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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11-15 22:44:28

普惠金融论文

普惠金融论文例1

在ICT技术对农民增收的影响方面,通过模型1与模型3 -6的回归结果,发现农民移动手机拥有量对农民收入有显著正向影响,结果较为稳健。根据模型1的结果,当每百户移动手机拥有量增加1%,农民人均收入将增加0. 122%。这表明,移动手机在农村的普及,提高了信息的传输效率,为农民做出正确的生产投资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对其收入增加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日寸,移动手机的使用,使农民能够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拉近了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距离,农民能够及时掌握农产品价格的变化,在销售农产品时会卖得高价,进而增加农民销售收入。许竹青等在研究ICT技术对农民农产品农产品销售收入的影响时,发现ICT技术对易腐农产品销售收入的回报率为19. 720%,而对耐储农产品销售收入的回报为6. 180%,均高十本研究的结果,这是由十只估算了销售收入的影响,没有扣除掉成本,而本研究中的收入为纯收入,是扣除各种成本之后的收入,从而使得回报率较小。

在普惠金融对农民增收的影响方面,每万人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在模型2一5中对农民收入有显著正向影响,在模型6中影响不显著。尽管如此,其系数仍然为正,说明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铺设,一方面,可以方便农民进行金融活动;另一方面,有助十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民宣传金融知识,让农民充分了解金融活动,从而提高了农民的金融市场参与程度,这对十发挥金融机构调节配置资金的作用有一定帮助,从而有助十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这与李明贤和叶慧敏的研究结论相悖,其原因是在他们研究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变量间相关性的影响,模型中同时放入了金融机构分布密度与从业人员密度,而这两个指标具有高度相关性,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分布密度对农民增收没有显著影响;对十人均贷款变量,除模型6中对农民收入影响不显著外,其余模型中均有显著正向影响,根据模型2的估计,人均贷款每提高1%,农民收入将增加0. 102%。农民获得贷款后,会用十农业生产或非农项目的投资,实现金融资产向资本的转化,为收入增加提供了有效途径。

(二)交互作用对农民增收的影响

普惠金融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F3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3-0076-08

引言

金融扶贫是重要的扶贫攻坚政策措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指出“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十三五规划提出“发挥政策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作用,整合各类扶贫资源,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让农民、小微企业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电视电话会议”指出“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聚集”。

金融扶贫的工作重点是大力发展普惠金融[1]。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亦称金融包容(financial inclusion),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自2005年被联合国提出以来,普惠金融一直被视为可以解决贫困问题、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包容性社会的一种重要机制[2]。中部地区贫困人口数量多,扶贫开发任务十分艰巨:在2014年全国7 017万农村贫困人口中,河南和湖南的贫困人口数量均超过500万(全国超过500万贫困人口的省份仅有6个);在2012年国务院扶贫办的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中部地区占据了151个,占比达到25.5%。因此,厘清普惠金融减贫机理,科学认识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并评估其减贫绩效,对推动中部地区金融扶贫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HJ68x〗

理论界对普惠金融是否具有减贫效应尚有争议。权利贫困理论认为金融服务等基本权利的缺失是贫困的重要原因[3],提出将信贷干预作为反贫困的重要措施[4],并将穷人的信贷权提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5]。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认为贫困地区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金融机构都会设置很高的信贷门槛,未享受金融服务的贫困家庭容易陷入“贫困陷阱”[6],而基于信贷约束理论的研究认为普惠金融通过信贷为贫困地区农民带来财富增长从而达到脱贫[7]。Burgess 和Pande以印度农村地区为研究样本的研究发现当地农村地区开户量每增加1%可以减少农村贫困率0.34%[8];Beck等采用跨国数据的对比研究发现,具有较发达金融系统的经济体能够更快地消除收入不平等现象,降低贫困水平[9];Manji研究发现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使用频率与贫困率负相关[10]。崔艳娟和孙刚分别以存贷款余额与GDP之比、国内债券余额、股票市值和保费收入三者之和与GDP之比这两个指标来度量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实证研究了1978-2007年我国贫困发生率与金融包容之间的关系,发现金融包容能够显著降低贫困水平[11]。但Navajas [12],Mallick[13],Brau [14],Roodman[15]等对小额信贷的减贫效应提出了质疑,认为小额信贷等普惠金融服务只限于在穷人中进行宣传而没有能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不能显著降低贫困率,贫困村互助资金并没有瞄准贫困农户[16],有劳动能力但处于最低收入水平的贫困农户仍难以有效利用互助资金的贷款服务[17]。

普惠金融论文例3

浙江农信在之江大地辛勤耕耘六十多年,一直默默担负着支农支小重任,自觉探索普惠金融。2013年,浙江省联社审时度势,全面启动普惠金融工程。持之以恒、一往无前推进普惠金融工程,须深入探究浙江农信普惠精神的内涵外延,贯通浙江农信人思想精神上的“最后一公里”,打通浙江农信金融服务物理距离上的“最后一公里”,更好地推进新型浙江农信建设。

普惠精神的形成轨迹

浙江农信普惠精神并非“白手起家”,而是合作精神、背包精神和“三水”精神等历史文化的传承升华,以及实施“一条道路、两场革命”战略构想的升级版,在发展普惠金融的新阶段化蛹成蝶。

传承于浙江农信历史根脉。历经艰难初创、动荡岁月和改革开放,浙江农信人始终坚韧不拔、自强不息,背后跳动着、支撑着和推动着的力量,就是资金互助的合作精神、进村入户的背包精神和艰苦奋斗的“三水”精神等优良传统。时过境迁,金融服务对象在变,金融服务方式在变,金融行业态势在变,但浙江农信的企业精神却在传承中不断升华,为普惠精神积淀了丰厚底蕴。

孕育于浙江农信道路选择。回顾浙江农信的发展历程,部分行社曾经一度定位偏向、脱农进城和嫌小爱大,付出了沉痛的代价。2008年以来,浙江农信在“一条道路、两场革命”战略构想的指引下,坚定主方向、主阵地、主渠道、主力军的“四主定位”,坚持“只做实不做虚、只做小不做大、只做土不做洋”,积极回应“三农”“小微”的呼声,反“二八定律”而行,专注做“八”、做“小”、做“散”,倾力扶持弱势群体、弱势产业和弱势地区,闯出了一片新天地。实践证明,“一条道路、两场革命”战略构想作为浙江农信正确的发展方向、转型路径和创新之道,既奠定了发展普惠金融的扎实基础,又孕育了浙江农信普惠精神。

破茧于浙江农信普惠征程。2013年以来,本着报效社会恩泽、引导价值取向和凝聚系统力量的初衷,凭借独特的体制架构、匹配的产权结构、牢固的市场基础等优势,在浙江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市县党委政府的支持帮助下和社会各界的关心爱护下,浙江农信普惠金融工程全面起步,踏上转型升级的新征程。发展普惠金融,标志着浙江农信进入了社会企业义利并举的新境界,普惠精神日渐清晰。2014年5月,在中国普惠金融(浙江)高峰论坛上,浙江农信普惠精神正式面向社会公布,其超越技术、政策和理论的文化高度,令普惠金融的理论界、实务界耳目一新。

普惠精神的特质内涵

普惠精神作为浙江农信人共同的行为方式、价值取向和集体人格,如同钱塘江水流淌在浙江农信的历史进程中,经过长期的积淀和时光的浸润,生动展现出“普惠金融的卓越领导者”美好愿景。

概括了浙江农信的经营理念。普惠精神,源于实践、高于实践,来自实践、指导实践,是浙江农信高度概括的经营理念。发展普惠金融,既要体现兼济社会的大爱情怀,又要按照经济金融规律谋求发展,方能商业可持续。身教重于言传,浙江农信坚持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为导向,无论在确立市场定位、设计战略构想,还是在决策安排经营活动中,始终贯彻普惠金融主线。普惠精神,作为浙江农信坚定服务方向、履行金融职能和深化战略转型的精神航标,全系统大一统的经营理念,商业行为反哺社会的主流意识,得到了广泛认可接受并自觉践行。

