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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文建设模板(10篇)

时间:2023-11-13 09:40:28

护理人文建设

护理人文建设例1

随着现代护理模式的转变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赋予了现代护理服务以新的人文关怀内涵。“以人为本,以健康为中心”的整体护理要求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社会需要使得护士不仅要对健康需求者提供身体上的健康照护,还要为他们提供心理、社会、精神、文化等全方位的护理服务,这无疑对护理工作者的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护士的人文素质。因此,探索一套科学、可操作的培养护士人文素质继续教育方法成为当今护理人文关怀教育研究的当务之急。

1 我国护士人文素质的现状

1.1 在校护生人文素质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因为急于进行工业化和现代化建设的特殊时期需要,教育的重建一开始就形成了“重理轻文”的格局。长期以来,人才培养体系带有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而忽视了人文全面素质的培养。“五重五轻”[1]的弊病普遍存在,大学生人文知识匮乏,综合运用能力低下。我国护理人文教育起步较晚,教学方法单一,课程设置及课时少,师资力量薄弱[2]。黄弋冰等[3]对190名中专、大专、本科护生调查发现:经常参加人文知识讲座的护生不足2%,仅20%的护生表示经常阅读人文书籍,超过70%的本科生认为学校开设人文课程不够。

1.2 护理行业人文素质状况 目前,我国护士人文素质的状况不容乐观,人文关怀能力低下。护理行业中普遍存在着“重技术、技能,轻服务和人文关怀”[4]的现象。李惠玲对某医院316名专业护士调查结果显示:对人文精神的大概内容不知道的为78%;不了解人文主义产生的历史和时代背景的为91%;无法说出护理人文科学所含主要内容的为87%;在校期间未接受过有关人文科学课程或讲座的为91%[5]。在现实护理实践中,也存在着护士人文意识淡薄,与病人交流、沟通方法简单、服务态度、言谈举止生硬的现象。邓荆云[6]对847名非护理人员调查发现:在“护士是否具备丰富的文学和历史等知识”、“护士对病人的沟通能力”、“护士对病人的语言交流能力”、“护士的团队合作能力”、“护士与他人相处能力”、“护士对病人需求的倾听和满足”、“护士对病人的尊重”等调查条目中表示“是”或“良好”的比率分别为21.0%、38.4%、44.9%、42.5%、34.6%、30.9%、41.4%。而近年发生的医患纠纷中40%以上同医护人员的情感、爱心、同情心、责任心和法制意识有关[7]。

2 护理人文素质的内涵

护理人文素质是一个复合概念,它是人文素质在护理实践中的体现,即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患者的权利和需求、患者人格和尊严的关心和关注,它既可体现为整体护理内外环境所需的人性氛围,也可显现为护士个体的素养和品格[2]。其人文形态的外显-护理人文关怀是临床护理工作及护理文化的重要内容;而护理人文精神则是护理人文素质的核心。护理人文精神受着时代与民族文化精神的深刻影响。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看重人的社会性,把人看成社会群体中的一份子,形成了以“仁爱”为核心的人文精神;而在西方文化传统中,更看重人的个体性,强调人是有理智、情感和意志的独立个体,崇尚人的个性解放和自由发展。护理人文精神还受着不同文化传统和时代变迁而不断演变发展。在21世纪的今天,只有了解自己民族的优秀传统精神,立足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综合借鉴其他文化传统的人文精华,通过护理人文知识的学习,护理人文素养的培植及护理人文形态的塑造才能真正提升护士人文素质,适应护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3 以护理文化建设为载体培养护士人文素质

护士的人文素质既不是与生俱来,也不是后天自然形成的。从发生学和教育学的角度观察,护士人文素质是护理人文知识、人文素养和人文形态三个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个整体是在教育、培养、熏陶及营造中通过由护理人文知识向人文素养的内化,继而由人文素养向人文形态的外化而形成。因此,将护理文化建设与护士人文素质培养有机结合起来,以护理文化为载体通过价值观层面、制度行为层面、形象物质层面的建设,不断提升护理人员的人文素质,提高护理人员的人文关怀能力。

3.1 护士人文价值导向和人文精神的建构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整个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文化导向日趋多元化,人们处于一种价值观混乱、信仰缺失、浮躁与急功近利的大环境中,这样的社会大环境直接导致了护理人员价值观与行为方式的多样性。传统的人文精神和护理的人文关怀正经受着巨大的冲击。许多护士,特别是年轻护士缺乏或根本就没有护理专业信仰,使得护理工作价值缺乏一致性,更缺乏人文的价值观念和精神。为此,我们可以通过护理文化价值观层面建设,发挥其导向、凝聚、协调的主要功能,大力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人文知识培训,使护士认识自己,了解世界并对人文学科进一步深入。同时,把传统的人文精神加以强调,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的优秀人文精神,借鉴和吸取他国的人文精华;全面分析、评价现有的护理文化,提炼适合自身发展的护理人文精神,制定护理团队的发展愿景、服务宗旨及使命,从而端正护理人员的价值取向,提高全体护士的团队精神,增强护理队伍的凝聚力;在文化建设中,利用优秀的文学、艺术作品对护士的熏陶,从而在潜移默化中丰富和加深护士对社会和人性的认识,培养护士对生命的关爱情怀。

