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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体育教案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6 16:05:51

三年级体育教案

三年级体育教案例1

教学内容:武术

1

课时

课题

侧踢腿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90%的学生掌握侧踢腿的要领与要求。

技能目标:70%的学生能熟练的掌握,表现侧踢腿的技术动作。

情感目标:培养学生专注认真,克服困难的意志品质

教学重难点

重点:侧面踢腿的由区到伸

难点:身体平衡

教学准备

操场;40腿靶

教学课时

1

教学过程

二次备课

室内部分

室内播放李小龙的侧踢视频、成龙侧踢视频、散打比赛侧踢视频等。

同学们

刚刚的动作帅不帅?

想不想学?

那么我们今天就来学习这个动作

课堂常规

整队集合,检查人数

介绍课堂常规

师生问好。

呼口号

“振兴中华,弘扬武术”

教学活动

准备部分

活动1【活动】热身

原地徒手操

(每节都为4x8拍)

1、扩胸运动

2、振臂运动

3、体转运动

4、手腕及踝关节运动

活动2【活动】动作版喊数抱团

在喊数抱团的基础上加上限定条件,比如说,弓步3

即是3人做弓步围成圆,高抬腿5

即是5人围成圆做高抬腿等等。

基础部分

活动3【练习】侧向提膝练习和脚踝控制练习

侧向提膝练习,注意身体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提膝状态下,控制脚的形状成脚外沿对外,左右交替

活动4【练习】侧踢腿练习

1、两人一组,一人练习侧踢腿,一人侧面保护。

2、侧踢腿空击练习

3、侧踢腿击靶练习

结束部分

活动5【活动】放松

八段锦第6节和第8节动作

“双手攀足固肾腰”和“背后七颠百病消”

有节奏的搓揉腿部

活动6【作业】总结和作业

课堂小结

下蹲练习和提膝练习

1、培养学生勤于思考的能力。

2、培养学生自我表现的能力。

3、培养学生自我评价的能力。

4、培养学生公平竞赛的理念。

三年级体育教案例2

完善推行《年级工作考核方案》、《班主任工作考核方案》、《精神文明班考评方案》,建立班级考核内容及指标体系,促进班级管理工作;以习惯养成教育为落脚点和突破口,指导各年级组分年级段进行习惯养成教育,逐步形成良好班风、校风。

二、主要工作任务

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1)在教师队伍特别是班主任队伍中实行“绝不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承诺。

(2)在班主任队伍中开展“我尽我责”的教育活动,倡导每位班主任都要尽心尽职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按时坐班,深入了解班情,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处理班级问题,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

2、班主任培训工作

有针对性对班主任进行管班培训,尤其是对小学部班主任的培训工作,从管班方法和工作态度两方面入手,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跟踪、监督、引导、评估,促使小学部班主任工作效力有所提高。

3、班级管班工作,规范完善三个考核方案,并认真实施。

(1)《年级组长工作考评方案》

(2)《班主任工作考评方案》

(3)《精神文明班考评方案》

4、习惯养成教育

(1)小低年级组以《入学宝典》学习习惯为重点,逐条训练。

(2)小中年级以日常行为规范、课堂纪律、课间秩序、专心听讲、在家自学为重点,长期坚持训练。

(3)小高年级以日常行为规范、自觉学习、勤奋学习为重点。

(4)初一年级以行为规范、学生常规、听讲、复习、预习等习惯为重点。

(5)初二年级以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课外阅读、行为规范为重点。

(6)初三年级以行为规范、勤奋好学,主动学习为重点。

5、学年末开展“优秀年级组长”、“优秀班主任”评选活动;学期末开展“三好学生”、“文明学生”、“优秀班干部”评选活动,进行奖励。

6、家长学校工作

(2)组织召开家长会一次。

7、结集印制有关班主任工作制度和要求,组织全体班主任学习,提高班级管理水平。

8、安全工作

(1)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日”活动(每周一),开展禁毒防毒、水土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安全事故防范管理制度、安全事故问责制度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3)组织法制教育活动。

