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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制度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8 15:39:02

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例1

宪法宣誓制度,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体现,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宪法是党和全国人民集体意志的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依法治国必须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必须依宪执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宣誓正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最好体现,正如材料所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更有利于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综上,宪法宣誓对维护宪法的根本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照宪法,在宪法的基础上执行国家法律。宪法宣誓制度体现了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尊重和认同,强化对自身的约束,增加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就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牢牢把握依宪治国这个根本。依法治国的推进才能更加深入更加全面。

宪法宣誓制度例2

一、宪法宣誓制度效力的渊源

 

所谓宪法宣誓制度效力的渊源,是指宪法宣誓制度之效力产生的背景及动因。宪法宣誓制度的效力不是凭空出现的,在宗教信仰、道德自觉以及法律规范等方面都有其深刻的内在渊源。

 

(一)宗教信仰的形式支撑

 

“盖宣誓,源于宗教信仰,基于人类对神忠诚之精神而产生。”宗教信仰作为一种具有超越性的人生终极价值,深植于信仰者的心灵深处,为人生提供着终极的基础和价值体系中的“应当的应当”。信仰者对于世界和人生的理解的选择、价值标准的选择和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的选择都要受到宗教信仰的影响。宣誓作为宗教信仰的一种外化形式,是各种仪式上信仰者表明内心信仰的最为常用的方式。通过宣誓的庄重感和仪式感,能进一步强化宣誓内容在信仰者内心的神圣地位。而无论是东方社会,还是西方社会,宗教都曾在社会文化观念的形塑中扮演过重要角色,并成为各国文化最深层次的基因。与此同时,宗教信仰的外化形式——宣誓,也同宗教信仰一道,成为各国文化不可剥离的一部分。人们坚信,宣誓这一活动形式本身即是神圣的,通过宣誓表达出来的东西是不可违拗的——即使宣誓的内容不再是宗教信仰。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政教分离的现代化国家,也会借助于宣誓这一形式来强化和外化某种内在的理念,其中就包括宪法宣誓制度。由此,可以说,宗教信仰本身可能已经远离了政治,但其遗留下来的宣誓这一外化形式却已被借用到现代政治生活之中。

 

(二)道德自觉的内在驱动

 

如果说在前现代化时期,“人们发誓并不是出于道德的原因,而仅仅出于盲目的迷信”,那么在宗教及迷信思想已经式微的现代国家,宪法宣誓的基础则应为道德自觉。道德自觉是生活在一定道德中的人对自身道德的“自知自明”,具有自主认同性、自我批判性和自控性等特性。其中,自主认同性意味着每个群体都会形成特定的道德规范,而生活在群体中的个体则会建立起对本群体道德的自主认同;自我批判性意味着人们会不断审视和反思自己的道德缺陷,完成道德的自我扬弃;自控性则意味着人们能够基于自控和自我约束将道德的意识转化为道德行为,完成从意识到行为的“飞跃”。道德自觉的前述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其在指引人们行为的机理上与法律是不同的——其无需外在监督和强制就能让人们认同、遵守和践行特定的道德规范。由此,其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并成为宪法宣誓制度得以发挥效力的内在驱动力量。

 

(三)法律规范的外在约束

 

通过对世界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效忠、维护或捍卫宪法是所有国家宪法宣誓誓词的主要内容。宪法不仅构成了宪法宣誓制度的核心,也是宪法宣誓制度的正当性渊源。对此,我国的宪法宣誓誓词亦规定宣誓人要“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可见,遵守宪法的相关规定是对宣誓人提出的基本要求。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贯彻落实需要其他各部门法的细化和配合。由此,宣誓人遵守宪法也就意味着遵守其他法律规范,如果其违背了自己的誓词,则也同样会违反宪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并进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如果说宗教信仰和道德自觉为宪法宣誓制度效力的生成提供的是间接的动因的话,那么以宪法为首的法律规范提供的则是最为直接而有力的外在约束力。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应然效力

 

从应然上看,以宗教信仰作为支撑,以道德自觉作为内在驱动,以法律规范作为外在约束的宪法宣誓制度必然会引发特定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这些法律和社会效果的集中表现即是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效力。

 

(一)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转移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权力在不同政治主体和公职人员之间的转移和交接属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宪法性事件,需要履行特定的手续和程序才能让这一权力转移过程合法、严肃。在民主体制下,为了解决权力转移的合法性问题,各国宪法都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产生及其权力的取得都要经过选民或代议机关的选举或者有权机关的任命。然而,选举活动或任命行为解决的只是权力转移的实体性问题。除了实体性问题外,被选举或被任命的人员开始行使权力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等程序性问题也关乎权力的转移是否合法、严肃。我国在确立宪法宣誓制度之前,权力的转移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这就使得权力转移的完整程序并未走完,由此,也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获取的合法性不够充分。而宪法宣誓制度确立以后,借助宣誓活动的仪式性、程序性以及庄重性,可以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过选举或者任命获取的权力得到正式确认,选举或者任命等前置性程序也可由此得以终结。

 

(二)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

 

宪法宣誓誓词是一份宪法和道德的保证书,经过庄重的宣誓仪式,誓词所承载的道德和法律要求就会在宣誓者的身上生效,宣誓者有关自身职责和义务的承诺也会昭示于众。如果其违背自己的誓词,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惩戒。由此,经过宣誓后,在从内到外的双重压力下,宣誓者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会得以提升,在这种意识的作用下也会更加自觉的去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践行自己的承诺。

 

(三)促进宪法的贯彻实施

 