展现了浙江农信的社会责任。商业金融追求利润,讲效率求竞争;普惠金融注重平等,讲公平求正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主流理论,企业所有者并非只是股东,还应包括员工、客户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浙江农信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场出发,运用金融杠杆促进经济民主发展,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利益,创造信用平等、借贷平等和服务平等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了城乡金融均等化。普惠精神,是浙江农信感恩社会的思想境界,向上崇善的精神支撑,惠泽城乡的责任使命,履行企业公民社会责任的内生动力,努力实现“让每一位浙江人都享有金融服务”的郑重承诺。

升华了浙江农信的企业文化。按照“普及城乡、惠聚梦想”的普惠理念,浙江农信为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坚持服务大局、承担社会责任和寻求商业可持续相统一,既报效社会,又发展农信,也惠及员工,引领浙江农信人用心境去思考、用自觉去实践、用意志去坚持,成为凝聚人心、追求理想、携手奋进的灯塔,进而升华为普惠文化。普惠精神,就是浙江农信把“普惠”作为精神圣地,追求企业目标与社会期望相协调,引导农信人树立普惠意识,争做普惠金融的实践者,参与推动普惠金融,促进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和谐发展的企业文化核心元素。

普惠精神的动力导向

普惠金融论文例4

编制普惠金融指数的主要目的在于为评估国家或区域层面的普惠金融状况,同时为普惠金融相关理论与实证研究提供数据基础。鉴于此,普惠金融指数编制将基于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体现普惠金融的综合性,从系统整体的角度出发,要求各个维度及指标能够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相互配合中(而非简单相加)比较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普惠金融的内涵和特征。二是强调金融发展的均衡性,通过合适的方法捕捉现实中金融发展不平衡、差异扩大的苗头性特征,能够及时提出预警或者确认。三是实现比较研究的持续性,应该适用于同一时点上跨国、跨区域的比较,还应该在相对稳定的框架下,对同一国家和地区的普惠金融状况进行时间序列上的对比。四是满足结论展示的通俗性,应该直观、通俗、易于理解,尽可能与评价对象(国家或地区)里的相关群体感受相一致。

(一)建立指标体系。本文选取指标的思路是:在现有文献和国际组织提出的普惠金融指标基础上,结合数据可得性和可靠性,从客观、准确评价普惠金融的实际需要出发,找出部分代表性强的指标;同时,还应该注意指标遴选不宜过多,各个指标应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基于此,本文以二十国集团的普惠金融基本指标为基础,兼顾数据可得性和维度全面性,选取了包括可获得性、使用情况和服务质量三个维度,共11个指标。需要指出的是,服务质量指数是其他文献没有涉及的新增指数,根据普惠金融联盟(2013)的研究,服务质量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维度之一,服务质量指标可以用便利性、安全性、透明度、消费者保护、金融能力等指标替代。鉴于此,本文采用世界银行《营商报告》(DoingBusiness)关于衡量信贷便利性程度的三个关键指标:法律权益保护指数、信用信息深度指数、征信服务覆盖程度,对服务质量进行刻画。但是这三个指标只能代表服务质量的部分信息,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的基础设施层面,由于其他服务指标的数据目前不可得,本文依然采用这三个指标作为服务质量的替代指标。这也是目前世界经济论坛(TheWorldEconomicForum)的金融发展指数用于度量金融服务的主要指标。使用情况维度比以往文献增加了“使用过网上支付功能的成年人比例”的指标,弥补了Sarma(2008)在评价自己编制的普惠金融指数时提到的“忽略了网上银行发展”的缺陷。此外,本文从世界银行全球普惠金融指数中抽取“拥有信用卡的成年人比例”,作为衡量使用情况的一个指标,能够更加全面地刻画金融服务的使用情况。

(二)指标的无量纲化方法。无量纲化方法一般要求严格单调、取值区间明确、结果直观、意义明确。经过分析比较后,本文采用彭非等(2007)提出的改进型指数功效函数①,其基本数学形式是:本文认为,改进型指数功效函数在体现综合性、均衡性、持续性和通俗性方面比较符合普惠金融指数编制的基本思路和原则。对于普惠金融指数的编制而言,指数功效分值的值域在60-100分之间,比较符合人们在差异比较方面传统的百分制习惯。

(三)权重的确定。为了充分体现普惠金融指数的现实意义,本文确定各维度下指标权重时,采用一种客观赋权法——变异系数法。其基本思路是根据各个指标在所有评价对象上观测值的变异程度大小对其进行赋权,如果一项指标的变异系数较大,那么说明这个指标在衡量该对象的差异方面具有较大的解释力,则这个指标就应该赋予较大的权重。利用变异系数法确定各指标权重的步骤如下:首先,计算各指标的变异系数,该值反映了各指标的绝对变异程度。其中,Si为各指标标准差,Xi为各指标均值。在普惠金融指数中的分项指数权重结构中,本文认为可获得性、使用情况和服务质量这三个单项指数对总指数计算的重要性应当是相等的,以体现普惠金融各维度协调发展的观念。

(四)指数合成方法。本文选用加权几何平均法进行指数合成,主要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加权几何平均合成方法适用于各指标间有较强关联的情况,各指标的乘积表现为整个评价对象的综合水平,更强调评价对象各指标评价值的一致性,这与可获得性、使用情况和服务质量三个维度的关联特征比较符合;二是该方法要求评价对象的各项指标之间的差异要小,不允许任何一个指标的偏废,这与普惠金融倡导的金融发展协调性相一致,有助于使政策制定者重视普惠金融的各个方面,而不是靠重点倾斜的方法提高普惠金融指数;三是该方法对指标权重的精确要求程度不如加权算术平均合成方法明显,由于各国社会经济文化和金融结构的差异,不同金融服务和工具在各国的重要性和运用程度有很大不同,这也使得对普惠金融指标的选择以及权重的确定变得十分困难,因此,要尽量降低主观人为选择权重对整个指数编制的影响;四是该方法突出了指标评价值较小的指标的作用,其对指标评价值变动的反映比加权算术平均合成方法更灵敏,有助于拉开评价对象的档次,综合评价的能力更高。普惠金融指数要能够充分反映各国差距,使普惠金融政策更加具有针对性,在这一点上,加权几何平均合成方法显得更为合适。加权几何平均合成模型的公式如下:其中,d为综合指数,di为单个指标值,n为指标个数,wi为指标归一化后的权重。

二、普惠金融指数的国际比较

(一)数据来源与处理。编制普惠金融指数的指标数据主要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金融可获得性调查》、世界银行的《全球普惠金融指数》和《营商报告》三个数据库,其中,《全球普惠金融指数》目前只有2011年实际数据,为确保普惠金融指数可比性和持续性,《金融可获得性调查》和《营商报告》的相关数据均采用2011年数据。最终形成了一个涵盖133个经济体、3个维度、11项指标的普惠金融指数数据库。根据前述指数编制方法和数据,本文计算出133个样本经济体的可获得性、使用情况、服务质量三个分项指数以及普惠金融指数。需要指出的是,在确定各指标的满意值和不允许值时,为消除特殊极端情况对数据造成异常值对整个指数稳健性的干扰,考虑到样本量只有1年期的133个,本文参照国际上编制普惠金融指数的通行做法(Sarma,2010;Rajani,2012),分别选择各个指标升序排列的5%分位、95%分位对应的值为阈值。如果指标实际值落在阈值范围之外,则设定该指标值等于相应阈值。此外,服务质量维度中的征信服务覆盖程度指标是根据《营商报告》中公共征信覆盖程度和私营征信覆盖程度两个指标确定,取两者最大值为征信服务覆盖程度的值,这种合并方法充分考虑了不同征信国家征信发展模式的不同。

