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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培训总结模板(10篇)

时间:2022-10-24 13:16:47

驾驶员培训总结

驾驶员培训总结例1

(1)组织从业资格考试36场,有7157名从业人员参加考试,初考合格率达80%,同去年相比减少考生2000名左右,参考人数约降低21.5%。完成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等级签注约71480人,相比2018年约下降1.9%。核发初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约5924个,换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约4295个。

(2)25所驾培机构共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约1600名左右,同比2018年约上升47.5%。

2、主要工作措施

(1)开展培训行为专项整治。自2月27日起,加强了对驾驶员培训过程的监管力度,联合各县区运管机构严厉打击应用“跑马机”进行培训的违规行为。一是重点检查在训教学车辆是否擅自改造安装教练车计时计程终端等情况。二是加强培训数据审核,不合格的培训数据一律不予以审核。三是加强与车载终端运营商和监管平台运营商的协作,并要求两家运营商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办法,从科技层面,定期或不定期地持续对车载终端进行更新升级,用技术手段给“跑马机”从源头上设置屏障,共同形成合力,防止违规培训行为发生,确保驾培市场和谐稳定。四是开展“保平安、迎大庆”驾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跑马机”刷学时现象。

(2)进一步规范培训学时审核。为更好的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大纲,规范驾驶员培训学时审核,强化驾培行为监管,维护市场安全稳定,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措施、规范。针对培训中出现的摄像头看不到学员、学员在驾驶操作中吸烟、吃东西,打电话、浏览手机、戴口罩、戴墨镜、频繁更换教练员、车速超过规定范围、学员手脱离方向盘或没有任何驾驶动作等14种不符合要求的现象或问题,分别对369名学员不符合要求的数据给予全部删除培训,责令驾培机构重新对该学员进行培训,维护学员权益。

(3)坚守“扫黑除恶”攻坚战。督促全市25所驾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驾校教学组织情况以及教学车辆、教练员管理、教练场地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属地运管机构加强行业日常安全监管,并督促驾校做实安全工作,以及消防安全自检自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给属地运管机构,要求其督促驾校整改落实。

(4)落实营运客车和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营运客车和货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专项行动的总体安排,采用“督导+指导”的方式,推进教育培训专项行动。督导组深入盘山县、大洼区,督促县区要做好三方面,一是将辖区内营运驾驶员和车主的底数摸清;二是针对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生产实际以及行业管理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三是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将组织开展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情况反馈给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5)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驾培机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人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驾培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与每位教练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月要对教练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每次培训都要教练员签字,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实现痕迹化管理;驾培机构要采取半封闭管理,设立必要的门岗门卫,严禁非本机构车辆以及与教学无关人员进入教练;定期检查教练场地、教学车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确保消防、安全设备设施完好,并建立检查档案;认真组织开展文明交通进驾校"五个一"活动,暨设立一个宣传阵地、讲好一堂文明交通课、观看一次警示片、参与一次劝导服务、参加一次文明驾驶宣誓仪式。

(6)加强远程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监管。按照《关于加强从业人员远程网络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对远程继续教育机构进行随机抽查、互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约谈提醒。

(7)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工作。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做好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交发展发〔2018〕31号)要求,从2018年12月31日起,不再受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发证;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的换证、补证、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等相关业务。

二、存在的重点问题

1.驾培机构存在应用“跑马机”,利用不正当手段盗刷学时问题,侵犯了正规驾培机构的利益,影响驾培行业稳定。

2.驾培机构资质“缩水”,因为驾培机构缺少长远规则和驾培市场利益空间减小,驾培机构投入减少,造成机构资质不符合“国家两项标准”。

三、2020年重点工作安排和设想

针对驾培市场存在的问题,2020年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正确引导,强化监管,强化考核

