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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安全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2-12 20:12:30

转基因食品安全论文

转基因食品安全论文例1

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技术

DNA在提取的时候会产生的应抑制因子、产品深加工时破坏了核酸等因素会使PCR结果呈假阴性;作物受到病毒感染、实验室污染等因素会造成PCR结果呈假阳性[16-18]。所以,定性PCR只能初步检测转基因食品。为了解决PCR存在的问题,消除检测干扰,在试验中引入内部对照反应,从而可以半定量地检测样品[19]。(1)竞争定量PCR:其主要的过程是将一种人工构建的相互间竞争模板,使这种模板能够具有一致的待检测基因所具有的动力学特点,能够在同一反应体系中同引物和底物相竞争,之后进行电泳检测。将结果制成标准曲线,计算待测基因的含量。该方法容易产生误差,比较难使用[20]。(2)实时荧光定量PCR:该技术是普通PCR的升级,主要思想就是把一个标记了2个荧光基团的探针加入到反应体系中,根据探针上的荧光信号实时监测整个PCR进程,然后将结果制成标准曲线,计算未知模板的含量[21]。实时定量PCR检测的灵敏度很高,它的最小检测量为2pgDNA/g样品。检测要求低、范围广,可以检测一些已经加工,或者还未进行加工以及混合样品。实时荧光PCR检测技术能对PCR反应进行有效地实时的监测。在实时荧光PCR技术中加入闭管分析,不需要加入PCR后处理过程,能使核酸的交叉污染有效的降低甚至消除。此方法的挑战就是定量标准物的滞后发展。(3)多重PCR:在同一反应体系中的多个靶点能同时进行PCR检测,试验结果可靠,操作简单快速,降低了检测的成本。多重PCR法的应用前景很广阔。(4)Southern和Northern杂交:用限制性核酸内切酶对与特异性探针结合的基因组片断内或其周围序列进行酶切,研究基因内部的序列。该技术检测结果准确可靠,但要求样品的纯度高,检测费用也较高。Southem杂交的检测对象是DNA,而Northern杂交是RNA。基因芯片又叫DNA芯片或DNA微阵列[22]。是美国的Affymetrix公司开发的,世界上第一块商品化的基因芯片在1996年问世。基因芯片技术是目前转基因食品检测的前沿技术,是一种高度集成化的反向杂交技术。将探针分子固定在载体上,用PCR、末端标记等方法对待测基因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因与固定了的探针杂交。借助放射自显影或者激光共聚焦显微镜或CCD相机检测并读出各个不同斑点信号的强度,将所获得的杂交信号用相应的软件处理,得到被检样品的遗传信息。该方法可实现样品大量序列的检测和分析,同时完成样品的定性定量。将抗原和抗体反应的特异性结合酶对底物的高效催化这两者有机的结合,完成ELISA的检测。酶作用于底物后,颜色会发生变化,抗原结合抗体时,可以通过比色过程或者根据荧光反应来测定。通过颜色的变化来判断样品中含有抗原的的数量。ELISA检测可以同时完成样品的定性和定量检测。该方法选择性和灵敏度较高,但复杂基质对它的准确度有干扰,外源蛋白质含量低或被热处理变性,该方法的检测能力就会下降[23]。3.2.2Western杂交Western杂交又称蛋白质印迹法,是将抗体的特异性、蛋白质电泳的分离能力、显色酶反应的灵敏性结合在一起的蛋白质检测方法,可用于检测复杂混合物异蛋白质的含量。用于检测特异性目的蛋白质,检测灵敏度可达1~5ng,还可用于检测不可溶性蛋白质。其检测的关键是抗体的制备[24]。

中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改善措施

转基因食品安全论文例2

摘要: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对转基因食品多重危害属性(实然性危害、可能性危害、精神性危害)的监管要求,而具有社会权力和风险社会理论依据的社会监管,对解决传统监管在权力垄断、手段有限、范围局囿、目标单一的问题上意义重大。然而,社会监管受科技和法律因素的制约难以有效实现。提高转基因食品的研发技术和认知水平、增强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对社会权力的保障性能够较好地解决社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 :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安全;社会监管;社会权力;风险社会

中图分类号:DF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2-0042-07

收稿日期:2014 -10 -20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4年12月29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对策研究》

( CLS2013C80)作者简介:王扬(1987-),女,吉林松原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学、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刘晓莉(1963 -),女,内蒙古通辽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学、当代中国法制建设。

面对转基因食品所带来的社会风险,除了要提高转基因技术水平外,还需要对其有效地监督管理。与传统以政府为主体、以行政措施为手段、以生产销售为对象、以人体健康为目标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同,社会监管是指政府组织、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法律或社会规范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的限制和制约‘¨。社会监管最大的特点在于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的广泛性。鉴于此,本文拟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社会监管的困境和解决对策予以研究,以期裨益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社会监管的理论梳理

(一)社会权力理论的体现

社会权力是指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和独立的经济、社会地位而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支配力,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民间社会权力。其中,社会主体主要是指与政府相对应的人民群众(公民、社会公众、各阶层社会利益群体)和各种社会组织①。社会权力理论不仅揭示了社会权力的客观存在,而且还回应了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的现实要求。更重要的是,其论证的社会权力所具有的自主性及其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性,为解决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监管集权问题提供了可能性,即为实现转基因食品安全社会监管提供了理论支撑。

首先,社会监管符合社会权力对监管权力社会化的要求。与其他国家以政府为主导、兼顾其他社会主体的多元性监管模式不同,受历史因素和制度惯性的影响,我国现有的监管模式存在行政监管集权的重大问题。这种一味偏重行政机关主体地位、强调行政手段监管作用的监管模式,必然会因转基因食品种类和功能的快速增加而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过载。面对不断涌现的科技风险,政府的监管能力已经难以应对风险社会的防御需求。与此同时,科技的发展不断地催生了新的利益群体,利益群体多元化的格局也逐步形成,充分参与国家管理、监控国家权力的的愿望也日趋强烈。面对行政监管在转基因等诸多问题上所表现出的乏力,社会各界要求参与监管的呼声日益高涨,监管权力走向多元化和社会化的道路已成为一种必然。同样,社会权力作为相对于国家权力、私人权力而言的一种集合性权力类型。其提出的意义在于突破传统内部分权的权力制约方式、调和权力分配不均的集权问题、整合行使分散的权利内容,从权力制衡的高度,使社会主体真正发挥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和支配力,这与社会监管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不谋而合。

其次,社会监管符合社会权力对监管主体多元性的要求。社会监管不仅与社会权力理论所追求的权力制约和权力保障目标相一致,而且在主体范围上更加广泛。从社会监管的定义可知,社会监管主体包含了社会权力主体和政府组织两大部分,这就为非政府组织监管主体的权力依据提供了理论支持。社会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必然要求与之相对应的监管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点,所以长期以来强调以政府为主体、以行政措施为手段的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新的监管要求。单一的行政监管主体不仅效果有限且容易出现权力寻租,更重要的是导致了监管权力的过分集中和监管责任的过载问题。社会监管不仅凸显了监管主体的多样性,而且也表明了监管权力和责任的多方性。面临转基因食品复杂的安全性问题,监管主体的多元化能够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自身优势,减少监管活动的专业性壁垒。此外,监管主体的多元化意味着责任的明确和细化,能够通过责任分配的方式,降低社会风险。与传统的监管模式相比,社会监管还有助于增强社会管理和决策的科学性,从而提高风险社会的防御能力。

(二)风险社会理论的体现

“风险社会理论指出:随着科学技术与现代化的高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开始由以财富分配为主题的阶级社会向以风险分配为主题的风险社会转化,并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结构和政治上的变迁,包括个体化进程、对科学技术和政治体制的反思等等。”风险社会理论不仅对目前人类所处的社会状态进行了准确的描述与分析,而且也得以使传统的理论学说开始重新审视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开启了新的研究视角,同时也为社会监管活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

