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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模板(10篇)

时间:2022-09-15 05:43:39

统计法

统计法例1

一、影响我国统计法制建设的主要因素

1、市场经济对统计法制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的初期,市场规则还不十分健全,诚信度还不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还不强,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难度。日常统计工作中,经常有部分企事业单位及组织,不及时办理统计登记、报送统计资料,逃避应尽的统计义务,部分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担心商业秘密的泄露,怀疑统计部门能否做到数据保护,因而对统计调查变得十分敏感,采取消极的配合态度,影响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作为政府统计部门,如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依靠法律的有效实施来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法制工作的质量与水平,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市场经济体制对目前统计法制工作提出的一个新要求。

2、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向统计法制工作提出新的挑战。为科学发挥政府的各项职能,我国政府职能逐渐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向“公开、透明、平等”的原则转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工作在逐步深入展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政府统计部门如何适应这种转变,正确处理统计任务与统计人员之间矛盾,协调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民间统计的关系、统计法律法规的规范,有效地整合统计资源,建立一个以政府统计部门为主,部门统计为辅,民间统计为补充的大统计调查体系,切实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是新时期统计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新挑战。

二、统计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1、从近几年检查情况看,一些基层单位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统计基础工作非常薄弱。突出表现为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配备合格统计人员,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担任统计人员,没有设立必要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和建立统计核算制度,统计人员不按期参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2、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现象突出。部分企事业单位瞒报劳动报酬统计数据,所报的统计数据与核实数据相差较大,瞒报现象较为普遍,而工业企业则由于各种原因虚报总产值和固定资产投资,从而造成统计数据失实。

3、由于外部因素的干扰,部分企业不能如实上报统计资料。个别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为完成各项考核目标,按下达计划数上报基层统计数据。如有的乡镇为了完成各项主要统计指标的考核,骗取荣誉,叫企业用错误的方法计算工业总产值,让企业虚报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有的替企业填好统计报表,叫企业盖章上报;有的叫企业在空白报表上先盖好公章,再自己根据需要在报表上填写数据,而企业却不知情。

4、部分企业存在随意填报统计数据现象。有些企业的主要领导对统计工作认识不足,随意填报统计报表;企业统计人员由于业务不熟悉,也难以准确按照统计制度的具体要求来计算填报,马虎应付了事。

三、统计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

1、统计法制意识淡薄是造成统计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有些单位,从单位领导到统计人员,许多都未认真学习过《统计法》及相关的法规,有的不知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是应尽的法律义务,有的根本没有认识到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对统计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力度不够。一方面是统计执法力量薄弱,而统计调查对象量大面广,无法对所有的违法现象进行查处;另一方面各种社会关系网相互交织,使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难度加大,由此助长了统计违法行为的滋生漫延,也降低了法律应有的威慑力。

3、利益主体多元化,诱发统计违法行为。个别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利益出发“按需报数”,有的为争取投资、申请贷款、提升所谓的企业形象,虚报产值、产量、投资、效益等统计数据,有的为逃避税赋、少缴社会保险金等瞒报销售收入、利润、工资总额、从业人员人数等统计数据。在经济、政治利益的驱使下,个别地方和部门下达一些不切实际的考核指标,致使下级为完成任务而被迫上报虚假统计数据,也是造成虚报统计资料的一个原因。

4、统计人员素质不高,是产生统计违法行为的重要决定因素。一方面,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异常迅速,现代化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对统计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统计人员面临较大的挑战;另一方面,法制环境越来越复杂,统计执法道路困难重重,迫切需要更新只是结构和大批复合型的人才。然而,当前部分统计人员知识老化、业务素质较低,阻碍了统计法制工作。

统计人员素质不高也与对《统计法》重视不够,存在统计是“乱抓一个人都可以来做统计”的错误思想有关,一些单位随意撤换统计人员,基层统计人员无法稳定,许多没有经过统计专业培训的人员在统计岗位上工作,缺乏必要的业务技能和工作责任心,以致于随意填报统计数据,并常常出现迟报及统计数据不实的现象。

四、关于我国统计法制工作的几点建议

1、积极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切实提高统计法律意识。以“强化意识培养,做到两个结合”为切入点,积极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即培养一种良好的法律意识,依靠媒体,结合案例进行统计法制宣传。培养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首先从在校学生开始,密切联系实际,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关键在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通常是指对法律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直接决定法律、法规实施的质量及效果,决定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再者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始终要把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培养一种良好的法律意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让人们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自觉地抵制、谴责违法犯罪现象,自觉依法履行统计义务。

