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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事迹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2-01-29 17:32:18

检验员事迹材料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1

李卫卫,女,现年40岁,是质量检验中心聚酯站短丝化验运行班长,物性检验技师,长年工作在倒班一线,凭着对化验工作的执着和热爱,用智慧和汗水,在平凡的岗位上,展现了巾帼的风采,她先后十次荣获公司技术大比武物检分析工第一名,荣获2009-2010年度"集团公司技术能手",这些荣誉的背后包含了许许多多勤劳的汗水和辛勤的付出。

苦练,铸就过硬本领

多年来的潜心钻研,终于让她练就了一身绝活,实现了化验分析的又快又准。纤度分析是短丝化验的一个重要分析项目,但由于分析过程要将比头发丝还要细上几十倍的纤维计数,分析难度大,非常花费时间。为提高分析速度,使分析结果更好地服务于生产控制,李卫卫通过细心观察和无数次的实验和摸索,终于在分析记数上找到了突破口,由原先的单根计数,练成了现在的一次5根计数。凭此绝招,她将纤度分析时间由原来的2个多小时,逐步缩短为90分钟、74分钟,直至现在的45分钟,极大地提高了班组工作效率。

凭借着过硬的技能,她参与了国家标准样制作,参加了职工技能鉴定题库和"精一能二"题库的编写,先后解决了短纤维强伸抽检吻合率低、Y101型原棉分析仪缠辊和吸丝、短纤维干热收缩率分析准确率低等多项技术难题。在节约大量维修费用的同时,提高了分析结果的准确率,大大减少了质量投诉,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细心,严把质量关口

短丝化验是我厂涤纶短纤维定等出厂的最后一道防线。多年来,李卫卫凭借着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分析,严格把关,对分析数据坚持进行逐一审核,并对可疑的样品进行全过程的复测跟踪,确保了每个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2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钟祥市某工贸有限公司周某、马某涉嫌职务侵占、贪污一案中,办案人员提出周某、马某利用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兼会计的职务便利,假借他人名义将公款以应付账款、集资款等名义列入单位财务往来账上,后又假冒他人名义以签名、打领条的方式从账上取走公款20余万元。由于相关证据缺失,庭审时倘若犯罪嫌疑人翻供,法院就会作出无罪判决。为确保案件质量,需对涉案资料(文字证据)进行笔迹检验。

一、检验前的分析

受案后,技术人员首先对送检涉案检材进行了初步分析,发现该案检材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涉案时间长,跨度大。这起案件最早的涉案检材发生在1997年,距今已有14年,两名嫌疑人自1997年10月至2002年3月,先后10余次假冒他人名义以签名或打领条的方式从账上套取公款,作案期间长达5年之久。

二是涉案人员多,分布广。该案检材反映涉案嫌疑人10余人,被假冒他人签字的19人,虚构人名的8人。因时间久远,这些涉案人员分布在全省各地,有的已无法查找到本人。

三是涉案检材多,手段复杂。该案以签名形式套取现金的检材有6份,包括股金利息发放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和自制付款单等形式,涉及12个人的签名;领条形式的检材有24份,包括领取货款、集资款、退房款和劳务费等形式,涉及文字484个,数字符号119个,并且检材中反映有涂改、添加、重描、临摹和缺损等现象。

四是检材不符合要求,缺乏比对条件。办案人员送检的检材全部系复印件,不符合笔迹检验的要求,客观地讲是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在鉴定人员的要求和指导下,办案人员提供了符合检验要求的检材原件。

二、检验经过

针对上述情况,为确保将案件办成“铁案”,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进行了沟通,在了解案情和全面收集嫌疑人各个不同时期样本材料的基础上,对该案进行了检验。

一是结合案情,制定有效检验方案。为了确保笔迹检验结论准确可靠,就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进行检验。在仔细研读案情后,我们根据案件需要将涉案的36份检材对应案情分成12笔进行检验,避免了在工作中出现差错的可能性。

二是科学收集样本,严谨规范制作比对表。为满足检验条件,我们共查阅账册100余册,复印资料200余份,提取同期样本材料300余份;想方设法寻找涉案人员收集案后样本材料,共找到涉案人员10余人、收集案后样本20余份;采用科学的专业方法收集实验样本40余份。在检材和样本材料的收集、整理过程中,我们及时将发现的笔迹特征按一定要求客观记录下来,重点发现和寻找检材、样本中的笔迹细节特征,从细微处发现价值较高的笔迹特征。通过扫描仪将检材和样本材料输入计算机设备中,运用光影魔术手、Word等软件进行编辑,调整好色阶、对比度、色彩和图形大小。使用能全面反映检材和样本全貌及细节特征的方法,制作特征比对表78份,使其在形式上和程序上更加科学、规范。

三是综合评断,作出科学检验结论。我们会同省院文检专家,采用VSC6000文检仪和显微镜观察,按照正常笔迹和伪装笔迹的检验方法,对相关笔迹进行检验。从书写水平、书写速度、字形字体、字的大小、单字的起收笔动作、笔画搭配比例、运笔方向、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等细节特征方面寻找差异点,进行比较和综合评断,科学地作出了12份鉴定结论。这12份文件检验鉴定书作为该案的关键性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全部被法院采信,为案件判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笔迹检验要领

总结该宗案件的检验鉴定,笔迹检验主要把握以下几点要领:

一要仔细研读案情,做到科学鉴定。根据笔迹检验原理,一个人的书写习惯在其自身同一中包含着差别和变化,同时也包含着与他人书写习惯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相似之处,加上书写活动本身随意性较大,案件中的情况又各不相同,这就使笔迹检验工作相当复杂,因此笔迹检验就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来进行。为了确保检验结论准确可靠,技术人员必须了解案情,特别是要了解检材的形成过程和收集样本的手段与方法,了解嫌疑人书写方面的情况,犯罪目的和动机。如该案周某、马某系情人关系,公司长期处于二人控制下,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为了侵吞国有资产而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分析作案者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一定是有恃无恐,自信不会被发现。通过全面细致地了解案情,发现该案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假冒他人书写时,相同字、相同偏旁间的特征反映基本一致,书写水平前后一致,文字布局、搭配比例、运笔形态自然合理,基本上未改变自己的书写习惯。