(二)全球普惠金融指数整体分析。总体来看,133个样本经济体的可获得性指数、使用情况指数、服务质量指数的平均值分别为72.10、70.64、77.92,由三个分项指数构成的普惠金融指数的平均值为73.32。根据世界银行的国家收入分组,呈现出明显的依收入高低顺次递减的特征,高收入组国家三个分项指数和普惠金融指数平均值分别为85.10、84.43、86.04、84.89,远远高于全球样本经济体的平均水平。根据世界银行的做法,把发展中国家按地区分组,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的三个分项指数和总指数的平均值分别为68.95、66.35、76.98、70.54,欧洲及中亚地区平均值为74.23、67.73、81.28、74.09,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地区平均值为70.57、66.31、80.82、72.20,中东及北非地区平均值为64.39、64.19、67.40、65.27,南亚地区平均值为61.62、64.16、71.16、65.50,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平均值为62.39、63.19、70.19、65.12。作为发达国家的经合组织成员国平均值为87.47、88.19、87.74、87.51,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新兴十一国平均值为77.63、67.69、82.12、75.37。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普惠金融指数呈现出明显的收入组别差异特征和地区差异特征,分布极不均衡,高收入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普惠金融程度较高,即使在发展中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普惠金融程度也有较大差异。为更加直观地反映各国普惠金融程度,本文绘制普惠金融指数的全球分布图,如图2所示。

(三)全球普惠金融指数聚类分析。为了更加细致地刻画普惠金融指数在全球各地区分布和发展的特点,本文使用多元统计中的聚类分析方法,把133个样本经济体三个分项指数的分值作为聚类变量。聚类分析能够将若干样本数据根据其诸多特征,按照性质上的亲疏关系,在没有先验知识的情况下进行自动分类,并产生多个反映综合发展程度的分类结果。本文采用较为流行的离差平方和方法进行聚类分析。利用统计分析SAS软件的CLUSTER过程得出聚类分析的结果,并采用SAS软件输出的SPRSQ、RSQ、PSF、PST2等统计量来判断最合适的分类标准。从聚类过程记录和各统计量变化情况看,全球普惠金融指数的分类数为五类较为合适。这五类国家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分特征,根据三个分项指数的不同表现,可将这五类国家分别归类为全面落后型、非均衡偏服务型、全面一般型、非均衡偏使用型和衡领先型。第一类为全面落后型,共有32个国家。这些国家在使用情况、可获得性和服务质量三个分项指数上表现都比较落后。这类国家包括:贝宁、刚果(布)、吉布提、伊拉克、苏丹、喀麦隆、马达加斯加、塞拉利昂、科摩罗、莱索托、阿富汗、乍得、布隆迪、也门、阿尔及利亚、马拉维、利比里亚、孟加拉国、马里、塔吉克斯坦、莫桑比克、中非共和国、海地、老挝、叙利亚、坦桑尼亚、刚果(金)、安哥拉、牙买加、津巴布韦、约旦河西岸和加沙、约旦。第二类为非均衡偏服务型,共有34个国家。这些国家在服务质量指数上表现比其他两个方面都更为突出,普惠金融的均衡性不足,但总体平均水平相对较高。这类国家包括:亚美尼亚、格鲁吉亚、罗马尼亚、南非、立陶宛、马其顿、塞尔维亚、智利、沙特阿拉伯、巴拿马、阿根廷、哥斯达黎加、黑山、毛里求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马来西亚、匈牙利、土耳其、乌拉圭、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泰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波兰、希腊、哥伦比亚、蒙古、墨西哥、巴西、俄罗斯、保加利亚、萨尔瓦多、拉托维亚。第三类为全面一般型,共有39个国家。这些国家在使用情况、可获得性和服务质量方面指数表现一般,但比全面落后型国家普惠金融程度更好。这些国家包括:加蓬、尼日利亚、阿尔巴尼亚、科索沃、印度、赞比亚、阿塞拜疆、玻利维亚、摩洛哥、菲律宾、危地马拉、斯威士兰、柬埔寨、加纳、巴拉圭、越南、尼泊尔、乌兹别克斯坦、卢旺达、黎巴嫩、委内瑞拉、印度尼西亚、摩尔多瓦、埃及、尼加拉瓜、博茨瓦纳、洪都拉斯、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中国、厄瓜多尔、秘鲁、乌干达、巴基斯坦、突尼斯、吉尔吉斯共和国、肯尼亚、斯里兰卡、多米尼加共和国、白俄罗斯。第四类为非均衡偏使用型,共有8个国家。这些国家在使用情况指数上表现比其他两个方面更为突出,普惠金融的均衡性不足,但总体平均水平相对较高。这些国家包括:塞浦路斯、科威特、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伊朗、丹麦、芬兰、卢森堡。第五类为均衡领先型,共有20个国家。这些国家在三个分项指数上表现突出,而且发展十分均衡,在普惠金融上处于领先和标杆地位。这些国家包括:包括澳大利亚、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以色列、英国、奥地利、西班牙、比利时、爱尔兰、克罗地亚、葡萄牙、意大利、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法国、荷兰、瑞典、新西兰。

(四)中国普惠金融指数比较分析。中国在可获得性、使用情况和服务质量三个普惠金融分项指数以及普惠金融总指数的分值分别为69.65、67.39、75.60和70.79,处于133个样本经济体的平均水平以下(样本平均值为:72.10、70.64、77.92、73.32),其中,总指数排名为第71位。从中国所属的国家分组看,接近于中高收入组的平均水平(72.28、67.89、79.82、73.05),高于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68.95、66.35、76.98、70.54)以及聚类分析所划分的全面一般型国家平均水平(65.52、64.55、75.96、68.46),与新兴市场国家相比中,在可获得性和服务质量两个指数上还有一定差距,在总体普惠金融程度上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在与金砖五国的普惠金融指数比较中,中国在可获得性方面,落后于巴西和俄罗斯,在使用情况上则领先于南非和印度,在服务质量方面,指数分值处在最后一位,由于该指数由法律权益保护指数、信用信息深度指数和征信服务覆盖程度三个指标构成,可见,中国在这三个方面表现还不尽如人意。从整体普惠金融情况看,中国仅领先于印度,落后于其他金砖国家。中国在整体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方面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三、主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普惠金融论文例5

一、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理论基础

1976年,孟加拉国的著名教授・尤努斯提出贷款是一种人权,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应该有权利获得金融服务。基于这样的理念,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国创建了第一家以小额信贷为核心业务的乡村银行――格莱珉银行。20世纪70年代国际“扶贫咨询委员会”启动了微型金融的实验,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更为全面金融服务,小额信贷便开始向微型金融转变。联合国在“2005 国际小额信贷年”活动中推出普惠金融体系的概念,其宗旨是要为弱势产业、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并将这种金融服务,并将其融入到主流金融中,形成一种完整的、包容性金融体系。由此可见,普惠金融是对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理论和实践的延伸与发展。

“农村普惠金融”这一理念是在普惠金融的基础上提出的,因为普惠金融的实质是为弱势产业、弱势地区和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所以普惠金融的根本在农村。我国在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上进行积极的实践,提供政策的支持。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4 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2015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强化农村普惠金融”。

