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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工作汇报模板(10篇)

时间:2022-11-26 04:58:44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例1

二、成立了以__副局长为组长的打击和处置房地产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由__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所长__同志负责。进一步增强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非法集资风险性、欺骗性和危害性,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极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例2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5 — 0137 — 02

随着全球经济贸易的逐步融合,外汇业务审批权限不断下放,银行外汇业务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异常跨境资金流动的隐蔽性不断增强,传统的现场检查方法在不断翻新的银行业务种类和海量的业务档案面前有些力不从心。从外汇检查工作的实践来看,非现场检查方法的应用对提高现场检查效率、降低检查成本以及增强检查的目的性和针对性等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非现场检查目标

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非现场检查工作,主要是利用现有的外汇业务系统,通过对系统电子数据的提取、筛选,利用数据内部的逻辑关系进行比对校验,从中发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业务的违规行为和异常线索。

二、数据来源

非现场检查数据的数据源主要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贸易信贷系统、数据综合利用平台、出口核报系统(2012年8月1日前使用)、进口核销系统(2012年8月1日前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档案系统、外汇账户相关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结售汇系统等。

三、具体方法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运用不同系统的关联数据进行比对,根据不同系统业务数据的匹配程度,来校验检查业务的合理性及合规性,从而分析判断跨境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对异常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具体比对可以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资本项下外汇收支及个人外汇收支三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核对

2012年8月1日起货物贸易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改革后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为非现场检查发现可疑线索提供了系统便利,但2012年8月1日前发生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仍是近期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不容忽视,本文重点研究改革前非现场检查方式方法。

1.应入未入待核查账户检查。主要核对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将应纳入待结汇账户的贸易项下收汇划入为企业开立的待核查账户,有无应入未入待核查账户的情况。一是在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中筛选出交易编码为“1*”和“211011”(2011年4月1日以后业务)的数据以Excel格式导出,得到应入待核查账户明细表;二是根据应入待核查账户明细表中的“现汇账号”信息与账户系统中的“外汇账户未关户所有在用帐户表”中“帐号和账户性质”比对,找出不匹配数据,数据未匹配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错误;二是货物贸易收入未进入待核查账户,应在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

2.待核查账户转出核注情况检查。主要核对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待核查账户收入结汇或转出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核注。一是从经常处提取贸易项下核注明细,按照不同企业做好数据透视表;二是根据银行提供的待核查转出明细,按照不同企业做好数据透视表;三是用Excel的VLOOKUP函数功能将两张表同一企业数据进行比对,对有差额的企业两张表的数据进行逐笔比对,寻找可疑数据。

3.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合理性检查。加工贸易工缴费收入超过报关单总价一定比例以上(设定为40%)企业,不符合企业经营一般规则,应关注工缴费中是否包含异常资金流入。通过电子口岸进行查询,筛选出口报关单上的加工费金额与成交总价金额的比例大于等于40%的企业,重点核实其收入的真实性。

4.对转口贸易收入合理性检查。转口贸易也是异常资金流出入的一个便利渠道,如果转口贸易项下收入超出支出比例过高,则意味着其转口贸易利润过高,其中存在一定不合理因素,对于这类企业的业务在现场检查中应予重点关注。实际操作中非现场将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的转口贸易数据以Excel格式导出,利用数据透视表功能按照企业分别统计转口贸易收入和支出的总量,关注转口贸易项下收入超过支出20%以上的企业。这其中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错误;二是异常资金借道转口贸易流入境内。

5.从离岸中心汇来的预收货款检查。由于离岸港空壳企业比较多,所以从离岸港汇来的预收货款,逐利资金可能性比较大,应作为检点。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提取国别申报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萨摩亚、巴哈马、伯利兹等离岸港的间接申报数据,筛选出预收货款,以申报主体为单位进行汇总,关注预收货款金额较大且包含一定退款的企业,作为现场检查关注的重点。

(二)资本项下外汇收支核对

利用国际收支、直接投资及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资本项下电子数据进行整理、比对和分析,了解跨境资金流动的变化情况,对异常资金流动做出初步判断,现场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由于外债项下的审批权限并没有下放到银行,因此非现场检查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资本金结汇业务合规性。

1.投资方与汇款人不一致检查。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与实际汇款人不一致情况进行分析,对可疑、频繁的资本金汇入进行监控,可以及时发现资本项下异常资金流入。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提取交易编码为“602011”、“602012”及“602013”的电子收入数据,按照交易对方名称排序,筛选出同一申报主体交易对方名称不同的业务,其中必然包含实际缴款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类业务应予重点关注。

2.银行直投系统备案及时性检查。对于资本金流入、结汇、购付汇等业务,银行是否能够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在直投系统进行备案也是非现场检查的重点。利用直投系统中相关备案业务数据,计算资本金流入、结汇、购付汇等业务发生时间与备案时间的差额,超出文件要求时间范围的,可以初步认定银行业务备案不及时。

3.备用金结汇合规性检查。一是超额备用金结汇检查。导出直投系统中资本金结汇备案用途为备用金的数据,筛选出“结汇金额折美元”大于5万美元的数据,作为现场检点;二是高频备用金结汇检查。导出直投系统中资本金结汇备案用途为备用金的数据,以企业名称排序,查找短期内频繁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数据,锁定目标后重点关注。

