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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证明模板(10篇)

时间:2023-01-20 08:45:54

社保证明

社保证明例1

社会保险证明样式(参考)

证明

×××单位员工×××,男,(身份证号:××××××××××××××××××),自××××年××月至今在我处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正常,未有间断。特此证明。

××××年××月××日

社保证明例2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

社保证明例3

3、屏幕向下拉,找到【社保服务】,点击【参保证明】。

社保证明例4

一是目前天津市提供的缴费证明有单位和个人两种样式。可以在信息系统模块中直接打印,操作比较简单,内容格式固定,存档也比较方便,但是信息量小,没有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名称等常用信息,也不能显示特定时间段的缴费情况,以及个人所在缴费单位的变更情况。所以,单位和个人在证明上述这方面的一些需求无法满足。二是由于自助查询机打印出来的内容含有历年按月显示的缴费基数,操作也比较便捷,有这方面需求的参保人员要求分中心在上面盖章作为缴费证明,因为打印纸张是热敏纸,不易保存。所以,应参保人员要求,复印查询机打印的内容,并对复印件进行复核无误后,盖章确认作为缴费证明,满足了群众的需求。另外,在劳动保障网上提供的缴费情况和享受待遇情况查询服务,设置打印功能,参保人员所在地分中心核对后盖章确认,作为缴费证明和待遇证明。三是公检法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开具证明信息内容涉及信息系统中记载的各项内容。由于司法部门调查取证的内容信息量多而且详细,需要在信息系统中多个模块中查询才能满足要求,目前系统直接打印的表格难以满足需求,只能手工填写表格。所以,由市中心档案部门统一对口办理,便于掌握证明的规范口径标准。

(二)一些个人提出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证明的特殊需求难以满足

一是开具未参保证明。主要情况有:本地人转入个别外地城市时要求转入人员提供本地人转往外地后享受外地社会保险补贴、本地人享受低保、本地失地农民享受补贴,外地人在本地打工未参保又转往别处、外地人在本地打工未参保在外地发生工伤事故需要工伤鉴定等情况。由于要求提供证明的人员身份情况复杂,要求提供的理由各不相同,经办机构鉴别核实人员身份和提供理由有一定的难度,市中心没有统一提供此项服务。二是目前只是对参保个人提供养老待遇证明。在社会保险待遇证明其他方面的需求方面,例如医保报销、社保卡就医信息、工伤报销等情况,也没有统一要求。三是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要求查询核实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等权益证明情况。由于向参保人员索要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等权益证明的单位和部门,例如房管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工会、公证处等,不能鉴定证明的真伪,希望经办部门协助核实证明内容情况是否属实。对于此项需求,由于批量太大,只是解决个别情况。

二、进一步完善提供缴费证明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开发程序,规范内容,方便操作

为满足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证明方面的需求,本着既规范信息内容,又方便分中心操作的原则,可以考虑在现有缴费证明打印程序的基础上,开发程序,增加相关权益记录证明的信息内容。例如增加缴费基数信息(按月、年显示)、缴费单位名称(与缴费基数信息相对应)、按时间段统计显示的功能、可选项显示打印的功能等。这些特定的信息内容在程序中直接打印出来,既能满足参保人员的需求,又能规范所能提供的权益记录内容,操作也方便快捷。

(二)增加新的权益记录证明服务项目

一是提供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的查询和证明的服务内容。二是提供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证明。鉴于社会保险各险种待遇项目较多,结合经办工作的实际情况,建议分阶段逐步提供社会保险待遇证明。例如可以考虑提供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就医报销金额证明,目前这两种情况有较多的需求,下一步再研究考虑提供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等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明。三是采取协助调查核实的方式解决提供未参保证明的问题。由于只是个别省市和单位要求当事人员提供未参保证明,要求提供的理由的合理合法性和当事人员的身份情况,鉴别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建议采取由相关单位发出协查函件,我方提供核实证明的方式解决。鉴于信息系统跨区查询参保缴费情况不够详细全面,建议此项业务由市社保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统一办理。

社保证明例5

开社保证明只需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告知用人单位,让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可以到相关部门举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其参保缴纳社保费。如果漏缴,单位只需凭劳动合同,即可到柜台为员工办理补缴手续。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社保证明例6

1.首次报考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相应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学信网”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提供由档案管理部门验证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或在报名表指定处填写、盖章),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手册);

(4)网上下载打印的2016年度报名表;

