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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得税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8-01 16:54:25

公司所得税管理

公司所得税管理例1

一、关于英国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合并纳税规定

(一)增值税合并纳税

处于共同控制(实质控制)下、注册地同在英国的公司可申请一个单独的增值税识别号,被视为一个单独的应纳税人。每一个集团成员各自的应缴应退增值税编制合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由指定的成员企业(母公司或其他成员企业)代表整个集团申报缴纳或申退集团合并增值税。集团纳税所有成员对合并应缴纳增值税承担连带责任。

在增值税集团纳税下,成员企业间的相互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成员企业间的应缴应退增值税额由指定成员企业在内部组织清算。

(二)关于所得税集团纳税

根据英国现行的所得税法,为方便计算合并应纳税所得额,英国允许将子公司的亏损在母公司的所得税中进行列支。适用的集团所得税纳税政策主要有两个。

一是集团合并纳税(Group Relief):母公司及所有其持拥有表决权股份75%及以上的子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纳税集团合并纳税。

二是按照股权比例合并纳税(Consortium Relief):对于持股不到75%的合营公司、但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子公司,并且任何一个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低于75%(并且至少70%以上股份为企业持有)的子公司,母公司有利润而合营子公司有亏损时,母公司可以将子公司亏损中自己按比例需承担的部分抵减母公司的盈利后再缴纳所得税;反之,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亏损中按比例抵减子公司的盈利后再缴纳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对象仅限于英国居民纳税企业,并且集团内部亏损弥补免税仅限于同一个税务年度的亏损,同时,其亏损额仅限于营业亏损,资产转让亏损不得在集团内部抵扣。

英国的合并纳税为损益列支型合并纳税,其核心不是为了控制或者调整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和避税行为,而是为了方便计算企业集团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征税过程相对简单。

二、对我们的启示

按照上述政策,对我们的意义在于,如有多项业务在英国需分别成立公司时,适合设立一个区域性的集团公司统一来投资,利用集团纳税的政策,将子公司之间的盈亏互抵,从而实现合理避税目的(同时需要满足“三层四级”的管理要求)。

实施合并纳税的目的,除了防止企业集团利用各成员之间的交易来规避纳税义务外,还可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保持税收中性。

公司所得税管理例2

本州划分的公司所得=公司总所得×(本州资产总比例+工资额比重+销售额比重)÷3

与美国不同,集权制国家的税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和由中央政府控制的税收征收机关,地方的税权受制于中央,其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并由中央税务机构统一征管,其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的管理和财政划分也一样。比如英国、法国的公司所得税均为中央收入,分别由国内收入局、税务总署所属大区税务局统一征管;日本虽然中央和地方都对企业所得征税,但却通过累进性的强弱分配和控制中央、地方所占的收入份额。

2.管理模式及其财政划分办法的设计充分考虑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各国在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和财政划分上尽可能避免妨碍企业的跨地区经营和跨国经营行为。许多国家规定,对本国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的境外所得已经负担的外国所得税,在本国汇总纳税时可以有条件地予以抵免。如法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从外国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不少发展中国家都对外国公司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税所得继续用于本国投资的,给予免税政策,以吸引国际投资。如印度尼西亚规定,对国外公司在其国内设立的分公司所保留利润征收20%的税款,但投资于印度尼西亚的除外。许多国家给予外国分支机构国民待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以减轻征税给公司发展和外来投资带来的不利影响。另外,各国在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收入的财政划分上,都与其公司所得税分配体制保持一致,以保护地方政府履行事权的财力需求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避免因为分配不明确、不合理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3.普遍采用合并纳税的管理办法,但有严格限定与约束

在总、分支机构,特别是对跨国公司的公司所得税征管中,汇总纳税办法的采用比较普遍,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必须事先经有关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意大利规定,企业集团实行世界范围统一报缴纳税,必须是集团中所有受控非居民公司一律参加;本国集团母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居民公司,只要控制股本达50%以上,或前者对后者利润有50%以上的权利,可选择实行统一报缴,一旦选定,除子公司停止被母公司控制外,3年内不得变更,且统一报缴前发生的亏损由公司自行处理。

德国的限制条件更为严格:首先明确合并纳税只适用于控股实体(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分支公司之间。其中,母公司只限于具有德国居民身份、在德国设有管理中心的公司,从事商务经营的德国居民合伙组织,独立的德国企业以及在德国注册登记的外国公司的在德分支机构,可以是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或个人公司;子公司限于经营和管理机构均设在德国国内的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为外国公司。其次规定母公司必须对下属子公司或分支公司具有财务、经济、组织等方面的控制关系。此外,还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集团内部各方必须签订“利润与损失汇算协议”,明确规定:在合并纳税期间,所有子公司的利润都必须转移给母公司,同时由母公司承担所有子公司同期发生的亏损,即是说,合并纳税期间子公司的财务成果对子公司股本不产生任何作用。而且,该协议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其生效、变动与终止必须得到子公司至少75%的股东同意。

4.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的管理和划分明显体现出效率与公平原则

在企业总、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和财政划分上,各国都很重视体现税收的效率与公平原则。所谓效率原则,就是所选模式要方便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方便纳税人缴税。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外国企业驻本国的分支机构,一般都很注意体现国民待遇原则,避免税收歧视;二是对同属国内企业的总、分支机构,不论资金来源、企业规模,还是企业组织与管理形式,均使用统一的税收政策,保持企业之间税收待遇的公正性。

我国现行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式与财政收入划分办法及其弊端

1.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主要有四种基本模式: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分机构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的监管;分机构就地预缴,总机构集中清算;总、分支机构均作为独立纳税人分别纳税;总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向所在地缴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主要是:①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各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②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选定其中一个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若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20%的所得税。

2、财政划分办法

(1)中央企业中,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对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在有关地区之间进行分配。

(2)地方企业和2001年后新办企业全部夹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经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额时,可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对不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汇总纳税" 范围的跨地区企业总、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就地纳税,就地入库,不涉及地区之间的收入划转。

(3)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总缴纳的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的所得税中,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归中央财政,其余部分中央分享60%,地方政府40%.

3.弊端

1.明确界定总、分支机构的形式和范围

目前,我国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上的最大困惑就在于缺乏对总、分支机构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已有的界定也是出于对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确定的需要而作。为此,笔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对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形式和范围作出如下界定:所谓总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其组成部分包括:①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重大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公司盈亏的总公司、母公司、总店,总行、总部等;②经常对公司或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分配等进行重要决策、管理、指挥、控制并发送重要指令的机构;③具有绝对资本控制权和控股权的管理机构。所谓分支机构,是指由总机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销售、分配等活动的机构。总、分支机构的外在表现形/1式就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具体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集团公司、连锁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类型。

2.确立我国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企业异地化、国际化的组织和生产经营方式不断出新,因此,确立一定的管理和分配原则,对于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对新出现的总、分支机构实施税收管理,保证税收管理和财政分配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十分必要。这些原则包括:①效率原则,即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要体现便利征管、有效征管、方便纳税的原则:②法治公平原则,即保持由总、分支机构组成的集团企业与其他企业以及企业各分支机构之间的税收公平与公正,为所有的总、分支机构提供一个公平竞争、法治运行、平等的税收环境;③兼顾利益原则,即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和分配要理顺分配关系,兼顾财政承受能力,按照不挤不让的原则,尽量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④反避税原则,即在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中要强化反避税观念。

3.建立科学的总、分支机构税收管理模式

考虑到我国政治体制、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分配、财政税收体制等因素,笔者提出两套企业所得税财政分配改革方案设想:一是将企业所得税全额改为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以既得收入规模为依据,分别测算出一个固定的分配比例,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分配依据。二是将1994年改革时确定的铁路、民航、邮政、金融保险等行业和中央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此外的各类企业一律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分配结果,以各省为单位测算确定一个固定的分配比例,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分配依据。

在依照上述方案改革企业所得税分配制度的前提下,笔者提出三种优化我国现行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式的方案供选择,但三种模式也各有利弊:

方案一:随流转税征管的模式。具体做法是,除已经明确实行汇总纳税的铁路、民航、邮政、金融保险等行业外,其余各类企业及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均按照企业缴纳的流转税类型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归属。凡缴纳增值税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凡缴纳营业税的,由地税局负责征管;两者均缴纳的,按其经营主业缴纳的流转税来确定征管机关;对两者均不缴纳的,则由地税局负责征管。在此说明三点:①按此方法确定的税务征收机关,总机构由国税局征管的,其分支机构也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征管。同样,总机构由地税局征管的,其分支机构也由所在地的地税局征管。②新成立的总、分支机构也按照上述模式进行征管。③总、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纳税,就地共享;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预缴。该模式充分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现状,统一了同一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化解了两套税务机构之间的征管范围之争,执行起来较为平稳。但该模式要求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分配作相应的配套调整,必然牵涉更大层面上的改革。

