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中标通知书模板(10篇)

时间:2022-05-15 17:10:51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例1

(中标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的

(建设地点) 工程,

招标内容及范围为 ,

工程规模为 。

于 年 月 日公开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确定你单位为中标单位,项目经理为 ,

中标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中标工期 日历天,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 年 月 日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建设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招投标中心备案:(盖章)

经办人:

经办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样板范文二

福建亚特科技有限公司 :

我单位组织的 香密国际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 的评标工作已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并经我公司项目评标会综合评审与现场考察,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 我方将在本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你方的投标文件与你方签订合同。

请你方派代表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前到 我公司成本控制部 与我方洽谈合同。

你方中标条件如下:

1、中标工程名称:香密国际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

2、谈判最终中标价:¥2900000.00(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圆整)

3、中标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个月内

4、中标质量标准:合格标准

5、中标项目经理姓名:吴云瑞

招标人: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期: 年 9 月 22 日

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样板范文三

根据我司采购决策管理委员会综合评审意见,现确定贵司为 中标单位,并就此明确以下中标条件:(表格中内容可根据不同类型的采购项目进行修改)

请贵司在收到本中标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回执签字盖章并递交

至 。

请贵司于2013年 月 日前与我司签订正式合同。在正式合同签订前,本中标通

知书及投标期间所有书面往来文件(除贵司关于本工程的自拟及要求额外条款未获我司书面确认外)将构成约束贵我双方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若因贵司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合同,或因贵司在已谈定的合同条款基础上提出不同意见而导致合同无法按时签订,我司有权另行确定中标人,并没收贵司的投标保证金,且我司保留因贵司该行为造成我司损失索赔的权利。

(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样板相关文章:

1.项目中标通知书模板

2.中标通知书模板

3.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4.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样本 中标通知书标准模板

中标通知书例2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4月,广东省惠州某学校(下称采购人)监控保安设备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委托某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到谈判截止时间2007年4月13日上午10:00,共有4家供应商(分别为某市广视通教学设备厂、某市奥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市美视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市大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时在招标机构开标室递交了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按照评标方法和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评审和谈判,最终确定二次报价最低的某市大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标人)为本项目预中标单位。《谈判结果确认函》经采购人确认后,于2007年4月14日由招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采购人称对本项目中标人不了解,其方案设计、设备性能、日常维护、售后服务等能否满足学校的需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采购要求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期间,携带主要设备来校现场演示,并得到中标人同意。2007年4月23日上午11:30,中标人应要求在校进行了演示,演示结束后,采购人对结果不满意。2007年5月15日,招标机构重新组织了原谈判专家小组对采购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复议,在复议过程中,中标人派出专人到现场进行答辩,结果原谈判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同时正式宣布该项目招标失败。2007年5月18日,招标机构下发了《惠州某学校监控保安设备采购项目复议结果》,认为“经过谈判小组复议,某市大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编码器输出格式和环球无线网络摄像机集成程度均不符合采购要求,原谈判小组一致同意取消上述单位的中标资格”。2007年6月2日,财政局转来中标人的举报信,政府采购监管科立即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分别对本项目负责人、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的相关经办人员进行了询问和笔录。调查后,政府采购监管科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监管部门认为,惠州市从2003年8月开始,暂不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全市政府采购执行职能由政府采购招标机构履行。政府采购监管科审批采购方式后,由采购人选择,并委托在惠州市设有办事处的招标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止的采购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机构过分迁就采购人,召集原谈判小组对本项目进行复议,并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为此,维持“原判”以保护中标人的正当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已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尽管如此,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在实施中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广东省惠州某学校招投标的典型案例清晰地告诉我们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对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界定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加以研究探讨。

二、中标通知书之合同概念分析

合同又称契约,在罗马法中契约被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在罗马法中买卖合同是纯粹合意的产物,合同的成立即合意的达成。《法国民法典》规定:“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德国民法典》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双发当事人之间的契约。”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一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是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所确认的一项义务。”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给合同下的定义为:“合同可以是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这种允诺并非一种单方的允诺,而是以交易为基础的允诺,不要误以为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综上可见合同即是一种合意,但罗马法认为,仅有当事人的协议并不构成一个契约,一个完整的“契约”是一个协议加“债”。海因·克茨指出:“只有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时,才具有允许请求履行合同或请求对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即能够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应当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中标文件。在经过了招标,投标,评标,中标过程以后,应该可以认为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招标事项达成了合意。而我国招投标法也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中标通知书之合同成立要件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招投标程序的整个过程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完全吻合,订立合同的第一个阶段是要约,要约必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招标人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这一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中已予于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之所以招标不属于要约并不是因为招标人的邀请行为内容不够具体明确,而是因为并未表明经投标人承诺,招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招标是一种“众中选优”的行为,投标人必须经过竞标后方能获得中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这一行为属于要约,理论界对这一认定已达成了共识。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开标以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至此招标程序已经结束。

