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七年级下册信息技术模板(10篇)

时间:2022-07-17 18:06:36

七年级下册信息技术

七年级下册信息技术例1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5-0155-01

【引言】:回顾广东电网公司2007年至今在“体系化,规范化,指标化”建设的主要历程:2007-2008年,推行生产管理规范化、变电站运行管理标准化、输电线路运行管理标准化、生产班组规范化。2009年,推行安全监察规范化、调度管理规范化,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开展了创先工作,指标体现建设,2010年,推行 “七个统一”建设,开展“流程再造”工作、2012-2013年启动“三基工程”建设工作,推广“两册”应用,打造省级标杆班组,至此,“流程+表单”的管理模式和“计划+表单”的作业模式在生产领域得到应用和固化,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升,那么如何在巩固现有成效的基础下,持续深化“两册”应用,继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将是我们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正文】:众所周知,两本手册是来源于广东电网公司“七个统一”,是对“七个统一”成果的提炼和汇集;手册是“引用”标准而不是“制订”标准,简单的说,就是两册本身并不具备企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约束效力,因此,任何两册所引用的标准、制度、流程、管理条款或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手册中相应的内容、表单、流程也就是“5W1H,都需要进行对应的修改,才能使手册保持应有的实效性。例如:今年5月份,原生产技术部负责的生产应急与保供电等生产协调职能划归安全监管部负责,那么,生产管理一体化工作手册-主网生产管理的保供电业务就必须及时对应进行调整,《地区供电局保供电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地区供电局防风防汛应急预案》、《防风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手册》等等都必须进行修编,否则,这就无法确保“两册”内容的有效性、实效性及一致性,这是其一。

其二是,由于“七个统一”并非孤立形成,而是存在密切关联(如组织机构关联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关联业务流程和作业标准、业务流程关联信息系统等等),但当初“七个统一”的建设基本是同步开展,对“七者”间的关联性考虑稍显不足,因此存在“七个统一间不完全统一”的现象,例如管理制度,从单一制度内容上看,可能不存在问题,但一旦将制度进行横向关联,特别是跨线条、跨专业的关联,则突显了制度与制度不完全对应的问题,而“两册”做为制度、标准的汇集,这些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例如:《广东电网公司开关设备运行管理规定》要求: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应由地区供电局主管生产的副局长批准,而《广东电网公司35kV及以上变电站运行管理标准实施细则》则要求:220kV及以上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由生技部主任批准;再如《广东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运行管理规定》中关于闭锁逻辑表的审批,存在条款5.5与5.8.4前后不对应的现象。

其三,由于“两册”是以佛山局模式为基础编制而成,而佛山局是大型供电局,组织架构及职责与中型供电局存在差异,一些业务的管辖也存在不同,因此,作为手册核心的“流程”,在业务流的节点上也就无法与手册一一对应。例如变电站站端自动化设备运维业务、通信运行方式管理流程、配网故障管理业务等等。

综上所述,建立手册变化管理机制,动态对手册进行适应性修编,实时保持手册内容的实效性,是手册得以持续应用的基础。

七年级下册信息技术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日益提高的要求,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的专业素质和实务经历,提供注册会计师培养和选拔的衡量标准,指导注册会计师教育、考试、培训等人才培养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任何拟成为或已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以及有义务培养注册会计师的各类组织和机构。

第三条本指南涉及的主要术语的涵义如下:

(一)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能够在实务工作环境中按照设定的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胜任能力是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为基础的。

(二)专业素质,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实现胜任能力而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对处于不同职业阶段的注册会计师,其专业素质的水平存在差异,且需要通过终身学习加以培养、保持和提高。

(三)专业知识,是指构成注册会计师知识主体的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组织和企业、信息技术以及其他相关知识。

(四)职业技能,是指在职业环境中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各种能力,包括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等。

(五)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作为本职业成员所特有的职业行为和特征,包括能够明显表现职业行为和特征的道德原则。

(六)实务经历,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前或之后的、与注册会计师工作相关的执业经历。该经历是个人培养和展示胜任能力的必要途径。

(七)申请人,是指拟申请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

(八)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或其他业务的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九)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十)职业教育,是指申请人参加的与职业相关的资格前教育,以及注册会计师参加的职业继续教育。

(十一)职业继续教育,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为保持和提高专业素质以胜任其工作而进行的学习活动。

第二章 专业知识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以便能够在日益复杂、不断变化的职业环境中胜任工作。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包括:

(一)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

(二)组织和企业知识;

(三)信息技术知识。

第六条专业知识可用以培养职业技能。培养终身学习的技能、态度和价值观与学习知识本身同样重要。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是不断变化和扩展的,从事特定环境或行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也存在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更新其专业知识。

注册会计师获取专业知识至少应当通过学历教育阶段。

第二节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以便为其职业生涯提供核心的技术基础。

第九条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财务会计与报告;

(二)管理会计与内部控制;

(三)税务;

(四)经济法与商法;

(五)审计、审阅及其他鉴证业务;

(六)金融与财务管理;

(七)资产和负债的估价;

(八)职业价值观与道德。

第十条会计、审计、财务、税务、相关法律及相关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会计职业与会计思想史;

(二)供内部和外部使用的有关组织运营的报告的内容、概念、结构与含义;

(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审计准则;

(四)会计监管;

(五)管理会计,包括计划、预算、成本管理、质量控制、业绩衡量与评价;

(六)内部控制知识,包括控制的概念、方法与程序;

(七)税务及其对财务和管理决策的影响;

(八)经济和商业法律环境知识;

(九)审计、审阅及其他鉴证服务的知识,包括风险评估和舞弊检查以及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服务时所实施的程序;

(十)金融与财务管理知识,包括财务报表分析、金融工具、国内与国际资本市场及资源管理;

