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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履职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11-02 00:31:12

借调人员履职报告

借调人员履职报告例1

【正文】

2020年,百色市政协民族宗教法制委员会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聚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努力参政议政。

一、2020年工作总结

(一)围绕中心,扎实开展政治协商

依照《百色市政协2020年度协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本委今年承担常委会安排的“协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界别协商任务。为做好课题调研及协商工作,本委制定了详细的协商调研方案,常委会成立了由黄建平副主席担任组长的专题调研组,邀请本委相关委员及专家学者参与调研协商活动,在协商调研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集思广益,注重实效。从7月上旬至8月中旬,调研组先后到本市平果市、田东县、靖西市、凌云县、乐业县、右江区等县(市、区)开展调研活动,深入项目现场实地考察,听取相关部门介绍工作情况,召开座谈会进行研究探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对我市协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也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调研组专程赴区内来宾、贵港等市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进行专题考察,认真学习借鉴外地的创新做法和先进工作经验。8月下旬,调研组认真组织起草《百色市协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调研报告》,向相关委员和专家学者征求修改意见建议。8月27日,市政协组织召开界别协商会议,听取相关职能部门作情况介绍,调研组通报外出学习考察和在本市开展调研的情况,并就调研报告作了详细说明,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沟通,达成共识。会后,调研组进一步修改完善专题调研报告,呈报市委作决策参考,得到了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市委书记彭晓春“转相关部门借鉴”的批示;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黄智宇批示“请检察院将报告所列问题分别对应部门列明并初步对接,提出具体解决路径,我再召集开一个协调会”。

年内,本委还配合提案委开展“落实民族政策,助推协同发展”界别协商工作。常委会成立了由市政协韦晓东副主席担任组长的专题调研组,于5月至9月间先后在市内及区内外开展专题调研及学习考察活动。通过市内实地走访询问、现场听取介绍及座谈交流等形式,了解我市在落实民族政策,助推协同发展方面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赴区内的河池市、柳州市、南宁市及区外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攀枝花市等地考察和学习外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落实民族政策助推协同发展专题调研报告》,探索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有效办法和途径,为做好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各项创建工作,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民族团结和谐、边境安宁稳固建言献策。

(二)聚焦热点,努力推进民主监督

一是以提案督办为抓手,履行监督职责。依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今年本委领衔督办市四届政协六次会议第63号提案《关于加大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发展力度的建议》。11月下旬,本委制定了重点提案督办工作方案,按照“领导重视、责任明确,程序规范、工作到位,注重实效、委员满意”的原则,在承办单位办结并书面答复之后,组织邀请提案委员及承办单位深入实地考察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征求意见建议,实地召开提案督办座谈会,由提案人对提案事项及原由作说明,承办单位就提案办理及问题处理情况作介绍和答复,面对面交流沟通、充分协商、达成共识,提案委员对该提案的办理过程表示满意。年内,专委会还协助做好分管副主席领衔督办的市四届政协六次会议第129号重点提案《关于在易地扶贫安置点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提案》的联络服务工作,确保督办工作高质量完成。二是落实特约监督员制度。积极组织专委会委员和界别委员担任执法部门工作监督员,及时掌握社会法制建设情况,对执法、司法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三)服务大局,积极建言参政议政

今年市四届政协六次会议期间,组织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委员共提出提案15件;本委向大会提出的《关于在易地扶贫安置点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提案》被列为市四届政协六次会议重点提案,得到承办单位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办理,在草拟《百色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方案》中,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易地扶贫安置点作为创建活动“十进”亮点工作之一,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并下发实施。

7月中旬,受自治区政协委托,本委组织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重大问题专题协同调研活动,邀请市民宗委、发改委、沿边管委会、发展研究中心等市直部门和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凌云县等少数民族聚居县、靖西市、德保县、那坡县等边境县共同开展调研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梳理分析,起草上报《百色市“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协同调研报告》,圆满完成了上级交办我市的调研任务。

(四)深化学习,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夯实履职基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夯实开展政协民族宗教法制工作的理论根基。二是积极服务委员履职。为界别委员开展“五个一”履职活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坚持走访委员制度,了解委员履职情况,征求工作意见建议。三是切实加强联谊沟通。加强与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民宗委等部门的联络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出问题;做好区内外政协到我市考察学习的接待陪同和联谊交流工作。四是增进机关团结协作。积极参与“领导班子建设巩固提升年”、“书香政协?香飘红城”及机关党建等工作,加强与市政协各委室的团结协作,积极协助办公室做好会议服务和机关管理工作,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年来,百色市政协民族宗教法制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工作创新不足、深入基层了解反映社情民意不够等,需要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

二、2021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深入学习领会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密切联系专委实际,以先进的思想引领工作。

(二)继续围绕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等工作大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开展政治协商活动,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常委会协商课题。