2、坚持实事求是,净化统计环境。(1)坚持实事求是,提高思想认识。实事求是是对统计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维护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和治理统计违法行为的必然要求,要充分认识虚假统计数据带来的社会、经济、政治危害,才能在治理统计数据弄虚作假上做到态度坚决、力度大,行动果断、效果好,从而使治理工作取得成效。(2)加强干部管理,完善评价体制。防止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现象发生,加强源头数据控制,提高数据质量,杜绝“数字腐败”,对地区、部门、单位的各种考核评价指标的完成情况,要进行客观评价,而不能单凭统计数据决定干部的任用,杜绝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任用办法,对搞“假数出官,官出假数”者,更要严肃处理,使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3)加快统计法制建设步伐。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变化,将各项统计活动纳入法制轨道,使正常的统计活动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而让利用虚假统计数据谋求不正当利益者受到严惩。

3、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只有建立起业务素质过硬,忠诚统计事业,具有较强职业道德的统计队伍,才能在统计工作中按照《统计法》的要求进行统计工作,才能抵御各种利益诱惑,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因此,加强各种形式的统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通过他们向社会普及统计知识,让社会认识统计,让统计服务社会,是治理违法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 熊振南:《统计法规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统计法例2

(一)做好统计“五五”普法迎检工作

2009年是普法工作“考核验收年”,市局、总队和区有关部门对我区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东城局、队将按市、区有关考核规定充分准备,认真开展普法工作自查自评,按时上报自查自评表和自查自评报告,迎接验收。

(二)围绕统计立法、修法工作大力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

2009年是《统计法》修改,《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即将颁布施行,地方法规要做修改准备的关键一年。法制宣传工作应紧紧把握统计法律法规修改、审议、出台等重要时机积极展开,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结合统计法及相关法规出台,及时组织东城统计系统及广大统计从业人员学习、培训。

(三)创新普法宣传方式

结合“*”地方法规施行15周年纪念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统计法》颁布日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周活动。2009年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不断创新统计法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在全区掀起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高潮。

1、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广泛宣传统计法和统计工作

东城区统计法制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创新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统计法和统计工作,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继续利用报刊、网站等载体开辟统计法宣传专题栏目,在栏目中,以普法问答、法律讲堂、在线咨询等多种形式进一步为普法宣传开辟广泛的渠道。

2、积极开展统计普法“三进”活动,扩大宣传面

结合东城统计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统计普法“三进”活动,打造宣传品牌,扩大统计普法宣传面。

(1)进社区

组织街道统计所普法力量,设立社区普法宣传员,印制普法宣传材料,设立统计法宣传牌、宣传橱窗、标语,并现场开展统计法咨询、展览、资料发放等活动,并在现场进行试卷答疑等趣味活动,赠送精美礼品,为现场宣传工作增添亮点,提高宣传普及率。

(2)进党校

要积极与区法制办、区党校、行政学院联系协调,争取把《统计法》和统计业务知识列入党校学习课程,促进领导干部对统计法制的培训学习。

(3)进功能区

配合功能区统计工作,创建“十分钟统计普法课堂”,送法进功能区,加大我区三个功能区内统计单位的普法力度,营造功能区企业依法统计的良好统计工作氛围。

3、借助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和统计活动,开展普法宣传

以统计从业资格人员为契合点,通过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大型普查、专题调查培训等,对基层统计人员系统地进行统计法律知识培训教育。通过各种活动特别是配合各种调查工作开展普法宣传。

4、加强统计法制宣传稿件的撰写

强化宣传意识,抓好统计法制工作信息和普法宣传稿件的撰写工作,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所突破,并对日常普法宣传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明确需求,善于发现亮点,查找不足,提高宣传稿件的采登率。

二、保障措施

1、制定年度宣传计划,明确全年及各阶段工作任务、目标

按照局队《2009年统计法制工作计划》和全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要求,制定年度宣传计划,明确全年及各阶段工作任务和目标。

2、加强学习和管理

统计法例3

1、认真开展好专业年报和常规统计工作。继续加强对农业、规模以上工业、能源、建筑业与投资、贸易、劳动工资、综合核算等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省、市调查队的部署,高质量完成各项调查任务。重点是组织开展规模以下工业、目录企业、限额以下贸易业、城市住户、工业品价格、畜禽监测调查、私营企业劳动工资抽样等专项调查。加强对基层统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做好各项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数据上报与,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

