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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治理体系模板(10篇)

时间:2023-05-23 16:37:33

金融科技治理体系

金融科技治理体系例1

一、研究背景

现阶段,内蒙古经济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产业结构调整和消费结构升级进一步加快,为内蒙古发挥资源优势、承接产业转移、全面提升产业分工地位、发展壮大产业集群、优化经济结构带来了战略机遇。但是,从增长方式看,粗放型增长方式在内蒙古经济增长中仍居支配地位.

当前,在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反危机过程中,要实现粗放型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依靠科学技术创新。而科技发展在内蒙古地区除了受到体制因素制约外,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支持问题.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区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于2007年制定了“要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力争实现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10年达到1.5%,2020年达到2.5%”的政策目标。据内蒙古统计局核算,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完成生产总产值7761.8亿元,较2007年增长了17.2%,增速已连续7年保持全国第一,2002~2008年,GDP增速分别为13.2%、17.9%、20.5%、23.8%、19%、19.1%、17.2%。按此计算,内蒙古为建设科技创新体系,每年至少需投入人民币110亿元用于开发研究(按不变增长率计算)才能实现科技投入占GDP1.5%的目标。然而,截至2008年底,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只达到0.50%(见表1)。以如此缓慢的速度,在两年的时间内实现科技投入占GDP1.5%的目标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建立强有力的现代区域金融支撑体系,高效率地配置金融资源,并建立金融资源配给的长效机制,是内蒙古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必经之路.

二、内蒙古科技创新金融支撑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投入总量不足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科技创新能力的认定和世界各国发展的一般规律,R&D经费投入占GDP不到1%的国家和地区缺乏创新能力;在1~2%之间的国家和地区会有所作为;大于2%的国家和地区创新能力比较强。2000年,内蒙古R&D经费投入占GDP的0.24%,以后虽逐年上升,但增速缓慢,而且始终没有达到1%的水平,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位列第28~29位。2008年,内蒙古科技投入总量达历史最高点,R&D经费投入预计达40多亿元,增长幅度居全国前列。政府科技投入资金明显增加,2008年,内蒙古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较上年增长50.4%,科技发展创新引导奖励资金较2007年增长19.8%,技术进步专项资金、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自然科学基金、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补助等均有所增长.

尽管如此,R&D所占GDP的比重仍在0.5%左右,与2007年1.49%的平均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可见,内蒙古科技投入不足导致科技创新缺乏动力,制约了内蒙古经济结构的转型,与建立创新型内蒙古的战略相差甚远.

(二)科技投入渠道单一

从内蒙古科技经费投入现状看,其科技投入的渠道只有三种,即政府财政投入、企业自主投入和金融机构信贷,其他渠道因其金额较小尚不能列为科技投入的主渠道。就财政投入而言,尽管投入资金逐年增加,从2001年的4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15·4亿元,但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却不断下降,从2001年的1·27%下降到2008年的1·07%,在“十五”期间和“十一五”期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如图1所示.

图1 内蒙古财政科技投入情况单位:十万,%

资料来源:历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和内蒙古财政厅统计数据.

110企业是科技投入的主体,就内蒙古科技创新型企业而言,科技研发缺乏明显的科技投入和资金来源,主要表现在:(1)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资金投入不足。内蒙古是典型的资源依赖型地区,企业投资资源型行业获利空间较大,导致研发经费占企业留存收益的比重低、挪用科技资金现象较为严重;(2)内部融资乏力。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最新研究资料显示,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到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来源的30%和26%,而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不足1%[1],就会严重影响企业内在的发展要求;(3)债务融资障碍。因信息不对称和信用评级的滞后,导致金融机构对研发企业的科技信贷支持缺乏足够的信心;(4)资本市场的约束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地区金融机构数量和人均金融资源占有量还不到上述三个城市的1/3①。此外,资本市场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尤其是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优质上市公司融资能力较低,债权类和信托类金融产品所占比例较低,上市公司的规模、数量相对较少.

由此可见,内蒙古金融市场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建立创新型内蒙古,甚至制约所有科技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无法实现2007年初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提出的“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10年达到1.5%,2020年达到2.5%”的目标.