(三)继续聚焦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在推进法制建设、维护民族团结、改善社会民生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扎实做好重点提案督办工作。

借调人员履职报告例2

大兴学习之风,以学习推动委员练好内功

委员要知情明政、把握大局、酝酿良策,就必须要加强学习、提升素养。我们大力打造“学习型”政协组织,以此为载体,大兴学习之风,从“三个多”入手,提升委员的素养、开阔委员的视野、丰富委员的学识。

一是多层次、全覆盖开展学习培训。先后邀请了省政协秘书长丁泽生、省委党校教授储东涛、《群众》杂志社总编周毅之等重量级专家学者来丹为全市政协委员开设大型专题讲座。内容涉及委员业务知识、科学发展观、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等,每个课题都紧扣了委员履职的切实需要,委员的学习热情也很高。除大型讲座外,我们把专题学习作为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议程,开设了《物权法》、**历史文化等专题讲座,为常委们“充电”、“加餐”。针对各界别特点,由各专委会灵活开展报告会、小型讲座等学习活动。根据业务需要,针对部分委员开展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撰写等业务知识培训。可以说我们的学习培训活动内容丰富、灵活多样,受到了委员的欢迎,每次学习活动的到会率都在95%以上。

二是多形式、全方位搭建学习平台。去年,我们创办了《**政协》季刊,在杂志的酝酿过程中,我们就明确了政协杂志不仅是个宣传平台,也是委员交流探讨的新平台。基与这一定位,开辟了学习园地、工作研究、政情连线、政协论坛等重点栏目,从不同角度选择优秀文章,供委员日常学习参考。去年,我们还开通了**政协网站,依托网络优势,为委员提供了大量的学习内容和便捷的学习方式。尤其是委员可以在线向委员论坛、委员感言板块提交文章。同时,我们利用重要契机开展特色活动,在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之际,举办了“我与人民政协”有奖征文活动。收到委员投稿30余篇,并择优在**日报进行刊登,为委员们学习借鉴提供了一次很好的机会。我们每年召开委员活动小组组长会议,今年安排了6名小组长在会上交流发言,促使他们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更好地履行小组长的职责,发挥小组长的作用。此外,在“一报两台”开设政协专题节目,整体策划、长期宣传相关内容。

三是多渠道、全过程提供学习支持。我们对委员的学习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向全体委员赠阅《**政协》、《政协简讯》,为部分委员免费订阅《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江苏政协》等政协工作报刊杂志,让他们有资料可看,有内容可学。每年组织政协常委、委员外出考察,学习兄弟县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通过走出去开阔委员的眼界。充分重视各委组组织开展的特色学习活动。在城乡建设委组织的城乡规划报告会上,我们全体主席以及机关工作人员与委员们一起学习交流,并邀请了分管副市长到场讲话,进一步鼓舞了委员们的学习热情。我们还要求办公室全力做好后勤服务工作,网站更新、报刊发送、会务工作等等,只要委员有所需、有所求,都必须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条件。

大兴规范之风,以规范倒逼委员提升能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尤其是对于较为宽松的政协组织来说,如果不能很好地规范委员的履职行为,提升履职能力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我们通过建章立制,发挥制度的三大作用,不断增强委员自律意识,倒逼委员提升能力。

一是发挥制度的约束作用。逐步加强了对委员履职的管理考核力度。把委员履职情况进行“量化”,建立起委员履职档案,把委员参加活动、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撰写调研报告等情况都记录进履职档案,以此为基础,对委员履职进行科学、综合地评价。每年全会期间公布委员全年履职情况。同时实行了劝退制,对不能履行自身职责的委员进行劝退,今年已劝退了一名,给广大委员敲响了警钟。在本届政协届中和届末开展委 员述职活动,由委员进行自我评定、自我总结,发现自身不足,并明确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从去年述职的情况来看,委员们都非常认真而且有比较清醒的自我认识。

二是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建立完善了一整套激励机制。一方面开展了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政协提案、优秀社情民意信息等评优评先活动。今年,对20xx-20xx年度54名优秀委员,26件优秀政协提案和12件优秀社情民意信息进行了表彰。在《**政协》刊物和**电视台政协专栏节目中,我们大力宣传优秀政协委员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促使其他委员不用扬鞭自奋蹄。同时对表现优秀的委员按程序向市委,相关部门、单位建议提拔使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提名为下一届政协委员。另一方面推行了稿酬奖励制度。对被各级政协报刊录用的委员稿件,被本级政协《社情民意》简报采用的信息,都给予一定的稿酬和奖励。鼓励委员多撰写建言文章,而且还要撰写好建言文章。

三是发挥制度的引导作用。紧密结合形势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我们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意见》,从委员的学习、活动载体、履职内容、职责要求等各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有效地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今年我们集中人力,通过3个多月的辛勤工作,修订完善了委员管理办法、委员视察工作条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专门委员会通则、各委办工作简则等16项规章制度。目前,主席会议已讨论通过,本月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我们将编印成册,印发给全市委员。这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开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大兴实践之风,以实践促使委员增长才干

