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7-26 22:25: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商业银行履职回避报告

篇1

(一)加强领导,精心筹备

普洱中支党委高度重视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在每年初的工作会议上都把开展综合执法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其他行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研究确定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以及检查工作中的法律咨询服务、文字综合等工作。每年4、5月间,办公室协同人事部门从全辖抽调人员组成现场检查组,并组织培训,使检查组成员切实明确综合执法检查的内容、程序和重点,掌握取证方法以及对违规问题的判定等要领,为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业务基础。检查前召开动员大会,对综合执法检查的具体事项进行说明,强调检查要求和检查纪律,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场检查组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开展执法检查。认真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进场会谈,严格执行交验执法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出具《人民银行外出人员廉政卡》、公布检查纪律和廉政举报电话等程序。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检查组精心编制《调阅资料清单》,认真撰写《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执法检查工作底稿》、《执法检查取证记录》等文档资料,在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并举行离场会谈,随后与被检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检查事实认定》签字确认,从而结束现场检查。三年来,检查组严明的纪律、扎实的工作、娴熟的技能、严谨的作风赢得了被检查单位的充分尊重和高度评价,切实维护了人民银行的形象。

(三)密切联系,加强沟通

一是密切与上级行的联系。注重从工作、学习、生活等各个层面积极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反馈信息,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以专报或口头方式反馈请示,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了现场检查组的工作情况。二是加强与被检查单位的沟通。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检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不回避,充分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意见,真诚讨论有关疑难事项,推动问题得到有效妥善解决,通过真诚有效沟通,达到促进被检查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稳健经营的目的。

总体来看,被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严格加强内部管理,针对不同业务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成立各个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岗位责任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努力保证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效执行,切实提升依法合规稳健经营能力,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

二、综合执法检查中的问题

(一)被检查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三年的综合执法检查中,共计发现违规问题100余个,被检查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金融法律法规重视不够,金融机构偏重业务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对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偏少,从高级管理人员到具体经办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制度规定认识不到位,掌握不够全面,了解不够深入的问题。二是制度执行不严,在检查的八个业务板块中,被查机构普遍存在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甚至内部制度、流程与金融法规相冲突的等情况。三是随着金融信息化的飞速发展,部分金融机构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过分依赖计算机系统,对有关数据、资料缺乏人工甄别、筛选,其中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保送上尤为突出。四是在支付结算、征信、金融统计等业务方面存在问题较多,有的业务类型的各个方面均有问题发生,甚至有的问题是屡查屡犯、已罚再犯。

(二)综合执法检查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适用困难。通过三次综合执法检查的实践和检验,许多金融法律法规如《金银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人民币管理条例》等,因制定时间较早,现在已不适应履职需要,从而造成在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困境。还有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因立法层级较低,法律权威性不足,在作为执法依据适用时极易引起法律风险,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人民银行被赋予了许多新的职责,这些职责有的已经在运作,有的仍然在设计之中,但问题是始终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因而出现了许多新的职责无“法”可依的情况,其中,在指导金融信息化等方面尤为突出。

二是传统检查方式已不适应新形势行政执法的需要。通过三次综合执法检查可以看出,基层央行在检查手段、方法和内容上没有跟上金融机构业务操作科技化、金融产品网络化、数据保存集中化、日常管理扁平化的发展趋势,在调取证据方面仍停留在纸质层面,没有充分跟上电子化的进程,制约了检查效率的提高。同时对金融业务创新的跟踪与了解不够,对很多新业务、新品种的特点、操作流程、风险等认识不足,对应的检查手段尚有欠缺。如国库业务中,新形势下商业银行核算系统升级换代的速度和数据集中管理的模式已向《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传统固定的核算模式提出挑战,现场检查中国库调阅数据资料难、核算合规性判定难等问题始料未及。如货币信贷业务,检查内容涉及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黄金市场业务,其准入条件严格,在省内发达地区有此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屈指可数,越到基层、越到边疆欠发达地区越是一片空白,基本上是无业务可查。再如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业务,随着商业银行网银业务的飞速发展,很多业务品种已从柜台转向网银。现在记账式国债在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中即可购买,开户和交易都很便捷,鼠标一点就可完成,无需在柜台手工开户购买,因此商业银行对拓展此项业务积极性并不高,对客户宣传重点集中在网银方面,诸多因素导致该业务在被查机构中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对债券买卖价格、收益率和交易风险必须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挂牌提示,从实际检查情况来看,现在很多商业银行的营业大厅都使用统一的电子信息平台为客户滚动信息,记账式国债信息也在其中,传统意义上的挂牌已不适应电子科技发展的趋势。

三是县支行的对外履职能力亟待提高。从综合执法现场检查情况来看,县域金融机构的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农村信用社除未开展的外汇业务外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各种问题,尤其是在账户管理方面,几乎所有类型的违规行为都有,并且涉及违规的业务笔数较多。这些问题的存在,暴露出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执行金融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需引起县级人民银行的高度重视。但就目前县支行的现状而言,不仅存在履职“小而全”的问题,而且面临着人员不足、执法人员兼职多、法制干部缺乏诸多困难,履职能力和综合执法水平亟待提升。

