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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8 16:01:18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例1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二、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三、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

第七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八条中医坐堂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必须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

中医执业医师未经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注册的,不得在该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四、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九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

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第十二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对患者就诊要有登记。

第十四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例2

依照“保根本、强底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村庄医生职责,完善服务功用,完成村卫生室村庄医生全掩盖;将村卫生室归入根本药物准则和新型乡村协作医疗门诊统筹施行范围,完善村庄医生赔偿、养老政策,健全培育培训准则,增强从业监管,施行村庄卫生服务一体化治理,规范执业行为,进步村庄医生队伍本质和服务程度,为乡村居民供应平安、有用、便利、廉价的根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村庄医生职责

村庄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首要为乡村居民供应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服务。包括:

(一)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疾病预防节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监视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照服务规范和服务规范,开展或参加乡村居民健康档案坚持、健康教育、儿童和孕产妇保健、老年人健康治理、预防接种、高血压和糖尿病治理、重型精神疾病治理、卫生监视协管等根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活力构落实严重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则实时申报流行症疫情和中毒事情,措置突发公共卫惹事件,做好食物平安、不合法行医和采供血及其他公共卫生违法信息申报等。

(二)根本医疗服务。运用适合药物、适合技能和中医药办法为乡村居民供应经常见病、多发病的普通诊治,将超出诊治才能的患者实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对状况紧要不克不及转诊的,先行急救并实时向有急救前提的医疗卫活力构乞助。

(三)其他服务。受卫生行政部分托付、依照乡镇卫生院要求填写计算报表,保管有关材料,开展宣布道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为参合农民报销门诊费用等工作。

三、增强村庄医生队伍建立

(一)严厉村庄医生执业资历。村庄医生必需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或村庄医生执业证书,在卫生行政部分注册,并取得相关执业答应,在规则的范围内执业。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有执业护士、药师、管帐等响应的资历。县级卫生行政部分要严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公布的《村庄医生从业治理条例》等有关司法律例,增强村卫生室村庄医生和其他从业人员准入治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该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历。

(二)合理装备村庄医生。村庄医生经小我请求,村民委员会引荐,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分同意,由卫生院一致聘用在村卫生室执业。村卫生室负责人由村民委员会公开选举确定,并与乡镇卫生院签署目的治理责任书。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庄医生按服务人口的比例装备,准则上每千名服务人口装备1-1.5名村庄医生,人口较多或寓居涣散的行政村酌情增设。对村庄医生充裕的当地,鼓舞采取竞争上岗的方法择优选用。有前提的村卫生室可装备专职预防保健、护理等其他从业人员,优先配用女村庄医生。县(市)、区卫生行政部分要把握村庄医生状况,对当前没有村庄医生的行政村,可由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或巡诊、邻村村庄医生合同代诊的方法,知足农民群众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乡镇卫生院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本乡镇范围内村庄医生一致分配运用,保证村庄医生服务范围掩盖悉数行政村。

(三)增强村庄医生的常识和技艺培训。市卫生行政部分负责制订村庄医生教育和培训方案。以村庄医生工作职责为根据,细化其承当的工作任务,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培训。深化开展村庄医生大培训工作,组织30至50岁的中青年村庄医生主干,在医学院校开展至少一个月的政策、营业实践常识学习,在上级医疗卫活力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观摩培训,使其服务理念、诊疗程度顺应群众的需求,力争3年内完成全市4000名以上村庄医生培训工作。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合技能培训,鼓舞运用中医药适合技能为广阔农民开展诊疗服务,努力进步村庄医生中医药服务程度。采取多种路子,鼓舞有前提的村庄医生参与医学学历教育,促进村庄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县级卫生行政部分指导乡镇卫生院应用例会等方式对村庄医生进行免费培训,每年累计培训工夫不少于两周。