(4)严格执行保安值勤制度,加强学校保卫工作。

三、具体活动安排

8月份:组织初一新生军训。

9月份:(1—4周)

1、 开学教育、稳定秩序

2、 安全教育

3、 组织学生看电影

4、 “精神文明班”月评小结

5、 检查各班级学生仪表着装。

10月份:(5—9周)

1、 组织新分配老师、新调入老师学习

2、 启动初二年级的课题研究

3、 安全教育

4、 “精神文明班”月评小结

5、 家长学校开课

11月份:(10—13周)

1、 中段考迎考工作

2、 组织召开家长会

3、 法制教育

4、 组织学生看电影

5、 “精神文明班”月评小结

12月份:(14—17周)

1、 家长学校活动

2、 课题研究阶段小结

3、 交通安全教育

4、 精神文明班月评小结

1、 期末迎考

2、 评优奖励

3、 安全教育

三年级体育教案例3

2000年12月,高教司发出了“关于开展高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教高司[20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①。新乡医学院贯彻“通知”精神,开展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已有十个年头,回顾这些年来开展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的历程,总结开展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的经验,遵循教育技术能力培训顺利、成功进行的客观规律,对于我们在新的起点上不断提高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开创教育信息化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良好的培训环境

1.成立专门的教育技术培训机构。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成立专门负责教育技术培训的部门——课件制作室,是新乡医学院的一项明智之举;每学年都要开展多媒体软件设计大奖赛更是对于全校教师的一种激励政策。组织上的协调和充足的经费是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条件。

2.硬件设施的配套。学校最早建设的是学生机房,主要从事计算机基础课的教学。后来各系部都配备了电脑,建起了多媒体教室、语音室。现在,学校已经将所有办公室、教学楼、实验楼、家属区全部连接起来,构建了资源库、邮件系统、电子备课平台、综合管理等平台服务器。建立了办公、管理、教学一体化的校园网络系统。

二、合适的培训内容

中国教育技术协会2001年通过的《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等级培训大纲(试用稿)》②把高等学校教育技术培训分为三个级别,培训对象分别是普通教师和具有学科教学经验和教育技术基本理论知识,愿意从事教育软件设计和网络课程设计的教师。培训内容分别是基本理论和技能、一般原理与基本技术、网络课程与开发。

根据新乡医学院的实际情况,结合《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等级培训大纲(试用稿)》,我们决定采取分层分级培训模式。培训级别分为三个等级:初级、中级、高级,另外设需求班,满足教师的个性化需求。

1.初级班。主要是面向新入职教师和现代教育技术能力比较薄弱的教师。培训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教学论、学习理论和信息技术教育应用等理论;②多媒体教学设备的操作与使用;③最简单的课件制作软件PowerPoint。

2.中级班。面向的对象主要是已经取得“新乡医学院教育技术培训初级班合格证”的教师,或者是虽然没有参加初级班的培训,但是已经具备初级班结业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的教师。培训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教学设计理论;②二维动画制作软件Flash;③高级多媒体课件制作软件Authorware;④图片处理软件Photoshop;⑤计算机系统维护知识。

3.高级班。培训的对象是已经参与过前面的培训并通过考核,或者是具有较高现代教育技术能力的教学一线教师。高级班是一种高层次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①多媒体素材的采集与加工;②网络课程制作(Dreamweaver);③三维动画制作(3DMAX);④Blackboard教学管理平台。

4.需求班。高等医学院校教师的职业学科特色比较强,追求专业化,所以对于不同的教师来说,他们对于培训内容都有不同的要求。为了满足教师的特色化的需求,学校每年都下发《教育技术培训内容需求统计表》,将教师的需求融入学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的总体设计中。

