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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表现证明模板(10篇)

时间:2022-08-23 20:19:34

现实表现证明

现实表现证明例1

现实表现证明1________同志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到我单位工作以来,拥护党的领导,工作踏实,无不良生活和工作习惯,未发现参与邪教组织,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证明!

现实表现证明2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同志自____年__月被确定为预备党员以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能从思想和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改正自身不足,学习认真刻苦,无不良生活和工作习惯,未发现参与邪教组织,或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月__日

现实表现证明3__,女,身份证号 , 族, __年__月至__年__月就读于__大学__专业,本科学历。其现实表现情况如下:

一、思想政治情况

该同学能坚持学习马列主义、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时刻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注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始终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表现良好好,家庭社会关系政历清楚。家庭成员在主要社会关系中,均无政历问题。

二、个人品行

该同学为人谦虚真诚,处事公道正派;心胸宽容大度,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尊敬领导,团结同学,较好地处理与老师和同学的关系。

三、遵纪守法

该同学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未参加任何邪教组织,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特此证明

__年__月__日

现实表现证明4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 ,自 年月至今在我公司工作期间,现实表现如下:

该同志在思想上,积极进取,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理论知识,积极响应上级组织号召,摆正自己的位置,时刻警示自己,提高工作应变能力;在生活上,艰苦朴素,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生活充实而有条理。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工作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表现良好。建议党组织给予该同志如期转正。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现实表现证明例2

该同学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同时注重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思想积极上进,工作积极努力,认真负责,得到了老师和广大学生的信任和好评。

从没受过任何处分,也没有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签章:

现实表现证明例3

该同学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同时注重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思想积极上进,工作积极努力,认真负责,得到了老师和广大学生的信任和好评。

从没受过任何处分,也没有参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签章:

现实表现证明例4

二、正文:正文简要介绍该同学在本单位的实习基本情况,包括:实习时间、职位、实习的表现(简单的证明材料此项省略)等。

三、落款:落款主要包含实习单位名称、单位联系电话、日期、单位公章。

以上是一般大学生单位实习证明的基本格式,下面精选几篇典型的单位实习证明材料,方便网友具体参考、查看单位实习证明怎么写:

单位实习证明范本一:

实习证明

兹有______学校______班________同学现在我公司进行工作实习,期间担任_________,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落款,(盖章)

单位实习证明范本二:

实习证明

兹证明×××同学在我单位××部门实习两个月。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落款,(盖章)

注:上面两份单位实习证明系简单版本,没有说明该生在单位的实习表现和一般评价,只是对该名同学确实在本单位实习做一个证明。

单位实习证明范本三:

兹有 ___________ 学校 ________ 同学于________ 年__月__日至 年__月__ 日在 __________ 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实习(/或者_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_部门实习)。

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有效地帮助了_________作了_____________。 (/可选)特此证明。

_________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或者________公司)(盖章)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落款,(盖章)

单位实习证明范本四:

兹有____________大学_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实习。

该学生实习期间主要在我司U9测试部财务组实习,主要负责全面预算等模块的测试,验证等工作。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在工作中遇到不懂得地方,能够向经验丰富的职工请教,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作为金融专业的学生,在工作中表现出了扎实的财务理论基础,对工作认真负责,做到学以致用,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体现出其较高的职业素养。同时,该学生严格遵守我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从未缺勤、迟到,尊敬我行工作人员,并与同事和睦相处,与其工作的员工都对该学生的表现表示赞许,并予以肯定。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落款,(盖章)

单位实习证明范本五:

兹有**学校**同学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_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_部门实习。期间,工作积极,成绩突出。

该同学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和理论知识的学习,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关心集体,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已结束。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联系人:

现实表现证明例5

1、不注重围绕违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表现在取证时抓不住要点、吃不透重点、找不到疑点、摸不准突破点。如被调查对象的自然情况不清,侵犯的客体不清,对责任案件不注意区别是主观上的故意还是客观上的过失情节等。

2、不注重收集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证据。表现以有错推定收集证据,只注重围绕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收集证据,忽视对被调查人申辩理由和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造成收集证据一边倒。

3、不注重间接证据的收集。表现只注重收集证人证言,忽视物证、书证和专业性证据的收集,忽视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对一些孤证的案件没能利用间接证据的鉴别、印证,从而发挥并利用好间接证据定案的作用。

4、不注重提高证据的证明力。表现办案人员对所取得的证据不做深入推敲,满足现状就事论事,只看到暴露出来的表面现象,不注重透过现象看问题。只谈其然、不谈其所以然,造成许多证据随时间推移发生变化。

5、不注重对证人的研究。表现偏重强调证人作证的义务,致使证人缺乏作证的信心和勇气,甚至有时由于办案方法欠妥,使证人产生压力,影响和干扰证人的正常情绪。造成有时证据不稳定或出现反复。