方案二:各征各税的模式。该模式与现行税收征管模式较接近,其前提是按照分预算级次、分税源相结合的财政分配模式划分国税局和地税局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具体做法是,中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分支机构由国税局负责征管;其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由地税局负责征管。中央企业包括中央控股企业,不包括中央参股企业。在收入分享上,国税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入中央金库;地税局征收的由地方和中央按比例分享,具体的分享比例依据事权大小确定,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也依照上述模式实行属地征管。由总局确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企业的,就地进行缴税,否则一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财政分配政策的连贯性,但不太符合分税制的初衷,实际上仍是一种不规范、不彻底的分税制。

公司所得税管理例3

(二)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研究Dhaliwal&Wang(1992)论证了那些受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动机影响的公司,一般会通过跨期转换盈余来使所得课税对可选择最小化所得税税负的影响最小化,以调整财务会计数据。Boynton,Dobbins&Plesko(1992)对美国199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选择最低税收账面条款而可能作出的盈余操控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美国公司在最低税收账面条款的第一年使用主观应计部分减少盈余。同时发现,实证结果与公司规模有统计上的相关关系,只有小型公司操纵可控应计项目。但其研究结果并不像Dhaliwal&Wang的研究结果那样令人信服。这可能与他们使用的是估计的可控应计项目(不是可控应计项目总额)或者样本数量太小有关。CharlesE.Boynton等(1992)针对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中,公司可选择的最低税负条款而可能做出的盈利管理反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美国公司1987年确有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与应计制手段的使用来减少了部分盈余。Guenther(1994)研究了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影响下,降低税率对公司当期财务会计应计项目的影响。这些公司都是采用税收和财务报告目的的应计制会计。研究发现,公司出于平滑不同期间所得税税负的考虑,会通过应计项目把净盈余从高税率会计期间调整到低税率会计期间。

以降低所得税税负为基础对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研究的另一个分支,是Harris(1993)检验了税率变化对跨国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尤其是1986年税收改革法引起了跨国公司将盈余输送到美国。研究发现,那些有很大弹性可以转移更多盈余的公司的确如此。除此之外,Collins等(1998)认为,当美国跨国公司面临外国的平均税率高于本国税率时,这些跨国公司比其他跨国公司更容易作基于所得税负的盈余转移。Jacob(1996)通过区分跨国盈余转移是基于对当地报告收益的判断(包括经营的地理位置)还是通过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对Harris(1993)的分析进行了拓展研究,发现了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盈余转移的有力证据。

二、所得税税负与财务报告成本权衡的盈余管理研究

公司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也会发生成本,除了要面临未来可能的法律风险外,一项直接的成本便是所得税成本。当管理层通过盈余管理增加利润时,往往需要为此多支付所得税。因此,管理层在进行盈余管理时,经常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成本之间的权衡。财务报告成本,是指由于公司未能达到合意的利润目标而引至的成本,含公司融资成本提高、债务契约提前终止、政府管制力度加强等。税收成本是指由于公司管理层操控盈余,认为人为增加利润而导致的所得税支出的增加。

ShackelfordandShevlin(2001)和Erickson,HanlonangMaydew(2004)的研究在考察公司所得税税负成本与财务报告成本的权衡时,假定盈余管理行为一定会导致所得税负的变化。许多研究表明,所得税成本确实影响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具体地说,公司所得税税负(实际所得税税率)越高,盈余管理的收益越低,则公司越没有激励进行盈余管理,即所得税课税的负担成为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及相关会计政策选择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三、所得税避税的盈余管理研究

对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由于有些业务仅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而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这使得某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一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变化。Phillips等认为,盈余管理之所以不会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还由于财务会计制度比税收制度更加灵活,从而公司管理层在操控盈余时,并不一定带来所得税费用的变化。就我国而言,税法规定企业在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须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方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折旧政策变更未经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则虽然会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但须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并不影响应税所得额,这种差异即非应税项目损益。如果公司主要通过调节非应税项目损益来操控利润,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动就不会导致所得税税负的上升。如由于我国税法规定,存货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列支,因而当公司通过大量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调减利润时,公司的应税所得不会因此而下降;当公司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以后转回时,应税所得也不会因此而增加(高金平,2001)。当然,并非所有的盈余管理行为都可以避免所得税费用,例如,当通过操纵销售收入的方式调增利润时,公司的所得税费用将会相应上升。

这表明,由于非应税项目损益的存在,盈余管理并不必然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增加。Klassen(1997)认为,在考察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时,若不考虑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可能会导致有偏的回归结果。然而,到目前为止,鲜有研究将盈余管理区分为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管理,并考察其对盈余管理的影响(Erickson,HanlonandMaydew,2004)。叶康涛(2006)在该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究。他以中国2001年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时,就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负成本的权衡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控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负成本;他的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的所得税负成本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而低税率组别的上市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这种特点;此外,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控长期应计利润项目来规避所得税税负成本。但是,叶文的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的所得税税负成本较为有限;他还发现,高税率公司存在较为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所得课税假设的提出报酬契约、债务契约和管理报酬三大盈余管理假设均围绕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盈余管理行为分析。笔者认为,在考量所得课税这一因素之后,可以将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延伸到税后净利润指标,考察各种盈余管理行为与所得课税之间的关系。因政治成本假设涉及降低利润总额,可能相应导致所得税负的降低,因此从该视角出发,降低政治成本与降低所得税税负的目标之间就没有冲突。如果该结论成立,盈余管理行为就具有既减少政治成本,又可以达到降低所得税税负的双重效果。由于债务契约假设和报酬契约假设均涉及增加总会计利润总额,而增加会计利润总额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应提高企业所得税税负就值得关注。此外,现实中为规避所得课税而进行盈余管理的企业可能也不在少数。Bernard和Skinner(1996)就认为盈余管理的深入研究需要使用具有同质环境而非大规模数据,并且认为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者对管理者操纵特定账户的能力具有更多的信息。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可以提出盈余管理研究的第四个假设——所得课税假设。而且,基于该假设下的盈余管理的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无疑会丰富盈余管理研究的内容。

(二)纳税筹划与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之间的部分重合单纯出于所得税负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是公司在遵循国际惯例、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关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余地,对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最小化本期税负或最小化以后期间所得税支付现值,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财务目标的谋划与安排。可见,考量所得课税影响的盈余管理研究使企业纳税策划与盈余管理两者之间形成了交集。我国目前的税收筹划研究基本上停留于税法与会计制度条文的异同分析层面,基本上不能开展规范的实证研究,开展该领域的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可极大地拓宽税收筹划研究的内容,并可相应改变税收筹划领域的研究范式。例如,针对减免所得税政策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纳税人可能存在将非减免年度的盈余转移至减免税年度,导致纳税年度出现亏损乃至重亏,至于是否存在这种现象,可以对此进行实证分析。

(三)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之间的交织关系会计谨慎性原则是指鉴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或潜在的风险,要求对收入、费用或损失的会计确认须持谨慎的态度,即应充分估计可能的损失或负债,而一般不确认预计的收入或利得,或须十分谨慎地予以估计。但该原则如不仔细加以运用就可能导致滥用,造成不必要、不诚实的盈余低估,或者通过压低披露某一期间的盈余来提高另一期间的盈余。尽管该层面的盈余管理行为与旨在调高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有别,但比较明显的经济后果就是国家税收利益容易受到谨慎性原则的侵害。可见,过度运用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也是盈余管理的一种表现,并与降低所得税税负的盈余管理活动交织在一起。因此,基于稳健性原则考量的会计核算对盈余的影响与最小化所得税税负的盈余管理行为对盈余的影响之间可能难以划清边界,这对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研究中的模型构建、变量选取等方面均提出了不小挑战。

(四)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研究盈余管理不同目标的冲突程度取决于企业的组织形式,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尽管都会存在盈余管理的倾向,单考量所得课税的盈余管理的立足点不同,操控行为也不会一样,因此可能存在明显不同的特点。在中小企业或非上市公司,最小化所得税税负可能是企业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因此盈余管理的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成本之间的权衡矛盾不会像上市公司那样明显,非上市公司会做低盈余甚至做亏,盈余管理的税负动机可能较易甄别。但上市公司可能就不是如此,最大化企业价值的理财目标要求企业在进行盈余管理时,亏损公司会有做大亏损的倾向,而面临扭亏压力的公司则会极力做大盈余,同时在实证分析时,还须充分权衡财务报告成本与所得税成本的大小,否则就会导致有偏的回归结果。因此,上司公司盈余管理研究理应区分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并分别考察两者对盈余管理的影响,这样的研究结论会更为精确。

参考文献:

[1]王运传:《会计政策选择研究——从契约理论到利益相关者理论》,厦门大学会计学位博士论文2003年4月。

[2]叶康涛:《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基于会计利润与所得税之间差异的研究》,《中国会计评论》2006年12月。

[3]KevinHolland和RichardH.G.Jackson,Earningsmanagementanddeferredtax,AccountingandBusinessResearsh,2004.