三、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不同级别的培训班虽然面向不同的对象,并且培训内容不同,但教学方法都以“案例教学法”为主。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在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不像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是一位很有学问的人,扮演着传授知识者角色。③这种方法起源于1920年代,由哈佛商学院所倡导,当时是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形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通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案例教学法到了1980年,才受到师资培育的重视,尤其是1986年美国卡内基小组提出《准备就绪的国家:二十一世纪的教师》的报告书中,特别推荐案例教学法在师资培育课程的价值,并将其视为一种相当有效的教学模式。在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中,“案例教学法”可界定为培训者与被培训者直接参与、共同对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教学案例进行讨论、反思并实践的教学方法④。

案例教学法的优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鼓励独立思考。案例教学的稍后阶段每位学员都要就自己和他人的方案发表见解。通过这种经验的交流,一是可取长补短、促进人际交流能力的提高,二也是起到一种激励的效果。一两次技不如人还情有可原,长期落后者,必有奋发向上、超越他人的内动力,从而积极进取、刻苦学习。

2.重视双向交流。在案例教学中,学员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他认为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他还要经过缜密的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他的方案随时由教师给予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员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

四、严格把好培训的质量关

1.严格的考核制度。每期培训结束,受训教师都必须参加结业考试。考试采取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相结合。理论考试主要是考查教师对于教学理论、学习理论、教育技术理论及各种软件的基本操作掌握情况,每场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题形式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和简答题。操作考试的形式比较灵活,主要是综合考查教师对于所学理论和操作的综合运用。题目一般是要求教师结合自己的专业,设计和开发一节课内容的多媒体课件或者一门网络课程(网络课程可以只把大的框架搭建好),其中要求用到所学的软件。

2.开展多媒体教学软件大奖赛。为了使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得到有效应用,学校每年都开展多媒体教学软件大奖赛。大奖赛设PPT课件、Flash课件、网络课程、视频剪辑四类,每个类别都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另外还设有组织奖和最受学生喜爱作品奖。获奖作品由学校直接报送参加该年度省级多媒体教学软件大奖赛。通过举行多媒体教学软件大奖赛,教师的多媒体课件制作水平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得到提高,同时促进信息技术与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进一步整合,推动教育技术在高等学校中的有效应用。

注释:

①李玉环,陈庚,金以娟.高校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状况分析与探讨[J].现代教育技术,2007(2):84-87.

三年级体育教案例4

考务安排

注:2014届初三学生已在初二年级参加的生物、地理考试分数仍按原方案计入中考总分;体育考试满分40分,安排在2014年4月进行。

记者从南京中考改革2014年过渡方案中发现几个明显变化:

一、“赛程缩短”,笔试从原先的3天半缩短为2天;“场次项目缩减”,笔试场次从原来的7场减少为6场,2015届初三学生的生物和地理取消了;

二、“方式灵活”,中考生物、地理将采用在线网络考试方式进行,而体育考试将引入智能测试器材。

“过渡方案变化可以用笔试天数缩短、笔试场次科目减少、考试方式改变来概括。”市教育局负责人介绍。

一位资深教育专家分析,此方案适用于2014年初三年级学生参加的中考和2014年初二年级学生参加的生物、地理考试(俗称“小中考”),称为“过渡方案”有三个原因:首先,要延续原中考方案中生物、地理“小中考”的前置规则设定,即考试结果计入中考总分,并且两门学科的分值在总分中的权重不能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中考的总分不宜改变;其次,此时初三上学期学习已过半,简单删减考试科目会影响学校已经安排好的正常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的稳定;第三,教育部和省高考改革方案正在研究制定中,在高考方案没有定论的前提下,明确改革方案的“过渡性”是一种务实的且对学生负责任的态度。

