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模板(10篇)

时间:2022-08-24 08:16:48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例1

2009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加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财产行为税、国际税收四大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通知别指出,各地要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虽然,伴随着最近几年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和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高校教师的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高校教师的整体收入水平与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相比,并不能说是一个高收入人群。因此,如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科学筹划,合理节税,寻求税负最小化,提高实际可支配收入,逐渐成为广大高校教师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地方高校的教师实际收入情况,就高校如何从单位的角度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作一探讨。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 源于英文的“tax-planning”,它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中,设计或规划自身经营、交易及财务事项,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一切行为的总称。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 既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现行税收法规, 建立税负公平的经济环境, 又能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 降低高校整体税负, 增强高校教师的纳税意识,为广大高校教职工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长远来看,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及税收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状

(一)对纳税筹划认识不足

提起纳税筹划,一般人会单纯地认为就是少交税,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野蛮者抗税,无知者偷税,糊涂者漏税,精明者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在遵守现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可以进行策划,选择税负最轻的方案,即纳税人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是合理合法的。

(二)对高校纳税筹划部门的误解

许多教职工对高校纳税筹划工作有个误解,认为工资奖金由财务部门发放,所以纳税筹划应由财务部门来承担,实际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不完整的。纳税筹划的主体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定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高校的各项收入发放标准是由人事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来制定,财务部门只是按照既定标准完成发放任务。作为执行部门的财务部门,由于不能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及收入分配标准,所以不可能单独完成纳税筹划工作。

三、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证分析

例1,张教授每月固定应税收入3514元,其中:工资应税收入3414元(扣除“三险一金”后),伙食补贴100元。2011年3月取得2010―2011年第二学期绩效奖励4500元,2010―2011第二学期超课时酬金600元;2011年4月取得2010年度科研奖励78 000元。张教授每月固定支出:交通费200元,电话费200元,校内食堂就餐100元,健身费300元,图书资料费300元。2011年计划购入笔记本电脑一台8 000元,科研会务费10 000元。未做纳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张教授每月固定收入应纳个税=(3 514-2 000)×10%-25=126.4元

固定收入全年应纳个税=126.4×12=1 516.8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应纳个税=(3514+4 500+600-2 000)

×20%-375-126.4=821.4元

科研奖励应纳个税=(3 514+78 000-2 000)×35%-6 375

-126.4=21 328.5元

2011年上述收入共计应纳个税1 516.8+821.4+21 328.5

=23 666.7元

方案一:单纯对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针对张教授3月所取得的上一学期绩效奖励、超课时津贴,4月所取得前一年度科研奖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 在计征时应当把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结合高校学期制的特点,通过测算,作出如下筹划方案:

1.将3月所取得的上一学期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分至3―8月6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850元(4 500/6+600/6);

2.将4月所取得的前一年度科研奖励分为两部分,60 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4月发放,18 000元分至4―12月9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2 000元(18 000/9)。

每月固定收入应纳个税126.4元,全年共计1 516.8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每月应纳个税=(3 514+850-2 000)×15%-125-126.4=103.2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共计应纳个税=103.2×6=619.2元

科研奖励应纳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60 000×15%-125

=8 875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4―8月)=(3 514+850+2 000-2000)×15%

-125-126.4-103.2=300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9―12月)=(3 514+2 000-2 000)×15%

-125-126.4=275.7元

科研奖励共计应纳个税=8 875+300×5+275.7×4=11 477.8元

2011年上述收入共计应纳个税=1 516.8+619.2+11 477.8=13613.8元

通过筹划2011年共计节税=23 666.7-13 613.8=10 052.9元,其中,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节税=821.4-619.2=202.2元,科研奖励节税=21 328.5-11 477.8=9 850.7元。

方案二:选择多种支付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结合张教授的支出情况,通过测算作出如下筹划方案:

1.将伙食补贴直接拨给学校食堂,每日免费为教职工提供午餐,免费向教职工开放学校体育馆、活动中心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在限额内为教职工报销交通费、电话费、图书资料费,每月应税工资下调至2 414元。

2.将3月所取得的上一学期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分至3―8月6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850元(4 500/6+600/6);

3.将2010年度科研奖励分为三部分发放:学校为张教授提供笔记本电脑一台供其无偿使用,5年后学校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将所有权转移给个人;限额内为张教授报销其科研会务费;现金发放科研奖励60 000元,其中24 000元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4月发放,36 000分至4―12月9个月进行发放,每月发放4 000元(36 000/9)。

每月固定收入应纳个税=(2 414-2 000)×5%=20.7元

固定收入全年应纳个税=20.7×12=248.4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每月应纳个税=(2 414+850-2 000)×10%

-25-20.7=80.7元

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共计应纳个税=80.7×6=484.2元

科研奖励应纳个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24 000×10%-25

=2 375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4―8月)=(2 414+850+4 000-2 000)×20%

-375-20.7-80.7=576.4元

科研奖励每月应纳个税(9―12月)=(2 414+4 000-2 000)×15%

-125-20.7=516.4元

科研奖励共计应纳个税=2 375+576.4×5+516.4×4=7 322.6元

2011年上述收入共计应纳个税=248.4+484.2+7 322.6=8 055.2元

通过筹划2011年共计节税=23 666.7-8 055.2=15 611.5元,其中,工资等固定收入节税=1 516.8-248.4=1 268.4元,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节税=821.4-484.2=337.2元,科研奖励节税=21 328.5

