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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8 15:57:2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例1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止

1.前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城乡建设步伐的加快,建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如何给人们创造一个安静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效控制和防治建筑施工噪声以刻不容缓。

2.建筑施工噪声的概念

2.1噪声

噪声是发生体做无规则时发出的声音,声音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所说的噪声污染是指人为造成的。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2.2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指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在施工中要大量使用各种动力机械,要进行挖掘、打洞、搅拌,要频繁地运输材料和构件,从而产生大量噪声。

3.建筑施工噪声的来源及特点

3.1建筑施工噪声的来源

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来源于不同施工阶段所采用的机械设备。如土石方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及各种运输车辆等;在打桩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打桩机、拨桩机及其作业过程和各种运输车辆;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切割机、吊车、升降机及各种发电机、运输车辆等;在主体装修阶段,噪声主要来源于吊车、升降机、切割锯、打磨机、电锯及各种运输车辆等。

3.2建筑施工噪声特点

3.2.1普遍性

由于施工现场有可能在城乡中的任何地方出现,因此,在城乡居民的生活、学习、工作场所等周围,处处都有可能会遭受施工带来的噪声干扰。

3.2.2突发性

建筑施工通常是按照城乡总体规划或改造而发生的一项活动,其噪声干扰是随着建筑作业活动的发生而出现的,并有规律性或时间限制,对于建筑工地周围的居民来说,这是一种突发性干扰。

3.2.3非永久性

建筑施工噪声通常情况下是随着施工作业开始而发生,随着施工作业结束而消失,因此,其对居民的干扰是非永久性的。

3.2.4非集中性

首先,它没有污染物,即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其次,噪声对环境的影响不积累、不持久,传播的距离也有限;噪声声源分散,而且一旦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也就消失。因此,噪声不能集中处理,需用特殊的方法进行控制。

4.建筑噪声对人的危害

4.1干扰正常生活和工作

噪声对人的睡眠影响极大,人即使在睡眠中,听觉也要承受噪声的刺激。噪声会导致多梦、易惊醒、睡眠质量下降等,突然的建筑噪声对睡眠的影响更为突出。噪声会干扰人的谈话、工作和学习。实验表明,当人受到突然而至的噪声一次干扰,就要丧失4秒钟的思想集中。据统计,噪声会使劳动生产率降低10~50%,随着噪声的增加,差错率上升。由此可见,噪声会分散人的注意力,导致反应迟钝,容易疲劳,工作效率下降,差错率上升。

4.2对听、视力的损坏

噪声对人体最直接的危害是听力损伤。人们在进入强噪声环境时,暴露一段时间,会感到双耳难受,甚至会出现头痛等感觉。离开噪声环境到安静的场所休息一段时间,听力就会逐渐恢复正常。这种现象叫做暂时性听阈偏移,又称听觉疲劳。但是,如果人们长期在强力建筑噪声环境下工作,听觉疲劳不能得到及时恢复,且内耳器官会发生器质性病变,即形成永久性听阈偏移,又称噪声性耳聋。

噪音会严重影响听觉器官,甚至使人丧失听力,尽人皆知。然而,耳朵与眼睛之间有着微妙的内在“联系”,当噪音作用于听觉器官时, 也会通过神经系统的作用而“波及”视觉器官, 使人的视力减弱。试验表明:当噪声强度达到90分贝时,人的视觉细胞敏感性下降,识别弱光反应时间延长;噪声达到95分贝时,有40%的人瞳孔放大,视模糊;而噪声达到115 贝时,多数人的眼球对光亮度的适应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弱。所以长时间处于建筑噪声环境中的人很容易发生眼疲劳、眼痛、眼花和视物流泪等眼损伤现象。同时,噪声还会使色觉、视野发生异常。调查发现噪声对红、蓝、白三色视野缩小80%。

4.3损害人的神经系统

噪声通过听觉器官作用于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可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失调,条件反射异常,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多梦、失眠、心慌、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严重者可产生精神错乱。长期在建筑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与低噪声环境下的情况相比,高血压、动脉硬化和冠心病的发病率要高2~3倍。可见噪声会导致心血管系统疾病。噪声也可导致消化系统功能紊乱,引起消化不良、食欲不振、恶心呕吐,使肠胃病和溃疡病发病率升高。此外,噪声还对动物、建筑物有损害,在噪声下的植物也生长不好,有的甚至会死亡。

5.建筑噪声污染的原因

5.1施工场所原因

近几年随着城市进程步伐的加快,城区用地的紧张,现阶段城区建设多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房建房”形式出现,这样的施工现场多处于人口稠密区,四周居民受噪声污染比较直接。另一方面由于施工现场用地紧张和布局不合理,没有把产生噪声大的设备远离噪声敏感区,导致对敏感人群造成严重影响。

5.2施工单位原因

一些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唯利是图,法律法规意识淡漠, 置公众的利益与不顾,常常抢进度、赶工期,连夜施工,产生建筑施工噪声值的绝对超标和时段超标。由于噪声是即时性污染,即它没有污染物,噪声在空中传播时并未给周围环境留下什么毒害性的物质,如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现象,就不能制止,这样就造成许多施工单位会存在侥幸心态。另一方面,农民工现在已成为建筑业劳动力的主体,他们绝大多数没有经过必要的上岗培训,缺乏环境保护意识,这是也是造成施工现场噪声污染的一个原因。

5.3施工设备原因

目前,虽然商品混凝土在各大城市得到了推广,但由于受到人为因素和经济条件的制约,一些工地上还存在许多产生高噪声的机械设备,这些已落伍的机械设备已成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另外,施工设备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和养护,也增大了施工场地噪声的声级。

5.4执法监督原因

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在查处施工噪音污染过程中存在困难,影响了治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效果。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取证难上,一是由于由于噪声是即时性污染,如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现象,就不能制止;二是受当下建筑施工分包混乱的大环境影响,

有关监督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遇到多处分包、层层转包、主体不明等现象,这一现象在工程的土方作业阶段和桩基阶段更为普遍。这就造成执法部门在认定应承担责任的施工单位时有不小的难度,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6.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止措施

6.1合理组织施工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及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除特殊建筑项目经管理部门批准外,一般项目夜间不施工。如遇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时最晚不得超过22点,早晨作业时间不应早于6点。

6.2改进施工设备及方法

建筑施工噪音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为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除妥善安排作业时间外,要尽量在施工中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坚决杜绝使用。施工中应采用低噪声的新工艺和新技术,使噪声污染在施工中得到控制。同时,对现有产生高噪声设备进行测试、分析及诊断,确定噪音的主要来源。根据设备的噪声现状和噪声标准,确定所需降噪量及其降噪频谱特性。选择降噪方案,进行结构及参数的优化设计,达到从声源上降低噪声目的。

6.3加强部门监督和执法力度

相关执法监督部门首先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有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其次,要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次数,尤其对那些在学校及居民稠密区施工现场;第三采用黑名单制,协同相关部门对那些违章现象频繁,不听劝阻,屡查不改的单位除进行依法严惩外,可给以相应行业处惩,限制其短期内进行招投标活动。