1、做好市场发展引导,建立机制。一是建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认真开展市场调查,掌握驾培市场供需能力,定期向社会公布现有驾培机构的数量、教练车总量、培训能力、培训需求等情况,加强市场风险预警,防止社会资本盲目申办驾培机构,减少或避免投资人损失和资源浪费。二是调控市场准入机制。按照“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原则,依据“国家两项标准”规范实施行政许可。根据目前我市驾培行业发展现状和培训能力及社会需求情况,县区运管机构要充分调查研究本辖区驾培行业发展状况,提前预判,合理谋划。慎重实施三级驾培机构行政许可,鼓励原有二、三级驾培机构升级和一、二级驾培机构行政许可。 三是加强政策扶持,将土地纳入规划。按照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将驾培训练场地纳入政府城乡建设统一用地规划,科学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场发展专项规划。加强交通管理与国土部门的信息连通、执法联动,在经营许可证核发时审查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对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纠正,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2.加强监管,规范培训。全面应用计时培训考试管理系统,监督驾驶培训机构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进行培训,一是按照见人、见车、见证 、见设施的原则,采取进校、到场、查车等方式,针对整治重点内容进行全面实地核查,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并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二加强线上线下培训行为监督和培训数据审核,对违规培训行为和培训学时、里程等相关数据,根据《关于加强驾驶员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要求》进行处理。

3.加强经营信誉监督考核。严格执行《辽宁省道路运输经营信誉监督考核办法》,做好考核,确立市场退出机制,对驾培机构反复出现违规经营行为且拒不改正的,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吊销其经营许可。

(二)加强从业资格管理相关法规的宣传培训

驾驶员培训总结例2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驾驶员培训总结例3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驾驶员培训总结例4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重要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聚焦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城市公共客运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等薄弱环节,通过教育培训提升营运驾驶员安全文明经营服务理念,提升营运驾驶员职业素养、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2019年12月底前,所有营运车辆驾驶员接受以职业道德、新时期驾乘关系、职业病防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故障处置和突发应急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完成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至2月)。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动员。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为主体,相关部门和各乡所配合,做好15类行为的摸底调查工作:1.服务用语不规范、态度不端正的;3.公交、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着装不规范;3.营运中拒载、甩客的;4.乱停乱靠、站外上下乘客的;5.运营中未系安全带的;6.营运中接打手持电话、玩游戏等;7.运营中在车内吸烟的;8.巡游出租车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合乘(拼客)的;9.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10.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11.故意绕道行驶的;12.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13.随意改装货车车厢的;14.随意增加车载标识的;15.其它情形。

(二)集中培训阶段(2月至11月)。按照培训计划与驾驶员继续教育相结合,分批次组织集中培训,确保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接受安全文明教育培训,使全体营运车辆驾驶员对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知识掌握大幅度提升,并在实际工作中能更好服务群众。做好营运驾驶员在服务中的检查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服务投诉、举报,曝光屡禁不止或屡止不改的恶劣服务行为,对情形严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核测评阶段(11月至12月)。按照《XX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我市辖区内营运驾驶员的全员年度测评考核工作。并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牵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查找不足整改提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四、工作计划

驾驶员培训总结例5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针,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以培训质量为基础,促进驾驶员素质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建立安全行车动态管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培训和考评使我局驾驶员达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进一步规范化驾驶员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学时和培训记录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安全培训,为安全行车有效监管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三、职责分工

机场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方案,协调组织驾驶员培训,汇总上报培训计划。

四、培训范围

全体驾驶员

五、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

安全知识手册和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学习材料。

2. 车辆安全驾驶技能及安全驾驶理念、安全驾驶习惯培训。

3.车辆基本日常保养、维护培训。

4. 观看事故录像并进行分析。

六、培训方法

1.采取集中培训和组织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自发通知之日起每月举行一次安全学习,每季度组织考核一次,根据成绩进行奖罚。

2.结合我局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对我局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专项培训,开展有特点、有针对性的训练比武活动,加强领导,活动中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七、培训时间

1.每位驾驶员培训时间每月4个学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时间。

2.驾驶员安全技能培训初定为6月14日,地点312会议室。

驾驶员培训总结例6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机制有着很大的社会作用,社会化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能力及素质存在着不同的水平,在管理方式和绩效、培训质量等方面也参差不齐,为争夺生源提升经济效益,驾驶学校间的竞争也较为激烈,从而就形成了恶性竞争,导致培训质量大幅下降。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及重要作用分析