二要吃透检材,充分收集样本材料。检材和样本材料的质量对案件鉴定十分重要,只有高质量的检材和样本材料,才能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奠定良好的基础。移送的检材要进行核实和确认,确保真实可靠并对其负责。不能将甲的笔迹材料当作乙的笔迹材料,张冠李戴,更不能将检材与样本材料弄颠倒。样本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很多错误的鉴定,都是与样本材料不真实或弄错了样本材料有关。为此我们必须细致分类清理检材与样本,确保收集的材料真实可靠。

笔迹检验的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同期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要有可比性,样本不但要有足够的数量,还要有很好的质量,要具备与检材进行种类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如果样本与检材没有可比性,则无从检验。收集的样本材料一定要得到有关部门或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由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形成书面材料盖章或签字,以免给鉴定工作带来影响。收集的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要有足够的数量,这样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鉴定人的特性、特征,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征,从中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更全面地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检验结论。

三要正确区分正常笔迹和变化笔迹的特点。正常笔迹是在正常的书写环境、正常的书写条件以及正常的心理生理状态下书写的笔迹材料。正常的笔迹书写水平前后一致;文字布局、搭配比例、运笔形态自然合理;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基本适应;相同字、相同偏旁间的特征反映基本一致。如马某的笔迹书写速度均较快,书写自然无伪装,涉及“领”“到”“现”“整”“款”等单字笔迹在文字布局、字形字体、偏旁部首、书写水平等特征上反映基本一致。

变化笔迹是在反常的书写环境、反常的书写条件以及反常的心理生理状态下书写的笔迹材料。变化笔迹有两种:一种是自然变化笔迹,即由书写环境、书写条件或书写人生理因素特殊等客观原因引起的笔迹变化;如收集贾某案后样本时,贾某的笔迹因生理变化引起的抖动弯曲现象。另一种是书写人心理上的特殊而采用某种手段引起的笔迹变化,是主观因素造成的,是书写人故意伪装的结果。如在看守所提取周某实验样本时,因周某意识到办案人员意图,书写时故意伪装真实笔迹,运笔反常,笔画不适当的拉长缩短,文字布局混乱现象。虽然不同的原因造成的笔迹变化的特点有所差别,但从总体来看它们都反映书写水平前后不一;书写水平与语文水平相矛盾;相同字、相同偏旁间的特征反映不一;文字布局混乱、搭配比例失调;运笔反常,笔画出现不适当的拉长缩短,笔画的书写生涩呆板,并伴有停顿、重描、弯曲、抖动及拖带现象;常用字出现错误。在分析物证笔迹时,如果发现有上述现象就应考虑是变化笔迹,并根据不同的特点分析引起变化的具体原因。

四要认真分析选取样本笔迹特征。选取样本笔迹特征的过程一般是由小到大、由浅入深,即先选用总体的大的特征,如文字布局、书面语言、字体字形、书写水平等特征,然后再深入到每个笔画、每个单字的细微末节之处选用单字的写法、笔顺、运笔、搭配比例等特征。为了避免出现遗漏,在选取样本笔迹特征时一般还应以字迹的先后顺序为基本线索寻找确定笔迹特征。

在选取样本笔迹特征时要特别注意去选那些最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本质的特征,即最稳定和最特殊的特征。同期样本笔迹一般都比较正常,它选取笔迹特征的分析也比较简单。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案后样本和实验样本选取笔迹特征的分析,要分析其笔迹特征有无伪装变化及变化的程度如何,以确定它的使用价值。我们选用在看守所提取周某的实验样本时,因周某意识到办案人员意图,书写时故意伪装真实笔迹,使提取的实验样本丧失了使用价值。选用样本笔迹特征要以检材笔迹为依据,要从样本笔迹中找出与检材笔迹特征相同的单字、偏旁部首、文字布局、书面言语和标点符号等特征,并把它们如实的描绘记录在特征比对表的右侧,不管是符合点特征还是差异点特征。对马某的样本材料,我们就是依据检材笔迹,按笔顺,起收笔动作,笔画搭配比例,运笔方向等细节特征,选那些最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最稳定和最特殊的特征,来寻找检材笔迹中“领”“到”“现”“整”“款”“元”的单字,“亅”“丩”“兀”“千”的偏旁部首和阿拉伯数字“0”“6”“9”,标点符号“〈〉”的写法,制作比对表进行比对。

五要正确评断符合点和差异点特征的价值。符合点特征的价值在相比较的笔迹中一般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要说明相比较笔迹的书写习惯是否同一,仅有符合点特征是不够的,还要看符合点特征的价值,价值高的符合点特征能够说明相比较笔迹书写习惯的同一,因此正确区分符合点特征的价值是作出正确鉴定结论的前提条件。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3

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笔迹检验是通过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之间的两相比较进行的,而提取满足一定要求的样本笔迹是对笔迹进行比较检验的基础。笔迹样本的真实性及对书写人书写习惯反映的可靠性,是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关键。

1.笔迹样本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受理笔迹检验时常收到的笔迹样本是:交待材料、检查材料、档案材料及在问话笔录上的签名字迹等,这些笔迹的可比性、充分性一般达不到检验鉴定的需要,难以符合进行比较检验样本的质量要求。

存在这些问题,有以下几个原因:

(1)办案部门送检人对笔迹检验知识了解不多,错误地认为只要有嫌疑人的笔迹样本就可以了,文检人员会通过特定的手段及仪器就可以给出鉴定意见。

(2)有的送检人则是不知道要收集什么样的样本,把案件材料送来,提出鉴定要求后,才考虑收集嫌疑人的笔迹样本。而文检人员由于对案情不了解或者实践经验不足,在收集和补充笔迹样本的技术指导上容易出现偏差。

(3)侦查初期案情不明,材料不多,一些客观因素限制,使收集笔迹样本受到一定的制约。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送检笔迹样本材料质量不高,达不到时验要求,致使检验鉴定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况并不少见。

2.笔迹样本收集的要求

笔迹样本是根据笔迹检验需要而收集的反映嫌疑人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的文字材料。

