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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监测模板(10篇)

时间:2022-08-14 16:39:42
不良反应监测例1

1956年德国上市了一种新药沙利度胺(反应停),可消除孕妇常有的呕吐、恶心、乏力和食欲不振等妊娠反应,十分畅销。但是到了1962年,由于孕妇服用“反应停”,仅在德国就出生了8816例畸形儿――海豹肢畸形儿,在日本也出现了1002例,到1963年止,全世界已出生海豹肢畸形儿11000多例。这很快就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此药立即被停用,9个月之后,再无海豹肢畸形儿出生。

这一事件震惊了全世界,使人们认识到即使一个被正式批准上市的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也会产生意外的有害反应。因此药品上市后,还应加强监测,以避免药品在大面积人群中使用所出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害事件。也正是在“反应停”事件后,各国政府开始建立本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成长纪实录

1983年以前,部分医务人员将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发表在医药杂志上。

1984年,上海几家医院开始尝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1988年,卫生部指定北京、上海两地区10所医院开展试点工作。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首批参加监测的有北京、上海、广州、哈尔滨、湖北等省、市的14家医院。

1990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被列为全军临床药理基地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并成立全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1998年,我国成为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药品监测合作中心的成员国,每年定期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给中心。

1999年,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并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更名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19099年11月,制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开始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2001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远程网络开通,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手段有了新的突破。

2001年11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制度和各地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建立。

2003年9月1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首次向社会公开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

2004年3月4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确定了药品使用单位法定报告和监测责任,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已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药品安全性紧急事件处理工作程序》,规范了应急处置的相关程序。

2007年12月6日,《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正式,充分体现药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走向成熟。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辉煌成果

从1989年卫生部成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到今天,经过20年的努力,无论法规层面,还是监测手段都得到了长足发展,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试行)》到《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

1999年11月,原国家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部联合颁布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规范和推进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1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004年3月,SFDA正式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报告和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责任。

2007年12月,SFDA正式《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严令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否则将遭受巨额罚款,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为促进我国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完善无疑注入了一支“强心针”,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走向成熟的一个表现。”

从12个到34个,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体系初建成

2000年,全国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只有12个。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经建立部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个;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34个,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计生委的计生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地市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200余个;有些地方还建立了县级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体系框架已逐步构成。

从519例到54.7万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速度和质量日益提高

据统计,1998年至2005年间,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年增长率分别为14.67%、691.26%、63.93%、120.26%、116.78%及90.15%、147%。截至6月30日,2008年上半年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不良事件报告16.5万余例。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越来越多,说明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能够及时发现危险信号,也反映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已得到广泛重视。

由人工报告到网络信息传输,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时效性大大提高

2001年,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内部局域网建设完成。

截至2008年6月30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系统各级用户总数达到25120个。其中医疗机构用户数14434个,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用户数10629个,其他57个。监测网络建设的完善,保证了监测报告实时传递,为相关部门的及时决策作出了重要贡献。

《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促使相关部门及时对药品再评价

从2001年11月19日,我国了第一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截止到2008年10月,已17期信息通报,共有51个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被通报。

在对某些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分析评价的基础上,SFDA对部分品种采取了有

效的监管,如停止使用和销售含PPA的药品,取消含有马兜铃酸的关木通药用标准,中止乙双吗啉品种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禁止苯甲醇用于儿童肌肉注射等。对推动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真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丞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不良反应报告主体亟待扭转

在我国,92.5%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来自医疗机构,只有6.7%来自药品生产企业。

在国外,90%的报告是由药企提供的,由医务人员上报的不到7%,而且其中60%以上是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在加拿大,对药企是强制报告的,对医生则是自愿报告。反观国内,却是“法律报告制度,自愿报告原则”。

药物滥用增加了药品不良反应风险

近几年来,药物滥用引起的不良反应逐渐比重加大。抗生素、解热镇痛、补药、激素等药物滥用现比较普遍。由于购入途径的方便,或者认知上的偏差,比如把药品当成补药或特效药使用,造成药物滥用,增大了药品不良反应的风险。如博雅人免疫球蛋白事件中患者将球蛋白当成营养品使用,而忽略了其血液制品高风险的特性。