(四)规范村庄医生执业行为。在不改动村庄医生人员身份的前提下,具体推进村庄卫生服务一体化治理。村庄医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村庄医生从业治理条例》等有关司法律例要求,依法开展诊疗服务,保证医疗平安;要依照根本药物准则有关要求,规范运用村庄医生用药范围规则的根本药物,不得超范围运用;要依照新农合治理要求实行服务本能机能,严禁骗取、套取新农合伙金等违规行为。县级卫生行政部分要增强对村庄医生的教育、培训、审核。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分托付,增强对村庄医生营业培训、技能指导和日常治理。

(五)增强村庄医生后备力气建立。县级卫生行政部分要摸清并动态把握辖区内村庄医生执业状况,编制村庄医生队伍建立方案,坚持村庄医生后备人才库,开展乡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育项目,从当地遴派人员进行定向培育,实时增补到村卫生室。结合省一致布置,市财务布置专项经费,每年为村卫生室定向培育50名3年制专科大学生,个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大学生不低于15名。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在校学习时期免去膏火,免缴住宿费,并津贴生活费。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地点地县级卫生行政部分签署和谈,承诺卒业后在乡村底层从事卫生工作6年以上。鼓舞免费医学生卒业后参与为期2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及格后长期在乡村底层服务。积极施行“大学生村医”方案,每年雇用100名以上“大学生村医”,个中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大学生不低于30名,联络村卫生室开展服务。依据地区实践,制订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探究推进全科医生团队和签约服务形式,做好村庄医生队伍建立与全科医生准则的联接。

四、落实村庄医生津贴政策

(一)坚持健全多渠道赔偿政策。依照村庄医生的职责和村卫生室的服务功用,依据供应服务的数目和质量采取多渠道方法予以赔偿,保证在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合理收入不降低。

1.对村庄医生供应的根本公共卫生服务,首要经过县政府购置服务的方法进行合理津贴。县级卫生行政部分依照村卫生室的功用定位、服务才能及辖区服务人口数目,根据家庄市卫生局、家庄市财务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省财务厅〈关于做好2011年根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卫项目〔2011〕6号),明确其应供应的根本公共卫生服务详细内容,并合理审定其任务量,保证与其功用定位和服务才能相顺应。依据实践工作量,从年度根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布置40%-44%的比例用于对村卫生室村庄医生的津贴。各地不得挤占、截留或调用应拨付给村庄医生和村卫生室的根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2.对村庄医生供应的根本医疗服务,首要由小我和新农合基金进行付出。依照《家庄市人民县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健全底层医疗卫活力构赔偿机制的施行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1〕34号)要求,由县级价钱、卫生、人力资本社会保证和财务部分依据市普通诊疗费收费和医疗保险付出政策,经过坚持审核机制,综合思索村卫生室施行根本药物准则、服务才能应用率、村庄医生劳务本钱、新农合接受才能等要素,在不添加群众小我担负的前提下,充分发扬新农合对村庄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赔偿效果。普通诊疗费执行总额节制,按季预拨,半年清算,年关结算。

3.村卫生室施行根本药物准则后,在综合思索根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赔偿的前提下,对村卫生室依照每农业户籍人口每年5元的规范定额赔偿,并依照上级有关要乞降我市实践逐步进步,津贴资金由省、市、县按规则比例分管。

各县(市)、区对村庄医生的津贴,准则上按工作年限逐级添加,以工龄十年代补300元为基数,工龄每增进十年递增100元为最低规范,详细津贴人数及数额由县(市)、区审定。鼓舞有前提的县(市)、区综合思索村卫生室地舆前提、村庄医生服务年限等要素,进一步进步服务年限长,在偏僻、前提艰辛地域执业的村庄医生津贴程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进步,逐渐坚持完善村庄医生津贴增进机制。

(二)积极处理村庄医生养老保证问题。采取“财务支撑、多方筹资”的方法,各县(市)、区要为符合前提的村庄医生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规范赞助其参与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前提的村庄医生按规则发放养老金。鼓舞县(市)、区县政府采取更多优惠办法处理村庄医生养老保证问题。

五、组织施行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例3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2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1999年5月1日《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6.5军队编外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1996年12月23日总后勤部、卫生部)”需要保留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卫生、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地方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地处省(自治区)会城市、直辖市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凡未经审核、登记注册的,均属非法医疗机构,应坚决予以取缔。