二、从普惠金融的内涵上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基础

(一)・尤努斯关于普惠金融的论述

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认为人在做任何事情时都是从自己的最大化利益出发的,这种观点认为人是单维度的。尤努斯认为人是多维度的,不光是自私自利的,也有利他的一面,将这种利他的一面引入商界就提出了“社会企业”这种新型企业。另外,尤努斯还提出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都应该有权利获得金融服务。所以,无论是从金融服务的受益者还是金融服务的实施者都应该是多维度的,有差异的。这种思想也为普惠金融提供了理论支撑。鉴于此,各金融企业和部门都应将为贫困和低收入人口提供的金融服务纳入到其发展战略中,并且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发掘服务低端客户所涌现出来的商业机会。

(二)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关于普惠金融涵义的论述

联合国2006年《建设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和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①2006年出版的《服务于所有的人――建设普惠性金融体系》中都提出每个发展中国家都应该有一整套金融机构体系,为所有层面的人提供金融服务,这样就可以使过去被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的客户群体受益。这种包容性金融体系对所有人和地区开放金融市场。

普惠金融体系这个包括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具体来看微观上需要有健全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正规民间借贷及位于这两者中间的各种机构。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同时要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且应该遵循合理的管理体系、行业业绩标准和市场监督机制;中观上需要有基础性的金融设施和辅助型的中介机构,这些可以帮助金融服务提供者在扩大服务规模和深度的基础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业务技能。比如专业业务网络、信息技术、技术咨询、行业协会、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在宏观上需要有适宜的法规和政策框架的支持。具体来看包括政府的融资政策、利率政策、财税政策等;另外还需要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条件约束造成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困境

(一)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与普惠金融的理念是矛盾的

1、收益因素

只要城市经济、工业经济中的项目投资平均收益率高于农业经济中的项目投资平均收益率,商业性正规金融机构的就会将从农村吸收的资金投放于城市信贷市场的非农部门或者是投向农村内部的生产性领域,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大额、长期信贷需求。总而言之,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是具有盈利能力的生产性领域,这是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决定的。这就对农户信贷需求形成排斥,使得农户信贷可得程度处于低水平状态,难以提高。

以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主的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在改革后均转变为在城乡统一经营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追求规模经济和盈利是其首要目标。在实际经营中也偏离“支农”政策的目标。

2、成本和风险因素

由于目标客户是农村中的低收入者甚至是贫困群体,他们一般没有抵押贷款的能力,也无人替他们担保,使金融机构对农户的信贷监督成本提高,也使金融机构对农户提供贷款时现行的信用风险防控手段失效,而金融机构开发信用风险管理新方法的动力不足,信用风险的防控手段和技术难以实现突破。

(二)金融机构和农村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约束

1、农户主动利用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的意识比较薄弱

农户的综合素质偏低,创业技能不高,很多农户只有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相当一部分农户属于文盲户。农户整体文化素质偏低,真正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仍不多,创业意识不强,多数都存在“安于现状,不求改变”的心态,小富即安、小成即满的传统观念仍然比较普遍。加上农户对金融知识了解甚少,只知存,不知贷,所以主动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发展和创业的意识不强。这是农户的自我排斥和约束。

2、农户获得信贷资金的积极性受到融资难和融资贵的打击

现代农村经济条件改善之后,农民在进行农业规模化生产、个体经营甚至是建议小微企业中需求的资金较多,但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的难度较高而且成本也很高。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参照非农贷款的标准和程序来审核贷款,程序比较复杂,另外,农户缺乏可质押、抵押的物品,所以按照这些标准,农民很难获取贷款。再者,涉农贷款由于考虑农业领域的风险性,往往制定较高的利率。这也打击了农民获得信贷资金的积极性。

3、金融机构不相信农户的信用

由于贫困主体在获得收入的能力上受到质疑,所以金融机构不相信穷人可以创造财富,也不相信他们更有信用,认为给穷人发放贷款成为一种公益与扶贫,而不是盈利性的。而建议农户的信用档案,对农户的信用情况进行甄别,针对穷人设计灵活的金融产品,开发信用风险防控技术等成本较高。所以金融机构的为农户提供信贷服务的内在动力是缺乏的。

(三)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需求不匹配

1、数量上不匹配

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主要包括储蓄存款、贷款、转账汇款和保险。农村居民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存入农村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却因为自己本身盈利第一的商业特性和农业生产的特性,不愿意将资金贷给农户。农户的储蓄资金通过银行存款大量流失转移到城市,农村金融的覆盖面、供给规模以及深度与金融需求的满足都还有很大差距。

2、结构上错配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以满足农户的生产性信贷需求为主,而大部分农户仍然是家庭承包、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模式下,对贷款的需求主要是短期小额贷款,如自建房屋或购买农用车辆等消费性信贷。而农户一般没有符合正规金融机构要求的抵押品或信贷记录,所以农户的消费资金需求主要通过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的、具有互质的名义上的“零利率”借贷满足。所以正规金融机构的生产性信贷供给与农户的生活性消费信贷需求所形成的结构性错配。

农户通过熟人之间的自由借贷、钱背和私人钱庄、合会等方式满足生活消费性的资金需求,在农村内部自发形成了非正规信贷市场,这加重了农户对正规金融机构信贷的自我排斥,这也加深了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不信任关系。

(四)缺乏适宜的政策框架和法规支持

1、政府政策的契合度不高

多年来,政府的一号文件均体现对农村金融的重视,但是政府提出的政策支持和农村金融实际情况的契合度仍有待提高。政府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一些监管措施和控制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活力,另外也使金融机构在与民间金融竞争时表现乏力。这也是造成农户贷款受约束的一个原因,同时还不能引导资金从城市流向农村,真正促进“三农”发展。另一方面,当越来越多的民间投资者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时,如果政府不能对当地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管理、整合和促进,那么农民在此过程中出于完全被动的状态,并不能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和受益者。

2、有关普惠金融的法律不健全

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针对农村普惠金融实施监管的法律,除了农商行,其他类型农村普惠金融机构的专门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并且现行的金融法律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样造成了农村普惠金融机构在制度上没有获得更多保障,有的甚至没有得到银监会的承认,处于半地下状态,这是构建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主要障碍。

3、农业保险制度有待完善

农民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容易向普惠金融机构传递。所以农业保险非常重要。但目前农业保险尚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覆盖面有待扩大,保险品种有待丰富,农民保险意识有待增强。

4、基础设施不完善

农村地区电话、网络、支付体系、信息系统等金融技术设施不完善,缺乏金融行业标准、审计与会计准则以及评级机构。

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对策建议

(一)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理念,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要把相信穷人、关爱客户作为经营的一个重要理念,相信发放贷款不是对穷人的施舍,并相信穷人有信用也可以创造财富,针对穷人设计了灵活的金融产品,在取得社会效益、惠及更多人的同时也实现了自身可持续发展。普惠金融体系重在关注、支持和服务弱势群体,强调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因此,各类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要承担起金融业的社会责任,提供机会使贫困群体脱贫致富。

(二)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村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于2010年曾提出普惠金融发展基金概念,其观点是可将所有金融机构每年营业收入的1%抽调出来放进设立的“农村金融普惠基金”。对设立的这一基金,可以由国家指定用途、运营机构、运作流程和监督管理规则,统一调度,用于三农。这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三)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评价机制,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将由各部门掌握的、分散的农户信息进行整合,构建信息通报和应用机制,依托信用档案系统提供查询服务,实现农户信用信息共享。同时在农村进行增强信用意识的宣传教育,让农户注重自身的信用。

(四)金融机构灵活设计普惠金融产品

农村金融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特殊的客户灵活设计其金融产品,除了传统的金融服务,还可以开展理财、等产品,引领农村金融消费观念;另一方面,针对性的为某一群体设计定制化服务模式,将目标群体细化,根据不同的群体定位产品。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主动开展相应的调研工作,尤其注重与农民客户的沟通,要增强互信交流。增强金融机构与农户信任度,同时也进行金融信息进行宣传,提高农户获取金融服务的意识。

