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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中举教案模板(10篇)

时间:2022-09-06 06:23:23

范进中举教案

范进中举教案例1

2.理解分析范进和胡屠户的形象(前后对比);

3.认识封建科举制度对知识分子的严重毒害。

教学重点、难点

1.范进、胡屠户的形象对比(重点)

2.认识封建科举制度对知识分子的严重毒害。

教学时数:二课时

第一课时

教学目标:

1.掌握字词:注音、解释;

2.介绍文学常识及有关明清科举制度的文化知识;

3.整体感知小说的情节结构;

4.分析1—5段。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二、介绍作者吴敬梓及《儒林外史》

1.吴敬梓(1701—1754)字敏轩,又字文木,安徽全椒人,清代小说家。

2.《儒林外史》是我国第一部章回体长篇讽刺小说,计五十五回,课文节选第三回的后半回,原题是“周学通校士拔真才,胡屠户行凶闹捷报”。

3.明清科举制度简介

童试—秀才(生员、相公、进学)

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三级,即乡试、会试、殿试。他们的第一名分别叫解元、会元、状元。

三、检查预习情况

解释下列词语

体统同案火候局不过兀自桑梓万贯家私谨具贺仪相与

四、范读课文

要求学生思考预习题及情节结构

五、整体感知课文情节

课文围绕主要人物扣住中心事件,按时间顺序组织材料,对比描写范进中举前后不同的境遇,可分为两部分:

(一)(1—2)写范进中举困的家庭生活和卑微的社会地位以及他不顾一切参加乡试的情况。

(二)(3—12)写范进中举后高兴得发了疯及其社会地位的显著变化。

①(3—5)写范进上集卖鸡和喜极而疯。

②(6—10)治疯;

③(11—12)张乡绅拜会范进。

六、师生共同讨论课文第一部分。

1.结合注释自渎课文,并理解文义。

2.讨论下列问题。

①分别概括第一段、第二段的中心意思;

②范进中了相公,胡屠户来贺喜,带了哪些礼品?写明礼物的作用是什么?

③胡屠户“教导”范进的话主要有两层意思,请用文中的话来回答。

④“体统”的实质是什么?

⑤“屠户横披了衣服,腆着肚子去了”,写出了什么样的形象?

⑥范进不知丈人小气吗?为什么硬着头皮商议盘缠?

⑦屠户为什么断定范进中不了举人?

⑧找出第二段中表现范进对功名的追求如痴如迷的心理描写的语句。

3.小结

这部分侧重写胡屠户的倨傲,精彩的语言描写和简练的动作描写,把胡屠户粗俗势利的嘴脸勾画得活灵活现。写范进几处都只用简笔,反而显出他在胡屠户面前卑怯畏缩、忍气吞声的可怜相,胡屠户断言范进考举人“癞蛤蟆想吃天鹅肉”来,第二部分再写范进中举就有出人意料的效果。

七、师生共同讨论课文第二部分第一层

1.学生默读结合注释弄懂文意

2.讨论下列问题:

①设计范进上集卖鸡有什么好处?

②“三步两步走进屋里来”,报喜人拥着他也拥不住,显出范进什么样的心情?

③第五段写范进欢喜疯了,作者运用了多层次的细节描写,可分为哪几个层次?试找出描写范进发疯时的语言、动作、神态的词语和句子。

④为什么新贵人欢喜得竟至于疯了?疯态的描写哪些地方最有讽刺意味?

八、作业:抄写有关字词的音\形\义;.

完成思考和练.

第二课时

教学目标

1.精读6----12段

2.总结全文.

教学过程

一、检查作业

讨论思考和练

二、分析课文第二部分第二层:

1.学生默读课文,结合注释疏通文意;

2.讨论下列问题;

①借报录人之口说范进是”迷了心窍”含有什么深意?

②胡屠户第二次贺喜的时候,为什么叫二汗提着?为何又写明礼物?

③简析胡屠户喝酒壮胆的有关描写的语句。

④“忍不住的笑”,有什么含义?

⑤简析第9段胡屠户厚颜的恭维范进的语段。

⑥为什么众人也都笑起来?

⑦简析第9节末句。

小结:

结合思考和练习三讨论胡屠户对中举前后范进态度的变化

三、师生共同分析课文第二部分第三层。

1.学生默读课文、结合注释疏通文意;

2.讨论下列问题:

①为什么除众人之外又详写乡绅来拜?

②课文末段写胡屠户见财性、心喜却又假意推让,运用了那些动词?

③夸张张乡绅的富有与范进中举欢喜疯了有无关系?

四、归纳总结全文

1.中心意思

2.写在特点:语言刻画人物的性格;

运用夸张、对比的手法进行讽刺;(结合课后练习)

3.语言特色:准确生动的白话语言(结合课后练习)

五、讨论思考与练习

六、作业:思考与练习

范进中举教案例2

职务犯罪防范体系是指防范犯罪的各项活动围绕着防范犯罪的目的所形成的相互联系、协调运做的整体。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建立健全我区职务犯罪防范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再结合我区“同心全面建小康、打造绿色国际港,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形成“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职务犯罪防范体系。

一、当前我区职务犯罪防范现状透析

(一)职务犯罪的惩治状况

1、六年来职务犯罪惩治情况

我区6年来查办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是:自1998年至2003年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35件40人,涉案金额高达近千万。其中,贪污案16件19人,分别占总立案数的45.7%和47.5%;挪用公款案15件15人(含1起贪污案),分别占总立案数的42.8%和37.5%;受贿案6件6人,分别占17.1%和15.0%.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案件13件,50万元以上的案件3件,最高涉案金额为500万元。这些案件的年分布情况是:1998年6件6人,案值为110.10万元;1999共5件6人,案值为76.47万元;2000年7件10人,案值为117.46万元;2001年7件8人,案值为623.00万元;2002年7件7人,案值为72.42万元;2003年3件3人,案值为18.20万元。另外,我区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也实现了重大突破。

2、职务犯罪呈现出的特点

(1)从案件性质看,涉案罪名比较集中。贪污贿赂犯罪全部集中在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三类罪名。而渎职类犯罪的线索受理和立案主要集中在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三类罪名上。

(2)从发案单位看,国有企业比例较大。在6年查办的35件40人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为26件27人,分别占总立案数的76.0%和67.5%.