(十一)资产和负债估价的知识;

(十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包括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

(十四)在企业中对非财务业绩指标的应用。

第三节组织和企业知识

第十一条组织和企业知识能够提供有关客户运营及其环境的知识,并为职业技能的运用提供背景。

组织和企业知识包括企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如何组织、如何筹资、如何管理及其运营环境的知识。

具备组织和企业知识并不等同于要求具备承担、参与管理的能力和经验。

第十二条组织和企业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经济学;

(二)商业环境;

(三)公司治理;

(四)商业道德;

(五)金融市场;

(六)定量方法;

(七)组织行为;

(八)管理和战略决策;

(九)市场营销;

(十)国际商务与全球化。

第十三条组织和企业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

(二)企业与金融市场及其运作;

(三)定量方法和统计学在商业中的应用;

(四)公司治理和商业道德;

(五)组织及其运营的环境,包括主要的经济、法律、政治、社会、技术、国际和文化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影响和作用;

(六)环境保护问题和可持续发展;

(七)组织中的人际关系和团队协调,包括发起和应对组织变革的方法;

(八)人事和人力资源问题;

(九)项目管理;

(十)决策支持和战略,包括商业建议、战略管理和一般管理;

(十一)组织风险和运营风险;

(十二)市场营销的有关知识;

(十三)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务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基本知识:

(十四)如何根据战略目标对上述内容进行整合。

第四节 信息技术知识

第十四条信息技术改变了注册会计师发挥作用的方式。

注册会计师不仅应当具备使用信息系统、(用信息技术控制的技

能,还应当能够与团队一起在评价、设计和管理信息系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学科领域:

(一)信息技术的基本知识;

(二)信息技术内部控制的相关知识;

(三)应用信息技术的相关知识;

(四)信息系统的评价、设计和管理知识。

第十六条信息技术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组织和会计信息系统;

(二)个人系统应用控制相关知识;

(三)信息系统在组织和会计中的应用,特别是财务会计与报告信息技术系统及其相关的现实问题与发展;

(四)财务会计与报告信息技术系统中的控制评价与风险评估框架。

第三章 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在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各类职业技能。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需要的职业技能包括下列五类:

(一)智力技能;

(二)技术和应用技能;

(三)个人技能;

(四)人际和沟通技能;

(五)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可以通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实务经历等多种途径获得,并通过终身学习不断拓展。

第二十条智力技能通常可分为六个层次(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

(一)知悉;

(二)理解;

(三)应用;

(四)分析;

(五)综合;

(六)评价。

在取得执业资格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已经具备最高层次的智力技能。

第二十一条智力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在复杂的组织环境中解决问题、作出决策及适当运用判断。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智力技能包括:

(一)能够对不同来源的信息进行识别、获取、组织及理解;

(二)能够进行调查、研究、逻辑思考与分析、推理及质疑;

(三)能够识别和解决无既定模式的问题(特别是在陌生环境中)。

第二十二条技术和应用技能包括一般技能和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技能,具体包括:

(一)数理能力;

(二)信息技术能力,包括应用和控制信息技术的能力以及作为信息系统评价者、设计者或管理者的能力;

(三)决策建模和风险分析;

(四)计量;

(五)报告;

(六)遵循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个人技能与注册会计师的态度和行为有关,个人技能的培养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个体的学习与进步。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个人技能包括:

(一)能够自我管理;

(二)具有创造力、影响力和自学能力;

(三)能够在有限的资源中选择和配置优先完成的工作,并能够按照设定的工作时限组织和完成工作;

(四)能够预见和适应变化;

(五)能够在决策过程中考虑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六)能够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第二十四条人际和沟通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基于组织的共同利益与他人共事,接受和传递信息,形成合理判断,并作出有效决策。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人际和沟通技能包括:

(一)能够与他人协商共事,并能够承受和解决冲突;

(二)具备团队工作能力;

(三)能够与不同文化背景或不同智力水平的人员交流;

(四)能够在职业环境中协商形成解决方案或达成一致意见;

(五)能够通过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口头的沟通方式,有效地表达、讨论、报告及辩护观点;

(六)能够进行有效的听取和阅读,包括对文化和语言的差异保持敏感;

(七)能够在跨文化环境中有效工作。

第二十五条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培养广阔的商业视角、管理意识和全球视野。

注册会计师需要的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包括:

(一)能够进行战略规划、项目管理、人力管理、资源管理及制定决策;

(二)能够组织和分派任务,激励员工并发掘其潜能;

(三)具备领导能力;

(四)具备职业判断能力和洞察力。

第二十六条在审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格外重视对下列高层次职业技能的培养:

(一)能够应用相关审计准则;

(二)能够评价被审计单位对相关财务报告准则的应用情况;

(三)能够进行调查和抽象逻辑思维,并以质疑的态度进行分析;

(四)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五)能够运用职业判断;

(六)具备承受和解决冲突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普通教育对职业技能的获取具有重要作用,并侧重于对非专业知识、智力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的培养。

普通教育至少应当包括:

(一)理解历史观点和事件以及当今世界的不同文化,并具有国际视野;

(二)了解人类行为的基本知识;

(三)能够意识到当今世界存在的各种思想、问题以及国际经济、政治和社会势力;

(四)具有数据调查和评价的经验;

(五)能够进行调查和逻辑思考,并以质疑的方式思考问题;

(六)具有一定的艺术、文学和科学鉴赏力;

(七)能够意识到个人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

(八)能够作出价值判断。

第四章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二十八条接受和遵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进行职业判断,并在职业行为中考虑社会和行业的利益。 是否接受和遵循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要求,是区分注册会计师与其他人员的重要标志。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的基本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包括:

(一)维护公众利益,在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通过终身学习,培养、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三)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四)职业行为恰当,包括合理确定专业服务收费,不收取或不支付佣金,不从事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保持与同行的良好工作关系,不对自身能力作广告,以恰当的方式进行业务招揽和宣传等。

第三十条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需要通过课程学习(特别是专门课程)和实务经历实现。

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贯穿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生涯的始终,并应当作为注册会计师终身学习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培养目标包括:

(一)维护公众利益,保持对社会责任的敏感;

(二)不断进取和终身学习;

(三)珍视自身信誉,负责任,守时,有涵养以及尊重他人;

(四)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学习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二原则导向和规则导向的道德要求及其差异,包括各自的优点与不足;

(三)对基本道德原则的遵循,包括独立、客观、公正,培养、保持和

提高胜任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等;

(四)职业行为和对执业技术准则的遵循;

(五)独立性、职业怀疑态度、受托责任及公众期望等观念的含义;

(六)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七)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包括法律法规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八)不道德行为对个体、行业乃至社会产生的后果;

(九)商业与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问题;

(十)注册会计师个体的道德问题,包括检举、利益冲突、道德困境及其解决等。

第三十三条在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重视基本道德原则在职业环境中的实现途径和运用、不道德行为的后果以及道德困境的解决途径。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关注可能存在的新的道德要求及其与自身工作的冲突,并对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有关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最新期望保持敏感。

第五章 实务经历

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前具备相关的实务经历(以下简称“资格前实务经历”),且该实务经历的期间和强度应当足以证明其已具备胜任注册会计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三十六条资格前实务经历的期间至少两年,且应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领域中的实务经历。

第三十七条资格前实务经历为申请人提供了有助于其培养胜任能力的职业环境。

资格前实务经历提供的职业环境能够在下列方面培养申请人的胜任能力:

(一)增进对组织、企业运作及工作关系的理解;

(二)能够将会计工作与其他企业职能及活动相联系;

(三)对提供服务的环境保持敏感;

(四)培养在实务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并保持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能力;

(五)有机会在工作中承担逐步增大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是否符合申请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条件,应当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定意见,并报经注册会计师协会核准。

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应当在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的督导下获得。

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要求,为申请人制定资格前实务经历计划,并报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评价申请人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记录,与事先制定的资格前实务经历计划进行对比,并评估计划的进度,在必要时考虑调整计划或进度。

第四十条督导人有责任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并对申请人参与项目的绩效进行考评。

第六章 对审计项目负责人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一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更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

第四十二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胜任能力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完成高质量的审计业务具有领导责任意识;

(二)能够在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下形成结论;

(三)具备承接和保持客户与特定审计业务的能力;

(四)具备向项目组成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以最终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能力;

(五)能够按照审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监督和执行审计业务;

(六)能够为已执行的审计工作进行咨询、评价和讨论;

(七)能够在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对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审计业务的特殊要求

第四十三条在执行特定环境(如跨境审计业务)或特定行业(如金融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与该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历。

第四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跨境审计业务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方面的专业知识:

(一)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

(二)多地点审计与集团审计的方法;

(三)适用的上市要求;

(四)适用的公司治理要求;

(五)适用的当地监管规定;

(六)全球的和当地的经济与商业环境。

在执行跨境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意识到对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的应用可能受到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而更加复杂。

第四十五条不同行业的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不同的财务会计与报告标准及惯例,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行业的具体情况获取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四十六条在执行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在该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中的审计实务经历,且审计实务经历的期间和强度应当足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已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

第八章职业继续教育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树立终身学习的职业理念。

职业继续教育是资格前职业教育的延伸,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职业继续教育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以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第四十八条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的主要责任在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为注册会计师履行该责任提供适当的机会、资源,并予以规范、指导及评估。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注册会计师获得职业继续教育提供适当的机会、资源,并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四十九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体现不同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发展目标、所处的职业领域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以及职业环境的变化。

第五十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参加有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

第五十一条当中断执业且仍有意愿继续执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中断期间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参加职业继续教育,以保持胜任能力。

第二节 职业继续教育的质量特征

第五十二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相关的、可计量的、可验证的、且需要经过评估的学习活动和结果。

第五十三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相关的,即通过职业继续教育培养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应当与注册会计师当前及未来的职业工作和责任相关。

第五十四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可计量的,即学习活动能够通过学习时间或强度计量,或能够通过对学习效果的评估加以计量。

第五十五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是可验证的,即学习活动能够通过可靠的信息来源得以客观验证。

第五十六条职业继续教育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评估,以确保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继续教育符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要求。

第三节职业继续教育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职业继续教育的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注册会计师参加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和产出情况。

第五十八条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情况是通过设置一定的学习活

动量加以评估的,且设定的学习活动量应当能够保持和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

学习活动量通过学时计量,包括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设定的折合标准将其他计量单位折合为学时。

第五十九条职业继续教育的产出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成果,证明其胜任能力得到了保持和提高。

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保持和提高胜任能力的职业继续教育成果形式,包括特定学习活动的结果、取得的工作绩效等。

第六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真实、完整地保管与职业继续教育的投入和产出情况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应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六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职业继续教育情况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财企[2007]19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要求,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应当按规定淘汰高能耗、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和设施(以下简称落后设备)。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现就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处置淘汰的落后设备及收到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

企业是淘汰落后设备的直接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拆除、爆破、先封存后改造等方式对落后设备进行处置,不得将其整体出售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继续进行生产。

企业如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二、关于关闭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财务处理

(一)淘汰落后设备导致企业关闭的,关闭企业的投资者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关闭企业依法组织实施清算。

(二)清算组应当核实各项资产,组织实施淘汰落后设备的处置方案,组织其他资产的变现,追偿各项债权,处理企业未了结业务等,确保清算财产的安全。

(三)清算组应当妥善安置职工。对在册职工,如果转由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就业安置,应当按规定变更其劳动合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如果予以遣散,应当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照原劳动部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应当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付所需的社会保险费。

