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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业务工作计划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7 11:17:52

培训机构业务工作计划

培训机构业务工作计划例1

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包括以下六个基本工作环节:信息收集建库、编制下达计划、组织培训鉴定、提供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核拨、考核验收。各工作环节均必须通过“*省农民工培训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操作,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二、信息收集建库

信息收集主要包括农民工就业情况的登记建库和用人单位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的收集评估建库两项内容,这是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基础。

(一)农民工就业情况的登记建库。

这项工作由地级以上市统一组织,*年12月底前完成,今后每年下半年完成抽查更新一次。工作步骤:

1.下发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申报,并组织街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向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发放、回收“外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状况登记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1),指定专人审核、汇总上报;

2.市、县组成劳动保障监察、就业服务管理、劳动关系、劳动工资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不少于5%的比例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抽样检查,通过查验企业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凭证和与企业农民工座谈了解等方式,核实修正用人单位自报情况;

3.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用工申报和抽样检查情况开展用工登记和就业登记,核发《*省就业失业手册》;

4.将经审核的登记表和就业登记情况全部录入信息系统和“*省就业失业管理系统”(两系统可切换操作),建立农民工信息库;

5.建立农民工培训工作台帐,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技能、培训意愿(培训工种、等级、培训机构选择等)、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及时更新其参加培训和就业变化情况;

6.运用省厅确定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定点企业资料,及时跟踪分析企业用工和培训需求情况。

(二)用人单位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收集建库。

这项工作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牵头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参与,定期不定期收集评估培训需求信息。工作步骤:

1.组织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向用人单位和行业协会派发“农民工培训需求信息反馈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2)并负责回收汇总审核上报,用人单位定期自报,每季自报一次(可报盘);

2.向定点培训机构发放“农民工重点培训工种信息表”(省厅统一样式,见附件3),并由其每季自报一次(可报盘);

3.公开征集,动员各类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广泛收集上报用人单位培训需求信息;

4.将培训需求信息表录入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库;

5.评估归类,对培训需求信息进行归类,评估确定每期重点资助培训鉴定的工种和用人单位。

三、编制下达计划

这项工作由各级‘百万工程’与农民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工作步骤:

(一)各市领导小组根据省的总体计划要求,综合评估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订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规划(*2010年),于*年8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编报年度计划,每年2月底前各市将当年农民工培训计划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下达计划任务,省厅会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当年全省农民工培训任务,各市于4月底前分解下达到各县区和承担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及定点培训机构;

(四)各市县每季度要根据收集的用人单位培训需求信息,制季度分期培训的实施计划,确定每期重点培训工种、培训人数、承担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编发培训目录(包括培训工种、等级要求、承担机构和用人单位等);

(五)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各市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培训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写出评估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六)各市县要留存上述分期实施计划和评估报告供省检查。

四、组织培训鉴定

这项工作由各市领导小组组织,各成员单位按分工参与实施。工作步骤:

(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1.由各市根据省厅《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响社会公布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和申请办法。

2.各县区接受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加具初审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组织考察复审、认定公示、发认定通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认定结果录入“农民工培训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各市按省规定建立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挡案,加强日常管理,及时记录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和监管情况,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培训实施。

1.确定培训方式。有培训任务的用人单位或行业按规定选择自主培训、校企合作培训或委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如与定点培训机构合作要共同制定),明确推荐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培训工种、培训目标、培训地点、培训时间、课时安排、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和个人负担费用等,报所属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向用人单位和承担培训的定点机构出具同意培训函;

3.用人单位和定点培训机构按计划组织培训;

4.对不具备条件或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其农民工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将承担的职工教育培训费缴交到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和培训工种,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推荐;

5.农民工自选培训。持有所在单位或拟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和同意培训的农民工,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政府规定的自选补贴工种报名参加培训。

6.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农民工重复参加同一技能等级培训;对已安排培训的农民工不报到的,两年内不得再安排其参加培训。

(三)培训管理和监督。

1.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工培训鉴定就业工作台帐,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详细地登记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

2.加强学员考勤登记,对缺勤l/3培训课时以上的,给予除名,两年内不得参加政府补助培训(因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3.每期开班的第一课,农民工培训办要派出工作人员讲授《*省农民进城务工指南》,并检查开班情况;

4.培训验收。每期培训班结业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向农民工培训办上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不少于全年培训班次30%的比例抽查现场验收,填写“农民工技能提升资助培训验收表”收表,并将考核验收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组织复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对年培训后农民工考取证书比率低于90%、缺勤课时超过所有学员应出勤总课时10%的,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鉴定发证。

1.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组织学员申报技能鉴定,备齐申报材料报技能鉴定机构;

2.开展初级职业技能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将材料报县(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中级及以上的,将材料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省定点培训机构的技能鉴定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用人单位或行业按规定报批;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确定鉴定时间,鉴定时间一般应在结考试后15天内;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鉴定考核后,为通过鉴定的农民工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及时将鉴定结果反馈定点培训机构,并将鉴定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五)续签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推荐农民工参加培训前,应与该农民工协商一致,签订培训就业协议(可与拟接收的同一班次的农民工集体签约),明确农民工参加培训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的权利义务;’

2.农民工参加培训并考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所在用人单位或协议接收单位应按已签的培训就业协议在1个月内与其变更并续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违约责任;

