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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管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3-14 02:15:37

协调管理论文

协调管理论文例1

2进度管理

工程项目都有具体的工期,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工就显得尤为重要。进度管理方面实行计划管理与实际相结合,采用逐级控制的的方式。里程碑计划由建设单位控制、一级进度计划由业主项目部控制、二级进度计划由监理项目部控制、三级进度计划由施工项目部控制。在天气原因的影响下,滞后的工期施工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补救,比如增加施工队、增加施工器具等,确保按时完工。如遇自然灾害、非施工方责任(如甲供材料断货、设计变更迟迟不出等)导致的工期滞后,施工方应提出申请调整三级进度计划,提供相应资料报业主方审批,审批后可对三级进度计划进行相应调整,随即对各级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3设备材料管理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由此可见设备材料的重要性。电力工程中,材料共分为三类,分别是甲供设备材料、乙供设备材料和零星采购设备材料。甲供设备材料是由业主方提供的施工设备材料,是业主方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的设备材料,电力工程建设中绝大多数设备材料都属于甲供设备材料。确定材料后,业主方要根据进度计划编制相应的设备材料到货计划表,以确定材料的供给不会影响工程的进度。设备材料到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后,须由施工方、监理方和供货方在现场进行货物开箱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监理方和施工方签开箱验收单并接收货物,验收不合格的,通知业主方联系供货厂家对货物进行更换等相关处理。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供货商必须派遣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在安装完成后对运行人员进行培训。由于甲供货物原因导致进度滞后的,工期顺延。乙供设备材料是指有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设备材料,乙供材料范围在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由施工方负责采购并安装。由于乙供材料供货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的,工期不顺延。零星采购设备材料是指在设计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个别小件设备材料遗漏或者因为设计变更的原因导致部分甲供设备材料数量不够,可通过零星采购的方式补充。零星采购计划由业主方提交局招标管理委员会采用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招标管委会审批通过即可采购。

4资金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建设资金是否跟得上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施工资金拨付由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组成。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需先向业主方提交一笔安全保证金,金额为施工合同金额的5%,用于对乙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工程开工时,先由业主方向施工方提供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做为工程的启动资金,然后每个月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向业主方申请进度款,进度款需监理和业主两方核实审批后方可拨付,预付款在进度款到合同金额的50%时开始分次扣除,扣完为止。工程投运后,留合同金额的5%做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月内,施工方才可以申请。除了工程款外,施工中还涉及到拆迁补偿费、设计变更增、减的费用,工程管理费等多项费用,所以在资金的使用上要严格把关,是工程的总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的范围内。

协调管理论文例2

该文详尽的阐述了市政道路施工协调管理的意义,通过协调管理的原则,提出了完善的协调管理措施,文章条理清楚、规范,内容充实实用,反映了作者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知识掌握深入、牢固,能利用实践和所学解决实际问题,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已达到工程师专业水平,推荐该同志参加中级职称评审答辩。

随着社会大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市政道路的维修改造成为近年来城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本文就复杂的交通与难度较大的市政道路维修改造之间的矛盾进行了细致入微的描述,并提出了贴合实际的独到见解,文章条理清晰,内容实用。该作者能够应用所学及实践拓展思维,已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达到工程师专业水平,推荐该同志参加中级职称评审答辩。

道路施工协调管理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本文正确认识到协调管理工作对市政道路建设的重要性,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给出了完善的管理策略,研究较为深入,针对市政道路施工管理协调,将理论应用于实践,通过现场施工结合本文的理论性,提高现场的管理性能。该同志工作作风细致踏实,同时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一定的创新精神。推荐该同志参加中级职称评审答辩。

协调管理论文例3

2012年1月~2013年12月,本院八个病区的临床护士共68人,年龄在20~46岁,其中,近两年新进护士8人,本科学历18人,大专学历39人,中专学历11人,身心均健康,自愿积极配合医院及科室的工作管理。医院结合临床加强护理管理,护理部采取“协调式教育法”,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两年间通过这种教育和管理模式,本院的护理工作成效显著。

1.2结果

实施“协调式教育法”后:(1)2012年本院患者的满意度测评平均93.2%,2013年上升为98.6%。(2)2012年~2013年全院无一例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各项护理指标均达标,全年护理质量取得了平均得分>99.5分的好成绩。

2协调式教育的方法和过程

2.1岗前培训重思想素质教育,核心制度的学习,强化个人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为临床工作打好基础

岗前培训是新护士成长的良好开端,是培养新护士实际工作能力、促进职业道德形成的重要过程。对本院的新护士由护理部统一进行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重视护士的爱岗敬业教育,使他们了解医院的发展经历,树立主人翁意识,加强护士的职业道德、礼仪、心理素质、人文素质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并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学习,形成良好的职业素养,为今后做好临床护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了使新护士能胜任临床护理工作,我们给予专题岗前培训讲座,具体课程安排共6天:第1天医院概况、医院护理管理现状(教授2学时);第2天护理法律法规、护理核心制度(教授2学时);第3天护患沟通技巧和护士礼仪培训、护理安全及医院感染培训(教授2学时);第4天护理文书的书写标准和要求、抗肿瘤药物知识、肿瘤健康宣教(教授3学时);第5天常用护理操作技术、护理应急预案、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教授3学时);第6天护士职业暴露、化疗防护常识(教授2学时),授课均采用放映幻灯片的方式进行专题讲解。

2.2改变传统观念,连续教育,树立职业形象

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只注重培养医护人员自身技术水平,而忽略了职业素质修养、人文素质和礼仪规范的教育,造成医护人员缺乏与患者接触的亲和力。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已从单纯的生物医学领域向心理、社会领域转变,医护人员的形象、言谈举止,对患者尤其是肿瘤患者的身心健康可以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治疗和护理效果。因此,新护士进入工作科室,要尽快熟悉所在科室的环境、设施和布置,物品及药品的放置,逐渐认识并熟悉同事,成为科室中的一员,与他们和睦相处,团结友善,工作上互帮互助,互相学习,共同提高。延续岗前培训的学习内容,把所学知识应用到临床,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周到的职业礼仪,因人而异地做好患者身心护理,改善护患关系,减少医护患纠纷的发生。良好的护士形象,可以提升服务对象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度”,拉近护患距离,便于在临床上有效地护理各种类型的肿瘤患者,促进临床管理,提高患者满意度。

2.3方便临床护理管理,掌握科室护理制度,给予协调教育,落实护理标准

为了方便管理,教育护士熟悉肿瘤科护理常规,临床护理“日程序、周计划、月目标”制度的内容,护士各班次的职责等,给临床工作提供指引和目标,使护理工作有条不紊,便于护士长的管理。护士长根据相应的制度每天进行巡查,发现哪项工作有纰漏或失误,及时找当事人,给予弥补或更正;每天对各班次的工作进行核查,每周组织全科进行医嘱单、护理单、体温单、特护单、床头牌等的核对,发现问题给予客观真实的记录,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护士长根据各项护理标准,总结工作中出现不足的原因,查找根源,提出整改措施,对护士进行协调式教育,并强化训练,加强学习和记忆,每月对近期工作中出现的薄弱知识点,科内新开展的工作内容,组织全科护士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记录在科内个人技术档案内,作为年终个人评先树优的依据。

2.4夯实护理技能,加强医护患合作,因患者而异,采用科学的沟通技巧和护理,实行人性化服务等教育方式,规避风险

2.4.1沟通技巧的教育

肿瘤科患者的性格、心理特点有:①内向型:不善于表达,对医护人员工作不满意,会寻找机会表达意见,比如:患者满意度测评时,得分较低,使工作人员难预测,比较难沟通;②外向型:脾气暴躁易怒,不容易控制情绪,偶尔对医护人员不满,会反应强烈,影响护患关系,甚至造成纠纷。所以,护理肿瘤患者难度较大,需要护士使用良好的沟通技能,包括:语言沟通、肢体沟通、表情沟通、文字沟通等,加强人文关怀,如:使用患者接受的称谓;患者疼痛时给予抚摸分散注意力;播放患者喜爱的音乐或提供爱好的书籍,诱导其潜意识的转移,忘却疼痛。根据患者不同的性格特点,因人而异地实施护理。

2.4.2强化肿瘤专科技能训练与考核

肿瘤患者中有药物过敏史的、肥胖而外周静脉不明显的、接受过多次化疗或长期输液造成静脉穿刺困难的、伴有心脑血管及免疫等疾病的患者,容易发生静脉化疗风险。作为肿瘤科护士要提高静脉穿刺技术,苦练基本功,提高穿刺成功率,减少患者痛苦;在穿刺前仔细选择要注射的静脉,确保穿刺成功率,要考虑先从远端静脉开始,保护静脉的合理使用,便于长期静脉输液治疗,还要考虑输液顺畅,输液期间不会发生化疗药物局部渗漏;规避化疗风险,减轻患者痛苦;熟悉化疗药物的毒副作用,化疗药物外渗的处理,输液过程中仔细观察局部和全身反应;在化疗前使用巧妙的沟通和告知,不同的患者使用不同的告知方法,如:文化层次高,性格开明,知道病情的患者,可以告知化疗的目的、化疗药物的毒副作用、化疗期间的配合方法和主要事项;对于性格内向,恐惧癌症,不知道病情的患者,可对其隐瞒化疗药物的作用,简单告知化疗期间的配合方法和注意事项;化疗中严格按照医嘱执行,如发现医嘱有疑问,及时和医生联系,发现患者病情有什么变化,及时向医生反映病情,给予妥善处理,日常工作中加强医护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团结与协作,将一些隐患消灭在萌芽中,为患者的康复创造有利条件。经过练习后,护理部对护士进行肿瘤专科技能考核,平均成绩由以前的86.2分上升至现在的91分以上。