(3)从犯罪主体看,领导干部多,党员干部多。在查办的40人中,领导干部(负责人)26人,占65.0%;党员干部21人,占52.5%.故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在于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防范。

(3)从作案领域看,财会和建筑行业较为突出。在查办的35件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7件8人,分别占总数立案数的20.0%和20.0%;涉及建筑行业职务犯罪案4件4人,分别占11.4%和10.0%.所以,要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职务犯罪防范力度。

(4)从犯罪年龄看,高龄化和低龄化趋势。在查办的40人中,45岁以上的有21人,占52.5%,最大年龄为61岁;30岁以下的有5人,占12.5%,最小年龄为23岁。因而,在职务犯罪防范过程中“59岁现象”和“26岁现象”仍然不容忽视。

(5)从犯罪手段看,更为隐蔽和复杂。随着职务犯罪惩治的不断深入,不少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纷纷翻新犯罪手法。有的将犯罪行为融入履行合同活动中,故意混淆司法机关对其行为定性的认识,有的运用高新技术手段,通过篡改计算机数据库资料,实施职务犯罪。

(6)从犯罪结合方式看,共同犯罪越发明显。在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其中有5件涉及共同犯罪,占总案件数的14.3%.因侦查时间有先后,那么共同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按人进行立案。这样,导致实践中对共同职务犯罪现象的防范关注不够。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状况

1、职务犯罪预防的基本情况

“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治和减少犯罪,是党和国家治理犯罪的一贯方针。从过去多年的预防工作情况看,检察机关在坚持严厉打击和惩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始终对职务犯罪预防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不断提高认识,探索方法,优化机制,努力实现高检院提出的职务犯罪预防的“三个转变”,初步形成了点面结合、多方参与的大预防格局,并取得了实际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识不断提高和深化。从职务犯罪预防的认识层面看,随着人们对职务犯罪认识的加深,改变以往单纯的“打击论”转向“打防并举论”,并着力于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从而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我院始终以市院提出的“摆正位置,结合办案,作到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涉,服务不代替”为预防指导思想,正确处理预防和服务之间的关系,使预防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和深化。

二是预防方式方法由单一走向多元。早期的职务犯罪预防主要是采用街头宣传和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形式单一,效果欠佳。但近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街头宣传、发检察建议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大胆创新,摸索出预防展览、预防知识竞赛、讲法制课、个案回访、媒体预防、编辑和赠发预防刊物、协助发案单位整改、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等一系列新的预防方法。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犯罪预防途径。

三是预防机制日臻完善。为保证职务犯罪预防的组织实施,克服随机和分散预防的弊端。1999年我院设立预防处,专司职务犯罪预防组织工作,逐步建章立制,为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新途径提供保障。2002年3月,我院组织了预防职务犯罪宣讲组,历时一个多月时间,深入全区19个乡镇开展了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为对象、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为内容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听课人数达3000余人。课后,还发放《农村职务犯罪预防问答》等材料。收到了良好的预防效果。

2、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社会大预防网络尚未得到全面践行。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浩大的系统工程,其牵动面之广泛,任务之艰巨决定了仅靠检察机关一家是无法完成这项任务的。所以,党中央、高检院确立的预防方针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在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多方参与下,形成合力,共同预防。但是,在区大预防实践中,仍有一些单位或者领导干部表示不理解,致使这张预防大“网”密而不坚。

二是职务犯罪预防规范化、科学化程度有待提高。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我们不仅要有打持久战的决心,更应该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实现预防工作的全面规范化和科学化。但从目前情况看,从预防法律依据、预防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建设、目标管理等还缺乏统筹规划。尽管其他个别区县尝试制订《犯罪预防工作办法》,但整体上讲职务犯罪预防规范化和科学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合理科学的效绩评价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要推进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化,须对以往预防工作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查漏补缺,扬长避短。这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绩评价机制。否则,无法对过去的预防机制、预防效果的好坏做出回答。但是,目前这样的评价机制尚未系统地建立起来,无疑会制约预防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我区职务犯罪成因的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阶段,职务犯罪原因往往呈现复杂多变的特点。结合多年来我们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我区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概括为六个“失”。

一是教育失之于虚。在教育内容上,存在偏重对知识、技能的教育,而轻视对思想道德的教育,认为教育是虚的。有些单位用行政命令代替思想政治工作,或者用物质刺激来代替政治教育,还有些单位即便是学习也是走形式。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多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悔恨自己未能坚守理想与信念,未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是管理失之于疏。据统计分析,在我们所办理的

职务犯罪案件中80%以上发案单位存在对人、财、物或章、证、卡、票、单管理的疏漏。例如,在查办区某银行计划财务部票据交换组会计杜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中发现,杜某某在担任该行计划财务部票据交换组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1997年1月至2001年7月,先后挪用公款66次,累计金额高达200多万元,而没有被发现。

三是制度失之于缺。正值经济转型时期,个别国有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存在不健全现象。这样,有如没有牙齿的老虎一样,再凶也咬不了人,起不到最基本的制约和规范作用。例如,在查办区某公司经理张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时,发现该公司制度极为欠缺和混乱,就连最起码的财务制度也没有。

四是用人失之于私。一些企事业单位领导在人事安排方面拥有多年形成的绝对权力,有时在选人用人方面不是从单位需求角度出发,而更多是从自身实际利益或者私情角度进行考虑。事实证明,一旦发生这种情形,其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往往比较大。而且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我们也碰到过单位领导任人唯亲、任人唯私的类似情况。

五是监督失之于弱。对我们办理的35件贪污贿赂案件做一个专项调查,发现一个规律性的结论是对“一把手”缺乏监督。产生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上级主管单位不插手,本单位员工没法监督,下级单位又不敢监督,所以大凡经理、厂长、主任等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共同表现为缺乏最基本的监督和制约。

六是惩处失之于轻。从立案标准角度看,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额较普通侵财案件(如盗窃、诈骗)立案数额要大,盗窃罪立案数额为500元至2000元以上;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额为5000元以上。但是贪污贿赂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却较普通侵财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实际上,贪污贿赂案件的打击面明显缩小。

三、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防范体系

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在于建立和健全职务犯罪防范体系。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职务犯罪的现状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情况,应着力形成职务犯罪防范体系的六大长效机制。

(一)以党风廉政教育为基础,构建自律防范机制

事实上,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违纪违法,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理想信念丧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开始的。针对这一发案原因,我们要在原有的党风廉政建设基础上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全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一是加大全区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支部的学习力度。二是建立党风廉政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教育内容、目标和要求,加强对履行党风廉政教育领导职责的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察、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三是改进党风廉政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力求教育内容“实”,围绕“掌权、用人、管钱”,着重解决好如何对待群众、如何掌权施政、如何对待名利等问题;教育形式“活”,改变单一的讲座教育模式;教育对象“细”,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行业的党员干部,分类要求,分层施教;教育载体“新”,注重运用电脑网络、电台、公益广告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教育。四是积极探索全区反腐倡廉教育模式,逐步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全区社会教育体系,培养“廉洁可敬、腐败可耻”的社会意识,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辐射力和渗透力。

(二)以深化改革为契机,构建制度防范机制。

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有效的制度制约,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之一。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的规章制度,则可以很好地制约权力。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点围绕三项基本制度进行改革:一是彻底变革行政审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全区范围内普及“一站式”兼“一网式”的全程办事服务,着力打造一个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和高效政府,全面实现“数字顺义”和“信用顺义”。二是加快对全区所有政府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的改革,尤其要落实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就政府采购而言,2003年全区政府采购额达1.45亿元(节约资金1100余万元),其涉及的采购范围仅为机关办公设备、医疗器材和教育设施等,并不包含建材建工项目,据统计每年全区的建材建工采购额已超过这一总额。因而,应尽快将这部分纳入到区政府采购体系中。三是积极推进人事干部制度改革,严把“三关两坎”。“三关”是指选人用人关、实绩考核关和辞职免职关,依据《干部任用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民主测评制度。“二坎”是指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公务员轮换制度,目的在于增强公务人员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和防止领导干部长时间在同一部门形成不良的关系网。