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提高委员履职能力的最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检验委员履职能力的最有效方法。履职能力的提高,最终要能在实践中“掷地有声”、“落地开花”。近年来,我们紧扣中心、服务大局,为委员履职搭平台、选主题、求成果,取的了显著成效。

一是搭建丰富的履职载体。除大力开展委员履职“五个一”活动之外,着力搭建能使委员广泛参与,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的履职载体。以“委员论坛”、“大会发言”、 “我为**跨越发展、我为政协工作新飞跃‘奉献金点子’活动”等为载体,组织委员围绕全市经济发展焦点问题,民生热点问题建言献策。积极组织委员开展各类专题调研、知情视察和学习考察,保证每个委员每年视察活动不少于2次,参加界别活动不少于4次。围绕国税、地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活动,举荐委员担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监督员,有针对性地选派委员担任重点部门行风监督员,积极发挥委员民主监督作用。去年我们大力创建“委员之家”,开辟委员履职“第二场所”。在成功创建两家的基础上,今年又有两家挂牌成立。今后两年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力求有条件的镇区和部门全部成立“委员之家”。

借调人员履职报告例3

一是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注重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驾驭工作的能力本领。在党性修养、政治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都得到了很大提高和改进;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二是认真组织委员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以及全国、省、市“两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做好年度工作的具体要求上来。团结引导政协委员认真履行职能,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积极参加干部在线学习和湛江市直机关公务员五大发展理念专题全员培训班学习,积极参加“湛江大讲坛·领导干部论坛”的学习活动。2016年在线学习完成课件数177课,获得总学分189分。

二、认真履职,抓好工作重点

借调人员履职报告例4

【正文】

近年来,秀洲区新塍镇积极组织开展区、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活动,精心做好述职前、述职中、述职后各项工作。本届以来,已实现130名区、镇人大代表届期内“述职+评议”全覆盖,选民对人大代表的满意率达96%以上。

借调人员履职报告例5

(一)围绕“六个方面”。重点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加强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进行。一是认真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好党建工作的思考、存在问题的分析和加强改进工作的思路情况;2014年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中自己查、上级点和群众评指出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支持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等情况。二是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坚持区委“六个统筹”要求,创造性落实统筹思想教育、解决问题、制度建设、上下联动、组织领导、推动工作等任务,高标准高质量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情况。三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探索干部能上能下,整治“庸懒散浮拖”情况;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情况。四是加强党管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认真履行“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目标责任制等情况。五是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基层党建工作部署情况。基层党建大排查大整建大提升工作情况;党员发展教育管理、严肃党内组织生活情况;充实基层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基层干部待遇、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加强活动场所建设等情况;加强带头人队伍建设,统筹推进学校党建工作情况。六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两个责任”,持续用力正风肃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六个带头”,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等情况。

(二)坚持“三个突出”。(1)突出从严从实。撰写述职报告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摸实情、听真话、找问题,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党建工作情况,做实撰写述职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时,要坚持干了什么就讲什么,有什么问题就反映什么问题,做到情况真实、数据真实、效果真实,坚决防止闭门造车,搞形式主义。(2)突出书记履职。述职报告既要讲面上党建工作情况,更要突出书记个人履职情况,始终贯穿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两个主体责任”这条主线。支部书记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站在书记的角度,讲书记的思考、书记的作为、书记的语言,重点讲清个人在抓研究谋划、抓督促落实、抓投入保障、抓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3)突出问题导向。坚持把问题意识、问题导向贯穿前期准备、撰写报告、审核把关全过程,既注重查找党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要查找书记履职尽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还要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提出的工作措施要联系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写成绩不超过1/3。

(三)做到“四个讲清楚”。(1)讲清楚书记个人履行党建职责的情况。对一年来个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研究部署推进党的建设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协调解决党建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情况进行报告,避免书记述职变成班子汇报或党建工作总结。(2)讲清楚今年本支部的建设工作推进情况。主要是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今年党建工作部署的主要措施、取得成效进行汇报,特别是要对重点工作一一作出回应,要有做法、有数据、有实例,不能“空对空”。(3)讲清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认真查找在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严格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加大基层基础保障投入、深化教育实践活动整改和推进对照检查材料中查找出的抓党建工作问题整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问题具体表现,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分析原因。(4)讲清楚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打算。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从严管党治党的具体思路、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特别是要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一条一条提出解决方案。工作措施要有抓手、有载体、可监督、可考核,切忌喊口号、搞形式,提一些不切实际的指标。

