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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建设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6-12 18:36:28

市场建设论文

市场建设论文例1

    一、我国农村文化市场的地位

    1.农村文化市场是我国文化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农民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农村文化市场在我国文化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突出。首先,我国有9亿农民,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对文化消费的需求不断增长,对文化消费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农村文化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其次,农村文化市场的扩大和完善,有利于增强农村文化发展的生机和活力,繁荣农村文化艺术,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的文化需求再次,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有利于农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并对完善我国的文化市场体系,优化文化市场结构,推动我国整个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2.农村文化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文化市场作为特殊的商品市场,我们在对其进行定位时,不仅要将它列入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进行“市场定位”,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将它放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进行定位,明确它在社会主义精神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的重要阵地,决不允许成为腐朽思想文化滋生蔓延的场所。”这就深刻地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根本性质,明确了我国文化市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农村文化市场作为我国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农村文化市场是我国农村社会土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阵地。随着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文化市场日趋活跃,成为满足农民文化需要的主渠道,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成为我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次,农村文化市场也是我国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阵地。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作为满足9亿农民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主渠道的农村文化市场,理所当然成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重要的基本阵地。

    3、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对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文化产业,繁荣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扩大和完善农村文化市场,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而且,农村文化市场的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文化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乙随着原有的国家统包统揽兴办文化事业的旧体制的打破,民营企业和个体户纷纷投身农村文化产业,农村文化市场呈现出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投资和经营的多元格局,并在急体上出现日趋繁荣的良好发展势头。但由于历史、地理、经济、体制、人文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村文化产业起步晚,文化市场存在发育程度低,结构失衡,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1.农村文化市场发育程度低,发展速度缓慢。由于农村地]一人稀,人口分散,交通不发达,文化队伍建设滞后,致使农村文化市场与城市文化市场相比,其发育程度相对较低,发展速度在总体上缓慢,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其主要表现为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尚未形成良性循环的市场机制,其总量、规模、档次和效益等方面与城市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

    2.农村文化市场发展不平衡,各地之间的差距较大。由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决定,农村文化市场的发展亦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其文化市场建设亦走在前头,沿海和都市周围的农村,已初步形成了音像、书刊、演出、娱乐、休闲等门类比较齐全的文化市场体系。但在贫困地区农村,由于经济落后,信息闭塞,文化市场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有些边远山区的农民甚至一年都看不到一场电影。

    3.农村文化市场结构失衡,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低一些地区的文化生产者和经营者脱离农村实际,盲目上项目,缺乏科学规划和论证,适应广大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和实际需要的文化产品和经营项目少,而模仿城市居民文化消费的项目多,致使农村文化市场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不能适销对路。并且,由于农村文化队伍和文化经营者的总体素质相对较低,致使农村文化市场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不高,一些粗制滥造,格调低下的文化产品充斥农村文化市场,而反映时代主旋律的文化产品和艺术精品在农村文化市场的占有比例不高,造成市场结构失衡,不利于农村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4.农村文化市场法制不健全,管理混乱,非法经营活动蔓延。农村文化市场具有点散、线长、面宽等特点,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由于农村文化市场主体和消费对象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法制意识较差,农村文化市场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善,法治环境差,造成各种非法文化产品,如盗版作品、非法出版物、走私音像制品及其他各种假冒伪劣文化产品乘机由城市转人农村,占领农村文化市场。一些地方农村文化市场充斥着宣扬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的文化垃圾,极大地危害着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村青年‘此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政府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关系没有理顺,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没有形成文化市场发育和完善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也是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的对策思考

    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决定了我国农村文化市场不能任其自然、自发成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给予积极的培育和管理,并使之在服务群众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目的在于让更多的体现主旋律、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占领市场,给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精神产品和文化娱乐服务。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我们从体制、政策、法规等方面通盘考虑,还要注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i.积极推进农村文化体制改革,为农村文化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创造良好的条件。改革文化体制是文化事业繁荣和发展的根本出路。我们要根据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我国农村文化市场建设,要通过文化体制改革来促进其发育和完善,即通过改革来理顺各种关系,既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引人市场机制,促进农村文化市场的发育,又依据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农村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引导,促进其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

市场建设论文例2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宪法第8条第2、3款、第9条第1款以及第1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等,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不论姓社姓资,只要发育水平相等,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事实上,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任何民主,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与国家权力行使权(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的方式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具体来说,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甚至奴役公民本身,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此外,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国家权力高度集中,高度垄断,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改革十余年来,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但总的看来,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

1.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不仅影响与法治,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权力配置不合理,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越界行使,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政(政府)权(权力机关)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于职能虚化,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尽管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权力分工不明,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7;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在权力配置问题上,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防止反仆为主;但是,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防止决策的片面性;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nbsp;,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

1.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1)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大致说来,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2)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3)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提高参与质量等。

2.健全政治参与机制:(1)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2)发展直接民主形式,如创制、罢免和复决,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3)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1参见左羽、书生:《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第2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997年第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148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

市场建设论文例3

1.2资源充足、特色不足在市场营销专业的建设上,普遍的高校添加了能够培养技能型人才的软件设施,同时在师资的配备上趋近于完善。在人才模式的培养上,讲求校企间的合作,让学生在未走向工作岗位之前,就开始到企业中进行专业岗位的历练。这既是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为高校在市场营销专业的建设方面提供了企业的支持和帮助,能够准确的掌握企业对专业人才的要求,有利于高校更好地进行专业人才模式的制定。但是,市场营销专业在资源充足的情况下,各高校又迎来一个崭新的问题,即专业缺乏创新性,各高校的专业建设内容大致相同,充分注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无论是校外实践基地的建立,还是将企业引入校内的产业园区,都将对专业学生的实践内容作为市场营销专业发展的重要依托,专业建设内容和专业方向的发展过于单一。

1.3就业率高,专业对口率较低市场营销专业的就业率普遍较高,因为专业的适应性和拓展性较强,所以综合对比分析,市场营销专业的就业率每年能够保持在90%以上的良好势头。但是学生在专业对口率上较低,因为企业虽然对市场营销的人才需求量较大,但普遍的需求是停留在市场销售层次上,尤其以汽车、药品行业较常见。分析原因如下:①对于所谓的销售人员,招聘门槛较低,不需要过高的学历和市场营销知识的储备,缺乏专业性,缺乏整体的职业素质标准。②企业重视后期的培训,对于招聘的销售人员,结合企业自身的特色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更能为企业所利用,更能为企业开发较大的个人空间,但此过程中过分的依赖于“推销思想”,违背了推行的“客户观念”,企业自身缺乏企业文化的树立与传播。③企业自身对“市场营销”环节的认知不足,没有良好的规划目标。这些原因的存在,势必会对企业长远发展造成重创,而这些又都成为高校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在就业时面临的威胁。