6.4采用有效的隔音措施

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采用吸声、隔声、隔振、阻尼等有效的消声措施来减少噪音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如施工单位和利用工地四周的围墙,用隔声性能好的隔声构件设置较高的宣传广告看板作为隔声屏,将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以减小施工噪音的污染范围和程度。对局部固定使用的高噪声的施工设备采取设置隔声间、隔声罩等措施,在隔声间、隔声罩内衬设吸声材料。对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源的施工机械如打桩机、通风机、空风机等中高频噪声源,在重点部位采用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扩散消声器、缓冲消声器等消声方法。

7.结束语

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对于建筑机械设备生产落后、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我国建筑行业来说,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但随着我国这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不断进步,和从业人员及公众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将会得到很好的控制。

参考文献

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策略 作者:程曹轶, 期刊 沿海企业与科技COASTAL ENTERPRISES AND SCIENCE & TECHNOLOGY 2006年 第08期

建筑施工噪声危害及其控制 作者:吴襄, 期刊 管理与财富MANAGEMENT AND FORTUNE 2009年 第06期

冯秉明.吴旭寰 土木施工管理工程师考试必读 1990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例2

中图分类号:U412.3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高速公路上车流量大,车辆行驶速度快,对公路两侧辐射较强的交通噪声,给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造成一定影响,交通噪声已成为高速公路环保问题的核心之一。本文分析了岱黄高速公路噪声污染的影响,论述了防治工作目标、实施原则,分析了高速公路现有噪声防治措施的特点及适用条件,提出了噪声防治措施方案比选方法,在高速公路的规划、设计中得到了较好的应用。

1噪声状况监测与分析

岱黄高速公路,全长24.6公里,起于汉口岱家山三金潭,止于黄陂城关。岱黄高速公路于1991年建成通车,主线为双向4车道,设计速度100km/h,水泥混凝土路面。

为了比较详细的了解岱黄高速公路沿线的交通噪声状况,我们于2012年3月委托武汉市环境监测站在岱黄高速公路沿线敏感点荣九湾处进行了交通噪声监测。

1.1 监测情况说明

分别在距离高速公路路中心线20m、40m、60m、80m处连续进行一天的逐时监测,同步记录Leq、L10、L50、L90,并记录车流量数据。

1.2 监测结果分析

根据交通噪声监测结果,经初步分析,距离岱黄高速公路中心线20m处,昼间噪声峰值出现在19:00~19:20时,噪声值为65.4dB(A),夜间噪声峰值出现在22:00~22:20时,噪声值为63.9dB(A)。距离岱黄高速公路中心线60m,昼间噪声峰值出现在18:00~18:20时,噪声值为59.9dB(A),夜间噪声峰值出现在24:00~00:20,噪声值为55.4dB(A)。岱黄高速公路沿线2类区及4a类区夜间噪声值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的质量标准。

2交通噪声的危害

交通噪声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休息,严重时甚至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如引起心血管疾病、内分泌疾病等。噪声可使学习工作效率降低、产品质量下降,在特定条件下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另外,交通噪声还会影响到公路沿线的经济发展。例如,交通噪声影响严重的房地产、工厂、商厦等的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益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噪声还直接影响到公路周围的土地价值。有资料表明:交通噪声每升高1分贝,土地的价格就会下降0.08~1.26%,平均0.9%左右。反过来说,将交通噪声水平降低1分贝,则相当于沿线土地增值0.9%,对于土地批租来说,这是一个可观的数值。

3降噪措施分析

根据《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006—98),公路沿线噪声环境敏感点的保护措施应根据敏感点的性质、位置、规模、当地条件及工程特点确定噪声防治对策,归纳起来可从3方面进行探讨。

一、针对噪声源的降噪措施

对于中小型汽车,随着行驶速度的提高,轮胎噪声在汽车产生噪声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因此修筑降噪路面对于控制交通噪声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所谓降噪路面,也称多空隙沥青路面,又称为透水(或排水)沥青路面。它是在普通的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层上铺筑一层具有很高空隙率的沥青混合料,其空隙率通常在15%~25%之间,有的甚至高达30%。国外有关研究资料表明,根据表面层厚度、使用时间、使用条件及养护状况的不同,与普通的沥青混凝土路面相比,此种路面可降低交通噪声3~8分贝。

该方法的优点是:由于混合料孔隙率高,不但能降低噪声,还能提高排水性能,在雨天能提高行驶的安全性。其局限性是:耐久性差,集料、粘结料要求高,使用一段时间后孔隙易被堵塞。

二、针对噪声传播途径的降噪措施

⑴ 设置声屏障

采用构筑声屏障的方式来降低公路交通噪声是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降噪方式。声屏障降噪主要是通过声屏障材料对声波进行吸收、反射等一系列物理反应来降低噪音,据测试采用声屏障降噪效果可达10dB以上。声屏障按其结构外形可分为:直壁式、圆弧式;按降噪方式可分为:吸收型、反射型、吸收-反射复合型;按其材质可分为:轻质复合材料、圬工材料等等。由于声屏障的类型各异,所以在降噪效果、造价、景观方面各有特点。因此,在选用声屏障时,应根据受声点的敏感程度、当地的经济状况、自然环境来合理选择适用的声屏障类型。

该方法的优点是节约土地,降噪效果比较明显。局限性是:长距离的声屏障使行车有压抑及单调的感觉,造价较高,如使用透明材料,又易发生炫目和反光现象,同时还要经常清洗。

⑵ 在公路与受声点之间种植绿化林带

有关资料表明,非常稠密的树林(在声源与受声点之间没有清楚的视线),且树林高度高过视线4.5米以上时,树林深入30米可降噪5分贝,如果树林深入60米则可降噪10分贝。树林的最大降噪值是10分贝。种植林带除具有降噪作用外,还兼有绿化、美化环境的功能,但会大幅度地提高公路用地范围。

当公路经过荒山丘陵地区时,该方法较为实用。由于我国耕地紧张,所以当公路途经耕地时,该措施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三、针对受声点的降噪措施

⑴ 安装通风隔声窗

通过对敏感建筑物采取一定的隔声措施,也能达到一定的降噪目的。如对敏感点建筑物加高围墙或给敏感点建筑物住户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都具有明显的降噪效果,能大大减少公路交通噪声的危害。通风隔声窗具有动力通风换气和自然通风2种方式。但通风隔声窗只能降低室内噪声,不能解决户外环境噪声问题,同时这种措施的实施会直接影响建筑物的采光、通风等,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为每户居民安装会带来较大的难度。这类降噪措施一般用于公共建筑物(学校、科研学术机构),或者噪声污染特别严重,而且没有其他措施可行的私人住宅。

