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担保申报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1 16:33:02

担保申报材料

担保申报材料例1

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退出工作。

第四条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

第五条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六条设立担保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市州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县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第七条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其中。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且具备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公司制担保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

担保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信用担保业务。或者从事相关行业工作3年以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人员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具备2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

第八条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要求外。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还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设立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设立的必要性、市场分析、资金筹措、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部门设置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事项)

三)章程;

四)公司制担保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八)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信用报告(法人股东还需出具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十)拟设立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条担保机构拟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报送: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担保机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设立担保机构须持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的担保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分立或合并;

四)变更总部或分支机构注册地;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出资人或股东;

七)修改章程;

八)调整业务范围;

九)变更组织形式。

担保机构变更事项涉及注册登记事宜的按规定向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申请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变更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经营情况;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具备决策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对变更事项所做出的变更决议、决定及相关证明性文件资料;

六)公司制担保机构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担保机构应自收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机构终止:

一)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二)担保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的

三)担保机构资不抵债。依法实施破产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终止。应向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后到注册登记等机关办理注销等手续。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一)解散决定、撤销决定或破产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四)清算方案;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方案;

七)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终止。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担保机构出资人不得分配机构财产或从机构取得任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其债务清偿计划和其他清算事项的执行。担保责任解除前。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申请设立、变更及终止。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在收到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申请报告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延长10日。

第十九条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担保机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依法予以取缔。

二)弄虚作假。经发现并予以核实后。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骗取设立的担保机构。收回经营许可证。

担保申报材料例2

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on tax-exemption application of imported instrument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i Liangjun, Chen Xuehui, Chen Yaoxi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510006, China

Abstract: The situation tha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s carried out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ve been analyzed comprehensively. Moreover, further study has been done on the imported cargos, especially tax-exemption instrumentation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hen, duty guarantee process has been put forward to simplify the exemption application procedure in order to shorten the time of customs clearance.

Key word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tax-exemption imports; duty guarantee

1 高校进口科教用品的一般操作流程

1.1 科教用品减免税审批依据

科教用品减免税审批依据主要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11年第63号令——《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免征税规定》),63号令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第45号令作了适当修改,并就海关实施《暂行规定》和《免征税规定》的有关办法和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示。63号令首先明确了科教用品免税政策的受惠对象为“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并在第三条(二)中指明包括“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63号令是高等院校进口科教用品申请免税的根本依据。

2008年12月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并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79号令明确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的具体工作程序。

1.2 进口科教用品办理免税证明所需的材料

根据海关总署《减免税审批指南》要求,办理科教用品《征免税证明》所需材料如下:

(1)按规范填写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

(2)按规范填写的《科教用品免税申请表》一份;

(3)完整的进出口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商品清单)、发票各两份;

(4)外商开具的发票(俗称形式发票)一份;

(5)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进口协议书》正本一份;

(6)货物说明书及图片(即货物介绍彩页);

(7)《进口科教用品用途说明》一份;

(8)如进口货物属“进口许可证”控制商品,还应提供其复印件一份;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3 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申报要点

在高校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各个环节中,进口免税申报是相当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整个采购流程的效率和到货时间,稍有失误甚至会招致严重的法律纠纷,故应加以重视。

1.3.1 科教用品免税政策的正确解读

高校进口科教用品享受国家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学校购买进口的货物都能享受免税优惠,63号令中明确规定免税科教用品应符合“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家明令禁止进口或不鼓励进口的和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均不能按科教用品免税。同时,明显与学校办学性质不符的货物也不能取得免税进口资质,如音乐类院校进口生化仪器类货物时不能获得免税资格。

1.3.2 用途及原理如实申报

海关对于每件正常进口商品都会进行归类,确定商品编码,而归类时最主要的依据是商品的工作原理、功能及用途。海关将根据归类的结果确定所进口商品能否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如实地描述科教用品的工作原理及用途是免税申请成功的关键。

1.3.3 免税申报材料完整提交

确定科教用品税务编码后,形成齐备的申请材料是申报成功的必要条件。根据海关进口商品分类和报关指南,商品归类后便可以查到其进口时所需的全部材料。例如:传感器需要提供具有重量信息的装箱清单;机电设备需要机电批文;无线电发射设备需要广电总局的无线电发射许可证等。因此,采购员必须在报关之前准备好所需材料,以提高仪器设备进口效率。

