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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模板(10篇)

时间:2022-06-28 11:50:39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例1

今年2月,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通过参加市纪委举办的《条例》专题讲座和工委组织的市直机关两个《条例》培训班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有了一定的认识,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谈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理解和认识

两个《条例》的实施,是我党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利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加强纪律建设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员的自觉性和组织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党的历史看,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三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落实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规范化、具体化。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出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应必须严惩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包养情妇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学习两个《条例》的一些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深刻的体会到,两个《条例》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 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结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正直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如果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作为一名机关党务工作者,通过学习和讨论,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在抓好市直机关各级党组织的学习、贯彻的同时,注重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二

近日,亳州市谯城区在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党员干部中扎实开展了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教育党员干部增强看齐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变为实际行动,为全区深入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在亳州奋力走在皖北振兴前列中打头阵、当先锋,提供坚强保障。

谯城区要求全区党员要明确主要内容,在目标任务上对照落实,要重点学习把握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会确定的各项任务等四个方面学习内容,查找四个方面差距不足,实现四个确保,奋力引领谯城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学习讨论中,围绕四个方面开展讨论,即:围绕树牢核心意识、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开展专题学习讨论,查找四个方面差距不足,聚焦讲忠诚、讲规矩、讲信念、讲作为。实现四个确保,确保坚决维护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要确保谯城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五大发展闯出新路,全面小康决战决胜,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在亳州奋力走在皖北振兴前列中打头阵、当先锋。

为让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见实效,谯城区要求党员干部要明确方法步骤,在重点环节上对号入座。各乡镇、部门要紧密结合各单位工作实际和党员干部思想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研讨;要宣传引导,营造氛围,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增强学习讨论的影响力、辐射力并推出一批言论评论、理论文章和研究成果,为学习讨论提供有力理论支持和导向引领。

深入学习贯彻相关讲话精神,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根据中央和省市委要求,决定在教育系统党员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讲看齐、见行动学习讨论,以学习讨论为重要抓手和具体步骤,教育党员干部增强看齐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变为实际行动。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三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监督的重要法规,是我们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重要措施。他标志着党内监督从此进入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这个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现实需要,着眼于当前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这样的条例便于科学规范,有很强的监督体制。我想这个条例体现了几个特点。

党内监督必须以制度为载体,重在制度建设是条例的一个特点。过去我们党内监督之所以乏力,成效不大,一个很重要的就是缺乏制度的保障。我们党内的组织机构当中,权力如何配置,各级领导机关和人员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力,运用权力的界限和范围是什么,赋予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监督主体,监督的内容和依据是什么,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有制度进行规范。所以,我们条例制定的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就是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突出制度建设的框架。这四项制度有些对我们在实践当中现有的办法组织规范。比如说述职述廉制度,谈话和诫免制度,这些制度在这些年探索当中行之有效的,把这些经验和作法上升为党的规章制度。有一种是借鉴了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定为党内监督的新的制度。比如新闻和执行制度,比如罢免和撤换的要求,借鉴国家法律的规定,引用到党内的法律规章中来。有的是在党内的法规的重生,比如说阶级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党内生活准则12条就有。第一条就是讲阶级问题,对重要的制度是对过去制度的重生,这四项制度互相贯通,形成一个结构网络。我们学习体会到在八个结合上相互联接。党内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自我约束和外在约束相结合,组织监督与个体监督,舆论监督与法规监督的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结合,权力保障和义务的结合等八个结合。这种制度构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大体上覆盖了当前监督和党的制度建设当中主要的问题。使我们的监督能够发挥总体功能,特别是通过党的各种层次的组织结构,确定了各个监督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使党内监督更加规范。党内监督条例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

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符合监督的问题。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这是需要解决没有解决的问题。去年10月锦涛同志授中央政治局的委托向中央委员会做工作报告,这种重大举措在党内外和海内外反映强烈,大家赞赏这种作法。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党员公布,郑重接受全党的监督,这是非常好的头,像全党做榜样。中央政治局把锦涛同志的意见制度化,明确规定向中央委员会报工作,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常委意见反映的问题。根据这个条例和规定,监督条例里相应的对中央纪委常委和地方党委的常委,地方纪委的常委和是常委党组织的纪委常委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这个问题使我们党内领导层最高领导有了很好的开端,形成了规范和制度。

把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这是条例又一个重要特点。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际和突出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我们知道当前来讲,一方面特别是党内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重大的职责, 也有很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很难。所以针对当前难点和薄弱环节,把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突出出来,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现在对身为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既有监督的机制问题,又有体制的问题。因为现在我们仍然存在权力过分集中,尽管80年小平同志提出过这个问题,但是现在仍然没有解决。权力集中在主要负责人手里,必然会带来难以监督的问题。所以,监督难的问题,从深层次上讲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使权力得到适当的分解和合理的配置。这个问题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我们在监督条例中很难解决,我的意思是对主要负责人监督问题有一个体制,配置和监督机制的问题。

监督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原则。这是我们支持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特点。条例处理监督,被监督之间的关系是,集中保护监督这条合法权利,重视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力,体现了权力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监督要与保护职责相结合,既要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彻条例的重要精神。要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区分有效的措施,监督被监督者,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负监督者。另一方面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监督和制约,没有什么人是不受制约的,监督者也不能不受制约,有利于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益和自觉性。所以,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行,处理好二者不成承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怎么做到?有这样几点。一是强调监督应该在制度框架内执行,按照一定的程序有序的进行,这个很重要。监督不是乱来的,监督必须在制度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去监督,既保证如何监督的问题,也防止不按制度和程序去监督的问题。二是强调党组织的监督权与被监督者的权力适度平衡,对滥用监督权力和陷害他人的也要依法处理。三是要例行监督权与承担义务平衡。条例规定了党员的实际和程序方面的监督权,同时又有义务。约束党员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进行反映,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相反的意见。四是条例保障党员和组织的胜诉权,规定党员和党组织不服的,可以向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核查进行结论。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或者中央党组织申诉,保证党员的健康的发展。