笔迹样本的质量要求:(1)必须是嫌疑人亲笔所写;(2)与检材字体基本一致,书写速度接近、书写条件相似;(3)应有不同时期的笔迹材料;(4)有足够数量的相同单字。

笔迹样本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1)可靠性,这是样本符合质量的前提条件,经调查核实可靠的样本才能作为鉴定依据,所谓可靠性,是指它必须是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确认是嫌疑人亲笔书写的笔迹。

(2)充分性,这是样本符合质量的数量的要求,是充分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必要条件,所谓充分性,是指样本应有足够数量,并是比较充分地包括了检材上一定数量的相同字或相同的偏旁部首。一般来说,笔迹样本材料愈多,愈能充分地反映检材中可能利用到的特征。同时,也只有样本数量充分,才能够暴露出嫌疑人的书写习惯,使鉴定人全面利用各方面的特征,为鉴定提供充足的依据。对于少量字、伪装笔迹和对于嫌疑人书写习惯具有多样性的笔迹检验,收集和补充到数量充分的笔迹样本尤为重要。

(3)可比性,这是样本符合质量要求的根本条件,是评价样本质量高低的主要依据。所谓可比性,是指样本与检材笔迹在反映客体特征的范围和形成条件上尽可能相似,为检验创造良好的比较鉴定条件。笔迹样本的书写条件与特证笔迹形成条件相近,是指书写速度、字体、文件体裁、书写工具等方面尽量与检材笔迹相似。

3.如何收集到符合质量要求的样本

收集案前笔迹样本 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条、欠条、信件等。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

笔迹样本是根据检验需要而收集的嫌疑人的笔迹。这个定义确定了笔迹样本的两个方面内涵:一是笔迹样本是根据比较检验的需要收集的笔迹;二是笔迹样本必须是与送检物证笔迹有特定内在联系的嫌疑人笔迹。从收集和补充样本的角度分析,能够把这两者联系起来的是该检材笔迹所涉及的案情和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所以,为使鉴定人能够科学、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送检人应当向鉴定人提供有关的案情材料及包含嫌疑人自然情况相应材料,以供鉴定人在检验鉴定中分析使用。

经过对送检检材笔迹的分析,对案件情节及嫌疑人具体情况的了解,我们就可以对嫌疑人进行分析画像,找出嫌疑人是否具有检验所需的样本的可能性,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收集样本的方法、步骤。按照笔迹样本可靠性、充分性和可比性的质量要求,有针对性地收集嫌疑人的平时样本(包括案前样本、同期样本和案后样本)、实验样本、空间分布样本。

对于要求送检人补充样本的,文检员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如果技术人员认为有必要自已去收集补充样本,则请送检单位协助。在收集样本时,一般应秘密进行,尽量避免使嫌疑人觉察,发现我们的意图,确保样本的准确、可靠。 [科]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4

中图分类号:Q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129-01

DNA主要存在于细胞核中,凡是含有核细胞的体液(斑)和各种组织、器官均可以作为检材。现场勘查中常见的生物检材有血痕、毛发、唾液斑、精斑、、阴道分泌物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更新。传统的刑事技术手段如手印、足迹等痕迹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日益下降。而DNA检验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日益提高,笔者所在的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在2013年度,利用DNA检验技术直接破获的案件已占全部全部技术破案的60%以上,其中主要是侵财类案件。随着DNA检验技术的迅速的发展和广泛的应用,对刑侦技术民警在现场中生物检材的提取和利用也提出了新要求。

一、DNA检材的提取方法

1、现场生物检材的发现和提取

为全面搜索犯罪分子可能遗留的生物物证,技术人员需要进一步扩大勘查范围,对现场进行搜索。现场中最常见的生物检材是、血痕等,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可能将烟蒂、饮料瓶等物品随手遗留在现场中,犯罪分子在进出现场时也可能意外受伤,因此也有可能会提取到血痕。

对中心现场划定一定区域,继续搜寻、发现和提取犯罪遗留痕迹和生物物证的做法。在侵财类案件中,因此,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技术人员通过对现场的搜索,注意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生物物证十分重要。

2、夜间现场复勘法

夜间现场复勘法,是指夜间报警的室内案件,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之前可能存在有踩点、逗留等行为的案件现场,要在夜间勘查的基础上,第二天白天复勘现场,以期在犯罪分子进出案发现场口处能发现、提取到第一次勘查时未发现的遗留在现场或者现场的生物检材的做法。

3、结合监控勘查法

结合监控勘查法,是指在掌握犯罪分子作案过程监控录像的前提下,在查看监控过程中注意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习惯性动作,并在勘查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查找有无与此相关的现场物证,进行提取检验的做法。随着各类监控设备的不断增加,监控录像在案件侦破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一些盗窃车内物品、抢劫街面商店等发生在重点区域内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后的活动情况,往往会被监控所拍摄,这样就给技术人员提供了一些现场以外的信息,可以从现场监控录像中观察犯罪分子有无在中心现场周边逗留吸烟、吃口香糖、喝饮料等动作,以及接触的一些重点部位,以期发现现场周边的烟蒂、口香糖、饮料瓶等生物物证,通过DNA检验,为案件侦破提供证据或线索。

4、检材无损提取法

检材无损提取法,是指检材需做进一步处理工作时,依照最具有鉴定条件的原则,综合分析后,可以将现场检材送至DNA实验室进行前期DNA转移提取,然后再进行指纹等进一步处理的做法。例如对现场提取的饮料瓶,应先处理饮料瓶口,提取DNA样本,再进行指纹的处理;再如,对现场提取的塑料袋、纸张等物,应由DNA实验室人员先行通过脱落细胞收集仪对塑料袋或纸张等检材进行脱落细胞收集工作,再进行指纹的熏显等处理工作,以期将检材的受损程度降低最低。

二、DNA检材的利用方法

1、重点人员检验法

重点人员检验法,是指基层所队在有重点嫌疑对象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如认定其具有作案嫌疑,既要求该所队秘取其接触的生物检材或立即采集其DNA样本,进行送检的做法。DNA实验室人员在受理该类人员以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DNA检验工作,该做法是快速、及时、有效发现和打击犯罪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