-7 322.6=14 005.9元

例2,市艺术馆李老师为音乐系外聘教师,2011年3月学校决定为其发放2010―2011年第二学期课时酬金5 400元。

因李老师为该高校外聘教师,此酬金应按照劳务报酬计税。

未做纳税筹划,直接发放应纳个税=5 400×(1-20%)×20%=864元。

根据劳务报酬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结合高校学期制的特点,作出如下筹划方案:将李老师课时酬金分至3―8月6个月发放,每月发放900元,该酬金应纳个税=(900-800)×20%×6=120元。

通过筹划李老师上学期课时酬金共节税=864-120=744元

四、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总结

(一)工资选择多种支付方式

高校可以将工资一部分转化为福利发放,降低教师名义收入,从而增加教师的税后实际可支配收入。解决教师生活必需问题。例如:开通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 或者每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费用;提供免费工作餐;为新教师提供周转房;为教师报销一定额度的通讯费、图书资料费;将学校体育场馆、活动中心免费为教师开放等。改善教师办公条件,配备办公设备及用品。例如为教师配备笔记本电脑等,但办公设备要入学校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资产注销后方可办理产权转移。

(二)酬金、奖励合理设计发放方案

对于绩效奖励、超课时酬金、科研奖励等集中发放的项目,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科研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到事先沟通,整体统筹,通过测算,采取分次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等多种发放方案相结合。但是要注意,根据国税法[2005]9 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以其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就使全年一次性奖金实际计算所得税时只扣除了1 个速算扣除数, 与理论算法相差11个速算扣除数, 就会导致存在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从而形成在两个应纳税所得额级距临界点附近,应税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反而大幅减少的不合理现象。通过测算,以下区间为年终奖金税收政策的“无效空间”,6 000(不含)―6 305.56,24 001(不含)―25 294.12,60 001(不含)―63 437.5,240 001(不含)―254 666.67,480 001(不含)―511 428.57,720 001(不含)―770 769.23,960 001(不含)―1 033 333.33,1 200 001(不含)―1 300 000,在设计发放方案时要注意避开这些“无效空间”。

(三)劳务报酬、稿酬分次发放

劳务报酬以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来说, 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集中发放便意味着税负的增加, 而采取分多次发放,就能多次扣除费用,税负便会相应地减轻。教师取得劳务报酬时可以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均衡分摊收入等筹划方法, 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区间内发放。同样, 稿酬所得也是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 稿酬所得可以通过系列丛书的形式将著作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以降低税负。

【参考文献 】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例2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7136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和社会不断加大教育的投入力度。在此情况下,全国各高校得以迅猛发展,高校教师工资待遇得以提高,而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下文简称“年终奖”)的计税方法有其特殊性,税负亦有不同,甚至会出现年终奖多发却不能多得的“双输”局面,有些教师不能理解其中的“奥妙”,故而颇有怨言。因此,高校管理者如何运用税收法规进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维护教师切身利益、减轻教师税负,就显得尤为重要。

1高校教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特点

目前,大部分高校教师的月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费、各项补贴和奖励等组成,而年终奖主要根据教师的职称、职务、超课时费、科研工作量以及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数量等来确定。在实际工作中,有的高校按月发放课时费、科研及教学成果奖励,有的高校按每学期的期末发放,还有一些高校作为年终奖励一次性来发放。

自2011年9月1日开始,我国对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是以年终奖总额为计税依据,只能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相当于实行了全额累进税率。

2年终奖不同发放方式下的计税比较

21一次性发放

案例1:某高校张老师每月工资均为4000元,2014年12月,张老师年终奖18000元,计税处理如下:首先,确定适用税率:18000÷12=1500元,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其次,计算年终奖应纳税额:18000×3%=540元;再次确定年终奖税后净额:18000-540=17460元;最后,计算全年应纳税额:540+(4000-3500)×3%×12=720元。

22每学期末发放

案例2:某高校张老师每月工资4000元,全年奖金共18000元,在1月收到5000元,7月收到8000元,12月收到5000元。则张老师全年应纳税额为:

10×[(4000-3500)×3%]+[(4000+5000-3500)×20%-555]+[(4000+8000-3500)×20%-555]+5000×3%=1990元。

23按月发放

案例3:某高校张老师每月工资4000元,全年奖金共18000元,按月均衡发放。则张老师全年应纳税额为:[(18000÷12+4000-3500)×10%-105]×12=1140元。

通过表1的比较我们发现,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第二种年终奖的发放方式税负最重,第三种次之,第一种税负最轻。同时也不难发现,并不是年终奖按月发放,教师的税后收入一定是最高的,这与教师的月收入密切相关。因此,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高校通过对年终奖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既不增加高校的任何支出,又可以使教师合理避税,提高税后收入。

3高校教师年终奖的纳税筹划思路及方法

31避开“黑洞”区间

案例4:某高校王老师每月工资4000元,12月收到年终奖18001元,计税处理如下:

(1)确定适用税率:18001÷12=150008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

(2)确定年终奖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

(3)确定年终奖税后净额:18001-16951=163059元。

通过计算得知,王老师年终奖只比张老师多发了一元,税后净额却减少了11541元。

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出现正是因为年终奖金计税方法相当于全额累进的弊端,一旦年终奖超过某个“临界点”,其所对应的税率就会提高一个档次,从而引起应纳税额的大幅度增加。

假设王老师多发X元才能使税后收入高于张老师,则:(18000+X)-[(18000+X)×10%-105]≥18000-18000×3%,解得:X≤128333,即年终奖发放在18000元和1928333元时,税后年终奖是相同的,年终奖在区间(18000,1928333)时,会出现高校多发年终奖而教师税后收入却减少的情况。因此在发放年终奖时,应避免落入(18000,1928333)的“黑洞”区间。同理,经过测算,我们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节税安排如表2所示。