二、审阅述职报告相关事项

(一)提前准备。局党组将在审阅述职报告前,采取实地调研、座谈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学校调研,收集第一手资料,全面准确掌握各地各校园党建工作推进情况,分领域列出各地问题清单,确保审阅把关有根有据、客观公正、可信度高。

(二)材料审阅。各支部班子及书记述职报告,于2016年1月18日前报指导组分级审阅签字通过。(述职报告指导审阅分组情况附后)。

(三)严格把关。借鉴教育实践活动有效做法,像审阅对照检查材料一样审阅述职报告,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三、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安排

基层党组织书记的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和集体约谈,依据《市区基层党组织及书记年度考核“一述三评”实施办法》要求,在2016年1月中旬开始进行的“学校年度目标考核”过程中完成。

四、开好述职评议考核会议

各校园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从2016年1月中旬开始,由各校园党组织按照教育局党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一述三评一约谈”要求,组织开好述职评议会。一是组织好“一述”。邀请部分党员干部群众、家长教师代表参加。二是开展好“三评”。要开展好上级党组织书记点评、上级党组织部门派员点评、现场测评。参会人员要对述职对象按“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现场进行满意度测评,然后折算成相应分值,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后,及时反馈测评结果(被考评对象得分=(好×100+较好×80+一般×60+差×0)÷有效票数)。三是召集好“一约谈”。上级党组织书记对下级党组织书记开展集体约谈,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守土有责、寸土不让,做到不松手、不甩手、不放手。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借调人员履职报告例6

(二)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办事,灵活、合理、有效管理和使用好资金,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坚持财务管理原则,严格按照财务收支的各种审批手续、程序、范围办事,严格按标准核算各种费用支出,把好经费支出关,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四)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五)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经费预算管理

(一)由局财务室统一编制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报告。向财政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报告,应及时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报经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上报。

(二)财务室必须按规定完成本局日常财务工作,并配合完成其他部门规定的与财务有关的工作。编制财务月报表和年报表,每半年对机关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年终搞好财务决算,并形成决算报告。按月公示本单位财务开支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三)本局各种收入和从各种渠道申请到的经费必须划拨到我局银行存款基本账户上,由财务室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关帐目。财务室工作接受办公室管理,并纳入考核。

三、经费支出管理

(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精打细算、统筹兼顾、合理使用、节约开支”的原则,坚持逐级审批制度,由财务室填写单据并签字,再由财务负责人审签后方可支出,减少和杜绝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二)严格资金管理。凡支取资金,在支取凭证(现金或转账支票)上必须加盖出纳、财务负责人2人印章,并同时加盖办公室财务专用章。以上印章在有关开户行预留印鉴,以便核对。差旅费报销由报销人员如实填写报销单据,经财务室同志初步审核,再交由财务负责人签批方可报销。财务人员要逐项核算,如发现不符合开支范围、超标准、手续不全的要认真核对情况并不予报销。出差人员需附出差相关依据;若电话通知的,需预留电话,以便查实;衔接项目的,需再报销单上填写项目名称及对接项目负责人名字及单位名称;出差期间若不按照主办方安排,自行食宿的,超出费用自理,节约部分按照主办方规定的最低标准报销,但均不超过现行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出差期间自带交通工具的,以符合逻辑的油料票折合为公共汽车票据的标准报销,不得超标报销,不鼓励自带交通工具,若出行中出现任何交通事故,自行负责。

(三)出差人员出差中产生的出租车费、电话费等一律包含在公杂费中。

(四)财务室尽量减少现金的流动,并加大对公不对私的力度,日常零星开支,如:水费、电费、邮寄费等由出纳自行垫付,并凭票及时报销。

(五)离退休和在职职工生病住院,由局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慰问,购买慰问品费用不得超过200元,不得重复或多次报销。对于住院人员和陪护人员产生的交通费按票据报销,无票不报;护理人员若有工作,每天报销15元护理费,若无工作,每天报销20元护理费。

四、借款管理

(一)我局因分管项目较多,干部职工经常出差,借支差旅费是必要的,但借款数额领导每次不得超过3000元,一般干部不得超过2000元,并做到及时报销或归还,否则一律不得再借。若多次催款无效,将在职工年度绩效工资或者目标奖中抵扣。年度考核一律不得评为“优秀”

(二)未经财务负责人审批不得随意借款。借款人必须填写借款单报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才能借出。做到借支有据、手续齐备。

(三)借款者从借款之日起一季度内还清借款,特殊情况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借款者出差返回单位一周内报销冲账,一次结清借款,并注明延期原因。

(四)借款人员调离本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及时通知借款者结清借款后,办公室方能办理有关调动手续。若借款人拒绝履行手续,将在年度奖金中予以抵扣。

五、财务人员管理

(一)财务室每月要向财务负责人报告经费支出情况,提供有关数据,做到项目清楚、数据准确;再由财务负责人向局长汇报。

(二)严格财务纪律,认真执行财务工作程序,按时核对银行账户对账单,如有不符合及时查明原因。

(三)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收付各种资金要做到收有凭、付有据、手续清楚,做到日清月清。

