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8 16:50:1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独资企业优缺点,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形式概述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形式的概念
大学生创业法律形式,是指大学生所能采取的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进行创业的具体形式,是大学生创业的法律裁体。我国现有立法规定了多种创业法律形式,大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或创业团队的状况选择适合自己形式。
创业法律形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即以个人的名义或以团体组织的形式进行。前者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后者主要是以企业的形式进行经营,且企业可具体划分的更为细致。
(二)大学生创业形式特点
1.确定性
大学生的创业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创业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选择但不可超出既有的范围。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创业形式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或义务并给予应有的保护。
2.变化性
法律的产生依托经济基础,法律形式的产生与消亡与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联,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直接影响创业的法律。在发展前期只限于个体商户,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形式。另一方面,创业形式的变化性也体现在创业主体需求差异使得创业形式与之相应变化。
3.稳定性
创业法律形式的稳定性,是指在创业主体在选择创业形式以后,形式本身具有了稳定性,不会再任意变化。一旦创业大学生选定了某种创业形式,并进行了注册,那么就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受法律约束。
二、选择创业形式的影响因素
大学生主体在创业中的优势并不明显,创业成功一不仅要求创业者自身具备优秀品质;也需要要在分析现况的基础上,对创业形式进行综合分析。大学生选择合理的创业形式,应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优惠政策
创业初期,大学生不仅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管理理念等基本条件,还要充分考虑创业的政策优惠。一些地方会出台政策对某种创业形式给予优惠。在决定创业形式前要利用既有政策,形成对自身独有的优势提高创业成功的几率。
2.固有资本
资金是创业成功的重要环节,如果创业的规模小,可以选择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若资金充足则可以考虑注册成立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甚至是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即使在资金不足的情况,如若想要把创业的规模做大可以利用信用等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
3.设立要求
创业前要了解创业形式的不同设立要求,如注册条件、费用和程序等。成立较为简单的公司,如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需要的设立条件都较为简单;但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就会相对复杂,这便提醒大学生要审慎选择适合自身的创业形式。
4.存续期间
团体组织存在自身的消亡,即存续期间,这也是大学生在选择创业形式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在常见的创业法律形式中,合伙企业规定了七种解散事由,存续期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不受个人状况影响,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三、常见的创业形式及其特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
1.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是存在较早的一种企业形式,也是大学生创业中较为简单的形式,这与其自身优点是密不可分的:第一,没有注册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创业者仅需对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交纳,税收压力较小;第三,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没有严格要求,利于管理。
但其自身也存在问题,如不利于与其他投资者合作,吸收资本或技术等;对债务承担是无限责任,投资个人压力较大。大学生创业若选择这一形式,在投资和营业场所方面会面临一些困难。
(二)合伙企业
1.概念
我国的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企业合伙的优缺点分析
对大学生创业来说,合伙企业的主要优势在于:第一,只需要合伙协议,不用制定复杂的公司章程。第二,是非法人组织,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利;第三,公司日常经营事务的处理,可以合伙人共同决定或按照约定处理,明确的同时也有灵活性。
其自身也会存在缺点:合伙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的压力较大;不利于公司进行融资;抗击市场经济风险的能力较弱。
(三)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2.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是规模相对较大的创业法律形式,其主要优势有:第一,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能够维护股东利益;第二,按照法律规定,有明确的组织形式,利于日常管理;第三,可以对外吸收新的股东,利于积累和扩张资本。
具有以上优点的同时有限责任公司明显的缺点,即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和程序的要求较高,对创业初期的大学生有一定的难度,会加大前期的投入资本。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大学生创业的过程中,没有某种法律形式是适合任何大学生创业主体的,法律形式间都存在利弊。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并结合各创业法律形式的特点选择适合自身的最佳创业模式。(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本项目为:辽宁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1016002
1一人公司制度的优缺点
1.1一人公司的优点
(1)可以确定经营风险,鼓励投资。
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由于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使股东的投资风险已预先确定。一人公司可实现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可以避免投资者因为一次的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
(2)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股东和董事往往由同一人兼任,在经营中就可以无需或减少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召集、决议等繁琐事项,从而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以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了企业竞争力。
(3)一人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企业产品的技术含量日益提高,而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也越来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比较少,并且股东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这些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对企业有很大的帮助。
1.2一人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传统公司法中股东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无法实现,唯一的股东可以利用法人资格为个人谋私利,给一些别有用心的投资者提供了投机的便利。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由于一人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容易产生有些债权被以有限责任的合法借口拒之门外,使债权人有口难言。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3)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制衡体系,其侧重点在于调整股本与所有权、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而在一人公司中这一制度由于股东的单一化而无法发挥作用。
2对于设立一人公司的反对意见
(1)容易导致滥设公司。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待遇,必然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对股东最大的益处也同时是对债务人最大的威胁,一人公司很有可能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一人公司有可能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在市场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国家表现得尤为突出。
(2)混淆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稍有理性的人都会选择一人公司,这样,原本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改头换面之后变成一人公司就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徒有虚名,无限责任名存实亡,企业形态形同虚设,这显然有悖于我国通过划分企业类型并令投资者承担不同责任的立法初衷。
(3)造成与公司法的矛盾。我国公司法以调整多元股东关系为其主要内容,公司法中的许多条款就是依此设计的。比如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机构的设置等许多条款,都是根据多元股东关系来立法的。而一人公司的股东单一性,势必使公司法的许多条款无的放矢,失去适用对象而形同虚设。
(4)公司治理结构的弊端更加突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股东权力的一人独揽,破坏了公司团体性和法人性的特征,破坏了在公司内部确立的三权分立的互相制约的民主法治思想及理念,不可避免地使股东滥用权力,为侵害债权人及相关利害人利益留下祸患,给公司治理结构又添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一人公司股东个人说了算,股东可以为所欲为,这就使得一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更加突出。
(5)外部监督不到位。我国公司的现有状况是,公司设立尤其是公司运行状况的信息不透明,公司资产难以知悉,同时,即使了解到公司的信息,但信息不完整、信息不真实的现象仍然笔笔皆是。解决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会计舞弊的问题,需要政府适度而有效的外部监管,目前政府难以做到。
(6)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一人公司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的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信用度还不高,财会报表作假更是司空见惯。股东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信用问题,建立一人公司信用体系挑战性更可想象。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全建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长期的不断的努力。一人公司的建立,却可以是一朝一夕的事。
3我国应当承认一人公司的主要理由
(1)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允许注册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已成为公司立法的趋势。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应该顺应这种潮流,实现与世界的接轨。
(2)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而我国的内资企业和公民却不能设立一人公司,这种对境内外的投资主体未能一视同仁的对待,造成投资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一人公司使股东摆脱了无限责任的束缚,降低了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热情,可以大大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且,现实生活中,通过挂名股东、袖珍股东等方式,来达到公司股东最低为二人的要求,为数不少。
(4)一人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灵活,能够迅速灵活地面对市场变化,提高决策效率,以谋取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4一人公司的分类
(1)依据形成的时间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原生型和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否可以设立原生型一人公司要依据各国的关于一人公司立法而定。如果法律明文规定所设立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不允许原生型一人公司的存在。我国以前的公司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原来成立的时候有两家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之后因为法定情形变更为一人公司。这种情形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这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则又要看各国立法是否将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作为公司解散的理由。从目前来看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对这类公司给予了较宽容的态度。
(2)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拥有。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表面上有数个股东,然而公司的控制权仅在一个股东手里,其余皆为挂名股东。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传统意义上狭义的一人公司,对于这一类公司在设立问题上与公司法的传统理论相违背,承认的国家屈指可数,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各国都存在,目前在我国这种公司就不少,这种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法的现象很难防止和解决。
(3)依据一人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开来,凭借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受到企业主的偏爱。法人独资公司则是有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通过单独投资或通过收购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形成的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
5一人公司与相关企业的区别
5.1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公司由公司法调整,它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由私人独资企业法调整,为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离,因此严格来讲它并非是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者本身。其对外经济交往的实质是自然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事联系,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的后果,并享受因此而产生的权益。由此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个人独资企业扩大了的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
一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可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一般只有经营管理机构。就经营管理体制而言,相比之下,一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合理。
5.2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兴办出资的企业。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是:
(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人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
(2)享有财产权利的不同。一人公司对股东的投资享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属于国家的,国有企业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权。
(3)内部管理制度不同 。一人公司内部有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等,实行责权分离相互监督的管理体制,而国有企业就没有这种分工,内部管理试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并且是厂里的法人代表。
5.3一人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在国外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投资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是所有的外商独资企业都是一人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独资企业才是一人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该部分公司即为一人公司。非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仅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还受我国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的制约。
6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1)规范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禁止滥设。为防止公司滥设,立法可以作如下规定:禁止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再设立一人公司。新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特征:
1、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公司 ,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后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一人公司的特征:一人公司是公司的一种特殊状态 ,具有两个突出的特征:(1) 公司仅有一个股东:(2)公司的唯一股东须持由该公司的全部股份。
3.一人公司的分类:一人公司可按以下几类进行划分:
(1)原生型一人公司和衍生型一人公司
依据形成的时间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原生型和衍生型一人公司。前者是指公司有一个股东发起设立,在成立时就已经是一人公司,后者是指公司在设立实施股东符合法定复数人数,但在公司成立之后,由于股份转让等法定情形出现,使得公司的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所有,股东人数有复数转化为单数而形成仅有一个股东的公司。是否可以设立原生型一人公司是要依据各国的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而定。如果明文规定设立公司是股东的人数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不允许原生型一人公司的存在。但在公司设立之后因为法定情形变更为一人公司的这种情形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这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则又要看各国立法是否将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作为公司解散的理由。从来看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对这类公司给予了较宽容的态度。
(2)人一人公司 、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依据一人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个人财产分离开来,凭借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受到企业主的偏爱。法人独资公司则是有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通过单独投资或通过收购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形成的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单独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这种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
(3)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所拥有。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表面上有数个股东,其实公司的控制权仅在一个股东手里,其余皆为挂名股东。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传统意义上的狭义的一人公司,对于这一类公司在设立问题上与公司法的传统相违背,承认的国家屈指可数,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各国都存在,目前在我国这种公司就不少,这种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违法的现象很难防止和解决。
二、一人公司的学说的概说
一人公司按照是否为法人的问题历来又有很多观点和分歧,日耳曼法系的传统观点理论认为个人不能成为法人 ,认为社团形式公司的本质特征。只有复数成员组成的社团才有资格独立从事经营,才具有法人资格,即法人必须具有社团性。后来随着的,人对法人的本质和一人公司认识的不断深入,现在许多学者都主张一人公司具有法人性。但在理论依据上又有不同的主张,国际上通行的有三种:(1)股份社团说:(2)潜在社团说;(3)特别财产论说。其中以特别财产论说为主导,即认为公司的本质特征是资本信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多承认一人公司的设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为自然人只要达到法定最低资本就能被注册登记为法人,而一人公司除了出资人只有一个,在其他方面与其他公司没有本质区别。首先,一人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国家不会因为照顾他而给他更多的注册资本优惠。即一人公司设立也必须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其次,在一人公司经营过程中,虽然一人公司的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易混同,但是凡是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均在防止一人公司与其股东的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方面狠下功夫,以确保公司具有自己应有的资本。
三、一人公司与相关企业的区别
1.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一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只有一个自然人出资经营的企业。虽然一人公司也只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但二者有严格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人公司有公司法调整,它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由私人独资企业法调整,为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于业主个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离,因此严格来讲它并非是传统民法上的主体概念。其主体事实上是投资者本身。其对外的经济交往的实质是自然人以法律许可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民事联系,该自然人承担一切相关的后果,并享受因此而产生的权益。由此可以说,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也可以说是个人独资企业扩大了的自然人的一种特殊类型。
一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而不是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将个人独资企业整体出让给别人,企业的形势虽没变,但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由于个人投资企业的设立就是投资人的个人行为,他的转让应视为原企业的消灭,产生的则是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事实是属于原企业主的个人债权、债务。当企业脱离业主甚至解散时,债权债务并没有因此而消灭,原企业主仍可享有企业消灭前以企业名义形成的个人债权,同时也必须承担以企业名义形成的个人债务。
一人公司可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而个人独资企业则一般只有经营管理机构。就经营管理体制而言,相比之下,一人公司较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合理。
2.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兴办出资的企业。一人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是:
(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人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设立的。
(2)享有财产的权利不同。一人公司对股东的投资享有全部的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属于国家的,国有企业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
(3)内部管理制度不同 。一人公司内部有权力机构、业务执行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等,实行责权分离相互监督的管理体制,而国有企业就没有这种分工,内部管理试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并且是厂里的法人代表。因此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并不是简单的名义转化而是机制的转换。并不是原有企业冠以公司之名而是对原有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
3.一人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在国外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单独投资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不是所有的外商独资企业都是一人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独资企业才是一人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该部分公司即为一人公司。非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企业,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仅受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调整,还受我国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的制约。
四、一人公司制度的优缺点
1.一人公司的优点
(1)可以确定经营风险,鼓励投资。
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一人公司制度中企业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使股东的投资风险预先的已确定。另外,一人公司可实现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的分离,可以避免投资者因为一次的投资失败而倾家荡产,永无翻身之地。这一 优势刺激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扩大了社会总投资的大量增加。
(2)可以是个人获得社会信用,帮助其取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公司与个人相比在社会上的信用度更高,能更好的争取一切有利条件,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如果给个人投资者以公司的信用势必会对其扩大交易范围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有很大的帮助 。
(3)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一人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一般比较简单,股东和董事往往有同一人兼任,在遇到大事急事时就可以无需或减少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召集,决议等繁琐事项,从而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以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4)一人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当今技术迅速,产品的技术含量日益提高,而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也越来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比较少,并且股东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这些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对企业有很大的实惠。
(5)一人公司可以使更多的企业得以存续。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间相互转让股份的权力是受到保护的,如果公司的全部股份最终转让到一个股东的手里,一人公司就出现了,如果不承认一人公司制度,这个公司就会因为股东人数达不到要求而被迫解散,那么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商业就会被迫瓦解,公司的职工也将面临失业。这对发展和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也违背了我国公司法的原则。
2.一人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混同。由于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是在传统公司法中股东间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无法实现,这是唯一的股东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为个人谋私利,从而使利益有其独享而责任则由公司承担。给一些别有用心的投资者提供了投机的便利。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由于一人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而在企业法内部又不能切实保证股东能合法、合理的经营与操作,这便极易产生大量的债权被承担“有限责任”者以合法借口拒之门外,使债权人有口难言。这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既不利于经济发展,又不利于社会稳定。
(3)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使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发挥作用。传统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制衡体系,其侧重点在于调整股本与所有权,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而在一人公司中这一制度由于股东的单一化而难以起到切实作用。
西方各发达国家,甚至不同时期的同一国家,正是由于对上述一人公司有缺点的认识差别等导致对一人公司做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定。
美国的公司立法属于州议会的权限,20时纪30年代,依阿华州允许一个署名这在新设立的公司的章程上签字,20世纪50年代起,威斯康新洲,依阿华州,密西根州等相继的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一人公司。至1996年,全国已有27个州的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做出了规定。1994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一个《统一有限公司法》的立法模板,并在1996年颁布适用。在《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中规定:“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均可以向州秘书交存组织章程,组织有一个或更多成员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大多数州的立法来看,设立人可以是任何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人和法人。
英国在1985年公司法第1条中规定所有的公司皆应有二人以上股东组成,但同时在第24条规定,公司股东仅余一人,营业在六个月以上,且股东知情的情况下,股东应就对该期间内所缔结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时英国公司法在形式上承认一人公司,但在法人人格上否认方式是一人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即无限责任。到1992年,英国执行欧共体的第121号令,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从此一人公司在英国法律中被正式确立。
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以来坚持公司必须有两名股东,但在1980年《有限责任公司赠订法》中,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独立的法律地位。它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本法律规定为达到任何目的的而又一人或多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权转让而变成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变更为一人公司,但性质应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
日本的立法者为了顺应投资者的要求,从“便于中小个人投资者创设不愿他人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便于现存企业创设全资子公司”的目的出发,1938年删除了商法中关于公司解散的事由——“股东一人时”的,并于1990年废除了商法中公司设立必须有七个以上发起人的规定。这些措施都标志着一人公司制度在日本法律中获得合法地位。
五、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规定及其存在的
1.一人公司的形成方式
一人公司的形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设立视为一人公司及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仅有一个股东,并且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另外一种是设立是股东就有两人以上,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由于股份转让,赠与等原因是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变为一人。除禁止一人公司的国家外,大多数国家承认存续过程中变为一人公司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
(1)作为基本法的《公司法》原则上不承认一人公司。如《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有限公司应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设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五个以上的发起人。”
(2)通过里外规定或特别法,允许国家设立一人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同时允许设立一人外资有限公司。如《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成的外资企业是指以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如果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时,则此外国公司即为一人公司。
(3)法律不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五人以上作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4)没有禁止设立后成为一人公司,一人股份公司。《公司法》第190条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中,没有规定当公司仅有一个股东时,公司应当解散。即这种公司设立后形成的一人公司我国并没有明确禁止。
2、我国公司法存在的问题
(1)《公司法》中根据投资者财产所有制的性质不同而在立法中区别对待,允许国家兴办一人公司而不允许个人,法人兴办一人公司,造成了投资者地位的不平等。
(2)禁止国内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而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这一规定超出了国民待遇的界限,具有特权色彩。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价值取向。
(3)公司法有立法上的矛盾。公司法禁止创设性的一人公司的设立,却并不禁止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的情形并不强制解散而形成的一人公司,使得我国公司法不能保持首位一致。