2 办理免税进口的辅助办法

2.1 先入关后补办的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除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并经海关总署批准外,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可见,先缴税入关后补办免税申请的做法是不允许的,所以寻找可以提高货物通关效率的措施必须在现有法律条例框架下进行。根据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虽然不能后补免税申请,但可以通过税款担保的方式提高货物通关速度。

2.2 税款担保的操作方法

根据广州海关2002年第12号公告(以下简称《12号公告》),广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对有关通关担保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12号公告》第三条之(一)的第3,4点: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正在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手续,先予放行货物的。以上两种情况经海关批准后可接受担保。

高校进口科教用品前可以向海关申请逐票担保和总担保两种形式。

逐票担保指在未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前,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货物的,逐票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

具体操作如下:

(1)收发货人填写《企业以保证金(函)逐票担保申请、审批表》一份;

(2)各级海关按海关经办、科长、处级领导三级审批制进行审批并确定保证金金额;

(3)现场海关向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收发货人凭此收据到海关财务部门或海关指定银行缴付保证金;

(4)收发货人将海关财务部门或银行回执交回海关进行保证金核注操作;

(5)保证金退保或转税后,收发货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证金收据》(留存联)交回海关进行保证金核销操作;

(6)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时限为6个月。

一般来说,对于业务量不大的情况,多用逐票的形式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申请。除了逐票担保外,对于业务量繁多的收发货人或进出口公司或报关公司,还有专门的总担保程序节约货物通关时间。

总担保指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后,海关在担保有效期内,在税款缴款书已打印、尚未核注前为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自理或报关的所有单票税款金额不超过担保总额的应税进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的一种通关便利措施。也就是说,收发货人在海关担保有效期内不必逐票交纳税款作为担保,而改为以企业的资质和信用向海关承诺的简化程序。因为总担保对于收发货人或报关公司有更高的要求,故总担保仅适用于在广州关区注册备案且从该关区口岸申报进出口货物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①经广州海关评定的A类企业;②连续6个月无拖欠海关税费及其他违法记录以及新注册备案的B类企业。

具体操作如下: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进出口货物总担保申请表》正本一份;

(2)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以批准海关为唯一受益人的担保函正本或者担保人提供的符合《海关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

(3)《工商营业执照》(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企业报关注册证明书》(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广州海关总担保证书》(验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综上所述,收发货人可以依据《12号公告》中第十九条的第(二)款向海关提出凭税款担保先放行货物入关的申请,再完整办理货物的免征税手续。可以有效提高货物的通关效率,减少货物到岸而免税及报关的手续拖延所产生的仓储及其他费用。

3 办理税款担保通关的分析

3.1 时效性

按照海关的业务规范,高校按常规途径办理进口免税申请,自资料齐全之日起15个工作日海关可以出具科教用品《征免税证明》,但往往时间多花在资料准备上,节点有二:一是海关对申请材料上进口货物的细节描述有严格要求,而且这种要求会随着国家对免税进口货物政策而相应变化,而高校所需要的进口仪器多种多样,采购业务员不可能深入了解每一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及用途,于是只能求助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专业工程师,如此往复的咨询核实耗时较多。二是海关的业务及管理对象是学校一级法人,因此所有递交海关审批的申请材料均要加盖学校公章才有效。一般来说,作为学校的二级部门要使用法人签章都有一套严格的规范流程,此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参考以上情况,向海关递交《企业以保证金(函)逐票担保申请、审批表》以及交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手续也会耗用一定的时间。通常,货物在到达目的地口岸后将有一定时间的免费仓储时限以便于货物转运,但如果由于进关手续延期,将产生惊人的仓储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办理税款担保尽快通关就显得尤其重要。所以时效性是办理税款担保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申请手续所耗费的时间可以在业务精通和经验积累后得到有效减少。

3.2 工作量

税款担保是在缴纳税款作为担保后通关的一种便捷做法,但具有免税进口资格的高校在仪器设备进口通关后重新办理或继续办理免税进口手续,显然会增加办理科教用品免税进口手续的工作量。所以,应在提高通关效率和增加工作量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做到正常免税申请与税款担保提速通关相结合。

4 结束语

进口免税是国家支持科研和教学的一种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免税这一政策为学校节约经费。向海关申报免税进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有较高要求,同时这项工作也需要学校行政部门、用户教师、供应商等多方协作,提高免税申请工作的实际效率。

为了有效提高高校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入关速度,除了在海关办事程序上寻找方法外,在高校内部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省内进口货物审批程序上寻求合法合规的简化手段也很重要。只有从每个环节中不断优化完善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简便可靠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 周荣政.地方高校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实践与思考[J].实验室技术与管理,2007,24(2):159-162.