6、不注重结合中心工作开展调查。表现办案人员守株待兔,有的办案人员很少深入到掌握管人、财、物的部门和其他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展开调查,也不善于从具体问题入手查找案件线索,处于“自我循环”的工作状态,与上级和有关业务部门缺少彼此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

7、不注重办案手段的利用。表现为办案手段单一,陷入顾此失彼无可奈何的境地,没能及时运用办案手段达到固定证据,造成串供、反供。

二、证据使用上容易忽视的问题

1、注重证人证言,对相关物证、书证和专业性证据使用不够。表现在对一些经济案件和安全责任案件处理上,出现运用证据链认定事实的排他性不强。

2、注重单个证据实体,对证据的稳定性、证明力分析不够。表现在实际案例中出现证据与证据不相照应,问答双方含糊其词。

3、注重被调查人交待材料,对利用相互支持证据的辅证欠缺。表现对直接的、明显的证据不加收集,错误地认为大家知道或明摆着的事实没有必要取证。

三、违纪事实上容易忽视的问题

1、材料表述不准确、不完整,违纪事实与调查报告中提法不统一。不能准确确定被调人员的违纪事实,甚至出现可能性进行推定违纪性质。

2、事实认定不准,对证据规则理解不透彻、运用不灵活,证据分析出现失误,从而使证据分析与事实判断不准。

3、只认定被调查对象一人的违纪事实,对相关人员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责任,有的明摆是违纪行为,且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但却不加调查、不立案、不追究。

四、定性处理上容易忽视的问题

1、没有坚持审理前谈话制度。表现为以查代审、以会代审,甚至不经审理作出处理。

现实表现证明例6

字第 号

中国共产党********支部

***同志系我院0*级本科生。现因发展党员工作需要,特向贵单位函调该同志父母的如下情况,请予协助为感!

1.该同志父母的基本情况,有无政治历史问题;

2.该同志父母一贯的政治立场及现实表现(注明“”期间及89年动乱中的表现,是否参加FLG等);

3.该同志主要社会关系中有无因敌我性质问题被杀、关、管者。函调证明材料写好后请盖章,连同原件一并

转回,谢谢。

此致

敬礼!

年月日

回函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999号南昌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党总支收。邮政编码:330031

函调回信字第 号

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党总支:

你学院关于***同志的入党函调证明材料已备齐,

共页,望予查收。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范文一:

证明

中国共产党XXXX总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很高兴我单位XXX同志之子XXX同学能成为贵支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对象,现就XXX同学之父XXX的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证明如下:

XXX同学的父亲XXX,现年XX岁,高中学历,XXX单位XX职务。

XXX同志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

该同志现实表现好,品行端正,无不良习气,为人忠厚老实,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工作兢兢业业,勤奋努力,无违规违纪行为。

该同志在“”期间,无政历问题;在“八九”期间,不参与动乱活动;对“**”等反动组织态度鲜明, ( ) 立场坚定不参与。除此之外,也无其他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XXX同志的政治审查是合格的。

特此证明。

范文二:

证明

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通知,很高兴原我(单位、村)***同志能成为贵支部的建党对象,现对其父母亲的政治面貌、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做证明如下:

父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母亲:***,现年*岁,(职业、学历)

1.政治面貌:

其父母亲均为思想健康、上进、务实的村民。

现主要家庭成员有:

称呼(姓名,职业)、称呼(姓名,职业)。

主要社会关系:

***(称呼),(单位、职业);

***(称呼),(单位、职业);

2.其父母现实表现非常好,均无不良习气,踏实肯干,积极响应(单位、村)委的号召,以(单

位、村)委的精神作为务实的动力,努力实现生活小康水平。在“”和1989年中也均

表现良好,均无不良记录。

3.在歪风“***”风靡社会,毒害我国人民时,其父母更是立场坚定,坚决唾弃“***”、积极参与

(单位、村)委打击“***”的行列,坚持(单位、村)委支部的正确指导与思想指导,是本

(单位、村)的好(市、村、员工)民。

特此证明

中国共产党xx村委会

二零一一年二月

范文三:

证明

中国共产党XXXX总支部委员会:

收到贵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很高兴我校XXX同学能成为贵支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发展对象,现就XXX同学的在校表现等证明如下:

XXX同学,为我校XX级应届毕业生,担任XX职务。

XXX同学在校期间: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出全勤,无迟到、早退、请假、旷课现象,无违纪行为。

二、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行端正,讲文明懂礼貌。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各方面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现实表现证明例7