(5)现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2.已取得某一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报考“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增项)”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证明例7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一网通办”的要求,按照省人社厅统一部署,2019年8月,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养老保险业务功能在我市正式上线。新系统采用“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经办、业务流程驱动”的经办模式,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和经办机构大厅两种方式申报、查询业务。新的经办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了全市的养老保险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CA证书是新系统办理业务的要求。新上线的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开通了网上服务平台功能,参保单位通过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在网上服务大厅系统办理参保业务和信息查询打印,实现一网通办,不需要到各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进行排队办理业务,大大方便了办事企业和群众。根据新系统办理业务需求,目前全省各地都在积极推行网上办理。

二、提供CA数字化证书服务情况。目前在河南省CA数字证书的单位有河南嘉华、华测电子认证和河南信息化发展三家公司,具体业务由各家公司自行推广,直接联系企业,最终参保单位根据自身业务需求,以及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自主联系选择。我们不做推荐,无合作关系。

三、CA数字证书的收费情况。使用CA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参保单位,每年向为其提供服务的公司缴纳200元使用费。在今年疫情期间,为推行不见面服务,三家服务公司均免费提供一年服务。具体缴费和使用,由参保企业直接和服务公司联系缴纳、开通,属于企业行为,社保经办机构不参与其中。

社保证明例8

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无业的本辖区城镇常住户口人员。

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2、与用人单位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3、被用人单位辞退、解聘或从用人单位辞职的;

4、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或假释、监外执行的;

7、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的;

8、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

9、其他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的。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当先依照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已退休并享受相关待遇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进行失业登记。

(二)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携带户口薄、身份证、学历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未就业的证明等资料和近期免冠照片二张到本人户口所属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由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即日内发放《重庆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

二、《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社会统筹企事业单位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均可申请办理《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二)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再就业的有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即日内由经办机构发放《重庆市职工失业证》。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二)办理程序

1、单位依法对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人员本人挡案材料送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须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该失业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由原单位开具《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交失业人员本人。

3、失业人员应于单位开具《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地区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本人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职业介绍(求职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1、本街道(镇)城镇失业人员;

2、本街道(镇)企业下岗职工;

3、本街道(镇)应届大学、中专、技校、职校等毕业生;

4、其他求职人员。

(二)办理程序

1、求职人员携带身份证、失业证、下岗证、学历证明、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近期一寸登记照片二张,经服务台工作人员作职业指导后填写《求职登记表》,由工作人员录入电脑;

2、求职人员根据提供的信息,选择符合本人条件及意向的单位;

3、工作人员根据求职者意向,给予求职指导,然后进行人职匹配,开具《推荐介绍信》,参加面试。

五、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办理程序

(一)提供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本和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

4、招聘简章;

5、外地企业来渝招聘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跨地区招聘的批准证明。

(二)办理程序

1、如实填写《企业招聘人员登记表》申报。

2、经登记的招聘单位可在现场咨询、查阅有关信息,接受职业介绍服务。需现场招聘的单位,应提前申请,服从统一安排按时到场招聘。

3、用人单位必须自招收的职工报到后10日内将《企业招收职工登记表》和《招收职工花名册》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4、用人单位应于招收的职工报到后30日内与劳动者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六、职业培训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1、城镇失业人员;

2、企业下岗职工;

3、农村劳动力;

4、其他人员。

(二)办理程序

1、符合上述规定的参培人员携带身份证、失业证或下岗证等有效证件,在培训窗口办理培训登记手续;

2、参培人员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培训项目,填写《职业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报名。

3、社会保障所工作人员对《登记表》分类整理后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七、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职工在100人以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小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大学毕业6个月以上未就业,进行失业登记的;复员转业干部及城市退伍兵未安排工作的。

再就业小额贷款可由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也可由合伙经营的实体或小企业申请。

(二)办理程序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或小企业,应持抵押物清单、担保合同和有效证件向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推荐,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或实体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再5个工作日内完结审查汇总,并将相关资料送达承贷金融机构,符合条件、承贷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即可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八、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接收程序

(一)接收档案

移交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完善档案,确保所移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核对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按档案移交登记卡逐一核对退休人员档案,办理档案移交手续;按《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将档案入库管理。

(二)接收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接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移交清单》;按照《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移交函》办理接收手续;根据移交的基本信息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帐、信息卡或信息库。

(三)发放社区联系卡

1、由社区居委会向退休人员发放社区联系卡,便于社区及时为退休人员提供各项服务。

2、各社区居委会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清单逐一上门核对,发现错误信息及时报告。

九、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的办理程序

(一)家属应在退休人员死亡后3日内向社区居委会报告死亡时间。

(二)社区居委会得知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后,及时向负责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报告死亡人员原单位名称、姓名、死亡时间。同时,告知家属持《死亡证明》、《火化证》及时到负责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有关手续。