[2] 徐春生.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的另一途径[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2,21(3):129-131.

[3] 王慧,管志远.高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工作研究与实践[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0,27(9):216-218.

[4] 游栋明.完善高校政府采购的探讨[J].实验室技术与管理,2005,22(3):130-133.

[5] 贾延江,林明河.仪器设备进口免税工作的探讨[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7,26(5):103-105.

[6] 曹海勇,宋菲.《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规范填报的探讨[J].中国医学装备,2010,7(9):42-44.

担保申报材料例3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的原则

为引导、支持、鼓励医疗卫生领域科技人员加强科技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市科技局设立了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作为一般性科技计划项目(有应用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助的项目)的一项补充,采取市科技局立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保障实施的原则。

2、科技创新的原则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选题必须围绕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战略,符合相应行业操作与管理规范,有利于推动医疗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提升医疗水平。项目研究内容应具有新颖性与创新性,研究成果具有指导临床或应用临床的作用。优先支持技术先进、应用前景广、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研究或应用项目。

3、资源整合的原则

鼓励市属及县(区)医疗卫生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药企业开展联合研究,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优先支持围绕“公益、共性、关键”技术进行产学研合作开发和集成创新的项目,以及技术创新人才培养项目。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市科技局申报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医卫人员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内部评审并推荐(县、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项目由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及受理申报材料;市科技局批准立项下文;双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共六个基本程序。

申报单位要严格把关,对所申报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等内容要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在报送材料时提交推荐汇总表和评审推荐意见,作为立项参考依据。

四、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要求

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市属、县(区)医疗卫生机构,驻昌高校、部队附属医院,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民营医院等单位。申报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包括:较强的科研能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能力,自筹、配套相应的科研经费能落实到位等条件。

2、项目组负责人要求

项目组第一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并具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科学意识。

项目组负责人,已申报并立项了当年的一个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再申报当年的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对于承担了我市科技计划项目,正在实施或实施完成但未鉴定或验收的项目负责人的新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3、项目研究内容要求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的选题要围绕我市人口与健康急需解决的医疗技术难题、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和市卫生系统“三名工程”建设的要求。项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清晰、预期成果先进、应用前景广阔、社会效益显著,有助于提高医疗卫生行业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经检索查新,显示国内有技术要点完全相同研究文献报道,研究结论已经明确了的研究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虽有技术要点完全相同研究文献报道,但在不同对象或扩大范围内推广应用,改进临床操作技术的项目除外)。

申报书中对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的描述需要明确具体,即要有定性的阐述,也需要有定量的参数。

4、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括:《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科技查新报告》和相关附件证明材料。使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一式6份。经所在单位评估审核后,按归口渠道和规定时间报市科技局,同时报送申报项目的汇总表和推荐意见。项目申报(合同)书可到科技信息网下载。

5、申报时间要求

指导性科技计划(医疗卫生领域)项目实行集中申报,每年两批次。第一批申报时间为3月1日-5月31日,第二批申报时间为8月1日-10月31日。

五、项目的实施管理

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纳入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配套相应的研究经费、提供实验设备、研究场所等方面的保障,经常性督促检查项目执行,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和合同要求完成。

项目执行期以计划下达之日为始,原则上不超过3年,研究内容与项目组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各项目组须在项目实施期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单位科教科提交《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再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科教科统一收集后,报送市科技局。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因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和科研内容作重大调整等情况,经本单位科教科同意后,填写《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研究人员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因计划外因素,致使项目研究需延期、调整、中止的,经本单位科教科同意后,提出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在项目合同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的,市科技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中止、撤消项目合同、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科技计划的资格;项目承担单位不提供科研保障,致使项目研究无法开展,合同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市科技局将调减该单位今后科研项目立项数量。