三、进一步做好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思考

(一)修订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和内控体系

一是结合人民银行的职能定位,对影响基层行履行职责和依法行政工作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部分法律法规,要尽快予以修订,尤其对《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与有关法律规定相冲突或者已经不合时宜的法规、规章进行修改,使之适应现实履职需要。二是根据人民银行新的“三定”方案,适时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并及时推动与履职要求相适应的新法律法规出台。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和操作规范,确保基层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执法检查的公信度。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基层央行要以上级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指南,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检查内控体系,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层面的控制职责,防范因内部控制不到位而导致的操作违规、行为不当等法律风险。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对综合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对有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潜心研究,从而作出科学的决策,同时应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二是要建立单位内部执法协调机制,做好日常监管与综合执法检查的衔接,发挥监管合力。三要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综合执法统筹规划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四是建立依法行政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管理机制,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职权与责任,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过错实行责任追究,杜绝违法和不合规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改进执法检查手段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3-0077-03

信贷风险的成因纷繁复杂,大多文献认为是技术、操作的原因。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信贷安全有许多矛盾,是信贷风险的重要根源,要防范信贷风险,必须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抓好具体的执行和操作。

一、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可能带来的信贷风险

1.短期考核目标与信贷长期风险之间的矛盾。股东往往要求银行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并以此作为考核和检验银行高管任期(一般一个任期为3年左右)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的依据。在利润最大化的任期目标要求下,银行高管只能选择做大当期利润,在存贷款利差占主要利润来源的条件下,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发放高收益的贷款,增大利息收入,使利润增加。而银行信贷风险的主要特征就是风险的滞后性和长期性,很容易导致任期内的短期行为倾向,只顾多追求短期利润,而少考虑信贷的长远风险。

2.小股东利益与大股东关联贷款之间的矛盾。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是常常存在冲突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时常成为大股东谋取私人利益、损害银行利益或小股东利益的工具,尤其是商业银行中,由于小股东没有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小股东的利益总是暴露在控股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控股股东根据关联企业集团整体经济利益所做出的决策以及关联企业内部之间的不正当交易的侵害。小股东在无力对银行进行有效控制时,他们往往希望和愿意充当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他们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期寻求更多的资本回报。但少数对银行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往往不看重银行的分红,而是希望利用控制权实施关联交易,从银行通过贷款等手段尽快取得超过投资额的回报。如果个别大股东利用这种管理权参与信贷决策,不顾信贷风险而将贷款投放于与大股东有关联的企业,很有可能形成风险贷款,影响银行的安全。

3.银行高管的政治命运与银行贷款安全之间的矛盾。我国商业银行的高管多为政府行政任命或由政府提名、股东大会通过,这样就使得银行的高管实际上具有非常复杂的身份和多重目的,但听命于政府是其最佳的选择。在政府协调贷款(因为按市场程序无法完成贷款时政府才会出面协调)时,这些高管难免会自觉不自觉地充当政府的代言人,帮助政府实现借款意图,而置银行风险于其次。[1]在这种情况下发放的贷款,很难说能够保证贷款的“三性”。

4.股东知情权与信贷监督不够之间的矛盾。按《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知道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但在现实中,股东往往很难知道银行的经营实情。为此,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必须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但由于一些银行怠于披露和出于尽可能少披露的意图,往往不能充分披露,股东很难从信息披露报告中了解银行的贷款发放情况,更无从了解每笔贷款的风险情况,也就很难对银行的信贷经营实施有效监督。

5.约束不力与信贷责任之间的矛盾。目前大多数银行对信贷责任有一定的责任追究,如责任终身制、扣发奖金等,对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一笔贷款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回收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需要流程链上所有人的共同操作方能实施,出现问题贷款很容易相互推卸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笔贷款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十亿元,如果发生风险而产生损失,不是一二个信贷人员有能力赔偿的。

二、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与防范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银行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在于这个行业的高风险性,防范、控制经营风险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将严重影响信贷资金的安全,必须在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下,加强对信贷风险的控制。

1.将信贷风险纳入任期考核范围。要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契约,尤其是对高管的激励和约束相关的契约,在对银行高管进行任期目标考核时,不能仅以利润为主要指标,要计量贷款风险损失。考核期前对贷款按五级分类进行风险损失计量,到考核期结束时,要重新确认贷款风险损失,风险损失增减额与银行高管薪酬挂钩,并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和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风险拨备,按提取风险拨备后的利润考核。这样可以避免以不良贷款换取银行短期利润的做法。

2.用“企业宪法”限制关联交易。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山东银行系统调研时强调“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是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标杆”。[2]股东可充分运用“企业宪法”――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公司制度安排上约束关联交易的风险。在银行的章程中要对贷款的投放和管理单列专门的章节,进行特别的约束。要明确规定银行的关联交易数量和表决权限,例如,规定一般关联交易必须由董事会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而且在审批过程中,要实施关联股东的表决权回避,并强化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通过降低审批效率、提高审批门槛、增加审批的独立性来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在银行高管违反章程规定发放关联交易贷款时,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3.健全信贷责任约束机制。在目前的信贷审核(批)委员会制下的集体决策机制,事实上已经成了银行推诿信贷风险责任的托辞,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很难去追究具体人员的责任。应当从信贷业务人员到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更强的信贷风险责任约束机制。一是实行信贷人员(包括分管信贷的高管)准入制,实行严格的考核上岗制;二是健全信贷风险责任约束机制,建立严格、明确、公正、长效的信贷投放风险责任追究制及其责任认定指标体系,明确信贷政策、贷前调查、复查、初审、复审、会审、贷后管理等岗位人员及分管信贷的高管在贷款投向、投放、管理、回收中各自的责任范围。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按照有关责任认定指标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分清信贷资金出现风险的实质性原因,明确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理、下岗收贷、降级、赔偿、禁入信贷职业、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3]