宪法的贯彻实施是个系统的工程,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对这一工程意义重大。具体有三:1.提升宪法权威。卢梭曾有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宪法宣誓制度让宣誓者以及普通公民都有机会经历或者见证宣誓仪式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可以感悟庄重、严肃的仪式所营造出来的尊重宪法的氛围,对宪法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也会由此得到提升;2.强化宪法适用。宪法适用是宪法贯彻实施的核心。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我国确立起宪法诉讼制度之前,民众很难实际体会到宪法的适用过程,其效力的发挥处于一种“润物细无声”的状态。而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则是宪法通过特定的仪式具体的适用,在这样形象化的适用中,民众可以感受到宪法效力的发挥以及宪法与宣誓个体的交互;3.落实宪法监督。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权和监督权,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也享有广泛的监督权。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可以让人民代表大会的任免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得到完善,并激发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热情。

 

三、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效力之不足及完善对策

 

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转移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进而促进宪法的贯彻实施,是宪法宣誓制度效力发挥的理想状态,也是我们确立该项制度的目标。然而,正如欧里庇得斯在其著名的悲剧《希波吕托斯》中所言:“我的舌头发了誓,但是我的心却没有发誓。”如果缺乏与其相配套的效力激发机制,宪法宣誓制度将演变成“走过场”式的形式主义。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尚处起步阶段,有关该制度效力的规定仍付之阙如。由此,在探究现有制度不足的基础上,寻找相应的解决对策甚为必要。

 

(一)我国宪法宣誓制度效力之不足

 

目前,我国关于统一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及根据该决定之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①纵观这些文件,虽然对宪法宣誓的目的、宣誓主体的范围、誓词、仪式组织者、宣誓的形式和程序等进行了大致地厘定,但与宪法宣誓效力有关的规定,则是缺失的。其具体表现有三:1.缺乏有关宣誓活动本身法律效果的规定。当宣誓人成功宣誓或者拒绝宣誓时,会分别对其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我国目前尚缺乏规定。2.缺乏有关宣誓失效的规定。当宣誓人在就职宣誓时出现了程序上的错误,使宣誓程序不成立时,会产生怎样的效果以及应该如何补救等,我国也未作出规定。3.缺乏有关宣誓失信的规定。当宣誓人宣誓就职后,在实际工作或生活中违背了宣誓誓词时,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我国的相关规定也是欠缺的。而这三项规定的欠缺,显然不利于宪法宣誓制度效力的实际发挥。

 

宪法宣誓制度例3

二、实质探求基于契约制度法律层面的宪法宣誓

1.一种“心理契约”宪法宣誓能够在宪法与宣誓人之间构建起一种“心理契约”。心理契约,顾名思义,是一种隐性契约,一种基于价值认同而对组织的承诺。公职人员的权力来自人民,并由宪法所赋予。对宪法宣誓,不仅是一种形式,而且是对宪法价值的认同、对国家和人民的承诺。忠于宪法、忠于人民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宪法宣誓的应有之义。宪法宣誓的过程就是宣誓者接受自我见证、内心见证、人民见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凝聚着信仰、荣耀和忠诚。只有内心的信仰和无形的契约才能让公职人员坚持保护公民权利的目标不动摇,切实履行好宪法赋予的权力,履行好自身的法定职责。一种“制度约束”宪法宣誓在我国不仅是一个政治名词,而且将成为一种制度规范。《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表明宪法宣誓绝不是心血来潮、一时冲动。党和国家领导人已充分认识到宪法宣誓作为一种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宪法的意义在于实施。实施宪法,最重要的是让宪法走下神坛,走进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内心。为此,第一步就必须要求被授予公权力者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向宪法宣誓。国外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践证明,宪法宣誓更多是一种制度约束。宪法宣誓制度明确要求元首等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向公民承诺。这能够从制度上约束公权力、对公职人员起到警醒和教育作用。

2.一种“宪法授权”我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权利,明确规定国家机构及其职责,明确授权于行使公权力者。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应。行使公权力,必须履行宪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向宪法宣誓,亦即向人民宣誓、许诺。公开的宪法宣誓制度有利于明确体现宪法授权,让公权力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中运行。这是社会和公民监督相关公职人员的开始。宪法宣誓意在使当事人清楚自身的权力从何而来及如何规范运行,谨记“诺言来之不易,誓言不可违背”。

三、途径思考建立和完善宪法宣誓制度尽

宪法宣誓制度例4

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前,必须在公开举行的就职宣誓仪式下,宣誓拥护或者效忠宪法的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在我国实践中相对鲜见。宪法宣誓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作为英国最早的成文宪法文件的《自由大宪章》第六十三条规定,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以宣誓的形式,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各条款。英王以宣誓的形式表明忠于大宪章,这一举动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萌芽。它意味着国家公职人员的就职往往与宪法宣誓相伴而生。这一制度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中得到沿袭。《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对美国总统的就职宣誓规定得十分明确。而第六条则规定了美国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的宣誓程序。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191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魏玛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联邦大总统就职时应对国会做出宣誓。自此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将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就职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

各具特色的各国宪法宣誓制度,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宪法宣誓制度将影响着一国的宪政建设。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宪法,或是组织法,或是公务员法中,都没有涉及公职人员就职时应当庄严宣誓忠于宪法的制度。仅在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一部分的《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有相关规定。追根溯源,我国实际早在民国时期就有此方面的规定。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启开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下法制化的轨道。遗憾的是,这一制度随着六法全书的废除而废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更是指出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再次重申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制度的安排要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要求,契合现代政治文明的前进方向。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应在这两方面规定性的辩证统一基础下向前推进。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全国各地迅速引起反响。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实行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各方面对此好评如潮。有关宪法宣誓的实践层出不穷,兹择要列举如下:

2014年10月30日,南京市鼓楼区新任28名法官和检察官手持宪法,面对国徽庄严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执法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2014年11月6日下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新任命的6名法官身着法官袍,手持宪法文本,高举右手,在该院党组成员、政治处长李明东的领誓下,面对国徽庄严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惜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