(4)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内单独的私营业主无法设立一人公司只能设立独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不利于提高私营业主的投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搞活。
(5)随着我国加入WTO,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我国大规模企业集团最佳投资方式和跨国公司的建立。
(6)投资者为最大限度的降低近影风险采用挂名的方式组建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极易滋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也不利于对公司的管理。
3.我国一人公司存在的现状
一人公司在我国广泛存在是我国的基本现状,只是因为在国现时立法中,只对部分一人公司如外资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对衍生型一人公司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有挂名股东来规避公司法对法定最低人数的限制的一人公司不计其数,因为这类公司虽然实质上不合法但形式上是合法的,这就是他们有了可以存在的空间。以浙江为例,近年来浙江的民营企业(其中大部分是家族式企业)迅速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遍布浙江的企业几乎都是家族化的中小企业,在这些家族化的中小企业中,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经存在并呈广泛发展的趋势,他们个个家族成员都可以作为股东,虽设两人以上股东但多数股东为傀垒得有限公司。由于我国对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缺乏立法,是国家对他们难以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在很大程度上为这些企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也给广大的债权人和经济的稳定埋下了隐患。
另外还有一些投资者特别是一些高高风险的新兴行业,如生物工程、IT行业的投资者创业之初为了规避创业的经营风险,纷纷采取挂名股东的办法设立有限公司,一旦创业成功挂名股东主张股权,势必带来无谓纷争。所以我国现今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方面还是急待完善的。
4.关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目前一人公司是国内的热点,但也因面临的问题比较多,比较棘手,一人公司问题也是我国公司法的一个难点。所以为了进一步规范一人公司,健全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制度,结合并借鉴外国对一人公司的立法经验,建议对一人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督:
(1)规范一人公司的设立条件,禁止滥设。为防止公司滥设,立法可以作如下规定:禁止自然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在设立一人公司。法国上市公司法第36条就规定:“同一自然人仅得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持股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另一仅有一人组成的一人公司为其唯一持股人。”
(2)加强公司财务监督。在美国即使规模再小的公司也必须保存备忘录,年底财务报告和税务交缴单,一共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澳大利亚政府为了对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专门设立了一人财务公司。
(3)建立和使用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使投资者获得有限责任利益,同时法律也不能放任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的法人资格,从事不正当的活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建议把公司法人资格否定制度予以确认,以保护公司独立人格,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美日等国也将法人资格否认的法例适用于一人公司,规定在单一股东滥用权力的情况下,法院可已强制单一股东承担个人责任。其中包括: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资格,或利用法人资格回避法律。利用法人资格回避契约上的义务。利用法人资格欺诈第三者。凡出现上述情况,法院即可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资格,强制该公司股东承担个人责任。
(4)规范股东的个人责任,当股东成为一人时,股东应承担无限责任。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一人单独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而公司丧失偿付能力,那么这个人就应从自己获得公司的全部股份之日起,应对公司承担个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一人公司的建议:“当股份集中于一人时,如果在六个月内未能吸纳新股东,公司应当解散。
(5)提供担保或进行保险。公司在设立世纪存续过程中,当股东仅为一人时,或者一人公司在设立一人公司时,应缴纳一定担保金或进行保险,为本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进行担保。以保证该公司的行为不会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防止一人公司利用有限责任来进行投机活动,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
(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4年10月
(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1990年3月
(3)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订 《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 1996年
2中国在东南亚国家开发水电项目的投资模式
模式作为学术概念,是对某特定领域中事物存在方式或表现形式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既有实践总结和提炼,也有理论论证和分析,因此具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双重意义。目前,中国在与东南亚国家合作开发的水电项目主要是在东南亚国家境内,投资模式主要是BOT模式和直接投资模式。
2.1BOT投资模式的内涵
BOT即建造、运行和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国际项目BOT投资模式是指某国政府部门或者某单位将承担的项目开发责任和权利让渡给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负责开发项目。项目竣工后,在特许运营期内外国投资者运营该项目并获得合理利润,特许运营期满以后要将项目无偿返还给委托国家。
2.2中国采用BOT模式在东南亚开发水电的优缺点
采用BOT模式建设的项目一般都具有以下特点:规模大、资金需求量大、工程量大、技术水平要求高、工程周期长、特许经营期限长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难度比较大,单靠东南亚国家的实力是难以胜任的,但是利用BOT模式就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目前中国在东南亚国家投资开发的水电项目大多数采用的都是BOT模式,投资开发的典型水利水电项目主要有:南俄5水电站,瑞江一级电站等。
2.2.1BOT模式优点从东南亚国家的角度,BOT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1)减少东南亚国家的财政负担。东南亚国家政府缺少用于水电开发的巨额资金。但是,中国采用BOT模式对东南亚国家水电开发项目进行投资,项目的融资负担都转移到中国企业身上,这样就避免了东南亚国家因为水电开发而极大地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吸引东南亚国家积极与中国水电企业开展合作。(2)弥补东南亚国家的技术缺陷。东南亚国家水电开发的规划、勘测、设计和咨询能力,水电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能力,工程的承包和施工建设能力,技术的研发能力以及运行管理能力都较为落后,无法独立承担水电项目的开发建设。而中国在泥沙研究、建筑水坝技术、水文水资源理论研究、防洪减灾理论研究、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调度技术等方面都具有世界领先水平。因此,采用BOT模式可以弥补东南亚国家在水电开发建设方面技术的不足。(3)推动东南亚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拉动当地经济发展。东南亚国家的水电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低,中国在当地大量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能够推动当地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能够促进当地的就业,从而拉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从中国的角度,BOT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1)采用BOT模式开发东南亚水电市场,可以带动中国大型水电成套设备、建设材料、资金以及技术的输出。(2)在水电项目运营阶段,中国企业可以有效利用东南亚国家的资源优势,将电力回送至中国境内,有效缓解中国电力资源不足的问题,并且能够从项目公司获得一定的红利。(3)项目运营期满之后,也就是项目特许经营期结束之前,中国企业还可能以高价出售股份从项目公司获得一定的资本回报。2.2.2BOT模式缺点(1)采用BOT模式开发水电项目前期的工作比较繁杂,主要有调研、谈判和磋商以及规划和勘探。这样会导致项目前期时间过长,同时费用也比较高。(2)投资额巨大,投资周期很长,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也比较大。采用BOT模式开发的水电项目都是属于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电项目的总造价一般高达几亿元人民币,甚至几十亿上百亿人民币,建设周期也比较长。(3)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过程比较复杂,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无法预测,因此一旦中国采用BOT模式承接了东南亚国家的水电开发项目,所承担的风险巨大,并且没有退路可走。中国水电企业采用BOT模式在东南亚国家开发水电资源,可以有效地解决东南亚国家水电开发技术落后和开发资金不足的问题,减少东南亚国家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中国的BOT投资模式在东南亚国家颇受欢迎。
2.3直接投资模式的含义
直接投资模式是指某国在对外投资中对所投资的项目具有经营管理的控制权利,投资国具有部分比例的股份。直接投资模式的运行机制如图1所示。2.4中国直接投资东南亚水电项目的优缺点直接投资模式的投资者与投资的企业存在着长期的利益关系,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很大的影响。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购买外国企业的股权,一种是在国外建立分支企业。
2.4.1直接投资模式优点从东南亚国家的角度,直接投资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中国在东南亚国家直接投资开发水电项目,可以为东南亚国家水利水电行业带来较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可带来不同形态的资本,减轻东南亚国家的财政负担,并且能够很大程度地推动东南亚国家经济的发展。从中国的角度,直接投资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1)中国对东南亚国家水电开发进行直接投资,除了单纯货币形式投资以外,还有货币资本、技术设备、经营管理经验和知识的转移。同时,中国可以获取东南亚国家的资源、市场和人力等。(2)中国水电开发企业采用直接投资模式投资开发东南亚水电项目,对所开发的项目拥有部分股份,因此对项目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控制权和发言权。
2.4.2直接投资模式缺点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风险相对较大,前期的调研和准备工作要做得更加充分,但是如果与当地企业合资能够实现风险共担,而且收益也将是长期的。中国水电开发企业采用直接投资模式开发水电项目的典型案例是伊江上游梯级电站,该项目是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接近2000亿元人民币,项目建成以后的年发电量将达到1100亿kW•h。
3两种投资模式的比较
中国水电开发企业主要采用两种投资模式开拓东南亚国家水电市场,分别是直接投资模式和BOT模式。以上的研究证明两种开发模式都具有各自的优劣势,在选择采用哪一种方式投资开发东南亚水电项目时,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慎重选择。因此,投资者有必要对两种不同投资模式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比较,研究和探索其普遍性和特殊性。两种模式的异同点主要有:(1)组织形式和投资主体不同。采用BOT投资模式,组织形式一般都是中国独资,投资主体就是中国独资企业;如果采用的是直接投资模式,那么组织形式是中国独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主体类似地可以分为中国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2)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在东南亚国家采用BOT模式开发水电项目的风险要大于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风险,因为采用BOT模式的融资成本比较高,需要较高的投资收益率;而采用直接投资模式和东南亚国家进行合作,承担的风险显然要小得多。(3)经营期满后财产处理方式不同。采用BOT模式的水电项目在竣工以后,在特许经营期内,中国企业可以自主运营在东南亚国家开发的水电项目,将电力发送至国内,或者出售给当地政府;但是特许经营期满之后,中国必须将水电项目完全转交给东南亚国家。而采用直接投资模式的水电项目竣工后,中国和东南亚国家将长期合作运营该项目。(4)资金的筹措方式类似。目前,中国在东南亚国家进行水电项目开发的投资额巨大,除了自主投资以外,还可以利用国际信贷市场,向世界银行贷款来筹资,也可以吸收利用国际投资基金等方式来筹资。(5)政府参与程度有所不同。由于采用BOT模式,合同文件比较复杂,需要签订大量的协议,磋商特许经营期等,需要政府介入的程度比较大;而采用直接投资模式,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跨国公司,需要政府介入的程度比较小,主要是各国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协商。
本章要点:(1)掌握会计要素概念及其确认条件;(2)掌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3)掌握会计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4)熟悉财务报告目标;(5)熟悉财务报告的构成;(6)了解会计基本假设。
第二章 存货
本章要点:(1)掌握存货的确认条件;(2)掌握存货初始计量的核算;(3)掌握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4)掌握存货期末计量的核算;(5)熟悉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第三章 固定资产
本章要点:(1)掌握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2)掌握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核算;(3)掌握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4)掌握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5)熟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本章重点掌握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掌握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对于不同方式下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要掌握,特别是具有融资性质的购建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思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第四章 无形资产
本章要点:(1)掌握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2)掌握研究与开发支出的确认条件;(3)掌握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核算;(4)掌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原则;(5)掌握无形资产摊销原则;(6)熟悉无形资产处置和报废。本章重点掌握研究与开发支出的确定条件及核算,无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处置核算。掌握具有融资性质的购入无形资产的核算。
第五章 投资性房地产
本章要点:(1)掌握投资性房地产概念和范围;(2)掌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3)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的核算;(4)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核算;(5)掌握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核算;(6)熟悉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核算。
第六章 金融资产
本章要点:(1)掌握金融资产的分类;(2)掌握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核算;(3)掌握采用实际利率确定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方法;(4)掌握各类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核算;(5)掌握不同类金融资产转换的核算;(6)掌握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
第七章 长期股权投资
本章要点:(1)掌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2)掌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3)掌握以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方法;(4)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5)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6)熟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核算。本章学习注意和第十九章企业合并报表部分的学习结合起来,要会综合运用。
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本章要点:(1)掌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2)掌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条件;(3)掌握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4)掌握涉及补价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5)熟悉涉及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
第九章 资产减值
本章要点:(1)掌握认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2)掌握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3)掌握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原则;(4)掌握资产组的认定方法及其减值的处理;(5)了解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本章重点掌握资产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知道按照减值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都不允许转回。
