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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模板(10篇)

时间:2023-01-02 10:29:20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例1

江苏版土十条正式 明确土壤防治时间表

1月3日下午,《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土十条)在宁正式。省环保厅给出了江苏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书和时间表:到20xx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五年内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土十条中指出,下一步将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xx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xx年底前,建立健全我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此外,20xx年底前,省环保厅、农委牵头将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土十条中明确提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xx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国土资源厅、农委牵头牵头,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五年内实现污泥处置设施全覆盖

据了解,生活垃圾对土壤污染的棘手问题在土十条中也有明确的规范。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场,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xx年底前设区市全部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xx年底前县(市)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省住建厅牵头,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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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不仅为未来30多年江苏土壤改善规划了时间表,也完成了国家对大气、河道、土壤三面治理的蓝图。方案中提出了土方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到20xx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去年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战略部署。本次江苏省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对这十条细化为40项措施,也体现了我省对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心和信心。记者了解到,与省内水十条、气十条注重谈污染治理措施不同,江苏土十条更加注重谈管理体系建设。由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薄弱、家底不明,更加强调全方位、立体式的夯实各项基础工作,强基固本。主要工作内容有:土壤污染详查、推进地方立法、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联动监管、强化科技研发等。

开展土壤污染普查建立检测网

记者了解到,去年开始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已经组织开展了土壤相关调查工作。《方案》种明确开展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时间表。20xx年上半年制定我省详查实施方案,并启动详查工作。针对我省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xx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xx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xx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 另外《方案》中规划20xx年底前,建立健全我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例2

【正文】

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一、概述

为深入推进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安化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益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益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资江流域益阳段锑污染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查如下:

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一)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0〕24号)和《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益阳市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益农联〔2020〕2号)文件要求,我县认真开展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并按要求完成了治理目标任务。

(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我县暂无污染建设用地地块,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28号)文件精神核算方法,我县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视为100%

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要求,我县开展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9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方案》要求,我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已由省农业农村厅进行了统一部署安排,已经形成了乡镇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分布图、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评价单元信息汇总表和耕地土壤环境治理类别划分评价点位信息表等相关成果。

二是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安全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77号)文件要求,我县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的工作布置和进度安排,配合信息采集单位将辖区内已采集的基础信息反馈给企业做进一步复核确认,特别是对无主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信息复核确认。对企业信息填报不准确的地块,收集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已完成了重点行业企业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工作。

(二)源头预防

1.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一是开展了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查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对清单内企业进行核实,最终核实我县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查内企业8家。

二是开展了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查整治。

根据涉镉等污染源整治清单,按照“一源一档、边查边治、以治为主”原则,对列入整治清单中污染源逐一制定管控、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我县涉镉污染源整治清单中有11家涉镉企业,已全部制定了污染源整治方案,建立了整治清单及动态更新制度,每季度按时上报进展情况。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治任务。

三是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涉重企业治污与清洁生产改造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与偷排漏排,规范企业无组织排放与物料、固体废物堆场堆存,稳步推进重金属减排工作。全年未发生涉重金属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监管和打击力度,防控工业污染“上山下乡”。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全面防控、不留死角,实行动态管理,加大督查频次和力度。开展我县危险废物大调查大排查专项行动,对发现问题建立了问题清单,督促企业立行立改并跟踪检查,指导企业建立管理档案,防控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对环境产生新的影响。

3.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2020年我县化肥使用实物总量60441.11吨,比2019年减少1358.63吨,亩平减少0.72公斤,减少折纯总量434.9吨,亩平减少0.23公斤,减幅2.21%;全县计划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174万亩,实际完成178.06万亩,完成计划任务的102.3%,主要农作物应用面积达到95%以上;经水稻、玉米试验比对,肥料平均利用率达40%以上;同时,通过茶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项目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化肥减量增效项目的实施,辐射带动全县推广有机肥施用量52.46万吨,茶叶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区有机肥用量较去年提高了21.03%。

2020年我县农药商品折百用量总计138.32吨,较去年144.94吨减少了4.57%。其中国家禁用农药使用量为0,限制型农药使用量5.6吨,占全年农药使用的4.04%,较去年下降了14.37%。杀虫杀螨剂39.36吨,占全年农药使用量的28.44%,较去年下降了3.28%,其中有机磷类杀虫剂减少了15.22%。杀菌类农药全年使用34.17吨,占全年农药使用量的24.77%,比去年减少了0.29%。各类除草剂今年总用量64.06吨,占全年农药使用量的46.32%,较去年下降了7.52%。

4.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今年,我县农膜总使用量为417.26吨,总回收量为340.43吨,回收率81.59%。其中,地膜使用量134.04吨,回收量110.48吨,回收率为82.42%;棚膜使用量283.22吨,回收量229.95吨,回收率81.19%,主要回收方式为网点回收和农民自行回收。经调查,目前全县农膜回收企业0个,回收网点34个。全县主要农膜销售主体81个,2019年共销售67.22吨,2020年全县销售主体共销售79.84吨,同比增加18.77%;主要农膜使用主体131个,2019年购买使用197.87吨,2020年购买使用345.46吨(其中外地购买265.62吨),同比增加74.59%。

5.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

我县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在全县大力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努力解决城镇垃圾“上山下乡”问题。2018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请第三方技术公司制定了安化县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方案,组织对清塘铺镇(袁桃社区、清塘铺社区)、梅城镇、仙溪镇、大福镇、龙塘乡、羊角塘镇、滔溪镇、小淹镇、柘溪镇、古楼乡、长塘镇等11个乡镇12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逐一进行实地勘察,按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位置、主要成分、规模以及垃圾治理成本分类制定了整治计划,明确了责任人员、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因地制宜对不同地域的垃圾堆放点采取了挖转运、原地封场、覆土绿化三种技术整治,同时做好排水沟、挡土墙修建和防渗处理,恢复地表生态。2019年12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已全部按照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组织环保等部门完成了联合验收。2020年无整治任务。

(三)农用地分类管理

1.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和《评估考核规定》要求,对照说明是否完成全省类别划分,并按照《省级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报送规范》(农办科〔2020〕11号),成果报送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

一是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我县洞庭湖流域化肥农药农业废弃物污染整治EPC项目分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程、地表径流污染治理工程、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和资源化工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其他工程五个部分。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涉及柳坪村、岩坡新村和杨林社区3个行政村,区域总面积63.2平方千米,居民人口12122人,生猪养殖规模4900头,鸡、鸭养殖规模47000羽,耕地11500亩。截至2020年12月3日,地表径流污染治理工程部分已完成柳坪村和岩坡新村单户四格净化池系统基坑开挖200套,成品化粪池88套和玻璃钢水池200套已进场,生态塘改造完成6个,株溪河道改造已完成530米透水砖铺贴及绿化带土壤回填;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和资源化工程部分已完成农业投入品废弃物收集池32座、田间堆沤池15座,有机肥加工车间施工地完成土地平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部分已完成储粪棚16个,格栅池10个,厌氧池16个。二是认真开展受污染耕地入户调查,土壤详查严格管控区调查,安全利用区调查;三是稳步推进安全利用区治理,超额完成上级下达治理任务。

(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

根据《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要求,建立了安化县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并与上级部门联网,及时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完成对辖区内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管理系统”账号的分配,并已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经核查,我县暂无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

2.污染地块名录建立

根据《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要求,按时填报和更新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同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公布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经核查,我县暂无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

3.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根据《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要求,我县暂无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无相关风险管控任务。

(五)试点示范

1.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是安化县清塘铺廖家坪废弃尾矿重金属污染防治(一期)项目,该地块为林业用地,项目2017年获得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100万元,2018年年底完工,治理成效明显。

安化县清塘铺廖家坪废弃尾矿重金属污染防治(一期)项目是益阳市争取的第一个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益阳市将其作为一个标杆型工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施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三项,一是对清塘铺廖家坪废弃尾矿内的36800m3废弃废渣及渣土混合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统一运至新建Ⅰ类固体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并对填埋场进行生态恢复;二是对项目范围内6840 m3污染土壤清运至Ⅰ类固体废物安全填埋场,并对该区域约3969m2进行生态恢复;三是建设库容约44661m3Ⅰ类固体废物安全填埋场,用于填埋稳定化处理后的废渣、渣土混合物及污染土壤,最后再进行生态修复。

项目的成功实施,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是项目区生态环境得到恢复与改善;二是重金属消减量显著;三是示范作用重大。不但可以有效改善我县土壤、水体中重金属各项指标,大幅提高全县环境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消除或减轻污染对居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提高群众生活质量,而且能及时化解由于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和保障群众权益。通过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广泛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意识,将有力推进全县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2.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安化不涉及。

