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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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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

金融监管问题例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引言

金融监管作为国家政府对金融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有力措施。特别是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金融活动开展数量激增、金融活动的风险问题越发严重,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更应该进一步的强化金融监管工作,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创新改革金融监管体系,通过强有力的金融监管确保指导金融市场合理化、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运转。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缺陷问题分析

1.金融监管模式不够优化。当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模式,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四家金融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虽然可以有效的解决监管秩序混乱问题,强化金融监管能力,但是也存在着较多的缺点与不足。主要表现为:分业监管模式难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导致我国金融机构的在金融市场上竞争能力与竞争机会提升不足;造成了我国金融创新能力欠缺,证券业与商业银行难以实现优势互补,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投融资渠道难以拓宽,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能力不足;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性较差,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沟通不足、信息共享程度较低的问题。

2.金融监管方式不科学。目前我国对于金融市场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监管方式单一,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尚不完善。在金融监管覆盖面上,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机制,对于市场退出机制监管不严格。在金融监管的标准依据上,缺乏系统完整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在金融监管手段上,既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金融监督管理,也没有先进的金融监管操作工具,造成了金融监管工作处于无章可循的尴尬境地,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受到挫伤。

3.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落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跨越式的发展,这就导致金融市场方面相关专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基础薄弱。对于金融监管领域,不仅仅需要精通金融知识和理论实践,更要求具有深厚的金融业务经验,全面熟悉金融法律法规,能够参与金融决策制定的复合型技能人才,然而这正是我国金融监管领域所欠缺的。人才队伍建设的落后、高技能全面复合型人才的不足,导致金融监管行业的工作水平提升出现动力不足的情况。

二、改革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策略

1.优化金融监管模式,强化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建设。由于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呈现出显著的混业经营趋势,因此金融监管行业应该针对这一新情况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创新,逐步的将机构型的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的监管模式。通过对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实现金融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确定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的依据,彻底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力与责任不清晰的问题,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方面的作用。其次,应该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自身建设,根据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业务特点,完善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形成监管业务衔接有序、操作规范、评价合理、监控及时的业务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方位监管能力。此外,还应该结合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在混营业务上的欠缺,制定完善的协调机制,确保金融监管体系无漏洞,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监管能力。

2.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建设,创新金融监管工作方式。首先,我国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该结合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现状以及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通过具体细化、可操作性强的金融监管政策,指导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其次,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确保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除了强化外部监管以外,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督促金融机构及时的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的建设,按照全面性、审查性和及时性的原则,形成运作有序、权责分明、以风险管理为主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确保金融机构的平稳发展。第三,应该不断的创新金融监管方式,尤其是强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在金融领域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于金融机构主体业务信息、经营业绩信息、资本信息以及风险战略信息的共享与披露,依靠保障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提高金融监管的效果。

3.强化金融监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对于金融监管领域人才队伍的建设,应该重点按照金融监管对于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教育培养,并结合国际化以及现代化的金融教学体系,采取学历教育、专业资格认证以及在职培训等措施,强化金融行业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此外,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需求,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监管人才的培训交流、互相学习等内容,进而确保金融监管工作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三、结语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改革完善之中,金融体制还有待进一步的健全完善,因此金融监管的整体有效性相对较差。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认识到当前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制约问题,结合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通过改革监管模式、创新金融监管手段以及强化监管机构自身建设等多项措施,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确保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

金融监管问题例2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监管问题例3

近年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快速发展;融资性担保、股权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管理、融资租赁、典当、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遍地开 花;民间借贷、合会和地下钱庄等民间融资也一度出现繁荣态势。地方金融的蓬勃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持,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但是由于缺乏明晰的金融监管体制,地方金融发展参差不齐,区域性金融风险频发。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然而目前并没有建立具体的地方金融监管框架体系。因此,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迫切性日益突出,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目前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与中央监管目标不一致

当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过程中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监管目标中夹带了地方融资诉求。金融管理主要包括金融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两个主要方面。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其发挥协调和服务职能主要服从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以争取金融资源、推动地方金融扩张、强化部门职能为首要目标,对中央政策往往“选择性”执行,侧重金融发展而忽视金融风险。