第十章 负债
本章要点:(1)掌握一般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的核算;(2)掌握职工薪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的核算;(3)熟悉应付股利的核算;(4)了解应交消费税和应交营业税的核算;(5)了解小规模纳税企业增值税的核算。本章重点掌握实际利率法在应付债券核算中的运用。
第十一章 债务重组
本章要点:(1)掌握债务人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2)掌握债权人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3)熟悉债务重组方式。
第十二章 或有事项
本章要点:(1)掌握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2)掌握预计负债的计量原则;(3)掌握亏损合同和重组形成的或有事项的处理;(4)熟悉或有事项概念及常见或有事项;(5)了解或有事项的特征。
第十三章 收入
本章要点:(1)掌握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2)掌握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3)掌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4)掌握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5)熟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处理。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要注意和会计差错、日后事项、利润表等结合形成综合题。
第十四章 借款费用
本章要点:(1)掌握借款费用的确认;(2)掌握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3)掌握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4)掌握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条件;(5)掌握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条件。本章可以结合固定资产、外币业务章节进行综合考查。
第十五章 所得税
本章要点:(1)掌握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2)掌握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3)掌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4)掌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5)掌握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要注意结合教材收入、日后事项、财务报告等章节内容进行综合训练。
第十六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本章要点:(1)掌握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2)掌握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3)掌握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4)掌握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5)熟悉会计估计变更的条件。本章也属于重要章节内容,在学习时也要注意结合日后事项等章节内容进行综合训练。
第十七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章要点:(1)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概念;(2)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3)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概念及处理方法;(4)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概念及处理方法。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要注意结合差错、所得税和财务报告的章节内容进行综合训练。
第十八章 外币折算
本章要点:(1)掌握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2)掌握非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3)熟悉境外经营处置的会计处理;(4)熟悉记账本位币的确定方法;(5)了解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
第十九章 财务报告
本章要点:(1)掌握资产负债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2)掌握利润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3)掌握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4)掌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5)掌握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6)掌握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原则;(7)掌握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8)掌握合并利润表的内容、格式和编
制方法;(9)掌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10)掌握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11)掌握分部报告的内容、结构和编制方法;(12)掌握关联方的判断原则和披露要求;(13)熟悉附注的概念和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本章历来属于考试重点内容,经常出现综合题,学习时要非常重视。另外,在关联方判断、分部报告等方面也经常出现客观题。
第二十章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本章要点:(1)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负债的核算;(2)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的核算;(3)掌握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的核算;(4)掌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5)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本章重点掌握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内容及核算。本章从历年考试情况来看,没有考过主观题,分值一般在2―4分。
《经济法》要点及变化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本章要点:(1)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掌握法律行为和;(3)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4)熟悉经济法的渊源;(5)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6)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股东权利;(2)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4)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5)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6)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7)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8)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9)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10)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1)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2)熟悉股东诉讼;(13)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4)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15)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法的概念;(16)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17)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4)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5)熟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6)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7)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8)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法的概念;(9)了解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10)了解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2)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转让、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财务会计管理;(3)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经营管理;(4)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财务会计管理;(5)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6)熟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7)熟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8)熟悉外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9)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种类、权利和义务;(10)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概念。本章大纲与07年相比,其变化为“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的规定”已经在今年的大纲中删除。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和受理;(2)掌握破产管理人;(3)掌握债务人财产;(4)掌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5)掌握债权申报;(6)掌握债权人会议;(7)掌握破产清算;(8)熟悉重整;(9)熟悉和解;(10)了解破产的概念、企业破产法的概念;(11)了解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2)掌握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证券上市、持续信息公开、禁止的交易行为;(3)掌握上市公司的收购;(4)熟悉证券的发行程序;(5)了解证券的概念、证券市场的概念、证券法的概念;(6)了解违反证券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与变造;(2)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汇票的追索权;(3)掌握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4)掌握支票的出票和付款;(5)熟悉汇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6)了解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7)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8)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3)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4)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7)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8)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9)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10)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11)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12)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本章与2007年考试大纲相比,在合同法部分没有变化,但是在担保法律制度部分加入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变化非常大。
第九章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2)掌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评估和处置;(3)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评估和产权登记、处置;(4)掌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转让;(5)掌握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财政违法行为种类与制裁措施、财政执法主体的权限、财政执法程序;(6)熟悉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
(7)熟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8)熟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9)了解政府采购的概念和原则;(10)了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财务管理》要点及变化
第一章 财务管理总论
本章要点:(1)掌握财务管理的含义和内容;(2)掌握财务管理的目标;(3)熟悉财务管理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金融环境;(4)了解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及协调方法。
本章主要变化:(1)“每股收益”原来的定义,“每股收益,是企业实现的利润同投入资本或股本数的比值”,修改后为“每股收益,是企业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同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的比值”;(2)“协调所有者与债权人矛盾的主要方法”表述有变化,把“附限制性条款的借款”改为“限制性借债”;(3)“经济周期”原来的叙述,“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企业应相应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策略”,修改后为:“在不同的阶段,企业应相应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策略”;(4)“财务管理的法律环境”原来的叙述,“财务管理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形式及公司治理的规定和税收法规”,修改后为“财务管理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形式及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法规”。
第二章 风险与收益分析
本章要点:(1)掌握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的含义;(2)掌握资产风险的衡量方法;(3)掌握资产组合总风险的构成及系统风险的衡量方法;(4)掌握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及其运用(5)熟悉风险偏好的内容;(6)了解套利定价理论。
本章主要变化:(1)概率计算的“方差”和“标准差”公式表示增加了一个“大括号”;(2)“风险中立者”的叙述把“他们选择资产的唯一标准是预期收益的大小”改为“他们选择资产的唯一标准是预期收益率的大小”(3)“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率”的表达式增加了一个“中括号”;(4)“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原来的内容,“Rm表示市场平均收益率,通常用股票价格指数来代替”,修改为“Rm表示市场平均收益率,通常用股票价格指数的平均收益率来代替”;(5)“证券市场线”原来的内容,“证券市场上任意一项资产或资产组合的系统风险系数和必要收益率都可以在证券市场线上找到对应的一点”,修改后为“任意一项资产或资产组合的系统风险系数和必要收益率都可以在证券市场线上找到对应的一点”;原来的表述,“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理论框架下,假设市场是均衡的,则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还可以描述为:预期收益率=必要收益率=Rf+B×(Rm-Rf)”,修改后的表述,“由于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理论框架下,假设市场是均衡的,因此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还可以描述为:预期收益率=必要收益率=Rf+B×(Rm-Rf)”。
第三章 资金时间价值与证券评价
本章要点:(1)掌握复利现值和终值的含义与计算方法;(2)掌握年金现值、年金终值的含义与计算方法;(3)掌握利率的计算,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换算;(4)掌握股票收益率的计算,普通股的评价模型;(5)掌握债券收益率的计算,债券的估价模型;(6)熟悉现值系数、终值系数在计算资金时间价值中的运用;(7)熟悉股票和股票价格;(8)熟悉债券的含义和基本要素。
本章主要变化:(1)“股票”原来的定义是,“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利的一种可转让的证明”,修改后为“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利的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2)“普通股的价值”原来的叙述是,“普通股的价值(内在价值)是由普通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决定的,股票给持有者带来的未来现金流入包括两部分:股利收入和股票出售时的资本利得”,修改后为“普通股的价值(内在价值)是由普通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决定的,股票给持有者带来的未来现金流人包括两部分:股利收入和股票出售时的收入”;(3)“债券的收益”原来的叙述是。“债券的收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债券的利息收入;二是资本损益,即债券买入价与卖出价(在持有至到期的情况下为到期偿还额)之间的差额”,修改后为“债券的收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债券的利息收入;二是资本损益,即债券卖出价(在持有至到期的情况下为到期偿还额)与买入价之间的差额”;(4)“持有期年均收益率”原来的叙述是,“持有时间较长(超过1年)的。应按每年复利一次计算持有期年均收益率(即计算使债券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净现值为零的折现率)”,修改后为“持有时间较长(超过1年)的,应按每年复利一次计算持有期年均收益率(即计算使债券投资产生的现金流量净现值为零的折现率)”。
