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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工作条例模板(10篇)

时间:2022-03-07 02:06:00

党组工作条例

党组工作条例例1

工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履行党赋予工会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人民团体职能的机构,工会党组是整个服务工作的基石。当前新形势下,遵循《条例》实施要求,工会党组在新常态化现实工作中,应该坚持做到:

党组工作条例例2

单位: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得分:________

 

一、填空题(共20空,每空1分,共20分)

1.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                      的领导核心作用。

2.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        、        和       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3.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        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

4.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全会和上一级党委专题报告        次抓党建工作情况。

5.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        、        、         和        。

6.党组应当认真履行        领导责任,做好        和        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7.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一般每月召开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8.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        、        、        、        ,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9.《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10.《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        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二、单选题(共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次,遇到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A、一         B、二         C、三          D、四

2.常委会委员名额,市、县两级为(   )至(   )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

A 、7 ;9     B、 8 ;10    C 、9 ;11     D、 10 ;12

3.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   )。

A、少数民族党员            B、乡镇党员

C、妇女党员                D、基层党员

4.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候补委员没有(   )。

A、选举权    B、被选举权   C、表决权

D、议事权

5.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   )。

A、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五分之一

6.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   )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A、一         B、两         C、三          D、四

7.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   )相结合的制度。

A、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       B、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

C、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D、集体领导和组织负责

8.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   )备案。

A、本级党委                 B、上一级党委

C、地方政府                 D、下一级党组织

9.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   )为通过。

A、半数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三分之二

10.常委会会议召开时,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   )表达。

A、书面形式                 B、录音和视频

C 、派代表转达              D、电话

11.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   )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A 、党的中央委员会            

B 、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

C 、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  

D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12.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   )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A 、3         B、 5         C、 7          D、 9

13.党组成员应当有(   )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A 、2         B、 3         C、 7          D、 7

14.党组工作应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   )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A、党章                    B、党内法规  

C、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D、宪法和法律

15.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   )执行。

A、《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B、《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C、《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D、《中国共产党章程》

16.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应当每年开展(   )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A 、1         B 、2         C、 3          D、随时召开

17.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   )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A、中央和上级党组织         B、上级纪委

C 、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    D、同级纪委

18.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   )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A 、半数      B、四分之三   C、 三分之一   D、三分之二

19.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   )。

A、回避                     B、不表态  

C 、做出说明                D、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表决

党组工作条例例3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的组织基础

农村党组织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农村党组织是落实党的工作任务的战斗堡垒

农村党组织是农村基层组织中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证党在农村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展多种经营要同支持和促进粮食生产相结合。发展乡镇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同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和建设小城镇相结合。

(三)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保证规划实施。

村党支部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五)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科技发展经济。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制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三条 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四条 搞好村镇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六章 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六条 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农村基层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假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

第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

应当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决定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量,布置工作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党员应当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

党员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农村特点,贴近党员思想,采取多种形式。发挥乡镇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

乡镇党委每年应当对党员分期分批进行集中培训一次。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村党支部每月应当开展一次党员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

第二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置。

第二十七条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教育和监督党员履行义务。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要组织开展党员联系户等活动,给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为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对外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他们编入党的支部和小组,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及时严肃查处。处分党员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对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妇女入党。

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工作条例例4

一是要把握好党组工作原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党组工作原则作出了相关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只有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好民主集中制,才能杜绝工作中出现一言堂、拍脑袋决策等情况,有效推进党组决策明朗化;只有不断完善党组工作制度,切实用制度治党,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达到从严治党的目的。

二是要履行好党组书记职责:作为单位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好单位党建第一责任人,推进单位党组工作,抓好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及贯彻执行。党组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党管干部,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力争将单位职工培养成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切实践行“三严三实”,严格落实中央区、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党组工作条例例5

强化组织领导,严格组织实施。级党委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以上率下、做好表率,使“一把手”真正把责任担起来,真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要将《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当前一段时间的一项中心任务,切实做到级级有责任、层层主动抓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按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推动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好战斗堡垒作用。

党组工作条例例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处分的党员在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一十一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接选举人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按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凡有违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党组工作条例例7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处分的党员在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近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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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

集中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6月24日,组织集中学习。支部全体在岗党员参加。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文件精神。

会议指出:党支部委员补选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进一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党员要进一步加强党建理论学习、把制度优势转化为高效治理能力,创新党支部工作、紧跟新时代步伐,加强支部规范化建设、实现党建+业务融合提升,加强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员管理。