一、声明书生效时间的判定

在公证处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声明书主要分为主张权利、放弃权利、承担义务、澄清事实四种,一般的声明书均自发表之时即生效,但放弃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声明则需视其声明的时间而确定。如某债务人于2006年7月8日发表声明:“本人自2006年3月15日起对XX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那么此声明的效力应溯及到2006年3月15日,即从声明书所确定的时间起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发表声明的时间与所声称的时间不符,则以声称的时间为生效时间。类似特例的产生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已提交了放弃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声明书证据材料,但法院在审理时建议当事人提供公证机构公证的声明书,以提高证据的效力;二是采证部门在审核材料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公证的声明书,以判别声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是第三方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公证的放弃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声明书,以增强声明内容的可信度和可靠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声明书中所声称的时间如果是还未发生的时间,那么该声明应是无效的声明。声明书的内容只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所声明的内容如果与事实(这里的事实是指推定的事实,如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则所声明的内容即为推定的事实)相符,那么该声明为有效声明,如果与事实不符,那么该声明即为无效,而在提前发表的声明中,则因所声明的时间还未发生,所声明的内容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该声明所涉及的事实是一种不确定的事实,即使将来成为事实,该声明在发表时不可能推定出该事实,则该声明应属无效声明。如某声明人发表声明自愿放弃对XX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在发表声明时实际并未拥有不动产的所有权,那么该声明则是一个无效声明,就是以后合法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该声明仍然无效,要使声明书有效,必须在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后另行发表声明。概括地说声明内容的时间只能早于或等于发表声明的时间,而不能对将来的事情发表声明,将来的事情是不可能推定其为事实的。

二、声明书公证产生风险的主因和问题

在声明书公证办理过程中,可能因为声明书公证系单方法律行为,操作也较为简单,所以部分公证员对办理此项公证要求不高,把关不严,审查不细,由于主观上的轻视和一些客观因素,部分声明书公证就可能出现风险,并引发争议。声明书公证产生风险的主因和问题是:

(一)声明书公证产生风险的主因

1.办证理念和思维出现偏差。因为公证制度从初创、停滞到恢复、发展这一系列过程只有短短的二十几年历史,公证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也是一个从模仿到不断自我更新的过程,公证的理论体系和办证实践难免存在一些不成熟之处,对公证员而言,在办证实践中如果缺少一套完整的公证理论加以指导,办证理念得不到统一和澄清,在思维上容易出现偏差,这些偏差会潜移默化地表露在对法理的认识和实务的操作方面。

2.实务操作的格式化造成公证人员思维方式的固定化。对单方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公证事项,办证操作既简单又固化,公证员的一些思维论证、法律推理等脑力劳动的付出根本无法得到充分的体现,长此以往,公证员在办理声明书类公证时易出现惰性的思维和机械的操作方式。

3.转型期的社会有时功利性会占据主导地位,公证当事人为达到其个人的目的或谋取利益,会不择手段,因此虚假材料、冒名顶替、隐瞒事实等情况的出现也成为必然现象,这对于处在不断变动状态的公证业而言也容易出现风险。

4.声明公证书的定式化不足以正确地概括该类公证的全部事实和内容,无法客观、公正地体现声明人办理该公证的全貌,包括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能力、事实内容等,同时定式化的公证书制约了公证员的思维和办证操作,公证业务的管辖又给当事人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声明书公证容易出现风险的问题

1.声明人的意思表示在形式上存在缺陷。声明书须体现的是声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声明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必备要件,无意思表示不足以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声明书体现的是声明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表示行为,因而声明书必须在公证员面前亲自作出。但是由于一些客观的因素,对于年老体弱者或不识字、不能签名者,如果在办证过程中所有公证材料上仅以盖章形式代替,未按手印并建立声明人的指纹档案备查,未拍照或者摄像,随着时间的推移,公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能会以此为由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就很容易引发争议。

2.对声明内容和提交材料审查不严。声明书公证要求提交的材料相对其他公证事项而言较少,在提交能证明公证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住所等材料的基础上,部分公证机构对声明所涉及的事实和内容须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要求不高,这可能与办证的理念有关,声明书公证一般都注重于意思表示和行为能力,对声明所涉及事实和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就可以,声明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和后果也由声明人自己承担,所以对声明所涉及事实和内容,部分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论证思考不充分或者不严密。而那些缺少材料支撑的声明书公证非常容易被异议人找出漏洞,也极易引发争议。因为《公证法》颁布施行后,要求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员在办理声明书公证过程中,如果因为审查不仔细、论证不严密而导致撤证的情形发生,公证处仍然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现实表现证明例8

一、证据的界定应包含其特征

新近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证据概念修正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从而改变了对证据一直以来的事实说的认定,原《刑事诉讼法》第42规定:"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学界对证据的概念莫衷一是,主要有事实说和材料说之争。证据的概念是整个证据制度的出发点所在,如何评价刑诉法的这一修改也就有了必要。

仅从事实层面而言,证据的特征通说认为有两种:客观性和关联性。关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学界有一定的争议,但单就现有证据的界定而言,证据的合法性并未考虑在内,这说明现有的立法体系认为证据没有合法性,而应将合法性理解为诉讼证据的特性。本文也是从现有立法体系出发作出论述。