(三)个人外汇收支核对

个人项下外汇收支发生频繁,对应关系较为复杂,一直是现场检查的难点之一,非现场数据比对时应重点关注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性及资金性质真实性问题。

1.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性检查。个人结售汇业务合规性检查可以依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从该系统中可提取疑似分拆结售汇、漏录入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数据、超限额提取外币现钞及超限额外币现钞结汇等违规问题,现场检查时可进行重点核对。

2.资金性质真实性检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中的交易对方项名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判断交易真实性的参考,通过对其分析可以初步确定该笔交易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中提取个人项下收支业务,筛选出“交易对方名称”项中包含“GOLD”(黄金)、“SILVER”(白银)、“INVESTMENT”(投资)、“CAPITAL”(资本)、“FUNDING”(基金)、“SECURITIES”(证券)等字样的业务,此类业务可能为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现场检查中应予重点关注,是否在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或核准手续,是否符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四、制约非现场检查效果的因素

(一)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制约检查效果

利用外汇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剥离、比对、分析是发现可疑线索的主要来源,因此,非现场检查依赖于各业务系统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数据信息的错误和遗漏严重影响非现场检查结果的准确性。目前外汇指定银行的大部分系统并不能实现数据自动采集,部分数据还依靠手工录入,难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尤其是账户系统,外汇局内部不同性质的账户归口不同部门管理,对外汇账户的监管缺乏统一性,账户系统由于数据变动频繁,造成收支余数据经常不匹配,成了报表数据准确性的重灾区,给非现场检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二)基层外汇局利用银行剥离的电子数据比对难

当前的检查形势下,要求银行剥离相关会计数据与业务数据,与外汇局电子数据进行非现场比对,对提高检查效率,提升检查精准度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践中基层外汇局利用银行剥离的电子数据还具有一定难度。主要是由于当前各银行后台会计账务均集中在总行层面,基层银行无法提取原始会计数据,而且工作人员对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方式等问题说不清楚,给现场检查电子数据比对造成了一定困难。检查人员只能重复传统的逐笔翻看纸质档案的方法进行核查,无法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核查,甚至遗漏个别应核查的会计科目,以致不能完整、准确地核查银行所有涉外收支业务。

(三)外汇检查人员综合素质尚需提高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银行外汇业务不断创新,违规行为的隐蔽也日趋增强,通过大量的非现场电子数据比对和分析的方法来发现问题已成为一种趋势。这对外汇检查人员各项业务素质及技能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丰富的检查经验,全面的外汇业务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以及对各类数据处理软件的熟练掌握,都是做好非现场检查工作必不可少的要件。可以说检查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检查工作的效果,因此,只有不断提高检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检查工作要求,更好的履行检查工作职责。

五、政策建议

(一)提高银行报送数据质量

在日常监管中,除了要求银行及时、准确报送日常业务报表外,还应加大对各外汇业务系统中银行报送数据准确率的核查力度,对数据质量较差、差错率较高金融机构和责任人定期进行通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针对银行容易发生错报、漏报的情况有目的的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各业务系统数据质量。

(二)注重日常业务监管中异常线索的积累

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在日常业务监管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可为检查工作提供重要线索,应引起检查部门的足够的重视。因此,各类业务经办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性,平时关注银行外汇收支情况和特点,随时记录整理可疑信息,为非现场检查提供线索。

(三)加大银行数据剥离力度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例3

1、没有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制度的关系。部分商业银行片面奉行“客户至上,效益第一”的指导思想,不能正确处理追求效益与执行报告制度的关系。部分银行几乎未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无原则满足客户的各种要求,忽视款项来源及用途合法性。

2、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不足,报送交易信息质量不高。一是错报情况仍有发生。目前我省部分银行在填报中身份证号码录人错误、识别编码错误、数据项填报不规范依然存在。二是甄别和分析能力不强,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即大额交易信息报告多、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少,非现场分析多、现场核查少,对交易帐务记录核查多、对客户背景深入了解少。“办法”中包括了31种的可疑外汇交易类型,但由于”办法”执行时间不长,深度培训远远不够,导致银行机构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明显不足,除较易判断的少数交易有所反映外,绝大部分交易类型都未进行有效监测。迄今未报送一笔企业单位的可疑外汇交易信息,也无一家主报告行报送“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

3、科技手段支撑不足,影响“办法”的实施效果。目前,山西省只有少数银行采用直接从业务系统中提取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据了解,目前绝大部分银行正在开发相应的系统),大部分银行尚处于手工采集、逐级汇总数据的方式。由于手工统计环节多,核对机制薄弱,数据错漏时有发生。

(二)外汇管理部门监管力度有限,监测手段不完善

1、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机制。对未严格履行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外管局按“办法”有权进行处罚。但此项工作面广量大,机构设置、人员定编、经费保障都有待时日,加之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导致部分银行报告的主动性不强,制度落实不力。同时,山西省外管系统相关监管工作开展不平衡,所辖中心支局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筛选、甄别、核查等工作尚未真正全面展开,全辖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