⑵ 环保搬迁

环保搬迁方案无疑具有一次性、永久性解决噪声污染问题的优点,且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但在经济效益上往往受到一定限制。如果再考虑重新征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其综合投资巨大,同时实施搬迁也会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一般而言,公路交通噪声防治以“主动式”防治、绕避声环境敏感点为最佳措施。只有当“主动式”防治措施不能解决噪声污染问题或无法实施时,才考虑“被动式”的搬迁措施。

4结束语

由于交通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愈来愈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噪声污染这一世界性四大环境公害之一,必须得到有效的控制。从国外公路建设发展的规律来看,当路网建设形成规模后,投入于环保治理的资金将逐渐增大。我们应该看到目前的任何一种降噪方式在技术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使用中也各有不足,所以应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公路建设的同时加强环保建设,根据工程实际,对降噪措施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在多方案比选之后采用最佳降噪方案。

参考文献

【1】林天干,公路噪声污染防治方法浅析。北京:中国科技信息(2006)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例3

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公路交通建设项目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全国公路交通网络越来越完善,为人们出行与运输提供了便利条件。随着公路交通事业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了城市环境污染的主要组成部分,给周围居民的生活、生产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为此,针对公路环评项目中噪声污染情况,提出有效的防治措施,成为了公路交通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公路噪声危害

公路噪声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甚至会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比如,引发内分泌疾病、心血管疾病等。噪声能够降低学习与工作的效率,影响产品质量,在特定的环境中,还会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目前,公路噪声对房地产、商厦、工厂等方面的经济效益、生产效益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并且还会对公路周边的土地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有关研究显示,公路噪声每提升1分贝,土地价格就会下降0.08~1.26%,平均下降约为0.9%。相反,如果公路噪声下降1分贝,就可以提高土地约0.9%的价格,针对土地批租而言,这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据。

二、公路环评项目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一)声屏障技术

声屏障技术降噪主要就是借助声屏障材料吸收与反射声波,是一种物理降噪方式。根据降噪目标值的差异,声屏障技术主要包括吸声式技术、隔声式技术、组合式技术;根据景观设计需求,可以将其设计为直立型、弧面型、折角型、全封闭型;在应用声屏障技术的时候,可以选用透明的卡普隆板、复合安全玻璃,不透明的彩色涂塑钢板等。在选用声屏障材料的时候,如果选用透明材料,非常容易出现反光、眩目等现象,并且需要经常清洗。在明确声屏障技术应用类型的时候,主要对受声点敏感度、自然环境、当地经济条件进行充分考虑,合理选用声屏障技术类型。一般而言,声屏障技术主要在桥梁路段或者封面路基路段两侧超标敏感点比较集中的情况下应用,降噪量在5~15分贝之间。通常情况下,一个3米高的声屏障,能够降低8分贝的噪声,可以确保一定区域内声环境质量符合设计标准。我国很多高架公路均采用声屏障技术降噪,比如,上海的逸仙路、青岛的双流路、延安的中路高架路等,选用的是透明吸声型屏板、防酸雨彩色涂塑钢板,面板上设置了很多百叶窗孔,内充填吸声介质,高度约为2.5米,降噪量在10~18分贝之间。

(二)隔声窗技术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隔声窗隔声量需要超过25分贝,但是在一般居民楼上安装之后,因为受到墙体自身孔隙等隔声薄弱环节的影响,导致其整体隔声效果并不理想,通常隔声量为15分贝。一般而言,隔声窗价格是每平方米100~300元之间。隔声窗只能对室内环境予以保护,主要适合在噪声超标量多、室内环境需要重点保护的情况中应用,比如,学校教室、楼房高层部分、夜间降噪等。

(三)绿化降噪技术

绿化降噪技术主要指的就是降噪林带,其主要就是通过树林的吸声、散射作用与地面的吸声作用,实现降噪目标。在实际降噪中,需要选择适合的树种,明确植株宽度、密度等,提高吸声效果,保证降噪目标的实现。比如,通过灌木丛或者多层林带的种植形成绿化林带实体,或者修出高出路面1米的土堆,并且在土堆上种植绿化林带,达成降噪效果。大部分降噪林带的噪声衰减量每米为0.15~0.17分贝之间,比如,茂密阔叶林的噪声衰减量每米为0.12~0.17分贝之间,树冠全频带噪声衰减量每米为0.15~0.18分贝,草地噪声衰减量每米为0.07~0.10分贝之间。根据相关研究显示,当降噪林带宽度超过10米的时候,能够降低4~5分贝的噪声。其主要原因就是:投射到植物叶片上74%的声能会被反射,26%的声能会被消耗。针对稠密树林而言,当视线高度超出4.5米,深度为30米的时候,能够降低5分贝的噪声;深度为60米的时候,能够降低10分贝的噪声,树林最大降噪值就是10分贝。降噪效果和林带宽度、高度、种类、位置等有着十分严密的关系。在实际布设中,一定要充分考虑不同植物的降噪效果,通过合理搭配,实现最大的降噪效果。

(四)低噪声路面建设

多孔隙沥青混合料低噪声路面是一种新型路面结构,通过对多孔隙沥青混合料降噪机理的研究,得知通过连通孔隙率的方式,达到降低轮胎和路面之间的吸声效果与泵吸效应,连通孔隙率越大,降噪效果越好。在铺筑路面的时候,选用大孔隙沥青混合料,可以实现预期的降噪效果,具有防溅水、防反光、噪声低等特点,值得在实际建设中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多孔隙沥青混合料低噪声路面的耐久性较好,具有很强的抗车辙性能,要比普通密级配沥青路面的性能更好,建设使用价值更高。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的不断重视,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公路建设与运营期间产生的噪声污染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为此,在公路环评项目中,一定要结合公路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落实低噪声措施,建设低噪声路面,合理运用声屏障技术、隔声窗技术等防治措施,确保公路周围敏感点的声环境质量符合设计标准,从而实现公路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冯继勤,贾佳.浅谈公路环评项目中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J].新材料新装饰,2014(10).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例4

德国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概况

从上世纪中叶起,德国开始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先后制定了《建筑噪声法》(1965年)、《噪声技术导则》(1968年,1998年修订)、《航空交通噪声法》(1971年)、《联邦排放控制法》(1974年);目前,德国还没有一部适用于所有类型噪声规制的专门法律。此外,德国还制定了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和标准,比如:关于割草机的合理使用、防治割草机产生的噪声扰民、建筑施工中机械的合理使用、交通运输行业对噪声的防治措施等。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法》及相关标准,工商业噪声受《联邦排放控制法》调整;受许可证管理的设施,标准执行《噪声技术导则》;其他设施则执行指南文件。德国《联邦公路法》还要求公路配套建设隔声措施,保证合理的噪声限值,要求企业生产“安静汽车”,低噪路面计划也在开展中。根据德国《民法典》,对于居民暴露在不合理的噪声之下需要为必要的建筑隔声措施(如隔声门窗等),政府一般给予资金补偿。德国《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1994年)规定“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在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循《联邦排放控制法》等有关规定”。