首先,社会监管符合风险社会对监管手段多样性的要求。依据风险社会理论可知,风险的普遍存在是现代社会的突出特点。一方面,受科技因素的影响,“食品安全问题发展到今天,已经远远超出传统的食品卫生或食品污染的范围,其已成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整个食物链的管理与保护问题。”另一方面,受科技风险的影响,现代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集卫生、健康、环境、技术、伦理、人权等多重风险于一身的社会问题。转基因食品所具有的科技属性,使其出现了传统食品所不具有的危害属性。与显露的食品安全危害相比,“转基因食品具有科学尚无定论和不确定性的危害、在价值评判上存在模糊性或争议性的危害。”这无疑为原本繁重的食品安全监管活动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由于其多重的食品危害属性超出了传统食品安全的可预测范围,因而导致了监测机构难以对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准确决策的现状。此外,对于转基因食品危害属性可能造成的社会风险而言,有限的监管手段必然难以满足风险防范的要求。而社会监管所具有的行政、技术、法律、道德、社会评价等手段无疑能够充分满足这一要求。

其次,社会监管符合风险社会对监管范围广泛性的要求。传统的监管学说是以政府为主体、以生产经营者(微观经济主体)为对象的理论构建,这一理论特点对立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例如,《食品安全法》和已废止的《食品卫生法》①都只强调了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而对其他上下游的行为类型没有予以规定,这就导致基于生产经营活动范围而进行的传统监管存在缺失。作为“实验室再生品”的转基因食品,有着不同于传统食品的产出流程,尤其是在实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事实证明,监管范围局限不仅难以有效防范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犯罪。例如,2012年,美国某科研机构利用中国儿童做转基因大米人体实验的行为被披露后,随即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经认定,实验方违反了学术伦理和管理规范:实验方案没有及时交由伦理委员会审核,对参与实验的儿童和家长没有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虽然实验没有不良反应报告,但却暴露出实验监管的重大问题。相比西方国家对转基因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管范围,我国尚未形成基于产出流程而建立的全方位监管体系,社会监管势在必行。

二、实现转基因食品安全社会监管的阻碍因素

社会监管概念的提出,虽然在理论上很好地解决了目前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所存在的问题,但要想真正实现社会监管所追求的现实效果,就必须正视阻碍社会监管实现的不利因素、解决制约社会监管实现的主要问题,否则社会监管也只能停留在理论构建的层面最终难以实现。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项社会性活动,其影响因素众多。就影响程度而言,科技和法律的双重制约无疑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两个重点。

(一)科技性制约因素

首先,转基因技术可能存在负面风险。简单来说,转基因就是一种通过改变受体基因构成的现代生物技术。转基因技术既能够实现生物体自身基因的改变,也能够通过外源基因的插入来改变受体基因。就自体基因的改变来讲,可以将只在部分器官表达的基因在更多的部位得以表达。例如,通过转基因技术可促进家畜生长素的生成,使个体变得更大,从而满足人们对产肉量的需求。外源基因的插入更是突破了物种间的天然屏障,使不同物种的性状在同一受体上得以表现。例如,“将蜘蛛基因插入山羊基因中,山羊奶中就能含有蜘蛛网蛋白质。将水母基因插入猪体内,猪鼻子就能在暗处发光发亮。将北极鱼基因插入西红柿和草莓体内,就能抵抗冰霜。将人类基因插入玉米中,就能产生杀精剂。”转基因技术的应用为解决各种食品问题带来了曙光,但科学技术作为人类的阶段性认识成果,难免存在不可预见的缺陷,还需要不断地探索和修正。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科学家们虽然已经掌握了基因工程的核心技术,但限于认识程度,对于该技术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尚未彻底明确和证实。就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问题.国内外社会各界仍存在较大争议。研究发现,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相比,具有独特的DNA(脱氧核糖核酸)、RNA(核糖核酸)、蛋白质和代谢产物等成分,而含有这些衍生成分的转基因食品(粮食作物)可能出现营养成分降低、过敏反应、毒素增加、基因突变等负面影响。

其次,转基因食品风险监测存在技术限制。检验检测既是转基因食品安全社会监管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手段。以我国为例,通过进出口检验检疫机构的严格检测,“截至2013年底,我国已将54.5万吨含有未经我国农业部安全批准的转基因玉米退回美方”,有力地保障了我国进口粮食的安全性。近年来,我国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包含转基因成分检测、环境安全检测、食用安全检测在内的80多项检测标准,但在检验检测机构设置和检验检测水平上,仍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我国的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数量有限、分布不均的严重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的30多家检验机构却集中在20个省份,这就为转基因食品的检测工作带来了不便。不仅如此,我国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2000年以后才逐步发展起来,远滞后于转基因食品的研发活动,现有的检验检测方法也存在测试对象特定化和检测手段有限性的问题。例如,目前比较成熟的检测方法主要有基于蛋白质水平的ELISA方法和基于NDA水平的PRC方法。就ELISA方法而言,一方面,由于食品的复杂成分会干扰检测效果。另一方面,受食品加工过程等因素的影响,会破坏转基因食品中的蛋白质抗原性,从而降低了检测结果的灵敏度。而具有较高灵敏度的PCR检测方法,对实验室布局和检测人员水平要求非常严格,否则极易造成污染而导致错误的检验结果。与此同时,科学家们越来越多地研究采用同源或近缘物种的优势基因,去转化研制新的转基因作物,这就给转基因食品的检测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二)法律性制约因素

首先,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缺乏对食品危害属性的体认。法律对转基因食品危害属性的认知程度与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的水平息息相关。由于我国没有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专门立法,目前只能参照《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可知,食品安全指的是食品对人体健康和营养需求的实际作用性。同样,其他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也都只体现了转基因食品的实然性危害属性。例如,根据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规定,“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最主要的内容包括:转基因食品外源基因表达产物的营养学评价;毒理学评价,如免疫毒性、神经毒性、致癌性、繁殖毒性以及是否有过敏源等;外源基因水平转移而引发的不良后果,如标记基因转移引起的胃肠道有害微生物对药物的抗性等;未预料的基因多效性所引发的不良后果,如外源基因插入位点及插入基因产物引发的下游基因转录效应而导致的食品新成分的出现,或已有成分含量减少乃至消失等。”而实际上,转基因食品则具有前文所述的多种危害属性,即可以概括为实然性危害、可能性危害、精神性危害。显然,现有的立法规定对转基因食品的危害属性存在认识局限。需要指出的是,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对食品安全立法和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都具有重大作用。因此,应当提高对转基因食品危害属性的认识水平,周延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

其次,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缺少对社会权力保障的体现。社会权力是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的产物,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归宿。社会监管作为行使社会权力的活动,其不仅符合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的要求,而且还能起到外部权力制衡和监督的作用。但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监管权力并不均衡。从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的监管模式偏重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强调行政手段的监管作用。与其他国家所倡导的多元性监管模式相比,我国的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存在监管集权的弊端。不仅如此,其它监管主体在法律地位、监管程序、监管效力上都缺少法律规定,甚至有些主体本身还是被监管的对象,因而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起到外部权力制约的作用。此外,公众参与作为社会权力的实现形式并没有通过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予以体现,致使现有的监管活动存在公众参与制度缺位的问题。以社会评价为例,当前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社会评价机制还是政府主导的专家评价机制,这种缺乏公众参与的评价机制不利于风险决策的合理性和民主性,而且还不利于对社会权力的有效保障。美国学者达尔曾指出,一个多元的社会意味着权力的多元性、利益的多元性和意见的多元性。正是由于缺乏公众参与的利益表达与合理质疑,使得一些转基因食品安全政策难以被认可和推行。