(三)以权力监督为关键,构建监督防范机制。

事实证明,权力不受监督,极易导致失控“越轨”。而加强各项监督则是防止权力“越轨”的良方和关键。具体表现为:一是加强党内监督,重点加强对各单位“一把手”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应赋予区纪委、单位纪检部门和党员代表更多的监督职权。二是加强人大、政协监督。定期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从依法廉洁行政、办事规范透明、服务优质高效三大方面对区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党政部门进行民主评议。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改进执法工作。三是加强审计监督。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审计部门除常规审计外,还应加大对土地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奥运场馆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全区党政机关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是加强社会监督。从近年来我区反腐实践看,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近80%的线索源于群众举报,充分说明了加强群众监督的必要性。据此,应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支持和鼓励群众正常的举报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另外,通过区广播电台、区级刊物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适时追踪报道,推动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以法律完善与实施为保证,构建法治防范机制。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大前提下,作为文明百强县(区),我区不仅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还要率先实现“依法治腐”,依托法律之利剑,惩治职务犯罪行为,保护廉政奉公行为,优化全区的法治环境和廉政环境。围绕这一目标,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区委、区人大依职权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查办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工作程序、监督制约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工作以及部门与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等方面内容。二是加强防范性法律制约。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推行政府的机构职能、内部管理、投资行为、招标采购、行政程序、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包括费改税)、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的“九个法定化”,形成政府权力运行中各个环节紧密衔接、责任明确的工作流程,促使工作人员只能优质、高效地照章办事,没有推诿拖拉、敷衍了事的余地,更没有以权谋私的机会。三是加大惩治性和保护性法律制约。目前,我区的反腐现状还是比较严峻的,群众动辄就举报一些党员干部涉嫌经济问题,其举报的内容往往有真有假。对于举报内容真实的,我们应进一步加大查办力度,坚定不移地深挖大要案;对于举报内容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我们应公开予以澄清,为其正名消除影响。这样,不仅使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廉政的领导干部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而且

也使预防职务犯罪深入人心。

(五)以信息分析为平台,构建预警防范机制。

范进中举教案例3

职务犯罪防范体系是指防范犯罪的各项活动围绕着防范犯罪的目的所形成的相互联系、协调运做的整体。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建立健全我区职务犯罪防范体系提供了理论依据,再结合我区“同心全面建小康、打造绿色国际港,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形成“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职务犯罪防范体系。

一、当前我区职务犯罪防范现状透析

(一)职务犯罪的惩治状况

1、六年来职务犯罪惩治情况

我区6年来查办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是:自1998年至2003年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35件40人,涉案金额高达近千万。其中,贪污案16件19人,分别占总立案数的45.7%和47.5%;挪用公款案15件15人(含1起贪污案),分别占总立案数的42.8%和37.5%;受贿案6件6人,分别占17.1%和15.0%.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案件13件,50万元以上的案件3件,最高涉案金额为500万元。这些案件的年分布情况是:1998年6件6人,案值为110.10万元;1999共5件6人,案值为76.47万元;2000年7件10人,案值为117.46万元;2001年7件8人,案值为623.00万元;2002年7件7人,案值为72.42万元;2003年3件3人,案值为18.20万元。另外,我区查办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也实现了重大突破。

2、职务犯罪呈现出的特点

(1)从案件性质看,涉案罪名比较集中。贪污贿赂犯罪全部集中在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三类罪名。而渎职类犯罪的线索受理和立案主要集中在徇私枉法、和三类罪名上。

(2)从发案单位看,国有企业比例较大。在6年查办的35件40人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为26件27人,分别占总立案数的76.0%和67.5%.

(3)从犯罪主体看,领导干部多,党员干部多。在查办的40人中,领导干部(负责人)26人,占65.0%;党员干部21人,占52.5%.故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在于对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的防范。

(3)从作案领域看,财会和建筑行业较为突出。在查办的35件贪污贿赂案件中,涉及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7件8人,分别占总数立案数的20.0%和20.0%;涉及建筑行业职务犯罪案4件4人,分别占11.4%和10.0%.所以,要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职务犯罪防范力度。

(4)从犯罪年龄看,高龄化和低龄化趋势。在查办的40人中,45岁以上的有21人,占52.5%,最大年龄为61岁;30岁以下的有5人,占12.5%,最小年龄为23岁。因而,在职务犯罪防范过程中“59岁现象”和“26岁现象”仍然不容忽视。

(5)从犯罪手段看,更为隐蔽和复杂。随着职务犯罪惩治的不断深入,不少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纷纷翻新犯罪手法。有的将犯罪行为融入履行合同活动中,故意混淆司法机关对其行为定性的认识,有的运用高新技术手段,通过篡改计算机数据库资料,实施职务犯罪。

(6)从犯罪结合方式看,共同犯罪越发明显。在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其中有5件涉及共同犯罪,占总案件数的14.3%.因侦查时间有先后,那么共同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按人进行立案。这样,导致实践中对共同职务犯罪现象的防范关注不够。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状况

1、职务犯罪预防的基本情况

“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治和减少犯罪,是党和国家治理犯罪的一贯方针。从过去多年的预防工作情况看,检察机关在坚持严厉打击和惩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始终对职务犯罪预防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不断提高认识,探索方法,优化机制,努力实现高检院提出的职务犯罪预防的“三个转变”,初步形成了点面结合、多方参与的大预防格局,并取得了实际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识不断提高和深化。从职务犯罪预防的认识层面看,随着人们对职务犯罪认识的加深,改变以往单纯的“打击论”转向“打防并举论”,并着力于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从而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我院始终以市院提出的“摆正位置,结合办案,作到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涉,服务不代替”为预防指导思想,正确处理预防和服务之间的关系,使预防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和深化。

二是预防方式方法由单一走向多元。早期的职务犯罪预防主要是采用街头宣传和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形式单一,效果欠佳。但近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街头宣传、发检察建议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大胆创新,摸索出预防展览、预防知识竞赛、讲法制课、个案回访、媒体预防、编辑和赠发预防刊物、协助发案单位整改、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等一系列新的预防方法。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犯罪预防途径。

三是预防机制日臻完善。为保证职务犯罪预防的组织实施,克服随机和分散预防的弊端。1999年我院设立预防处,专司职务犯罪预防组织工作,逐步建章立制,为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新途径提供保障。2002年3月,我院组织了预防职务犯罪宣讲组,历时一个多月时间,深入全区19个乡镇开展了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为对象、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为内容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听课人数达3000余人。课后,还发放《农村职务犯罪预防问答》等材料。收到了良好的预防效果。

2、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社会大预防网络尚未得到全面践行。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浩大的系统工程,其牵动面之广泛,任务之艰巨决定了仅靠检察机关一家是无法完成这项任务的。所以,党中央、高检院确立的预防方针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在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多方参与下,形成合力,共同预防。但是,在区大预防实践中,仍有一些单位或者领导干部表示不理解,致使这张预防大“网”密而不坚。