(二)各地金融监管规制不统一

地方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责目前已成为共识,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均设立了地方金融办,但各省职能定位差异较大,在机构性质、管理权限、是否有执法权等方面并无统一标准。北京金融工作局不仅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管,而且接受发改委授权,负责VC和PE的备案管理。上海和四川,将国资委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授权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山东则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而大多数的地方金融办负责产权等交易所的组建和管理,个别金融办还承担了本应由银监局承担的打击非法集资的职责。各地金融管理标准不统一、管理力度不一致,加大了建立信息共享协调机制的难度。

(三)监管职能分散,政出多门

目前,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监管主体繁多、监管边界不清等弊端,管理职能散落于各个部门。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政策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具体监管则由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地方经信委或中小企业局负责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由证监会监管;典当行由经贸委或者商务部门负责;而互联网金融,如网络贷款等,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职能分散,职责交叉,不利于统筹地方金融资源,造成监管效率低下。

(四)监管权责不对等

在金融不断创新和混业经营不断发展,金融业务综合化、大众化、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地方金融和民间金融迅猛发展的背景之下,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垂直监管体系难以解决监督链条过长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实际发展的需要。地方政府承担着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协助一行三会防范和应对金融风险的职责,对地方金融的风险处置以及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负有全部责任。特别是在垂直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基层,金融办等市、县级政府部门发挥着主导作用。但长期以来,金融监管的事权在中央,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上的“话语权”很少,对地方金融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监管方面的监管权力有限且缺乏法治基础,监管权限偏小而风险管控责任偏重。

2011年温州市爆发民间金融风波,由于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上缺少“话语权”,导致风险处置时“看得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严重影响了救助效果,金融机构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救助之间存在的矛盾、权责不对等问题更加凸显。

(五)监管能力不足,手段单一

在国家着力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大量小微金融机构不断涌现、迅速成长。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228亿元。截至2012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在保余额21704亿元。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监管能力。

然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及队伍建设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人员配置中管理人员较少,多数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储备和经验,监管力量薄弱。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基本上只做准入监管和数据统计,持续管理理念缺失;对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及地方金融突出问题被动应对多、主动防控少,还未建立相应的地方金融风险监测机制和处置方案,对相关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一)厘清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

根据机构的业务受众和影响面划分中央与地方金融的监管边界:对于涉及面广、事关公众利益、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活动,由中央进行审慎监管;而对于涉及客户有限、经营范围有限、地方具有监管信息优势的金融活动,由中央授权由地方监管,建立中央地方金融分级监管体系。同时,改变中央对地方金融发展“一刀切”式管理,允许地方根据自身社会经济状况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灵活监管,兼顾地方发展的特殊性,满足地方发展的合理需求,释放地方金融创新活力。

(二)启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

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范围,职责和方式。通过法律正式授权省级政府金融办承担区域性地方小微金融监管职能,同时明确其法律地位、管理对象、职责范围。整合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金融管理职责,明确由金融办对地方金融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协调、服务,着力解决多头监管的问题,理顺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体制。以立法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的权限范围,形成权责明确、协同配合的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机构的积极性。

第二,加强机构管理方面的立法。建议由中央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指导意见》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各类金融机构管理法规从部门规章、区域管理办法上升至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并授权相关部门出台管理细则,提升管理效力和可操作性。

(三)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问题例4

0 引言

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如何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并有效地指导金融监管实践活动成为目前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金融监管理念必须从传统的控制风险转变到隔离风险上来,建立并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效益监管,创新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最后建立适应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型金融监管。

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情况分析

1.1 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监管效益和监管成本不对称 一是金融监管依然存在行政性管理色彩。二是“重监管,轻效益”的观念根深蒂固,监管效益与监管成本不对称。三是“重常规性监管,轻创新监管”的思想亟待改变。目前的金融监管是一种对前期业已出现的问题进行控制和监督,而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没有制定前瞻性的监管制度。存有求稳怕新的思想,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

1.2 金融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各种原因,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章金融机构人员,还不能严格依法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1.3 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改革和发展、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不符,造成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不规范。二是金融法律法规不系统。各种地方性法规、各金融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较多,庞杂而不系统,但多数又都具有法律效力,在监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对某一问题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定性上的争议。三是相对于金融业务创新的趋势,对新的金融业务的立法管理滞后,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四是目前国内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地衔接起来,在已经加入wto的新的环境下,做好与wto组织各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显得尤为必要。五是有效监管的基础还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