2014年11月11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4位新任职法官在宪法墙前庄严宣誓,立志维护宪法权威,永远忠于法律。这是该法院第一次组织新任法官就职宣誓。

2014年11月1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议案后,举行宪法宣誓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文监誓,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健领誓,两位人大常委会工委主任和区政府三位局长,面对国徽,手持宪法,在领誓人的带领下庄严宣誓:我接受任命,谨此宣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竭诚为福田区服务!这是深圳举行的首次宣誓活动。

2014年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下午9时,整齐洪亮的宣誓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厅内响起: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惜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最高检部分院领导、专职检委会委员和180余名最高检新任和新晋升的检察官,身着统一检察制服,面对宪法,高举右拳,庄严宣誓。当天14时许,最高法中区大法庭,在近200名社区群众、中高校学生、解放军代表和媒体记者的注视下,包括新任、新晋升法官在内的40余名来自最高法和地方法院模范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带领下,向宪法和国旗庄严宣誓: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惜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与此同时,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也都纷纷举行了宣誓仪式,以表达法官、检察官们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下述事例充分表明,我们已经认识到宪法宣誓不仅仅是公职人员誓言遵守宪法法律,致力于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承诺方式,而且通过庄严的宣誓仪式,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培育宪法至下的情感,更加尊崇、维护和捍卫宪法法律权威,更加坚定职业良知和法治信仰。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宣誓的过程使得公职人员本身被激发出对宪法的认同、依赖的情感,对宣誓的公职人员本人而言,通过宣誓使得对其的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的主动接受监督。在日后的执法过程中每每回想起庄重的宣誓过程,更能时时刻刻警醒自己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有的责任与担当。这与下述的培育宪法至下清感是一脉相承的。除此之外,对普通大众而言,更是一次宪法洗礼,是一种法治教育活动和警示活动。人民群众见证了这场神圣的仪式,内心升腾起对宪法的崇敬,从而自觉尊宪、守宪、维宪。宣誓制度无论是增强民众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还是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正如在谈到宪法宣誓制度时所说: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如今,在中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时机已经成熟,将宪法宣誓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成与完善

从世界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践来看,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成,主要包括宣誓的主体、内容(誓词)、时间、程序等几个方面。为避免橘生淮北位枳,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应当在借鉴外国法律制度有益成果的同时,结合本国实际,设计出科学合理、符合中国特色的宪法宣誓制度。

(一)宪法宣誓的主体

宪法宣誓的主体,即宪法宣誓人。构建宪法宣誓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宣誓人范围。当前,宪法宣誓人的范围需要在以下几种范围中确定。

1.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范围。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宣誓人的重点。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这里的选举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人民法院院长、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命的范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民银行行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务院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县级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法律用语中的决定任命有其特定的人员范围,比如,县级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根据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以下这部分人员属于决定任命的范围。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下这部分人员则属于任命人员的范围。因此,决定任命人员的范围,不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任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驻外全权代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不含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任命、决定的人员。

2.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范围。这个范围显然相对比较宽泛。其中的选举与下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范围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围完全相同,只是这里的任命属于广义的任命范围,既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人员,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包括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批准任命、任命、决定的人员等。

3.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与前述范围相比,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更加宽泛。通常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既包括人大及其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再比如,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对包括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在内的法官、检察官实行宣誓制度,而有的地方对书记员也实行宣誓。

4.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纳入宣誓范围。这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有人提出,我国的人大代表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间接选举是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属于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而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不属于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的范围。笔者认为,其一,我国的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不脱离原生产和工作岗位,都属于一种公职,一种国家职务,应当纳人宣誓人范围。其二,无论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还是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从民主选举和选举委托授权的角度讲,也应当纳人宣誓人范围。其三,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因此更应拥护和效忠宪法,不应被排除在宪法宣誓范围之外,从而实现依法选举和任命人员宪法宣誓全覆盖。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应当属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的范围,也不应被排除在宪法宣誓范围之外。

(二)宪法宣誓的内容

宪法宣誓的内容,即宪法宣誓的誓词。通过对世界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构成宣誓誓词的三个要素,分别是宣誓者应当承担的个人责任(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宣誓者的职责承诺(忠诚执行总统职务),宣誓者效忠的对象(维护、遵守、保卫国家的宪法和国家利益)。除此之外,关于宣誓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的性质,这就决定了宣誓内容应当与其职权对应,应当按照宣誓人的类型不同,设计和确定不同的誓词,更加突出职位特点和性质。具体讲,可以采取誓词通用语和誓词专用语相结合的方式。

1.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应当使用统一的誓词。例如国家主席、副主席应当强调效忠宪法、服从法律、维护民主和法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恪尽职守,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内容。例如,2014年3月17日,新当选的国家主席同志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下宣誓:我深知,担任国家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2.人大机关干部、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两院其他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可以分别使用相应的专用誓词。比如,人大机关干部的宣誓誓词,应当突出人民利益至下,一切为了人民的内容;政府组成人员的宣誓誓词,应当突出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法官、检察官的宣誓誓词,应当突出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内容。具体誓词可由下级机关统一确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使用的誓词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惜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最高人民检察院使用的誓词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惜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

这里仅就一般通用的宣誓誓词,提出建议稿如下:我宣誓:遵守和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宣誓人:。

(三)宪法宣誓的程序和方式

程序性保障是宣誓制度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宣誓制度应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公开、公正。

1.宣誓时间。宣誓时间应当在宣布依法选举和任命后,正式就职前。无论是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无一例外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在就职前进行宪法宣誓,表明效忠宪法的决心。

2.宣誓地点与场所。出于宣誓仪式庄重且易于举行等方面的考虑,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应当在人大议事场所举行;其他人员的宣誓仪式,可以在统一的场所进行,也可以在公务人员任职的机构进行。