我国应该加大通过对各级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医疗机构、社区、学校等人群的培训及知识普及,增加公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相关知识及用药安全认识。

中药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丞待加强

在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中西药不良反应占86%,中药不良反应占14%。这并不是说中药的不良反应比西药少。而是由于西药的不良反应往往都是由国外先发现,然后才引起国内注意,而对中药不良反应,国外则缺乏研究。

中药也是以化学物质为基础的,现在许多中成药、中药新剂型在使用过程中,不良反应也很多,如腥鱼草、刺五加事件。我国需加强对中药的再评价研究,重视中药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或赔偿机制丞待建立

不良反应监测例2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

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第九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评价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三十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不良反应监测例3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第九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评价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1.引起死亡;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三十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不良反应监测例4

    1  加强监测

    1.1  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  2004年3月4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我院根据实际迅速成立了不良反应监测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药剂科主任、医务科主任、护理部主任任副组长,各临床科室主任任成员,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

    1.2  制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程序

    1.2.1  发现可疑药品不良反应

    1.2.2  填写药品不良反应表格

    1.2.3  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查

    1.2.4  将填写完整的报告通过电子报表或以传真、邮寄等方式递交地方药品管理部门,一般的ADR每季度集中报告,新的、严重的ADR 15日内报告。药师及时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协助临床医生制订监测治疗方案,对已确定发生ADR的药品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紧急封存或召回。

    1.3  完善制度

    1.3.1  建立ADR监测报告制度  规定报告时限,报告内容等。

    1.3.2  建立ADR监测检查制度  规定检查方法、时间、奖惩等内容。

    1.3.3  制订工作人员职责

    1.4  加强培训  (1)定期组织ADR监测专(兼)职人员参加省、市ADR监测中心举办的ADR培训。(2)重点对药师和护士进行临床医学知识和药学知识的培训,发挥药师和护士在ADR监测中的重要作用。(3)每半年进行一次在社会上宣传ADR知识活动,普及ADR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ADR的认知度。

    1.5  药师定期深入临床开展ADR监测工作  药师必须主动深入科室,每个临床科室配备1名ADR监测员,负责将本科的药品不良反应收集上报到院ADR监测中心。临床药师定期下科室,与各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交流经验与体会,及时获得第一手临床资料及ADR资料,用药学知识为病人服务。在兼顾全院的ADR监测的同时,加强重点科室的ADR监测,我院以心内科、皮肤科、小儿科、产科等作为重点监测科室,带动其他科室的ADR监测工作。在目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合理用药仍将是我们的工作重点,因此临床药师经常下科室,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贴于 中国论文下1.6  充分发挥护理人员在ADR监测中的重要作用  把监测药物不良反应作为护士的职责之一。护士对用药全过程进行观察,对及早发现药品不良反应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执行医嘱、落实各种治疗计划的过程中,护士不但是药物的领取者和管理者,而且是药物治疗的直接实施者。掌握药物的药理作用、常用剂量、给药途径、毒副反应、配伍禁忌等,并在给药前、给药中、给药后严格地核对患者的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给药时间和用法,以及用药中、用药后细心观察药物的不良反应和患者的病情变化是护士在药疗过程中的职责和必须坚持的原则。护士只要经常深入病房,观察、了解患者的生命体征、皮肤、黏膜和排泄物的变化,重视患者的主诉,就可以通过病情变化,及时发现或协助医生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2  目前存在的问题

    2.1  认为ADR是医疗卫生事故瞒报  在诊疗过程中,个别病例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往往误认为是医疗事故而瞒报。

    2.2  ADR上报不积极  我国对ADR的收集主要采取自愿报告的方式,因此,ADR监测人员工作没有压力,缺乏报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产生应付了事的思想。

    2.3  认为ADR的报告是药剂科的事  相关临床科室和人员对ADR监测不关心、不支持、不主动

    2.4  ADR监测的重视程度还不够  医疗单位未把ADR监测工作提高到一定程度,在人力、财力、物力上缺乏相应的支持,导致ADR监测工作的开展不理想。

    3  几点建议

    3.1  加大ADR监测工作的宣传  提高社会各界对ADR的认知度,要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积极宣传ADR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消除社会上特别是医疗单位工作人员认识上的误区,提高医疗单位工作人员的ADR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和报告的主动性。