借调人员履职报告例7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依法依规治企,加强公司内控管理,规范职工行为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三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管理中心、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问责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与职工考核、任用、奖惩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履职问责处理方式分为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处分。根据违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上三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并处。

(一)经济处罚,包括损失赔偿、扣发绩效等;

(二)组织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

(三)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六条  组织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和纪律处分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员工。   

组织处理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适用对象为公司各级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主要为公司基层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的处分期为两年;留用察看的考察期为一年、二年。

降级,应当在相应职务薪酬等级范围内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等级。无薪酬等级可降的,降低一个及以上薪酬档次。无薪酬档次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撤职,应当撤销现任所有职务。撤职时应当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安排领导职务。无职务可撤销的,给予降级处分。 

职工受到处分,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劳动合同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员工,在停职检查期间,发放50%的基本薪酬(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本薪酬为基本工资项及岗位工资项合计数。

第九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但二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又发生其他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予以开除。

第十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给予职工开除处分,用人单位应当先征求工会意见,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手续,并依法依规追回有关利益。

第十二条  职工因违规违纪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四条  二人及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违规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二)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三)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五)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六)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八)违规后逃匿的;

(九)因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由于过失且情节轻微,认识到位、整改到位,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减少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违规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规后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被问责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依据本办法给予处理,同时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可由所在党组织或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九条  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业务部门核定直接经济损失后,会同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任人除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相关部门核定后报总经理批准,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相关部门核定后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后果或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

(一)因违规行为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

(三)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较大财产损失的;

(四)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声誉严重损害的;

(五)因违规行为造成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混乱的;

(六)因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受到外部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处罚的;

(七)经他人劝阻,仍继续实施违规行为的;

(八)违规行为查处机构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职工被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若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属过失犯罪判处三年(含三年)以下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的,可由所属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报请公司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可根据本人工作表现情况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职工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决策失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及时、有效传达、执行上级单位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由于严重失误做出与上级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严重相悖的决定、规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二)重大经营活动的目的或目标不符合公司利益,或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

(三)重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监管机关的要求,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

(四)重大改革方案的决策、执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的稳定,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稳定的不当决定或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民主决策程序,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六)有其他决策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在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漏洞或执行不力,机制不健全或运行失控,导致内部控制无效,或者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熟视无睹,管理混乱,致使违规经营情况长期存在,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后,处置工作严重失当,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三)管理工作严重失误,未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办公、营业秩序,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检查工作严重失误,重大问题应当发现但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以及在整改中弄虚作假,导致损失或风险隐患严重扩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经办人员对违规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及时反映的,或对发现的违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瞒报、漏报发现的问题,或上报时弄虚作假的;

(六)不按要求或擅自有关信息、资料、数据等,受到上级通报批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干扰阻碍、不积极配合审计或监察工作的,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监察等工作事项有关资料的;拒绝调查或者拒绝提供安全、质量事故有关资料,或提供伪证、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八)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解决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影响企业稳定的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的;

(九)发生重大情况或问题未按规定请示报告,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十)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收费员在工作中使用服务禁语的、无故造成车辆拥堵的、或因客观原因造成拥堵未作耐心解释,造成司乘人员投诉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简化验货手续,稽核审查不严格或逾期不审查,及对发现明显违规行为不予指正、纠正及私放“人情车”等违反收费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国家、省政府有关收费的政策、法规,公开收费标准,出现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

(二)出现收钱收取通行费不给票、多收钱通行费少给票、长款不上交、私藏废票、倒卖已售出的通行费票据、售假票等行为的;

(三)通过各种手段协助他人逃费。

(四)员工利用工作便利或职务便利自己逃费的。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等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转包或者违规发包、分包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违规编制、审核、审批项目预算或者结算,违规进行工程采购等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等违反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在采购、工程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

(五)其它违反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调动、使用大额度资金的;

(二)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的;

(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

(四)违规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办理银行票据的;

(五)违规对外捐赠、赞助的;

(六)其他违反会计行为、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将企业资产低价出租、发包或者交由其他单位、个人无偿使用的;

(二)违规划转、调拨、转让、处置、核销企业资产的;

(三)违规出售科研成果或者转让知识产权的;

(四)与中介机构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投资管理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决策、审批投资项目的;计划外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者擅自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虚列、隐匿、截留、挪用投资,或者擅自超出批复总概算的;

(三)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者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者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

(五)其它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审核、审批程序,超越授权订立合同,或者应签未签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在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过程中与对方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没有合同等支付依据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支付各种款项,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或者因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履职问责:

(一)拒不执行上级组织依法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决定、指示,或制定与上级组织颁发的规定相违背的内部规定,并予以实施的;