(1)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机制内涵分析。我国当前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是在完善政策法规基础上发展的,由组织机构以及管理流程和运行机制等几个重要的部分构成,并相互促进和制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在组织机构上主要有驾驶培训学校和交通管理部门等,其运行机制主要涉及交通管理部门以及驾驶员培训学校和公安部门。

(2)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机制重要作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的形成,加大对培训学校的持续性管理,对培训学校的有序发展有着实质性意义。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制也能够使学与教的利益得到均衡体现,从我国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制内容来看,其构建了教练员审查系统,并对教练员教练资格及培训内容等实施了考核监督,从根本上保障了教与学两者的利益。这一机制也使得驾驶员培训行业不断进步,推动了培训力量的上升。

2.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问题及完善措施

(1)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问题分析。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层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解决,主要体现在制度层面,对教练员的监督机制没有得到完善,教练员违纪成本相对较低,使得行业监督存在漏洞。对驾校的考核监督过于简单化,造成了培训趋势应试化。

(2)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完善措施。第一,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的完善要从多方面实施,首先就要能够在行业发展规划层面完善制定,并要能够对驾培学校合理化布局。在具体的规划过程中要能够突出优化结构以及总量控制和以人为本等,确保培训的质量及道路运输安全。再有就是要能够多层次地进行立法,对相关的法规也要能够加以完善,通过立法对机动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的管理进行补充,还要对管理进行强化,具体的措施要能够得到有力执行,引入事后倒查制度以及信用评价机制。

第二,培训管理的完善还要能够进行多方面的协调沟通,各部门间的合作交流要能得到加强,主要就是要能够理顺关系得到和谐发展。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在培训管理及考试发证的工作上要能具体落实,不断健全驾驶员培训记录以及资格考试预约制度。为能充分保证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及时有效地沟通协作,可以设置中间机构并对交通和公安部门加强协调,与此同时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要能够互通,交通部门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考核评价过程中要能对交通安全事故记录及相关资料实施责任倒查进而考核驾驶员培训学校。

第三,要完善市场监管,从而营造出健康有序的驾培市场,从具体的措施上来说,就要在管理部门的监管上进行加强,并督促驾培机构按照大纲实施教学,从而来确保培训的质量。要能坚持以教学为本,对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等层面的教育进一步强化,教学时间要充分,确保其驾驶技能的合格性。

第四,要能够将技术水平有效提升,培训质量也要能够进一步提升,从硬件层面要能够引入计时收费平台并实施按学时收费以及利用新技术来进行教学。将信息化的管理水平有效提升,转变市场当中的不规范行为,加强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征集以及信用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从软件层面的措施就要能够对驾校的内部管理进行有效指导,不断提升教练员的综合素质,在竞争过程中保持自身的价值。

驾驶员培训总结例7

1 扬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历史背景和简介

1.1 驾驶员培训行业历史背景

近年来,扬州加大交通运输业的投入和建设力度,随着我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家庭汽车拥有量逐步增加,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需求日益增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社会化进程的推进,社会“学车族”的增多,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带来了广阔的发展机遇和新的挑战,驾驶培训的需求保持旺盛的态势。

1.2 驾驶员培训行业简介

近几年来,扬州市机动车总量迅猛增加,学习驾驶人数、驾校数量增幅较快,年均增幅分别达21.3%和28.6%。截止2011年底,全市已有驾校43所,其中:一级4所,二级19所,三级20所,教练员1528名,教练车1281辆,实际年培训能力超过13万人。

全市驾培学校从报名、理论培训、操作培训到考核实施全程网络化管理,全部使用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智能化管理系统;在建立一整套统一的培训学时计算机应用管理系统的同时,积极应对智能化培训中出现的新问题,对驾培智能化操作系统的使用进行了规范。

目前,全市基本形成了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统一开放的驾培市场,驾校布局较为合理,各方权益有效保障,行业平稳较快发展。