(四)关闭企业的资产处置损失,作为清算损益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无担保的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财产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如有剩余,按出资比例或者企业章程约定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

(五)关闭企业清算终了,清算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提交给投资者,作为投资者核销股权投资的依据。持有关闭企业股权的国有企业核销股权投资的损失,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审批后,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关闭及清算_-所属企业的情况,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三、关于企业报废落后设备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后仍继续经营的,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制度的规定,办理淘汰落后设备的固定资产报废手续。落后设备的处置净损益,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落后设备属于提前报废的,不再补提折旧。

(二)企业以落后设备向债权人设定了担保的,应当与债权人协商解除原担保合同,或者以其他资产提供等额担保。对确实不具备其他可用于担保资产的企业,其股东单位按照内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后,可以依法为企业提供担保。

(三)企业报废落后设备导致生产经营规模缩减,需要裁减职工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应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列作当期费用处理。

四、关于企业封存落后设备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被责令停产后,通过研发或者运用新工艺、新技术,可以将落后设备的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降低至国家标准内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可以封存相应的落后设备。

(二)企业封存的落后设备,不得用于生产或者转让。在封存期间,落后设备发生的维护等费用据实列支,不得挂账。

(三)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重新投入生产使用。更新改造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处理。

五、其他

(一)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是实施国家统一政策的要求,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体现。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财务评价时,应当予以剔除计算。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形成资产损失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财企[2007]194号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144号),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三、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3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的,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等原则,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维护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五、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六、本意见所称企业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本意见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指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3号)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及分中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其他形式的研发机构,以及企业内部设置的、经当地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研究院所,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联合设立的博士后站、中试基地、实验室等。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企业研发费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二七年九月四日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农卫发[2007]253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

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各地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过多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方案,合理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付线。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功能和技术条件严格界定用药范围,原则上不能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各地要在研究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中,增加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适宜的中医(含民族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民族药)品种,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省(区、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补偿水平差异不宜过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和筹资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水平应相对统一。

三、规范基金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四、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要研究采取适当方式将一些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门诊费用、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

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进行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农民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体检费用原则上从农民家庭账户结余中支出;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五、规范住院补偿

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的地区,对由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提供

服务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已经实行分段补偿的,要逐步减少分段档次。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可实行分段补偿,但不宜档次过多。要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偿起付线可按照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中西部地区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应从高到低逐级递减。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应考虑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住院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方式的地区,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六、加强门诊补偿管理

门诊补偿分为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两种形式。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研究改进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和管理,使大多数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合理制定补偿方案,明确门诊补偿范围,设定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要严格控制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外医药费用,加强门诊医药费用控制,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农民就医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提高基金使用率

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在调整完__--善统筹补偿方案之前,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县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主要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八、完善转诊和结算办法

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农民转诊和报销补偿办法。原则上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提倡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或现场报销的方式。农民到县外就医也要简化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各省级、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省级、市(地)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农民县外就医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在一些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为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良好服务。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918号

自2001年10月份起,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规定,增值税各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了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三、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7号918号

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四、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五、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六、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内资企业资产并向股东个人支付保密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42号)收悉。请示中要求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计字[2007]30号

今年以来,随着新会计、审计准则的实施,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之间已实现实质性趋同。鉴于这种情况,此前我会的相关信息披露规范中,有关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时进行境外审计的要求不再实施。

七年级下册信息技术例3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

五、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七、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

(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

(三)药品、医疗器械。

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九、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十、删去第十八条。

十一、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

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

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

(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有其他、行为的。”

十四、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七、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

七年级下册信息技术例4

第24号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

二二年八月一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一个或多个顶级域名,并负责管理这些顶级域名以下各级域名注册服务的管理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域名管理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服务;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六条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

第七条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域名管理采用逐级管理方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各级域名持有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其下一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及服务。

第九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相应的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授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运行、维护和管理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和数据库,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相关规定;

(三)按照非歧视性原则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四)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须经信息产业部授权。

第三章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须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未经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30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章域名注册

第十五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域名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十七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在扩展域名注册范围时设立预注册期限,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并在其网站上提供查询。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十八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并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二十一条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管理费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域名运行管理费用收费办法,并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二十二条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

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二十四条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域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或其人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章域名争议

第二十六条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二十九条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妨碍我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正常运行、擅自设置域名根服务器、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年级下册信息技术例5

(一)致力于向所有公众提供最广泛的知识和信息,保障公众的基本阅读权益。

(二)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文献信息服务。

(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四)是本地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中心,负责本地区文化共享工程发展规划与建设。

(五)是本地区古籍保护中心,负责本地区古籍保护、普查工作。

(六)开展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进行公共图书馆间的业务辅导与交流,推动本地区各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协调。

第三条公共图书馆开展正常业务工作应有充足的经费保障。事业费、购书经费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并随着地方财税收入逐年增加。

省级公共图书馆年事业费不低于1000万元,年购图书种类达到全国年出版图书种数的15—25%。

市级公共图书馆年事业费不低于100万元,年购图书种类达到全国年出版图书种数的5—10%。

县级公共图书馆年事业费不低于30万元,年购图书种类达到全国年出版图书种数的1—2%。

第四条为保证公共图书馆充分发挥社会职能,其馆舍建筑面积、藏书总量、阅览座席等要求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

省级公共图书馆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文献基本藏量不低于300万册,阅览座席不低于1000个。

市级公共图书馆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文献基本藏量不低于50万册,阅览座席不低于400个。

县级公共图书馆馆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文献基本藏量不低于10万册,阅览座席不低于200个。