2.5科学的管理流程,及时沟通教育

本院每年组织全院的中层领导到上级优秀的知名医院参观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管理方法、先进技术,开拓思想、拓宽思路,勇于管理、善于管理的精髓,把学到的先进技术传授给全院专业技术人员;本院还每年派技术骨干到北京、上海、济南等专业对口医院进修,进修回来人员,不仅个人的专业技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还在本院举行的每周业务讲座时,介绍上级医院的先进技术,前端的治疗、护理理论知识,达到提高全院整体专业技术水平的作用。在医务科、护理部的督导下,科护士长利用交接班时,观察各班次的工作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包括:病房的整洁性,各班次治疗、护理是否完善、危重患者的观察治疗及护理是否到位,医护的协调性工作是否严密;对于做得不到位者,晨会时给予指出,或采用问答的方式强化管理,使当事人明白错误,加强记忆,预防其他人员再犯同样的错误;利用晨间护理,加强病房管理,使房间内整齐化一,与患者交流,方便进一步观察病情,了解其对治疗护理的意见,及时地给予解决,并与主管医生、责任护士反馈信息,及时给予工作改进;护理部每周组织全院护士长,了解各病区出现的普遍问题,包括:护理管理、心理护理、影响护理质量的因素,临床护理缺陷和护理隐患等,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护理部每月到各病区进行护理业务查房,改进工作思路,提高护理技能、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完善患者的护理;并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病区护士长,进一步加强工作改进,对于问题护士,进行批评教育;护理部根据各病区临床护理中出现的薄弱问题,肿瘤治疗护理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需要,每周组织全院护士进行业务讲座两次,每季度组织全院护士进行讲座知识考试,专业技术操作考核各一次,总结成绩,改正不足,督促学习。形成“管理-工作的预见性-工作督导-协调教育-学习-改进工作方法”的科学管理流程。

协调管理论文例4

中部地区崛起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选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亟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协调机制,以化单个省份的优势为区域优势,为中部地区的优势互补和均衡发展创建一个良好的平台。法制协调机制是“补救抽象规则所想象的情形和现实存在的情形之间不可避免之裂隙的方式”①,是整个协调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法制协调机制,整个协调机制就难以有效运转,区域的协调发展就可能会时时受阻。因此,坚持法制优先,加强法制协调,是实现中部地区崛起、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前提和制度保障。而构建中部地区法制协调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制监督等多个方面,本文主要从立法、执法与司法协调机制三方面作些探讨。

一、立法协调机制的构建

所谓立法协调机制,就是为促成立法处于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而建立的一些制度与采取的一些方式的总称。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树立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念,建立、健全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和立法透明机制,从而提高区域立法质量。通过立法协调,可以维护法制统一,消除制约区域经济发展的体制与机制,加快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为区域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就目前而言,成立一个跨省的区域性立法机构存在制度上的障碍;让中部地区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或地方政府,联合起来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既无实体法上的依据,也无程序法上的保障。因此,只能建构中部地区的立法协调机制,以保障区域的协调发展。建立立法协调机制可从下列方面着手:

1.建立中部地区立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中部地区立法协调委员会。

由中部六省的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定期举行中部地区立法协调联席会议,就区域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关立法事项进行交流与协调,通过联席会议达成共识,并在各自的立法活动中尊重和反映协调的意见。在举办立法协调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可以联合成立中部六省立法协调机构,名称可定为“中部地区立法协调委员会”。它是一个非常设性机构,由中部六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或者政府法制办主任以及有关法律专家组成。通过“中部地区立法协调委员会”,积极促进中部地区的立法合作,保障区域的和谐发展。立法协调委员会还可以就中部六省以及区域内其他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在立法中可能出现的立法冲突进行协调,以将立法冲突降至最低限度。

2.构建中部地区立法信息交流平台。

中部六省及其他有立法权的较大市要建立一个立法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日常信息交流与反馈,相互借鉴各自在立法工作中的技术和经验,促进资源共享。各地在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时,要基于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认识,事先与区域内的其他省、市立法机构进行沟通,力求使各自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区域发展总体规划保持一致,以更好地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3.创新中部地区地方立法程序。

具体可以采取的措施有:第一,在立法前将立法的信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公开,不仅让本省、市范围内的公众知晓,也要让利益相关的其他省、市的公众知晓。第二,在地方立法中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不限于本省、市行政区范围,对涉及省、市际关系的,可邀请对方相关代表参与、磋商,听取意见,扩大利益表达的范围。第三,建立公众评价机制。对拟要通过的立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可以在公共信息网络平台上,鼓励中部地区相关省、市的公众参与评价,广泛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善。第四,尝试建立地方立法交叉备案制度。中部六省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进行备案以外,还应向利益相关的中部其他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当其他省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发现该立法有可能损害本省利益时,可以提交中部六省立法协调委员会进行审查判断,再由中部六省立法协调委员会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或处理的建议。

4.加强中部地区地方立法的清理工作,整合现有的地方立法资源。

中部地区立法协调还需要完成一项重要工作,即加强地方立法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区域协调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依法予以修改或废止。目前中部六省及其区域内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数量众多,对区域一体化发展中的共性问题,由不同的立法主体分别立法,其规定可能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阻碍了统一、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的形成,对此必须进行系统清理。在此基础上,可以逐步建立中部六省区域立法的相互认可和立法资源共享机制,以解决目前中部六省区域法制不统一的问题。

5.积极推动和协助中央立法机构制定有关中部地区的法律文件。

中部地区的协调发展需要立法支持,不少跨省立法事项属于中央立法的权限,例如行政区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体制、金融体制等,均需要由中央进行立法。为促进和保障中部地区的协调发展,中部地区各省、市的立法机构也需要积极推动和协助中央立法机构制定诸如《中部崛起促进法》、《中部地区经济合作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加强中部地区区域立法,出台一些保障中部地区共同发展的法律规范,为促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与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6.加强中央立法机关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

这是对地方立法进行事后监督的一种方式,以保障中央立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执行。各地在进行地方立法时,由于立法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每个地方又有其自身特点,因此,为实施同一部法律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间,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规定,也可能出现越权立法的现象。遇到这些情形,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审查地方性法规,纠正地方立法出现的偏差,以保证法律、尤其是区域性法律得到统一实施。

二、执法协调机制的构建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均需要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本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理念与原则加以执行。执法协调在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推进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实现执法的统一与高效,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中产生的各种冲突与争议,有利于提高执法的整体能力与水平。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执法协调机制,如在日本,有些事情牵涉到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权限,或引起各机关的管辖之争,在此情况下,便由各有关机关相互协议定夺。若各有关机关的主任大臣经过协议仍无法解决,则由内阁总理大臣召开内阁会议进行裁定②。在英国,地方政府所设立的联合机构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联合委员会(jointcommittee)。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城市政府可以选派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协调彼此之间的工作或执行相互委托的事务。联合委员会没有独立的人格,不能征税,经费由成员政府议决负担。二是联合会(jointboard)。英国有些法律规定,为了实施某一特定事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政府必须或者可以组织联合会。联合会具有法律人格,但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成立③。法国1982年的地方组织法第65条规定:“两个或若干个大区为行使它们的职权,可以签订协议或组建共同利益机构。”德国的“合作联邦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关系的机构和委员会网络。而美国的州际协定和行政协定是重要的区域法制协调方式。在我国,中部地区执法协调主要包括省级或市级政府在有关重大事务处理上的统一协调,不同省、市的同类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以及由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主持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等。执法协调可以建立下列机制:

1.联席会议和行政协议制度。

实践中,联席会议与行政协议是两个密切联系的概念。行政协议是不同地域的行政机关之间为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行政管理职能,通常以举行行政首长联席会议的方式,为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在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如行政事项管辖协议、行政协助协议、行政合作协议、行政联合执法协议等。行政协议在性质上是一种对等性行政契约;行政协议的缔结主体是不同地域的行政机关,即省、市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政协议的缔结方式是行政首长联席会议;行政协议的具体形式表现为“宣言”、“意见(向)书”或“协议”。有学者认为,行政契约制度在长三角的经济一体化和法制协调中具有重要地位④。泛珠三角区域内也建立了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规定了内地省长、自治区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区域重大合作事宜,协调推进区域合作。