2专业建设的相关解决对策

2.1提高学生的专业对口率校企结合是解决学生专业对口率的基础,能够解决一部分学生的专业对口率问题,但是从长久来看,能够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正确面对专业岗位的设置,降低学生对就业单位的高要求等,都将成为在培养学生过程中需要灌输的重要内容。

市场建设论文例4

1.证券法修改过程中,一直明确要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要通过这次修改促进证券市场的创新。这其实是在宏观上为证券市场以及参与各方总体定位。2.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逐步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我国最终会实现证券发行审核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但是会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3.我国相关法律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在改善券商赢利模式、推进券商向现代金融企业方向发展的努力十分明显。4.2003年里,一些直接将证券市场与推进企业改革联系的法律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资产治理和治理结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专门涉及到了治理层收购,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5.值得关注的是,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一些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法律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同时也为基金治理公司日后受托理财预留了空间。6.证券市场的监管在注重实效的同时下,也要进一步体现法制化的要求,强调依法监管。交易所相关自律中介组织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7.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给投资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这一制度应“备而不用”,更应强化行政与刑事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遏制作用,而探讨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的时候一定要注重司法介入并非万能,要适度。2003年,我国证券监管部门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既定方针,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可承受程度相统一原则,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市场机制的调整上。从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考察,证券市场的法治观念已经渗入到参与证券市场的各方主体;法制手段被更多地用来解决这一特定阶段中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一、《证券法》修改为证券市场及参与各方总体定位关于证券市场以及参与各方的总体定位是通过《证券法》的修改体现出来的。早在2002年底,中国证监会就提出《证券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在2003年6月,《证券法》的修改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03年的13项立法计划之一。2003年7月,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组成立。原计划在2003年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改草案因预备工作不足被推迟。在《证券法》修改过程中,一直明确要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要通过这次修改促进证券市场的创新。这其实是在宏观上为证券市场以及参与各方总体定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为证券市场定位,也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设定基本框架。其中具体规定所涉及到的问题,比如分业经营与治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给参与各方设定了活动空间。实际上要达到这一目的,仅仅通过《证券法》的修改还不够,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则的相应修改。比如分业经营与治理问题,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以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密切联系起来的。后三部法律中为金融混业预留空间,《证券法》的修改应在同一问题上,从自身角度出发加以规定。其他方面的问题也需要不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出发作出协调性的规定。另外,在2003年关于《公司法》修改的探讨也非常多。这些探讨比较深入和全面,在理论上为《公司法》的修改做了充分预备。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了《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这一司法解释本身,需要改进的地方甚多。它很重要的意义之一可能在于,系统地梳理出了《公司法》颁行将近十年来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这方面的规则对上市公司很重要,因为直接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司法保护。对于证券市场其他各方主体也很重要,因为他们绝大多数是采取公司形式的,除针对例外情况有非凡规定的外,基本上要一体适用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起来的规则。二、发行制度改革日趋市场化在2003年底,证监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这在规则上为保荐制度的正式启动做好了预备。10多年来,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所采用的形式有审批制度下的额度控制和核准制两种。期间,在这两个大的制度框架下,又有过若干具体规则上的变化。目前所采取的保荐制应该说是核准制下一种更为市场化的方式。所谓“保荐制”即指由保荐人负责对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从附表关于发行制度演变简介中可以看出,发行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逐步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减少乃至消除行政力量对选择证券发行人的干预。改革的每一步骤都体现出了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券商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努力。但是任何制度的推行都无法脱离中国国情。可以预见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中国证券市场在发行的问题上所面临的主要矛盾仍然是,有上市融资愿望的企业很多,市场的容纳能力有限。中国最终会实现证券发行审核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但是会有一个较长的过渡期。作为发行制度改革的一个部分,要把好市场准入关,必须有一个公开透明、廉洁公正、权责明晰、专业高效的发审委。在2003年颁布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与改革前的情况相比较,新规则使发审委更能充分实现作为一个机构在制度设计上的期望,调整了发审委的组成,委员人数为25名,部分委员为专职。新的发审委员在专业背景、执业经历和工作时间等方面都更能满足发行审核的要求;再就是对发审委的监督也进一步加强了。他们的工作更透明,不仅发审委的组成人员向社会公布,而且还要公布发审委会议时间、参会委员名单、审核企业名单及审核结果。人员在定期轮换,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建立起了委员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三、为券商向现代金融企业方向发展提供制度保证在2002年券商全行业亏损,2003年这一状况在延续。相关法律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在改善券商赢利模式、推进券商向现代金融企业方向发展的努力十分明显。改善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颁布,理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对证券公司内部各主体行为的规范有利于在证券公司内部建立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追逐短期利益、直接干预证券公司日常经营或者通过不公平交易向自身输送利益,侵害客户合法权益和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准则》从两个方面规范了董事会的运作:一方面是对董事会的构成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在证券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必须设立独立董事,并且对独立董事的职责、权利、义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是要求证券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目前证券公司董事参与决策主要通过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该《准则》明确要求证券公司董事会就风险治理、审计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这是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的重要保证。该《准则》还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经理层的监管。除了对经理层的任职资格、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外,证监会还曾过《证券公司高级治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申请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该《准则》还非凡强调证券公司要建立有效的经理层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对经理层人员考核与监督的力度,保证对经理层人员行为、绩效评估、监督的持续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经理层人员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相统一,实现证券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财政部了《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同时通知要求上市证券公司和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以外的证券公司应当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鼓励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2003年年度财务告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的,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该《意见》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对证券营业部的人事治理、明确证券营业部的岗位设置和责任、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集中统一治理、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稽核制度,加大现场稽核力度等。拓宽券商融资渠道,增加了证券市场的潜在资金供给量在2003年,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治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可开展集合资产治理业务。客户资产治理的业务范围比较宽泛,而且证券公司既可以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理财业务,也可以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理财业务,从事客户资产治理的门槛比较低,客户资产治理的对象也比较广。另外,试行办法还为券商开展专项资产治理业务预留了空间。《证券公司债券治理暂行办法》以及与此配套的5个文件的颁布,使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或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发债受到了券商的青睐。首先,与上市相比,券商发债的难度要小很多,而且发行过程短,融入资金规模大,有利于改善券商的财务结构。