32化零为整

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年终奖落在临界区间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可采用“化零为整”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假设案例4中的某高校对王老师的课时费、科研项目、参与招生情况等各方面综合测评后,计算得出王老师的年终奖为18001元,处在临界区间,这时,可以把王老师的年终奖分为两部分,18000元作为年终奖发放,另外的1元作为第12个月工资来发放,那么王老师12月的应纳税额为:18000×3%+(4001-3500)×3%=55503元。而筹划前王老师12月的应纳税额为:(18001×10%-105)+(4000-3500)×3%=171010元。通过“化零为整”的纳税筹划方式,王老师12月少交税115507元,这对于老师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财富。而这种纳税筹划的方式,既没有增加高校的任何成本支出,也没有改变高校的年终奖发放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教师的实际收入。

33化整为零

对于有些高校,教师每月基本工资并不高,甚至达不到纳税基点3500元,这时高校年终奖的发放可以采用“化整为零”的纳税筹划方式。

案例5:假设张老师每月工资2500元,12月取得年终奖18000元,税务处理如下:

(1)适用税率分析:18000-(3500-2500)=17000,17000/12=141667,确定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全年应纳税额分析:17000×3%=510(元)。

如果对于张老师的年终奖按月发放,那么张老师每月增加收入:18000/12=1500(元),每月收入总额:2500+1500=4000(元),每月应纳税额:(4000-3500)×3%=15(元),全年应纳税额:15×12=180(元)。纳税筹划后,张老师全年可节税330元。

由此可见,对于低收入者,年终奖分月发放可节税,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高校的资金压力和资金成本。

4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难点

高校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对教师来说起到了很大的激励作用。而对高校年终奖金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体现高校领导对职工的关心,还可以增加学校的凝聚力,并且可以使教职工真正得到实惠,以达到高校利用年终奖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目的。

而在实际操作中,决定高校教师年终奖收入的往往是二级学院、教学部门和科研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只提供相关数据,而财务部门只负责工资和奖金数据的核对、归集、汇总和发放。如果教师收入的纳税筹划只单单依靠财务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对高校教师年终奖金的发放进行纳税筹划,需要高校各个部门共同参与、共同配合才能完成。

参考文献:

[1]汤贺凤,王虹不同发放方式下的年终奖纳税筹划问题探讨[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

[2]杜晓梅,廖特明高校教师工资奖金发放方式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1(14).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例3

中图分类号:F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09-0107-05

一、引言

高校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关系到育人质量和科教兴国战略的成败。近年来在国际经济危机背景和国内通货膨胀的压力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越来越受到广大高校教职工的关切。高校作为教职工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一方面必须贯彻国家税法规定,加强校内工资薪金管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有责任为教职工做好纳税筹划,体现以人为本,注重民生。纳税筹划的根本目标在于节税,MATLAB软件作为现代科学及管理方面的重要工具之一,将其面向教职工整体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编程,能够客观量化各种筹划方案的效果,较好地实现以节税效益为导向的个税筹划目标,对评估纳税筹划方案以及优化工资薪金管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高校工资薪金的基本类别(见图1)

(一)按月固定发放的财政工资

按月固定发放的财政工资是指按照国家工资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核定的工资,每月由财政部门统一通过银行直接拨入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中。根据税法规定,应计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

(二)按月发放的校内各类津贴、补贴

按月发放的校内各类津贴、补贴是指学校自主规定并每月发放的岗位津贴(含职务津贴)、课时津贴、出勤补贴等人员支出。根据税法规定,应计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

(三)各类嘉奖

各类嘉奖是指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某方面工作或某一段时间的工作给予的嘉奖。如年度绩效考核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根据税法规定,各类嘉奖视其发放的方式,如果在年终一次性集中发放,可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如果各类嘉奖单独在不同月份发放或者分期发放,则发放数应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教职工个人在岗位工作之外由于独立劳动或技术发明创造取得的收入,如:科研劳务费、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由于其任职所在高校可能不作为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虽然是在岗位工作之内取得的收入,但相对于教职工整体和取得收入的时间不具有普遍性、稳定性的特点,因此,在本文纳税筹划中不作为分析对象。

三、个税筹划目标

(一)个税总额的绝对最小化

即针对每个教职工个体设计个性化的各类嘉奖发放方式,使得个人年度个税总额最小化,进而实现全体教职工年度个税总额的绝对最小化。由于教职工人数众多,且协调各类嘉奖的发放方式可能涉及不同校内部门,因此该目标的实施必然要投入大量人力和精力,可行性较小。

(二)个税总额的相对最小化

对所有教职工确定一个统一的嘉奖分配比例,一部分嘉奖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实行一次性集中发放;另一部分嘉奖递延至次年实行按月发放,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这样兼顾了节税目标和个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日常管理,笔者认为该筹划目标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四、个税筹划策略分析

(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用足税法规定的减除项目。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在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内,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和单位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高校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将教师工资中免税津贴、补助以及“四金”单独核算,尽量提高工资薪金中免税部分的比重,减少计税工资薪金的发放金额。二是可以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节税。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可以合法利用纳税人身份避税。近年来高校为提高竞争力从海外引进了大量外籍高层次人才,同时,也有部分教职工取得了外籍身份。根据规定,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由2 000元调整为3 500元的同时,还将附加减除费用由2 800元调整为1 300元。也就是说,可以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外籍人员费用扣除的总额保持在4 800元,仍高于本国纳税人。因此,对于外籍专家或外籍教职工应当执行4 800元的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