3.监誓和领誓。可遵循谁选举(任命),谁监誓(领誓)的原则。人大选举的干部,宜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监誓与领誓;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干部,宜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誓与有关机关负责人领誓;其他人员由有关机关的领导人员或者负责人监誓与领誓。

4.宣誓流程。总结我国已有的宪法宣誓实践经验,宣誓流程可以参考如下:宣誓人面对国徽,手捧宪法文本,着正装。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正式开始后,由领誓人逐句领读,宣誓人复诵。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在誓词下签名。

5.宣誓有效期。宣誓有效期从宣誓人宣誓当天起,到宣誓人任职期满,转任,或免去现任职务之时为止。如出现届期内任职变动,则由任职变动后所在的机构重新举行宣誓。换届连任则由现任机构重新举行宣誓。

6.集体宣誓和单独宣誓。如果是集体举行的选举或任命,则应当集体宣誓。如果出现任职变动或者个别任命等这种人数较少的情况,则可举行单独宣誓。

三、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

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是宪法宣誓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障。我国宪法宣誓实践已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开展,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各地、各有关宣誓机关虽然对宪法宣誓拟定了实施意见和规范,但在操作下、细节下各不相同。为了保证宪法宣誓制度这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有效实施,待加强相关法治建设。为此,建议如下:

(一)抓紧制定宪法宣誓的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域外的宪法宣誓制度大多规定于宪法之中,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加强相关认法。或者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法》,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的原则、范围、内容、执行机关、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统一规定;或者通过分别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对中央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宣誓制度,做出相应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当在修改宪法时将宪法宣誓制度写进宪法。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宪法宣誓制度例5

一、宪法宣誓仪式是信仰和尊崇宪法的起点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是一种普遍采取的制度。中国要走向依宪执政的最大障碍,不在制度机制,而在人心、在精神、在思维、在理念上,因此,确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让任职的公职人员在第一时间从思想上、在观念上、在内心里、树立起信仰宪法、敬畏宪法的理念;是让初任职的公职人员率先树立宪法意识、遵守宪法章程、维护宪法权威,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铸造神圣的宪法信仰的认识起点和良好开端。为开启依宪治国、体现国家根本法权威尊严、激励和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宪法宣誓仪式是加强和巩固“宪法至上”理念的重要渠道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如天上的日月星空,是心中的神灵神圣。要让这样的理念深入人心,要有这样的情感皈依,宪法宣誓仪式是一个重要渠道。就像提出的那样:“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通过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宣誓,不仅让公职人员遵守宪法,依法行政,更能通过宣誓仪式的效应,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维护宪法,不仅仅是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护社会公道与秩序,更是维护心灵的神圣和精神的圣洁。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真正深入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层面,凝聚起依法治国的强大力量,使全民在思想意识和心灵深处,真正树立对宪法法律的尊崇和敬仰。

三、设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凝聚社会共识的有效手段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就是培育和塑造宪法文化,使全社会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权威而主动服从,真正将宪法作为其行为准则。不同阶层,不同政党,不同界别,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同诉求,只能在宪法的框架内表达与行动,只能在宪法的前提下寻求平衡,只能在宪法的原则上求同存异,和谐发展,共同进步。通过宣誓及其示范效应,让这样的理念成为不同群体的共识,在这种共识下,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团结一心,共谋发展,共求进步,让宪法真正成为凝聚人心、和合万物的精神纽带,成为百川灌河、万众一心、共创美好未来的发展动力。

四、宪法宣誓是国家公职人员对社会的一种郑重承诺

誓词是沉甸甸的诺言,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70个字的宣誓词,蕴含着无比丰富的信息,字字都是一种晓谕和鞭策,时刻警醒着国家公职人员为何要忠于宪法的道理:“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宪法被公认为国家和政府的“政治圣经”,是人民颁发给政府的“营业执照”,而庄严肃穆的宣誓仪式,能为国家公职人员营造出浓重的神圣感,激发和强化他们内心深处对宪法的敬畏感、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鲜明的宣誓仪式和强烈的自我暗示,唤发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让宣誓者把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承诺公开化,将会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时刻受到誓言和自身道德良知的约束。通过看得见的仪式,让这种仪式化的、有秩序的语词和行为向宪法宣誓,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培养被任命者对宪法法律的敬畏感,强化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展示权力源于宪法的精神逻辑,建构出对宪法的权威尊崇。

五、在文化意义上,宪法宣誓还提供了一种普遍的社会文化认同

宣誓人会因为想到表过态、宣过誓而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誓言,个人境界要求得到极大提升,意识到宪法是构成国家共同体的最大共识,是必须遵循共同的文化价值规范和权利规范。在一次次宪法宣誓的文化浸润下,会积攒越来越多激活宪法、忠于宪法、运用宪法的诉求和能量,增强全社会依据宪法观察分析社会的思维习惯,有助于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因此,宪法宣誓仪式就是一次很好的宪法教育活动,通过宣誓人的示范效应有助于宣誓人和公民更好地认知宪法,从内心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寄托,使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成为公民的共同文化心理:不仅需要在行为上遵守、捍卫宪法,更应在内心形成宪法信仰。

宪法宣誓制度例6

一、宪法宣誓仪式是信仰和尊崇宪法的起点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是一种普遍采取的制度。中国要走向依宪执政的最大障碍,不在制度机制,而在人心、在精神、在思维、在理念上,因此,确立宪法宣誓制度是让任职的公职人员在第一时间从思想上、在观念上、在内心里、树立起信仰宪法、敬畏宪法的理念;是让初任职的公职人员率先树立宪法意识、遵守宪法章程、维护宪法权威,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铸造神圣的宪法信仰的认识起点和良好开端。为开启依宪治国、体现国家根本法权威尊严、激励和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宪法宣誓仪式是加强和巩固“宪法至上”理念的重要渠道