2、囿于监测手段及核查权限所限,难以进行深人甄别及核查。一是鉴于目前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以个人为主,其交易主体多、交易分散、信息不完全,加之校验程序的筛选、甄别和分析功能不强,以外汇管理部门现有的人力、设备、技术难以进行连续的跟踪分析和全面深入的核查,核查工作往往浅尝辄止。二是核查权限有限,使核查工作难以深人目前外汇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当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时,常常束手无策。而公安部门又不能仅以其银行交易记录作为立案证据,立案证据不足导致其不能依法展开侦察,导致部分可疑对象多次出现在“黑名单”上,有关部门却无能为力。

(三)部门间的协作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有效地发挥各自优势并形成工作合力尚在探索之中

1、报告主体的覆盖范围不广。从山西省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报告主体还仅限于外汇指定银行,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国际汇兑等机构未纳入报告主体范围,部分银行、邮政的美国西联汇款公司的相应国际汇兑业务也未进行专题报告。从报告实施看,银行的西联汇款按“办法”进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而邮政国际汇兑及其西联汇款业务则未纳入“办法”的报告范围,使外管部门监控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存在遗漏。按“办法”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清算无关的外汇资金、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和退保行为,报告主体均是银行机构,外管部门无法了解交易双方在证券或保险公司外汇资金交易中的明细情况。

从已经实施反洗钱法律的国家经验表明,如报告制度仅适用于金融机构,洗钱活动还会从受法规约束的金融行业转移到不受该法规约束的其他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公司以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2、联动协作机制还不健全,尤其一些非金融行业的相关工作亟待加强。洗钱犯罪要从“防”到“反”,不仅在于银行机构,还在于诸多执法、司法部门的密切合作,而现在我国尚未在海关、司法、工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有效反洗钱合作机制,涉及多部门的信息收集、情报交流等方面的

综合信息交流体系尚未形成。就当前重庆外汇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初步协作而言,由于在如何认定涉嫌非法外汇买卖证据等有不同的理解,两部门实施联手行动存在诸多障碍。由于目前非法外汇交易双方一般不当场进行现金交割,而通过银行以单单、单卡、单折等进行交易,外汇局较难获得法定的证据,而公安机关对没有法定证据的非法外汇买卖交易不予立案侦察,导致查处工作大打折扣。

(四)反洗钱法规体系不健全,“办法”等部门规章独木难支

1、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的权威法规。目前,有关反洗钱的规定分散在《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缺乏专门的权威法规,不利于统一和协调。而反洗钱不仅涉及金融行业,还涉及诸多执法、司法等部门,需要多部门加强联动协作,这些都不是单靠人行的部门规章所能约束。

2、对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规定过于狭窄。我国《刑法》只将、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四类犯罪界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实际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贪污受贿、偷税漏税等犯罪对国家造成的损失比这四类罪更甚,数额巨大的经济犯罪收益每天都在通过洗钱转移境外或合法化,因此应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到所有重大犯罪。

3、反洗钱配套法规中存在很多盲区。现有反洗钱法规中,对证券、保险等机构的报告义务规定不详,对房地产行业、法律服务行业、会计行业也没作规定,加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洗钱已是国际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而我国有关网络洗钱的法规尚是空白,缺乏对这些洗钱“重灾区”的法律监控,会直接削弱我国的整体反洗钱能力。同时,对洗钱行为的管辖也不明确,按《刑法》规定洗钱罪属公安经侦部门管辖,但具体到上游犯罪的管辖权,又涉及公安刑侦、缉毒部门、海关缉私局等,这种管辖交叉导致的管辖不明和用上游吸收下游犯罪的行为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加之我国尚未成立专门的反洗钱组织机构,虽然人行设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但只是一个内设机构,权限和职责非常有限。

二、工作对策

(一)提升法律层次,尽快完善法规体系

1、尽快出台《反洗钱法》,完善相关法规。当前,许多国家在反洗钱方面已建立包含不同层次、不同法律部门的法规体系,并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法来协调各种义务和关系。据悉反洗钱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反洗钱立法经验,加快《反洗钱法》立法进程,统一调整与反洗钱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为控制洗钱的各个环节,要逐步修订《保险法》、《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消除配套法规存在的盲区。同时,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尽快将“办法”上升到国务院行政规章,才利于外汇管理部门对不履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责任等行为加大监管与行政处罚力度。

2、建立执行报告制度的保密免责制度。《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客户有保密义务,“办法”规定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必须报告,因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使金融机构处于“两难”境地。银行既需履行反洗钱报告职责,又有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但往往难以兼顾。因此,建议建立反洗钱免责制度,明确报告机构因履行报告义务而与有关保密规定发生冲突时,无须承担责任。

3、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制度。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要求是:“在建立业务关系时,或进行下列特殊交易(金额超过限额,没有完整提供汇款者资料的电汇的可疑资金划转)时,或对有洗钱嫌疑的交易,或对现有客户资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发生质疑时均应进行深入的客户尽职调查。”目前,部分银行只停留在对机构了解其基本情况、对个人只是核对身份证号码的简单层面上。因此需要通过完善立法,详细规定报告主体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责任,明确其了解客户的身份、业务状况、资金运行状况、交易性质等内容,以督促报告主体及时识别和判断可疑交易。