其次,经过多次降息,我国利率水平已到历史低位,从而使债权融资成本大大降低。所以在规则后,随即有多家券商上发债申请。按照规定,发债所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规范证券公司的退出在2003年里,大连证券成为第一家被中国证监会作出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大连证券外,此前已经有鞍山证券等专营证券机构以及广国投、中经开等兼营证券机构退出。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类,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的规定。《证券法》中也规定“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的,由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取消其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关闭”。中国证监会正是根据这些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并且公司已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的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取消证券业务许可并责令其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值得注重的是,证券公司不同于一般公司的最大特征在于其风险具有扩散性、放大性,证券公司破产或解散退出后往往对证券市场甚至整个金融体系和国民经济产生冲击。因此,对证券公司营运的监控和预警有待进一步加强,比如对于成立保护投资者基金、赔偿、监管等方面,都应该有更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四、规范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2003年里,了一些直接将证券市场与推进企业改革联系的法律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治理。这些资产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在上市公司,所以说对这些资产的治理,会涉及到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按照暂行条例的要求,作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主要通过行使企业出资人权利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治理。其监督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治理,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治理,以及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治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都要遵守该《意见》的规定。在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环节包括: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治理、定价治理、转让价款治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治理层收购等。这些规定对企业的改制上市具有重要影响。非凡是涉及到治理层收购,《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要求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的经营治理者,不能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贴现等。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治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五、规范基金运作为发展预留空间《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始于1999年4月,在四年半的立法历程中几易其稿,不断完善,在2003年终于颁布。该《证券投资基金法》除总则、附则外,对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治理和法律责任等均分章作了规定。这部法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基本思想,对基金治理公司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值得关注的是,对一些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法律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比如事实上,最后通过的基金法最终还是没有明确基金的定义。再比如,投资基金法中规定“基金治理人接受特定机构委托,进行证券投资的具体治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为基金治理公司日后受托理财提供了政策空间。不排除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基金治理公司受托理财的具体办法就接着出台。这些都有可能为基金业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还应该注重投资基金法与其他规则的必要协调。比如在税负方面,资产治理中委托资产虽由治理人治理,但资产的收益实际由委托人-收益人享有,治理人只收取手续费。根据公认的税法习惯,只对实际受益人征税,不采取重复征税制度。我国目前的税制也应该考虑适应基金资产治理业务的发展。还有公司型和信托型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机构功能各不相同,信托型基金被看作公司推出的产品而并非公司实体,因此它的投资不会受《公司法》的限制。我国目前尚无一家公司制基金,但公司制基金一旦得到发展,与《公司法》的冲突就会凸现出来。类似问题已经有所暴露。比如说对于证券投资信托,同一个投资者委托他人资产治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法》界定为信托行为;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依据《合同法》界定为行为。同一投资者极有可能委托不同的机构进行同一的资产委托活动,若产生纠纷、诉诸法律,将是不同的结果。另外,还颁布了一些规则推进基金治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基金治理公司治理准则》已经,并开始征询业内意见和建议。在信息披露方面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规定。基金治理公司在治理方面具有相当的非凡性,比如更加强调要把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突出重要的地位,要弱化股东、董事会对治理层的干预,强化对经营者治理的合法合规性监管等。通过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体现出基金治理公司在治理方面的这些非凡性,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护。六、监管与自律注重实效监管更加透明和规范《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将更加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合法性。证券市场的监管在注重实效的同时,也要进一步体现法制化的要求,强调依法监管。在2003年4月证监会取消第二批27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被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治理方式和衔接工作,并决定改变7项行政审批项目的治理方式,将其分别移交给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使自律治理。中国证监会表示,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治理方式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治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治理。证券市场的秩序化将以自律为基础沪、深两个交易所分别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自律公约》。积极推进投资者关系治理工作,并将其作为公司治理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有利于以最小成本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另外,交易所会员的自律治理也在强化。已经推出了《交易所会员自律准则》和《交易所会员业务规指引》,这将为进一步强化会员自律意识,规范会员的业务行为,加强证券行业诚信建设,起到积极作用。同时,这也是上证所不断健全监管职能,完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的一次有益尝试。注册会计师协会是证券市场中自律方面很重要的一个角色。为加快行业自律治理体制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治理水平,中注协就首批拟成立的惩戒、申诉、维权等三个委员会的工作规程,了征求意见稿,向广大会员、执业机构及地方协会征求意见。为保证注册会计师作为中介机构在执业上的独立性,证券期货主审会计师须定期轮换。为了维护证券期货相关机构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其经审计财务资料的质量,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审计项目负责人为同一被审计客户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5年”。证券业协会在自律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在2003年,协会颁发《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治理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执业准则》和《投资银行业从业人员执业守则》两个行业规则已经获原则通过。另外,还致力于诚信体系制度框架和诚信信息治理系统的建设,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治理暂行办法》。自律组织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新产生的一些问题也应该加以深思。比如,券商佣金价格同盟就是其中之一。从2002年起,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实行浮动制。现在,在2003年5月,一些地区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规定了本地区证券营业部的佣金下限,在价格上的限制就会涉及到垄断和竞争秩序问题。七、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取得突破在2003年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有实质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这一规定是这个审判领域中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对现有的原则性证券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填补了司法实践适用法律的空白,其积极作用当然是不可以低估的。在规定颁布后,大庆联谊、红光实业、ST渤海、ST圣方、ST九州、ST同达、ST东方等上市公司被推上被告席。在案件的审理中,仍然在如损失的计算、因果关系的证实、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被告的认定、诉讼人数的众多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法院受理的范围还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市场操纵类和内幕交易类民事诉讼案件还遥遥无期。尽管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有所扩大,但还是存在前置程序。还有规定行政复议导致诉讼中止也将为以后的案件埋下隐患。在诸多被告中,一旦有一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院都将中止民事诉讼,这很可能会使诉讼时间漫长,诉讼成本大大增加。假如再加上执行问题,情况就会更加复杂。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从完善证券市场责任体系的角度考虑,应当建立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给投资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但这一制度应“备而不用”,还应看到,目前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力度很不够,“罪罚不适当”。因此,在启动民事赔偿机制的同时,更应强化行政与刑事责任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遏制作用。在探讨投资者权益的民事保护的时候一定要注重司法介入并非万能,要适度。即使在美国,证券民事诉讼实际获赔的比例也很小,主要是通过庭外和解或其他方式解决。同是大陆法系的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实施30年来,还未出现成功的证券民事案。在日本对证券违规行为的处罚主要是通过行政力量实现的。