3.鼓励地方创新和先行先试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安化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于2018年1月7日颁布实施。该方案明确了以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各县直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各个领域分工负责。

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加大执法力度。重点监测土壤中镉、锑、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

三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遗留石煤矿环境污染问题治理,2017年12月15日由安化县人民政府下达关闭6家矿山的决定,根据《益阳市石煤矿山关闭治理工作方案》(益办〔2019〕4号)要求,2019年4月12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公告注销。2018年6家石煤矿关闭企业开始场地调查报告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并通过了场地调查报告评审、实施方案评审、环评批复、发改立项批复、挂网招标、中标公示、施工图设计、图审、工程概预算、财评。施工单位进场后按治理工作方案按步推进,按时按质量均完成整治工作,于10月22日通过了县相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11月2日均通过了市级相关单位和专家的项目管控验收。

(六)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1.部门协调配合《安化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和工作职责,压实了责任。建立了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2.环境信息公开

根据《土十条》等有关要求,区域内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区域内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并向社会公开,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公布了企业基本信息和监测方案。

3.宣传教育

为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建设良好人居环境、宣传土壤污染风险防控知识,特邀湖南省环保厅宣讲团来对各乡镇进行了土壤污染防治宣贯培训,同时订购了土壤污染防治宣贯资料,通知各乡镇来领取并发送到村上组织村民学习。我分局组织编制宣传手册,印发至各相关部门、乡镇、重点监管企业,并在高速路口、重要交通要到树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牌,宣传土壤污染防治的治理意义。此外,区环保分局制定了有奖举报办法,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4.土壤污染事件

安化县全年无因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超标或人居环境安全事件等情况。

四、地方开展的特色工作、经验和主要成效

一是出台了《安化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压实了责任。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二是加强监管,严格准入,预防土壤环境污染。对经开区和高明循环经济工业园严格项目准入,严管环境污染。确定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根据益阳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里,我县要求15家重点排污企业开展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同时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和集散地。

三是统筹兼顾,综合施治,开展土壤修复治理工作。今年扎实有序的推进了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最快有效地确保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治理。其中金华锑矿历史遗留治理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并组织了验收评审会;大福镇木溪村场地污染综合治理应急工程主体工程已完工,正在准备验收工作;安化县奎溪镇木榴村原松溪锑矿废矿坑环境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和安化县马路镇金正锑冶炼厂遗留场地风险管控项目均已完成了发改立项、技术方案编制、招投标,工程建设正在紧锣密鼓的实施中。通过治理项目的实施,有效的控制了污染源,切断其继续污染周边环境的途径,阻止污染地块扩大。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打算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由浅入深,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1、土壤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给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

2、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宣传少,还没有引起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

3、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没有专项资金来源,市场化投资渠道不够畅通。

4、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缺失使土壤污染修复工作进展缓慢,已经开展的一些治理项目也只是在局部地区和较小范围进行实验。

5、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和突出,工作面不断扩宽,土壤环境监管体系不完善,专业性强,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未能适应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6、治理难度大,治理经费短缺。

(二)下一阶段打算: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领导,细化措施,压实责任,扎实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确保土壤环境保护落到实处。

1.严格土壤环境监管。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和排放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以肥料、农药、地膜和养殖饲料的生产使用为重点,加强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以危险废物收集、贮运和处理处置为重点,严管废物处理处置活动,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有效控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部门分工,严格目标考核;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落实企业治理土壤污染的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于因违规审批、违规建设项目等原因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依法追究责任。

3.加大土壤治理投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担责、社会参与” 的原则,拓宽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资金渠道,积极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财政投入和科技研发力度。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例3

【正文】

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一、概述

为深入推进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安化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益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益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资江流域益阳段锑污染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方案要求扎实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查如下:

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一)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0〕24号)和《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益阳市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益农联〔2020〕2号)文件要求,我县认真开展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并按要求完成了治理目标任务。

(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我县暂无污染建设用地地块,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方法〉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28号)文件精神核算方法,我县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视为100%

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要求,我县开展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9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方案》要求,我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已由省农业农村厅进行了统一部署安排,已经形成了乡镇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分布图、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评价单元信息汇总表和耕地土壤环境治理类别划分评价点位信息表等相关成果。

二是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安全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77号)文件要求,我县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的工作布置和进度安排,配合信息采集单位将辖区内已采集的基础信息反馈给企业做进一步复核确认,特别是对无主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信息复核确认。对企业信息填报不准确的地块,收集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已完成了重点行业企业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工作。

(二)源头预防

1.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一是开展了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查的通知》要求,我单位多次组织相关人员对清单内企业进行核实,最终核实我县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查内企业8家。

二是开展了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查整治。

根据涉镉等污染源整治清单,按照“一源一档、边查边治、以治为主”原则,对列入整治清单中污染源逐一制定管控、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我县涉镉污染源整治清单中有11家涉镉企业,已全部制定了污染源整治方案,建立了整治清单及动态更新制度,每季度按时上报进展情况。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治任务。

三是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涉重企业治污与清洁生产改造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与偷排漏排,规范企业无组织排放与物料、固体废物堆场堆存,稳步推进重金属减排工作。全年未发生涉重金属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监管和打击力度,防控工业污染“上山下乡”。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重点监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全面防控、不留死角,实行动态管理,加大督查频次和力度。开展我县危险废物大调查大排查专项行动,对发现问题建立了问题清单,督促企业立行立改并跟踪检查,指导企业建立管理档案,防控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对环境产生新的影响。

3.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

2020年我县化肥使用实物总量60441.11吨,比2019年减少1358.63吨,亩平减少0.72公斤,减少折纯总量434.9吨,亩平减少0.23公斤,减幅2.21%;全县计划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174万亩,实际完成178.06万亩,完成计划任务的102.3%,主要农作物应用面积达到95%以上;经水稻、玉米试验比对,肥料平均利用率达40%以上;同时,通过茶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项目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化肥减量增效项目的实施,辐射带动全县推广有机肥施用量52.46万吨,茶叶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区有机肥用量较去年提高了21.03%。

2020年我县农药商品折百用量总计138.32吨,较去年144.94吨减少了4.57%。其中国家禁用农药使用量为0,限制型农药使用量5.6吨,占全年农药使用的4.04%,较去年下降了14.37%。杀虫杀螨剂39.36吨,占全年农药使用量的28.44%,较去年下降了3.28%,其中有机磷类杀虫剂减少了15.22%。杀菌类农药全年使用34.17吨,占全年农药使用量的24.77%,比去年减少了0.29%。各类除草剂今年总用量64.06吨,占全年农药使用量的46.32%,较去年下降了7.52%。

4.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今年,我县农膜总使用量为417.26吨,总回收量为340.43吨,回收率81.59%。其中,地膜使用量134.04吨,回收量110.48吨,回收率为82.42%;棚膜使用量283.22吨,回收量229.95吨,回收率81.19%,主要回收方式为网点回收和农民自行回收。经调查,目前全县农膜回收企业0个,回收网点34个。全县主要农膜销售主体81个,2019年共销售67.22吨,2020年全县销售主体共销售79.84吨,同比增加18.77%;主要农膜使用主体131个,2019年购买使用197.87吨,2020年购买使用345.46吨(其中外地购买265.62吨),同比增加74.59%。

5.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

我县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在全县大力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努力解决城镇垃圾“上山下乡”问题。2018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聘请第三方技术公司制定了安化县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方案,组织对清塘铺镇(袁桃社区、清塘铺社区)、梅城镇、仙溪镇、大福镇、龙塘乡、羊角塘镇、滔溪镇、小淹镇、柘溪镇、古楼乡、长塘镇等11个乡镇12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逐一进行实地勘察,按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位置、主要成分、规模以及垃圾治理成本分类制定了整治计划,明确了责任人员、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因地制宜对不同地域的垃圾堆放点采取了挖转运、原地封场、覆土绿化三种技术整治,同时做好排水沟、挡土墙修建和防渗处理,恢复地表生态。2019年12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已全部按照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组织环保等部门完成了联合验收。2020年无整治任务。

(三)农用地分类管理

1.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的通知》和《评估考核规定》要求,对照说明是否完成全省类别划分,并按照《省级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报送规范》(农办科〔2020〕11号),成果报送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