4.引入公共治理的方式。信贷风险的广泛性和隐蔽性,要求银行能够从全方位、多时空、多角度防范风险,而银行的信贷人员有限,有必要调动最关心银行信贷风险的广大股东共同关注。而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股东不可能经常对银行的贷款安全行使监督权,要引入公共治理方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帮助银行防范信贷风险。

(1)股东质询制。针对小股东不能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对银行贷款安全知之甚少的情况,银行股东大会应制定股东对贷款的专门质询规则,规定股东可以定期针对银行的贷款情况向经营层提出质询,以增加股东对贷款安全、收益和流动性的了解,并可增加经营层和信贷人员的责任心。

(2)激励方案公示制。目前银行高管的薪酬只公布其实际得到的年薪数额,而不公布具体的激励考核方案,对广大股东和社会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银行是一种公众型企业,尤其是国有(控股)银行和有地方政府参股的银行,虽然是股份制企业,但政府股份还占相当大的份额,政府只是名义出资人,真正的股东是全国人民(或地方百姓),但全国人民并不能直接参加股东大会,或了解股东大会的内容,更无从评价对高管的激励方案。再者,银行从社会赚取利润,利润主要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对贷款的风险状况,社会最有发言权。而且高管的收入水平要与其工作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相联系,而这种评价只有社会公众才最公平。通过公众的评价,使得更大范围、更多角度的信贷安全及隐患与银行高管的薪酬相联系,增加银行高管的道德压力,使其充分履职。

5.理顺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关系。政府作为商业银行的产权所有者代表,应摆正自己的股东位置,按《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为银行选派主要管理人员,并为银行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管理经济的部门,应尽量避免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商业银行,而采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引导。政府政企职能的彻底分离表现在不良信贷资产防范上则须做到:(1)政府作为股东一旦选定银行高管,就应该取消其政府官员身份,银行高管只对银行经营负责,而不必履行政府的协调贷款命令。(2)政府需要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重点项目发放优惠贷款时,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政府补贴利差,所需资金从政府应得分红中扣除。(3)对银行高管不应留有后路,即银行经营不好,政府不得为这些“落魄”高管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甚至于易地为官,只有这样锻炼出来的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成为真正的企业家。

参考文献:

篇3

1.短期考核目标与信贷长期风险之间的矛盾。股东往往要求银行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并以此作为考核和检验银行高管任期(一般一个任期为3年左右)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的依据。在利润最大化的任期目标要求下,银行高管只能选择做大当期利润,在存贷款利差占主要利润来源的条件下,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发放高收益的贷款,增大利息收入,使利润增加。而银行信贷风险的主要特征就是风险的滞后性和长期性,很容易导致任期内的短期行为倾向,只顾多追求短期利润,而少考虑信贷的长远风险。

2.小股东利益与大股东关联贷款之间的矛盾。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是常常存在冲突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时常成为大股东谋取私人利益、损害银行利益或小股东利益的工具,尤其是商业银行中,由于小股东没有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小股东的利益总是暴露在控股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控股股东根据关联企业集团整体经济利益所做出的决策以及关联企业内部之间的不正当交易的侵害。小股东在无力对银行进行有效控制时,他们往往希望和愿意充当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他们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期寻求更多的资本回报。但少数对银行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往往不看重银行的分红,而是希望利用控制权实施关联交易,从银行通过贷款等手段尽快取得超过投资额的回报。如果个别大股东利用这种管理权参与信贷决策,不顾信贷风险而将贷款投放于与大股东有关联的企业,很有可能形成风险贷款,影响银行的安全。

3.银行高管的政治命运与银行贷款安全之间的矛盾。我国商业银行的高管多为政府行政任命或由政府提名、股东大会通过,这样就使得银行的高管实际上具有非常复杂的身份和多重目的,但听命于政府是其最佳的选择。在政府协调贷款(因为按市场程序无法完成贷款时政府才会出面协调)时,这些高管难免会自觉不自觉地充当政府的代言人,帮助政府实现借款意图,而置银行风险于其次。[1]在这种情况下发放的贷款,很难说能够保证贷款的“三性”。

4.股东知情权与信贷监督不够之间的矛盾。按《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知道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但在现实中,股东往往很难知道银行的经营实情。为此,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必须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但由于一些银行怠于披露和出于尽可能少披露的意图,往往不能充分披露,股东很难从信息披露报告中了解银行的贷款发放情况,更无从了解每笔贷款的风险情况,也就很难对银行的信贷经营实施有效监督。

5.约束不力与信贷责任之间的矛盾。目前大多数银行对信贷责任有一定的责任追究,如责任终身制、扣发奖金等,对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一笔贷款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回收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需要流程链上所有人的共同操作方能实施,出现问题贷款很容易相互推卸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笔贷款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十亿元,如果发生风险而产生损失,不是一二个信贷人员有能力赔偿的。

二、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与防范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银行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在于这个行业的高风险性,防范、控制经营风险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将严重影响信贷资金的安全,必须在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下,加强对信贷风险的控制。

