实施,对施工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既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不少的难题。

一、关于新税法的概述

(一)新税法的基本内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在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制定并的。与旧的营业税相比有着很大的变化,对这些变化进行细致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税法颁布的意义

新税法的颁布对企业、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最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第二,对营业税进行改革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需求。

第三,改革旧营业税,实施新营业税是我国进行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和平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与质量,有助于推进我国进行税制的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新税法的变化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代扣代缴义务的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境外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的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提供应税义务,在我国境内的人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人的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购买方的名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新营业税法解除了施工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改为纳税人承担。

(二)施工企业需要纳税的地点发生了改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它所承包的工程如若跨省区,它所提供的建筑业劳务要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在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的那天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要由当地有关部门或者税务机构向其强制征收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税务部门的强制。

(三)施工企业纳税时间的变化

在以前的纳税过程中,施工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由建筑工程完成的进度与工程办理结算的时间决定,这使得很多施工企业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税收筹划,进而达到拖延交纳税款款的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工程款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的开始。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逃税、避税的可能,保障了施工企业税款的及时缴纳。

(四)施工企业营业额发生了很大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主体,在为社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及服务的过程中,它的营业额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动力价款及相关的物资。其中,营业额不包括的部分是建筑工程的建设方所提供的设备价款。在规定中营业额的适用范围被调整为不包含装饰劳务的建筑业劳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拖延税款缴纳的可能,规范了施工企业应缴纳税款的范围,减少了施工企业漏税的行为。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按照国务院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改安排,营业税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改征增值税,目前已经在上海市试点。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最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筑企业分包重复开票税收问题上。由于营业税是道道征税,按照现行规定,总承包人要向建设单位全额开具发票,分包人也要向总承包人按照分包额全额开具发票,这就导致重复征税问题。总承包人进行分包和不进行分包,总体纳税额是不同的,这就导致税负不公,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背离了税法精神,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发挥增值税税负公平的特点,有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改征税的实施,必将对建筑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实时跟踪和了解税改过程,了解税改对本企业的影响,以便本企业能够及时改变做法,适应改征税的要求,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四、针对新税法的影响,施工企业要采取的发展措施

(一)在新税法颁布之后,施工企业要迅速地做出正确的反应,积极掌握、领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的税法精神与税法内容,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改革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模式与内容,以尽快地适应新税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部门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施工企业的高管,也要加强对税法的学习,深刻地领会新税法的指导精神与内容,把握住税法的发展方向,带领企业稳定发展。

(四)施工企业要积极加强与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与支持,以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结束语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它为施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为施工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发展难题。作为施工企业,要审时度势,积极地去了解、掌握、领会新税法的内容与精神,为施工企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营改增实施细则例4

一、营改增下对施工企业形成的正面影响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形成的正面影响涵盖两个层面,首先可预防施工方进行重复纳税。企业一方面为提升投标竞争力,通常应用联合投标而后分包项目模式,因而建设方并不会同分包方签署独立合同,施工企业应自行纳税。然而,现实中由于欠缺分包合同则会令施工企业面临重复纳税的问题。执行营改增政策后,则可通过销项税抵扣进项税,确保施工企业纳税流程更加科学规范,可辅助其有效的避免重复纳税问题。另外,通常施工单位要在材料采购阶段中上交增值税进项税,其中各个环节倘若包含营业收入,还需要上交营业税,这样一来便导致施工方在较多环节进行了重复纳税。而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则会有效改善上述情况。再者,营改增下,可有效推动施工企业实现设备系统的全面升级以及施工建设技术的更新改造。施工设备系统始终是施工单位生存以及发展的核心基础,其具备较高的内在价值,因此会在施工单位固定资产之中占据较大份额。实施营改增政策后,施工单位可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享受到增值税抵扣这一优惠政策,进而可为企业不断扩充建设生产规模、有效的更新优化设备系统而提供更为优质的条件,同时还会推动施工单位继续扩充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以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营改增下施工企业面临的考验与挑战

