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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乡镇申报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3-02-27 11:17:51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例1

一、以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推动医院各项工作,院领导深刻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持医院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为此,我们坚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通过上党课,学党章,开展“行风评议会”,召开院职工会多种形式进行学习。让全院干部职工感受到医院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病人”的宗旨,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推动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诚信立院,保护病人利益,医院把“诚信服务,透明医疗”做为医院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结合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一是在党员干部和医护人员中开展了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展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二是结合医院特点,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重点强化以人为本的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三是开展“一切为了病人,一切方便病人,一切服务于病人”的理念教育,进一步强化医护人员对病人的爱心、关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四是结合行风评议和普法教育活动进行纪律和法制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和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党员干部十不准》、《医务人员十不准》、《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

三、狠抓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不断推动医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按照“病患至上”的要求,在全院实施了全面推行质量策划与改进。医院全面引入与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与服务理念,坚持“医疗安全无小事,病人利益无小事”、“所有缺陷都是可以避免的”等质量理念。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做了以下几点:

1、进一步建立各组织机构,各组织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各专业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评价、督促。努力使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落实到实处。

2、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作质量标准、管理方案、管理办法,使医疗护理活动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3、医院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负责制,频繁对医疗护理质量进行抽查;坚持院长质量查房、院长总值班、护士长夜班、医疗缺陷告示、医疗护理分级管理制等重要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隔离技术规范》,合理使用抗生素,执行用血登记、用血报批、检验核对制度。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管理,按要求消毒、毁形、焚烧处理,把院内感染控制在最低限度。

5、医院紧抓以手术管理为核心的医疗风险教育,切实落实患者知情和风险告知制度。

6、强调对一些特殊用药的管理,并对存在不安全因素和薄弱环节的科室进行了重点要求,对重要岗位及工作环节不定期的进行了抽查,确保了安全医疗。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例2

2011年全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新建任务为10000户,其中陈集镇900户、屠园乡700户、中扬镇1200户、仓集镇1200户、郑楼镇900户、洋北镇800户、埠子镇1200户、龙河镇800户、罗圩乡1200户,南蔡乡800户、耿车镇300户。

二、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按照政府支持引导与集体、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村改厕所需资金。区财政按规定标准进行配套,由乡镇负责组织生产改厕材料,以实物形式配发给改厕户。卫生户厕地上部分材料及安装费用由农户自筹资金、自主购买,村统一安装施工。各乡镇和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改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地农村改厕工作给予扶持。

(二)资金监管

区财政设立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乡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厂家和付款方式,区财政按工程序时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年终,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本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送区政府。

三、项目管理

(一)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

各乡镇具体负责改厕项目申报、集体组织施工、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改厕项目村应放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居)或符合上级审批乡镇总体规划的村(居)。项目村改厕必须整村连片推进,改厕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新农村康居示范点不列入项目改厕。非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小散农户,暂不改厕。

项目申报程序为:各乡镇根据项目改厕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向区改厕办申报,经区改厕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改厕办备案。具体申报内容包括村农户总数、已改厕情况、拟改厕受益户数、改厕类型、拟施工时间、预算费用、资金筹措等基本情况。

(二)规范改厕材料和施工管理

1、改厕器材采购。由各乡镇要公开招标确定生产化粪池材料厂家,统一组织生产和采购。水封式蹲便器尺寸要达到60×45厘米的标准。过粪孔直径要达到10厘米。化粪池统一推广三只内径(120×80cm)的水泥函管式,函管用C30混凝土制作抗渗标号达到S6,内外壁光滑,渗漏量为加满水时水位减少不超过10mm,样品要通过区改厕办认可方可使用。

2、厕屋必须选建在院内或室内。厕屋面积≥1.2㎡,厕窗面积≥0.26㎡,厕门高≥2米、宽≥0.9米,屋顶可用水泥板、机砖瓦、石棉瓦等,地面有地坪并高于室外。

3、施工质量控制。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改厕材料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既要保证质量,又要降低成本,严禁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区改厕办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乡镇所确定生产厂家的采购材料和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工程竣工验收。各乡镇要先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改厕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按庄形连续编号,建立改厕户台帐,并将受益户全部录入微机管理并进行公示。乡镇自验合格后,分期分批向区改厕办申请验收,区改厕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村改厕工程质量及受益户数量进行复查验收。

(三)进度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按序时进度完成改厕工作,具体要求是:2月底完成全面发动,确定改厕项目村、改厕模式,完成改厕材料招投标;3月底完成示范户建设和全面推进;4月底完成任务的60%以上;5月底完成任务的80%以上;6月底全面完成年度任务;7月份区组织改厕工作考核验收;10月底迎接省、市全面验收。