三年级体育教案例5

江苏南京2014年中考改革方案公布近段时间以来,经过多方调研,南京市中考考试方案改革已是箭在弦上、势在必行。南京市教育局在此前召开的新闻会,正式公布了南京中考南京市中考改革2014年过渡方案。据介绍,2014年6月14日至15日(双休日),初三学生参加六场笔试。语文(满分120分)、数学(满分120分)两场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英语(满分120分,含人机对话考试3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思想品德与历史(合场合卷、开卷考试,满分各为60分),考试时间为100分钟;物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化学(满分80分)考试时间为60分钟。取消2015届初三学生在初二年级(2014年)参加的生物、地理全市统考,由各区在初二年级下学期的期末考试时间进行考试,采用合格/不合格的评价方式,考试成绩不计入中考总分。从南京中考改革2014年过渡方案中发现几个明显变化:“赛程缩短”,笔试从原先的3天半缩短为2天;“场次项目缩减”,笔试场次从原来的7场减少为6场,2015届初三学生的生物和地理取消了;“方式灵活”,中考生物、地理将采用在线网络考试方式进行,而体育考试将引入智能测试器材。(详解见 “2014年中考十问”。)“过渡方案变化可以用笔试天数缩短、笔试场次科目减少、考试方式改变来概括。”市教育局负责人介绍。一位资深教育专家分析,此方案适用于2014年初三年级学生参加的中考和2014年初二年级学生参加的生物、地理考试(俗称“小中考”),称为“过渡方案”有三个原因:首先,要延续原中考方案中生物、地理“小中考”的前置规则设定,即考试结果计入中考总分,并且两门学科的分值在总分中的权重不能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中考的总分不宜改变;其次,此时初三上学期学习已过半,简单删减考试科目会影响学校已经安排好的正常教育教学组织工作,不利于学校教育教学的稳定;第三,教育部和省高考改革方案正在研究制定中,在高考方案没有定论的前提下,明确改革方案的“过渡性”是一种务实的且对学生负责任的态度。记者注意到,南京中考改革2014年过渡方案将笔试时间提前到了14日、15日两个双休日。“放在双休日,可谓一石三鸟。”一位教育专家分析:“首先,家长不用请假接送孩子考试;其次,双休日人少车少,考生进出考场更方便安全;另外,考点学校也不必调整课程影响教学了。”据了解,南京市教育部门前后酝酿一年多,近期密集召开了17场座谈会,不仅邀请了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初高中校长、教师、学科教研员、考试研究专家、教育测量专家等业内人士,还邀请了学生家长、学生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行风监督员、网友代表等各界人士共200余人参加座谈讨论。 “这份改革方案既切实减轻学生的负担,让学生增加了选择性,又缓解了家庭和社会的压力。” 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方案的形成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市教育部门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式和高效务实的工作态度。”另据了解,2014年南京市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出台。体育考试内容将按今年3月份的内容执行,即第一选项为3分钟跳绳或 1000米跑(男生)、800米跑(女生);第二选项为50米跑或立定跳远;第三选项为投掷实心球或引体向上(男生)、一分钟仰卧起坐(女生)。 “2014年体育考试项目的设置不仅增加了学生的选择性,”南京一位体育特级教师表示:“同时为引导学生更加注重体能锻炼,还体现出从侧重技能考核到侧重体能考核的转变。”

三年级体育教案例6

近年来,随着教育形势的不断发展,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局在全面总结前几轮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教育改革和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工作要求,对《市中小学第三轮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方案》作了修订,制订了《市中小学第四轮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方案》。

一、制订目的

坚持教育为本,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严格规范办学行为,落实省市有关“减负”规定,切实减轻义务教育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不断更新办学理念,鼓励学校创建特色项目和形成办学特色,促进学校个性发展和多样发展;注重学校内涵发展,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以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促使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我市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教育现代化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既是星级学校督导评估的依据,又是全面考核学校办学水平的依据。