营改增下,施工单位纳税税率以及基数均会产生改变,令其需要上交的税金相应改变。由于一些供应方财务管理工作较为滞后,再加上施工单位无法对企业项目部或是下属单位进行有效管控,使得营改增下,施工单位对进项税实施科学规范的管控面临一定难度,税负不降反增的状况时有发生。另外,建设方拖欠项目款的问题较为普遍,营改增下,纳税模式伴随变化,施工单位承受的资金压力逐步扩大,在其批复工程量计价后,施工方会产生纳税义务,并进一步明确增值税销项税,即便是建设方无法按时交纳款项,其也不能延后确认或是将额度降低。长久来讲,施工方款项不能做到按时足额的获取,却必须要上交足额的税款,其销项税总量远远超出进项税,导致施工单位承受的资金压力持续提升,更有甚者还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问题。

我国积极鼓励施工单位履行营改增政策,事实上是为了对服务业进行扶持所作出的决定,对经济结构的优化重组形成了积极影响,同时会推动施工方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模式。然而,当前,较多施工单位管理发展水平参次不齐,较多单位仍旧采用粗放管理模式,导致其负担不断提升。因此,一些专家论证,营改增制度为优化施工单位质量的一大契机。营改增下,当前施工方经营模式调整如何符合新税制相关要求,施工方如何强化风险防控水平,创建更加完善有效的财务管理机制,优化经营管理模式,则是其面临的一个挑战。倘若面临新税制改革,施工单位没能积极行动,作出快速更新调节,则会最终被淘汰。再者,施工方的建筑成本中人工成本占到近30%,加之考虑采购地材成本,以及日趋增加的资金成本,倘若营改增不涵盖建筑劳务部门及银行金融系统,则其不能获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缺少了这部分成本的抵扣税源,施工单位的税负控制将面临一定的考验。

三、营改增下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一)转变模式,开源节流

对施工单位来讲,营改增不仅是挑战、也是机遇,只有施工方积极的把握住机会,推动自身管理经营模式的优化更新,从容应对营改增产生的作用影响,便能实现更大的发展。首先,施工方应积极取缔以往粗放式管理经营模式,稳步向着精细化管理方向前进,合理缩减企业成本,辅助施工单位在推进营改增政策的阶段中完成稳步过度。其次,施工单位应把握开源节流的实践原则,优选原材料供应单位,包括主要材料、地材、辅助材料等,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合理的控制投标报价,引入全面预算工作模式,尽最大可能做好施工成本投入管控,以合理的缩减税负压力。再次,随着施工企业BT、BOT、PPP模式转变,项目财务成本日趋增加,施工单位要通过合理筹划资金,严控有息负债规模,降低财务成本。另外,施工单位应通过加大机械化现代作业技术的改进,缩减劳务用工,降低劳务成本。总之,施工单位要最大程度增加增值税抵扣税源,严格控制不涉及增值税成本费用的开支,才能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优化增值税发票工作制度

营改增下,可否获取到符合标准要求的专用增值税发票,针对施工单位进行纳税筹划来讲体现了决定性作用。基于施工单位业务特征,其增值税发票通常具备较严苛的标准要求,且呈现出总量庞大的特征。我国税务法要求,只有契合标准规范要求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方能实现税款抵扣。也就是说,施工方必须应注重优化增值税发票实践工作机制。首先,施工单位应针对专用增值税发票的有关重要环节制定管理方案,例如开立发票、票据的申领以及应用、获取、管理等。应严格管控同增值税发票密切相关的法律风险。再者,针对施工单位下属公司或是办事处负责专职办税的工作人员,应强化培训教育,提升其妥善管理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工作理念,提升施工单位增值税抵扣的工作效率以及实践效果。最终,施工单位还应勇于提升对增值税发票控制管理工作体制的履行力度,对于开具发票的时间以及涉及的金额均应严格细致的规定。倘若发觉某环节存在不当行为,则应追究问责并快速的纠正。