第四章 项目投资
本章要点:(1)掌握企业投资的类型、程序和应遵循的原则;(2)掌握单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完整工业项目现金流量的内容;(3)掌握流动资金投资、经营成本和调整所得税的具体估算方法;(4)掌握净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和各种典型项目净现金流量的简化计算方法;(5)掌握静态投资回收期、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的含义、计算方法及其优缺点;(6)掌握完全具备、基本具备、完全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判断标准和应用技巧;(7)掌握净现值法、净现值率法、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年等额净回收额法和计算期统一法在多方案比较决策中的应用技巧和适用范围;(8)熟悉运营期自由现金流量和经营期净现金流量构成内容;熟悉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与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的区别;(9)熟悉动态评价指标之间的关系;(10)了解互斥方案决策与财务可行性评价的关系;(11)了解多方案组合排队投资决策。
本章主要变化:(1)“完整工业投资项目”原来的内容,“完整工业投资项目简称新建项目,是以新增工业生产能力为主的投资项目,其投资内容不仅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而且还包括流动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修改后为“完整工业投资项目,是以新增工业生产能力为主的投资项目,其投资内容不仅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而且还包括流动资金投资”;(2)“本年流动资金需用数”的公式原来的内容,“本年流动资金需用数=该年流动资金需用数-该年流动负债可用数”,修改后为“本年流动资金需用数=该年流动资产需用数-该年流动负债可用数”;(3)“完整工业项目终结点现金流量”原来的内容,“显然终结点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等于终结点那一年的经营净现金流量与该期回收额之和”,修改后为“显然终结点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等于终结点那一年的经营净现金流量与该期回收额之和减去维持运营投资”;(4)更新改造项目
现金流量公式,删除了“建设期末的净现金流量=因旧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发生净损失而抵减的所得税额”;(5)“静态投资回收期”原来的内容,“静态投资回收期(简称回收期),是指以投资项目经营净现金流量抵偿原始总投资所需要的全部时间”,修改后为“静态投资回收期(简称回收期),是指以投资项目经营净现金流量抵偿原始投资所需要的全部时间”;(6)“净现值率法”的内容,删除了“该法可用于原始投资额不同的投资方案的比较决策”。
第五章 证券投资
本章要点:(1)掌握证券投资的目的、特点、种类与基本程序;(2)掌握股票投资的目的、特点;股票投资的基本分析法与技术分析方法;(3)掌握债券投资的目的、特点;债券的投资决策方法与投资策略;(4)掌握投资基金的含义、种类;投资基金的价值与收益率的计算;基金投资的优缺点;(5)熟悉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含义和特点;熟悉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投资决策;(6)熟悉优先认股权的含义及其价值的计算;熟悉认股权证的投资决策;(7)熟悉期权的含义、特点及期权投资的方式;(8)了解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风险与策略。
本章主要变化:(1)修改了“证券投资的特点”,把“价格不稳定”改为“价格不稳定,投资风险较大”;(2)把“公司型基金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享有管理基金公司的权利”改为“公司型基金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享有管理基金资产的权利”;(3)对于开放式基金把“更不能把全部资本用来进行长线投资”改为“更不能把全部资产用来进行长线投资”;(4)把“除权优先认股权”里“其优先认股权的价值也按比例下降”改为“其优先认股权的价值也相应下降”。
第六章 营运资金
本章要点:(1)掌握现金的持有动机与成本,掌握最佳现金持有量的计算;(2)掌握应收账款的作用与成本,掌握信用政策的构成与决策;(3)掌握存货的功能与成本,掌握存货的控制方法;(4)熟悉营运资金的含义与特点;(5)熟悉现金和应收账款管理的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变化:(1)“经济进货批量模型”原来的内容,“经济进货批量基本模型,是以许多假设为前提的,包括不允许出现缺货情形,故不存在缺货成本。此时与存货订购批量、批次直接相关的就只有进货费用和储存成本两项。这样,进货费用与储存成本总和最低水平下的进货批量,就是经济进货批量”,修改后为“经济进货批量基本模型,是以许多假设为前提的,包括不允许出现缺货情形,故不存在缺货成本。此时与存货订购批量、批次直接相关的就只有进货费用和储存成本两项。这样,变动性进货费用与变动性储存成本总和最低水平下的进货批量,就是经济进货批量”;(2)“保险储备量”的公式,修改后为“保险储备量=l/2×(预计每天的最大耗用量x预计最长订货提前期一平均每天的正常耗用量×正常订货提前期)”,把原公式中的“订货提前期”改为“正常订货提前期”。
第七章 筹资方式
本章要点:(1)掌握筹资的分类和筹资渠道;掌握企业资金需要量预测的销售额比率法、直线回归法和高低点法;(2)掌握吸收直接投资、普通股、留存收益等权益性筹资的方式及其优缺点;(3)掌握长期借款、债券、融资租赁等长期负债筹资的基本概念及其优缺点;(4)掌握短期银行借款、商业信用、短期融资券、应收账款转让等短期负债筹资的含义及优缺点;(5)熟悉可转换债券的性质、可转换债券筹资的优缺点;熟悉认股权证筹资的特征和优缺点;(6)了解筹资的渠道与方式,筹资的基本原则;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的组合策略及对企业收益和风险的影响
本章主要变化:(1)“债券到期偿还”原来的叙述是,“到期偿还,是指当债券到期后还清债券所载明的义务,又包括分批偿还和一次偿还两种”,修改后为“到期偿还,是指债券到期时履行债券所载明的义务,又包括分批偿还和一次偿还两种”;(2)“补偿性余额”原来的表述是,“它是银行要求借款人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款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修改后为“它是银行要求借款人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名义借款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3)“短期筹资与长期筹资的组合”的内容,删除了“在企业资金来源总额中,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各自占有的比例,称为筹资组合”。
第八章 综合资金成本和资本结构
本章要点:(1)掌握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和边际资金成本的计算方法;(2)掌握经营杠杆、财务杠杆和复合杠杆的计量方法;(3)掌握资本结构理论;(4)掌握最优资本结构的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法、比较资金成本法、公司价值分析法;(5)熟悉成本按习性分类的方法;(6)熟悉资本结构的调整方法;(7)熟悉经营杠杆、财务杠杆和复合杠杆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8)熟悉经营杠杆与经营风险、财务杠杆与财务风险以及复合杠杆与企业风险的关系。
本章主要变化:修改了“公司价值分析法”,把“公司的资金成本也是最低的”改为“公司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也是最低的”,删除了公式“公司的市场总价值股票的总价值+债券的总价值”及相关说明。
第九章 收益分配
本章要点:(1)掌握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2)掌握确定收益分配政策时应考虑的因素;(3)掌握股利理论;(4)掌握各种股利政策的基本原理、优缺点和适用范围;(5)掌握股利分配的程序;(6)掌握股利分配方案的确定;(7)熟悉股利的发放程序;(8)熟悉股票股利的含义和优点;(9)熟悉股票分割的含义、特点及作用;(10)熟悉股票回购的含义、动机、方式及对股东的影响。
本章主要变化:(1)法律因素,把“为了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法律法规会就公司的收益分配作出规定”改为“为了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法律法规就公司的收益分配作出了规定”;(2)把“剩余股利政策,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净收益首先应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改为“剩余股利政策,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净收益首先应满足公司的权益资金需求”;(3)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把“由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年度间是经常变动的,因此,每年的股利也应当随着公司收益的变动而变动”改为“由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年度间是经常变动的,因此,每年的股利也随着公司收益的变动而变动”;(4)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把“一成不变地奉行一种按固定比率发放股利政策的公司在实际中并不多见”改为“一成不变地奉行按固定比率发放股利政策的公司在实际中并不多见”;(5)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把“由于年份之间公司的盈利波动使得额外股利不断变化”改为“年份之间公司的盈利波动使得额外股利不断变化”;(6)股利分配程序,补充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7)股票股利,把“发放股票股利可以传递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的信息,增强投资者的信息”改为“发放股票股利可以传递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的信息,增强投资者的信心”;(8)股票分割,把“股票分割又称股票拆细,即将一
张较大面值的股票拆成几张较小面值的股票”改为“股票分割又称股票拆细,即将一股股票拆分成多股股票的行为”。
第十章 财务预算
本章要点:(1)掌握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的编制方法与优缺点;(2)掌握现金预算的编制依据、编制流程和编制方法;(3)掌握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方法;(4)熟悉固定预算、增量预算及定期预算的编制方法与优缺点;(5)了解财务预算的含义与功能及其在财务管理环节和全面预算体系中的地位。
本章主要变化:(1)管理费用预算原来的公式,“某季度预计管理费用现金支出:(该年度预计管理费用-预计年折旧费-预计年摊销费),4”,修改后为“某季度预计管理费用现金支出=(该年度预计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中的预计年折旧费-预计年摊销费)/4”;(2)现金预算原来的公式,“某期现金余缺=该期现金收入-该期现金支出,期末现金余额=现金余缺-现金的筹措与运用”,修改后为“某期现金余缺=期初现金余额+该期现金收入-该期现金支出,期末现金余额=现金余缺±现金的筹措与运用”。
第十一章 财务成本控制
本章要点:(1)掌握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基本要素;掌握财务控制的方法及与内部控制的关系;(2)掌握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的含义、类型、特点及考核指标;(3)掌握标准成本控制的含义、标准成本的制定、成本差异的计算和分析方法;(4)熟悉内部控制的原则与方法;(5)熟悉内部结算价格、结算方式和责任成本的内部结转;(6)熟悉责任预算、责任报告的编制方法和业绩考核的要求;(7)了解财务控制的意义与特征,了解财务控制的基本原则、种类与方法;(8)了解作业成本控制的基本原理、质量成本控制程序;了解ERP在成本控制方面的作用。
本章主要变化:(1)把“利润中心负责人可控制利润总额”改为“利润中心负责人可控利润总额”;(2)把“一般情况下,在制定标准成本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条件和经营水平,在以下三种不同的原则中进行选择:一是理想标准成本,它是指在现有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优的成本水平;二是以历史平均成本作为标准成本,它是指过去较长时间内所达到的成本的实际水平”改为“一般情况下,在制定标准成本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条件和经营水平,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标准成本中进行选择:一是理想标准成本,它是指在现有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优的成本水平;二是历史平均成本,它是指过去较长时间内所达到的成本的实际水平”;(3)把“用量差异=标准价格×(实际用量-标准用量)”改为“用量差异:标准价格×(实际产量下的实际用量-实际产量下的标准用量)”:(4)把“价格差异=(实际价格-标准价格)×实际用量”改为“价格差异=(实际价格-标准价格)×实际产量下的实际用量”:(5)把“可控差异,是指与主观努力程度相联系而形成的差异,又叫主观差异”改为“可控差异,是指受主观努力程度影响而形成的差异,又叫主观差异”;(6)补充了“采用三差异法,能够更好地说明生产能力利用程度和生产效率高低所导致的成本差异情况,便于分清责任”;(7)把质量成本控制程序中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改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8)把“确定最优质量成本的方法可参考合理比例法进行”改为“最优质量成本可参考合理比例法确定”;(9)把“ERP是整合了企业管理理念、业务流程、基础数据、人力物力资源、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资源于一体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改为“ERP是集企业管理理念、业务流程、基础数据、人力物力资源、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资源于一体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10)把“有了ERP,只使得及时生产系统在生产环节和库存管理的应用成为可能”改为“ERP使得及时生产系统在生产环节和库存管理的应用成为可能”;(11)把“利用ERP。只可以较好地确定在什么时间购进什么原材料或产品”改为“利用ERP可以较好地确定在什么时间购进什么原材料或产品”。
二、企业制度的分类及其优缺点分析。
从企业资产所有者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来看,企业制度可分为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三种类型。
1 、个人业主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个人出资兴办,完全由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这种企业在法律上称自然人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是人类最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在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这种企业的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 1 )开办、转让、关闭的手续简便;( 2 )经营成果全部归投资者,不与他人分享利润;( 3 )税负较轻,只交纳个人所得税;( 4 )经营上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决策效率高;( 5 )技术和财务容易保密。
个人业主制企业的缺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 )风险较大,个人业主制企业的业主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法律规定由业主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因此业主的所有财产都有风险;( 2 )发展规模有限,因其资金和信用有限,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主要依赖利润的积累,不利于筹措资金;另外业主的经营能力有限,当个人的管理能力超出企业规模扩大需要时往往导致经营失控;( 3 )企业寿命有限,业主的死亡、破产、犯罪都可能导致企业不复存在。
2 、合伙制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名以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对债务相互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制企业的优点主要是:( 1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资信条件较好,容易筹措资金和扩大规模:( 2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管理能力较强,容易提高经营能力;( 3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对危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出资人在处理上比较容易,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在出现合伙人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时,强制其转让出资或退伙。
合伙制企业的主要缺点是:( 1 )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资本结构和信用不稳定,因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自愿,退伙自由,若出现合伙人退伙的情形必然导致资本总额减少,从而影响企业资本的稳定和信用;( 2 )产权转让困难,因合伙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不利于企业资产重组;( 3 )风险较大,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不仅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均有风险,而且还有被株连的可能;( 4 )企业寿命不易延续,当主要合伙人死亡或退伙企业的寿命就会受影响。
3 、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是指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属于法人型企业。公司制企业的优点主要是:( 1 )股东承担的风险小,股东若履行了出资义务,即使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也不能株连股东,所以有利于聚集社会游资,扩大企业规模;( 2 )公司寿命长,只要公司不依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公司一直存在,不受股东死亡或经理人员辞职的影响;( 3 )公司资本稳定,因《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出资,所以有利于企业实行战略管理;( 4 )管理专门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 5 )融资渠道多,若公司是股份公司,还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份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有利于企业的资本扩张和规模扩大。