3.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为接收的农民工办理就业登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跟踪督办。

五、提供就业服务

从*年起,全省县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社会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参与提供免费服务。工作步骤:

(一)在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大厅开设或指定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

(二)求职登记的农民工按要求填写求职登记表(全省统一样式,见附件4),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三)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登记求职的农民工提供指导,开具推荐介绍信(一式三联,农民工、招聘单位和服务机构各存一联),招聘单位见工后,填写同意或不同意接收的回执,由农民工个人交服务机构留存,对未按规定交回回执的,应说明理由并经服务机构核实后,确定是否再提供推荐服务;

(四)就业服务机构定期举办招聘会或开办农民工专场招聘会的,应向农民工发放入场卷,由农民工在入场卷上填写个人简况,凭票入场求职,服务机构留存入场卷;

(五)加快推进输出、输入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联接和远程可视见工系统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逐步提高农民工组织培训就业比例;

(六)社会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全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应先向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免费服务计划,经批准后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免费服务承诺,按计划提供免费服务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六、补贴资金申请核拨

这项工作按《*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中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操作,具体由各级农民工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补贴资金申请,组织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会财政部门核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编制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资金预算方案,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考核验收

这项工作由各级农民工培训领导小组组织,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作步骤:

(一)建立培训质量验收考核体系。

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的考核指标包括:1.完成省下达的年度培训任务情况;2.地方财政按省下达任务安排预算资金情况;3.培训效果指标:培训后获得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比率达到90%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比率不低于80%;4.职业介绍指标:农民工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30%;5.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情况。

(二)考核验收。

1.日常考核: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全省农民工培训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查阅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指正,受指正的市在7天内回复意见并整改;

2.每年3月份,省厅农民工培训工作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组织验收,之前各市组织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3.省可根据情况随时组织实地检查;

4.省建立季度通报制度,各市要于每季度后10日内上报上季度情况。

(三)奖惩办法。

1.对考核验收合格的,按年初省下达的计划划拨省补贴资金;超额完成任务且工作效果好的,适当增加当年和下年度省补贴培训指标;工作突出的,给予全省通报表扬(抄送同级政府)。

培训机构业务工作计划例2

二、培训人数

2021年我县计划实施劳务品牌培训500人,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700人。

三、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2021年3月—10月;11月底各培训机构完成各项培训补贴的申报工作。

四、培训项目

2021年我县计划实施“母婴护理员”“养老护理员”、“焊工”、“家用电器维修工”、“西式面点师”、“中式面点师”6个劳务品牌培训工种,共计500人。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SYB),共计700人。

五、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川籍和外省籍在务工的农民工。

1、基本条件: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身心健康。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

2、学员申报条件:

初级劳务品牌培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累计从事本职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本职学徒期满。

中级劳务品牌培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累计从事本职工作6年(含)以上。

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规划,或有培训愿望和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人员。

六、培训要求

(一)培训机构要编制详细的培训实施方案,把安全生产、禁毒知识、普通话列为必训内容(方案须载明“消防安全教育”、“疾病防控教育”、“环境保护法规”、“职业病防治”等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设置相关课程,合理安排培训学时,配备专业的理论和实作教师。

(二)培训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全程参与整个培训过程,负责培训学员的后勤保障及安全,培训过程实行全程录像。

(三)培训机构在劳务品牌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开班当日向县农民工服务中心报送开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数、当值授课教师微信号等相关内容。

七、培训管理

(一)收集培训意愿。各乡镇(街道)农民工服务中心要认真摸排、收集培训意愿,原则上每个乡镇收集一个品牌培训班(50人),一个返乡创业培训班(30人),于3月20日前报县农民工服务中心伍国军处。各乡镇(街道)农民工服务中心要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意愿收集、学员组织、管理、落实培训场地等全程服务管理工作。

(二)资质审核。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对申请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培训机构要有独立法人资质,有所需培训专业资格,有完成培训任务的实作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取得相应劳务培训机构及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中级劳务品牌培训原则上由2018年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培训基地机构培训。

(三)培训管理。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前7日内,将学员信息录入系统,并将开班申请、培训经费预算、参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计划、教师资质、讲课教案等报县农民工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开班。开班当日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农民工服务中心派专人到培训地清点参培学员人数,宣传就业、创业政策,强调培训相关要求。培训过程中,县人社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相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地通过电话抽查、微信视频、实地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情况与当年培训补助资金和来年培训任务挂钩。结业时应组织结业考试,及时组织技能鉴定考试,培训结束经验收合格后,培训机构按程序申请培训补助资金。

(四)经费管理。

1、县人社局、县农民工服务中心要按照分段设岗、分岗设人原则,合理设置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

2、本次培训的先期经费由培训机构自行垫支,县财政不预拔培训补助资金。

培训机构业务工作计划例3

1、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理论武装的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围绕我局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安排我局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干部职工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推进历史性转变的能力。

2、紧密围绕“十一五”环保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确定培训重点和内容,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和全员培训的原则,安排和落实好各项培训,使培训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环保事业的发展。

3、根据我局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结合岗位要求和培训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优化干部职工的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使环保队伍推进历史性转变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本领显著增强,促进队伍建设。

4、各单位自行组织学习培训,要结合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做好职工教育及培训工作。并制定详细的学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