参考文献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例4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2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1999年5月1日《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6.5军队编外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1996年12月23日总后勤部、卫生部)”需要保留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卫生、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地方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地处省(自治区)会城市、直辖市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凡未经审核、登记注册的,均属非法医疗机构,应坚决予以取缔。

参考文献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例5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根据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卫医发[1998]26号)”的规定: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变更执业地点,必须按照《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按非法执业论处。1999年5月1日《医师法》实施后,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条例》和《细则》,视情节责成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对医疗机构决不能以缴纳罚款取代整改,也决不允许以罚款而认同非法行医。

6.5军队编外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2月23日总后勤部、卫生部)”需要保留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程序报经各军区、军兵种后勤部卫生、生产管理部门审核,由地方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地处省(自治区)会城市、直辖市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凡未经审核、登记注册的,均属非法医疗机构,应坚决予以取缔。

参考文献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例6

无证行医是指医疗机构和卫技人员未经有关的卫生许可,没有取得必需的许可证照、证件就从事医疗活动。就人员具体是指医师无《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无《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乡村医生无《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卫技人员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无《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就医疗机构是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和家庭接生以及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技术鉴定证明的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笔者认为无证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应该是非法行医的一部分。打击非法行医重点是取缔无证行医。

2.取缔无证行医最关键的是诊疗行为的取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因此,诊疗行为可以分成医疗检查、诊断和治疗行为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有诊断行为的比较明确的证据应该是书写病历,进行诊断,出具处方,使用药物及手术等方法医疗检查和治疗行为比较明确,使用医疗器械进行医疗检查则存在争议。常见问题是使用听诊器、血压计是否是医疗行为,使用××测试仪测试缺钙或者贫血是否是医疗行为等。我国卫生部尚没有对此作出行政解释。而国外,比如日本厚生省就解释使用血压计是医疗行为。

3.如何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

根据《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根据以上非法行医的主要表现形式,查处非法行医的执法监督检查一般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⑴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查法人名称是否已经更换、核对诊疗科目是否与诊疗行为一致、是否有逾期不校验、以及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⑵执业医师资格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认定:应检查身份证、学历证书、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医师或者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检查注册证书中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⑶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人尚需要核查是否由下列情况:

1)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 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⑷医疗技术主要检查:

1)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4.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执法监督检查应有针对性,根据《医师法》、《条例》《细则》应主要关注以下7个方面: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因为这些问题都影响行政处罚的裁量。

5.如何取缔无证行医

根据1998年12月8日卫生部给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取缔,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行政解释:条例中“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应视同为取缔。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而实际内容应当是没收非法财物。如果行政机关仅仅作出依法取缔的决定,而不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非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也就实际上取缔了非法组织。因此,取缔无证行医重点在于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⑵ ⑶

6.非法行医的其他形式

6.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应由谁来批准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5月15日第11号令颁发,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按《条例》和《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根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未经注册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6.3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是否是非法行医

根据卫生部卫医发[1999]第584号“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登记注册的执业地址执业。对违反《条例》规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变更执业地址的,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即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进行处罚。