公司制企业的缺点主要是;( 1 )创建费用和管理成本高;( 2 )税负重,公司除了交纳企业所得税外,股东分红还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3 )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易保守,因国家监管严格,公司的财务情况往往需要公开,如股份公司要依法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在现今中外国家都普遍存在,都有其合理性和不合理性,但无论何种形式的企业其存在的价值都是谋求经济利益,因此投资者在选择企业制度时决不能盲目追风赶潮流,而应当从自身实际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和各方面的论证后再作选择。投资者在选择企业制度时首先应当充分挖掘法律给自己所创造的商业机会和风险;其次还应当充分了解自己配置和运作经济资源能力;再次还应当进行进行财务评价,如个人独资企业有组织和管理成本低的优势,但有交易成本高的劣势,而公司制企业虽有组织和管理成本高的劣势,但有交易成本低的优势,所以投资者在选择企业制度时就必须对每一种制度将产生的费用与将能产生的销售收入进行调研和评价,通过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从中选择获利最大的制度:最后还应当对文化等环境因素进行调研和论证。当然论证的结论是否可靠,首先必须要有科学的决策制度作保证,若没有一个好的决策制度作保证,随心所欲的作决策,肯定会失误;另外参与论证的人员的水平和创新能力一定要强,如一些投资者在论证时迷信专家教授,而一些专家教授们理论与实践脱节,往往将一些模式照搬,结果不仅没有为投资者创造效益,反而造成重大损失,还一些投资者只图眼前省钱,看不到将来赚钱,聘请一些水平和能力很差的律师、会计师进行论证,结果也造成重大损失。
三、企业组织管理失误的原因分析。企业的组织管理包括组织结构的设计、组织的议事规则和企业成员的职权、责任和利益划分。企业的组织管理实际上就是动员和协调企业各种的资源为企业的成长和营利目标作出贡献,组织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两个企业所具备的资金、人才、物资、信息条件相同,所处的环境也相同,但企业的营利水平却相去甚远,究其原因,效益差的企业组织管理失误。目前,无论民营企业,还是国营企业都已经意识到企业管理体制不合理是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并积极进行企业组织改革和创新,但是改制后的企业依然效益不佳,甚至有的民营企业从家族制改为公司制后效益还不如以前,可见有了股份制,明晰了产权,有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建立了现代企业的组织机构并不是象有些人想象的那样财源滚滚而来,有的甚至还因此而倒闭,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不是说现代企业制度不好,而是人们没有将法律用好、用活、用足,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照抄照搬别人的组织管理模式或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不加分析的抄袭到自己企业的章程中或对法律的规定置之不理。如河南一个民营企业购买了一些有关企业组织管理的书或光牒,将书上的所谓模式直接照搬到自己的企业,结果不仅没有给企业带来效益,而显些使企业倒闭。而大多数企业在其组织结构及其职权划分时不考虑企业的特殊性,将法律中有关企业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划分的规定几乎一字不落的抄袭到章程中,结果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扯皮、争权夺利、相互猜疑等问题,如白银一个民营企业对企业的利润分配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企业在财务年度终了后向股东提供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议批准,但却没有考虑董事会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或股东会不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时该怎么办,结果该公司成立后从不向股东提供利润分配方案,对公司控制权小的股东投资后一直得不到收益,股东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若该公司成立时在章程中载明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分配利润的具体时间及董事会和股东会未按章程规定的时间分配利润视为公司作出不分配利润的方案,那么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红,胜诉的把握就大多了。另外有的企业在组织设计上无视法律规定,最后导致企业走向绝路,如一民营企业家在会计机构设置时,将会计、出纳、保管由其亲戚一人负责,后来他发现自己的亲戚不懂会计,企业的资金、物资管理混乱,提出将会计、出纳、保管分开,结果他的亲戚误认为对他不信任,便大肆转移财产,最后两人为此打了一场官司,待官司结束企业也垮了。
2、 企业组织结构及其议事规则和职权划分时,不考虑企业的管理需要、管理成本和管理效率。如大多民营企业在创立初期,人、财、物、产、供、销都由业主一人负责,企业规模扩大以后明显是顾了东就顾不了西,可是业主依然不设立迫切需要的机构,结果造成低效率,企业发生亏损,而另外一种民营企业家好大喜功,模仿国营企业,设置了庞大的组织机构,结果不仅增大了管理成本,而且由于各机构之间不能协调一致,结果也造成了低效率,使企业经营不利。
企业组织管理中的失误不胜枚举,而要纠正这些失误,就必须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和会计顾问的作用,在企业组织设计时让他们从法律和经济角度进行全面论证,在企业组织管理出现危机时及时让他们进行诊断,并提供治理方案。
四、企业营销管理失误中的原因分析。企业生产产品和服务的目的并不是自己享受这些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实现其价值,以获取盈利,企业市场营销是指企业为满足市场需要,实现自身经营目标而开展的商务活动过程。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关键是生产的产品能否为市场所接受即能否销售出去及其从销售中所获取的使用价值能否抵补并超过生产产品所付出的代价。在产品短缺、卖方市场存在的时代,这一问题显得尚不十分重要,而在产品过剩、买方市场形成后,市场营销已成为企业最重要的管理职能,但我国市场经济发育较晚,企业的经营理念尚没有从生产观点彻底转化为经营观点,营销策略尚不成熟,因而在市场竞争中屡屡失利,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产品品种决策失误。目前消费者主权和绿色消费日渐深入人心,但有些企业在产品品种决策中无视这一变化,也不对《环保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认真研究,致使生产的产品因不符合市场需要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最终导致经营失败。当然这一现象在国外的企业产品决策中也存在,如美国和日本政府几乎同时立法规定提高汽车排气标准即降低排气量,美国汽车制造商认为这是企业的重大威胁,动用大量的营销专家、社会活动家游说政府修改法律,而日本的汽车制造商认为这是企业的机遇,积极研制低排气量的环保性汽车,结果美国的汽车制造商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不仅没有使政府修改法律,而且将大量的市场拱手让给了日本的汽车制造商。
2、 产品质量决策失误。根据法律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协议标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规定强制标准的,企业在质量决策时必须遵循,否则将会被国家依法逐出市场,如浙江温州的柳市镇,以生产低压电器开关名扬全国,其产品占全国市场份额的 70 %左右,被誉为中国的低压电器城,前几年质量参差不齐,假冒伪劣现象时有发生,一段时间内,温州货成了假冒伪劣的代称,人们见而远之,闻而畏之,市场占有率大降低, 1990 年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展开时,许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到了严厉打击,有的因此而倒闭,但依法治企、守法经营的长城集团却因产品质量过硬,品牌响亮获得国家的扶持,市场占有率大大提高,企业效益与日俱增。另外有的企业在质量决策时认为产品质量越高越好,结果也导致了经营失败,因为产品质量的提高必然引起产品成本的提高,从而导致售价提高,最终影响销售额,如果产品售价太高致使用户或消费者无法接受,那么企业必然会发生损失,甚至倒闭。因此企业在产品质量决策时,应当充分研究法律关于质量的规定和市场需要的标准,使质量既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又符合市场需要,从而有效防止因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被逐出市场或因质量过剩不被用户或消费者接受而造成损失。
3、品牌决策中的失误。品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可以使企业飞黄腾达,也可以使企业倾刻间走向灭亡。如海尔集团因其成功的品牌战略使其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并进入世界企业五百强,再如娃哈哈集团曾因产品名称 ( 娃哈哈果奶 ) 不当,差点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还有孔府家酒,在品牌决策时没有注意类似商标问题,使自己花费很大财力占领的市场被孔府宴洒夺走,企业最终走向衰亡。企业因品牌决策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或企业倒闭的例子不胜枚举,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在品牌决策时没有充分注意《商标法》的规定,其一没有充分注意商标注册优先的规定,致使自己花费大量广告费创出的品牌被别人优先注册;其二没有充分注意类似商标搭便车的问题,在品牌注册时没有同时注册防护性商标,致使消费者将类似商标的品牌误认为自己的姊妹产品,从而使自己的市场被他人夺走。
4 、合同管理失误。合同从法律角度讲是一种能够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义务的民事行为,对企业而言是实现交易的手段和规则,若企业不懂规则或不按规则办事,必然会蒙受损失。如有些企业最终倒闭是被债务拖垮的,那么企业为何会被债务拖垮呢,原因是企业在以赊销方式销售产品时没有对交易另一方的资金信用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致使产品被骗或因对方没有履约能力导致债权不能实现,从而最终拖垮了企业;其次有些企业对自己的信用状况不加管理,不能按合同约定交货,致使企业卷入诉讼,旷日持久的诉讼将企业拖垮;另外有些企业对销售人员缺乏管理,导致企业蒙受损失,如有的企业在其销售人员已被企业开除,但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致使货款被开除的原销售人员结走。企业因合同管理失误造成损失的情况可以说是屡见不鲜,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以防范商业风险。
五、二十一世纪中国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自1981年中国债券市场起步以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也逐步发展,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不断丰富。2000年以前,企业债是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工具,细分为中央企业债、地方企业债等形式。2000年以后,债务融资工具逐渐丰富。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推出了短期融资券,2007年证监会推出了公司债,2008年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推出了中期票据。各种债券融资都有相应的起源、适用条件及优劣势。本文拟通过全面分析四种债务融资方式,以期为企业债务融资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企业债
从1984年起,我国就已经开始发行企业债券,1987年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颁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其核心是发行计划规模管理、筹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具体发行采取审批制等。
(一)企业债的定义及相关的规定
企业债是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向社会募集的资金,而形成的货币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主体一般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企业债融资的优缺点
从目前来看,企业债基本被公司债取缔,企业债制定后出现的问题给了我们一些启发:
(1)程序复杂,企业债由发改委与国务院负责审核,需经过额度审批和发行审核两道程序,程序较复杂,周期较长。
(2)资金用途受限,企业债的资金用途仅局限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且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企业没有自。
(3)资信评级形同虚设,企业债通过“国有”机制贯彻政府信用,有强制担保机制,因此其信用评级多是3A级。
二、短期融资券
2005年5月23日,央行以[2005]第2号银行令公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短期融资券融资方式的产生。
(一)短期融资券的定义及相关的规定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办法》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发行条件有:境内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其他。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对社会公众发行,并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内交易。
(二)短期融资券融资的优缺点
相比于其他三种融资方式,短期融资券具有以下优势:
(1)融资成本低。短期融资券的成本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投资者的利息,以发行利率为载体。其中,发行利率主要受央行利率、市场的供求关系、主承销商的议价能力、企业的信用评级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中介机构的费用,主要包括承销费、律师费、评级费及注册会计师费用;发行登记费、兑付费。以2005年6月前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为例,一年期发行利率最高为3.6970,最低为2.9270,加上中介机构的费用,综合成本率约为3.4%~3.7%,相比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5870),低近两个百分点。
(2)期限灵活。根据规定,短期融资券可在央行核准的总额范围内分期发行,每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具体期限由企业根据自身资金周转需要自主确定;发行的融资券主要有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四种;央行对此采用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企业可一次申请余额、分次发行。在核定总额度之后,企业只需在每期融资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当期的融资券的相关发行材料报央行备案即可发行。
(3)融资便利快捷。短期融资券有以下几个特征: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准入门槛,只强调有稳定的现金流和最近一年需要盈利;备案制的管理模式使得发行程序及申请手续相对简单;审批难度小、发行速度快,企业只需找到愿意承销的中介机构及相应的投资者,即可提出申请,央行对于业绩优良、信誉度好的大型企业持鼓励态度。
同时,短期融资券也具有以下局限性:
适合发行的企业面较窄。作为理性经济人,投资者对规模大、经营业务成熟的国有企业更为青睐,而具有高科技类或新业务类的中小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获取资金较难。
企业财务信息公开化。发行短期融资券时,企业须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上披露企业最近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的财务报告;融资券存续期间,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财务信息披露和不定期的重大事项临时披露。因此,企业的财务信息将为银行间的债券投资者、现有或潜在的竞争对手、合作伙伴、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获得,不利于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三、公司债
公司债源于企业债,并在其上进一步发展,克服了公司债的很多不足之处。
发行主体是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程序是证监会主导,采取随报随批的模式,加快了审批的速度;信用评级采用严格的债券信用评级,注重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发行债券,可用于改善融资结构、项目投资和兼并收购;突破了银行担保方式,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最重要的是引入了保荐人制度,这有利于发行过程中,使中介机构更好地承担责任,规范公司债市场。
四、中期票据
2008年4月15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正式开始接受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这标志着作为企业直接融资方式的中期票据业务正式启动。
(一)中期票据定义及相关的规定
中期票据是一种融资性票据,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中期票据的发行审批是在交易商协会设立的注册委员会注册。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交易商协会组织券商、银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注册审核委员会,对企业发行的中期票据等进行审核,每次审核会议由5人组成,3票同意即为通过。
(二)中期票据融资的优缺点
中期票据是一种依靠信用评级、无需担保的企业直接融资工具,与其他债务融资工具相比,中期票据融资具有发行成本较低、发行市场化、募集资金用途自主化、发行机制灵活化和管理自律化等特点。
(1)发行期限适中。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是1年以内,企业债多是5年以上,公司债多是5-6年,缺乏卜5年期的信用债券,中期票据的3-5年的期限正好填补了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断档”。
(2)资金用途自主化。中期票据融资所或资金既可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补充经营性流动资金,又可以偿还银行贷款,或回购本公司股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合理分配和灵活运用。
(3)无需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公司债和企业债均需要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而中期票据的发行者均为信用等级较高的机构或企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和较高的市场信誉,故无需第三方提供担保。
(4)发行手续相对简化,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企业债发行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公司债由证监会审批,且现阶段仅限于上市公司发行,而中期票据在交易商协会进行发行注册,并且企业对于票据的发行时点具有选择权,在获得《接受注册通知书》后两年有效,在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手续灵活方便。此外,发行者还可以就利率进行选择。
(5)融资成本较低。中期票据的发行利率受央行知道,且因发行企业均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故发行中期票据可享受到比银行贷款利率低的发行利率。如3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大约为7.5%,而3年期的中期票据的利率约为5.3%,加上年承销费率0.3%,综合利率也仅为5.6%。
五、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详细地知道四种主要的债券融资方式的区别及适用的企业(如表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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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廖士光.上市公司中期票据融资的影响因素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1,(3).