 

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如天上的日月星空,是心中的神灵神圣。要让这样的理念深入人心,要有这样的情感皈依,宪法宣誓仪式是一个重要渠道。就像提出的那样:“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通过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宣誓,不仅让公职人员遵守宪法,依法行政,更能通过宣誓仪式的效应,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维护宪法,不仅仅是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护社会公道与秩序,更是维护心灵的神圣和精神的圣洁。只有这样,才能使宪法真正深入贯彻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层面,凝聚起依法治国的强大力量,使全民在思想意识和心灵深处,真正树立对宪法法律的尊崇和敬仰。

 

三、设立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凝聚社会共识的有效手段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就是培育和塑造宪法文化,使全社会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权威而主动服从,真正将宪法作为其行为准则。不同阶层,不同政党,不同界别,不同利益集团的不同诉求,只能在宪法的框架内表达与行动,只能在宪法的前提下寻求平衡,只能在宪法的原则上求同存异,和谐发展,共同进步。通过宣誓及其示范效应,让这样的理念成为不同群体的共识,在这种共识下,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团结一心,共谋发展,共求进步,让宪法真正成为凝聚人心、和合万物的精神纽带,成为百川灌河、万众一心、共创美好未来的发展动力。

 

四、宪法宣誓是国家公职人员对社会的一种郑重承诺

 

誓词是沉甸甸的诺言,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70个字的宣誓词,蕴含着无比丰富的信息,字字都是一种晓谕和鞭策,时刻警醒着国家公职人员为何要忠于宪法的道理:“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宪法被公认为国家和政府的“政治圣经”,是人民颁发给政府的“营业执照”,而庄严肃穆的宣誓仪式,能为国家公职人员营造出浓重的神圣感,激发和强化他们内心深处对宪法的敬畏感、认同感和归属感。通过鲜明的宣誓仪式和强烈的自我暗示,唤发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的忠诚和信仰。让宣誓者把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承诺公开化,将会产生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时刻受到誓言和自身道德良知的约束。通过看得见的仪式,让这种仪式化的、有秩序的语词和行为向宪法宣誓,表示其会如何对待责任和职权,培养被任命者对宪法法律的敬畏感,强化被任命者对自己的约束,展示权力源于宪法的精神逻辑,建构出对宪法的权威尊崇。

 

五、在文化意义上,宪法宣誓还提供了一种普遍的社会文化认同

 

宣誓人会因为想到表过态、宣过誓而提醒自己应该履行自己的誓言,个人境界要求得到极大提升,意识到宪法是构成国家共同体的最大共识,是必须遵循共同的文化价值规范和权利规范。在一次次宪法宣誓的文化浸润下,会积攒越来越多激活宪法、忠于宪法、运用宪法的诉求和能量,增强全社会依据宪法观察分析社会的思维习惯,有助于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激励其忠于和维护宪法。因此,宪法宣誓仪式就是一次很好的宪法教育活动,通过宣誓人的示范效应有助于宣誓人和公民更好地认知宪法,从内心产生对宪法的情感寄托,使尊重和维护宪法权威成为公民的共同文化心理:不仅需要在行为上遵守、捍卫宪法,更应在内心形成宪法信仰。

 

六、通过宪法宣誓可以形成一种道德约束力

 

宪法宣誓主体几乎涵盖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普泛的约束性。一切国家权力都来源于宪法,必然要效忠于宪法。借助于宪法宣誓,让宣誓主体懂得权力的合宪性来源,清除权大于法的传统残余,寓意权力主体服从于宪法统治,从而在形式上纠正千百年来的权力错位。彰显宪法包含着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应忠于宪法的义务,预示着宣誓者正式走进宪法这个“铁笼子”,并始终受“铁笼子”的约束。宣誓也意味着国家官员正式开始履行职权和每项职务行为都要有宪法的依据,出现问题首先要着眼于宪法上的评判,一旦出现违宪行为就会受到不信任、问责等各种手段的制裁和追究。因此,宪法宣誓制度的逻辑结果,必然是对宣誓主体执政行为的宪法评价和监督,是对违反宪法和誓言行为的责任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权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因自觉接受权威而主动服从,真正将宪法作为其行为准则和道德约束。

 

宪法宣誓制度例7

从2016年1月1日起,无论是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还是基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时都要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乃九鼎重器,如何真正通过宪法宣誓对特定的公职人员形成法律和道德约束,有一个内化于心、外化与行的长期过程。

 

宪法宣誓成定制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决定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明确了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组织方式、基本规程等。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有评论认为,决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开启了依宪治国新阶段。

 

笔者查阅新闻报道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时,对誓词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比如说,方新委员建议,将誓词中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拥护”一词改为“忠于”或者“尊重”。还有一些委员建议,将“履行宪法职责”改为“履行法定职责”。辜胜阻委员则建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这些意见得到了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由一开始的65个字,增加到70个字,彰显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理念。

 

知名评论者傅达林认为,誓词从“拥护”宪法到“忠于”宪法,境界要求得到极大提升,不仅需要在行为上遵守、捍卫宪法,而且更应在内心形成宪法信仰。

 

湖南办法注重实施

 

按照决定的要求,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来制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负责组织起草《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征求了省直单位、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意见、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宪法宣誓有关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5年11 月23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除了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宪法宣誓誓词的原文,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宣誓活动的组织、关于宣誓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场所、宣誓人站位和着装等问题。

 

《办法》对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全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获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有人提出,宪法宣誓是否包括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的人选?2015年11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刚在向常委会会议作《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说明时指出,由于这些人选都是依法从机关副职领导人员中被推选或者决定为人选的,在担任副职领导人员时已经进行过宪法宣誓,没有必要在推选、决定其为人选后再次进行宪法宣誓,外省通过的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也没有要求人选进行宪法宣誓的规定。