(二)缺乏自主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收入的迅速增长和国家转移支付的增加,全区财政的科技投入也有大幅度的增长。但是,由于没有形成稳定的增长机制,财政科技投入的规模相对较小。截至2008年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科技投入无论是所占研发经费的比例以及所占GDP的比例,还是政府财政支出比例,都比全国平均水平的支出比例低得多。即便是在绝对额大幅度增长的同时,科技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也没有相应提高,反而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如图1所示,因缺乏自主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使得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因而,保证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杠杆和引导作用,是国家科技投入战略的核心内容,需要从制度上、法制上去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企业自主创新融资渠道不畅,制约了企业科技创新的发展动力

1·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资本缺口

内蒙古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着资本缺口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在正式的资本市场上进行股票融资有一个最低资本规模和经营年限的要求,该要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讲,显然门槛太高;(2)风险投资的发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外部融资的困难,但由于风险投资发展缓慢,加之风险投资的特性决定了其在缓解资本缺口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3)风险投资通常在投资企业运营一段时间后,通过股票上市将其投资退出,但由于缺乏创业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不完善,迫使大多数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被排除在风险投资的视野之外。此外,内蒙古自治区风险投资基金严重匮乏,目前尚不足5亿元人民币.

2·高新技术企业的债务融资缺口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不均衡较为严重,往往成为银行信贷错配的对象,这必然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的债务融资缺口加大,使其无法通过债务融资来满足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内蒙古资源优势的利润空间促使银行把较多的金融资源配给优势产业,出现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错配问题。根据对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三市多家中小企业的调查,有相当多的中小型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中缺乏资金,有3/4的企业资金主要靠自有资金积累,金融机构贷款对中小企业的支持非常有限。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高科技产业产值比重低,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足够的信贷资金支持。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是制约内蒙古高新技术发展的主要瓶颈.

(四)缺乏有利于全社会增加科技投入的经济政策和法律环境

1·政府在科技创新融资体系中的职能问题

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是基于:科技创新中的研究与开发成果是准公共物品;在高科技企业融资领域中,存在着资本市场失效和信贷市场失效;高科技产业独特的技术经济特点和融资特点需要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政府在科技创新融资体系中的职能主要是制定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法律保障系统和信息服务体系等。从目前政府职能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制约因素:(1)缺乏健全、执行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2)缺乏科技倾斜投资机制;(3)缺乏支持有力的税收优惠制度.

2·缺乏有利于发挥科技人才核心作用的用人机制

尽管人才流失是普遍现象,但在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却表现得更为严重,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主要是缺乏有利于发挥科技人才核心作用的环境,即无法实现科技人才所要求的较高报酬期望、个人发展期望和成就期望。无法实现他们期望的核心问题就是科技投入的不足,内蒙古自治区每项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科研经费是1~3万元,而发达省区同类的科研经费是5~10万元,相当于内蒙古的3~5倍。人才流失、科技投入不足,给内蒙古科技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建立创新型内蒙古战略目标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完善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科技人才投入力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3·科技法律的保障机制缺位,制约了科技的自主创新

有关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含条例)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二是关于确保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市场发挥作用的法律以及市场维护制度;三是关于企业制度以及中小型企业的法律法规。就内蒙古自治区而言,在国家整体的法律框架内,仅有《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专利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条例》(草案)以及正在调研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园区条例》等,这些条例中的较多条款已不能适应科技创新的要求,需要做较大的修改。在科技投入方面,由于缺乏对应的科技融资法律、法规,致使科技投入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投入强度弱的局面,也导致政府投入的不可持续化,对科技创新活动起不到应有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作用.

4·缺乏有利于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运行机制

内蒙古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因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和资金投入机制导致科技人才断层,年轻的高学历科技人员较少、中年以上且学历较低的科技人员较多,虽然技术职称层次较高,但专门的咨询知识、技能及创造性十分缺乏,市场观念、系统观念和实践能力不强。运行机制存在的缺陷造成内蒙古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队伍老化、人员知识狭窄、从业人员专业结构不合理,严重制约了承接型、跨学科、综合性项目能力的提升,科技中介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不了市场需求.