[4]Phillips,J.,Pincus,M.and.Rego,S.,Earningsmanagement:

公司所得税管理例4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总体基本概况:海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上饶市首家无行政区(域)划的投资控股型企业集团,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曾用名上饶三电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海源实业有限公司,2006年1月更名为海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海峰,注册资本1.65亿元,出资人为自然人,为本公司职员,业务范围涵盖能源开发、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旅游、文化传媒等多个领域。

(二)内部管理结构:海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完全按股份制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内部管理。公司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由董事会任免公司日常管理机构, 由公司管理机构在监事会的有效监视之下管理日常事务。公司根据企业管理及工程建设需要现设有总经理工作部、财务部、发展部、监管部、能源开发部、安全监察部、党群工作部。

(三)外部投资情况:海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有9个全资公司和3个参股公司。

1、全资公司分别为:

①江西海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泽裕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西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市富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源旅行社有限公司、江西海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饶市海源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2、参股公司分别为:

①江西江湾实业有限公司、②江西三清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③上饶市海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海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关系示意图

 

 

 

 

二、税收征管现状:

(一)海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征管情况:集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由我局管理;企业所得税为地税管理。(三)参股公司的税收征管情况:1、江湾实业有限公司和上饶市海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为新办纯所得税企业,企业所得税为我局管理);2、江西三清山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五)纳税评估情况:为强化我局管辖的海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控股公司的税源管理,2008年我局有针对性的对部分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具体评估单位及其结果如下:2、江西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对该企业2007年度增值税的纳税评估,核实该企业“增值税――应交税金”贷方余额2877.89元未申报,补缴增值税2877.89元。4、江西海源旅行社有限公司:经对该企业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9541.34元、核实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5541.34元,扣除企业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072.74,补缴企业所得税7523.42元。

 三、征管改进方向:

1、对海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长期无业务的控股公司如上饶市海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企业进行清理,拟在企业提出注销申请后及时清算。

2、海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投资公司,和被投资公司除业务往来较为密切外,资金关联度较大,且资金流动也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对于如何掌握该企业的投资收益情况,实行有效监控造成了一定难度。2009年分局拟在通过对海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江湾实业公司的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其关联企业资金脉络的进行摸查,对疑点问题进行适时核对,排除疑点,促进征管。

             调研人员:  黄德华  朱晓玲

               

公司所得税管理例5

一般说来,联邦制国家分权比较彻底,各级政府依法拥有税收立法权。如美国,与其分权自治的事权分配体制相对应,美国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课税权和固定的税源。由于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开征公司所得税,所以,美国公司所得税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同源共享,按属地原则由相应的税务机关分别征管的格局,即三级政府都对同一税源实施课税,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各自政府制定的税法独立征管,其收入也相应地归属于同级政府,其财政收入的划分实际上是按税率进行分享。美国对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的财政划分主要是通过划分应税所得额来划分最终收入,对于跨州经营的企业应税所得的划分主要根据各州相关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最常见的是“资产、工薪和销售额三因素结合法”,其计算公式为:

本州划分的公司所得=公司总所得×(本州资产总比例+工资额比重+销售额比重)÷3

与美国不同,集权制国家的税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和由中央政府控制的税收征收机关,地方的税权受制于中央,其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并由中央税务机构统一征管,其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的管理和财政划分也一样。比如英国、法国的公司所得税均为中央收入,分别由国内收入局、税务总署所属大区税务局统一征管;日本虽然中央和地方都对企业所得征税,但却通过累进性的强弱分配和控制中央、地方所占的收入份额。

2.管理模式及其财政划分办法的设计充分考虑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各国在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和财政划分上尽可能避免妨碍企业的跨地区经营和跨国经营行为。许多国家规定,对本国公司境外分支机构的境外所得已经负担的外国所得税,在本国汇总纳税时可以有条件地予以抵免。如法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从外国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不少发展中国家都对外国公司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税所得继续用于本国投资的,给予免税政策,以吸引国际投资。如印度尼西亚规定,对国外公司在其国内设立的分公司所保留利润征收20%的税款,但投资于印度尼西亚的除外。许多国家给予外国分支机构国民待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以减轻征税给公司发展和外来投资带来的不利影响。另外,各国在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收入的财政划分上,都与其公司所得税分配体制保持一致,以保护地方政府履行事权的财力需求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避免因为分配不明确、不合理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3.普遍采用合并纳税的管理办法,但有严格限定与约束

在总、分支机构,特别是对跨国公司的公司所得税征管中,汇总纳税办法的采用比较普遍,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必须事先经有关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意大利规定,企业集团实行世界范围统一报缴纳税,必须是集团中所有受控非居民公司一律参加;本国集团母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居民公司,只要控制股本达50%以上,或前者对后者利润有50%以上的权利,可选择实行统一报缴,一旦选定,除子公司停止被母公司控制外,3年内不得变更,且统一报缴前发生的亏损由公司自行处理。

德国的限制条件更为严格:首先明确合并纳税只适用于控股实体(母公司)与其子公司或分支公司之间。其中,母公司只限于具有德国居民身份、在德国设有管理中心的公司,从事商务经营的德国居民合伙组织,独立的德国企业以及在德国注册登记的外国公司的在德分支机构,可以是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或个人公司;子公司限于经营和管理机构均设在德国国内的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为外国公司。其次规定母公司必须对下属子公司或分支公司具有财务、经济、组织等方面的控制关系。此外,还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集团内部各方必须签订“利润与损失汇算协议”,明确规定:在合并纳税期间,所有子公司的利润都必须转移给母公司,同时由母公司承担所有子公司同期发生的亏损,即是说,合并纳税期间子公司的财务成果对子公司股本不产生任何作用。而且,该协议的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其生效、变动与终止必须得到子公司至少75%的股东同意。

4.总、分支机构公司所得税的管理和划分明显体现出效率与公平原则

在企业总、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和财政划分上,各国都很重视体现税收的效率与公平原则。所谓效率原则,就是所选模式要方便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监控和管理,方便纳税人缴税。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外国企业驻本国的分支机构,一般都很注意体现国民待遇原则,避免税收歧视;二是对同属国内企业的总、分支机构,不论资金来源、企业规模,还是企业组织与管理形式,均使用统一的税收政策,保持企业之间税收待遇的公正性。

我国现行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式与财政收入划分办法及其弊端

1.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主要有四种基本模式: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分机构接受当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的监管;分机构就地预缴,总机构集中清算;总、分支机构均作为独立纳税人分别纳税;总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向所在地缴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主要是:①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各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②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选定其中一个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若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20%的所得税。

2、财政划分办法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企业,中央控股、参股企业,涉外企业由国税局征管;地方企业由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征管。但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把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同时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作了进一步调整,规定新设登记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管。这样,我国企业总、分支机构的所得税收入的财政归属就呈现出如下格局:

(1)中央企业中,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分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对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收入,按相关因素在有关地区之间进行分配。

(2)地方企业和2001年后新办企业全部夹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经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额时,可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对不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汇总纳税范围的跨地区企业总、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就地纳税,就地入库,不涉及地区之间的收入划转。

(3)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总缴纳的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的所得税中,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归中央财政,其余部分中央分享60%,地方政府40%.

3.弊端

由于制度性缺陷的存在,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所确立的分税制是一种不完全意义上的分税制,税收管理及其财政划分实际上执行了多重标准。一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保留按投资收益原则分配企业所得税的做法,另一方面又规定,2001年以后新增企业的所得税一律由国税局征管,以致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未能按设立初哀各征各税,客观上导致职责不明,范围不清,引起管理上的混乱,也给纳税人带来麻烦。这些矛盾和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相关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不足,与税收法定原则不符;②多头管理与管理缺位并存,偏离了税收效率原则;④所得税逆向调节的现象凸显,有失税收公平原则:④财政分配不尽合理,未能很好地体现税收受益原则。对我国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及其收入财政划分模式的设想.