3.2 护士人文素养的培植与形成 人文素养作为人文素质的内涵和底蕴、基质和灵魂,其培植是人文素质教育的必经阶段。人文素养是人们超越了人文对象具体表现形式,将人文对象的精髓凝练和浓缩在自身本质层面的心理现象,它直接体现的是人们心理品质的状况和变化[8]。护士人文素养的培植与形成就是护理人文知识向护理人文素养内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护士要经历人文知识的理性感悟和实践锤炼才能真正养成高雅的护理人文素养、定位高品质的人文精神。通过护理文化建设制定护士人文素质教育的教学思路和计划,采取课堂教学、专题报告、辅导答疑等形式,以读本、音像、报刊、网络等媒介,将护士过去不了解的人文学科原理、范畴、观点、命题、规律、法则等移植到护士的认识界面,从而建立起护士的人文意识和人文知识体系;同时通过联系实践开展各种讨论、组织不同类型的案例分析,引导护士发现问题,运用人文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进而将人文知识的基本要素变异为护士在内心认同基础上的精神和心理组成。在护理管理工作中,通过健全组织结构,建立有效沟通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和评价体系,制定护理文化工作运行机制,再造护理工作流程,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活动等实际工作的进行不断深入实践,使已形成的人文素养不断强化,逐步建立起人文素质蕴涵的价值体系。

3.3 人文氛围的营造和护士人文形态的塑造 人文素质总是在一定社会存在条件下发挥其作用,因此,为人文素质的优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是十分重要的。通过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就医环境,使护士在一种严肃、认真、向上、信任、合作、愉快、舒适的氛围中工作,从而激发护士的人性关爱情怀,使团队的创造性和潜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使护士内在的人文素养自觉地转化成人文形态的塑造。这一过程是护士人文素质从品质层面发展到行为层面的过程,也是护理文化建设制度层面向行为物质层面的转化。通过文化建设,美化护士服务环境;规范护士服饰、仪容、仪表、言谈举止、服务行为;扩大护理人文关怀的宣传;组织各类人文活动,展示良好的护理服务精神风貌,从而增加护士自身和他人的认同感,激发护士人文关怀的热情和参与的积极性。在特定的人文环境中,发自内心的需求并塑造护士独有的人文关怀行为。

4 总结

虽然以护理文化建设为载体培养护士人文素质历经两次形成转化,涉及三个层面的建设,但就其延续性和影响力远不能局限于此。护士人文素质培养的过程是一周而复始反复打造的过程,是不断循环强化发展的过程。同时,护士人文素质培养的关键是人文实践,体现护士对生命、对患者人文关怀的承诺与践行。因此,我们应清楚地意识到护士人文素质培养工作的长期性和社会实践性,而不应局限于短期的继续教育培训。

参考文献

1 杨叔子.面向未来,转变观念,加强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重庆大学学报,1998,(1):1-5.

2 谭琼.浅谈现代医学模式下护士人文素质的全程培养.中华现代护理学杂志,2008,5(23):2126-2128.

3 黄弋冰,许乐.护理专业学生人文教育需求状况的调查分析.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6,22(10B):61-61.

4 赵可式.从人性化护理理论看当代临床护理.护理杂志,1994,41(1):21-23.

5 李惠玲,杨小芳,张妍.专业护士人文素养现状及对策.护士进修杂志,2002,10(17):766-767.

护理人文建设例2

【关键词】妇产科 人文护理 问题 措施

妇产科护理学是一门涉及范围广和整体性较强的学科,在临床实践中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所必需的妇产科护理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运用护理程序为护理对象实施整体护理,提供减轻痛苦、促进康复、保持健康的服务。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法制观念日益增强,对医疗护理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 病人的投诉, 新闻媒体的曝光, 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困扰着医院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在临床实践中培养创新型妇产科护理的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医疗护理差错的发生,已成为医院管理者的一项常抓不懈的课题。现对护理不安全隐患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防范对策及手段。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因此培养创新型妇产护理的安全意识与手段是医疗管理的战略目标。在临床实践中培养创新型妇产护理的安全意识要求我们创新观念、创新机制、创新队伍。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医学护理队伍和高水平的护理专业学术创新的团队,乃是决定临床实践中妇产科护理创新能力的关键。

一 当前妇产科护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妇产科的人文护理工作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已经建立了多元的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但在此进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护理人员的观念急待转变。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诞生,使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模式转向以病人为中心乃至以人的心理健康为中心的系统化整体护理,一种新的护理理念悄然而生。由于有些护士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认识不足,或是因为没有参加正规护理培训,责任心不强,脾气性格较差,不善于交流等,往往会在护理工作中出现护理疏忽,忽视病人的生理心理需求,造成误解并产生护患纠纷,这是影响整体护理发展的内在原因。

2 资金投入不足人文护理优势未得到充分体现。长期以来,护理工作实行的都是功能制排班,而现代人文护理模式,然而护理人员的增加,必然会加重医院财政负担,加大妇产科费用的支出,因此有些医院妇产科不愿意增加人手,这就阻碍了人文护理模式在妇产科的推广。有些医院即使采用人文护理模式,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护理技术不到位等,往往未能体现人文护理的优点。而病人家属出了更多的钱却未能享受到良好的护理服务往往会不满意医院的护理制度,最终结果是阻碍了人文护理模式的推广,使妇产科处于尴尬境地。

3 护理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人文护理模式对护士的综合素质、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实践角度来说,很多医院对人文护理不够重视,没有认真组织人员进行护理相关理论知识的培训,重“医”轻“护”,在财力人力上投入资金不够,使得人文护理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护士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得护理人员整体水平最终无法真正提高,从而影响了医院妇产科的工作效率。