4、逐步扩大报告主体范围。首先尽快将报告主体从外汇指定银行扩大到保险、证券、邮政汇兑、西联汇款、速汇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汇款公司以及整个金融行业。其次通过完善立法将报告主体尽可能扩大至现金交易较密集的高风险行业,如房地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二)加大监管力度,强化银行报告主渠道的地位与作用

1、督促银行不断完善相关内控制度。不断强化银行机构反洗钱意识,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银行要正确处理报告职责与追求利益的关系,由被动反映型转向主动核查型,增强主动核查能力,推动反洗钱深入开展。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例4

此次“三打击一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涉及到本部门的主要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要通过此次活动,提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做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树立信心,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二、方法步骤

“三打击一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分5个步骤进行:

(一)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办务会,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深入开展“三打击一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研究部署银监办“三打击一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安排,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此项工作在5月4日前完成。

(二)排查摸底阶段。本次“三打击一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排查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七)、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八)、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九)、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十)、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十一)、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排查摸底工作在5月12日前完成。

(三)打击整治阶段。根据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汇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打击和整治。打击整治工作在6月15日前完成。

(四)总结阶段。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排查、打击整治中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定性,并汇总情况上报。

三、工作要求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例5

为全面和准确反映境内银行吸收境外非居民人民币存款状况,满足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收支投资头寸表统计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专门出台了“报送非居民人民币账户数据”的有关规定,并对上海、江苏、广东、浙江、北京、深圳等6地辖内的银行进行了意见征集。目前,一些银行已经接到通知并开始进行相关的统计工作。

摸查

“以前我们的系统没有非居民统计这一块,所以现在暂时无法自动汇总相关数据,基本都是手工统计,工作量很大。”对于这项刚刚开始的统计调查,近日广东省一家银行的相关人士如此表述。

据其介绍,这项统计主要是对非居民的境内人民币存款。而所谓非居民,则既包括境外个人,也包括境外机构。其中,前者指那些持护照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后者则指那些在境外注册登记,在境内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机构。

这位人士介绍,调查的统计科目包括本月余额、较上月变动额,以及较年初变动额3类,账户则涵盖储蓄存款账户和结算账户。具体来说,又细分为港澳人民币存款账户、边贸人民币账户、人民币债券账户、贷款清收人民币账户、QFII人民币账户、人民币贷款提款账户、人民币还款账户,以及其他非居民人民币账户等8类。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这项举措很容易使人跟当前的热钱形势联系起来。有专家分析指出,自年初人民币升值速度加快后,一季度升值的速度折合成年率是16%,再加上中美利差,现在即使热钱不做实质性投资,一年可以得到的无风险收益是12%~14%左右,因此其“有可能就趴在银行的账上”。高盛梁红本月初在其研究报告中分析认为,近期热钱的很大一部分可能来自于海外华人华侨汇款。

按月报送

据介绍,根据规定,所有办理非居民人民币账户的境内银行均有义务报送,并且报送采取总部汇总申报原则,并按月进行。“不光是今后的数据,年初以来的数据也需要补报,工作量非常大。”上述银行人士称。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例6

今年1月13日至15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了三项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也是中国第一次颁布明确肩负反洗钱任务的专门规章。其中,因腐败所产生的行贿、受贿款以及股市庄家二级市场非法所得等的通过洗钱合法化的行为得以纳入有关部门的监督范围。

在2002年7月,央行成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后,为“加大对外汇洗钱活动特别是跨境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今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在管理检查司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处。

日前,管理检查司反洗钱工作负责人接受了《财经》的专访。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跨境洗钱涉及跨境汇兑和跨境外汇转移,因此,防范和打击跨境洗钱是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根据外汇局的实地调查发现,在中国跨境洗钱主要有三条重要途径――通过“地下钱庄”、现金走私(非法途径进行的跨境洗钱)和利用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的跨境洗钱活动。

这位负责人指出,尽管中国一直以来实行较为有效的外汇管理,但作为近些年来在我国新表现出的犯罪行为,洗钱犯罪活动的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并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近年来,中国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相生相伴,构成一条完整的上下游犯罪链,洗钱成为贪官们将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外衣的最常用的手段。杨德骅认为,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洗钱活动在中国发展的一个主要特点。

其次,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是中国洗钱犯罪的重要渠道。由于通过现金洗钱不留痕迹,而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中国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因此,携带大额现金跨境汇兑或转移成为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征。

此外,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洗钱呈现发展趋势。由于银行是资金运作的中介和枢纽,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并使之合法化,无疑越来越成为洗钱的首要选择。

据外汇局反洗钱负责人介绍,中国人民银行今年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外汇领域反洗钱的专门法规。为了使外汇指定银行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报告,外汇局下发了《管理办法》报告表格及其电子模板文件,并制定了数据汇总规范和数据筛选标准以及配套的电脑程序。目前,银行数据的上报和外汇局的数据汇总和筛选都初步实现了电子化操作。

同时,这位负责人指出,外汇局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之一是鼓励银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中,直接采集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上报,保证银行采集数据的完整、规范和真实。