1.明确界定总、分支机构的形式和范围

目前,我国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上的最大困惑就在于缺乏对总、分支机构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已有的界定也是出于对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确定的需要而作。为此,笔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对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形式和范围作出如下界定:所谓总机构,是指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其组成部分包括:①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重大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公司盈亏的总公司、母公司、总店,总行、总部等;②经常对公司或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分配等进行重要决策、管理、指挥、控制并发送重要指令的机构;③具有绝对资本控制权和控股权的管理机构。所谓分支机构,是指由总机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销售、分配等活动的机构。总、分支机构的外在表现形/1式就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具体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集团公司、连锁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类型。

2.确立我国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原则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企业异地化、国际化的组织和生产经营方式不断出新,因此,确立一定的管理和分配原则,对于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对新出现的总、分支机构实施税收管理,保证税收管理和财政分配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十分必要。这些原则包括:①效率原则,即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要体现便利征管、有效征管、方便纳税的原则:②法治公平原则,即保持由总、分支机构组成的集团企业与其他企业以及企业各分支机构之间的税收公平与公正,为所有的总、分支机构提供一个公平竞争、法治运行、平等的税收环境;③兼顾利益原则,即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和分配要理顺分配关系,兼顾财政承受能力,按照不挤不让的原则,尽量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④反避税原则,即在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中要强化反避税观念。

3.建立科学的总、分支机构税收管理模式

考虑到我国政治体制、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分配、财政税收体制等因素,笔者提出两套企业所得税财政分配改革方案设想:一是将企业所得税全额改为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以既得收入规模为依据,分别测算出一个固定的分配比例,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分配依据。二是将1994年改革时确定的铁路、民航、邮政、金融保险等行业和中央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此外的各类企业一律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分配结果,以各省为单位测算确定一个固定的分配比例,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分配依据。

在依照上述方案改革企业所得税分配制度的前提下,笔者提出三种优化我国现行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式的方案供选择,但三种模式也各有利弊:

方案一:随流转税征管的模式。具体做法是,除已经明确实行汇总纳税的铁路、民航、邮政、金融保险等行业外,其余各类企业及其他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均按照企业缴纳的流转税类型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归属。凡缴纳增值税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凡缴纳营业税的,由地税局负责征管;两者均缴纳的,按其经营主业缴纳的流转税来确定征管机关;对两者均不缴纳的,则由地税局负责征管。在此说明三点:①按此方法确定的税务征收机关,总机构由国税局征管的,其分支机构也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征管。同样,总机构由地税局征管的,其分支机构也由所在地的地税局征管。②新成立的总、分支机构也按照上述模式进行征管。③总、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纳税,就地共享;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预缴。该模式充分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现状,统一了同一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化解了两套税务机构之间的征管范围之争,执行起来较为平稳。但该模式要求企业所得税的财政分配作相应的配套调整,必然牵涉更大层面上的改革。

方案二:各征各税的模式。该模式与现行税收征管模式较接近,其前提是按照分预算级次、分税源相结合的财政分配模式划分国税局和地税局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具体做法是,中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分支机构由国税局负责征管;其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由地税局负责征管。中央企业包括中央控股企业,不包括中央参股企业。在收入分享上,国税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入中央金库;地税局征收的由地方和中央按比例分享,具体的分享比例依据事权大小确定,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也依照上述模式实行属地征管。由总局确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企业的,就地进行缴税,否则一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财政分配政策的连贯性,但不太符合分税制的初衷,实际上仍是一种不规范、不彻底的分税制。

公司所得税管理例6

一、引言

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从委托的视角考察公司避税问题。根据理论,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作为受托方的管理者并不总是以增进股东利益为行事原则,可能会利用其掌握的职位权力寻求自身效用最大化(Jensen and Meckling,1976)。就避税而言,管理者往往需要制造一些复杂、模糊的交易或事项,以防止其行为被税务机关和审计师发现,这也有助于掩盖其攫取私利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表面上减轻公司显性税负的避税活动实际上是增加了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成本(Desai and Dharmapala,2006,2009;Desai et a1.,2007;Wilson,2009;Chen et al.,2010;Kim et al.,2011)。目前的研究已经从不同方面验证了避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公司避税对哪一种行为产生影响,以及如何产生影响,尚未有具体的研究。本文重点关注了行为中管理层的在职消费。

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作为改革开放以来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全面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础、税率大小,并明确提出了“反避税”,对企业的税收行为乃至行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税率作为本次改革的重要部分,改变了过去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税率差异、地方之间的税率差异,严格划分了税收优惠的范围。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税率从改革前的33%降低到25%,而原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原享受15%的税率的企业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原享受24%的税率的企业则直接过渡到25%。同时,一些企业由于所在地区和行业的原因,仍保持原来的税率不变。学术界基于此次改革,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目前的研究多集中在实际税负的变化(李增福和徐媛,2010;路军,2012),以及在盈余管理方面(王跃堂等,2009;李增福等,2011)。同时,对税率调整的经济后果研究多是集中在短期的影响,也就是政策出台前后两年的时间甚至更短。但是现在距离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的开始实施已经过去7年,税率从15%提高到25%的企业五年的过渡期已经完成。税率调整作为一项制度性的变革,对于企业的影响是根本性的。Desai等(2007)提出税率可以看成公司治理一项有效的外部机制。因此,本文基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的制度背景,研究公司避税与管理层在职消费的关系。

本文将样本公司区分为税率上升、税率下降以及税率不变三组,分别研究公司避税与管理层在职消费的关系研究发现:(1)公司避税会加剧管理层的在职消费;(2)税率上升会加剧公司避税,进而加剧管理层的在职消费;(3)税率降低会抑制避税行为中的在职消费。

二、文献回顾、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公司避税与管理层在职消费.

在职消费作为股东与管理层之间成本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是指企业管理者凭借其职位获取的除正常薪酬以外的额外报酬。适度的在职消费是企业开展正常业务必需的支出,然而,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管理者往往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即超额在职消费。在职消费除了为管理者提供非货币性的私人收益外,并不能给公司经营带来好处,剔除这些支出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因而,这部分支出要表现为公司期间费用中不必要的“公司脂肪”(corporate Fat),是管理者侵占公司资源的一种手段。

Cai和Fang(2011)通过来自世界银行的数据研究了中国企业高管的休闲消费ETC(Entertainment and Travel Costs)。他认为,在职消费的产生途径有以下几种形式:为了获得更好的服务而对政府官员进行贿赂;为了较低的税率而节约现金流;正常的管理开支;为了与供应商和客户建立关系而产生支出和费用。因此,避税是管理层进行在职消费的直接动因之一。企业所得税有税前列支的概念,就是指所得税前利润中抵扣的费用。陈冬华等(2005)通过查阅管理费用中“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将可能与管理者在职消费有关的费用项目分为八类,具体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出国培训费、董事会费、小车费和会议费。可以看出,管理层的在职消费是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的形式存在。根据税法的要求,除了业务招待费是限额列支外,其他形式的费用都是可以全额税前列支。因此,管理层为了达到减少公司税负的目的,会有意识增加税前列支的费用,而这部分费用如何在公司内部消化,则在很多情况下就转化为了管理层的在职消费。

同时,Desai和Dharmapala(2005)指出,税收制度本身对于管理层激励存在不对称性,即对于管理层的货币性薪酬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非货币利则允许企业税前列支,并且对于这部分收益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强,一部分列入个人福利的非货币支出,也被看作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很多消费很难区分是经营需要还是个人福利,在实际征收上存在困难。特别是,针对管理层的非货币利更具有隐蔽性。因此,税收制度的设计也激发了管理层的在职消费。

另外,公司避税活动有助于掩盖管理层进行在职消费,增加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成本(Desai and Dharmapala,2006,2009;Desai et a1.,2007;Wilson,2009;Chen et a1.,2010;Kim eta1.,2011)。这是因为,为了避税,公司管理层会尽量模糊会计信息以增加税前的费用列支,而会计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下降会导致管理层在职消费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和潜在成本下降。从中小股东的角度来看,管理层转移公司资源的行为会直接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小股东有动机监督和约束公司管理层。但是,就避税行为来说,由于涉及专业的税务筹划技术,一般非专业人士较难洞悉其实质内容。因此,公司避税也加大了外部投资者监督公司管理层的难度。

综合以上原因,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管理层的在职消费与公司避税的激进程度呈正相关关系。

(二)税率调整、公司避税与管理层在职消费

税率调整会引发管理层在职消费的变化吗?对于这一问题可以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根据自由现金流观中队自由现金流的定义,税负是企业重要的现金支出之一,税率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自由现金流。税率上升,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降低,反之,税率降低,企业的自由现金流增加。根据自由现金流观,自由现金流越多,自由现金流的成本就越大,作为成本的表现形式之一,管理层的在职消费也随之增加。因此,税率降低,会增加管理层在职消费;而税率升高,则会降低管理层的在职消费。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与管理层在职消费负相关。另一种解释是,税率的高低,会影响到管理层从事在职消费的动机。避税与管理层在职消费在技术上是互补的,而税率的提高会提高避税收益,从而促使公司管理层更加热衷于通过增加税前列支来降低公司税负。同时,在监督避税行为本身的成本就高的情况下,税率的提高降低了中小股东监督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税后收益,进一步打击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有利于管理层从事在职消费等机会主义行为。因此,税率提高,增加了管理层公司通过避税从事在职消费的动机;反之,税率降低,会抑制管理层通过避税从事在职消费的动机。因此,在自由现金流观和公司避税观下j对税率调整引起的在职消费的变化的预测是相反的,很难对其与之间的关系做出直接判断,需要通过后文的实证检验验证。我国2008年税制改革显著地提高或降低了不同公司的所得税税率(李增福和徐媛,2010)。故基于此次改革,提出假设2。

假设2: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对管理层的在职消费无显著影响。

进一步考虑税率调整对公司避税活动中的管理层在职消费的影响提出假设3。

假设3a:税率提高的企业,较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前、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后,公司避税活动与企业价值的负相关关系增加。

假设3b:税率降低的企业,较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前、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后,公司避税活动与企业价值的正相关关系增加。