中部地区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行政协议,以加强中部各省、市之间的联动与协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省省长、市长以及省级政府的职能部门首长对中部六省联动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以及对行政执法中重大问题进行沟通、磋商。经协商一致,联席会议可就有关执法事项达成行政协议,以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到相互配合,形成省际间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的正常高效运转。事实上,中部地区在此方面已经作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如2006年8月11日,在国家建设部的指导下,中部地区的湖南、湖北、河南、安徽、江西、山西六省建设厅在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城市规划调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有序发展等方面达成了共识,签署了《中部六省城市规划会商合作机制协议书》。按照协议要求,中部六省还将建立城市规划会商合作机制,在建设部规划司指导下,六省建设厅、规划处及省会城市规划局负责同志每年会商一次,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协调具体合作事项。

2.联合执法与行政协助制度。

联合执法,是指多个执法部门联合组成执法机构,统一对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但分别以各自的名义对相对人实施处理或处罚的活动⑤。我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据悉,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国务院九部门联合组成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旨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合执法模式避免了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也解决了由一个部门单独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由各省政府办公室或综合治理办公室共同组织,加强对联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使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相互衔接、密切配合,以克服各自为政、相互牵制的问题,形成执法的整体合力。

行政协助,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以支持请求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制度⑥。通常情况下,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就产生了行政协助的需要。如果行政协助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则依法律的规定进行;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行政机关单独不能完成行政任务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的,则需要通过签订协助协议的方式进行。行政协助有利于减少和消除执法内耗,克服各自为政,整合各行政机关的执法优势。

3.跨地区的案件移送和信息通报机制。

跨地区的案件移送制度是区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部各地区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归口管理、相互协助的原则,建立跨地区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本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案件,依法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当本地行政执法机关着手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涉及异地行政执法机关管辖时,本地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案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异地机关移送,不得拖延。受移送的异地执法机关应依法及时办理并反馈情况。本地行政执法机关故意拖延,不移送案件或逾期移送案件的,有权机关应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异地行政执法机关无故不接受移送案件,或接受移送案件后不依法及时办理并反馈情况的,由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有权机关反映情况,由该机关作出处理。通过规范跨地区的案件移送的程序与责任,形成异地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接收、处理、反馈的协作机制。条件具备时,可以考虑在每个地区成立一个案件移送中心,具体负责案件的移送和接收工作。各地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不管有无协议在先,都应主动配合、积极协作,在信息沟通、案件移送、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强制执行等各个方面予以相互支持配合。

中部各地区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为避免出现重复执法或者执法空白等不利于行政执法顺利进行的情形,还可以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和交流各地执法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研讨会、情况汇报会,开展执法办案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

4.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应当遵循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原则。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范围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是否有管理权发生争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都有管理权,但在执法环节、标准等事项发生争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联合执法时出现争议;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协助而发生的争议;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移送时出现争议;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不同地区的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上述行政执法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自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提出解决争议的请求。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争议事项,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经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载明协调事项、依据和结果,加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印章,发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经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争议事项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其他枝节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载明协调事项、事实状态、各方意见、法律依据、协调意见,加盖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印章,发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经协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司法协调机制的构建

在司法协调方面,现阶段主要取决于各地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具体体现在统一司法标准、加强司法协助、排除地方保护等方面。

1.统一司法标准。

(1)建立区域司法鉴定协作机制。中部地区的有关部门在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可协商签署司法鉴定合作协议。在符合国家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将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准入资格、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资格、司法鉴定的程序和认定标准逐步统一。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监督方面进行资源整合,做到标准一致、结论互认、信息互通。

(2)统一司法适用标准,确保司法公正。第一,尽管区域内各司法机关无司法解释权,但对于在区域内司法适用的标准,可以达成某些共识或意见,以指导区域内司法机关的司法适用。当然,这种意见只具有参考价值而无法律约束力。第二,对于区域性立法,各地司法机关可提出法律解释建议,由有权机关作出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统一区域内的司法适用标准。

(3)统一证据公开的标准。在司法活动中,证据公开无论对保障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还是提高诉讼效率、制约权力滥用与遏制司法腐败,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公开标准不一致导致了证据认定与采信上的混乱,所以证据公开的标准应当统一。在区域司法协调中,可以建立统一的证据公开标准,包括证据公开的对象统一、证据公开的范围统一和证据公开的途径统一等。

2.加强司法协助。

(1)司法文书的送达与执行方面的协助。第一,建立司法文书异地委托送达机制。对区域内需异地送达的司法文书,可协商采取委托转送,并规定相应的送达时效和协助责任。第二,建立异地司法文书执行协助机制。对司法文书的执行,可协商委托异地司法机关代为执行,如查封、扣押财产,异地执行司法拘留;或者是提供协助,如协助维持执行现场秩序、提供交通工具和警用装备等。通过建立相应的协助机制,促进区域内各司法机关积极协作,形成合力,改变“跨区域执行难”的状况,形成“异地执行公务、当地司法机关支援”的局面,以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案件的执行周期,遏制跨区域转移财产、跨区域逃避执行的现象。

(2)案件调查取证方面的协助。健全系统内的委托调查取证制度,对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案件,可协商确定由当地的司法机关代为完成,并对委托调查取证的一般时限、取证情况汇报、证据移交等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3)案件管辖方面的协助。各地司法机关对区域内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可达成协议,由最先收到申请材料的司法机关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如果经审查发现案件涉及到共同管辖问题,则通知共同管辖机关,由共同管辖机关协商确定由哪一个司法机关管辖该案件;如果经审查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则直接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4)区域法律服务方面的协助。第一,通过律师协会建立合作平台,加强区域内法律服务信用标准、评比等方面的交流,加强区域内法律服务分支机构的管理监督,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区域间统一的诚信体系。第二,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可异地互设分所,允许机构之间合作组建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目前,律师在异地调查取证或申办执业手续方面较为繁琐,今后各地相关业务部门应加强合作、简化手续,对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律师身份证明予以确认,平等对待本地律师和外地律师。

(5)区域法律援助。第一,健全和简化系统内的委托调查取证制度,节省办案成本和时间。第二,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转办制度,即案件可以在一个城市受理,然后转给其他省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奔波劳累之苦。

3.排除地方保护。

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其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产生地方保护现象,司法功能出现“错位”。在寻求区域合作与共同发展中,必须排除和抵制地方保护,可从下列方面着手:

(1)各地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开与非歧视原则,对本地、外地当事人平等对待,做到一视同仁、公正司法、中立裁判,维护社会诚信,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2)对跨区域案件,可以组成联合调查与执行机构,协同办案,以减少干扰,排除阻力。对跨区域的涉诉案件及执行案件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等及时调查,互相公布,克服信息不对称现象,为异地司法机关提供便利。

(3)搞好社会联动,寻求全方位支持。对跨区域案件,可及时向当地党委、纪检、监察、人大等部门汇报,取得它们的信任、支持。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四、结语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继作出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后,从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是落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的重大任务。实施中部整体崛起战略,必须重视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的制度建设问题,尤其是要充分重视法制协调问题,为中部地区协调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软环境,建立起一套长效保障机制,破除条块分割、行业垄断、部门壁垒、职能重叠的弊端,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形成统一、高效、规范、有序的次级区域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应对发展的外来压力,激活发展的内生动力,实现中部地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注释:

①冯凯、高志新主编《中国行政程序法:起草资料汇编》(下),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457页。

②[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页。

③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74-75页。

协调管理论文例5

从法律层面上讲,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是两种性质的处罚,然而就其处罚对象来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在违秩序、危害社会的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两种处罚存在着协调的基础和适用上衔接的可能。

一、两种处罚协调问题的提出

(一)两种处罚协调问题

两种处罚协调问题,实质上是考量两种处罚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所谓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处罚体系则可以理解为以处罚为核心的诸要素之间相互联系而构成的整体。那么,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的协调即围绕着惩罚违法行为(包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设定相互配合适当的以处罚为核心的诸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以发挥良好的处罚作用。治安管理处罚体系构成要素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相关法律措施和处罚程序;刑罚体系则是指刑法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研究两种处罚的协调,在于两种处罚权经常交织在一起而发生矛盾,进而影响处罚的效果。诸要素自身存在的问题,使得他们之间不能很好地发挥惩罚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的作用。如涉及诈骗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只设定了宽泛意义的诈骗,即凡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都是诈骗。刑法则以骗取公私财物的方法不同设定了多种诈骗罪,构成这些不同诈骗罪的骗取财物起点数额亦不相同。除了一般诈骗罪外,常见的还有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构成犯罪的数额起点从5000元以上到上万元甚至数万元。如集资诈骗,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起点。①不足起点数额的,其诈骗不构成犯罪而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诈骗行为范畴。由此可见,诈骗行为包含的诈骗数额差异非常大,法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显得单调和力不从心(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②)。就集资诈骗罪而言,法定刑罚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③处罚层次从高到低较丰富,且罚金数额较大,基本上达到不使行为人在经济上获益的目的;而诈骗数额达数万元的(集资)诈骗行为受到的处罚既不能安抚被侵害者,更不能保障社会经济安全,因而处罚不协调。再如,北京奥运会期间许某以1万元出售了3张每张面值800元的田径比赛门票,从中获利7600元,许某以倒卖有价票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行政拘留处罚,④法定治安管理处罚是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⑤假如倒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构成倒卖有价票证罪,法定刑罚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⑥1000元以下罚款针对获利7600元与票证价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针对更多获利,都不足以从经济上给予行为人严厉处罚,因而处罚不协调。