2011年,德国批准了一项保护6岁以下儿童制造噪声权利的新法案,规定即使附近居民受到儿童噪声之扰,也不得驱赶儿童。根据新法,6岁以下儿童有尽情玩耍的权利,幼儿园、沙坑以及儿童游乐场所发出的喧哗声“一般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不适用工业和商业噪声的管制法律。新法将儿童吵闹声归入“自然声”一类,应该得到社会容忍。目的在于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体现了“儿童友好型”和人口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导向。

德国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类型和法律措施

噪声地图噪声行动计划根据《欧盟环境噪声指令》(2002/49/EC),德国在2005年6月修订了《联邦排放控制法》,将战略性噪声地图和噪声行动计划进行了立法转化和法律细化。根据该法案,所有的主要道路、铁路、机场和相关居民聚集区域,都必须绘制噪声地图并用不同颜色标注噪声水平;如噪声超过75分贝的地区则被列入最高级别,标注为深红色。

目前,德国已有1000多个城镇绘制了噪声地图和噪声行动计划并采取了相应的防治噪声对策,政府将噪声地图放在城市官网上,民众只需输入当地邮政编码,即可得知“噪声污染”程度。

交通噪声的防治措施

从20世纪70年代起,汽车等交通噪声污染逐渐取代工业噪声污染,成为了德国第一噪声污染源。汽车和交通噪声主要包括发动机噪声、路面噪声、轮胎噪声和风压形成的噪声等。就此德国《交通噪声保护条例》主要适用于新道路的建设和现有道路的扩改建工程,该条例规定针对明显的噪声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比如大量种植树木营造隔音带、划定城市步行区、严格规定交通运输工具、交通安宁区禁止鸣笛、使用低噪声标志“L”或“G”、建造噪声防治隔音墙等,以避免或减轻明显的不利影响和和身心妨害。法律规定必须开发和使用更加安静的路面、更加环保的运输方式。目前,德国正在对现有联邦公路进行现代化改造,铺设“消声混凝土”;联邦环境部要求机动车辆、电动两轮车和轮胎的噪声下限值必须反映并采取欧盟和国际上的最佳可行技术(BAT),所有汽车特别是大型公交车和运输卡车的发动机必须配备机舱隔音降噪声装置,以有效隔离、降低发动机噪声;在没有紧急情况下,绝对不允许汽车鸣笛,在居民居住密集的地区对车速有严格的限制。德国环境部还将车辆噪声监测列入每年车检,这使汽车制造商不得不改进汽车噪声设计。在城市里,过去比较重视汽车的畅通,而现在是以行人为中心,并且各州政府越来越重视步行街建设和噪声污染防治。比如在柏林市就有100多条街道晚22时至次日6时车速不得超过30km/h,城市网状主干道之间30公里限速区的标志随处可见。如今其城市交通噪声基本上控制在40分贝以下。

航空噪声的防治措施

德国《航空交通噪声法》规定了立法目的:“本法旨在通过建设隔离设施与结构性隔音屏等方法,使机场周边公众和社区免受飞机噪声所带来的危险、严重的损害与滋扰。”根据该法,机场区噪声必须低于65分贝,这意味着2007年之后州政府有义务在那些靠近民用机场和军用机场的附近居民区域安装最先进的隔声设备,对机场进行整体绿化;对机场专门划出噪声防护区域,还要求改进飞机制造技术,淘汰噪声过大的客机,减少噪声源。目前,德国许多机场受到夜间飞行禁令的束缚,但科隆和波恩机场因旅游和军事等原因暂不受此限制。此外,州政府还在噪声保护区规定了住宅结构的隔声质量标准,规定机场舒用降音和隔音板。近几年来,联邦和州政府根据《航空交通噪声法》陆续修改或颁布了相关的实施条例,确保了《航空交通噪声法》的法律统一与高效执法,并为环境噪声治理的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依据。

铁路噪声的防治措施

2010年,欧盟通过了对于欧盟向其境内行驶的大卡车征收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费的提议。进入21世纪后德国城市化和农村城镇化水平高达95%以上,因此历来非常重视铁路噪声的防治。1990年,德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章“交通噪声保护法则”,确认了《噪声03》和《噪声04》作为铁路噪声评价计算规范的权威性依据。德国规定新的铁路车辆噪声限值必须在欧盟水平和相关标准上予以更新,同时强化铁路噪声的环境影响评价和铁路现代化计划,政府每年提供1亿欧元用于建造隔音屏障及按照隔音窗。联邦环境部明确表示,支持对铁路基础设施根据国家噪声排放标准进行收费,以填补相应的社会损失和环境损失。如今,德国境内公路和铁路两边都是绵延无尽的绿色和随处可见的各种形式的噪声防护墙。

工业和商业设施噪声的防治措施

按照《排放控制法》和《噪声抑制技术指南》,只有当工业或商业设施的噪声对环境无不良影响、达到法定噪声标准的时候,才可获得经营许可证和设备使用许可证。所以,德国主要通过噪声排放许可证和征收噪声税等措施,来治理工业和商业领域的噪声污染问题。德国法律规定噪声超标的企业一律迁出城市;施工单位不仅要噪声值达标,施工时间也有严格限制。并且,德国还制定了分年度实施的噪声源标准,促使汽车性能提高和施工机械性能的改善。随着德国环境法典草案的推进,以及《非离子放射防护法》与《环境法规清理法》的生效实施,包括噪声排放在内的许可证制度不断迈向更加综合和一体化的开发行为许可制度。

居住区噪声的防治措施

德国《关于机械设备噪声保护的条例》把居民区作为交通安宁区来保护。

该条例规定了居民住宅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地区机械设备作业方面的噪声防治问题,并规定了低噪声机械设备使用者的激励机制。德国法规定住宅区夜间噪声不得高于50分贝,政府在一些穿过居民密集区的中小干道上,还实行22时至早晨6时之间限速30公里的分时限速规定,尽量避免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影响。目前,德国城市中许多住宅密集地区的道路,都大量采用特殊的降噪材料,在交通频繁地段安装隔音屏,邻近住宅区的高速公路旁和城市交通密集地段都栽种很多树木,没有紧急情况绝对不允许汽车鸣笛。德国政府还规定,受到噪声污染的家庭购建消音设备,可以得到政府补贴和优惠。

体育运动和休闲活动噪声的措施

《排放控制法》和《保护免受体育设施噪声污染的条例》是德国体育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居民住宅区,德国新法规定22点到早上6点,中午12点到14点时间段,以及星期天,不得制造任何噪声,必须维持宁静,期间不准大声说话、放音乐、搞聚会,以免影响邻居休息。如果必须要搞活动或装修必须告知甚至征得邻居的同意,否则会被妨害者可直接报警甚至向法院起诉。那些违反噪声管制法的累犯,最重可处25万欧元的罚款。德国在城市规划中,市中心最繁华的地区,基本上被划作“步行区”,人们可以在这里观光、购物、闲聊,不受交通噪声及尾气的干扰。不少中心小城市,如莱比锡、罗腾堡等,外来汽车不许入城。如此,既可以保护文物古迹,又可以较好地保障民众观光休闲娱乐权。自联邦体制改革后,州在设施方面的噪声、与活动有关的噪声享有专属立法权,各州根据本州特点和区域特殊情况等,对联邦《排放控制法》进行了具体化和补充完善。德国重视规划的噪声法善于把先进的降噪技术与合理而严格的规章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降低了各种噪声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干扰。