2、留置人员建库法

留置人员建库法,是指针对DNA考核范围以外的留置人员进行DNA检验并建立专门数据库进行入库管理的做法。这类留置盘问人员因证据不充分,往往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实施了证据较少、价值较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就成为了漏网之鱼,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处理,而这些留置人员,在今后再度进行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大,对于这些人DNA样本的采集、检验、入库具有重要的显示意义。

3、比中人员倒查法

比中人员倒查法,是指凡是通过现场物证比中DNA的犯罪嫌疑人,需通过各种途径,调取该人员的指纹,并进行指纹倒查;查询案件足迹,进行相关案件串并的做法。在侵财类案件的现场勘查过程中,有时只能提取到指纹、足迹或者DNA其中一类信息,那么将指纹、足迹与DNA比对相互结合开展案件串并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DNA数据库还处于发展时期的现阶段,通过有针对性地调取DNA比中人员的指纹进行倒查和足迹的串并,就可以利用这些牢固的证据锁链,直接准确认定案件,进而有效地提高DNA技术的破案效能。

4、 串并案件倒查法

串并案件倒查法,是指根据DNA检验串并案件后,对原来已经通过其他途径(指纹、足迹、手段等)串并案件的比中涉案人员,再通过DNA检验进行由案到人、由人到案、由案到案多向结合起来的新型侦查模式,充分发挥了DNA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特殊重要作用。

三、DNA检材提取和利用的注意事项

提取检材前首先应该固定,并记录检材的位置、大小等特征。提取检材时应该佩戴手套、口罩、帽子等,以防止检材受到污染。

提取微量的的DNA检材,要保证提取载体上的DNA的浓度高,如果用棉签提取应该选用较小的棉签,在提取前用生理盐水浸湿。

参考文献

[1] 王国民著:《犯罪现场勘查》,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8年第1版.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5

一、签名笔迹的特征

因为字数少,无疑给我们文检人员增加了鉴定的难度。这类案件的检材主要特点是:一是检材的字迹数量少,一般都只有两三个字;二是字迹中所能反映出的个人书写动作习惯的特定性程度有限。因为字迹数量少,特征相对也少,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暴露不充分;三是笔迹特征的价值难以评断。由于检材中的字迹数量少,一个字重复出现的机会少,即便是重复出现偏旁部首的可能也是微乎其微,检材又只是一份签名字迹,不易抓住有规律的书写习惯特征。因而能体现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征主要是:

1、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一般的签名字迹可能反映笔迹的熟练程度、字体书写特征、字形特征及字的倾斜笔迹抑压力特征等。但由于签名字迹有一般伪装,因而所反映的这些特征变化程度也很大,检验过程中难度就更大,有相当一部分签名与书写人的特征不符。

2、书写局部特征。对于签名字迹能够体现书写人书写习惯的主要是这部分特征,与书写人样本符合,而与其他嫌疑人样本可能差异的特征常见是运笔特征,笔画的交叉、搭配、连接特征,字的结构特征和笔顺特征;尤其是运笔特征,伪装和变化程度较小。

3、 签名字迹的布局特征。各个单子的距离、排列方式、连接方式等,能较好地反映出个人地签名习惯,但容易被他人摹仿,因而价值不是很大。

二、签名笔迹特征变化规律

从签名字迹可能是伪装笔迹这个角度讲,它的特征变化规律受书写动力定型的原理制约,所以签名字迹的科学理论基础是很充分的。具体讲有:1、书写习惯的整体与系统性。2、书写技能的迁移与干扰的规律性。3、意志对书写活动控制的有限性。4、注意的多种矛盾规律。这一系列心里规律决定了伪装签名的书写活动是不完全以书写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伪装的程度是不可能彻底地。在笔迹上,这些变化规律主要是:1、笔画多、结构复杂的字,特征较稳定,在细微处的特征难以变化。2、摹仿人的书写水平高于被摹仿人而书写的签名与原样相似程度高。反之,则低。3、复杂的笔顺特征难以变化,一般一个人的笔顺特征尤其签名中的单字笔顺,最能体现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所以要很流利地摹仿而不出笔画抖动,笔顺紊乱或缺少笔画现象地可能性很小。

影响签名字迹变化即伪装签名字迹与真实签名产生差异地主要客观条件有:

1、书写人地文化水平与书写技能;

2、书写人对书法学、笔迹学地知识了解的程度;

3、伪装练习的时间。

组成签名的字迹数量很少,组成形式一般比较固定,往往有比较独特的个人风格。如果签名是摹仿形成的,那么这些个人特点也很容易被摹仿。

三、签名笔迹的鉴定要点

1、全面、客观、深入了解案情,是鉴定这类案件成功的重要因素。这就必须了解检材材料的形成与案件的关系及在案件中的地位,被鉴定人的书写能力等情况。特别是在那些特征价值不高,检验条件差,笔迹样本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嫌疑人(双方)再多写一些笔迹样本材料。当然,正确运用案情的前提是细致的笔迹特征分析,只能是案情跟着特征分析走,而不能是案情决定特征分析。

2、样本材料要充足。签名案件因字数少,特征少,难度大,如果样本材料不充足,鉴定人员就可能用一个人书写习惯的一面去否定另一面,导致错误的结论。所以送检的样本材料要充足,才能印证检材出现的特征。

3、检材必须是原件。以防在看复印件时,有些字的笔顺无法判明,笔画的细小特征难看准,造成选择特征不准,影响结论的可靠性。

4、要收集不同时期、不同书写速度的样本材料。人的书写习惯具有多样性,而且人的书写水平越高,这种多样性表现的就越明显。对于签名的鉴定,应收集嫌疑人不同时期及不同书写速度书写的样本材料,这样才能将其书写习惯全面反映出来。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6