这位负责人认为,目前,外汇局已经初步履行了国际上通行的“金融情报分析中心(简称FIU)”功能。外汇局对银行报告数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甄别并初步核查后对涉及外汇违规的,由外汇局查处,涉及洗钱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形成外汇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半年来,外汇局不仅发现涉及“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要线索,其中还有多个案件涉及国家金融安全问题。她没有透露具体案件数量,但指出“效果明显”。目前,这些案件已经移交包括公安部在内的有关部门并正在处理过程中。

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出,反洗钱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特别需要各个部门和机构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建立我国统一的‘FIU’是大势所趋”。同时她认为,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主要涉及到央行、银监会、外汇局和公安部门的合作问题。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例7

一是以办学、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例8

一、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

(一)海外市场多元化

近年来,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行业发展迅速,目前业务范围涉及亚洲、非洲、美洲、欧洲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尤其在非洲取得突破性进展,成为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的主要市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是我省规模较大的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为提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积极转变思路,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先后在新加坡、加纳、匈牙利、巴布亚新几内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援、境外工程承包、技术和劳务合作、劳务输出等业务,建成多项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援外工程和境外承包工程。中甘国际在加纳、沙特、新加坡等8个国家设有7个全资子公司和1个参股公司,在阿尔及利亚、印度、埃塞俄比亚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驻外项目技术组和项目部,实现了区域多元化发展。

(二)业务规模扩大化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规模不断提升,大项目持续增加,工程营业额收入取得显著成绩。十年来,累计签订合同300余项,完成营业额超过8亿美元,竣工面积160多万平方米,派出人员近1万余人次,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我省甘肃建投集团成功跨入百亿元企业行列,并连续跻身“中国建筑承包商”60强,2012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树立了我省企业良好的国际信誉。十年前,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执行合同仅有6485万美元,2011年,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已达到2.97亿美元,同比增长56%,新签工程项目39项,同比增长56%,其中合同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新签项目7个。2012年1-4月,我省境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达到1.15亿美元,同比增长10%,完成营业额7901万美元,同比增长63%,境外承包工程各业务指标均取得新的突破。

(三)经营模式多样化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我省境外承包工程开始从传统劳动密集型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向技术密集型承包工程领域拓展,工程项目涉及电力行业、文化教育工程、公益设施建设、政府工程项目等,企业经营形式也由以往单一的工程项目建造安装发展为伴随着货物、技术、劳务服务出口、集设计和采购、生产和加工、建筑和安装一体化的多样化的商业运作模式,逐步实现了国际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技术与劳务合作、设备租赁、建材加工制作等业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并依托境外承包工程带动了我省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和外向型经济的转型跨越。

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及统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不全面

1.外汇管理政策分散,业务人员难以直观了解。我国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的法规条例是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该条例对境外承包工程的资格申请、经营活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与审核、外汇资金划转、出口收汇核销、跨境资金申报等涉及外汇业务的规定则分布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中,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指导性文件,对于银行和企业业务人员来说难以直观的了解境外承包工程的各项规定和业务办理流程。

2.相关条款规定笼统,不便于实际业务操作。境外承包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且业务内容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从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设备及物资材料采购、设计施工、工程验收及竣工结算,很多环节都涉及到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和管理。而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境外承包工程的规定很少,对于某些具体业务应当如何审核办理规定较笼统。如在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只是对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投标保证金支付应当审核的单据进行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资金性质不止如此,但无相应的规定可查,导致业务人员无法准确进行判断或者是审核流于形式。

(二)企业境外账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对企业境外账户外汇监管薄弱,监测方式和手段较为简单。《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账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并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账单复印件,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但企业境内及境外账户之间工程款划转频繁,异常资金可能借该渠道流入或流出,按季度和年度通报送报表数据则不能起到事前监测的作用。二是不能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和资金收付情况。境外承包工程具有工程周期长、业务性质复杂、资金来往频繁的特殊性,银行只能在企业办理收结汇业务时根据其提供的相关单证对该笔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很难真正了解工程的总体进度情况及相应的资金收付计划,不利于对企业主体的监测。三是存在未按规定对境外账户开立进行备案核准或漏报、迟报统计报表的现象。根据《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批准,但企业未经外汇局核准企业便擅自开立境外账户并进行资金收付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企业未按时向外汇局报送境外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使外汇局无法对企业的境外账户进行监管。

(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存在误差

一是现行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难以与业务发展相适应。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的工程周期进行归类统计,交易属性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科目,但实际中收汇资金性质非常复杂,不能准确对应于现有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而且经常是一笔收汇既包含了工程价款,也包含着设备物资出口、技术劳务费以及设计安装费等其他费用,在进行申报时很难合理区分资金的性质和归属,影响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各业务系统之间的统计归属有所不同。一笔工程资金的收结汇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要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工程先进行区分,再按照实际资金性质进行申报,但在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等其他业务系统中则是按照实际的资金性质进行统计,导致各业务系统对同一笔资金有着不同的统计归类,影响了数据的一致性。三是境外账户中工程款项难以准确统计。目前境外账户资金只要求按期报送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在款项调回境内时,则全部统计在801031-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交易编码项下,无法反映具体的资金性质。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整合完善境外承包项下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建议针对目前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政策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健全、部分条款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对分散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整合,根据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方法,细化境外承包工程资金流审核及统计申报的相关规定,制定较为具体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指导,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实行主体监管原则,加强对企业资金流的监测