(三)注重对财务工作人员培训教育,提升综合业务水平

从客观层面来讲,营改增下,同增值税密切关联的财务处理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倘若无法对税法全面掌握与充分理解,而是存在认识不当的现象,那么较易引发错误问题。由当前状况来说,基于营改增制度仍旧处在试点运行时期,施工单位较多财务工作人员无法对营改增制度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掌握,对营改增政策将会对自身工作以及施工单位经营发展引发的影响了解有限。为此,就当前我国税收体制的重要变化时期,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动财务工作人员参加税法培训,定期同区域税收监督管理单位保持实时联络沟通,便于更为全面细致的把握税收管理规定。施工单位还应在营改增税法培训活动之中,扩充参与人员规模,即培训对象不应单纯的限定在财务工作人员,还应涵盖管理岗位、造价管理员工。具体的教育培训内容则应涵盖营改增下对施工单位招投标报价产生的影响、会计财务工作、报税环节等实用性知识专题。当前,营改增细化实施方案并没有完全出台,因而施工方开展的税法培训管理工作应为一项长久任务,每当具体的政策或工作细则颁布后,施工方均应投入高度重视,快速组织有关的学习以及培训活动。

四、结束语

伴随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持续深入,营改增制度也成为我国税收管理政策的必然发展趋势。而营改增制度的深入推广,使得更多的施工单位需要面对由上交营业税改变为上交增值税的过度。针对此类状况,施工单位应全面认识到营改增制度产生的众多影响,在此基础之上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深化财务管理基础任务,合理制定纳税筹划策略,方能保证真实税负的可靠稳定,推动施工单位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与升华。

参考文献:

[1]熊瑛.营改增境遇下电力施工企业税务筹划转变问题探微[J].现代经济信息,2014(22)

营改增实施细则例5

    (一)新税法的基本内容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在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制定并的。与旧的营业税相比有着很大的变化,对这些变化进行细致的研究,有助于促进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新税法颁布的意义

    新税法的颁布对企业、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最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第二,对营业税进行改革是经济全球化的内在需求。

    第三,改革旧营业税,实施新营业税是我国进行经济改革的内在要求。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和平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与质量,有助于推进我国进行税制的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变革与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新税法的变化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代扣代缴义务的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境外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的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提供应税义务,在我国境内的人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人的施工企业,可以使用购买方的名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新营业税法解除了施工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改为纳税人承担。

    (二)施工企业需要纳税的地点发生了改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它所承包的工程如若跨省区,它所提供的建筑业劳务要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在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交纳税款的那天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要由当地有关部门或者税务机构向其强制征收税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税务部门的强制性功能。

    (三)施工企业纳税时间的变化

    在以前的纳税过程中,施工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由建筑工程完成的进度与工程办理结算的时间决定,这使得很多施工企业有充裕的时间进行税收筹划,进而达到拖延交纳税款款的目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工程款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的开始。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逃税、避税的可能,保障了施工企业税款的及时缴纳。

    (四)施工企业营业额发生了很大变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施工企业作为纳税人的主体,在为社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及服务的过程中,它的营业额应该包括的内容是建筑工程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动力价款及相关的物资。其中,营业额不包括的部分是建筑工程的建设方所提供的设备价款。在规定中营业额的适用范围被调整为不包含装饰劳务的建筑业劳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施工企业拖延税款缴纳的可能,规范了施工企业应缴纳税款的范围,减少了施工企业漏税的行为。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按照国务院与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改安排,营业税在不久的将来必将改征增值税,目前已经在上海市试点。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业最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筑企业分包重复开票税收问题上。由于营业税是道道征税,按照现行规定,总承包人要向建设单位全额开具发票,分包人也要向总承包人按照分包额全额开具发票,这就导致重复征税问题。总承包人进行分包和不进行分包,总体纳税额是不同的,这就导致税负不公,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背离了税法精神,不利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发挥增值税税负公平的特点,有利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改征税的实施,必将对建筑业产生很大的影响,施工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实时跟踪和了解税改过程,了解税改对本企业的影响,以便本企业能够及时改变做法,适应改征税的要求,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四、针对新税法的影响,施工企业要采取的发展措施

    (一)在新税法颁布之后,施工企业要迅速地做出正确的反应,积极掌握、领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增值税》的税法精神与税法内容,根据本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改革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模式与内容,以尽快地适应新税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施工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财务部门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施工企业的高管,也要加强对税法的学习,深刻地领会新税法的指导精神与内容,把握住税法的发展方向,带领企业稳定发展。

营改增实施细则例6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背景

我国自2008年11月9日正式提出“营改增”,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要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营改增”政策。我国自实施“营改增”试点政策以来,虽然始终并未真正展开,但是“营改增”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2016年3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对外下发了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提出要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3月24日,两部委正式对外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政策》”)。外界一直期盼和议论的“营改增”政策和实施细则悉数亮相。随着这些政策和细则的出台,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生活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各行业全部由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转为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二、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政策解析

