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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理财方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0 16:01:47

稳定的理财方法

稳定的理财方法例1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35-0093-03

一、财务稳定性理论概述

财务稳定性又称会计稳健性,在会计学上表现为不得高估企业的收入、资产,同时不得低估企业的经营费用和折旧损失。财务稳健要求企业的经营遵循谨慎性原则,即企业的经营者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以实现企业价值提高时,要对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和企业内部风险进行综合考量。此外,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在进行会计方法选择和财务处理上,在不影响其正确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前提下,要选取对股东权益影响最小、最稳妥的方法来进行会计实务处理。综上所述,财务稳定是指企业能够谨慎披露财产与收益,及时准确地确认企业的成本和损失。

财务稳定性对会计信息的影响:(1)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首先稳定性是可靠性的一方面,其次财务稳健对企业的收益、损失、权益、负债的确认施加了约束条件,强化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2)增强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基础上,会计信息之间的相关性会得到强化;(3)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财务稳定性使得企业决策者能够及时、可靠地获悉企业的会计信息,有利于增强信息之间的可比性。

二、企业价值评估理论

(一)企业价值评估概述

所谓企业价值是指企业在所处环境中的公共市场价值。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价值投资”理念逐渐得到众多投资者的认可。因此如何正确、有效地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是投资者、企业管理者所面临的重要命题。企业价值的“评估”不能等同于“计算”,并不完全是精确性的。企业价值评估一方面要求其结果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另一方面其评估过程中,会使用一些估计数据,并且依赖评估人员的能力、经验,因此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有一定的评估风险。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企业的实体价值、持续经营价值、股权价值等,本文所讨论的重点是企业持续经营的整体价值。

(二)企业价值评估模型概述

对企业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需要遵循两个合理假设前提:企业可持续经营和遵循公允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成本法、市场法、收入法、EVA法等。国际上通用的是成本法、市场法、收入法。我国企业价值评估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采用成本法,收入法在上市公司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多。本文将具体介绍成本法、市场法、收入法。

1.成本法

成本法以企业资产负债表项目为基础,调整企业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加总得到企业的整体价值。成本法充分考虑到社会通货膨胀水平、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和重置成本等因素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因此成本法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但是成本法基于过去的经验和数据,并没有考虑到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只是对企业现有资产的合理加总;另外成本法也没有考虑到企业现有资产的组合获利能力、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和商誉,因此成本法是对企业过去价值的评估。此方法适用于新成立的企业、破产清算、公用事业等,不太适合于成长性行业的公司。

2.市场法

市场法又称目标企业可比法,通过寻找市场上与目标企业经营规模、产品分布、市场占有率、未来获利能力相近的企业,依据相关指标的修正,计算出目标企业的评估价值。主要有市价/净收益模型、市价/净资产模型、市价/收入模型。市场法简单、灵活,利用真实的市场数据来反映企业未来的经营价值,具有科学性,说服力强。但在选择可比企业的过程中具有很多主观性,由于每个企业的经营策略的不确定性,企业产品风格的差异性等会导致评估结果具有比较大的风险性。市价/净资产模型计算目标企业每股价值公式如下:

目标企业每股价值=可比企业平均市净率×目标企业每股收益 (1)

3.收入法

收入法又称现金流量折现法,通过预测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并折现成企业当前价值的方法。目前运用最广泛、认可度最高的就是现金流量折现法。通过不同的角度来预测企业的未来收益,因此就产生了不同的模型方法:现金流量折现模型、股利贴现模型、剩余收益模型。

(1)现金流量折现模型

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理论最完善的方法就是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它基于管理用财务报表,将企业经营活动区分为经营活动和金融活动。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具体分为实体现金流量模型、股权现金流量模型和债务现金流量模型,并且实体现金流量=股权现金流量+债务现金流量。公式如下:

V实=■∑■■■ (2)

V股=■∑■■■ (3)

V债=∑■■■ (4)

(2)股利贴现模型(DDM)

股利贴现模型通过将企业的预期股利按照股票资本成本进行折现实现对企业的价值评估,主要针对上市公司,但同时也是其他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基础。具体模型如下:

V=∑■■■ (5)

其中V表示企业的价值,Dt是企业t期发放的股利,k是股票的资本成本。

(3)剩余收益模型

剩余收益模型的前提条件:只有企业实现了超过股东要求的报酬的剩余收益时才算是实现了价值。剩余收益模型利用企业权益的账面价值加上预期剩余收益现值来评估企业当前价值,它以股利贴现模型为基础,其具体模型如下:

Vt=BV0+∑t=1RIt×(1+r)-t (6)

RIt=NIt-rVt-1 (7)

NIt=ROEt×Vt-1 (8)

其中:BV是企业当前股权账面价值;RI是企业超额收益;rV是股东要求报酬率;NI是企业净收益;ROE是净资产收益率,用来计算预期净收益。

三、上市公司财务稳健性对企业价值评估影响研究

(一)基于企业价值评估模型的影响情况分析

财务稳健性与企业价值评估的风险成反比,即披露的财务信息越稳健,企业价值评估风险越小。下文将基于企业价值评估模型,探讨上市公司价值评估模型中的贡献因子与财务稳定的联系。

1.成本法下影响分析

如前所述,成本法是基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综合考虑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并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价值的方法。通过财务稳定性的约束,评估人员对资产价值的评估遵循谨慎性原则。一方面,对于一些未来收益能力不确定的资产一般以调整过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基础;另一方面,成本法及时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折旧等,将企业不能获利的资产及时确认,这也就降低了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稳健的财务信息为基础估计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具有可靠性,这也提高了评估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因此成本法下,财务稳定性与上市公司价值评估风险性成负相关性。

2.市场法下影响研究

本文以市价/净资产比率模型进行详细的阐述。如公式(1)所示,企业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大小受到可比企业平均市净率和目标企业每股净资产的影响。虽无法确认这两项因素对企业价值评估具体影响的大小,但基于财务稳定性的约束将使得可比企业平均市净率更具客观性和可比性。以下将具体分析目标企业每股净资产的影响情况。

每股净资产=普通股股东权益/流通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9)

由公式(9)所示,受到财务稳定性要求影响的是股东权益。普通股股东权益由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组成。财务稳定性一般影响的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出于会计稳健性的要求,企业会谨慎地确认净利润,导致当期净利润偏低,进而导致当期股东权益偏低;另一方面,企业也会偏向于谨慎地分配股利,适当增加企业留存收益,导致股东权益增加。所以如果企业存在财务稳健性,并长期存在,则对净利润的估计影响较小,影响较大的主要是留存收益。因此,长期来看,财务稳健性会使得普通股股东权益计量偏高。

3.收入法下影响分析

下文将以收入法下几个模型为基础,探讨财务稳定对计量模型相关变量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分析其对企业价值评估结果的影响。

(1)现金流量折现模型

现金流量的估计是基于对企业未来经营状况的预测,出于会计稳健性的要求,评估人员的预测值会低于非稳健条件下的预测值,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评估结果,企业的评估风险也会相应降低。在财务稳健的约束下,企业出具的会计报告更加客观、中立,信息披露更加真实、有效。企业外投资者获取的信息及时、真实和完整,会更加信任企业,另外企业的经营者也会偏向于稳定的现金股利支出,所以外部投资者的新增股权成本就会降低。企业的债务成本在财务稳定存在的情况下,也会偏向于降低。因为企业管理层可以有效地监管企业的经营状态,可以减少债权人与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成本,从而降低债务成本。

(2)股利贴现模型

一般处于高成长下的企业的股利分配具有不稳定性和随意性,通过财务稳定可以降低企业价值评估风险,但有可能低估企业价值;处于稳定成长期的企业,股利分配政策稳定,在财务稳定作用下,企业未来分配的股利和股东报酬率都具有可预测性,企业的评估结果更趋向于内在价值,企业价值评估风险降低;处于低成长期的企业,在财务稳定作用下,其评估结果同样有可能低估,但评估风险也会降低。所以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不管是通过固定股利增长模型还是股利贴现模型,都有可能导致低估企业价值,但也都会使企业价值评估风险性降低,更具客观性。