四、结论

作为21世纪经济增长的两个巨轮,现代科技和现代金融缺一不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与金融支撑体系的有效结合是集科技创新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金融创新执行机构、创新基础设施、创新环境等创新要素于一体的系统。建立创新型内蒙古,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支撑体系,建立具有鲜明政策导向的长效金融配给机制。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科技创新多层次金融支撑体系:(1)建立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科技投入体系;(2)建立政策性银行金融配给和商业银行信贷支持的融资体系;(3)依托资本市场(包括创业板市场)的融资体系,大力发展内蒙古产权交易市场;(4)大力发展内蒙古风险投资事业,并设立内蒙古科技创新基金;(5)建立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融资机制;(6)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7)建立社会化、市场化、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

[参考文献]

[1]顾永婧.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瓶颈问题探讨[J].经济研究导报,2008,(2).

[参考书目]

[1]内蒙古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DB/OL].内蒙古经济信息网,2006.

金融科技治理体系例2

Abstract: Base on the panel data of 29 provinces from 2001 to 2013 in China, this paper measures the technology fina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Meanwhile, using Spatial Durbin Model (SDM) in the condition of spatial distance weights and spatial economic weight, it empirically tests whether technology finance could promote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whether the region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is affect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other provinces technology finance. Results show that, the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 space is not randomly distributed, but has a significant spatial autocorrel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finance can significantly improve the regional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bility. In the features of spatial geographical and social economic, technology finance has a significant positive effect 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rovinces technology finance can influence the other provinces technology innovation.

Key words:technology finance; technology innovation; spatial autocorrelation; SDM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是促进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科技创新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发展需要科技的助推,科技创新必须与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相互作用,相互推动。因此,如何利用科技金融推动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是经济新常态下的重要热点问题。

1 文献综述

关于科技金融和科技创新的相关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视角进行了研究。国外学者对“科技金融”的解释接近于“科技与金融”,强调的是科技与金融的互动关系,并没有对科技金融进行定义。大多数研究侧重从不同角度分析金融如何影响科技创新,King和Levine通过构建内生增长模型,以企业创新活动为纽带,把金融与经济增长联系起来,认为金融系统能够促进创新,主要通过评估筛选潜在的项目、筹集资金、评估创新活动风险和预估未来利润来实现,金融与科技的协同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1]。Neff指出,金融与科技创新相互影响,没有金融支持,企业的科技创新就非常困难[2]。Atanassov等采用计量实证分析方法对1974~2000年美国上市公司融资与科技创新关系进行了研究,结论显示:拥有更多创新项目的公司更容易通过多种方式(如公债和股权)获得融资,能够在未来获得更多的创新产出,导致未来价值增加20%以上;而创新项目较少的公司一般通过银行贷款融资,未来的创新产出较少[3]。也就是说,拥有多种融资方式自由权公司的科技创新能力优势更加显著。

相对国外学者从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视角研究而言,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对科技金融进行了研究。赵昌文等最早对“科技金融”的概念进行了界定[4]。之后,国内学者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上对科技金融进行了诸多研究。叶莉等以我国322家科技型上市中小企业(2006~2014年)为样本,运用计量分析方法的实证结果显示:政策性、自主型资金对科技创新具有显著的积极推动作用,特别是政策性融资对科技创新表现出极强的正向作用[5]。张玉喜和赵丽丽采用2004~2012年中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结合静态和动态面板数据模型方法,实证分析了科技金融投入对科技创新的作用,结果表明在短期内,科技金融投入对科技创新具有显著正向作用,而长期并不显著[6]。徐玉莲等在分析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系统协同发展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系统协同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揭示了系统协同发展的运行机理,提出了实现系统协同发展的方略[7]。尹志超等采用2013年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研究了金融知识对家庭创业决策和创业动机的影响,结果发现金融知识水平越高,家庭参与创业活动的积极性就越高,家庭就会越主动??业[8]。基于协同学理论,和瑞亚和张玉喜构建了耦合协调度模型,对我国28个省级区域的耦合协调度进行了评价,研究结果显示,我国各省级区域科技创新与公共金融的耦合协调程度整体较低,大部分区域公共金融滞后于科技创新[9]。王任祥和杨曼利用两阶段GMM回归模型,从最优化视角论证了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最佳耦合协调的存在性,认为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耦合协调度对经济效率的提升具有显著正向作用[10]。