一是按照重点管理原则,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实行主体监管,主要对资金流较大,资金来往频繁的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利用外汇账户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对企业外汇账户中境外承包工程款的划转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判断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将企业境外账户信息纳入到外汇账户系统中管理。尽快制定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离岸账户信息报送的管理规定,明确在外汇账户系统中报送境外账户信息的方式和要求。

(三)细化国际收支统计科目,统一业务系统口径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例9

汇款通常与移徙有关,国际汇款涉及人口的跨国迁徙,其中短期工人和移民为其在原籍国的亲属提供资助是跨境汇款流量的一个主要来源。因此,一定时期国际汇款规模的大小,常常与人口特征有关,比如移民和短期工人的多少、停留时间、平均收入水平、性别及法律地位、家庭状况等。一般认为,收入是决定汇款能力的主要因素。

跨境汇款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其中有些是正规的,有些则是非正规的。汇款者采用什么渠道,常常取决于服务的可得性、汇款人的偏好以及所涉两国的制度环境。比如,正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便利程度,不同渠道在汇款速度、成本上的差异,母国是否存在税收减让和利率方面的鼓励措施等等。一般而言,移民和短期工人可能采用的资金转移形式包括:银行、资金转移运营商、邮政网络、信用合作社、电讯公司、互联网、快递公司、运输经营者以及不受监管的其他渠道等。

在对汇款数据的分录中,国际收支交易借助“借方”或“贷方”记录显示方向,汇款的贷方分录指汇款的收取,而其借方分录则指汇款的支付。此外,国际收支框架中的所有计值都以市场价值为基础,雇员报酬和转移按权责发生制记录,其中强制性转移原则上应在发生时予以记录。与汇款有关的三大补充项目包括:个人汇款、总汇款和向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NPISHs)的转移。这三大项目属于通过加总获得的指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希望各国对这部分数据进行进一步更具体的编制和,但并未做出强制性的规定。

怎样获得国际汇款交易数据

通常情况下,判断统计数据质量的依据主要是准确性、覆盖范围、时效性和频率。要想改善数据质量,最有效的途径是保证数据的来源准确可靠,对此,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改善汇款数据质量应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既有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对其他潜在数据来源进行评估,并根据数据需求和优先顺序以及资源制约情况制定数据改善策略。目前,国际汇款交易数据获得的方法主要包括:国际交易申报制度(ITRS)、汇款服务提供商直接申报、住房调查,以及利用二手来源数据。

国际交易申报制度是指从银行和企业获取逐笔交易数据的数据采集制度。从交易渠道来看,这一系统可以用于收集信用合作社数据,但对邮政网络和快递公司数据却可能无法识别。从交易类型来看,一般不包括国内结算的居民和非居民交易,特别是在不发生货币兑换的情况下。这一制度的优点包括:能够及时向数据统计者提供信息、数据采集成本低、数据准确性高、具备较高的可获取性等。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可能会遗漏非正规渠道国际汇款数据,由金融中介进行分类可能会造成分类错误,因为申报限额可能会引起信息缺失,采用净额申报可能会造成轧差结算,双边数据缺乏等。

资金转移运营商直接申报是指统计者直接从一组交易者获取数据,而不是从结算系统获取数据。该方法获取的信息没有任何中间传达步骤,与前一种方法相比具有更多的优势:可以更好地提供单笔交易数据,数据更加详细、准确。经验证明,这种数据采集方法不仅可以改善统计数据质量,并且比较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还可以解决国际交易申报制度下汇总结算和轧差结算相关的缺陷。但这种方法也并非十全十美:交易方的居民地址确认错误、交易目的的确认错误等都容易造成分类错误。另外,如果监管上存在缺陷,就会使得资金转移运营商不受监管或不申报有效信息,由此影响到最终的统计数据。

作为直接数据来源,住户调查可以提高估算数据的准确度,更好地反映汇款流程,并提供可用于经济计量建模方法中的参数估计。住户调查可以是全国性的调查,也可以是专项调查。与前两种方法不同的是,住户调查所得的数据具有全面性、对数据定义可进行直接控制、提供有用的间接数据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着抽样误差、非抽样误差以及代表性、可比性和费用高昂等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直接计量汇款交易会存在困难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时通常需要根据二手数据进行估算,即利用间接来源的数据,包括与汇款无关的既有国际收支项目、可观测的经济数据或者人口数据来估算所有相关的汇款项目。利用二手数据的优点在于:采集数据的费用较低、数据设定比较灵活、可获得双边数据、可以加深对汇款的了解等等。但运用二手数据进行估算时需要注意:所依靠的源数据是否可靠,给定的假设是否可以核实,估算结果能否核实等等。

国际汇款交易统计的注意事项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例10

1、手工编制报表,统计数据容易出现差错。目前大部分银行已实现系统自动抓取数据产生报表,但存在少数行仍是依靠统计人员手工核对对公结售汇数据和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对私结售汇数据后,手工加总报送统计数据,这样手工操作工作量大效率偏低,统计数据也容易出现误差。即便是数据来源于会计报表系统,也存在录入到外管局报表系统中出现人工误差的情况。