各级公共图书馆扩建和新建馆舍应纳入地方基建规划,具体标准按《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应具备开展正常业务工作必需的图书馆专用设备。并根据新业务的开展,有计划地添置电子计算机、复印、缩微、视听等现代技术设备。

各级文化共享工程中心应按文化共享工程国家中心有关规定,配置相关设备。

市级支中心的各种服务器、多媒体资源加工设备、存储设备(不小于8TB)、业务自动化管理系统等按120万元标准进行配置。

县级支中心的各种服务器、多媒体资源加工设备、存储设备(不小于3.6TB)、业务自动化管理系统等按68万元标准进行配置。

第六条各地图书馆应当推行总馆分馆制,形成图书馆服务网络,发挥中心图书馆的资源优势,对区县、乡镇、社区等图书馆实行文献统一采购、集中分编、通借通还、资源共享,增强中心图书馆的辐射能力和基层图书馆的服务能力。

第二章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七条全省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应根据本地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需要,在原有藏书的基础上,本着分工协作、各具特色、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针,逐步建成全省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征集,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或专藏系列。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主动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文献信息资源,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社会需求和文献信息资源发展特点,丰富馆藏资源品种,兼顾纸质文献、数字化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收藏的比例,应当加强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建立并丰富虚拟馆藏资源。

全省公共图书馆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应以联合共建共享为原则,避免重复建设。

文化共享工程省级分中心负责全省文化共享工程资源的规划与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省级分中心数字资源的加工、存储、上传和。

文化共享工程市级支中心、县级支中心负责文化共享工程本地区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存储。

第九条各级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总量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藏书总量。

省级图书馆图书年入藏种数不低于14000种,报刊年入藏量不低于4000种,电子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500件,视听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800件;市级图书馆图书年入藏种数不低于5000种,报刊年入藏量不低于1000种,电子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60件,视听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100件;县级图书馆图书年入藏种数不低于1500种,报刊年入藏量不低于600种,电子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50件,视听文献年入藏量不低于30件。

第十条对新入藏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及技术规范,使用统一的分类法和编目标准,及时进行分类、编目,尽快投入流通。应建立完善的资源检索体系,实现计算机联网和目录的联合检索,满足业务发展和读者检索需要。

第十一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实现图书馆业务自动化管理,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实现全省图书馆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收藏的文献信息资源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其它单位不得任意调出。丧失使用和收藏价值的馆藏文献资源,须报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剔除。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安全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古籍保护与普查工作,各级公共图书馆对所收藏的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读者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按照平等、公益、开放的原则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提供服务,满足其合法的文献信息需求,实现和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益。

第十四条图书馆普通书刊的阅览、外借应当免费,图书馆利用文献信息开发的成果提供使用的可以适当收费,其收入应当用于图书馆建设。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服务过程中,公共图书馆须保守读者秘密,确保不外泄读者提供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的提供以下服务:

(一)馆藏文献信息资源的检索、阅览、外借、传递。

服务量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省级图书馆外借册次不少于50万册,年流通总人次不少于80万;市级图书馆外借册次不少于20万册,年流通总人次不少于20万;县级图书馆外借册次不少于10万册,年流通总人次不少于15万。

(二)设立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阅览室和具有馆藏特色的网站,开展电子与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浏览、传输。

图书馆网站内容要及时更新。图书馆网站须设置文化共享工程、书目查询、服务信息、读者信箱等网上服务项目。

电子阅览室的面积及电子计算机台数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省级图书馆不少于250台,市级图书馆不少于60台,县级图书馆不少于30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查询。

(四)利用文化共享工程设备与资源,开展多方面的文化服务。

(五)依法开展文献信息资源复制、加工、开发、研究、参考咨询。

服务量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省级图书馆年代检索课题不少于400项,年解答咨询量不少于2万条;市级图书馆年代检索课题不少于50项,年解答咨询量不少于4000条;县级图书馆年代检索课题不少于20项,年解答咨询量不少于800条。

(六)开展形式多样的图书馆宣传推介、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举办报告会、讲座、展览、学术交流活动;举办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活动数量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省级图书馆年开展读者活动次数不少于60次,年读者活动人次不少于10万,书刊宣传不少于1000种;市级图书馆年开展读者活动次数不少于40次,年读者活动人次不少于6万,书刊宣传不少于600种;县级图书馆年开展读者活动次数不少于15次,年读者活动人次不少于1万,书刊宣传不少于400种。

(七)开展与图书馆职能相关的其他服务项目和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各级公共图书馆在服务与管理中应体现人文关怀,营造、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为全体读者提供人性化、便利化的服务。应当实行开架借阅服务。在服务设备、设施上应消除弱势群体利用图书馆的困难,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通道,并根据条件设置残疾人阅览室或者阅览专座。应当注重为未成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省级图书馆开架书刊册数不低于总藏量的40%,面向读者开放借阅的书刊应完全开架,开架图书错架率低于2%;市、县级图书馆开架书刊册数不低于总藏量的60%,面向读者开放借阅的书刊应完全开架,开架图书错架率低于3%。

第十八条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应当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在法定节假日应当对公众开放。因故需暂时闭馆,须经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一周向读者公告。

省级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80小时,市级图书馆不少于63小时,县(区)图书馆不少于56小时。

第十九条各级公共图书馆不得向读者提供盗版文献借阅服务。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信息资源外,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随意封存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对馆藏珍本、善本、孤本等具有文物价值的资料,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用。

第四章学术研究、交流与馆际协作

第二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业务研究或辅导机构,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基层图书馆的情况调查和业务辅导工作。要有计划地进行图书馆业务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系统图书馆之间的馆际协作。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公共图书馆发挥在本地区各类图书馆中的协作协调作用,推动本地区总馆分馆建设。