1.将信贷风险纳入任期考核范围。要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契约,尤其是对高管的激励和约束相关的契约,在对银行高管进行任期目标考核时,不能仅以利润为主要指标,要计量贷款风险损失。考核期前对贷款按五级分类进行风险损失计量,到考核期结束时,要重新确认贷款风险损失,风险损失增减额与银行高管薪酬挂钩,并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和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风险拨备,按提取风险拨备后的利润考核。这样可以避免以不良贷款换取银行短期利润的做法。

2.用“企业宪法”限制关联交易。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山东银行系统调研时强调“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是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标杆”。[2]股东可充分运用“企业宪法”——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公司制度安排上约束关联交易的风险。在银行的章程中要对贷款的投放和管理单列专门的章节,进行特别的约束。要明确规定银行的关联交易数量和表决权限,例如,规定一般关联交易必须由董事会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而且在审批过程中,要实施关联股东的表决权回避,并强化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通过降低审批效率、提高审批门槛、增加审批的独立性来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在银行高管违反章程规定发放关联交易贷款时,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3.健全信贷责任约束机制。在目前的信贷审核(批)委员会制下的集体决策机制,事实上已经成了银行推诿信贷风险责任的托辞,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很难去追究具体人员的责任。应当从信贷业务人员到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更强的信贷风险责任约束机制。一是实行信贷人员(包括分管信贷的高管)准入制,实行严格的考核上岗制;二是健全信贷风险责任约束机制,建立严格、明确、公正、长效的信贷投放风险责任追究制及其责任认定指标体系,明确信贷政策、贷前调查、复查、初审、复审、会审、贷后管理等岗位人员及分管信贷的高管在贷款投向、投放、管理、回收中各自的责任范围。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按照有关责任认定指标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分清信贷资金出现风险的实质性原因,明确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理、下岗收贷、降级、赔偿、禁入信贷职业、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3]

4.引入公共治理的方式。信贷风险的广泛性和隐蔽性,要求银行能够从全方位、多时空、多角度防范风险,而银行的信贷人员有限,有必要调动最关心银行信贷风险的广大股东共同关注。而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股东不可能经常对银行的贷款安全行使监督权,要引入公共治理方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帮助银行防范信贷风险。

篇4

随着市场的良性发育,传统的会计计量模式在银行业的缺陷日益凸显,促使人们更加坚定地支持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它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及时反映因市场风险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及因信用质量发生变动所产生的影响,能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会减少金融不稳定性事件的发生及其严重性。但由于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公允价值在银行业中推行仍是困难重重。

一、公允价值在银行业应用的问题分析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要求实施新会计准则。就银行业实施公允价值计量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混合计量造成银行收益及其资本的波动

在银行业中,对交易项目和银行项目管理时,通常会采用交易账户来对其银行账户中的利率风险进行套期保值,而在实务中部分金融工具采用公允价值,部分金融工具仍采用历史成本(摊余成本),因此,这种混合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对称性会引起银行收益及其资本的不必要人为波动,而波动性的增加会向资本市场传递额外风险的信号,因而投资者会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进而提高银行的资金成本,另外,还会导致银行投资组合的不利变化。银行可能会减少长期债券的持有,转而增加持有波动性较小的短期债券。这样,银行收益及其资本波动性的增加会使银行违反资本监管要求的可能性增大,从而会引起过多的监管干预或者会迫使银行做出旨在减少资本监管干预的不当行为。

(二)公允价值的运用影响了银行的信贷规模

银行业中现行会计计量模式是一种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混合计量模式,是修正的历史成本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银行业绩。贷款是银行的职能之一,公允价值要求对资产和负债在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因此导致的收益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反映出银行在长期资金提供上可能带来的收益。银行长期贷款业务的利润是建立在对借款人的信誉以及客户关系的培养上的,是在整个交易期间逐渐获得的,不取决于短期的变化。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银行的放款决策将不再根据借款人的信誉或出于对客户关系的考虑来做出,而更多考虑的是短期因素对银行利润的影响。由于长期内不确定因素太多,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长期贷款显然是不明智的,银行将会减少自己的长期贷款,因此将有损银行作为长期资金提供者职能的发挥。

(三)过多的主观估计影响信息的可靠性

公允价值是建立在市场发育良好的环境下,当缺少相应市场信息时,对银行业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包含了过多的主观估计,包括对客户的信息状况、资产的流动性、资产抵押物的估计和对客户行为的估计等,部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也无从获得。这些主观估计损害了公允价值的客观性,使其相对于现行混合会计计量模式的优越性无法得以体现,使公允价值变成仅仅是概念上的优越。公允价值被看作市场对现实经济状况的反映,是建立在公开的、充分竞争的市场上的一个假定,而这种完美的假定的市场并不总是存在的。因此,公允价值过多的主观估计将影响银行信息的可靠性。

(四)对银行会计核算方式带来极大的挑战

公允价值的应用给银行会计核算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一是入账价值的确认问题。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其历史成本,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而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的入账价值需要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进行调整,并且其后续计量将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持有目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计量方式。二是会计核算方式。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只需单账户反映资产的实际成本即可。而以公允价值计量时,会计账户既要反映其公允价值,又要反映其实际成本,因此需要设置双账户。因此,公允价值会计对原有的会计原则、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进行了变革性的调整,涉及到了从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整个会计过程,对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科目体系、核心账务系统等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五)过多的主观估计变成调节利润的又一工具