(二)工资薪金所得均匀分摊法

新税法将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调整为3 500元,同时将原来的9级超额累进制税率调整为7级,应纳税所得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越高,这为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相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纳税人而言,工资薪金所得极不均匀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较重。此时,缩小税基和适用低税率的策略就成了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可考虑优化薪资支付方式,将各期工资薪金所得进行均匀合理“拆分”,将较高月份与较低月份的工资进行平均,从而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

(三)补贴收入费用化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单位正常费用开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高校取消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等形式的补贴发放,由纳税人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避税的效果。

(四)提高教职工公共福利支出

高校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教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教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教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一方面高校替教职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可以增强师资队伍凝聚力,提高人才吸引力;另一方面教职工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高校和教职工个人双受益。

(五)合理使用年终一次性奖金

教职工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应纳个税(以下简称工资薪金税);二是由各类嘉奖构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所得形成的应纳个税(以下简称奖金税)。由于工资薪金税和奖金税在计税的方式方法上存在差异,而各类嘉奖的发放方式决定了工资薪金水平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水平,故可以通过分析确定各类嘉奖发放的最优方式,实现个税筹划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筹划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应该充分考虑税收收益,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七级含税收入中各存在一个回避区间(见表1),当年终奖金收入处于这些回避区间内时,增加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还不足以缴纳需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年终奖金发放额处于这些回避区间内,可将超过的部分下一年度发放或暂停发放。

五、个税筹划计量模型

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一方面需要在税法的框架内对筹划策略进行细致的定性分析,为实现筹划目标提供基本的避税思路;另一方面需要借助定量分析手段将各种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量化建模,进行优化设计和效果评估,以便于择优而用。本文构造了一组教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面板数据(见表2),使用MATLAB软件建立纳税筹划计量模型(见表3),对纳税筹划方案的计量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根据税法规定建立如下个税计算模型,并转化为求目标函数TT的最小值:

该模型的约束条件为:

运用MATLAB,根据模型和约束条件,计算其他嘉奖中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和业绩考核中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年终奖金均为合并后一次性发放)对总体个税的影响。令X和Y分别在闭区间[0,1](即0%~100%)上变动,变动步长为(即1%),因此分别对X和Y向量进行赋值。由于X和Y的取值组合有101*101种可能,因此,TT可定义为维度是101*101的矩阵,并且以特定Xm和Yn组合下,函数PG+PJ的值,对TT(m,n)进行赋值。当X和Y分别完成比例变动,全年个税总额矩阵TT也就完成了赋 值。求目标函数TT的最小值,可用MATLAB函数min(min(TT))求解。

在MATLAB的模型编程过程中,使用条件语句,可针对具体的(x,y)组合自动判定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适用税率、奖金税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等参数。使用嵌套的循环语句,可逐个计算每个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和一次性奖金所得税。

六、个税筹划数据分析

学校薪资发放管理方式的不同对纳税筹划有重要影响。基于假设数据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业绩考核奖励和其他嘉奖分别由不同的职能部门核定和发放

MATLAB将计量模型编程并运算分析后,以全年个税总额为因变量,以业绩奖励中工资薪金所占比重和其他奖励中工资薪金所占比重为两个独立的自变量,生成全年个税总额变化分析三维图(见图2)。

三维空间(图2)图像中的每一个点代表了在不同薪资发放方式下,全体教职工全年个人所得税总额。图中以B1、B2、B3、B4标示出了常规薪资发放组合方式对应的个税总额,而B5标示出了个税总额最小值点对应的薪资发放组合(见表4)。

以上不同薪资发放组合方式下的全年个税分析表(表4)与全年个税变化分析三维图(图2)相对应,其中三维空间中网面上的每一个点,代表着一个特定的 (X,Y)组合所对应的TT值。由图表分析可知,筹划方案5(B5点)对应的应纳个税总额最少。这是因为这种计税方式最大限度地用足了工资薪金所得的3 500元费用减除额度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计征方法,尽可能使得大多数教职工工资税税率和奖金税税率保持相当,避免了当一个税目的收入较高、税率较大带动整体税额的快速增长。因此筹划方案5为最优,个税筹划的效果最佳。

从实现方式来说,如执行筹划方案5,则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业绩考核奖励主管部门将每个教职工33%的业绩奖励以及其他嘉奖主管部门将每个教职工15%的其他嘉奖合并后一次性发放,并按奖金税计税,而每个教职工剩余的67%的业绩奖励和85%的其他嘉奖可递延至次年,平均到12个月份发放,与各月的财政工资、岗位津贴以及课时津贴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在次年工资薪金不变的前提下,教职工整体全年个税实现最小值。

(二)业绩考核奖励和其他嘉奖由财务部门合并后统一发放

在此方式下,MATLAB将各类嘉奖总额(其他嘉奖和业绩奖励之和)视为一个整体的筹划对象,以全年个税总额为因变量,以各类嘉奖总额中工资薪金所占比重为自变量,生成二维的全年个税总额变化分析图(见图3)。

即当每人校内各类嘉奖总额的69%计入工资薪金所得,31%计入年终一次性奖金所得时,全年个税总额达到最小值,即49 981.56元。实现方式为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将每名教职工各类嘉奖总额的31%在年终一次性发放,并按奖金税计税。而每名教职工剩余的69%嘉奖递延至下一年度,平均到12个月份发放,与各月的财政工资、岗位津贴以及课时津贴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在次年工资薪金不变的前提下,教职工整体全年个税实现最小值。