2、报表编制、报送部门不一,统计人员队伍欠稳定。调查发现许多银行存在统计报表编制、报送部门不是同一部门,这样致使报表统计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之间脱节,结售汇数据统计核对不便,准确性无法保证。而且近年来,各行外汇业务统计人员交替更换频繁,且这些业务经办人员变更又不须向外汇局备案,不利于保证统计核查监管的连续性和统计数据质量的稳定性。

3、结售汇统计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控制度,无专门的结售汇统计制度,核查时能提供的仅是分散于结售汇业务制度中的 “按时按要求向外管局报送结售汇报表……”等诸如此类几句话,而结售汇统计数据来源于外汇指定银行的国际结算、信贷、营业部、信用卡等各个业务部门,由于结售汇数据来源的业务部门与结售汇报表数据的汇总上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结售汇数据从采集、汇总、上报到保存,整个统计流程没有一个健全的内控制度约束管理,容易造成统计错误与遗漏隐患,同时给外汇局的核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4、没有使用实时汇率或一日一价。调查中发现有的银行在非美元折算为美元时,所使用的不是实时汇率,而是外汇局每个月公布的折算率,影响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当非美元交易较多时就容易出现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少报的统计数据错误,这类错误存在1%。

5、个别银行内部统计数据管理存在问题。调查发现,个别银行内部对统计数据有规定,银行结售汇数据与自身系统结售汇统计余额必须要一致。由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是分交易主体和交易项目四舍五入至万美元单位进行统计,当出现不同交易项目或主体的交易因四舍五入至万美元单位统计,数据出现进位较多时,银行自身系统的结售汇余额就会与结售汇统计报表总额有出入,报表工作人员则在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时分项目对数据进行微调。这样按内部管理要求做出的调整,必然会影响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二)结售汇核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现场核查手段有限,核查效率偏低。目前没有银行结售汇统计非现场核查系统,非现场核查主要依靠外汇局统计工作人员从外汇账户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和个人结售汇系统等分析系统中提取对公对私结售汇数据,与银行报送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并结合主观工作经验来判别是否存在漏报和错报等数据质量问题。由于各系统的统计口径不完全一致,比如个人结售汇系统不统计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业务数据,而银行结售汇系统却要统计,这样数据存在不一致,比对核查效果就打折扣;此外,报表上报时间紧,核查的人工操作工作量大,使得统计核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2、现场核查工作量大,核查难度大。现场核查主要是通过外汇局统计核查人员到银行现场调阅原始会计凭证、交易凭证、业务台账和交易流水等资料来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做进一步的核查。即便是倒出银行结售汇明细与外管局一些监测系统的数据,运用一定的程序进行比对筛选,由于银行每天办理的业务量大,且每个外汇分支局辖内可以办理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网点也很多,外汇局统计核查人员现场调阅核查的工作量很大;且结售汇报表报送的是总量数据,与具体每笔数据核对,分交易性质分交易主体进行核对,核查难度很大,而结售汇核查人员有限,核查监管力度也有限。

3、统计项目设置不完善影响了核查监测开展

(1)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项目设置存在差异。进行银行结售汇的外汇资金项目归属通常都与国际收支申报的项目归属大致接近,但是交易项目设置却与国际收支申报的相差较多,如,国际收支涉外收入(对私)交易编码将“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301010)和“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406000)分开统计申报,而银行结售汇系统是将“职工报酬和赡家款”(131)项下的统一统计,这样从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核查时,“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406000)结汇就该顺应归入经常转移,而实际上却归入了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统计,这些不对应之处容易影响银行工作人员正确统计,对核查监测工作也不利。

(2)与个人结售汇系统资金属性的设置存在差异。开展对私结售汇的统计数据核查通常需要比对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但是两个统计系统对统计项目资金属性的设置有一定差异,尤其是个人结售汇系统对私售汇的购汇种类设置与银行结售汇系统的差异大。购汇种类下属的出境定居、境外邮购、缴纳国际组织会员费、外汇理财、补够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等实际常用的购汇种类,在银行结售汇报表中难以找到对应的统计项目归属,影响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

二、结售汇统计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方法

(一)非现场核查方法

尽管目前各外汇业务系统存在数据采集困难、统计口径不同等种种局限性,但其数据与结售汇统计数据均来源于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我们可以在技术手段有限的情况下,简单利用两者的逻辑对应关系,通过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上报数据的错漏现象和违规情况。

1、外汇账户管理系统核对法。外汇账户管理系统中对公外汇账户结售汇与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对公结售汇存在内在逻辑关系,利用两者进行比对,从而找出异常数据。一是进入外汇账户系统的“账户收支明细统计”,选择“结售汇”选项,按不同时间段提取对公外汇账户结售汇数据,然后汇总结售汇统计报表中的对公结售汇数据,核对两者的结汇与售汇合计数有无差错,核查结售汇报表数据报送的完整性。二是通过在“账户收支明细统计”查询交易编码区分具体的交易项目,进一步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等分项数据进行逐一比对,发现结售汇报表分项项目数据是否有错报、串报现象。

2、个人结售汇系统核对法。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与银行结售汇系统居民及非居民数据具备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个人结售汇系统按银行分别导出个人结汇数据与售汇数据,再按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类型等项目进行分类整理,以此来验证银行结售汇系统中居民或非居民结售汇数据是否准确。