公允价值会计模式下,只要对估价程序作些许改动就可能对计量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由于公允价值本身应根据市场的因素来进行交易价格和资产价值的,市场因素本来是客观的,但由于市场存在许多的不确定性,极有可能让银行业利用市场的这种不确定性而随意进行主观判断,将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又一工具。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模式相比,利用公允价值会计来进行利润调节变得更容易。银行的经营活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人们对其经营业绩的信心的基础上,这就要求银行的业绩应当相对稳定,不要大起大落。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的存在。对发生转移的金融资产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其处置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利润也产生影响。而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客观和主观产生的收益变动都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银行收益重大波动,不利于稳定经营,有损其财务形象,加大经营风险。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惩罚机制,给操纵利润提供了便利。

(六)资本充足率导致公允价值的谨慎运用

根据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数据,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为8%,该比率的确定是建立在现行会计模式之上的,更多的是采用历史成本。实行公允价值会计,意味着许多银行现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将有很大变化,8%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还合适,如何应对由此可能带来的资本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银行业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二、银行业对公允价值运用的应对策略

如何有效地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新问题,是银行业急需探讨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解决办法:

(一)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潜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公允价值面对着不稳定的市场潜在风险,为了避免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应用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应对公允价值的应用进行事先的预防。2006年巴塞尔委员会制定并了《银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监管指引》,该监管指引要求银行在使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时必须具有恰当的风险管理系统,不能用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金融工具、必须提供关于公允价值选择权对银行影响的基本信息。同时,监管当局也会对银行运用公允价值选择的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在评估银行资本充足率时要考虑到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可能带来的影响,在计算监管资本时要将由于银行自身信用变化而产生的损益进行调整。因此该指引从金融稳定的角度,对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使用进行了制度约束,防止了公允价值的滥用对金融系统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目前,我国新会计准则中也引入了公允价值选择权,为了防范其可能对金融系统带来的危害,我国的监管当局也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有关的监管政策,促使银行不断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措施,保证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健康使用。

(二)提取充足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应对风险

虽然风险的存在,使得公允价值的使用受到了限制,但银行风险管理技术却在不断地发展。银行业可以开发出按照违约率对贷款进行分类的内部评级体系,并可估计出违约损失率,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研究如何在财务报告中处理贷款预期损失和利率风险隐性损失等问题。通过开发包括预测负债的实际期限等在内的模型,银行对利率风险的控制也加强了。风险计量方式的变化使银行对一些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明显有别于会计处理方式,贷款也不再被认为是均质的。公允价值计量的优点在于,在计量信用风险中引入了前瞻性的因素,允许对资产质量的下降提前进行确认。在对信贷资产无法实施公允价值会计的情况下,可以借助于发展前瞻性减值准备的方式,利用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利率风险管理工具,计提充足的资产减值准备,以覆盖资产的预期损失和利率风险损失,从而达到与公允价值会计相同前瞻性的效果,真实反映银行潜在风险,为银行股东提供关于银行资产质量更加准确的信息。(三)加强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任何会计政策均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对金融稳定具有一定的潜在危害,因此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在制定有关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时应保持足够的谨慎,积极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充分了解公允价值究竟会对金融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考虑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公允价值会计发展的意见,共同解决银行信贷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不断提高金融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应积极采取措施以避免公允价值的使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鼓励各国监管当局保持现行的资本监管框架,采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产生的公允价值损益、由于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公允价值损益、持有待售工具的未实现损益排除在监管资本之外。相关银行监管机构应对资本监管政策做出相应调整,以降低公允价值的应用对银行监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加强对银行内部治理的监管

建立有效机制保证公允价值可靠计量,减少和消除银行在运用公允价值上的随意性。做到制度先行,内部监督与业务工作同时启动、同步完善;进行从严管理,始终保持对违规违纪的高压态势;开展专项治理,着力加强内部监督的前瞻性与主动性;实行履职回避,主动避免各种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坚持效能为本,深化监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同时,建立健全“问责追究责任制”,对滥用公允价值粉饰报表,调节利润的行为要制定惩戒和处罚措施。

(五)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允价值信息的评价和鉴证体系

根据公允价值依赖于市场因素而又难以确切把握市场信息的现实情况,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或建立专门的咨询机构收集各类市场信息,为银行业提供公允价值计量的信息咨询和专业评价技术服务。此外,我国还应从独立审计准则的完善入手,尽快研究制定“公允价值审计具体准则”,从法律和制度上明确注册会计师对公允价值审计的权利和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保障会计准则运行的规范性。

(六)改进银行业会计管理信息系统

虽然我国银行业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已有较大的发展,电子化和信息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但对复杂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的要求不能有效满足。因此,可以国外引进或自行研发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控制系统、公允价值的取得及估值系统、用未来现金流折现计算资产减值系统和实时的信息披露系统,提高自身的信息采集水平以及决策能力,以规避应用公允价值后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七)审慎使用公允价值

要对公允价值采用审慎的态度,一是准确计量公允价值。要综合考虑活跃市场的各项因素,科学设定估值假设和主要参数。二是合理规定公允价值的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或不能持续可靠取得市场价格的金融工具不能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三是建立运用公允价值的内控体系。记录好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和过程,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参考文献】

[1]罗胜强.公允价值计量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会计研究,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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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审计实质上是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政府性资金由于其独特的全方位全覆盖的审计范围、独有的全局性战略性审计角度,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为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