那么,除却证据的界定不谈,如何判定一个"东西"是证据?答案很明显:证据特征,即"一个客观性, 一个关联性, 这就是证据的基本属性。"特征就是某一类事物具有的共同特性。证据之所为以为证据的依据也是这两个特征。所谓客观性,即证据必须客观存在。至于关联性,哲学告诉我们,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必然是客观,否则也不能称之为联系。证据的关联性应是一种特殊的关联性,即是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至于具体有何种关联性,则学说纷繁复杂,有内在联系说、客观联系说、证明需要说、内在必然联系说和综合说等等。其中,客观联系说认为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客观存在的关联。需要指出,证据的关联性当然具有客观性,应认为已被关联性所包含。

所谓界定,就是揭示事物的本质。对证据的界定,就是揭示其与其它事物区分之处。如上所述,证据有必然具有以上两大特征。如果说证据的本质是母项的话,其客观性和关联性就是其子项。子项应当包含有母项的特征。亦即,本质应当是对证据两大特性的抽象概括。

所谓证据应当所何种界定的问题,其实就是何种定义项更能反映证据的两大特性,将证据与其它非证据的东西区分开来。对证据界定的学说主要有事实说、材料说等等。

(一)关于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其实是一个事实概念,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由于人主观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经常会发生误解。但这并不影响证据的客观存在。证据这一概念的意义也在于此,即引导人们去寻找真正客观的、且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客观关联的东西。例如,在证人证言这一问题上,证据的确客观存在,其客观性体现在:其形成以案件事实的发生为前提,而不是证人主观意识的产物。但是,该客观存在需要证人通过语言来表现出来,但由于证人主观认识的限制,可能存在不属实的情况。学说据此认为,证据有主观性。此属误解,通说一般称证据具有主观性具体表述为其含有人的主观认识因素。此说需要具体分析:若主观认识因素客观地恰当的反映了证据的客观存在,那么,此时该主观因素为证据的表现形式;否之,则为歪曲了其客观存在,是其错误的表现。在前者,证据无所谓主观性问题,因为证据必然需要主观上被认识才有意义;在后者,若据此认为证据具有主观性,实际上就是承认证据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也即否定了证据的客观性。但这并不否认证据客观存在需要表现形式,正如何教授所言:"笔者认为,从形式上来看,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也好,书证也好,证人证言也好,鉴定结论也好,都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是看得见模得着的东西。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形式表现出来,那它就不是证据。当然,我们可以称之为'潜在的证据'。'潜在的证据'具有成为证据的可能性,但是还不具有现实性。只有具备了客观表现形式这一不可缺少的条件,'潜在的证据'才能转化为现实的证据。"总而言之,证据的客观性需要其客观存在,也需要其具有客观表现,两者为质和料的关系,缺一不可。正如有学者指出,"除了证据材料在物质形式上的客观性外,证据还有其案件事实存在的客观性"。

何教授认为:"人们在证据概念问题上的认识误区,归根结底在于证据所反应或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必须属实。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坚持'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是很难成立的。"需要指出所谓"案件事实"就是案件的真实情况,承认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虚假情况,其实就是否认证据的关联性,也即认为证据仅是一种客观存在。那么,证据这一概念的提出还有何意义?何教授基于现实出发,认为"不属实者非证据"与现实真实情况不符,其实没有区分证据的客观层面和主观层面。在客观层面,证据必然真实,但在主观层面,证据有"虚假"的问题。但后者的原因是主观认识上的有限性,而不是证据这一事实存在本身可不真实。

(二)关于证据的关联性

本文中,对证据的关联性问题需要涉及的是证据的法定种类问题。证据的法定种类问题是否是诉讼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不是。因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实际上是在证据存在后对证据的法律评价问题。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如证人的资格问题;形式合法如证明文书需要签章;搜集要求,如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获得;程序合法,如需通过质证程序。而证据概念本身是一种事实概念。一般认为,证据的法定种类是证据作为材料这一意义上的不同表现形式,是立法上对事实层面证据的确认,而不是对其的合法性要求。那么,就证据的两大特性而言,证据的法定分类问题究竟是在何种层面上作出的确认呢?换言之,证据的法定分类是对证据客观存在特性的具体划分还是对其不同关联形式的区分呢?

万物间皆具有客观的关联,但证据的关联是特定化。正是该特定化的关联赋予了证据以"生命"。这也是证据证据这一概念在证据学中的根本特征。虽然在关系上,关联性和客观性同为证据的特征,但在关系上,前者实际上是对后者的限定,这其实在官方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关于这一问题,下文详述,此处不赘。这就意味着对证据任何分类,看似是对客观性的分割,其实是对根本特征的分割,即对关联性的分割。证据的不同种类,就实质上的区分而言,其实可以视为不同的关联形式。如,物证,其实就是以自身的痕迹、存在方位等特性来关联案件事实;又如证人证言,其实是以其言辞的表达来关联案件事实。否则,若从客观性上的划分来理解证据的法定种类(实际上,通说对证据界定的所谓"证据资料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是从证据的客观性的分割上作出的理解),并不准确。其实各种法定证据种类不仅体现了证据的客观存在(需表现),而且也体现了与案件事实不同的关联形式。其实各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定义也充分反映了这一点。同时,此需要指出,证据的理论分类中也有对证据此种关联性分类的体现。如原始证据就是与案件事实直接关联的证据、直接证据是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除此之外的其它证据则是对诉讼证据的分类,如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本证与反证、主证与旁证。至于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则是对法定证据种类的再分类。