二 解决办法。

(一)加强素质教育,强化岗位职责。组织护士观看护士行为规范录像, 举办护士职业礼仪示范表演, 从而规范护士行为举止,以良好的精神风貌促进高尚职业道德的养成, 提高护理人员素质。为加强工作责任心, 护理部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护理人员, 制定不同的教育内容, 并统一全院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严格的质量考核制度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实在工作中, 保证护理工作质量。

(二)积极培养和使用专业护士。“发展专科医疗,人才是根本。”[1]随着医学科学和诊疗技术的飞速发展,护理工作的职责范围与功能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领域,护理的专科化是临床护理实践发展的策略和方向[2]。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和发展专科护士制度是提高护理专业技术水平和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重要方略,也是与国际接轨的基础[3]。

我院对进入者确立培养目标,三年内进行分阶段培养。初始阶段统一认识明确目标;全面培训阶段固定各专科,通过各种培训学习途径提高专业素质;能力提高阶段鼓励提高学历水平,选送国内外医院进修等手段,不断提高核心能力。专业护士固定各专科,由医院学术委员会考核后授予相关的专业技术权限,在病区护士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其职责是保证本组患者的护理工作质量和专科业务的发展。如开展护理科研和技术革新、承担社会性专科健康教育、开设专科护理咨询门诊等。护理部制定专业护士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定期检查考核,做到优胜劣汰。至今已初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护士队伍[4]。

(三)明确角色的权利及义务,促进护患交流。

1 角色权利及义务的内容:病人角色的权利包括摘要:有得到及时医治、护理的权利,有知情同意的权利,有被告知的权利,有要求保密的权利,有监督的权利等。

护士角色的义务包括: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为患者保密的义务,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护理知识的义务,为患者排忧解难的义务,听取和反映患者意见的义务。

2 引发矛盾的常见原因分析:妇产科护理工作中常遇见的因社会新问题引发的护患之间的矛盾。在病员中有未婚生育、超生、性病等疾病时,提供于护士个人的道德观念,使其在工作中不由自主地流露出非凡注重,甚至议论、嘲笑、传扬等言行。这从护士角色上分析是不正确的行为,违反了平等、为患者保密的原则,我们应当避免其发生而引起患者的消极心理,影响治疗及康复,以及引起医疗纠纷。

3 妇产科护士角色应准确定位,把握护患交流途径。

1)护士对患者要一视同仁、平等相待、热心相助。不要一味注重其有无违反政策、道德、伦理等行为,而要重视其现在的病人角色给予热心帮助,它可以暖和患者,帮助他们战胜疾病或顺利分娩。

2)尊重患者,为其实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尊重病人的人格和隐私,不要用患者的疾病开玩笑,以免损伤其自尊心,影响治疗及疗效。

3)学会换位思索摘要: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理解她们的苦楚,以融洽的护患关系进行治疗护理工作。

4)满足患者正当的要求,解决具体新问题,使之安心养病。对于短期内无法解决的要耐心解释,并尽快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不要强硬粗暴地否定,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给予解释、劝说,以免矛盾产生和升级。

5)加强卫生宣教和健康咨询。提供围产期保健,优生、优育宣传和指导,越来越重要。指导性病患者正确对待疾病,并及时彻底地治疗疾病也是妇产科医护人员工作的一部分。加强性知识及性道德教育也成为产科护理人员新的工作任务。

(四)苦练技术,严把质量关。 针对护理人员年轻化情况,制定操作训练计划,将基础操作项目纳入日常考核,每周检查督导一项,将常用操作项目逐一进行考核,尤其中医操作项目,制定操作标准,全员训练,并在操作考核中不断改进操作流程。提高操作技术,有效提高服务质量。

三 小结:

当前正处于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压力和机遇同在,发展和提高并存,护理工作必须落实“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做到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科技术服务,提供健康教育、护理咨询、康复指导、家庭护理等,不断拓展和延伸护理功能,提升护理服务内涵。只要我们脚踏实地、夯实基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的宗旨,护理工作就能够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中、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5]。

参考文献

[1] 樊仁义.强化优势学科打造医院品牌[J].中国医院管理,2006,26(8):52~53.

[2] 郭燕红.论专科护士发展现状和趋势[J].中国护理管理,2004,4(4):19~20.

[3] 郭燕红.探讨和建立专科护士制度,提高护理专业技术水平[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12):952~953.

护理人文建设例3

一、目前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存在的问题

1.毕业设计时间太短

成人护理学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安排,往往是在最后一学期初,时间仓促,老师和学生接触较晚,加之指导老师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关系不易融洽,给师生交流和设计过程管理带来困难;学生接触设计(论文)题目较晚,题目又是由指导老师选定,导致学生对题目不能深刻理解,更没时间进行充分的收集资料、查阅文献;致使学生兴趣与安排题目严重错位,学生态度消极,工作被动。学生往往不能经历一个完整的过程,有些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已完成,对毕业设计(论文)理解还是模模糊糊的,从而影响毕业设计的质量。

2.规定太死

因规定太死突出了毕业设计(论文)规格、标准统一的过分苛求与因人而异个性化发展不协调。传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程序,都是从指导老师报题目、筛选汇总、公布、学生选题,到学生选题结果汇总、呈报、公布结果,再到指导答疑、论文撰写、成绩评定等环节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限制了学生个性化发展。

3.没考虑学生的感受

长期以来,成人教育的服务机构一直是以教育者的“主人”自居的,从来没有考虑学生的感受,打击了成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4.没有体现成人已有实践知识的认知主体地位