(3)剩余收益模型

剩余收益模型变量包括股权账面价值和超额收益现值,比股利贴现模型更客观,但其基础仍是股权价值的评估,其模型本身就反映了财务稳定性。在财务稳定的约束下,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产负债率较为保守,因此股权成本会处在一个比较高且稳定的水平,在预期超额收益未来不变的情况下,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会偏大。另外财务稳定性会通过影响会计盈余来影响模型的精确度,因为在剩余收益模型中,会计数据不仅会影响企业股权账面价值,也会影响到超额收益的预测。在上市公司价值评估中,在财务稳定作用下,财务信息对股价变动更具有解释力,评估结果更具客观性、科学性。

(二)基于财务稳定性视角的企业价值评估相关财务建议

1.基于市净率模型的企业价值评估相关财务建议

上文分析可知,在市净率模型中,现金流量与新增投资增量比与财务稳定性具有正相关性。其模型中的分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就相当于净收益的收益质量。一方面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净收益才有持续性,另一方面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净收益才是企业的真实收益,是经营活动的保障。现金流量和新增投资增量这两个指标将企业的投资、融资、经营活动紧密地联系起来。因为市场法基于可比企业的市净率,对相关企业的选取较依赖主观意见,因此在选取可比企业时,不妨考虑现金流量与新增投资增量比这个指标。如果与目标企业这个指标相似,就确定其作为可比企业。

2.基于股利贴现模型的企业价值评估相关财务建议

股利贴现模型是应用比较广泛的企业价值评估模型,相关变量包括股权成本、债务成本和未来现金流量。当未来现金流量预期保持不变时,加权资本成本越小,企业价值越大。在财务报表分析中,长期资产与长期资本比代表了企业的长期财务政策,此指标与加权资本成本呈负相关关系,即此指标越小,企业价值越大;而易变现率则是企业的短期财务政策,易变现率越大,企业短期资金越充沛,其与加权资本成本成正比,即易变现率越大,企业价值越大。上述分析可知,企业加权资本成本不仅受到股权成本、资本成本、资本结构的影响,同时还受到企业长期和短期财务政策的影响。从企业长期发展来看,长期资产的来源都应来自长期资本,短期资产尽量来自短期资本,这样既能维持财务稳定性,也能增加企业价值。

3.基于剩余模型的企业价值评估相关财务建议

在剩余模型中,与权益净利率相关性较为显著的是经营现金流量与净利润比,这个比率衡量的是企业长期投资效果的稳健性,是企业长期经营所获收益质量的体现。权益净利率与企业投资活动获取收益的稳健性成正比,权益净利率高代表企业运用自身资产能够进行合理有效的投资,增加企业的价值。所以,采用基于权益净利率的剩余收益模型更能解释企业价值形成过程,评估体系更加完善。

四、结束语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通过财务稳定性的视角去探讨企业价值评估。由于财务稳定性使得评估人员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会计信息,进而结合财务稳定和企业价值评估相关模型的具体变量深入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影响情况。通过理论分析,在财务稳定作用下,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采用适当的模型不仅能够降低企业价值评估风险,还会有助于提升企业价值。最后,笔者综合考虑财务稳定性的作用,针对不同的企业价值评估模型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使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更具合理性、客观性。

【主要参考文献】

[1] 刘燕.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对企业价值评估的影响研究[J].证券法苑,2012(6):135-167.

[2] 刘红霞.会计稳健性、投资效率与企业价值[J]管理科学,2011(5):23-28.

[3] 朱明.会计稳健性对权益价值评估的影响[J].财经问题研究,2012(4):28-34.

稳定的理财方法例2

        纵观世界各国的财政政策,大致可分为紧缩的财政政策、扩张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三种类型。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有利于财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财政的需求供给。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其核心和内容都是围绕激励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题不只是消费需求不旺,还包括供给需求结构不合理。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克服积极的财政政策时代那种以国债投资为主的单一的财政支付手段。而稳健的财政政策能够采取综合性的财政手段,如:财政补贴与政府性基金,固定资产投资与国有资产转让、保值、增值、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税收、国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式支出等。

        1.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控制财政赤字、推进改革、调整结构、增收节支。这四项内容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稳健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根本不同点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不仅包括财政收支供给与需求总量的调控平衡,而且还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匀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称之为“中性”财政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适应,具体解决的是发展什么和怎样发展这个全局性的财政政策问题。

        2.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提升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令夕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相一致、相符合的。

        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步伐。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系列或系统的财政机制,它注重的是综合效益,因此要求相应的财政立法必须完善,财政法制环境必须优良。

        事实证明: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和作用方面,远不如稳健的财政政策更为重要。而公共财政体制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必然选择,也与稳健的财政政策一拍即合。公共财政既能完整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又能全面体现政府的职能,还能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运作,因而更有利于依法治税、民主理财;更有利于调节国家与社会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更有利于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获得良性循环发展。

稳定的理财方法例3

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国内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急需提升。我国经济从改革开放发展到现在才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虽然经济效益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从企业的软实力方面来看国内企业还存在很多不足,甚至因为内功不足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成长与发展。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财务原则对制定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有重要意义。从当下的市场实践应用情况来看,稳健性的财务原则是支持企业稳步发展的有效措施。当前国内外经济市场风云变幻,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坚持稳健性的财务原则对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

一、稳健性原则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稳健性原则又称谨慎性原则。所谓稳健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中应当考虑到企业风险,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作出合理的预计并入账。稳健性原则对企业发展有重要重要意义。

(一)稳健性原则充分考虑了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使企业财务状况处于人的正常心理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谨慎性原则是基于正常人的心理规律而产生的一种财务处理方式。从心理学角度来看,人们对于出现的超出心理预期的事件是难以接受。但如果是在心理预期内出现的哪怕结果更糟糕,人们通常还是会接受的。受其启发,在财务处理上将可能发生损失和费用纳入财务处理中,提前对财务危机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

(二)稳健性原则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有利于企业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站稳脚跟。稳健性财务原则要求在财务信息处理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财务损失和费用要做充分的预估,这样获得的财务信息非常保守。以此财务信息制定的企业战略也是比较稳健,可以说在财务层面已经充分考虑了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危机。这样在具体操作中,企业经营的实际结果往往都会比预期的好。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市场竞争压力大。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经营切记盲目扩张,稳健的财务原则很大程度上有效避免的企业管理层贪功冒进。从企业发展角度来看,选择稳健性原则就是选择了企业稳健发展战略。

二、稳健性原则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稳健性原则在企业发展方面确实能发挥一定作用,但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稳健性原则在企业应用实践过程中也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如果不能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反而会影响到企业的稳健发展。

(一)稳健性原则必须置于一定的财务前提下才能发挥作

用。稳健性原则是建立在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形成的财务理论。稳健性原则的财务前提主要分为客观前提和主观前提。其中客观前提主要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国内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还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企业需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自负盈亏,因此企业其经营就面临着许多不可控制的问题。如何能有效的降低市场客观因素对企业的影响,于是就出现了稳健性原则理论。即:财务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企业经营不确定风险因素进行估计,并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出来,以此让企业收益人对企业现状有充分正确的认识。主观前提主要是针对企业自身来说的,企业处于有风险的市场环境中,必然希望企业面临的风险越小越好。企业经营者希望以稳健的经营方式经营企业,必然要求管理层谨慎处理一切经济业务,实现企业的稳步发展。稳健性原则是企业经营者求稳经营模式的财务反映。

(二)稳健性原则在应用中会与其他原则产生一定的冲突。首先,稳健性原则与统一性原则的冲突。统一性原则是财务的基本原则,统一性原则保证了财务制度能有效实施和开展。统一性原则要求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但在稳健性原则下,可能出现的损失和费用并没有发生,只是财务根据经验的一种预估。很明显稳健性原则与统一性原则有一定的冲突。其次,稳健性原则本身就有一定的矛盾性。稳健性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不确定的会计事项予以处理,操作中总有主观因素的影响,很难保障数据的真实可靠性,违背了财务的大原则。最后,稳定原则财务处理中不可避免出现会计信息严重扭曲的问题出现。主要因为企业不同时期面临的不确定事项的不确定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对企业风险的预估应不断适应环境变化。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适应统一性原则,方便财务操作和财务处理,企业风险的核算方法基本一成不变,信息的可比性就大大降低了,反而不稳健了。

三、稳健性原则应用的策略

稳健性原则是适应国内环境发展的一套财务理论,在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还是能很好地帮助企业稳步发展的。目前国内逐渐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为稳健性原则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面对稳健性原则实践应用中暴露出的问题,企业领导层需要重视稳健财务制度的应用及研究工作。针对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稳健性原则在企业实际应用中应注重以下策略:

(一)重视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会计管理中的应用。稳健性原则应用主要体现在会计管理的几个方面,例如: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的确认整理标准、或有事项等等,重视这几个方面会计管理处理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存货按照会计制度企业存货的核算通常采用计划成本法或售价金额法核算。其目的是反映存货的实际成本。在稳健性原则下企业在确认存货成本时,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是比较合适的。为了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以在月末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的方法来避免稳健性原则对财务信息真实性的影响。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先从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的计量应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的实际成本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年限平均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等处理都是比较稳健的。但对于未使用或者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则是稳健性原则比较好的体现。无形资产处理的时候按实际成本计量,即按预定用途而发生的全部支出计量。或有事项的处理,只要是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都应当给予确认。在稳健性原则指导下,对企业可能的风险做出合理预估是关键,合理的预估就需要会计人员落实做好各个财务科目的处理。

(二)将稳健性原则的应用落到实处。要切实落实稳健性原则在企业的有效应用,除了要提高和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管理层对稳健性原则的重视也是非常必要的。稳健性原则有效执行的前提就是企业经营者希望企业稳健经营,因此,经营层对企业稳健发展的理解决策也是非常关键的。从中国国内的经济环境来看,中国企业更适用稳健性原则的应用。首先,可以帮助企业管理层认清国内经济环境,重视经营层自身综合素质的提升,例如:参加一些专业课程学习,提高认识。其次,国内各项经济制度正在积极完善,市场经济下的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实施稳健的财务制度,作为企业经营层必须认识到实施稳健的财务制度是符合大众利益的。近年来,国家相关管理机构如财政部、证监会等,正在积极加强对企业公司的财务监督,如果不能有效应用稳健的财务制度,想必会为企业经营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在此基础上,经营者要做到对稳健性原则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由于稳健性原则相对比较保守,因此企业的领导层、决策层要灵活运用这一原则。稳健性原则下企业经营者获得的参考数据不具有唯一性,经营者要科学合理的分析这样一份相对保守的财务信息,这样才能适时作出科学正确的战略决策。

通过上述讨论可以看出,稳健性原则的应用对于企业发展影响很大,企业在稳健的前提下既不要过于保守,也不要过于乐观,要尽可能依据市场的适时情况做出预估。

稳定的理财方法例4

    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有利于财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财政的需求供给。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其核心和内容都是围绕激励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题不只是消费需求不旺,还包括供给需求结构不合理。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克服积极的财政政策时代那种以国债投资为主的单一的财政支付手段。而稳健的财政政策能够采取综合性的财政手段,如:财政补贴与政府性基金,固定资产投资与国有资产转让、保值、增值、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税收、国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式支出等。实现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实现中期的目标—— 解决“三农”问题和就业问题,还可以实现远期的目标—— 使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全面发展。

    二、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一)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1)控制财政赤字。截至2003年,我国政府赤字达2916亿元,相当于当年国民收入的2.5%,超过了一般的警戒线。从2004年开始,财政赤字有所下降,但是离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2)推进改革。只有改革才能发展;深化改革才能科学发展;改革需要财政支持、付出成本;改革产生效益,增加财政收入。(3)调整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与消费结构、城乡结构、供需结构,尤其是实现农、轻、重结构,这是战略任务,是财政收入的源泉。(4)增收节支。这是长期的财政方针,我们决不能实行一边任意扩大支出,一边随意减少收入的自杀政策,以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这四项内容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稳健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根本不同点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不仅包括财政收支供给与需求总量的调控平衡,而且还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二)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匀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 “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称之为“中性”财政政策。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所谓保守的财政政策是重在温室保养与保重,维持旧的状态,不求改革,而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适应,具体解决的是发展什么和怎样发展这个全局性的财政政策问题。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一)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提升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它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实行民主理财、法制管财、公开用财、实行征信制度。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令夕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相一致、相符合的。

    (二)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步伐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系列或系统的财政机制,它注重的是综合效益,因此要求相应的财政立法必须完善,财政法制环境必须优良。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应在5年内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规划,其中财税法律占8件,约占10%.然而时过两年了,却还没有一件财税法律出台,面对基本性的财政政策的转变,财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加快步伐。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政策,又是推进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方针

    事实证明: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和作用方面,远不如稳健的财政政策更为重要。而公共财政体制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必然选择,也与稳健的财政政策一拍即合。公共财政既能完整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又能全面体现政府的职能[1],还能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运作,因而更有利于依法治税、民主理财;更有利于调节国家与社会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更有利于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获得良性循环发展。比如:从2005 年起,财政部对去年超收的5300亿元的财政资金的计划安排,就充分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按照财政部的安排,在5300亿元中,中央可支配的是2250亿元,在2250亿元中,1050亿元将用于退税,405亿元用于退耕还林,还有增加对农民的扶持、减免农业税需要158亿元。在社会保障方面,增加100亿元的社保基金,总共是166亿元。此外,转移支付、扶持中西部需要332亿元。同时,还要拿出200多亿元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剩下的138亿元将用于国防事业,还有一些主要用于救灾和救济等方面[2].这表明了财政分配的公共性和公开性。

    四、按照需要与可能,着重做好三个层面的财税立法执法工作

    这三个层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一)全国性的财税法律的修订和制定

    1.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我国加入WTO已经3 年了,WTO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但上述法律和法规存在严重问题:法律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资紧,外资松);实际执行中名义规定的优惠少,实际中的优惠多,显失公平;与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私人企业所得税不衔接。

    2.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再也不能迟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经经历了1991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但该法的基础还是1980年时制定的格局。对个人生计扣除标准还是%/$&年规定的每人每月扣除300元,这显然过时了;名义税率偏高,“灰色收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要补进;内外资企业人员征收不统一;有些省市已修改了税率,全国各地执行不一。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税种的调节作用,必须抓紧在2005年完成修改的法律手续。3.制定《反洗钱法》必须安排。进行反洗钱斗争不仅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财政机构的诚信和金融财政稳定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以及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伟大形象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使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就必须制定《反洗钱法》。《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通过《反洗钱法》的制定,可以极大地推动和促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据统计,目前我国有3000名逃往国外的不法分子,带走了500亿元的资金,造成了我国财政、金融资金极大流失,也是一个很不安定的因素。

    4.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及时跟上。这是调整我国地区与地区之间在经济上、财力上发展差异的需要。可以通过“税收返还”、体制、结算和专项补助等形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财力分配上的倾斜政策,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化要求,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法律制度。此法预计在2006年出台。

稳定的理财方法例5

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有利于财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财政的需求供给。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其核心和内容都是围绕激励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题不只是消费需求不旺,还包括供给需求结构不合理。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克服积极的财政政策时代那种以国债投资为主的单一的财政支付手段。而稳健的财政政策能够采取综合性的财政手段,如:财政补贴与政府性基金,固定资产投资与国有资产转让、保值、增值、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税收、国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式支出等。实现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实现中期的目标——解决“三农”问题和就业问题,还可以实现远期的目标——使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全面发展。

二、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一)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1)控制财政赤字。截至2003年,我国政府赤字达2916亿元,相当于当年国民收入的2.5%,超过了一般的警戒线。从2004年开始,财政赤字有所下降,但是离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2)推进改革。只有改革才能发展;深化改革才能科学发展;改革需要财政支持、付出成本;改革产生效益,增加财政收入。(3)调整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与消费结构、城乡结构、供需结构,尤其是实现农、轻、重结构,这是战略任务,是财政收入的源泉。(4)增收节支。这是长期的财政方针,我们决不能实行一边任意扩大支出,一边随意减少收入的自杀政策,以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这四项内容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稳健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根本不同点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不仅包括财政收支供给与需求总量的调控平衡,而且还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二)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匀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称之为“中性”财政政策。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所谓保守的财政政策是重在温室保养与保重,维持旧的状态,不求改革,而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适应,具体解决的是发展什么和怎样发展这个全局性的财政政策问题。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一)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提升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它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实行民主理财、法制管财、公开用财、实行征信制度。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令夕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相一致、相符合的。

(二)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步伐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系列或系统的财政机制,它注重的是综合效益,因此要求相应的财政立法必须完善,财政法制环境必须优良。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应在5年内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规划,其中财税法律占8件,约占10%.然而时过两年了,却还没有一件财税法律出台,面对基本性的财政政策的转变,财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加快步伐。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政策,又是推进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方针