二、"事实"之定义是否变更了证据的中性立场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 31 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都是证据。"首次给证据作了界定,并且在后来成为了官方的证据定义。

这一界定采用的是"属加种差"的内涵定义方式,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含义。种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而属为"事实"。属是相较与种差而言较大的一个类,而种差是对属的限制,因而使其成为较小的一个类。种差是对属的限制,同时也说明了属的特性。比如,冰可以界定为凝结后的水。这就说明了水可以凝结,也可以不凝结。同理,既然用与案件事实关联性来界定"事实",那就意味着"事实"本身的关联性是一种一般性的关联(事物所固有)可以与案件事实相关、也可以不相关。这同时也意味着,种差的存在限制了对事实的理解,否则,这一界定就没有意义。如上所述,证据的本质含义应当同时符合客观性和关联性。既然在证据定义中的"事实"不应该在与案件情况的相关性方面去考虑,那么就应该在证据的另一个特性即客观性方面去考虑。需要指出,事实这一词的一般含义是事情的真实情况。那么,如何在客观层面上理解证据的真实性?其实就是客观实在,而不是虚构出来的。这意味着对证据的这一定义并没有问题。此处的作为属的"事实"的含义其实是:具有关联性(事物所固有)的客观实在。而不是一般所谓的事实概念。作为属的"事实"实际上仅说明了其客观性(这同时也意味着:虽然对证据的这一界定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对证据单独定义是一种事实则不确切)。

有学者对此疑义,认为将证据界定为事实,也就不真实的东西就不是证据,改变其本来日常理解的"证明的根据"的中性立场。亦即,"这一定义与我们前面谈到的'基本定义'之间的最主要区别就在于它把'根据'改成了'事实'。这一改变的用意是显而易见的, 即要强调证据的真实性。为此, 该定义还不惜在前面使用了颇有赘余之嫌的'真实'二字。换言之, 仅仅强调证据必须是'事实'还不够劲儿, 还要强调其证明的必须是案件的'真实'情况。一言以蔽之:不属实者非证据。"另外,该学着还认为此种定义与"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冲突。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了疑义,"事实本身也可以是中性的概念……事实的真假问题,与其证明方向有关。这就是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事实的真假标准或程度,实际上和证明对象有关联性"。

首先需要指出,所谓的不真实的东西或者说所谓的虚假"证据",就证据这一概念本身而言(并非诉讼证据概念),其实就是指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客观性其实无所谓真实与否问题)。然而,按照证据的特性,不具关联性的"证据"本来就不是证据,并不存在刑诉法的这个界定改变了什么对证据的定义的问题。

其次,上文指出,刑诉法对证据的官方界定本来就是中性的,并不存在变更中性问题。

再次,"真实"两字的限制并非累赘,而是一种必要。因为证据关联的对象必须是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一种真实的情况(如果证据的关联性不限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且包括任何与之相异的情况,那么,证据需要有关联性的特性的提出就完全没有意义,因为事物的关联性是其固有属性)。所谓"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这一种差,实际上就反映了证据的关联性特征,并无不妥之处。

那么,这一定义是否与"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表述相互冲突?其实不然。所谓"以上证据",其实就是指证据的法定种类。上文指出,证据的法定种类不仅是对证据客观存在的分类,实际上也是对其关联形式的分割。这就意味着,"以上证据"完全是事实层面上的限定,完全可以在合法性上作出要求,即"查证属实"。此外,上文指出,需要将证据的客观存在于主观认识区分开来,证据虽然客观存在,但也有主观识别的问题,认为证据不需要"真实性"的观点实际上就是认为证据不需要有关联性,这实际上也就否认了"证据"这一概念提出的意义。这就意味着"查证属实"还包含了这样一层意义:在主观层面正确地反映客观的证据,这实际上是主观能动性的范畴,而不是试图以主观性否认证据的客观关联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经过一系列诉讼程序,法官将自己认为真实的或属实的材料作为定案的证据,这是一种具有主观性的认识过程。它们是对事实材料的解读,不等于客观事实本身"。此外,关于《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有人认为该条的规定违反了同一律,因为"它告诉我们,非法获得的证据,虚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但并没有一概认定非法获得的证据都必然虚假,这其中可能有真实的证据存在",这与证据所谓"真实性的"界定相冲突。需要指出,所谓"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中的"证据"是指主观上试图去追求的具有有关联性的作为事实概念的"证据",该条否定的实为非法手段(即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并没有否认其"真实性",不存在违反同一律问题。