省图书馆是河南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网络中心,对全省公共图书馆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助本辖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全区的图书馆网络建设;组织、指导全省文献资源的开发及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图书馆学的研究;组织、指导全省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市、县级图书馆应当对本地区基层图书馆(室)进行业务辅导,促进当地农村、街道、企业学校和单位的其它图书馆(室)的工作。

省、市、县图书馆业务研究与辅导工作的业务量应达到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制定标准的上限。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公共图书馆设馆长一人,实行馆长负责制。各馆可根据需求设副馆长若干名。正、副馆长应由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图书馆事业、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干部担任。

省级图书馆领导班子中具有本科学历或副研究馆员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领导班子人数的四分之三。主管业务的副馆长,应受过系统的图书馆学专业培训,由具备副研究馆员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市级图书馆领导班子中具有大专学历或馆员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领导班子人数的三分之二。主管业务的副馆长,应受过系统的图书馆学专业培训,由具备副研究馆员或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县级图书馆领导班子中具有大专学历或馆员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领导班子人数的二分之一。主管业务的副馆长,应受过系统的图书馆学专业培训,由具备馆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馆务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在馆长主持下对全馆重大业务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机构要力求精减,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发展设立相应的业务工作部门。各部门正、副主任应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职称,其任免应履行相应的人事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要根据精简的原则确定人员编制。定编可参照下述标准:

省级图书馆以60万册藏书、70名人员编制为基准数,每增加1.5万册藏书,增加1名编制。

市级图书馆藏书总量在15万册以下的,编制30名;藏书总量15-30万册的,编制为30-45名;藏书总量在30-45万册的,编制为45-60名;藏书总量在45-60万册的,编制为60-75名;藏书总量在60万册以上的,编制为75名以上,或参照省图书馆的编制标准执行。

县级图书馆藏书总量在3万册以下的,编制为6名;藏书总量在3-6万册的,编制为6-12名;藏书总量在6-9万册的,编制为12-18名;藏书总量在9-12万册的,编制为18-24名;藏书总量在12万册以上的,编制为24名以上,或参照市级图书馆编制标准执行。

各级公共图书馆的人员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70%,行政人员、工勤人员不得高于17%和13%。

第六章工作人员管理和考评

第二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图书馆职业道德准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注意加强图书馆专业干部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配备图书馆学专业和其它学科的专业人员。

省级图书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应占职工人员总数的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占职工人员总数的80%以上;高级职称人员应占业务人员总数的10%以上;中级职称人员应占业务人员总数的40%以上。

市级图书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应占职工人员总数的3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占职工人员总数的70%以上;中级职称人员应占业务人员总数的35%以上。

县级图书馆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应占职工人员总数的50%以上;初级职称人员应占业务人员总数的50%以上。

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对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考核。新进馆的业务人员均需经过考核录用,并需进行一个月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七年级下册信息技术例6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是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域名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选择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规定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将域名注册信息传送至CNNIC域名中央数据库中完成注册。

第五条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四)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的,应当向CNNIC提交《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具有一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或的从业经验;

(三)具备提供24小时稳定、及时的域名注册系统,包括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通信带宽及其他CNNIC认为必要的设备;

(四)有通过专线与互联网络保持持续连接的计算机网络和服务器等设备;

(五)有属于申请单位的运行正常的域名和网站,以及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必要的通信条件;

(六)具备保证用户注册信息安全的安全系统和相应措施,包括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和规章制度;

(七)配备适当的技术人员,保证随时监视注册服务状况,并能配合CNNIC随时进行软件系统的安装、修改和升级;

(八)配备适当的客户服务人员,保证及时解决用户各类问题,面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九)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十)能提供长期服务能力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产保险或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CNNIC自收到《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的格式审查,并向申请者发出格式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八条经格式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向CNNIC缴纳资格审查费人民币5,000元。必要的情况下CNNIC将赴申请者办公地考察。CNNIC将自收到申请者缴纳的资格审查费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并向申请者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与CNNIC签订《服务认证协议》和《技术许可协议》,在协议生效后正式获得CNNIC域名注册服务认证资格。获得认证资格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每年应当向CNNIC缴纳年费人民币20,000元。该年费将用于CNNIC为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会务、培训等相关服务项目。

第十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服务机构获得CNNIC认证资格后应当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注册服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和CNNIC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人;

(三)在域名申请人申请域名时,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书面注册协议(包括电子形式);

(四)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域名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CNNIC将终止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

(一)CNNIC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终止;

(二)注册服务机构未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七年级下册信息技术例7

本办法所称通信信息网络包括通信网和计算机网。

第二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方可进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工程。

第六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为临时等级,临时等级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

第七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企业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级、丙级资质的认证审批、发证工作。

第九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

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开发必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十条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标准的,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进行实地考核。

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审批;申请乙级和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由通信管理局审批,并将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申请资质的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五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在取得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承担业务实绩,向审批部门申请核定正式等级。

申请定级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书》;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能反映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升级程序按定级程序办理。

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等级标准进行评定、其中临时等级不考核承担工程业绩。

第三章资质分级标准及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按专业分类划分为: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等。

第十八条甲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4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专职从事系统集成工作的人员。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1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5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20人以上。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1亿元以上,并独立承担过至少2项4000万元以上或4项2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以上。

(五)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十九条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员不少于4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15人以上。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8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8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1500万元以上或4项10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二十条丙级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有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2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

(二)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工程师或本科毕业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经验的初级职称人员或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通信工程的项目经理证书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通信工程概算资格人员10人以上。企业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

(三)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四)业绩和能力:企业近3年内完成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程项目4000万元以上,并承担过3项800万元以上或4项5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所完成的项目的服务内容应包括从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至少5项内容。

(五)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二十一条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在证书副本中明确):

甲级(临时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各种规模的各类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

乙级(临时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丙级(临时丙级)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经批准设置专业的下列规模业务:

(一)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二)电信支撑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1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三)电信基础网络系统集成专业:承担5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甲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终审;

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批准,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年检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证单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年检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30天内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评定标准,且承担过2项以上所核定专业的工程项目,且质量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的70%;

(二)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两年内未承担过所核定专业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证书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二十七条持证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时,应在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重新核定资质手续。

第二十八条持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每年年检时说明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名称的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证书正本。

第二十九条企业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公示制度。

信息产业部于每年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企业的年检工作结束后,在媒体上公示所在年检合格企业及新审批企业名单。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持证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持证企业必须在批准的资质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的,应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持证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单位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建设活动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并在媒体上公示。

第三十六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年级下册信息技术例8

1. 利用情景教学,提升中学生学习兴趣

当前形势下,学生学习英语语法兴趣普遍较低,主要原因为语法学习较其他课程相对枯燥,且多采取教师讲授学生听的方式,缺乏与学生交流沟通,极大降低中学生学习积极性。通过多媒体技术创设情境,可引导学生置身特定学习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及学生相互间沟通交流,理解语言所表达的信息,并提升中学生沟通欲望。

2. 利用多媒体技术,制作课堂教学课件

由于初中生其年龄尚小,具有较强好奇心,教师可利用学生这一心理特点,结合多媒体技术制作课堂所需课件,通过视听感官,有效吸引学生好奇心,从而提升学生学习语法的积极性。教师通过将学生学习兴趣集中于课件之上,结合文字、图片以及影音播放等,提升学生学习效率。

例如,在人教版七年级英语上册第三单元《This is my sister》中,教师可首先制作一个介绍人物的课件,由姓名、性别、年龄、样貌、爱好等不同部分的英文表达方式入手,每讲解一部分导入一张幻灯片,学生通过将课件与人物描述的语法相结合,实现对本单元知识的理解掌握。

3. 利用多媒体技术,引导“看”中学习语法

于初中英语语法学习过程中,不仅应注重中学生理解语法,而且需引导学生正确运用。于传统语法教学中教师多采用首先语法知识点讲解,而后学生完成相应联系的方式,导致学生学习语法单纯为应试服务。通过利用多媒体信息技术,可多种课件以不同形式展现至学生眼前,使其于看的过程中感受英语语法的魅力,从而起到促进教学的作用。

例如,在人教版七年级英语上册第二单元《Is this your pencil?》中,教师首先可将学生日常所见的铅笔展示于PPT之上,请学生仔细观察后,描绘铅笔颜色、形状、功能等等;其次可利用视频播放描述物品、拾取物品、归还物品等与之相关的日常常用语法,引导学生通过看的方式学习语法于日常生活中的正确运用。

4. 利用多媒体技术,引导“写”中优化教学

在中学英语语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可利用多媒体技术,将学生写作作品展现至学生眼前,并引导全班对此作品进行点评,并将信息及时反馈给作品所属人,使中学生清楚明确自身存在的语法错误,在及时改正的同时加深对错误的印象,降低再犯概率。同时其他学生在评点过程中,不仅可有效巩固自身知识,而且经合作交流,起到活跃课堂气氛,提升学生写作积极性的作用。

例如,在人教版七年级英语上册第十二单元《My favorite subject is science》中,教师可在课上先请学生就这一主题进行写作,而后教师对学生习作内容进行初步了解,挑选语法错误较集中的习作与习作完成较好的作品在下节课置于多媒体上进行讲解,既使学生注意易犯的错误,同时给予学生范文以供学习,有利于其写作水平提高。

5. 利用多媒体技术,引导“听”中实现教学

为改善初中英语语法教学中枯燥、乏味的弊病,可于课堂中利用多媒体设备,播放学生感兴趣的英语歌曲、影视剧及英语新闻等。通过此种课堂教学手段不仅可有效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升学习效率,而且可在此过程中引导学生对标准语音、语调进行模仿,感受英式、美式英语口语的区别以及将英语语法融入于实际情景之中,为学生语法知识巩固、提高提供帮助。

七年级下册信息技术例9

课程标准指出,空间想象力是数学诸多能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维图形与二维图形的相互转换是培养学生空间想象力的主要途径。“根据物体特征抽象出几何图形,根据几何图形想象出所描述的实际物体”的过程,是三维图形与二维图形相互转换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一个充满观察、想象、比较、推理和抽象的过程。七年级的教材就已渗透这种转换能力的培养。例如,七年级上册课本第117页的问题:如图是一个由9个正方体组成的立体图形,分别从正面、左面、上面观察这个图形,各能得到什么平面图形?对于这一题目,一般学生能画出从正面看的平面图形,但从左面与上面看,有些同学感觉有点难度,我就要求大家用积木来摆出这个立体图形,再观察。这样大部分学生通过自己动手,交流合作,就能画出从左面看和从上面看的平面图形。最后通过多媒体展示,进一步深化从立体图抽象出平面图形的方法。

又如,七年级上册课本第142页的课题学习:设计制作长方体形状的包装纸盒。利用这节课的内容,可培养学生逆向思维。如何将平面图形转化为立体图形?学生们先经过以下几个环节:①观察、讨论;②设计、制作;③交流、比较;④评价、小结。充分利用小组合作、交流,完成本组的作品。最后再自己独立设计制作一个正六棱柱和一个圆柱体的包装纸盒。课本中还有关于最短距离问题等的相关练习,对于这些培养学生立体图形与平面图形之间相互转换的题型,教师应充分重视,不应该简单略过,而是切切实实地让学生动手,动脑,探讨,交流,合作,从而让学生深切体会立体图形与平面图形之间的关系,理解到位,才能应用到位。从七年级起始阶段就应该培养学生们探究问题的良好习惯,教师应做好引领、指导工作。