七、结论

1.高校工资薪金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不同的工资薪金管理会导致个税差异的巨大变化。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校内一部分工资薪金的灵活性,合理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节税。由于一次性奖金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在筹划时要注意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应与当月工资薪金相协调,一般情况下,个人月工资薪金的税率与年终奖的税率一致时,工资薪金个税税负最轻。在对教职工整体纳税筹划时,则必须通过数据分析对工资税总额和奖金税总额进行综合平衡。

2.各项个税筹划策略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政策性有利因素应当用足,尽可能地降低每个教职工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策略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其中最优个税筹划方案不仅要追求个税税负的最小化,同时还要注意方案的可操作性。首先,如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节税,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额应当尽量避免位于表1的回避区间内;其次,奖金递延发放部分应尽可能平均分摊到多个月份,最大程度地降低各月工资薪金的增长额;最后,纳税筹划的受益对象是教职工整体,而不是个人。实际中,由于高校教职工人数众多,工资薪金级别相差较大,纳税筹划后可能会有整体税额明显下降,但少数教职工的个税上升的情况。

3.利用MATLAB平台开展个税筹划具有精确、直观、灵活等特性。个税筹划是一类原则性、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活动,其服务的对象量大面广,个体差异较大,如何设计不同的筹划方案并择其最优是关键。除了用足有利的政策性因素外,必然要引入数据分析手段,将个税筹划活动模型化和数量化,以数据为依据评价筹划方案的优劣。MATLAB对数据的快速灵活处理和漂亮直观的图形界面,可以发掘个税筹划的最佳途径。

4.应当注意个税筹划方案的动态调整。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比较稳定,但每年都会由于岗位、职称等变化导致工资薪金变化,因此,纳税筹划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应当一劳永逸,当工资薪金基本情况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当适时对个税筹划模型进行数据调整并重新计算,进而保持筹划方案的最优状态。

【参考文献】

[1] 刘玉勋.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年度纳税筹划研究[J].会计之友,2013(13).

[2] 曾芝红.高校个税税收筹划探讨[J].会计之友,2013(9).

[3] 赵丽娟.基于扣除标准提高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商业会计,2011(28).

[4] 朱会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务筹划探析[J].财会通讯,2011(26).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例4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以期达到合理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经营成本、获取税收利益的目的。简单的说,如果将个人或企业增加收入、利润等称为“开源”,那么纳税筹划就是进行“节流”。由于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公司在经营中通常只涉及到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是由公司代扣代缴的,表面上看与企业的经营无关,与公司的利润额无关,但是也应将其纳入公司整体纳税筹划的范围。原因如下:对于工资、薪金来说,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员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员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员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公司团队的相对稳定性,间接的减少公司的人力资源投入成本,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产生有利的作用,另外,由于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是从企业付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并缴纳的,归根结底也是由公司负担的,所以,企业应该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积极地进行纳税筹划。

三、个人所得税筹划设计

1.工资、薪金费用化。提高员工每月从公司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提高企业员工的工资,这样他们税后收入就会比提高工资前的税后收入高;另一种方法是保持员工工资不变,甚至降低员工资,但大幅提高员工可支配费用的额度,从而使员工总体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第一种方法由于要提高员工的实际工资,公司负担的工资费用为(实际税后工资+个人所得税),二者互动,同方向变化,在联合作用下会使公司费用增加的幅度,大大超过员工实际工资增长的幅度,不是明智的做法。第二种方法则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仅仅是增加了公司的管理费用,故可以保持员工实际可支配收入增加额同公司费用的增加额相等,对公司来说是比较有利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按该档次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按个人月实际收入来计税的,这就为税务筹划创造了条件。增加薪金能增加个人的收入满足其消费的需求,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符合公司费用支付条件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1)允许员工将自己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3%—5%甚至更多),以办公费、招待费等的形式,凭发票报销,这是减少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办法。即员工的一些日常消费由公司承担,公司少发给员工相应数额的工资,但是员工可支配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而同时又增加了企业的可抵减项目,减少了企业的所得税,一举两得。

(2)企业提供假期(旅游)差旅费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差旅费,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企业员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将发生的费用单据,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来企业报销,企业则根据员工报销额度降低其工资。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3)由企业给员工提供上下班班车服务,可减少职工的交通费用,同时车辆的汽油、维修费可以转为企业费用,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

(4)为职工提供培训。 员工除了薪金要求外,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也很重视,提供员工所需的培训,可以提升员工自身价值,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能给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平均分摊工资、奖金法。由于工资 、薪金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特性是收入越高,边际税率就越高,税金支出增加的幅度就越大。如果企业员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现较大的波动,有的月份收入过高,有的月份收入过低,这就意味着员工在收入高的月份被课以较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一次性较高的收入,企业可以将其有计划地分配到若干个月份,这样员工就不会因为一次性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即将员工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十二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1.相对于自然科学或财务管理技术来说,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政策,采用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保证所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

2.纳税筹划是有成本的,筹划人员在工作中要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的收益大于为此已经付出或将要付出的成本时,纳税筹划才是有效的,否则得不偿失,是没有意义的工作。

总而言之,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的案例都可以说明,合理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不管对员工个人还是企业都是非常有利的。它能够极大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对国家来说,虽然暂时的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看,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后,能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对个人、企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例5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课征的一种税。

(二)纳税筹划的内涵

纳税筹划是指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它与避税、偷税、漏税等行为相比具有本质差别。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误区

1.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少缴税

2.纳税筹划的方法是钻税法的漏洞

(四)走出纳税筹划误区的对策

根据纳税筹划的内涵,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达到其目的,最重要的是要有筹划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纳税时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