二是职务犯罪预防规范化、科学化程度有待提高。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长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我们不仅要有打持久战的决心,更应该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实现预防工作的全面规范化和科学化。但从目前情况看,从预防法律依据、预防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建设、目标管理等还缺乏统筹规划。尽管其他个别区县尝试制订《犯罪预防工作办法》,但整体上讲职务犯罪预防规范化和科学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合理科学的效绩评价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要推进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化,须对以往预防工作有一个客观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查漏补缺,扬长避短。这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效绩评价机制。否则,无法对过去的预防机制、预防效果的好坏做出回答。但是,目前这样的评价机制尚未系统地建立起来,无疑会制约预防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我区职务犯罪成因的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阶段,职务犯罪原因往往呈现复杂多变的特点。结合多年来我们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我区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概括为六个“失”。

一是教育失之于虚。在教育内容上,存在偏重对知识、技能的教育,而轻视对思想道德的教育,认为教育是虚的。有些单位用行政命令代替思想政治工作,或者用物质刺激来代替政治教育,还有些单位即便是学习也是走形式。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多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悔恨自己未能坚守理想与信念,未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是管理失之于疏。据统计分析,在我们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80%以上发案单位存在对人、财、物或章、证、卡、票、单管理的疏漏。例如,在查办区某银行计划财务部票据交换组会计杜某某挪用公款一案中发现,杜某某在担任该行计划财务部票据交换组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1997年1月至2001年7月,先后挪用公款66次,累计金额高达200多万元,而没有被发现。

三是制度失之于缺。正值经济转型时期,个别国有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存在不健全现象。这样,有如没有牙齿的老虎一样,再凶也咬不了人,起不到最基本的制约和规范作用。例如,在查办区某公司经理张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时,发现该公司制度极为欠缺和混乱,就连最起码的财务制度也没有。

四是用人失之于私。一些企事业单位领导在人事安排方面拥有多年形成的绝对权力,有时在选人用人方面不是从单位需求角度出发,而更多是从自身实际利益或者私情角度进行考虑。事实证明,一旦发生这种情形,其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往往比较大。而且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我们也碰到过单位领导任人唯亲、任人唯私的类似情况。

五是监督失之于弱。对我们办理的35件贪污贿赂案件做一个专项调查,发现一个规律性的结论是对“一把手”缺乏监督。产生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上级主管单位不插手,本单位员工没法监督,下级单位又不敢监督,所以大凡经理、厂长、主任等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共同表现为缺乏最基本的监督和制约。

六是惩处失之于轻。从立案标准角度看,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额较普通侵财案件(如盗窃、诈骗)立案数额要大,盗窃罪立案数额为500元至2000元以上;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数额为5000元以上。但是贪污贿赂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却较普通侵财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实际上,贪污贿赂案件的打击面明显缩小。

三、建立健全职务犯罪防范体系

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在于建立和健全职务犯罪防范体系。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职务犯罪的现状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情况,应着力形成职务犯罪防范体系的六大长效机制。

(一)以党风廉政教育为基础,构建自律防范机制

事实上,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违纪违法,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理想信念丧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开始的。针对这一发案原因,我们要在原有的党风廉政建设基础上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全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一是加大全区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支部的学习力度。二是建立党风廉政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教育内容、目标和要求,加强对履行党风廉政教育领导职责的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察、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三是改进党风廉政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力求教育内容“实”,围绕“掌权、用人、管钱”,着重解决好如何对待群众、如何掌权施政、如何对待名利等问题;教育形式“活”,改变单一的讲座教育模式;教育对象“细”,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行业的党员干部,分类要求,分层施教;教育载体“新”,注重运用电脑网络、电台、公益广告等现代信息手段开展教育。四是积极探索全区反腐倡廉教育模式,逐步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全区社会教育体系,培养“廉洁可敬、腐败可耻”的社会意识,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辐射力和渗透力。

(二)以深化改革为契机,构建制度防范机制。

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有效的制度制约,是导致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之一。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的规章制度,则可以很好地制约权力。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重点围绕三项基本制度进行改革:一是彻底变革行政审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全区范围内普及“一站式”兼“一网式”的全程办事服务,着力打造一个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和高效政府,全面实现“数字顺义”和“信用顺义”。二是加快对全区所有政府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的改革,尤其要落实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就政府采购而言,2003年全区政府采购额达1.45亿元(节约资金1100余万元),其涉及的采购范围仅为机关办公设备、医疗器材和教育设施等,并不包含建材建工项目,据统计每年全区的建材建工采购额已超过这一总额。因而,应尽快将这部分纳入到区政府采购体系中。三是积极推进人事干部制度改革,严把“三关两坎”。“三关”是指选人用人关、实绩考核关和辞职免职关,依据《干部任用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持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民主测评制度。“二坎”是指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公务员轮换制度,目的在于增强公务人员家庭收入的透明度和防止领导干部长时间在同一部门形成不良的关系网。

(三)以权力监督为关键,构建监督防范机制。

事实证明,权力不受监督,极易导致失控“越轨”。而加强各项监督则是防止权力“越轨”的良方和关键。具体表现为:一是加强党内监督,重点加强对各单位“一把手”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应赋予区纪委、单位纪检部门和党员代表更多的监督职权。二是加强人大、政协监督。定期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从依法廉洁行政、办事规范透明、服务优质高效三大方面对区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党政部门进行民主评议。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改进执法工作。三是加强审计监督。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审计部门除常规审计外,还应加大对土地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奥运场馆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全区党政机关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是加强社会监督。从近年来我区反腐实践看,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近80%的线索源于群众举报,充分说明了加强群众监督的必要性。据此,应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支持和鼓励群众正常的举报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另外,通过区广播电台、区级刊物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典型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适时追踪报道,推动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以法律完善与实施为保证,构建法治防范机制。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大前提下,作为文明百强县(区),我区不仅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还要率先实现“依法治腐”,依托法律之利剑,惩治职务犯罪行为,保护廉政奉公行为,优化全区的法治环境和廉政环境。围绕这一目标,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区委、区人大依职权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查办违纪政纪案件的工作程序、监督制约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工作以及部门与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等方面内容。二是加强防范性法律制约。在全区范围内,继续推行政府的机构职能、内部管理、投资行为、招标采购、行政程序、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包括费改税)、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的“九个法定化”,形成政府权力运行中各个环节紧密衔接、责任明确的工作流程,促使工作人员只能优质、高效地照章办事,没有推诿拖拉、敷衍了事的余地,更没有的机会。三是加大惩治性和保护性法律制约。目前,我区的反腐现状还是比较严峻的,群众动辄就举报一些党员干部涉嫌经济问题,其举报的内容往往有真有假。对于举报内容真实的,我们应进一步加大查办力度,坚定不移地深挖大要案;对于举报内容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我们应公开予以澄清,为其正名消除影响。这样,不仅使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廉政的领导干部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而且也使预防职务犯罪深入人心。