    3.2  提高对ADR监测的重视程度  医疗单位要把ADR监测工作当作一项大事来抓,与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一样,药品不良反应关系到人类的生命与健康。ADR监测工作既是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医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同时还是医院实现发展的需要,因此,医疗单位要提高对ADR监测工作的重视程度,在人员配置上、资金上给予支持,使ADR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3.3  加强ADR的培训  ADR监测工作,人人有责。要不断加强ADR的培训,扩大培训人群,做到人人普及ADR知识,人人做到ADR监测。

    3.4  把ADR监测工作纳入医院考核奖惩工作范围  对于在ADR监测工作中成绩显着者给予奖励或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对于敷衍了事,工作马虎,甚至延误ADR上报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以达到ADR及时、准确上报。

不良反应监测例5

荣誉代表过去。面对当前严峻的药械安全监管形势,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我代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年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预警机制,做好药械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是我国药品安全领域极不平静的一年。这一年里,严重的药害事件频发,导致数十人死亡,更多的人在承受着药害带来的痛苦。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用工业原料二甘醇冒充药用丙二醇生产亮菌甲素注射液,致使11人死亡。注射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用于美容丰胸引发多起严重不良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停止该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撤销了注射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产品的注册。鱼腥草类注射液的不良反应引发多名儿童死亡,经过评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了鱼腥草注射液等7种注射剂的使用和审批,共涉及135家企业的262个批准文号。此后,肌注鱼腥草注射液有条件恢复使用,但给药途径为静脉滴注的含鱼腥草或新鱼腥草素钠注射剂仍在“被禁”之列。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的生产工艺,降低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致使产品无菌检查和热源检查均不合格。产品销售300多万瓶,流向26个省份,致使3人死亡。的案件还有:河北等地非法生产销售肉毒毒素案;河南一笑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经营药品“立竿见影”清肝片案;无证产品美容金丝案;安徽灵璧县儿童接种麻疹疫苗的群体反应等8起药品不良事件;广西透析粉事件等9起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润明水凝护理液等15起医疗器械召回事件;使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时擅自加接高容量氧气进行雾化吸入治疗导致医护人员伤害事件。乱世用重典,频发的药害事件必然带来药品市场的大整顿。是药害与整治药害的博弈之年,多项监管措施在力度和范围上是前所未有的。

在这些药害事件的紧急处置中,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发挥了重大作用。虽然“齐二药”和“欣弗”、“胞磷胆碱钠葡萄糖注射液”事件的结果都存在药品质量问题,但作为事件的及时发现、快速报告和有效控制中,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发挥了关键作用。都是首先通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发现了药品在临床使用存在问题,大多是出现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并通过关联性评价和开展药品抽样检验发现。可以看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内涵和外延正逐步扩大,我国、我市和我县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已经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加强药品监管中发挥重大的“预警”作用。

当前,我们正处在药械安全性事件的凸显期,造成安全性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假劣药品、器械引起药害事件,有的是不合理使用、不正确使用引起,也有药品本身的不良反应引起。这些对我们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在提醒我们上市药品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也在要求我们提高预防和紧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药品监管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网络成员单位都要建立健全重大突发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体系,对重大药品不良反应或事件,能够做到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速运转、处理得当,尽可能减少药害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网络成员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充分运用已经建立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体系,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上报不良反应和事件,将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消灭在基层,把对公众的伤害和影响减少到最小,降到最低。

二、进一步提高报告质量,为药械安全性评价提供有力的依据

当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重心发生了转移。一是工作重点由病例报告数据的收集逐步转向病例报告数据的利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加快了病例报告评价的速度,同时加紧进行重点品种的安全性评价,针对病例报告中严重的、死亡和疑难病例组织专家讨论会,对病例报告进行详细的分析评价。此外,还注重加强病例报告的信息反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促进医生和患者合理用药起到了积极作用。二是药品安全性评价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质量提出新的要求。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比例是保证用药安全的重要途径。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十一期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中可以看出,通过对全国各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统计,发现了龙胆泻肝丸、葛根素注射液、鱼腥草注射液等三四十个正在大量使用的药品有严重不良反应,及时信息通报,进一步促进了合理用药,保证安全有效。针对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报告较多、不良反应原因复杂的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注射剂注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中药注射剂的严管提出了要求。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关于对头孢曲松钠与含钙溶液同时使用产生的安全性不良反应事件信息,国家局评价中心确定了配伍使用头孢曲松钠与含钙溶液发生不良事件并导致死亡的病例,所有病例均为新生儿或婴儿。为保证头孢曲松钠的安全使用,国家局决定立即对该品说明书进行修订。