此外,需要指出,"事实说"对客观性的理解并非仅限于客观抽象层面的事实存在,而否认其表现形式。从《刑诉法》中规定的各种证据的法定种类可知,证据需要有客观物质的存在形式。

三、关于证据的"材料说"与"事实说"的扬弃

有学者认为,证据是证明案真实情况的材料。刑诉法修改后也采了此说。据介绍,之所以采此说,"'修改草案'以证据材料说代替证据事实说,其意义在于证据概念与证据分类规范相协调,避免了原《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第一款讲证据是事实,第二款、第三款却指的是材料,由此产生的逻辑矛盾"。如上所述,第一款将证据是事实其实与其之后的材料并不矛盾。第一款对证据的界定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而不是仅将其界定为"事实"。前者的"事实"仅能说明其客观性。此外,证据是客观意义上的存在,有个主观认识的问题,此即需"查证属实"的意义,不能以主观认识错误否定证据的客观性。另外,对证据的法定分类皆是对客观事实意义上的分类,不仅是对其客观性的分类,也是对其关联性的分类。将证据的定义由"事实"该为"材料",看似解决了问题,实际上通说仍困在自己的逻辑里。因为,"材料说"对证据的界定不是一般的材料,而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即与案件事实有客观关联的材料。如何才能客观关联?原因只能是,材料背后的事实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是在案件事实作用下形成的事实。非此,则非证据界定中的"材料"。所谓"查证属实"只能是材料是否具有这种关联性,或者说材料背后的事实是否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因为材料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无所谓是否属实问题,只要材料存在,就可以说其实真实的,无需查证。这实际上说明证据作为一种"材料"仍有主观认识的问题。然而,将材料的定义由"事实"该为"材料"正是基于否认这一主观认识问题进行的,亦即:证据既然是"事实",那就是真实的(不仅客观上,也主观上),不需再查证属实(没有主观认识问题)。"材料说"对证据的界定没有真正意义上解决问题,实际上是解决了没有的"问题"。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对"事实说"和"材料说"的正确认识问题。

所谓材料,按一般理解应为一种物质。但实际上对客观抽象事实(与案件相关)的客观表现,任何对此的客观物质表现,都应当被理解为"材料"。对此,批评"材料说"的学者指出,在证人直接出庭场合,以言辞方式提出证据,没有确实的物质形态。实际上,如果从证据作为抽象层面的客观事实的现实表现来理解此种物质形式,就不难理解了。所谓的材料不应机械的理解为孤立的一种物质,证人言辞是是证据抽象事实的客观物质表现,那就应当被理解为"材料"。而且证据法定种类中,也没有将证人证言的表现形式限定为书面形式。另外,学界还有"情态证据"的说法,指证人在作证时的非语言情态("情态证据"这一概念本身即是对以上"材料"作广义理解的支持,为何能理解此种证据,却不能理解证人作证之言辞也是一种证据意义上的材料?)。需要说明,在法定证据种类之外,不存在"情态证据"这一概念,实际上只是作为一种参考,没有查证属实和定案依据的问题。无论将证据作何种界定,皆无法改变这一事实。

需要指出,按"材料说",有外在表现,必然有其内容,即抽象之事实。这就意味着,"材料说"的这一界定也包含了证据的两大特征。但是问题在于:材料说对问题界定的顺序反了,应该先有客观存在的内容,然后才有其表现。

现实表现证明例9

一、态度和蔼,耐心回答申请人的问题,使用文明、规范的接待用语。

二、对公民办理出入境手续的,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该补充的申请材料,要一次告诉清楚,避免申请人往返奔波。

三、对公民出入境申请,按照法定时间办结,绝不无故拖延。

四、绝不向申请人要钱要物,不准乱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

五、接待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有座位,不让申请人在外等候。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公民申请出国定居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境调查表》各三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3、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出境的证明二份。

4、申请人户籍在当地而人在异地的,须交外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经济纠纷、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一份、复印件二份。

5、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机关和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有的国家还须提交我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发上[找材料到文秘站 -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及译文各三份。

6、邀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及译文各二份。

7、邀请信原件一封、复印件及译文各二份。

8、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6张(白色背景护照专用照片)。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公民申请出国探亲、访友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私出境调查表各三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3、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出境的证明二份。

4、提交与国事相应的国外证明材料,如:邀请书、经济担保公证、认证等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中文译件各二份。

5、邀请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6、邀请信(含信封)原件一封、复印件一份、译文二份。

7、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6张(白色背景护照专用相片)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公民申请出国从事商务活动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私出境调查表》各三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3、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处境的证明二份。

4、申请人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公司派遣函二份。

5、申请人户籍在当地而人在异地的,须提交外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经济纠纷、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一份、复印件二份。

6、须提交境外公司的邀请函件、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两份(合同原件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前往国公证机关或我驻外使馆认证

),译文二份。

7、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相片6张(白色背景护照专用相片)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公民申请出国留学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境调查表》各三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3、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出境的证明二份。