三、工作要求

本方案公布后,各校要认真组织学习评估方案,切实制定第四轮争创规划,通过开展争创活动促进学校发展。

凡要申报星级或升级的学校都应成立由校长负责的自查自评小组,发动全校师生参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认真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和申请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学校概况、第三轮督导以来工作的主要成绩和经验、各项指标达标情况,目前存在的不足及今后的打算。自评报告和申请报告一式二份送市教育局督导法制科(从2012年开始,自评报告和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局督导法制科)。

督导评估将采取校内评价和校外评价相结合,广泛听取学校师生评价、家长评价、镇(街道)领导评价、社区群众评价,综合各方意见后写出督导评估报告,认定星级级别报教育局行政、党委审核后发文公布。对督导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被督学校在书面报告接到后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措施报告送督导法制科。督导法制科在两年后组织复评。

四、评估内容:本方案指标体系分A、B、C三级指标,中、小学设A级指标5个,B级指标16个,C级指标27个。指标体系中设10个指标为星级学校的必达指标(B1、C1、C8、C10、C12、C17、C19、C20、B13、B14)。具体内容详见中、小学评估指标体系。

中小学上星级的级别分为:一星级学校、二星级学校、三星级学校、四星级学校四级。由一星级学校逐级向上递升。

新办的标准化学校,办学成绩突出者经过预评可适当跳级评定,但最多跳一级。

各星级学校的评定标准:

四星级学校:

1.获三星级学校后,经两年复评继续保持者。

2.10个必达指标必须有8个A档。

3.A1、A2、A3、A4、A5内各指标均达到B档以上,且A5指标特色明显,上级教育部门和社会对学校的特色项目或办学特色认可度高。

三星级学校:

1.获二星级学校后,经两年复评继续保持者。

2.10个必达指标均达到B档以上,其中必须有8个A档。

3.A1、A2、A3、A4、A5内允许有1个指标C档(其中A5指标必须B档及以上),其余各指标须达到B档以上,且A5指标特色比较明显,上级教育部门和社会对学校的特色项目或办学特色认可度比较高。

二星级学校:

1.获一星级学校后,经两年复评继续保持者。

2.10个必达指标中必须均达到B档以上,其中必须有5个A档。

3.A1—A5内各指标允许2个C档,其余B档以上。其中A5指标:学校办学特色虽尚未凸显,但已经开展特色项目创建工作。

一星级学校:

1.10个必达指标中至少8个B档,其余2个C档以上。

2.A1—A5内20个指标达B档及以上,其余均在C档以上。

五、评估原则和申报程序:在评估中坚持方向性、法规性、科学性、一致性、公正性、民主性原则,采取以定性为主,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自评为主,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形成性评定为主,形成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指标体系中各项指标评估等级为A、B、C、未达四个等级。

六、评估工作安排

2015年底前,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完成第四轮督导评估。2015年开始,对本轮未申报星级(或升级)的学校,将由督导法制科统一安排,按新方案普督一遍,符合保持称号的继续保持称号,不符合原星级别的给予降星级或取消星级。

七、奖惩规定

1.凡评定为星级学校,由市教育局挂牌,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全市绩效工资总额中划拨。每上一个星级的学校,增拨一次“星级奖”,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人均1100元的标准(全市在编教师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平均值)核拨,“星级奖”由学校进行考核发放。

2.在教师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教师评先推优指标分配时,按星级给予优惠体现。

3.上星级学校评定之日起两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继续保留其星级学校,并继续享受星级学校待遇,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星级称号及其享受的星级学校待遇。

4.上星级的学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定单位应撤销其星级称号及其享受的星级学校待遇。

①评上星级后,连续三年教学质量差,二星级学校未达全市中等水平的,三星级学校未达中上水平的,四星级学校未达上等水平的。

②在招生、考试中严重营私舞弊受到查处的。

③师生因犯罪而被刑事处分的。

④发生恶性安全事故,影响极坏,责任主要在校方的。

⑤严重违反省、市有关规定,受到查处的。

三年级体育教案例7

中图分类号:G807.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6-1487.2016.01.006 