2、适应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完成年新增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一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布署和省、市局要求,分阶段分层次开展好统计“四大工程”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联网直报),二是争对今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能源统计范围调整变化,做好调整后的数据衔接和上报,三是实施服务统计,扩大服务业调查覆盖面,实行部分服务业联网直报,四是增加文化产业调查。五是实施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制度。

3、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各项后续工作。按照省、市人口普查办要求,继续认真组织各专业人员对普查表数据进行处理、整理、加工与上报、普查数据,做好普查年鉴,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总结与表彰等工作。

二、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抓好统计数据质量。

1、健全完善基层统计网络。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若干意见》和三明市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加强区乡两级基层统计力量的要求,积极主动与有关领导和部门沟通,争取基层统计在机构、人员、待遇、工作条件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改善,完善乡镇街道专职统计员和村级统计员工作机制。按照《关于加强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制定下发乡级统计基础工作考评办法,督促乡镇街道完善统计基础,切实做到统计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有设备、有台帐、有办公地点。

2、加强统计调查对象的规范化建设。按照《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对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力度,指导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计台帐,确保“三上”企业的统计台帐建设走上规范化轨道。

3、强化数据质量评估。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全面的科学评估,建立农业、工业、投资建筑业、贸易等主要支撑行业为重点的数据审核制度,尤其要加强对部门提供的数据质量的审查评估力度,同时,深入研究各专业数据内在关联性,抓好总量和要素统计。

三、着力统计服务水平的提升。

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站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区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一年,对“十二五”奠定良好发展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统计的服务功能和作用的发挥益发重要,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领导对统计部门的经济运行监测结果越来越重视,信息需求量也越来越多。为此,必须着力提升统计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各界对统计产品的需要。

1、提高服务党政中心工作的水平。要紧紧围绕中央出台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统计的“监测、分析、预警”功能,重点要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等进行监测,认真调查,深入分析,及时提出宏观分析报告供区委、区政府领导决策参考。要围绕我区全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加强与其他县市的横向对比分析,既要加强定性、定量分析,也要加强速度、结构和效益方面的对比分析;既要科学、真实地反映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形势、趋势、态势,也要如实反映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薄弱点问题。

2、提升服务社会各界的水平。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窗”的作用,及时编制刊发《区统计月报》和《区统计年鉴》,抓好区政府公众网“统计信息”查询网站的更新与维护,及时在网页上公布有关数据和分析、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统计数据和统计产品。

3、做好各项专项评价监测工作。继续配合好市调查队、区妇联等部门,做好政府绩效公众评议、群众安全感、组织工作满意度、“妇儿两纲”监测等公众调查测评工作,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准确评价各方面工作提供基础信息依据。

四、加大统计法规宣传力度,抓好统计执法工作。

1、广泛开展普法活动。要以新《统计法》、《省统计工作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对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作为统计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统计信息网站平台、统计业务培训、执法检查等机会,不失时机地进行统计法规宣传。

2、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今年要继续对乡镇街道开展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推进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对重点行业等专业统计数据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各类统计违法行为,对在统计中拒报、瞒报等不配合的调查对象进行严肃的查处,力争全年查处违法案件6起以上。

五、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统计法例4

2005年统计法制主要工作

2005年,我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专栏、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扩大统计执法的宣传报道,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推进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我县根据市统计局统计法制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我县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从二月份就开始,分为自查、检查、处理、总结四个阶段,作到长抓不懈。我们向统计调查单位和基层统计机构下发了《关于在全县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安府办字[2005]42号),要求各单位围绕检查的范围、内容、检查的步骤和要求,先作好认真的自查,填好自查情况表,写出自查报告。针对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我县统计局还专门下发文件,加以布置安排。从上报的自查表和自查报告可以看出,大部分单位都能实事求是、认真开展组织本单位的统计法制自查工作,及时上报各种有关材料与表格。对存在的问题,都能提出中肯的整改意见。大部分单位领导对统计执法检查有一个比较正确认识,对统计执法比较支持理解。

二、全面完成统计“四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一)2005年是统计“四五”普法宣传教育的最后一年。我县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了实际效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以及宣传画、宣传栏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搞好宣传。同时要对我们在工作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以取得统计执法工作的最佳社会效果,提高统计执法的威慑力。