中标通知书应该是招标人向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以认定自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以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我国的招投标法却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订立合同,招标人、中标人订立合同不能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因此可以认定中标通知书从内容到效力与其后订立的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问题。无论从理论亦或实践的角度分析,我国中投标法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在一般场合均非必要”。我国中投标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警示招投标人对于他们所进行招投标活动要慎之又慎,不可轻率为之。然而这样规定的结果却削弱了中标通知书的权威性,与合同法的理念也不相符。

四、中标通知书之合同形式分析

法定形式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还是合同存在的证据?各国立法对此持不同的观点:一是要件主义,即如果合同不按法定形式订立,合同归于不成立或无效,而不问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合同存在的证据。二是证据主义,即合同的法定形式只是合同成立的证据,不具备合同形式的合同并非不成立或无效,只是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折衷主义,即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分别采取要件主义和证据主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采用要件主义。我国合同法采用要件主义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一是为了减少合同纠纷,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为。二是警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待合同的严肃性。三是有些合同如不具备一定的形式,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计划合同。但仔细分析这些理由,可以说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完全科学。第一,不能为尽量减少合同纠纷,就置私人的自由权利于不顾,合同法是私法要充分体现合同双方主体的自由意志。第二,不能为了提到制度的公正、安全性,而忽视市场效率的提高,不利于促进商业的发展。第三,宣布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无效,有时结果却适得其反。因为合同无效的结果反而是国家计划无法完成。

我们不能把书面形式等同于合同书,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一切形式。因此招标文件、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都是书面形式。招标人与中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订立合同,中标人发出投标文件是其对招标文件一种接受,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表示其对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接受,招标文件、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所承载的内容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的合同其实质性内容是一致的。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利,提高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招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又拒签合同,导致同一标的多次反复中标的情况出现。也为了防止中标人随意放弃中标标的等混乱情况的出现,应当加大拒签合同一方的风险,确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项目合同不仅成立而且有效。

注释:

中标通知书例3

    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也随之基本建立起来。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可是在我国的招标投标实践中,由于理论上对招标投标法相关制度的设立在性质认定上存在误区,导致实务上乱象纷出。例如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投标保证金制度的设立,由于对中标通知书是否构成合同法上的承诺的认定混乱,导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第35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假定投标人在投标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保证金。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判决,理论依据即是招标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行为为承诺。如果我们再假定招标人在签订招标投标合同前反悔的,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判决招标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多只需赔偿投标人因本次投标过程所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且司法实践中关于该损失的赔偿额还远远达不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的程度。其法理基础应该是认定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并不构成承诺。如此一来,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决的理论依据互相矛盾,严重违背了合同法基本原理,且导致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因此笔者认为,科学的界定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对于正确理解招标投标法规定是必要的。

    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应由招标的性质来确定,当某些招标具有要约性质,那么中标通知书的性质仅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承诺的一种确认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在经过了一系列的招标、投标、评标及定标过程,招标人在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文件。招标投标实质上是合同成立的过程,因为招标投标的所有活动实质上是一个为订立合同做准备直至合同订立完成的过程。由于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必经的两个阶段,那么招标投标必然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大要素。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我国理论界一般都认为,招标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行为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招标投标中,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不能简单的认为其构成了合同法上的承诺。笔者曾在《浅析招标行为的法律属性》豍一文中论述了招标行为可能为要约也可能是要约邀请,须依据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认定。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的解释,“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因此,要约中应当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须依据行为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行为人如果为自己设定了一定内容条件的订约义务且自己未来将履行该订约义务的意思表示视为要约。竖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佳者签订合同,则招标人便为自己设定与报价最佳者的订约义务,如此招标文件的意思表示视为要约,投标则为承诺。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佳者签订合同,则该招标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则属于承诺。