6.4医疗机构增加诊疗科目、医务人员变更执业地点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例7

20__年医院管理年考核评估细则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一、发挥中医特色优势的措施(10分)1.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以中医为主的发展方向,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查阅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抽查不少于2项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措施的落实情况。医院未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发展规划中无中医内容,不得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5分。32.医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查阅医院上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抽查不少于2项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措施的落实情况。医院未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计划中无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不得分;工作措施未落实,每项扣1.5分。33.医院管理体系中建立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鼓励和考核制度,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作为重要指标。查阅医院相关制度、工作记录、近一年内的考核报表。未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鼓励和考核制度,不得分;已制定,未实施,扣2分。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无中医药特色优势指标,不得分;已建立,未实施,扣2分;考核结果未体现在科室分配方案中,扣1分。4二、人员配备(17分)1.优化卫生技术人员结构,配备充足的中医药人员。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占执业医师比例≥60%。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2分。2②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60%。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2分。2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二、人员配备(续)1.优化卫生技术人员结构,配备充足的中医药人员。(续)③护理人员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岗位培训(培训时间≥100学时)的比例≥70%。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2分。2④每个临床科室中(口腔科、手术科室除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人数比例≥60%。每1个临床科室不符合要求,扣0.2分。22.根据中医医院的等级和规模,合理配备医院领导班子人员和管理人员。①领导班子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60%。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每低于标准10个百分点,扣0.3分。1②医院主要负责人、业务管理领导和医务、护理、药剂、教学、科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经过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知识和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现场访谈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我局提出的科室、人员、药事、文化等相关要求的了解程度。每1人不符合要求,扣0.5分。3③医院医务、护理、科研、教育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正、副职负责人)中,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60%。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每低于标准5个百分点,扣0.2分。13.合理配备临床科室负责人。①临床科室负责人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系统接受中医药专业培训两年以上的比例≥60%。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2分。2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二、人员配备(续)3.合理配备临床科室负责人。(续)②三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负责人中应有具备高级中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负责人中有具有中级以上中医专业技术任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六年以上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符合要求,每1个科室扣0.2分;医师类别不符合要求,每1个科室扣0.2分。2三、临床科室建设(25分)1.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临床科室。三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12个(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针灸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眼科、推拿科、耳鼻喉科),医技科室≥6个(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营养部)。二级中医医院临床科室≥5个(内科、外科等),医技科室≥3个(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查阅相关材料;实地考察。每少1个科室,不得分。22.临床科室命名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地考察。医院名称不规范,扣1.5分;科室名称不规范,每1科室扣0.3分。3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 评分细则分值三、临床科室建设(续)3.制定并实施常见病及中医优势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及评估,优化诊疗方案。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及中医药特色进行年度分析、总结和评估,并制定改进措施。抽查3个临床科室,分别打分,求平均分作为本项检查内容得分。(第4项打分方法同此项)查阅3个病种诊疗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并抽查在院病历3份。未制定中医诊疗方案,每个病种扣0.2分;未对诊疗方案进行优化,每个病种扣0.2分;未对中医优势病种的疗效与特色进行定期分析、总结和评估,每个病种扣0.2分;未掌握本专科优势病种诊疗方案,每1人扣0.2分;未执行本专科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0.2分。54.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掌握本科中医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含中医诊疗技术操作及常用中药方剂应用)。现场考核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学科带头人或科室负责人1名)。学科带头人或科室负责人未掌握,扣2分;其他人员未掌握,每1人扣1分。45.按有关要求,合理配置、应用中医诊疗设备。查阅设备清单并抽查3种设备使用情况。中医诊疗设备配置未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设备总数的50%,不得分;应配而未配,每少一种设备扣0.1分;设备使用率低,每1种扣1分。3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积极采用非药物中医治疗方法。①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以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计算)≥60种。查阅本年度中医诊疗技术项目清单。每少1项,扣0.1分。1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三、临床科室建设(续)6.开展中医诊疗技术项目,积极采用非药物中医治疗方法。(续)②采用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的比例≥10%。