市场建设论文例5

目前,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的治国方略,加快法制建设也是我国目前各项建设中的重点内容,然而在法治的具体构建上,目前却存在两种声音,一个是本土化,另一个是西方化。其实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任何一种单一的模式都无法满足现如今依法治国的需求,因此,最明智的选择就是博采众家之长为我所用。

一、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说到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其实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是积极影响,另一个就是消极影响。

1.积极影响

在我国,“民本思想”历来有之,例如儒家思想著名的代表人物孟子就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思想,唐太宗李世民也曾经说过“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些民本思想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在我国古代的封建社会虽然实行的是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但是也不乏一些平等的思想的出现,像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就与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意。这些“民本思想”和平等的思想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2.消极影响

除了积极的影响,事实上,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也有很多消极的不利的因素掺杂在其中。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向来就缺乏民主的传统。在我国封建制度下,皇帝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利,并且在封建制度下还存在着森严的等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往往被分为三六九等,至于所标榜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思想在封建等级制度极其严密的封建社会,它的现实性还是很小的。

在我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从汉唐建立以来一直到明清封建制度的结束,它的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上没有什么大的变化。众所周知,法律是作为上层建筑存在的,它应当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然而,在中国几乎涵盖了整个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法律却没有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因此,这种千年不变的法律制度理所当然的会不适应文明社会的不断进步。

在我国古代社会,倡导的更多地是道德的约束,而很少提及诉讼的理念,受这种思想的影响,一直到今天,在很多中国人的观念中还认为打官司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在遇到一些问题的时候,人们更倾向于用法律之外的方法来加以解决。这种种思想的影响很显然是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的。

二、西方优秀成果的借鉴作用

相对于中国,在西方的传统文化中就有很多民主的传统。其实,“民主”一词最早就是由古希腊人创造的。在奴隶社会时期,在雅典就创建了奴隶制度下的民主制度,在古罗马帝国,即使是权利比较集中的情况下,也不是由某一个人掌握所有的权利,而是由几个人组成的元老院来共同治理古罗马帝国。虽然这种民主有着很大的局限性,但是无可否认的是,这些传统思想中的民主观念对于后来的法制建设都有着积极的影响,相较于中国,在西方,法制建设具有更悠久的历史,到如今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而在我国只是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而已。在西方,很多法制方面的建设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了,其中有很多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像是西方的制度在保障人权方面就有有着很丰富的经验和较为完备的制度。

其实中国学习西方的历史已经也有相当一段时期了。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中国落后的大门被西方国家的坚船利炮敲开以后,中国就开始踏上了漫漫的学习西方的征程之中,这其中就包括学习西方的法制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在此过程中,我国对于西方的一些法律制度都进行了一些借鉴,如现在企业当中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借鉴了英美法系中的内容。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期,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时候对于法律制度的建设开始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我们也更多地借鉴了一些西方法治建设中的优秀成果,这些有意义的借鉴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正确处理本土化与西方化的关系

其实无论是单纯的本土化或西方化,都太过于绝对化,为了建设法治社会,要打破地域观念和一些思维定势,秉持着一个原则,那就是无论是本土的还是西方的,只要符合我国的国情,只要能为我所用,都可以大胆的吸收进来。而对于那些不符合国情,甚至是糟粕的内容我们要大胆舍弃。就像是我国传统法律思想里“重刑轻民”的观点就应当被舍弃,还有中国古代思想中的封建礼教、三六九等的思想都与我国现如今的发展格格不入,这些都属于传统文化中的糟粕部分,应当被剔除,而一些精华的部分,像是“民贵君轻”“平等”的思想就应当继续发扬光大,为今天所用。

同样道理,在西方文化里,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但是,借鉴并不等于照搬西方的法制建设套路,我们一定要结合中国具体的国情,吸收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努力把西方几百年的法制建设的精华部分吸收进来,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将是大有裨益的。

总之,我国目前正处于法制建设的初始阶段,很多东西都需要摸索着学习。如今,我国的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以及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的趋势下,在进行法制的过程中,一定要学会带着鉴别的目光去学习,无论是本土的还是西方的,最重要的是我们能够建设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之路。

参考文献:

市场建设论文例6

一、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是党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这个要求,体现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高度统一。按照这个要求,一方面,必须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扎实推进农村政治改革和社会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加快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农民群众文化需求和精神需求。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济建设是基础,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是保障。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与快速发展的经济和日益提高的物质生活水平相比,农村文化建设和发展则表现出相对滞后局面,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极不相适应。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依托就是文化市场的建设,因此,推进新农村文化市场建设,是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二)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是农村文化大发展的需要

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农村经济已进人到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总体转型时期。但是,由于转型时期现代价值观与传统文化的碰撞,必然造成农村的一些优良的乡风民俗在逐渐淡化或弱化,而新的、先进的社会价值观和与之相对应的社会规范体系还未形成,农民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观念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在文化层面上,伴随新的文化理念形成的同时,却出现了诸如信仰危机、公德缺失、价值观念差异、是非观念模糊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急需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下建立新的社会规范体系。只有大力弘扬先进文化,提高农民的思想境界和精神追求,才能保证新农村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农村文化市场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阵地。随着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文化市场日趋活跃,成为满足农民文化需要的主渠道,加强农村文化市场建设,成为我国农村精神文明建没的重要内容。”川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与发展,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与文化需求的结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农民已经不仅仅追求生存层次上的衣食住行等物质条件的满足,而是对发展层次和享受层次的心理、文化、精神等方面的需求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满足温饱条件的基础上开始追求农村文化生活的人文气息,如对书籍、音像、影视、娱乐服务、信息与网络等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体现了新农村文化的新的特质和文化内涵。这些变化,给我国农村文化市场带来了具大的生机和活力,同时也给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三)构筑和谐农村需要先进文化市场的保障

“农村文化”是一个全方位的文化命题,构筑新型、健康的农村文化,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农村文化的核心就是“和谐”。要实现和谐农村的远大目标,必须依靠先进文化来调适农村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进而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农村文化市场是和谐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陈地。文化市场作为特殊的商品市场,我们在对其进行科学定位时,不仅要将它列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之中,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将它放在和谐新农村建设之中,明确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影响农村文化市场发展的症结

(一)农村文化市场发展不平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农村文化市场获得了较快地发展,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基本文化需求,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各地区农村文化市场发展水平不平衡。正在迅速脱贫致富的农村,文化市场也随之快速发展,并且互相竞争,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经营体系已露雏形;少数正在接近或达到富裕阶段的农村,文化消费形式更加多样化,初步形成了音像、书刊、演出、娱乐、培训等门类齐全的、比较成熟的农村文化市场体系;但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落后,信息闭塞,文化市场尚处于开发起步阶段,文化市场的发展水平落差明显,差距较大,尤其在管理方面十分薄弱。由于经济落后,财政投人少,虽然许多县、乡设有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但专职人员较少,并且管理手段落后,缺乏先进的管理设施,少数农村文化市场还没有管起来,仍然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