(二)在干部人事任免、选人用人、培养考察等工作中违规操作;泄露应保密的情况、资料;或违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三)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拒不服从组织的任免、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

(五)违规办理员工招聘录用、调动、晋级、考核、职称评定等事项的;违规因人设岗,超编配人的;

(六)违规擅自进人、冒名顶替、吃空饷、虚列人头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七)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物品或搞其他福利的,冒领工资归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八)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履职问责:

(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

(二)在工作时间聊天、玩游戏、炒股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造谣生事,散播谣言或制造不当言论,使企业受到不良影响或恶意损坏他人形象的;

(五)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辱骂同事、毁坏公共和私人财物,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以及企业社会形象的。

(六)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企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各项要求或执行中故意打折扣、搞变通的;

(二)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礼金、储蓄卡、购物卡、贵金属等财物未按规定登记、上交的;

(三)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擅自在其它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工资或其它报酬的;

(五)未办理停职领办创办企业手续,私自经商办企业的;

(六)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或者违规借用公款、公物的;

(七)在员工利益分配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显失公平的;

(八)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或者职务消费中奢侈浪费的;

(九)其它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违背社会公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开除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的;

(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五)违反公司其他管理规定的(10点以后约谈女员工)

第三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管辖范围内违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履职问责。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有其他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三十七条  监察部门负责职工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业务主管部门在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通报,并根据需要配合调查。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参与并负责办理问责事宜。

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职工的调查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经主管监察部门的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规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三)对违规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被调查人在违规违纪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后,经集体讨论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涉及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薪酬、劳动合同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部门应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公司以前涉及违规处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监察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借调人员履职报告例8

今年我们开展的委员述职活动,自7月底开始动员部署,到8月下旬全面完成,基本上用了1个月左右时间。虽然时间比较紧,任务比较重,但无论从全体委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来看,还是从活动本身产生的实际效果来看,都是一次高质量的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这次开展的委员述职活动,对加强新一届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对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履行职能取得更大的成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家知道,,也就是五届政协的最后一年,市政协开展了第一次委员述职活动。第一次述职活动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是镇江市政协加强委员工作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之举,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也是我市政协委员工作取得一系列成功经验的良好开端,更为我们开展好今年的委员述职活动奠定了基础。

今年的委员述职活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项工作高效有序

这次述职活动,虽然有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两年来情况有了新的变化、新的特点。六届政协的新委员,占到委员总数的55%以上,他们都是第一次参加述职活动。为使活动取得真正的效果,在组织工作方面做到了这么几点。

一是领导重视。市政协党组非常重视这次活动,党组成员和驻会主席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郭礼荣主席多次听取汇报,要求政协机关以高度的责任感,精心组织安排,确保述职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7月30日,市政协召开委员活动小组组长会议,对述职活动进行动员部署。郭主席在会上讲话,对开展好述职活动提出了要求。市政协其他领导也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各位主席不仅亲自到小组参加述职,还与分管委办一起,加强对所联系的委员活动小组述职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是目标明确。今年委员述职活动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结合政协履行职能的实际,认真贯彻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回顾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以来全体委员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动员广大政协委员,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全市跨越发展的宏伟实践。通过述职,激发委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述职活动,总结前阶段开展的“爱镇江、献良策、作贡献”主题活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推动主题活动取得实效。在述职的基础上,做好“先进委员活动小组”、“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和“优秀社情民意信息”的评选工作。整个述职活动始终围绕上述目标要求,循序渐进、扎实有序地进行。

三是部署周密。市政协办公室给全体委员下发了《关于开展市政协委员述职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本次述职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内容,为整个述职活动提供了指南。述职活动以委员活动小组为单位开展,由各小组组长负责实施;市政协各专委会协助所联系小组开展述职活动,包括协助召开述职会议,与委员工作办公室一起,对述职情况进行

汇总。在时间安排上,明确7月底前召开会议动员部署;8月10日前委员撰写述职报告,填写《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表》;8月25日前各小组召开述职会议。各个小组都按照这个要求开展活动。第一个召开述职会议的是第3活动小组,也就是民建、工商联小组,这个组8月11号就召开了述职会议;到8月26号,23个小组全部召开了述职会议,活动圆满完成。 二、委员积极参与,形成浓厚活动氛围

本次委员述职的形式主要是“三个一”,即每个委员填写一份履职情况统计表、写一份述职报告、委员活动小组召开一次述职会议。按照“三个一”的要求,全体委员分别参加所在小组的述职。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述职活动的委员,则要求填写述职表,递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时,每一位委员都要回顾总结1月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参加市政协有关会议及调研、视察等活动的情况;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等履行职责的情况;受邀参加市各有关部门活动的情况;发挥自身优势,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成绩,受到各种奖励的情况。