三、实现转基因食品安全社会监管的有效对策

(一)科技性制约因素的消解对策

首先,提升转基因食品研发的科学技术水平。受认识水平的制约转基因技术虽然可能存在缺陷,但是作为影响未来全球经济的第三大科技,转基因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势在必行。作为重要的现代科技成果,转基因食品在解决粮食供给、提高营养价值、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表现出的卓越性能毋庸置疑。同时,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产品,也已成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确保生态环境安全、赢得高科技资本的现实选择。为了维护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很多国家纷纷投入到转基因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活动中来。我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转基因技术的研发活动。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具有转基因作物独立研发能力的国家之一。但不容乐观的是,我国的生物技术综合研发能力不强,科技优势也并不明显。“袁隆平院士曾明确表示,如果不加快发展农业生物技术,杂交水稻的优势将会在5 -10年内丧失。”面对我国巨大的食品供给压力、产业发展限制、环境污染威胁等现状,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通过了指导“三农”工作的第7个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抓紧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的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的发展任务。提升转基因食品的研发水平更是时不我待。

其次,提高转基因食品常识的社会认知水平。与传统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与科学技术的联系更加紧’密。这也正是人们难以根据以往生活经验,判断转基因食品安全与否的原因所在。由于缺乏官方的信息渠道,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报道长期以来被非官方的舆论所主导。作为关系到人体健康的食用品,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报道无不触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吃转基因食品会三代绝育”、“转基因食品能致癌致残”、“转基因食品是西方帝国主义灭华的阴谋”……各种令人不安的消息不绝于耳。有些别有用心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往往利用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知识的不了解,将转基因食品妖魔化,进而达到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的目的。甚至有些研发机构和专家学者为了不法私利,利用公众对其专业性的信赖和权威性的依赖,公然违背学术伦理道德、散布虚假信息。因此,只有提高转基因食品常识的社会认知水平,才能增强公众辨别是非的能力、摆脱官方机构疲于辟谣的局面、减少公众无谓的恐慌,从而使谰言不攻自破。同时,面对转基因食品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也只有通过提高认识水平才能使知情权具有实际意义、使公众理性有效地参与重大决策,从而提高社会的抗风险能力。

转基因食品安全论文例3

转基因技术作为继工业革命、计算机与电力革命、信息技术革命之后的第四次科技革命,自20世纪70年代诞生以来,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带给了我们巨大的震撼,其研究成果也逐渐步入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领域,食品的概念也由原先的农业食品、工业食品发展到现在的转基因食品,随之也引发了各国际组织、各级政法、民众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及其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广泛关注与争论,各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应法律法规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为此本文将在简述转基因食品概念的基础上,详细探讨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和常用的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和手段。

1 转基因食品的概述

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由转基因技术获得的含有外源基因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衍生物生产的产品,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就已经开始了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并于1983年诞生了全球第一个转基因农作物—马铃薯,目前全世界的转基因植物田间实验涉及6000多种,已经商品化大面积种植的转基因作物种类有棉花、油菜、玉米、大豆等,小面积种植的有木瓜、西葫芦、甜椒、马铃薯、西红柿等,总种植面积也已达到7560km2[1]。

2 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

目前,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担忧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由于新基因的加入,转基因食品是否无意中对消费者造成安全威胁; (2)由于新基因的加入,转基因作物的生存竞争性是否会对自然界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3)由于新基因的加入,转基因作物中的新基因能否给食物链其它环节造成无意的不良后果。其中人们最关心的是转基因食品是否食用安全,是否会影响人们的健康。

支持转基因食品的观点:美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3年提出了实质等同原则,并依据此原则对转基因食品中存在的毒素性物质、营养要素、过敏源等问题进行了相应讨论,得出由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食品其本身的安全性并不比传统食品低。另外,我国学者邱仁宗也在其著作中写道:“转基因食品从产生到今天,还没有发现能够精确证明其有害的任何证据,实践是最好的论证”[2]。

反对转基因食品的观点:纽约城市大学生物学家Commoner认为,转基因食品就像一次巨大而不受控制的实验,其结果存在不可预见性;康奈尔大学昆虫学家Losey发表文章称转基因农作物可能对非目标生物产生危害;英格兰学者Pusztail在其文章中称道转基因食品对环境和健康存在潜在危害;我国那中元教授和侯美婉教授也认为转基因技术本身并不完善,转基因食品还是存在一定风险[3]。

3 目前常用的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和手段

随着转基因食品的商品化以及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的加剧,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体系,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作为该安全评价体系的第一步,对转基因食品的准确检测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按照原理可以分为针对外源蛋白质和针对外源DNA的两种鉴定方法。

3.1 外源蛋白质的测定

外源蛋白质的测定主要是采用免疫学检测法从蛋白质水平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检测,免疫学检测法是通过抗原抗体特异反应来检测具有抗原性蛋白质类表达产物的存在,常用的检测方法有试纸条法、Western杂交法以及酶联免疫吸附法。

试纸条法:将特异的抗体交联到有颜色的物质上及试纸条上,待特异抗原与纸上抗体相结合后,再和带有颜色的抗体进行反应,形成带有颜色的三明治机构,若不存在抗原的话就没有颜色。该方法是在最近15年才发展起来的,操作简单[4]。

Western杂交法:将印迹、蛋白质电泳、免疫测定融为一体的检测方法,关键技术在于抗体的制备,该方法具有很高的灵敏度,可以从植物细胞总蛋白中检测出50ng的特异蛋白。

酶联免疫吸附法:检测原理及过程与Western杂交法类似,采用酶标记,建立固-液抗原抗体反应体系,采用酶反应来检测抗原抗体的结合。

3.2 外源DNA的测定

外源DNA的测定主要通过对转入的外源基因进行PCR(聚合酶链反应技术)扩增,然后进行荧光或者紫外检测。PCR技术作为一种能在体外由引物介导的DNA聚合酶催化的聚合反应,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目标序列的大量复制,常用的检测方法有定性PCR和定量PCR。

定性PCR:转基因食品重组DNA的基本结构包括标记基因、启动子、终止子、目的基因,可先用转基因食品最常用的转录启动子CaMV35S、抗生素抗性基因、转录终止子NOS设计引物进行PCR反应,最后针对检测成果为阳性者再检测。

定量PCR:PCR反应具有高度敏感性和特异性,对实验技术的要求较高,定量PCR的原理是用人工设计的竞争模板以不同的稀释度与标本共同扩增,依据竞争模板的稀释度做出标准曲线,进而判断标本中待测核酸的量。

4 转基因产品检测技术发展趋势

上述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方法,通常一个检测反应只能检测到一个外源蛋白或外源基因,未来的发展趋势寻求高通量、高灵敏度、低消耗、适用面广的技术,蛋白质芯片技术和基因芯片技术就可以很好的满足上述条件。

参考文献:

[1]胡娜.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方法及其应用与发展[J].食品科技,2004(1):1-4.