“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如下:“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并着重提出,该类单位和个人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税行为不同或者营业范围不同,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新政策》规定,我国建筑服务业与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简易方法下适用3%税率。此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11%的税率实际是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名义税负”,换算成实际税负则为:11%/(1+11%)=9.91%,或者:3%/(1+3%)=2.91%。相较于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之前3%的营业税率,单从税率来看,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税率有所上浮,且上浮幅度较大。但是,在增值税制下,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可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不能简单从税率高低的层面来看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利弊。

三、“过渡期”内建筑业与房地产业该“何去何从”

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不仅资金占用额较大,而且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常常跨越数月,甚至数年。而“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实施时间的分水岭是2016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充分考虑到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这一特点,针对在该日期之前便已发生的工程项目专门设立了“过渡政策”。

1.建筑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倘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则可选择“简易方法”计税。其中,建筑工程的老项目是指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采用“简易方法”计税时,一般纳税人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工程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

2.房地产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还提到,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按5%的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中,房地产老项目是指施工许可证或建造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企业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价格或评估价格之后的余额,按照5%的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倘若所销售的不动产是房地产自建取得,则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纳税销售额。倘若房地产企业对外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也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此外,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之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需上交的受让土地价款之后的余额作为增值税纳税销售额。

四、“过渡期”内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对“简易征收法”的应用

根据应税行为的不同,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笔者依据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分别而议。

1.一般纳税人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且提供建筑服务时选择以“清包工”方式,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清包工”方式是指建筑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和辅助材料全部由委托方或其他方提供,施工方不进行采购,施工方只收取管理费、人工费等费用的建筑服务方式。

(2)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所提供的服务是为“甲供工程”所提供,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甲供工程”是指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动力等均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

(3)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所提供的服务是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则可选择“简易征收法”计征增值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或者施工许可证上所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

(4)特殊说明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与房地产企业,满足上述任意一种,则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此外,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于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计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第一年可抵扣60%进项税额;第二年可抵扣40%进项税额。但是,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因工程需要,在施工现场临时修建的建筑物等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不适用上述2年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2.小规模纳税人

倘若建筑业与房地产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其在销售非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户销售购买所得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时,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含价外费用)扣除资产购置原价或评估价格后的余额,按照5%的简易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五、“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应对策略

1.顺应政策要求,积极研究新政策,培养税务“专才”

目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已全部落地,改革已是必然。在此背景下,我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应顺应政策要求,仔细研究新政策,培养税务“专才”。总之,在5月1日之前力争做好“营改增”的准备工作。同时,企业应积极根据新政策开展专门的会议培训或税务知识讲座,对企业财务、审计、采购、销售等人员培训增值税知识,尤其要重点培训过渡期内的“营改增”政策,争取在改革中做好顺利衔接。

2.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工作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我国建筑和房地产企业选购材料、设备时,更倾向于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因为其价格更优。而“营改增”之后,为了更好的利用进行税额抵扣,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势必会首先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在建设项目固定的情况下,建筑与房地产企业究竟需缴纳多少增值税,实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能获得多少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能获得的专用发票数目越多,企业所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越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就越少。因此,我国建筑与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应加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尤其要注意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与保管。此外,“营改增”处于实施初期,很多具体细则可能还会进一步完善。同时,在实施中也会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对此,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唯有不断加强自身管理,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打好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刘鸣.试析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5(10)

[2]王禹.“营改增”实施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影响探析[J].中国市场.2015(13).