(二)两种处罚协调的基础

两种处罚之所以能够协调,不仅在于两部法律目的一致、功能相同、处罚的对象关系密切,更主要的来源于权力的制约和交织。

西方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三权分立”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以防止权力滥用。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但实行权力制约,授权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行政权,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由于行政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为提高行政权运作的效率,法律会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司法权提供了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治安管理处罚权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其价值和出发点,讲求效率,同时也遵循公正原则;⑦刑罚权(或说司法权)以公正为其最高价值,但也兼顾效率。因而在立法和执法中,两种权力交织是法律发展的结果和趋势,诸如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引进司法程序、告知制度、听证制度以及处罚决定后可以提讼等,保证公正的实现;而刑罚中的自诉、刑事和解等,又是行政权的典型表现。

二、处罚种类缺失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包括两部分:一是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二是相关法律措施,主要有收缴、追缴、责令严加管教、责令严加看管和治疗、约束、责令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强行带离现场、责令停止活动、责令改正、取缔、强制性教育措施。

刑罚种类也包括两部分:一是主刑,二是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本文重点分析罚款与罚金、行政拘留与拘役、非监禁处罚与管制和相关法律措施。

(一)罚款与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核心也是其与刑罚的主要区别在于大量设定财产罚,这也是各国和地区行政处罚法律的典型标志。

如德国《违反秩序法》处罚种类主要是罚款,也有没入和警告,罚款幅度一般为5马克至1000马克。罚款之适用非常详尽,明文规定:罚款之处罚以违反秩序的种类及行为人所应受非难程度为衡量基础,亦应斟酌行为人的经济关系;罚款得超过行为人因违反秩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如法定最高金额仍不足以符合上述规定时,科处得超过法定最高金额之罚款;过失行为之罚款,仅得处以规定罚款最高金额之一半。中国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规定罚锾是六种处罚种类之一,但罚锾的适用达到了该法分则中的每一个条文、每一种行为。该法分则从第63条至91条共设29个条文,其中罚锾和拘留可以选择适用的条文计13条,其他16个条文都是罚锾处罚或者少量的罚锾与申诫、勒令歇业、停止营业的选择或并处。也就是说,每种违法行为均可能处以罚锾处罚;而且规定罚锾逾期不完纳者,警察机关得声请易以拘留;在罚锾应完纳期内,被处罚人得请求易以拘留。

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都非常注重罚款处罚及其适用,甚至用剥夺人身自由来保证罚款的执行:(1)每一类违法行为均可能受到罚款处罚;(2)对罚款处罚考量各种情形,分别予以从重和从轻处罚,如从违法行为中获取大于处罚最高幅度的经济利益的,从重处罚,过失行为则从轻处罚;(3)易科拘留保证罚款的执行。

相比较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罚款的设定有以下缺失:(1)罚款数额偏低。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以及大量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罚款数额最高1000元尚不足以达到惩戒违法行为人的效果,尤其是经济违法行为。如前所述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集资诈骗行为,其侵犯财物数额动辄上万元,而对其罚款最高1000元的处罚显然偏轻。尽管还有行政拘留处罚,但最高拘留15日的惩戒效果远不如高数额的罚款。(2)罚款适用范围狭窄。处罚设定的条(款、项)共计127项,直接适用单处罚款和可以选择罚款共32项,占处罚总项的25%,显而易见,罚款处于附加罚的地位,与其行政核心处罚地位大相径庭。(3)保证罚款及时执行的制度尚未建立。与拘留直接送达拘留所执行不同的是,罚款执行设定了罚缴分离原则的一般缴纳程序和当场缴纳程序,而当场缴纳不能实现的转为一般缴纳,一般缴纳程序有期限选择,而我国现在尚无社会信用保障制度,由于一些公民的法律意识较弱,相当比例的罚款缴纳不能实现是不可避免的,尽管法律设定了强制缴纳措施,但从其效力来看微乎其微。

刑罚的罚金刑依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即依据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决。刑罚发展至今增加了新的内涵,如为避免监狱内交叉感染的非监禁化,为有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非犯人烙印化以及总体趋势的刑罚轻缓化等,罚金刑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其特点是:(1)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适用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皆涉及经济犯罪。(2)罚金数额既原则又灵活,且没有上限,以使行为人不能从经济犯罪中获得益处为原则,确定三种形式:规定罚金下限不能少于1000元;规定相对确定的罚金数额,如集资诈骗罪并处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金;以违法所得数额或犯罪涉及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数倍的罚金。(3)单科罚金的法条过少,一般都是与自由刑并处,因而是附加罚的地位,影响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罚款与罚金刑的协调可考虑:(1)增加治安管理处罚单处罚款或者罚款与其他处罚种类可以选择适用的条、款、项,使罚款居于核心处罚的地位;增加刑罚单科罚金的条文,尤其涉及经济的犯罪。(2)增加侵犯财产权行为和部分妨害社会管理行为的罚款数额,以与罚金刑衔接。(3)以使行为人不能从经济犯罪中获得益处为原则,在当前相对确定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违法涉及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二)行政拘留与拘役

行政拘留(本文简称拘留)是六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含两种附加罚)之一,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数行为并罚,合并执行不超过20日。就拘留处罚的设定来讲,如前所述,处罚设定的条(款、项)共计127项,直接适用单处行政拘留和可以选择处行政拘留(包括并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共四种形式84项,占处罚总项的66%,有的尽管是并处或可以并处罚款,但以行政拘留为基础,与罚款设定情况相比,可见行政拘留已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形式;刑罚的拘役设定为主刑,且分则中70%以上的条文都有拘役,因此,这种短期剥夺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分别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的主要处罚种类。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还是刑罚,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被认为是能够促进违法犯罪改造的较好的处罚方法,但也正是短期自由罚使违法犯罪者丧失对人身自由拘禁的恐惧,且极易交叉感染而再犯。

德国《违反秩序法》来源于原德国刑法的违警罪,违反秩序行为是整合违警罪而来,在其设定行政处罚的法律《违反秩序法》中,并没有将短期自由刑带进该法,而以罚款为主。中国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的拘留处罚来源于1947年的《违警罚法》,发展至《社会秩序维护法》时,只有一少部分行为选择性地适用拘留,拘留期限缩短为3日以下,数行为并罚合并执行不超过5日,且拘留的决定权由法院行使,显然是废除或减弱行政处罚中的剥夺人身自由权。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历史渊源和当前社会状况,行政拘留和拘役依然可保留,但二者处罚的协调应当考虑:(1)设定适用行政拘留情形与其他处罚任选,变其主要处罚形式为可选处罚形式,针对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情节严重者适用;拘役除应包含行政拘留适用情形中的构成犯罪的轻者外,其他各种犯罪亦少用为好。(2)缩短行政拘留期限至7日以下,减弱行政处罚剥夺人身自由权的权力,同时也避免交叉感染;拘役期限可保持不变。

(三)非监禁处罚与管制

刑罚的管制刑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的非监禁刑,适用于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范围较宽。这种处罚一方面不影响罪刑较轻的犯罪分子的劳动、工作和家庭生活,有利于改造;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罪刑较轻者在监狱中交叉感染,又符合世界刑罚发展的行刑社会化的趋势。当前在实践中,管制刑形同虚设,原因在于管制刑的执行难以操作,尚无合理的执行程序。同时,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中可借鉴刑罚的管制刑设定非监禁处罚,与上述减弱行政拘留权的思路匹配。

(四)相关法律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措施是非处罚性质的措施,他们与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对治安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治安管理处罚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针对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措施,能够及时恢复被违法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予以处罚。在此种情形下,立即“停止活动”显然要比事后对组织者处罚重要得多。

刑罚中可考虑增加辅助处罚的法律措施,以体现教育预防功能。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判决刑罚的同时作出及时执行的相关法律措施,如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负责人组织构成组织罪,依照《刑法》规定对组织者处以刑罚,但对该非法旅馆如何处置,《刑法》并没有规定。尽管有相关法规可以对其处置,但在《刑法》中设定取缔并在同一判决书中作出取缔措施则更加科学;假如该旅馆具有合法资格,可在《刑法》中设定吊销许可证并在同一判决书中作出吊销许可证措施(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但作为刑罚的相关法律措施并不矛盾)等。于此情形,刑罚具有优先权,任何行政机关可依照刑事判决依法履行职责。《刑法》中设定了法律措施,在对行为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既可控制该旅馆,也可避免尚未最后判决行为人是否有罪旅馆即被查封的后果,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判决刑罚的同时作出刑罚执行后应当执行的相关法律措施,类似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人,刑罚执行后应当在一定时限内不得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获取的信息告知于他人,或者在一定时限内不得使用计算机或者不得使用计算机网络等。当然这种法律措施更适用于短期自由刑、管制刑、罚金刑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长期自由刑和无期自由刑不存在上述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可考虑设定警告、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罚(非监禁罚)、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以及对外国人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与现行法律相比,罚款数额增加,拘留期限减少,限制人身自由罚期限最高20日或30日(以有别于管制刑)。刑罚种类可考虑设定主刑罚金、管制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设相关法律措施。在此罚金成为主刑,设定管制刑的执行程序,拘役适用范围包含拘留适用情形中的构成犯罪的轻者,同时适当扩大其他犯罪的适用,总体适用范围不宜过大。