总之,中纪委、组织部和宣传部联合下发了通知,形成了要求。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中专门提出要求,各级党委要在学习宣传条例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部署,精心组织,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人民日报社论提出,党的各级干部精通条例,全党同志熟悉条例,全社会了解条例。各个层次要求学习领会的程序有不同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提高党内监督的自觉性。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管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抓好贯彻实施的同时,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自觉性。

要突出抓好对权力运用的监督,特别要在政治纪律,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作风方面的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对权利的监督。这些问题是当前党内的突出问题,是群众反映很强烈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维护好党的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四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我们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通过近段时间的学习,我深深体会到认真学习、贯彻两个条例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例2

在*党校参加了为期2天的《两法》、《两个条例》培训班学习,通过老*授课、个人自学,收获很大。现就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谈谈自己粗浅的体会。

20xx年12月31日中发17号文件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党建立以来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在当前深化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使我们党始终保持其先进性,充分发挥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与时俱进的产物。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是我们共产党人的首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建立以来,在历次党的会议和文件中都提出过监督问题并做了一些党内监督的规定,但是与这次党内监督条例相比,显得层次低、不系统、不规范、操作困难。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加强党内监督,没有制度就难以监督。单靠以往提倡怎样做,很显然,已造成了一种软弱的监督局面。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核心就是要加强党内监督,就要有一套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比较完备的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提高、有章可依、便于操作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了建党83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为确保党的先进性这一显著特点,制定了科学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条例第三章是重点,用了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十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填补了过去党内监督方面的缺陷,形成了相互配套、科学、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使党内监督有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给我们共产党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只要我们认真学好条例,重在落实,就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的本色。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关键

保持党的先进性,关键在于对党组一班人的监督,特别是对班长的监督。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尤为重要。按他所处的位置,他的所作所为,对全局工作影响重大。记得山东省贪官、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反省其犯罪的原因时说过:到我们这一级别的干部就没人管了。广西省贪官、原玉林市委书记李成龙也坦言: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制对我来说形同虚设。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往往导致腐败。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像胡建学、李成龙这样的人走向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都掌握着相当大的权力,如果权力使用不当,必然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败坏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甚至贪赃枉法、腐败变质,特别是对一些有权管人、管钱、管市场的重要岗位、敏感部位以及关键人员,实行有效监督,防微杜渐,这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党内监督条例以党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遏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富有胆识的重大决策。党内监督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为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党内监督条例还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权监督一把手。党内监督条例第二章规定,各级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会的代表,都有权按照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第四章的监督保障中又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党内监督的有序进行,对于接受党内监督,减少权力腐败,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以求真务实、公开公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使监督不流于形式。

三、发扬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监督的基础,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保障。早在延安时期,民主人士黄炎培就历朝历代跳不出“建立—兴盛—衰亡”这个周期率问题同毛泽东同志探讨。毛泽东同志肯定地回答:我们共产党人找到了解决周期率的最好办法,就是民主。邓 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无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党的传统作风。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制度保证。实践证明:没有广泛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没有高度的民主,就没有高度的集中。事实上,发扬民主的过程,也就是实行党内监督的过程。只有发扬党内民主,才能增强各项工作的透明度,而这个透明度正是我们需要的监督过程。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章节第三章监督制度一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性、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第三章第四节单列了民主生活会,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要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上反映的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为了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些规定,对于增强主要责任人发扬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具有重要意义。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例3

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了我们党对加强自身建设,永远保持先进性的决心,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试行,标志着我党的反腐败工作由“运动型”转向了“制度化”,由事后惩治为主转向以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为主,是我党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下面,我分别就《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谈一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制定,使党内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基于对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认识,我们党在十三届六中全会就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十四届四中全会、十五届六中全会再次提出这一任务,十六大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不断强化党内监督。经过13年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条例”终于形成并正式颁布。“条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作为主线,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注重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相结合,系统总结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历史经验,集中汇集了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在党内监督方面创造的新鲜经验,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内监督工作的客观要求,全面反映了党中央关于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的各项部署,对党内监督的基本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基本法规。制定这部条例,充分展示了我们党无私无畏、敢于正视和解决党内各种矛盾和问题、敢于面对和克服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风险的决心和信心。

通过深入领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精神实质,我认为学习“条例”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精髓: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例4

在当前深化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使我们党始终保持其先进性,充分发挥共产党人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与时俱进的产物。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是我们共产党人的首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建立以来,在历次党的会议和文件中都提出过监督问题并做了一些党内监督的规定,但是与这次党内监督条例相比,显得层次低、不系统、不规范、操作困难。实践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加强党内监督,没有制度就难以监督。单靠以往提倡怎样做,很显然,已造成了一种软弱的监督局面。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核心就是要加强党内监督,就要有一套监督体系,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形成比较完备的互相配套、互相制约、互相提高、有章可依、便于操作的党内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了建党83年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需要,为确保党的先进性这一显著特点,制定了科学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条例第三章是重点,用了十节的篇幅,分别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十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填补了过去党内监督方面的缺陷,形成了相互配套、科学、严密的党内监督体系,使党内监督有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给我们共产党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只要我们认真学好条例,重在落实,就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永葆共产党人先进性的本色。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核心。