委员们对这次述职活动普遍表现出了很高的积极性。为参加本次述职活动,大家做了精心的准备,认真回顾1月以来履行委员职责的情况,填写述职表,撰写述职报告。不少委员撰写述职报告时反复修改,有的认真誊写,有的打印装订,述职内容充实感人,字里行间充满了作为一名政协委员的光荣感、自豪感、责任感、使命感。各小组召开的述职会议程序规范,委员发言严肃认真,充分反映了广大政协委员的良好素质和形象。述职会议上,大家历数着履行委员职责取得的效果,交流着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的成绩,讲述着担任政协委员的深切感受。会场气氛热烈,出现了许多令人感动的场景。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副院长朱伟兴要到北京出差,几天前就买好了飞机票,接到参加述职会议的通知后,他退掉了述职当天下午的机票,改乘晚上的火车去北京;江苏科技大学副校长葛世伦在学校接待两位市领导检查工作,但他还是向市领导说

明情况,赶到会场,在小组会上最后一个作了发言,结束后又赶回学校;市劳动局副局长顾笈,他是第11小组的组长,召开述职会议的这一天,他本来要到上海去给女儿送药,大家劝他发言后早一点走,但他一直主持会议到下午6点钟散会,晚上再赶到上海;市外经局副局长周祝全,述职这一天要到苏州参加省里的会议,然后还要到上海参加一个招商会。为了不耽误述职,他安排一位处长代他到苏州开会,自己述职结束后才离开镇江;润州区教育局副局长陈桢康,述职的时间正好接待上级部门来验收全区教育工作,他中途赶到会场,述职后又匆匆赶回局里去汇报情况。象这样的事例还很多。有的委员在外地出差,打电话给小组组长,表达不能参加述职会议的歉意,并表示今后要补上这一课;有的在外地创办企业的委员,不能回镇述职,传来了书面述职报告。6个辖市区政协的一把手主席都亲自主持了述职会议,句容的王远根主席,对做好述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述职会议小组的委员一个也不能少,并安排在宝华镇召开述职会议,效果非常好;京口区政协还专门印制了小组委员述职材料的封面,将述职报告装订成册。据统计,参加本次述职活动的委员共有342名,占应参加人数346名的98.9%。其中参加会议述职的292名,占84.4%。 三、活动成效明显,委员工作得到加强

通过全体委员的努力,这次述职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考察了新一届委员的履职情况。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以来,全体委员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政协履行职能的重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履行职责,在政协工作和本职岗位上作出了很大的成绩。通过这次述职活动,对市政协委员近两年来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考察了解。通过填写表格和书面述职相结合的办法,统计比较准确,对委员的履职情况掌握得更加充分。通过这次述职,更加有力地说明,近两年来市政协委员为促进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为建设和谐镇江,推进发展新跨越,倾注了大量心血,付出了辛勤劳动,获得了丰硕成果。通过述职,也对极少数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委员的情况,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并能以此作出客观分析。

二是激发了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参加过述职会议的同志都有明显的感受,述职活动是调动政协委员积极性的有效形式。通过参加述职活动,委员们很好地展示了自己的成就,增强了荣誉和责任感,激发了更高的热情。即使履责成果不大的委员,也看到了先进的榜样,找到了自己的差距,增强了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动力。当然,也有极少数履责不太积极的委员,通过述职受到了一次较大的震动和鞭策,促使他们在今后进行反思。不少委员说,参加述职使自己受到了一次难得的教育,表示要更好地履行好委员职责,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政协委员的光荣称号。

借调人员履职报告例9

一、监督管理内容:

(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讨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三)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境出国、与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款(物)等涉外活动;

(四)开展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

(五)会费收取;

(六)年检。

二、监督管理形式:

(一)社团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内容和有关事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二)社团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讨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如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三)社团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境出国,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授受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的,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于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社团不得随意举办各种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确有需要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的,应在举办活动前,申报填写举办活动的理由、政策依据和经费来源情况,并附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活动详细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社团不得举办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也不得借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的名义,向会员单位索要赞助、强行摊派。

(五)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要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认真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年检时报送会费收支情况和社团会费收据。

(六)社团必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报告书,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七)社团不按上述规定报告、不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以及借举办活动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的,一经发现,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监督管理责任

(一)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业务主管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选派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具体从事社团管理工作;

2、负责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内外捐赠;

3、负责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4、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5、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6、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部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

7、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认真履行上述职责的业务主管单位,移交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2、对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借调人员履职报告例10

    此案的源头是锦江区公证处2002年3月办理的两份公证文书。文书显示:2001年6月26日,金茂公司向彭县蒙阳镇的文焕述借款2500万元,用于对原彭州市政府办公区的开发建设,约定2003年元月20日前分期还清。2002年2月26日,文焕述与金茂公司又签订了还款协议,重新约定了还款时间,并增加了200万元利息。