六、项目的鉴定、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应向市科技局业务处室申请项目鉴定或验收,并提交鉴定或验收材料。经业务处室审核材料后,报鉴定或验收责任处室,由鉴定或验收责任处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或会议验收。鉴定或验收的相关材料与表格可到科技信息网下载。

验收材料包括: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项目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草本、相关附件(如:著作、论文、临床数据等)。

为提高工作效率,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在同一时间段内,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同一承担单位的多个归类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鉴定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项目合同书、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查新报告、相关附件(专利申请书或证书、发表的论文、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证书或批件等)。具体参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鉴定流程。

担保申报材料例4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4、产品采标证明。

(三)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6、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e、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化;f、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各市上报的材料;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并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条对申请享受出口退税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省国税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1326号、苏科高【2002】314号文]办理。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第十二条凡持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生产企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厅申请变更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或补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1、企业改制、兼并、组建合资企业、成立新企业;

2、认定证书遗失。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程序:

1、由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报告;

2、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符合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条件的企业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受理省辖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论证,对符合变更或补办条件的产品在每季度未的最后一个星期内统一打印新证书,并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1、凡属企业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改制批文;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若企业仅部分改制,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2、凡属企业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证明;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

(4)企业兼并协议,包括对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说明

(5)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3、凡属组建合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合资企业章程;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4)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4、凡属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凡认定证书遗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包括:认定名称、承担单位、证书编号);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者,省科技厅将撤消认定,其生产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向省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江苏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

附件二: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

江苏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领域:

指以微电子为基础,电子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存储、输入/输出、处理及传输的设备硬件)、软件和元器件开发的技术领域。包括九大类产品:

1、电子计算机

2、计算机外部设备

3、信息处理设备

4、计算机网络产品

5、计算机软件产品

6、微电子、电子元器件

7、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

8、广播电视设备

9、通信设备。

二、生物技术领域

指利用生物体(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或其组分、细胞和组织,通过人工方法和新技术加以改造,使之具有所要求的更优越的特性,或产生新的组分,以应用于医疗保健、工农业生产、社会福利等事业的技术领域。包括四大类产品:

1、农林牧渔

2、医药卫生

3、轻工食品

4、其它生物技术产品。

三、新型材料技术领域

指根据物质的结构和特性,经过人工改造而开发出具有优良物理、化学特征的新材料的技术领域。包括六大类产品:

1、金属材料

2、无机非金属材料

3、有机高分子材料

4、复合材料

5、纳米材料

6、其他材料。

四、新自:源及高效节能技术领域

指以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和生物能等为主要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技术领域,以及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允许、社会接受的可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和能源产出率的节能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新能源

2、高效节能。

五、光机电一体化技术领域

指以激光、计算机等现代技术集成开发的自动化、智能化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元器件的技术领域。包括五大类产品:

1、先进制造技术设备

2、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

3、机电基础件

4、仪器仪表

5、监控设备及控制系统

六、医药与医学工程技术领域

指以利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蛋白质等生化工程开发生产的药物、诊断试剂,利用化学合成、半合成和从天然动植物资源提取有效成分开发生产的药物,以及利用以现代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技术手段改造与开发生产的医疗器械和人工器官等的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医药

2、医学工程。

七、环境保护技术领域

指以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设备、仪器、装置开发的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利用设备

2、环境监测仪器。

八、航空航天技术领域

指以空际、星际运输、旅行和开发利用空间和宇宙资源为目的,开发的设备、装置和仪器的技术领域。包括六大类:

担保申报材料例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小企业是指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和资本密集型的企业外)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四条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贴息等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并已在市财政局等部门备案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县经办银行,是指在相应区县财政局备案的经办银行分支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失业登记并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持有《*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本办法所称企业当年新招用的失业人员比例=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人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0%。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企业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办银行应根据企业吸纳的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核销办法》是指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各类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由符合条件小企业所在地区县财政预算安排50%,市级财政预算安排50%,纳入就业专项资金,在“就业补助”科目中支出。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年度终了后市财政与区县财政完成相关清算工作,将市级承担部分资金通过追加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的方式拨付区县财政。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市辖区内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国家批准的金融企业,开展为符合条件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工作。