查阅上年度医院针灸科、推拿按摩科、理疗康复科等以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为主的科室的门诊人次。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2分。27.积极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中药饮片。①三级中医医院常年应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30种。二级中医医院常年应用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10种。查阅上年度中药医院制剂入出库单。无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不得分;每少1种,扣0.2分。2②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60%;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30%。查阅本年度某一个月的统计资料。门诊处方中,中药(饮片、成药、医院制剂)处方比例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0.1分。3四、重点专科建设(11分)1.制定并实施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措施。确定的重点病种应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优势,主要研究课题应解决该病种中医治疗难点。按部级、省级、地市级的顺序,抽查3个重点专科,分别打分,求平均分作为本部分的得分。查阅相关材料。未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每缺1项扣0.5分;每项内容不完整扣0.2分。未确定重点病种,扣0.5分;确定的重点病种中医药特色优势不明显,扣0.5分。3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四、重点专科建设(11分)(续)2.制定本专科常见病及重点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分析中医治疗的难点并提出解决难点的思路和措施。查阅3个病种诊疗方案及其它相关资料;现场访谈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含科室负责人1名),并抽查在院病历3份。未制定中医诊疗方案,每个病种扣1分;诊疗方案未实施,每份病历扣0.5分;未定期对中医治疗方法的临床疗效进行评价,每个病种扣1分;未分析中医治疗的难点并提出解决思路和措施,每个病种扣1分。未掌握本专科重点病种中医诊疗方案,每1人扣1分。63.重视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加强专科学术继承人培养。查阅相关证明材料并现场考核学术继承人。未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不得分;学术继承人未掌握本专科名老中医学术经验,扣1分。2五、中药药事管理(21分)1.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1.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实地考察每少设置1个部门(组),扣0.2分。12.中药房主任或副主任中,三级医院应有副主任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级医院应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得分。1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五、中药药事管理(21分)(续)1.中药房设置达到《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续)3.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老药工。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煎药室负责人应为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煎药人员须为中药学专业人员或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查阅本年度人事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每人扣0.5分。24.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三级医院≥100平方米,二级医院≥8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面积,三级医院≥60平方米,二级医院≥40平方米。实地考察房屋面积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22.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1.中药饮片验收制度健全并认真落实。查阅上年度中药饮片采购质量管理制度及进货质量验收记录。无制度或无记录,不得分;制度不完善,记录不完整,扣1分。2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五、中药药事管理(21分)(续)2.严格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续)2.建立中药饮片调剂制度,严格处方审核,调剂复核率100%,每剂重量误差应在±5%以内。(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单位此项不计分)查阅中药饮片调剂制度、处方并现场考核。无饮片调剂制度,扣0.5分;抽查一日的中药饮片处方,1张未按规定审核或无复核签字,扣0.5分(最多扣1分);抽查调剂后的中药饮片20剂,重量误差1剂不符合要求,扣0.5分(最多扣1分)。23.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单位应按照要求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现场考察。属于小包装中药饮片推广单位的,未使用小包装中药饮片,不得分。24.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1.有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煎药室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严格煎药的质量控制、监测工作。《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 规范》要张贴上墙。查阅相关材料,现场考察。无工作制度和相关设备的标准化操作程序,不得分;质量控制、监测工作不到位,扣0.5分;《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未张贴上墙,扣1分。22.煎药室布局合理,配备完善的煎药设备设施和辅助用具,流程合理。按照《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现场考察。布局不合理,扣1分;流程不合理,扣0.5分;设施设备和辅助用具配备不完善,扣0.5分。23.煎药操作方法符合要求。待煎药物先行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剂药一般煎煮2次,煎煮时间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凡注明有先煎、后下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现场考察。每1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3重点工作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分细则分值五、中药药事管理(21分)(续)5.严格执行《关于中药饮片处方用名和调剂给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场抽查10种中药饮片的调剂、给付。中药饮片调剂、给付不符合规定,每1种扣1分。2六、中医药文化建设(16分)1.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及相关文件要求。查阅贯彻落实文件的会议记录及实施方案。无相关会议记录,不得分;未制定实施方案,扣1分。32.医院宗旨等医院价值观念体系中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按照《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现场考察。医院核心价值理念中未体现中医药文化,不得分;体现不充分,扣2分。43.建立并不断完善行为规范体系,形成富含中医药文化特色的服务文化和管理文化。查阅相关资料,按照《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现场考核5名员工。医院相关管理未体现中医药文化,扣2分;行为和服务未体现中医药文化,每1人扣1分。44.建筑风格、内部装饰、医院标识、庭院等医院环境形象体系建设体现中医药文化。按照《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现场考查。建筑风格、内部装饰、医院标识、庭院等未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每1项扣1分。5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例8