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关键

保持党的先进性,关键在于对党组一班人的监督,特别是对班长的监督。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尤为重要。按他所处的位置,他的所作所为,对全局工作影响重大。记得山东省贪官、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在反省其犯罪的原因时说过:到我们这一级别的干部就没人管了。广西省贪官、原玉林市委书记李成龙也坦言: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制对我来说形同虚设。实践证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往往导致腐败。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像胡建学、李成龙这样的人走向犯罪是不可避免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往往都掌握着相当大的权力,如果权力使用不当,必然会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败坏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防止、甚至贪赃枉法、腐败变质,特别是对一些有权管人、管钱、管市场的重要岗位、敏感部位以及关键人员,实行有效监督,防微杜渐,这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党内监督条例以党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遏制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富有胆识的重大决策。党内监督条例针对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强调主要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并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和制约措施。为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党内监督条例还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有权监督一把手。党内监督条例第二章规定,各级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代会的代表,都有权按照条例的规定对领导班子的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进行监督。第四章的监督保障中又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些规定,从制度上保障了党内监督的有序进行,对于接受党内监督,减少权力腐败,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一定要在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以求真务实、公开公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的监督,使监督不流于形式。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例5

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了我们党对加强自身建设,永远保持先进性的决心,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试行,标志着我党的反腐败工作由“运动型”转向了“制度化”,由事后惩治为主转向以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为主,是我党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下面,我分别就《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谈一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制定,使党内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基于对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认识,我们党在十三届六中全会就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十四届四中全会、十五届六中全会再次提出这一任务,十六大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不断强化党内监督。经过13年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条例”终于形成并正式颁布。“条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作为主线,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注重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相结合,系统总结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历史经验,集中汇集了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在党内监督方面创造的新鲜经验,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内监督工作的客观要求,全面反映了党中央关于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的各项部署,对党内监督的基本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基本法规。制定这部条例,充分展示了我们党无私无畏、敢于正视和解决党内各种矛盾和问题、敢于面对和克服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风险的决心和信心。

通过深入领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精神实质,我认为学习“条例”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精髓:

第一,“条例”明确,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是发展党内民主,党内监督即包括自上而下的监督,又包括自下而上监督,是两者的结合体。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内民主的状况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如果党内民主发扬不够,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氛不浓,监督就不可能落到实处。“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要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等都是对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例”明确,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点。“条例”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抓住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关键。比如,“条例”规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规定了如何反映对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内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规定了通过巡视制度,加强对省(部)、地(市)两级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这些规定得出台,鞭策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同时,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三,“条例”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型”监督是“条例”的一大鲜明特点,标志着我们党的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更为成熟和完善的阶段。“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制度,这些制度有的是对过去的规定作了充实和完善,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有的是把近年来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条例”还对“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是我们党执政50多年来丰富经验的总结。

第四,“条例”是依据党章、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它与宪法和法律并不矛盾,它明确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有更严格的要求,更严明的纪律,党章和两个“条例”就是具体的体现。而宪法和法律则是我们的治国之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涉嫌触犯国家法律,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第五,“条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就很难开展。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条例”对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

第六,“条例”在强调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又强调要遵守监督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强调,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进行党内监督的同时,要注意遵守监督方面的各项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不能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等等。这在制度上杜绝了少数人利用“监督”的名义对党的干部实施打击、报复,既保护了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党内监督健康有序的开展和党内的团结统一,充分反映了这部“条例”的完善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1997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觉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条例”根据目前形势的变化,对“试行条例”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宪法和法律,结合党的建设制定。“条例”是我们党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条例”的指导思想、运用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进行了具体的定义。第二部分则详细地定义了党内各类违纪行为。其内容具体,定义明确,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充分反映了这部“条例”制定的周密性和完备性。

通过学习,我认为这部“条例”与以前颁布的“试行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与时俱进之处:

第一,“条例”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条例”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贯彻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规定作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例6

作为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西区办公室主任和西区办党支部书记,我深刻认识到这次活动意义的重大,立即召开西区办党支部会议,组织全体党员采取逐章逐条研读、讨论的方式,认真学习了两个“条例”全文。此外,我在工作之余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阅读了胡锦涛、吴官正、张立昌等领导同志在不同场合发表的关于学习两个“条例”的讲话及《人民日报》等媒体的有关文章,从不同角度体会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

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了我们党对加强自身建设,永远保持先进性的决心,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试行,标志着我党的反腐败工作由“运动型”转向了“制度化”,由事后惩治为主转向以事前、事中的制约和制衡为主,是我党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下面,我分别就《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谈一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制定,使党内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基于对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重要性的深刻认识,我们党在十三届六中全会就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十四届四中全会、十五届六中全会再次提出这一任务,十六大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不断强化党内监督。经过13年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条例”终于形成并正式颁布。“条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作为主线,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注重监督制约和保护支持相结合,系统总结了党内监督工作的历史经验,集中汇集了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在党内监督方面创造的新鲜经验,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内监督工作的客观要求,全面反映了党中央关于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的各项部署,对党内监督的基本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一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基本法规。制定这部条例,充分展示了我们党无私无畏、敢于正视和解决党内各种矛盾和问题、敢于面对和克服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和风险的决心和信心。

通过深入领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精神实质,我认为学习“条例”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精髓:

第一,“条例”明确,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是发展党内民主,党内监督即包括自上而下的监督,又包括自下而上监督,是两者的结合体。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内民主的状况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如果党内民主发扬不够,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氛不浓,监督就不可能落到实处。“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要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等都是对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例”明确,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点。“条例”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抓住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关键。比如,“条例”规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规定了如何反映对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内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规定了通过巡视制度,加强对省(部)、地(市)两级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这些规定得出台,鞭策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同时,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三,“条例”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型”监督是“条例”的一大鲜明特点,标志着我们党的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更为成熟和完善的阶段。“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制度,这些制度有的是对过去的规定作了充实和完善,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有的是把近年来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条例”还对“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是我们党执政50多年来丰富经验的总结。

第四,“条例”是依据党章、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它与宪法和法律并不矛盾,它明确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接受党内监督,又要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政党,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有更严格的要求,更严明的纪律,党章和两个“条例”就是具体的体现。而宪法和法律则是我们的治国之本,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干部涉嫌触犯国家法律,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依法办事,廉洁从政。

第五,“条例”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各种监督中起着基础和核心的作用。党内监督搞不好,党外监督就很难开展。同时,加强党外监督,也可以促进党内监督,提高党内监督的水平。“条例”对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督规律认识的深化。

第六,“条例”在强调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又强调要遵守监督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强调,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目的是使领导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进行党内监督的同时,要注意遵守监督方面的各项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不能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不能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等等。这在制度上杜绝了少数人利用“监督”的名义对党的干部实施打击、报复,既保护了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党内监督健康有序的开展和党内的团结统一,充分反映了这部“条例”的完善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1997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觉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条例”根据目前形势的变化,对“试行条例”进行了调整、充实和完善。“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宪法和法律,结合党的建设制定。“条例”是我们党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条例”的指导思想、运用原则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进行了具体的定义。第二部分则详细地定义了党内各类违纪行为。其内容具体,定义明确,对各种违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充分反映了这部“条例”制定的周密性和完备性。

通过学习,我认为这部“条例”与以前颁布的“试行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与时俱进之处:

第一,“条例”顺应时代的要求,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并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二,“条例”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贯彻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宽严相济的精神,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保证对违纪案件的处理规定作到宽要宽得恰当、严要严得适度,更具有现实可行性。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例7

第一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约束权力的紧箍咒。《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的自我约束的条例,也是我们党内第一个系统的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规。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监督授权、监督运作、监督保证,最大的特点就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条例》不仅以制度的形式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内容、重点,而且以界定党内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人员监督职责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权力关系,确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即所拥有的权力。尤其是,《监督条例》从十个方面详细地制定或规范了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使我们的党内监督形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使党内监督以及深层次的关系走上了一个更加规范的道路,标志着我们的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两个《条例》既是约束的武器,也是监督的武器。贯彻落实好《条例》,对于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保证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规范行为的试金石。领导干部的行为,既要靠自我约束,更要靠纪律约束。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事前监督,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事后处理,二者在内容上相互补充,共同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特别是《党纪处分条例》,以和宪法、法律为依据,明确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紧密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比以往的若干规定都更严格、更严密、更具体,并且新增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等许多章节。《条例》既体现了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又体现了对干部的综合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强化领导干部的教育、约束和监督提供了新的规范。

第三点认识和体会,《条例》是制度反腐的里程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首部监督大法,针对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一环。《条例》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首次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赋予了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这在党的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有利于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党风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对于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二、对照两部《条例》的差距和不足

第一,学习《条例》、认识《条例》有差距。《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是两部思想性、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党内重要的法规。在对两部重要法规的学习上,自己抓得还不紧,主动性不够,自觉性不够。往往需要的时候才去学,有了要求才去学。在对两部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上,站的角度不高,花的时间不多,下的功夫不深,停留于了解大概、一知半解,没有仔细去把握,认真去思考,深入去钻研,反复去斟酌,与熟悉《条例》、精通《条例》的要求有差距。

第二,自我要求、自我约束有差距。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之一,自己能够做到自我教育,做到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但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意识还不很强。在贯彻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实践中,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关心全局工作、参与集体领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很不够。在密切联系群众方面,平时与班子成员交流思想、交流工作较少,到部门商量工作、指导工作较少,深入镇村调查研究较少,解决基层反映的实际问题更为不足。

第三,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差距。一名班子成员,不仅要管好自身,还要管好分管部门,管好自己身边的人。在与分管的部门、联系的乡镇和周围同志交往过程中,常常一般性的接触比较多,深层次的交流比较少,谈工作的时候比较多,过问党风廉政建设的时候比较少,有时表现和蔼、客气和尊重有余,而严肃纪律、严明制度、严格监督不足,对少数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反映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制止不力。一手抓发展、一手抓队伍的观念树立不牢。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例8

正确理解条例精神,扎实开展党内监督

20xx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同时配发的《通知》中,中央指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而且,正如中央纪委负责人在《条例》的解读报告中所谈到的:在此之前,无论是共产党还是资产阶级政党,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党内监督方面的规定。因此,《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出台是中国共产党在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方面的又一创举。