2 扬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市场绩效分析

市场绩效反映了特定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条件下市场运行的效果。

所谓SCP理论,就是指以价格理论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手段,按结构,行为,绩效对产业进行分析,构架了系统化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分析框架(简称SCP分析框架。

从2010-2011年主要经济指标来看,扬州驾驶员培训行业培训量每年以38%以上的幅度增加。但长期以来,许多驾校都存在只注重追求办学规模,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培训质量的现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就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合理进行资源配置,驾校既要追求量的提高,更要注重质的提升,切实提高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质量。(表一)

3 反思与对策

随着扬州市汽车的普及,驾驶员培训行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生产效率和安全,还涉及千家万户,是道路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扬州市必须要加强行业管理,提高其培训质量。驾驶培训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关系到道路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为促进扬州市驾驶员培训行业的开拓、创新、稳定与发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3.1 科学规划,积极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以满足社会需求为行业目标,制定科学的驾驶员培训行业规划。加强对驾培市场的监测和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市场过热和风险预警机制,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控制驾培机机构数量盲目增长。

3.2 严格驾驶员培训行业市场准入机制,实现优质化管理

一是要严格驾驶员培训行业市场准入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授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营许可权;二是要积极开展驾驶员培训市场整顿工作,对非法经营的驾校要严厉打击。

3.3 加快转变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扬州市驾校培训行业要逐步转变经营理念,加强行业管理,把驾校从业人员的素质作为招投标制度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快现有教学设施设备的升级换代,更新教学手段,规范培训管理,推进行业科技进步,提高培训效率和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肖岚.全球碳纤维产业的SCP分析[J].科技与管理,2013(02).

驾驶员培训总结例8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汽车走进了千家万户,驾驶技术作为二十一世纪人的一项基本技能,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人们对学习驾驶技术的热情越来越高,可是如何尽快掌握驾驶技能呢?驾驶技能包括操纵车辆的熟练程度、车辆结构及性能的了解、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处理情况的能力。如何在汽车驾驶培训教学中加强学员的驾驶技能,既是汽驾培训教学中的重点,也是教练员和学员的共同心愿。

一、操作技能训练

操作技能是指驾驶员手脚在接受大脑神经中枢传来的指令后能否准确而迅速地完成车辆操纵装置操作动作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主要取决于训练时间、方法和强度。驾驶教学中应突出两个方面。首先,要严格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训练科目、时间,由简到繁、循序渐进地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教练员要注重培养学员对操纵机构的感知能力。所谓“感知”,是指感觉和知觉的合称,是人对某一事物的认识过程。只有对机件的操作过程有了充分认识和体验,才能形成条件反射,使操作动作达到比较完善、自动化的程度。例如:在加减档操作中,学员对速度的感知能力较差,换档时机把握不准,经常响档、脱档行驶。教练员可让学员在各种档位上以不同的速度行驶,倾听发动机声音,同时观察车速表,还可以根据路边参照物进行对照来判断车速。这样,学员对车速的感知能力就会明显提高,换档时机也就容易把握了。其次,提高学员对车辆构造和性能的了解。在人车系统中,如果学员对车辆的结构和性能不了解,就会造成人车之间不协调。在驾驶教练中,教练员首先要使学员对自身驾驶车辆的长、宽、高、离地间隙、前后悬等结构特性有准确的了解。其次,在倒桩练习时,使学员逐步体会驾驶室位置与车辆实际位置的关系,必要时可下车观察汽车与标杆的位置和距离。第三,道路驾车时,要求学员留心观察,判断道路宽窄,对某些影响车辆通过而又比较隐蔽的路段,应及时停车讲解,逐渐培养学员的空间判断和目测能力。第四,培养学员良好的驾驶习惯,要让学员根据不同路况选择合理的驾驶速度,减少急加速、急制动和急转向。行车时不仅要看前一辆车,同时要看到前面两三辆车的情况,以提前采取措施,减少急刹车,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意识的培养