(五)政府加快相关政策措施的推进

通过税收优惠和奖励政策支持,鼓励资金回流农村。对于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加大农村地区微型金融的立法力度;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加快制定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出台合作金融法、农业保险法、民间金融法等。

进行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如金融网点设立,网络电话渠道的疏通,方便农村居民获取相关金融信息。这需要政府鼓励政策与强制力度双管齐下,鼓励金融机构等金融网络在农村的搭建,同时鼓励农民参与金融活动,将需求与供给有效结合,给双方建立良好互信的空间。同时,也要加强对金融知识的普及,消除农民心理上的排斥。

注:

①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是世界银行属下的一个专门的小额信贷工作部门,英文简称CGAP

参考文献:

[1]焦作. 构建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障碍与突破[J].征信,2014(12)

[2]杜晓山.小额信贷与普惠金融体系[J].中国金融,2010(10)

[3]焦瑾璞.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性[J].中国金融,2010(10)

[4]吴国华. 进一步完善中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7),15

普惠金融论文例6

一、前言

9月4日、5日,G20第十一次峰会在中国杭州举行,数字普惠金融被列为重要议题之一,会议通过的《 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是国际社会首次在该领域推出高级别的指引性文件,是全球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周晓川说:普惠金融是从金融角度提升社会福利,增加社会保障,扶贫和保护弱势群体,像大众提供更好,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关于普惠金融对农村经济增长的作用究竟如何,田杰和陶建平用来自1877个县市进行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谭文培基于“三位一体”视角进行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构建,李建伟基于VEC模型的实证研究,说明了普惠金融发展程度与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

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使用长春市各县区数据探究我国普惠金融τ谂寰济增长的影响,同时对于增加普惠金融固定投资,促进农业贷款等理论进行检验,对普惠金融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模型的构建方法

(一)帕加诺模型的介绍

假设一个没有政府的封闭经济,只生产一种产品,他可以被用于消费或投资,人口规模不变,总产出是总资本存量的线性函数。从而总产出函数为:

Yt=AKt(1)

A为资本的边际产出率,K为总资本存量

AK模型假定如果产品被用于投资,并且每期以一定的比率折旧,设资本折旧率C为一常数,则可得出:

Kt+1-(1-δ)Kt=It(2)

经济实际增长率:

g=(AKt-AKt-1)/Yt-1(3)

将(2)式代入(3)式得:

g=aIt/Yt-δ(4)

均衡条件下,总投资等于总储蓄(I=S),因此

g=ASt/Yt-δ(5)

帕加诺认为金融市场加入金融部门的内生经济增长模型中,由于金融中介成本的存在,储蓄向投资额转化过程中会产生资本漏出,因此总投资等于总储蓄并不成立,应把条件修改为I=θS,代入(4)式,可得:

g=AθSt/Yt-δ(6)

储蓄率:

s=S/Y(7)

(7)代入(6):

g=ASθ-δ(8)

讲(8)式取对数:

ln?谆=ln?谆A+lnθ+lnε(9)

根据方程式(9)可知,资本边际生产率A,储蓄投资转化率θ,储蓄率s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影响着三个变量的因素都将影响经济增长。

(二)基于帕加诺模型的分析

选取普惠金融具体的测量指标,资本边际生产率A选择普惠金融资本边际生产率x1(农村经济增加值/普惠金融固定投资)进行替代,储蓄投资转化率选择普惠金融贷款储蓄比率x2(普惠银行金融贷款/农村金融存款),储蓄率s选择在普惠银行的农村存款率(普惠银行金融存款/农村经济增加值),农村经济增加值为yt。综上,本文的计量模型如下:

yt=β0+β1x1+β2x2+β3x3+εt(10)

其中,x1、x2、x3分别代表普惠金融资本边际生产率,普惠金融贷款储蓄比率,普惠银行农村存款率。为了确保数据更具有经济意义,没有对数据进行取对数处理。

三、长春市普惠金融数据的实际测量

1. 数据选取说明。本文以长春市十个县区为研究对象。所涉及的数据主要来源于2015年《长春市统计年鉴》,中国银监会网站,吉林金融网以及实地调研。

2. 实际计算指标,如表1所示。

3. 计算结果。最小二乘估计结果如表(2),于是样本回归方程为:

Y^=-49.365+116.389x1+40.475x2+6.608x3

R2=0.9604 R=0.9406 F=48.536

R2=0.9604 R=0.9406表明模型的拟合优度非常高。

给定显著性水平10%,自由度为(2,6)的F分布临界值为F0.025(3,6)=3.29,t的临界值为1.943,表明模型的线性关系显著成立。

进行序列相关性检验发现模型不存在序列相关性,进行异方差检验发现模型不存在异方差。

四、结束语

根据计算所得数据,分析可知:

1.长春市普惠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普惠金融资本边际生产率,普惠金融贷款储蓄比率,普惠银行农村存款率,三者对于农村经济增长的相关系数均为正,它们的提高都有助于农村经济增长。

2.普惠金融固定投资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普惠金融在我国发展还不够成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普惠金融资本边际生产率很高,根据计算结果可知,普惠金融资本边际生产率对农村经济增长的相关系数很大,增加普惠金融的固定投资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3. 通过实地调研,长春市各县区,尤其农村地区,普惠金融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农村普惠金融小额贷款制度还不够完善,通过建立健全普惠金融机制,提高贷款数量,可以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李建伟.具有普惠金融内涵的金融发展与城乡收入分配的失衡调整[D].云南财经大学,2015.

普惠金融论文例7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253-02

一、当前实体普惠金融机构在破解小微企业融Y约束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小微企业融资约束问题受到的关注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普惠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力度的加强,截至2015年12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余额达到了23.4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90%,同比增长了13.3%。从该数据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约束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这主要得益于我国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然而,当前实体普惠金融机构尚无法完全破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问题,其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产品与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匹配度不够。小微企业对资金具有频率较高、需求较急、时效性强等一系列特点,这就导致了其对实体普惠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需要专业化、特色化的极高要求。当前普惠金融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量的有效融资,但其融资服务的针对性仍旧欠缺,容易造成普惠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小微企业需求不匹配,小微企业无法获得所需服务的问题。

2.实体普惠金融机构难以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悖论。在传统融资方式中,融资利率、抵押品与担保费用三个条件因素相互影响使得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为资产规模较小、无有效抵押品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此金融市场很容易出现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小微企业融资的悖论无法有效破解,形成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资金的恶性循环。当前实体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实体普惠金融机构愿意以低门槛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二是实体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时更倾向于先控制自身风险。当第一种情况出现时,小微企业可以以极少的代价获得所需融资,但普惠金融因此承担了更多的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使得普惠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性不强,普惠金融无法成为一种长期有效的融资方式。而第二种情况意味着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无法有效降低、融资问题得不到很好缓解,这样都导致小微企业融资悖论难以解决。

二、融资服务平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的优势分析

由于实体普惠金融机构无法有效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融资服务平台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的融资方式,为我国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难题。当前我国融资服务平台的模式主要以平台所担任的角色及担保模式分为以下几种:

在众多融资服务平台中,以经过一次由“第三方担保”向“去担保”转型的陆金所更具有代表性,因此接下来笔者将以陆金所为例,分析陆金所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难题的成功做法。陆金所是为借款人和投资者提供信息中介和投融资服务为目的,其累计贷款余额已达到1233逾亿元。其运行模式的发展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陆金所成功地引入平安集团公司旗下的担保公司,对陆金所的平台项目提供担保服务,并实行“一对一”的对接模式,而不做资金池和期限错配,实现有效地降低投资者风险的效果。同时,当借款人逾期80天未还款,平安担保公司将会把此情况上报给央行征信系统,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将被备案,这一模式提高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有效控制了信用违约风险。2014年以后,因为相关政策限制,平安担保公司的担保金额远超了10倍杠杆限制,使得其无法再继续为陆金所进行担保,而伴随着陆金所推出了“稳赢-变现通”项目,陆金所逐渐进入了去担保化时代。这意味着相关项目,陆金所不再提供担保,但与此同时也加速了借贷双方的对接速度。为了与去担保化相匹配,陆金所改变了“一对一”的模式,转变为分散投资,即投资者可以将资金分散投入不同的项目,以最小化自身风险。陆金所也开始建立借款人审核及评级机制。通过分析陆金所,发现融资服务平台优势如下:

1.有效解决平台与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小微企业的融资寻找时间。在小微企业申请融资过程当中,小微企业与提供融资资金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而融资服务平台的出现意味着我国金融服务开始走向大数据时代。融资服务平台通过有效利用互联网及大数据能够很好地匹配借贷双方,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融资门槛。陆金所等融资服务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存在,承担了帮助借贷双方寻找资本对手方的职能,减少了融资寻找的时间,使资本能够更快速有效地循环起来,满足了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急的要求,推动了小微企业的更好发展。

2.提高了融资服务的针对性。融资服务平台在对借贷双方进行对接的过程中,能够很好地帮助小微企业选择与其企业发展状况及融资需求特点相匹配的借款方,且其产品的多样化、定制化也为小微企业融资带来更好的选择。

3.有效解决小微企业在普惠金融融资过程中存在的融资悖论,降低普惠金融服务成本。实体普惠金融机构大多作为融资提供者,而使得其不得不在控制自身风险及帮助小微企业以低成本获得所需融资这两个选项中进行权衡,导致了融资悖论的产生。而融资服务平台作为除借贷方之外的第三方存在,其内涵为中介方,盈利来源于服务费,其在帮助小微企业获得融资的过程中并不需要牺牲自身利益,融资悖论自然不再存在。与此同时普惠金融的服务成本也相应降低,其可持续发展性也得到增强。

三、融资服务平台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信息安全问题。融资服务平台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问题的同时,由于大数据、云计算的应用导致融资服务平台难以有效保障小微企业的信息安全。说明融资服务平台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过程中应注意信息安全问题。因为融资服务平台为了控制信用风险,平台会尽可能多及详细的收集小微企业的真实信息,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真实信息泄露、信息被打包出售、个人账户被盗等W络信息安全案件层出不穷,这就要求融资服务平台在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时,要加强平台自身对于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构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切实保护小微企业的信息安全。

2.风险控制问题。能否良好控制风险是融资服务平台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传统融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来源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信任危机。融资服务平台通过利用大数据有效缓解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仍旧不可避免有部分小微企业存在伪造信息、卷款而逃等行为。当这些行为出现时,融资服务平台形象会遭受重大乃至毁灭性的打击,在融资服务平台兴起初期,因此没落或者倒闭的平台不胜枚举。因而,融资服务平台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过程中,应建立有效、严谨的风险控制体系,在审核小微企业信息时,应切实落实小微企业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以保证融资服务平台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破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难题。

四、结论

本文分析了以陆金所为例的融资服务平台的运行模式,并分析融资服务平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的独特优势。融资服务平台作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以金融中介形式有针对性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所需的融资资金。融资服务平台从借款人转变为中介人,在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也给予了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可能。同时,融资服务平台能够以低成本地针对性、多样化的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解决了实体普惠金融机构难以解决的问题。当然,在利用融资服务平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过程中要注意信息安全问题和风险控制问题。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普惠金融有效降低湖南省农户融资门槛研究”(15YBA194);湖南省教育厅项目“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作用机理与影响因素研究”(16C0793);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立项项目“湖南省农村普惠金融的减贫效应研究”(GLX172);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普惠金融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问题研究”((G)SCX1610);湖南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普惠金融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约束问题研究”(SCX1610)。]

参考文献:

[1] 曹佳琪,罗荷花.普惠金融缓解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约束的效果分析[J].经济论坛,2016(11)

[2] 黄子健,王.大数据、互联网金融与信用资本:破解小微企业融资悖论[J].金融经济学研究,2015(1)

[3] 熊泉.P2P网贷去担保化问题研究[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4] 罗荷花,李明贤.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约束问题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6(6)

普惠金融论文例8

一个曾被边缘化的概念,一段简短的文字表述,但这注定是一个可能改变中国金融发展路径的大棋局

国家战略高调推动、监管政策适时助力、学界业界激情热议、金融机构纷纷布局种种迹象显示,在中国经济进入三期叠加的新常态的大背景下,我国金融领域正在悄然酝酿着一场金融变革风潮。而这场历史性变革风潮的引爆点,正是曾经被高度商业化的银行业所排斥的普惠金融。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这是“普惠金融”概念第一次被正式写入党的决议,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容之一,标志着普惠金融从此上升为国家战略。

一个曾被边缘化的概念,一段简短的文字表述,但这注定是一个可能改变中国金融发展路径的大棋局。普惠金融国家战略的确立,对于在困境中热望金融救助的弱势群体而言,享受金融普惠不再是一个徘徊于梦中的美好愿望,曾经的梦想正在走进现实;对于金融业而言,发展普惠金融也不再是一种宣示社会责任的“走秀场”,而是一种在三期叠加的宏观经济背景下,打开新的发展空间的突破口;对于中国经济发展而言,这也是撬动包容性发展战略的有力支点。

而这样一场影响巨大的变局,最具挑战性的部分在于,这是一场没有既定剧本的变革大戏。对于即将参与其中的政府、金融业乃至整个社会,这都是一场且行且探索的旅程。究竟什么是普惠金融?普惠金融的实现路径是什么?即将面临的困难有哪些?出路何在?这些都是在这场变革大戏鸣锣之后,尚需寻找答案的命题。

颠覆:金融不再是“富人的游戏”

普惠金融源于英文“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始用于联合国2005年宣传小额信贷年时,后被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大力推行。国内最早引进这个概念的是中国小额信贷联盟。2006年3月,时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在北京召开的亚洲小额信贷论坛上,正式使用了这个概念。

2012年6月19日,时任国家主席在墨西哥举办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上指出:“普惠金融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希望各国加强沟通和合作,提高各国消费者保护水平,共同建立一个惠及所有国家和民众的金融体系,确保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民众享有现代、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这是中国国家领导人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发展普惠金融”写入党的决议,普惠金融在中国已经走过了将近十年的历程。

普惠金融,是指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向他们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根据联合国对普惠金融体系的定义和描述,它应包括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家庭和企业以合理的成本获取较广泛的金融服务,包括开户、存款、支付、信贷、保险等;二是金融机构稳健,要求内控严密、接受市场监督以及健全的审慎监管;三是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长期提供金融服务;四是增强金融服务的竞争性,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值得关注和期待的是,构建普惠金融体系,对于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健全金融服务网络,有效运用金融手段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别是通过小额信贷和小额融资服务帮助农村和城市地区低收入群体提高生活水平、降低贫困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曙光认为,“普惠金融的含义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包容性的金融发展。二是要在普惠金融当中更加注重弱势群体,尤其是要更加注重对贫困人群的金融服务。到目前为止,按照联合国的标准,中国还有8200万绝对贫困人口,因此普惠金融要特别关注这一部分群体。三是小微金融的崛起,不仅能够有效帮助小微群体和贫困弱势群体,而且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普惠金融最终的目标是实现‘金融民主化’。金融民主化就是每个人把金融的服务当作一种人权来享受,每一个人都能享受金融服务,金融实现了充分的民主化,这是普惠金融唯一的正确的目标。”