4、申请人户籍在当地而人在异地的,须提交外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经济纠纷、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一份、复印件一份。工作人员本单位合

同书二份。

5、提交学校的入学许可证明、合同和需要的经济担保证明原件、复印件、译文各二份。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须提交自治区教委的批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自费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确良只须提交毕业证复印件二份。

7、公派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单位公派)须提交填写完整《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和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国留学任务批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8、申请人近期正面小两寸彩色照片6张(白色背景护照专用相片)。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公民申请出国就业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境调查表》各三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3、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出境的证明二份。

4、申请人户籍在当地而人在异地的,须提交外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经济纠纷、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一份、复印件二份。

5、外国雇佣单位或者雇主的雇佣证明(有的须前往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国外单位营业执照、雇主的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

印件二份,译文各二份。

6、申请人近期正面小两寸彩色照片6张(白色背景护照专用相片)。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境调查表》各三份。

2、提交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第一联原件。

3、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领并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单位意见栏内定明“同意自费出国旅游”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5、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出境的证明二份。

6、申请人近期正面小两寸彩色照片6张(白色背景护照专用相片)。

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探亲定居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境调查表》各三份。

2、提交文字

申请报告三份。(写清境外亲属的基本情况)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4、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出境的证明二份。

5、申请人户籍在当地而人在异地的,须提交外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经济纠纷、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一份、复印件二份。

6、申请探亲或定居须提交与探亲、定居事由相关的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7、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二份。

8、邀请信(含信封)原件一封、复印件二份。

9、申请人近期正面小两寸彩色照片6张(白色背景护照专用相片)。出入境管理咨询服务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探亲、定居

1、如实、逐项、详细填写《中国公民出国申请审批表》、《公民因境调查表》各三份。

2、提交文字申请报告三份(写清境外亲属的基本情况)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三份。

4、党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部门同意处境的证明函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5、申请人户籍在当地而人在异地的,须提交外地所在单位(居委会)和驻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经济纠纷、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一份、复印件二份。

6、台湾当局发给的申请人《入台许可证明》及香港中旅行社确认办妥《入台手续》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现实表现证明例10

关键词: 刑事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排除合理怀疑

一、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

(一)证明标准由法律所规定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其都是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方指控被告人有罪必须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必须证明所控罪行已经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法国则在《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规定了内心确信证明标准的公式,让法官在作出判决时自问“你内心确信了吗?”。

(二)证明标准的适用客体是案件事实

证明标准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关于案件事实是否已经证明的尺度。证明标准的适用客体是案件事实,运用证据都是围绕着案件事实这一客体进行的。证明标准就是用来衡量证据是否已达到证明案件事实这一客体的要求。

(三)证明标准的适用主体是裁判者

事物运用标准来衡量,总有一个运用标准的主体。在现代文明社会里,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是国家,国家再授权给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因此最终运用证明标准的还是具体负责案件的国家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案件进行的不同阶段分别由负责案件的警察,检察官,法官来作为案件的裁判者。证据是否达到立案的证明标准由警察或检察官来裁判,是否达到起诉证明标准,由检察官来裁判,是否达到有罪的证明标准,由法官来裁判。所以,证明标准的适用主体是裁判者。

根据证明标准的三大特征,我认为证明标准应定义为:法律规定审查判断案件事实的人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时,依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

   二、我国立法中的刑事证明标准

(一)立法表述过于抽象

我国证据立法的条文过少,关于证明标准的条文更是微乎其微,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笼统,远不能适应司法实际的需要。简单的一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成为我国证明标准的标准公式。那到底什么样才是事实清楚,什么样才是证据确实、充分,如何做才能达到事实清楚,如何做才能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呢?我国的立法中并未叙及,显得过于抽象,不够具体。

(二)立法表述过于单一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在立法中没有按司法行政机关的不同职责进行分层表述,显得过于单一。分析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我们对此就会有更清晰的认识。1.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的证明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根据此条一般认为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的证明标准是“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2.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根据此条,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此条,一般认为我国检察机关提公诉的证明标准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4.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根据此条一般认为我国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在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的标准只是“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逮捕的证明标准要比立案高些,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要比前两个阶段高得多。要求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这些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所进行的分层是有限的,还没能很好地反映出案件审理在不同阶段对证明标准的真实要求。因为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和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也属于相差很大的不同阶段,对证明标准的要求应该是个阶梯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应该要比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要高,而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也应比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要高。但立法却将这三个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作了相同的要求。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显得过于单一。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证明标准

(一)公安机关贯彻客观真实标准

从理论上讲,注重客观真实是诉讼中的基本要求,挖掘案件真实,也是诉讼的最高境界。在客观真实说指导下的客观真实标准的实践者们,尽职尽责地为挖掘案件真实,他们不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超期羁押,进行刑讯逼供。在他们看来,口供是证据之王,于是他们就自信地肯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人,不惜一切手段地让犯罪嫌疑人招供,以此来查清案件事实,然后让犯罪嫌疑人再招供犯罪证据之所在,公安机关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指引去寻找证据。在强调尊重人权,宁可枉纵一千,不可错杀一人的今天,导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屡禁不止的片面强调客观真实的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了。