(二)农村文化市场结构不合理,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低

通观目前农村文化市场,其产品及服务仍然停留在初级的文化层面上,在市场中占主体地位的仍然是只能满足人们较低文化生活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基本上还不能完全满足人们日益提升的更高的物质文化和精神需求,出现同整个文化发展的进程不协调的现象,诸如在农村文化市场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农村文化市场结构失衡,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不高。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由于一些地区尤其是偏远山区农村文化市场的经营理念落后,其文化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往往脱离农村实际,在缺乏实际考察和论证的情况下,限制文化项目或盲目上项目,从而造成农民消费水平和实际需求的文化产品和经营项目的相互矛盾与冲突,致使农村文化市场上的文化产品与经营项目同本地区广大农民的生活需求极不适应,从而造成供需的严重脱节;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农村文化队伍尤其是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总体素质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小农意识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仍然存在,致使农村文化市场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不高,一些粗制滥造,格调低下的文化产品充斥农村文化市场,而反映新农村核心价值及时代要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农村文化市场的占有比例不高,造成文化市场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农村文化市场的和谐和健康发展。

(三)农村文化市场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倾向

现阶段,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市场经济的主要价值取向是追求经济效益,在吐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大环境下,追求经济效益的理念必然会延续到农村文化市场之中。由于农村文化市场具有点散、线长、面宽等特点,其整休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同时由于农村文化市场主体和消费对象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法制意识较差,诸如农民整体素质如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及科技素质偏低,这就造成了大部分地区的农村文化市场出现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农村文化市场的社会效益的局面,促使各种非法文化产品,如盗版作品、非法出版物、走私音像制品、及其他各种假冒伪劣文化产品乘机由城市转人农村,占领农村文化市场。一些地方农村文化市场还充斥着宣扬暴力、色情和封建迷信的文化垃圾,极大地危害着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村青少年。一定程度上造成文化市场发育的畸形化,没有形成农村文化市场运营的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的问题更为突出。破坏了农村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的安定和谐。

(四)农村文化市场发育程度低,发展速度缓慢

由于思想认识的偏差,一直以来,农民思想文化建设在某些地区没有适当的定位,导致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认识上模糊,没有充分认识到发展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在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农村,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虽然有所改善,但还相对落后,他们看重的是家庭的经济收人,对农村文化采取漠视的态度;由于不少农村地广人稀,人口分散,交通不发达,文化队伍建设滞后,致使农村文化市场与城市文化市场相比,其发育程度相对较低,发展速度在总体上缓慢。其主要表现为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尚未形成良性循环的市场机制,其总量、规模、档次和效益等方面与城市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而随着农村文化与经济的日益融合和一体化发展,文化建设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指标,文化的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当地农村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我们必须重视我国农村文化发展起步比较晚,农村文化发展还相当不发达,总量规模小,社会化、产业化程度低,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加快结构调整和培育市场的步伐,积极推进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的发展进程。

三、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的对策

“新农村文化建设是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项措施,构建新农村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市场建设,也要从这四个方面人手。

(一)加强宏观调控,正确把握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的主导方向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以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在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的过程中,“发挥先进文化对新农村建设的引领作用,必须不断深化农村文化体制改革,……以农村文化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文化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来加大新农村建设的文化含量,让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真正服务于群众。各级文化部门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出发,从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出发,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农村文化市场的内容、性质、方式、规模、结构等进行宏观调控与指导。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是文化市场建设中的两大支柱,而文化产品与文化服务有健康与庸俗、高雅与低级之分,作为农村文化消费者主体的农民,在目标追求、层次需要、情趣欣赏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有可能使文化服务出现错位现象,诸如出现“优质不优价、劣质大赚钱”的奇怪现象。这就要求在农村文化市场建设的过程中,对文化产品经营者的进货渠道、进货环节严格把关,制止那些病态、邪恶的文化产品进人市场,引导人们从事健康、高雅的文化消费。同时,针对农村文化市场发展不平衡状况,文化部门应当着眼于扶持农村先进、优化的文化市场的建立与发展。针对我国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制定出适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农村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具体战略与规划。在贫困落后地区申办文化经营项目时,应从政策上适当放宽,经济给予大力支持与帮助,管理上提供一些便利条件,以吸引更多的人投资文化经营活动。而在发达地区应力求在文化设施先进、文化功能齐全、文化品味高雅、文化服务优质、文化效益提高等方面多下功夫。此外,还应充分发挥历史文化名城的辐射作用,由里及外,由近到远,从城市到农村,进而推动广大农村文化市场的蓬勃发展。

(二)拓展发展的新思路,建构新农村文化市场的新型运行机制

市场建设论文例7

专业建设是高职院校提高办学水平过程中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大多数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在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课程开发、教材建设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财力,使高职院校的专业建设有了较大进步。但是在专业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几乎很少有人关注,这就是“专业文化”的建设。

专业文化是指在长期专业发展的实践中积淀和提炼的、符合职业教育规律的、具有专业特征和时代精神的一切精神和物质财富的总和。其核心是本专业师生同化的价值取向、行为准则和共同的作风。专业文化是专业建设的灵魂,同时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烈的导向性、约束性、规范性和陶冶性,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专业教育氛围,能驱使师生为自己的专业成长提供原动力和支持力。

市场营销是一门以企业等组织的营销活动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一门建立在经济科学、行为科学、现代管理理论基础之上的一门综合性、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学科特点决定了市场营销学课程不能单纯采用“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学方法,而应将其作为一门实训主导型的课程。市场营销教学要求学生掌握丰富的理论知识的同时,更要注重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越来越重视市场营销工作.对市场营销从业人员的需求日趋扩大,目前社会对市场营销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重视实际运作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这就要求在市场营销教学中把“知识复合、能力培养”作为重中之重。由于高职学校的专业很强的职业性特点,能否培养出适应企业发展的人才也称为衡量一个专业发展优劣的指标之一,为此大多数高职院校都非常重视,在师资队伍、教学条件、课程开发、教材建设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财力,但是一个成熟的专业,除了应有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优秀的师资、一流的实训条件外,还必须有成熟的专业文化。优秀的专业文化是专业成熟的标志。

为此,积极借鉴现代企业文化建设的经验,寻求符合职业教育规律、具有专业特征和时代精神的专业文化建设就成为职业院校引领专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市场营销专业文化建设的措施

(一)统一规划,总体安排。

专业文化建设是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需要在专业定位准确、专业发展目标明确、专业设施条件完善、专业常态管理规范等基础上,根据学校专业历史的积淀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总体规划,并做到长期坚持,积极推进,才能逐步形成。专业文化建设包括专业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师生专业行为总纲及专业行为细则的确定。学校要通过开展各种活动,使师生统一专业思想,逐步对专业核心价值观认识趋同,学校要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奖惩制度等保障师生遵循行为总纲的有关措施,使师生的行为受到规范、约束和强化,以逐步形成学校所期望的专业行为习惯。此外,还必须在专业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师生专业行为习惯的养成、规章制度的完善、师资培养工程的导人、实训基地的建设、校企合作的推进等方面进行全面统筹、有序推进,不能零星地、孤立地、随心所欲地实施。这样,专业文化建设才能形成全局“一盘棋”,才能使其能量得到充分发挥,才能真正引领专业发展。职业院校在专业建设具备一定的水平后,借鉴历史积淀、瞄准未来发展,对专业文化进行整体规划、系统整合和科学运作,只要能长期坚持、不断完善,随着量的积累,必然能实现质的提高。