因此,我们要把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质量作为年的重点工作。一是提高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比例。这不仅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大力宣传和指导,更需要各级医疗机构的重视,要从人力物力上进一步支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特别是加强一线临床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力度。需要各网络成员单位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相关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质量。从来看,全市网络单位中,三门县人民医院和玉环县人民医院做的比较好,三门县人民医院新的病历报告数为2例,严重病历报告数为19例,玉环县人民医院新的病历报告数为24例,严重病历报告数为8例。我县新的病历报告数为8例,严重病历报告数为3例,分别是人民医院新的病历报告数2例,严重病历报告数1例,中医院新的病历报告数2例,严重病历报告数1例,二院新的病历报告数1例,我局上报新的病历报告数4例。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比例比较高,希望各网络成员单位能在报告的质量上下工夫。对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要在保证数量的基础上提高报告的质量,只有有价值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才能有助于国家正确地评价药品,才能真正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二是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内容的质量。虽然目前我县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数量在市内是比较多的,也得到了市局和市中心的充分肯定,但我个人认为,仍然存在各种问题。从全市上报的例数来看,部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项目填写不完全,内容不完整。缺项最多的是部门电话,有的缺少联系方式、病例号/门诊号,有的甚至连用药原因都没有及时填写。填写不规范最多的是ADR名称填写不规范,其次是ADR发生过程、处理过程描述过于简单,有个别报告使用手写方式不容易辨别,给填报工作增加很多工作量。无联系方式,对某些需要核实的问题无法核实,ADR发生过程、处理过程描述过于简单那就是一份没有价值的报告,无法为药品安全性评价提供数据和支持。只有完整和规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才能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分析和评价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所以,各网络成员单位都应重视每份药品不良报告的质量,只有有价值的报告才能真正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三是积极拓展医疗器械监测产品范围。年,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通知》(药监械〔〕4号),要求做好聚丙烯酰胺水凝胶、角膜塑形镜、心血管内支架、心脏瓣膜等重点监测品种和植入人体或用于支持、维持生命或对人体具

有潜在危险的其它第三类医疗器械发生的不良事件的监测。各单位应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做好相关品种的监测工作。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不良事件监测的产品范围拓展到所有医疗器械产品。尤其要加强对急救、治疗设备,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高电位治疗仪、温热治疗器(床)等物理治疗康复设备,本地生产企业众多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输液器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发生不良事件的监测。对使用医疗器械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与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三、进一步健全监测网络,提高基层单位的参与和上报意识

不良反应监测例6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ADR)监测体系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力度,确保此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是医院药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相应组织机构建设。为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建立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由院领导亲自负责,领导小组成员由医务、药剂、护理等部门组成,负责ADR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安排、检查指导和业务考核。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ADR监测机构,负责本单位ADR资料的收集、上报、业务培训、指导临床用药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科室要配备专(兼)职ADR人员,负责收集、宣传ADR工作。其他医疗机构要成立ADR监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ADR监测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ADR情况的收集、上报。

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管理制度,内容包括院、科及职能部门、联络员工作职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规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院内流转程序、报告时限、考核与奖惩办法、工作记录要求等;为监测工作配备联网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以保证ADR信息的及时上报。

(二)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知识培训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参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组织的培训班,并对本院各科室的医生和医务科、药剂科、护士站等相关人员进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以及临床用药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其它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组织的培训班。

(三)督促检查,提升ADR报告的数量和质量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要加强分工协作,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按照分工,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考核,使我市医疗机构ADR报告的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

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自然发生率约为其住院病人的6.5%,考虑到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实际基础,全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应不低于其年度住院病人数的0.5%。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行可疑即报原则。各单位要根据此目标确定年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计划,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作为医疗机构考核各有关业务科室的重要指标,并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要规范ADR报告的填写,使我市的医疗机构ADR报告的数量和质量有显著提高。