2 金融监管理念创新的建议与思考

2.1 树立由控制风险向隔离风险转变的监管理念 一是对问题机构在其破坏金融体系前实行隔离;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迅速、稳定地获得相关信息,确保在金融风险积累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即时清算,减少支付时滞带来的负面影响。注意运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加强金融监管,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金融产业,按市场原则引入竞争。

2.2 树立并完善对金融机构效益监管的理念 新型监管理念中最关键的是,要规避金融企业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缺陷,真正建立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制度,其核心则在于建立一套科学的会计核算指标。效益监管的核心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的设立,而其中心操作环节则是对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

2.3 树立金融监管就是金融服务的理念 必须尽快树立金融监管是一种服务的新理念,并以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式实施监管。金融监管的服务性是建立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是平等市场主体基础之上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经济主体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完成不同的职责,提供不同的服务或产品。

2.4 树立由“结束式”监管向超前监管转变的理念 一是由合规性监管转向导向性监管。二是由直接的监督检查转向间接的考评监测。三是由单向被动式转向双向互动式监管。四是由注重事后的查处转向对金融过程的全程监管。

3 加强政府对银行的外部监管 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框架

3.1 加强银监会对银行的监督管理 目前银监会应从以下两点着手:一是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改进和提高监管效能需要将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以合规性检查为辅,真正重视风险监管工作。二是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建立统一、科学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督体系,监管报表实现标准化;建立非现场监控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实行非现场监督评级,可考虑通过对银行报表的分析,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

3.2 建立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增加风险预测的准确性 我国政府应对建立先进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并倡导向美国学习,在我国建立起像穆迪、标准普尔和惠普那样先进完善的外部评级机构。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完善评估机构的准入机制,通过立法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二是建立评估机构的行业协会,并由行业协会公布最高信用等级的评估标准,各评估公司参照执行;三是由行业协会及时公布评级机构评出的信用等级的违约率统计,对不重视评级质量的评级机构及时取消其认可资格;三是对特定借款人的各类评级结果,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3.3 强化市场约束 通过信息披露以加强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市场约束,以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其财务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暴露、会计政策、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信息。为此,监管当局应通过制定信息披露准则及指引等措施,使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可靠性与及时性,并对银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的有关内容向社会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3.4 适当调整和完善金融政策法规 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建设。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已经有相关立法提供法律保证,但我国证券化法规的建设尚属空白。为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议在初期首先由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规定、条例,尽快对公司类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性质、设立条件以及证券发行资格,“真实销售”的界定及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等问题进行明确,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相应的法规体系。

3.5 加快金融市场建设 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完善,市场规模很小,而且操作不规范,不能为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创新、利用表外工具套期保值等提供充分的市场条件。为此,除了要加快利率市场化的完全实现与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外,还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货币市场。二是建立规范、发达的证券市场。通过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本市场,使我国市场主体不过分依赖于间接融资市场,达到有效稀释和分散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三是大力培育金融衍生市场。金融工程技术是未来规避利率风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金融衍生市场在我国的缺失是我国商业利率风险控制的难题之一。金融监管部门不仅要监管,还要辅导金融衍生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银行运用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创造外部条件。

3.6 建立监管报告体系及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可以要求银行通过编制缺口分析报告,建立一种监管报告体系,搜集银行头寸的信息。同时还应设定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的披露规则,包括披露的时间和披露的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来防范和处理信息披露中的欺诈行为,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全面、规范和真实。信息披露对于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促进银行稳健经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艾洪德,《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管理研究》.东北财大学出版社.2004.

金融监管问题例5

国家幅员与监管制度安排

一般说来,国家幅员辽阔容易产生监管的阻力,因为国家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着区域利益、部门利益差别。再说国家大不容易产生监管的规模效应:监管力量不能迅速达到,信息不容易掌握。所以大国的监管要有集中的权威部门,要有比较雄厚的监管力量,要能迅速掌握信息。

日本1998年6月成立金融监管厅,将全部监管从大藏省剥离出来,是因为金融机构的问题多,众多银行、证券公司破产倒闭,这一方面表明必须加强监管,另一方面表明由大藏省监管的弊端。

英国1997年5月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专门进行金融监管,是基于降低“声望成本”。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不是一个政府机构。它的管理不能认为是纯粹的政府行为,而更多的是一种行业行为。行业行为体现市场经济的需要,所以英国金融监管独立于央行,不是强化政府行为,而是强化市场行为。