    当某些招标具有要约性质时,那么中标通知书的性质仅是对投标人的承诺的一种确认,是确认通知其中标的法律文件。因而招标是否为要约或要约邀请,招标文件内容的编制情况决定了招标为要约或要约邀请的关键,须以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是否十分确定并且表明招标人在得到接受时是否承受约束的意旨来确定。“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已具有要约的性质。”豏投标人的投标就是响应该要约,而中标人的投标实质上就是承诺。在这种情形下,招标投标合同在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提交时已成立。招标投标合同既已成立,此时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就是要约人(招标人)向承诺人(中标人)发出中标的确认书而已,中标通知书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问题,并无实质上的法律意义。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以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投标合同成立的标准,而是应当在注意分析辨别招标是否为要约的前提下来认定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二、在认定招标行为为要约邀请的前提下,体现招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中标通知书的依法发出,则构成了招标人的承诺

    在招标投标中,由于招标文件内容的编制情况决定了招标为要约或要约邀请的关键,如果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确定并且不能表明招标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那么即可以认定招标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则为承诺。因为招标是选择最优者的行为,是提出一系列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希望不确定的投标人来参与投标的行为。投标人必须经过投标后方有可能获得中标。投标是投标人基于招标人的基本要求向招标人提出自己明确的报价,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该投标行为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以投标人的投标是否最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已选定其为中标人的书面法律文件。从合同法原理上讲,除前文所述外,因中标通知书在内容上是招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故这一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无论从意思表示,还是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均符合合同法理论上关于承诺的定义。

    从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来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第55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由此可见,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及发出必须基于评标委员会所提交的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中标候选人中选定中标人,该中标通知书即是招标人选择中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符合法律规定,它构成了合同法上的承诺。此时中标通知书发出并到达中标人后,招标投标合同即成立。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主要有二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因《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双方须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因此书面合同依法签订之日合同才生效。虽然《招标投标法》第45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中标通知书是不具有严格的合同法上的意义。另一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及招标人的承诺生效,因此,中标通知书作为对中标人的承诺,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未能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则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通知书例4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实践中,出现过不少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中标方或者招标方弃标毁标的情况,他们主要都以《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成立生效,从而达到目的。

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可以用来参考研究。2010年下半年,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其某一装饰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载明了工期、承包方式、合同单价以及投标人资质等要求;投标保证金为30000元;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三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应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合同实施的中标价、工期、质量等级及有关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应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天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核完成后,招标人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2010年11月15日,某一建设公司发出投标书,载明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的总投标报价为19537432元。后经开标评标,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向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承包范围以19350000元总价包干。嗣后,建设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施工方式、图纸设计、总包配合等事项发生分歧,双方也一直未按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2011年11月30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设公司发出通知,载明前述招投标系无效行为,且招投标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签订合同,故正式通知建设公司该装饰工程中标无效,合同不再签订,并于2011年12月20日退还投标保证金30000元。而建设公司以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022465元。

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分歧就在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究竟有没有成立生效。对此,学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合同未生效,认为《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46条也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里的“书面合同”显然是指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双方另行签订的书面格式合同,由于双方尚未签订合同,故合同未生效。二是合同已生效,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表示对投标文件这一要约的承诺生效,且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已具备了合同的主要实质性内容条款工期、合同价款等,故合同要件齐备,尽管《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其实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之一,故合同成立并生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除了以上理由以外,还可以找到其他论据予以佐证。第一,《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要求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主要目的在于固定明确合同内容条款,避免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保障履行合同与追究责任。或者可以说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的一种法定形式义务,如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为了方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且该书面合同的内容相对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来说较简洁、格式化,并未涵盖合同的全部条款,可以说是来自于之前已经成立生效的真正的施工合同。第二,如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的条款规定,所有投标方在投标要约的同时要提交3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这是为了保证投标方不放弃投标要约,防止缔约失败,这属于一种缔约保证金形式,而中标方在中标即承诺生效后应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其实是为了保证合同成立生效以后中标方不放弃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从这里也可以间接看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承诺生效已然使得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最后,出于鼓励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公平和稳定的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在经历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之后应该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条款和要件,如果由于形式上的某些矛盾要求而导致合同的缔约失败,那么将会对社会成本和经济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引起诸多类似案件纠纷的原因是明显的,同时也是各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的。在法律条文方面,首先就存在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合同法》作为合同方面的一般法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以及《招标投标法》内部条文间的冲突。其次,法律条文用语的模糊性、广义性使得某些语词难界定或者语义太广泛易造成歧义,可以通过司法判例和实务的不断反复积累予以消除不利影响。还有,其中的《招标投标法》某些条文规定的义务中投标方责任较重于招标方责任,这造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容易产生纠纷。

要想治标又治本地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从以上原因的本质和根源入手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关法律法规本身除了要健全完善、避免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冲突以外,更要在落实的过程中始终遵循鼓励建设工程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公平和稳定的理念,这才是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如此制定的最终目标。

建设工程市场的开发和建设如今构成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应当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各项手段形成并维护一个公平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新秩序。

参考文献:

[1]毛亚敏.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毁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兼论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02年04期.