总结和启示

在德国市政建设中,环境保护被列为重中之重,德国政府制采取了众多环保政策手段,主要有规划、监督、预防、补偿手段、税收段、排污权交易、担保责任和公共信息手段等,这些手段都得到联邦政府相关法律的支持。同时也体现了德国环境法中的因果原则、预防原则以及合作原则等。如今德国环境立法不再是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健康而保护生态环境,还要兼顾人体健康和社会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因环境噪声污染引发的矛盾和纠纷频频发生,扰民投诉超越了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投诉,上升到所有环境问题投诉的第一位。根据《2014年中国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十一五”期间全国环保系统每年收到的反映噪声污染的群众来信平均达到250000件左右。2009年全国环保系统共收到群众来信69.6万封,涉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有关问题的有67.5万件。其中,反映噪声污染的有24.3万件,占涉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投诉总件数的36%,居各类污染来信比例第二位。群众来访4.3万批次,7.4万人次,涉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有关问题的有4.3万批次。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例5

中图分类号:X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2(b)-0162-02

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大量宾馆、大型商场、高档公寓(别墅)以及高档办公楼等民用建筑不断涌现,这些建筑普遍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制冷。冷却塔作为中央空调热量交换的关键设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一定噪声,影响周边的声环境质量,冷却塔噪声污染已成为投诉的主要噪声源之一,倍受公众关注。如何有效控制冷却塔噪声污染,不仅是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所亟待解决的重要科学问题。目前,业主在冷却塔选型时,未充分考虑到环境敏感性问题。在冷却塔选型、选址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为日后的冷却塔噪声污染问题留下隐患。该文提出了冷却塔噪声污染防治应从前期冷却塔选址及选型阶段就开始严格要求、科学评估,并伴随整个冷却塔安装、运行过程,避免扰民现象的发生。在产生噪声扰民现象后,应首先对冷却塔的噪声污染特征进行分析,选用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治理措施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

1.冷却塔噪声影响现状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大量宾馆、大型商场、高档公寓(别墅)以及高档办公楼等民用建筑不断涌现,这些建筑普遍采用中央空调系统进行夏季制冷,中央空调一般需要配备相应的冷却塔作为热量交换设备实现制冷,冷却塔工作过程中产生一定噪声,势必影响周边的声环境质量。

随着城市的发展进步以及人们环境理念的提升,人们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冷却塔噪声污染越来越受到公众关注,近而成为投诉最多的噪声源之一。控制冷却塔噪声污染,不仅是国家环保的要求,而且也是实践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通过对一些冷却塔噪声污染案例的调查,可以发现很多冷却塔存在选型和选址上的失误,这是导致冷却塔噪声扰民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另外,目前针对冷却塔噪声污染所采取的常规降噪措施,多数为被动措施,没有针对性,并非行之有效。例如,设置隔声屏障、加装消声弯头等。在采取措施之前,未对冷却塔的噪声特点进行分析,往往不能使噪声的削减达到最大化。

2.冷却塔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探讨

鉴于当前冷却塔噪声污染防治所存在的问题,该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冷却塔噪声污染防治对策:①冷却塔选址;②冷却塔选型;③冷却塔安装、运行、维护;④冷却塔噪声治理。

2.1冷却塔选址

冷却塔作为一个噪声污染源,其选址将直接关系到其噪声的影响范围。目前所存在的冷却塔噪声扰民现象中,有一半以上存在选址问题。部分冷却塔选址未考虑与周边声环境敏感点的防护距离,与住户的直线距离不足20m。由于选址不当、缺少衰减距离,使得周边住户深受噪声污染的影响。另有部分案例,将冷却塔设置在商住楼的天面,由于冷却塔的减震设施较差以及天面墙体厚度较小等原因,导致了冷却塔与建筑物墙体之间的振动,带来了中低频噪声污染。冷却塔业主单位应在选址问题上慎重考虑,尽量避免将冷却塔设置在敏感点较密集、距离较近的区域。应尽量将冷却塔放置在对声环境要求不高的区域。在冷却塔放置点处,应避免出现谐振现象。除此之外,还应考虑到冷却塔水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出风口朝向敏感点。综合考虑,冷却塔选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冷却塔选址应尽量远离住户密集区等对声环境要求较高的区域。

(2)冷却塔选址应考虑到出风口水雾影响,避免水雾吹向敏感点。

(3)冷却塔选址应避免位于狭小空间或两栋建筑之间的夹缝区域,以免产生共振现象。

(4)若选址位于住户楼顶,则应采取减震措施。

2.2冷却塔选型

目前,在城市中使用的冷却塔主要是机械通风横流冷却塔和机械通风逆流冷却塔。

在城市中使用冷却塔应结合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功能要求,在制冷量、安装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尽量选取低噪声型冷却塔。

对于玻璃纤维强化塑料冷却塔,若其单塔冷却水量小于1000m3/h、依靠机械通风且装有填料的开式冷却塔,一般定义为中小型冷却塔,其产品噪声等级分为P普通型、C低噪声型、D超低噪声型以及G业型,具体分类噪声指标详见表1。目前,多数冷却塔厂家均可提供低噪声型及超低噪声型冷却塔。

如若受其他条件的限制,不能选用低噪声型冷却塔,则应考虑到后期的冷却塔噪声治理的可行性。从冷却塔选址等方面严格要求,远离环境敏感区域为后期冷却塔治理创造前提条件。

2.3冷却塔安装及维护

在诸多冷却塔噪声污染案例中,我们发现有一部分冷却塔的噪声污染是由于冷却塔的安装施工质量较差而导致的。例如有的冷却塔选择安装在商住楼楼顶,但商住楼在建设过程中未考虑到在楼顶安装冷却塔的问题,楼顶未加厚,冷却塔底部也未作加强减震设施。在安装冷却塔运行后,由于冷却塔与楼顶墙体的振动,导致了结构传声,给顶楼住户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另有部分冷却塔,在运行一段时间后,由于风机齿轮磨损等原因,导致其异响越来越大,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所以,冷却塔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冷却塔自身及选址周边环境特性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小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在冷却塔日常运行的过程中,业主单位应监督冷却塔安装单位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冷却塔的有效、达标运行。

2.4冷却塔噪声治理

若在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产生了冷却塔噪声产生扰民现象,冷却塔业主单位应首先请冷却塔厂家对冷却塔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看有无存在设备老化或质量问题。对问题部件进行及时更换,对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维修。在排除上述问题后,若仍存在噪声扰民现象,则业主单位应委托专业监测机构对冷却塔的噪声污染特性进行分析,确定冷却塔的噪声源及其特性,有针对性的提出治理措施。