营改增实施细则例7

一、引言

为了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企业转为征收增值税,2011年10月26日我国国务院常委会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作为“营改增”试点。金融企业在现代经济中占有核心地位,不仅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还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命脉。那么,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对于金融企业到底影响几何?本文通过对金融企业“营改增”的现实意义进行分析,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合理的优化建议,进一步推进金融企业“营改增”进程。

二、“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现实意义

(一)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压力

以银行为例,银行的营业额主要来源于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和差价业务,而其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于贷款业务。改革前银行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而不包括营业费用。除此之外,现支撑银行运营的信息技术软、硬件设备的初始投入和后期更新升级等一系列的成本在营改增前都是无法抵扣的。因此,改革前,金融企业相较其他企业而言,税基宽,税负重。改征增值税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则金融企业避免了重复纳税,降低企业赋税压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降低经营成本,减轻企业生存压力

“营改增”之后,一方面外购的设备、修理费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在一定程度上这可以降低金融的经营成本,鼓励企业进行软件升级和硬件设备更新,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税率由原来的征收5%营业税修改为征收6%增值税,税率变动幅度不大,在避免了重复征税的情况下,使得金融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企业生存压力减轻。

(三)利于分工协作,促进企业创新

改革的益处不仅局限于企业税负的变化方面。“营改增”作为当前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除了能够减轻企业税负、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外,还在破解影响金融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上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促进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在提高企业服务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税制环境。

三、“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初期税负影响

(一)改革初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困难

“营改增”之后,可抵扣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充分取得是影响企业税金支出和成本费用高低的关键。在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也就意味着企业成本费用会因此增加,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金融企业若是不能及时获得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会导致企业实际税负增加。

目前,“营改增”改革还处于初步阶段,金融企业对于其合作商和供应商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无法进行控制,因而对于自身收到的发票类型、时间并没有太多的主动权,这些都会影响企业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及时性。而且,只有经过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才能予以抵扣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严格,若开具、保管或使用不当等都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金融企业只有取得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实现抵扣,否则就会造成企业税负增加。

(二)企业中间投入比率偏低

企业的成本由外购产品成本、服务成本和内部人力成本两方面构成,但能够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部分只有外购产品、服务成本(即中间成本),而内部人力成本则无法抵扣。因此,金融企业作为中间投入较少的劳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进项税额相对于销项税额的规模就相对较小,从而容易造成税负的增加。

(三)中间业务成本存在合规性征管问题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很可能面临着大量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需求以及严格的合规性要求。我国现使用金税系统进行这增值税管理,然而金税系统则是由发票进行管理的。就银行而言,如果某人因汇款发生1元的手续费,那么银行需要为这1元开具发票么?那又该如何征税?这事项无疑都会影响企业税收负担额。

(四)企业ERP系统

银行等金融企业业务结构多样,种类繁多,而且都是通过系统进行处理的。在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后,各金融企业都要及时地重新更新系统,但是这一举措在段时间内恐怕难以做到。国家于此的具体细则也并未出台。因此金融企业想要在初期实现减少缴税有一定难度。

四、金融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建议

对金融企业而言,借势“营改增”,在顺应国家政策要求的同时也应当尽可能的减轻企业自身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此,金融企业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深入学习“营改增”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掌握、深入学习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尽可能全面把握改革对于企业的经济业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力度,并且提前安排生产经营,规划好应对政策。

(二)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对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业务,金融企业应当主动与有关税务机关积极进行沟通,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对于经沟通后能够明确政策的业务,金融企业便能经营;若不能明确政策,则金融企业可以考虑将该部分业务转移至其他专业化公司,以此获取更多的税收优惠。

(三)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金融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增值税相关规定,及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可抵扣项目进行认证,尽可能的做到早获得、早抵扣。同时,还应当完善自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建立具体的增值税管理体系,分阶段、分层次对相关管理人员、发票开具人员等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可能涉及抵扣的成本和费用进行梳理,建立可抵扣目录。

五、结论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方式的攻坚时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税制体制完善有重大影响。虽然,理论上金融企业“营改增”在初期可能会导致税负增加,但是从长期来看,只要企业深入学习“营改增”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积极主动与税务沟通,加强企业内部增值税管理,企业的税负水平就会有所降低,使得企业经营利润终将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营改增实施细则例8

改革开放30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经过30年国企改革的实践,国有企业的体制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厘清了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使国有企业真正变成了一个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必须对企业经营行为和经营成果作出客观、准确、公平的判断。对国有企业效绩进行评价,就成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出资人)监管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国企绩效评价体系,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

一、对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回顾

伴随30年国企改革的历程,国有企业绩效评价大约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初期的绩效评价指标(1978-1992年)