为穷人服务、让弱势群体充分享受金融普惠的阳光,是发展普惠金融的核心要义。长久以来,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热衷于谈论所谓“二八定律”,即20%的客户创造80%的利润。在这一利润定律的引导下,银行业在确定经营战略和实施信贷资源投放时,热衷于将更多的资源服务于银行眼中那20%的高净值客户。于是,就出现了一方面针对富人的金融服务,资源投放不断井喷、花样不断翻新、模式不断升级,而另一方面针对更多的被金融边缘化的、渴望得到金融雨露滋润的穷人、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银行业却有意无意间保持着冷漠和无奈。

而普惠金融最大的突破,恰恰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金融主要为富人服务的传统理念,使得弱势客户也可以得到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让金融不再是专属于富人的“游戏”。

困境:普惠金融不能承受之重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商业化、股份制改革,追求高利润、高回报和低风险,成为银行业开展业务、确定金融资源投放所遵循的基本法则。而“三农”及小微企业的天然弱质性,注定了他们难以逾越银行业设置的金融服务高门槛,难以进入银行金融服务的视野。这导致银行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上,呈现出严重的失衡状态。一方面,城市金融、富人金融成为银行业正面厮杀、贴身肉搏的红海,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和小微金融却因为缺乏供给而举步维艰,逐渐沦为金融荒漠。

这种城市金融与“三农”、小微金融的强烈反差,不断刺激着舆论的眼球。于是,在社会公众和舆论眼中,银行被贴上了“嫌贫爱富、追求暴利、缺乏社会责任”的标签,将普惠金融目标难以实现的责任归咎为银行的不作为。

这样的评价,在有关专家看来,只是公众和舆论的一种过激的情绪表达。因为,普惠金融至少应该有两个基本属性,即客户对于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银行商业行为的可持续性。对于公众舆论而言,关注的更多是弱势群体对于金融的可获得性,而往往难以从银行的角度考虑这种金融服务的商业可持续性。而这恰恰是决定普惠金融能否顺利推进的命门所在。

在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看来,普惠金融的本质,首先是金融,是金融就必须要坚持商业可持续性。“普惠金融既要解决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问题,更要解决可持续性的问题。首先要解决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问题,因为他们往往难以找到融资的有效途径,难以获得金融支持。解决这种可获得性问题,是普惠金融的当然要义。但是更要解决可持续性问题,如果不可持续,那么可获得性的解决就只是暂时的,只是一次性或者几次性的,是不可持续的。”

浙江永隆银行董事长马蔚华也表示:“普惠金融不是扶贫,更不是慈善,因此其运作模式必须是商业化和可持续的。普惠金融并不排斥商业化运营。以向弱势产业、地区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为宗旨,同时追求金融机构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应该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前提。”

在普惠金融模式下实现商业可持续,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不少金融机构在这一领域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和经验,然而目前来看,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三农”和小微金融“小额、流动、分散”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高成本,对银行的盈利水平造成巨大压力;与此同时,农民、个体经营者和小微企业主等普惠金融服务接受主体往往缺少规范的财务报表、足够的交易信息,交易对手或上下游情况也不固定,太多的不确定性使得银行无法获取足够的信用基础数据积累,从而导致银行与普惠金融服务接受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银行的风险防控带来严峻挑战。

在王曙光看来,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普惠金融,面临四大挑战:一是高成本;二是风险控制机制,抵押担保问题;三是小微客户信用体系不完善,没有很好的信用环境,信用甄别成本很高;四是农村新型的金融主体不断出现,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原有的适应于城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难以满足新兴主体的金融需求,金融机构面临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足的挑战。

毫无疑问,普惠金融战略的推进对于银行业而言,意味着一片新的发展蓝海的打开。然而,就目前而言,诸多的现实挑战也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的难以承受之重。

破题:政策扶持与商业智慧双轮驱动

随着中国发展普惠金融的大幕徐徐拉开,面对种种挑战和现实困境,银行业如何走出现实困境,探索出一条商业可持续的普惠金融发展之路?逾越障碍的出路在哪儿?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如何破题?路径如何设计?这些问题无不考验着包括决策层、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诸多参与者的智慧。

在业界专家看来,继续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广覆盖、竞争性的金融体系,是发展普惠金融的先决条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尤其是银监会自2006年开始的关于鼓励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新政,以及2012年开始在全国力推的“三大工程”,有力地推动了农村金融体系、小微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依然不够。未来需要从供给端继续发力,通过不断完善普惠金融机构体系,持续增加针对贫困群体和小微的金融供给,才能为普惠金融的发展奠定基础。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当前农村信用社仍然是支撑着“三农”和小微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但一个完善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绝非一家机构能够独力承担。未来,需要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政策金融、合作金融和商业金融相互支撑的普惠金融体系。通过明确政策金融、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的功能定位和分工,形成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合力。

而马蔚华则认为,金融机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必须得到来自政策的强力支持。他表示,“应给予普惠金融合理、适度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亟须建立一整套普惠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通过强化政策扶持来调动金融资源支持普惠金融方面的杠杆作用和正向激励,让愿意干、有能力的金融机构有动力、能安心地去从事普惠金融服务。”

他建议,首先,应对银行发放涉及普惠金融的贷款,在信贷总量调控、风险权重、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坏账核销等方面实施更加差异化的支持政策,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银行信贷的主体作用;其次,鼓励和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机构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允许运营状况良好、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机构在资本市场发行金融债或专项融资工具,以帮助其建立可持续的融资机制;同时,要规范民间金融,引导其在普惠金融中发挥积极作用。

除此之外,因普惠金融的基础是“普惠信用”,业内专家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个人与企业信用基础信息数据库,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奠定发展普惠金融的基础。

而互联网金融被认为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利器。业内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延伸了普惠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普惠金融论文例9

普惠金融体系这个概念来源于英文“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其基本含义是:能够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普惠金融机构和业务均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P2P借贷平台等新型普惠金融业态得到长足发展,涌现出一些有代表性的普惠金融服务模式。但深入观察,我国金融体系的普惠程度仍然不够,具体表现包括:农村金融基础薄弱、网点少、成本高;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尚未根本改善;小型社区类金融机构发展亟待加快;新技术革命冲击下的部分金融创新业务有待进一步规范;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大等等。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这一全新提法意味着,在完善现代金融体系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普惠程度。本文着重分析了发展普惠金融的必要性,探讨了发展普惠金融的基本途径。

一、发展普惠金融的必要性

(一)发展普惠金融,有利于克服现有金融体系的弊端

现在的金融体系是经过多年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现在的金融体系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其突出的一点是服务越来越倾向于服务价值取向较高的客户,而忽视那些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农户或者自然人客户,也就是说众多的有发展潜力的客户被排斥在金融服务对象之外,也就意味着很大一部分低收入人群和微小型企业只能通过非正规金融途径才能获得他们需要的金融服务,当然这些金融服务不仅是不可持续的,而且代价高昂或条件苛刻,例如私人借贷、高利贷等,甚至可能造成社会风险。因此,发展普惠金融可以从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依靠技术革新和政策支持来推动金融市场向那些更加贫困和更加偏远的地区开放,并提供种类更加丰富、价值更加合理的金融产品,从而最大限度地提供金融服务。

(二)发展普惠金融,有利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发展普惠金融,就是通过创新工具将市场储蓄资源进行跨主体、跨行业、跨地区有偿转移,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金融资源使用不合理,资金配置效率不高。发展普惠金融,就是要破除各种制度性和政策,进一步扩大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将金融服务向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群体扩展,促进资金自由合理流动,提高资金使用和运行效率。