目前,成人毕业设计大部分实行约束性的选题,先由指导老师拟定,再由学生在此小范围内选题。选题的创新性不足,缺乏对学生的综合训练,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没有以学生为主体,忽略了对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培养。有的题目太简单,学生不需要太多的努力,短时间内就完成任务;有的题目对于学生来说太难,学生做不出来,最终应付了事。这些情况都没有起到培养学生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的作用,同时也影响毕业设计的质量。

二、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模式的构建

为保证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质量,针对传统毕业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构建了一套适合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模式:“指导-实践-再指导-再实践”的循环指导模式。它贯穿到毕业设计(论文)完成的整过程,是动态的、循环的、能活的。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指导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学生-教师”互动指导教学过程。改变的过去单一的关起门来做毕业设计(论文)的做法,充分利用校内外可以利用的资源,使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充满了人性化和个性化;使成人学生能摆脱对教师的依赖,拓展自己的思维、运用现有知识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写出具有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毕业论文。

1.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模式的核心

成年人是一个成熟的人,在学习上,他们可以自己决定学习的目标,选择自己学习需要,更希望自己能够在学习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并选定学习的方法进行持续学习。所以,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模式的核心应该是教学理念上的变革与转换。在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理念上要把“以老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老师指导为主导的教学理念。教学理念决定着教学内容、教学组织、教学方法与教学目标,是引导或左右整个教学过程的“指挥棒”。而教学理念的转变体现在教学组织上以学生为中心,给学生充分自主选择的权力,以“学生-老师双向选择”的方法来确定指导老师;在教学方法上体现以学生为主体,老师指导为主导,改变了传统的由老师指定毕业设计方案,给学生自主选毕业设计方向的权力。“一个人如果个性中具有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的各种能力,并且能够把这些能力很好地结合起来出色地完成这种活动,那就说这个人具有从事这种活的能力。才能就是各种能力独特的结合。如果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需的各种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和最完善的结合,并能创造性的杰出的完成相应的活动”。由此可见,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是十分重要的。指导老师以讨论与引导的指导方法相结合的指导教学为特点,体现教师与学生“主导与主体互动”作用,使学生能将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创新型教学模式。

2.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模式的具体环节

准备阶段、理论指导阶段、确定毕业设计(论文)方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制定、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1)准备阶段:指导老师的选定。选择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的临床实践工作能力及有一定科研经验护理学专业老师担任指导老师,并对指导老师进行针对性培训。原则上每位指导老师指导6~8位学生。

(2)理论指导阶段。学生入学的一学期就开设理论课,由理论课主讲老师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全面理论培训。培训的方法是指导学生如何确定方向,针对自己所学和兴趣特点进行选题。系统地讲解如何书写毕业论文,以及怎样查阅资料和如何遣词造句,毕业论文的格式要求及对论文进行修改的策略。

(3)确定毕业设计(论文)方向。改变传统的指定指导老师的教学模式,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理念,给学生充分自主选择的权力,学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个人兴趣选择指导老师;老师根据教学时了解到的学生情况来决定是否指导某个学生,形成一种“学生-老师双向选择”的方法来选定指导老师。这种指导关系的确定不是由学校安排,也不是由学生或老师单方确定,而是在充分了解,求得互信的基础下确定下来的,这样一来,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激发了老师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指导关系确定后,学生提前进入相关资料准备,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学生通过查阅资料,开展调研,结合学生所从事临床工作中接触较多的、体会较深的实践知识,学生自选或在指导老师的启发下初步确定毕业设计方向(或毕业论文选题)。学生带着毕业设计方向,到临床中实施并收集相关数据,尽量做到真题真做。

(4)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制订。学生收集好临床数据,在最后一学期与指导老师探讨或在指导老师的引导下,确定毕业论文题目,初步确定毕业论文内容纲要。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制订。

(5)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学生在临床实践中,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来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在写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和指导老师讨论,指导老师根据学生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随时自问如何去写好这篇论文,自己的这篇论文内容是否紧扣主题、重点是否突出、数据是否充分、结构是否合理。当初稿完成后,指导老师要指导学生自己评估初稿是否达到了预想的效果,怎么去修改好论文直到定稿。在整个毕业设计过程中学生随时和指导老师交流,老师引导学生查阅相关资料,使学生及时获得指导和帮助,其内涵就是整个毕业设计都是通过指导-实践-再指导-再实践的循环指导模式来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三、小结

成人护理学专业的学生来源于临床一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理论水平的个体差异性较大。其中,许多学员由于缺乏平时训练,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难以下笔。该指导模式是以调查结果为基础,通过分析研究而构建的适合成人护理学专业学生特点的、科学、有效、可行的成人护理学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模式;在运用构建的模式对学生实施指导后,使学生能活的将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工作中,体现在毕业论文书写中。对提高学生书写论文的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锻炼学生从事科研的能力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陆月光,杨景兴,牛春梅.毕业论文(设计)的现状分析与对策调适[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2,(03):69-72.