笔迹,指各个人所写的字所特有的形体特点一指手迹。不同的人必然会形成不同的笔迹,它能反映不同书写者的特征。生理、心理因素甚至身体外表都会对笔迹有影响。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手写文字检验日益减少,少量的手写文字鉴定开始占据主导地位。尤其签名更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程序,因而检验签名笔迹鉴定占很大比重。近年来,受理的文书检验案件中,少量文字鉴定占93%以上,其中签名笔迹检验约占90.5%,而伪造或摹仿“签名”约占9.9%。摹仿签名笔迹检验是笔迹检验中相对比较难的一类检验。因为摹仿笔迹是由于书写人在临摹或练习摹仿时,欲使被摹仿的字迹的形象写得逼真,又使自己的笔迹特征尽可能地少流露,必须竭力抵制自己固有的书写动作,不断地调节运笔方法,这就容易推动书写运动的灵敏性和灵活性,由于摹仿人必然要受到自身注意力、控制力的局限和对被摹仿字迹基本特点不甚理解,很难把被摹仿字迹特点全部反映出来,因此在摹仿笔迹中,通常会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连笔特征异常,形快实慢

摹仿签名是以仿为目的伪造他人签名。由于被摹仿的正常签名,多是运笔自如的快速签字(多为行草体字),摹仿的签名为了追求形态逼真,以假乱真的目的,必然都是有“形快实慢”的特点。

形快实慢,就是快笔的形态,慢笔的动作,或者连笔强,运笔慢。尤其是连笔,既不同于正常的连笔,又不同于伪装的连笔,正常的连笔是快速的,属于自如型;伪装的连笔是慢速完成的,属于强化型。而摹仿的连笔是形快实慢,具体形态,似连非连,断而不连,先断后连,不该连的硬连及方向与形态不一致。形快实慢现象多出现在横折笔划,或者快速书写的上下笔划连接的过渡部位。

连笔特征的特殊性较强,是个人书写活动中的高难动作,最能反映个人的书写水平和特点,较难仿写,所以连笔特征的异常是识别签字笔记正常与否的关键。

二、运笔呆滞,笔刀平缓

正常的书写动作,是一个自动化的连续动作,它包括上下笔的照应,虽然落在纸上两个笔划间是中断的,但是两个笔划的书写动作是连续的,并没有中断,运笔自然流畅,有浓淡过渡,笔力有轻有重,有快有慢,有一定的节奏变化。而摹仿签名,无论是临摹还是套摹,由于书写人特定的心理状态,书写动作不协调,签名的某些主要笔划呈现粗细不均、转变浓淡不均、上下笔划间照应关系矛盾、运笔无轻无重、无快无慢、缺乏节奏变化,特别是勾、挑、连笔不是快速轻提而是环转、拖送而成,没有笔锋。

此外,摹仿笔迹还有中途停顿、修饰重描、笔画抖动和弯曲等特点。摹仿签名时,由于被摹仿的签名大都是快速书写的行草体字,摹仿人短时间内难于掌握,仿写时边看边写或边看边描,常常会出现停笔待摹现象,一些不应停笔的部位出现停笔,局部笔划变粗,有的笔划还出现另起笔。当摹仿人发现仿写走样时,还要进行改、描、添、涂,以便仿写的签名更加“真实”。这种停顿重描现象常反映在笔划的开头、结尾的有意增补或延伸笔划,或者通过修饰重描改变笔划转换角度。

有时在一份材料中同时出现上述特点,有时可能出现一个或几个特点不等,为此,在检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三、深入细致地考查签名笔迹的特征

特别应注意分析连笔特征,从起笔到收笔进程中所表现出的点划形态和力度特点。检验时,要求送检的检验材料必须是原件,以便了解检验材料与样本的笔迹的形成条件。要注意连笔异常所体现的部位,分析其成因,与样本笔迹材料相比对,看总体书写水平是否相一致,如果检验材料笔迹的书写水平明显超过同时期的样本笔迹,那么模仿的可能性就较大。

四、进一步了解案情

对于签名笔记的检验,不能就事论事,要关于运用签名案件特有的条件,来充实和验证检验初期所做出的判断是否正确,联系真实的案情,了解是否存在具体的摹仿条件,从客观上论证摹仿的客观可能性。如果不存在摹仿的具体条件,就会暴露出摹仿签名判断的根据不充足,促使检验人员再思考,避免可能发生的失误。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7

1 文件检验概述

在实际操作中文件检验技术也可以被称之为文书检验等,文件检验技术主要是对各种文件、合同、传真扫描件、手写文书的真伪性进行检验和鉴定,对于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文件检验应用的范围很广,在很多民事纠纷中,通常会用到文检技术来鉴定和审理。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高科技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在外貌和内容形式上伪制、变造的文件已经和真实文件相差无几,因此鉴定机构在检验的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困扰。为了提高鉴定的真实性与权威性,我们当前的传统文检技术一是要不断发展,二是要与其他学科技术相融合贯通,例如犯罪心理学、测谎技术、生物无证技术、计算机技术、物理化学等。并且我们文件检验技术人员的自身素质也要提高以适应新时代下的各种经济犯罪手段。

2 文件检验技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一)笔迹检验的鉴定

笔迹检验的主要任务是甄别正常书写字迹和伪装字迹。笔迹鉴定的作用一是明确书写人的差异,二是对与经济犯罪有关的书写文件进行鉴定。笔迹鉴定需要检材和样本的资料进行对照比较。所谓检材是指原始的证据资料的文书物证等字迹,样本则是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的字迹。在收取样本时我们要注意:样本与检材的书写时间要大致相同;关于书写所用的载体、工具、材料,样本与检材要一致;文件种类、字体格式应与检验材料相似。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检验鉴定的真实性。通过进行笔迹检验,以便于我们获知以下内容:(1)我们侦查人员所获得的文件物证是否是其犯罪嫌疑人本人所写。如:伪造的合同文件,借条上的签名、文件上的批示、收发货的单据等。所以在提供犯罪嫌疑人和案件有关的当事人亲笔文字样本后,可以通过笔迹检验可以确定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写。(2)明确一份文件的各个部分文字是否都是由一个人所写。

(二)票证的检验鉴定

伪制、变造与金融有关的票证、伪造股票、伪造国家债券、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政府批准文件等都是出现频率较高与经济有关的犯罪,我们刑侦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要的任务是先辨别票证的真伪性,而且票证的伪造的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运用剪贴、涂改、挖补这些变造的方法,这些手段的共同点是在真票的基础上进行相适应的修改,而修改目的则是修改票面上的金额大小或者修改其上的使用期限长短从而达到获利;还有一种方法则是运用印刷、描绘、拓印这些伪造方法,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三)印章、印文的检验鉴定。