三、工作分工和要求

不良反应监测例7

[中图分类号] R19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3)08(c)-0183-02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及新药种类的增多,不良反应发生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药品不良反应危害人类健康,28%的急诊室救治及5%的住院病例的死亡均与药品不良反应有关[1-2]。目前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正处在初级阶段,上报数量与质量均有待提高,为了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更好地预防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充分发挥药物的治疗作用,本文作了以下几点思考。

1 明确不良反应报告的重要性

药品犹如一把双刃剑,具有有效和风险的两面性。由于科技水平和人们认识的局限性,药品在发挥治疗作用的同时也会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应,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药品安全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可以提高药品质量,避免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责任。如何正确判断、分析、归纳、总结药物不良反应,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是现代“以患者为中心”的医院药学工作之一[3]。另外,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同时也可能会发现药品其他的治疗作用,从而促进医药水平的进步,因此,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是十分必要的。

2 存在的问题

2.1 医疗机构上报的积极性不高

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方面,医务人员对不良反应监测的认识方面存在误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其危害性了解不够,认为上报不良反应不属于本职工作,既浪费时间精力又得不到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医务人员担心将不良反应上报后会被认为是自身责任心不强或是医疗技术有问题而承担责任或引起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存在顾虑[4-5]。

2.2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只注重形式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得有半点马虎、虚假。由于药监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没有直接的约束监督机制,因此对医疗机构相关的违规行为只能责令改正,而缺乏有效的监管。有人认为用药过程中出现一些不良反应是情理之中的事,没必要投入太多精力,对上级的要求也是敷衍了事;还有人认为药品不良反应可能是临床用药错误或药品质量问题所致,一旦上报会影响单位和个人名誉,以致不敢或不愿积极主动地搜集、分析、上报本单位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真实性也有待核查;还有些医疗机构为了完成上级指定的目标,捏造假的不良反应上报,这会严重误导药品的临床应用。

2.3 不良反应报表的质量不高

不良反应报表的填报很不规范,内容和信息不完整。上报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要求填写报表,将报告类型、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发生不良反应/事件过程及转归填写清楚,以便录入人员能够准确完整地完成网上上报。

3 完善药品不良反应上报的措施

3.1 转变医务人员观念,消除顾虑

被通报了不良反应的药品并不表明是不合格的药品,也不应与毒药、假药、劣药相提并论。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只有及时报告、及时,才能减少或避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本院通过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知识讲座、网站、医院药讯等形式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知识的宣传,使医护人员和广大群众认识到不良反应上报的重要性,消除医护人员用药顾虑及上报疑虑,自觉自愿地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加强患者的用药安全。

3.2 与绩效考核挂钩,提高上报率

制订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事部门每月通报各科室不良反应上报数量、质量,并将不良反应上报情况与科室绩效、年终评优挂钩。制订奖惩制度,对于瞒报、漏报、少报的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对于报告情况较好的科室和个人给予奖励,强化激励机制,以鼓励报告主体积极报告不良反应,保障患者安全。

3.3 免费用药咨询回访,监督报告的真实性

加深群众对药品不良反应的认识,让广大群众参与其中,特别是老人、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药房设立咨询电话,在日常用药咨询服务和回访中了解患者用药情况,对因用药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时分析整理填写报告表,通过此形式可以更全面地收集不良反应。建立患者档案,将患者的用药情况做好记录,每月抽查一部分病历,核实不良反应的真实性。

3.4 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参与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重在生产源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转变观念,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积极主动、及时地收集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库。向医生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

3.5 积极参与查房

临床药师要了解临床用药情况,除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和协助医师选药外,还要参与查房发现和分析患者的用药资料[6]。记录患者的用药情况,积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时上报。

4 小结

不良反应监测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共同努力,需要药剂人员与医师、护士的紧密配合。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药害事故补偿机制,从而引发了很多新的医疗纠纷,也使很多一线医护人员怕惹事而不敢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我们可借鉴国际模式,由国家发起建立基金,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药品不良反应基金,用于受害者的救活,除此之外,还必须建立药害事故补偿机制。只有提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质量,才能有效避免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使患者减少不必要的痛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 Patel P,Zed PJ.Drug-related visits to emergency department:how big is the problem?[J].Pharmaeotherapy,2002,22(7):915-923.