尽管国内外学者对科技金融和科技创新的有关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但仍然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①多数学者在现有经济理论基础上,分别研究了金融发展、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等层面的影响,但忽略了科技金融对科技创新的影响。事实上,科技金融对科技创新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②现有研究对科技金融和科技创新的评价表现为两种极端:大多数研究采用单一指标来评价科技金融和科技创新,与当前科技金融和科技创新日益复杂化的现状不协调;有些研究采用很多分析指标,使得某些指标之间高度相关,造成研究结果偏误。③现有研究很少考虑空间面板数据的空间依赖性和空间相关性。实际上,科技金融和科技创新数据具有很强的空间关联性,Tobler和Anselin认为,一个地区某一属性与邻近地区同一属性是相关的[11,12]。因此,如果理论和实证研究忽略空间相关性,就会使得相关研究的结论缺乏解释力和说服力。针对以上不足,本文的贡献在于:①从理论和实证双重层面分析科技金融对科技创新的影响。②通过构建多指标评价体系对科技金融和科技创新进行评价。③运用空间杜宾计量模型,分析科技金融是否显著地提升了科技创新能力,各地区科技创新是否具有空间依赖性。

2 指标构建及数据来源

本文通过构建空间计量模型对科技金融是否促进科技创新进行实证研究,需要解决以下问题:①科技创新的测度问题。目前,国内外文献普遍采用专利授权量作为科技创新的变量,忽略了科技创新能力的多指标特性。于此,本文从科技创新投入、科技创新产出、科技创新扩散和科技创新环境四个方面评价科技创新能力。②科技金融的评价问题。本文根据科技金融的界定,选取能够代表各省市区发展状况和现实情况的科技金融评价指标。

2.1 科技创新能力(inno_tech)的评价

为了能够全面地评价各地区科技创新能力,本文基于徐玉莲、宋跃刚和杜江等提出的有关思想[7,13],主要从科技创新投入、科技创新产出、科技创新扩散和科技创新环境四个方面评价科技创新能力,表1显示的是科技创新能力指标体系和权重。

2.2 科技金融(fina_tech)的测度

国内外文献关于科技金融的研究较少,对于科技金融的评价指标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和体系。本文基于徐玉莲等度量科技金融的基本思想[7],从科技信贷额、科技信贷占GDP比重、风险机构投资总额、风险投资机构数量、科技型上市公司总市值和科技型上市公司数六个方面来衡量科技金融,表2显示的是科技金融指标体系和权重。

2.3 控制变量

事实上,尽管科技创新受到科技金融的影响,但也受到其他因素的约束。本文借鉴宋跃刚、张林等采用的方法[13,14],对一些可能影响科技创新的主要因素进行控制,这些因素包括:产业的集聚程度用集中化指数(hhi)和专业化指数(sli)衡量①;产业结构(stru_indu)用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度量;金融深化程度(deep_fina)用信贷总额占GDP的比重衡量;对外开放程度(openess)通常用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度量;人力资本投入(human)用Barro和Lee提出的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近似表示[15];城镇化水平(urban)选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度量。

2.4 数据来源及其处理

为了保证研究的客观和真实,充分考虑数据的易得性和可行性,本文选取的样本是除西藏自治区和海南省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2001~2013年期间的省际面板数据①。以上变量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国教育年鉴》《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国泰安数据库和WIND资讯金融数据库。在指标的计算过程中,为了保证各指标跨年度可比性,对各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②,然后通过熵权法算出每个指标的权重和综合值。对于部分年度缺失的数据,通过线性插值法填补。

3 空间计量模型的构建

3.1 空间矩阵构建及空间相关性检验

关于空间计量模型的问题,一般通过空间依赖性检验比较LMLAG和LMERR的显著性来选择[17],但是适用于截面数据而非面板数据。对于面板数据而言,本文依据宋跃刚和吴耀国的检验方法[13],结果显示应该选择空间杜宾模型③。然后,对空间杜宾模型进行Hausman检验,卡方统计量为36.39,对应的P值几乎为0,在1%的显著水平下,拒绝随机效应的原假设,选择固定效应模型。

4 实证结果和分析

4.1 空间相关性检验

为了判断各省(市、自治区)科技创新能力在空间上是否存在策略性互动的可能,本文选取我国29个省(市、自治区)2001~2013年科技创新面板数据作为空间单元观测值,对被解释变量科技创新(lninno_tech)进行了Morans I检验,如表3所示。根据Morans I检验值,各地区科技创新能力的Morans I统计值总是大于期望值-0.036,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存在显著的正向相关性,表明科技创新能力在空间上并非呈现随机分布状态,而与具有相似空间特征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密切相关。