(三)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确保统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组织好统计人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以及统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三)利用统计“四五”普法的机会,在县委党校全县性的科级后备干部培训上,由我局有关人员讲座《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知识问答。在12月4日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在县城街心公园进行了《统计法》、《江西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共发放有关材料80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500多人次。通过以上措施、大造声势、有效地营造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良好工作氛围。

强化措施、努力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认真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为了认真抓好我县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我县统计局高度重视,迅速统一了思想,大家一致认为:统计执法检查必须搞,也一定能搞好。局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执法检查事宜,积极争取支持,以县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多次召开会议、专题讨论执法检查工作。在县统计局树立全员执法意识,将统计法制工作列入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及时调整《安远县统计局目标管理考评方案》,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工作考评办法》,明确每位干部的身上的重任。

(二)强化措施,确保统计执法检查持续深入开展。我局将全局执法人员分成4个组,每个组2个人,明确每个组在今年之内要完成查处统计违法案件5起以上,罚款金额总计在2000元以上。大家在合理安排统计专业报表与执法检查工作时间的前提下,每个组自主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任何一个统计起报单位都可以去检查,给每个组工作上于充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规范执法,促使统计法制工作步入正常化、制度化。在各单位自查结束后,我县抽查了26个单位,其中乡镇5个、工业企业7个、其它企事业单位15个。在抽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现象的,进行认真的立案、调查、处理。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实践中,我们做到了: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准准确、处罚得当,严格以程序办案。到目前止,我县共查处包括县自来水公司、县通威公司、县粮食局、县果业局、县社会福利院、县农业银行和双芜乡政府等在内的18个单位,对其中12个单位进行了经济处罚,罚款金额共计15000元,对另外6个单位进行了全县的通报批评。强有力的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四度有效地促进我县统计工作环境的好转。全县各单位对《统计法》和统计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为全县做好统计年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我县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统计数据真实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队伍不很稳定,统计基础有待进一步提高,统计执法的难度加大、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争取县委、政府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支持方面有待进一步努力。面对存在的问题,我们深感统计工作法制化的道路还任重道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认真总结往年统计法制工作好的经验的基础上,查找出原因,在工作实践中加于改正与提高,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促使我县统计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一是层层落实执法工作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全员执法工作。

统计法例5

普法宣传工作是“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为了使此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我们及时制定了《临夏县统计局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将每周二、四定为法律及政治理论学习日,建立健全了领导及执法人员学法制度、统计法律知识讲座制度等。在工作过程中,始终坚持领导带头,学习和宣传政治理论及各项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一是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了《统计法》、《宪法》、《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临夏州统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的文件为干好各项本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三是扎实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四五”普法期间,共举办法制培训班期,培训人员人次;组织县统计局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公共法律法规和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测试次,参试率均达到,成绩全部在分以上;在每年“·”普法宣传活动中,利用各种有效形式,深入开展了统计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工作,共计悬挂横幅条,张贴标语余条,办黑板报期,印发宣传材料余份,做到了主管领导及统计人员人手一份的要求;年,组织专人参加了国家统计普法培训班;××年月份,积极组织广大统计工作人员参加了国家统计局举办的纪念《统计法》颁布周年知识竞赛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局有一名同志被评为全省统计法制工作先进个人。

自“统计四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经过近几年来的不懈努力,由于措施得力,“规划”落实情况良好,工作秩序井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月份县上组织的考核验收中,我局被评为全县“四五”普法优秀单位。

统计法例6

时光转瞬即逝,不久之前一次机缘巧合,我又重回两年前初登讲台的那个会议室里,与参加部门统计年报会的同仁分享了学习新《统计法》的感受。环顾四周,时空仿佛错落,而我与《统计法》,却在此间变得更加亲近了。

笔者参加过一次北京市统计法制暨执法工作总结表彰会议,正是在这样一次权威盘点上,了解到了很多出色而低调的法制工作者、闪光却平实的先进工作集体,以及他们身后不常言说的喜怒哀乐。从发言代表激动的语调和闪烁的泪眼中,仿佛看到了这些可敬的统计人其实有着更多不足为外人道的甘苦,他们咬着牙克服身体上的病痛,忍受工作中的不解。不知是执着,还是坚韧,一步一个脚印,兢兢业业地守住一份赤诚。“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统计执法工作在京城渐显声势,甚至在全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他们在一旁颔首微笑,却不居功自傲,总说“没做什么”。而现场掌声响起,此刻只为他们,为向全体统计法制工作者致敬!