[2] Juntti-Patinen L.Neuvonen PJ.Drug-related deaths in a university central hospital[J].Eur J Clin Pharmacol,2002,58(7):479-482.

[3] 唐镜波,颜敏,兰奋,等.药物警戒是ADR监测发展的大趋势[J].药物流行病学杂志,2005,14(1):1.

[4] 罗兰,高健姿.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J].食品药品监管,2007,19(3):20-21.

不良反应监测例8

很荣幸我能代表__县人民医院在本次会议上做典型发言。在此,我要感谢各位领导对我们以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我院自20__年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以来,严格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扎实开展工作,使医院临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质量不断提高。下面,就我院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中的做法,向大家作以汇报。不当之处,恳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医院概况

我院始建于1949年,现占地面积4.5 万平方米,业务用房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设置临床、医技、职能等34个科室,开放床位320张,年门诊量近23万人次,年出院1.6万余人次。现有在职职工446名,其中高级职称65人,中级职称174人。拥有美国ge双排螺旋ct机、美国ge数字胃肠机、贝克曼全自动生化仪、德国西门子小白杨、“中狮王”彩超机各1部、日本日立630毫安x光机、柯达800数字影像系统(cr)、小型c臂、全自动血球计数仪、血气分析仪、奥林巴斯电子胃镜、电子结肠镜,德国沃福胸腔镜、腹腔镜、宫腔镜、关节镜,中央监护、中心供氧、呼叫及远程会诊等万元以上仪器设备200余台套,资产6300万元。

二、建章立制,规范工作程序

药品不良反应是合格药品在正常使用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受制于医学科学发展的水平,即使经过严格审批的药品,在检验合格、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仍会在一部分人身上引起不良反应。这是伴随药品而存在的一种医学风险,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在以往的工作中,一旦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在部分医、护、药剂甚至管理人员中,认识上存在“怕影响声誉、怕影响收入、怕惹出麻烦”的误区,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意识不浓、管理不力,给临床药品的安全使用带来隐患。

自20__年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以来,我院就把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了《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制度》,成立了《医院adr监测工作站》,由主管副院长任站长,药事委员会成员任成员(药事委员会由药政科及临床各科主任组成)。该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我院的adr监测工作,督促医务人员及时报告所发现的adr信息。同时制定了《医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程序及范围》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时限》等工作制度。使医院临床用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

对临床用药过程中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能否及时、准确上报,关键还是医务人员的认识问题和对相关知识的掌握。为此,我们采取多种措施,宣传实施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制度的意义、程序、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院性专题讲座,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知识进行学习和培训。尤其要求药剂科所有人员积极参加相关知识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三、强化责任,务求实效

有了规范严格的工作制度,我们力求工作出实效。

首先是把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和监测的范围,覆盖到医院所有药品、所有环节。无论是口服药、肌注或输液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良反应,都作为药品不良反应统计上报的范围,不漏报、不瞒报。明确全院各级专业技术人员都有监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义务。

其次是认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各科安排了专人,对临床用药中出现的adr,都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填写,做到不漏项、不错项。20__年收集并上报adr报告表30余份,20__年为80余份,20__年上报份数达到123份,使adr上报和监测工作逐年规范。

三是加强药师与临床的沟通协调。我院要求药师深入临床,这样能促进药 师与 医师之间的沟通,更好地为临床服务。药师参与临床用药,能及时、准确地为临床医师提供用药咨询,使其在发现adr病例时能自愿、及时上报。同时,还能协助医护人员及时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通过与患者的交流了解其用药情况,及时发现相关的adr。对监测出的问题,医院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即:停用、封存、上报、调换药品产地等。如在20__年,发现有3个科室用10%瓶装葡萄糖给病人输液时,有3例高烧症状,考虑是瓶装液体在出厂时质量不过关或者输液过程有二次污染。发现这一问题后,我们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的瓶装液体,12月份起,全部换成袋装液体,避免了输液过程中二次污染,最大限度确保用药安全。现在,我们借助网络,药政科人员每周2-3次上网查询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时反馈临床科室,以减少同类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