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政策是计划统一下达、资金统贷统还、物资统一调配、产品统收统销、就业统包统揽,盈亏都由国家负责,国有企业没有经营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企业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按照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方向,先后在国有企业推进了扩大企业经营自、利润递增包干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点。但这一时期计划经济的烙印仍然存在,国企绩效评价指标映射出这种时代特征。1982年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制定了“企业16项主要经济效益指数”,这16项指数包括总产值增长率、产品产量完成情况、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产品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降低率、产品优质品率、万元产值消耗能源和降低率、产品销售收入和增长率、实现利润和增长率、产值利税率和增长率、销售收入利润率和增长率、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和加速率、产成品资金占用额和降低率、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和降低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和增长率、职员重伤死亡人员和降低率等。1991年。中央工作会议提出要将经济工作的重点转移到调整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上来,防止片面追求产值和速度,忽视经济效益的现象;同时提出在工业企业的考核上要淡化产值指标,强化效益指标。为了贯彻中央精神,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国家统计局在1992年提出了6项考核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指标,包括产品销售率、资金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流动资金周转率、净资产率(后改为增加值率)。通过对这一时期国企绩效评价指标的分析可以看出,评价指标从重视企业产值转化为重视企业经济效益,但评价指标的计划经济色彩依然存在。

(二)从《企业财务通则》颁布到《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出台阶段(1993-1998年)

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与之相配合。1993年7月。财政部颁布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8项指标组成,它们是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企业财务通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微观财务管理朝着科学化发展,其所涉及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也首次从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利能力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此外,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财政部在反复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于1995年制定和颁布了《企业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这套指标体系包括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10项指标。1997年,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1992年颁布的工业经济效益评价体系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6项指标调整为总资产贡献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销售率等7项指标。这一时期,伴随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国企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从《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颁布到《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出台(1999-2005年)

伴随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推动国企绩效评价由单一指标考核方法向综合绩效评价考察过渡,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出资人)加强监管的必然选择。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尽快建立我国科学规范的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1999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及其操作细则,这标志着我国企业绩效评价指标首次实现体系化。《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通过8项基本指标、16项修正指标和8项评议指标,分3个层次,对企业的资本效益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发展能力状况4项内容进行评价,初步形成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效绩评价指标体系。2002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劳动保障部和国家计委等部门对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作了进一步修订,重新颁布了《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如表1所示),使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日趋完善,指标也由原来的32项隆为 28项。这一阶段国企改革的重点是:在帮助国有大中型企业脱困的同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逐步推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努力使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对出台的国企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修正以适应国企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从《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至今(2006年至今)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相继组建了中央、省、市(地)三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相继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为规范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这标志着国有企业综合绩效评价

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明确指出,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的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如表2所示),企业综合绩效指标由22个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8个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组成。其中,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由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4个方面的8个基本指标和14个修正指标构成,用于综合评价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绩效状况。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8个方面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这一阶段,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的背景下,《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为基础,根据出资人监管重点,设置相应的财务指标,运用客观的评价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综合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对现行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思考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在出资人监管框架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出资人进一步深化财务监督工作的结果。从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其具有如下特点:

(一)强调国企的盈利能力

在对国企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4个方面进行评价时,国企盈利能力状况的评价指标权重最高,为34%。这是因为盈利能力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只有企业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才能保障出资人资本的增值,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才能有所保障。

(二)在修正指标的设计中,突出了现金流量指标

现金流量是以收付实现制为确认基础的,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流动性和财务安全性,能更有效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比如。对国企盈利能力状况进行评价时,采用了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对国企资产质量状况进行评价时,采用了资产现金回收率指标;对国企债务风险状况进行评价时,采用了现金流动负债比率指标。

(三)重视国企的债务风险状况

与2002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对偿债能力状况部分的指标设计相比较,虽然基本指标没有变化,仍然是资产负债率和已获利息倍数,但是修正指标部分在《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带息负债比率和或有负债比率两个评价指标。

(四)关注国企潜在风险指标

企业生产经营会受到来源于企业外部和内部诸多因素的影响,不确定性日益突出。因此,在评价企业效绩时,充分关注其所承担的各种潜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在对国企资产质量状况进行评价时,采用了不良资产比率指标来分析国企不良资产的潜在风险;在对债务风险状况进行评价时,采用或有负债比率来分析国企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