5、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局统一制定计划,局各业务处室、局属各单位全力做好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讨论自学和“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从国家环保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省局专家学者中和局机关处长聘请授课,为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师资保障。

二、公共知识培训

1、参照公务员管理初任培训。

参照公务员管理初任培训。培训内容为公务员法、依法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公务礼仪等课程。为确保培训效果、质量和时间,采取脱产集中授课,统一组织考试。培训对象是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己过渡登记的工作人员。由局人事处组织实施。

2、政治理论学习与思想作风建设教育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党的十七大报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经济危机冲击下的中国经济增长、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健康讲座等内容,培训对象为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由局人事处组织实施。

3、污染物减排知识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污染物减排业务知识等,培训对象为局机关全体、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系统污染物统计和负责总量控制负责人。计划举办一期,130人,时间1天,在5-6月组织培训。由局计财处组织实施。

4、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及维护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自动监控系统基础知识、系统操作、维护管理,培训对象为监察、监测、信息中心等人员,重点企业、运营公司,计划举办一期,70人,时间1天,在7月组织培训。由局水处组织实施。

5、环保业务知识岗位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领导力与协调、相关业务知识、应对突发事件,培训对象为局机关全体、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计划举办二期,160人,时间7天,在8月组织培训。由局人事处组织实施。

6、各项业务知识培训学习。主要培训学习内容为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废气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生态保护知识、张力军在全国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及新颁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等,学习培训对象为局机关全体。

7、行政管理研修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管理沟通、团队精神,培训对象为局机关全体、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计划举办一期,时间1天,在11月组织培训。由局人事处组织实施。

8、公文写作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实用公文写作基础知识,培训对象为局机关全体、直属单位办公室主任及公文起草主要人员。计划举办2期,90人,时间2天,在8月组织培训。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9、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应急知识、排污收费、环境现场执法监察等,同时组织考试,培训对象为市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计划举办一期,在5月组织培训。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实施。

10、全市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环境监测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工业污染源监测等,培训对象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计划举办一期,时间3天,在9月组织培训。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

11、专网网站应用技术培训班。主要培训内容为网站信息传输、、管理等,培训对象为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相关人员。计划举办一期,时间2天,在第二季度组织培训。由市环境信息中心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业务工作计划例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机关、部直属单位、水利社团组织、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等面向部直属系统和水利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干部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行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提高水利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目的。

第五条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领导干部、公务员、专业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后备干部为重点对象,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党性教育,特别是要把学习“*”重要思想摆在首位;坚持紧密围绕水利工作中心任务和水利建设、管理、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干部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干部每5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专业技术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

第七条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经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与干部的培养使用相结合,与干部的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益。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水利部名义组织举办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人事劳动教育司是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培训政策、制度和编制培训规划、计划;负责审核部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培训证书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机关各司局及部直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教育培训规划、计划;负责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业务归口协调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出国培训、国际合作培训工作,由人事劳动教育司和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共同组织实施。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涉外事宜;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推荐、商定和组织选拔参加培训的人员,并跟踪考察学习情况,了解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由部审查认定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承担认定范围内教育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按有关规定和培训计划完成教育培训任务。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利事业发展和自身实际工作需要,在充分调查论证基础上,制订中长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于上年12月底前报人事劳动教育司。面向行业举办的培训班,由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形成水利部年度行业培训计划,经部批准印发执行。面向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由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形成水利部年度直属系统培训计划印发执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优先在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中选定承办单位,确定相应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未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但因特殊需要确需举办的培训班,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办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人事劳动教育司核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举办培训班要提前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落实教师、教材、教室等培训条件,认真做好学员管理、考核、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每年1月底前,各部门、单位将列入上年度行业培训计划和直属系统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班的总结材料,书面报送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总结内容包括培训目标、对象、内容、方式、时间、培训项目主持人、主要教师名单、主要教材、评估结论、实际效果等。

第五章培训登记

第十九条干部参加培训均应进行相应登记。培训登记分为培训证书登记和学习考核登记表登记两部分。培训登记由人事教育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细则见附件)。

第二十条培训证书由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发放和审核。国家公务员和按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发放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其他干部发放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水利行业培训证书》。培训证书人手一册,个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学习考核登记表》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由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水利行业培训证书》以及学习考核登记表所记载的内容是水利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参加培训的有效凭证,作为干部考核以及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证书和学习考核登记表的管理。对证书和登记表管理不善、弄虚作假以及篡改登记内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水利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以及定点培训机构主办或承办经批准面向水利行业举办的培训班,可以向水利部直属系统以外的学员颁发《水利行业培训证书》。

第六章培训经费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单位举办培训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培训经费须列入本单位预算,专款专用。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对确需收取费用的,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项目、数额应在办班通知中列清。

第二十六条培训经费要纳入承办单位财务管理渠道,主要用于教材资料、教师酬金、租用教室、改善办学条件等与培训直接有关的项目,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举办培训班应坚持节俭原则,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娱乐活动。

第七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举办培训班的部门、单位,将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本规定的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培训机构业务工作计划例5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积极推动和促进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2006年10月国务院扶贫办启动了一项旨在针对农村贫困人口而实施的一项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脱贫工程的“雨露计划”,该计划自2006年10月启动以来,收到了明显成效。据统计,全国共计投入培训资金7.3亿元,培训人数达到165万人,安置就业人数126.7万人,带动400万~500万贫困人口脱贫。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这一计划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困难和问题。尚需采取相应措施,从根本上推进这一计划的实施,以促进贫困地区农村的扶贫就业开发。