无论日本还是英国,国家的幅员都很小。它们的监管制度安排在较小的范围内能够求得监管与被监管力量和机制的均衡,但在幅员辽阔的大国未必能做到这一点。

混业经营与监管制度安排

一般说来,统一监管要求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高素质的监管人员。这样,容易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发现和处理产生的矛盾,因而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件下,大都选择统一监管的模式。

但混业经营不一定就要统一监管。美国金融业已趋向混业经营,但它的金融监管机构有:通货监管署和存款保险公司——监管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证券;保险监管委员会——监管保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混业经营中,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情况,称做双层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既起监管作用又起协调作用。

货币政策与监管制度安排

应当说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不存在金融监管服从于或服务于货币政策,也不存在货币政策服务于或服从于金融监管。它们从不同方面作用于经济增长:货币政策从调节货币供给量去作用于经济增长(侧重于量的方面),金融监管从保障资金的正常运行去作用于经济增长(侧重于质的方面)。但这两者有一个相互配合的问题,特别是在怎样适应经济周期的发展变化方面。货币政策是逆经济周期的,即当经济周期处于繁荣阶段过热时,应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而当经济周期处于萧条阶段,应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而在经济过热时,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大,这时,要增强金融监管力度,在经济下滑时,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小,这时,可以降低金融监管力度,即:

经济繁荣阶段经济过热—减轻货币政策力度—增强金融监管力度;经济萧条阶段经济趋冷—增强货币政策力度—减轻金融监管力度。

进一步说,减轻货币政策的力度要有增强金融监管力度的配合,增强货币政策的力度要有减轻金融监管力度的配合。

分离成本与监管制度安排

监管部门要不要从央行分离出来,必须考虑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政府要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为社会公众分担一部分损失。如果要,监管部门就不宜从央行分离出来,因为央行代表政府,同时,只有央行才具有为社会公众分摊一部分损失的能力。

从我国的现实看,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其承担的方式,或者直接拿钱,或者以一种证券去替换另一种证券。从货币供给的角度说,央行供给的内在货币是政府的负债。从债权、债务关系说,央行承担损失,无非是承担负债。有人说,从现有的监管力量和运作情况看,证监会、保监会主要是审批机关,当然审批也是监管,是审慎监管,但难以发挥日常监管的作用。假如某证券公司被股民挤兑保证金,发生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是靠证监办,还是靠银行?可以说必须靠银行,因为最终要靠银行拿钱来平息。监管部门要不要从央行分离出来,还要考虑“分离成本”。这种成本,除了“另起炉灶”要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外,还要考虑在运作中产生的“摩擦成本”,摩擦成本是一种额外发生的交易费用。

监管从央行分出来,能额外发生什么作用,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是加强监管力量,是提高监督效率,还是避免监督弊端,或者还是“因人设庙”?当前的问题不是分离出来,而是在金融监管方面要有协调机构,信息交换上的协调,法规上的协调,日常监督的协调,处理上的协调。

监管有无宽严之分

监管是政府行为。从理论上说,依法监管,按章办事,统一规范,在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宽严之分。但在执行过程中,在行为的选择上有宽严之分。因为,约束人的行为的,除了政府行为外,还有市场行为,还有道德因素。如果在一定条件下,市场的因素和道德的因素对约束人的行为更有效,则政府的行为可减轻一些;相反,政府的行为应加强一些。这样,反映在监管上就会有松与紧、宽与严之分。

金融监管的道德风险

金融监管的道德风险会有如下表现:

1.事先不明确准不准你干,事后清理,说你违规;

2.事情的发生涉及两个以上的金融机构,对其中一个金融机构的处理严,对另一个金融机构的处理宽。如某银行贷款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把资金给企业炒股票,监管机构追究银行,说信贷资金进入股市违规,并给予处分,而证券公司没事;

3.央行直接兴办信用社,造成了烂账,信用社兼并为商业银行后,央行从商业银行的账户上直接把钱划走,烂账留给商业银行;

4.央行利用手中的货币供给权、给钱,息事宁人,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金融监管问题例6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46-02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势出现的新变化,以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中国金融监管改革问题也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要求中国在顺应国际金融潮流变动的同时,应尽快着眼于本国金融业现状,以确保金融安全为目标,稳健运营为宗旨,大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督体制,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与保障。

一、国际金融监管新发展

美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全球金融监管在风险防范、协调合作等方面存在着问题,金融危机呼唤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弥漫,美英率先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从而引领和昭示了全球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趋势。