转基因食品安全论文例4

转基因食品与人类健康有着密切的关联,作为高新科技,它有着一定的危险性,但是不能因此就否定了转基因食品的优势,而应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用转基因食品为人类造福。我国转基因技术正在迅速发展,因此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行进行法律规制就是眼下的迫切要求。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概述

转基因食品,又称基因修饰食品,是指利用由转基因技术获得的含有外源基因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衍生物生产的食品。[1]在人口膨胀、资源匮乏的今天,转基因技术的出现对农业生产、食品加工等领域无疑将是一个巨大的契机,转基因食品对人们的生活正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当然,转基因食品作为试验中的新型食品同样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第一,危害的潜在性。与一般食品安全产生的危害问题的直观性、确定性不同,转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由于人类对之认识并不充分,难以清晰把握其有无危害,因此,转基因食品安全涉及的危害将是潜在的、不确定的。第二,致害一旦发生,其危害可能影响深远、后果严重。由于转基因食品的特有的优势,转基因作物已经、还将进一步在全世界广泛种植,加之,人类认识的局限,如果转基因食品潜在的危害一旦爆发,其影响恐怕难以预料。因此,为防患于未然,我国法律应该未雨绸缪,要加强注重风险预防,完善监控的法制供给,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法规。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中,涵盖了转基因食品,自此,结束了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层次不高、只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进行规制的局面。[3]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可以用来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规制的法律,对于从前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代表着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长足的进步。但是,正如我国转基因技术本身一样,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还不够成熟,还存在着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不足

(1)立法内容上的不足——立法过于简单、模糊。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安全与营养评价指南》就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评价原则、评价制度、标识制度、监督制度、责任制度等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作了一些规定,但总共25 条的“管理办法”,无法真正将这些制度一一明确,以致存在立法过于简单、模糊等诸多问题。[7]例如,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的原则问题上,我国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就实质等同原则而言,实质等同概念的反科学性、不公正性非常明显。在基因标识制度的规定方面也不完善。因为,我国在规定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转基因食品、不允许进口和销售的同时,又规定了必须标识的列举范围,即只有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五大类十七种转基因产品,才须标识。 在评价制度方面,《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4~10 条一共有四条,就质量评价规程、标准、主体等做了极其简单的规定。如其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换言之,质量评价方面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出现,基本的原则与制度均不出现在该规章中。这赋予了卫生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于依法治理转基因食品市场不利。

(2)安全评价体系未建立。

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是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体系中一个独立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仍然比较模糊,即使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也没有对转基因食品到底应该达到什么样的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说明,应该由哪些机构来进行安全评价,这就使得实际操作中没有标准可以参考。

(3)标识制度不健全。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还很不健全,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标识标准不具体,许多转基因食品生产商之所以不进行标识的原因就是有关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应该如何标识,缺少相应的具体标准,这就限制了实际的操作,而监督部门也没有依据来对此进行监督管理。[4]不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就相当于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得消费者很可能在不知情的状况下食用了转基因食品,产生过敏反应等不良症状;许多消费者有特殊的民族信仰,而食用转基因食品很可能就与其民族信仰相冲突,这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与转基因食品是为了更好地造福人类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4)行政监管不到位。

现行法律制度赋予多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而且互不隶属,多头管理,容易形成扯皮想象与“三不管”局面。例如,农业部、商务部与卫生、质检、工商、环保等国务院直属局或署,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各自独立,执法不衔接,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冲突、造成监管环节的重叠或空白。[5]另外,政出多门,各自寻租,标准不一,难以形成良好的管理秩序。事实上,监管机构在监管时本末倒置,普遍存在着“监管就是罚款、管理就是收费”的“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这种罚款现象不足以制止违法,并且给市场主体一个错误的信号:交钱可以继续违法,侵害消费者利益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健全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首先,制定一部效力层次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转基因产品安全法》。[2]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采取转基因食品安全专门立法与其它相关法律专门条款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分别对转基因食品及其相关环节予以规范。要进一步明确转基因食品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宗旨。其次,完善评价、监督等制度内容。即在我国拥有的转基因食品许可证制度、转基因食品表示制度、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制度、转基因食品监测制度和转基因食品标准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安全控制制度

(二)健全安全评价体系。

与急速发展的基因技术相比,我国目前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仍显滞后,其安全性评价和管理体制还处在起步阶段,首先应建立和完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机构体系。[6]转基因食品的推广应用将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我们必须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严格评估和监管。[8]我国应加强转基因食品的检测工作,加快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研究和评价技术的步伐,就需要法律法规制定可行的依据和标准,包括转基因食品安全检测的技术标准、风险评估以及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系数等内容。还要统一检测机构,保证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结果唯一确定。

(三)完善标识制度。

如前所述,转基因食品优点多,但也存在着安全方面的忧虑。对消费者来说,他们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6]而权利的现实享有,则首先必须让消费者知道,货架上陈列的食品哪些是转基因食品,哪些是含有转基因成份的食品,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所占的比例有多大。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直接办法就是

在转基因食品或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包装上加贴特殊标签,向消费者明确标明“自己的身份”,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行政监管体制的完善。

我国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机制,强化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改变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众多,政出多门的现象。当前各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主要有二种:一是“齐抓共管”型,即多机构联合监管、共同负责食品安全的体系。二是单一机构型,即有一个单独的、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体系。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来看,由于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出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于统一、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中常出现的扯皮等负面现象,我国应该成立一个类似于欧洲食品安全局或美国的食品安全与药物管理局这样的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转基因食品安全有关事宜,减少监管部门数量,全程监控与协调。当然,政府要加强监管信息的透明和公开,确立全民参与制度。

四、结语

转基因食品越来越走近人们的生活,以它高产量、高品质的性能,将对人们的生活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现如今,人口过多、粮食不够、土地资源不足成为阻碍人类发展的重大因素,转基因食品将解决这些问题。然而,转基因食品毕竟是供人类食用的,因此其安全性密切关系着每一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这种能造福人类的高新科技,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一直以来,学者们就在不断地讨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至今仍然没有准确的科学证明表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威胁。但是不能因为转基因食品存在风险,我们就放弃它将为造福人类发挥无可比拟的作用。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进行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促进我国尽快建立完整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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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乃用.生物技术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J].食品与发酵工业2001,27(4):53-59.

[4]汪萍.《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法律保障机制的具体制度构想[J].经济与法,2004,(4).

[5]王广印,韩世栋,陈碧华,贾文庆.《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与标识管理》[J].食品科学,2008(29).

转基因食品安全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93 -02

转基因技术作为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实现了物种间的基因转移,获得了新的性状,丰富了遗传资源,为人类在解决粮食问题、药品开发等问题上开辟出一条新路。但随着转基因生物的不断出现和大规模应用,一些风险因素也不断被引入。如何保障公众对转基因产品的知情权从而使其能够自由选择,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选择自由和健康权利。

一、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转基因食品是基因修饰生物体中的一类,又称基因修饰食品。它利用现代分子生物学技术,将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以转基因生物(GMO)为食物或为原料加工生产出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

尽管转基因技术在解决资源枯竭、能源短缺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是否安全,仍不明确。

(一)转基因食品具有其自身显著的特性:第一,危害潜伏周期很长,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威胁。第二,现有技术尚不能够准确检测出到底在何种标准度下才是安全的。第三,转基因食品可能导致的基因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打击。

(二)转基因食品潜在性危害主要有:1、转基因食品可能引发对抗生素的抗药性;2、转基因食品中外来基因产生的新的蛋白质可能会导致不良反应;3、转基因食品可能含有未被发现的致毒物质。

1998年,英国苏格兰研究所的Arpad Pusztiai 教授用转基因马铃薯喂老鼠。同年秋,在电视上宣布老鼠食用转基因马铃薯后引起器官生长异常,免疫系统受损,引起国际轰动。

1999年5月,康奈尔大学一个研究组报告,斑蝶食用了转杀虫蛋白基因的玉米花粉后44%死亡,引发对转基因食品的广泛争论。

2001年7月9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承认,转基因生物可能把自身的基因传递给相关物种,也可能会对其他物种产生意想不到的有害影响。

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及经济合作组织都表示,人工移植外来基因可能令生物产生“非预期后果”。

二、公众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

(一)知情权,即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从另一方主体依法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自由。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主要为公民,而义务主体为国家机关;民事知情权,主要通过民商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但也会由宪法、经济法等公法来调整。