一、加强宣传引导,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让社会各个方面在思想认识上重视“雨露计划”的实施

为实全面推进 “雨露计划”的实施,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扶贫开发步伐,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公室相继颁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以推进“雨露计划”在各地的实施。但在一些地方,此项工作开展与中央的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表现在思想认识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认识不足的现象。(1)领导认识不到位,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不同程度的存在工作粗放,简单应付的现象,不少人仅仅基于上级部门的要求,对下宣读了一下文件,并未把此项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积极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推动这一计划的实施。(2)宣传引导不到位,“雨露计划”启动实施历时虽近一年,但在一些地方,此项工作基本仍停留文件里,停留在机关中,除专项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外,不少人对何为“雨露计划”不同程度的都缺乏基本的认识和了解。(3)群众认识不到位,“雨露计划”的实施中已有一段时间,但不少贫困地区农村民众,未能充分认识转移培训对于提高自身职业素养、提升就业竞争能力、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的意义和作用,对转移培训大都缺乏应有的热情。这些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雨露计划”的实施。此项由政府和社会买单,农民受益的惠民工程,按理理应受到贫困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但在实际实施进程中,并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并非振臂一呼,应者云集,虽经各级干部的耐心说服与动员,能积极主动参与此项计划的贫困地区农村民众依然为数不多。切实从根本上推进这一计划的实施,在思想认识层面上,尚需不断提高社会各个方面对这一计划的认识。其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实施“雨露计划”是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的战略性措施,是扶贫开发理念的重大转变,是扶贫开发由自然资源开发向人力资源开发的重大转变,是就地短效脱贫向外延长效脱贫的的重大转变。不少农村地区贫困的大量事实表明,农村中的贫困在某种程度上实质上是素质贫困、能力贫困、观念的贫困。扶贫先扶智,实施“雨露计划”实际是对贫困地区农村社会所开展的一项素质扶贫、能力扶贫、观念扶贫。对此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此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投入此项工作。其二,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结合贫困地区广大农户所熟知的典型事例,加强对他们进行宣传引导,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参与培训不仅利于提高劳务收入,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而且利于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从而激发其参与培训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结合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不断丰富“雨露计划”的内容,提高“雨露计划”实施的成效与质量

根据党中央的部署和安排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各培训机构在“雨露计划”实施过程中,基本都能做到有计划、有设施、有师资、有教材、有内容,基本能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下达的培训指标和培训任务。但就培训的成效与质量而言,并不尽如人意,个别地方甚至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表现之一,培训设施不能满足实训操作的需要,不少培训机构不但设施陈旧落后,而且数量十分有限,每次基本只能满足3~5人的实训操作需求。表现之二,培训时间较短,根据“雨露计划”的实施要求,对贫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时间一般为每期3~6个月,但有些培训机构为节省培训开支,增加培训收益,不同程度地压缩了培训期限,缩短为每期15天左右,甚至1~2天。表现之三,技能简单、单一,通过培训,参训人员虽然基本都能掌握一至两项简单的基本操作技能,但这些技能大多是一些简单的初级操作技能,与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差距。转移培训质量的偏低,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劳务人员和就业组织参与培训的热情和积极性。推进“雨露计划”的实施,在一个方面,无疑需要不断丰富转移培训的内容,不断提高转移培训的成效和质量,以增强转移培训的吸引力,增强劳务人员对转移培训的热情和信心。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一个层面上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症结的重要途径。第一,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断丰富转移培训的内容。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对从业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就其主要内容而言包括:职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及相关劳动法律知识三个方面。而在近年来的农村劳动转移培训中,各培训机构大都侧重于参训人员基本操作技能培养,轻视或忽视参训人员职业意识、职业知识等综合素质的提高,不少参训人员虽经培训,掌握了一些简单的、基本的操作技能,但难以适应当前各就业组织的岗位需求。第二,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丰富和完善培训效果的评价监督机制,提高转移培训的成效与质量。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它是由政府认定的考试、考核机构依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在当前所进行的转移培训就业中,积极引入这一评价监督机制,在一个层面上可增强对各培训机构培训效果的评价监督,促进各培训机构努力提高培训的水平和质量。第三,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断提高参训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多方筹集资金,为“雨露计划”的实施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地方财政予以相应配套,同时争取用人单位和社会予以相应支持,这一资金的投入模式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同样遇到了不少的困难,不少地方政府、尤其是西部省区的地方政府,由于自身财力有限,基本无力予以相应的配套投入,而在用人单位和社会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相对缓慢,亦基本无相应的投入,也就是说整个用于“雨露计划”的资金来源基本仅限于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即平均每人400元左右的培训费用。这笔经费既包括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也包括参训人员的基本生活开支,如果按每人每天10元的基本生活开支计算,这笔费用仅够维持40天,且尚不包括培训机构所需的必要的培训支出,更不要说满足3~6个月培训支出。在培训经费十分有限的情况下,为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指标和培训任务,不少培训机构不得已只好缩短培训期限,将本应在3~6个月内完成的培训任务,缩短为15天左右。培训时间的缩短,反过来影响了培训的水平和质量。培训资金的捉襟见肘,显然同样不同程度地制约了“雨露计划”的实施,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多方筹集资金,为“雨露计划”的实施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无疑同样成为当前推进“雨露计划”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1)积极加大财政资金对“雨露计划”的支持力度,在加大中央财政对“雨露计划”支持的同时,切实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对“雨露计划”的支持。(2)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培训基金,统筹用于劳务人员的培训,并计入企业的人工成本在税前列支, 以进一步充实“雨露计划”的资金来源。(3)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电视专题节目、报刊征文活动、专题文艺演出、社会团体公益活动、评选先进人物等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全方位宣传“雨露计划”的相关政策,动员和引导贫困地区的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关注、支持和参与“雨露计划”的实施工作,为“雨露计划”的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并在资金上取得社会的支持和帮助,以弥补“雨露计划”的资金不足。