印文一般指盖有公章的文件,而且印文决定着文件的真实性是很重要的一个凭证。为了达到挪用特定款项资金、侵吞公家财产的目的,犯罪嫌疑人常常伪造印章、印文。伪造印文的方法无外乎有三种:一是犯罪嫌疑人伪造印章后盖上其印;二是直接伪造印文;三是部分伪造印文。在伪造的做工和程度上来看,有的很粗糙能直接辨别开来,而有的做工精细竟然需要通过与真印文仔细比较,才能发现与真印文之间的差异。在z验模糊不清的印文的过程中,我们可用放大镜、显微镜仔细观察分析,重点在于寻找有无伪造的痕迹。而伪造印章印文有一个特点就是其上有特有的斑渍和颗粒,必要时我们可通过紫外灯或者蓝光灯进行鉴别。

(四)打字机打印文件的检验鉴定

在当前的经济犯罪形势下,利用打印机作案的人员逐渐增多,所以掌握好打印文件的特点,了解打印机的工作原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侦破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电子打印机在工作中受到的多方面因素影响而遗留下来的一些特点例如:疵点,是打印字迹正常笔画以外的色点。错位,由于打印机的字迹上下部分衔接不准而形成的左右交错现象。擦痕,现在的电子打印机一般是通过击打色带从而在纸上留下字迹的,色带则是装在色带盘中,打印针头运行的时候色带盘也在转动从而留下字迹,但是色带盘的两侧有螺丝固定,如果螺丝的松紧程度不一致,色带一侧会出现松动的现象,而打印纸张与色带的距离会相应缩小,直至不分彼此,当打印头与色带远离时,色带仍会在纸上留下痕迹;残字,在打印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字迹缺失的情况。这些残字是有规律的周期性出现的。当打印机的使用年限过长时,打印机的机针钢头出现了一些变化,由于电信号与针头之间的联系缺失,针头不能有效地做工,从而不能在色带上击打色点,最后出现残字。通过比较上诉现象来确定真伪。

3 结论

综上所述,文件检验技术针对经济类犯罪的破获有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在搜集相关证据时,文检技术更是一种不可或缺的侦查手段。而今科技快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传统的文件检验技术怕是难以甄别如今的伪造文件、笔记、票证等,对文件的真伪性判断或多或少的出现失误,而且如今环境不断变革文检工作人员的任务不断增多,但是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却没有相应的更新,检验结果自热是差强人意。所以我们必须加强对文件检验工作问题的研究,努力提高文件检验的技术水平,并提高相应文检鉴定人员的能力素质,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提升文件检验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8

文件鉴定的概念和常见种类

文件鉴定结论是司法鉴定结论的一种。具体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或应当事人申请,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就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材料所做出的鉴别和判断。当然,当事人也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属于单方行为,对方当事人几乎都会提出异议而导致重新鉴定或不被法院认定。

文件鉴定在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一、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及习惯特征,鉴别笔迹书写人的专门技术。其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来证明文件材料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笔迹鉴定不仅可以检验正常的笔迹,而且还可以检验确认故意伪装的笔迹、摹仿的笔迹(如临摹、套摹等)。二、印刷文件的鉴定。随着电脑及其他现代化办工用品的普及,在经济来往中,印刷文件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此外,货币、票证、印章印文也属于广义印刷文件的范围,相比较于笔迹鉴定来说,对印刷文件的鉴定难度较大,所需要的技术也更高,所需要仪器也更精密些。三、污损文件的鉴定。在诉讼程序中,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经常会采用各种手段进行变造、毁损各种文件证据资料,如采取擦刮、添改、补贴、涂抹、褪色、烧毁等手段来改变证据的原貌或毁灭证据。Www.133229.COM对这类污损文件以及对书写压痕等进行鉴定以还其本来面目,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污损文件鉴定手段还可以对字迹与印文的形成时序进行鉴别以及对文件制成时间进行分析判断。四、文件材料的鉴定。文件材料的鉴定包括纸张、墨水、油墨、印油、复写纸等字迹材料的检验以及胶水、浆糊等粘合剂的鉴定。此外,广义的文件鉴定还包括对言语和人相的鉴定,如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地域言语的识别、对聋哑人及精神病人的语言识别以及声纹鉴定、对证件照片的人相鉴定等。

文件证据的收集和鉴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文件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进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以文件证据来推翻对方的主张或证据等。但是,该文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往往会关系到证明目的的成败。因此,要特别注意文件证据的搜集、保存过程和鉴定程序。

文件证据的搜集和保存。依据具体案情不同,文件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可由当事人、律师或法院进行。由于文件证据的特殊性,在调查和提取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在其保存和使用上的要求也更严格。因此,文件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提取时要保持文件原貌。提取文件证据时应注意保护文件上的书写痕迹,展平、拆开文件要仔细,保存时不应折叠,不应揉搓挤压;不能在文件上标注文字、记号,也不要装订或粘贴;第二,提取后要妥善保存。保存文件必须小心谨慎,防止损坏、防止沾水受潮、防止烘烤暴晒、防止沾染其他污物,最好能使用密封袋保存;第三,获取手段要合法。取得途径和方法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为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若该文件属非法取得,在取得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对其所做的鉴定结论也就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比如以暴力强迫他人写下的证据等。

文件证据的鉴定。

一、申请鉴定的时间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据此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证据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至于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后经法院批准,但实践中,通常都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期限的,普通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最少30日,简易程序最少15日。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在这30日或15日内提出鉴定申请。当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并被批准的,举证期限以延长后的期限为准。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多为复印件,双方在证据交换或在法院摘录、复印案卷材料时,获取的都是复印件。证据的原件直到开庭质证时才得以看到。但有些文件证据的瑕疵只有在原件上才能发现,如经过刮涂、消褪的文件等。而此时早已过了举证期限,当事人是否还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呢?回答是肯定的,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当庭对该文件证据表示质疑,并提出鉴定申请。此外,除了当事人申请之外,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不受上述期限规定的限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二、委托鉴定的程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文件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往会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通常情况是在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有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但此种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往往会引起双方的争议和重复鉴定。另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以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三、送检的文件材料应符合的条件。对文件上的签名、批语等字迹申请鉴定的,必须提供可疑笔迹原件和有关人员的笔迹样本作对照;送检文件字迹太少的,应提供有关人员的充分的笔迹样本;申请鉴定记载内容是否用消褪、擦刮、涂改、补贴等手段变造的,必须提供文件原件;申请鉴定证件、票据等文件上的印章印文是否伪造的,需提供真实的印文样本或印章;对文件制作时间的检验,必要时应提供已知制成时间且保存条件相近的文件样本。