通过学习,使党员进一步增强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了理想信念,保持了对党忠诚、树立了清风正气,充分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为支部委员补选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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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党组职责任务方面: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坚持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今年4月份我局对全年党建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党建工作职责。按照《条例》要求,由党组书记负总责,具体负责机关党建工作,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党建工作责任制,对班子成员分管的机关科室进行了合理调整,确定每位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形成了局党组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的工作格局。做到了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

三、在组织原则方面:坚持民主集中,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民主制度,始终站在全局的角度分析和决策问题,注重发挥班子整体优势。经常召开党组会议,研究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对重要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对于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要事项等,都能做到事先征求每位班子成员直至业务科室意见,然后交由党组会研究决定;对于一些紧急工作和应急事项,能够与有关领导商议后再做决策,确保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四、在决策与执行方面: 局党组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制度,对事关全局发展目标、重大活动、重大人事任命、奖惩,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安全稳定的重大举措,严格执行“提出议题、征求意见、会议讨论、会议表决、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程序,努力做到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五、在制定党组工作规则方面:在执行《条例》过程中,我们注重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学习的针对性,既培训党史知识,又培训业务知识,增强学习的趣味性,既坐下来集中学习,也走出去参观学,达到了提高综合业务能力和执行《条例》工作能力的实际效果。同时,严格落实发展党员各项制度,完善发展党员各项程序,积极发展党员。

针对思想内涵把握还不够精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坚持不懈抓好机关党的思想建设,持续开展机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探索机关党建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促进党建工作与招商引资的共同发展。

一是学习制度有时落实的不够到位。特别是政治理论和党员学习抓的不够紧。二是党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组织党员经常性的活动做得不够。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重点抓好以下几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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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创新发展的最新制度成果。作为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我们必须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树起机关党建的“风向标”,深耕机关党建“责任田”,确保机关党建始终走在“第一列阵”。下面我结合工作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健全体系完善功能

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必须更加注重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

思想引领力、

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这就要求机关必须建强党的组织体系,筑牢党的执政根基。

一是健全机关基层党组织。

要积极适应机关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从有利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有利于发挥党组织的主体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出发,科学确定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等组织机构,做到应建尽建、设置规范、运行高效、调整及时。要认真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突出抓好党支部和党小组建设,坚持党支部建在司局、党小组建在处室,着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激发生机活力,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是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

要突出强化政治功能,牢牢把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定位,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引导党员干部树牢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西书记为核心的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深化服务功能,从实际出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基层党建工作放在贯彻党的中心任务中去把握,放在团结凝聚党员群众中去推进,推动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发挥风向标作用。

三是选好配强基层党务干部。

要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放到基层党建工作岗位,做到导向鲜明、结构合理、责任明确、素质优良,充分发挥书记的“头雁”作用。要着力提高党务干部能力水平,加大培养力度,加强岗位历练、实践锻炼和业务培训,强化责任担当,使基层党务干部真正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党建工作的内行人、干部职工的贴心人。

二、把好组织工作关口

一是把好组织工作阵地建设。

党的组织建设是一切工作的统领,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各级党组织要严格遵循党章、维护党章、

执行党章,

要将党的组织建设放在首要位置,

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创新活动方式,抓好党组织班子建设,党组织的书记抓好党组织建设是主责、

是本职,抓不好党组织建设是失职的要求。党组织的委员或

者成员必须根据分工,将党组织建设作为首责、首业。要选

优配强基层党组织班子,进一步完善基层党组织运行规则,

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导向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发挥基层

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二是把好组织工作人才选用。

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为政之要,首在用人,关键在干部。好干部不会自然而然产生。成长为一个好干部,一靠自身努力,二靠组织培养。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干部培养,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的培养,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要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广开进贤之路,多渠道选拔人才,

要把好

“入口关”,把政治坚定、

素质优良、敢于担当、作用突出的干部选配到领导岗位。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多培养高素质专业性人才,要建立人才成长培养机制,建立源头、跟踪、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建立干部成长通道,落实中央关于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决策部署,教育引导干部加强党性、政德修养、筑牢信仰之基。建立能上能下、全过程考核的机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活力,增强干部干事创业的能力。

三是把好组织工作作风提升。

作风兴,则事业兴,没有良好的作风作为保障,一切都是空谈。各级组织部门要进一步抓好“两学一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