【摘 要】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法律法规要求成为

医生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结合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在1997年10月1 et后.20__年10月

1 et前,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在20__年10月1 et后,本罪中的医

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医师执业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

业许可证》。由此框定了哪些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本罪的主体一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人也就呼之欲出了。

【关键词】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手术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1—0028—04

study on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cine in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based on related administration laws.liang wu-bin.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shandong,250010

【abstract】 without obtaining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anyone wih commit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necessary for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is claimed by some related laws. th erefore, a conclusion can be made about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in th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between 1997—10—01 and 20__—09—30.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an institution certificate for practicing a contraception operation”+“a personnel

certificate for contraception operation”:since 20__-10—01, 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a personnel certificate

for contraception operation”+”a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practitioner” +”a certificate for medical treatment institution” or”an

institution certificate for family plan services”.

【key words】 e crime of unlawfully practicing a conception operation;the qualification for practicing medicine;

th e contraception operatio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为《刑

法》)第336条第2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

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

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

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以下简称“本罪”)。按照该条规

定.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然而

问题是.“医生执业资格”一词只出现在该条中,并未

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且无加以界定的立法解释、司法

[作者简介】 梁武彬,男,山东大学法学院20__级刑法学研究生。

tel:+86——531——8378424;e——mail:hawklwb@yahoo com cn

解释.因此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便众

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一般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卫生法规规定,未经有关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因而未取得医生执业许可执

照。『l1有人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

证》。『21有人则认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法》),未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还有人认为,必须

同时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是取得了医生执业

资格,否则就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l 4l总之.就笔者

所见,目前还没有一种观点能够正确解决本罪中的

“医生执业资格”界定问题.因此目前本罪的司法认定

正面临风险。有感于此,作者结合有关行政法律规范,

对本罪的主体范围进行深入探讨。

医疗卫生工作人命关天,非同儿戏.所以法律规

范对医生职业的准入作了严格的规定。概括地说,要

成为医生,从事疾病诊疗活动,必须具备专门的医学

知识,具有从事疾病诊治的能力.并经法定程序予以

确认。因此,医生执业资格是有关法律规范规定成为

医生.从事疾病诊疗活动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亦即

应符合法定条件。按照我国现行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

规定,这种法定条件是: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

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具有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

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但笔者认为,仅仅对本罪中

的“医生执业资格”作这种文理解释是不够的。联系相

关卫生法律规范对从事计划生育手术资格的规定.按

照《刑法》第336条第2款条文逻辑,应对本罪中的

“医生执业资格”进行限制解释:本罪中的“医生执业

资格”是相关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手

术的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与能力,即哪些人具备哪些

法定条件,才能从事节育手术、节育复通手术、放置

(摘取)宫内节育器、终止妊娠手术等计划生育手术。

有关卫生法律规范对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资格作了

明确的规定

其一,在20__年10月1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前,1992年12

月16日卫生部颁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有关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

机构与人员作了规定。(1)关于从事计划生育的机构:

依照《办法》,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有各级(省、市

(地)、县、乡)妇幼保健院(所、站),各级(省、市(地)、

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所).县级及县级以上

医院。以上单位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必须符合《计划生

· 29 ·

育手术单位的房屋装备人员配备标准》,由当地卫生

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后方

可施术。村民委员会、街道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类卫生

室不得开展任何计划生育手术。(2)关于从事计划生

育手术的人员:对于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办

法》规定,由符合《办法)14条规定的5种资格之一的

人员向当地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取得卫生行政部

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方可在认定合格的

单位里独立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施术单位及人员的资

格审查,由县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每3年

进行一次。计划生育手术考核不合格的、未经考核审

查的以及个体开业医,均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其二,《条例》及随后20__年12月29日施行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对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与人员作了

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

关于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条例》规定,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

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施行各种避孕、节育

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恢复生育力的计划生

育手术,属于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内容之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

构: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所谓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取得执业许可,隶

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

位。各地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主要是各级(省、设

区的市、县、乡)计划生育指导中心(所、站)或生殖保健

站(院、所、中心)。《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设置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