四、加强培训监管,切实从监督管理机制上确保“雨露计划”的实施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积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推进这一计划实施的同时,应积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以确保这一计划的有效实施。(1)加强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在积极建立相应转移培训台账制度的同时,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审计,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利用培训之名,弄虚作假,套取、挪用、私分培训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让有限的培训资金发挥最大的积极作用。(2)建立相应的培训评价机制,结合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转移培训评价机制,以加强对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效果的监督检查。(3)加强培训就业跟踪调查,组织相关力量,对各培训机构劳务人员培训就业后的就业状况、工资收入水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样调查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促使各培训机构努力提高培训水平和培训质量。

培训机构业务工作计划例6

一、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是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学习《条例》与《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利用颁布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宣传,组织辖区内社会培训机构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宣传总结近几年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本地区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政府办学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我市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发展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同时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社会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上所进行的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工作。

二、加强规范管理,做好检查评估。

各社会培训机构要根据《条例》规定进行认真的对照检查,进一步端正办学方向,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各办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认真做好检查、指导工作;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管理职责,对辖区的社会培训机构有效地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劳动部《通知》的要求与我市实际情况,在前一阶段我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工作的基础上,市劳动局今年10月将组织对举办美发、美容、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计算机文字录入、汽车维修等重点专业(工种)和举办高级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具体检查评估安排另行通知),并根据劳动部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进行资格审定,重点检查这些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招生广告审批制度、培训收费制度以及执行教学计划、使用教材和学员学籍管理、考核鉴定等情况。通过检查评估,进一步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从而逐步达到规范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目的。

三、制定配套政策,完善管理制度。

贯彻落实《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市劳动局将根据劳动部《通知》的要求,制定并完善社会培训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建立我市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的审批制度,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工作,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加强社会培训机构培训学员的学籍管理与考核鉴定管理,组织制定有关职业(工种)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教材教研建设与师资的培训与管理等,并尽快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政策与管理办法。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直接关系到劳动力资源开发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起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与劳动部《通知》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各项工作。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劳动局。

附件: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略)

附件2: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

(1997年8月12日  劳部发〔1997〕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民主党派中央机关: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并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是促进社会力量办学的重要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发展职业教育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要把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范、指导、服务与监督检查,使其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确立审批和管理的范围、种类,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区的社会力量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班)(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

为加强对重点职业(工种)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劳动部将针对举办中式烹饪、中式面点、美容、美发、计算机文字录入等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社会培训机构,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并提出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见附件1)。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这一基本要求,逐步分类制定省级辖区内统一的具体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及大纲,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和年检。

三、建立审批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制度。开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式样)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见附件2),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举办以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的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举办以培训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范围和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举办以培养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报劳动部备案。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部级社团组织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劳动部审批,或由劳动部委托当地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或省辖区内跨地市)举办社会培训机构,须经举办者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省(或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按技工学校审批程序执行。社会培训机构的更名、撤销亦按上述管理权限办理。

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分校或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办学资格及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它组织或个人。

四、做好机构名称规范和年度统计工作

社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按其所在行政区域、冠名、培训层次和类别依次确切表示。凡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中心”;不独立设置机构的,其名称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班”。凡需冠“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的社会培训机构须经劳动部批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部统一制订的统计报表及统计要求(另发)做好年度统计工作。要将年度统计情况逐级上报,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劳动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同时应将社会培训机构年度统计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加强对招生广告(简章)与招生收费的审核与管理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审核和管理,建立招生广告审核制度,保证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招生广告中对机构的名称、办学性质及培训目标、收费标准、证书发放与就业方式等事宜应如实,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的许诺或言词误导。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须经负责办学资格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刊播散发。未经审核或虚假广告,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与财政、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社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督促社会培训机构建立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收费标准和建立、落实财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搞好指导和服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和培训方向提供指导;要在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建设、职业指导等方面及时提供服务。社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颁发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要抓紧研究制定对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教师管理、表彰奖励以及开展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其办学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培训机构合法权益,鼓励与帮助社会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社会培训机构了解情况,对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查处。每年对所批准的社会培训机构要依据办学标准要求进行一次办学资格的复核认定。要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听取受培训学员、家长和用人单位对培训质量的反映。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社会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抓住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依据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在今年11月底之前对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重新进行登记注册,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取得教育、公安、财政、工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条例》中有关收费问题的规定,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

附1: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

为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使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对教学活动的评估有更加明确合理的依据,现提出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供各地在组织制定具体设置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时参考。