事实证明: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和作用方面,远不如稳健的财政政策更为重要。而公共财政体制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必然选择,也与稳健的财政政策一拍即合。公共财政既能完整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又能全面体现政府的职能[1],还能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运作,因而更有利于依法治税、民主理财;更有利于调节国家与社会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更有利于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获得良性循环发展。比如:从2005年起,财政部对去年超收的5300亿元的财政资金的计划安排,就充分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按照财政部的安排,在5300亿元中,中央可支配的是2250亿元,在2250亿元中,1050亿元将用于退税,405亿元用于退耕还林,还有增加对农民的扶持、减免农业税需要158亿元。在社会保障方面,增加100亿元的社保基金,总共是166亿元。此外,转移支付、扶持中西部需要332亿元。同时,还要拿出200多亿元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剩下的138亿元将用于国防事业,还有一些主要用于救灾和救济等方面[2].这表明了财政分配的公共性和公开性。

四、按照需要与可能,着重做好三个层面的财税立法执法工作

这三个层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一)全国性的财税法律的修订和制定

1.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我国加入WTO已经3年了,WTO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但上述法律和法规存在严重问题:法律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资紧,外资松);实际执行中名义规定的优惠少,实际中的优惠多,显失公平;与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私人企业所得税不衔接。

2.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再也不能迟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经经历了1991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但该法的基础还是1980年时制定的格局。对个人生计扣除标准还是%/$&年规定的每人每月扣除300元,这显然过时了;名义税率偏高,“灰色收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要补进;内外资企业人员征收不统一;有些省市已修改了税率,全国各地执行不一。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税种的调节作用,必须抓紧在2005年完成修改的法律手续。3.制定《反洗钱法》必须安排。进行反洗钱斗争不仅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财政机构的诚信和金融财政稳定的需要,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以及维护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伟大形象的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使我国反洗钱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就必须制定《反洗钱法》。《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通过《反洗钱法》的制定,可以极大地推动和促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据统计,目前我国有3000名逃往国外的不法分子,带走了500亿元的资金,造成了我国财政、金融资金极大流失,也是一个很不安定的因素。

4.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及时跟上。这是调整我国地区与地区之间在经济上、财力上发展差异的需要。可以通过“税收返还”、体制、结算和专项补助等形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财力分配上的倾斜政策,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化要求,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法律制度。此法预计在2006年出台。

5.《预算法》的修改必须按时完成。《预算法》是财政法的基本法。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计划经济的色彩很浓。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不足,当前,需要把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加上去,把近年来预算制度的三大改革(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进去。现行《预算法》对违反预算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太笼统、处罚太轻,必须改变。预算制度的修订最好能在2006年出台。为了保证《预算法》修订的按时完成,采取中改的方法为好。

6.起草制定《税法通则》必须毫不动摇地进行下去。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曾先后纳入“八五”、“九五”、“十五”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已经作了相当的论证和起草工作,对它的重要性和可行性都讲了很多道理,但就是遇到了思想上不很统一的问题,困难较多,从而出现了时续时断起草的局面,现在是立法机关下决心的时候了。只要立法机关坚定而又坚持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的立法路线,笔者相信,《税法通则》可以在!"")年拿出来。[3]

7.中央和地方相结合,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完备法律程序,为统一城乡税制作好调查研究和立法准备。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了“费改税”的重大改革,2001年至2002年,全国在20个省市农村试点税费改革,2003年全面开始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目标是建立规范的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三个确保”和城乡税制统一,以保证“三农”长期的、稳定的发展。2004年,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总理宣布了从2004年起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取消农业税并不等于农民无税赋,取消农业税只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步,并且还要完备法律程序。因为我国的农业税收条例是经过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的,这次取消农业税同样也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批准程序。第二步是按照城乡统一税负公平原则,在取消农业税的过程中,要做好统一城乡税制的测算和试点,把取消后的农业税改为对农业、农民征收商品的流转税和所得税,也就是使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商品流转税,这实际上是把土地变成了生产要素的商品流通,从而使农民对原来农业税的负担产品商品化、市场化了,这样做既解决了原来的农业税无起点、无成本扣除、大大高过城市居民所缴纳的商品流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问题,又可以实现城乡居民真正的税负公平与税负平等。

(二)全国性的财税行政法规的制定与修订

1.进一步改革流转税并实现增、消、营税收条例的正规化。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是1994年我国实施新税制改革后,现行流转税类的三大主体税种,占每年税收收入总额的$",以上。从今年起,增值税要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对购进机器设备进行抵扣),并将首先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试点总结的经验向全国推广。消费税要扩大征税范围,调节税目和税率。营业税要稳定和完善。这三种税在当年都是以国务院的《暂行条例》形式规定实施的,经过10年的执行,在这次深化税制改革,调整、补充、修订后,完善了政策,增强了刚性和效力,建议国务院分别以正式条例公布,不再用“暂行”二字。

2.深化改革出口退税机制,必须制定统一的出口退税条例。国务院于2003年10月13日了《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充分肯定出口退税政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情况下,指出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是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税问题十分严重。据估计,全国拖欠企业退税额达2500亿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解决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的原则和具体措施,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此后,财政部积极通过库款调度和增消收入、增量超收安排等方法,已基本上还清了老账,有效地解决了出口欠税这一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4]为了建立切实可行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的新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产品出口行为、财税部门退税的管理行为、海关和外汇部门的服务行为,必须把《决定》具体化为条例,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规范和制定出口退税条例(即行政法规)。其内容应当包括出口退税的性质和地位、出口退税的体制和原则、退税的决策和调整机制、管理机制和服务机制、退税的资金来源保障机制、退税的程序机制和法律责任。

3.改革房地产税、制定《物业税条例》。用物业税代替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虽然属于地方税收体制的改革,但必须由国务院统一制定物业税行政法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和政府规定,直接涉及房地产业的税费达)种以上。如内资企业及个人的房产税和外资企业及个人的城市房地产税(或房租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农村耕地占用税;涉及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交换时订立契约的契税、涉及房屋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印花税、营业税中的销售不动产税、个人所得税中的房屋租赁收入税等。还有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也涉及房地产税内容。房地产税还涉及尚未但可能要开征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等均涉及房地产的问题,目前的土地出让金费用也不低。如果把房地产税视为财产税,还包括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等。总之,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或财产税存在税费不分,内外资税负不公平、不统一,税种繁多,重复征税情况普遍,负担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要求等弊病。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物业税,并应以此为契机,系统建立我国房地产业或财产业税收体系和征管体系,加强研究,适当提高房地产业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按照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实行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的要求,开征物业税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条件是开征物业税所必须的:(1)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产权要明晰,对存量要有正确的统计和估价。(2)清理整顿房地产业评估市场,进而搞清现行房地产市场的弊端,建立我国自己的物业课税价值评估制度体系。(3)科学测算和确定人均免征税价值,确立调整税种的主体,按用途分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可分为自用房地产类、他人(非使用)房地产类。对自用房地产的征税价值要低于他人(非自用)的房地产税价值。(4)建立和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与建立财产类税制通盘考虑、同时进行,或者当作改革和建立整个财产税制的一部分进行。

(三)地方财税立法和执法

按照集中税权、适当分权的原则,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中央适当放权的情况下,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和增强地方自主性是十分必要的。其内容主要包括:

1.注意地方的财权和税权以及地方财税体系制度的建设。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限以及全国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完善地方税种。从体制层面来说,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除中央税、共享税外,归属地方税收管理的税种十几个,在这次深化税制改革中,按照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有的要取消,有的要合并,有的要适当调整,有的要重新设立。

2.注意地方税收与土地资源管理的关系。地方税收制度与土地资源管理的关系是很密切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地方税收制度中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农牧业税等税种的纳税对象或者说征税客体是土地,没有土地资源及其收入,我们就没有征税的对象和客体了,也就很难有这些税种的存在了。二是这些相关税种的开征,其目的和土地资源管理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得愈好,相关的税种就愈有前途,愈重要,愈能发挥作用;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参与土地资源的管理,也起着保护土地资源和调控土地资源的特殊作用。三是相关的地方税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又能更好地支持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建设。我国不久前完成的普查(自2000年8月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也是对中国土地使用税税源的普查。

3.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财税工作的重点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按照我国的财政体制,中央集权、地方适当分权的原则,立法权和财力分配权集中在中央,对地方来说,重点在对法律的执行和对财力的使用。所以,地方在执法和财力使用过程中,比较多的是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措施,完善规章制度,检查落实,确保实施的效果。