三、处罚程序缺失分析

刑罚是司法权,实施刑罚适用司法程序,司法程序由专门的刑事诉讼法规范,并随同刑法不断发展和完善。而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缺失阻碍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发展和完善,本文主要分析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缺失。

(一)证据规则不规范

证据的基本范畴包括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与证据材料的关系、定案依据与非定案依据、证据能力与证明能力以及其他证据规则。证据是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案件)的核心,没有证据也就无所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案件中的证据适用更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复杂的问题。例如,一个价值100元的财物被损坏的案件,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对事实和财物价值无异议,那么此财物价值还要否进行鉴定?再如一个伤害案件中,行为人将被侵害人胳膊打出一块淤青,这种伤要否鉴定?当然从总的证据适用原则来讲,这两种情形应当进行鉴定,但办理治安案件的成本会大大提高,其效率则大打折扣;而且从行为人和被侵害人角度看,是否合情和必要也值得讨论。本文由中国论文范文收集整理。

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规则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9条只是笼统规定,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依据。这种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均不明确,在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人和公安机关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而公安机关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即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对部分证据规则作出规定,其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严肃性值得商榷。我们认为,证据规则可分为两个层次,由法律设定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如证据的法定形式、定案依据与非定案依据、证据能力与证明能力等,再由部门规章对其进行细化以方便操作。

(二)案件调查手段适用程序混乱

案件调查手段适用程序的混乱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盘查权的禁止性适用规定。盘查权是《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控制违法嫌疑行为人的一种必备的手段,各国都有类似权力的设定。为防止基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滥用盘查权,公安部了部门规章《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据我们了解,自该规定施行以来,实践中盘查权的继续盘问因为苛刻的适用程序而无法适用。诚然,公安机关在以往适用盘查权过程中的确发生了许多滥用权力的问题,但将此权力通过部门规章进行控权性解释而完全控制不得适用,则走向另一个极端。二是公民住所检查权的约束。为保证公民住所不受侵犯,针对涉及案件的公民住所的检查应当予以控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规定“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是必要的,但此规定过于机械而不能满足实践需要。如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等,不立即检查可能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时,依然要求检查人员开具检查证才能实施检查,显然不合情理,也违背了人民警察依法及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宗旨。但此情形由规章《程序规定》予以扩权性解释,尽管满足了实践需要,却违背了法治原则。

对于第一种情况,一是规范盘查权适用程序是必要的,但应当在立法本意下进行;二是能动性是行政权行使的一项原则,为防止其能动性变成滥用,当加强权力监督,而非限制权力本身。对于第二种情况,则属于立法的缺陷,应通过法律“修正案”形式进行补充,而不能由部门规章设定。

(三)听证程序名不符实

听证程序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事中监督,在中国的行政程序中至关重要。《行政处罚法》专节规定听证程序,《程序规定》更是用了专章四节规范听证程序(不仅仅是规范治安管理处罚,还包括其他公安行政处罚),但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却甚少适用听证程序。究其原因,一是听证适用的案件范围过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吊销许可证处罚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第3款的一类行为;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62条、66条等规范的17种行为(以公安部的《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为标准),约占全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前述标准)11%,其中除了第70条规范的行为和第73条规范的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行为处拘留并处罚款外,其他行为均是处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因此,上述11%中又有大量行为实际上没有被并处罚款或者罚款达不到2000元而行为人无权要求听证。二是拘留处罚的听证问题。如前分析,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主要形式;拘留又是治安管理处罚甚至是整个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9条强调规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拘留的暂缓执行等替代听证程序的说法是讲不通的,因而拘留被排除在听证程序之外只能使听证程序处于尴尬境地。

(四)相关法律措施程序缺乏

相关法律措施不是可有可无的,能够发挥处罚本身不能发挥的作用。现在相关法律措施作用弱化,由于程序不健全,影响其发挥良好作用。从治安管理处罚的功能看,设定各种处罚种类正是发挥其惩戒功能,使其体验违法而受处罚的苦痛,如剥夺人身自由,剥夺财产等。但是处罚仅仅停留在这个阶段是远远不够的,不能达到处罚的最终效果。因此,法律中设定一些相关法律措施,依据其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等适用,以体现教育预防功能。这些法律措施同样具有法律强制性,涉及人身或财产权利,因而必须附加相应的适用程序,才能发挥良好作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处罚的不足,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从现在的立法来看,恰恰缺失程序的设定,给予执法者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滥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四、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适用衔接

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适用实践中衔接有两个层次:一是处罚适用衔接;二是处罚程序适用衔接。

(一)处罚适用衔接

1处罚适用衔接的基本原则。处罚适用衔接是指在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竞合时,如何对行为人适用处罚。现在理论界有三种主张:(1)选择适用说,或称替代主义说。该说认为在行政处罚和刑罚中选择一种处罚,不能并用,且按照重罚吸收轻罚的原则,选择刑罚处罚。(2)附条件并科说,或称免除代替说。该说认为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时,处罚上可以并科,但是任何一个处罚执行后,认为没有必要执行另一个处罚时,可以免除该处罚的执行,即执行上的免除。(3)合并适用说,或称双重适用说。该说主张既适用行政处罚,又适用刑罚。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处罚适用的衔接原则。《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们认为,这两条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选择刑事处罚;二是假如已经行政处罚的,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应当再选择刑事处罚,是上述选择适用说和合并适用说的集合,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首先适用刑罚,假如由于其他原因适用了行政处罚,应当还要适用刑罚。这种适用原则是合理的,从其具体适用上也可以验证。

2处罚适用衔接的应用。

(1)性质相似的处罚的适用。性质相似的处罚即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或是刑罚种类同属于人身自由罚或财产罚,如行政拘留、拘役和有期徒刑、罚款和罚金,其处罚适用首先选择刑事处罚;假如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要选择刑事处罚,而将行政处罚予以折抵。(2)性质不相似的处罚的适用。其处罚适用首先选择刑事处罚,再选择行政处罚。如选择适用了有期徒刑,但行政处罚对此行为规定了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再选择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假如先对其作出了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处罚,还要选择适用刑事处罚的人身自由罚。(3)免予刑罚处罚后,选择适用行政处罚。(4)不予刑事处罚的,选择适用行政处罚。如15岁的未成年人盗窃财物价值上万元,但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不予刑事处罚,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处罚程序适用衔接

依据上述处罚适用衔接原则,处罚程序适用衔接采刑事优先原则,即同一案件既是治安案件又是犯罪案件,首先选择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再选择行政处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5条规定,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包含:一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同案犯中只要一人涉嫌犯罪,全案移送主管机关调查、证实其犯罪;三是同案犯中有不构成犯罪的,移送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这样既可解决予以刑事处罚的同时再选择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效率问题,降低执法成本;进而可考虑由同一法院对“同案犯中不构成犯罪的”一并作出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1现代汉语词典1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129

协调管理论文例6

本文作者:范煜昊冯桂平工作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国外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上都已经比较成熟,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各国都有一个具有独立性且高权威性的监管主体部门,负责统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过程中,既有利益一致的地方,又有利益相互冲突的地方。由此导致食品监管部门间既可能为了资源以及民意争夺而产生竞争,又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合作。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多部门分环节的监管体制设计以及食品链条的自然属性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具有典型的“团队生产”特征,要求各监管部门协调一致、有效合作,以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化对接。然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合作状况并不理想,针对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目前大多数学者都是从监管的执行力进行分析,并未深入探求监管过程中的各影响因素的相互关系。本文从竞合关系的视角研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合作问题,探究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合作的影响因素,在因素识别的基础上进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合作关系及合作机理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链中各下属部门的工作,这样奖惩主体就十分明确了。综合执法可以减少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因职能交叉而增加的行政成本,减少各执法部门的工作量,提高监管效率。例如,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多个独立组织共同分担,食品安全立法权在中央政府,而执法权主要在地方政府。另外,英国政府于2000年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是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之外的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监管和制定各种标准,每年向国会提交工作报告。食品标准局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加强对食品链条各环节的监控。在地方一级,各郡、区设立与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相对应的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时食品标准局监督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执法情况,并向地方政府提供研究经费和技术支持。职能部门精简高效,执法成本也可得到有效的控制。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也是规范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为的法律保障。除立法外还有司法监督保障体系。虽然“在现代民主制度中,司法体系独立于立法和行政以外,而我国目前司法体系(主要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行政体系,因此监督体系对于决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合作外部性因素的强制性作用有限”。但是,理论上司法保障是真正具有强制力的保障因素。行政保障主要是通过人事管理约束力达到的,例如“引咎辞职”制度。食品安全具有一定的客观标准,这个标准对于政府和民众来说应该是一致的。但政府是否通过监管以及通过什么样的监管来维护食品安全取决于多种因素。我们看到很多食品安全的违法事件的惩处都是缘于新闻媒体这个巨大的“权力部门”的曝光。正是新闻媒体的曝光,才引起社会的反响进而进行违法治理的。公共新闻媒体不仅仅是政府和社会的桥梁,也发挥着其巨大的舆论监督作用,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给执法部门和违法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的企业和个人施加社会舆论压力,是不可忽视的保障性因素。另外,应当发挥普通民众在食品消费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巨大作用,让普通公民积极参与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中,发挥广大民众的舆论监督,无疑能对食品安全监管成效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国非政府组织和各个社会公益团体日益发展,其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显出来,尤其是在社会公共危机的预防和治理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这表明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益性团体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在维护百姓权益、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发展方面,在涉及到打击违法和维护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方面能起到很好的作用,这是其他政治团体目前所不具有的特性。因此,理应重视第三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充分发挥其监管积极性作用。

