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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政裁决制度检视及完善——以《TRIPS协议》义务的澄清为视角

贺志军 湖南工商大学廉政法治研究所;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行政裁决 知识产权侵权 司法审查 

摘要:“入世”时我国为“接轨”而修改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政裁决的规则,其中对《TRIPS协议》义务的解读在今天看来,体现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有必要进行澄清和重新进行制度检视。在实体救济上,《TRIPS协议》并非禁止行政裁决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决定,人为地撕裂“责令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两类实体救济为不同程序,势必使行政裁决的“分流阀”功能先天不足,故对行政裁决武装“赋能”势在必行。在行权程序上,知识产权侵权行政裁决程序“遵守实质相当原则”之《TRIPS协议》义务履行长期被忽略,急需推动其司法化改造进程。在司法审查上,《TRIPS协议》的义务设定具有履约“弹性”,我国需引入“当事人选择权”这一新变量,建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政裁决的差异化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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