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范围涵盖了政府掌控下的财政资金,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政府可动用资金的数字,不受财政资金从预算内转拨到预算外管理的影响,也不受财政资金“下沉”到下级预算单位的影响。它把财政资金在政府内部各预算单位的流转视为“内部交易”,所有转拨资金都进行了“内部抵销”,真实反映出财政资金的收、用、余,这正是符合总理提出的“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的要求。期限上审计范围不局限于当期预算收支情况,还关注年度预算执行的系统性,特别是重点项目和重点资金,在一个大的公共财政资金和资产运行框架内,沿着整个资金走向,审视财政资金运行质量和存在的问题,促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为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分析提供真实客观的数据信息

制定政策与评价政策实施效果需要真实客观的数据信息,审计部门作为提供经济监督的独立部门,宪法地位决定了其提供数据信息的真实客观性。全部政府性资金以政府为视角,反映出运用公权力征集、管理、使用资金的客观情况,使政府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有真实客观的了解,做到事先调控,及时出台政策制度,也可以对政策的实施效果予以客观评价、及时修订完善。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成果虽只有短短几张表,但底稿却涵盖了各级预算单位、各项专项的财政资金,大量的数据信息使宏观经济分析变得真实客观,既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了依据,又为宏观经济政策效果提供了评判基础。

(三)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提供全面完整的数据信息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复杂化程度的加深,国家经济安全已成为不可回避、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国家审计作为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的重要一环,需要对涉及财政、金融等宏观经济和涉及具体产业、企业等微观经济的问题和潜在风险有所关注。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由于将政府负债、国有资产与资源等内容也纳入审计范畴,能够积极从财政安全、金融安全、国有资产资源安全、民生安全等方面揭示和反映重大经济风险,能够满足从战略全局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的需要,向决策部门及时反馈信息,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建议,发挥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

二、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开展的现状

我省在2007年率先提出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以来,经过几年的实践,已形成一套稳定的表格、一系列值得总结推广的审计方法和经验。通过对游离于预算体制外的资金进行全面监督,积极推进政府预算管理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健全发展,充分发挥了审计宏观性、建设性和预防性的效应。从实践结果看,该审计的开展有几大优点:

(一)增强了预算内外“大统一”理念

由于全部政府性资金涵盖了以政府名义筹集并由政府管理和使用的所有收入,审计中只要把握资金主线,对可由政府支配资金进行“合并”,就能全面真实反映情况,摸清家底。这正好与《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相吻合。

(二)总量把握、加强分析

相比预算执行审计,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更加关注整体性,在摸清资金总量规模及增长情况、收支结构及变动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影响变动的内在因素,促进进一步完善经济结构。如税收收入增长,可以按税源分析,并结合当年税收政策变动、招商引资政策执行和土地出让情况等进行分析。

(三)体现了绩效审计要求

全部政府性资金从支出结构的分析角度,关注到资金的使用方向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是否体现了“民生财政”,是否与政府工作目标一致。再通过对具体项目资金的延伸审计,反映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充分体现了宏观服务型绩效审计的特征。

三、当前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浙江审计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把“构建以全部政府性资金(资产)审计为主线的财政审计大格局”作为主要目标之一,如何进一步完善深化是新时期审计任务之一。由于全部政府性资金从探索、实践、形成正常性的工作制度过程很短,因此在审计理念、审计内容和审计机制中还存在着不足,导致地方政府不重视,没有善加利用审计结果,也影响了“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

(一)审计理念和内容有待扩展

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经过几年发展,理念上更多地考虑了范围的延展,更多地考虑了“全部”的定义,但对如何加强分析、提高应用成果的深度考虑不够,使得地方领导对该审计的认识也更多地限制在资金规模方面。由于审计内容不够全面,分析评价不够深刻,“长而全”的报告和报表既缺乏对领导决策的辅助作用,也缺少了对热点问题的关注,难以为国家治理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客观可靠的信息。

(二)审计时间和方法有待改变

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每年与地方“同级审”同时进行,时间一般从三月到五月,上报经常要在五月份完成。由于审计涉及内容非常丰富,项目时间显得尤为紧张,要在三个月里完成对税务部门管理下的税收情况的审计,财政部门管理下的预算内外各账户的审计,完成对各相关部门管理下专户的审计,完成对国库支付系统下各预算单位的执行情况的审计,还要对政府负债、财政周转金等内容予以审计,再对数据予以汇总分析比较,这种安排造成客观上审计人员无法深入分析、深化成果,结果只能“草草了事”。同时,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目前较多地采用传统的审计技术和方法,需要配置充足的审计人手,而基层审计机关由于审计力量薄弱,且每年同时需配备审计署布置的同步项目的审计人员,使得“人手少、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对全部政府性资金的审计力量安排不足且专业性局限于财政财务方面,这既不利于实现充分审计,也不能有效提高审计成果质量、加强成果转化。

四、国家治理理论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内容的探索

(一)提高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表格的含金量

1.建立支出经济分类表。促进财税改革是实行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的目的之一,而财税改革重点在于改变财政支出结构,尽量减少政府本身支出,更多的用于民生公共产品投入。而目前全部政府性资金支出仅从功能科目进行统计,不够全面。功能分类反映的是政府职能活动,而经济分类反映资金用途,两种分类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反映政府支出活动,结合使用不仅能够使政府的钱花得更明白,而且能促使政府关注行政成本和提高效能,从而解决长期存在的“行政成本大,效率低”问题。