(四)使用管理

各项目村在建成无害化户厕时,要印制无害化卫生厕所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户,引导群众正确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厕专业施工队在施工结束时要教会农户使用方法,使农户养成良好的如厕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农工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农委、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改厕工作。区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督查和考核。各乡镇政府要成立改厕工作领导机构,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厕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完成任务时限,于3月1日将领导小组名单、办公室专职主任和具体推进计划报区改厕办。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例3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牵头拟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相关管理制度,与县卫生局、县医保中心共同选定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县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县民政局、财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和县医保中心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做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审计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和临时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主要是: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伤残民工;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主要是指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的其它低收入家庭成员;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

第三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

(一)日常医疗救助。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首先是按有关规定资助城乡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次是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是指同时具备无生活来源,无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无劳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周岁以上的老人,由县民政局每年核发限额120元的《**县日常医疗救助证》,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救助金的使用当年有效。

(二)大病医疗救助。城乡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每个救助对象全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500元。

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起付线以及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300元以内的,按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超过300元以上的,自负部分按30%给予救助。

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15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全额救助)。超过150元以上的,按30%给予救助。从2010年起,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不给予大病医疗救助。

(三)临时医疗救助。对住院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其它低收入人员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对城市困难居民中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费用仍然过高的,可纳入临时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是个人负担的住院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

经县救助管理站确认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住院治疗给予临时医疗救助。

全县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日常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日常医疗救助实行年度审批,县民政局每年11月审批确定次年救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由县民政局直接认定,核发《**县日常医疗救助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日常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或户口薄、重点优抚对象有效证件、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向街镇乡民政办提出申请。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县日常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件(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街镇乡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审批后核发《**县日常医疗救助证》。

(四)救助金支付。日常医疗救助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县民政局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到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指定账户。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资金拨付程序是:参保缴费截止后,县医保中心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足府办发〔**〕180号)文件要求,将实际资助参保的人员信息和所需资金汇总报送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县财政局凭县民政局审定的金额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直接划拨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对街镇乡不按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资助范围而未收取的个人应缴纳费用,由街镇乡承担。

第七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入院证》,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或户口薄、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有效证件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到街镇乡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将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救助对象,填写《**县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申请材料(复印件)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街镇乡民政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开具《**县大病医疗救助通知书》,由街镇乡民政办转交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即可凭此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街镇乡民政办告知本人。

(四)救助金支付。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在大病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由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按季向县民政局申报,县民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审批确定救助金额,由县财政局核拨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特殊困难群众享受临时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建卡贫困户证、残疾证、城镇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出院证明、医药费发票等证明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向街镇乡民政办提出申请。

(二)街镇乡审核。街镇乡民政办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三)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于每年11月根据全年医疗救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对街镇乡上报的临时医疗救助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批确定救助金额,并在《**日报》上公示救助对象名单。

(四)救助金支付。县财政局于每年12月将县民政局审批确定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各街镇乡发放给救助对象。

(五)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县救助管理站每半年与定点救治医院统一结账,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附治疗费用有效票据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将医疗费用直接拨付给定点救治医院。

第九条慈善医疗援助。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县慈善会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医疗费用发票和《**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以及有效优抚证件,向县慈善会提出申请,经县慈善会核实后,按照《**县慈善会章程》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建立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上级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四)按有关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民政局设立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明细台账。

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确认

第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医保中心共同选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日常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站承担。

(二)大病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中心卫生院和县级医院承担。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和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规范医疗救助服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就诊时,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执行,并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县民政、卫生、医保、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监管,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取消医疗救助服务资格,收回已拨付的救助金。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骗取救助金的,处以医疗救助金额1-3倍的罚款,并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管理人员对救助对象故意刁难、、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纪律或法律责任。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例4

一、创建范围、标准及程序

本次卫生创建范围包括:市级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及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已被命名的“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卫生社区”开展“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卫生社区、卫生村”创建。

创建单位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依据省、市级卫生创建标准及考核命名管理办法进行申报、评选。省、市级卫生创建标准及考核命名管理办法详见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社区)、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其考核命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爱卫会《关于开展市级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及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两文件均可到蚌埠市卫生局网站爱卫办卫生创建专栏下载。

二、时间安排

4月10日前,各创建单位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创建,自评符合标准的积极向县爱卫办进行申报。

4月20日前,县爱卫办按照创建标准逐个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评估,以文件形式形成书面报告,择优向市爱卫会进行推荐。

4月21日至5月20日,市爱卫办根据县爱卫办推荐报告,依据创建标准,对申报单位逐一进行全面复查和不定期的暗访。

三、几点要求:

(一)本年度卫生创建工作已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卫生创建工作,成立卫生创建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创建工作,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积极鼓励符合标准的单位申报。对暂未达到标准的要加快改善各项基础卫生设施建设的步伐,狠抓关键,突出重点,适时争创。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例5

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二)持有《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

三、救助办法

我县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以适当的医疗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卫生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全县采取统一的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如确需转院治疗,由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提出建议,经县级卫生、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原则上按合作医疗规定的转诊手续办理,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县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本级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公益金、社会各界捐款、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金额,专项用于对农村医疗救助的支持。

(三)各级发行机构筹集的公益金予以资助。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例6

(一)以救助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原则;

(二)自救互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五)城乡一体,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凡户籍所在地在长沙县且持有《长沙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取证》和《长沙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拆迁户中的困难户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的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户家庭成员,均属医疗救助的范围。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成立长沙县特困户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民政工作副主任、县民政局长任副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民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特困户医疗救助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医疗救助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审计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县民政局负责全县特困户医疗救助审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县卫生局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医疗卫生机构降低特困对象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

(四)县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审计和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

(五)乡镇负责本乡镇特困户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初审和救助金发放工作。

(六)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特困户医疗救助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机构的调查。

第七条特困户家庭成员患下列重大疾病,在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治疗,可以申请享受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二)中晚期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三)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因重大意外事故伤害治疗;

(五)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

(六)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病和严重脑血管病、脑中风(有明显后遗症);

(七)孕产妇高危重症抢救;

(八)一次性住院7日以上(含7日)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七条计算特困户医疗费用时,应在医疗费用总额中剔除下列费用。

(一)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二)意外事故获相应补(赔)偿的资金;

(三)新型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

(四)各级政府下发的各类救济金。

第八条特困户必须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出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在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特困户因患重大疾病发生医疗费用在剔除第七条规定费用后,仍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达2000元以上(含2000元);其它符合条件的特困户家庭成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含5000元),即进入医疗救助范围,按当年发生医疗费用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3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特困户家庭成员已诊断患有第六条(一)至(六)项疾病,因家庭无钱医治未发生医疗费用的或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经调查核实可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条特困户申请医疗救助,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长沙县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民政部门证明特困居民身份的证明材料;

(三)当年患重大疾病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

(四)新型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或补助凭证;

(五)各种医疗保险报销或补助凭证和已享受政府其他救助和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证明;

(六)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第一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长沙县医疗救助审批表》,村(居)委会签出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长沙县医疗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要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乡镇民政办和新型合作医疗办签置意见报县民政局核准;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结果张第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长沙县医疗救助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过基层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民委员会对县民政局的审批结果张第三榜公示。每次公示不少于三日。

医疗救助实行随时申报,县、乡镇、村三级审核,按季发放。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财政专项拨款、福利公益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和社会募捐筹集及基金利息等途径解决。

县财政每年按全县总人口人平4元的标准将医疗救助年需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设立特困户医疗救助专帐,县民政局设立特困户医疗救助专户,县财政按季将资金拨付到专户。特困户医疗救助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特困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基金管理,节余资金滚入下年使用,当年支出不足的,由县财政追补。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例7

一、申报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依法、及时、如实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申报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申报管理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向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汇总上报至市安监局。

接受申报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汇总后报送市安监局备案。

三、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具体内容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填报。

四、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表》。

申报工作流程如下:

1.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4.打印经审查备案的《申报表》,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第二条规定报送所在地相应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即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五、申报时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半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事项,应当按照本项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工程项目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法防控职业危害的重要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完成情况已纳入年度政府安全考评工作目标(占30分)。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建立职业危害企业数据库,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有的放矢,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科学依据,为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奠定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未报、漏报及需要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完成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的材料,按要求进行申报和建档。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

学习宣传好《职业病防治法》和《申报办法》,是贯彻实施《申报办法》的前提和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和《申报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一要组织人员深入生产经营单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和《申报办法》,使其充分认识职业危害申报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要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法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三要大力组织开展对职业危害申报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职业危害申报业务知识和技术,能够熟练操作申报软件,确保申报工作能高效率、高质量地顺利完成。

(三)注重结合,加大执法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例8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05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中央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例9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中央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例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款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因地制宜、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运作高效,管理规范,服务周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应救必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救助方式得当,操作方便、快捷、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县政府负责制。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查、管理等工作。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城乡医疗救助申报、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必须保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同时应保证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卫生部门必须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查处投诉案件,制定优惠政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救助范围、对象及方法

第八条救助对象及分类:

持有本县常住农业、非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第一类: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