二、培养学生几何图形的绘画与识别能力

图形有助于发现、描述问题,有助于探索、发现解决问题的思路,也有助于我们理解和记忆得到的结果。图形可以帮助我们把困难的数学问题变容易,把抽象的数学问题变简单。学会用图形思考、想象问题是研究数学,也是学习数学的基本能力。因此,帮助学生们养成画图的习惯是非常重要的。首先,画图的起始阶段,应培养学生们养成用铅笔和几何工具规范画图的良好习惯,不允许用钢笔随意乱画;其次,七年级学生在几何画图方面比较薄弱,有些学生甚至不知怎么画几何图形。教师在起始阶段就应该放慢速度,教会学生们如何正确、规范地画图,适当地将课本内容进行合理整合。如:七年级上册“ 直线、射线、线段” 这一节,课本正文主要是纯理论内容,没有配套例题,我们可以将课本第126页练习当作例题来讲解,如第1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这种题型重点分析、理解概念;第2题按下列语句画出图形,这个题型应指导学生画出相关图形;特别是第4题线段AB,CD相交于点B,许多学生看不懂题目意思,更不知如何动手画出来,应引导学生先画两条相交直线,再考虑字母该如何标注;第3题用适当的语句表述图中点与直线的关系,此题型应指导学生将图形与文字语言联系起来,进一步掌握图形特点;课本第129页的第3题是关于线段的延长线和反向延长线的概念,可指导学生根据新的定义画出相关题型,也作为例题来学习,最后将课本第129页第2、4题作为当堂小测内容,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效果。这样整合可以有效指导和培养学生理解几何概念、性质、规范的画图和掌握图形特点。再次,在几何教学中慢慢培养学生的识别能力。例如,课本第130页第12题:两条直线相交,有一个交点,三条直线相交,最多有多少个交点?四条直线呢?你能发现什么规律吗?

这道题放在拓广探索部分,有一定的难度。在解这道题时,我们可以先探讨以下几个问题:①有无交点?②最多有几个交点?③最少有几个交点?④三条直线相交可能有几种情况?重点将三条直线相交的所有情况分析清楚,引导学生识别各种情况。

其中第2种和第3种也叫作三条直两两相交。最后再组织学生讨论四条直线最多有多少个交点?五条直线最多有多少个交点?n条直线最多有多少个交点?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识别图形特点,从而找到图形规律。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使学生真正体会到画图对理解概念,寻求解题思路带来的益处,在教学中我们应引导学生能画图时尽量画图,尽量把问题变得直观,从而展开形象思维。

三、培养学生数学符号语言的表达能力

数学符号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因为符号具有一定抽象度,对符号的认识和理解就不应是形式上的,而应是实质上的,应从抽象的符号本身看到其所表征的准确的数学意义。同时,对符号的意义的理解不应该是片面的,而应是全面的,完整的。特别是将符号语言转换为我们所熟悉的生活语言时,应抓住其数学本质予以解读和表征。使学生理解符号的意义是数学学习中的基本要求,也是符号意识的最基本要求。几何中的符号语言是几何教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将符号语言与几何的图形语言准确融合在一起理解是解决几何问题的关键。在七年级这起始阶段要做好引导和指导工作,在教学中逐步渗透使用符号语言意识,为培养学生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培养学生思维有序,言必有理的良好习惯。如:课本第136页练习第3题,如图,O是直线AB上一点,OC是∠AOB的平分线,∠COD=31°28′,求∠AOD的度数。这是一道非常简单的几何计算题,但对于刚学几何推理的七年级学生来说,还是有许多学生不理解,不明白如何解答。因此,教师在教学时,遇到这样的简单题,应当多留时间让学生思考,交流,让学生来讲解此题。最后教师再与学生一起归纳总结解几何题的几个步骤:1.读题,获取信息:①O是直线AB上一点什么意思?②OC是∠AOB的平分线蕴含着什么信息?2.由题目条件思考,如何求∠AOD的度数?3.书写,如何表述你的思考过程。在七年级的起始阶段,教师应该从简单,易懂,易写的题目入手,引导学生理解如何思考几何证明题与计算题。如七年级下册“相交线与平行线”章节第24页,第9题:如图,用式子表示下列句子:

(1)因为∠1和∠2 相等,根据“内错角相等,两直线平行”,所以AB和EF平行;用式子表示为:

∠1=∠2

AB∥EF(内错角相等,两直线平行)

(2)因为DE和BC平行,根据“两直线平行,同位角相等”,所以∠1=∠B,∠3=∠C,用式子表示为:

DE∥BC

∠1=∠B,∠3=∠C(两直线平行,同位角相等)

学生在初学几何说理时,在书写说理过程时,习惯用文字表达,对于符号表达很陌生,而且不知如何书写,这个入门关必须把好,否则,后续几何推理书写将杂乱无章。因此,在学习几何定理及性质时,要及时配上符号语言,将定理、性质文字语言,图形语言及符号语言结合起来,循序渐进,逐渐渗透,让学生慢慢理解并掌握几何的符号语言,直至灵活运用。几何符号语言的表达在七年级起始阶段几何教学中是比较重要的,不能操之过急,应结合本班的具体情况,逐渐渗透。

七年级下册信息技术例10

    分析家认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提出域名争议是大势所促。据了解,“F1赛事”去年九月份首次进入中国,打开了全新的中国市场,赢到了强烈的反响和可观的收入。跟每一个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企业一样,CN域名如同网络上的品牌和标识,代表着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形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是为什么诸多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纷纷争议、注册CN域名的缘故,如松下、大众、三星等跨国企业纷纷注册了数十个、上百个、甚至几百个CN域名,将与企业相关的CN域名统统注册下来,以避免自做品牌却为他人搭上顺风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