当我把敬意呈给法制工作者,必不能忘记将谢意献于广大的普通调查对象,他们才是真正的统计基石。《统计法》不是一家之法,离开调查对象的共同遵守,统计工作就会步履维艰。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正是一根根纽带把二者紧紧联系在一起。规范处罚裁量能让企业放心,改进执法监督接受社会批评,公开政府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也许这些都还远远不够,但若能维护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热情,抱定理解互信、体谅宽容的心态,就有望实现互利双赢。

前不久,北京局队组织全市统计青年代表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座谈会,共议“我与《统计法》共成长”。26年前,《统计法》如曙光破晓,为统计工作领域带来一部根本法,与会的青年当时才刚刚或即将降生人世;26年来,《统计法》风雨兼程,一步步规范统计工作实践,而这些新生者,也正按部就班,一步一个脚印地完成着自己最基本的人生积累;26年后,新修订《统计法》如旭日初升,开启了统计工作的新纪元,统计青年们则站在自己职业生涯的起点,准备书写各自的人生画卷。他们是如此切合这个主题,也确实有很多人有话要说;不仅如此,他们还邀来自己的朋友,在相关政府部门工作并因新修订《统计法》而结缘的朋友,与他们一道畅论统计工作的希望与未来。

与法结缘,门外汉跨入统计门,难掩不安;与《统计法》结缘,全系统法制人在工作中成为家人,统计大家庭中皆是兄弟姐妹;与《统计法》结缘,调查双方将心比心,营造和谐统计关系;与《统计法》结缘,青年人邀来新朋友,言谈正酣,前途漫漫。因法缘汇聚众人,惟愿携手,共为统计添砖加瓦,同与法制相伴随行……

连连看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6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例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包括:

(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调查,是指收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本办法所称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境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从事涉外调查,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

(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宣传、迷信的;

(七)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九条涉外市场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不得通过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二章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第十一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具备第十一条第(三)、(六)、(七)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是,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第十三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用以证明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第十八条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第三章涉外调查项目管理

第三章涉外调查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二)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三)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四)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五)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六)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第二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涉外调查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调查对象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目的,不得冒用其他机构的名义,不得进行误导。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

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第二十七条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对在涉外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第三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第三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统计法例8

二、抓好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工作。市局及各区、县(市)统计局要重视抓好领导干部学法工作,把法制学习列入本单位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之一,年度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不少于4次,并做好学法记录。

三、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业务培训。市局上半年将举办一期统计执法检查业务培训班,请省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中级法院的有关专家对统计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知识进行专门辅导,并组织区、县(市)统计局外出学习取经,以提高我市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能力与水平。各区、县(市)统计局也要通过实地办案、现场观摩、案例剖析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提高全市统计执法水平。

四、认真开展领导干部统计普法工作。根据省统计“五五”普法规划的安排,今年统计普法的重点对象是领导干部。市局将积极争取市人大和市依普办的支持,举办一次市级部门领导干部统计普法讲座。各区、县(市)统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对领导干部统计普法实施方案,进一步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党委组织部门、普法办、党校的重视和支持,将依法统计知识纳入今年当地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人大法制讲座、领导干部培训班及公务员普法考试的内容之中,并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五、继续开展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统计普法工作。市局今年将继续与市委组织部共同在市委党校举办两期全市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统计工作培训班。各区、县(市)统计局要积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并确保人员的落实。

统计法例9

1、按照市统计局《关于修订区县统计业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统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开展修订《*区街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工作,把“统计法制工作”内容列入《街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中,将统计普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统计法制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加强街乡统计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统计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二、继续抓好新《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2、继续深入开展新《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处分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统计法律意识。结合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有力时机,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培训机会,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者、企业法人以及广大公民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3、积极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宣传活动。继续利用《今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广造声势、扩大社会影响面,掀起年度普法高潮,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抓好街乡(功能区)的统计普法工作。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动员各街乡(功能区)及区直综合单位,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普法宣传,加大对各村(居)委会及企事业统计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力度,鼓励、支持各街乡及村居委会自行开展有特色的普法活动,增加统计普法经费投入,确保统计普法宣传取得成效。