体育中考是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当前学生体质整体现状和社会发展总体趋势制定的一项考试制度,其主旨在于通过应试的形式来激励学生树立现代体育意识,培养体育习惯,减轻学生学习压力,促进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引起社会对学校体育的关注和对体育锻炼的重视,为社会发展培育更多合格的人才。[1]目前,各地区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制定有相关的体育中考方案,并将成绩计入中考总成绩。此举让体育中考受到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也对现今初中学校体育教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自开展体育中考以来,体育中考方案不可避免地对初中体育教学形成强烈的导向作用,每一次体育中考方案的调整都将导致初中体育教学在某种层面上的变革。历经了多年“摸着石头过河”的尝试和积累,体育中考方案逐渐完善和合理。特别是对体育中考成绩进行多元化评价方案的提出和实施,使其对初中体育教学的发展产生积极且科学的导向与促进。 

广州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在教研改革上也一直稳步向前。本研究通过对2013年度广州市体育中考方案引入多元化评价后初中体育教学进行理论探讨,试图解读本次方案调整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和有益成效。 

1   广州市体育中考新方案中体育考试评价的多元化 

1.1 2013年广州市体育中考政策调整 

在每分必争的升学考试中,纳入中考成绩后的体育中考往往可能改变考生的命运,因而2012年12月4日出台的2013年广州市体育中考新方案立即牵动了十一万多考生的神经。[2] 

根据《二〇一三年广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体育考试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方案》)此次考试政策较之前作相应调整:首先,考试分值结构进行调整。体育中考划分统一考试与体育素质综合评价两个部分,总分为60分,其中,统一考试40分,体育素质综合评价20分。其次,考试项目调整。考试项目调整为必考项目(女子800米跑、男子1000米跑)加选考项目(立定跳远、三级蛙跳、一分钟跳绳、投掷实心球、推铅球,五选一)。必考项目变短跑为中长跑,选考项目由之前的10多项减少为“五选一”,考核更加强调体能和跑、跳、投等基本能力的训练。此外,项目评分标准调整。今年各考试项目的评分标准由原来的满分120分改为满分100分。[3] 

1.2广州市体育中考体现评价多元化 

由广州市教育局下发《新方案》和稍后出台的《二〇一三年广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体育考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们可以明显地觉察到新的体育中考在考试评价方式上所做的重大调整。评价变片面的“终结性评价”为更为科学的“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其中,终结性评价:1.必考项(女生考800米跑、男生考1000米跑)占20分;2.自选项(五选一)占20分,共40分。过程性评价:1. 体育课成绩10分。2. 体育运动技能7分。3.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3分。[4] 

多元化评价模式抓住了素质教育的内涵,体现出素质教育全面性、基础性、个体性和主体性的特点。[5]此次体育中考评价方案正是认识到之前的不足,一改此前以中考成绩决定一切的一元化评价的做法,从综合素质评定、学业水平测试、中考科目考试三方面对学生的体育成绩实行综合考核的多元化评价。 

2   体育中考多元化评价对初中体育课堂教学的导向作用 

2.1重新正视课堂教学的重要地位 

新的体育中考方案所提出的多元化评价模式,打破了以往仅以一次考试成绩衡量学生体育优劣的做法,过程性评价的加入,让初中体育课堂教学的地位重新得到重视。依据《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初中体育课成绩占体育中考成绩10分。2013年根据初二年级体育课成绩给予评分,满分为10分。自2014年起计算初一、初二年级体育课成绩各5分。 

首先,这一分值的出现更为公平地将中考成绩与体育课堂教学相结合,公正、现实、人性化。它杜绝了以应试为导向,不重视学校体育课堂教学而将体育课直接简化为应试指导的现象。不以竞技体育的评价体系来左右体育课堂教学,让体育课回归到“健康第一”的科学途径上,激发运动兴趣,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意识;以学生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关注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确保每个学生受益。[6]身体素质出色的学生不能因为运动成绩出色而忽略体育课,体质条件不突出的学生也能通过按时出勤、认真学习和锻炼获得分数。 