(五)以信息分析为平台,构建预警防范机制。

范进中举教案例4

预防是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重点,预见性防范又是预防之中的重中之重。其实,通过许多案例分析,能够滋生腐败的人群多数是掌握实权的干部和一些重要岗位的人员,或者两者为了利益相互掩护、共同参与形成结伙作案,隐蔽性强不易察觉,使防范和监督工作防不胜防,产生被动的局面。因此,做好这部分人员的防控是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从自身的思想、认识、行为和行动上做好风险预防工作。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和学习体系,用教育和学习的方法方式,使之经常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警钟长鸣。定期组织学习党的方针和政策,每月或者每季度组织重温《》、《党内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多组织警示教育活动,组织观看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片以及到监狱进行警示教育,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分析与剖析,促进党员干部深刻反思和心灵震撼。同时,利用办公室电脑为载体,制作廉政屏保。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政治觉悟,增强法律法规和责任及服务意识,做到慎微、慎独、慎行,自觉抵制腐败。对思想和行为稍有变化,或者对员工稍有反映的人和事,要认真对待作出正确的判断,通过谈心、教育、警示等方法方式做好预防性的思想工作,使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是防止腐败发生最有效的途径,从思想、教育、制度、行为上做好前期预防、过程监控、后期处置“三道防线”,形成坚不可摧的风险防范体系。常言道:“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加大力度做好主动预防、超前防范工作,才能有效的遏制、减少和降低腐败的发生。

二是落实防控制度,建立动态防控监督措施

也是一种隐形腐败。危害性大,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执行力不够;或者行政不作为。腐蚀面广,产生的不良影响。通过一些些典型的案例分析和剖折,制度不落实,监督流于形式。甚至,怕监督、不敢监督、不知道如何去监督。不过,现行的管理机制下,试想,有几个人敢去指责提醒领导的过错?又有几个人敢去监督领导的行为?这是一个相当严重的现实问题,也是当前管理机制的问题,甚至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去进一步创新监管和监督“一把手”规范用权的管理措施,值得大家进一步去深思和探索。建立动态防控监督措施、廉政风险信息档案库、制定防范措施及相关制度、进行廉政风险公开公示、公开承诺自己的行为规范,接受群众真正监督。也是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一种手段。其实,综合运用各种工作手段,主动防范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岗位职责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制定前期预防措施要认真分析本单位实际和岗位实际的风险点“更是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关键是

可能会导致隐患的产生,预防措施与管理稍有松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也是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如今,对资金进行预算规范管理,清理小金库、专项资金专用和审批程序合理规范以及监督制度到位,为堵住腐败的源头,防止腐败的生长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其实,规范有序的管理和监督措施,不仅对稳步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也对社会形象有很好的宣传导向作用。各项管理和监督以及宣传制度都很健全,对反腐倡廉也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建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机制,构建廉政文化建设体系

要实行综合考核评估,因此。去基层抽查人员进行了解实际的情况。不能图形式,走过场,这种工作方式的缺陷真的要引起高度重视。许多案例可以说明,有些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只是现场有领导陪着转一圈,让人感到困惑和不解。不知道这种缺陷的工作方法检查了什么?又指导了什么呢?当前,要着力抓住容易滋生腐败的行使权力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约束力强的考核机制。比如加大对资金运作的监督和控制,规范和完善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各项工作的实施程序和监督制度,做好各项财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等等。同时,要真正接受员工的监督和质疑。

良好的廉政文化能营造一种”以廉为荣、以贪为耻“文化氛围,廉政文化建设是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基石。能够增强廉政教育的亲和力、渗透力和感染力,从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结合以”高效做事、规范用权“为主题的廉政文化月”活动,全面提升党员干部廉洁为公的意识,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制各种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机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甚至到整个领导层面。如果主要领导出现问题,同样视情况要追究其余副职以及监督部门未及时提醒和观察不力的责任。任何人走向腐败堕落不是一瞬间之事,都有一个漫长过程,过程的控制尤为重要。

范进中举教案例5

第二条凡本区域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备案的以实施学前教育、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配套政策,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管理本区域内的教育机构。

第二章办学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必须亮证办学,将办学许可证正本在办学场所上墙公示,副本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含同意办学的备案批复,下同)不得用作除开展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办学许可证遗失,举办者必须通过媒体(报刊)办理遗失公告,15天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补办许可证的报告、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章招生广告(简章)管理

第七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前置备案制度。各教育机构在招生宣传前15天报审批机关备案。同一内容的招生广告经备案后,在教育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本区教育机构跨地区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持有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审批机关审核后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招生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外省教育机构来我区招生宣传,需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手续,报招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范围。凡教育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自主散发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材料等都属于备案范围。

第九条所有教育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建立和完善自己的信息服务网站(或网页),并公布招生广告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主要内容: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教育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招生对象(范围),教学地址,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名地点,联系人、电话等。

招生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不能含糊其词,更不能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社会及受培训者的嫌疑。对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备案后擅自更改广告内容,虚假广告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收回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和电子文档;

(四)涉及有收费项目的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外省办学机构需出具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正式书面证明材料。

第四章办学分立

第十二条因教学需要,允许在同一区域设立教学点,但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备案。

第十三条不得跨区域(如:区外教育机构到本区域办学的)设置教学点。需按设置新的教育机构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分立手续和条件。

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一)举办者提交学校分立的报告;

(二)新办学地址的资质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租用场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协议),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新注册办学地址,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实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三)办学分立登记表。

(四)分立后的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教育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3.教育机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的变更方案;

4.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5.变更登记表;

6.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由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变更报告;

2.变更办学类型、办学范围还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3.变更办学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4.变更登记表;

5.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出,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经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新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意见;

5.变更登记表;

6.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交变更校长(负责人)的报告;

2.新拟任校长(负责人)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报告;

2.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租用场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协议),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全和房屋安全证明。凡变更注册地址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察看后才能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变更登记表。

4.变更后学校章程(文稿和电子文档)。

为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秩序和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校园和校舍。

以上五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教育机构在六个月时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视作新的办学机构的审批。

第十六条凡经过变更项目的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

第十七条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办学。

(一)根据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八条教育机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教育机构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教育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十九条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注销登记。

由举办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终止办学,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注销。

终止办学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终止办学申请书;

(二)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终止办学会议纪要书。

(三)财务清算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上交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按民办教育机构终止通知书要求办理其他注销手续。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教育机构组织中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根据民办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必须按年度提留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具体实施办法按《关于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若干规定》执行,风险基金用于教育机构发生风险时,支付债务;发展基金用于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风险基金和发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公办学校及财政性拨款教育培训机构的资产管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育机构在收费时,应将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应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教育机构可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等。提供住宿条件的,可向自愿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退学申请必须注明退学人的姓名、学习报名日期、交费日期、交费金额、所学专业、退学理由、本人签名,如未成年学生,还需要有其合法监护人的签名。

第二十九条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二)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和实际使用的教材资料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培训费和其余教材资料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计算退费。

(三)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培训费、住宿费。

(四)在正常教育学习活动中,学校开学后,学员自行要求退学的,按同类公办学校的学员自行要求退学办法处理。

(五)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劝退或作开除学籍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章督导(年度检查)公示制度

第三十条实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教育督导检查公示制度。检查结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一条经督导检查,教育机构在一年内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视为停办。