第一,要时刻注意端正自己的动机。所谓动机,简单理解,就是人们要做某一件事情之前的起念。就是教育学员学好开车不光要对自己负责,最主要的是还要对人民的生命、财产负责。第二,要处处注意规范学员的驾驶行为,而规范行为说的是驾驶时应该严格执行《驾驶员操作规程》。《驾驶操作规程》是科学的结晶,是人类经验的总结,也是机械性能对人的客观要求,学员切不可把它当作“细枝末节”的事情加以忽视。而国家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规范驾驶员行为规范的宏观要求。学员要规范自己行为就必须随时随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模范执行交通安全法的逐项要求,如起步前必须先打转向灯,起步时必须先看后视镜,过路口时必须减速、左右观察等等。第三,通过一些事故教育片对学员进行教育,教练员可带领学员分析事故原因,剖析驾驶员的失误,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也可通过训练中个别学员出现的问题,在收车讲评时对大家进行教育。学结是驾驶员安全意识得以加强和提高的双韧剑,只要持之以恒,一定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三、处理情况能力训练

驾驶员驾驶车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观察道路交通信息,然后对这些信息加以判断、思维并做出相应反应的过程。处理情况的能力主要包括观察能力、判断思维能力和反应能力三个方面。

1、观察能力。道路交通环境中的信息多种多样、千变万化,驾驶员必须根据安全行车的需要,有选择地将注意力集中到特定的信息上,去主动感知它,且注意力能从一个信息转移到另一个信息上。因此,观察能力的提高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学员有较宽的视野是观察全面的基础。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两眼能够看到的范围成为视野。一般来说,视野随车速的提高,注视点向远方移动,视野会变窄。训练中发现,有的学员眼睛反应呆滞,视野只局限在以视线为中心、上下左右很小的范围内,对此范围以外的交通参与物视若无睹,其观察能力大大下降。教练员应指导学员学会用余光观察道路两边及左右后视镜,用手势纠正学员失误,提醒学员注意转弯、超会车或停车点上空的障碍物等。第二,要按照交通参与物的活动规律去观察。教练员通过现身说教,使学员掌握交通参与物的活动规律和特征,进一步提高观察质量和速度。教学中要突出“看”、“想”两点。“看”一是指导教练员辅导操作时,学员留心观察车辆行走路线和处理与其它参与物之间的关系;二是指非操作者在乘坐车辆时,以操作者的身份,对交通参与物进行观察和分析。“想”就是要求学员在训练结束后把观察、经历过的事情及处理方法进行回顾,总结经验,找出不足。

2、判断思维能力。行车中,驾驶员必须对观察到的信息进行分析、综合和比较,将得到的住处同以往学过的驾驶知识等信息进行比较并做出相应对策。学员在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往往容易手忙脚乱。其原因就是以前没有遇到过此类情况,无法进行分析比较,也就难以做出响应的对策。对这种能力的序列应强调三点。第一,要注意分析、判断交通参与物的动态。教练员要针对训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讲解观察到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畜力车的各种动态。再结合实际剖析典型案例,并指出应采取的正确措施,以丰富学员加强知识和经验,使之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不会因经验缺乏而惊慌失措。第二,教练员可在有代表性或事故多发路段、路面停车,分析路段特点、路面结构性质及在恶劣气候时的变化情况,讲解运行方法和处理措施,加深学员对此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认识。第三,教练员要及时对学员的错误判断进行纠正讲解,培养学员正确判断和思维的能力。

3、反应能力。驾驶员在驾车行驶时必须对道路交通情况做出迅速反应,在同样条件下,人的反应快慢不一,有时也会出现错误反应。反应能力可以通过训练加以提高。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人为制造一些场景,锻炼学员的反应能力。随着技术训练和经验的丰富,驾驶员是能够缩短反应时间和提高准确度的。

只有通过不断加强学员的技能训练和交通法规学习,使学员的技术素质不断提高,才能培养出合格的驾驶员,提高道路的通行速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驾驶员培训总结例9