(三)死亡退休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死亡证明》、《火化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本人有效证件向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证明,计算并支付各项待遇。

十、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核查办法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工作。

(二)核查内容。

1、检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否按时足额发放。

2、检查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中居住地址、户籍所在地址,居住地邮编、联系电话、健康状况是否准确。

3、对高龄(80岁以上)、重病(指癌症、瘫痪或重病卧床不起三个月以上)以及家庭人均生活水平末达到低保的退休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三)在核查前,要提前一周以上通知核查对象,告知核查时间、地点和需携带资料。

企业退休人员应携带退休证、身份证、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存折(卡)等资料、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核查。

(四)对高龄、重病人员不能到达指定地点核查的,进行上门访问核查。

(五)按要求填报有关核查资料和报表。

十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程序

(一)办理范围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政策规定不应享受的除外)。

(二)办理程序

1、户主申请

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乡镇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登记表。同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应由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6)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7)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收入证明;

(8)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调解书;

(9)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2、入户调查

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及社区民委会社会保障员应佩证深入申请享受保障的家庭,认真开展家庭收入的全面调查和核实。申请人必须主动配合,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在调查表上签名。

3、民主评议

由社区居委会建立的有居委会干部、辖区内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社区民警、辖区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参加的低保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在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评议,提高低保审核的透明度,防止低保审核中优亲厚友等个人行为,使社区居委会低保审核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张榜公布

将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形成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初步名单、家庭人员、家庭收入、人均月收入、人月均救助金额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对象,应再次调查核实,提高低保工作质量。

5、审查复核

社区居委会、街镇社保机构将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名单,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

6、上报审批

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保障对象,履行批准权,并填发批准通知书和保障金领取证。

7、再次张榜公布

社保证明例9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婚育证明《计生证》;

4、小一寸相片2张;

5、各类人还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校证明、退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档案、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解除挂靠关系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本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四、注意事项:

由于《失业证》要上网登记,为确保信息准确,请办证本人亲自办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付给本人。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日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关系和档案转出手续。并持《北京市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迁入手续后,在迁入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二、户口迁往外省、市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求职证》。

社保证明例10

公证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质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物、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机构,采取真实、合法的原则对民事行为给予相关证明,同时公证结果具备法律效应。公证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诚信是公证制度的基础,也是公证机构得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可以说公证机构对我国社会和人民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制度。如今,诚信成为社会、法律都在追求的道德品质,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将诚实信用确认为法律规范,在我国,诚信也渐渐的成为法律的代名词。公证制度是国家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司法证明活动,同时也为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活动的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信用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公证制度的存在便是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各项合法权益的同时使他人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公平、依法、公允的环境下进行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

一、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是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物、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由国家专门设立,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包括14项基本业务:证明合同、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与、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代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业务。公证机构要本着真实合法、法定与自愿相结合、回避和保密的办事原则,禁止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公证处并没有等级之分,但根据规定,公证处要接受相关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二、诚信与公证之间存在的关系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华夏民族最崇尚的品质,已传承了数千年。不论是生活还是工作,诚信是人和人相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诚信是法律行使的关键核心也是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依照的准则。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都需要法律的保障,而诚信是公证的基础,也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公证在法律方面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不论是证据还是法律要件方面,由此可以看出公证企业和个人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证机构受到企业和个人的关注,市场也越来越大,相反的说,也表明社会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对于诚信的缺失现象日益加重。近年来,缺乏社会诚信导致的负面新闻屡见不鲜,在少数人得到可观利益的背后是对诚信的背叛,同时受到企业和人民对公证机制产生怀疑和指责。公证制度本就是一项信用制度,它有着改变社会风气的力量,公证机构是一个社会中诚信和公信力的传播和源泉,也是人们最能接受和采纳的重要形式。没有诚信又何谈公证呢。诚信本是道德规范,但由于道德行为的约束力较差,渐渐的被人们所忽视。诚信不仅是人与人相处的基准线更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平衡点。近年来,诚信更偏向于法律化,成为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四条中表述:“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所谓诚实守信原则,就是指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将诚实守信放在首位,进行一系列的民事活动或者经济活动。在许多国家民事法律中,诚实信用应经不再是原则的确定,法律的诚信化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并作为依据。