中标通知书例5

盐城初审公告阶段要多久: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称为《初审公告》。这个阶段需要3个月,时间是固定不变的。下发证书:如果所有流程正常,不会出现商标驳回和异议等情况时,商标局就会核准注册,准备下发商标证书,这个阶段通常在2-4个月左右。

中标通知书例6

1图书馆知识管理对图书馆管理模式的创新

根据工作复杂程度和相互依赖程度的高低,图书馆知识管理模式可以分为事务模式、专家模式、集成模式和协作模式。

知识管理的事务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知识的规范”,通过核心业务知识的规范化、标准化确保核心业务活动持续稳定地开展。它强调知识的系统化、运作的自动化,或工作常规化、操作程度化、员工行为标准化,不需要太多创造性的员工。这种模式在工作复杂程度和相互依赖程度上都比较低。

知识管理的集成模式着眼于“整体最优”,着重于跨部门的统一协调,通过业务集成的方式促使掌握相关知识的各部门形成统一的运作规则和行动标准,充分发挥共享目标体系和信息反馈体系的作用,使各部门的功能性决策建立在整体运营效率最大化的基础之上。这种模式在相互依赖程度相对高,在工作复杂程度相对低。

知识管理的专家模式注重从“专家”的工作中获取核心业务发展的推动力,发挥“明星效应”,要求图书馆必须采取特别的激励手段吸引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鼓励他们进行价值增值活动,并通过图书馆知识资本的内部运营来培养图书馆内部的业务骨干。这种模式在相互依赖程度相对低,在工作复杂程度相对高。

知识管理的协作模式注重从全局角度来综合各种知识领域,调动各方面的知识储备来解决错综复杂的问题,尤其强调学习型组织“共同超越”理念的挖掘,建立起激励员工们参与知识共享的机制,共同关注个人和集体创新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在工作复杂程度和相互依赖程度上都比较高。

2图书馆知识管理对图书馆管理方法的创新

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集成管理是图书馆常用的管理方法,图书馆知识管理将创新这些管理方法。

2.1图书馆知识管理对目标管理的扬弃

目标管理是以重视成果的思想为指导,共同确定一定时期的总目标,通过层层分解目标、自我控制、自我管理手段来达到目标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图书馆目标管理,实际上就是目标管理方法在图书馆中的应用。虽然图书馆目标管理有利于调动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图书馆从分散性管理向系统性管理过渡,从单项管理向综合管理过渡,有利于提高图书馆专业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但是在图书馆目标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两个棘手问题:①难以协调目标间的冲突。虽然在目标管理中,图书馆有一个总目标,但是各部门、小组的具体目标是不同的,有时这些具体目标间存在冲突。有些部门和个人为了更早或更轻松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往往不顾大局,不愿或很少为其他部门多做些贡献,从而对图书馆目标管理起了阻碍作用。②难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与创新精神。尽管图书馆目标管理提倡运用授权理论、自我控制理论、激励理论,发动并鼓励图书馆全体人员参与制定、实施、评价目标的全过程,但在目标管理实施过程中,员工主动地、自觉地为实现目标所作贡献是不够的,他们往往是为完成计划任务而工作,而没有从内心深处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

图书馆知识管理引人人力资本管理理念,以人为本,尊重员工的作用和重视员工本身的发展,强调运用权变管理思想来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以柔性管理方式取代目标管理中的硬性管理,使员工的工作热情与创新精神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释放;图书馆知识管理通过建立灵活的扁平化知识型组织—知识型团队来弱化等级,注重平等参与,克服了目标管理中存在的上下信息沟通不畅、信息失真甚至阻塞的弊端,也有利于在图书馆内营造一种平等竞争的气氛,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图书馆知识管理还通过营造一种知识共享文化,形成一个能够让知识自由流动的环境,这样就可协调图书馆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和员工间的关系,使图书馆成为一种学习型组织,从而促进知识共享和知识创新。