2.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

一是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我县洞庭湖流域化肥农药农业废弃物污染整治EPC项目分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程、地表径流污染治理工程、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和资源化工程、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其他工程五个部分。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涉及柳坪村、岩坡新村和杨林社区3个行政村,区域总面积63.2平方千米,居民人口12122人,生猪养殖规模4900头,鸡、鸭养殖规模47000羽,耕地11500亩。截至2020年12月3日,地表径流污染治理工程部分已完成柳坪村和岩坡新村单户四格净化池系统基坑开挖200套,成品化粪池88套和玻璃钢水池200套已进场,生态塘改造完成6个,株溪河道改造已完成530米透水砖铺贴及绿化带土壤回填;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和资源化工程部分已完成农业投入品废弃物收集池32座、田间堆沤池15座,有机肥加工车间施工地完成土地平整;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部分已完成储粪棚16个,格栅池10个,厌氧池16个。二是认真开展受污染耕地入户调查,土壤详查严格管控区调查,安全利用区调查;三是稳步推进安全利用区治理,超额完成上级下达治理任务。

(四)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建立

根据《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要求,建立了安化县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并与上级部门联网,及时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完成对辖区内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管理系统”账号的分配,并已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经核查,我县暂无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

2.污染地块名录建立

根据《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要求,按时填报和更新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同时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上公布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经核查,我县暂无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

3.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

根据《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要求,我县暂无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无相关风险管控任务。

(五)试点示范

1.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是安化县清塘铺廖家坪废弃尾矿重金属污染防治(一期)项目,该地块为林业用地,项目2017年获得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100万元,2018年年底完工,治理成效明显。

安化县清塘铺廖家坪废弃尾矿重金属污染防治(一期)项目是益阳市争取的第一个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益阳市将其作为一个标杆型工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施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三项,一是对清塘铺廖家坪废弃尾矿内的36800m3废弃废渣及渣土混合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统一运至新建Ⅰ类固体废物安全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并对填埋场进行生态恢复;二是对项目范围内6840 m3污染土壤清运至Ⅰ类固体废物安全填埋场,并对该区域约3969m2进行生态恢复;三是建设库容约44661m3Ⅰ类固体废物安全填埋场,用于填埋稳定化处理后的废渣、渣土混合物及污染土壤,最后再进行生态修复。

项目的成功实施,在当地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是项目区生态环境得到恢复与改善;二是重金属消减量显著;三是示范作用重大。不但可以有效改善我县土壤、水体中重金属各项指标,大幅提高全县环境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消除或减轻污染对居民身体健康的危害,提高群众生活质量,而且能及时化解由于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和保障群众权益。通过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广泛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意识,将有力推进全县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2.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安化不涉及。

3.鼓励地方创新和先行先试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安化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于2018年1月7日颁布实施。该方案明确了以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各县直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各个领域分工负责。

二是强化监管执法,加大执法力度。重点监测土壤中镉、锑、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

三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遗留石煤矿环境污染问题治理,2017年12月15日由安化县人民政府下达关闭6家矿山的决定,根据《益阳市石煤矿山关闭治理工作方案》(益办〔2019〕4号)要求,2019年4月12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采矿许可证依法予以公告注销。2018年6家石煤矿关闭企业开始场地调查报告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并通过了场地调查报告评审、实施方案评审、环评批复、发改立项批复、挂网招标、中标公示、施工图设计、图审、工程概预算、财评。施工单位进场后按治理工作方案按步推进,按时按质量均完成整治工作,于10月22日通过了县相关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11月2日均通过了市级相关单位和专家的项目管控验收。

(六)落实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1.部门协调配合《安化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和工作职责,压实了责任。建立了全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2.环境信息公开

根据《土十条》等有关要求,区域内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区域内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并向社会公开,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公布了企业基本信息和监测方案。

3.宣传教育

为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建设良好人居环境、宣传土壤污染风险防控知识,特邀湖南省环保厅宣讲团来对各乡镇进行了土壤污染防治宣贯培训,同时订购了土壤污染防治宣贯资料,通知各乡镇来领取并发送到村上组织村民学习。我分局组织编制宣传手册,印发至各相关部门、乡镇、重点监管企业,并在高速路口、重要交通要到树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牌,宣传土壤污染防治的治理意义。此外,区环保分局制定了有奖举报办法,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4.土壤污染事件

安化县全年无因土壤污染导致农产品超标或人居环境安全事件等情况。

四、地方开展的特色工作、经验和主要成效

一是出台了《安化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了目标,压实了责任。形成了“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二是加强监管,严格准入,预防土壤环境污染。对经开区和高明循环经济工业园严格项目准入,严管环境污染。确定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根据益阳市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里,我县要求15家重点排污企业开展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同时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和集散地。

三是统筹兼顾,综合施治,开展土壤修复治理工作。今年扎实有序的推进了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实施,最快有效地确保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治理。其中金华锑矿历史遗留治理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并组织了验收评审会;大福镇木溪村场地污染综合治理应急工程主体工程已完工,正在准备验收工作;安化县奎溪镇木榴村原松溪锑矿废矿坑环境污染风险管控项目和安化县马路镇金正锑冶炼厂遗留场地风险管控项目均已完成了发改立项、技术方案编制、招投标,工程建设正在紧锣密鼓的实施中。通过治理项目的实施,有效的控制了污染源,切断其继续污染周边环境的途径,阻止污染地块扩大。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打算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县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由浅入深,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1、土壤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给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困难。

2、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宣传少,还没有引起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

3、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不足,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没有专项资金来源,市场化投资渠道不够畅通。

4、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缺失使土壤污染修复工作进展缓慢,已经开展的一些治理项目也只是在局部地区和较小范围进行实验。

5、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和突出,工作面不断扩宽,土壤环境监管体系不完善,专业性强,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未能适应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6、治理难度大,治理经费短缺。

(二)下一阶段打算: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领导,细化措施,压实责任,扎实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确保土壤环境保护落到实处。

1.严格土壤环境监管。以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和排放重金属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以肥料、农药、地膜和养殖饲料的生产使用为重点,加强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以危险废物收集、贮运和处理处置为重点,严管废物处理处置活动,严厉打击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有效控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

2.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部门分工,严格目标考核;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落实企业治理土壤污染的主体责任;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逐步建立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于因违规审批、违规建设项目等原因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依法追究责任。

3.加大土壤治理投入。按照“政府引导、企业担责、社会参与” 的原则,拓宽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资金渠道,积极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财政投入和科技研发力度。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例4

2014年08月25日,新疆环科院技术人员在乌鲁木齐对原新疆烧碱厂污染土地进行土壤取样。

亡羊补牢,犹为未晚。环保部部长李干杰曾指出,土壤污染防治关乎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安全,相对大气污染、水污染防治难度更大,必须高度重视,下更大的力气、更大的功夫抓紧推动。近年来,从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不断加大土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到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呼之欲出,一张土壤污染防治的大网正在逐渐织就。

土壤修复刻不容缓

我国土壤修复的标志性事件发生在2004年的北京。

位于北京南三环外的宋家庄地区,几十年前是一片化学工业扎堆的地方,化工厂、农药厂、油漆厂集聚。随着时代变迁,工厂早已迁走,这里成为重要的交通枢纽。2004年5月,宋家庄地铁5号线工程的三名施工人员在深入地下探井作业时,被污染土壤产生的有毒气体熏倒,三人不同程度中毒并入院治疗……“宋家庄事件”开启了我国污染土壤调查与修复之门。

2005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了经费预算达10亿元的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調查,上海在筹备2010年世博会过程中专门成立土壤修复中心,对世博会规划区域内的原工业用地污染土壤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处置。

2014年4月,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首次联合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其中重度污染点位比例为1.1%。全国土壤环境状况不容乐观,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土壤污染问题尤为严重。在工矿业废弃场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的同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更加令人担忧,从国家层面尽快启动全面土壤修复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污染防治路漫漫

与空气污染防治的“立竿见影”不同,土壤污染治理起来更为困难。

相较于欧美40年的发展,我国土壤修复技术研究起步较晚,尚未有很好的基础积累和技术储备。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介绍说,目前世界上土壤修复技术达到一百多种,常用技术也有十多种。按照处理方式的不同,土壤修复技术大致可分为原位修复技术和异位修复技术。原位修复技术是在需要修复的场地现场进行处理的技术。如可渗透性反应墙,这种屏障埋在地下,可以与下渗的污染物质发生反应,从而达到净化修复的目的。污染农田修复、矿山修复、盐碱地修复以原位修复为主;异位修复技术则要将需要修复的土壤等运至其他地方处理。在我国目前占主流的修复技术是异位修复,但其相对较高的成本、能耗以及清挖、转运、处置中产生二次污染风险,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从2004年至今,我国成功完成了多处土壤修复工作,如北京红狮涂料厂、沈阳冶炼厂、唐山焦化厂、重庆天原化工厂、杭州红星化工厂等,这些案例为我国土壤修复提供了宝贵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北京市宋家庄经济适用房污染场地修复项目是国内首个土壤修复项目工程实践。宋家庄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是原北京化工三厂场地,2005年,北京市国土局及市环保局组织业内著名专家及科研机构对场地土壤进行勘查,摸清了受到重金属和有机物污染的土壤情况并提出处置方案。北京建工环境修复公司承担了土壤修复工作,第一阶段是对场地内重金属污染和有机物污染严重的土壤进行高温焚烧,焚烧剩余固体部分无害化后作为水泥的添加料再次利用。第二阶段是将受有机物污染较轻的黑色土壤送到房山区“生态岛”进行阻隔填埋。填埋坑的四周和底部采取防渗阻隔,随着时间的推移,黑色土壤将会自然降解,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整个项目前后历时三年完成。