 

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分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分别在各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一府两院”进行。《办法》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组织在本次会议上进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当次会议上进行;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两院”自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均由“一府两院”分别组织宣誓仪式。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后如何进行宪法宣誓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没有明确规定,外省也没有统一做法。王刚主任在说明中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类似问题的请示中,同意只有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才能进行宪法宣誓。针对宪法宣誓的场所问题,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同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在最近召开的一次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王刚说,鉴于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已移交湖南省管理,以及省在部分设区的市的管理区设立了人民法院,相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也在一些地方设立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考虑到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宣誓制度适用具体范围和规程中,与通用的表述相比,增加了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其他法官、检察官”, 明确宣誓仪式同样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其在本院就职会议上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要素做了原则性规定,如宣誓的形式可以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形式,宣誓人或者领誓人要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国徽等,但对领誓人的产生没有明确,对宣誓人的站位、着装等也没有规定。湖南省的实施办法进行了细化规定,在进行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中指派1人领誓。进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对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领誓人站在宣誓人前方,面对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宣誓人应当着正装”。笔者查阅百度百科,其解释为:“正装就是正式场合的装束,而非娱乐和居家环境的装束。如西服、中山装、民族服饰等。”

 

宪法宣誓探路者的历练

 

其实,在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前,湖南省不乏先行先试的探路者。张家界市永定区较早开展向宪法宣誓。2008年2月,在永定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由该区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和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命的24名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均身着正装,手持宪法,由区人民政府区长领读誓词。永定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向宪法宣誓由此发端。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郑遐耀告诉笔者,七年来,永定区有近300名国家工作人员宣誓后就职。同时,加强任后监督,督促国家公职人员践行誓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以后,湖南省各地纷纷开展向宪法宣誓。

 

笔者做了一番统计,此间,宪法宣誓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国家宪法日组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0多位经州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在州委书记叶红专、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武长的带领下,向宪法宣誓。在2015年的国家宪法日,由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近300人集体向宪法宣誓。常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举行了集体向宪法宣誓活动。郴州市的一些县、市、区以及宁乡县、道县、吉首市等地,举行了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向宪法宣誓。

 

另一种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2014年12月,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召开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新当选镇长、副镇长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6月,在益阳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新当选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许显辉和3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向宪法宣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5 年有7名新当选的乡镇长在人大会议上向宪法宣誓,成为湖南省在人大会议上开展向宪法宣誓的先行者。衡阳市、益阳市、郴州市以及长沙市岳麓区、湘潭市雨花区、湘乡市、衡东县、常宁市、湘阴县、澧县、临武县、宁远县、溆浦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花垣县等地,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了新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

 

这些探路者为建立和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提供了历练,营造了声势,彰显了宪法威仪。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各地的实施办法,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向宪法宣誓统一“格式”。

 

2015年11月11日,“天下人大是一家”微信群热议宪法宣誓时,“风飞杨”提出,“宣誓和任命书颁发,逻辑上哪个在先哪个在后?我倾向于先发任命书,后宣誓。”宪法宣誓制度不可能规制所有细节,实施办法还有待于实践完善。

 

宣誓最早起源于古老的祭祀、宗教,宣誓人庄严表示将信守承诺。否则,将受到惩罚。

 

宪法宣誓制度例8

中共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政治文明的当务之急是“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此,必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通过制度设计、创新来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的权利。这些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必然要求。

制度建设不仅要扬其所长,更要补其所短、补其所缺。笔者认为,尽快建立政治宣誓制度,将有益于政治文明的建设,并能刷新政治人物及中国政府的公众形象。

一、中外宣誓制度的历史回顾

宣誓仪式或制度在世界文明古国早已存在。我国《尚书》记载了先秦时期战前举行誓师的活动,如《泰誓》、《牧誓》、《甘誓》、《秦誓》等。中国历代帝皇登基时也要举行宣誓仪式,祭拜天地、诏告天下。在流传至今的古代法典中,几乎都有宣誓的规定。如《摩奴法典》第八卷第109条规定:“在没有证人的案件中,法官不能彻底了解真理在诉讼两造中哪一造时,可利用宣誓取得认识。”在文明古国中,对宣誓最为重视的要数罗马帝国,法律还将宣誓分为任意宣誓、强制宣誓和请求宣誓。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

但是,古代社会的宣誓要么带有宗教或神秘色彩,要么局限于法律诉讼过程中。近代随着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广泛传播,宪政、人权观念的逐步得到确立,在西方民主国家逐步形成了政治领袖向公众宣誓效忠宪法和忠于国家的制度,使宣誓制度成为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自然与宪法相伴而生。1215年英国诞生的最早的成文宪法《大宪章》,通常被称为现代宪法的雏形。英王约翰以宣誓的方式表示遵守《大宪章》的规定,这可视为宣誓忠于宪法这一制度的渊源。近代宪法则直接因袭了这一制度。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

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竭尽全力,恪守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6条规定:

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一切行政和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其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对宣誓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政治宣誓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近代中国致力于建立政治宣誓制度当首推孙中山。1912年1月1日孙中山的南京原两江总督衙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在总统府内举行庄严简朴的就职典礼,徐绍桢担任司仪。典礼开始时,鸣礼炮21响。17省代表公推山西代表景耀月致颂词。孙中山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启开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誓词如下:

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1]

孙中山旋即发表了《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相当于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是强调“五个统一”,即民族、领土、军政、内治和财政之统一)和《告全国同胞书》,宣告中华民国成立。1月3日,各省代表联合会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8日黎在武昌宣誓就职。