第二章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结算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呆账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根据贷款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区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区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区县财政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内实际拨付的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呆帐损失补偿资金和经办银行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汇总,并附明细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以此作为核拨补助资金的基础材料,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数据材料核对,数据相符的部分予以清算。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区县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市财政审核清算。

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专员办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负责。

第十六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前,应向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书面认定申请,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填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一式三份,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相关资料转区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

区县财政局在接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来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经复核认定符合贷款支持条件的,在《认定证明》上签署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转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认定证明》一式三份,由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各留存一份。《认定证明》应注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数量、占职工人数的比例等事项。

《认定证明》同时作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的证明材料。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登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逐户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有效《毕业证书》、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7、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前后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8、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1、核查该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小企业条件;

2、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政策支持的失业人员;

3、核查企业新招用的失业人员占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

4、核查企业是否与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5、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和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属地相应区县经办银行申请财政贴息贷款时,除提供贷款所需文件以外,应向区县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第二十条区县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发放财政贴息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区县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经办银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财政贴息贷款业务的区县经办银行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区县财政局备案。

备案材料应包括:为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区县经办银行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辖区、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各经办银行应将本系统区县经办银行名单,按对口区县财政局分类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应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银行和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通过资格认定时,应告知符合条件小企业可选择的经办银行及其所属区县经办银行的名单。

第六章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逾期不予贴息。

第二十五条区县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于放款当月月末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区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每季度结息日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小企业向区县财政局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区县经办银行本季度贷款计息单复印件,由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七条区县经办银行应将贷款计息单复印件和《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于每季末前报区县财政局和经办银行。

第二十八条区县财政局在收到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和区县经办银行提交资料后,对每笔贷款的借款企业名称、贷款金额、银行计息单等内容进行核对,15个工作日内核定财政贴息资金,并按规定全额拨付至符合条件小企业在其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九条每年11月30日前,区县财政局将年度内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表,并附各借款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每季度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每季度国库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凭证复印件等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区县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承担部分贴息资金。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贴息金额等内容。

第七章贷款呆账损失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程序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呆账损失给予10%的补偿,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一条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呆账的认定按照《呆账核销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账核销。经办银行将本系统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和呆账损失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每年10月31日前,区县经办银行将年度内呆账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区县财政局审核,并附《呆账核销办法》相应规定的每笔呆账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区县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补偿申请应包括呆账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呆账的金额、贷款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区县财政局对区县经办银行呆账损失补偿申请进行审核,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审核意见并附区县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对呆账损失补偿申请材料进行集中会审,出具审核意见,并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补偿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将连同区县财政安排的资金一并拨付给相应的区县经办银行。

第三十五条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账核销办法》规定,加强对呆账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每半年向区县财政局报告资产追偿情况,追偿收入的10%交回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将其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章经办银行手续费的审核拨付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开办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年度给予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第三十七条区县经办银行于每年*月*日前,将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申请和本年度实际新发放贷款汇总表及明细表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汇总编制本区县银行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汇总表和明细表,签字盖章后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经办银行每年*月*日内将所属区县经办银行本年度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汇总表和明细表及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市财政局收到区县财政局对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的审核意见和经办银行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向区县财政拨付市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区县财政局在收到贷款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按贷款实际发放金额0.5%的一次性手续费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应的区县经办银行。

第九章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区县财政局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季度贷款发放金额、笔数情况、贷款贴息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对本地区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

第四十一条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系统《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反映季度贷款发放金额、笔数情况;贷款贴息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

区县经办银行应按季向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办银行报送《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统计表》及明细情况,报送时间为每季末。

第十章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区县财政局、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经办银行之间可根据地区特点和工作开展的情况建立联席制度,协同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贴息、呆账损失补偿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应深入企业和经办银行进行现场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

第四十四条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企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企业不良记录。

第四十五条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账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资金,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区县财政局虚报材料,骗取挪用市财政贴息资金和呆账损失补偿等资金的,市财政局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市财政局要对区县财政局拨付支持资金的工作加强协调管理。

担保申报材料例6

    记者近日从福建省经贸委获悉,为推进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福建省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福建省2012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报指南》,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2012年融资性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的70%以上,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且担保代偿率低于3%等条件。

    据悉,申报福建省2012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从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表格,会同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

担保申报材料例7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工城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3年12月底,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在企业从事建工城建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按照原市人事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和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甬人专〔2010〕69号)执行。