上个世纪七八十年展起来的固废拆解业,让浙江台州市路桥区成为国内的“电器废弃物拆解之都”。当地从废旧电器中拆出高额财富,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的巨大伤痛,土壤中的重金属、多氯联苯等有机污染物严重超标。2010年,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工作在路桥启动,有关方面划拨1000万元专项资金,修复12500平方米被污染的土地。但由于污染情况复杂,修复过程几经周折,前后近4年才达到预期指标,每亩修复成本高达50万元……

农村土地防治问题涉及到民众餐桌安全,更为人关注,也更为复杂。中国工程院院士罗锡文曾估算,目前,我国受到污染的耕地已达3亿亩。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与城市土壤污染主要来自企业行为有所不同,农村土壤污染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城市河道流出的污水,村民过量施用的化肥、农药,过量养殖以及矿山开采造成的污染以及小散乱的乡镇企业等。”每修复一亩污染严重的耕地,大约需要花费人民币50万至60万元,修复时间需要10年以上。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卫平认为,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是推动土壤环境管理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范的转变。据介绍,近年来,各地、各级政府和部门已陆续采取多种措施从农业、工业和生活污染多方面入手抓管控。在农业方面,各地积极推进化肥、农药持续减量,推广应用肥药减量增效技术与模式,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体系,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在工业方面,各级政府部门重点实施重金属减排,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和利用处置规范化;生活垃圾治理方面,各地深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探索垃圾分类处置新机制,完成村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等。陈卫平呼吁,下一步还应大力促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所涉及的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实现清洁化转型和污染物减排,尽快改变“边污染,边治理”的管理模式。

土壤污染防治全面加速

2016年5月“土十条”后,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前景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土十条”明确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的土壤污染防治基本思路,提出到2020年,全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2014年4月,湖南省长株潭(长沙、株洲、湘潭)地区的170万亩耕地成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治理的首批试点。三年多来,专家们构建了一整套稻田重金属污染防控、修复技术及管理体系。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锁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土十条”更加强调风险防控,特别是针对农用地提出“对于轻度及中度污染耕地,采用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于重度污染耕地,采用退耕还林还草或种植结构调整。”近年来,我国科技人员重点研发了植物修复、作物阻控、化学调控、农艺调控等控制和修复技术并投入应用。同时借鉴发达国家土壤治理经验,我国土壤修复将从异位修复向原位修复过度。“总之,开展污染场地土壤绿色、可持续修复,维护土地可持续利用将是我国土壤管理未来的发展方向。”林玉锁说。

有了时间表和“军令状”,從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等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都在加速推进防治土壤污染的相关工作。2017年8月,环保部会同财政部、国土部、农业部、卫计委联合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的详查开始密集进行,多个省份围绕耕地保护的农用地修复工作成效显著。

令人可喜的是,中国土壤修复行业小散乱的局面近年来已经有所改观,北京建工修复、永清环保、亿利资源集团等一批行业龙头企业涌现出来,并且走向国际。2009年就开始进入土壤修复领域的永清环保集团是国内为数不多在技术上覆盖土壤修复全业务领域的公司,收购了全球领先的土壤修复企业美国IST公司51%的股权,拥有IST公司创始人詹姆斯·雷辛格、韩国土壤修复专家安洪逸以及国内一流专家罗启仕等一批国际顶尖专家团队,具备了承担国际范围修复项目的实力。30年来因有效治理库布其沙漠赢得世界赞誉的亿利资源集团,也已经从库布其走向内蒙古、新疆、甘肃乃至“一带一路”沿线,从单纯治理荒漠化扩展为土壤修复的“全能选手”。不久前,亿利集团与拥有世界领先的土壤原位修复技术的荷兰弗家园公司签署并购协议,并宣布在荷兰设立亿利欧洲生态创新中心。

土壤污染防治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环保部规划财务司负责人尤艳馨曾表示,去年中央财政安排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65亿元,并启动一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方面,中央财政2017年已安排20亿元支持青海祁连山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试点,该资金主要用于矿山修复治理、土地综合整治与修复、自然植被恢复等。

有资金作保障,还要有法律来规范。经过长久酝酿,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历经半年打磨,2017年12月,草案二审稿提交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监测土壤污染重点地块、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治土壤污染责任等方面作了完善。林玉锁指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意义尤为重大,它将填补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有利于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遏制当前土壤环境恶化的趋势。

拉夫运河事件与超级基金法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例5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实现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土壤污染,是指因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导致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改善土壤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出让收益、排污费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村(居)民保护土壤环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将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三)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四)建立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定期土壤环境质量信息;

(五)批准污染地块的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编制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督查、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土壤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综合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土壤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需要,及时修订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体系,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规范,建立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监测信息。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年至少调查一次,对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每三年至少调查一次,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进入可能造成污染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土壤污染事故隐患;

(三)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

(四)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五)发现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处理和重点排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实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应当约谈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章 土壤污染的预防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和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经济政策,公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土壤环境的生产项目名录以及限期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淘汰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并及时更新和公布;高风险行业名录应当包括有色金属、制革、石油、矿山、煤炭、焦化、化工、医药、铅酸蓄电池和电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名单,对其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处理情况及其用地和周边土壤环境进行监测、监控、监督检查,监测数据实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及周边土壤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结果如实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二十条 实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绩效评价,提升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者消除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建立从源头到末端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控制体系。

排放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后,方可分类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含对土壤环境质量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二十三条 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

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一)优先选择无毒无害的原材料,采用消耗低、排放少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和低残留或者无残留的工业产品;

(二)及时处理生产、贮存过程中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

(三)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有毒有害原材料、产品或者废物;

(四)定期巡查维护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时处理非正常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采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企业应当每年对矿区开展一次辐射环境监测。

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对生活垃圾实行填埋、焚烧的,应当采取耐腐防渗、除尘等无害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土壤。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卫生防护带。卫生防护带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提高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污泥处理处置标准和技术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产生、运输、贮存、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处理处置标准及技术规范,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二十七条 从事放射性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加油、洗染和车船修理、保养、清洗以及化学品贮存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开展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交易、信息交流及回收利用。

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车船、轮胎、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土壤污染的措施,不得采用可能污染土壤环境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土壤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土壤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章 土壤污染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地块的污染情况通报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十五日内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提出控制地块名单和修复地块名单。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需要实施污染控制或者修复的土壤面积、范围、措施、期限和用途建议等内容。

污染地块的控制和修复,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主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土壤污染控制责任人、修复责任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修复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开展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三十四条 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人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修复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卫生等部门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区,采取下列管控措施,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污染扩大:

(一)设立明显标识物;

(二)设置围栏、警戒线等,疏散居民或者限制人员活动;

(三)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限制生产或者停产;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例6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土壤污染问题凸显出来。据有关研究资料统计,中国目前的土壤污染情况日趋严重,不容忽视。具体表现为:

中国全国范围内已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耕地达上亿亩,其中包括重金属污染,污水灌溉引起的耕地污染和因堆存固体废弃物所导致的耕地占用和毁坏。耕地污染主要集中在中国东部的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郊区的蔬菜种植基地、大中型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产地和农业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有毒有害物、农药、抗生素等。

城市土壤污染问题亦不乐观。中国部分大中城市的土壤不同程度地受到重金属(如铅、铜、锌、镉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如石油烃、溶剂、助剂等)的污染。城市工业企业(包括已搬迁或遗弃的工业企业场地)及其周边土壤的污染情况比较普遍。城市的土壤污染已经对城市地下水质量、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形成了极大的威胁。

中国的矿区土壤污染面积也已达数百万公顷,其中,受采矿污染的土壤面积占到五分之二。此外,矿产资源的冶炼和加工所造成的土地破坏和土壤污染同样相当严重。

总之,中国目前的土壤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归纳起来,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土壤污染面积不断增加,且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土壤污染类型呈多样化,既有重金属、农药、抗生素等污染,又有放射性、病原菌等污染类型;

(三)土壤污染负荷加大。由于重金属和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能长期累积,致使中国局部地区的土壤污染负荷不断增大;