2.2图书馆知识管理对全面质量管理的扬弃

图书馆全面质量管理是图书馆为保证和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动员图书馆的各个部门和全体员工,综合运用管理技术、专业技术、思想教育、经济手段和科学方法,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对服务的全过程实行有效控制,从而经济地开发、设计、生产和提供用户满意的信息产品与信息服务,做到最适质量、最低消耗、最优生产和最佳服务,最终实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目标。图书馆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必须做到:①对质量的全面承诺;②面向用户;③不断改进操作系统;④协同工作;⑤重视培训;⑥为员工授权和尊重员工;⑦测度绩效;⑧持续改进。然而,一些障碍使全面质量管理难在图书馆实施,这包括心理障碍、术语障碍、承诺上的障碍、过程中的障碍、职业化的障碍和测度工具上的障碍。因此,国外尽管建立了多种图书馆全面质量管理模型,但图书馆全面质量管理实践并未象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那样得到广泛推广。

中标通知书例7

二、图书馆知识管理的特点

1、图书馆知识管理的主要工具是信息技术

如今社会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主流,提高组织的生存能力与竞争能力的社会。从信息技术的社会逐渐走向了以知识与创新为重心的知识经济时代。人虽然是知识管理的中心,但这并不表示信息技术就变得不重要了,它仍然在知识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知识创新有着工具性的作用。首先表现为互联网、数据库等能够加速信息的传递与信息达到的广度,这就为知识创新提供了必要的信息保障;其次现代信息技术不再受到空间与时间的限制,其交流形式更多变,更灵活,更直观,通过这样的技术能够获得大批量的信息情报,从而达到消息的及时反馈,通过互联网还能够使世界各地的用户能够对同一问题进行探讨,促进他们之间思想火花的撞击,激发知识创新;另外,信息技术不仅能够实现信息交流与知识共享的目的,而且也能够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通过对一些需要保护的知识授予不同的用户权限,从而既可以让用户方便使用,又能够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一举两得。所以图书馆就可以充当知识的传递着,利用网络渠道以及各种媒介来传播纷繁复杂,日益更新的新知识。

2、图书馆知识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知识创新

从信息技术的社会逐渐走向了以知识与创新为重心的知识经济时代。科技的创新、知识的进步,逐渐成为了决定一个民族是否能够立足于世界之林的重要因素。知识创新也成了当代知识经济的核心。但是知识创新是一项比较艰巨而有复杂的任务,它不仅仅需要相关的科学研究部门来从事知识的产生,而且也需要相关的专业性的机构与人员来实现知识的搜集、整理、储藏、加工以及传播等,从而促进知识的运用。图书馆作为知识的搜集、整理与加工、传播的主要基地,是科学系统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要实现创新,首先就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帮助科研工作者获取相关知识内容,并且为其提供最新的知识更新,这是实现知识创新的前提条件;其次就是图书馆直接参加到科研过程中去,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实现知识的创新;另外,图书馆要注重知识的传播与扩散,这也是知识成果转化为实践成功的重要中介与桥梁。知识管理就是要推动图书馆内部以及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图书馆同用户之间的联系,促进知识流动,增强知识沟通。图书馆作为储存知识的基地,信息内容的集散地,就应该抓住机会,结果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来开展知识创新与科学研究。

中标通知书例8

也许读者会问,为什么采购主体与供应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是等同的呢?笔者认为,这要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和采购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开始谈起。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客观上还是存在着不平等,众多的供应商始终是弱势群体。由于采购主体掌握着公共权力,对于供应商的资格、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等享有选择的权利或称权力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权利或称权力,为了对这种权力或称权利有所限制,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主体许多的义务。这些义务集中体现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里。这一点完全不同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中,招标采购人享受更多的是权利或称权力,而投标人承担更多的是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那么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不同,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该分别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和警告、罚款等行政法律责任。而对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没有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虽然我国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出台并于同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但这是一部行政规章,由于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宗旨,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行政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无效。又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由于我国立法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否则,行政主体就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这样以来,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是否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呢?回答自然是否定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由于其所具有的严肃法律效力,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不执行中标通知书的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即: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通知书例9