假设3c:税率不变的企业,较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前、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后,公司避税活动与管理层在职消费的相关关系不变。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4-2013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基础样本,并按如下规则进行了剔除:(1)剔除了具有较强行业特色的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2)剔除了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ST和*ST公司;(3)剔除了2007年以后上市的公司;(4)保留至少能够获得2007年和2008年两年及以上财务数据连续的公司;(5)剔除了各类变量计算所需数据缺失的公司样本。本文共得到5395个观察值。为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对回归分析中使用到的连续变量按前后1%进行了截尾(Winsorize)处理。本文所需的上市公司主要所得税适用税率取自Wind数据库,其余原始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本文使用STATAll.O软件进行数据处理。样本构成见表1。

(二)企业避税变量的度量

对于公司税收规避行为目前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一些度量方法也各有利弊。目前广泛应用于学术文献的避税指标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率及其变体,另一类是企业的账面税收差异及其变体。总体来说,国外的文献大多使用前两类指标来刻画企业的避税程度。但我国的税收政策相对而言比较复杂,上市公司享受着广泛的税收优惠,且名义税率不尽相同,因此这类指标易造成公司间横向不可比,而且不能反映企业主观避税的程度,因此,本文采用企业的账面税收差异及其变体作为衡量公司避税程度的变量。

账面税收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BTD)是指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即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差。本文借鉴Marmon和Plesko(2002)的方法,通过(税前会计利润一当期所得税费用/适用税率)/期初总资产来具体计算总账税差异,其值越大表明公司避税可能性越高。考虑到账面税收差异既可能是公司避税活动的结果,也可能是由盈余管理方面的因素所引致,Desai和Dhann印ala(2006)通过总账面税收差异对应计利润进行回归计算,将得到的残差作为异常差异,以此来衡量公司避税程度。具体回归模型如下:

假设2和假设3使用模型(4)进行验证。主要研究的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中税率调整对公司避税行为的影响。故使用哑变量Dumyear,2008年以前为0,2008年以后为1。将样本分为改革后税率上升组,改革后税率下降组以及改革后税率不变组。根据假设2观察Dumyear的系数a,和显著度。若税率上升组a。显著为负,税率下降组a1显著为正,而税率不变组a1系数应不显著,则支持自由现金流观。若税率上升组a1显著为正,税率下降组a1显著为负,则支持公司避税观。若a1系数不显著,则两种效应相互抵消。Dumyeax与TAVi的系数的交乘项a。用来验证假设3中税率调整对避税行为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的调节作用。若税率上升组a2系数显著为正,则说明税率上升加剧了公司避税掩盖下的管理层的在职消费。税率下降组a1的系数若显著为负,则说明税率降低抑制了公司避税中的管理层的寻租行为,支持假设3。

模型中还包括了可能影响在职消费水平的相关控制变量。Fama(1980)认为,当事后薪资调整不足以弥补在职消费所耗费的公司资源时,在职消费便构成成本的一部分。陈冬华(2005)的研究也表明,由于薪酬管制的存在,在职消费成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的替代性选择。因此,我们预测高管薪酬对在职消费有负向影响,这里以高管(包括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员,下同)薪酬总额的自然对数(Pay)来控制。此外,股权激励作为管理者薪酬的组成部分,促使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有助于降低在职消费的程度,故选取管理层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MAGshr)作为衡量股权激励的变量。大股东的存在有助于缓解股东与管理层的问题,随着持股比例的增加,激励大股东对管理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有利于降低管理者的在职消费水平,故选取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Sshr)作为衡量大股东监督作用的变量。根据自由现金流假说,管理者可能通过各种理由将自由现金流用于个人消费,故需控制不同公司所拥有的自由现金流量(FCF)状况。Jesen(1986)提出自由现金流理论,管理者可能通过各种理由将自由现金流用于个人消费。他发现规模越大,自由现金流也就越大,一旦支付股利,在职消费就将降低,故需控制不同公司所拥有的自由现金流量(FCF)状况和公司规模(SIZE)。McConneU等(1995)和王满四等(2012)对债务筹资对在职消费的结论相反,故进一步控制了资产负债率(LEV)。另外,模型中还控制了公司成长性(MB)以及公司盈利性(ROA)等财务指标。

四、实证结果与解释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是回归模型变量的全样本描述性统计。根据研究需要,除模型中变量外,在描述性统计部分,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RATE作为主要变量进行分析。衡量管理层在职消费Perk为0.127,中位数为0.106,说明样本呈现右偏的特征,表明部分上市公司的在职消费很严重。比较2008年新所得税实施前后,Perk的均值由实施前的0.129降低到0.125,中值由0.108降低到0.105,说明2008年以后管理层在职消费有所降低。公司避税的变量BTD的均值为0.0039,表示税前会计利润与估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差占期初资产的0.39%,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低应税利润的行为。DBTD为账面税收差异对应计利润的回归的残差,其均值和中位数分别是0.0021和0.0007%,说明账税差异的构成一半是由于盈余管理造成的,另一半是由于避税目的造成的,并且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的避税动机非常明显。比较2008年新所得税实施前后,发现BTD的均值由实施前的0.0048降低到0.0034,DBTD由实施前的0.0033降低到0.0012,说明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后,公司的避税活动大幅度降低。为了进一步描述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变化情况,引入RATE,表示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RATE的均值是0.218,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很大一部分在税率上享受优惠。2008年法定税率的平均值较2008年也更接近通用的法定税率,说明2008年之后在税率上享受优惠的公司大大减少,整个社会的税负更加平等。

表3进一步区分不同税率调整组的主要变量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前后的单因素检验。可以发现,税率上升样本组中,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后,管理层在职消费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实施以后,管理层在职消费有所上升,但并不显著,公司避税显著提高。公司法定税率实施前的均值为15.05%,实施后为21.68%,说明税率上升组的法定税率在2008年前以15%为主,2008年后经过五年过渡到25%。而对于自由现金流变量CFC来说,2008年前后无显著变化。税率下降样本组,管理层在职消费和公司避税活动显著降低。而公司法定税率则由31.84降低到21.81,中值由33%下降到25%,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改革方向一致。对于自由现金流变量CFC来说,2008年前后无显著变化。对于税率不变样本组,2008年前后管理层在职消费、公司避税以及法定税率均无显著变化。以上分组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说明,税率调整方向不同,公司避税、管理层在职消费的变化也不同。

(二)相关系数

表4报告了主要变量的相关系数。结果显示,管理层在职消费与公司避税变量在5%的水平下显著正相关,说明公司避税活动越多,管理层在职消费越多。企业所得税税率与管理层在职消费负相关,但不显著。公司避税变量与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呈显著正相关,说明税率越高,公司避税活动越激进。自由现金流与管理层在职消费显著正相关,这与自由现金流理论一致。

(三)多元回归结果

1.公司避税与管理层在职消费回归结果

表5报告了管理层在职消费与公司避税激进程度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控制了相关影响因素后,回归方程中BTD和DBTD的系数分别是0.0489和0.0575,在5%的置信区间内显著为正。这一结果表明,随着公司避税的增加,公司管理层的在职消费也增加了,假设1通过验证。这说明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管理层可能在避税过程中利用其所掌握的控制权追求过量的职务消费。一方面,薪酬契约的不完善以及对节税收益分享的需求是管理层有动机谋取更多的在职消费;另一方面,避税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增加了信息的不透明,使得公司外部各利益相关者很难监督管理层的避税行为,为管理者借助避税活动进行在职消费等转移公司资源的活动提供更多的机会。另外,Pay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高管薪酬总额与在职消费之间有并不存在互相替代的作用,高管薪酬越高,对职务消费的要求越高,高管进行在职消费的动机越高,结果并不支持在职消费效率观。FCF的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自由现金流越多,管理层在职消费越多,符合自由现金流理论。管理者的在职消费水平与企业的规模在1%的显著水平下负相关,这主要可能是因为大企业更容易受到政府、媒体、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等各方面的关注,受到的监督也更加严格(claessens等,2002),因而管理者追求私人收益的过度在职消费行为将得到较好的监督和制约。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也与管理层在职消费显著负相关,说明第一大股东可以有效地抑制管理层的在职消费,降低股东与管理层的成本。LEv和MB都与公司在职消费呈显著负相关,这说明负债所要求的本息偿还减少了经理人可支配的自由现金流,而本身处在高成长的公司,本身的经营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则经理人可掌握的自由现金流也有限,因而能够缓解其滥用公司资源的在职消费行为(Jensen,1986)。管理者持股、独立董事比例与管理者的在职消费水平都不存在显著的线性关系,这主要可能是因为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的持股比例比较低,而独立董事则很难对管理者的日常经营管理支出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