另外,财税之间、财税与金融之间、财税金融与经济制度及经济立法之间的交叉层面也是很明显的。为了推进稳健的财政政策,还要注意与稳健的货币政策相结合,财政立法与金融立法相协调,相互渗透,相互交叉。对此,笔者认为,在新的政策、新的经济关系、新的经济秩序的变化面前,既要着力总结现有法律制度中行之有效的交叉规定,又要注意预测和研究将要产生和发展的新的交叉规定。

如果说人类社会总是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系统中循环往复、不断更新的良性循环中生存和发展,那么我们曾因一个时期对交换(流通)重视不够出现过梗塞,但在大力发展交通、信息、市场经济后,这一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我们也曾因一个时期对消费重视不足,出现过消费滞后,但在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在扩大内需政策的形势下也已经基本上得到了解决。然而对分配这个环节,至今在认识和行动上还做得很不够,无论分配采取哪种形态(包括五种形态即价格分配、财政分配、信贷分配、按劳分配、按资分配),但财政分配至今还起着主导作用。现在我们可以看到新的一届政府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全局的安排和部署,这无疑是切实解决分配问题的一道曙光,也为完备我国财政法制创造了有利的时机。

「注释

[1]按照《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完善政府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稳定的理财方法例6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1-0037-02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精神,财政已经被视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也就是说财政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收钱和花钱的事情这么简单,收钱和花钱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和支出,财政也不只是很多人一起来花钱,一起来理财,财政绝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杠杆,以往对财政的定义已经不足以适应改革的需要。更重要的财政定义不仅仅指“财”还包括“政”,这个“政”其实就在强调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对财政的定义的高度是前所未有的。

一、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以前我们更多把财政跟收入和支出,跟收钱和花钱联系在一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财政应该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里面,找到它应有的位置,财政视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个定位,应该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财政制度的现代化,财政制度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财政它是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的交汇点,它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也不是简单的政治问题,而是经济、政治、社会各种问题的交汇点。财政改革不是指某个部门的改革,而是一个综合的改革,财政改革的目标非常明确,要服从于整个国家改革的总目标,就具体而言财政体制的科学与否,和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密切相关的,换句话说,财政的新定位可以理解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政制度赋予了新的使命。实际上更加突出了财政应有的功能,或者说财政本来就有这种功能,只是过去我们更多把财政注意到“财”的方面,而忽略了“政”的方面。

二、通过完善立法来推动财税体制改革

财税领域要完善立法,法制化的国家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说一个现代化国家没有法治,我们很难理解,对应的财税领域的立法工作必须加快。简单说所有的财税活动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但是目前中国财税活动的依据,主要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有的甚至是规定或者是通知,一些法律亟待修订,已有的法律比如像预算法就亟待修订,需要有效规范财政收支活动。

现行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发展做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定,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例外,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地方财政是不许赤字的,地方政府是不能借钱的。但现实当中存有大量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有10.7万亿,地方债务风险基本在可控范围内,为什么这么说呢?地方政府性债务不等于地方政府直接债务,只有其中的少数财务可能转化为地方政府直接债务,而即使把这些全部都视为地方政府直接债务,从整个国家的层面来说,债务负担率也不会达到国际警戒线,也不会达到60%。但是如果不对地方性债务进行有效监控的话,未来的问题可能就很严重,所以希望在未来能够通过立法,能够通过修订预算法,能够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债务融资权限,使地方政府在明处借钱,而不是在暗处,这样使得财政部门能够统计数据,然后再对财政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另外一方面,税收立法也是非常薄弱的领域,我国征税活动所依据的法律包括一部税收程序法和三部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三大税种以外的70%以上的税收收入,依据的是条例或者是暂行条例,法律欠缺稳定性。

社会各界对税收制度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诉求越来越高,所以税收立法应该要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从总体上看,税收立法应该和改革进程一致,比如说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从2012年1月1号上海开始,现在已经覆盖到全国,当然现在还只是对部分行业进行试点,原来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我们是1+6,现在是1+7,在这么做的情况下,增值税立法工作和试点工作要相适应,在试点的基础之上要形成新的增值税制,我们过去的增值税制,其实主要是为制造业设计的。营改增实际上提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增值税再造,要重新设计增值税制,让它既能够适应制造业发展的需要,又能够跟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兼容。那么增值税的立法应该和这个进程相适应,其他税法道理也是一样的,对于法制化国家建设来说要完善立法,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好多,要构建现代财政制度,才能符合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要求呢。因此提出了透明预算,政府所做的事情应该尽可能公开透明,对于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的全过程,除了极少数涉及国家机密之外都要公开,公开之后由社会来评判,由相关部门、由人大代表、由各种各样的机构来做评判,如果这么去做的话,一些难题就会迎刃而解。所以改革既需要勇气,更需要智慧,可以通过技术的改革来推动制度改革。

形成事权,说白了,就是解决政府要做什么?事权问题,应该属于行政管理体制的问题,属于政治体制的问题,但是我们讲到财政制度改革,有财有政,政这个里面体现了政治制度,那么事权的明确问题,自然而然变成是一个与财政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问题,政府有哪些事权必须明确,当前中国政府正在转变职能,比如说现在提到了地方政府原则上不能再新建国有企业了,那么这一个规定如果得到很好地贯彻,我们刚才前面所说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持续扩大问题,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

那么我们现在谈转变政府职能,这是一个政府改革的问题,我们明确提出了改革的目标,在经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仍然要坚持市场经济,但是简单说,市场能做的事就交给市场做,市场不能做政府做得更好,才由政府做,社会能做的事情就交给社会,社会做不好,政府做得更好,才要交给政府,这是明确事权的基本原则。当然原则是简单的,现实当中有的时候出现这种情况,本来市场做得更好,但是因为我们改革的起点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就是说本来是市场做的事情,但是政府已经做了,在这个时候市场和市场的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我们就努力创造条件,让市场和社会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要拆除阻碍市场和社会作用的藩篱,要把这个篱笆给拆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刚才我们说了,政府信息的有效公开,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会让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会更快一些。

三、明确事权,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责

有什么样的事权,往往意味着对应的支出责任。明确事权,不能不考虑对财政支出的影响和财政的承载能力。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事权的界定超过了财政的能力,最后的结果对政府来说相当于许空诺,它只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这与现代国家治理理念严重不符。现代国家治理理念首先要强调公信力,因此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是非常务实的一种提法。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规范化,是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规范化,我们可以理解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延续,1994年进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个改革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它的实质应该是分级财政,那么未来应该要突破1994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些局限性,收入的划分,不应该只是分税,因为政府掌握的资源不只是税收,政府还掌握着大量的国有资源,国有资源会带来租金收入,政府控制大量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有效益就会分红,所以现在如果要提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合理的提法是分税、分租、分利相结合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过去我们在讨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时候,总是纠缠于集权和分权,是多集中还是少集中,是多分权还是少分权,而真正怎么分却不一定有一个最理想的方案,但是应该有一个原则,即哪一级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最有效率,那么这个公共服务就应该由这级政府来提供。影响全局的事权自然应该归中央,例如国防、外交等,是国家保证长治久安的需要,是维持国家统一的需要,而带有地方特征的事权,应由地方政府来做。比如公共服务、消防、道路清洁、垃圾处理,主要覆盖本地区,从事权的划分来说应该属于地方提供的公共服务,但是因为它带有地区间的外部性,完全可以由地方政府合作来提供,由中央承担事权,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交给地方政府来做。确定好提供方式之后,还有提供标准的问题。例如养老保障各地情况差异很大,有的地方可能是支出压力特别大,有的地方支出压力相对比较少,那么在这种背景下,中央如果统一的话,怎么保证中央提供的服务不会低于提供的最好地方的公共服务呢。我们不可能采取一种平均化的措施,平均化的措施对于提供水平相对比较差的地方会满意,但是对于提供水平相对好的地方就会不满意。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我们可以看到,上收事权意味着支出压力的累积,而且从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政府改革的角度来看,经济建设的职能越来越少,养老、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的职能在集中。要形成科学的财税体制,事权的划分应该是动态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都会影响财政管理机制的选择。当务之急是要确立一个原则,保证事权划分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划分之后保持相对的稳定,如果确定性、稳定性解决了,地方的积极性就会得到充分的体现。如果调动积极性的角度来说,每一次事权的调整都应该有对应的财权和财力的转移。

这就涉及改革税制与税负稳定。税制改革本身就是财税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明确改革怎么改,改革的目标是什么,改革之后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税制改革还要保证税负的稳定,就是说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进行的改革,这个提法跟之前的结构性减税似乎有一定的差距,结构性减税是2008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希望通过减税来促进经济的稳定。现在提稳定税负是不是意味着减税不可行呢?不是这样的,我们提稳定税负是因为现实当中各种公共服务的支出压力巨大,财政收入必须保持稳定,所以从保证制度的稳定性来看,财政收入规模必须保持基本稳定,而税收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所以我们提稳定税负。

参考文献:

[1]苏晓燕.浅谈我国的财税改革[J].中国外资,2012(17).