若噪声源呈中高频特性,则应考虑对冷却塔进行隔音措施处理。若噪声源呈低频特性,则应考虑对冷却塔进行吸音、消音处理。若噪声源呈宽频特性,则应考虑几种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治理。若冷却塔所在位置无条件进行降噪治理,不能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则应考虑更换冷却塔或重新选址。

3.结语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例6

前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城市基础设施为骨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开发,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推动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在城市建设事业呈欣欣向荣发展态势的同时,因建筑施工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如噪声污染、气味污染、灰尘污染、光污染、水污染等等亦日趋严重,成为当今环保型、集约型社会发展背景下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和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在城市建设施工项目中,如何合理协调建筑建设的实用性和经济环保性,在满足建筑功能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的控制施工引发的环境污染成为建筑施工领域探讨的重要课题。

基于此背景,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在分析城市建设施工中所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相关防治措施。

一、城市建设施工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1、扬尘污染

城市建设施工中的扬尘主要来自于:①旧建筑物的拆迁。在新建工程中,需将旧的建筑物拆除,许多施工单位在该过程中未采取扬尘环保措施,大量建筑垃圾任意堆放,造成尘土飞扬。②施工场地的布置、土方开挖。施工项目中在布置施工场地时,都会不同程度的破坏场地的地表和植被,造成土壤,遇风时便会将灰尘刮起,导致扬尘污染。③物料运输。在施工过程中,运送建筑材料、废弃土料及施工垃圾的运输车辆如不采取有效的遮盖措施,容易沿路遗洒,造成扬尘污染。

2、噪声污染

相关调查报道指出,在所受理的城市建设施工污染环境问题投诉中,噪声污染投诉居首,且投诉逐年增加。因此,噪声污染一直是施工环境污染问题中的热点和难点。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混凝土搅拌、浇注所产生的噪声;工地挖掘、堆砌所产生的噪声;升降机、切割机、电锯等机械设备运作产生的噪声以及物料装卸和运输所产生的噪声。

3、废水污染

建筑施工需水量较多,同时排水量也较多。在施工过程中,若不采取有效的废水环保处理措施,极易造成废水污染。如:出窑的干砖润水后未被砖吸收的废水随地流淌造成的污染;消石灰粉加水淋洗造成的污染;施工所使用的泥浆、物料和混凝土清洗造成的污染等等。

4、废弃物污染

有关研究报道指出,在城市垃圾的整体数量中,城市建设施工垃圾所占的比率高达30% -40%。而这些垃圾则主要指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如:碎石、玻璃、碎碴、塑料、砖块、木头、铁器、钢筋、废弃包装材料等等废旧丢弃的材料、泥浆残渣。这些因建筑施工引发的废弃物污染成为城市污染问题的主要因素,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制约着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步伐。

二、城市建设施工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措施

1、扬尘污染防治

首先,在旧建筑物拆除施工中,严格避免野蛮施工,应根据城市施工工地管理规定,坚持自上而下、逐层逐件的拆除原则,尽可能的控制尘土的产生。在拆除高层建筑物过程中,所拆物件需通过专用通道或其他运输工具吊运,严禁凌空抛撒。同时,针对拆除过程中容易产生大量尘土的建筑物,需先进行洒水或喷淋处理,再行拆除施工,避免尘土飞扬。另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或爆破施工,控制扬尘污染。

其次,在场地布置、土方开挖施工中,工地内应设置临时物料堆放场,并在堆放场周围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规划专门空旷地带,用做储料场和灰土拌合站,密闭存放水泥、以及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并严格保证搅拌机机棚的封闭状态,必要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尽可能的避免扬尘污染。

最后,在物料运输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出道路和物料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清扫、硬化处理。同时对于运输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车辆应选用密闭式的装置车辆,严格控制物流运输过程中因遗洒、刮风引起的扬尘污染。

2、噪声污染防治

针对城市建设施工中存在的噪声污染问题,施工单位一是应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如在施工工地周围加设一隔音罩或隔音网装置,控制噪声传播源;二是在施工设备上,施工单位应尽量选择有消声装置的设备或能够有效降低噪音的机器进行作,如?采用环保型振动机具,泵车采用电动液压型。并加强机具保养、,无锈蚀机件运转,保证“十字”作业运转。控制机械的使用时间,对噪声高的设备要分流使用。三是控制打混凝土等强噪音的工作时间,对于混凝土连续浇筑,必须做好周围居民工作,并向环保局提出书面报告。每月进行三次噪声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另外,对人为活动噪音应有管理制度,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不得大声喧哗、吵闹,特别要杜绝人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噪声等现象,加强教育,使人为噪音减少到最低点。

3、废水污染防治

首先,在泥浆的污染问题上,应采取相应的人工处理措施,将泥浆及时固结,严格控制泥浆流入场外,造成污染。

其次,在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的处理上,应根据废水量、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水域功能要求和地形等条件确定。采用自然沉淀法进行处理时,应根据地形条件布置沉淀池,并保证有足够沉淀时间,及时清理沉淀池;采用絮凝沉淀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技术要求:废水经沉淀,加入絮凝剂,上清液收集回用,泥浆自然干化,滤池应及时清理。

最后,在干砖润水作业中造成的废水污染问题防治上,应合理把握润水量,严格避免肆意润水造成的废水随地流淌污染问题。同时,采取有效的引流措施,将任意流淌的废水引流至施工场地污水排水口中,避免废水污染。露天作业中的废水含有害物质时,应设置集水沟(管)予以收集,导入废水调节池(库),并采取相应的废水处理措施。

4、废弃物污染防治

在废弃物污染的防治上,一是要做好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处理,将碎石、玻璃、碎碴、塑料、砖块、木头、铁器、钢筋、废弃包装材料等等废旧丢弃的材料、泥浆残渣进行合理分类,根据各废弃物的性质进行回收利用,控制废弃物污染。二是针对施工产生的垃圾和生活垃圾应集中到垃圾堆放点,并做好定时清运工作。三是生活垃圾、废渣必须统一收集后外运或运送到掩埋场掩埋处理,禁止将生活垃圾较长时间堆放在施工区附近,从而在整体作业中加强建筑施工进程中废弃物污染的防治,降低环境污染。

三、总结

扬尘污染、噪声污染、废水污染、废弃物污染是城市建设施工中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问题。施工单位在开展各项施工作业时,应在满足建筑功能需求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最大限度的控制建筑施工引发的环境污染,提高建筑建设的经济环保效益。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例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例8

中图分类号:P733.2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工业、交通、商业、建筑施工及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噪音污染日趋严重,噪声污染投诉案件也日趋增多,市民苦不堪言,噪声污染不同于固体废弃物、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污染”与人自身联系非常密切,受人的心理等因素的影响。由于同一种噪声在不同人不同时间不同环境所产生的效果不同,所以噪声污染很难界定,容易被人们忽视,但是其污染的严重程度却是显而易见的。