从长期的驾驶工作实践总结来看,驾驶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了交通的安全。驾驶员安全驾驶素质主要包含思想道德、身心体质、心理状态、以及驾驶技能等四各方面。其中相关驾驶员肇事的因素大多与如下几个方面有关:驾驶技术不过硬、饮酒后开车、产生麻痹大意思想、车辆乱停乱放、经过道路交叉路口不放低速度、转弯时速度比较快、尾随车辆距离较近、夜里驾驶观察不到位、疲惫驾车、对路况误判、抢行互不相让、应变能力迟缓、采取紧急措施不利等。所以说驾驶员导致事故发生主要的原因往往是驾驶员的思想方面、身体方面、技术方面以及心理方面的因素共同构成的,实践经验告诫我们 ,若处理好行车安全问题,重点在于不断提升驾驶员的素质以及不断增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一、在思想素质方面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驾驶员应当拥有厚重的职业道德修养。驾驶员因其职业的复杂特殊性,需要拥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当前频发的交通事故中,与部分驾驶员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缺乏交通职业道德,在交通运输运营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有着关系。其主要体现在:车辆的乱停乱放、驾车争路抢行、驾驶员以强凌弱个性突出等,此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而且还给和谐的社会环境带来污染,及至给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驾驶员应当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不观在何种状况下,至始至终不干违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事情,自觉遵守交通守则,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力,不驾驶赌气车和英雄车以及有病车,发生车辆冲突应尽力克制情绪主动礼让,做到文明行车。为了提升驾驶员的思想素质,降低不良驾驶行为及减轻交通事故隐患,建议对如下三个方面引起注重:

(一)一定要对驾驶员进行驾驶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在理论方面应当不断更新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严格要求培训教练员的行为举止,促使其真正能够为广大驾驶员做出表率作用,培养出更多的品质优秀的机动车驾驶员;

(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强化对驾驶员的管理与再教育工作,不断提升职业道德建设力度。驾驶员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能够促使自己纠正不良的心理因素,重新构筑良好的信念、作风,以及约束行为。

(三)不断提升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与交通安全常识,倡导其以高度责任感从事驾驶工作,明确自己的责任,忠于岗位,在平日驾驶车辆时,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民满意驾驶员。

二、在身体素质方面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是参与任何一项工作的基础条件之一。因为驾驶职业的特殊性,驾驶员一定要具备适合驾驶职业条件的健康体魄和快速的反应速度,只有这样,驾驶员才能在行车期间精力充沛,不会有疲劳感;才能够从容的应对行车中产生的各类异常状况与心理方面的压力;才能适宜现代汽车运输中遇到的各类不同的道路环境及气候条件下安全行车服务的需要。当前对驾驶员身体条件的检验工作应注重如下两点:

(一)身体检验标准的松懈。随着学习和把握驾驶技术的人愈来愈多。而一些培训驾驶员的学校大多都只关注经济效益。忽视对驾驶员的身体素质的检验,这样一来,驾驶员又如何能保障其安全行车呐;

(二)随着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汽车制造方面的运用,机动车的车速发展得愈来愈快,而交通状况则愈来愈复杂。对于安全行车来讲,车速愈高,驾驶员注视点则愈远,视野范围则愈窄,驾驶员注意力构成了“隧道视”,从而危及驾驶员驾车安全。所以,随着道路交通条件的逐渐改变,在提升行车速度的同时对驾驶的身体素质要求也愈来愈高。

不断强化驾驶员体能训练,提升其身体素质。驾驶员应当适合于艰苦环境下的作业,身体应当一点都不具备对驾驶工作有着影响的疾病,因为,一旦驾驶员出现过度的疲惫,所患疾病就会引发血压的不正常,遭遇危机情况则会出现心理紧张,这是极其危险的。因此驾驶员只有拥有健康的身体素质,才能保障充沛的精力在行车时应对各类异常的交通状况。