其次,新调整的项目和评分比例使体育课教学更为重要。必选项目的中长跑相对于以往的短跑来说,对体能和心理品质要求更高,需要学生通过课堂学习来掌握技巧、积累经验、锻炼意志。自选项目逐年减少至5项,对学生的体育基础素质和技能要求的结合要求更高,使课堂教学地位显得尤为重要。过程性评价中的“体育运动技能”项设定为7分。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施“体育、艺术2+1项目”的通知》(教体艺厅〔2011〕4号)及相关实施方案,对一些运动技能进行测试,合格得7分,不合格得4分,没有参加测试者得0分。项目为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毽球、游泳、跳绳等8项。2013年只测试1项,从2014年起测试2项运动技能。基本运动技能的课堂教学尤其重要。 2.2课外体育活动的必要性增强 

体育锻炼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一次性进行的几项运动成绩测试也并不能就此决定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的形成与否。体育中考方案的改动主要目的是引导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课和课外体育锻炼为主旨,让学生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改善身体健康状况,并强化终身体育锻炼的意识。从理论上说,终结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是达到上述目的的一个理想途径。这一多元化评价方式让初中体育课堂教学地位彰显的同时,也使课外体育活动开展的必要性展露无疑。 

从终结性评价内容看,必考项目变短跑为中长跑,日常锻炼积累因素大于个体天赋差异;选考项目由之前繁杂的选项变成立定跳远、三级蛙跳、一分钟跳绳、投掷实心球、推铅球等“五选一”,这些项目是跑、跳、投和技能习得较为紧密的选项,课外练习十分必要。从省内媒体的采访中,可以看到相关专家对此也持有相同的意见。[7] 

从过程性评价内容看,“体育运动技能”要求从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毽球、游泳、跳绳等8项中选测,这些项目非常适合课外体育活动开展。并且,《新方案》和《实施意见》关于“体育运动技能”规定:在初中阶段代表学校运动队参加区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区级比赛前三名或市级比赛前六名或省级以上比赛前八名的学生,在提供秩序册、成绩册、奖状等证明材料基础上,可直接获得7分。这将会极大地刺激并鼓励学生的体育比赛参与。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3分,及格以上得3分,不及格得0分。2013年只计算初三年级成绩,从2014年起要计算初中三年的成绩。要想拿到这3分,教师和学生恐怕都要重视课外体育活动和平时体育锻炼。 

可以说,中考方案多元化评价的出现,有力地解决了“体育课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培养运动技能与发展体能相结合”。[8]这与体育课程改革的方向完全契合。 

2.3全面促进学校体育的教学成效 

从以往经验看,单一的只重视结果的教学评价常常给教师和学生双方都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影响教学成效。教师迫于“应试指挥棒”形成的压力,在学校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中时时放不开手脚,无法将提高学生成绩和开展积极教学合二为一。只重视学生知识领域变化,而忽视情感领域、学习技能的变化。这表现在体育教学中就是偏重于体育技能的传授,但忽略学生情感因素的调动、心理健康的培育和锻炼意识的形成。[9]而学生也很难将自己的运动参与兴趣与中考成绩提高做到相得益彰,喜爱体育却厌恶体育课。 

新中考方案多元化评价的调整,让教师的注意力从原本单纯的应试中解脱出来,给了他们更高的教学要求。由于需要对整个初中阶段的学生体育素质综合评价,教师将注重学生的全面体育表现,通过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客观、详实地记录学生的体育学习情况,以此为依据形成学生阶段性体育素质综合评价,与将来的毕业、升学挂钩。这种过程性评价符合课改的要求,可以通过它对学生初中三年的体育学习、锻炼有一个较客观、全面地了解,同时还要关注到学生情感态度和心理健康的评价。[10]多元化评价令学生不必再有因一次考试结果而决定成绩的担心。无论身体条件如何,都必须认真地参加体育学习、身体锻炼,同时能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取用来应试的运动项目。体育教学、运动参与、体质锻炼多位合体,去除了考试的偶然性,促进了学生身体、心理的双重健康。可见,体育中考多元化的评价无论是对教学主导的教师还是对教学主体的学生来说都具备积极的意义。 