四、加强责任考核,严格奖惩措施

不良反应监测例9

1 药品不良反应(ADR)的概念

ADR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1]。服用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超剂量用药、用错药及擅自改变用药方法或用药途径等发生的有害反应均不能按ADR对待。ADR的主体是药品,广大患者是弱势群体,帮助患者正确认识药物、认知药物的不良反应,安全、合理、有效、经济地使用药品是我们广大医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2 ADR监测的目的

人们对ADR的认识是随着对药品的广泛使用,深入研究而逐步加强的。从20世纪60年代震惊中外的“反应停”(沙利度胺,thalidomide)事件到20世纪末引人关注的“苯丙胺”事件,ADR的危害一再向人们敲响了警钟。国家ADR监测中心调查显示,全国住院患者中发生ADR 10%~20%,因ADR死亡者0.24%~2.9%,因ADR住院者0.3%~5%[2]。ADR的发生极大地危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存质量,增加了患者的治疗成本。ADR报告与监测的目的就是通过规范报告和监测,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通过适当的评价和控制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3 ADR监测工作程序

3.1 成立医院ADR监测小组

为了确保ADR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首先成立了ADR监测小组。组长由业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药剂科长和医务科长担任;监测员由各临床科室的主任、护士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药房主任担任;成员由门诊药房、病区药房、急诊药房的主任以及资历较高的中级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组成;并设立ADR专家组。

3.2 明确ADR监测小组职能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ADR监测中心的业务指导,承担全院ADR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价及上报,负责ADR报告表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对各临床科室的ADR监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药剂科负责全院ADR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信息和向临床反馈工作。为了使广大医务人员自觉树立ADR监测意识,我院的ADR监测小组还定期举办ADR专业知识讲座,并对及时上报的ADR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扬。

3.3 ADR报告的填写

医师、护士、药师等如发现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或电话通知ADR监测小组,小组成员及时到临床核实报告情况,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应详细询问用药史,记录ADR的发生、发展、转归,包括ADR发生时期、症状、严重程度、持续时间、治疗干预、因果判断及预后等。经与专家小组共同分析、评判、整理后上报。

3.4 ADR报告的收集

3.4.1 临床科主任、护士长的参与有利于ADR报告的收集。各临床科室主任、护士长是ADR监测小组的成员,可以从临床治疗或护理的角度要求医生或护士监测ADR,观察患者用药时的情况,获得第一手ADR资料。另外,医师查房处理医嘱时可发现一些漏报的ADR资料。

3.4.2 药师到临床参加查房,是获取ADR资料的又一途径。药师定期到临床参加主治医生查房,一方面可参与临床用药,另一方面可观察患者的用药情况,尤其是ADR的情况。

3.4.3 注意门诊发药窗口ADR报告的意识培养。要求药房调配人员发现ADR后,及时与ADR监测小组的成员联系。药师在发药窗口调配处方药品时,通过患者要求退药或用药咨询时,可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可先记下患者的电话或通讯地址以便跟踪填报。

3.5 ADR报告的反馈

将监测到的ADR信息及时反馈到全院各临床科室,并通知发生ADR的患者,使他们了解用药知识,防止ADR的再次发生。当临床怀疑不良反应由其他原因引起时,ADR监测小组成员及时协调有关人员查找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是ADR监测工作的核心。我院ADR报告涉及前5位的药物有:抗生素、静脉输液药物、心血管药物、神经系统药物、中药。这些药物的不良反应发生率高,除与药物本身的结构和性质有关外,还与临床广泛使用有关。

4 体会

4.1 医院领导的重视是开展好ADR监测的前提

医院开展ADR监测工作,首先应得到院领导的足够重视。药剂科负责人应经常向医院领导回报开展此项工作对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性。定期回报开展ADR监测工作的情况、取得的成绩、各兄弟医院开展ADR监测的有关信息,争取得到医院财力及人力的支持。