第一,金融危机的不确定性、隐蔽性、易变性和复杂性、危害性增加,波及范围扩大,蔓延至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全球范围。影响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等许多相关行业,使许多国家、地区的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导致银行、金融机构破产,进而影响该国的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其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国际金融危机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丰富国际金融监管方式,实行灵活多样,务实高效的金融监管。所以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实现广泛的国际协调,进行合作监管。第二,国际大型复杂银行合并和跨行业业务的发展及大型复杂银行合并浪潮的未来持续,势必在日益动荡不定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开展复杂的金融业务活动,提供复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其技术和操作难度增加。监管方式运用应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安全性与效率性,以适应混业经营的安全需要。要求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发展。第三,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也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督,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同时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中,提倡各国银行联合监管,保持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因此金融监管法制应逐渐走向国际化。第四,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创新和变革,金融创新产品的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猛烈。最后,国际金融监管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监管强调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保证资本充足性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

总之,在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下,国际金融监管的方向将是国际协调与合作,并不断向集中统一、全面灵活、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第一,中国已加入WTO,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这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正视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差距和存在的问题。从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金融问题。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相比,中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如1998年中国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近年来事实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都需要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中国目前需要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这项改革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长期趋势。

第二,中国金融监管偏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合规性检查,这种检点主要集中在规范经营和规范操作上,对金融机构潜在的资产风险重视不够。而资产质量的风险是金融业深层次的风险,它的产生和发展将危及金融机构安全。同时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一些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监管缺乏创新理念,监管手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中国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依法监督的观念不强; 同时监管手段落后,仍以直接监管为重,大量运用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较少;监管方式不科学,现代化的监管方式运用得少,监管方法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还有监管人员中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复合性人才缺乏,尤其是既熟悉国际惯例又懂计算机、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

第四,中国信用环境被破坏,道德风险严重。监管新体制运行以后,没有其他机构可以对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管缺乏合作和统一性,失去应有的制约机制。监管责任不十分明确,对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构成监管机构自身的腐败和监管行为的非规范性运作。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的监管模式,无法消化大量的不良资产,业务面窄,监管内容狭小,出现了许多监管真空、盲点和重复监管问题,降低了监管运作效率,并导致信用环境差、道德风险产生。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上述诸多问题,有历史的沉淀、体制的原因、金融机构自身自律性不强、脆弱性增加、经营管理能力低下、社会经济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为此,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重视。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1.改革金融监管框架。经济全球化要求中国金融业必须遵循国际规则,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必须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也应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趋势上: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管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分合自如,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委员会,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2.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3.提高监管对象的自律性,要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就要倡导、帮助、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客观地评价其在防止舞弊,消除风险,严守监管法规方面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内控部门的独立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及时督促修订有缺陷的内控制度并考核其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评价的部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使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4.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应以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抓紧修改、整理、完善各项金融法规,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统一的会计规则,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督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重塑信用秩序。

5.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中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9).

[2]金融混业趋势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重庆科技,2007,(9).

[3]金融监管:科学 创新 务实――十六大以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科学有效监管,保障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J].中国金融家,2007,(10).

[4]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与借鉴[J].西部论丛,2007,(10).

[5]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其对中国后WTO时代的启示[J].集团经济研究,2007,(0Z).

[6]金融危机后的亚洲三国金融监管[J].新世纪领导者,2007,(9).

[7]美国印象[J].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7,(3).

金融监管问题例7

一、金融危机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在美国的爆发

由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不断升级,过度包装的金融产品通过美国在全球金融业的绝对影响力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监管的过滥和过松又使这些广泛流转的金融产品有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这都为危机的全面爆发和多米诺连锁反映打下了伏笔。在经济层面上,人们开始反思房地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监管的地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繁杂着称于世,可用“双线多头”概括之。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废除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构建了以美联储为主、各功能监管机构为辅的“伞形监管”,同时建立了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监管的金融体系。该法解除了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限制,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这一法案在加强了金融服务业竞争积极性的同时,使得监管机构对纷繁复杂的交叉于金融部门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成为空白,这也是此次金融危机国际普遍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不满和质疑的问题。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的这场次贷危机本身已经通过贸易、金融、市场信心传染等渠道对中国产生影响。我国的股市和油价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央行数次降低基准利率来拉动内需,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和发掘农村的消费潜力,所以在这次危机中很多国际方面认为中国式独善其身的,实际上,中国受到的冲击很大,国际社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对中国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都有深远影响,在国际交易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机的影子。