城市噪声污染控制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控制的特点在发生变化,例如由固定噪声源治理向流动噪声源治理转移,由大环境的噪声治理向小环境的噪声治理转移。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一直比较严重,其噪声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日益扩大,对市民的生活环境影响极大,成为引人注目的城市环境问题之一。

二、噪声污染的性质

1.能量型污染

声音能量在环境中的过量释放而形成噪音污染,其污染的范围与噪声声能所能波及的范围相一致,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噪声源强,则污染重;噪声源弱,则污染轻;噪声源消失,则污染停止。

2.感觉性公害

噪声污染只有当噪声声源通过传播媒介与人的听觉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危害。面对同一强度的噪声,对于人们不同的身体素质、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以及人们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3.暂时性的危害

噪声污染不会像其他污染物一样在环境体中积累、遗留和迁移只是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传播。噪声污染随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随噪声声能的消失而消失。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只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一旦时空发生转移、变化,则该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也就消失。

三、城市噪声控制措施

1.从噪声传播途径上采用技术手段控制噪声  

噪声的传播途径包括反射、衍射等形式的声波进行过程。噪声的控制应从源强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受声点保护等三个方面着手。控制噪声就是在噪声到达耳膜之前,采取阻尼、隔声、吸声、消声器、个人防护和建筑布局等措施,尽量减弱或降低声源的振动,或将传播中的声能吸收掉,或设置障碍使声音全部或部分反射出去,减弱噪声对耳膜的作用,以达到控制噪声的目的。根据噪声传播的3个阶段,可分别采用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在传输途径上控制噪声、在接受点阻止噪声的途径控制噪声。

2.结合城市绿化,扩展降噪措施

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通过绿化不仅可以美化路容、改善景观,而且能够降低噪音。由于树木能够将投射到树叶上的噪声反射到各个方向上,树叶的轻微震动使得噪声能量消耗而减弱,从而达到降低噪音的效果。一般来说,树木枝叶茂密,层层错落重叠的树冠减噪隔声效应明显。矮的乔木比高的乔木防噪效果好,阔叶树吸音能力比针叶树显著,多层稀疏林带比单层宽林带的防噪作用好。植物减弱噪声的效果与防声林带的宽度、高度、位置、配置方式以及树木种类等由密切关系。

3.制定和实施强制性的管理法规  

制定并执行强制性的噪声控制和管理法规是保证城市宁静环境的重要措施。交通噪声源噪声级别高且流动性大,污染范围广。加宽道路、以立交桥代替平面交叉、在城市的主次干道强化对机动车的禁鸣管理、限制车速、在交道口处安置测声器和数字显示器等措施,均可以降低交通噪声级。另外,由于有些居住区的环境噪声级已接近甚至高于工业、建筑施工噪声,亦必须有管理办法严加控制,其中包括加强对居民的环境意识、社会公德的教育。

4.制定合理的城市环境规划

合理的城市建设规划对城市噪声污染的防治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从城市人口的控制、城市区域的划分、城市道路的规划等各个方面来防治城市环境噪声。通过科学合理的区域规划,注重区域功能布局,从空间地域上避免噪声对可能影响对象的污染,应作为今后噪声污染防治的首选措施。      。 

5.改进结构选择低噪声设备 

改进结构,选择低噪声设备,提高加工精度、装配质量,采用优化操作方法,代替噪声级高的陈旧设备和工艺。例如,建筑施工中,用水压式打桩机代替气锤式打桩机;在工业生产中,用压延式工艺代替锻打,用焊接代替铆接;机械传动装置中,用弹性轴套的齿轮代替普通齿轮,都可以降低噪声源的强度。降低汽车本身发出的噪声水平,会有利于降低交通噪声。另外,通过完善道路标志,改善道路路面状况,加强道路交通的管理和疏导,保持道路的畅通,减少车辆鸣笛、变速、刹车,会明显使交通噪声水平降低。

四、结语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噪声危害千家万户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广大群众也应积极行动起来,平时避免大声喧哗,同时主动维权,积极参与整治噪声的行动,共同创造安静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例9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噪声污染;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urban real estate industry by leaps and bounds,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brings environmental problems were also increasingly. Therefore, we must pay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s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work.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proje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project during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period brings the environment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ntrol measure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and reg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in-win reference.

Keywords: the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Noise pollution;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非常突出了一环。房地产在开发中虽然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不少环境问题。因此,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也对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提出越来越明确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施工期和营运期对环境产生的物理性、化学性或生物性的作用及其造成的环境变化和对人类健康及福利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减少这些环境影响的防治措施。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为实现房地产的开发与区域环境保护的双赢具有重要意义。

1工程示例

1.1工程概况简介

(1)地理位置:本地块位于城郊,本区地势复杂,东高西低,南侧相对平坦,区内大量破旧民房和单位用房,规划要求全部拆迁。

(2)建设规模:本项目总投资6991.30万元人民币,总用地面积23600.00m2,是集休闲广场,商业街,居住小区,大型地下超市和地下停车场与一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下:总占地面积:23600.0m2(其中还建用地面积7543.0m2);总建筑面积:75156.0m2(不含地下室面积)。

1.2环境保护目标主要有

(1)拟建项目区域内的还建居民、新搬住户;

(2)小区北面约20m处的物资局住宅区;

(3)小区东面约30m商业门店和建行办公楼及金凤园住宅区。

1.3小区保护级别如下

(1)项目周围区域的声环境质量,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2)项目周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3)拟建项目周围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级标准。

2房地产开发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2.1房地产开发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分析

(1)噪声污染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主要噪声源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施工过程发生的噪声与其他噪声有一定的区别:其一是噪声由许多不同种类的设备发出的;其二是这些设备的运作是间歇性的,因此所发噪声也是间歇性的和短暂的。

施工期间对周边的小区和宾馆的噪声污染严重,特别是原住户的影响最大,噪声值超标7.2~14dB,而且施工周期长,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噪声的控制特别重要。另外因地处市中心,施工现场周围均为大于二层的楼房,隔音效果明显,对没有直接面对施工现场的地区噪声影响较小。

房地产施工噪声主要是施工机械设备噪声、物料装卸碰撞噪声及施工人员人为噪声。因为施工阶段一般为露天作业,无隔声与削减措施,故传播较远,受影响面比较大,施工各阶段主要源的声级一般在80~90dB(A)。

(2)空气污染

房地产项目施工对空气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排放的尾气。施扬尘主要来自以下几个环节:①施工开挖: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地基处理,土地平整等。开挖的土方堆放如遇大风天气,会造成粉尘、扬尘等大气污染;②水泥、砂石、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如动榆、装卸、仓库储存方式不当,可能造成泄漏,产生扬尘和大气污染;③混凝土的拌和加工会产生扬尘、粉尘;④施工所需建筑材料数量较大,施工将增加车流量,加之建筑砂石、土、水泥等泄漏,会增加路面起尘量。