数千年来,王侯将相,或篡权夺位,或跪拜在皇帝脚下,哪有对国民宣誓!他们总是自以为“天子”,对天父发誓。孙中山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此举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在孙中山时代,政治宣誓虽未能成为制度,但孙中山的示范作用已使得政治宣誓为国人所接受甚至推崇。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上了程序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宣誓条例》计11条,分别对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在训政时期县下的官员称为自治职员)、教职员参加宣誓的级别、誓词、仪式等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自乡长或镇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职,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2个月内补行宣誓[2]。1946年12月25日“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48条对总统宣誓的誓词作了明确的规定。誓词如下:

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二、建立宣誓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因受前苏联宪法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4部宪法均无有关宣誓的规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宣誓、诉讼过程中的律师或证人宣誓等已逐步为国人所接受。

例如,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均对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基本法》第10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

1997年和1999年,广为国人所关注的港澳特首的宣誓就职典礼,曾给国人以强烈的冲击,其在国人心理上的示范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1998年3月19日,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朱镕基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所讲的“一个确保、三个到位、五项改革” 和“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一往无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誓言,给全国人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今年3月18日,温家宝总理在履新记者招待会上讲:“我深知人民的期待,我绝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一定要以人民给我的信心、勇气和力量,忠实地履行宪法赋予我的职责,殚精竭虑,鞠躬尽瘁,不负重望。” 从言语上看更带有宣誓就职的意味。

其间,地方行政首长当选后,通常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致辞、记者见面会、或接受媒体的采访的方式来发表“施政演说”,其内容是感谢属地人民的信任,不辜负人大代表的重托,接受选民的监督,恪尽职守,埋头苦干,鞠躬尽瘁,以及本届政府任期内的目标或工作重点等。此种形式与内容其实已带有宣誓就职的意味。

在有些行业,宣誓或成为制度,或正在尝试。如一些地方法院已启用了律师或证人宣誓制度,或法官与检察官宣誓就职。如,2003年1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法官检察官,履新者首次举行宣誓仪式:

我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惩治犯罪,维护稳定;清正廉明,恪尽职守,接受法律和人民的监督,为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一切。[3]

2002年8月6日,国家人事部组织来自中央国家机关43个部门的500多名新录用公务员举行宣誓仪式,向祖国和人民庄严宣誓: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宪法,忠于政府,忠于人民;依法行政,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爱岗敬业,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4]

青岛市在2001年教师节建立“教师宣誓制度”;次年9月29日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国家公务员面对国旗宣誓的制度。

凡此表明,宣誓活动亟待规范,并上升为制度。

三、建立宣誓制度的构想

在我国建立政治宣誓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将政治宣誓列入立法议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已成当务之急。建立政治宣誓制度应将其视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容之一。

按照国际惯例,政治宣誓制度应以宪法的权威将其确认,或制定专门的宣誓规制,明确规定宣誓的主体、宣誓的程序、主持宣誓的机构、誓词等。

在国家一级,宣誓的人可以包括国家正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副委员长、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正副主席,一府两院的正副首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可向全国人民宣誓,一府两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正副委员长可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誓。

中央部委首长和地方一府两院的首长的宣誓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加以规定,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统一的《宣誓法》。

誓词可根据宣誓的主体而定,但“恪守宪法,尽忠职守”,应是所有宣誓者宣誓的内容。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誓词应当特别强调代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容;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的誓词应当特别强调代表人民的内容;中央部委首长和地方领导人的誓词除了恪守宪法的内容外,可增加结合本职岗位的内容。

诚然,宣誓是一种形式或符号,就像法官穿法袍、敲法槌一样,但政治宣誓又不仅仅是一种符号,其意义至少有三点:

首先,宣誓制度有助于确立宪法至上的权威。领导人通过宣誓,做守宪、护宪的表率,同时也能唤起公民对宪法的崇敬和公民的主人翁意识,使宪政民主逐步落到实处。

其次,宣誓制度有利于强化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进一步落到实处。在行政首长的任期内,宣誓者和选民都将对任职者的誓言与施政目标给予极大的关注,并在任期届满时要求宣誓者兑现承诺。

再次,宣誓制度可以对宣誓者产生积极的心理暗示。宣誓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借助他人暗示、自我暗示和社会监督,把外在的法律规范、职业要求内化为个体的需要,变“你必须怎么做”为“我一定怎么做”。正如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宣誓仪式的一位宣誓人所言:“举手宣誓让我明白自己身上的责任和使命。从现在开始,我就不再是一位学生,而是人民公仆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爱岗敬业,全心全意人民服务。”[5]

注释:

[1] 《临时大总统誓词》,《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2年,第1页。

[2] 《宣示条例》,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下册,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第12-13页。其文官誓词如下:“余敬宣示: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妄费一钱、妄用一人,并决不营私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宪法宣誓制度例9

一般来说,宣誓者都是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公职人员,如国家元首、议会议员、总理或首相,各级行政官员、司法官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

美国宪法规定,除总统当选后执行职务前必须宣誓外,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和所有行政、司法官员,都应当宣誓拥护宪法;挪威宪法规定,国王执政时应立即向挪威议会宣誓;新加坡宪法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议会宣誓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

各国就职宣誓的誓词主要以效忠宪法为主要内容。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对总统宣誓的誓词做了规定。规定如下:“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尽最大努力恪守、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德国宪法规定,联邦总统在就职时在联邦议员之前宣誓,誓词之一就是维护宪法;比利时宪法第80条规定,“国王就职的誓词为:我宣誓遵守宪法及国家的法律,维护国家的独立与领土完整。”

受在民和议会政治的影响,绝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就职宣誓要在议会举行,以显示对人民的尊重,如意大利宪法规定,共和国总统于就职前,要在国会两院联席会上,宣誓忠诚共和国,并遵守宪法。约旦国王即位时,必须在国民议会会议上,宣誓尊重和奉行宪法并忠于国家。