二、合理安排纳税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延期纳税

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

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要推迟所得税纳税期,一方面要设法推迟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提前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具体方法有:

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以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为依据的。如果销售发生在月末或年末,企业可以试图延缓销售至次月或次年。企业当然不能为了自己推迟纳税而让客户推迟购买时间,这有可能失去一大批客户;同时,企业也不能为推迟纳税而推迟收款,这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企业可以先发出商品,只是要推迟结转商品发出时间,而收款时以“预收账款”处理即可。

2.推迟分期付款销售的实现

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与具体实际收款日期可以不一样。企业经过策划,可以很容易做到既及时回笼资金,又推迟收入的实现。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

长期工程如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里完工进度与完成的工作量是由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决定的,因而在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企业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可以尽量推迟收入实现。

(二)合理选择纳税年度

1.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定期优惠政策是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度开始计算的,如果企业从年度中间甚至年底开始生产经营,则该年度将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于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常少,因此,企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意义并不是很大。此时,企业就应当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适当提前或者推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

[筹划案例]: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的规定,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预计会有亏损,从2009年度至2014年度,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和1800万元。请计算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该公司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该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生产经营,应当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该公司2008至2010年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1年度到2013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待遇,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00+800+1200)×25%×50%=325万元。2014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因此,该企业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合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25+450=775万元。如果该企业将生产经营日期推迟到2009年1月1日,这样,2009年度就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度到2014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200+1800)×25%×50%=475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775-475=300万元。

2.合理选择清算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清算当年,应该划分为两个纳税年度,从当年1月1日到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一个清算纳税年度。清算日期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到两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负。

[筹划案例]:某公司某年1月1日至8月末,一直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该公司适用税率为25%,股东会于8月20日通过解散清算会议,并将9月1日作为清算日,开始进行清算。自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共发生清算费用40万元,清算所得为10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如果按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9月1日,则该公司当年(前8个月)应纳所得税为4.5万元(18×25%),清算期间清算净所得为-30万元,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所得税4.5万元。

如果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11月1日,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时,把有关的清算准备活动及费用18万元提前转移到生产经营期间,并把生产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吃掉,则该公司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为:前8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0(18-18),不纳税,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为-12万元(10-22),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

(三)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按实际数预缴的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时,宜忽略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会计利润申报。由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按会计利润申报也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汇算清缴要结束时再缴纳少缴的部分税额。这样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而且可以获得较大的税收利益。

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低时,可以选择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高时,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12或1/4的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筹划案例]:某企业2008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企业预计2009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增长,每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00万元、1600万元、1400万元、1700万元。企业选择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来预缴企业所得税。请计算该企业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需要在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375万、400万、350万、425万。由于企业2009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比2008年度的高,而且也在企业的预料之中,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4的方法按季度分期预缴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每季度只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假设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1%,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则,该企业可以获得利息收入:(375-300)×1%×9/12+(400-300)×1%×6/12+(350-300)×1%×3/12=1.19万元。

参考文献:

[1]翟继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2007.

[2]王树锋.纳税筹划.2007.

[3]刘兆华.纳税筹划实务与案例.2008.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例6

纳税筹划顾名思义是指纳税人对纳税事务进行策划,以期达到减少纳税支出、降低纳税成本和依法纳税的目的。1.纳税人合法权益最大化;2.促进税法普及;3.促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提高;4.完善税法。

二、筹划的方法

监狱系统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主要涉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相对较为容易,只要我们能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处理一切财务事宜,在此基础上既能保证国家有关税法的实施,同时又能有效规避防范法律风险,达到合理筹划实现个人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同时还能减少审计和税务稽查对单位的处罚风险,实在是一举多得。

三、纳税筹划在实际工作中的合理运用

总体来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外乎临界点法和利用优惠政策两类方法。其中临界点法又包括合理运用收入平均法、职工福利最大化两种方法;利用优惠政策必包括公积金优惠政策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优惠等。

(一)临界点法

众所周知,经过几次大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扣除额从最初的800元/月渐次调整到1600元/月、2000元/月,2011年9月开始调整到3500元/月。也就意味着在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下,只有达到或者超过了3500元/月的纳税人需要缴税,其缴税额的大小与超过了3500元临界点以后基本成比例增长关系。现实工作当中,由于受到发放内容、任务考核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工资发放在年度内不一定是均衡一致的,有时受到资金到位的影响甚至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比如上级发放的各种年度补贴、需要考核后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的各种奖金。假如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收入总额是一定的,那么筹划的原理就是尽量让收入在各个纳税期内均衡发放。从而达到合理筹划的目的。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是“三费一金”的合理运用。三费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例7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课征的一种税。

    (二)纳税筹划的内涵

    纳税筹划是指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它与避税、偷税、漏税等行为相比具有本质差别。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误区

    1.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少缴税

    2.纳税筹划的方法是钻税法的漏洞

    (四)走出纳税筹划误区的对策

    根据纳税筹划的内涵,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达到其目的,最重要的是要有筹划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纳税时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

    二、合理安排纳税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延期纳税

    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

    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要推迟所得税纳税期,一方面要设法推迟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提前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具体方法有:

    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以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为依据的。如果销售发生在月末或年末,企业可以试图延缓销售至次月或次年。企业当然不能为了自己推迟纳税而让客户推迟购买时间,这有可能失去一大批客户;同时,企业也不能为推迟纳税而推迟收款,这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企业可以先发出商品,只是要推迟结转商品发出时间,而收款时以“预收账款”处理即可。