4.2 搞好ADR监测知识的宣传是开展ADR监测工作的基础

ADR监测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医疗管理工作,但我们的部分医务人员对ADR的认识度仍然很低,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ADR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1]。医院是ADR主要发生场所,要做好ADR监测工作必须加大ADR监测的宣传力度,如举办讲座、专题座谈、板面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ADR危害严重性。使广大医务人员正确认识ADR监测报告的重要性,正确认识ADR与医疗差错或事故的区别,自觉树立ADR监测意识,使ADR报告制度化。

4.3 充分发挥药师在ADR报告与监测中的作用

药师要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开展合理用药咨询,帮助广大医务人员、患者正确认识药物,认识药物的不良反应,减少或避免ADR再次发生。是药三分毒,联合用药的品种越多越容易发生不良反应。特别是治疗窗窄的药物如氨茶碱、地高辛、苯妥英钠、卡马西平、环孢素A等,ADR的发生率较高[3]。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对治疗窗窄的药物开展临床血药浓度监测,根据测定结果,运用药动学理论,有根据地协助医生给患者调整用药剂量或给药间隔,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从而做到合理用药,降低ADR发生率,提高ADR报告率。如:临床药师在参与患者的药物治疗中,可根据自己的丰富的药理学知识和临床用药经验,结合患者个体提出合理化用药建议,可及时地、有效地干预和预防ADR的发生。根据美国相关资料分析,在致死性ADR中67%是可以防止的,其中57%可通过临床药师的工作加以防止;在致残的ADR中,有84%是可以防止的,其中41%可通过临床药师的工作加以预防[4]。药师还可以充分利用药学信息上的优势,做好用药参谋,及时把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情况的通报和国外ADR有关信息反馈给临床,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预防ADR的重复发生。我院开展ADR监测工作实践证明,由于院长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医、药、护团结协作,ADR监测工作已基本走向正轨,不但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了依据,而且减少了ADR带来的危害。但是,由于我院实行的是自愿呈报制度,加之医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对ADR的判断存在偏差,因而漏报率比较高,距WHO要求的每百万人口年均300份,严重病例报告≥30%的指标还相差很远。总之,ADR监测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个新兴的技术学科,建立ADR监测机制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ADR监测系统的作用,搞好ADR监测,保障临床合理用药,降低ADR发生率,从而提高临床用药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管理办法(S),2004

不良反应监测例10

1.1 直接分散法(门诊监测法)以表格式为主,制订药物不良反应登记表直接发给患者。内容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物不良反应史(既往史和现在史);用药情况包括药品批号、生产厂家、规格、用法、用量、出现何种反应、临床处理情况、经办人等。

具体操作方法:患者来医院挂号就诊时,将此表格和挂号病历单一并发给患者或陪同者,就诊时医生询问病情或进行相关检查后逐项填写表格,并根据具体情况审慎用药,既能达到用药治病的目的,又可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确保用药安全有效。此方法的缺点是不良反应由患者自诉,表格也有患者自行保管。因此表格不易集中、易散失。结果处理困难、因果关系很难评价。

1.2 间接集中法(病区监测法)以病区为单位不发表格给患者,对新药和基本药物进行不良反应监测。其主要内容是因果关系判断。中药过敏反应一般变化较快,首先皮肤出现荨麻疹、疱疹,很快涉及全身并出现胸闷气短、发热、畏寒、咳喘、恶心、不安、水肿等现象,严重者可造成心、肺、肝、肾等器官的损伤,并可发行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

具体操作方法:当患者服用某种药物而产生不良反应时,首先停止使用该药,采取相应措施,迅速纠正并改用其他药物治疗,特症状完全消失或好转时,再使用高度怀疑不良反应的药物,如服用后不良反应同前,那么就确认是该药所致。总之要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程度及临床表现,按系统分别类型,特别是有因药物不良反应而入院的。

对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危险因素的分析:包括年龄、性别、用药种类、或因多种药物同时服用后所产生的相互作用、住院天数、疾病的轻重、不良反应的病史等。此方法的特点是能够使监测方法标准化、完整化、依从性强、能够全面掌握患者对所用药物产生不良反应的第一手资料,并可预防药物不良反应的再次发生。

2 坚持合理用药

2.1 严格控制用量在安全限度之内,因药物不良反应均与使用超量有一定的关系,同时要根据患者的病情轻重、体质的强弱合理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