项目在平整场地,土方开挖,物料装卸及车辆运输时产生大量扬尘,其浓度与施工现场条件、天气状况等诸多因素有关,难以定量分析。

同时,施工期燃油机械和车辆会产生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物微粒、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及氮氧化物等.根据统计,每吨燃油产生的主要污染物SO2为4.57kg,NOx为2.94kg,CO为1.73kg,THC为1.70kg。

2.2房地产开发施工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噪声对人体的损害主要是听力损伤,干扰正常的生活和睡眠,并使人激动、易怒甚至失去理智。噪声在从声源到受声点,因素的影响,会产生衰减,采用如下近似计算模式工中各噪声源对环境的影响:A声级传播衰减计算公式:

LA(R)=Laref(ro)-(Adiu+Abar+Aatm+Aexc)

式中:LA(r)表示距声源r处的A声级;Laref(ro)表示参考位置ro处的A声级;Adiu表示声波几何发散引起的A声级衰减量;Aatm表示声屏障引起衰减量;Aatm表示空气吸收引起的A声级衰减量;Aexc表示附加衰减量,上限为10dB(A)。

由以上计算公式可以得到噪声防治的主要措施:噪声源控制即设法降低Larwf(ro),传声途径控制即设法增大Adiu、Adar、Aatm和Aexco.(1)噪声源控制.选用低噪声设备,可从根本上降低源强,低噪型运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噪声声级比同类水平其他车辆低10~15dB(A),不同型号压路机噪声声级可相差5dB(A)。要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保持,紧固各部件,对脱焊和松动的架构件,要补焊加固,以减少运行震动噪声.整体设备应安放稳固,并与地面保持良好接触,有条件的应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要合理安排设备位置。机械噪声强度达80dB(A)的设备运行点应尽量布设在敏感点50m以处,运行噪声达90dB(A)的,运行点应尽量布设在100m范围以外。

(2)传声途径控制

设立声屏障,机械运行场界达不到施工场界噪声限制的机械设备,附近应设声屏障或隔声棚.因施工时间短,隔声屏、隔声棚不宜采用植树绿化措施,可选用砖石料、混凝土、木材、金属、轻型多孔吸声复合材料建造.当采用木材、多孔吸声材料时,应作防火、防腐处理.隔声棚的尺寸高应超过设备1.5m以上,墙长要能使噪声敏感点阻隔在噪声发射角以外,顶部可用双层石棉瓦加盖。

合理安排时间,夜间22:00至次日7:00在敏感区附近应禁止强噪声机械施工。

(3)个人防治措施

个人防治措施以戴个人防噪声用具为主。高噪声设备附近工作的施工员,可配备耳塞、防声头盔等防噪用具,从而可分别衰减噪声15~30dB(A)和30~50dB(A)。

(4)环境空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工程开挖防尘。工程开挖土方应集中堆放,缩小粉尘影响范围,及时回填,减少粉尘影响时间.多弃土根据总体布置尽量回填于凹,注意土方挖填平。开挖弃土堆充分洒水,避免产生扬尘;

②砂石骨科与混凝土系统粉尘消减与控制。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实,防止物料飘失,避免运输过程产生扬尘。混凝土搅和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减少粉尘产生量;

③燃油废气的消减与控制。施工期间燃油机械设备较多,对固定的机械设备较多,对固定的机械设备,运行点在敏感点上风向50m范围以内,需安装烟尘除尘设备。对燃柴油的大型运输车辆、推土机,尾气排放量与污染物含量均较燃汽油车辆高,需安装尾气净化器,尾气应达标排放。运输车辆禁止超载;不得使用劣质燃料。对车辆的尾气排放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汽车排污监管办法、汽车排放监测制度、施工运输车辆排放气监测办法等;

④交通粉尘消减与控制。施工道路应保持平整,设立施工道路养护、维修、清扫专职人员,保持道路清洁、运行状态良好。在无雨干燥天气、运输高峰时段,应对施工道路适时洒水,有条件可购置或租用洒水车喷水降尘;

⑤材料他库物料管理.材料仓库和临时材料堆放场应防止物料散漏污染。仓库四周应有疏水沟系,防止雨水浸湿,水流引起物料流失。运输车辆应入库装卸,临时堆放场应有遮盖篷遮蔽,防止物料票铁污染环境空气;

⑥劳动保护.粉尘、扬尘和燃油产生的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有害,对受影响的施工人员应做好劳动保护,特别是材料加工、运输粉尘较大的施工场地更应做好防治措施,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3房地产开发营运期的环境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

3.1房地产开发营运期的环境影响分析

(1)噪声污染

该区处于城区主干道,其值超过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2类及4类标准,而小区建成后,人口高度集中,增加了两条消防通道,和新建一条滨河路,大型地下停车场的使用,更增加了小区的车流量,这将进一步加大该区的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

根据同类资料显示,小区建成后,晚饭后广场内噪声可达到70dB左右,对低层住户有一定影响,其衰减可按面源计算,另外小区外侧还有交通噪声,可按线源衰减,两者叠加。

由此,建成后对广场周边的低住户有一定影响。

(2)水环境污染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入营运后,因人口密度增加,增加了大量生活污水,产生的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污染物,若不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周围的水体造成污染。

3.2房地产开发营运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1)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建成后对广场周边的低住户有一定影响,室内采用良好的隔音材料,可使室内声级减少20分贝左右,对居民影响不大。

(2)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中主要污染物为有机污染物、氮、磷等,可修建化粪池进行处理,经处理后排放,可减轻对周围水体的污染。因污废分流,污水进入下水道,废水通过地埋式污水处理池后排入下水道,进入污水处理场,可减少污染。雨水通过雨水管排入水体。

4结语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例1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居住区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新建民用建筑对外部环境噪声隔声质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热、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隔声施工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期间,可以责令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

第十一条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和娱乐场所。

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销售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资料。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章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向周围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四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铁路和城市轨道,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时,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在已有的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本市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及其他防治噪声污染的设备应当正常使用,禁止改装、拆除或者闲置。

除特种车辆外禁止安装使用外挂式音响设备。特种车辆装有外挂式音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居民住宅区周边划定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明确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的时段。

第二十四条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候车站的,应当合理选择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车辆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铁路机车在本市建成区内行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限制鸣笛。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在制定机场飞行程序时,应当考虑噪声影响,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或者低空飞行时,应当遵守规定的飞行程序。

第二十七条在飞机噪声环境标准适用区域内建设建筑物的,应当执行相应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

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他人的音响器材。但属于下列情况者,允许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经依法批准的大型社会活动;

(二)课、工间操;

(三)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及其他音响器材的,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一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本市机动车辆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或者解除机动车警戒或者寻车时,不得产生噪声。

机动车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第三十五条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查单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文件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向周围居民公告相关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超市及其他商业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二)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处理,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装修作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按照规划、建设、工商、文化、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