一、制定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办学法人的资格。

(二)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比例。

(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要求(包括理论教学与教学实验、实习场所,可按生均平方米数提出具体要求)。

(四)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设施、设备(基本的办学设施、不同工种专业所要求的特殊的教学设备,可按生均拥有量提出具体要求)。

(五)教学管理的要求(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及所使用的教材)。

(六)管理制度的要求(包括教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

(七)培训期限的要求(初、中、高级技能培训分别所需的培训时间)。

(八)办学经费的要求(固定资产最低金额、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

(九)结业方式(考试考核方式、证书种类与名称)。

(十)其它方面的要求。

二、制定社会培训机构教学计划、大纲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计划的制定

1.培养目标

2.培训时间

3.课程设置和要求

4.结业考试和鉴定考核

5.周数分配

6.教学计划表

(二)教学大纲的制定

1.说明

(1)课程性质和内容

(2)课程任务和要求

(3)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2.学时分配表

3.课程内容

(1)教学要求

培训机构业务工作计划例7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地方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2.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根据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要,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农民工培训资金。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

3.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增强培训能力,加强规范引导。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加强农民工培训。

4.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重点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的作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着力提升培训质量,使经过培训的农民工都能掌握一项实用技能,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主要目标。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搞好培训工作统筹规划

(三)制定实施新一轮培训规划,抓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科学统筹和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力度和节奏,制定新一轮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省(区、市)以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四)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强培训针对性。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重点加强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做好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六)创新农民工培训机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行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投入机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三、建立规范的培训资金管理制度

(七)以省级统筹为重点,集中使用培训资金。各省(区、市)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农民工培训资金投入,并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用,各部门根据职责和任务,做好相关培训工作,改变资金分散安排、分散下达、效益不高的状况。国家有关部门要依据新一轮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民工培训资金,对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八)制定农民工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以使农民工能够掌握一门实用技能。各中心城市或县(市)要按照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相同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补贴标准。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

(九)对培训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资金的管理,明确申领程序,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以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审批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建立享受培训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行为。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四、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

(十一)加强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十二)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

(十三)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依托企业开展的农民工培训进行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监督检查。要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基地。各级行业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做好行业人力资源预测,为企业提供培训信息等中介服务,重点抓好校企合作,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富有特色的农民工培训项目。

(十四)落实企业培训资金。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十五)加大培训组织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法规,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引导和规范培训机构组织生源的行为。

(十六)规范培训管理,加强绩效评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积极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十七)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六、强化培训能力建设

(十八)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增强实训能力。要按照农民工培训总体规划和布局,在全国主要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区,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提升改造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设施和实训设备,保证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得到足够的实训时间,达到上岗实际操作的要求。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新增农民工培训资源要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重点投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环节。

(十九)规范农民工培训机构管理。各地方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明确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要发挥优势,起到农民工培训主阵地的作用,其他农民工培训机构要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

(二十)加强培训基础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农民工培训机构服务。根据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准确统计参加培训项目的实际人数。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提供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农民工培训信息,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国农民工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评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各自职责,根据统一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地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就地就近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带技能转移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培训机构业务工作计划例8

由于各市县对聘用制干部管理不一致,在1997年至2000年乡镇开展干部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工作中,除个别市县的计划生育聘用制干部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外,绝大部分市县计划生育聘用制干部未能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解决好我省计划生育聘用制干部问题,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多年来,我委把解决乡镇聘用制干部过渡国家公务员工作做为我委人事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经过我委的不懈努力、沟通,省人劳厅对乡镇计划生育聘用制干部未过渡公务员遗留问题非常重视,会同我委进行调研,于2005年和2008年针对计划生育聘用制干部过渡公务员问题下发通知,解决乡镇聘用制干部过渡国家公务员问题。

2009年,全省办理了10市县322名聘用制干部公务员登记手续,除个别市县因自身的原因,大部分市县的计划生育聘用制干部遗留问题得到解决,极大地调动了基层计划生育干部的积极性,稳定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二、稳定,充实省级计生机构。在省级新一轮的机构改革中,我委抓住机遇,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编委汇报由于我委职能拓展、任务增加,机构和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得到省编委的支持、重视,在省政府办公厅下达的《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9]1 38号文)中,我委增加行政编制3个、增加委副主任职数1名、增加内设机构1个,增加正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使我委的工作力量得以加强,特别增加是组织人事处,为全省的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三、继续加强村(居)计生员的管理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关键在基层。村(居)计生员的工作好坏,影响到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通过近几年的努力,我省已经在31 35个行政村(居)配齐计生员,报酬全部由当地所在市县列入财政预算。为充分发挥村级计生员作用,建立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实行规范化管理。我省村级计生员采取“市县聘、乡镇管、村(居)用”的管理模式,他们不占村干部职数,由县、乡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合格者连续聘用,不合格者按时撤换。为了提高村级计生员的业务能力,各市县对村(居)一级计生员都进行培训,每年村(居)委会的计生员培训一次,有些市县利用每月例会对计生员进行以会代训,教他们业务、教他们工作方法,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爱岗敬业精神。

四、做好干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口计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得到普遍加强,根据我省“十一五”教育培训规划要求,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了各式各样的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业务工作计划例9