[2]张臣,尹全胜.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J].中外企业家,2013(30).

稳定的理财方法例7

虽然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根源于信用风险,但与金融机构不负责任的放贷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缺位也有直接关系。此外,美国货币当局过去几年间过于宽松的货币政策也对次贷危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应对金融危机,美国国会于2008年7月30日通过了《住房和经济恢复法案》,宣布拨款3000亿美元在联邦住宅管理局管理下成立专款专用基金,为40万个逾期未缴贷款的家庭提供担保。时任美国总统布什又于2008年10月3日签署了《紧急经济稳定法案》(以下简称《稳定法案》),美国国会授权政府动用多达7000多亿美元的资金向处于困境之中的金融机构购买房贷支持债券以及其他债券,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金融系统的流动性和稳定性,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存款人的资金安全,稳定房价。

一、《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的主要内容

《稳定法案》由问题资产救助计划、预算条款和税务条款三部分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成立问题资产救助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根据计划,美国财政部被授权购买、保证、持有和出售特定的金融票据。这些票据主要是在2008年3月14日之前发行的与抵押贷款相关的金融产品。在计划的7000亿美元中,2500亿美元可以立即使用,其余经美国总统和财政部长要求,国会审核后使用。根据该计划,购买问题资产的权利自2009年12月31日起失效,但美国财政部可以要求将计划期限延长至2010年10月。

由于计划的7000亿美元来自纳税人,因此《稳定法案》要求财政部在实施计划时应通过市场机制以最低的价格购买问题资产,以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对纳税人的长期损害,扩大对纳税人和联邦政府的资产回报率。[1]但在这次危机中的资产定价问题比以往任何一次政府救市都更为复杂。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资产重组托管公司(RTC)就处理过破产银行的贷款,但这次的计划却是要拯救仍在持续营运的金融机构,其中牵涉资产价格的评估以及资产负债表的调整,同时还涵盖各种结构复杂的表外金融衍生产品和工具。为充分体现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稳定法案》要求财政部通过“拍买”的方式,利用市场来确定问题资产的购买价格,如通过反向竞标,由参与计划的金融机构报卖出价,出价低者得标,财政部持有至问题资产价格恢复到正常水平后再出售;如无法确定某问题资产的市场价格,那么财政部也可以直接购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稳定法案》要求财政部尽可能使救助计划盈利,而不是产生亏损。

(二)对被救助机构高管的薪酬和雇佣进行限制《稳定法案》第一次确定了联邦政府有权规范被救助机构有关高管的薪酬水平。法案修改了《内部收入法》第162(m)条,规定只要美国联邦政府收购了某机构3亿美元及以上的问题资产,则该机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以及收入位列第三高管人员的薪酬税收抵扣额度将从100万美元降至50万美元。法案还修改了《内部收入法》第280G条中关于高管离职金的内容,要求对上述被救助机构高管的非退休离职金征收20%消费税,金融机构不再与这些高管签订“金色降落伞计划”[2](一种在企业被兼并或破产等情况下给予高额离职金的安排)等。[3]

(三)金融资产可以暂停按市值计价

《稳定法案》授权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中断执行按市值计价的会计规定,只要该委员会认为如此执行符合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投资者。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金融危机情况下市场出现恐慌,金融资产的价格会被市场低估,如继续采取按市值计价,不利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形成,也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四)暂时提高存款保险的保险额度

《稳定法案》暂时提高了存放在存款机构以及全国信用社股份保险基金中存款的保险额度。在2009年12月31日前,法案将储户的保险额度从10万美元提高到25万美元。这一方面是考虑更好地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考虑恢复大众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心,防止出现挤兑,保障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五)成立包括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在内的多个监管组织

《稳定法案》新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美联储主席、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主席、联邦房屋信贷机构总经理和住房与城市发展部部长。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财政部按照《稳定法案》执行计划,提出合理建议,报告不当行为等。

《稳定法案》还设立了问题资产救助计划之特殊总检察长、国会监督专家组等。特殊总检察长将实施、监督并协调财政部对问题资产的购买、管理、处置及调查等事项,还将周期性地向国会递交有关财政部活动的报告。国会监督专家组则负责调查金融市场和监管体系的全面状况,以及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的实际效用。专家组须每30天向国会报告,并在2009年1月20日前上交监管改革报告。专家组的5位成员由国会参众院的少数党和多数党领导指定。

《稳定法案》赋予了总审计长更多的监督职责,如对问题资产救助计划进行持续监督,每60天向国会进行例行报告,审计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

(六)税务安排等

《稳定法案》改变投资两房优先股损益的处理方法,明确“合格机构”投资两房优先股的损益将被认为是属于普通损益缴纳联邦所得税。为防止利用《稳定法案》套利,《稳定法案》只对在2008年9月6日前持有,或是在2008年1月1日后至2008年9月7日间卖出的两房优先股适用。

根据美国法律,两房的优先股可以被当作一级资本,为此许多金融机构购买两房的优先股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由于被当作是资本类项目,因此两房优先股的投资损益不能归人普通损益,金融机构发生亏损时,资本损益不能享受所得税退减。《稳定法案》改变了这一处理方法,使得因购买两房优先股而招致资本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借道”普通损益,少交所得税;如果亏损较大,除不用交纳当期所得税外,甚至还可以申请对以往年份已缴所得税的退回。

《稳定法案》还包括参议院附加上的对替代能源提供1 500亿美元的税务减免,要求政府尽量帮助房屋所有者(如通过修改贷款条件,为其偿付进行担保等措施),避免房屋所有者因偿付借款问题而丧失对房屋的赎取权。法案还要求美国总统向国会报告计划的预算和使用情况等等。

二、对《紧急经济稳定法案》的简要评述

《稳定法案》在美国国会讨论时并非一帆风顺,在议会投票过程中,也几经波折。最后在众议院的投票中,以263票赞成、171票反对通过。⋯赞成《稳定法案》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金融机构的连续破产将给美国经济带来连锁负面反应,美国经济将走向萧条。反对的理由主要是美国政府不应使用纳税人的钱来为经营不善的金融企业买单。[5]布什总统表示,他理解反对《稳定法案》的理由,其本人也坚决支持自由的市场经济原则,并且政府只有在完全必要的情况下才应对市场进行干预,可是美国目前的形势已经清楚地表明,政府干预势在必行。

美国的金融市场虽对《稳定法案》的通过表示了认可,但光凭法案所通过的方案,仍无法挽回目前美国金融市场的颓势。因为《稳定法案》本身只是作为一个紧急的、临时性的方案现身,并未触及造成美国这次金融危机的根源。《稳定法案》使我们了解到美国政府和立法机构对这次金融危机的一些基本立场和态度,以及在金融危机情况下,政府和立法机构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6]以下是对《稳定法案》的一些简单评述。

(一)兼顾各方利益,恢复投资者信心

《稳定法案》的主要内容是问题资产救助计划,救助对象主要是美国本土的金融机构。为此,美国国会批准了美国政府可以动用7000亿美元的资金来拯救这些深陷困境的金融机构,可以暂停以市值计价的方法计算金融资产的价值,目的是稳定市场,防止更大范围的金融机构破产。同时,为防止银行保险业的挤兑风潮,《稳定法案》暂时提高了中小投资者的存款保险额度,稳定中小投资者的恐慌情绪。为保护提供7000亿美元的美国纳税人利益,《稳定法案》对接受救助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未来雇用条件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对政府购买问题资产的决策和价格也作出了原则规定。为保护房屋使用人的利益,《稳定法案》授权政府为借款人进行担保,或者重新协商还款条件,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居者失其屋的情况。