也许读者会问,为什么采购主体与供应商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是等同的呢?笔者认为,这要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宗旨和采购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开始谈起。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客观上还是存在着不平等,众多的供应商始终是弱势群体。由于采购主体掌握着公共权力,对于供应商的资格、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等享有选择的权利或称权力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权利或称权力,为了对这种权力或称权利有所限制,我国《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主体许多的义务。这些义务集中体现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里。这一点完全不同于我国《招标投标法》。在《招标投标法》这部法律中,招标采购人享受更多的是权利或称权力,而投标人承担更多的是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那么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不同,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该分别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和警告、罚款等行政法律责任。而对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没有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虽然我国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出台并于同年9月1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但这是一部行政规章,由于违反上位法的立法宗旨,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行政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无效。又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由于我国立法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否则,行政主体就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这样以来,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是否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呢?回答自然是否定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由于其所具有的严肃法律效力,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是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不执行中标通知书的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即: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已经有明确的定位,即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新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旧法。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颁布时间都晚于《合同法》,而《招标投标法》则早于《政府采购法》,我国《合同法》相对于前两部法律,为普通法。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方面规定,都不同于我国合同法,前述已经分析过,所以应该优先适用于特别法的规定,但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确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概括性的原则规定,即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由于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事务,政府采购还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抑制腐败等功能,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所以,政府采购法在明确适用我国合同法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效力、变更、终止等有关特殊问题作出了必要的规定。对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主体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执行相应义务的,前者应该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后者必须承担缔约过失民事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采购主体或者供应商不执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的义务,必须会侵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和一定的财产权。相对方的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过错,实际上是存在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选择诉讼请求时,应该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相关法律规定,不同的个案采取不同的方式为宜。受害人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出缔约过失民事责任赔偿,也可以援引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来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和其它关联合法权益。如果提出民事侵权诉讼,需要符合民法关于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要有损害事实、加害人的行为违法,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由于侵权诉讼,取证和举证方面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认为,还是从缔约过失责任来主张更为稳妥有效。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不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具备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契约阶段所负的义务。在缔约阶段,通过政府采购活动,确立了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在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中的各个环节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当事人一方背离了这一基本义务,破坏了正常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其二,必须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行为破坏了契约关系,因此而引起的损害是指相对人因信赖政府采购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即信赖利益损失。但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政府采购合同能成立或生效。其三,行为人必须有主观过错。当事人在缔约阶段实施违背契约义务的行为是处于故意或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政府采购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民事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已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其四,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利益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司法实践中,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判令缔约过失方赔偿损失,应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受损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

中标通知书例10

* 资格预审(用于贵重货物、技术性要求高的货物)

* 发行招标文件

* 投标

* 开标

* 评标

* 授予合同

* 签订合同

1.1 招标公告(范例)

招标公告 日期

贷款号____

合同号____

1.××(借方名称)已经从亚洲开发银行申请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支付的贷款,准备用××项目的建设中,贷款中的一部分将用于支付符合××合同条款下的货物采购。

2.××(买方名称)现邀请亚洲开发银行成员国中合格的投标者就此项目所需货物的供应进行密封投标。

3.对此投标感兴趣的投标者请按下述地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并交清××的款项后即可买到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售款概不退还。(标书发放机构通讯地址……)

4.所有的投标文件必须按投标须知中所规定的时间,于×月××日上午×时前收到,其中必须包括占投标总价2%或标书中规定的比率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兹定于__年__月__日上午__时在(开标地址)公开开标。

5.(买方名称)对投标者在投标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____________(招标者名称)

地址:电传:

电报挂号:电话:

1.2 投标书(范例)

投标书致(招标者名称、地址)敬启者:

仔细研究了有关上述合同的招标文件后,我本投标书签署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提供和运送总价为×××金额的货物(货物名称)。本投标书的签署人被授权代表投标者(投标者名称、地址、邮编),按照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号)的规定,向你们提交下列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复印件×份。

①投标价格表

②资格预审材料

③设备清单、生产厂家名称及技术资料。

如果你方接受我方投标,我方保证在收到授标通知后的××天内装运货物,并且按合同的规定在××天内完成货物的运输。

如果你方接受我方投标,我方将提交数额为合同总额××%的履约保函×××美元,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我方同意在投标有效期内受本标的约束。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日之后,在投标的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得到中标通知后,没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与招标者签订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者名称)没收。

在正式合同制定和签署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的书面授标通知将成为约束我们的合同。