二、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美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努力划上了句号。该法案的出台耗时一年多,历经财政部提案、众议院立案、参议院立案、参众两院协调统一版本、众议院及参议院分别审议两院统一版本等五个阶段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声势浩大的金融监管变革。法案酝酿的过程同时是美国政府对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反思和纠正过程,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纳税人利益的决心以及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意图。该法案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该法案共有八项措施,具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1.增设4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解决争议的论坛,对联邦储备委员会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公司”提供建议。全国银行监理会负责对所有联邦级别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不包含的金融产品、服务进行管理。全国保险办公室将作为财政部内设的机构,主要用来为资料交换提供场所,同时为全国和各州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

2.提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授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用来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重大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非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改组联邦储备委员会,使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共同商讨改组方案,以更好地协调新监管的权责分配问题。

在以美国为首的受到危机重创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背景下,致力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些规范监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原则》,2009年的《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框架改进方案》、《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在规范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构成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的银行业的监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美国监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过,美联储权力空前庞大的全能型监管机构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其一,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与美联储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是否出现冲突?美联储在大权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继续保持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二,谁来监管美联储?现在能否对真正掌握实权的美联储构成有效制衡还未可期,这将涉及到全球监管体系如何构建和政策监督的问题。其次,新法案仍遗留一些未解难题,如“两房”等问题。

另外,对银行的风险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识别标准,新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在运行中是否能协调运作,上文提到其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但具体权限并没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并没有彻底改变,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消费还将继续,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更加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否能完全覆盖监管,还是只能像这次的危机一样只是临时的处理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说,法案对这些问题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进,不断完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和实现监管的全面性、系统性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证券法》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的专业性,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体制的形成深受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影响。所以此次危机所暴露的国际金融监管中的宏观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监管不协调等种种弊端,也就会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中有所反应。由于国内市场相对封闭、金融创新相对不足,我国金融体系免遭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的出现,大量的游离于监管真空带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呼唤着一种更加全面而系统的配套监管机制的产生。

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强化中央银行职能,明确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要角色,确立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的主体地位。与受危机重创的美欧国家一样,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也存在宏观审慎管理缺位和微观监管“合成谬误”的问题,银、证、保三个行业监管部门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为目标,无法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

从承担的具体职能上看,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赋予人民银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上的主导作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通常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源头,应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树立中央银行权威,赋予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中的牵头人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分离、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监管协调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言尤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关键在于确立监管协调牵头人,当前,这一角色应由履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能的中央银行来承担。 转贴于

(二)重点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改革文件中关于流动性标准的新建议,结合我国已经加入这一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应当继续深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规制的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业银行全面识别和管控风险的水平。在将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在坚守资本数量和质量审慎监管底线的基础上,引导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和资本的规划上能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业务水平科学发展,合理把握表内外资产扩张速度,促进风险抵御能力建设与自身业务的协调一致发展。

推动银行业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持续优化信贷结构通过强化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业务信贷管理制度,推动银行业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信贷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引导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把握信贷增速、节奏和投向,加强行业风险监测和管理,把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形势巩固和发展下去。

在这场危机之后学者都在大力呼吁监管,实际上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是金融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因噎废食,金融业的自主竞争和发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经营模式,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给金融发展注入活力,关键是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内控机制能够协调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秦国楼.以金融稳定为本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10(16).

金融监管问题例8

一、金融危机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在美国的爆发

由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不断升级,过度包装的金融产品通过美国在全球金融业的绝对影响力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监管的过滥和过松又使这些广泛流转的金融产品有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这都为危机的全面爆发和多米诺连锁反映打下了伏笔。在经济层面上,人们开始反思房地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监管的地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繁杂着称于世,可用“双线多头”概括之。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废除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构建了以美联储为主、各功能监管机构为辅的“伞形监管”,同时建立了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监管的金融体系。该法解除了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限制,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这一法案在加强了金融服务业竞争积极性的同时,使得监管机构对纷繁复杂的交叉于金融部门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成为空白,这也是此次金融危机国际普遍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不满和质疑的问题。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的这场次贷危机本身已经通过贸易、金融、市场信心传染等渠道对中国产生影响。我国的股市和油价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央行数次降低基准利率来拉动内需,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和发掘农村的消费潜力,所以在这次危机中很多国际方面认为中国式独善其身的,实际上,中国受到的冲击很大,国际社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对中国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都有深远影响,在国际交易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机的影子。