定的机构设置标准②,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

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方可

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获准开

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所谓从事计划生

① 《办法》14条规定的5种资格是:医学专科及本科毕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半年以上者;医学中专毕业,从事计划生育手术1年以上者;县卫

校毕业或在边远地区无医学专业学历.但经县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半年以上,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工作1年

以上者;非妇产科计划生育专科但具有医士及其以上职称的兼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累计1年以上者;妇产科泌尿外科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

术人员,可免予考核。

② 20__年9月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

划作了具体规定。

· 30 ·

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又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医疗、保健

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依照国家计生委制定

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

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保健

机构,有各级(省、设区的市、县、乡)妇幼保健院(站、

所):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主要有乡镇

的卫生院。县及县级以上的医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

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可见。

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是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机构,还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

健机构,只要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 许可证明文件

上注明了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项目,这些机构

就可以在批准的手术范围内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条

例》还明确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

证明文件每3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校验合格

的,才能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关于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计划生育手术作

为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人员来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依照《条

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

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

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

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

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l期)

得《合格证》;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项目的,应

在《合格证》上注明手术术种,按《合格证》载明的手术

服务范围提供服务。在《条例》实施以前已取得计划生

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

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

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据《执业

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

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护士的资格,并在依

照《条例》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在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

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①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

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生委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荐,

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

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__年l0月1日起缓期2

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手术作为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

服务内容之一,按照卫生技术职务中医、药、护、技的

分类②。以及卫生部1983年《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技术

考核标准》的规定,只有医类中的具有医士以上技术

职称的人(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 能进行;护士

只能从事与医疗护理相关的业务,不能从事计划生育

手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各类卫生室不得开

展任何计划生育手术,个体开业医不得开展计划生育

手术 所以,在村民委员会与街道居民委员会的卫生

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与开设个体诊所的乡村医生也不

能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只能从事获准的计划生育手术

之外的其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因此。在从事计划生

① 《执业医师法》规定了两种取得医师资格的方式:一种是《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以前(1998年6月29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

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第二种是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以后,

必须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通过某一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就取得相应医师资格。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医师资格后,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

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准予注册后.就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获得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就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4类:(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医疗、预防、保健人员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疾病诊疗工作的人

员。包括从事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各类人员。(2)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包括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各

级人员。(3)药剂人员.包括从事中药西药配剂发放等工作的各级人员。(4)其他技术人员,包括从事检验、理疗、病理、口腔技工、同位素、放射、

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各项医疗技术工作的人员。与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性质相适应,根据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

例》的规定.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4类。

③ 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施行后.医士技术职称对应得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对应得要取得执

业医师资格。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1期)

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要按

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注册取

得《医师执业证书》。按照20__年6月卫生部与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

范围的暂行规定》中关于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々业属于临床类别的医师执业范围,而

不属中医类别、口腔类别、公共卫生类别医师的执业

范围。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

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

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

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所以更进一

步说,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应当以计划生育服务

冬业或妇产科专业向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资格。由此,从事计划生育

手术的人员.不仅要取得载明计划生育手术服务项目

的《合格证》,还要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

格,以计划生育服务专业或妇产科专业向卫生行政部

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获得临床医师执业资

格。 以上两证兼具.才能在有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

明文件的机构中执业.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综上所述,关于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可以

从如下两方面来认定

第一,在1997年10月1日《刑法》施行后,20__

年10月1日《条例》施行前,依照1992年12月26日

卫生部颁布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工作管理办法》,取

· 31 ·

得“计划生育手术合格证”,并在具有“计划生育手术

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按照批准的计划生

育手术范围执业人员,才具有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

格”。这种情况下,本罪中的医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

手术合格证”+“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

第二,在20__年10月1日《条例》施行后,依照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与《关于医师执业