2.税率调整、公司避税与管理层在职消费

表6报告了税率调整、公司避税与管理层在职消费的回归结果。从表6中可以看到,2008年实施新所得税以后,税率下降样本组中,管理层在职消费下降了0.0140,在5%的水平下显著。而税率上升组、税率不变均无显著变化。这说明对于税率下降样本组,公司避税观更加占优,而在其他样本组,自由现金流和公司避税对在职消费的作用互相抵消,假设2通过检验。

而公司避税变量BTD和DBTD,以及BTD×Dumyear和DBTD×Dumyear的交乘项的系数来看,税率调整方向不同,系数的方向也不同。在税率上升样本组中,公司避税与管理层在职消费的相关性并不显著,但是在2008年新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税率上升,管理层在职消费与公司避税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2820和0.2353,在5%的水平下显著为正。这说明税率上升加剧了公司管理层借助避税的形式为自身谋取利益的动机。反之,税率下降后,公司避税与管理层在职消费的系数分别为-0.1848和-0.1214,分别在1%和5%的水平下显著。这说明税率下降抑制了管理层通过避税转移公司资源的动机。而税率不变样本组则无显著变化。故回归结果支持假设3。从自由现金流CFC和CFC×Dumyear的交乘项的系数可以看出,自由现金流和管理层的在职消费显著正相关,但是CFC×Dumyear的交乘项的系数都不显著。这说明,税率上升,会增加公司避税活动,进而避税活动增加的现金流抵消了税率上升带来的现金支出,并未带来自由现金流的显著降低。同样,税率下降,会减少公司的避税活动,进而抵消了税率下降带来的现金流的增量。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税率发生变化时最直接影响的是公司的避税活动。另外,观察其他控制变量与管理层的相关性,可以发现,加了税率调整变量以后,除了高管薪酬MACshr,其他控制变量的显著性和相关性与模型3的结果基本一致。从全样本结果来看,高管薪酬MAGshr与管理层在职消费不相关,而税率上升样本组和税率不变样本组,高管薪酬MAGshr与管理层在职消费显著正相关,而税率下降样本组,高管薪酬MAGshr与管理层在职消费则显著负相关。这说明,在我国高管持股的激励效果需要进一步观察。

3.稳定性检验

公司所得税管理例7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 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

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 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 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 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 应及时报告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由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税务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 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 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 )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 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 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 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

三、 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财务运营管理中心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 报 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 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 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 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 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 检查中, 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 税务筹划。

公司所得税管理例8

跨国公司税法的制定是跨国公司税收活动的重要环节,是跨国公司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具体化。跨国公司是在国家之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跨国公司课税涉及到国家的利益,跨国公司税收调节是代表国家,因此跨国公司税收法律应有更高的权威性,跨国公司税法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颁布,这是国际比较普遍通行的办法。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实行法制时间很长,立法思想比较成熟、立法程序严格、立法水平高、立法范本科学,因此跨国公司税收立法非常严密,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确保了西方国家具有高质量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为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高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强化了跨国公司税收政策的全面实施。

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立法制度逐步完善,税收立法也取得成绩,跨国公司税收立法日益成熟,但是我国跨国公司税收法律只有少数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绝大多数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以及部门和地方规章,权威性不强,不利于维护跨国公司利益,也和国际惯例不相适应。随着加入WTO的需要以及各类跨国公司的大量进入,提高我国跨国公司税收立法的层次非常重要。对过滥、过杂的跨国公司税收法规、规定应尽快清理整顿,建立适合新形势的层次高、简洁明了、统

一、科学和国际惯例靠拢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体系,确保跨国公司课税活动的高效运行,确保跨国公司税收调控高效率。在立法过程中,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严格立法程序、进行科学论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出和国际惯例接轨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体系。

3.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

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是把税收法律由条文变为现实的执行和操作过程,是税收调控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过程,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包括征收过程和管理过程两个阶段。在征收阶段,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采用专门的方法,通过确定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指标,最后计算出税金,将税金上交国库,实现税收收入目标。这个过程也是税收调控的实施阶段,在课税过程中,跨国公司、母国、东道国的物质利益发生重新分配,跨国公司会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改变其行为,体现了税收调节经济职能。如果缺失这一阶段或这一阶段未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收收入目标可能达不到预期规模,税收调控也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税收管理过程主要是税收管理主体对客体规定了一系列的纳税程序、税金计算、税务稽查、违章处理等有关纳税事宜,是税收收入足额入库的保证,也是税收调控职能发挥的保证。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来规范征税过程和管理过程,保证税收制度的准确实施,保证税收调节经济目的的实现。

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还要涉及到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协调,许多国家制定了具体的合作办法。比如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签约方有相互提供税收情报、进行信息交流、共同防止跨国公司偷漏税的义务,也规定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欧盟订有《相互援助指令》和《税务相互协助公约》;OECD制定有《OECD同期稽查协议范本》等等。这些都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国际协作,强化了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保证了跨国公司税收调控预期目标的实现。我国这方面比较滞后,应加快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的国际合作步伐。

4.跨国公司税收司法

跨国公司税收司法是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判决有关涉及跨国公司的税务纠纷案件和税收犯罪案件的活动,跨国公司税收司法主要包括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其程序为原告人的、法院受理、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税收刑事诉讼司法程序包括税务机关将违法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受理后,予以立案,并为提起公诉作准备,检察院经过审查,对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公诉、立案审判。税收司法对违反税收法律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处,对有争议案件进行解决,保证跨国公司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是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实现国家跨国公司税收政策的保证。跨国公司税收司法还要求有关国家间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在有关跨国公司案件取证、拘捕、审判等活动中予以通力的合作。由于许多国家在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着差异,对跨国公司税收案件的处理还需要有关国家进行具体的协调,尽可能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税收利益关系,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跨国公司税收调控机制本质运动形态——收益的变动

跨国公司税收调控机制本质运动主要是指通过课税变动母国与跨国公司、东道国与跨国公司以及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亦即变动跨国公司、东道国、母国的收益。收益变动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税税负变化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商品税税负变动对收益变动的影响可通过商品税负担的最终归宿来分析。许多学者对商品税的归宿进行了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在局部均衡分析中,得出了商品税的归宿由课税商品的供需曲线的相对弹性而定,在需求曲线固定的情况下,供给曲线越缺乏弹性,商品生产者税负越重;在供给曲线固定的情况下,需求曲线越缺乏弹性,商品的消费者税负越重。通过一般均衡分析发现税收由生产者负担,生产者所得降低,收益下降;一般来讲,税率越高、税负越重,收益下降幅度越大。以上说明,对跨国公司课征商品税,会影响跨国公司的收益,进而影响跨国公司的行为。

跨国公司商品税负担是如何使收益变动的呢?由于商品税与边际成本之间具有相关性(原因是边际成本与固定成本无关,只与可变成本有关,而可变成本是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随着产量的增加,边际成本也是递增的;由于商品税与生产量成正比,因此商品税与边际成本正相关),这就决定了商品税具有通过与价格机制的相互作用引起收益变动的功能。对跨国公司征收商品税,跨国公司的边际成本会三升,如果存在产品的市场价格上升,那么会发生替代效应,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发生改变,在存货不变的情况下,会影响跨国公司销售量,最终跨国公司收益发生变动。如果价格不变,跨国公司商品税负将增加边际成本,直接降低企业利润,导致收益下降。至于收益变动的幅度取决于税率的高低、市场的供求情况以及产品的供求弹性等因素。

2.所得税税负变化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所得税税负变动对收益变动的影响可以通过分析公司所得税税负的最终归宿来确定。由于公司所得税课征的对象是经济体系中所有的公司,而不是某一产业的公司,所以必须运用一般均衡分析法来分析公司所得税的归宿。许多学者(比如ArnoldCHarberger,美国)通过对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后认为,在所有情况下,公司几乎负担了全部的公司所得税。因此征收公司所得税必然降低公司收益,公司所得税税率越高,税负越重,收益下降幅度越大。也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许多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垄断,可以轻易抬高价格,将部分税负向消费者转移。但是无论何种观点,公司所得税导致的税负必定影响公司的收益,这是确信无疑的,只不过会计利润小于税法固定的应纳税所得,会产生以后期间增加所得税费用的情况。

举例分析:

某企业1994年12月购置设备一台,价值18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第四年起不再提折旧。加上该企业1995年-2000年每年的所得税税前利润总额均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

该企业就存在时间性差异的问题。按税法规定每年计提折旧额30万元(不计算残值),而按加速折旧每年计提折旧额60万元,每年的时间性差异为30万元。

按应付税款计算:1995年-1997年每年应交所得税42.9万元[(100+30)×33%],每年所得税费用为42.9万元,每年净利润为57.1万元;1998年-2000年每年应交所得税23.1万元[(100-30)×33%],每年所得税费用为23.1万元,每年净利润为76.9万元。

按纳税影响会计法:1995年—1997年每年应交所得税42.9万元,递延税款9.9万元,每年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每年净利润为67万元;1998年—2000年每年应交所得税23.1万元,每年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每年净利润为67万元。