护理人文建设例4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开始逐渐更为完善和健全,同时老百姓对医院护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也有了更多的关注和重视。作为医院管理者,必须意识到在医院的健康发展过程中,在加强完善和健全医疗技术、设备、价格等的同时,还必须把文化建设作为医院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现代化的医院的更好发展,必须注重文化建设才会赢得人们的认同和医院本身更加长远的发展。因此护理服务文化是所有医院文化建设内容中最为重要的核心精神,必须通过建设良好的护理文化才能促进医院的未来长远发展。

1医院文化建设内容是有效指导护理服务活动的核心

医院文化工作的开展,是基于医院医疗工作的实践过程,并通过不断提倡和培养出来的一种群体文化。医院文化其本质是开展以人为本的文化,重视人文关怀和人文服务。护理服务的关键性作用在于能否切实做到救死扶伤,真正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真切的医疗服务,这也是当前医疗环境发展如此激烈的过程中,更好的抓住机遇和把握机会的重要关键所在,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大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以及硬件设备等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提升和完善,所以通^护理服务文化的方式来提高医疗事业的竞争力,是当前各医院竞争的重点。在这种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医院的护理部门应把医院文化建设延伸到护理服务中去,并通过在渠道、形式上的多元化来更好的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护理服务文化工作的培训与再学习,深化护理工作人员对医院文化建设的深层次理解,从而引导他们围绕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来践行护理服务的文化,关心患者的生命与健康,维护和尊重患者的权利和需求,并将文化与服务之间进行相互联系起来,真正的护理服务中践行医院文化中的服务理念、人文精神并从行动上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从而把医院文化渗透和延伸到为患者服务的整个过程,真正的将这种护理服务理念深入人心,逐渐转变为护理工作人员的一种自觉行为。

2护理服务文化的概念概述

护理服务文化所涉及到的范围较广,其主要包括了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文文化以及物质文化这四个方面。整个护理服务文化中注重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并紧紧围绕患者及患者家属对医疗服务的满意程度来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目标,并为医患提供最为优质和全面的服务。作为医护人员,要秉着医院文化的精神注重自己的行为举止和服务态度,并严格按照医院的管理制度和护理的正规流程来办事,为患者及家属在护理服务过程树立良好的医院服务形象。

3护理服务文化在医院文化建设中的具体实践

3.1重视并讲究护理服务艺术 护理事实上属于一门艺术,不仅需要在护理过程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同时还必须注重态度,包括微笑待人、礼貌和舒适服务。患者在医院进行治疗的过程,是属于身心受苦人群,作为护理人员应怀着一颗关爱和体贴的心去善待患者。而从医院方来讲,在医院的硬件设施方面更要考虑周全。为了让患者在病房的生活更加有趣,可考虑安装网络电视让患者的养病过程更加放松和有趣,并找到可以消遣的娱乐活动;同时还可在患者房间或者床边摆放鲜花或绿色植物,来增添医院的色彩,避免一贯的白色的单调,给患者带来更多的温暖和爱意,促进患者内心愉悦,更有利于患者的病痛康复。

3.2对护理服务文化建设的范畴予以确立 护理服务文化建设要做到从物质层、精神层以及制度层三个方面着手,物质层则旨在医院需建立护理服务的理念和意识,不断规范护理人员在仪表、护理技术、服务患者的语言沟通和行为举止;而精神层则是护理服务文化中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作为护理人员应具备共同信守的信念、价值标准、护理职业道德以及精神面貌;制度层则要求护理服务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护理组织机构和相关护理服务的规章制度。

3.3建设内外和谐一致的护理服务的职业形象 作为护理服务行业,其职业形象是内外相互统一的一种和谐体现,这其中包括内在的修养和外在的服务过程。在采用了护理服务文化建设的视觉识别设计之后,可实现护理理念通过物化的表现形式来感染和传达到患者及整个社会,达到患者治疗过程的"视"悦和护理人员在精神上的喜悦的双重效果。作为医院可根据一年四季时间的不同来规范护士着装的规范性,并同时制定护理部相应的文明护理用语,培养每一位护理人员在礼仪、礼貌以及护理行为上的合理规范性。护理技术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对患者的治疗服务效果,并最终影响到整个医院的文化建设,因此护理部与医教处要共同协作起来不断巩固护士在护理服务上的技术。

3.4建设急救与危重症监护的护理服务 为了不断深化护理服务文化建设的水平,其中做好急救与危重症监护护理服务也是其中非常关键的内容。在确立急救与危重症护理理念的过程中,应对护士道德和护理服务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明确化,并通过工作目标和相关的流程的制定,做好在急救与危重症护理方面的培训学习,构建急救重症护理服务的"生命绿色通道",建立专业化的急救护理服务,培养急救与危重症专科护士人才队伍。

4结论

综上所述,在医院文化建设中,必须根据当前人民大众的护理需求来不断改善和完善医院的护理服务文化水平,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不断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玉莹,陈兴华,张亚卓,等.优化医院文化环境 深化护理服务内涵[J].护理管理杂志,2013,3(1):39-40.

[2]蓝珍玲,岳建荣,王惠兰,等.我院护理服务文化建设的实践效果[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12,6(4):197-198.

[3]李娟,米冬花.服务文化理念在医院护理管理工作中的应用[J].医学信息(中旬刊),2011,24(6):2738-2739.

[4]吴欣洪.浅谈医院护理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医药指南,2010,8(8):142-144.

护理人文建设例5

加强护理行政制度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1.加强院领导护理管理制度、职责建设。主要是明确院领导护理管理的职责、任务和医院护理专家组的职责、任务,以便于护理管理工作的开展和责任追查。

2.加强医院护理管理部门的职责、制度建设。主要是医院护理职能部门各级人员的行政管理职责、制度,以便于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开展。如:周护理行政查房制度、周护理会议制度等。

3.加强科室护士长管理制度建设。主要是明确科室护士长的管理职责、任务,建立健全科室行政查房制度、科室护理会议制度等。

4.加强医院护理人员的培养、进修、学习制度建设。主要是护理人才的培养,护理骨干的进修学习,护理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等,使医院有一个良好的人才循环机制。

加强护理业务制度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建立健全日常护理操作常规制度。将医院临床护理操作常规技术规范,落实到一日工作中,严格按护理操作常规规范护理技术行为。