(二)我国知情权的宪法基础。我国宪法性文件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问题,但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知情权缺乏宪法基础,因为:

1、我国宪法典确立的人民原则内含了知情权的宪法存在。1982年宪法第1条规定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第2条确认了“人民”的宪法基本原则。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2、我国宪法通过规定广泛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间接承认了知情权的宪法实体内容。现行宪法规定了六大政治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第3条第2款、第3款和第27条第2款、第41条第2款规定了各级人大和各级行政、司法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原则等,为公民知情权的落实设置了保障。

(三)转基因食品推广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立法的形式,执法的力度来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技术发展与使用中的行为,保障技术的正义性。作为消费者的大众有权参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标准的制定和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规则的制定。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众参与已经成为欧美国家技术决策的重要内容,使大多数有争议的技术领域都付诸公众讨论和磋商,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技术决策的最终导向。

在转基因食品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今天,中国公众也要广泛参与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决策,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公众参与技术发展决策的模式。

消费者对预案参与,是消费者参与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的根源。综合决策部门或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的主管部门在制定转基因食品政策、法规、规划和可行性论证时,可通过网上讨论、问卷调查、消费者听证会等形式来征询、听取消费者的意见;请消费者代表参加论证会,消费者不认可的决策决不能出台。消费者全过程参与是消费者参与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的关键。在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研究、销售以及售后的过程中要随时听取消费者意见,充分发挥公益组织、新闻记者等的作用,定期召开信息会,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行为参与主要是要求政府面向社会,面向消费者进行转基因食品的宣传教育工作,扩大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了解能力,提高消费者的信息辨别能力。

我国是全球种植转基因作物面积最大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转基因作物的进口大国。如何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有效和合理的管理,保障国民健康,促进我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是摆在我国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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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皮纯协,刘杰.知情权与情报公开制度[M].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

转基因食品安全论文例6

转基因食品已经争论了好多年的时间。近来,因为农业部的一番表态,以及方舟子等人的倡议,转基因食品再次吸引了人们的眼球。

虽然,迄今为止,没有1例由转基因食品引起的食用安全事件被证实,但民众以及不少专业人士仍然认为,转基因食品非天然,会对健康和环境造成破坏。

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范围内,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疑虑,给转基因作物的审批和推广都带来了很大压力。

“yes”和“no”的对立

对于转基因食品,世界上存在两大截然不同的阵营: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国组成的“迈阿密集团”,生产和出口转基因产品,支持转基因生物和产品越境转移;欧盟和部分富裕亚洲国家,以保护消费者和生态环境为由,提出“谨慎原则”和“身份标识”管理制度。

1996年,转基因番茄酱首次在英国超市售卖。很快,从土豆片、干酪到意大利面,英国市场上开始有越来越多的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在过去15年间,英国人已经吃了超过3万亿份含转基因食品的食物。

不过,欧洲民众的压力,仍使欧盟在1998年下禁令,暂停批准新的转基因农产品上市。这一政策的影响超出了欧盟本土,它使很多发展中国家担心一旦种植未被欧盟批准的转基因作物,其农产品可能就被欧洲市场拒之门外,因而对发展转基因作物怀有顾虑。

为了克服公众疑虑,研究转基因技术的生物安全性,欧盟已经投入3亿欧元。在超过25年的时间里,有500多个独立研究小组的多个研究项目得出结论:转基因技术并不比常规育种技术风险更大。

这也是世界卫生组织、美国医学会、美国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等众多机构的共识。

转基因技术,是根据人类需要,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从而获得具有特定优良性状的新品种。实际上,今天的农作物都经过人工改造,比如杂交育种,就是不同品种的个体间杂交后,选育具有优良性状的纯合品种,这一过程发生了大量的基因交换。

与这种基因交换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必须经过几代的选育相比,转基因育种可以直接转入选定基因,获得优良性状,一般一代就能育种成功。

不过,无论有多少科学研究给出安全风险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可怕的结论,仍无法阻挡在转基因作物的发展历程中,不断出现声称给动物喂食转基因食品导致消化紊乱、不育、肿瘤,甚至早死的种种说法。

2012年,法国卡昂大学教授塞拉利尼团队的一项研究就称抗草甘膦的转基因玉米有致癌风险。不过,欧洲食品安全局在总结比利时、法国、德国、丹麦等6个成员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意见后,否定了这一实验。

尽管如此,类似的消息总是能挑动公众对食品安全脆弱的信心,对“非天然”粮食作物的恐惧依然坚挺。

农业部回应转基因质疑

近日,农业部网站刊文《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具有同样的安全性》,断定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这被看做是对转基因食品质疑的强硬回应。

今年6月农业部对3款转基因大豆新品种发放安全证书,而在2009年,农业部就曾对两种转基因水稻颁发安全许可证。只是,这两次为转基因主粮“放行”一直伴随着争议。

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林敏称,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全球转基因商业化应用已经17年,食用转基因产品的人口占到全球人口的4/5,还没有发生1例被证实的食用安全问题。林敏未提供全球4/5人口食用转基因的来源。不过,根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组织ISAAA今年2月的最新数据,2012年,转基因作物在全球种植面积达到1.7亿公顷,世界耕地面积约为14.8亿公顷,即使以ISAAA数据计算,转基因种植面积也只有全球耕地的1/10左右,而其中不少转基因是用作饲料或加工原料。

美国人食用转基因食品成为转基因争论的风向标,如林敏所说,美国是世界上转基因作物最大生产国和消费国,也是食用转基因农产品时间最长的国家。美国种植的86%的玉米,93%的大豆和95%以上的甜菜是转基因作物。

旅美学者曹明华指出,美国国内的转基因玉米和大豆虽然种植面积较大,但主要是用于工业材料,比如燃料能源、工业制品原材料,美国的转基因大豆油有相当一部分用作生物柴油原料和动物饲料,还向不发达国家出口。

有媒体称,仅是引用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总量试图说明转基因食品对于人来说安全,是不严谨的。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用作饲料、工业原料的数量也很多,如果不把这个数据列出来,就不能笼统地说明其对人的安全性。

林敏指出,“转基因安全问题本质上还是一个科学问题,转基因争论只能本着科学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才能正本清源,远离谬误。”坦白说,转基因是一门现代科技,科技的本原是中性的。但是否有利于人类,主要看它用来做什么了,以及投入使用的过程是否以人的利益为最先考虑的因素。比如,从研发到投产再到消费者手里,过程是否透明?监管是否到位?以及消费者的权利是否能够受到很好的保护。

有人认为,尽管一些专家说经过安全论证过的转基因食品就是安全的,但是到了厂家生产那一环,监管是否到位依然是个问题。以现时人们最热的有机食品为例,花钱买认证的厂家可能并不少见。那么转基因食品能够出淤泥而不染?北大教授刘华杰指出,无法证明通过安全评价上市的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一样安全,正如 “不能说通过环评的工程就没有环境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在《袁隆平口述自传》中表示,“总而言之,我认为,转基因生物技术是科学发展的必然。”

转基因食品安全论文例7

[中图分类号] F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2-0024-01

转基因食品标识虽然是食品标识的一种,但与普通食品标识不同的是,转基因食品标识以生产方式和生产过程为基础,且并不是单单的加注文字说明。转基因食品标识是否真实,需要靠一系列规定的制定和相关措施的实行,从而使得消费者能够在对转基因食品充分知晓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选择。我国对转基因研究的支持力度大于对转基因商业化的支持力度。

一、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现状

因为国情的不同,我国不像有些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采取的是自愿政策,我国采取的是强制性标识。