也有的国家受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精神的影响,他们的宪法确认在法院或法官面前进行宣誓,如美国总统宣誓就职时,所有法官皆可受理宣誓事宜,但通常由联邦最高法院首法官担任总统就职大典的见证人。

在我国,据媒体报道,早在2005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便提出了建立国家宣誓制度,制定“宣誓法”的建议。

“宣誓不仅是一种就职仪式,而且应当是国家公职人员任职的一项法律程序。建立国家宣誓制度,有利于强化宣誓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力属于人民的主体意识,也有利于促进宣誓人遵守宪法和法律。”周洪宇认为,建立国家宣誓制度有利于昭示人民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也有利于公职人员启动内心的道德资源,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利益。

2009年初,时任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的律师卫爱民向海淀区人大常委会提议,新任命的“一府两院”官员需就职宣誓。他认为,这一仪式的核心在于,强化被任命者“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意识。

不到一个月后的2月13日,卫爱民的提议被审议通过为《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就职宣誓的决定》。决定提出,今后依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通过任命后,适时进行就职宣誓。

这在北京属首创,并在当天便由新任命的海淀区副区长、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部分列席人大代表和旁听群众的面前举行就职宣誓。

2014年10月28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宣誓制度例10

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行,意味着自2016年1月1日起,从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人,到普通的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就职时都需左手抚按住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面对人民、公开庄重诵读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对比过去誓词草案,全国人大此次做了三处重要改动:一是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拥护”改为“忠于”,“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属于从“态度”到“信仰”的转变;二是将“自觉接受监督”改为“接受人民监督”。

 

强调了监督的主体是人民;三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明确了尊重宪法是包括但不局限于共产党人的事业目标,而是整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

 

全国人大此举意义非凡,不独彰显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价值,影响亦更加深远。

 

约信曰誓,一诺千金,这是中国古人对宣誓的认知。宪法宣誓作为舶来品,民众往往只把它看作一种仪式,其实,它还具有法律化功能。宪法作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约法,意味着所有公职机构的权力合法性都由宪法授予,权力主体需服从宪法统治,权力的来源是人民,表达了主权在民的理念。

 

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宣誓忠于宪法,是权力低于法律的公开表达。所以,宪法宣誓制度首先是一份法律化的契约,它是公职人员与民众订下的一份忠于宪法义务的公开协议。

 

宪法宣誓的逻辑结果,必然是对官员执政行为的宪法评价和监督,是对违宪和违誓行为的法律追究。

 

宪法宣誓作为一种公共政治仪式,不仅是一种有象征意义的表达,还是法律展示其客观、公正与神圣所必须的程序。

 

有法学家强调,法律不只是进行立法、判决、执法的一整套规则,它还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及解决纷争与创造合作的重要程序。法律仪式越庄严,民众通过法律所体验的价值也越神圣。

 

宪法宣誓这一仪式本身,构建了一个宪法与权力和宪法与民众、权利之间的公共交流空间。它让国家公职人员理解到:权力必须受到宪法原则的约束,同时也受到公民权利的限制;强化的是所有公民对宪法的信仰,确立的是宪法权威及对主权在民理念的社会认同。

 

从某种角度看,宪法宣誓作为一种公共仪式,至少可成为宪法信仰文化的起点,不仅能激发宣誓者对宪法神圣性的认知与依赖,还会成为每个有权利意识的公民个体的尊严与归属。

 

从政治意义看,宪法宣誓表明了一种社会共识,从官员到民众,都意识到宪法才是国家共同体最重要的共识,是一切权力与权利之源,是所有国民必须遵从的价值规范。

 

它使宪法之治,从过去模糊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明确的法律义务,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逐渐形成一种尊重和信仰宪法的社会文化氛围。

 

当然,宪法宣誓只是宪法实施的起点,更关键的还是违宪审查和监督制度及宪法解释机制的建立。

 

宪法宣誓能否塑造公民对宪法的信仰,关键在于官员们能否兑现自己的誓言。言行一致是所有宣誓的底线,既然官员履新已公开对宪法宣誓,民众就有了据此监督其执政行为是否合宪的理由。

 

官员只有意识到面对宪法的誓言是“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宪法才能真正实现从虚法向实法的进化。之所以先推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责任追究制”,正是对权力违宪的预警、审查与监督。当政府或司法部门出现违宪行为,当公民权利真的被侵害时,纪检和宪法可从行政和法律两方面对权力进行责任追究,为公民提供保护。

 

宪法宣誓是公职人员对权力走进宪法“笼子”的公开表态和承诺,但能否真正走进“笼子”,并始终受“笼子”的约束,才是人们关注的宪法宣誓的终点。

 

众所周知,尽管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目标,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对法治维护主体的法官和律师进行行政干预甚至蛮横打压的情况。

 

这对宪法精神与原则造成伤害——无论是出于维护宪法与法治原则考虑,还是从公权监督的角度,或从维护不同阶层民众的权利看,法官和律师制度都是宪法的保卫者,是实现依宪治国与法治的前提。

 

法官与律师一样,共同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以期让所有公民都实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的法治目标,并防止司法者对法律的认知偏差与司法腐败的发生。

 

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司法行动,或一场公正权威的审判活动,有时比宣誓仪式更能让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洗礼与教育。而维护法官和律师的正当权利,也是对宪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的捍卫。只有这样,宪法精神与价值才能在一个社会中得以体现。

 

宪法是国家的灵魂,是一切权力和权利的灵魂,也是治国安邦之纲。尊重宪法就是尊重国家的灵魂,是所有公职人员最重要的操守。在有了宪法宣誓之后,只有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实施的践行,才能让中国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真正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