按照规定,一般税务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原则上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5年累计不少于60天。这个特点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经济决定税收而产生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整,随之而来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会计准则等的变化;二是税务干部自身身份、岗位及职责的变化需要不断适应而形成新的工作内容的调整。面对如此艰巨的培训任务,施教机构如果不根据市场的变化和税务工作的热点而适时调整、改革创新,久而久之其市场地位将会受到严重挑战。

一、税务系统施教机构运行机制创新

(一)培训计划生成机制创新

干部培训一直是税务系统人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干部继续学习、终身学习、自我提升、自我发展的重要方式。如果没有完善的培训生成机制,将极大地影响干部培训的效果和日常税务工作。过去省(市)级机关没有把各处室年度培训计划整合和归口,缺乏培训计划的统筹管理,容易导致某一时期的长期和短期计划相冲突或者培训重复交叉,区(县)级税务机关疲于应付,甚至工作忙乱,造成参训人员不静心,在岗人员不安心。

改变这种局面,培训计划的生成机制需要改革创新。税务干部工作在税务系统的一线,不同岗位、不同业务内容对税务干部的工作内容和专业知识有不同的要求。了解税务干部的培训需求,施教机构就必须深入到基层做好调研工作,调研是培训计划生成的首要步骤。施教机构应成立专班,组织人员切实了解和掌握干部培训的第一手资料,准确把握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需求,以此为依据设计培训项目,提出教学计划;密切联系税务机关的各级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成长需要,与干部所在单位共同商议培训计划,协助税务系统统筹年度培训、短期培训和项目培训。

(二)干部培训模式创新

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必须大力实施人才强税战略,为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培训是人才建设的长期过程和系统工程,干部的成长直接关系到税务系统的队伍建设。在税务系统干部的培训过程中,既要注意干部的多头调训、重复调训问题,还要注意多年不训的问题;既要有组织调训、点名调训,还要有自主选学。根据组织需求、岗位需求、个人需求,灵活设置各种培训模式,改变过去单一集训的培训模式。

施教机构应创新干部培训模式,使之符合市场需求和税务工作的特点。在税务干部培训模式上,努力营造统筹调训和自主选学有机结合的干部参训机制。一方面根据税务系统的干训统筹计划组织实施集中调训、封闭式调训,把组织要求和个人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另一方面使用现代化信息传输设备,建设培训网络平台,由税务干部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时间、地点、内容等,有针对性地利用网络等便利设施实现干部个人的素质提升。

(三)培训考评机制创新

考评机制是对干部培训成效检验的一种有效方式。目前不少干部把培训当做带薪放松,听听课、参参观、聚聚会,培训结束休假也结束,没有把培训当做提升个人综合素质的一次有益机会。此外,有些税务机关在干部提拔或绩效考核的过程中,把培训当做一个“硬指标”,但却是重形式、轻效果,只考核干部们是否参与、参与几次,参与培训的态度、有否提升和收获就不在考核范围之内。

培训考评机制的建立健全是税务培训创新的又一重要内容。施教机构应会同参训机关共同制定考评指标,科学设计考评各项权重,根据参训人员的培训情况和表现做出评级,并记录至培训档案。培训结束后将有关信息录入干部人事档案,将培训成绩和鉴定作为干部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干部教育培训要注重在培训中识别、培养、考察干部,把干部学习态度和掌握理论知识情况,作为干部选拔和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调动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税务系统施教机构内容方法创新

(一)明确分类培训目标

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税务干部的素质能力其培训目标应当是有所区别的。作为施教机构对受训行业应有充分地认识和了解,与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明确干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岗位培训等的目标,制定分类培训的大纲,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分类培训目标及大纲的制定,将有助于培训内容的总体设计,并提供相关依据,帮助培训和效果评估落实到实处。

(二)构建培训内容体系

施教机构的税务系统培训内容的创新既需要有前瞻性,还需要有后续性,主要体现在对培训课程体系的模型建立上。培训内容体系需积极反映发展的要求、工作的需求和个人发展的要求,这个体系的建立就需要考虑几个维度的建立。首先是发展的维度,发展是税务系统和个人共同谋求的目标,但是不同阶段有不同的需求内容,中高层管理者可能更加注重战略能力、创新能力、激励能力等的培训,基层税务干部则侧重于专业知识、自我管理、合作执行能力的培训;其次是岗位维度,各职能部门对税务干部的要求是有差异的,施教机构因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来界定和引导培训内容的设置;第三是功能维度问题,主要指知识、技能和态度三个方面的内容。培训内容的构建是实施干部培训结构化的基础,搭建好框架,才可以突出干部培训的针对性、适应性、发展性,才可以处理好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三)创新培训方式方法

要针对干训对象的实际,不断深化教育培训的改革创新,改变培训样式,运用现代教育培训新方法和新理念,使教育培训既能开阔视野,拓展思维,又能解决教育对象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努力实现教育培训工作重点由原来单一的满堂理论灌输的“填鸭式”教学为主向双向互动交流为主转变,由教师“告知真理”向学员“发现真理”转变,灵活采用多种培训方式,努力创建开放式、多元化的培训体系。根据干训特点推行专题辅导、主题研讨、现场教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增加主题研讨交流以及现场教学在培训中的比重,辅以拓展训练和集中学习。从教学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采用各种不同的培训方法,灵活采用讲授式、研讨式、参与式、案例式、情景模拟式等方法开展教学活动。同时还要做好第二课堂,鼓励干部利用业余时间多读书、读好书,利用网络平台提供选学和选修内容,不断改进干部在职自学。