第三十二条不接受督导检查,或者连续两次教学质量检查不合格的教育机构,按停办处理。

第三十三条停办手续参照终止办学办理。

第三十四条凡是在办学过程中因违规行为而被取消办学资格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办学,如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办学。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按规定补办办学手续;如举办者不补办手续或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许可手续,经告知仍不停止办学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民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依法取缔。

第三十六条教育机构年度检查。

(一)并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按时上交报告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教育机构报送的材料和平时考察情况,年检情况通报,公布年检合格学校名单。

第三十七条对年检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年检手续(限期半年整改):

(一)举办者资格、校长、董事、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的;

(二)决策机构、学校章程不规范、不健全或出现纠纷较多,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的;

(三)违规招生广告(简章)的;

(四)变更事宜未经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的;

(五)未提交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管理混乱的;

(六)规定期间内未参加年检或因故半年内不能开展正常教学活动的。

范进中举教案例6

考生的得分点集中在“科举制的主要特点”和“科举制的积极影响”两个问题上,而“梁启超对科举选才的基本看法”、“分析梁启超上述议论的目的”、“评述科举制在中西不同的命运”失分较多。主要答题不足在于:(1)获取材料信息能力不足。关于科举制的主要特点无法归纳出“不断发展完善;公平(公正)”;对于梁启超对科举选才的基本看法,很多考生无法概括出“科举制层层精选人才;所选人才缺乏实际治国能力”。(2)审题不清。归纳科举制的积极影响答成科举制的影响,包括消极影响。(3)答题不完整,尤其是结合所学知识回答的问题。归纳科举制的积极影响,一些考生答不出“扩大统治的社会基础;促进社会稳定” ,分析梁启超上述议论的目的无法答出“培养实用人才;挽救民族危机”。(4)阶段特征把握不够。科举制在中国却难逃被废除的命运回答中无法归纳出“民族危机加深;西学东渐,近代工业发展和近代学堂创办”。(5)答题规范化不够,书写欠整洁。组织答案没有分点分步,只是答案简单的罗列。书写没有按规定范围,有的考生仍超范围答题;答题书写模糊,在试卷上乱涂写。(6)缺乏学科语言,用口语回答。

二、教学及复习建议

1.加强基础知识教学,把握主干知识。福建高考历史题侧重考查主干知识,试题测量的难易度以中档为主。做到注重分析教材章节知识间的内在联系;注重分析章与章之间的内在联系;注重分析重大历史事件之间的前因后果;注重中外历史联系;注重历史阶段特征的归纳和历史各阶段特征的比较;注重历史与现实的联系,重新构建历史复习新专题。普通学校历史问题分析只要掌握基本要求,历史四项能力目标中关注“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应用知识”的提升训练;重点学校历史问题分析可适当拓宽、深化,历史四项能力目标要重视“描述和阐释事物”、“论证和探讨问题”两项能力目标要求和训练。

2.重视历史思维能力的培养与训练。新课程高考命题方式呈现新材料、新情境、新问题趋势,试题命制体现了“理在教材中,题在教材外”的特点,这就要求教师首先清楚历史高考对能力考查的要求,再根据学生存在的能力不足进行有针对的训练。在日常教学中以“问题为中心”,培养学生的审题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中结合高考的命题取材多样化的趋势,多给学生材料、图片、地图、表格等形式多样的训练题,提高学生的能力;对一些高考经典题目进行分析、训练、讲解,让学生体会命题者意图、感受答题过程、提高答题技巧;总结答题要点。

范进中举教案例7

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党委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统一规划、统一要求、统一实施。完善了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教育制度,要求各级党委理论学习要将反腐倡廉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两次专题学习。县委党校充分发挥宣教阵地作用,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分批次对全县副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对全县拟提拔的后备干部和新上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同时,加强对村干部进行廉政教育,20**年组织全县200余名村支部书记,20**年组织全县200余名村主任集中进行廉政教育。完善了廉政谈话制度、诫勉教育和回访教育等一系列反腐倡教育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制定了《新闻会工作暂行办法》,积极发挥新闻宣传及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促进作用。

以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县党员干部中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深入开展学习、遵守、贯彻、维护活动。以“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为主题,投入大量资金制作廉政公益广告,举办廉政故事创作、征文、演讲比赛,反腐倡廉书画作品展及反腐倡廉歌曲演唱活动,并组织全县科级干部家属召开创廉洁家庭‘贤内助”座谈会,举办“知荣辱、树新风”文艺巡演活动、细算腐败“七笔账”警示教育活动、“唱响红歌”文艺晚会、师德师风标兵先进事迹报告会及党纪政纪知识测试活动等,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大宣教”格局,认真办好县有线电视台“廉政提醒”、“百姓聚焦”政风行风在线节目,做好《活力**》、《**政务信息网》的反腐倡廉宣教工作,办好《**纪检监察信息》,加大对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深度和广度。

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和进家庭“六进”工作,在廉政文化进机关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制作廉政锦句格言和廉政宣传图画悬挂在机关办公楼显眼的地方;以清理全县农村财务为着力点,以新农村建设为为促进点,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工作;以“创建省级教育收费示范县”为契机,对全县各中小学“一费制”落实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成立“教育局会计核算中心”,进一步规范“校财局管”,并且举办了评选师德师风标兵、收费行为规范校长典型等一系列活动,全面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工作;以召开科级干部家属创廉洁家庭‘贤内助”座谈会、举办廉政故事创作、廉洁家庭征文等一系活动促进廉政文化进家;通过举办“知荣辱、树新风”文艺巡演活动、开展“服务企业百日行动”、开展服务企业“开门接访周”活动、办好“百姓聚焦”政风行风在线节目,切实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进企业。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层层召开动员会和专题集中学习会,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传达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今年12月份,定为学习十七大和的宣传教育月,组织2个宣讲团深入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巡回宣讲十七大和《》,社会反响强烈,受到基层党员干部的一致好评。

二、制度规廉,以制度建设为重点,逐步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找准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规范权利运行机制,着力从管人、财、物等方面完善各项制度,从源头堵塞产生腐败的漏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将保留的305项行政服务全部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强化行政效能建设,严格执行首问责任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继续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加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力度,全面推行“乡财县代管”、“村帐乡管”改革,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中心建设,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并严明单位“一把手”一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对财政惠农资金全部实行“一卡通”发放,目前,我县91549户农户已领取了财正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存折,通过“一卡通”发放的惠农财政补贴金额达4000余万元。在人事制度改革上,狠抓了对换届期间执行人事组织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行为,以确保全县换届工作顺利进行;今年11月,我县继“一推双考副科级干部”、“公推差选乡镇长”之后,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推出“三推、四考、两票决”的新举措,实行县委全委会以“公开推荐、差额票决”的方式,现场票决县人大政法办副主任、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等8个副科级岗位。不断规范四项制度建设工作,继续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进入有形市场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县招标投标中心规范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类招标交易活动的实施意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交易中介市场规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据统计,我县招标投标中心自**年7月运行以来,累计开展交易的项目达到416项,总成交额为5.39亿,其中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234个,交易额达2.71亿元,节约资金为1756.99万元;产权、土地交易项目182个,交易额达2.68亿元,增加收入资金为1.**亿。此外,**年以来我县还制定了《关于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村级班子和村干部考评办法》、《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及廉政宣誓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提供制度保证。同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先后组织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规定》情况等开展了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县发出通报,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三、监督护廉,以党内外监督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了党内监督。各级党委严格执行《中国共产程》,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坚持党内民主制度,切实建立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制度。**年以来,全县有2000余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了述职述廉,有103名副科级以上干部报告了个人重大事项,对新提拔的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宣誓,切实加强了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