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取得从事计划生育手

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具有以计划生

育专业或妇产科专业注册取得的《医 师执业证书》;并

在具有计划生育手术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机构中按

照批准的计划生育手术范围执业,才具有进行计划生

育手术的医生执业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本罪中的医

生执业资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医师

执业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④

参考文献

[1] 黄明儒、简论破坏计划生育罪[j1.法商研究,20__.(2):81~83

[2 刘家琛.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o02.831

【3】 曾朝辉.危害公共卫生罪疑难司法问题司法对策【m】.长春:吉林大

学出版社.20__-311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例9

1主要问题

1.1监督管理主体

目前军队编制内医疗机构共分为两类:一类为不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此类军队医疗机构未取得地方政府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只对军队内部服务;另一类为向社会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此类医疗机构取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除对军队内部服务外,同时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近年来,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在日常监督执法中发现军队医疗机构存在一些违法执业情况,这种情况共分3类:第1类为仅对内部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此类情况的监管部门为军队卫生主管部门;第2类为仅对内部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在未得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军队卫生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收治社会病人;第3类为取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在日常执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对于第2和第3类情况,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经常因军队医疗机构的特殊性而遇到较大阻力,使得执法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目前,上海地区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允许其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编制内医疗机构有9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军队编制内医疗机构的监管部门为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允许其对社会开放,故也有对其进行监管的义务,由此对于军队医疗机构存在了两个监督管理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管范畴和内容上并未进行明确界定,故造成了在具体执法和管理过程中职责不清和可能存在的监管内容重叠或盲点。

1.2医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国人民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军队编制内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必须在军队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执业注册后才可以在军队内进行执业活动。上述人员并不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注册,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上述执业医师情况无任何记录,给日常监管工作带来不便。

由于实际存在的双层管理等问题,对社会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在卫生部门监管过程中会出现不配合检查,或以种种理由拒绝相关调查的情况,造成卫生监督管理难以到位的情况。

2军队医疗机构监管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中国人民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军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上述法规规定明确军队编制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军队医师也由中国人民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

3 建议

鉴于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军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和医师的管理主体是军队有关部门,建议对此类军队医院的监督管理完全由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再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暂时不能解决军队、地方卫生管理部门对军队医疗机构双层管理的现状,建议:①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工监管。鉴于目前对军队医疗机构投诉举报较多,且多为反映“承包科室”问题,对上述情况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涉及到医疗机构的经营、工资发放、大型医疗设备许可和技术准入等情况,而此类项目多为军队内部审批及管理,军队医疗机构往往以涉及“军事机密”和“军队工作的特殊性”等为理由不提供上述材料,以至调查工作无法深入。针对上述情况,建议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对军队医疗机构监管职责的分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军队医疗机构进行日常医疗质量等业务上的指导和规范,对于收到的关于军队医疗机构的事项,以及日常指导、规范中发现的违规执业情况,及时移送其军队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要求将查处结果函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报中国人民总后卫生部。② 继续维持目前双层管理的模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军队卫生管理部门建立日常性联系平台,加强沟通,及时相互通报军队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医师注册、违规行为等相关情况。建议对在军队医疗机构内执业的医师实行二次注册,即在军队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执业注册后,还需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后才能上岗执业。但此模式因为军队医疗机构的特殊性及卫生监督员自身执法权限的问题,很难对军队医疗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S].1998.

[2]中国人民实施办法[S].2000.

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例10

成立*区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对考核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内,朱洪根兼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区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均应按照规定接受定期考核。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二)考核内容

包括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三)考核方式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业务水平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以上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三、考核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首次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其他人员执行一般程序。

四、考核安排

通过医疗单位申请,我局根据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人民医院、双林人民医院、菱湖人民医院、练市医院、*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为我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机构。

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委托湖州市预防医学会进行考核。

五、考核实施与管理

(一)考核实施

各考核机构于3月上旬完成第一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论汇总表于3月中旬上报区卫生计生局医政科。

(二)考核管理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执业记录

(一)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预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考核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

七、考核结果及记录

(一)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三)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将医师考核结果记入其《医师执业证书》,并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软件。

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其中,因业务水平考核不合格的,应在原考核机构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因职业道德、工作成绩等原因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培训与教育。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和培训期满后,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考核申请及《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八、监督管理

(一)各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评定,按时向我局及相关医疗机构,报告考核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