《条例》颁布后,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就《条例》发表了专论,中央纪委副书记、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夏赞忠同志就《条例》颁布实施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众多的党建理论专家撰文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如:我国党规党法研究的学术带头人、中央党校党建部专家叶笃初教授谈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仅次于地位的基础性的法规,具有根本的、全局的意义。(注:根据中共中央1990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内法规的名称、适用范围、以及层位有明确的划分,党内法规的名称分别为:、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其中,是根本的,是一级法规;准则是二级法规,概括性比较强,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条例、细则等是三级法规,一般规定非常详细,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但叶笃初说,《党内监督条例》是概括性很强的基础性法规,虽然它叫做"条例",但仍应属于二级法规,特别是将由中共中央印发,提升了法规层位)它的显著特点和优点,是针对党内部分组织存在着的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现象,归根到底是严重损害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各种问题,从监督原则、监督对象、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等各方面作出规定。同时,他还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作用实际超出了党日常事务的范围,在更广泛和深层次的意义上,还是解决好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有力思想和组织武器。著名的制度反腐专家、资深学者则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十三年磨一剑,将为今后的制度反腐提供良好的保障。并且,他还分析认为:以20xx年为标志,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在战略上将出现“三个转向”,即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由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国内外媒体也对《条例》予以高度关注,纷纷发表评述,对《条例》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如有的媒体认为:制定和颁布《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党内监督工作实现根本制度化的一个飞跃,显示了新一届党中央加强党内民主,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决心,此举在中共党建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于如此重要的一部党内法规,我们该如何理解其内容,把握其精神实质,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呢?下面,谈一谈个人的学习体会和看法。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制定过程

我们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历来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工作,都有许多重要思想和重要论述,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最早明确提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同中央组织部拟定党内监督条例。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改革开放刚刚取得初步成效,但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党内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并成多发趋势,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在社会上造成震动;再加上国际上一些社会主义政权先后瓦解,国内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泛滥,因而出现了几次大的。这些,都使我们党的威信、党的形象,乃至党的执政地位受到比较严峻的挑战。为此,同志在建党70周年讲话中强调:“我们一定要从近年来国内外惊心动魄的严酷斗争中警醒,从严治党,建立健全一套拒腐防变的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同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进行毫不留情的斗争。”之后,在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又分别提出了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党的十六大也再—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党的历史上,对一部党内的法规,中央多个决定当中都讲了这个问题,这也是十分少有的。这也充分说明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党内监督是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全党关注的大事。也说明了制定这个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课稿第2页

么,为什么党内监督条例从开始起草到出台又会经历了13年这么一个漫长的过程,它的难点在哪里?从参与了历次起草工作的中央纪委领导屈万祥同志所做的有关报告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难在我们对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问题的认识和实践需要一个探索过程。难在我们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特别是监督意识的培养也要有一个过程。更难在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内腐败现象的发生发展以及如何对它进行遏制,这个问题的认识探索更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党的监督条例当中要逐一回答处理好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党的执政方式的改变和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仓促做出回答,不能够真正解决问题。

但13年中,中央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等方面始终进行着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在思想理论方面,经过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和确立,给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发展,健全党的防错和纠错机制,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在实践方面,党中央进行了一系列的重要决策,同志连续十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这些重要讲话都是围绕着党内监督来展开讲的。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代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郑重表示,在党风廉政方面,一定以身作则,接受全党和全国人民的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在实践中也探索出了许多开展党内监督的有效经验,如:述职述廉、巡视、监督、谈话和诫勉等—系列党内监督的好做法都在这一时期提出并在实践中积累了经验;一些已经形成的制度,如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民主生活会等,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充实和完善。这些都深化了我们党对于新时期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机制的认识,尤其是深化了对于分解和制约上存在的问题和弊端的认识,也不断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从而使制定颁布党内监督条例的时机和条件日臻成熟。20xx年1月,中央第3次组成《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领导的密切关注和具体指导下,《条例》起草小组认真地吸纳前两次起草工作的经验和成果,并注意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条例》稿先后广泛征求了中央和部分省(区、市)党委的主要领导同志及有关负责人、全国党建研究会负责人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主要负责人以及部分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党的十六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反复多次审议修改,最终于20xx年12月报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试行。

从上述过程中,可以看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充分总结和吸收了多年来我们党在自身建设与发展,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的成果和经验,集中体现了全党的意愿,汇聚了全党的智慧,因此称其为“党建史上的里程碑”是毫不夸张的。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和国家政治文明建设,对党内民主乃至整个中国民主发展,对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内容和精神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有五章,包括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和附则,一共47条,6600余字。

《条例》的第一章是总则,一共是五条。

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阐述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规定了党内监督七项重要内容(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这些都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做到的,但又有待完善和提高,并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倍受广大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也可以说是带动党内监督以及党的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

第五条规定了党内监督的方式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应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监督。

《条例》的第二章是监督的职责,一共6条。本章中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个监督的主体,即:各级党委和党委委员,各级纪委和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并分别叙述了他们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或责任)、权利和作用,明确规定了各个主体应该监督什么,怎么监督,以及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平衡原则。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关于党委、纪委职责、任务和党员权利、义务等规定,根据党内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规律而提出的,一是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有利于各主体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二是为各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三是明确了各主体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有利于党内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有序开展;四是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有利于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条例》第三章是监督制度。从整个条例来看一共是47条,监督制度占了28条,所以监督制度就是监督条例的重心和核心。《条例》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共10项制度。

这10项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中央过去已有规定,《条例》作了充实和完善,增强了可行性和有效性,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点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处理”、“巡视制度”(5个)。

二是一些制度是把近年来党内监督实践中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党内监督基本法规的层面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3个)。

三是借鉴和引用党外的制度规定,制定了两项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即“询问和质询”、“罢免和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这10项制度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条例》第四章是监督的保障体制。这一章共五条,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自制,如何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如何支持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大会代表的监督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讲,是从以下五个方面规定了保障各项监督活动能够健康、有序、有效开展的措施和程序:

一是总体要求——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员干部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提出要求,明确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应追究责任。这是监督保障的总体要求。

二是基础——要求各级党组织通过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教育,健全制度等基础性的工作,防范问题的发生。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