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各影响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这种相互促进关系,可以达到最终的监管部门间的合作。首先,通过司法行政体系,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部门的权限进行监管分配,合并重复的职能部门,使监管所得利益在监管部门中能得以均衡分配;发挥民众及新闻媒体等各方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合作进行有力敦促,促进监管部门的合作。其次,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监管合作的过程中,只有加强合作,才能达到本部门监管的成效。另外,对于监管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政府绩效考核部门在监管绩效考核时应给予对监管付出努力的监管部门进行“补贴”,以平衡监管的外部性。再次,通过司法行政体系,对权力寻租行为和利益集团现象进行打击和制裁,进而弱化监管部门在此方面的竞争,促进部门间的监管合作。比如,2011年5月29日辽宁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正式成立,这是全国省级公安机关中,第一个成立打击防范食品药品等领域犯罪专门机构的省份,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起刑从“拘役”,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向全国其它省市传递了一个积极信号,依法打击食品犯罪,公安机关应该发挥其特有的威慑打击作用。司法机关也应效仿辽宁公安的做法,严厉打击参与制造、销售违法食品的企业部门和利益集团,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制裁,使违法食品生厂商丧失再次进入食品生产行业的能力;对涉及权力寻租及利益集团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严惩,列明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犯罪,将最高法定刑从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等。这样就通过司法行政体系,对权力寻租和利益集团现象进行打击。

协调管理论文例7

关键词:机构体系;职能融合,分类管理

1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现状分析

公务员管理机构指政府根据公务员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代表国家和政府依法推行公务员制度和管理公务员的专门组织系统它由担负公务员管理任务的若干机关所构成。

1.1公务员管理机构体系

根据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务员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现阶段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构成。

从宏观角度分析,目前在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主要由三个分系统构成:一是党委系统,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党委的组织部、党组;二是权力机关系统,其具体机构指县级政府以上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及乡级人大;三是行政系统,具体机构是各级政府的人事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

在微观层次上,行政系统内部的人事管理部门又可以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部门执行机构两大块。综合管理机构主要指设置在各级政府中的、具有多种管理职能、其职权不限于本级部门、管理对象主要是事务而非公务员个人的宏观性的管理机构。部门执行机构则是政府各部门内设的人事机构,主要制定部门人事计划,管理职能较单一,仅涉及本级部门的人事管理机构。

1.2公务员管理机构基本特征及问题

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典型特征是“党委领导下的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党委领导”这是由我国政治体制决定的,我国是中国共产党,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分级管理”指的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基本按照层层对口的方式设立公务员管理机构,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下级政府的政务类官员,同时具体管理本级政府的业务类官员。

依据公务员专门管理机构与政府行政系统的相互关系,将管理机构划分为部外制、部内制和折中制三种基本类型。在我国,一方面在政府内部设有专门的人事管理机构,由各行政部门自行负责各项人事行政和管理事宜;另一方面·在行政系统外,还有独立的党委系统、权力系统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而且党委系统、权力系统掌握着领导类公务员的考核、培训、升迁、奖惩等管理大权。结合这两方面,可以看出我国公务员管理机制属于折中制,这样既保证了部门内部在充分了解人事基础上,制定符合本部门的人事规划,同时又可以保证行政系统外机构的独立性,有利于公平、独立地选拔人才,对公务员进行深入系统管理研究。

尽管目前这种折中制的存在,从理论上讲,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公务员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公务员的管理也提出了更多的挑战。这样的体制在现阶段也暴露了很多问题。

(1)公务员管理机构集权现象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

由于我国长期坚持“党管干部”的管理制度,所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都严格控制着公务员的管理大权。尽管对于关键领导职务由党委提名,人大投票决定,但事实上党委着绝对的话语权。在人事部门与党委组织部门的关系上,人事部门主要协助党委做干部管理工作”,从事实上看,人事行政部门只是公务员管理的执行性和辅机构。

(2)各公务员的管理机构职能不明确、职能界限模糊。

从宏观角度分析,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的三套系统职能界限不甚明确。在党委推荐干部与人大选举和决定干部的关系上,虽然原则上规定党委推荐干部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在党委直接推荐范围以外的干部推荐工作往往也是由人大内部的党组决定推荐的。人大在实际公务员选拔环节中处于被动地位。

(3)全国缺少一个统一的、职能完善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但在目前情况下,其综合性程度较低。尽管在2008年国家成立的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管理全国公务员。其中包括对政府内党员的管理,但事实上作为行政系统内设立的行政机构,不可能从根本上决定党员公务员的选拔问题,这实际上还是由党委决定。

2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完善途径

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党政机关、政协、政党都进入到公务员的系统当中。这要求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作出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

2.1适应公务员管理机构发展趋势,各级党委适当的分权

目前世界公务员管理机构总体发展趋势是,管理权限在纵向上有中央向地方分散、横向上有中心向四周扩散的过程-针对我国具有集权的传统,因此,中央应考虑各地实际情况,适当下放权力,从而确保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的公务员管理政策。各级党委主要在公务员管理的思想上、方针上、路线上给予指导,然后赋予主要人事行政部门充分的自,这样才有易于我国各级政府公务员的人力资源的交流和发展。

2.2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界定各公务员管理机构职责

现有的《公务员法》第十条规定: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从立法技术看,这些规定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严格界定各类管理机关的权限,造成了实际操作中就会造成权力真空,或者权限交叉的现象,不利于公务员管理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在《公务员法》及《国务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应当明确界定党委系统、权力系统、行政系统公务员管理结构的职责权限。

2.3完善国家公务员局的综合管理职能。树立其在公务员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2008年3月在“大部制”改革中,成立了国家公务员局。它的主要功能是统筹全国公务员管理事宜,主管中央公务员管理事务。成立后的公务员局除负责从职位管理、考试录用、考核奖励到培训与监督等覆盖公务员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外,还将承担“拟订国家荣誉制度、授予公务员荣誉称号”等5项新职责。

协调管理论文例8

 

0 引言

地铁设备安装管理包含机电设备、系统控制、车辆设备三大类。具体来讲,机电设备分为机电安装(风、水、电)专业,包括车站、区间、车辆场段、控制中心内环控、消防排烟系统;车站、区间、车辆场段,给排水系统、气体灭火、照明、动力低压系统;车站电梯、屏蔽门系统。以及供电系统专业,包括110KV主变、车站、车辆场段,牵引混合变电所、电力控制、接触网、牵引供电系统、35KV区间电缆工程。系统控制分为综合控制系统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车辆设备分为车辆及车辆配套系统和车辆段车辆维护设备。

设备安装及装修是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重点、难点之一,是工程建设的关键阶段,直接关系到地铁工程的质量和形象。设备安装阶段工期紧、任务重、难度大、环境复杂,系统性强,由于所处环境复杂,随时有可能面临突发问题,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办事效率、决策速度、管理力度有必要达到最佳状态,因此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及协调机制至关重要,建立适合的组织架构和协调机制、管理模式是搞好安装及装修的关键所在。

1 设备安装阶段建设单位组织架构及协调机制实例

地铁建设是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协调是灵魂,合作是保证。通过建立合适的组织架构及协调机制,协调工作是业主的首要职责和重要职能。加强业主与监理之间、监理与施工方之间、业主与施工方之间的协调。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实行统一调度、统筹协调,共同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和滞后工程、难点工程、重点工程、复杂工程、起步工程的重点、难点问题。

轨道交通工程一般分为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两大部分,安装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工程进展到安装、装修这个阶段交通论文,业主设备管理部门在职能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工作重心已经从设备采购演变到设备安装,变成了对设备安装工程管理为主的工作部门。此时如何成立有效地管理机构负责安装、装修等工作,就成为业主亟需解决的问题。而成立适合的组织架构对工程进展进行主持和安排也是全国地铁建设指挥部门普遍采取的办法。现介绍一些成熟的现场管理模式及协调机制。

1.1 以工程部为主体的模式

该安装装修管理模式为:以工程部为主体,抽调设备部、运营部等相关人员参加,行使安装、装修的管理、协调职能。在这一管理模式的主导下,在实施过程中,把安装、装修分成三个主题:

⑴ 车站设备即常规机电设备安装。以工程部为主,抽调设备部、运营部有关人员参加,依托项目部,各有关部门配合,公司总协调;

⑵ 系统设备安装。以设备部为主,工程部为辅,依托项目部,各有关部门配合,公司总协调;