文件结论的审查和质疑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书应当具备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等。此外,还应审查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有严重违法的情形;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样本是否明显不足等。凡是不符合形式要件、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鉴定结论,都应查明原因,以确定该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确定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文件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进行审查。一、鉴定材料的审查。对检材的发现过程,提取手段、处理方法、保存方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检材的提取部分和送检的部位是否准确,在检材储存、传递过程中是否有损坏的情形;检材是否发生变形、是否经过涂改等;检材的形状、数量、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二、鉴定方法的审查。科学的鉴定方法是得出正确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针对同一检材,不同的鉴定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审查鉴定方法可以从仪器设备、技术手段、检验步骤、结论的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入手。三、鉴定时间的审查。检材的不同对鉴定时间的要求也不同,有的检材不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而另一些检材则可能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形状的变化,如果鉴定不及时就会得出另一种鉴定结论。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9

前言:作为侦查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足迹对案件诉讼、侦破都可起到主要作用。我国近年来刑事技术发展中,强调在足迹检验中将鞋底磨损特征引入其中,其可解决传统形象特征检验的难题,为足迹检验提供参考。但如充分发挥鞋底磨损特征的优势,仍是困扰大多侦查工作人员的难题。因此,本文对鞋底磨损特征在足迹检验中的应用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鞋底磨损特征分析

关于鞋底磨损,首先从其形成看,主要表现为人在行走过程中,支撑脚在地面形成足迹。若支撑脚保持落地状态,此时鞋跟部后会在接触地面中产生摩擦与碰撞,在脚滚动碾压下,鞋会处于挤压、伸展与收缩等状态,而起脚时,鞋底掌部与地面保持滑动趋势,会产生一定的摩擦力。在这种摩擦力作用下,鞋底磨损由此产生。这种磨损面积会在穿用时间增加的情况下不断增大,特别足底部位,磨损程度更为明显。从鞋底磨损特征看,表现在磨损大小、磨损形状、磨损程度以及磨损痕迹位等方面。对于这些鞋底磨损特征,又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特殊性特征。其中稳定性特点的产生,主要因人体生理功能、形态结构是决定磨损特征的关键所在,且人在行走运动中,运步方式与运动习惯都有一定的稳定。而特殊性特点上,不同人在生活习惯、职业特征、生活环境以及生理结构上都有较大的差异,所以鞋底磨损痕迹位置、大小与形状也有明显的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便为鞋底磨损特征的特殊性[1]。

二、鞋底磨损特征在足迹检验中应用分析

(一)足迹检验中直接磨损形象特征的应用

人在行走或运动过程中,不同的鞋底部位都会接触地面,但在接触程度上有一定的差异,其是造成不同磨损特征在鞋底各部位产生的主要原因。通常鞋底出现的伤痕、残缺、裂缝或缺损等磨损形态,都会以不同大小、形状在地面中显示出来,这就为现场足迹检验提供依据。具体检验鉴定中,需判断现场足迹的大小、形状是否接近于嫌疑鞋鞋底相同部位,在此基础上科学论证鞋底特征的质量,推测鉴定结果,为侦查工作提供参考。

(二)足迹检验中不同类型鞋印的应用

鞋底磨损特征应用于足迹检验中,通常会受不同类型鞋印影响,如鞋底结构大小、花纹类型、材料的软硬等都可能产生不同类型,这样在检验认定中将面临极大的难题。这就要求在足迹检验中,采取相应的策略,具体包括:第一,根据鞋印种选择类似材料的鞋子。以当前较多案件侦查为例,在现场中发现留下的为皮鞋印痕,通过左脚鞋印可发现,前掌磨损程度较为严重且存在稍偏外落脚现象。此时便可对刑侦部门提供的鞋子进行检验,需注意的是尽管刑侦部门提供的可能为其他类型鞋子,如布鞋等,但在足迹鉴定中仍可通过磨损面、重力面的判断,得到鉴定结果,仅需利用“磨损特征”鉴定技术,便可判断不同部位的磨损特征,最终发现,布鞋与皮鞋所表现出的磨损特征相近,能够断定两双鞋为同一人所有。

第二,通过足迹压痕与磨损痕迹的结合鉴定足迹。一般鞋底形状、鞋底材料以及鞋子新旧等都会对足迹磨损特征带来较大影响,且不同类型鞋子形成的足迹所反映的足迹磨损特征也有明显差异。这就要求在足迹检验中,对磨损特征存在的变化问题充分考虑。且注意足迹压痕特征、鞋底磨损部位本身具有一致性特征,所以可利用鞋底磨损特征,对压痕特征进行确定,通过确定后的足迹压痕特征,鉴定不同类型鞋子形成的足迹。除此之外,检验鉴定中,也需对制作好鞋印样本做好质量控制工作,如样本制作中,尽可能使鞋底材料对检验带来的影响得以控制,且在鞋子类型选择中尽可能与现场鞋印材料保持接近,这样才能为足迹检验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2]。

三、鞋底磨损特征用于足迹检验中的注意事项

鞋底磨损特征应用于足迹检验中,对侦察范围的划定、侦查工作方向的确定都可起到突出作用,为案件的侦破补充较多证据。但需注意应用中也有较多注意事项,如在鞋底磨损特征判定中应做到“吃透”,其强调仔细观察现场鞋印,并对鞋印大小、位置以及形状等准确测量。再如,现场检验中,要求对现场情况全面了解,收集更多可用于案件侦破的材料,如鞋印遗留的所有部位、鞋印与其他物证关系等,使鉴定结论更为准确。另外,鞋底磨损特征很容易在较多外界环境因素影响下出现改变,此时要求充分分析其他足迹特征,如在具有较好形象特征条件情况下,可考虑将磨损特征作为辅鉴定材料,以此使足迹检验结果精确度得以提高[3]。