(四)不仅部分农用耕地的土壤受到污染,而且,城市和矿山土壤污染问题呈发展之势。

二、土壤污染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

土壤污染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严重影响耕地质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据初步统计估算,中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达千万吨,受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达千万吨,经济损失极大,达数亿元人民币之巨,并且,有些稻谷不能食用。另外,由于长期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以及引污灌溉,使得污染物在土壤中大量残留,致使土壤肥力下降,影响作物生长,造成农作物减产和质量下降。

(二)影响食品安全,威胁人体健康。

耕地污染导致中国农产品品质严重下降,一些城市近郊耕地生产出来的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产品中污染物的含量或者超标,或者接近临界值。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并可能祸及几代人。

(三)影响农产品的出口,降低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近些年来,国际市场对中国出口农产品的品质、质量、卫生、安全等技术要求愈来愈严格,技术壁垒愈来愈高。中国的农产品出口,在正常的情况下,本身就承受着国际市场高要求的巨大压力,而土壤污染,使得中国农业和农产品出口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不可避免地影响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四)威胁国家的生态安全。

严重的土壤污染,不仅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而且,受污染的土壤向周围环境输出或释放的物质和能量,又可引起大气和水污染,致使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生产力下降,加剧土地资源的短缺,进而最终对国家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三、中国政府关注土壤安全

中国目前的土壤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中国政府及中国高层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要求政府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活动。

2006年,中国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动全面展开。其显著标志是,中国政府拨出第一批巨额资金,在全国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以弄清中国当前土壤污染的现状,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其中包括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提出污染土壤的整治或修复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标准作好准备。

为了搞好全国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了专门的“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办公室”,领导和指导全国的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亦成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目前,中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其评价工作正在中国全国范围内展开。

四、中国着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关研究

中国进行土壤污染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对全国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采取相应的应对之策。无疑,立法是其重要对策之一。就在中国全国开展全国性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的同时,中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机构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始着手组织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研究工作。其中,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聘请了部分外国和中国的法学专家(主要是环境法学方面的专家)和土壤科学方面的专家,着手进行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研究。而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亦委托中国高等学校的专门环境法研究机构,同时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研究工作。

目前,研究工作进展顺利。接受委托的中、外专家或研究机构主要研究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土壤污染的总体状况(以现有研究成果为基本资料);

(二)考量中国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况,并对其能力进行评价;

(三)收集、分析和研究国外及国际社会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文件,以期获得某些启发或借鉴;

(四)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分析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基本需求。

至今,中国已经举办了数次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中、小型研讨会,与会的既有中国环境法学界的专家,也有中国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官员。2007年8月,在中国兰州举办了一次大型的“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国际研讨会”,参加会议的学者分别来自中国、日本、澳大利亚、比利时、新加坡等国家。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亚洲开发银行的代表及中国近30所高等学校和专门科研机构的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会议收到学术论文50多篇,15位学者在研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

五、中国学者关于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的基本思考

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现处于前期专家研究阶段,还未正式列入中国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目前,中国正在制定新一轮的国家立法规划。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已建议将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新的立法规划。

中国学者对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问题,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一)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

学者们一致主张中国必须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其主要理由有四:

1.中国土壤污染形势严重,且呈发展之势(参阅本文一、二部分),亟需通过立法予以遏制;

2.中国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不能满足中国现实土壤污染防治的客观需要,具体理由为,一是中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二是中国现行立法中虽然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但散见于数十部法律之中,分散且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明显滞后,不能适合现今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

3.进行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可以提高国人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起人们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视,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

4.为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动提供规则和保障。

(二)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际可行性。

学者们认为,中国进行专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中国已有多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这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极好基础。任何立法都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都是对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规则或经验的总结。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已有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是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不可缺少的条件。

2.中国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前面说过,中国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并非完全空白,而是在现行法律中已有一些规定,只不过这些规定比较分散、不系统、缺乏针对性、不便操作罢了。但它们毕竟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那么,先前立法者在制定这些规定时的思考过程,经验教训,都是现在可以用来作为参考或借鉴的。

3.有可资参考或借鉴的国外或国际社会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的存在。根据我们的研究,国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大概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九十年代后进入活跃期。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荷兰、格鲁吉亚、俄罗斯、韩国、比利时、意大利以及中国的台湾地区均已制定和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作为中国土壤污染立法的重要参考。

4.有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重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从1994年起开始关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本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已经提出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议。中国国务院于2005年12月明确提出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由其主持制定的《“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这些都是中国着手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良好支撑条件。

(三)关于土壤污染立法的具体建议方案

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两种方案选择:其一,修改现行有关法律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并适当增加一些新的内容;其二,制定一部新的专门性法律。中国学者建议采第二种方案。

不采用第一种方案的主要理由为:

1.修改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律,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不具有实际可行性。因为,所涉法律、法规太多,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远水解不了近渴”。

2.仅以适合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为由而提议对中国现行多部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客观上难以得到中国立法机关的支持,不易被列入其立法规划。

3.修改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目前缺失的是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或者主要法律制度,而这一问题是很难通过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的。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只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某些方面的需要,不能满足其全部需要。

4.从立法成本的角度来看,亦不合算。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多,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且耗时太长。

基于上述主要理由,中国的专家、学者们力主中国制定一部新的专门性法律。具体建议为:

关于法的表现形式,建议以“法律”为其法文件形式。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作为中国的一部一般性法律。

关于该部法律的名称,建议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关于该部法律的作用,建议将其定位于中国土壤污染领域里的“基本法”或者“牵头法”,意指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里最重要或最主要的法律。

六、中国学者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具体思路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土壤安全为直接目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保障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本目的,以追求人与土壤的和谐为最终目标,以土壤生态综合管理为基本理念,以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整治相结合为基本出发点,以规范受污染土壤的修复或整治为侧重点,以中国国内现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国际社会、国外有关国家及中国台湾地区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为参考或借鉴,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土壤污染防治具体需要的专门的法律。

(二)该部法律应当是对中国多年在土壤污染防治活动中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办法和其他管理经验或教训的总结。其中,被实践证明成功的政策、措施、办法及有效的经验,将通过制定本法而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活动领域里的基本行为规则。

(三)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由两大部分构成:一为土壤污染的预防;二为已受污染土壤的整治或修复,且以后者为主。不过,少数学者反对这一内容设计,主张主要内容仅规定受污染土壤的整治或修复。至于土壤污染的预防,建议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

(四)该部法律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中国现行法律中已有的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注意与其的衔接、交叉,避免与之相矛盾或冲突。同时,应当将那些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吸收到新制定的法律中来。

(五)该部法律作为中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里的“基本法律”,它规定的应当是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最主要或最基本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土壤污染防治活动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活动中各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防止土壤污染和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整治或修复的原则、基本要求或基本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的处理以及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所应当承担的不良法律后果等。

(六)该部法律在内容结构上,将按拟解决的问题或拟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同类性、相关性作为设章、分节的基础或“标准”。法律责任问题,集中规定,单独设章。

(七)该部法律应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不是一部“宣言式”的法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建议草稿的基本框架

目前的专家建议稿由八章内容构成: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政策宣示、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基本管理制度,即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标准制度、监测制度、调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基金制度、土地休耕制度、土壤污染管制区和控制区制度等。

第三章,土壤污染预防,主要规定土壤污染预防的一般性要求,其中包括预防污泥污染、排污口管理、工业废渣管理、油田开采土壤污染的预防,矿产资源开采土壤污染的预防和预防畜禽、电子废物对土壤的污染等。

第四章,受污染土壤的修复(或整治),主要规定受污染土壤的认定、受污染土壤的修复原则、修复责任的承担、修复主体、修复费用、无明确责任人之污染土壤的修复、修复资质等。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例7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土壤污染问题凸显出来。据有关研究资料统计,中国目前的土壤污染情况日趋严重,不容忽视。具体表现为:

中国全国范围内已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的耕地达上亿亩,其中包括重金属污染,污水灌溉引起的耕地污染和因堆存固体废弃物所导致的耕地占用和毁坏。耕地污染主要集中在中国东部的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郊区的蔬菜种植基地、大中型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产地和农业集约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有毒有害物、农药、抗生素等。

城市土壤污染问题亦不乐观。中国部分大中城市的土壤不同程度地受到重金属(如铅、铜、锌、镉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等)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如石油烃、溶剂、助剂等)的污染。城市工业企业(包括已搬迁或遗弃的工业企业场地)及其周边土壤的污染情况比较普遍。城市的土壤污染已经对城市地下水质量、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形成了极大的威胁。

中国的矿区土壤污染面积也已达数百万公顷,其中,受采矿污染的土壤面积占到五分之二。此外,矿产资源的冶炼和加工所造成的土地破坏和土壤污染同样相当严重。

总之,中国目前的土壤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归纳起来,表现为四个方面:

(一)土壤污染面积不断增加,且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土壤污染类型呈多样化,既有重金属、农药、抗生素等污染,又有放射性、病原菌等污染类型;

(三)土壤污染负荷加大。由于重金属和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能长期累积,致使中国局部地区的土壤污染负荷不断增大;

(四)不仅部分农用耕地的土壤受到污染,而且,城市和矿山土壤污染问题呈发展之势。

二、土壤污染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

土壤污染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严重影响耕地质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据初步统计估算,中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达千万吨,受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达千万吨,经济损失极大,达数亿元人民币之巨,并且,有些稻谷不能食用。另外,由于长期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以及引污灌溉,使得污染物在土壤中大量残留,致使土壤肥力下降,影响作物生长,造成农作物减产和质量下降。

(二)影响食品安全,威胁人体健康。

耕地污染导致中国农产品品质严重下降,一些城市近郊耕地生产出来的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产品中污染物的含量或者超标,或者接近临界值。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在农作物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危害人体健康,并可能祸及几代人。

(三)影响农产品的出口,降低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近些年来,国际市场对中国出口农产品的品质、质量、卫生、安全等技术要求愈来愈严格,技术壁垒愈来愈高。中国的农产品出口,在正常的情况下,本身就承受着国际市场高要求的巨大压力,而土壤污染,使得中国农业和农产品出口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不可避免地影响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四)威胁国家的生态安全。

严重的土壤污染,不仅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而且,受污染的土壤向周围环境输出或释放的物质和能量,又可引起大气和水污染,致使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生产力下降,加剧土地资源的短缺,进而最终对国家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三、中国政府关注土壤安全

中国目前的土壤污染问题,已经引起中国政府及中国高层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中国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明确要求政府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活动。

2006年,中国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动全面展开。其显著标志是,中国政府拨出第一批巨额资金,在全国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以弄清中国当前土壤污染的现状,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其中包括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提出污染土壤的整治或修复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标准作好准备。

为了搞好全国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了专门的“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工作办公室”,领导和指导全国的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中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亦成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目前,中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其评价工作正在中国全国范围内展开。

四、中国着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关研究

中国进行土壤污染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对全国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采取相应的应对之策。无疑,立法是其重要对策之一。就在中国全国开展全国性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的同时,中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机构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始着手组织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研究工作。其中,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聘请了部分外国和中国的法学专家(主要是环境法学方面的专家)和土壤科学方面的专家,着手进行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研究。而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亦委托中国高等学校的专门环境法研究机构,同时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相关研究工作。

目前,研究工作进展顺利。接受委托的中、外专家或研究机构主要研究了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土壤污染的总体状况(以现有研究成果为基本资料);

(二)考量中国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况,并对其能力进行评价;

(三)收集、分析和研究国外及国际社会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文件,以期获得某些启发或借鉴;

(四)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分析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基本需求。

至今,中国已经举办了数次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中、小型研讨会,与会的既有中国环境法学界的专家,也有中国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官员。2007年8月,在中国兰州举办了一次大型的“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国际研讨会”,参加会议的学者分别来自中国、日本、澳大利亚、比利时、新加坡等国家。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亚洲开发银行的代表及中国近30所高等学校和专门科研机构的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会议收到学术论文50多篇,15位学者在研讨会上作了专题发言。

五、中国学者关于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的基本思考

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现处于前期专家研究阶段,还未正式列入中国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目前,中国正在制定新一轮的国家立法规划。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已建议将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新的立法规划。

中国学者对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问题,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一)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

学者们一致主张中国必须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其主要理由有四:

1.中国土壤污染形势严重,且呈发展之势(参阅本文

一、二部分),亟需通过立法予以遏制;

2.中国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不能满足中国现实土壤污染防治的客观需要,具体理由为,一是中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二是中国现行立法中虽然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但散见于数十部法律之中,分散且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明显滞后,不能适合现今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

3.进行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可以提高国人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起人们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视,自觉地遵守和执行法律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4.为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活动提供规则和保障。

(二)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际可行性。

学者们认为,中国进行专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中国已有多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这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极好基础。任何立法都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都是对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规则或经验的总结。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已有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是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不可缺少的条件。

2.中国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前面说过,中国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并非完全空白,而是在现行法律中已有一些规定,只不过这些规定比较分散、不系统、缺乏针对性、不便操作罢了。但它们毕竟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那么,先前立法者在制定这些规定时的思考过程,经验教训,都是现在可以用来作为参考或借鉴的。

3.有可资参考或借鉴的国外或国际社会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文件的存在。根据我们的研究,国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大概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九十年代后进入活跃期。目前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荷兰、格鲁吉亚、俄罗斯、韩国、比利时、意大利以及中国的台湾地区均已制定和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专门性法律或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作为中国土壤污染立法的重要参考。

4.有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重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从1994年起开始关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问题。本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资源委员会已经提出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议。中国国务院于2005年12月明确提出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由其主持制定的《“十一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建设规划》。这些都是中国着手进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良好支撑条件。

(三)关于土壤污染立法的具体建议方案

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两种方案选择:其一,修改现行有关法律中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并适当增加一些新的内容;其二,制定一部新的专门性法律。中国学者建议采第二种方案。

不采用第一种方案的主要理由为:

1.修改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律,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不具有实际可行性。因为,所涉法律、法规太多,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远水解不了近渴”。

2.仅以适合土壤污染防治的需要为由而提议对中国现行多部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客观上难以得到中国立法机关的支持,不易被列入其立法规划。

3.修改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目前缺失的是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或者主要法律制度,而这一问题是很难通过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的。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只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某些方面的需要,不能满足其全部需要。

4.从立法成本的角度来看,亦不合算。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多,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且耗时太长。

基于上述主要理由,中国的专家、学者们力主中国制定一部新的专门性法律。具体建议为:

关于法的表现形式,建议以“法律”为其法文件形式。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作为中国的一部一般性法律。

关于该部法律的名称,建议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关于该部法律的作用,建议将其定位于中国土壤污染领域里的“基本法”或者“牵头法”,意指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里最重要或最主要的法律。

六、中国学者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具体思路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土壤安全为直接目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保障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基本目的,以追求人与土壤的和谐为最终目标,以土壤生态综合管理为基本理念,以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整治相结合为基本出发点,以规范受污染土壤的修复或整治为侧重点,以中国国内现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国际社会、国外有关国家及中国台湾地区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为参考或借鉴,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土壤污染防治具体需要的专门的法律。

(二)该部法律应当是对中国多年在土壤污染防治活动中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办法和其他管理经验或教训的总结。其中,被实践证明成功的政策、措施、办法及有效的经验,将通过制定本法而上升为法律规范,成为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活动领域里的基本行为规则。

(三)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由两大部分构成:一为土壤污染的预防;二为已受污染土壤的整治或修复,且以后者为主。不过,少数学者反对这一内容设计,主张主要内容仅规定受污染土壤的整治或修复。至于土壤污染的预防,建议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

(四)该部法律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中国现行法律中已有的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注意与其的衔接、交叉,避免与之相矛盾或冲突。同时,应当将那些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吸收到新制定的法律中来。

(五)该部法律作为中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里的“基本法律”,它规定的应当是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最主要或最基本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中国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土壤污染防治活动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活动中各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防止土壤污染和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整治或修复的原则、基本要求或基本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活动中所产生的纠纷的处理以及违反土壤污染防治法所应当承担的不良法律后果等。

(六)该部法律在内容结构上,将按拟解决的问题或拟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同类性、相关性作为设章、分节的基础或“标准”。法律责任问题,集中规定,单独设章。

(七)该部法律应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而不是一部“宣言式”的法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专家建议草稿的基本框架

目前的专家建议稿由八章内容构成: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立法目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政策宣示、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第二章,土壤污染防治基本管理制度,即规定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标准制度、监测制度、调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基金制度、土地休耕制度、土壤污染管制区和控制区制度等。

第三章,土壤污染预防,主要规定土壤污染预防的一般性要求,其中包括预防污泥污染、排污口管理、工业废渣管理、油田开采土壤污染的预防,矿产资源开采土壤污染的预防和预防畜禽、电子废物对土壤的污染等。

第四章,受污染土壤的修复(或整治),主要规定受污染土壤的认定、受污染土壤的修复原则、修复责任的承担、修复主体、修复费用、无明确责任人之污染土壤的修复、修复资质等。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例8

关键词:土壤污染  立法防治  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之一,为了缓解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我们必须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在法律方面有所突破,而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导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法可循。这就需要我们建立长期稳定的法律制度,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任何一项立法活动都离不开对其立法的必要性分析,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这是因为法律在调整社会时是会计算成本的,而并非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成本是都是最低的,因此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中,其经济成本是否最低便是其必要性所在。