⑶设备总联调。以运营部为主,设备部、工程部为辅,依托项目部,各部门协作,公司总协调。

该安装装修管理模式,体现了主题不同、主次不同、功能不同,责任主体亦相应做了变化和调整。

工程管理机构的设置,如图1所示。

图1 管理机构设置

其中,工程部车站设备安装组,负责整个风、水、电及其他常规机电设备安装,包括低压配电、照明、给水排水、环控、消防、装修等;工程部调度组,主要负责设备的运输、区间的占用、工期的安排、计划的协调管理。设备部负责系统设备安装部分,依托项目部,工程部配合,负责通信、信号、自控、高压供电等系统设备的安装。运营部(注:运营部为运营分公司的前身)负责总联调部分,组建与管理相适应的机构总负责,其他各相关部门配合。

1.2 以现场指挥部为主体的模式

该管理模式为设备安装现场指挥部对设备安装和车站装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组织领导,强化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对施工中发生的问题有最终决定权。

现场指挥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如图2所示期刊网。

图2 业主组织机构

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是现场指挥部委派的机电设备安装和装修工作的总调度,全面负责各项目管理部和监理、施工、设计、集成等单位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定(考核)工作,全面落实现场指挥部提出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总目标。

项目管理部是现场指挥部派驻现场的工程管理机构,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在现场指挥部办公室的组织、协调、监督下行使业主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指导、组织、监督和管理权力,具体落实对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

该协调机制的建立可以从三个层次上进行探讨,即决策层、执行层、信息层交通论文,外加一个无处不在的技术支持平台,以实现各协调管理机制的功能。

决策层主要建立决策机制,着重于制定项目目标和任务分解,处理工程项目内外部之间的有关事务。由工程项目的协调管理机构来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协调管理,如有关规则的制定、参与方的选择与淘汰、重大冲突与矛盾的消解等活动,其形式是定期或特定的协调管理会议,一般以合同、规章制度、参与方的责权利等方式明确下来,对所有成员具有强制性。

执行层主要包括合作机制、沟通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最为关键的部分,也是最为复杂的部分,由项目协调管理委员会通过这些机制去执行具体的协调管理活动,如各参与方的实施进度协调、材料设备供应协调、合同的具体实施协调等。采用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即可进行现场协调也可采用会议协调;即可由事务双方协调也可通过第三方进行协调。

信息层是前面两个层次予以实现的基础,为协调管理活动提供各种数据和信息支持,完成相关信息和资源的集成与优化调度,以更利于各种协调管理机制的贯彻实施,同时也可将协调管理机制产生的效果进行反馈,便于协调管理者判断机制是否适宜以及有无改进完善的之处。

技术支持层在协调管理的任何层次和任何协调管理机制中都发挥重大作用。因为工程项目协调管理决策是基于并行工程环境的分布式群体决策模式,由各参与方按某种方式组成决策群体,通过计算机协同工作环境、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提供支持、协调管理功能。由于这些技术支持的保障,工程项目可以实现各参与方之间、人员之间的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多形态的协调管理方式。电话、传真、远程文件传输、网页浏览公告版、电子邮件、网络会议可分别实现这几种不同的功能,而且网络安全技术也为各参与方之间的协调管理提供了安全保障。

1.3 以总公司建设处为主体的模式

该管理模式的建设处是买方管理机构的职能部门,对所有建设合同具有管理权和决定权,其下达的各种指令,均为买方的最终指令,具有完全约束力。

设备工程的安装装修管理机构的设置如图3所示。

图3 安装装修管理机构

其中,地铁总公司起到统筹领导,统一部署的职责。由建设处主管,下面组建土建科、综合科、前期科、技术科、车站设备科、系统设备科五个科室。土建科主要负责土建施工、工程管理等工作。综合科主要负责财务管理、甲控材料管理等工作。前期科主要负责工程报批、前期征地拆迁、管理迁移、施工准备等工作。技术科主要负责设计院管理、图纸管理、技术管理等工作。车站设备科主要负责供电、通风、空调通风、AFC、FAS、EMCS、电扶梯、综合信息等工作。系统设备科主要负责车辆、信号、车辆段、安全门、PIS等工作。

2 关于地铁机电设备安装现场管理模式及协调机制的一些建议

机电设备安装阶段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关键阶段和节点,施工作业复杂,牵涉部门单位众多,施工协调难度非常大,建立一个科学、合理、高效,并符合地铁业主特点的现场协调架构和机制对于机电设备安装施工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并进而影响整个地铁工程的成败。而各地铁业主的组织架构不尽相同,由此而来的现场管理模式也略有差别,但我们仍可以从中找出一些共性,以供相关单位借鉴。

⑴ 按照相关城市已建线路的经验,在公司层面建立一个机电设备安装阶段现场协调组织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交通论文,这样可以从公司(指挥部)的高度统一、有序、高效地指挥和协调纷繁复杂的现场安装工作。这一组织可以是在现有公司组织架构的基础上新设立的临时机构,也可以不设立临时机构,只是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来进行管理。但有一条是普遍适用的,那就是由公司(指挥部)层面的一个负责人来担任协调组织(机制)的总牵头人,统一领导和指挥机电设备安装施工,从而建立统一的指挥协调机制。

⑵ 在设备安装期,通过搭建沟通平台,建立实施多方协调的机制,确保运营人员全过程参与,熟悉掌握设备的结构和特性,在实现设备高质量、高速度移交的同时,建立并实施完善的生产运行及安全管理制度,达成从建设到运营的平稳过渡。

⑶ 通过实行指挥部现场办公、定期召开现场协调会等方式,搭建沟通平台,针对特定问题与有关人员联系,彼此交换意见,建立协调机制,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3 结论

鉴于地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复杂性、地铁业主情况的差异性,各地铁公司在安装阶段的管理模式和协调机制不尽相同。本文在总结各不同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探讨了业主在此阶段管理思路的共性与注意要点,以期为新建地铁单位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张诚,赵峰,杨续斌.“建管结合、无缝交接”管理模式的探讨[J].中国三峡建设2004,(6):65-67.

[2]王育辉.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的组织管理机制[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报, 2006(1).

协调管理论文例9

关键词:改革尝试良性发展精干高效以人为本根深蒂固资源配置环境意识规模效益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管辖的油田、炼油化工企业属于典型的独立工矿企业,由于社会经济、地理环境和生产的特点所决定,承担着沉重的社会负担。炼油化工企业多建在远离城市的郊区,生活区往往自成体系,石油企业由于油区分布广,居民区分散建设,没有城市依托,企业不得不建设自我封闭、包罗万象的社会服务系统。到2000年底,石化集团社会服务系统拥有固定资产原值200多亿元,从业人员20余万人。物业系统是社会服务部分的主要内容,拥有居住面积4300多万平方米,住宅总数超过66万套,各类物业公用基础设施和文体娱乐活动设施等超过4万个,资产原值超过20亿元。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达到近8万人。

1998年经国务院决策,石油和石化两大行业进行了重组,实现了上、中、下游业务一体化经营。为了适应国际化竞争需要,寻求更大发展,1999年开始,石化集团对内部业务和资产进行了重组。将核心业务中的优良资产从集团公司剥离出来,改制成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10月在纽约、伦敦、香港三地成功上市。占从业人员60%的非核心业务和大量的不良资产作为存续企业留在了母体,主要包括专业化施工、生产后勤辅助、多种经营和社会服务四部分。在过渡期,对存续企业实行关联交易、限额亏损、定额补贴的经营管理政策。社会服务部分的改革目标是将来与企业分离,在条件成熟时最终移交政府、回归社会。国家关于企业办社会的指导方针和企业体制的重大变化对物业管理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像石油石化这样缺乏城市依托的独立工矿区,物业管理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应采取什么样的发展模式和对策?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石化集团物业管理的探索和实践

伴随着石化集团重组改革的进程,作为社会服务部分重要内容的物业管理系统也进行了改革尝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一是形成了专业化的物业管理队伍。按照石化集团重组改制的总体要求,企业办社会部分的人员、资产从原来的主营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组建了专门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例如,在油田企业管理层设有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分片设立若干社区管理中心(二级单位),下设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站,负责居民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大大拓宽。目前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涉及的内容包括房屋的维修、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小区环境的综合治理,治安、环卫、绿化、交通、消防管理,向居民提供日常生活服务,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康乐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等。三是按照关联交易的原则物业公司形成了新的经营运行机制。物业管理公司做到了经费来源规范、成本明晰、费用开支透明。物业管理费支付结算实行业主(即主营单位)与服务方(即物业管理公司、站)共同签认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实行了独立核算,实行以满意率指标为主的综合考核。四是形成了合理的服务定价机制。定价是业主和委托服务方关注的焦点。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精神,服务价格确定的原则是;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无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执行,既无国家定价又无市场定价的按照实际成本+合理利润定价,以上情况都不适用的通过双方协商定价。