三、税务系统施教机构师资管理创新

(一)改进师资队伍选聘

师资是干部培训的中坚力量,在干训教师选配上应坚持专兼结合,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专职教师,大力选聘优秀税务系统的行家里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力争做到专职教师、税务系统能手和社会专家学者各占三分之一,形成结构合理、专兼职比例适当的高素质师资队伍。

施教机构应对干训干训教师实施动态管理,实行干训师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到优胜劣汰、有进有出;逐步建立和更新税务系统干训师资人才库,网罗财政、税务、会计、审计、行政管理、心理调试等行业、学科的专家、学者。

(二)强化师资队伍培养

“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不断地提升师资队伍的职业素质,才能保障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发挥教育培训在建设学习型税务机关中的引领作用。干训教师应该不断地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参加学习、进修。施教机构应建立干训师资的常态培训机制,特别是需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优秀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境内、外知名高校和上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进修。参与业务培训的专业教师还应定期通过挂职锻炼、实地调研、跟班学习等途径,提高教师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激励教师开发项目

根据税务系统的行业特征,通过发放问卷、召开研讨会等形式来了解当前税务系统的热点问题,据此设置干训专题,确定培训内容,选择培训方法。以委托项目的形式向施教机构的教职人员公开招标(对中标者予以奖励),经过审议挑选出最优方案,委托申报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项目设计并实施。这种开发项目的方式能充分调动广大教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集全校之所能打造精品专题,架构起学校、科研部门、教学部门、教师个人四级专题设置申报体系,项目的实施还可作为教师科研考核的重要指标。通过开发项目的激励机制,不但鼓舞了教师的科研、教学上的创新,项目团队的组建同时也是教师们优胜劣汰的一种自然选择。

(四)完善师资队伍评价

施教机构的师资队伍评价是深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工作中应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考核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办法。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师资职业道德规范,推行教师竞争竞聘上岗,并将岗位等级、工作业绩与薪酬挂钩。教务部门应对干训学员发放调查问卷、对授课教师一课一评、举办干训学员座谈、结(毕)业考试、结(毕)业问卷调查等环节,较为真实地掌握了学员的想法和对教学的评价,并将评估结果及意见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教研部门,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参考文献:

[1]闫桥.税务培训教师教学能力分析[J].中国外资(上半月), 2013,(5)

[2]王化敏.新形势下创新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方式的思考[J].成人教育,2013,(4)

[3]牟海林.人本视阈中的干部教育培训[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3,(3)

[4]冯仁杰,王先锋,李星.浅议当前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J].管理观察,2010,(32)

培训机构业务工作计划例10

一、浅议现代电力企业财务人员培训机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培训形式单一落后。

现代电力企业的财务部门一般都是采取集中形式的培训,虽然集体形式的部门培训,有利于使培训课时和内容都达到相同的进度,也实现了考核的标准,但是其中的弊端也显而易见的,因为每个工作人员之间都存在相应的差异性,所以在培训之间难免会造成培训层次不同矛盾现象,不利于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学习积极性。

第二,培训方法不够新颖灵活。

当今企业财务人员教育的培训模式还是坚持“填鸭式”和“满堂灌”的传授方法。一般都是组织工作人员到集中的培训地方,然后教授在滔滔不绝地讲授理论,学员在安静地听讲和做笔记,根本不存在教师与学员之间的互动模式。学员不能达到主动的学习状态,也发挥不了培训中的主体作用。这个培训班也就只有黑板和粉笔的学习工具,也没有时效性的现代技术来辅助教学,所以培训效果总不如人意。

第三,没有形成培训机构考核与评价方面的优化系统。

在培训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检查、考核、评价等关键的工作环节,才能保证各培训机构保持井然有序的工作程序,以提高财务人员教育培训质量。目前企业的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还有待加强。由于企业财务的培训工作具有规模大、范围广、班次多等特征,所以在培训的时候容易出现人手不足和对培训机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二、现代电力企业财务人员培训机制建立的有效途径

第一,建立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工作的时效性。

为了加强培训工作的时效性,我们首先可以制定培训制度、财务法规制度以及财务职业道德规范等。让财务人员在培训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结合近年来相关计划指标的实现情况,对政府的政策和税收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调查财务员工培训需求的时候,负责培训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先确定好调查主题、对象、方法等三方面内容,然后根据不同人群确定调查的方法,如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网络调查、私下聊天等方式了解财务员工的培训需求等。

第二,确定培训的计划和目标,使财务考核更具有执行力。

电力企业是一个相对比较稳定的企业,企业员工流动量不高。因此,电力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计划和安排,这样才能对企业的长期发展起到帮助。所以,电力企业员工培训计划的制定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它包括企业在未来几年内的整体培训规划,企业年度培训计划,月度培训计划等。具体包括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对象、授课老师、方式、注意事项等,在具体培训方案中可以制定一个大致的提纲。在财务培训计划和考核方面的工作,我们可以把财务培训计划指标纳入长期目标考核中。对财务培训的执行情况进行固定检查,使财务计划更科学严谨。制定和完善财务培训工作计划和目标,势在必行。

第三,建立学习型团体,促进财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