(二)检察机关贯彻客观真实标准

检察机关贯彻客观真实标准,自感难度大,不适于操作,于是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自定“两个基本”的证明标准,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是对真实证明标准有所降低,以易于适用。

(三)法院贯彻客观真实标准

梳理一下我国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证明程度的表述,我们便能更直观地了解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按照证明所达到的程度从高到低,从强到弱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

1.证据非常充分,完全没有疑问的,在裁判文书中铿锵有力地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

2.证据虽然也很充分,但法官认为尚未达到确凿无疑程度的(如被告否认,但其他证据充分),表述为“足以认定”。

3.证明标准不是很高,但也达到了认定事实程度,不作为主观评价而客观叙述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4.证据相对较弱,但法官认为能认定事实的,表述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或互有联系)形成锁链,对事实予以认定。这是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使用较多。

5.双方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法官经取舍作出判断的,表述为”证据间产生的对抗和矛盾不能排除,故事实不能认定,这多在:“一对一”的证据和双方证据冲突,法官有疑问的情况下出现。

6.虽有一些证据但法官认为认定事实没有把握的,表述为“不足以推翻(或不足以认定)”。

7.明显地证据不足的表述为“证据不足(或依据不充分),事实不能认定”。

上述前四种为证明程度不同但都达到了证明标准的表述,后三种则为证明程度不同,但都未达到证明标准的表述。[1]显然只有第1项才真正达到了立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第2、3、4项相对立法的要求要弱很多。但这四种都被认定为达到了证明标准的要求。很显然从表面来看第2、3、4项没有达到立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但我们并不能说第2、3、4项的认定是有错误的。怪只怪立法对证明标准的表述太过于苛刻,太过于理想化。没有考虑现实证明在一般情况下所能达到的高度。法官也是人,他的思维也摆脱不了一般人的习性。当其对一件事情的判断基于一定的条件有了六七成把握的时候,他就有信心作出判断。我国的证明标准给法官身陷这样一种难堪的境地。他尽力只能证明到有六七成以上的把握作出判断,就一定要他违心地表述为百分之百的绝对把握作出的判断。不能实事求是地表述为“证据高度确实充分”,而一定要表述为“证据确实充分”。聪明的法官显然避开了“证据确实充分”这种表述方式,而采用像前述的方式来进行表述。

四、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思考

(一)依据法律真实说来进行证明标准的立法

客观真实说过于片面强调客观真实,忽视了人的主观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客观实际,而且用于实践操作中也显得过于机械。该理论并未理会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实质。证据的确定是客观和主观的有机结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强调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但认识也是相对的,人类一定历史阶段的认识还要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客观真实说只强调人的认识能力无限,却忽视了在司法实践的特定条件下,证据,时间,科技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对案件调查的影响。而法律真实说却尊重证据的客观性,也尊重认证的一定程度的主观性。让证明过程达到客观和主观的有机结合

,是领会马克思主义实质的表现。并按照人类的认识规律,按照法律的规定和人的理性进行取证,认证。因此,法律真实说虽不是最为理想化的理论,但却是最易于操作,给人类带来最大限度利益的理论。

(二)修改《刑事诉讼法》重构我国的证明标准

1.统一立法主体(全国人大收回司法解释权)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所以有不同的职责分工,就是要利用他们职责上的分工,防止权力滥用。如果司法机关即行使司法职责,又自行行使立法职责。有违宪政实质,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宗旨不符。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收回立法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解释法律。如果确实为了更有效,更方便地行使司法权。也只能让司法机关提交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来颁布。

2.立法表述中强调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前面已经述及我国的证明标准根据证明的不同阶段也呈现阶梯状的层次性,但是这个阶梯还不够完善。从立案侦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这三个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是呈现阶梯状的层次性。但从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判决这三个不同阶段证明标准的表述却是一样的,没有呈现应该有的阶梯状的层次性。证明标准层次性要求不同阶段适用不同证明标准。即立案侦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判决,从低到高,构建“阶梯式”的不同的证明标准。

3.笔者主张:

(1)立案侦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其含义是: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立案决定。[2]

(2)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含义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3)移送审查起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证据查证属实。其含义是: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细节都有证据予以证实。

(4)提起公诉:高度盖然性。其含义是:检察官根据已经查证确实的证据,在其内心已高度确信其作出的犯罪嫌疑人有罪应当起诉的判断,但可能还有一些疑问。

(5)判决:排除合理怀疑。其含义是:法官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确证后认定的证据进行思考,从控诉证据的思考内心达到高度确信;再结合辩护证据进行总的思考,对辩护证据的合理性进行排除。能排除合理怀疑,则判决作有罪判决;反之,则作无罪判决。所谓合理,就是指合乎逻辑的,合乎一般的常理。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