(二)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工城建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编外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1.正常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建工城建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2)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破格申报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满3年不满4年,具备下列条件的2条及以上,可以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完成者;或获省厅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本专业市级以上奖项(“甬江杯”、市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市标化工地”等)的主要完成者;或获本专业县级两项工程质量奖、标化工地的主要完成者。

(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建设系统)专业工作先进工作者、优秀项目经理;或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指党委、政府颁发的奖项,不含年度考核优秀)。

(3)主持本单位相关业务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长期(指满10年以上)在基层第一线工作并取得工程类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如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等。

(4)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或具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在企业工作的申报人员,按照甬人专〔2010〕69号文件执行。计算机免试按浙人专〔〕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职称外语要求。职称外语要求按甬人专〔2007〕36号文件规定执行。在企业工作的申报人员,按甬人专〔2010〕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按甬政办发〔2002〕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少于72学时(含公共课和专业课)。

(六)公示要求。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均须公示,具体要求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

三、面试要求

凡破格申报、越级申报、直接申报、特殊申报的人员,均需参加评委会组织面试。

四、材料报送及要求

为确保评审推荐工作顺利进行,送审的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材料中的论文、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提供原件,材料中的证书提供复印件时,须由单位人事干部负责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县(市)、区申报的材料需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市属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送审材料具体要求是:

(一)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包括任期内年度考核材料1套);

(二)《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需贴照片),一式3份,另备二寸正面免冠近照1张;

(三)《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A3纸打印)一式30份,并须加盖公章;

(四)《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名册》1份,另报电子文档;

(五)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总结1份;

(六)任现职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业绩材料;

(七)任现职以来撰写的论文;

(八)破格申报和特殊申报人员,需填报《破格(特殊)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3份,同时,需说明符合哪几条破格(特殊)申报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九)以下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1.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合格证(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继续教育证书、本人身份证,近1年劳动合同(企业及事业编外人员提供),近1年(按申报材料截止月往上推1年算)在甬工作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企业及事业编外人员提供,多人申报的单位可统一出具)等原件,同时再附上述所有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

2.宁波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1份;

担保申报材料例8

第三条 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

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 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 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担保申报材料例9

第三条 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 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九条 省高新办要本着勤俭高效的原则搞好验收工作。为减化程序,减轻企业负担,对曾列入其他计划的重点项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验收工作可与其他部门合并进行。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担保申报材料例10

按照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办《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市高度重视,及时转发省厅文件,督促我市所有获得2010、2011年度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扶持的担保机构进行了认真自查,并在个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人深入各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级对我市担保机构补助资金情况。

2010年度,我市共有三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获得部级资金扶持,分别是******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公司,三家企业共获得担保补助资金480万元;获得省级资金扶持的五家单位,分别是***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铂钟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市同晟工业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润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五家企业共获得担保补助资金160万元。综上,***市2010年度共计八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资金额度640万元。

2011年度,我市有三家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继续获得国家财政资金扶持,分别是******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天元担保有限公司,共获得担保补助资金710万元;有六家单位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扶持,分别是***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铂钟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科信丰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国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润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六家担保机构共获得担保补助资金195万元。截至目前,***市2011年度共有九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获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资金额度905万元。

截至目前,我市担保机构2010-2011两个年度共计获得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545万元。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使用情况。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办公室《***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10〕52号)规定,我市组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积极申报,在申报过程中,经信委中小企业办会同财政局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不仅要求申报单位的材料规范,更是注重单位原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坚决杜绝了以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本次检查发现,各单位均做到了原始申报材料齐全、内容真实、保存完整。同时,各担保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的企业会计准则,特别是具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够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

为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加快补助资金到单位时间,市财政还特事特办,对部分担保补助资金采取了直接拨付到单位的方法,以期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资金指标后都按时足额拨付了资金。为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市财政会同市经信委召开全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座谈会,要求各担保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降低担保门槛,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目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有75家,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已经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支撑力量,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促进市场竞争力、推进技术创新力,确保经济增长和安全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检查和调研发现,由于政府专项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有效激发了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降低担保费率,增强业务能力,加强规范运作、完善制度建设的积极性,不断促进了担保行业自律,专项资金的良好社会效应越来越凸显。

 

附表:***市2010-2011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专项检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