3、直接投资管理系统核对法。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直接投资业务统计分析等模块,基本上涵盖了资本项下外商投资项下的结售汇数据。该系统中的资本项下结售汇数据基本上能与银行结售汇报表中直接投资项下的数据一一对应。核查方法是登录直接投资信息系统,进入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统计分析模块按结汇银行进行明细查询,可以得出各银行分月的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数据,分别与银行结售汇系统中对应时间段内直接投资项下结汇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异常数据作为现场核查的重点。

4、异常数据询问法。对于辖内没有或不常发生的业务而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却有数据出现的情况,及时跟进,与银行统计人员进行数据核对,询查异常数据发生的情况,适时解决银行在结售汇统计中出现的问题。

5、“其他”项目数据核查法。重点核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其他”项下数据,要求银行逐月对结售汇统计报表“其他”项下收支数据进行说明,或者外汇局逐月针对“其他”项下收支数据进行查询和核实。

(二)现场核查方法

现场核查是指外汇局结售汇统计工作人员深入银行,调阅与结售汇数据相关的工作制度、会计报表、交易明细、原始交易凭证等资料,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进行的实地核查、校验等工作。

1、选择合适的核查对象

一是重点核查统计方式落后的外汇指定银行。部分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实现结售汇统计数据的自动抓取,数据统计以手工为主,出现统计错误可能性较大,选取这样的银行进行现场核查,可及时纠正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其核查方法的研究也存在较大的探索空间。

二是重点核查新设立的外汇指定银行。新设立的银行在岗位设置、业务处理流程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完善,现场核查可以检验新设立银行开办以来业务办理合规性,深入了解其内部岗位设置及业务流程,适时提出合理的规范化管理建议,有助于督促其进一步提升银行结售汇统计质量。

三是重点核查更换业务人员的外汇指定银行。由于银行定期会进行人员岗位轮换,更换业务人员初期是数据错报漏报的高发期,选取更换业务人员的银行进行现场核查有助于增强该行对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避免银行因为业务交接不到位造成工作质量下降。

2、核查资料准备

在开展现场检查前,外汇局要求银行准备资料:银行从会计系统剥离出的结售汇明细数据,具体指标设置包括:交易主体、币种、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编码等;银行建立的对公结售汇业务台账登记簿;非现场核查中发现可疑情况,相应的银行会计凭证、电子数据、留存档案等。外汇局准备的资料:银行上报的即(远)期《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出的个人结汇、售汇明细清单;非现场核查可疑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3、现场核查开展

(1)调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按照规定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售汇科目,并下设代客结售汇科目。核查人员从银行获得代客结售汇科目代码(外汇买卖科目)。以某银行的结售汇科目设置为例,70205代表代客即期结售汇,70206代表代客远期结售汇,70203代表外币之间的套汇业务,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表示售汇业务,贷方发生额表示结汇业务。

(2)按会计科目剥离电子数据。如果没有电子数据为基础,对结售汇整个科目进行数据核对显得尤其困难。剥离电子数据是总量核查的前道工序,从全科目电子数据中筛选出代客结售汇科目的借贷双方的数据,以备核查。

(3)核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总数。对取得的结售汇电子数据进行加工,加总银行月结售汇数据,减去系统内平盘数据,得出实际代客结售汇数据,分别同《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结汇和售汇合计数进行核对,从而发现错、漏情况。

(4)核对分项数据。核对结售汇总数之后,就要对结售汇分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分项数据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剥离的电子数据按照账户性质分类筛选,分别计算经常账户、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等账户中结售汇情况。二是通过银行电子台账核对分类数据。检查人员可要求银行提供结汇售汇统计的电子台账,该电子台账包含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每一个子项的明细数据。逐步或部分调阅结售汇业务凭证,将业务凭证与电子台账中的明细数据逐步核对,以发现银行是否有金额、归属等方面的错报问题。

(5)对可疑、重点、大额数据逐笔核查。对于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现场核查中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辖内没有或不常发生的业务而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却有数据出现的可疑数据、资本项下需审批的重点数据、增长幅度较快或金额较大的大额数据。通过翻阅会计凭证,逐笔调取该结售汇业务的相关单证,对资金属性、交易主体性质、交易日期等方面进行核查,查看是否存在误报的情况。

三、相关工作建议

(一)完善结售汇统计核查制度

借鉴国际收支申报核查的做法,出台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操作规程,对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细化指导核查银行结售汇统计质量和内控管理的规定,提供较为完善的统计核查工作指引支持。

(二)加大科技支持,建立有效核查工作体系

大力提高科技支持力量,提高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的整体工作效率,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核查工作体系。一是借鉴国际收支统计非现场核查系统的做法,开发银行结售汇非现场核查系统,大幅减少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工作量,提升监管效率;二是整合现有外汇业务数据资源,提高业务数据共享水平,打造大监管核查平台,提高整体核查监测水平。

(三)优化统计项目设置,提高统计基础质量

改进优化银行结售汇统计交易项目设置,建议增强银行结售汇统计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个人结售汇系统资金属性设置的关联性,提高银行业务人员理解统计指标和正确归属统计的可操作性,从数据源头上保障统计基础质量。

(四)加大银行管理督导,提升统计核对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