(五)关注国企的经营增长水平及发展后劲

营改增实施细则例9

2 以精益管理的思想认识建筑企业涉税实务

所谓精益管理在管理学中就是指通过不断地进行管理流程优化,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和质量而进行的一系列的持续性改进工作方法。这一概念最早在制造业领域中被提出,目标在于减少企业中对原材料的浪费。当前重提精细化管理主要在于大多数管理者都认为这种管理模式将会给企业发展带来巨大的优势,我国本次进行大规模的税收制度改革,是我国在从发展中国家向着发达国家前进的在税务领域中的一次重要措施。精细化管理理念之下,实行营改增以后的建筑企业如果能够巧妙利用这一政策将会让自身成为行业发展的龙头,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税负的增减和企业发展成本息息相关,进而也会影响到企业向顾客提供产品的质量,比如实行营改增企业税率从3%的营业税上升到11%的增值税,若是不进行精细化管理将会降低发展利润,不仅违背了国家在税务领域中进行的供给侧改革初心,还增加了自身的财务风险,严重的可能导致企业自身发展失败。反之则能够享受到国家实施“营改增”政策带来的政策红利,实现国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阶段的顺利过渡。总之,实施精细化管理能够将建筑企业从不利环境中转变到有利条件之下。

3 建筑企业实务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分析

3.1建筑企业的纳税时间问题

在建筑企业中工作的财务人员要掌握好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否则可能会带来纳税提前或者延后的问题。提前交税有利于和税务机关搞好关系,但是会在资金方面产生一些问题。延迟交税虽然会产生滞纳金,但是也会增加该方面资金的利息收益。

3.2建筑企业的计税方法问题

采用计税方法前要首先分析施工项目性质和可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类型,比对哪一种利润总额更高,不过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就要携带合同和为何选择简易纳税方法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也会产生一些在方法选择意见不同方面的分歧。

4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务精细化管理策略

4.1对现有组织架构进行优化

营改增后,组织结构的调整时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建议建筑企业首先建立“营改增”工作小组:第一,由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小组组长,做好重大事项的统筹工作;第二,常务副组长,由企业财务主管担任,负责营改增细则的具体实施;第三,由财务经理担任副组长,负责执行相关条例;第四,小组组员由财务部、经营部和各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在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以后,结合下属子公司的分布情况,削减没有实际业务的分公司;还要提高专业化的分工程度,如成立区域性的设备租赁公司和预制构件厂以提高管理效率。

4.2将现有的业务模式转变为自营实体模式

联合经营和资质套用是当前建企业常用的两种业务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进行营改增以后将会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导致建筑企业面临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风险,为此必须对现有业务模式进行调整,加强资质管理和限制资质共享,将业务发展模式转变为自营实体模式,比如采取联合体模式、集中管理模式和总分包模式。

4.3统一安排增值税管理工作

对增值税的管理工作是建筑企业内部一项重要工作,类似于收集业主的涉税信息。为此要各部门提高认识配合财务人员做好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明确企业各部门在增值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由企业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增值税下的管理要求编制标后预算,做好分包管理,如分包商的选择和信息管理;修订分包合同的模板以及修订承包管理制度等。

4.4加强企业对营改增税法的正确认识和信息化投入

(1)做好人员培训工作,提对营改增工作认识。当前任务之一是要让企业的工程造价预算者和财务管理人员认清营改增的意义,通过开展培训和研讨班的方式对企业管理层和一线工作者进行有关营改增工作的知识宣传,尤其是要重点对营改增工作中存在风险进行分析适应增值税政策之下的新经济环境。

(2)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了适应营改增之后的工作新环境,防范好建筑企业可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需要尽量取得增值税的进项税税额,从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手段着手做好企业各项合同的信息化管理,以提高企业的税务管控能力。

营改增实施细则例10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概况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财税[2011]111号”文,在上海等部分试点城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测算

建筑业按营业税征收时,税负包含:材料及机械包含的无法抵抗的进项税、建安营业税及附加。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为建筑业增值税及附加(材料及机械费的进项税此时可以抵扣)。一般情况下,建筑业中原材料约占工程总费用的40—60%,进项税约占总收入额的6.8—10.2%,加之转场运费、机械设备配件与修理等项目抵扣的进项税,其实际抵扣的进项税可能会接近或超过所需要缴纳销项税的11%税率,由此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减轻了。