《稳定法案》的总体思路是兼顾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投资者、纳税人、房屋居住者等各方利益,恢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尽管《稳定法案》的拯救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放任了美国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但美国政府和国会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决定首要任务是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维护公共利益。

(二)原则性为主,授权执行机构细化规则

由于《稳定法案》本身出台十分仓促,并且由于其出台时正逢美国总统选举,因此对于许多细节性的要求,法案都没有细说,而是授权有关执行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纵观《稳定法案》条文,可以发现《稳定法案》更像是一个紧急稳定美国经济的框架性方案,主要是确定原则,具体的执行步骤还需执行机构自己来制订。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后,国会也将换届,届时财政部等重要官员都有可能会更换。从这个角度出发,《稳定法案》似乎也宜粗不宜细,为今后的执行提供变通空间。

对比较关键的“金融机构”、“重要的经营”、“问题资产”等标准,《稳定法案》未完全使用完备的法律语言,而更侧重于描述。按照《稳定法案》,可以得到美国财政部救助的金融机构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按美国法律成立并受美国法律管辖的银行、存款组织、信用组织、证券经纪人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且这些机构必须在美国具有重要的经营业务,国外的中央银行或者外国政府所拥有的银行不在被救助的范围之内。《稳定法案》对如何确定重要的经营业务,特别是如何确定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重要经营业务,如何确定外国政府所有等标准没有更详细的指导。对于《稳定法案》所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可能因属于“未监管”行业,将不适用于《稳定法案》;而共同基金、养老金计划等则属于“受监管”的行业,可以适用《稳定法案》,但法案也并没有完全禁止对其他机构的支持,比如汽车融资公司等。《稳定法案》所指“问题资产”包括在2008年3月14日之前发行的住宅或商业抵押票据以及这些票据的衍生票据或工具,以及财政部认为购买其有助于稳定金融市场的其他票据或工具。由于该定义十分广泛,对如何确定其他类型的金融票据或工具语焉不详,具体要看财政部的认定。

(三)财政部的主导作用以及监管组织之间的职权交叉

根据《稳定法案》,财政部在决定救助金融机构时,必须考虑纳税人利益,金融市场稳定,房屋所有者的利益,被救助机构长期的经营能力,城镇经济、小金融机构、为低收入群体服务的金融机构的稳定性等等。《稳定法案》授权财政部通过制定法规或者项目指导意见来指导其购买问题资产。财政部能否合理平衡这些利益,能否妥善处理好各方要求,财政部的职责以及财政政策等是否会因救助金融机构而受到利益冲突影响等,都是值得继续关注的问题。财政部作为《稳定法案》的主要执行机构,必须明确法案中不确定的,或者说是原则性的内容,职责重大。而且,财政部作为政府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代表,其政策不仅决定了法案是否可以顺利执行,达到预期目标,而且还必然会影响到美国未来金融行业的监管发展方向。

根据《稳定法案》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特殊总检察长、国会监督组等监管组织,与总审计长等监督机构之间职责繁杂,并且相互交叉。今后如何避免监管过度,或者说如何平衡各监管组织之间的权力是《稳定法案》执行过程中将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四)金融监管之重新思考及体系重构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震荡,不仅是对现有监管体系的考验,也促使美国政府重新评估其一直引以为豪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市场普遍认为重新建立一套完整、全面,并且有效规范金融机构的措施是恢复市场信心及金融秩序的长远之道。美国财政部在2008年3月31日为重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发表了《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本,《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可以被看作是美国金融监管制度重构的第一步。美国立法机构正围绕着自由市场和加强管制的一对矛盾关系以及提升美国金融体制的全球竞争力作着努力,而全世界也都密切关注着美国的一举一动。《稳定法案》所传递的一个鲜明信号是美国立法机构开始放弃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立场,而开始转向政府干预经济的做法。这不仅表现在《稳定法案》授权美国政府以7000多亿美元的资金收购金融机构的资产,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大的参与者和资产持有人,而且《稳定法案》本身也要求有关机构进一步明确“是否需要将目前仍处于监管之外的金融市场参与者纳入到监管之内的问题”。

三、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金融机构投资美国次贷产品的总量不大,而且本身国内也没有次贷产品,因此美国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直接影响有限。不过在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和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授权美国财政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稳定金融市场的做法却是值得我国相关立法借鉴的。

(一)我国应建立危机应对的宏观调控法制

在金融危机中,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国政府都为了维护本国的金融稳定而采取积极措施。这不仅说明金融市场的稳定对于一国整体经济稳定的重要性,而且说明了在解决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出台强有力的措施来恢复市场信心。[7]

美国1999年实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进入了混业经营。但是美国立法机关和金融监管机关对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风险意识不足,这具体表现在其对次级贷款证券化过程监督不足;在危机显现后,监管机构的危机意识不强,使得次贷危机发展成为目前席卷全球的金融海啸。美国政府在金融危机发生前期的犹豫态度使其错过了解决这次危机的最佳时机。虽然之后,在美国政府的努力下,一系列救援法案和措施都陆续被通过,但市场情况却已经发生了剧烈的恶化。我国应吸取美国政府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教训,未雨绸缪,及早建立起一个有效的金融危机应急机制,能够将政府的危机管理纳入一个有序、规范、条理和法制的轨道中,保证在金融危机发生时政府各部门能在最短时间内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将危机带来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中,有关金融危机应对和处置的内容散见于《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但这些法律法规由于制定历史时间的不同、适用范围的不同,对金融危机的处置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并未形成一个快速、有效、全面的金融危机应对法案。一旦发生问题,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的依据还不充足。比如,前些年我国证券行业出现了大量的证券公司经营失败事件,但却没有类似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那样的完整法律制度来指导有关单位的救助行为。这使得汇金公司注资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国建银注资华夏证券、南方证券、西南证券、新疆证券、北京证券、齐鲁证券等都只能成为个案,而无法形成一种危机处理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为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制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借鉴其他国家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及本次金融危机中的立法经验,制定我国金融危机法律有助于有效应对与克服金融危机,以法律方式恢复、提高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并规范政府干预金融市场的行为。当前我国的立法和监管机构应特别关注金融业所面对的不同内外风险,对内严格控制金融混业经营所引起的风险传染,对外控制金融业开放的范围和节奏,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在微观层面上,我国金融立法和监管机构则应注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宏观层面上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危机应对立法宜“粗”不宜“细”

根据美国的立法经验,危机的发生往往十分突然,很难预先精确预见,因此危机立法应以原则性为主,而不应过于细节化。纵观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条文,也可以发现该法案原则性较强,对于具体的执行步骤则授权美国财政部自己来制定。但是危机立法的“粗”并不意味着危机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就达不到立法的目的。

如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危机立法也应当具有规范性,以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或者假定、处理、制裁)的方式,明确告诉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和应当怎样做。但危机立法还应授权给具体的执行机关大量自由裁量权力以应对危机中各种复杂且难以预料的事件。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明确了执法者应综合考虑危机中受影响的各方的利益,并且还应特别注意不应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美国财政部不可以滥用行政权力,这点对我们的危机立法很有启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秉承以民为本的理念,改善顾此失彼,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统一协调性的立法弊病。

(三)处理危机的行政机关之间应相互监督,权力相互制衡

美国《紧急经济稳定法案》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问题资产救助计划特殊总检察长、国会监督组等监管组织,并与财政部、总审计长等现存机构相互协作、共同监督,以确保《稳定法案》的救助措施执行到位,符合国会的立法初衷。由于危机立法一般都很难规定得特别详细,并会授权给执行机关大量权力,因此有必要对具体执行机关的行政行为予以严格监督和制衡,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对正当权利的侵犯。危机法律在制定时,还应特别注意划分好各行政机关的职权,以避免在将来执行时出现推诿、扯皮或者职权重合等问题。一旦发生行政机关职权之争,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及时作出处理。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建设安全、稳定、有序、开放的中国金融体系

由于经济全球化,现代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这使得金融风险可以从一个金融机构传导到另一个金融机构,从一个国家传导到另一个国家。自次贷危机在美国爆发后,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次危机的影响。欧洲、亚洲、拉丁美洲、大洋洲等各国政府都纷纷出台措施。以缓建危机对各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各国政府都达成共识:认为必须建立一套完整、全面,并且行之有效的规范金融机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最近西方七国集团也表示需要共同采取“紧急和非同寻常的”行动,稳定金融市场和恢复信贷流动,防止金融机构倒闭,确保各国的储蓄保险和担保计划行之有效。

在金融监管、金融法制建设方面,我国应一如既往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与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合作,认真研究美国这次金融危机所暴露出来的、我国将来也有可能会面临的诸如混业经营、信用评级、表外衍生金融产品、房贷标准等方面的问题,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努力建设一个安全、稳定、有序、开放的金融体系。

注释:

[1]silva Mark.“Historic $700 billion bailout deal reached.”Chicago Tribune.September 28,2008.http//chicagotriune.com/business/chi-080928bailout-deal-reached,0,2436591.story.