    但金茂公司法人代表王斌称,2001年6月13日该公司参加了彭州市政府原政府办公区地块的开发拍卖并中标,让个别人暗箱操作的想法落空了,于是有人设计圈套,引荐文焕述投资1000万元搞假合作。4个月后,文焕述提出退出合作并收回投资,同时要求支付这1000万元的利息2000万元,但遭到拒绝。同年10月25日,文焕述便挟持王斌将其1000万元投入款签署成2700万元巨额现金借条。2002年2月25日晚,文焕述又逼迫挟持王斌办理了还款协议公证申请,并在第二天的中国第十二届国际兰花博览会开幕式现场上逼其签署了事前编好的“公证谈话记录”和“公证文书”等。

    此项公证是锦江区公证处公证员向明洪办理的,申请人文焕述据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2年3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文焕述的申请,冻结了金茂公司及为其还款担保的四川银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银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700万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了其它财产。

    起诉:公证“虚假借款”违法

    金茂公司称,上述借款属于“虚假借款”,而公证处违反法定程序,在未查明事实、未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下办理了公证。此后,公司向锦江区司法局提出撤销公证的申诉,但2004年8月27日该局发出(2004)54号文决定不予撤销。

    金茂公司、银茂实业和银茂房产3企业遂于2004年11月12日向锦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状,请求法院判决锦江区司法局撤销54号文,同时撤销公证处2003年办理的公证书。

    前天的庭审开始后,锦江区司法局及此案“第三人”文焕述均通过人,向法院提出了延期开庭的请求。短暂的休庭之后,法院决定同意延期,于本月28日开庭公审。

    三民企:12条理由证明公证违法

    提出起诉的3家民营企业列举了12条理由证明此项公证“违法”:一是申请人文焕述、借款人金茂公司、担保人银茂实业和银茂房产均不在锦江区,这笔“债务”的发生地也不在这里,因此锦江区没有管辖权;二是这笔款项的“借条”和“收条”所载时间,比公司“同意借款”“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提前了8个月,也就是说借钱收钱8个月之后才提请股东会讨论通过不合逻辑;三是公证员和债权人文焕述的《谈话笔录》上,每一页都有债务人金茂公司法人代表的名字,一些笔录上还有银茂公司公章;四是公证书上有两个担保人(银茂实业和银茂房产),而公证审批表上却只有一个担保人……

    “除了存在上述的重大疑点、瑕疵外,我们还注意到:同意借款、同意担保的几个公司《股东会决议》在同一天形成,签订还款协议和申请办理公证也在同一天,而且银茂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本应37人签字才生效,但办理公证的这份决议只有7人签,”3家企业的律师说,这些都说明公证处没有对这笔巨额借款的形成过程及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司法局:查证借款真实性很难

    锦江区司法局局长郭明生昨(1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主要谈了两个方面。一是否认了原告方“锦江区公证处没有管辖权”的说法,称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该处可以办理此项公证;二是由于立法上没有赋予公证员相应的权利,查证借款的真实性很难,“比如银行不配合你咋办?”

    在此项公证中,债务双方当事人都签字予以了确认,公证处也进行了谈话记录等应备程序,原告方“未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一说不存在。

    调查

    这桩“控告公证”案所涉及的2700万元巨额债务已历时3年,它究竟是怎么来的?公检法等机关如何作出的判断?本报记者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查。

    省高院:中止执行移交公安侦查

    2004年4月,金茂公司开始向相关部门递交材料,称公证员向明洪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称文焕述的作法属于犯罪,公安、检察机关应立案侦查。

    原告方提供的“省高院2004年4月29日向省公安厅发出的‘案件移送函’”显示,该院在办理文焕述申请执行金茂等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金茂公司法人代表反映文焕述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侵占巨额财产等犯罪,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鉴于本执行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应当中止执行,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公证存在两大问题

    原告方提供的“成都市检察院2004年7月2日向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提交的情况报告”显示,该院认为向明洪在办理此项公证时确有“没有认真履行公证职责的行为”,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没有对文焕述借给金茂公司2500万元现金的大额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其合法性、真实性缺乏依据,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机关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但向明洪在签发执行证书时违反了这一规定,没有向债务人王斌了解有关履行义务的情况。

    政法委:涉嫌刑事犯罪

    被告方提供的“省公安厅调查报告、省政法委2004年11月4日印发的《办公会议纪要》”显示,公安机关就此进行了初查,2500万元“借款”中的1000万元确系文焕述提供,其余1500万元的真伪需立案侦查。《纪要》认为,无论这1500万元借款是否属实,此事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借款是真,则该追究金茂公司法人代表的“诽谤”责任;如是假的,文焕述就应承担责任。

    启示

    现行公证存在三大弊端

    “西安公证”还未从人们的记忆中淡去,全国少见的这起“控告公证”案又起。本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公证,缘何会引发诉讼?它带给我们什么启示?本报和新华社记者走访了法学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