4.2 回归结果及其分析

本文运用中国29个省(市、自治区)2001~2013年科技创新和科技金融的相关数据,共377个观测值,分别进行了普通面板模型和空间杜宾模型回归①,结果见表4。

根据表4模型(1)至模型(5)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否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科技金融能够显著地促进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1)通过普通面板回归结果(1)显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解释变量科技金融系数显著为正,科技金融水平每提高1%,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就会提高0.19%。表明科技金融??科技创新有着明显的正向促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科技金融能够显著地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2)由地理权重和经济权重的空间杜宾模型回归结果(2)至回归结果(5)显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空间自回归系数(ρ)全部为正,说明各地区科技创新存在显著的正向相关性,即每个地区科技创新受其他相似空间特征地区科技创新和科技金融的影响。

(3)从系数值大小看,与地理特征权重模型(3)的相关系数相比,当模型中引入了专业化指数、集中化指数、产业结构水平、开放水平、金融深化程度和城镇化水平等控制变量后,社会经济特征权重模型(5)的相关系数相对较高,即在空间经济权重下,各地区科技金融水平每提高1%,科技创新能力就会提高0.155%,高于空间地理权重下的0.129%。说明社会经济因素对科技创新的影响更加明显。

(4)就其他控制变量而言,考虑空间地理权重模型(3)和空间经济权重模型(5),在5%的显著水平下,集中化指数、产业结构、金融深化程度和人力资本对各地区科技创新能力有显著正向作用,说明一个经济体的产业集中化程度、产业结构特征、金融深化程度和人力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都能够促进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但是产业专业化指数、开放程度和城镇化水平对各地区科技创新能力的影响并不显著。

5 主要结论和政策启示

本文考虑了区域科技创新的空间依赖性,采用空间杜宾模型对科技金融是否促进科技创新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到如下结论:

(1)科技金融能够显著地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无论是采用普通面板回归,还是采用空间杜宾模型回归,都显著地支持科技金融促进区域科技创新的理论。

金融科技治理体系例3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简而言之,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以创新为使命和生存手段的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其独有的特色,成为新经济形势下的“一枝独秀”,是科技创新的主要载体,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渠道。它加快推进了新兴产业的形成,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成为持续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近年来,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已成为构造市场经济主体,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政府也从各个层面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政策扶持和资金援助,鼓励其发展壮大。然而,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一些传统的融资渠道和方式难以满足其特殊的融资需求,导致融资渠道不畅,从而严重阻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多方面的、错综复杂的。从其自身原因来看,主要表现在: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好;融资观念陈旧,市场运作意识不强;企业信用不足等。从外部因素来看,主要表现在: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融资渠道不能有效扩展;银行发贷不积极,难以提供可持续的信贷资金;证券市场发育不健全,很难实现融资突破等。

自身因素分析。一是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好。从实际情况看,经济效益不好,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差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类企业一般以高科技或新技术为创业背景,管理高层通常也是偏重技术型人才,从公司的管理思维看,他们更看重和关心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而轻视或忽视企业的经营管理;即使某些企业意识到了经营管理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企业管理的观念和经验,也难以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管理支持,来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技术、市场、生产、财务、人事等各方面的问题;尤其在遭遇资金瓶颈时,很难提供及时、正确的决策。低下的经营管理水平是导致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效益不佳的直接原因。

二是企业融资观念陈旧,市场运作意识不强。对比国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经验,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在融资过程中具有一个立体化、多层次的市场融资体系。但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理念比较陈旧,很难运用现代财务管理理论去指导企业的投资和融资决策,筹资渠道没有充分利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下,资本市场也逐步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互通往来;在发达经济带动下,金融市场的衍生产品越来越多,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方法也越来越多样化。然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层没有及时跟上市场经济的发展潮流,接受最新最先进的融资观念和信息,利用资本市场来运作企业,解决资金问题。