课程代码:00146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从税法效力分类角度来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属于
A.税收规章 B.税收法规
C.税收法律 D.税收条约
2.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是
A.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B.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C.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D.税收法律关系的效力
3.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负担水平的税制要素是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环节
4.通过市场买卖行为,税负由卖方向买方转嫁,这种转嫁方式属于
A.前转 B.后转
C.消转 D.混转
5.如果某国税制采取累进税率,收入多的多征税,收入少的少征税,没有收入的免予征税。该税制符合
A.税务行政原则 B.社会公平原则
C.国民经济原则 D.财政政策原则
6.个人应该缴纳的税收,必须明确规定,不可含混不清,这体现了亚当·斯密所提出的
A.平等原则 B.确实原则
C.便利原则 D.节约原则
7.下列关于税制改革基本思路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高税率 B.宽税基
C.简税制 D.严征管
8.核定营业税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A.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
B.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营业税税率)
C.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D.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营业税税率)÷(1-营业税税率)
9.某公司进口一台设备,成交价格为10万元,运达我国输入地点的运费为1万元,保险费、手续费等共计2万元。关税税率为20%,该公司应纳关税为
A.2万元 B.2.2万元
C.2.4万元 D.2.6万元
10.烟叶税的征收机关为
A.烟草专卖局 B.财政机关
C.国家税务机关 D.地方税务机关
11.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A.2% B.2.5%
C.5% D.14%
12.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是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B.税收滞纳金
C.赞助支出 D.坏账损失
13.下列各项所得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A.加班工资 B.季度奖
C.保险赔款 D.股息收入
1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
A.地下水 B.原油
C.天然气 D.盐
15.下列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是
A.城市 B.县城
C.工矿区 D.农村
16.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总额课税,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人的遗产税类型属于
A.总遗产税制 B.分遗产税制
C.混合遗产税制 D.综合遗产税制
17.我国车船税的税率形式采取
A.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C.幅度税额 D.累退税率
18.甲、乙、丙三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丁为担保人。以上四人中,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是
A.甲 B.乙
C.丙 D.丁
19.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的,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
A.1% B.3%
C.5% D.7%
20.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特点是
A.以财产税为主体 B.以资源税为主体
C.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 D.以流转税和财产税并重为双主体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21.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
A.无偿性 B.强制性
C.灵活性 D.固定性
E.返还性
22.差别比例税率的形式主要包括
A.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B.时间差别比例税率
C.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D.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E.质量差别比例税率
23.税收法治原则的内容包括
A.税收的程序规范原则 B.税收收入充足原则
C.征收内容明确原则 D.税收征收耗费最小原则
E.税收有利资源配置原则
24.根据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不同处理,可将增值税分为
A.生产型 B.收入型
C.全面型 D.现代型
E.消费型
25.下列关于营业税的表述正确的有
A.委托加工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B.有价证券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C.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26.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
A.股份制企业 B.事业单位
C.个人独资企业 D.外商投资企业
E.合伙企业
2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属于应税收入的有
A.租金收入 B.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C.接受捐赠收入 D.财政拨款
E.税收返还款
28.下列行为需要缴纳契税的有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B.土地使用权转让
C.房屋买卖 D.房屋赠与
E.房屋交换
29.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的有
A.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抄本
B.将财产无偿赠给政府所立的书据
C.无息贷款合同
D.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
E.财产保险合同
30.公共收费包括
A.证照性收费 B.惩罚性收费
C.补偿性收费 D.集资性收费
E.过桥费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价内税的概念及其优缺点。
32.简述对所得额实行分类征税制的概念及其优缺点。
33.简述房产税的概念及其征收范围。
34.简述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四、计算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5.甲食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2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食品给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0元;
(2)零售食品给消费者,取得含税价款58500元;
(3)向农民收购粮食,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价款80000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食品添加剂,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00元;
(5)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白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00元。
要求:(1)计算甲食品企业2013年2月的销项税额;
(2)计算甲食品企业2013年2月的进项税额。
36.甲化妆品公司委托乙化妆品厂加工一批化妆品,委托加工该批化妆品所耗用的原材料价格为100000元,支付加工费40000元;另外,甲化妆品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175000元。化妆品的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1)计算甲公司委托加工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2)计算甲公司进口化妆品应纳的消费税税额。
37.某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度的财务资料如下:
(1)实现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元;
(2)销售成本为1000万元;
(3)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0万元;
(4)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公益性捐赠支出50万元;
(5)销售税金及附加10万元。
要求:(1)计算准予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2)计算准予税前列支的公益性捐赠金额;
(3)计算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8.王先生为中国居民纳税人,2013年5月份的收入如下:
(1)劳务报酬收入20000元;
(2)中奖收入30000元;
(3)稿酬收入50000元。
要求:(1)计算劳务报酬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2)计算中奖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3)计算稿酬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39.A公司购买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成交价格为1500万元;B公司赠与C公司房屋一幢,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200万元;D公司与E公司交换房产,D公司房产价值为300万元,E公司房产价值为200万元,E公司向D公司支付差价10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
要求:(1)计算A公司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2)计算C公司应缴纳的契税税额;
“去年开挖埋水管,今年开挖埋电缆,不知有完没有完。”一句百姓的抱怨,反映出我国几十年来沿街满地开挖铺设市政管线的现状,以及因此给广大市民日常生活带来的不便和烦恼。市政管线是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但如何避免这种在我国城市中普遍存在的经常性地对城市道路“开膛破肚”的现象以符合城市的现代化可持续发展,将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1 公共管廊的概念和优缺点
1.1 公共管廊的概念
公共管廊也称“综合管道”或“管线箱廊”,英文名称为“utility tunnel”,就是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各类公益管线有机综合集约化地敷设在同一条隧道内并进行集中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沟内可敷设电力和电信等线路,上下水、煤气、热力等管道,并留有增设余地,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
1.2 公共管廊的优缺点
结合各城市公共管廊建设的具体情况,根据工程定额资料对采用常规方式将各种地下管道独立埋设和建设公共管廊统一布设这两种方式进行投资估算对比可知,公共管廊的前期投资约高出传统直埋布设方式的50%左右,这是公共管廊建设的主要缺点。虽然造价有所增加,但公共管廊本身所特有的优点,其综合技术经济效益远高于所增加的初期建设投资。采用公共管廊后,检修或更换管线时,不用开挖及维修路面,可以减少因道路施工等带来的交通阻塞,从而可减少引起的其他行业停营所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可延长各种管线寿命,可以对进入公共管廊内的各行业进行租赁经营对投资进行回收。总的来说,修建公共管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远远超出公共管廊自身建设时所增加的一次性投入,这也正是发达国家努力推行公共管廊技术的原因之一,具体来讲,公共管廊的建设有以下几点好处:
(1)由于公共管廊将各类管线均集中设置在一条隧道内,消除了通信、电力等系统在城市上空布下的道道蛛网及地面上竖立的电线杆、高压塔等,避免了路面的反复开挖,降低了路面的维护保养费用,确保了道路交通功能的充分发挥。
(2)由于道路的附属设施集中设置于公共管廊内,使得道路的地下空间得到综合利用,腾出了大量宝贵的城市地面空间,增强道路空间的有效利用,并且可以美化城市环境,创造良好的市民生活环境。
(3)日本阪神地震的防灾抗灾经验说明,即使受到强烈的台风、地震等灾害,城市各种管线设施由于设置在公共管廊内,因而也就可以避免过去由于电线杆折断、倾倒、电线折断而造成的二次灾害。发生火灾时,由于不存在架空电线,有利于灭火活动迅速进行,将灾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从而有效增强城市的防灾抗灾能力。
2 国内外公共管廊投融资模式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国内外投融资现状
(1)政府投资模式
目前我国许多已建成的公共管廊多采用政府投资的模式。该模式的投资主体是纯国有性质,由政府直接投资或以政府公司为载体,资金通常来源于三方面:政府财政无偿投入、经营资源融资(以土地批租为重点)、政府主导的负债融资(如银行贷款),各管线单位基本没有参与到公共管廊的投资建设中。公共管廊建成后的运行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由政府机构直接管理或由国有独资企业管理,二是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投资后由法人团体运营。在运营费用的分摊上,大部分由政府承担,管线单位以免费进入为主。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便于管理,可以完全按照城市建设的需要实施。缺点是政府承受了投资和管沟维护的双重负担,由于我国政府的财政能力有限,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将难以推广公共管廊的建设。
(2)管线单位出资经营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管线单位作为公共管廊的使用者,既是投资的主体,也是后期运营管理的主体,便于发挥公共管廊的使用效率。缺点是管线单位支出大,协调难度大,规划不合理容易浪费地下空间。
(3)企业出资模式
采用类似收费公路的股份公司模式,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采用该模式需要政府统一规划、利用市场机制管理,避免企业垄断地下资源。
(4)项目融资、特许经营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是突出市场化运作机制,可以拓宽公共管廊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转移财政融资风险,有助于项目实施和运作充分。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监督机制、运行机制还有待建立和完善。
(5)政府与管线单位共同出资模式
缺点是容易加重各管线单位的经济负担,需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相关配套法规,实行该模式有一定难度。
2.2 我国公共管廊的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公共管廊的建设最早是在欧洲开始的,目前,法国、英国、德国、俄罗斯、日本、美国等国都建有公共管廊。我国建筑界虽早就接触了类似课题,但由于建设公共管廊存在着资金、技术和统一规划等难题,真正进行建设却起步较晚。目前仅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和一些现代化的高科技工业园区等有所建设,尚未得到推广和普及。
1993年,上海市政府为了将浦东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规划建设了我国第一条现代公共管廊―浦东新区张扬路公共管廊。张扬路共有一条干线公共管廊、两条支线公共管廊,其中支线公共管廊共收容了给水、电力、信息与煤气4种城市管线,为我国其他城市公共管廊的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另外,上海松江新城示范性地下公共管廊工程(一期)于2003年10月建成,嘉定区安亭新镇公共管廊也在2002年年底动工兴建。北京中关村在西区建设的地下市政综合管廊,将水、电、气等多种管道铺设在一条公共管廊里,是我国大陆地区第二条现代化的公共管廊。
目前广州大学城、深圳和厦门都已经建成了适合本地特征的公共管廊。另外,据有关资料显示,杭州、南京等城市在其火车站站前广场的更新与建设中,也都研究和探讨过建设公共管廊,但还没有得到实施;深圳市曾计划利用地铁建设的时机,在深圳新的中心区与地铁整合建设公共管廊。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公共管廊在投融资机制及建设、管理经验上都非常缺乏,在公共管廊的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困难和阻力。经验表明,我国急需建立必要的法规体系,运用新的投融资机制,才能促进公共管廊的有序发展和顺利实施。
3 PPP融资模式
3.1 PPP融资方式的特点
PPP(Private build-Public leasing-Private operate)是私人建设―政府租赁―私人经营的方式。它的主要含义是:政府将规划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权通过特许协议交给私人部门开发,由私人部门进行融资和建设,政府租赁投产的特许项目,然后再通过特许权协议安排,政府将所租赁的项目委托私人部门运营。PPP融资方式具有以下的特点:
(1)在PPP融资模式下,有意向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私人企业可以尽早和主管项目的政府或有关机构接触,可以节约投标费用,节省准备时间,从而减少最后的投标价格。
(2)在PPP融资模式下,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共同参与公共管廊的建设和运营,双方可以形成互利共赢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而且,PPP模式下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资产负债率。
(3)提高建设效率,并避免了承担费用超支、延期和建设商违约等风险。
(4)项目投产后,由政府租赁,可解决私人部门不愿意经营,或不能由其垄断经营的问题。
(5)通过第二次特许权协议安排,委托私人部门运营,可以避免政府经营的低效率问题。
(6)PPP项目可以使政府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达到经营杠杆作用和对基础设施产业的调控目标。
3.2 PPP融资模式在我国公共管廊项目中的应用分析