5、认真落实统计普法与开展统计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宣传制度。不断丰富普法宣传内容,把新《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年内召开的统计年报会议和部署专项统计业务工作会议上的必讲内容,扎实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按照市统计局统计普法考核验收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

三、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执法保障

7、认真贯彻落实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条例》。严厉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为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执法保障。全年计划检查70家企事业单位,检查工作从4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对在执法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区统计局将严格按照新《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处理,对典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将予以曝光,更好地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8、积极配合市统计局开展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圆满完成市统计局部署的各项执法检查任务。

统计法例10

(一)进一步健全推进依法统计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统计领导协调机制,领导本地区推进依法统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组织指导、考核奖惩、督促检查等工作制度。

(二)树立统计执法机关形象、提高统计工作权威,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改善统计工作环境,把统计法制工作当作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使依法统计真正成为广大统计人员共同的责任。

(三)切实增强政府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领导干部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统计水平,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统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水平

(一)积极与司法部门联合开展统计法的学习宣传。今年,省委普法办已将新统计法列入全省“六五”普法宣传学习规划,各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组建普法领导机构,加强与司法部门联系,打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针对不同调查对象,采取不同方式,有重点的开展普法宣传,并层层加以落实。继续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特别是加大新法新规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依法支持统计工作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特别要加强对新出台或者新修订的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让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认真履行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改善和提高其配合政府统计调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密切法制与业务工作的联系。离开了统计业务工作,统计法制工作就会失去目标和生命力;离开了统计法制工作,统计业务工作就缺乏有力的保障。统计法制工作与中心业务相结合,是统计法制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服务服从于统计工作大局,是统计法制工作的根本出路。要利用统计工作会议、统计专业会议及各种普查,把《统计法》的学习宣传融入其中。要以四大工程建设为重点,以推进规范统一、改革创新、公开透明为主线,着力促进普法工作与统计业务工作的紧密结合,努力提升普法效果。要把统计普法渗透到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业务培训、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服务及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把握时机开展重大普法活动,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日、修订日、实施日等特殊时机,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

三、加强统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一)加强对乡镇统计站依法统计和依法调查的指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制巡查工作,建立长期监督机制。针对2010年大检查和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采取“回头看”,通过巡查进一步强化指导,督促改进。

(二)加大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力度。适时开展统计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行政领导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行为,要认真查处非法统计调查、非法提供或者泄露统计资料、非法公布或使用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统计基本单位的专项巡查或检查活动,对名录库中的单位进行认真地核查,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不重不漏、真实准确。要开展对联网直报企业的检查,确保联网直报的操作规范。要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贸易、房地产开发等专业数据为重点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净化统计工作环境。

(三)加强对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的督导。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强化统计工作责任,促进企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要通过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规范指标填报,严格报表审核,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四)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大直接查办案件的力度,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州统计局要直接查办在全州有重大影响的统计违法案件,并积极指导下级统计机构的案件查处工作。各县统计局要加强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工作,按质按时完成及上级局交办的案件,保证处理到位。

(五)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制度,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则,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完善统计违法案卷评查制度,通过案卷评查,找出不足,进一步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要建立和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例的公开曝光力度。要积极拓展执法领域,要针对不同的执法内容,努力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六)加大执法工作保障力度。各县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建立专门的统计执法机构和县级专职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体系,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大执法投入,为案件查处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依法监督统计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州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县的督促指导,各县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审批等各项工作。

五、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法制工作能力

(一)强化对新统计法的学习、深刻理解新设置的统计违法行为及对违法性质的认定,正确应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法律法规的能力。一是要进一步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方面的骨干、参谋和助手作用,促进本地区统计工作依法开展。二是要认真研究统计执法工作,积极查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三是要认真研究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实施联网直报、推行企业一套表制度及报表签收制度执行中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统计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树立全员参与执法的观念,推动统计法制工作的有序开展。全员参与、形成合力,是推动统计法制工作有力保障,积极依靠全局乃至全系统的力量,分工协作,群策群力,充分调动广大统计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统计立法、普法和执法活动,进一步壮大统计执法力量,使统计执法与业务工作结合得更加紧密,执法效果得到巩固和提高。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法规机构督促指导,逐步做到各专业直接查办案件。

(三)充实统计法制机构人员和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统计执法力量,使法制队伍与新时期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的培养、使用和锻炼力度,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队伍。要在积极探索和总结统计执法培训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培训制度,重点从执法技巧和执法程序上加强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