2.支出反映经费使用情况。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模式注重资金流向,现行支出表反映财政支出情况。而具体从资金走向看,部分政府性资金如行政管理费,仅收入、支出两阶段,支出即使用阶段;而基本建设资金等政府性专项资金,由于预算刚性与实际使用的阶段性,有相当一部分资金虽已支出但尚未使用。审计若不区分反映,影响了分析评价的准确性,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后该部分资金规模扩大,不容忽视。

3.区分资本性支出。全部政府性资金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物质基础,也是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载体。从当前资金支出方向看,有相当一部分支出后形成了政府性资产,如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立及生态、环境等资金。审计如果能够对该部分资金做到“区别对待”,不仅能真实客观反映资金,全面评价政府履职情况,也能促进公务人员珍惜资源、杜绝浪费理念的形成。

4.重视现金流。若把整个政府视为企业,财政存款就相当于现金流,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更多地关注收支及结余,对于现金资产不够重视。关注现金资产有三大好处:第一,该类资产是偿还债务的最终手段,如果缺乏,就可能会面临财务危机。第二,有效弥补制度漏洞,杜绝腐败。财政存款规模很大,是各家银行都羡慕的“肥肉”,这就容易产生“拿财政存款寻租”,如原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张美芳被,就是因其手握决定财政开户银行的权力而,收取银行巨额吸储回扣。第三,立足绩效,及时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由于国库存款在人民银行存放的利率偏低,相比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要低得多,出于效益最大化考虑,在保证资金安全、正常拨付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应尽量压缩活期存款,提高资金增值率。

(二)提高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分析的含金量

1.与GDP、CPI结合考虑。要准确分析全部政府性资金的变动,必须放在社会背景下,不能忽视GDP、CPI的因素。GDP即国内生产总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总和,被公认是衡量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CPI即物价指数,指市场上的货物价格增长百分比,是用来衡量通货膨胀的。全部政府性资金来源总额可与GDP结合分析,得出增长速度是否科学合理,只有合理的财政收入水平才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而全部政府性资金支出可与CPI结合分析,得出支出的真实增长度等。例如计算当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如占比过高且财政收入增长率远远高于GDP增长率,说明现行税负过高,可建议从体制机制上着手或采取恰当措施进行弥补。

2.与业务结合考虑。目前审计的对象是账目中体现的财政收支活动,显然是不完整的。相当一部分由政府公权力筹措、使用或者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金并未纳入审计范围,导致对资金运作全过程的效益性、风险性及政府资金在运作过程中的成绩、问题、责任,无法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限制了财政审计监督在审计内容上的深度和广度,在审计评价上的力度和权威性。出于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深化的考虑,应将整个行政职能所对应的经济活动纳入审计范围。

(三)提高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评价的含金量

1.注重对政策制度的评价。在“免疫系统”和完善国家治理的要求下,审计最终目的是要从制度和体制上解决问题。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要在关注资金规模、结构及变动趋势的基础上,以政策入手,以是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根本目标,从政策层面分析资金运作中相关地方政策执行的利害得失,从趋利避害的角度提出建议,切实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注重对公众关心点的评价。公共财政收支的公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三公经费”的公布只是个开始。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要有所作为,就必须围绕公众关心的热点开展评价,通过审计增加公开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了解和信任程度,更好地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比如,公众认为“居民收入增幅每每输给政府钱包增长”,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在评价时,要关注公众的实际利益,判断社会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是否从资金运作中实际获得利益,获得的实际利益与政府综合财力的增长是否同步,以及公众可期望进一步获得的利益等;再如,公众关心政府支出是否存在浪费腐败、重复建设等问题,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在评价中可以体现这方面内容。

五、国家治理理论对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方式的探索

(一)组织时间灵活安排

为了能够给审计人员足够的时间实现充分审计,完成审计目标,同时也为了上级审计机关能够及时汇总数据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可以安排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报告与审计报表不同步提交。审计报表可以与“同级审”同步进行,对税务部门管理下的税收、财政部门管理下的预算内外各账户等情况先行开展审计,汇总报表数据,在原定的上半年进行逐级汇总上报。随后可根据填报的全部政府性资金报表内容及与可比年度、可比地区的纵向、横向比较,由基层审计机关自由组织力量,对重点资金、部门和数据有重大、异常变化的资金、部门予以延伸审计,深入分析其数据的合理性和资金的效益性,对同级政府决策的影响因素和效果的评价等内容列入审计报告体制范围内,在每年的九、十月份间上报,以提高全部政府性资金审计对国家治理的实用性效益。

(二)审计方式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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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电企业;风险管理;防控管理

Key words: power generation enterprises;risk management;prevention and control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5-0129-02

0 引言

对于发电企业而言,风险管理控制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发电企业在风险管理控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发电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本文根据发电企业存在的风险,并且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与措施。

1 发电企业风险确认

风险管理初始信息收集是发电企业风险确认的主要工作。信息资源是发电企业开展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管理的重要理论依据,因此需要发电企业做好对初始信息的收集、分析、筛选、整理及应用等工作。现行风险管理初始信息可包括两大类:历史数据和预测数据,按照这些数据信息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从风险形成原因角度看,可将发电企业风险划分为内生风险和外生风险两大类;从风险性质角度看,可将发电企业风险划分为财务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及战略风险五大类,本文将具体论述上述五大类风险:

1.1 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因企业财务结构不规范、融资行为不合理而导致企业偿债能力较低,使得投资者预期收益大大下降而引发的风险。对于发电企业财务风险而言,其主要体现在资金周转率、企业的负债水平、盈利能力、各项成本费用、成本核算、资金结算等方面。

1.2 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是指企业受诸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导致运营活动未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或遭受重大损失而引发的风险。对于发电企业运营风险而言,其主要体现在市场营销策略、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文化、管理人员从业素质及信息系统操作等方面。

1.3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投融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给予自身或商业银行带来重大经营损失而引发的风险。对于发电企业的法律风险而言,其主要体现在发电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政策文件等方面。

1.4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股市价格、汇率、利率等的变动而导致价值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的风险。对于发电企业市场风险而言,其主要体现在煤炭市场信息、电价信息、计划电量完成率及电量供需状况等方面。

1.5 战略风险 一直以来,关于战略风险的概念国内外学者争议不断,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持有不同的态度。简单来说,战略风险可被定义为因企业整体损失的不确定性而引发的风险。对于发电企业的战略风险而言,其主要体现在电力企业发展规划、发电量预测文件等方面。

综合上述,国内发电企业可致力于以上五大风险的分析之上收集相关信息,并依据所收集的信息评估各类风险,挖掘引起各类风险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策略。

2 发电企业风险分析评估流程与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2.1 发电企业风险分析评估流程 风险分析评估是加强发电企业风险防控管理的关键环节。通常情况下,风险分析评估工作由发电企业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领导机构及总办会共同完成。由发电企业相应的职能部门落实好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并对收集到的信息分析、筛选及整理,编制日常风险分析报告。同时,相应的职能部门以日常风险分析报告为依据全面探究风险成因和风险影响,从而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之后发电企业职能部门将开展的所有活动以报告的形式上报于风险管理领导机构和总办会,由其进行审核、监督和指导各项活动的实施。

2.2 发电企业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是发电企业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的重要平台,该体系全面贯穿发电企业各个生产经营环节,行使着对决策、执行及监督等过程的风险管理职能,对发电企业更为准确、高效的决策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加上发电市场竞争力日益激烈,使得发电企业各类风险日益突出。目前,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发电企业风险责任意识薄弱,风险防控管理能力不足,缺乏健全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以至于各类风险难以有效控制,制约着我国发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推进我国发电企业长期稳定发展,需要发电企业重视起风险防控,结合自身的发展现状和需求,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首先,建立全面风险管理领导机构,由该机构承担起企业管理层面的风险管理职责;其次,发电企业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在该会议上详细评估、审查企业风险状况,以便各部门更好的了解企业整体风险状况;最后,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相关机制和政策,明确各职能部门相应的职责,如营销部门承担预测和分析电力销售市场风险的职责;策划部门承担本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职责;燃料供应部门承担预测和分析煤炭市场风险的职责,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3 有效地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的措施

3.1 根据危害因素确定预防目标 对于发电企业安全风险管理而言,其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指导方针,以“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为坚持原则、以规避各种风险、保证发电企业运行顺利性、安全性为目的。现阶段,发电企业总调已经统一确定了电网风险评估技术标准,并由各级调度机构承担组织实施所辖电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加强和其他部门的协作共同管理、控制风险。现行发电企业风险管理要求实行超前控制,即通过风险预测估测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并事先做好防范措施,待风险出现时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给发电企业带来重大损失。风险事故预测是一项复杂且重要的过程,其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事故教训,结合电力企业自身的内部因素(系统结构、电源分布影响)和外部因素(地域特征影响、自然灾害影响、污秽影响以及外力破坏影响),运用风险评估技术,从多角度、全方位对电网运行风险分析,并有针对性的制定有效控制和管理措施,从而起到风险事故预防的目的。

3.2 建立廉洁风险防控体系,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按照“全员参与、突出重点、融入管理、务求实效”的原则,一是分个人、部门(单位)、公司三个层面,着重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五个方面入手,采取“自己找、同事议、群众评、领导点、组织审”等方法,认真查找廉政和监管风险点。二是紧紧抓住风险收集、排查、评估等环节,建立廉洁风险防控信息库,并制定出相关措施,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在“找准风险点,筑牢防火墙”的基础上,将对廉洁风险防控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加强对风险防控措施的研究,重点开展防控措施制度建设,逐步构筑“岗位履职有标准,防控管理有措施,问责追究有依据”的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全面提升发电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整体水平,为发电企业改革发展提供政治和纪律保障。

3.3 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完善发电企业安全保证制度 发电企业需针进行全面控制,其分析内容如下所示:发电企业结构、电力电量平衡、系统潮流及无功电压、系统N-1静态安全、系统暂态稳定性、系统动态稳定性。待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后发现,风险与现行制度、应急管理预案严重脱节,通过对其进行分析,将为完善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实践证明,风险防护并未能够满足发电企业风险管理的需求,因此需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措施实现发电企业安全风险高效预防。

通过实行发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有助于完善发电企业安全保证制度,增强评价结构检查保证和保护制度的有效性。于此同时,更需要进一步强化电力企业广大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从而更加积极、自主的参与到风险防范过程中。

参考文献:

[1]杨学华,张国库.电力企业内部控制探析[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