实例说明,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是不同的,直接影响当期净利润的数额。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来节省所得税费用,以求利润最大化。同时作为税务人员,代表国家执法,应该认真稽核企业所得税,掌握企业在调整纳税时的方法,防止不合理的调整造成税款的流失。

在实践中,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方法又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主要区别是在对递延税款是否随国家税率变动而进行调整。因此,在审核企业应交税金时也要注意。

公司负担的所得税负如何使收益发生变动呢?所得税与产品边际成本无关决定了跨国所得课税机制具有通过它与利润或所得函数关系形成利益导向,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跨国公司所得税与产品边际成本不相关,因此跨国公司所得税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引起商品价格的变动。在涉外税收协调体系的制约下,跨国公司所得税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投资收益率的变动,进而影响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变动。

3.国际税收协调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调是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为了各自的利益,使跨国公司税负适度、免除国际重复课税、制裁国际偷漏税、消除恶性税务竞争,在承认各国税务管辖权的情况下,通过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签定多边或双边税收协定,确保母国和东道国税收利益公平,确保跨国公司税收负担合理,投资收益稳定增长。国际税收协调主要是通过签定多边和单边税收协定来实现。国际税收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由于经济发达国家更多的对外直接投资,倾向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以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为主,倾向于实行地域管辖权为主,要避免重复课税,必须通过税收豁免、税收饶让、税收抵免等多种手段进行协调。二是转让定价的国际协调。由于各国税制的差异、税负的差异,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其全球网络的优势,通过产品定价权转移税基,达到避税目的,损害东道国的利益,这就需要有关国家共同协调,消除这一问题。三是税收优惠的协调,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东道国给予跨国公司的税收优惠,母国应给予全部或部分抵扣,确保跨国公司有较高的收益,实现东道国税收调控目的;其次,许多国家为了引进外资,争相降低税负,展开税务竞争,对经济和税收收入带来负效应。所以,国家间非常有必要进行国际协调,来消除负效应。四是税收征管的协调,包括交换税收情报、建立征管协作机制、跨国税务审计、派驻税务官员等。

【参考文献】

公司所得税管理例9

证券公司的税务管理就是指证券公司对自身的涉税业务进行的一种计划分析、协调沟通、研究处理以及监控预测等整个过程的管理,这个过程管理存在于证券公司的整个运营过程当中,其中最不可避免地存在税务风险。税务风险不是一种人为现象,而是客观存在的,所以相关管理人员无法完全将其避免掉,只能以积极态度来进行应对,采取有效对策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降低和化解税务风险。本文对加强证券公司税务管理的作用进行了简单分析,同时对防范以及化解证券公司的税务风险的措施进行了探讨,目的是为了使证券公司涉税行为能够得到一定的规范,有效的降低其税务风险。

一、证券公司进行税务管理的作用

1.减轻证券公司的税负

在证券公司的工作运行当中,对其进行税务管理一个比较重要的作用就是减轻公司的税负负担,从而使证券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证券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在不断增强,税负高低对它的业务运营的竞争力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证券公司通过对其进行管理而使税负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那么它的市场竞争力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增强,从而使其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大大提升。

2.有利于证券公司合理的配置资源

证券公司加强税务管理,能够使公司快速的了解国家税收的相关政策,从而进行合理的投资、理财以及各项技术的更新等相关工作,从而使证券公司的相关资源得到非常合理的配置,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优化的效果,从而使公司的竞争力有所提升。

3.有效降低证券公司的涉税风险

证券公司的涉税风险通常包括税收违法风险、税款负担风险等等,如果发生其中的某一项风险,那么就使证券公司的税收成本有所增加,同时还使公司的名誉遭到了破坏。所以对证券公司加强税务管理,对各项涉税的业务项目进行详细的分析、评估等等相关事宜,从而有效的使证券公司的涉税风险有所降低。

4.证券公司财务管理水平有所提高

在证券公司中,税务管理是财务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证券公司实行良好有效的税务管理,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提高公司财务管理的水平。在证券公司中进行税务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管理水平,使其防范风险的效果也有所提高,最终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二、导致证券公司税务风险的原因

在证券公司进行税务管理工作过程中,税务风险是其中最为常见的问题,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主要是在证券公司的涉税行为上会影响到纳税准确性的一些不确定因素,最终也许会使证券公司交税太多,或者是少交税所受到的处罚等等,而其中任何一种状况都会对公司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果交税太多,则会使证券公司增加一些不必要的支出;而如果少交税,那么可能会使其承担税务责任,严重的可能还要按照法律来负刑事责任等等。所以在这些情况下,证券公司要对其税务风险有深入了解,查找问题来源,实施有效的措施来降低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在证券公司当中,出现税务风险的原因很多种,主要表现为:

1.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

在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工作中,在依法纳税方面的意识比较淡薄,对这方面相关知识的了解不是很深入,或者是为了追求一些小的利益等现象都会给证券公司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在部分的证券公司当中,一些管理人员就会认为财务工作人员通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税负,严重的还故意指使一些财务工作人员来以非法手段来使公司减少税负,久而久之,就会给公司带来非常严重的税务风险。

2.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在证券公司的税务工作当中,由于部分的税务管理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相对比较低下,对相关税收法规缺乏深入的理解,在纳税行为上面存在一定的疏漏,如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按照相关的税法规定来开展税务管理工作,从而导致偷税、漏税以及逃税等行为的发生,给证券公司带来了相当大的税务风险。同时,有的证券公司在涉税工作上任务比较繁重,同时加上相关的税务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够,很可能造成了纳税金额出现失误等现象,会使证券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受到影响,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给其带来风险。

3.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证券公司防范税务风险的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是实现这项工作的基本前提。通常情况下,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考核制度以及风险管理制度等等。证券公司管理制度的完善,直接影响着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如果在公司当中缺乏完善健全的管理制度,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就使防范税务风险的工作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不能够有效的对其进行控制。

4.国家多变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的多变性是产生税务风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税收政策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它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它的时效性相对比较短。针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在不同的地区以及不同的行业当中有着不同的税收的政策,所以它经常性的会发生变化。例如:2016年金融行业实行了“营改增”税制改革;2016年12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了关于资管产品要缴纳增值税的新规(“140号文”)等;如果证券公司以及相关企业对改变后的税收政策不能很好的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就带来了较大的税务风险。

三、证券公司防范、化解税务风险的措施

1.管理人员要提高税务风险的意识

在证券公司当中,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增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不仅仅只是体现在制度上面,还要形成依法纳税意识。对于这些客观存在的税务风险,相关的管理人员要时刻具有警惕的意识,通过分析造成税务风险的原因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风险的发生。

2.加强信息管理建设

在证券公司的日常工作当中,要加强税务风险的信息管理制度,从而使与税务相关的各种信息的搜集以及处理的过程得到规范,将相关税务信息的收集系统加以完善,通过发达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公司的内部和外部建立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使其信息传递通畅,在税务工作当中加强信息管理,使其更加有效便捷的防范风险的发生。

3.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证券公司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的税务管理工作队伍,能够满足税务管理工作的高要求、高标准,自身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意识要比较强,从而不断学习税务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对于国家所发生的税收政策变化能够及时的做出反映并且采取应对对策。对和税务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使其不断的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从而有效的减少税务风险的发生。

4.学习相关政策,适应“营改增”税收环境

国家的税收管理政策在不同的时期会有不同的改变,所以证券公司的税务管理部门要对相关的政策加强学习,实时了解税法变动的趋势。例如:2016年3月启动的金融行业“营改增”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金融行业由于业务复杂、规模庞大、没有任何增值税操作基础,税收政策变化很大,对于证券公司来说,“营改增”税收制度带来的不仅是税种、税负的变化,还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业务定价模式、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内部交叉业务管理、会计核算、信息化系统建设等多方面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在行业税收的新旧制度交替时机,企业的财务及税务管理均容易出现漏洞。所以,企业必须加强管理,降低财务及税务风险。对企业而言,税收制度改变必将影响税收核算方式,必然需要企业财务人员的重视。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相关的税法制度及体系已经逐渐的得到健全和完善,在税务管理工作上也不断的加大力度,使其得到不断的强化。金税三期的上线、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为国家的税收管理机制提供了技术支持,从这种情况看,税务风险成为证券公司运营管理当中一个主要的影响因素。所以,在证券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要不断的加大税务管理工作的力度,在一定的程度上制定出有效的防范以及化解税务风险的方法。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将其正确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成本,使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不断得到增强,有效发挥证券公司税务管理的作用。

公司所得税管理例10

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立法制度逐步完善,税收立法也取得成绩,跨国公司税收立法日益成熟,但是我国跨国公司税收法律只有少数是由全国人大颁布,绝大多数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以及部门和地方规章,权威性不强,不利于维护跨国公司利益,也和国际惯例不相适应。随着加入WTO的需要以及各类跨国公司的大量进入,提高我国跨国公司税收立法的层次非常重要。对过滥、过杂的跨国公司税收法规、规定应尽快清理整顿,建立适合新形势的层次高、简洁明了、统一、科学和国际惯例靠拢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体系,确保跨国公司课税活动的高效运行,确保跨国公司税收调控高效率。在立法过程中,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严格立法程序、进行科学论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出和国际惯例接轨的跨国公司税收法律体系。