此处以一个假设例来具体测算,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企业税负的变化。

假设某市某建筑公司承包一个施工项目,合同标价10000万元,该公司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年终,该企业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整个工程完全由企业独立施工完成没有进行分包或转包,假定当期收入中,购进并消耗的含税材料占收入总额的60%。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

(一)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

1、改变前,该企业应缴纳营业税,实际税负为:

应交营业税及附加=10000*3%*(1+7%+3%)=330(万元)

总产值税负率=实际缴税额/企业总产值=330/10000=3.3%,即企业的实际税负为含税总收入的3.3%

2、改为增值税后,实际税负为:

(1)假定购进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按17%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11%)*11%=990.99(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60%/(1+17%)*17%=871.79(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990.99—871.79=119.20(万元)

应纳城建税=119.20*7%=8.34(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19.20*3%=3.58(万元)

总产值税负率=(119.2+8.34+3.58)/10000=1.32%

(2)假定购进材料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11%)×11%=990.99(万元)

应纳城建税=990.99×7%=69.37(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990.99×3%=29.73(万元)

总产值税负率=(990.99+69.37+29.73)/10000=10.9%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在全部材料可以进项税抵扣的前提下,该企业的总产值税负率呈降低趋势。当然,如果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则企业的总产值税负率上升。我们可以通过测试,在假设材料价款占总价款60%的比重维持不变的前提下,采购材料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率高于67%时,企业总产值税负率低于3.3%,反之则高于3.3%,因此,要实现营业税转增值税后建筑企业的流转税税负下降,必须要求建筑企业购进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足够多。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

沿用上例,假定企业购进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大于零,无其他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因素,则:

1、改变前,在缴纳营业税情况下:

营业收入:10000万元;

材料费:6000万元;

其他成本费用:3170万元(按5%的销售利润率,倒挤计算);

流转税:33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00×25%=125万元

2、改为增值税后,所得税征税情况如下:

营业收入:10000—990.99=9009.01万元;

材料费:6000—871.79=5128.20万元;

其他成本费用:3170万元(在同等情况,沿用同营业税条件下的成本费用数据);

流转税:8.34+3.58=11.9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698.8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98.89×25%=174.73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随着流转税征税方式的改变,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49.72万元。

三、对建筑企业实务操作的影响

(一)对工程概预算构成及取费方法的影响

营业税模式下,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构成。上述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均为含税价。措施费及间接费、利润的取费办法: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2007)》,通用措施费,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按不同工程类别,采用相应的费率计列。

建筑安装工程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工程材料及施工机械费所含的增值税属于施工企业的进项税,可用于抵扣销项税,不应再计入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而通用措施费是以个别概预算工、料、机直接工程费乘以相应措施费率取定,因为料、机直接工程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通用措施费取费费率应相应调高。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是以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因为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为不含税价,所以相应的费率应相应调高。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程量清单价也应相应调整,即:直接工程费及措施费中的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应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相应调整取费基数与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相关措施费、规费等的取费费率。

(二)材料供货方的选择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甲供材料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在当时的前提下材料无论是甲供还是乙供,其税负是一样的。所以企业并不重视材料的选择方式。而现在由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其处理方式出现了差异,因此企业在将来的实务操作中,应更谨慎的选择合理的实务处理,以规避税负的上升。

例如:某建筑公司在某建筑项目上材料不含税总额为2000万元,其他工程成本为5000万元,假设甲供材料不再并入营业额计征增值税,则通过表1计算可以看出,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不同的材料供货方式导致公司承担的税负差异较大。

注: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材料甲供则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无法抵扣。若材料乙供,其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四、结论

综上所述,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变革,对于今后建筑行业的影响将是划时代的,无论从核算模式还是经营管理模式均对建筑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施工生产的各个环节。与此同时,这种影响也将直接或间接的对建筑行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产生一系列连锁的反应,尤其是会对下游依附于建筑施工行业的劳务服务行业、设备租赁行业、交通运输业等的市场占有进行重新洗牌,势必会加速国内建筑市场和材料供应市场的规范化建设。但同时“营改增”也是一柄双刃剑,对于不能尽快调整经营管理理念,改变传统经营管理模式的施工企业,将是关系到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生存的关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