结论:鞋底磨损特征的应用为足迹检验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实际应用鞋底磨损特征中,应正确认识鞋底磨损形成的过程以及主要特征,保证其在足迹检验中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如直接磨损形象特征的应用、足迹压痕与磨损痕迹的结合等。同时,应注意在足迹检验中,需做到搜集更多有价值材料,尽可能减少外部因素对鞋底磨损特征的影响,这样才能推动足迹检验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检验员事迹材料例10

复制签名,就是用有关的技术方法将他人签名移植到伪造的文件上,复制签名伪造文件就是指文件伪造人利用所掌握的他人亲笔签名文件,采用复印、转印、偷垫复写纸等方法,使真实签名被复制到伪造文件上的行为,下面,笔者从一起复制签名案件的检验,简单地谈谈如何检验复制签名伪造文件。

1 简要案情

成都多宝食品有限公司在股份转让过程中,转让人黎泰军对《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完毕证明》三份文件材料上的本人签名字迹有异议。要求鉴定三份文件上的“黎泰军”签名字迹是否黎泰军所书写。

2 检验过程

2.1 对三份文件上的“黎泰军”签名字迹进行比对检验

将送检检材上的“黎泰军”签名字迹与黎泰军亲笔签名字迹进行比对检验,发现二者书写水平相同,在书写形式、风格、布局、字的大小、运笔、搭配等细节特征方面均存在本质符合,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三份文件上的“黎泰军”签名字迹就是黎泰军亲笔书写的。受理案件时,黎泰军义正词严,声称三份文件上的“黎泰军”签名字迹不是自己书写,并从未见过三份文件。是鉴定结论错了?还是黎泰军在说假话?通过仔细观察检材上的“黎泰军”签名字迹,发现很重要的一点:签名字迹看似自然流畅,但运笔无“轻、重、缓、急”之分,不是书写的笔迹。

2.2 将三份文件上的“黎泰军”签名字迹放在视频光谱仪进行显微检验

将检材上“黎泰军”签名字迹置于视频光谱仪下观察,有新发现:签名字迹均无书写笔峰,部分笔画上呈现锯齿状,所有笔画均由微小的多种颜色墨点堆积形成,反映出复制特征,结论一目了然,三份检材上的“黎泰军”签名字迹均系复制形成,不是书写人本人亲笔书写。

从这个案例中,笔者得到一些启示:签名字迹运笔无“轻、重、缓、急”之分,字迹均无书写笔痕,部分笔画上还呈现锯齿状。鉴于上述特征,复制签名伪造文件还是容易识别的,如要深入检验这类案件,还得结合一些检验方法及基本规律来进行。

2.2.1 检验方法

(1)比对检验法

主要是针对字迹特征进行的,要对笔迹特征进行全面比对。从一般特征到细节特征,从明显、醒目的特征到细小、隐蔽的特征,这些特征包括:书写水平、书写形式、风格、布局、字的大小、运笔、搭配等方面。

(2)显微检验法

主要是针对字迹的微观形态、结构进行的。检验这类案件,主要是运用视屏光谱仪,通过检验,可以确定签名字迹有无书写笔痕、斜笔画边缘是否呈现锯齿状、笔画物质的附着状态如何、笔画是否有微小的墨点颗粒构成等微观方面。

2.2.2 基本规律

(1)文检人员一定要清楚的了解签名争议的由来和文件的形成

在受理鉴定的时候,应当详细了解签名人的身份、年龄、文化;争议双方对所签文件形成过程的陈述;历史上有无书面文件的往来。当然。也不能轻信当事人的陈述,甚至对办案人员的说法也仅供参考,尤其在形成鉴定结论的时候,不能受某种说法或倾向左右。这一点在复制签名伪造文件的检验中至关重要。

(2)根据初步比对理出检验思路

因为签名字迹字数少,整体性强,式样一般比较特殊。同本人的签名样本相比较,像或不像一目了然,这种初步的比较结果。对深入的检验复制签名伪造文件起到很关键的作用。首先,经过初步比较,如果签名方式基本相同,就有如下可能:签名是亲笔书写的、签名是他人模仿的、签名是自我模仿的、签名是被复制的。

(3)深入检验签名部分,一一排除签名是亲笔书写的,签名是他人模仿的,签名是自我模仿的三种情况,从而确定签名是通过复印、转印等方式被复制的。

一般情况下,复制签名字迹具有以下特征:二者书写水平相同,在书写形式、风格、布局、字的大小、运笔、搭配等细节特征方面均存在本质符合。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签名字迹颜色浅淡。着色粗糙。笔画物质悬浮于文件纸面上面与纸张结合不紧密,无笔压反应,笔画部分无笔画沟痕;文件上的签名字迹,均无书写笔痕,部分笔画上还呈现锯齿状,签名部分乃整个内容又微小的墨粉颗粒堆积形成。根据上述特点,通常可以确定文件上的签名是通过复印、转印等方式被复制的。

笔者认为,在遵循以上三条规律的同时,还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检材一定要使用原件

鉴于复制签名伪造文件的特殊性,如果使用照片或者复印件的话,会对签名的形成方法的判断造成很严重的影响,我们在已经确认二者书写水平、书写形式、风格、布局、字大小运笔、搭配等细节方面均存在吻合的时候,想要进一步判断签名的形成方法,如果是永恒照片和复印件,这会在形成鉴定结论是造成很大的干扰。所以,在检验鉴定这一类案件的时候,笔者认为检材一定要使用原件。

(2)受理这一类签名鉴定时,一定要核实送检材料,严格区分检材和样本

在检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发现相互混淆,以假充真的问题。

总之,检验这类复制签名伪造文件,并最终确定伪造方法,我们不能只依靠传统的检验方法,要积极开拓创新。运用更多的物理的、化学的方法,借助更先进的仪器,才能作出准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