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关键词:行政裁决 知识产权侵权 司法审查
摘要:“入世”时我国为“接轨”而修改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政裁决的规则,其中对《TRIPS协议》义务的解读在今天看来,体现出一定的历史局限性,有必要进行澄清和重新进行制度检视。在实体救济上,《TRIPS协议》并非禁止行政裁决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决定,人为地撕裂“责令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两类实体救济为不同程序,势必使行政裁决的“分流阀”功能先天不足,故对行政裁决武装“赋能”势在必行。在行权程序上,知识产权侵权行政裁决程序“遵守实质相当原则”之《TRIPS协议》义务履行长期被忽略,急需推动其司法化改造进程。在司法审查上,《TRIPS协议》的义务设定具有履约“弹性”,我国需引入“当事人选择权”这一新变量,建立对知识产权侵权行政裁决的差异化司法审查制度。
知识产权杂志要求:
1.《知识产权》稿件内容应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可为基本理论探讨,也可为法律研究、案例评析或国际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分析。
2.《知识产权》每篇稿件2万字以内(含脚注),须有英文标题、200字左右的中、英文内容提要、3-5个关键词。内容提要应简明扼要地陈述文章内容,不宜用“我认为”、“本文认为”等写法;不加注释和评论。
3.《知识产权》稿件注释采用脚注形式,以①②③④……连续编号;注释要规范完整。著作类需注明作者、书名、出版社、版次、页码。期刊类需注明作者、篇名、刊名、年代、期号、页码。引文出自互联网的,应注明详细网址及访问时间。外文注释遵其原有体例。
4.作者信息须完整,包括姓名、职务、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和邮编、联系电话及电子信箱;文章为得到基金项目资助的,请注明。
5.知识产权杂志投稿采用电子版或书面形式均可,但勿同时采取两种形式。
6.知识产权来稿一律不退,请作者自留底稿;凡投稿三个月内未收到采用通知的,即为不予采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