    2.推迟分期付款销售的实现

    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与具体实际收款日期可以不一样。企业经过策划,可以很容易做到既及时回笼资金,又推迟收入的实现。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

    长期工程如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这里完工进度与完成的工作量是由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决定的,因而在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企业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可以尽量推迟收入实现。

    (二)合理选择纳税年度

    1.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定期优惠政策是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年度开始计算的,如果企业从年度中间甚至年底开始生产经营,则该年度将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由于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常少,因此,企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意义并不是很大。此时,企业就应当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适当提前或者推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

    [筹划案例]: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的规定,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预计会有亏损,从2009年度至2014年度,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和1800万元。请计算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该公司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该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生产经营,应当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该公司2008至2010年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1年度到2013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待遇,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00+800+1200)×25%×50%=325万元。2014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因此,该企业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合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25+450=775万元。如果该企业将生产经营日期推迟到2009年1月1日,这样,2009年度就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度到2014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200+1800)×25%×50%=475万元。经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775-475=300万元。

    2.合理选择清算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清算当年,应该划分为两个纳税年度,从当年1月1日到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一个清算纳税年度。清算日期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到两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负。

    [筹划案例]:某公司某年1月1日至8月末,一直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该公司适用税率为25%,股东会于8月20日通过解散清算会议,并将9月1日作为清算日,开始进行清算。自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共发生清算费用40万元,清算所得为10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如果按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9月1日,则该公司当年(前8个月)应纳所得税为4.5万元(18×25%),清算期间清算净所得为-30万元,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所得税4.5万元。

    如果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11月1日,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时,把有关的清算准备活动及费用18万元提前转移到生产经营期间,并把生产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吃掉,则该公司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为:前8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0(18-18),不纳税,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为-12万元(10-22),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

    (三)合理安排所得税的预缴方式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按实际数预缴的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时,宜忽略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按会计利润申报。由于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会大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按会计利润申报也可以减少企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这种方式下,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将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汇算清缴要结束时再缴纳少缴的部分税额。这样做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而且可以获得较大的税收利益。

    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低时,可以选择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当企业预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比上一纳税年度高时,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12或1/4的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筹划案例]:某企业2008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企业预计2009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增长,每季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00万元、1600万元、1400万元、1700万元。企业选择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额来预缴企业所得税。请计算该企业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该企业需要在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别为375万、400万、350万、425万。由于企业2009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比2008年度的高,而且也在企业的预料之中,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税所得额的1/4的方法按季度分期预缴所得税。这样,该企业在每季度只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假设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1%,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则,该企业可以获得利息收入:(375-300)×1%×9/12+(400-300)×1%×6/12+(350-300)×1%×3/12=1.19万元。

    参考文献:

    [1]翟继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2007.

    [2]王树锋.纳税筹划.2007.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例8

税收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提高税后可支配利润,增加个人财富。这一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并在各税种中都得到广泛运用。就全年一次性奖金而言,一般数额较多,个人所得税税负也较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如何科学合理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实现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提出以下筹划方法。

1、 纳税时间上的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形式和名目多样,发放时间也有所不同,有的在当年年末,有的在次年年初,税收法规对此没有明确限制,但在计算方式上却有着严格要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据此可根据不同月份所发奖金数额的不同来选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时间,其条件是不同月份所发名目的奖金均不是《国税发[2005]9号》文所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比如:某公司员工王某月工资均为4000元,2012年12月份取得年度绩效工资10000元,2013年1月份取得2012年全年加薪17000元。如果选择2012年12月份取得的奖金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则2012年12月份应纳税(4000-3500)*0.03+10000*0.03=315元,2013年1月份取得的奖金则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1月份应纳税(4000+17000-3500)*0.25-1005=3370元,两个月份合计交税3685元。如果选择2013年1月份取得的奖金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则1月份应纳税(4000-3500)*0.03+17000*0.03=525元,2012年12月份取得的奖金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12月份应纳税(4000+10000-3500)*0.25-1005=1620元,两个月份合计交税2145元。由上述事例可以看出:王某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选择一次性奖金确认的时间不同,应交个人所得税相差1540元。所以,在预先知道奖金数额的情况下一般应选择取得数额最大的一次奖金收入所在月份确认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月份,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 奖金数额上的筹划

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通过合理配置,改变或部分改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性质,并在应税所得各项目之间合理转化,将其变为月度嘉奖等发放名目,合并计入发放当月的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尽可能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这样可以获得更好的节税效果。比如:某公司员工王某2012年12月领取工资5000元,年终奖金合计70000元,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0.03+(70000*0.2-555)=13490元。如果改按月工资5000元,月度奖16000元、年终奖54000元发放,则本月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16000-3500)*0.25-1005]+(54000*0.1-105)=8665元。如此,把工资与奖金的发放名目及数额做一调整,可以少纳税4825元,相当于节省了一个月的工资。对于高收入人群,应该增加平时收入,而减少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尤其是很高年薪制的人群,更需要合理调整月度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如年薪50万元的企业高管,可以在和单位签订合同时将月薪约定为每个月3.5万元,其他8万元定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每月3.5万元的月薪可将原适用30%的税率降为25%。

综合上述分析,了解相关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政策,对于降低个人税收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将员工每月的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员工的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时间和分配比例,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更应该具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研究并应用可行的节税方案,科学筹划,帮助单位和员工降低税负成本。(作者单位:北方夜视科技集团公司)

参考文献: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例9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工薪族个人收入稳步增长。当个人薪酬超过一定金额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年终奖也是需纳入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终奖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年终奖的纳税筹划?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如何正确开展纳税筹划,既能积极纳税、又能减轻实际税负成为大家关注的课题。本文举例讲解了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并就如何正确开展年终奖的纳税筹划进行了探讨。