2.建立健全医院业务查房制度。主要是院护理专家组的周业务查房制度、周护理教学制度。

3.建立健全医院、科室护理训练、考核考评制度。

4.建立健全护理质量奖惩机制。

5.建立健全医院科室疑难病例、死亡病例护理讨论制度。通过以上业务制度的建设,使医院护理人员技术水平得到提高,护理质量得到伤病员认可,从而减少护理事故、差错的发生。在业务制度建立时,要做到以一线护理人员为本,以有利于伤病员服务为中心,本着护理人员成长培养,业务技术水平提高、快乐幸福工作为目的,围绕一线护理人员,有利于护理工作开展来制定各项业务制度。

加强护理文化制度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1.加强医院护理文化建设,倡导符合广大伤病员需求、社会医疗需求的健康医院护理文化,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文化落到实处。

2.加强医院护理人员人文学教育,不断提到全院医护人员的人文素质。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医院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制度、护理人员的素质教育制度,来提高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3.加强军队传统教育。建立健全军队光荣传统教育制度,激发护理人员的爱岗敬业精神。通过文化教育制度建设,达到提到护理人员人文素质的目的,从而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护理人文建设例6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内文物的抢救维修计划,本着“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则,争取在至年内把濒临损毁的珍贵文物古迹抢救过来。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消防设施建设,市、县区文物仓库及展厅要达到有关技术防范级别的规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文物保护单位都要建立安全消防设施,确保文物安全。

二、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吸收文物管理部门参加,并充分考虑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做到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相衔接,建筑风格与文物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要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等历史古城区,要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传统特点,确定城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注意保护古城区原有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要选择一批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道和建筑物,定为重点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单位,并划出建设控制地带和禁建地区。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要避开重要遗址保护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选址,须预先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工程须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控;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要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和“逐级配套”的原则,把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确保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地)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经费;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对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用于文物保护。在确保国家权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进行文物保护和开发。同时,要制订相应的政策,积极募集文物保护经费,加快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体制。

护理人文建设例7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管理、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突出楚汉名城、革命胜地、湖湘文化、山水洲城的人文和自然特色,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二)文物和历史建筑、重要历史遗址(迹)及其周围相协调的环境;

(三)风景名胜、古井名泉、古树名木;

(四)传统文化艺术、传统工艺、老字号、百年名校和历史地名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有效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市国土、房产、旅游、环保、园林、宗教、商贸、民政、工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宣传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文物埋藏区,提出控制要求和保护措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章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是指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遗存相对集中,能够反映一定时期*历史文化风貌的城市区域。

第十三条岳麓山、小西门、天心阁、潮宗街、开福寺等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内容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公布。

第十四条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尽量保持原有自然环境、风貌特色,保护反映历史文化风貌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街巷格局。

新建或者改建的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用途等,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五条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环境、景观相协调。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标志性景观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本行政区域内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申报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第十七条以太平街为中心,东至太平里、江宁里及其北端延长线,南至解放西路,西至卫国街,北至马家巷和太平街以东地段的五一大道南侧,应当保留明清至建国前为重点的历史建筑、街巷格局和整体风貌。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完善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留传统街巷格局和路面特色,保留历史地名;保护好街区内的历史建筑;恢复街区内的历史人文景观。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新建、改建、修缮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其设计方案,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合格的,方可办理建设手续。

街区内的文化旅游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应当与街区的传统风格相协调。

街区内禁止违反规划的拆除、开发活动;禁止修建、设置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格的建筑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龙伏镇新开村、榔梨镇、铜官镇、文家市镇等著名村镇的历史文化进行挖掘和整理,符合历史文化村镇条件的,应当依法申报。

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按照本条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遗址(迹)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各类文物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二十三条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对集中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铜官窑遗址、岳麓书院、谭嗣同故居、黄兴故居、秋收起义文家市会师旧址、马王堆汉墓、贾谊故居、曾国藩墓、湖南第一师范、中共湘区委员会旧址、白沙古井、浏城桥楚墓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重点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条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制定保护措施并公布;对其进行修缮,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在公布的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在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建设施工中发现文物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具有一定历史意义、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近现代保护建筑、传统民居、商铺及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认定并公布为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应当原址原貌保护,不得擅自拆除。确需迁移的,迁移方案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论证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工作应当在30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历史建筑分为重点保护建筑和一般保护建筑。重点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原有的外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一般保护建筑不得改变原有外形、结构体系。

禁止损坏或者以危及安全的方式使用历史建筑。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历史建筑的安全使用等级进行鉴定,有关部门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负责历史建筑的安全、保养和修缮,确无修缮和维护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依法置换历史建筑的产权。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重要历史遗址(迹)设置纪念标志,对其中具有特别重大历史价值的,可以创造条件予以恢复:

(一)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点、名人故居或者其他重要活动场所;

(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军事、文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团体的重要场所;

(三)历史上中外重要交往的场所和外国重要机构在长驻地;

(四)代表一定历史时期最高水平的建筑、桥梁和有影响的园林建筑的场所;

(五)重大考古发掘或者发现的场所;

(六)已消失的著名老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占有重要历史遗址(迹)标志设施。

第五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下列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收集、整理工作:

(一)湘剧、花鼓戏、*弹词、*评书、*渔鼓、*山歌、木偶戏、皮影戏、民间故事等地方文学艺术;

(二)湘绣、湘菜、石雕、陶艺、剪纸等传统工艺;

(三)老字号、百年名校等;