物业管理改革的实践证明,对独立工矿企业的居民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得到了主营单位和广大居民的支持拥护,总体效果是好的。一是矿区面貌有了很大的改观。居民的生活质量、环境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大职工更加安居乐业。二是矿区的城市化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实行物业管理,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的状态,为居住小区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创造了条件。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拓展了社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加快了矿区城市化的进程。三是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部级、省级和城市文明居住小区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物业管理工作是创建文明居住小区的重要内容。在创建文明居住小区的过程中,通过居民的参与,有利于塑造他们的文明意识、环境意识和健康向上的行为规范。四是解放了主营单位的生产力,促进了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实行物业管理,实现了企业生产经营与社会服务系统的分离,主营单位彻底摆脱了生活后勤方面的后顾之忧,便于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同时,物业管理系统与主营单位在资产、资金、人员上做到了三个分清,明晰了成本,有效地解决了过去存在的生活后勤挤占生产成本问题。

石化集团虽然已经开始了物业管理的实践和探索,但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完全摆脱行政型、福利型的运行模式。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是行政性补贴,个人支付的费用很少。物业公司的造血功能不足,尚未建立起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自立生存的良性发展的机制。由于职工的收入水平不高,居民的支付能力不足,加之根深蒂固的福利观念的影响,在矿区还没有形成足以支撑物业管理公司自立生存的服务市场。从物业管理队伍本身看,也存在着总体素质不强、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

二、独立工矿区物业管理的定位和基本思路

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这一行业在深圳、广州、上海、北京等城市迅速崛起和迅猛发展的事实证明,物业管理在我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独立工矿企业推行物业管理,是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呼映职工群众对改善居住环境质量要求、促进矿区经济和文化繁荣的重大举措。推行物业管理的目的,是向业主提供有效且经济的服务,最大限度的提升和发挥物业的使用价值和最大效用,为居民提供优美、舒适、宁静、快乐、健康的生活环境。物业管理联系着千家万户,物业管理活动既是物业公司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报偿的企业经营行为,同时又是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从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政治高度认识和看待物业管理工作,把物业管理与建设文明矿区,塑造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的公民,创造温馨、和谐、安居乐业的良好氛围结合起来,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健康轨道发展。

根据独立工矿企业的特点、社会发展趋势和物业管理本身的发展规律,独立工矿企业物业管理发展的基本思路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以产业化发展为目标,以提升物业价值和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为根本出发点,从独立工矿企业的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分步运作,努力促进物业管理方式从行政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服务性质由职工福利型向市场经营型转变,经费来源以单位支付为主向居户支付为主转变,服务方式由内部封闭型向社会开放型转变,实现物业管理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协调发展。

独立工矿企业的物业管理应分三步走,第一步,实现专业化管理。将企业内部的生活服务系统与生产经营系统相分离,成立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按事业性管理,按合同制和甲乙方方式运作,通过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提高服务质量。第二步,实行模拟企业法人运作。物业管理公司经济上独立核算,经费来源以产权单位支付为主、个人缴纳为辅,实行经费补贴、模拟法人经营和市场化运作。第三步,实行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在住房制度改革到位、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基础上,物业管理费用暗补改明补,进入个人工资总额,由个人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在居民收入、支付能力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市场比较发育,服务价格到位,物业公司以优质的服务获得合理的报酬,实现自立生存,自我发展。

三、独立工矿企业物业管理发展模式探讨

石化集团大多数石油化工企业的物业管理已经迈入了第二步,预计还需要经过较长的服务市场发展发育过程,才能跨入第三步。在向产业化发展的进程中,笔者认为,独立工矿企业的物业管理应采取以下的发展模式和策略:

1.走“建管一体化”之路,形成以建养业、以业促建的良性发展机制。对房地产项目从开发建设、销售到售后管理,实行一体化运作是许多开发商采取的成功做法。通过良好管理和优质服务创造开发商信誉和品牌、以提升物业价值、进而促进商品房的销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反过来再为物业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这是以建养业、以业促建的良性发展机制。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到位,在独立工矿企业取消实物性分房、实行货币化分配之后,住宅建设必须按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运作,这必然面临房屋销售的问题。借鉴城市开发商的做法,将商品房开发和物业管理相结合,实行建管一体化模式是独立工矿企业物业管理发展之初的必经之路。

2.走“一业为主、多元化经营”之路,广开财源。服务市场不发育、物业管理收入来源不足是独立工矿企业物业公司生存发展的最大障碍。拓宽收入渠道,弥补经费不足,必须实行“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经营策略。独立工矿企业物业公司开展多元经营有许多有利条件,特别是发展居住小区的社区服务业大有可为。独立工矿区因远离城市,许多社区服务项目无法依托城市供给,因此物业公司可以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餐饮服务、商业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家庭装饰服务、房屋出租等内容,既可以方便居民的生活,又能增加收入来源。

3.走精干高效之路,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服务方式社会化。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初级阶段,物业管理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含量不高、以自我服务为主。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物业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尤其是信息化已经开始渗透到各个领域,物业管理行业也不例外。在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形势下,物业管理如果不摆脱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管理模式,不用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手段,仍然采取封闭式的自我服务方式,物业管理公司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就难以生存。因此,用信息技术提升传统管理手段,走社会化服务、精干高效管理之路,是独立工矿企业物业管理生存发展的唯一出路。

4.走规模化发展之路,是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的必然选择。像石油企业这样的独立工矿区,居住区分散、规模相对偏小,物业管理机构往往按居住区设置,造成物业管理资源分散,成本偏高,形不成规模效益。随着服务市场的发展、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竞争,通过兼并、重组,走向集约化、规模化是物业管理发展的趋势和生存之道。深圳、上海等地的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独立工矿企业必须适应规模化发展的要求,对物业管理机构有计划的进行合并重组,以发挥规模效益。

5.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努力造就高素质的物业管理人才队伍。独立工矿企业物业管理的人员大部分是过去从生产一线分离出来的老弱病残和闲散人员,知识结构和整体素质已不能满足新形势要求。工矿企业物业管理必须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和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发展趋势,重视人才培养,努力造就一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素质优良的物业管理人才队伍。

新世纪里,市场意识和市场竞争,对于物业管理行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物业管理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走进市场参与竞争。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国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容量不断扩展的机遇下,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不断创新服务平台,才能获得市场。总而言之,物业管理企业,要想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为参与市场竞争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在竞争中,赢得市场、占领市场。

参考文献:

1、杨文士,张雁.管理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20

2、王芳华,现代企业管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86-102

协调管理论文例10

一、结交朋友

少先队大队的基础是中队,如果没有中队辅导员的实际努力,大队工作很容易流于形式,大队辅导员有责任指导中队辅导员的工作,但是首先得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于是我主动将自己放在绿叶间,与绿叶交朋友,多了解他们的工作压力,班级情况,家庭情况,体谅他们的忙碌与辛苦,主动帮助他们处理班中的一些事情。我虚心向他们请教,多听取他们的工作意见,与他们一起走在工作第一线。慢慢地我们成为好朋友,彼此的工作都互相支持,使学校少先队工作开展顺利并取得一定成绩,红花与绿叶组成了一束美丽的鲜花,愉悦着大家的心田,让我们工作起来更起劲,更融洽。

二、全面安排

少先队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红花是少先队工作的策划者,指挥官。绿叶是少先队工作的执行。,队员是实施少先队工作的主体。所以,我善于把少先队工作计划和学校教育计划融为一体,使少先队工作在具有自己特色的基础上能和学校教育工作相协调。我在学期初就利用教师会时间向全体老师宣读大队工作计划,并布置各中队具体任务,明确指导思想及各月份工作重点,然后帮助各中队制定工作计划并作认真的审订,如发现具有创造性、开拓性、可行性的方案,就大力表扬并协助中队辅导员积极开展活动,然后向全校推荐,达到以点带面的目的。比如2000学年下学期,我在审定中队计划时发现二(1)中队的“如何使用压岁钱”十分钟队活动方案很有时代性和可行性,于是我就马上找二(1)中队辅导员何老师商量决定在开学第一周队活动实施。方案实施时我组织了全校的中队辅导员和中队长到场观摩,并要求各中队在第二周开展“如何使用压岁钱”十分钟队活动,教育队员合理使用压岁钱。第二周,我就先后受到邀请观看了部分中队的活动,活动后我都谈了感受,对活动形式新颖,教育效果好的我在升旗礼后向全校师生公开表扬。绿叶的工作得到肯定,队员的活动得到表扬,往后的活动更加积极和认真,红花不是开的更灿烂了吗?

三、善于跟进

定期的跟进和检查既是红花对绿叶的关怀和重视,也是落实计划的必要措施。中队辅导员大多数承担着繁重的教学任务,队工作只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如果没有适当跟进和检查,队工作往往容易落空。所以,我在熟悉各中队工作计划的同时再作定时的检查。比如十月份检查“祖国在心中”队活动,十一月检查“交通知识”黑板板报,十二月检查“文明礼仪”活动等。中队每周上交一次好人好事登记本,学校通过广播及时表扬,组织学校值日生每天做好中队卫生清洁工作、出操等十项要求的记录,及时反映在班风建设专用黑板上,学校通过广播每周公布一次各中队得分。通过跟进和检查,各中队都能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实施和体现计划,少先队工作开展得热火朝天,大大提高了队员的组织能力、应变能力和创造能力,拓宽了队员的知识领域,促进了少先队工作和学校教学工作的发展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