加强了党外监督。进一步加强纪委与人大、政协的联系,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为党风廉政特邀监督员和行风评议员。与司法部门、审计部门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移送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了举报工作,完善了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办事公开制度,积极探索集中接访和定期下访的方法和途径。进一步深化了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在强化考核的础上,今年实行“点题公开”改革,在办好县电视台《廉政提醒》栏目的同时,全力办好“百姓聚焦”政风行风在线节目,切实畅通百姓咨询、投诉、求助和建言献策的渠道,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范进中举教案例8

儿童自我保护教育严重缺失。纵观近期发生的系列校园案件,大多是发生在小学校园,学生年龄较小,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对生理卫生知识知之甚少,不知道校长与教师对自己的猥亵及行为已经对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诸如,安徽潜山县校长学生案发,缘于在北京工作的程女士回老家聊天时,无意中说起“儿童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小秘密要告诉妈妈,不保守坏人的秘密”等内容,从而引发女孩子的自我觉醒。可见,儿童自我保护教育不足,自我防范意识不强,是一个亟需重视的问题。

教师职业行规设计不够细致。我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总体来说只是一种笼统的指引性设计,只从宏观层面,提出了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然而,在操作层面,却出现不够细致,无法操作的问题,而对于儿童身体安全保护的条款更是没有提及。相较而言,其他国家的教师行业标准,大多有此规定。比如,英国对教育从业人员规定:“不得与异性儿童单独相处,否则将受到吊销执照及更严重的处理。”因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行为活动的约束力不够有力,给不法分子造成了一定的行为空间。

师德评价考核机制流于形式。《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明确提出师德为先。近年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一再明确师德在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然而,一些地方师德考核的评价机制却流于形式化,等级多为学校管理者的印象认定,只要不出现检举性案件,大多都是合格等级,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违法教师师德恶劣的实际问题。

案件监督举报机制渠道不畅。校长或教师猥亵儿童案件,如若不是儿童举报,很难被发现,而对于年幼的儿童而言,他们即使遭受到不法校长及教师的侵案,但却迫于校长及教师的权威,而不敢举报;有些受害学生,向家长反映,而家长则迫于名声,碍于情面,不愿向上级举报。再者,此案件的确定需要足够的证据,即使一些学生及家长想反映,但往往因为证据保留不足,而得不到客观的认证。因而,案件监督举报机制渠道的不畅,也在某一程度上纵容了不法校长及教师的行为。

法律处罚力度威慑力度不够。西方多个国家规定,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一律按罪或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罪惩处。而我国当前对儿童的处罚力度过轻,如猥亵罪一般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处罚力度的威慑力显然没有达到一定的强度,因而,这也在一定程度放松了不法分子的自律意识。

如何斩断教师邪恶的黑手

深化儿童自我保护教育,提高儿童自我防范能力。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生理卫生教育,深化儿童自我保护教育。特别是女性学生,更应当加强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中小学校可以针对女生的特点,设立女生大讲堂,开展女生悄悄话教育,以提高未成年女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加强其自我防范能力。

强化师德考核评价机制,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度。师德考核评价机制需要改革,评价的主体要扩大化,改变传统学校管理者一元评价,为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参与的多元评价。而对于学生及家长反映的问题,特别是有关猥亵及学生的问题,一旦查实,应当一票否决,坚决将其清除其教师队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

细化教师职业行规条款,规范约束教师职业行为。去年,某地出台师德条款,明确规定男教师不得关门单独与女生谈话或辅导。此条款引起社会热议,其中不乏反对者。今天看来,这样的教师行为规范很有必要,不仅是对女学生的保护,更是对男教师的保护。教育主管部部门以及中小学校,要逐步细化教师职业行为规范,不给不法教师猥亵学生的可乘之机。

范进中举教案例9

__村、社区“两委”换届纪律。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对各街道换届纪律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将“十个严禁”传达到每个基层党组织,宣传到每个党员、群众,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检查各街道落实党工委主体责任和纪工委监督责任的情况,查看是否严格按照《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关于全区村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做到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漏,必须的环节不能少;成立2个督查组对各村、社区遵守换届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反映有关换届方面的件及时办理,办结率达到100%,形成了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

加强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今年3月至9月,执法监察室共开展明察暗访10余次,拍摄暗访视频30余分钟,检查结果通报3次,检查对象覆盖全区所有单位,有效提高全区办事效率和为民服务质量。

加强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重点对民生部门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要求各被查单位按照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摸底,检查民生资金的发放时间、对象、标准、范围、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督查小组听取各被查单位汇报落实国家民生政策情况,查看被查村粮食直补资金的有关资料和账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梳理,逐项整改,不断提高民生资金的使用效益。

狠抓宣传报道。综合信息工作保持良好态势,坚持以各级党报党刊为主阵地,大力宣传纪检监察重点工作和创新性工作。截至目前,被国家、省、市级采用的各类稿件 篇。

加强廉政教育。一是组织20__年以来新提拔任用的9名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和廉政谈话,筑牢防腐高压线。二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各纪工委、纪检组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市政务中心大厅观看了廉政警示教育图片展,观看警示教育电教片,聆听《谈廉说纪话修养,自律慎权做表率》为题的反腐倡廉专题讲座等活动,自觉接受警示教育。三是由区纪委宣教室牵头与区法院、区教育局联合举办警示庭审

“开放日”现场观摩教育,组织二十四中学初一年级学生及区所属中小学校团支部书记、校辅导员约70余人参加了区法院“开放日”

警示庭审现场观摩,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模式向更深的目标迈进。

以“清风廉韵、和谐__”廉政文化周为纽带,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廉政文化“六进”工作。春节前,各街道社区积极开展“书法家送春联暨廉洁文化下乡”活动,书写廉洁春联;__南路街道举办第三届“5·10”廉洁日暨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日活动;逢节假日利用手机短信平台发送廉洁短信2000多条;对第四批区级廉政文化示范点8个单位进行了命名和授牌,申报了5个第5批市级廉政文化示范点。通过这些措施,扩大廉政文化传播效应,全区清廉氛围进一步形成。

实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规定等情况月报制。自20__年3月份,各街道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规定等情况进行认真梳理,以月报表的形式上报到区纪委党风室。实行督查通报制。20__年第一季度明查活动中,5个基层街道在发放考核奖金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及时进行了批评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了整改。8月下旬,利用2天时间、对全区基层街道(__社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规定、“三公”经费、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宣传教育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一次综合性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不规范的问题进行纠正。10月1日、5—7日、15—17日,__区纪委、监察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成明察暗访小组,围绕市纪委“十个严禁”连续对全区节日期间落实八项规情况开展了明察暗访,实地察看64个单位169辆公车定点存放情况,并现场拍照取证;到区境内奥星商务