(二)校企合作合作打造特色的专业文化。

职业教育是职业定向培养教育,其办学目标就是针对社会职业岗位需求,为相关行业输送一线的应用型技术人才,职业学校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不是体现在理论水平上,而是体观在实践水平和动手能力上,因此,突出对职教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不仅是职业学校的教学重点,也逐渐成为职业学校专业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市场营销作为一个综合性、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在学科的学习的过程中也更加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职业学校要构建真正有职教特色的学校专业文化,就必须实行“校企结合”。在职业学校建设学校专业文化的过程中,实行文化的“校企结合”,有利于职业学校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有利于学校专业文化建设方向的把握和内涵的丰富。“校企结合”最基本的途径是走出校园,到企业中去,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相结合。只有这样,企业文化理论知识教学才能符合实际,企业文化教育才有较强的职业针对性,才能对毕业生的就业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专业归属感。

专业文化建设的目标和理念,只有成为教师的共识,经过教师的反复实践,才能逐渐形成行为习惯,才有可能用文化的方式展现出来,形成个人内在的品质和群体文化,最终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来熏陶和感染学生。如有计划选派专业教师参加各类国内外培训,每年暑期安排部分专业教师到企业锻炼,定期邀请省内外职教专家、企业家、高校教授等来校讲学,以开拓教师视野、提高教师境界;成立各专业名师工作室,为专业建设献计献策,为课程改革添砖加瓦,为校企合作、教科研、产学研贡献力量。学校通过表彰奖励、优先评聘职称、优先安排各类培训等强化手段,进一步引领教师成长,让教师能从主观上提升自己,从根本上增强自己对专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三、结语

文化是无形的、抽象的,但又是具体的、形象的。我们不能因为无形而忽视它;也不能因为具体而司空见惯。人才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技能的训练,更是一种文化的浸染和熏陶。专业文化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创新维度,它既能促进职业人树立良好的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也是职业人优秀专业素质,形成的催化剂,因此,在培养高素质技能性人才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市场建设论文例8

革命老区县文化市场同全国文化大市场一样,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且点多面广,项目繁多的文化市场,只不同的是革命老区县的文化市场,受经济、历史、文化、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给管理与发展带来了比其它地方多得多的困难。文化市场发展不够、规范化管理不够、法制化程度不高的一大症结是管理体制不顺。集中表现为:创新意识不强,计划经济体制下沉积的某些思想观念,仍然在我们某些管理人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文化市场体制改革严重滞后,与加快文化事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某些僵化的管理模式仍然在起作用,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不适应群众的需求,不适应为文化经营者的服务,不仅影响了作为党的思想文化阵地的作用的发挥,也制约了文化市场的发展步伐。

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站在顺应时展的高度来审视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对于革命老区县来说尤为突出,必须从理顺体制乃至创新体制入手,加快文化市场管理体制创新。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强化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机关宏观、指导与协调、公共管理职能的前提下,切实把文化市场的管理权交给文化市场管理职能单位,真正确立主管的地位,做到权责明确。齐抓共管是必要的,但不能以削弱主管部门的权责为代价而多方抓、多头管。应把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逐步从“办文化市场”转到“管文化市场”上来,促进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能转变,切实抓好对文化市场管理人员的监督、执法和服务,坚决克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管办不分的弊端。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市场管理单位的简政放权、理顺管理体制,还在于支持其经济上完全独立、管理上做到自主、分配上全额浮动、用人上全员聘用,以重点保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政治方向、组织领导和正确导向。文化市场管理单位是社会事业单位,不是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用经营文化市场的思想,向文化市场要经济效益,来保证经济上的独立既不可能,也不利于文化市场的管理,政府应当在经济上予以支持和保障,加大基本建设投入,这也是理顺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研究机制,搞活文化市场管理机制

搞活文化市场内部管理机制问题,核心是人的问题,根本的是队伍建设问题。过去,文化市场管理单位在用人机制上最大的弊端是“铁饭碗”、“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都拿钱都上岗”,这样,严重影响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现在这种状况虽然有所改变,但由于内部机制没有从根本上搞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三大僵化”,即:分配机制僵化、用人机制僵化、工作机制僵化,导致人员没有竞争性和进取精神。

搞活文化市场管理内部机制,应当以人员为管理核心、以效能为管理中心。对于文化市场管理单位来说,管理的对象是人,管理的手段主要是研究和建立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抓好“一把手”领导工程,培养合格的“领头雁”。通过考核、选拔及竞争上岗的方式,坚持在政治素质标准第一、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标准并重的原则之下,将优秀的管理人员推向文化市场管理单位“一把手”领导岗位,并注重对他们的理论、业务、管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领导能力。应加强对“一把手”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落实管理“活官”的各项机制,端正他们的行为。抓好全体管理人员的素质工程。下决心推行人员管理和使用机制,建立以全员合同聘用为核心的人员管理体系,全面推行签约制,建立岗位责任制,将“自我管理”变为“岗位管理”,形成淘汰机制,大力增强管理人员的紧迫感、危机感。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收入分配机制,是激活内部,调动积极性的关键和环节,应当把这一有效的制度建立起来,允许拉开分配档次,对优秀的管理人员既给予政治待遇,又给予适当的经济报酬。由于文化市场涉及面广,稽查对象较为复杂,作案手段又十分隐蔽,所以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一方面工作难度大,另一方面又直接面对文化精神产品的经营者及娱乐场所,这就对稽查人员的道德素质、拒腐能力、是否做到廉洁奉公、能否保持良好形象提出高标准的要求。对此,加强文化市场稽查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建设也是重要的课题。

三、研究法制,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法制

市场建设论文例9

我国老龄人口基数巨大,且增长迅速。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201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6亿,60岁以上人口占比13.26%,65岁以上人口占比为8.87%。据不完全统计,老年慢性病患者占老年人群体的40%,失智失能老人约占15%。空巢老人、失独老人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不断拷问着养老服务体制,养老问题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2养老服务市场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养老服务供需失配问题严重,养老服务市场化的舆论环境、法制环境尚未形成,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观念和习惯亟须培养,养老服务融资体制发展滞后,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短缺且素质普遍偏低,是我国养老服务市场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

2.1养老服务供需失配问题严重

我国老龄人口基数巨大且增长迅速,养老服务需求个性化趋势明显。从养老服务供给来看,现有养老服务体系尚未完善,养老服务供给明显不足,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老年人能够享受到的养老服务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养老服务模式单一。但是,老年人迫切需要的长期照护、健康管理、心理慰藉等服务项目由于现有养老服务人员素质低下且缺乏专业知识而无法提供。