1.1我国土壤污染问题的现状迫切需要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

我国土壤污染的形势相当严峻,土壤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不仅部分耕地受到污染,一些城市和矿山的土壤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此外土壤污染类型也呈现多样性,既有重金属、农药、抗生素和持久性有毒有机物等污染,又有放射性、病原菌等污染类型。土壤污染负荷也在逐步加大,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能长期累积,致使局部地区土壤污染负荷不断加大。由于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滞后性、不可逆性的特点,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是长期性的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损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因素。土壤污染的现状使得我们不得不采取立法的方式,用法律制度来约束破坏土壤污染的行为予以预防、控制及解决各种污染土壤的问题。

1.2我国现行的法律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而修改有关法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地方一些法规中都有对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涉及,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只涉及到农业、自然保护区及人文遗迹等方面的一些规定,其范围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在所涉及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的规定中,内容比较分散、不系统并缺乏针对性,而且土壤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相对独立的防治措施。如果对这些规定进行修改,要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会出现治标不治本,从成本的角度来看,并不合算,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最经济的。因此,应当及时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专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

2.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可行性

2.1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并非空白,并积累了一些经验

在上面所述已知我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涉及了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分散不系统并缺乏针对性,但是这些规定在现实的实行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就成为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经验。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中我们可以对以往的法律法规中与实际相符的规定保留下来并进行完善。

2.2我国具有多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经验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在积极开展,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工作上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在实践中,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办法及措施来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有的地方还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中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了规范。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两次土壤普查以及近年启动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都成为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践基础和科学依据。

2.3外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借鉴

由于土壤污染问题的严峻形势,很多国家及国际组织都对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进行立法,目前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以及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等国家及国际组织都已制定和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防治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各个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并作出立法和修改的经验都可以成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良好借鉴。

2.4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视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艮好支撑条件

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越来越重视,正积极采取措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起,就不断有代表提出保护农村环境的议案,强烈呼吁加强对农村土壤污染的防治,特别是加强对耕地污染的防治因此,全国人大环资委从1994年起开始关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问题。鉴于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建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在研究本届人大环境与资源立法规划时提出了抓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议。

2.5学术界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关注

学术界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了很大关注,逐步摸索出一整套防治土壤污染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国内学者一方面通过对外国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经验的国家进行研究找出一些有利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对我国的土壤污染现状及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设想,这为制定法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模式

3.1《土壤污染防治法》应以基本法律为表现形式定位于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法律作为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仅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其所调整社会关系具有全面性、重要性。基于土壤污染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土壤污染给人类社会所带来的危害,这就是使得土壤污染防治法必定要以”法律”的形式定位。再者,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中,土壤污染防治法要始终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中的”龙头法”调整土壤污染防治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利于约束那些破坏土壤污染的行为。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例9

关键词:土壤污染  立法防治  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土壤污染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之一,为了缓解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我们必须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在法律方面有所突破,而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导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法可循。这就需要我们建立长期稳定的法律制度,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必要性

任何一项立法活动都离不开对其立法的必要性分析,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这是因为法律在调整社会时是会计算成本的,而并非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成本是都是最低的,因此在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中,其经济成本是否最低便是其必要性所在。

1.1我国土壤污染问题的现状迫切需要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

我国土壤污染的形势相当严峻,土壤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10以上,其中多数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不仅部分耕地受到污染,一些城市和矿山的土壤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此外土壤污染类型也呈现多样性,既有重金属、农药、抗生素和持久性有毒有机物等污染,又有放射性、病原菌等污染类型。土壤污染负荷也在逐步加大,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在土壤中能长期累积,致使局部地区土壤污染负荷不断加大。由于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滞后性、不可逆性的特点,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是长期性的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损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因素。土壤污染的现状使得我们不得不采取立法的方式,用法律制度来约束破坏土壤污染的行为予以预防、控制及解决各种污染土壤的问题。

1.2我国现行的法律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而修改有关法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地方一些法规中都有对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涉及,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只涉及到农业、自然保护区及人文遗迹等方面的一些规定,其范围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在所涉及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的规定中,内容比较分散、不系统并缺乏针对性,而且土壤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采取相对独立的防治措施。如果对这些规定进行修改,要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且会出现治标不治本,从成本的角度来看,并不合算,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是最经济的。因此,应当及时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专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

2.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可行性

2.1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并非空白,并积累了一些经验

在上面所述已知我国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已涉及了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分散不系统并缺乏针对性,但是这些规定在现实的实行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就成为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经验。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中我们可以对以往的法律法规中与实际相符的规定保留下来并进行完善。

2.2我国具有多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经验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在积极开展,在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工作上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在实践中,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办法及措施来解决土壤污染问题,有的地方还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中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了规范。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两次土壤普查以及近年启动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都成为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实践基础和科学依据。

2.3外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借鉴

由于土壤污染问题的严峻形势,很多国家及国际组织都对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进行立法,目前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以及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等国家及国际组织都已制定和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防治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各个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并作出立法和修改的经验都可以成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良好借鉴。

2.4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视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艮好支撑条件

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越来越重视,正积极采取措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起,就不断有代表提出保护农村环境的议案,强烈呼吁加强对农村土壤污染的防治,特别是加强对耕地污染的防治因此,全国人大环资委从1994年起开始关注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问题。鉴于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建议,全国人大环资委在研究本届人大环境与资源立法规划时提出了抓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建议。

2.5学术界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关注

学术界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了很大关注,逐步摸索出一整套防治土壤污染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国内学者一方面通过对外国具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经验的国家进行研究找出一些有利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对我国的土壤污染现状及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设想,这为制定法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模式

3.1《土壤污染防治法》应以基本法律为表现形式定位于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法律作为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其地位和法律效力仅低于宪法,高于其他法,其所调整社会关系具有全面性、重要性。基于土壤污染工作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土壤污染给人类社会所带来的危害,这就是使得土壤污染防治法必定要以”法律”的形式定位。再者,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中,土壤污染防治法要始终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中的”龙头法”调整土壤污染防治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利于约束那些破坏土壤污染的行为。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例10

关键词 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国际经验

有土斯有民,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开发、利用、保护好土壤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根据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的数据,全国16%的土壤环境超标,其中,一些地方土壤污染严重,工矿业废弃地和农业耕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重点区域八大类土地(重污染企业用地、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地、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和干线公路两侧)均有相当程度的污染,“毒土”“毒地”等事件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威胁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我国土壤环境污染预防、控制和修复,意义重大、刻不容缓。本文旨在分析国内土壤污染成因,借鉴国际经验,探求国内土壤污染防治途径。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快速增长,我国土壤环境也迅速恶化,污染呈现多源、复合、量大、面广、持久、毒害六大特征,表现出由点到片,由城到乡,由单一到复合等发展态势。造成我国土壤环境恶化的原因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资源禀赋低。我国土地资源具有绝对数量多、相对数量少且质量不高、环境压力大等特点。人均耕地面积仅为世界水平的43%,我国以世界上7%的耕地养活20%的人口。除东北平原、华北平原和长江、珠江中下游平原与汉江平原、成都平原外,耕地质量不高,无法耕种的中度、重度污染耕地有5000万亩,全国集中连片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区,后备资源开发存在生态难题。

二是土地污染源多面广量大。土壤是各类污染物的最终归属。我国30多年粗放的发展模式,使土地成为了一个“大垃圾箱”。工业“三废”排放,使污染物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并积累于土壤。全国有11. 23万座矿山,1.2万座尾矿库,每年60万吨石油跑冒滴漏,固体废物堆放占地面积达200多万亩,有害废水污灌污染耕地3250多万亩,有害废气随雨水沉降到土壤中。农业生产存在“农药、化肥依赖症”,化肥产量和使用量占世界1/3以上,非降解农膜残留量达12万吨. “白色污染”严重,导致土质下降,危害人体健康。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尚无针对土壤污染的专门法。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虽对土壤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仍缺乏细则。虽然不少地方专门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但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法律体系,约束力和系统性不够。

四是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不完善。我国有60类共3246种土壤,不同地区土壤有机质含量、年平均降雨量、地下水埋深等影响基准推导的重要参数具有较大的变异性。截至目前,我国已及正在修订的土壤质量标准有60多个,在数量上比较少,管理也不明晰,分属于10多个不同部门。此外,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于1995年实施,2009年开始修订,至今仍在修订过程中,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标准等级全国采用统一的标准值,没有区分土壤背景值的差异。此外,标准主要针对的是环境质量,从人体健康和生态风险的角度考虑不够;主要针对农业用地,对工业、商业和居住用地考虑不够。

五是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不足。我国土壤环境监测工作起步晚,技术落后,尚未形成全面的监测体系,部分地方能力有限,难以精准掌握各地区土壤污染的状况。