2.跨国公司税收制度的确定要考虑税收收入目标和税收调节经济目标的协调,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一般来讲,税收收入目标和调节经济目标是对立统一的,所谓对立就是两目标是不同的概念,而且目标常常排斥。当强调税收收入目标时,如果经济发展落后,税源狭窄,必然加重税收负担,税收对经济的调节可能带来负效应。在发展中国家情况尤为如此,由于发展中国家政府承担更多的职能,需要更多的税收收入,但是经济规模小,要实现收入目标,可能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最终抑制经济的增长。因此发展中国家特别要处理好经济增长目标和税收收入目标的关系。在引进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时,东道国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应坚持经济增长目标优先,兼顾税收收入目标。我国过去十几年来,两目标的关系处理的比较好,由于给予外国直接投资大量的税收优惠,吸收了巨额的外国直接投资,使我国的经济总规模成倍扩大,税源拓宽,尽管税率较低,外资企业的税收收入仍然急剧增加。今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深、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发展经济的需要,在制定跨国公司税收政策时仍然应把引进外资、推动经济增长目标放在首位。

3.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

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是把税收法律由条文变为现实的执行和操作过程,是税收调控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过程,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包括征收过程和管理过程两个阶段。在征收阶段,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采用专门的方法,通过确定营业收入、成本、利润等指标,最后计算出税金,将税金上交国库,实现税收收入目标。这个过程也是税收调控的实施阶段,在课税过程中,跨国公司、母国、东道国的物质利益发生重新分配,跨国公司会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改变其行为,体现了税收调节经济职能。如果缺失这一阶段或这一阶段未严格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收收入目标可能达不到预期规模,税收调控也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税收管理过程主要是税收管理主体对客体规定了一系列的纳税程序、税金计算、税务稽查、违章处理等有关纳税事宜,是税收收入足额入库的保证,也是税收调控职能发挥的保证。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来规范征税过程和管理过程,保证税收制度的准确实施,保证税收调节经济目的的实现。

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还要涉及到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协调,许多国家制定了具体的合作办法。比如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了签约方有相互提供税收情报、进行信息交流、共同防止跨国公司偷漏税的义务,也规定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欧盟订有《相互援助指令》和《税务相互协助公约》;OECD制定有《OECD同期稽查协议范本》等等。这些都规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国际协作,强化了对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保证了跨国公司税收调控预期目标的实现。我国这方面比较滞后,应加快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的国际合作步伐。

4.跨国公司税收司法

跨国公司税收司法是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判决有关涉及跨国公司的税务纠纷案件和税收犯罪案件的活动,跨国公司税收司法主要包括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其程序为原告人的、法院受理、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税收刑事诉讼司法程序包括税务机关将违法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受理后,予以立案,并为提起公诉作准备,检察院经过审查,对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公诉、立案审判。税收司法对违反税收法律的犯罪分子予以惩处,对有争议案件进行解决,保证跨国公司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是跨国公司税收征收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实现国家跨国公司税收政策的保证。跨国公司税收司法还要求有关国家间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在有关跨国公司案件取证、拘捕、审判等活动中予以通力的合作。由于许多国家在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着差异,对跨国公司税收案件的处理还需要有关国家进行具体的协调,尽可能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税收利益关系,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跨国公司税收调控机制本质运动形态——收益的变动

跨国公司税收调控机制本质运动主要是指通过课税变动母国与跨国公司、东道国与跨国公司以及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亦即变动跨国公司、东道国、母国的收益。收益变动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税税负变化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商品税税负变动对收益变动的影响可通过商品税负担的最终归宿来分析。许多学者对商品税的归宿进行了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在局部均衡分析中,得出了商品税的归宿由课税商品的供需曲线的相对弹性而定,在需求曲线固定的情况下,供给曲线越缺乏弹性,商品生产者税负越重;在供给曲线固定的情况下,需求曲线越缺乏弹性,商品的消费者税负越重。通过一般均衡分析发现税收由生产者负担,生产者所得降低,收益下降;一般来讲,税率越高、税负越重,收益下降幅度越大。以上说明,对跨国公司课征商品税,会影响跨国公司的收益,进而影响跨国公司的行为。

跨国公司商品税负担是如何使收益变动的呢?由于商品税与边际成本之间具有相关性(原因是边际成本与固定成本无关,只与可变成本有关,而可变成本是随着产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随着产量的增加,边际成本也是递增的;由于商品税与生产量成正比,因此商品税与边际成本正相关),这就决定了商品税具有通过与价格机制的相互作用引起收益变动的功能。对跨国公司征收商品税,跨国公司的边际成本会三升,如果存在产品的市场价格上升,那么会发生替代效应,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发生改变,在存货不变的情况下,会影响跨国公司销售量,最终跨国公司收益发生变动。如果价格不变,跨国公司商品税负将增加边际成本,直接降低企业利润,导致收益下降。至于收益变动的幅度取决于税率的高低、市场的供求情况以及产品的供求弹性等因素。

2.所得税税负变化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所得税税负变动对收益变动的影响可以通过分析公司所得税税负的最终归宿来确定。由于公司所得税课征的对象是经济体系中所有的公司,而不是某一产业的公司,所以必须运用一般均衡分析法来分析公司所得税的归宿。许多学者(比如ArnoldCHarberger,美国)通过对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后认为,在所有情况下,公司几乎负担了全部的公司所得税。因此征收公司所得税必然降低公司收益,公司所得税税率越高,税负越重,收益下降幅度越大。也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许多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垄断,可以轻易抬高价格,将部分税负向消费者转移。但是无论何种观点,公司所得税导致的税负必定影响公司的收益,这是确信无疑的,只不过会计利润小于税法固定的应纳税所得,会产生以后期间增加所得税费用的情况。

举例分析:

某企业1994年12月购置设备一台,价值18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第四年起不再提折旧。加上该企业1995年-2000年每年的所得税税前利润总额均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

该企业就存在时间性差异的问题。按税法规定每年计提折旧额30万元(不计算残值),而按加速折旧每年计提折旧额60万元,每年的时间性差异为30万元。

按应付税款计算:1995年-1997年每年应交所得税42.9万元[(100+30)×33%],每年所得税费用为42.9万元,每年净利润为57.1万元;1998年-2000年每年应交所得税23.1万元[(100-30)×33%],每年所得税费用为23.1万元,每年净利润为76.9万元。

按纳税影响会计法:1995年—1997年每年应交所得税42.9万元,递延税款9.9万元,每年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每年净利润为67万元;1998年—2000年每年应交所得税23.1万元,每年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每年净利润为67万元。

实例说明,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是不同的,直接影响当期净利润的数额。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人员应该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来节省所得税费用,以求利润最大化。同时作为税务人员,代表国家执法,应该认真稽核企业所得税,掌握企业在调整纳税时的方法,防止不合理的调整造成税款的流失。

在实践中,对时间性差异的处理方法又具体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主要区别是在对递延税款是否随国家税率变动而进行调整。因此,在审核企业应交税金时也要注意。

公司负担的所得税负如何使收益发生变动呢?所得税与产品边际成本无关决定了跨国所得课税机制具有通过它与利润或所得函数关系形成利益导向,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产生直接影响。由于跨国公司所得税与产品边际成本不相关,因此跨国公司所得税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引起商品价格的变动。在涉外税收协调体系的制约下,跨国公司所得税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投资收益率的变动,进而影响纳税人经济行为的变动。

3.国际税收协调对收益变动的影响

国际税收协调是指跨国公司母国和东道国为了各自的利益,使跨国公司税负适度、免除国际重复课税、制裁国际偷漏税、消除恶性税务竞争,在承认各国税务管辖权的情况下,通过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签定多边或双边税收协定,确保母国和东道国税收利益公平,确保跨国公司税收负担合理,投资收益稳定增长。国际税收协调主要是通过签定多边和单边税收协定来实现。国际税收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协调。由于经济发达国家更多的对外直接投资,倾向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以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为主,倾向于实行地域管辖权为主,要避免重复课税,必须通过税收豁免、税收饶让、税收抵免等多种手段进行协调。二是转让定价的国际协调。由于各国税制的差异、税负的差异,跨国公司往往利用其全球网络的优势,通过产品定价权转移税基,达到避税目的,损害东道国的利益,这就需要有关国家共同协调,消除这一问题。三是税收优惠的协调,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东道国给予跨国公司的税收优惠,母国应给予全部或部分抵扣,确保跨国公司有较高的收益,实现东道国税收调控目的;其次,许多国家为了引进外资,争相降低税负,展开税务竞争,对经济和税收收入带来负效应。所以,国家间非常有必要进行国际协调,来消除负效应。四是税收征管的协调,包括交换税收情报、建立征管协作机制、跨国税务审计、派驻税务官员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