二、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美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努力划上了句号。该法案的出台耗时一年多,历经财政部提案、众议院立案、参议院立案、参众两院协调统一版本、众议院及参议院分别审议两院统一版本等五个阶段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声势浩大的金融监管变革。法案酝酿的过程同时是美国政府对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反思和纠正过程,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纳税人利益的决心以及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意图。该法案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该法案共有八项措施,具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金融监管问题例9

二、信用社诸多矛盾的存在

农村信用社的在成立时,最主要的目的和作用就是更好的促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建设。农村信用社在人员的组成上,主要是由信用社的管理人员、信用社的资金使用人员等组成的。信用社自成立到目前为止,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是,在最初成立的时候所设计的一些功能,并没有能够很好的得以响应。首先,是农村信用社的人员组成上,农村信用社按道理来说,应该是由广大的农村社员所共同组成的,但是,实际情况却是,它是由国家强制所规定的产物。其次,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需要资金支持的广大农民得到帮助。但在具体的执行上,这一点做的是相当不理想,一些真正需要自己支持的农民,并没有得到其应该有的资金帮助。再者,农村信用社今后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向也不是很明确的。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原则是采取合作化的发展道路,但是,这种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在具体的实施中发现并不理想,广大农村地区的信用社对发展合作化热情并不高,甚至在一些地方存在着抵触性的情绪。在对农村信用社的调查中发现,不少信用社的法人独立地位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农村信用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成立之初时,立的目的是让懂金融的专业人士带领信用社更好更快的发展,但是,现实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则是由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指定的,已经偏离了原来在成立时候的设计目标和意义。

金融监管问题例10

2.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

金融危机一旦发生,随之而来的就是货币的贬值,而当货币贬值后,人们用同样的钱,只能买到更少的东西,人们的消费水平降低,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就无法卖出去,只能滞销,为了保障企业的利益,企业不得不采取裁员的方法,如此一来,就会使大量的人失业,失业的人越来越多,企业产品滞销,一部分企业会因此而倒闭,人们连最基本的消费都成了问题,金融危机的产生,极大的降低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降低,使许多人不具备购买力,这会使国家的经济陷入持续低迷的状态之中。

3.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然而金融危机的出现,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当金融危机出现后,人们的生活水平会因此而下降,没有足够的购买能力,连维持基本的温饱都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使人走向极端,做出一些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情,社会的稳定将无法得到保障。人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这也会加剧人民和国家的矛盾,人心涣散,国家的稳定也难以确保。

三、金融监管的内涵

金融监管,指的就是对于金融的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督,指的是相关的监督机构要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督促,使金融机构能够依法运作,保障金融机构的运行安全。金融管理,是指相关的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以保障金融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金融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金融业的安全平稳运行。一般来说,金融监管的方式可以具体划分为三种,分别为公告监管、规范监管以及实体监管。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十分重视金融监管工作。

四、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危机的危害极大,若想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必须加强金融监管,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我国是法制国家,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金融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此基础上,为了保障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在法律法规中对一些经营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详细,过于笼统,不能为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导。

2.监管不够全面

金融监管的不全面主要体现在对银行的监管上,在对银行进行监管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银行的工作进行审批,另一方面是监督银行的工作是否符合规范,但这是远远不够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风险,然而我国的金融监管对这一问题缺乏关注,也就是说,对风险的监管不够重视,即使对风险进行管理,也只是集中在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上,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不仅有信用风险这一种,还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由于国家金融监管不够全面,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3.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时,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监管效率低下,这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单一而造成的。我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时,采取的都是重点监管的形式,只对金融机构中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管,而忽视了日常的监管工作,这种监管形式的效率是十分低下的,在这种监管形式下,难以发现金融机构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小问题不断累积,最终给金融机构的安全带来隐患。除此之外,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流于表面,监管工作不够深入,只是通过收集数据、资料等来完成监管工作,在收集完资料、数据后,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整理,使金融监管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进行金融监管工作的前提,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相关的立法部门要对金融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金融市场的现状,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2.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我国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要对金融市场的信息进行适当的披露。同时,要重视对金融机构内部机构的监管,对其内部进行合理的控制,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效率,从而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平稳运作。

金融危机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为了维护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我国必须重视金融监管,努力解决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