三是重要前提——鼓励、支持和保护党组织和党员发挥监督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是开展正常党内监督活动的重要前提。

四是重要手段——要求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这是保障

《条例》不折不扣得到执行的重要手段。

五是重要条件——保障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权。这是保障党内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

《条例》第五章是附则,一共三条,主要讲《条例》解释机关是谁,什么时候实行。

以上就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虽然《条例》仅有6600余字,但其中的内涵却极为丰富。

三、《条例》所具有的特点

通过学习条例内容和众多专家的权威性解读,我体会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条例》通篇贯穿着一条鲜明的主线,这就是发展党内民主。《条例》的核心部分即“监督制度”一章,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容,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情、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如:针对一些地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等。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于应当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责任的追究,反过来将增加主要责任人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因此,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发展党内民主;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党内监督才能更加规范、有效地执行。

2、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内监督涉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对象分布面广,监督层次很多,只有把原则要求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能。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纵观这些年来,相当一些地方和部门,较普遍的存在权力失衡、管理失控、监督失效、教育失误、自律失当等问题,究其原因,都是出于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所致。所以制度建设一直成为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和党的最高领导人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成为困扰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这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用了10节、28条的篇幅(整个《条例》共47条)对党内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各项制度相互贯通,形成全面推进的态势,使监督制度成为了整个条例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制度建设的突出重要地位。因此,众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3、对党的最高领域的监督得以规范化

长期以来,党内就有这样的疑问,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如何监督它的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政治局,党的最高领导人由谁来监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如何行使规定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力?等等。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曾指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主要是: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但,这些好的规定一直没有得到执行。到了20xx年10月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才首次实现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中央委员会和全党监督的规定。同志还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作出了:“从我做起,接受全党监督”的表态。《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同时,还规定:“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纪委常委会反映”。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为全党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这一规定,使党内重大监督问题得以解决。

4.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解决了党内监督的难点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如何确保这些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是党内监督应当解决好的核心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虽然整个《条例》没有突出权力监督,但贯穿全《条例》的却正是权力监督。其中,《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是说,条例向社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在党内,没有任何人可以不接受监督,而且,越是职位高的领导者,越是主要负责人,越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掌权者都不存在不接受监督的特权。其中,包括党的最高领导人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同时,《条例》也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给予了必要的法规保障。

此前,对于“一把手”的监督问题,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尤其在那些位高权重的“一把手”的潜意识中,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能被监督或不会被监督的特权意识。如河北的就曾给监督自己的郭光允罗列了“反对省主要领导人”的罪名;沈阳的称自已为“党内个体户”,重大问题从来不经集体讨论;而沈阳的马向东在任上时曾17次去澳门豪赌居然无人管束;泰安的胡建学则说:“官做到我这一级,就没有什么监督了”。云南省原省长被判入狱后就说:“要是当时有人敢于监督,自己又乐于接受监督,该有多好”。这说明,我们将监督的重点确定为主要负责人,显得何等重要,这是一条用沉痛教训换来的经验。

5、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不但全面阐述了党内监督的方针、任务、内容、重点、方法、形式,还明晰地确定负有监督责任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在实施党内监督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协调配合方式及工作程序。《条例》在制度和程序保障的设计方面充实、完整,表现出了较高的水准,并因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统一规定了十项监督制度、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责任,赋予了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而在内容上出现了“四个前所未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响其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吴官正同志曾指示,要本着抓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不求全责备,不一劳永逸的原则来制定条例,防止因无所不包、面面俱到而分散了监督力量,降低监督效果。《条例》严格遵循了这个精神,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党内监督的实际需要出发,着眼于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其规定不是停留在抽象的、原则性的层面上,而是非常具体、细致、有针对性,因此便于操作,有很强的实践指导作用。

四、提高认识,扎实开展党内监督

高校既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级专门人才的场所,又是创造知识、培育民族道德精神的殿堂和引领社会思潮的标竿,高校所具有的这种特殊的社会功能和应担负的社会使命,使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要保持高校良好的社会形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就必须贯彻落实监督条例,加强党内监督,这是因为:

1、高校党组织中拥有数以十万计的党员干部,这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加强党内监督,保持这个群体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高质量的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高校依法相对独立的行使教育发展规划、经费额度使用、土地购置、国有资产管理、录取招生、人事及分配等若干职权,这些权力实际上是公共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必须对这些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保证其规范运作。

3、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高校参与社会微观经济活动的日趋频繁,高校内部自相对扩大,但一部分党员干部抵御不了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出现了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有些事件甚至触目惊心(如原同济大学副校长受贿案,西北农林大学常务副校长受贿案等),给大学的社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人们甚至怀疑大学还是不是神圣的清白的。因此,加大高校党内监督力度,规范高校微观经济运作,扼制腐败现象继发势头,是时代赋予高校党内监督的艰巨而紧迫的任务。

对于我们如何扎实有效的开展党内监督,我认为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

首先,我们全体党员干部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开展党内监督的必要性、紧迫性,从政治的高度,站在学校建设、发展大局的立场上,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做到熟悉《条例》、精通《条例》,并在实际工作中从自己做起,从身边做起,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自觉履行监督职责,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学校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各主要负责人,既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也是我们开展好党内监督工作的关键,不仅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积极倡导监督;更应该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

其二,要在决策中过程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与领导制度,也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1996年,同志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就已经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对此,《党内监督条例》在监督制度一章中以法规的形式予以了明确。那么,都有哪些问题和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呢?“中共湖北省高校工委关于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第6条和第14条,已分别对学校和系级单位这两个层面作出了规定。(其中,在系级单位行政重要事项的决策方面,该《办法》是这样规定的:“系级单位行政工作的决策形式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需由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重要事项包括:上级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职称职级评定;人事安排;奖金分配方案”等。)上述规定和要求已经十分具体,关键是贯彻和执行。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例9