三、在心理素质方面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驾驶员应当拥有较好的心理素质。驾驶员拥有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对于贯彻执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以及驾驶车辆技术常识等至关重要;驾驶员的心理素质同驾驶行为是紧密不可分的,其心理素质主要包含情感方面、性格方面、气质方面以及注意力方面,这些均随人之生理素质的不同、社会经历的不同以及实践活动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强化驾驶员心理素质训练,提升心理素质水平。驾驶员反常心态一定会致使不良的行为产生不良的后果,所以,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不管遭遇了什么情况,或者当发觉自己情绪不安定时,应当实施自我调解及有效疏导,采取各种手段排除消极情绪,尽最大努力降低对行车安全的影响,以提升自己在各种复杂状况下的敏捷能力和精神承担压力以及自我调控的应变能力。具体应注重如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驾驶员应当不断强化学习,注重思想道德修养,在实际工作中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把自己培养成具备优良品格的驾驶员。一旦遭遇了不快等情绪时,一定要要控制好自己的心境,以崇高的职业道德思想与理智来调控情感,摒弃思想包袱,集中精力怀着愉悦的心情驾车;

(二)驾驶员管理单位应利用人体生理节律知识指导驾驶员安全操作,科学合理地调整其劳动强度及工作量安排,最大限度降低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在技术素质方面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强化驾驶员的业务学习,提升技术素质。拥有娴熟的车辆驾驶技术素质。面对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断变化的今天,驾驶员若是不具备成熟的驾驶技能,是不容易实现安全行车目的的。驾驶员的技术素质包含驾驶技术与安全行车实践经验两个层面。驾驶员技术素质低,除了因为驾驶员本身的主观因素外,更重要的是与驾驶技术培训部门的培训质量与证照考核标准有关。在交通安全实际管理中,对驾驶员的培训与考核颁发证照处在初始位置,可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源头。因此,为了提升驾驶员的技术素质,一定要从驾驶员的培训考核抓起,各培训部门在增强经济效益的同时,要严格保障驾驶员的培训时间,重点抓培训质量,让驾驶员真正学到过硬的驾驶技能。除此之外,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强化对驾驶培训部门的管理,严把考试发证关。机动车驾驶属于一种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只有驾驶技能过硬,缓解问题才能实现安全可靠。这便求驾驶员平素强化对驾驶理论知识的学习及对驾驶实际经验的进一步总结,从而不断提升驾驶员技术素质。

五、结语

总之,正确把握驾驶员的素质同交通安全的关系,强化对驾驶员的培训与管理,提升驾驶员的素质,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是非常必要的。强化对驾驶员素质培训可谓提升驾驶员行车安全素质的有效渠道,各地应当结合驾驶员的素质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实施对驾驶员心理素质的培训计划。只有强化对驾驶员实施安全行车教育,才能提升安全行车意识,从而有效地遏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鸣:影响驾驶员行车安全的心理和生理因素分析.《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年第06期.

驾驶员培训总结例10

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人的因素是最主要的。据有关资料介绍,有人从心理学的角度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研究,得出“某种气质类型的驾驶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多”的结论,无疑这是一项有益的研究。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并不能决定何种性格类型的人可以从事汽车驾驶,何种性格类型的人不能从事汽车驾驶。因此,我们只能在汽车驾驶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加强学员安全性格的培养,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此,笔者根据有关专家的研究成果,结合自身的教学实践,就学员交通安全性格培养问题作以研究和探讨。

1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员性格特征

心理研究结果显示,一个驾驶员的性格,对其驾驶行为起着主导作用,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都与驾驶员的不良性格是紧密相关的。通过较长时间研究发现,具有下面这此性格的人,比较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⑴得过且过型。这种性格的驾驶员,在参加驾驶员培训过程中,往往表现为不虚心学习,不勤学苦练真功夫,专搞歪门邪道走关系。

⑵狂妄自大型。这种性格的驾驶员,情绪发生快而多变,习惯于油腔滑调,驾车中容易出现强行超车或争道抢行等危险动作。

⑶粗心大意型。这种性格的驾驶员,一般会出现处理情况粗心大意,顾前不顾后,理解问题不透彻,驾车时不能保证行车安全,驾驶技术水平的提高也比较缓慢。

⑷意识淡薄型。这种性格的驾驶员,一般会经常性地出现闯红灯、弯道停车、随意变更车道等行为,给交通安全带来直接的隐患。

具有上述这些性格特征的驾驶员,一般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汽车驾驶的安全性,更加容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在教学中培养学员安全性格的途径