3   结论 

2013年开始实施的广州市体育中考新方案是广州市相关部门经过长期调研和深思熟虑后得出的,它通过对考试项目调整、减少选考项目、增加体育素质综合评价等,对考生体育中考实行多元化评价。这种终结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的考试评价模式,消除了以往以一次考试决定考生命运的弊端,使学校体育得以摆脱应试束缚,重新回归到“健康第一”的正确路径,与体育课程改革方向相吻合。在此导向下,初中学校体育课堂教学的地位将受到正视和尊重,课外体育活动、课外体育锻炼、课外体育比赛将备受关注,学校体育的教学成效将得到全面提高。希望每位从事初中体育教学的工作者都能对此保持足够重视,抓紧进行学习和探究。 

参考文献: 

[1]  杨贵仁,盛志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7:72. 

[2]  邓仲谋.中考体育四变,个个牵动人心[N].广州日报,2012-12-05:8. 

[3]  广州市教育局.二〇一三年广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体育考试方案(征求意见稿)[EB/OL]. 广州市教育局,http://gzedu.gov.cn/gthd/zqyj/201211/t20121130_21423.htm. 

[4]  广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三年广州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体育考试实施意见[EB/OL].广州市教育局,http://gzedu.gov.cn/gov/GZ04/201301/t20130125_22011_105.htm. 

[5]  魏鹏飞. 新课程理念与体育教学多元化评价模式[J].辽宁教育研究,2006(3):111. 

[6]  黄海镝. 体育教学多元化评价体系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5):76-77. 

[7]  李珍.广州中考体育新政:中长跑标准略低于京沪羊城晚报[N].羊城晚报,2012-12-12:B6. 

[8]  翟晓玲. 体育中考有关问题研究[J].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9(12):94. 

三年级体育教案例8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二、 入学

第三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学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小学按40—45人编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 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四《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

第十条 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 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四、转学和借读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市区(含三个办事处、开发区)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毕业年级不允许转学。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市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条 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必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的由普教科)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上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 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四条 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示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六、退学、辍学

第二十六条 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第二十七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月底,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升级、跳级

第二十八条 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 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八、毕业

第三十一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确定其达到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蓍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 普通小学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教育管理部门或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小学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市教育局普教科验印后一式三份,市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存一份。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六条 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进行,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兑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十二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乡(镇)的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助性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年级体育教案例9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二、入学

第三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学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小学按40—45人编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四《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

第十条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 特长 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 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四、转学和借读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市区(含三个办事处、开发区)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毕业年级不允许转学。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市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条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必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的由普教科)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上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四条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 请示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六、退学、辍学

第二十六条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第二十七条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月底,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升级、跳级

第二十八条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八、毕业

第三十一条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确定其达到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蓍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普通小学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教育管理部门或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小学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市教育局普教科验印后一式三份,市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存一份。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六条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进行,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兑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任何学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十二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乡(镇)的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年级体育教案例10

第二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入学

第三条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月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学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小学按40—45人编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四《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

第十条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

第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四、转学和借读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市区(含三个办事处、开发区)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毕业年级不允许转学。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市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条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必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的由普教科)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上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四条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示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六、退学、辍学

第二十六条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第二十七条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月底,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升级、跳级

第二十八条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八、毕业

第三十一条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确定其达到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蓍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普通小学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教育管理部门或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小学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市教育局普教科验印后一式三份,市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存一份。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六条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进行,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兑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任何学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十二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乡(镇)的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