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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申报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2-04-28 02:14:39

生育险申报材料

生育险申报材料例1

满足条件的可以办理。

计划生育服务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

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组织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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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职工生育保险申请方法如下:

1、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2、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生育险申报材料例2

女职工在怀孕后、流产后或者是计划生育手术前,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应该将申请报销的材料带到当地的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生育保险窗口。经过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出具医疗证明。所在的用人单位或者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在职工的产假满三十日时,携带申报的材料到当爹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申请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的营养补助,应该要填写一份《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且还要加盖单位的公章,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院总结等材料,每月的一日至十日工作日前到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领手续。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来源:文章屋网 )

生育险申报材料例3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医确认申请表;

(二)医院诊断妊娠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

(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就医确认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四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前款职工在分娩住院期间因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需要,可以按照规定转至统筹地区内其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第二十五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相关医疗费用明细、票据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并参照相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凭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和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六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手术后1年内,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参保凭证、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和票据等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材料和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报销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和下列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具体报销标准由统筹地区规定:

(一)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二)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有关费用;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条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请拨付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婴儿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申请拨付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应当提供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和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统筹地区规定由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生育津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除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第三十二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的,应当相应提供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中除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以外的材料,以及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拨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及时告知享受待遇的职工;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拨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五条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职工最后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当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信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生育保险情况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机构、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有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生育保险工作职责或者在生育保险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生育保险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就医确认申请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格式体例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供用人单位和职工免费下载使用。

第四十六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制定本省相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

本规定明确由统筹地区制定的配套规定和标准,各统筹地区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制定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xx年4月25日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同时废止。

生育险申报材料例4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计划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

(二)1982年11月25日以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的标准: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按下列标准执行:

1.实行计划生育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金5%的比例计发月增加待遇。

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退休时,按其基本养老金10%的比例计发月增加待遇。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2.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

(三)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的标准在退休时一次核定。

第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的申报、审批、拨付和发放程序:

(一)每年按年度申报审批。

(二)申报、审批、拨付和发放程序:

1.由退休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社区)负责如实填写《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及《增加待遇退休人员花名册》,并提供退休人员的有关材料报同级主管单位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对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前所在单位的单位性质、生存状况、所增加的待遇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上确认并盖章。

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增加待遇申报须提供的材料包括: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退休证、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的审批和发放。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由主管部门转交所有材料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派员实地核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生育状况及增加待遇标准,确认无误后在《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上确认并盖章,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草拟申请实行计划生育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由主管部门转交所有材料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由人口计生部门派员实地核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生育状况及增加待遇标准,确认无误后在《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上确认并盖章,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草拟申请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将上述两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报告进行汇总审核后,会同劳动保障、人口计生部门三家联合行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文件,将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为发放;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增加待遇所需资金直接拨付到人口计生部门开设的专户,由人口计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到该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由所在单位(社区)负责发放。

3.对原在单位现已关闭破产或改制的人员现无单位的,其增加待遇由其所在社区负责填写《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申报表》和《增加待遇退休人员花名册》,并提供退休人员的有关材料后向原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视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派员对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生育状况及增加待遇标准进行核实并负责落实发放。

第七条人口计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专户必须开设在具备资质合格、管理规范、服务周到、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此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与所经办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分账核算。

第九条年度终了后,由人口计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享受增加待遇所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拨付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

生育险申报材料例5

中小学校在校生医疗保障的实施遵循三项原则:

(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县中小学校(不含幼儿园和学前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学校在校生)。

中小学校是指*县辖区内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本县中小学校在校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教育部门统一组织,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所在学校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学校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负责将学生参保信息录入计算机,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学生参保信息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

(二)缴费标准

1、20*年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县合管办。

3、筹资标准随着我县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而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学生均应在每年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纳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一起送交县合管办。

四、医疗保障险种及规定

(一)*县在校生医疗保障由县合管办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再保险具体事项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约。再保险险种有:《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再保险项目、内容、服务、期限、责任等由县合管办与商业保险公司作详尽的约定;县合管办负责制定在校生医疗保障报销工作流程。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原则,协调和落实好协议内容。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的责任,严格执行《*县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按章行事,以服务优质、信誉至上为准则,履行理赔责任,并按再保险费的5%交纳履约保证金。

(四)县合管办要加强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和考核,制订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考核管理办法与考核标准,确保承保商业保险公司严格按规定履行约定。

五、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一)《在校生平安保险》

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障金10000元;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按以下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最高以10000元为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

*

(二)《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核准的有效医疗费用自付50元后按80%报销,一个医保年度最高保障额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三)《在校生门诊医疗保障》

参保学生在本县县级以下定点医院就诊后,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其门诊医疗费用按25%的标准给予报销(滋补品、保健品及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不能报销),并实行当场结报,上不封顶。其中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本部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四)《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

1、参保学生住院医疗费用(指有效医疗费用,下同)起付线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线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最高限额为8万元。具体分段补助比例为:

*

2、为鼓励广大参保学生就近就医,避免“小病大看”,参保学生到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起付线由500元下调为200元,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补助比例分别上浮5个百分点。

3、建立逐级转诊制度。参保学生在本县范围内定点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补助;经县合管办(县城医管中心、下同)批准转县外医院住院就诊的或参保人员因在外县就学期间在异地急诊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县内标准的80%执行;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到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县内标准的50%执行。

4、实施连续参保的激励制度。即对连续参保且没有享受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助的参保学生实行积分优惠政策,在原报销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继保一年报销补助标准提高0.5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到5个百分点。

5、特殊病种管理。对参保学生实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制度,特殊病种范围及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6、报销手续规定。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助手续、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7、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其中:

⑴以下项目不能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①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

②流产、堕胎、计划外生育及其它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③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

④由于自杀、自残、斗殴、吸毒或者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可以从第三人处获得赔付的医疗费用;

⑥有挂名住院,伪造、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欺诈行为的医疗费用;

⑦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⑧应审批而未经审批发生的大型仪器检查及特殊治疗项目费用;

⑨保险管理部门规定不予列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⑵使用“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其费用个人自负1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⑶应用X—射线计算机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象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超声胃镜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搭桥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等。由个人自负2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⑷γ—刀、X—刀、光子刀费用由个人自负30%后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⑸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价格权限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价格在15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含植入性材料),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个人自负一定比例后(国产品10%,中外合资15%,进口产品20%)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⑹监护病房(ICU、CCU)、层流病房、灼伤病房,由个人自付20%后再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⑺意外伤害、中毒类疾病。经审查,无第三者责任的,由个人先自负25%后,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有第三者责任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⑻交通事故、车祸类疾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能办理报销手续。其中由参保学生本人负全责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全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主责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25%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同等责任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50%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由参保学生本人负次责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75%后再列入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学生本人无事故责任的,其医疗费用不能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五)《校方责任险》(或称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的校外活动时,为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障,每一参保学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联网医院住院和遭受意外伤害诊疗的,须在诊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办申报。申报方式:(1)电话申报;(2)书面申报。

2、申报人:参保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的经办老师。

3、申报内容:参保学生的姓名、年龄、学校名称、家长姓名、疾病名称、事故地点、发生事故原因、申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及转院须报县合管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险》报销项提供的材料:

A、申请死亡保障金须提供材料:(l)参保学生监护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公安部门或经县合管办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死亡证明书》;(3)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4)参保学生户籍注销证明;(5)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6)监护入银行帐号。

B、申请残疾保障金须提供材料:(l)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2)参保学生的残疾程度鉴定书;(3)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4)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l)申报表;(2)参保学生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5)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6)在县外就医的提供《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证明。

3、《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报销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在对应《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三个险种的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校方责任证明书。

生育险申报材料例6

1、参保用人单位在每月12日之前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当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当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2、参保用人单位在每月12日以后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次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

3、退休人员在每月5号之前申报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于当月15号拨付到养老金社发帐户,每月5号之后申报的,次月给予处理拨付。

(来源:文章屋网 )

生育险申报材料例7

(一)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的优惠补助。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户父母优惠补助经费。不满60周岁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户父母,在缴费时,每人每年补助10元。已满60周岁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户父母,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60元补助金(每人每月5元)。

2、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父母优惠补助经费。不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残达三级以上,有残疾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在缴费时,每人每年补助20元,已满60周岁的父母,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补助金(每人每月10元)。

3、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优惠补助经费。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在缴费时,每人每年补助81元(城乡居民保险重度残疾对象补助标准)。

(二)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补助。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和计生双女户家庭成员优惠补助经费。参加新农合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双女户家庭,每人每年补助10元。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优惠补助经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补助50元(2012年新农合缴费金额)。

审批程序

(一)提供材料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生家庭优惠补助申请对象和参加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补助申请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补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2)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信(支书签字、盖章)。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双女户的,需提供《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4)子女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是收养的,出具收养子女证明;子女死亡的,出具子女死亡证明。

(5)离婚的出具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的出具死亡证明信。

(二)资格审核

1、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交村委会。

2、村委会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报乡镇计生办审核。

3、乡镇计生办对村委会上报的手续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报县人口计生局进行资格确认。

4、县计生部门对乡上报的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再次严格审核,同时组织人员到村调查核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申请人员除外)。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有异议的将其相关资料退回乡级,无异议的县计生局局长签字盖章,最终确认优惠补助对象。

兑现方式

以上优惠补助资金均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和财务科联合统一发放,优惠补助对象凭身份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取。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生家庭的优惠补助和参加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补助每年发放一次。

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作,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将此项优先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生育险申报材料例8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生育险申报材料例9

按照南阳市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核实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填写《评议表》,评议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集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按照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张榜公示10天以上,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村级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初审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天以上,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依据核查情况和相关资料,在经审核通过的拟办理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养老保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将审核通过的对象名单再次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天,并以文件、广播、电视等形式予以公布。

生育险申报材料例10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