六是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薄弱。由于污染土壤面积大,污染程度深浅不一,自然条件复杂多变,对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要求极高。国内市场上现有的修复技术往往手段单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复成本非常高,修复设备与药剂大部分仍依赖进口。

七是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缺口大。国外的绿地建设中,土壤费占总投入的50%。我国“十二五”环境规划中仅有300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用于修复污染土壤,且主要是对城市投入,对农业生态环保投入不足,远远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需求。

八是土壤管理体制不顺。我国长期以来多部门分散治土,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造成权利义务失衡和权力横向分割的弊端。虽然2013年1月国务院出台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中提出: “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但仅靠部际协调机制难以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常常会因部门利益影响工作效率。

九是土壤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土壤污染更具隐蔽性、滞后性和难可逆性,是一种“看不见的污染”,公众土壤污染防治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往往将土地利用的功利性和经济性摆在第一位,忽略土地本身的生命支撑价值、生态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历史价值。大部分农村居民对环境污染表现淡漠,也缺乏依法维权意识,只要环境污染没有直接影响到自身的生产生活,大多采取漠视的态度,增加了土壤环境保护的成本。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

建立综合防治的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将土壤作为一个独立的环境要素来进行立法保护,形成了从基本法到综合性法律再到专项立法的三层法律体系,用以调整和规范各类生产、生活活动。

美国从危险废物管理着手开展立法,颁布《土壤保护法》《资源保护回收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超级基金法”)和《小企业责任免除和棕地复兴法案》(“棕色地块法”)等法律法规,在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区、农田保护、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污染场地修复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加强对水、化学品等污染的控制和立法。德国制定《联邦土壤保护法》《区域规划法案》《建设条例》等,对土壤污染清除和修复、土地开发、限制绿色地带开发作出规定。日本通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对策法》为农用地以及“城市型”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了专门法律保障,而《大气污染防治法》《二?英类物质特别对策法》《水质污浊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审查规制法》《肥料取缔法》《矿山保安法》等法则从不同途径为土壤切断了污染源。法国虽没有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工业法、废物法和民法,规定土壤污染者的相关责任,达到土壤污染防治目的。

强化土壤污染风险预防

发达国家将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贯穿土壤环境管理全过程,指导污染土壤的环境调查与监测,确定土壤污染风险是否可以接受、是否值得关注。英国认为预防土壤风险与修复污染土壤同等重要,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风险评估导则,率先提出污染地块可持续修复管理框架。德国一方面重点排查了全国有污染嫌疑的土壤并进行了风险评估,另一方面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了重点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当前发达国家普遍基于风险评估,划分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并制定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美国颁布旨在保护生态受体安全的《土壤生态筛选导则》以及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筛选导则》,此外还制定污染土壤初始修复目标值,许多州据此制订各自的土壤质量标准。英国在考虑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原则制定土壤指标值。加拿大则以其保护生态土壤质量指导值和保护人体健康土壤质量指导值两者中的最低值作为最终土壤质量指导值。荷兰在《荷兰土壤质量法令》中设立了土壤修复的目标值、干预值及部分污染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指示值。日本在制订土壤环境标准时,特别设立浸出液标准。

全面准确开展土壤监测

西方国家普遍深入开展土壤调查,尤其是利用高光谱遥感与无线传感器网络等新技术进行土壤监测与评价,摸清底数,为开展土壤保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欧盟实施土壤环境评价监测项目,设计欧盟范围内可比的监测标准和指标体系,建立评价土壤现状的资料参考中心,对部级土壤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统一管理。德国根据土地用途对全国土壤实施监测,了解土壤特性变化,以评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共设立监测点800多个,并建立污染土壤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法国建立污染土地的数据库,信息包含现存的污染地和已被修复的污染地。美国相关部门向用户免费提供很多土壤基础信息,例如分辨率低于30米的遥感资料,从而为新技术的应用创造有利条件。

分类治理的防治措施

根据土壤的不同功能,西方国家坚持区别对待,积极推动土壤污染分类整治和管理。美国防治土壤污染关注范围从农业用地逐渐扩大到工业用地,通过一系列法律及修正案对“棕色地块”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危害分级系统,根据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和土壤4种污染迁移途径来评估场地的污染状况,有针对性地治理。德国通过一套颜色指标体系明确土壤治理要求,分别用绿线、黄线和红线表示应采取预防恶化、发出警告或必须清理的措施。日本和韩国在土壤污染调查、整治责任承担、费用负担、管制方式等具体制度中,对“农业型”土壤污染和“城镇工矿型”土壤污染区别对待。俄罗斯在《关于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品法》中针对农业生产施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剂的控制与监督管理做出详细规定。

采用先进的治理技术

国外土壤修复主要采用两大方法(原位及异位)和五类技术(工程措施、物理修复、化学/物化修复、农业生态修复和生物修复)。1982-2005年,美国超级基金一共进行了997个土壤修复项目,采用异位修复的项目约占53%,固化/稳定化及焚烧占异位修复项目的69%,土壤蒸汽抽提占原位修复项目的53%。欧洲各国因工业历史和污染类型不同,污染场地特征不同,土壤修复技术也存在明显差异,整体上采用原位及异位修复技术的比例相当。目前,绿色修复技术既可降低修复行动的环境足迹及经济上的负面影响,又使修复行为的净环境收益最大化,越来越受到重视。

“污染者付费”基础上的市场运作

在政府提供专项治理资金的同时,激励社会资本加大土壤治理投入。美国通过征收专业税,建立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的土壤修复“超级基金”,由其兜底全国范围内污染场地的修复。英国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实行等级责任制:最初向土地排污的企业、个人或知情并容许排污发生的人为第一级;当前土地所有者、业主为第二级;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由第一级承担,但无法找出原始污染者时由第二级承担。日本采用“原因者负担”和“受益者分担”双原则并设立专项基金治理污染土地。具体方式是:先对污染土地展开调查并制定治理方案,然后对该土地进行收购和治理,在治理完成后将土地卖给企业,最后按基金出资比例对获利的5%进行分配。对于无主土地的治理,德国采取政府先垫钱修复,后调查确定最终谁付费的治理方式;而对历史遗留的污染场地治理,政府给予补贴。

综合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议

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土壤环境保护、可持续管理和修复的成本可以发现,三项成本的基本比例为1:10:100。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必须重视预防,并坚持防、控、治一体化,分类施策、分区防控,走市场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路子。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合机制

土壤污染情况复杂,涉及部门多,治理和协调难度大,需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中央部门的责任及中央相关部门的职责。环保部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牵头部门,应加强综合协调,完善法规标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与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成立“国家耕地面源和农村污染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可由农业部承担;与工信部、住建部、国土资源部等成立“国家城镇和工业用地污染防治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可由住建部、环保部共同承担。协调跨区域水土协同治理,统筹土壤、重金属和化学品、固废、危废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尽快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加快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修订、完善与土壤污染相关的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关于土壤保护的内容,形成科学、合理、系统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严格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理处置活动,严控农药、化肥、农膜的乱用滥用问题,加大对造成污染后果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源头控制

坚持绿色化发展,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严格项目准人,关闭、淘汰和搬迁小冶炼、小化工等企业。健全排污许可制度,改造环保设施,严格控制排污量和浓度。打击非法采矿,促进矿山集约化开采和废水、废渣集中排放和处理。划定生态红线,严格监管农田和重要农产品基地,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加强对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以及农膜的环境管理,提高农业补贴标准。实行保护性耕作和轮休耕作制度。完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土壤环保考核指标。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制,明确地方党委及其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

加强土壤监测

联合多部门共同建立长效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机制,开放监测市场。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监测,建立全国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库系统,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可靠数据。

实施分类防治

对工业、农业和住宅用地分类施策;划定优先保护区域进行分区防控;按照受污染程度开展分级防治。启动“土壤环境保护工程”,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完善“以奖促治”“以奖促保”政策。建立土壤修复技术默认清单制度。

加强科技支撑

搭建土壤环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注重引进、吸收、消化适用于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搭建土壤污染治理与资源可持续利用技术平台,自主研发关键技术、设备。

健全资金投入机制

借鉴重庆污染土壤治理模式,加快以土地经营、批租为支撑的财税、金融模式改革。继续探索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污染责任险等经济措施。对严重污染的耕地,要调整种植结构,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进行生态补偿;定点收购被污染粮食并补偿费用。建立相关的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基金。对积极开展土壤污染保护和治理的地区,加大资金奖励支持力度。发展土壤修复相关产业,鼓励民间资本注入,开展PPP模式,推进第三方监测、治理。

加强土壤保护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公众土壤环境安全意识和土壤环境保护参与意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课堂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并为一线生产者提供专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