3.2.1 我国公共管廊建设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
为解决建设公共管廊的巨额资金需求,就必须打破现有的政府独家投资和垄断经营的局面,通过引入适度竞争,提高经营和管理的效率,提升公共管廊自身的盈利能力。这就需要根据公共管廊设施的经济特点,将其公益性与营利性区分开来,由政府负责公益性部分的投资和承担与之对应的风险,通过政策制度的安排解决部分外部性;同时以营利性吸引多元化投资和运营主体,由投资者负责经营性部分的投资和承担与之对应的风险,通过建设前的竞争招标机制和建设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机制,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而国外基础设施领域内广为使用的各种PPP模式,是实现上述思路、解决公共管廊发展困境的有效途径。
3.2.2采用PPP模式的具体运作
在发达国家PPP的应用范围很广泛,既可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如水厂、电厂),也可用于很多非盈利设施的建设(如监狱、学校等)。但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来说:这是一条新路,我们只能小心翼翼地摸着石头过河,最大程度的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求资源的最优化整合效果。
PPP模式的运作程序包括:选择项目合作公司、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招投标和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管道开挖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和建设将主要由政府或代表政府投资的公司来完成;后期的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主要靠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然后由政府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具体的协议内容有相关部门起草和修订。政府必须明确公共管廊建设的有关的预期目标、项目评估、监督方法、技术标准、可操作计划和融资方法等,制定准确的运营管理规则和标准,收取项目共同出资者租金。
政府与PPP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按不同的进廊管道来分配和调整。在项目成长期,政府将会把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为PPP项目公司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的成熟期,为收回部分政府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的形式,政府也将参与项目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的后期,PPP项目公司则会无偿地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政府或续签另外的经营合同。
具体的融资结构设计见图1。
图1 公共管廊PPP融资结构
4 结束语
PPP融资模式对公共管廊的影响不在于它的形式,而在于它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在国内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因而值得借鉴的材料和经验是少之又少,因此我国政府应认真研究PPP方式及其在中国的应用前景,以国外的一些应用实例为基础,在我国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进行推广和规范,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在国家政策上给予鼓励,支持PPP模式在中国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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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控制其重大事项决定权,则二者母子公司关系成立,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也叫集团化管理体制,是指建立在公司制基础上的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体制。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内涵的核心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权力划分,即权力是较多的集中于母公司还是较多地授予子公司。一般来说,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也可分为相对集权、相对分权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三类。
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产品为基础的生产和市场的经营管理二是以产权为基础的企业组织管理。目前人们对前者重视较多,后者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母子公司管理从总体上要解决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公司内部的管理权限配置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强调集权,有的则强调分权。不过大都遵循有控制地分权这一基本的管理信条,即所有权的对外延伸要以有效控制为前提,无控制的放权等于弃权或失控。
2005年,教育部下发的《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要求高等学校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规范的新型高校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起高校国有经营性资产有效监管的体制;要求高校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作为资产经营公司,由高校将全部经营性资产向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划转,授权其统一运营学校经营性资产,负责资产保值增值;高校以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在建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以后,高校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对外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高校的所有投资和经营活动,统一由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以出资人的身份进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行使高校企业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依法对所投资企业派出人员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以统筹管理本校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现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任务。这些具体要求,构成了高校产业管理的核心内涵。
通过行政授权(划转)方式将高校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确立了资产经营公司与下属校办企业的产权归属关系,形成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与下属校办企业的母子公司关系。高校校办产业母子公司组织形式除了具备普遍意义上的母子公司组织形式的共性,还具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授权经营管理体制上,高校资产监管机构代表高校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作为高校独资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公司,对所出资的子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高校资产监管机构代表高校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它和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是出资被出资、授权被授权的关系,资产经营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形成母子公司关系。
高校产业母子公司管理控制的目标
管理者实施管理控制的目的在于协调和驾驭组织中的各个部分以实现组织的整体目标。母子公司控制与单体企业控制的不同在于母子公司控制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母子公司总体利益最大化。实现母子公司总体利益最大化的重要一环是实现母子公司的协同效应,而单个子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并不等同于整个集团经营活动的有效。所谓协同是指使公司的整体效益大于各部分独立组成部分总和的效应,可表述为“2+2=5”,这是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产生的。集团母公司通过在子公司间合理调配各种资源、协同技术创新、共同开发市场、共享品牌等方式实现协同效应,使得集团母子公司均得到利益最大化。
高校校办产业母子公司管理控制的目标
(一)发挥协同效应,实现母子公司共赢,资产经营公司和下属子公司和谐发展。
(二)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三)促进高校科技成果通过校办产业渠道落地,推动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
高校产业母子公司管理控制的关键要素
规范化建设为母子公司管理提供保障
在现代企业制度范畴内推进产业规范化建设,为母子公司管理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1 完善优化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设计
资产经营公司应依照《公司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知识结构方面应考虑多元化和互补性,有利于治理结构发挥作用。可以借鉴上市公司聘请外部独立董事的做法,聘请在金融、投资、法律、管理方面专业背景强又具有一定企业管理经验的专家出任部分董事监事职位。董事会可考虑下设专业委员会,如: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有助于董事会成员合理分工、提高效率。制订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通过规范程序保证资产经营公司决策的科学、合理和有效。
为保证母公司管理意图的贯彻实现,资产经营公司内部应合理设置职能部门,分解母公司管理职能,实现与子公司相应职能部门的对接。
2 通过资产重组、规范改制,促进子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有利于母公司通过子公司治理结构贯彻母公司管理意图。资产经营公司应通过子公司重组、改制等过程,协助子公司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委派人员出任子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通过外派人员贯彻落实母公司管理思想、方针和政策。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为了避免资产经营公司对子公司管理控制中存在随意性、粗放式或干预过多等问题,应通过系统性的规则、程序和制度把母子公司间的各个管理要素连接起来,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管理规范化有利于资产经营公司对子公司实行授权管理,例外管理,使资产经营公司从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致力于公司战略发展。
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母子公司管理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战略控制制度和管理控制制度。战略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战略规划、公司治理制度、公司组织结构等内容。管理控制制度主要包括文化管理控制制度、财务管理控制制度、人事管理控制制度、信息管理控制制度,绩效管理控制制度等。
管理控制体制、模式、手段设计
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应从体制、模式、手段三方面综合考虑。
1 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企业集权与分权各有优缺点,在现实中,既没有绝对的集权,也没有绝对的分权。集权与分权是相对而言的,所谓集权制就是集权多一点,所谓分权制就是分权多一点。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寻求集权与分权的有机结合。在资产经营公司组建初期,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可以考虑相对集权的管理体制,对子公司资产、人事全面直接管理,当产业规范化建设完成后,可以考虑采取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更多地用制度、规范、程序约束子公司行为,通过母子公司治理结构实现母公司的管理意图。
2 区别选择管理控制模式
母子公司管理模式是建立在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基础上的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具体管理方式、形式。管理控制模式与管理体制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模式是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表现形式,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一般可分为相对集权、相对分权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等类型,管理控制模式也就反映着各种权力分配类型。
有专家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将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模式划分为基于子公司治理不作为的行政管理型控制模式、基于子公司治理的治理型控制模式和基于子公司治理的自主管理型控制模式(下文分别简称行政管理型模式、治理型模式、自主管理型模式)。这种模式划分充分考虑到母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第一层面是子公司治理,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三种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模式,这三种划分模式分别对应于集权管理模式、统分结合管理模式和分权管理模式。
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控制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1)根据资产经营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控制程度,采用不同的管理控制模式。对全资子公司可以采用以行政管理型为主的管理控制模式。对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宣采取治理型为主的管理控制模式,通过子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管理。
(2)根据子公司在资产经营公司中的所处的不同战略地位、重要性以及子公司发展阶段区别管理。对主要的创利子公司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成长中子公司宜采用以行政管理型模式为主的管理控制模式或治理型模式与行政管理型模式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模式。对资产规模大、营业总额高、盈利能力强的子公司应采用较为集权的管理控制模式,投入较多的精力重点管理与监控。
3 合理运用管理控制手段
管理控制手段是控制主体为实现控制目标所采取的作用于控制客体的方法和措施。母子公司管理控制手段是母公司为实现集团公司战略所采取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方法和措施。
相对于管理控制模式,管理控制手段的内涵更丰富,外延更窄,管理控制模式通过管理控制手段实现。不同控制模式既可能使用相同的控制手段,也可能使用相异的控制手段。
资产经营公司可以通过综合运用文化、战略、人力资源、财务、信息、考核等各种管理控制手段对子公司实施控制以实现其目标。
资产经营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范畴和层次
决定重大事项的决策性管理
资产经营公司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性管理包括:1 统一战略规划管理。按照企业集团的总体战略规划,通过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2 出资人产权管理。根据企业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对子公司产权结构调整做出战略性选择和资产重组,对子公司股权转让、资本增减、固定资产的处置做出战略性安排,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3 主要经营者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可设专业的职能机构,对推荐和选派到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和提出任免意见,行使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贯彻执行母公司的战略意图。4 重大方案审核、审批管理。主要包括子公司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劳动工资人事制度、重大合同、重大项目、对外投资、借款、担保的议案要进行审核、审批;资产经营和项目融资监督管理。5 对子公司的资产经营和资金、财务运作进行监督和控制。对子公司增加负债,项目融资要进行监督和控制,规避经营和投资风险。
资产经营公司对子公司的日常管理
主要体现在资产经营公司协调服务性管理,对子公司反映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和困难,及时提供必要的协调、指导、支持和帮助。主要有:
1 在集团统一的战略规划下,协助子公司制定发展规划和经营目标;
2 对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运作、市场开拓以及企业发展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协调、帮助;
3 对子公司完成经营目标和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经营者经营效果提出考核意见;
4 指导子公司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督促子公司定期报送有关专业财务报表,对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开展定期的经济活动分析与审计调查监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