2003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关键环节。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监督条例》,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我们有必要对《监督条例》在贯彻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明确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贯彻落实《监督条例》的制约因素探析

监督的实质是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如果权力高度集中,就必然会造成监督难的问题。权力配置不够科学,权力高度集中,党内民主不够充分,党员干部监督权力没有充分保障,导致党内监督动力不足,是今天我们贯彻《监督条例》,加强党内监督的难点所在。

(一)权力授受意识倒置,权力配置不够科学,这是贯彻落实《监督条例》的难点所在。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中看,源自权力授受关系的监督制约是最有力的。因为权力的授予者一旦发现权力的领受者行使权力时有违自己的意愿就会毫不客气地收回权力另授他人,受权人要想持续保有权力就必须注意使自己的行为令授权人满意。在民主法制社会,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现代政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广大党员授予的,人民群众和广大党员干部对党政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首先应该是通过权力授受过程来进行。但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很多人的权力授受意识实际上是倒置的,虽然我们讲“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事实上各级领导干部基本上认为决定权在上级机关甚至上级的某些个人。现在的权力授受意识方面的转变尚未到位,无疑会使《监督条例》的许多内容落实起来有非常大的难度。

对进行科学配置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根本前提。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党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模式,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党委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又是在其领导之下,集三权于一体的党委,成了一级党组织中的唯一领导机关。如此,党内权利实在难于平衡,党内监督实在难于进行,这就容易使民主集中制异化为权利集中制和个人专制,成为个人高度集权的人治型体制,这样处于弱势地位的监督机关去监督处于强势地位的党委机关及其领导人,其监督效果可想而知,出现大面积监督失效也就在所难免了。另一方面,按照规定,党代会和党委会是党的领导机关。《监督条例》也突出了党委会和党委委员的作用,但现行的配置结构无疑又对此形成了限制。一是代行权力问题,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党委会行使党代会职权,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党委会职权。职权代行必然会形成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常委会代替党委会,党委会形同虚设的现象。二是《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书记主持召开常委会,确定常委会议题,常委会主持召开党委会,确定党委会议题,如此,一把手从照章办事到独断专行只是一蹭一滑的事,而党委委员如要监督书记也只有“上访”一途。三是上级可以随时调整下级组织负责人,这就不能不使下级在对上级进行监督时有极大的顾虑。

(二)党内民主不够充分,党员干部监督权利没有充分保障,导致党内监督动力不足。应该说与党内监督相配套的制度很多,但保障党员民利方面的制度是其主体和基础。因为对权力监督最主要的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党内就是党员群众的监督,即以权利制约权力。然而,只有当党员对党内重大事务有了真正的决定权和监督权时,党员才能真正感觉到自己是党内民主的体制性主人而非仅仅道义上的主人,才有自豪感,才能享有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当前,确保党内民主的基础性制度,比如党内选举制度等还不够完善等,造成党员群众的民利难于保障。虽然《监督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表的监督职责,但党代会还未实行常任制,党代表选举又欠规范,党员的民利尤其是监督权实现程度并不高。据有关部门对湘、津、辽、蒙四省市、区的调查显示:“99.32%的党员认为应该保障党员权利,而认为权利实现程度较好的只占28.28%,大多数党员及基层干部认为当前侵犯党员权利的主要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占74.42%”①。由于党员的民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实际上人民对党代表的认可程度并不高,必然制约着党代表作用的发挥。本来党员群众是党内最广泛最充分的最有力的监督资源,但是据中纪委研究室《1996—1999年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大多数党员和职工对腐败现象有斗争的要求,也有行使监督权利的愿望,愿意举报的在1999年就已经达到51.99%,但由于制度安排不到位,党员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过自己所知道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只占5.07%,没有举报过的占93.36%,从举报方式看,认为将采取署名举报的仅占30.86%,将匿名举报的占63.51%,将以别人的名义举报的占2.14%。在举报过程中,多数认为“怕打击报复”占57.43%,有的担心纪检机关泄密占29.05%,有的不愿暴露身份占25.17①。”其实“担心纪检机关泄密”还是“不愿暴露身份”都是因为担心泄密而招致打击报复,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监督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如果广大党员特别是基层干部对党内监督呈如此心态,党内监督资源必将进一步流失。同样,缺少党员支持和积极参与的党内监督情况也是可想而知了。