(三)发展普惠金融,有利于增强社会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办者尤努斯有句名言:“每个人都享有获得信贷的权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讲话中强调:“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答记者问中深情地说道:“我们要努力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来自怎样的家庭背景,只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取得应有的回报。不论是怎样的财富创造者,是国企、民企还是个体经营者,只要靠诚信公平竞争,都可以获得应有的收获。”普惠金融正是金融领域中注重体现人人都有平等机会获得金融服务这样一个理念,它的主要宗旨在于降低享受金融服务的门槛,使在传统金融中无法正常得到金融服务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农户以及贫困人群能够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务,运用金融手段,促进就业创业,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从而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发展普惠金融的基本途径

(一)适度放宽市场准入标准,构建多层次、适度竞争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小型金融机构发展

要建立起多层次、广覆盖、适度竞争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民间资本更多进入普惠金融领域。金融业作为竞争性的服务行业,应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精神,按照“负面清单”的准入制度,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允许和支持区域性中小民营银行、小型金融机构等的设立与发展,为各类投资主体准入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小微金融机构在从事微型金融服务中贴近基层、链条短、信息对称的优势,降低对抵押、担保的要求,从而缓解农村金融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

目前从村镇银行、农信社等扩展到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主力军。同时,对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不同类型金融形式,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都要积极鼓励,加快发展。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25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939家,其中村镇银行87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累计吸引各类资本571亿元,存款余额306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347亿元;累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6080家,实收资本5146.97亿元,贷款余额5921亿元。通过不断丰富基层金融组织体系,对缓解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加强有效的政策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

在构建普惠金融体系过程中,政府需要担当一个重要角色,一是在不违反金融机构基本规则的公平性和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前提下,应该给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以创新的空间开发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二是制定宏观金融政策如规章制度、激励政策和监管机制,保证金融机构适宜的生存空间,使他们有能力持续性地为贫困和低收入人口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或金融产品。三是通过财政刺激等手段引导资金和鼓励金融机构为贫困和低收人群服务,主动提高普惠程度。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信贷投入。在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加快自身业务结构转型过程中,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积极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为普惠金融理论在我国的实践做出有益探索。中国的小微金融队伍大体有7个主力,扩充7大方面军。一是邮储银行,二是农信社全国2000多家,三是中小农城商行约300多家,四是小贷公司7000多家,五是村镇银行1000多家,六是融资性担保公司8000多家,七是典当公司有放贷业务6000多家,这7个方面军支撑着中国小微金融、普惠金融、草根金融。例如邮储银行利用覆盖全国城乡的3.9万多个网点,五年累计发放小额贷款7262亿元,解决了600万户家庭的融资问题,小额贷款笔均约6.3万元,破解了农村融资服务难题。

(三)鼓励多样性的普惠金融业务创新,不断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

1.增加金融服务的层次,丰富金融产品,扩大普惠金融服务的边界,满足不同类型资金需求者的多样化需求。如针对地方特色产业,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针对农村抵押担保品不足开展的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结合农村土地流转探索开展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针对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创新“信贷+保险”产品;针对农村合作组织特点,探索“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公司+专业组织+农户”等多种信用支持方式。

2.推进技术创新。通过积极运用新型技术手段,对信贷流程和技术再造,利用P2P借贷、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解决微型金融或者普惠金融的网络和通道的问题,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现代金融服务。

3.借鉴国际经验,创新金融模式。金融模式的创新在国际上有一些可借鉴的做法,例如:尤努斯的乡村银行联保模式,这种模式是由5名孟加拉国妇女组成联保圈,互相担保,几十年来被30多个国家效仿,放贷六七百亿美元,不良率很低。又如:巴西的银行业务模式。该模式允许银行在更大的范围以更多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巴西各大城市的零售商店、邮局、销售点成为银行分支机构的补充。

(四)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金融服务现代化水平

加快支付体系建设,提升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基础性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在存、取、结算、政府直接支付等方面,使农村和城市一样享受多渠道、低成本、广覆盖的基本金融服务。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整合小企业信用信息,大力发展电子化的高效动产质押登记系统,修订会计审计标准,完善破产法规等市场退出制度,全面优化小企业金融生态,推动小企业融资便利化。

(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普惠金融消费者保护,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素养

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改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普惠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动产融资登记系统,扩大中小企业融资的抵押品范围;建立集中统一,覆盖农村企业、个人和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机制。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1.48亿多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8524万农户得到贷款。各类“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不断涌现。

综上所述,普惠金融在促进金融创新、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促进就业创业、改善民生、增强社会公正、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方面都能起到重要的作用。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探索,不断推进我国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周平军.从战略层面推进普惠金融创新发展《经济日报》,2014(01).

[2]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发展普惠金融 改善基层金融服务.《第一财经日报》,2013(12).

普惠金融论文例10

一、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定义

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是联合国在“2005国际小额信贷年”推出的一个新概念。联合国动员了很多专家共同起草了一本有关普惠金融体系的蓝皮书,描绘了普惠金融体系的前景:“每个发展中国家应该通过政策、立法和规章制度的支持,建立一个持续的、可以为人们提供合适产品和服务的金融体系。”国内最早引进这个概念的是中国小额信贷联盟,随后“普惠金融”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并稳定发展。2012年6月,原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上提到了普惠金融,这是中国国家领导人第一次在公开场合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指导。目前,学界普遍认定其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让广大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客户获得金融服务,其服务对象是农户、微型企业等相对贫困群体、产业和地区。本文的研究视角主要集中于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监管法律制度。

所谓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即包括银行业、保险业等在内的普惠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服务提供者有多种形式。以是否具备银行系统基本特征区分,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或网点主要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其他形式。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形式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组织、典当行等。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服务对象具有特定性,主要面向广大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客户;服务的全面性,即提供包括贷款、储蓄、保险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机构的可持续性,普惠金融服务主体不仅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还必须通过适度的竞争来维持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监管法律制度现状与不足

(一)我国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首先,法律层面的法律依据有《宪法》、《合同法》、《公司法》、《刑法》、《反洗钱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主要从宏观角度对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成立条件和业务范围及风险管理等方面作出框架性规定;其次,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关于实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等,对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运营规范提出了指导意见并为支持其发展制定了相应的鼓励措施;再次,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了各省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发展制定的相关文件,例如《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银行业内部规则,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及《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对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行、退出机制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规范构成我国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监管法律制度的基本体系,相互配合从监管主体、市场准入、业务运行、市场退出四个方面调整普惠金融服务主体在不同市场阶段的行为,从而对其业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

1.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普惠金融的支持,而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则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普惠金融的逐渐普及,对我国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现有法律对普惠金融部分相关内容作出了一定调整,但有关农村方面的基本金融立法缺失,普惠金融框架尚不健全,制度架构不成体系。一方面,我国对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监管法律法规数量相对较少,位阶较低,随着普惠金融的逐步发展,很容易留下监管空白;另一方面,我国农村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监管规范笼统、模糊,不具有实际操作可行性,没有相应的专门立法与实施细则配套实施,由于普惠金融服务主体范围广、性质不一,对其监管也无法一概而论,需要区别对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管混乱的局面。因此,完善我国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监管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2.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监管主体混乱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但是对于金融服务机构众多的农村地区,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实情况并不乐观,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农村金融监管权多头配置、职责安排混乱。涉及到的监管部门并不仅仅局限于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还包括保监会、证监会、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等。目前,这些监管部门权责分配不明,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完整的合作协调机制,导致对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监管中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等问题,效率低下,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3.农村普惠金融市场征信体系尚不健全

征信体系作为维持现代金融正常运转的基础设施,是金融监管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系统的建设已逐步完善。然而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查询系统尚未与普惠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普惠金融服务主体无法获得客户的信用状况,势必加大了信贷风险,不利于普惠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也加大了监管难度。

(三)我国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1.完善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监管法律体系

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业务运行要求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针对前面提到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和主体混乱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农村金融基本法,提高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位阶,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我国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监管主体、监管内容以及责任承担等。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配套实施细则,使对金融服务主体的法律监管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2.明确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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