我方理解你方有权不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者期它任何你们可能收到的投标。

19__年__月__日

签字____

签字人职务______

授权代表×××在此投标书签字证人签字____

(证人地址)

1.3 货物价格表(范例)

例1

买方国内货物报价表

投标者名称: 招标编号: 页码:

────┬────┬────┬────┬────┬─────────

│  1│  2│  3│  4│  5│6 │

├────┼────┼────┼────┼────┼─────────┤

│货物名称│ 规格 │ 产地 │ 数量 │ 单价 │总价(第4栏×第5栏)│

├────┼────┼────┼────┼────┼─────────┤

││││││ │

││││││ │

││││││ │

├────┴────┴────┴────┴────┴─────────┤

│本标总额│

──────────────────────────────────

投标者签名____

注意:如果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

例2

进口货物报价表

投标者名称: 招标编号: 页码:

────┬───┬───┬───┬───┬─────────┬───

│  1  │ 2  │ 3 │ 4  │ 5 │6 │ 7  │

├────┼───┼───┼───┼───┼─────────┼───┤

│货物名称│规 格│产 地│数 量│单 价│总价(第4栏×第5栏)│进口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标总额│

──────────────────────────────────

投标者签名____

注意:如果单价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

1.4 合同(范例)

合同(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供应方,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于19__年__月__日共同签署本合同。

鉴于买方希望卖方提供货物××(货物简述),并接受卖方以××(用阿拉伯数字和书面形式表示的合同价款)提供上述货物的投标,现特此签订合同如下:

1.合同包括此合同书和下列文件。其中的所有证件、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中标通知书; (b)投标书和价格表;

(c)合同的特殊条件;

(d)合同的一般条件;以及

(e)规范

本合同制约所有与此供货有关的一切合同和协议。以前曾有过的任何与此供货有关的口头式书面协议一律作废。

本合同优越其它任何合同文件。如果合同文件中出现分歧,则以本合同文件为准。

2.鉴于买方要向卖方付货款,故卖方在此向买方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按照合同条款的各项规定提供货物并对任何可能出现的不足进行补偿。

3.鉴于卖方要向买方提供货物并补偿不足,故买方也在此向卖方作出书面承诺:保证以合同价或任何合同条款下的价格,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付款。

4.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信、电传、电报或传真发出。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要以对方所告最新的书面地址为准。如果一方没有接到另一方新的书面地址通知,则应按以下地址通知对方:买方地址、电传和电报挂号

卖方地址、电传和电报挂号

通知一经发出或在通知规定之日内生效,两者中以在后之日为准。

买卖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于上述日期签署此合同

以资证明

买方签字卖方签字

买方证人____(签字)卖方证人____(签字)

地址:____日期:____

1.5 投标保证金保函

投标保证金保函致____(招标者名称)

__号招标项下供应__(货物名称)的投标保函

本保证金在此作为投标者____(投标者名称,以下简称投标者)向招标者____(招标者名称)提供____(货物名称,以下简称货物)的投标保证金。

____(银行名称)无条件地并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本行,本行继承人及本行的受让人,在收到你方提出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书面通知后,立刻无追索权地向你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____(百分比),金额为____(具体金额)的款项。

a)投标者投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书,或

b)在得到合同授予通知后,投标者未能和你方签订合同,或

c)投标者中标后,未能在合同生效后的____日历日内出具可以接受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不言而喻,本保函从出具之日起生效,自该日起的____日历日内有效,和在经你方与投标者同意并通知本担保人的任何延长时间内有效,除非你方提前终止并/或解除本保函。19__年__月__日

开证行名称 开证行的正式授权签字人

公章日期:____

地址:____

1.6 履约保证金保函

履约保证金保函

致____(买方名称)

根据__年__月__日签署的_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供方名称)已承诺提供____(货物名称)。 按照你们所签署合同的规定,供方将向你们提交一份由认可的银行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所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以保证供方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

鉴于我行已同意给供方开具履约保函,我们谨在此确认我行为担保方,并代表供方负责提供额为____(保函全额数)的保证金。我们保证,在第一次收到你方说明供方违约要求赔偿的通知后,我行将毫无争议地,在不超过____(保函金额数)的保证金。我们保证,在第一次收到你方说明供方违约要求赔偿的通知后,我行将毫无争议地,在不超过____保函金额的范围内,立即向你方支付要求赔偿的金额,而不需要你方陈述任何理由或原因。

本保函有效期至__年__月__日止。 _________

(担保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