(四)民俗风情等。

第三十三条文化、商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传统艺术、工艺的特点,建立传承人制度,兴建专题博物馆,提高传统艺术、工艺的水平。

对濒临失传的传统艺术、工艺应当采取抢救措施,对湘菜、湘绣等特色品牌应当制定扶持措施,促进发展。

第三十四条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开设博物馆、陈列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

第三十五条体现*历史文化内涵的历史地名应当予以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管理机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调整历史文化名城各类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批准新建、改建建筑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

(三)其他不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违法审批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法拆除或者严重损坏历史建筑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建筑保护标志和历史遗址(迹)纪念标志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护理人文建设例8

县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是省首批命名的“五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各时期历史文化遗址、遗迹、遗存极为丰富,地上地下文物众多,现已普查发现各时期文物遗址196处,其中已列为省级文保单位7处,县级文保单位12处,新发111处,这些文物是的宝贵遗产,更是三江地区古代史的重要实物见证,保护传承先民们创造的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秀美、滨江古城,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前我县的文物工作快速发展,形势喜人,初步形成了古代、近代和红色旅游发展框架,有效地带动了我县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为适应我县近年来公路建设和城市基本建设的快速发展,进一步保护县内地上地下文物,各单位、各部门在项目批准前应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落实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避免造成一些遗址和保护性建筑人为消失。为此要进一步增加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逐步形成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工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

二、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具体要求

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将县域内保护性建筑的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纳入全县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各级领导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依法科学保护、合理永续利用。

1、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即:建设工程项目从最初规划开始,要吸收文物行政部门介入,实行规划前的把关审核。

2、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批准前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3、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具体工作由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责成文物行政部门予以实施。

4、对省级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包括建筑、土地和附属设施,如:五国城城墙两侧20米内属于重点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进行各种工程建设和征用。极特殊情况如国家和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时,应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征用。

5、县级保护性建筑主要分重点保护性建筑和一、二、三类保护性建筑四个类别,原则上不得随意征用。如遇重大建设项目或城市总体规划项目时,需由建设单位报请县文物行政部门和省文物行政部门核准,并提出保护性意见后,报请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再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实施征用。

6、省级和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的管理权由省文化厅(文物局)授权县文物管理所实施管理,其动迁、征用审批权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文物管理所实施管理,其动迁、征用审批权由县委、县政府审批,并报送省文化厅(文物局)备案。

7、凡涉及地上保护性建筑和地下文物勘探的基本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林地、耕地建设项目,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房产住宅等部门,在建设规划、项目立项、土地征用、环保评估、房屋拆迁前,要严格执行文物部门提前介入的规定,对其工程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在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对保护性建筑进行鉴定,提出具体保护意见后方可进行规划、立项、土地征用、环保评估和房屋拆迁等工作。

三、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责任追究

1、县委、县政府责成文物行政部门对已消失的文化遗址、遗迹、遗存和县域内保护性建筑进行调查,对未经批准,未履行审批程序,人为造成遗址、遗迹、遗存和保护性建筑消失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并在全县予以通报。

2、对正在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未履行报批程序的,责令其履行程序,对坚持不履行的县委、县政府要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收回建设项目、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3、对今后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县委、县政府授权县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省文物保护条例》、《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严格执行。

四、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组织领导

1、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是确保县加强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永续利用的关键所在。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和中、省、市直驻依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领导责任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县委、县政府成立县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领导小组,实行年度例会制,定期研究保护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我县发展、建设、保护工作有效进行。

护理人文建设例9

CI,也称CIS,是英文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的缩写,意思是企业形象识别系统。2008年,我校在建设中央财政支持的护理专业实训基地过程中,尝试将CI设计引入护理实训基地文化建设中,营造一个具有浓郁护理教育与医院文化相结合的实训环境,让学生身处其中,潜移默化地将职业意识教育、职业品行教育、职业习惯养成教育和职业素质训导渗透到实训教学环节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培养高质量技能型护理紧缺人才提供了文化保障。

一、CI的概念与构成

所谓CI,其含义是:将企业文化与经营理念等作统一设计,利用视觉传达系统传达给公众,使公众对企业产生一致的认同感,形成良好的企业印象,最终促进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销售。CI系统由理念识别(MI)、行为识别(BI)和视觉识别(VI)三部份构成,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交融,共同构成一个整体。

二、护理实训基地文化建设中引入CI设计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及医疗服务事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用人单位对护理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要求我们培养的护理人员要热爱护理专业,具有护理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有良好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善于根据具体情况来预见患者的需要,善于主动与患者进行情愿交流,善于进行人性化护理。在护理实训基地文化建设中引入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实施CI战略,对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打造护理专业品牌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CI设计在护理实训基地文化建设中的具体应用

1.运用理念识别(MI)原理,开展实训基地意识(精神)文化建设

理念识别(MI),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它是实训基地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实训基地文化建设的核心和灵魂,包括护理精神、服务理念、服务宗旨等。我校在护理实训基地显著位置悬挂南丁格尔头像,张贴护理誓词“我宣誓:我志愿献身护理事业,奉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坚定救死扶伤的信念,履行“保存生命、减轻痛苦、促进健康”的职责,“燃烧自己,照亮别人”,帮助学生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实训楼道正上方张贴“厚德、仁爱、敬业、精艺”训词,使学生对实训目标、任务、信念、宗旨等产生认同感,促进学生的思想情感和价值观念同实训基地的整体氛围融合起来,从而转化为热爱护理专业,实现实训目标的共识和动力。