酒店、同庆楼及广顺饭店查看用餐登记及实际用餐情况;赴华亿国际购物中心、侨鸿国际购物中心、欧尚超市__路店、沃尔玛超市__北路店、沃尔玛__路店等5个商场(超市)了解、查阅相关购物票据、凭证,查看公款购买购物卡、礼品情况;调阅全区7个街道66个区直单位20__年9月至10月15日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等有关资料和账目凭证。以上检查,未发现相关问题。为全区255名科级干部建立廉政档案,将干部个人简历、廉洁自律、经济房产等16项内容记入档案,作为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通过建立廉政档案,健全基层干部监管机制。继续开展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等待专项清理工作。完成了清房工作,涉及单位56个、1951人,其中科级干部302人;自建房超面积的2人分别按规定补缴“回购违规房屋差价”1881元和1124元。开展了吃喝风、“红包”风专项整治,其中共有20名科级及以下干部主动上交现金2.1万元、购物卡1.35万元、香烟11条、酒8瓶、饰物1个,总计约4.45万元。协助区委办先后开展办公用房3次专项督办,共整治多占办公用房4275平方米,清理腾退率达100%。

修订完善《20__-2015年基层纪检监察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和评分标准》,下发《20__年纪检监察举报重点》。开展干部践行群众路线下基层走访活动,区纪委、监察局带头开展“与群众零距离”接待日活动,各基层纪检组织结合实际,开展“领导接待日”、“与民沟通日”等活动,共接访、约访、带案下访37次,落实领导包案12个。组织开展了举报宣传月、党风廉政宣传进基层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现场举报、咨询。举办了基层纪检监察举报工作业务培训,进一步规范基层举报工作,以适应“三转”要求。组织开展矛盾排查,确定重点,排查、梳理矛盾和隐患共50个,化解矛盾39个。1-11月登记受理举报73件,其中业务范围内54件,了结50件。落实执纪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的办案机制,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集中力量查办案件。20__年纪检监察室初核违纪线索6件6人,立案查处6件6人。已立案件按错误性质分为:(1)失职渎职3件3人;(2)挪用公款、受贿1件1人;(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2件2人。查办案件中,涉及乡科级领导干部1人,已移送司法机关查处4件4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6.5万元。

针对失职贪污受贿违纪问题多发的现象,对近年干部违纪案件进行专题分析,查找原因,帮助街道堵塞管理漏洞。针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请案件审理室适时提前介入,对证据、事实及认定错误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核把关,促进了部门办案的提高。针对涉及党纪、政纪、法律交叉的案件,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集中人力物力,联合办案,办案中积极发挥纪委的主导作用,形成优势互补,在调查取证、追缴赃款、采取强制措施等重要环节的具体业务工作上,做到手段相济、互通有无、协同作战。

增加专兼职人员,充实基层纪检监察力量。召开办案工作联系会,推进建立“办案人才库”和“陪护队伍人员库”,做到统一认识、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进一步配强街道纪工委书记,专设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目前,全系统共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8人,兼职纪检监察员 6人。

加强培训督导,提升基层纪检监察人员技能。举办纪检监察员业务培训班,邀请市纪委审理室有关人员做专题讲座,增强了广大专兼职纪检监察员的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提高了业务技能水平。

着力拓宽监督渠道。今年7月份开始,执法室(效能办)创新举措,在我区电子化办公平台实施电子监察管理。由专人负责,不定期督查,可及时掌握全区低保金申领、残疾补助、老年证办理等民生业务的办理进度,如有发现延期未办现象,可及时介入督办。

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组织企业家代表在高新区召开座谈会,收集企业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进一步落实招标采购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围绕新体制、新机制,协助建设诚信体系、强化信息公开,确保改革方案顺利落实。

全区20__年度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于今年3月初启动,经过组织筹备、实施运作、统计汇总等三个阶段,于今年8月全面完成。本次政风行风评议对象单位共66个,总计发放测评表1660张,测评表收回率100%,评议结果已在全区通报。

继续搞好投诉受理工作。据统计,截止目前共受理各类投诉8件,办结8件,办结率100%。办理结果分别反馈有关投诉人,没有出现重复投诉。执法室(效能办)加大投诉剖析力度,注重发挥投诉受理工作的治本功能。针对投诉者反映强烈或问题比较集中的部门和岗位、环节,加强情况调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制度。

2015年,我们将继续按照中央和省、市纪委的部署,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一、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抓好监督检查各项工作

把督查中央“八项规定”执行情况、纠正“”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予以开展,重点检查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三公”经费管理使用、厉行节约规定执行情况等,对顶风违纪者进行__查处,并追究责任。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决策部署、区委和区政府中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确保部署有效落实、干部勤政廉洁。

积极开展科级干部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廉政专题培训,深化干部廉政教育。充分利用廉政文化设施,广泛开展廉政文化活动,注重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拓展廉政文化建设效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监督、函询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干部任前党风廉政情况征询核查工作,促进干部廉洁从政。

继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增强办案整体合力,__查办党员干部、贪污贿赂、腐化堕落案件,以及严重影响经济发展软环境和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范进中举教案例10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小学在800米范围内不重复审批设置。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申报者,自动终止。

申请筹设、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3份)。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可行性分析、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和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和发展规划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需提供单位证明。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学校法人代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股东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董事会(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学校终止处理等。

(四)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以及校舍安全、消防、卫生合格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者借用场地的应当出具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有效文件。

(七)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应当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或者协议。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办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后及时召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会议或者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设置评估意见。学历教育60日内、非学历教育2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或者上报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同意设立或者筹设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筹设申请书;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银行账号、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和银行账号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办学,严禁民办学校擅自开设教学班(点)。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到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行政区域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备案程序如下:

(一)民办教育机构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二)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教学班(点)进行检查,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教学班(点)予以备案;

(三)增设后的教学班(点)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3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组建教育集团或者教育联合体。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董事会章程》或者《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负责人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根据教育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师开展岗位、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层次、专业、范围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办学地址、修学年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

(四)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五)省外办学机构应当出具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备案的材料一致,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举办者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教育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四章 年检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年检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权限下放的,由实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检。

第二十四条 年检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逐项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目标,撰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质量评估认证机构。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做出年检评估结论,年检评估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各州(市)、县(市、区)的年检评估汇总情况及总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自查报告;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质量认证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年检结果运用:

(一)年检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对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

(三)对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财务清算后,依法予以处理。

(四)年检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奖励和资金扶持、增加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制度,组织或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质量评估认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和评比的各类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民办学校参加未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组织的质量评比认证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变更办学地点的,按审批权限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层次、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的规定办理。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项目变更的,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发生分立、开办资金、业务范围、合并等情况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并根据变更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二)新老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三)《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资产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五)拟任举办者(法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六)原举办者(法人)与拟任举办者(法人)变更协议书;

(七)拟任举办者(法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

(八)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九)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发生分离、合并,应当提供以上九项材料;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一)、(二)、(五)、(九)项材料;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一)、(八)、(九)项材料;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一)、(二)、(七)、(八)、(九)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或者举办者的股份协议规定应予终止,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安置与资产处理:

(一)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

(二)民办教育机构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退还学生的学杂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偿还有关债务。

民办教育机构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