2.2养老服务市场化的舆论环境尚未形成

老年人受传统理念影响,对养老服务市场化缺乏认同,对养老服务机构缺乏信任,购买力低下使其无法独立承担养老服务购买费用,导致潜在养老服务需求未能激发。老年产业是微利行业,社会养老机构只有通过总量优势实现规模效应才能可持续发展。在潜在养老需求尚未激况下,社会资本趋利性诉求根本无法满足,这就是老年产业“叫好不叫座”的原因所在。

2.3养老服务市场建设法制建设滞后

养老服务市场发展建设发展滞后,尚未建立市场规范和行业规范。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养老机构在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定价等方面缺乏政策导向、行政监督,服务价格不透明,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养老机构之间无序竞争经常扰乱市场秩序,使养老服务市场健康发展难以为继。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养老服务需求方花钱也难以买到符合质量预期的服务。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知识不对称和政府监管缺失,使得养老服务需求方取证困难、投诉无门。

2.4投资融资体制滞后

现有养老服务投资模式单一,采用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资本投入为辅的方式进行,政府负担太重且力不从心。社会资本因缺乏赢利预期导致其投资老年产业积极性不高。融资平台建设滞后,降低了投资融资效率。上述原因造成养老服务供给投入不足的尴尬局面。

2.5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且普遍缺乏专业技能

按国际老年人口与护理人员配备比例3∶1测算,共需要养老护理员1000万人,而目前中国养老机构员工只有22万人,其中取得职业资格的仅有2万多人,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调查显示,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54.5%的是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的占比32.4%,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者占比10.8%,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占比仅为2.3%。这些养老护理员普遍缺乏医疗保健、长期照护的技能。养老护理员短缺及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技能已经成为制约、阻滞养老服务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3加快养老服务市场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地方政府应强化养老服务体系高层设计,主动承担起养老服务市场法制化建设、舆论环境构建、公共资源支持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制定市场规范、养老服务质量及评价标准,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老年产业,投资养老服务市场IT基础设施,以信息系统为依托实行长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供需关系和谐。

3.1强化养老服务体系高层设计

按照养老需求对老年人生存、生活的支持程度,把养老需求划分为基本养老需求、普遍养老需求和增值性养老需求:基本养老需求是指为老年人生存提供支持的养老需求,包括紧急救护、失智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等;普遍养老需求,主要针对具有自理或半自理能力的老人,为其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增值性养老需求是指老年人在满足其生存、日常生活基础上追求更高质量生活而产生的养老需求。与养老需求分类模式相对应,把养老服务划分为基础养老服务、日常照料服务和增值性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市场化坚持“养老需求导向”的方针,强化养老服务体系高层设计,兼顾公共性和公益性相统一,保障老年基本生存权利和公民权利,均衡各方利益。对基本性养老需求采取政府兜底方式运作,由国有养老机构承担。对普遍养老需求和增值性养老需求,交由养老服务市场予以满足。探索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模式,逐步形成养老服务供给的多元格局。通过外包、出租、委托经营等方式把国有养老机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步剥离。在保证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前提下,把价格调节、养老机构优胜劣汰交由市场主导。要遵循市场规律,形成服务价格市场调节机制,允许养老机构取得合理、合法的有偿服务收益,通过有效监管保障老年人能够享受到预期质量的服务。

3.2创设社会舆论环境,释放老年人潜在需求

发挥新闻媒体、政府窗口部门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养老服务市场化,使民众对养老服务市场化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向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提高老年人的服务购买力,培养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意识和习惯,引导老年人购买切合自身需求的养老服务。

3.3健全养老服务市场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服务质量标准

地方政府作为养老服务市场的监管部门,需要根据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个人偏好、自理能力、慢性病情况等因素精细化描述养老需求,形成养老需求的分类体系。以问卷调查、现场访谈和调研等方式了解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形成养老服务项目的分类体系。制定养老服务质量标准,拟定养老服务项目的官方指导价,为有效监管养老机构行为、调解/仲裁养老服务纠纷提供管理依据。

3.4建立养老服务多元投资融资模式

政府应将养老服务的经营职能推向市场,吸引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老年产业,鼓励个人和企业兴建养老机构,改革养老金制度以实现养老金增值,倡导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收入产品、支付能力的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特别是护理保险),构建养老服务多元融资模式。

3.5完善从业人员专业化建设,提高其工资待遇

建立和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认证制度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认定,确保其能够胜任养老服务工作。把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高职高专、高等院校人才培养计划,鼓励教学单位开设养老服务相关课程,拓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供给渠道。通过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尊重和价值认同。把养老机构从业人员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范畴,参阅其职业技能等级给予相应的岗位额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吸引具有医疗保健、健康管理专业技能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市场建设论文例10