第二类: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人员;

第三类:城乡低户中的“三无对象”;

第四类:享受抚恤和定期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第五类: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民政定期补助和原工资40%救济人员,享受民政救济的宽释人员;

第六类:城乡低保户;

第七类:社会“三无”流浪乞讨人员;

第八类:经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研究需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镶牙、配镜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救助方法。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和日常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可用于资助第八条第一类至第六类医疗救助对象按个人统筹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住院救助。

因患病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药费,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规定的比例补偿后所剩余金额,再按民政部门负责的城乡医疗救助规定比例进行救助。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类救助对象住院和门诊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100%比例救助。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类救助对象中患有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等)住院治疗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100%比例报销,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10000元。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三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第一次住院的,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6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负担费用累加计算,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理费用按5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四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7000元。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五、六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七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按照100%比例救助。

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八类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4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没有转诊手续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其救助比例下调10%。

第十二条门诊救助。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类至第六类救助对象患恶性肿瘤(白血病)未住院或未进行手术治疗,只是进行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血腹透析可以给予医疗救助。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照50%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救助对象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所属救助对象最高档次的封顶线。

第十三条日常救助。根据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情况进行日常定额救助。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类至第六类救助对象,每年核发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卡(券);救助对象凭五保证、低保证、优抚证和救助卡(券)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救助卡(券)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实行记名制,不得转让使用。年末由卫生部门与民政部门统一结算。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住院救助具体操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救助对象本人凭五保证、低保证、优抚证等证件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和出院结算明细单、必要的病历材料、住院病案,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补助凭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凭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村(社区)、乡(镇)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居)委会初审。村(社区居)委会负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政府。

(三)村(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对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7天,统一张贴在村务(社区)公开栏内。

(四)乡镇民主评议审核。乡(镇)政府成立医疗救助评审小组,组长由主管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民政助理担任,吸收有关人员为成员,民政助理具体办理相关事宜。乡镇对村(社区居)委会公示无异议的且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城乡医疗救助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集体审核评议,填写《依兰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评审意见后在15日内上报县民政局。对评议认为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正式通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对乡(镇)上报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抽查、核实情况,并在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经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并委托乡(镇)、村(社区居)委会对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日常救助程序。由县民政部门根据以上救助标准,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救助对象进行日常医疗救助,发放《依兰县城乡医疗救助卡(券)》。

第四章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必须到指定的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即: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站、县结核病防治所、依兰东承骨伤医院、各乡(镇)卫生院。

对于疑、难、重症需转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要按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哈市大病医疗救助转院的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不包括分院):

市级医疗机构。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哈尔滨市第四医院、哈尔滨市第五医院、哈尔滨市中医院(只限肛肠)、哈尔滨市传染病医院、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哈尔滨市儿童医院、哈尔滨市眼科医院(只限眼科)。

省级医疗机构。哈尔滨医大一院、哈尔滨医大二院、哈尔滨医大三院、哈尔滨医大四院、省医院、省四院、211医院。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的优惠服务政策。

按《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农村贫困人群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减免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卫财发〔2003〕649号)文件规定,在县级以上医疗定点机构就医的农村救助对象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门诊挂号费(特诊除外)及诊察费;

2、住院床位费按规定政府指导价减收20%,

3、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彩色多普勒超声、磁共振成像装置按规定政府指导价减收10%。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用药,按照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本药物目录(2006年版)内用药的原则,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厅颁发的《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公伤保险药品目录应用操作手册》用药标准为报销标准,如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目录外用药者,必须和患者、家属、医生三者签订协议,用药不参与救助事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化验。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质优的就医条件,在单病种治疗最高限价内对救助对象给予适当优惠。定点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医疗救助工作,并将优惠项目和幅度予以公示,引导救助对象合理就医。

第五章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

第八条资金筹集。

(一)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城乡特困家庭医疗救助资金,除国家、省财政承担部分外,县级财政筹集相应比例的医疗救助匹配资金。

(二)福利公益金按5%比例提取。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户,及时拨付到民政部门医疗救济资金账户。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报县政府审定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三)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按季度及时全额划拨至县民政部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四)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应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到乡(镇)民政办专户,确保在1个月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五)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乡(镇)政府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和审计力度,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渠道畅通,杜绝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县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各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日常具体业务工作。

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县长为主任,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及城乡群众代表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公开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和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定期开展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二十三条从事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明知当事人不符合或符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条件,故意为其办理或者不办理农村医疗救助手续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克扣、拖欠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

(三)收受贿赂的;

(四),,影响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与实际不相符的。

第二十四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待遇的救助对象,通过虚报或开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究其冒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秩序的,由司法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