(三)《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与当前的社会环境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弱化了党内监督的实际效果。受封建主义政治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我们在党员教育方面也是强调履行义务多,强调行使权利少。民众中崇拜权威、盲目服从、权利意识淡漠,和“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的“官本位”、家长制、特权意识都十分严重。一方面,很多党员干部奉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哲保身,但求无过”的处世哲学,不愿意积极主动地行使监督权利;另一方面,一些党员领导钟情于“唯我独尊”的感觉,缺少责任意识,不愿意接受监督。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党员干部队伍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不浓,势必对其在党内监督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形成严重障碍。从历史来看,我们社会历来就有重制度建设轻制度落实的“毛病”,对违反制度现象存在“过分容忍、息事宁人”的做法。根据调查显示:认为普通党员和党的干部在党的纪律面前“不一样”,或对“干部失之于宽”、对“党员失之于软”的高达75.23%②。从权力运行机制来看,一些部门一些领导的权力过于集中过于强大,制度的落实容易受到有形无形的阻碍。从监督客体来看其重点对象是握有实权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其内心难免的抵触更有碍于制度的运行。实际情况也是大致如此,对一省会城市党校157名在校学习的科处级干部的问卷调查显示,认同《监督条例》的出台“能够”较好地解决党内腐败问题的只占3.42%,认为“不能够”的占19.66%,认为“能够起一定作用”占67.52%“说不清楚”的占9.40%③。另外,《监督条例》中一些制度规定存在缺陷,突出表现为:一是许多制度“刚性”不足、“柔性”有余,“一般”、“应当”、“原则上”等模糊词用得多。如第三章“监督制度”、第四章“监督保障”里都大量使用了“应当”这个柔性词,而从“从严治党”的要求出发,无疑应该用“必须”。二是制度规定本身存在活动余地。如关于“上级党组织在必要时可以调整下级组织负责人”的规定就没明确什么是“必要”。制度本身如果不够严密就难免会导致在监督过程中对某些情况难以把握。

二、贯彻落实《监督条例》强化党内监督的对策

贯彻落实《监督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关键环节。要通过强化党内民主意识,完善监督制度、保障党员权利,合理配置,为贯彻党内监督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一)科学配置,合理分权,是保证党内监督的根本举措。

对进行科学配置、合理分解、明确界定是提高党内监督的前提,也是党内纪检体制改革和确保《监督条例》贯彻落实的基础。贯彻执行《监督条例》,要以发展党内民主为主线,对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优化机构,这才是治本之策。要处理好党内“党代会、常委会、纪委会”党内“三会”关系,可以在党内尝试建立“三权分设”的权力结构模式,党代会是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常委会行使执行权,纪委会行使监督权。三权分设,互相制约。这样才能确保党内监督真正到位,从根本上解决监督大面积失效的问题。实行党内三权分设的基础和前提是党代会常任制的正常运行。所以,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发展党内民主的重点,现在党代会常任制尚处于试点阶段,所以目前就要强化党的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凡是应由党委会决定的事情就召开党委会来讨论决定已具有完全的现实可行性。如此,配置上就可以党委会为权力机关,常委会为执行机关,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可以提出议题,一定人数的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也可提出议题。常委内部的分歧首先要提到党委会讨论决定,定不了再交上级党委。实行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共同对党委会负责的权力格局,解决代行职权问题。要进一步扩大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机构,真正使合理有序地运行。

(二)优化配套制度,确保党员的民利、强化广大党员干部作为监督主体的基础作用。

要提高党内监督的质量,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是治本之策。一是要从制度上保障党员监督主体地位,最主要的是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党内基础性的制度有很多,其中最基础的最重要的是选举选拔制度,这是确保正确运行的前提,也是确保党内干部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党内民主最基本的形式就是广大党员充分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把自己信任的同志选进党的领导机关。党员充分行使选举权是理顺授受关系的关键,是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最有力的监督。如前所述,党代表被认可的程度并不高,势必影响党代会及其选举的权威性,进而影响选拔工作的严肃性,故规范党代表的选举尤其重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在党内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选举建立理性的代谢机制势在必行,必须尽快出台《党内选举条例》。在理顺党内选拔类干部的权力授受关系,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弹劾罢免制度,惟有如此,方能确保党内干部权力具有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并为《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奠定制度基础,使广大党员干部的基础作用得到发挥。二是优化配套制度,确保党员民利。随着社会发展,党员对权利的要求越来越高。也只有充分保障党员的民利,以权利制约权力,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因此,修改《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落实《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严格执行党的纪律、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制度、改革党内决策制度、出台其他相关配套制度以确保党员权利已经势在必行。同时还需要为党员群众构建一个参与反腐败斗争的安全平台和科学的合理的激励机制并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加强教育,强化监督意识,增强党员干部党内监督的自觉性。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例10

1、理论意义。中国共产党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必须把党的自身建设放在首要的位置。建党80多年来,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不断结合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加强党内监督,保持了党的健康发展和蓬勃朝气,从而保证了党的事业胜利前进,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一个善于自我批评、自我改进、自我提高的优良传统。两个《条例》作为我们党自我监督的两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历经多年的酝酿并经过多次修改最近颁布实施,使党的优良传统成为了一种依法治党的制度,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心和信心,体现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对我们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现实意义。两个条例的出台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对于鞭策每个党员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勤奋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党增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联系分局的实际工作,学习贯彻两个条例,特别是积极开展党组织内部的监督,有利于加强分局领导班子的政治思想建设,不断增强其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加大反腐倡廉教育力度,增强干部遵守党纪和落实廉洁自律八项要求的自觉性;有利于强化各项监督制约机制,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以税收任务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因此,要把一定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作为分局党支部的一项长期任务认真抓好。

二、 深入领会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

第一,“条例”明确,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是发展党内民主,党内监督即包括自上而下的监督,又包括自下而上监督,是两者的结合体。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内民主的状况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如果党内民主发扬不够,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氛不浓,监督就不可能落到实处。“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后,要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地方各级党委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等都是对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

第二,“条例”明确,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点。“条例”根据党内监督的实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抓住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关键。比如,“条例”规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规定了如何反映对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内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规定了通过巡视制度,加强对省(部)、地(市)两级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这些规定得出台,鞭策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同时,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三,“条例”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制度型”监督是“条例”的一大鲜明特点,标志着我们党的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更为成熟和完善的阶段。“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制度,这些制度有的是对过去的规定作了充实和完善,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等;有的是把近年来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条例”还对“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是我们党执政50多年来丰富经验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