论文摘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且能充分发挥效力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此,一方面需要学习和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需要总结十多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和总结,提出对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有益建议。 论文关键词:期货市场 期货法 法律制度 一、其他国家或地区期货市场法律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当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最早于1848年成立时,美国并没有相关的规范期货交易的法令,这些市场仅仅依靠交易所自定交易规则。由于长期缺乏监督管理,一度导致市场局面混乱,囤积现货、炒作期货价格、非法交易及欺诈等事件层出不穷,于是美国政府1916年通过《棉花期货法》试图改善市场环境,但该法仅就棉花等级加以规范,对期货交易行为未作规定。 1921年,第一个涉及期货交易的《期货交易法》应运而i,但1922年5月美国最高法院确定该法案的个别条款因赋税问题而被宣布为违宪而失效,此法后重新修订并改名为《谷物期货法》,以管理当时境内九家期货交易所。《谷物期货法》于1922年9月21日正式颁布,这也是美国期货交易法正式存存的开始,该法要求所有期货交易应在规范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所应公开更多的信息及限制市场垄断的数量。所以该法最终还是约束了交易所本身。 由于受到1929年股市崩盘及经济萧条等事件的影响,以及为与1933年、1934年证券法配套,于1936年,1922年的《谷物期货法》被修订为《商品期货交易法》,此后就存在的问题多次进行小规模修改。进入70年代以来,美国的期货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会根据新的市场条件,对1936年《商品交易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将新法规定名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1983年被修改为《期货交易法》,1986年又被修改为《商品期货交易法》。1992年由于《商品期货交易法》在修改中较多的引入了一《期货交易实践法》的草案内容,所以又称为《期货交易实践法》。此外,鉴于当时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管理规范烦琐、缺乏弹性,导致期货商及期货交易所丧失海外交易和柜台市场业务的竞争优势,美国于1998年开始修订《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该法案并于2000年12月ll目正式通过,其又被称为~2000年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需要注意的是,该部法律名称定义仍为《期货交易法》。 (二)台湾地区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台湾期货业的发展,特别体现了台湾对待市场开放的态度。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期货市场的发展顺序相反,台湾先开放外国期货市场的交易,再设立本地的期货市场。l993年1月10日,”境外期货交易法”正式开始实施,为境内投资者提供参与境外期货交易通道,台湾的期货交易进入了一个新局面,但岛内期货市场的立法和交易所的筹设却迟迟未能如期完成。 1997年1月9日,新加坡国际金融交易所和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分别推出”摩根·斯坦利台湾股票指数期货”和”道·琼斯台湾股票指数期货”,在这种彤势下,台湾期货市场的建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继1993年台湾”境外期货交易法”通过生效后,规范岛内外期货交易的基本大法”期货交易法”, 1997年3月26日公布并丁-同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主要调整期货经纪商行为的”境外期货交易法”。1997年9月正式成立台湾期货交易所,随后开始进行境内期货交易。台湾”期货交易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预示着台湾期货交易法律制度初具规模, 而且也有助于岛内期货交易制度的建立和规范运作,同时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台湾这种独特的经验,对于大陆期货市场的开放和发展,有很大参考借鉴意义。为保障证券和期货投资者的利益,台湾于2002年7月17曰公布了”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并于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三)香港地区期货市场立法过程 香港政府一贯采取不十预的经济政策,基于这个政策,在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香港政府对证券及商品i场几乎没有任何形式的监管,而在1973年至1974年间发生的股灾,促使政府开始逐步推行系列监管市场和保护投资者的措施。1973年香港政府颁布的《商品交易所条例》,禁止开设及经营新的商品交易所:l975年香港立法局原则上赞同在香港成立一个商品交易所的建议,其后当局制定《商品交易条例》,使交易所可以在香港依法成立。1982年香港政府对《商品交易条例》进行了适当修改,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商品交易条例》作为政府管理期货市场的法规,对期货市场政府监管机构一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义务、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及管理、交易商的资格和管制以及期货交易的惯例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为期货市场具体管理措施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目前,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监管。《证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及革新了10条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条例,其主要及附属条例均已于2003年4月1日正式生效。 (四)国外及其他地区期货市场法律演变的启示 纵观国际期货市场的历史,各国都根据自己的国情走出了自己的立法道路,比较而言,期货市场立法的主要模式可以概括为:1.”先有期货市场,后有国家立法,先产生期货市场规则,后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性的法律”。这些国家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自然产生了期货市场,进而‘步步的产生了期货市场的运行规则,当规则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期货逐渐成为一个产业后,国家才有了立法。2.”先有国家立法,再依法产生市场,国家法律与期货市场的规则同步产生。”这种模式的产生要求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化程度较高,其本国或地区经济与世界经济是一体化的,而这些国家与期货发达国家又处于不同的时区。 二、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发展演变 在我国,1991年郑州第一个期货合约挂牌交易,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开端,至今已经过10多年风雨历程。在期货市场不断发展的进程中,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以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的期货法律制度。但期货市场发展至今,这些”条例”、”办法”早已不能适应曰新月异的市场现状,期货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已成为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前进的障碍。 (一)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针对国内期货市场的盲目发展、一度失控,1999年国务院颁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强调规范和整顿,对期货市场的有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数年以来,《暂行条例》在实现整顿目的的同时,也限制期货市场的发展。2007年初,国务院通过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颁布实施,取代《暂示条例》发挥作用,新《条例》分别对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架构、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交易规则、期货业协会的权利义务、期货监督管理的原则与措施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很多细则都是首次提出。以前所未有的开放和务实精神,为中国期货市场的积极稳妥发展奠定了实的制度基础。存 《条例》出台之后,中国证监会将颁布包括《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 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监管细则以配合《条例》的实施,推动我国期货法律规范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1995《会议纪要到2003年规定》 199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审理期货案件座谈会,根据当时反映到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于1995年10月27目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这个纪要虽然没有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但是它的及时对于规范期货市场秩序、审判大量的期货交易纠纷、制裁期货市场巾的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期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2003年6月l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丁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同年7月l日施行。较之《会议纪要》更全面具体,突出体现了严格按照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原则,更加强调了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进一步确立n场各方都应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民事审判原则,更具公JF性和可操作性。但是,由丁此司法解释没有主法(《期货交易法》)作依据,其存往的法律瑕疵也较为突ljj,主要表现为:承担法律责仟的主体表述失当;权利义务与应承担的责任缺乏必然联系;权利、责仟失调,有迎公平、公正原则;举证责任过于笼统、宽泛,为期货市场法律纠纷埋下了许多伏笔等。 三、我国期货市场未来法律展望 当前规范期货市场运转的只有国务院l999制定,并于2007年3月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此后证监会修订的四个《管理办法》。这些法规方面是效力层次较低、不够系统:另一方面是这些法规存期货交易制度构造上也有许多不合理、不科学之处;内容多为基于行业行政管理的内容,关于期货交易的规定较少。完善我国期货交易法制、探索完善的期货交易制度,成为当前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根据我幽的国情及借鉴罔外经验,我国应当建设期货市场的同步建立完善的期货法律体系,刖法律和制度来促进市场的有序运行。针对当前期货法律制度的不足,新的制度建设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l、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明确各交易主体的责任。由于现行法律体系的零散与混乱,期货交易行为缺乏统‘的管理规范,同类交易事件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存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争议,从而增强了期货交易的不稳定性,弱化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明确规范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和后果,允分体现Jl{i管的处罚度。 2、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利益。在期货交易的市场中,最重要的卡体式期货投资者,其关系若整个期货市场的命脉。南J规范期货交易的法律体系没有构成,期货交易行为没有统‘明确的规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例比比皆是,冈为能援引法律加以救济,投资者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长此以往,将打消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丧失对整个期货市场的信心,这对期货市场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必须允分重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兼顾宏观的经济利益。期货市场体现的是一国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其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影响一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上的地位和发展,所以,期货市场必须与同际接轨,与国际经济同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期货品种推出机制却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其他国家的交易所出现的”中国指数”期货就危及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与金融安全,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因此,从宏观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说,制定完善期货法律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4、将规范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系统化。任何领域的法律如果长期不成体系没有层次,都是形同虚设的,期货市场也是如此。要想切实有效的规范期货市场,应当建立以《期货交易法》为核心,以期货交易法实施细则为辅助,再配合由中阳证监会 制定具体的金融衍生品操作规章的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困期货市场立法层次低,易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弊端。 在我国”稳步发展期货市场”政策的指引卜,我国期货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其运行质量及经济功能进一步提高。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日益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当务之急是整合所有的期货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期货交易法》,建立与期货市场积极价值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用法律来保障期货市场的稳定,树立投资者的信心,消除投资者的疑虑,从法律上确认期货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地位和作用。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