我国还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文件来保障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实施。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务院等一些部门都颁布了相关法律文件来对规定需要进行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一些食品,并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范性作了相关的规定。虽然有很多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命令,但由于很多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还存在着很多疑问,这种安全不确定性就导致了他们很大程度上不会去购买转基因食品,所以很多生产商们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事情做得还很不到位。

二、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存在的问题

纵观整个转基因食品行业,关于标识的问题,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很多转基因食品没有进行标识。很多生产商为了利益,担心标识影响销售,不顾法律的规定,依旧没有按照规定对生产的转基因食品进行相关的标识。混淆顾客的视线,使得他们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

另一类是,少部分转基因食品进行了标识,但标识的却很不规范。在商场里,食品货架上,一眼望去,除了极少部分转基因大豆油以外,其他食品基本上都没有明显的转基因食品标识。这一现象并不是说市面上就没有其他的转基因食品,而是因为大多数的转基因食品标识不清,字体印的能多小就多小,有的甚至隐藏在配料表的后面等非常不起眼的地方,相反,却有很多非转基因食品食品明确地标注着“非转基因”的字样。

三、解决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问题的有效对策

针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相关的解决措施:

1.加强各部门和公众的有效监督

每一个消费者都有权对食品进行充分的知晓和了解,所以国家坚持强制性的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这一举措是十分重要的,转基因食品的销售和推广也必须要在足够的信息透明和大众监督的情况下。在法律制度上,应该通过不断的修订和改善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来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加大管理和监督的力度。要给相关监督部门严格制定出一套规章制度,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工作要狠抓狠打,强制进行标识。

2.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体系进行完善和提升

由于转基因食品研发出来和商品化的时间比较短,所以目前,我国人民对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食品的认识还不够科学、全面。对转基因食品的甚少了解导致消费者们对其安全性产生很大的怀疑。这就需要我们逐渐完善我们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评价体系,让消费者们对转基因食品了解更多,安全性方面也不在存在偏见。

3.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我们国家虽然一直采取强制措施,但是由于各部门监督工作不到位,未标识的转基因食品或已经标识的但却不符合规范的转基因食品依旧充斥着各大卖场。这一现象的发生还由于相关法律部门对此举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生产商们存着侥幸心理,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侵犯消费者合法的知情权。只有对这一现象开始严抓狠打时,生产商们才会有所忌惮,才会按着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并且标识的让消费者们一目了然。

4.完善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很多国家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符合自己国家国情的制度。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相关法规制度尚不完善,还存在着许多的缺陷,需要我们结合自己的国情和向国外一些国家学习经验,继而来不断完善我们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比如在标识范围、标识产品的目录、标识内容等方面,还可以进一步的补充完善。

四、总结

转基因技术作为一种生物技术,发展的非常迅猛,尤其是在农业生产方面,由于转基因农产品的外观好过非转基因产品很多,而且带来的经济利润较高,所以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与此同时,国际上关于转基因技术和产品的争论也在愈演愈烈,争论方各持己见,谁也说服不了谁。由此可见,转基因食品的利弊并不好进行盖棺定论,国际上通常也认为转基因食品是有风险的。也正是因为转基因食品是否有害还没有个确切的定论。所以国际上规定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明确的标识,让消费者有对食品有全面科学的了解和知晓,在此基础上再决定选不选择转基因食品。

参考文献

转基因食品安全论文例8

2013全国两会期间,转基因成为热议话题之一。

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在全国政协新闻会上公开披露,去年中国进口了5838万吨大豆,其中绝大部分是转基因大豆。同时他明确表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中国进口一定的转基因农产品不可避免。

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也就“转基因”话题发表看法,转基因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科学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科学知识的宣传和解读,逐步形成社会共识。与此同时,科学界也有声音传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研究员彭于发出席两会时说:“解决粮食供应问题,需要发展现代生物技术,转基因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粮食安全问题。” 虽然目前对某些转基因食品是否对人体有害还存有争议,但他认为,任何新技术都有潜在风险,这也是国家为什么要制定法规来规范转基因技术,政府部门要实施安全管理,还有一批科研人员要专门对它进行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原因。因此转基因技术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人们争论的“转基因”,其实包含三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即“转基因技术”、“转基因生物”以及“转基因生物制品”。

转基因技术是对所有能将人工克隆的基因放进受体生物的基因组内,并使其在受体生物体内正常表达的一系列分子生物学技术的总称。这种人工克隆的基因,可以是受体生物本身的基因,可以是另一物种的基因,可以是克隆自某一生物体后再经人工改造过的基因,也可是一个完全经人工设计合成的全新基因。用转基因技术改造过的生物体就叫转基因生物。而用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做成的产品就称为转基因生物制品。

由此可见,对于转基因技术,争议本应不大。它其实只是一类普通的分子生物技术。值得注意的本应该是“转的是什么基因”,以及“转基因生物制品的用途”。但是,近年来,大多数积极参与争论的双方,都有意无意地把这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笼统地称为“转基因”。其立足点,都是转基因安全。

自2009年11月中国政府颁发了一种转基因玉米、两种转基因水稻的安全证书之后,关于转基因所涉及的食品安全、种子安全、粮食安全和经济利益之争等系列问题就引发了持久性的大讨论。其中最核心、最被舆论关注的就是安全问题。

中国科学院院士许智宏教授认为,转基因的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人是否安全,这属于食品安全的范畴;二是对环境是否安全。

2012年3月,农业部首次在官网上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审批情况”,公布了自2004年以来中国进口的各类转基因农产品,种类涉及大豆、玉米、棉花以及油菜等多类农作物。其中共有79批产品获得安全证书,有37批产品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同时,该审批情况显示,我国目前所进口的转基因农作物的用途皆为“加工原料”。

其中,“加工原料”指的是这些进口转基因作物将被用于油料加工、动物饲料、食品制造等领域,而其中以作为动物饲料的比例最大。

对此,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蒋高明认为,转基因饲料有相当大的风险性,已有大量实验证明转基因饲料会对动物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这种不良影响又极有可能通过食物链最终传递到人类自身。

他透露,中国科学院某课题组曾做过转基因饲料安全性的实验。课题组选取出42只基本等重的实验鸡,分3组,分别喂食疑似转基因玉米、普通玉米、有机玉米,自由散养于同等环境条件的露天养鸡场内。每组14只,其中母鸡13只、公鸡1只。

实验历时263天后发现,喂食疑似转基因玉米的鸡群共产蛋121个,喂食常规玉米的鸡产蛋349个,喂食有机玉米的鸡产蛋449个。喂食疑似转基因玉米每只鸡的产蛋量,分别仅为喂养常规玉米和有机玉米的34%和27%。“实验结果说明,转基因饲料对动物的生殖系统会产生不良影响。”

该课题组成员解释,之所以选择“疑似转基因玉米”,是因为他们无法通过公开渠道从转基因作物公司获得需要的产品。“一听说是做转基因安全性的实验,许多公司都拒绝卖给我们样品,我们只好在出现动物异常的地区自行购买。这导致的结果是,如果实验结果最终证明该转基因作物不适合作为饲料,这些公司肯定不会承认这些产品是他们生产的。”

在转基因的争论中,“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自称是“中间派”。但他也认为,在没有实验结果作为根据的前提下,将转基因用于主粮生产是“要慎重的”。“他们赞成转基因的,是用小白鼠做的实验,可是小白鼠和人能一样吗?他们有人类食用转基因食品的实验结果吗?”