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实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之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自2011年9月1日起个税新政颁布后,执行新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新个税税率。

一、计税办法

第一,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的,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 ×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例,小王12月工资3000元,取得年终奖20000元,则:⑴由[20000-(3500-3000)]÷12=1625元,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⑵应纳税额=[20000-(3500-3000)] ×10%-105=57.5元。

第二,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高于或等于超过3500元的,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除以12个月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例,小张12月工资3500元,取得年终奖18000元,则:⑴由18000÷12=1500元,确定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⑵应纳税额=18000×3%=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

二、年终奖的税收筹划

接上例,如果小张取得年终奖18001元,则:⑴由18001÷12=1500.1元,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⑵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为16305.9元。比发18000元的年终奖实际少收1154.1元(17460-16305.9=1154.1)。即年终奖数额超过一个临界点(18000元)时,对应的税率提高一档(本例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相应大幅增加。

而最极端的情况,是年终奖960000元和960001元的情况,由于960001元意味着将对应最高级也就是45%的税率,960000元对应税率则是35%,结果,1元之差税后所得反而减少87999.45元。

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比如,如果年终奖发放19283.33元, 则:⑴由19283.33÷12=1606.9元,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⑵应纳税额=19283.33×10%-105=1823.33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相比18000元,多发1283.33元,增加税额1283.33元。因此,一旦年终奖发放大于19283.33元,则可呈现多发多得的情形,随后则又会出现一个新的循环。

出纳月度工作计划例10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1

企业作为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承担着对企业员工个税纳税金额进行合理筹划的责任和义务,这项工作切实关系到企业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多数员工只关心自己每月实际得到的工资收入,而极少会对个人的税前工资和自己缴纳了多少个税予以更多的关注,因此企业能够在不增加人工成本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纳税筹划尽可能的少缴个税,以增加员工的可支配收入,这势必将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如何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少纳个税呢?概括起来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分析。

一、扣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各类非应税项目

企业要了解和掌握员工收入中包含的各类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如:个人依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即“三险一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及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或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以及托儿补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等。依照税法规定合理扣除上述非应税项目,是企业个税筹划的渠道之一。

此外,国家或地方政府在规定可税前扣除的非税项目时往往制定一个比例区间,例如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税前扣缴比例为5-12%,因此企业可结合自身的薪酬方案标准,综合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若员工月收入偏高,可适当考虑按照上限标准进行扣缴,这样既符合政策规定,又保障了员工个人利益,起到少纳个税的目的。

二、将部分收入费用化

企业在进行个税筹划时,可考虑将发放给员工的部分福利性质的收入转化为费用报销的形式,如可采取将直接发放的通讯补贴改为凭话费发票单据报销的方式,将直接发放的交通补助改为凭交通票据实报实销,等等。

三、均衡发放工资薪金,设定合理的月度工资与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结构

目前,许多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发放结构不尽合理,在年度工资总额一定的前提下,企业按月发放的工资标准设置偏低,余额部分被分割成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多项考核奖金,由于按季度或半年考核兑现的奖金需要与当月发放工资合并扣税,造成奖金发放当月纳税突增的现象。因此,建议除预留出合理数额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外,其他考核奖金可分摊至每月发放,该种做法可大大降低员工的个税负担。

[案例1]XX集团公司普通科员每月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收入为3500元,一至四季度考核奖金分别为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工资应纳个税=0

兑现季度奖当月应纳个税=(3500+6000-3500)*20%-555=645元

全年缴纳个税=0+645*4=2580元

[案例2]若将上述案例中的季度奖平摊至每月发放,其他条件不变,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税=(3500+2000-3500)*10%-105=95元

全年缴纳个税=95*12=1140元

由上可知,将季度考核奖分摊至每月发放可节税2580-1140=1440元。

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纳税,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但需注意,当发放的一次性奖金额度达到税率临界点时,税负会发生反向变化,即进入纳税“盲区”,出现应发奖金金额虽然多了,但实发到手却少了的现象。因此,企业要合理筹划年终奖金的发放。

[案例3]上述条件不变,企业为员工发放年终奖18000元,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如下:18000÷12=1500元,适用税率3%,

年终奖应纳个税=18000×3%=540元

[案例4]若企业为员工发放年终奖18001元。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如下:18001÷12=1500.08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

年终奖应纳个税=18001×10%-105=1695.10元

由上可知,年终奖虽然多发了1元,个税却多缴纳了1155.10元

经测算,不同全年收入区间对应月度工资及一次性奖金发放结构如下,可实现纳税额度最低:

a.全年收入在18000至36000区间时,月发放额1500,余额作为一次性发放;

b.全年收入在36000至83550区间时,一次性发放18000,余额按月均衡发放;

c.全年收入在83550至108000区间时,月发放额4500,余额作为一次性发放;

d.全年收入在108000至519000区间时,一次性发放54000,余额按月均衡发放。

总之,对企业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是一项较为复杂的技术性工作,应该得到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利用税率临界点等方法进行每月工资发放和测算时,务必能够在年初对每位员工的全年总收入做出较为准确的预估,这是能够通过纳税筹划将员工税负降至最低的关键所在。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各月实际发生的工资金额与发放办法不相一致的情况,这就需要事先与员工做好沟通和协商工作,利用税率临界点采用每月预支工资的办法,结合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综合平衡按月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结构,采取最小的适用税率,从而实现将员工个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最小化的筹划初衷。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