三、完善公证法律制度对公证诚信制度的构建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诚信的公证法律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各项经济民事的有力保障。公证机构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机构,采取真实、合法的原则对民事行为给予相关证明,同时公证结果具备法律效应。公证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活动,它本身就具备着预防的功能,在我国的司法和国际法律上都起着非常大的作用,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文明古国,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仅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济民事活动的主要依据。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对于自身的隐私权和公权都非常重视,这就使得公证成为人们讨论的热门话题,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前进,我国的公证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使得对公证诚信制度的构筑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公证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完善

在一些西方国家,公证制度在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占在40%以上,而我国公证制度只占相关法律条款的6%。通过对各国公证制度的研究,并没有发现明确的将公证制度确定在某个方案中,也就造成了公民制度缺少法律对其的保障。公证制度虽然由国家设立,但社会并没有将公证制度作为预性司法制度,不论是社会还是公民都没有引起对民权民事保障的意识。公证制度对于民事民权的保障有限。公证制度缺乏相关的法律完善,对于公证程序带来一定的难度,公证结果也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要真正做到有理可讲,有法可依的公证法律制度。公证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也就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和意义。针对公证制度相关法律的完善,国家和社会乃至公民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公证制度地位的不明确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证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公证部门还没有发展成熟,在事业单位中也多表现为不确定性。我国要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使公证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也要确定公证制度的明确地位。

(三)提高公证员素质

由于引进和培养法学教育的落后,80年代初,我国公证员素质普遍较低,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前进,对公证人员的要求仍然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缺乏明确的严格的素质要求和职业要求,也就造成了我国公证人员素质无法得到提升,从而影响了公证制度的质量,减少社会、公民对公证制度的信赖和尊重。部分公证员是半路出家,对于公证制度也并不是全然了解,知识结构过分单一,自身素质与职业要求相距甚远。更有一部分公证员在利益的诱惑面前违反职业操守,出现假证、错证的违法行为,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坏的影响。所以,对于公证员的选拨一定要做到严格系统的选拨制度,应具备《公证法》第十八条的任命规定: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将专业性、全面性,当然还有诚实守信放在首位,不断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从而提升公证制度的总质量,增强社会及公民对公证制度的信赖。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彻底贯彻公证人员以诚信为荣的意识。

(四)规范的证据收集制度

证据的收集是为了证明法律行为,法律意义的文书。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一定要有相关程序做保障,制定规范的证据收集制度是为了从根本上避免错证及假证的出现,为公民的权益带来有效的保障。公证制度对于证据的收集一定要强调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这些对公证结果起着重要的影响,决定着公证的走向。公证人员应当本着合法、真实的基本原则,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在公平、依法、公允的环境下进行经济民事活动,从而降低和避免民事纠纷和法律诉讼,规范的证据收集制度是公证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可见,定制规范的证据收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五)有效的查证制度

查证相当于数学中的验算,它的存在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也是公证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从近年来,我国出现的缺乏诚信的负面新闻来看,社会信用度并不高,甚至有虚假证明的存在。公证的核心就是真实性、合法性。而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就需要一定程度上的查证制度,避免给公民、法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公证制度的不完善为公证人员在证据收集中产生一定的难度,制定有效的查证制度,开通一条查证渠道,在为公证人员工作带来便捷的同时提高公证制度的工作效率和总质量,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六)严格的责任制度

虽然公证处接受相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但社会上一些缺乏诚信的负面新闻屡见不鲜,大大降低了公民和企业对公证制度的信任,严格的责任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公证质量,严格的对公证人员和公证制度进行监督,明确责任人,可以指定一套明确的赏罚制度,对于严格要求自身的公证人员进行物质或非物质的奖励,提高工作人员的信心和工作积极性。而对于那些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要对其进行惩罚或者责任追究,赏罚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要让公证人员明白身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的责任制度也能对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产生约束,提高公证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职业能力。

(七)确定法定公证的范围

对于公证的范围要有一定的明确。在法国,对公证的事项归结为五大类:第一类为确定类,也就是确认亲属之间的关系;第二类是遗产的分割;第三类是对于不动产买卖、出租、抵押等相关的公证;第四类是赠与类公证;第五类是关于抵押权和质权的变更和设立等类公证。确定法定公证的范围,有利于明确责任制,帮助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公证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八)加强公民的公证意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民物质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提升,但由于公民的公证意识薄弱,我国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也日益增多。在这种环境和条件下,公证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作为信用保障制度中的组成部分,公证制度的存在是为了让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公平、公允的环境下进行经济民事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降低和避免民事纠纷、减少诉讼,加强公民的公证意识,是对国家公证机构的工作肯定,也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正确引导公民对公认识保障民事民权的重要性,加强公民的公证意识,并大力支持公证机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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