袁隆平坦言:“人民不是小白鼠,不能用那么多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来做实验,来冒险。”他说,“我愿意吃转基因食品来亲自做这个实验,但是问题是我已经没有生育能力了。转基因对性能力和遗传性的影响是需要实验证明的,如果有年轻人自愿做实验,吃转基因食品在两年以上,结果证明不影响生育和下一代的健康,那才安全。”

即使袁隆平对转基因的普及仍存有疑虑,但他也坦言:“没有亲自实验过,也就没有发言权,所以不要轻易地肯定或否定,也不要猜测和推论,要用事实说话。”

还有一些科学家认为转基因食物的大量生产,即使能够提高粮食产量,但必然会对环境以及原有生态平衡产生危害,创造出更多对人体有害的病毒,这无异于饮鸩止渴。科学家发现,转基因玉米的花粉已经开始改变帝王蝶的基因;在澳大利亚,一种转基因油菜已经成为了超级杂草,普通除草剂根本拿它没有办法,而超级除草剂又会杀死本来种植的粮食。

英国绿色和平组织的官方网站宣称:“转基因作物与食物的生产将会变成一场灾难,科学家们将一种生物体的基因注入到另一种生物体中,将会对生物多样性及人类自身的健康带来影响。”

在全国政协新闻会上,针对公众关心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陈锡文指出:“目前我还没有听到过谁由于食用了转基因农产品出现安全问题。”他解释说,转基因物质本身是蛋白质,而植物油或油是纯脂肪,里面不含蛋白质,也不含转基因物质。“但作为饲料的饼粕中肯定含有转基因物质,经动物食用之后再转变为动物蛋白供人食用。”

不少科学家也为转基因的阶段安全性提供了证据。

早在2006年,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副研究员刘梅曾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青岛市科技发展计划的支持下,组织了一个名为“转基因作物监测及安全性评价方法的研究”的项目。在该项目中,刘梅团队利用进口转基因和国产非转基因豆粕制作饲料,喂养吉富罗非鱼。然后分别饲喂4周、7周以后称量体重,取其血液,检测其血液常规生理生化指标,用以评价转基因豆粕对罗非鱼生长和生理的影响。

研究发现,食用含有转基因大豆饲料的罗非鱼在一些生化指标方面,如白细胞数量、血小板体积与分布等方面发生了异常。同时,在罗非鱼的组织中,也发现了一些原先并非属于罗非鱼的基因片段。结果说明,转基因大豆对罗非鱼的一些生理过程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并未对其生长造成可见的影响,而且这种异常是否表明对罗非鱼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同时刘梅特别强调,因为这个结论还只是初步结果,实验需要进一步完善,不能以此得出转基因饲料有害的结论。

而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员张军民则认为,只要是符合相关要求与研究流程的转基因作物以及饲料,其安全性能够得到保证。

他解释说,研究人员在决定将一段基因转移到另一物种时,会对这一基因的作用与安全进行严格评估,并根据有关转基因法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各种风险评估,这一过程往往长达七八年。“因此,只要是严格遵照程序,转基因产品作为饲料的安全性是可控的,而且是可信赖的。”

另外,不少专家认为,只要准确评估,转基因作物及其食品不仅不会危及人类健康,还可能因为其生长过程中不用杀虫剂等而对健康有利。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全球已有29个国家种植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达22.2亿亩,占世界耕地面积的10%左右,比1996年增加了近8倍。诺贝尔奖获得者诺曼·博洛格则更是明确表示,未来要想满足全球粮食供给,唯有作物基因工程技术。

我国也有相当多的科学家认为,要解决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突破耕地、水等资源约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长期有效供给,归根结底要靠科技创新和应用,推进转基因技术研究与应用。如果没有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我国面临的众多人口的吃饭问题将非常严重。是选择饿着肚子无休止地讨论安全与不安全,还是选择用这个已经普遍应用的技术填饱肚子?显而易见。

“转基因技术就好比汽车或飞机,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但不能因噎废食。”在日前由中国科协和农业部联合举办的以“转基因技术安全管理”为主题的活动中,中国工程院院士吴孔明的观点非常鲜明,并在很大程度上能体现科学家们的想法。在科学家们的眼中,转基因是一项技术,其本身是中性的,不能笼统地说安全或者不安全。

中国农大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罗云波指出,转基因作物从表面来说与普通作物没有区别,因为转基因作物在我们能够消费之前,每一例都要进行实质性等同性的科学实验,就是把转基因改造过的作物跟过去的作物进行严格的对比,不能有本质的区别,不能含有任何对人体不利的东西。也就是说国家批准的能够商品化的转基因食品,都是安全的食品。

转基因食品安全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TS201 文献标识码:A

一、转基因食品概述

所谓“民以食为天”,那么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食品的发展必然不会停滞不前。就目前而言,大家最熟悉的莫过于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世界上最早的转基因作物是1983年诞生的转基因烟草,后来到美国孟山都公司研制的延熟保鲜转基因西红柿1994年在美国批准上市,再到我国水稻研究所研制的转基因杂交水稻1999年通过了专家鉴定之后,转基因食品的研发迅猛发展。

二、转基因食品安全辩论

一项新技术的研发必然有它优势所在,转基因食品也不例外。从生产角度来讲,转基因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确实得到了很大的增加,极大地降低了生产成本,我们所能看见的就是通过转基因技术使作物的抗虫性,抗病毒性的显著提升,农民不再担心糟糕的天气会冻死作物,不再难过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则是能花同样的钱买到更大更更甜美的食品,而且也可以摆脱季节气候的限制。这一切确实都是转基因技术所带来的福音,我们无法否认。

只是,自然规律总有它的不可违抗性。人类一旦破坏了内在平衡,福音便不再是福音。

方舟子在他的博客里曾提出转基因食品支持的几点理由:“…,第二个理由是转基因食品比较安全。和同类作物相比,抗虫害转基因作物能大量地减少农药的使用,也就比较不用担心农药残留的问题。而且,转基因食品受到了更严格的监管,风险其实要比传统作物更低。转基因食品在上市前都按要求做过实验检测其安全性。一般是先做生化实验检测,看看转基因作物与同类作物相比,在成分方面出现了什么变化,这些变化是否有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然后做动物试验,看看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对动物的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而用传统育种方法培育出的新品种很少被要求做这类安全检测,就稀里糊涂地上市了——它们并非就不存在安全问题,例如有的用杂交方法培育的土豆新品种,就含有高含量的毒素,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第三个理由是转基因食品更为环保。虽然“可能会破坏生态”常常被作为反对种植转基因作物的一大理由,但是这种可能性并没有变为现实。相反地,种植转基因作物已经实实在在地发挥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原因很简单:少撒了大量的农药。这既减轻了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又减少了用于生产、运输、喷洒农药所耗费的原料、能源和排出的废料,还保护了益虫和其他生物,减少了人畜接触杀虫剂而中毒的危险…”

然而,也有人提出质疑。一方面基因技术采用耐抗菌素基因来标识转基因化的农作物,在基因食物进入人体后可能会影响抗生素对人体的药效,作物中的突变基因可能会导致新的疾病; 另一方面,基因的人工提炼和添加,有可能增加和积聚食物中原有的微量毒素,不可预见的生物突变.甚至会使原来的毒素水平提高,或产生新的毒素;而对于生态系统而言,转基因食品是对特定物种进行干预,人为使之在生存环境中获得竞争优势,这必将使自然生存法则时效性破坏,引起生态平衡的变化,且基因化的生物、细菌、病毒等进入环境,保存或恢复是不可能的,其较化学或核污染严重,危害更是不可逆转。

三、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管

目前,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管研究中,主要有三类主流的观点:

1、可靠科学原则。这类观点的理论基础是科学是管制体制的基础,只有存在可靠的科学证据证明风险确实存在并能导致损害的时候,政府才能进行管制。即由于我们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所以政府无法采取任何管制行为。这类观点的典型代表主要有美国。

2、预防原则。这类观点的理论基础是科学是存在局限性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评估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政府不能等到最坏的结果发生后才进行管制,政府必须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这类的观点的支持者主要有欧盟。