[2]李鸿波:《打开“金色降落伞”:——谈中国企业家退出问题》,《中国国情国力》2002年第8期。

[3]”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U.s.House 0f Representatives.September 27.2008.

[4]”Big bailout vote.”CNN.October 1,2008.http://transcripts.cnn. corn/transcripts/0810/01/ldt.01.html.

稳定的理财方法例8

二、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一)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1.控制财政赤子;2.推进改革;3.调整结构;4.增收节支。总之既包括财政收支供需总量的调控平衡;又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二)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定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财政政策,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要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均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称之为“中性”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财政政策,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所谓保守的财政政策它是重在温室保养与保重,维持旧的状态,不求改革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的财政政策,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不是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悖的财政政策,而是在坚持“硬道理”,坚持“第一要务”的方向和前提下,解决如何发展和怎样发展的财政政策。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一)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加快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和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因为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夕令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的、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是一致的、相符合的。

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的步伐。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五年内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其中财税法律占8件,相当10%.时过两年了,可还没有一件财税法律上台或出台,面对基本性的财政政策的转变,财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加快步伐。如果说七年来财税立法只修改出台了一部,那么在往后的几年中必须和可能多上台和出台几部。

加快财税立法或修订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定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1.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我国加入WTO已经三年了,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但这部法律和法规存在严重问题,不仅法律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而且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也是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资紧,外资松),实际执行中名义规定的优惠少、实际中的优惠多,显失公平。并且与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私人企业所得税不衔接。

2.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再也不能迟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经经历了1991年和1999年两次个别修订,但该法的基础还是1980年时制定的格局。对个人生计扣除标准还是1980年规定的每人每月扣除800元,这显然过时了;并且也是名义税率偏高,以致“灰色收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要补进;并且也是内外不统一;尤其是这几年在有些省市自己就修改了税率,全国各地执行不一致。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税种的调节作用,必须抓紧在2005年完成修改的法律手续。

3.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及时跟上。这是调整我国区域内、地区与地区之间在经济上、财力上发展的差异,通过“税收返还”、体制、结算和专项补助等形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财力分配上的倾斜政策,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化要求。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法律制度。此法,需要在2006年制定出台。

稳定的理财方法例9

一、由积极的财政政策向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重要转变纵观世界各国的财政政策大致可分为紧缩的财政政策、扩张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三种类型。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长期实行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这是世界各个国家和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我国从1998年至2004年实行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不仅对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产生了较好的效果,而且有效地抵制了亚洲金融危机,促进了外贸进出口,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只是带有权宜之计的过渡性政策,长期实施这种政策,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如今按照客观形势和条件,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要让位稳健的财政政策。二、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一)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1.控制财政赤子;2.推进改革;3.调整结构;4.增收节支。总之既包括财政收支供需总量的调控平衡;又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二)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定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财政政策,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要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均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称之为“中性”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财政政策,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所谓保守的财政政策它是重在温室保养与保重,维持旧的状态,不求改革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的财政政策,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不是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悖的财政政策,而是在坚持“硬道理”,坚持“第一要务”的方向和前提下,解决如何发展和怎样发展的财政政策。三、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一)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加快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和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因为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夕令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的、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是一致的、相符合的。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的步伐。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五年内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其中财税法律占8件,相当10%.时过两年了,可还没有一件财税法律上台或出台,面对基本性的财政政策的转变,财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加快步伐。如果说七年来财税立法只修改出台了一部,那么在往后的几年中必须和可能多上台和出台几部。加快财税立法或修订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定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内容。1.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我国加入WTO已经三年了,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但这部法律和法规存在严重问题,不仅法律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而且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也是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资紧,外资松),实际执行中名义规定的优惠少、实际中的优惠多,显失公平。并且与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私人企业所得税不衔接。2.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再也不能迟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经经历了1991年和1999年两次个别修订,但该法的基础还是1980年时制定的格局。对个人生计扣除标准还是1980年规定的每人每月扣除800元,这显然过时了;并且也是名义税率偏高,以致“灰色收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要补进;并且也是内外不统一;尤其是这几年在有些省市自己就修改了税率,全国各地执行不一致。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税种的调节作用,必须抓紧在2005年完成修改的法律手续。3.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及时跟上。这是调整我国区域内、地区与地区之间在经济上、财力上发展的差异,通过“税收返还”、体制、结算和专项补助等形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财力分配上的倾斜政策,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化要求。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法律制度。此法,需要在2006年制定出台。4.制定反洗钱法应尽快出台。制定反洗钱法,不仅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而且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财政机构的诚信和金融财政稳定的需要。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今年已经成立了由全国人大牵头,有18家单位参加的反洗钱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按计划,将反洗钱法法律草案于2005年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洗钱法的制定,明确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方法的政策和原则、反洗钱主管部门及相关方面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权,规定金融机构、财政机构反洗钱的义务,以及反洗钱监管体制、反洗钱国际合作,从而极大地推动和促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5.预算法的修改必须按时完成。预算法是财政法的基本法。1994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以来,虽然起了一定作用,但

计划经济的色彩很浓。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税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不足,需要把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加上去,把近年来预算制度的三大改革(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进去。现行预算法对违反预算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太笼统、太轻,必须改变过来。预算制度的修订最好能在2006年出台。同时,为了推进稳健的财政政策,还要注意与稳健的货币政策相结合,财政立法与金融立法相协调,相互浸透,相互交叉,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刘隆

稳定的理财方法例10

二、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一)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1.控制财政赤子;2.推进改革;3.调整结构;4.增收节支。总之既包括财政收支供需总量的调控平衡;又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二)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定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财政政策,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要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均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称之为“中性”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财政政策,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所谓保守的财政政策它是重在温室保养与保重,维持旧的状态,不求改革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的财政政策,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不是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悖的财政政策,而是在坚持“硬道理”,坚持“第一要务”的方向和前提下,解决如何发展和怎样发展的财政政策。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一)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加快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和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指由于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因为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夕令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的、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是一致的、相符合的。

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的步伐。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五年内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其中财税法律占8件,相当10%.时过两年了,可还没有一件财税法律上台或出台,面对基本性的财政政策的转变,财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加快步伐。如果说七年来财税立法只修改出台了一部,那么在往后的几年中必须和可能多上台和出台几部。

加快财税立法或修订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定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1.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我国加入WTO已经三年了,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但这部法律和法规存在严重问题,不仅法律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而且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也是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资紧,外资松),实际执行中名义规定的优惠少、实际中的优惠多,显失公平。并且与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私人企业所得税不衔接。

2.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再也不能迟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经经历了1991年和1999年两次个别修订,但该法的基础还是1980年时制定的格局。对个人生计扣除标准还是1980年规定的每人每月扣除800元,这显然过时了;并且也是名义税率偏高,以致“灰色收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经过时,有的需要补进;并且也是内外不统一;尤其是这几年在有些省市自己就修改了税率,全国各地执行不一致。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税种的调节作用,必须抓紧在2005年完成修改的法律手续。

3.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必须及时跟上。这是调整我国区域内、地区与地区之间在经济上、财力上发展的差异,通过“税收返还”、体制、结算和专项补助等形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财力分配上的倾斜政策,达到均衡发展的法律规范化要求。这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法律制度。此法,需要在2006年制定出台。

4.制定反洗钱法应尽快出台。制定反洗钱法,不仅是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遏制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需要,而且也是维护金融机构、财政机构的诚信和金融财政稳定的需要。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今年已经成立了由全国人大牵头,有18家单位参加的反洗钱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按计划,将反洗钱法法律草案于2005年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洗钱法的制定,明确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方法的政策和原则、反洗钱主管部门及相关方面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权,规定金融机构、财政机构反洗钱的义务,以及反洗钱监管体制、反洗钱国际合作,从而极大地推动和促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