2.1在理论学习阶段注重安全性格培养。

在汽车驾驶员培训过程中,理论教学培训是一个重要的学习环节。汽车驾驶培训机构必须加强理论教学,其中也就包括汽车驾驶员安全性格培养。在这一阶段的教学中,要让学员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交通法规及安全常识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系统学习和事故案例分析讲解,使学员懂得违章行车时造成的恶果。同时,还要让学员学习掌握油、电路故障的检查、调试及日常维护等常识性的知识,从而为上车进行实践技能操作打好基础。

2.2在基础驾驶训练阶段注重安全性格培养。

基础驾驶训练是学员学习驾驶技术的入门起步阶段。在这个阶段的学习中,要注重培养学员正确的驾驶姿势和操作动作,通过反复训练,使学员养成一个正确驾驶操作的好习惯,也是培养学员安全意识的一个重要形成过程。在这个训练中,教练员应根据学员的不同个性培养适应驾驶职业的安全性格,消除危及安全的性格特征。

2.3在一般道路驾驶训练阶段注重安全性格培养。

一般道路驾驶训练是在人车较少的僻静道路上进行驾驶操作的综合训练。包括起步、停车、加速、减速、换档、转向、制动、靠边停车、信号灯的正确使用等方面的练习。这一阶段的安全行车意识的培养,关键在于教练员的正确指导,及时对学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过程,尤其是在弯道、上下坡时要特别注意的安全行车问题和基本的操作要领,在平坦道路超车、会车时要注意的事项,不能盲目冒进,判断失误就会造成行车事故。因此说,在一般道路驾驶训练阶段加强学员安全行车意识的培养更为重要。

2.4在复杂道路驾驶训练阶段注重安全性格培养。

复杂道路驾驶训练,是学员驾车在城市贯通路、盘山路、泥泞颠簸路面、雨雪冰滑路面等复杂路面及交通情况下的驾驶技术训练。训练中,要让学员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弯、会车、超车、通过十字路口、进行公路掉头、避让行人等练习,同时对学员在驾驶训练中的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让学员明确遵章守法是安全行车的根本保证,从而培养学员养成一个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好习惯,同时也培养学员的安全行车意识。

2.5在高速公路驾驶训练中注重安全性格培养。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对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传统的驾驶技术及常规方法提出了挑战。因此,非常有必要改革传统的驾驶培训方法,为学员补上高速公路驾驶理论知识的学习和驾驶训练课。目前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加强理论教学辅导,增加高速公路驾驶理论基础知识课,切实负责任地为学员上好这一课,强化并提高高速公路行车的相关知识;二是通过程控三维模拟驾驶器对学员进行高速公路驾驶技能的训练,提高学员在高速公路上处置情况的能力,使学员身临其境,很自然地进入“角色”,从而使学员掌握高速公路驾驶基本技能,学会正确分析、判断、处置情况的应变能力,为在高速公路上实际驾车奠定基础。

3学员安全性格培养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3.1切实增强教员的安全性格培养意识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性格并非与生俱来,而是随着人的成长历程而逐步形成和发展的,也就是说,人的性格是可塑的,而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性格同样也是可以培养的。因此,必须首先提高对培养学员安全性格的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地把学员安全性格的培养贯穿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

3.2坚持因材施教原则

在汽车驾驶操作训练过程中,除了要按照学员的共性特点实施共性教学外,还要针对学员的个性差异,进行个性化教学。教员要认真细致地观察并指出学员的性格弱点,及时加以引导学员在主观上进行调整,通过多次反复训练,逐步培养学员良好的安全性格。

3.3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在教学过程中,教员要从自身做起,努力与学员建立起平等和谐的良好师生关系,对学员要尊重,承认学员的个性差异,努力培养一个有纪律、讲文明、重视安全的学员。这对于完成教学计划也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