2.运用行为识别(BI)原理,开展实训基地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建设

行为识别(BI),是一种行为过程,它是目标确定后,付诸于实施的过程,有了行为过程,理念才能落实到实处,它包括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奖惩办法、文化活动等。护士的服务对象是病人,性命相托,责任如山;实训基地服务的对象是未来的护士,同样任重道远。制定严格的实训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履行护士行为规范,完善质量考评体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能体现护理实训的风格、技术特长和特色。

在制度文化建设方面,护理实训基地制定了《实训基地管理条例》、《实训室管理制度》、《实训制度》、《护理操作流程及评分标准》、《护理质量管理制度》、《三查七对制度》、《实训室开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使之成为师生行为的持久约束力。

在行为文化建设方面,实训基地注重体现人文关怀。模拟病房内有温馨的插花、小儿科实训室有可爱的卡通画、妇产科实训室有母子亲情图,实训基地一角还设有学生才艺宣传窗,展示护理学生的征文、书法、手工制品、优秀护理文书等。学校每年为护士礼仪比赛获奖者拍摄护士装明星照片,进行宣传,增进学生对白衣天使的认识。

3.运用视觉识别(VI)原理,开展物质文化建设

视觉识别(VI),是识别系统的基础内容,是实施CI的中心环节和重点所在,包括象征标志、标准字、标准色、标识牌、图案、实训制服、环境等。在整个CI设计中,视觉识别牵涉面最广,效果最直接,最具感染力和传播力。我校护理实训基地是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它是按照现代医院工作要求建设的,与医院环境一致,具有明显的职业性。护理实训基地从病房布局、设备配置、操作流程、标准化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化等方面营造一个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通过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培养出来的护理专业学生不仅做到了“学以致用”,与医院临床护理工作零距离对接,而且促进学生更早更快地融入医院文化,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了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护理实训基地基色调为绿色和橙黄色,象征着生命和温暖的关怀;标识牌字体为仿宋体,端庄清秀、优雅稳健,似美丽的护士小姐;象征标志为学生校徽图案,与校园文化相一致;实训制服采用护士服、燕尾帽,具有职业特性;基地用物也尽可能印上实训基地名称和标志等,给学生留下一个深刻、统一、独具鲜明个性特色的实训基地形象。

四、实训基地文化建设中运用CI设计时应注重的二个原则

1.注重整体推进原则

实训基地文化建设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相互配合,整体推进,才能达到预期效果。整体推进并不是全盘一次性推出。实训基地文化建设可在校园文化大背景下按难易程度分阶段逐步实施,但一定要考虑实训基地的整体性和连续性,避免半途而废。

2.注重差异性原则

院校一体,前(医)院后(学)校是我校的办学模式,也是我校的办学优势,因此,在建设护理实训基地过程中,就要充分体现这一优势和特色。利用院校一体的资源优势,特别是人力资源互补优势,形成自己独特的实训基地文化建设模式,以区别于其他实训基地,从而形成具有鲜明个性特征的护理专业品牌。

五、结语

职教专家雷正光研究员说过:“没有实践的职教不是真正的职教,没有设备的职教不是完全的职教。”这句话反映了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性,而实训基地文化建设是实训基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护理实训基地文化建设中引入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实施CI战略,能潜移默化地将职业意识教育、职业品行教育、职业习惯养成教育和职业素质训导渗透到实训教学环节中,对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素质,增强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打造护理专业品牌具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唐北明.CI设计实战[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

护理人文建设例10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财政、公安、工商、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专项资金的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公有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公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七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土地、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古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外部景观较完整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村镇或建筑群。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或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且尚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建成不满五十年的建筑,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经批准也可被公布为历史建筑。

第十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

第十二条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经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第十四条在城市建设中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尚未被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规划、房产、建设、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部级、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确定及撤销,按照《*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十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规定;

(二)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适应;

(三)注重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空间格局,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

(四)适应城市居民现代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街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街区的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

(三)街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街区内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第二十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先征求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职权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

第二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养、维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逐步降低人口密度,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保持原住居民的生活风貌。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内根据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公有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修缮;属私人所有的,由所有人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自行修缮,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

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确需对居民进行搬迁的,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可以对居民依法实施搬迁,搬迁安置的标准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规定执行。居民可选择异地安置、货币安置或回迁安置等安置方式,其中选择回迁安置的,回迁后房屋面积增加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所有人、使用人不愿履行或无力履行保护义务的,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可依法予以搬迁。

第二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或其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制定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根据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按以下分类进行保护:

(一)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三)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四)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第三十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保护图则的规定,将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管理单位,并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所有人、使用人转让或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三十一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负责修缮、保养历史建筑,并由所有人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缮或者整修。

对公有历史建筑(含代管产、包租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筹集资金,用于该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历史建筑的设计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因时代久远使原设计使用功能无法实现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需要,在征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作出调整其使用性质的决定。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

第三十三条改建历史建筑的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保护义务人,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危害建筑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私自拆卸历史建筑的构件。

第三十四条历史建筑的外观不得擅自改变。严格控制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经依法批准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泛光照明,或者设置空调、遮雨篷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除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必须建设的附属设施外,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

在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方面与该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其原有的历史环境和风貌,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历史建筑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七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保护义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搬迁,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安置。搬迁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经搬迁整修后的历史建筑,在不影响其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使用功能,作为参观游览场所或经营活动场所。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租用历史建筑。

第三十九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重大公共工程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经批准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照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报送相关档案机构。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属于文物的,按照有关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摘除或破坏历史建筑标志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外观,或设置的外部设施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历史建筑内部结构,或者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未按照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养护的,由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规划、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或者、、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