折中原则。这类观点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保持在可靠科学的原则和预防原则中间。一方面无法消除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威胁因素的质疑,一方面转基因技术在生产上的优势确实得到证实。因此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政策便试图在两种原则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类观点的支持者主要有日本。

3、就我国而言,目前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态度偏向折中原则。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监管体系尚在发展完善之中。国内现在对转基因食品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各项法律法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整个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来看,不管是监管主体,监管手段还是职责分工方面,存在的问题相对比较严重。就监管主体而言,在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中,农业部,卫生部,环保部三个部门承担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三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不高,职责分配不够明确,不同的部门对不同的监管环节没有进行相应的责任监督,导致各个部门之间对食品安全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有效的管理机制。未来,对于一套完善的转基因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形成,我们仍需要很多努力。

总之,在转基因技术迅猛发展,转基因食品越来愈多地充斥人们的生活中时,我们在享受转基因技术为产量带来的福音同时,更要警惕其中的安全隐患问题。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力的监管机制是食品安全的有效保障。我国目前在转基因食品安全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度和监管体制上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这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

转基因食品安全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1.06.022

Reviews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in China

XIN Li-yuan, WANG Li-juan, WANG Xiao-rong, JIA Bao-hong

(Information Institute, Tianji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Tianjin 300192,China)

Abstract: In the paper, food safety management has been researched from the following respects, the system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of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f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omeone related and public management.

Key words: foo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mechanism

食物安全关系国计民生[1]。世界各国政府都将食物安全看成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如何有效解决食物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从信息学、管理学和经济学等不同角度,做了大量的研究。为了系统地认识国内食物安全管理的研究现状,笔者对食物安全管理的研究进展进行了综述。

1 对发达国家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食物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机制进行分析与介绍,提出发达国家在食物安全监管过程中值得借鉴的做法和经验。丁声俊[2]在《对食物安全信任不可掉以轻心-由欧洲疯牛病引发食物安全对话》一文中对欧洲的食物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而引发的欧盟食物安全管理模式的改变进行了探讨,提出构建食物安全管理模式,通过多种措施提高食物生产的优质性和安全性,消除人们对食物日益加重的信任危机问题。陈锡文[3]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主要监管模式进行比较,研究美国、欧盟、德国、英国、荷兰、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韩国、印度、泰国、巴西等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特征、成功经验、教训分别进行总结,为中国食物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鉴。陈永红[4]将目前发达国家食物安全管理模式进行分类,美国模式即由多部门共同负责的类型;英国模式即成立专门的独立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加拿大模式即由农业部门负责的类型,在农业部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分析了中国食品安全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并提出了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想。郑风田等[5]在总结美国、丹麦等国家对食物安全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将监管机构合并重组,成立单独监管机构,负责对食物安全的监管。

2 对中国食物安全部门管理职能的研究

国内学者以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理论等为理论背景对中国食品市场中的食物安全以及政府监督机制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了政府这位特殊管理者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张玉香[6]从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方面以及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国政府所采取的主要行动方面,总结了近年来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效及主要经验;通过总结发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基本经验,为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供借鉴。许世卫[7]对中国食物安全发展的状况进行分析,对31个省市分不同的地区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分析了不同阶段的食物安全公共管理目标、管理手段;总结比较了经济发达地区、中等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食物安全管理做法与经验;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在外就餐浪费为例,剖析中国食物安全的管理体系,提出了当前分段监管与多头管理制度安排难以适应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判断。张晓涛等[8]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角度入手,分析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四项具体对策,即:一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二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三是充分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作用;四是建立消费者组织、中介组织、企业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张炜达等[9]认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职能经历了对食品卫生实施内部全面管理、国家外部监督管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政府动态监控3个阶段,提出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主要受政府职能总体定和食品安全现状的影响。

3 对食物安全利益相关者分析研究方面

食物安全管理不仅仅是食品生产者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消费者同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钟甫宁等[10]以转基因食品为研究对象,通过社会实验方式模拟真实的市场情景研究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潜在购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表明,消费者对不同类型的食物安全的认知程度,直接影响食品安全消费者行为。王瑞懂等[11]调查发现,消费者感知的转基因食品在人类健康方面的安全性越高,对转基因食品的判断和预测越积极,则对转基因食品的接受程度就越高。刘艳秋等[12]通过实证研究证实,政府监管、企业能力、消费者安全意识、认证机构的公正性是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任的最关键的4个要素,消费者食品安全信任正向影响其购买意愿。

同时,食物安全信息作为影响消费者行为的重要因素在国内众多学者的研究中得到体现。消费者对食物的需求从过去的温饱水平,发展到对食物的需求日趋多样化、优质化和个性化,需要大量的食物安全信息作为消费决策的支撑。周未[12]认为,政府政策、消费者文化程度、转基因知识的普及、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信息的获得渠道等外部因素会直接影响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认知。何坪华等[13]认为,消费者的需求偏好、收入约束、认知水平以及商家对消费者的过度竞争,从需求层面上对安全信息的缺失产生影响。提出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应实行疏导管理,引导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显示与甄别机制,建立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渠道,加强食品安全教育与培训,帮助消费者提高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的能力。万珍应等[14]认为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基本途径,提出了提高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分析能力,提高披露信息有效覆盖面和利用率,建立以政府部门披露为主体其他各类社会监督机构为辅、资源共享和风险信息互通的有效食品安全披露体系,是解决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主要途径。

4 从公共治理角度对食物安全管理进行研究

公共管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是公共组织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活动。食物安全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国内学者将公共管理学中有关治理的观点引入食物安全管理领域,食物安全公共管理强调的是政府如何与市场和第三部门合作,从而实现食物安全的“善治”。秦利等[15]认为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都有可能在治理食品安全时失败,提出将政府、食品生产企业、第三部门等组织间互动协调来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治理,并构建了新型的食品安全政策体系。高玮[16]从公共治理的视角提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原则,探索食品安全监管中利益相关者的全作参与模式,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如何发挥主导作用、市场如何加强自主监管机制、公民组织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如何有序有效参与,以及如何加强国际合作等5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重塑。

5 简要评述

关于食物安全管理研究的理论与实践表明,管理与技术是两大关键因素[2]。完善食物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食物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长远和现实意义。现阶段中国食物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综合监管模式,与“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管理目标,还需要学者们继续予以探索与关注。

参考文献:

[1] 贾宝红,陆文龙,宋广平,等.天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体系建设研究 [J].天津农业科学,2005,11(2):58-61.

[2] 丁声俊.对我国食物安全问题的新观点、新结论、新建议[J].中国科技产业,2005(3):88-91.

[3] 陈锡文.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4] 陈永红.食物安全管理理论、问题与政策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5.

[5] 郑风田,胡文静.从多头监管到一个部门说话: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急待重塑[J].中国行政管理,2005(12):51-54.

[6] 张玉香.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理论、实践与发展对策[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7] 许世卫.中国食物安全信息共享与公共管理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8] 张晓涛.监管主体视角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J].今日中国论坛,2008(5):68-71.

[9] 张炜达,任端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职能的历史转换及其影响因素[J].中国食物与营养,2011,17(3):9-11.

[10] 钟甫宁,丁玉莲.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情况及潜在态度初探――南京市消费者的个案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04(1):22-27.

[11] 王瑞懂,王景旭,周未.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认知和接受程度的影响因素研究――以武汉市为例[J].天津农业科学,2010,16(2):44-47.

[12] 刘艳秋,周星.基于食品安全的消费者信任形成机制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9(7):55-57.

[13] 何坪华,凌远云.消费者对食品质量信号的利用及其影响因素分析――来自9市、县消费者的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08(4):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