三是在银企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道德风险有时表现出的企业“信用不良”会加大银行拒贷的比率。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通常都是非上市公司,缺乏完善的治理结构和规范的管理制度,也不进行信息披露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因此,银行、投资者无法全面、清晰地了解企业的情况,也就不可能“轻易”贷款给企业。即使这些企业提供了经审计的会计资料,银行、投资者也可能怀疑会计师事务所的可靠性,认为事务所可能和企业沆瀣一气,为了得到资金而合伙造假,于是自己选择事务所进行审计,这样就导致了较高的审计成本、很小的收益和很高的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银行宁愿放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和投资,而转向信誉好、收益高、风险小的大型成熟企业。

外部因素分析。一是企业融资结构不尽合理,融资渠道不能有效扩展。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有:企业内部积累、商业工具融资、银行贷款融资、证券市场融资、债券市场融资、风险投资和战略投资者融资等。由于经济发展阶段和层次不同、资本市场发展成熟度不同、社会环境不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现在很难使用这些融资渠道。据相关统计,2003年,我国银行贷款增加额、国债、股票、企业债券融资占总融资额的比重分别为78.78%、17.86%、2.34%、1.02%,而2002年分别为72.94%、22.81%、3.00%、1.25%。通过两个年度的对比,2003年的银行贷款比重上升5.84%,其他三项分别下降了4.95%、0.66%、0.23%。可见,企业融资绝大部分依赖银行贷款,而较少利用资本市场的各种渠道,导致了“银行太大、资本市场太小”的畸形融资格局。

二是银行发贷不积极,难以提供可持续的信贷资金。虽然商业银行认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必要性,但却往往不愿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原因有:首先该类企业经营风险较大。越是高科技产品,潜在风险就越大,这与银行的稳健经营原则相悖。其次投入精力大,但收益较低,投入产出不对称。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一般规模较小,但同样要对该企业进行贷前审查等一系列繁琐手续,这与向大型企业贷款的手续基本相同,故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不是很积极。

三是证券市场发育不健全,很难融资突破。我国证券市场还处在发展初期,其功能主要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且上市“门槛”较高;在现行政策和体制下,国内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受到成立年限、规模和业绩限制,很难进入证券发行市场。同时,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誉、资产状况不抵大企业,导致在传统的证券市场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行为非常困难。

四是风险投资不成熟,难以成为融资主要渠道。国外经验证明,风险投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中起着重要作用,应该把它作为融资的主要方向和方式。美国的高科技企业有90%是由风险资本投资支持发展起来的。而我国,由于缺乏资金、科学管理和合理的运营机制,还没有行之有效的途径来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近年来,科技型中小企业蓬勃发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问题,也越来越为政府所重视。虽然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还不够,但已经在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源自多方面,虽然目前已有不少解决方案,但相对需求巨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已有的对策仍显不足。借鉴国外成熟的运作模式和国内已有的解决方案,建议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持续经营,多方共赢”的原则,从政府、资本市场、银行、企业自身、社会服务等多个角度出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融资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增强自身融资能力

一是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更重视技术开发和市场开拓,对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投入不多,造成企业发展不均衡。事实上,良好的治理结构能更好的理顺责、权、利关系,以及公司经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使公司的战略目标更好的得以实现。良好的治理结构对投资决策、资金筹措和管理效率都有很好的推动作用,因为它通过促进投资者信心而增加投资数量,并有助于公司进行更妥善的投资决策,提升投资质量。

此外,企业的治理结构规范与否也影响其管理效率和内部凝聚力,及公司业绩和盈利能力。管理水平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生存和盈利能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之初,其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因为各种原因而相对低下,影响了其融资能力。

因此,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将改革、改组、改造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从而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

二是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最重要内容之一,而资金管理则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科技型企业从成立之时起就应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这对于提高经营业绩,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而对提高其融资能力起到很好的铺垫作用。

三是改变融资观念,拓宽融资渠道。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融资渠道是多样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改变过去完全依赖银行融资的观念,加强融资管理,积极开拓融资渠道,利用多方力量解决融资问题。同时,在融资过程中,必须牢固树立市场观念、效益观念、成本观念、风险观念和法制观念,增强财务杠杆意识和融资责任意识,真正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排除困难,积极开拓进取。

四是强化信用观念,构筑良好银企关系。著名科学家阿基米德曾经说过一句话:“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撬动整个地球。”对要解决融资难问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信用”就是极具功效的支点。不少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了暂时的利益,不惜逃息、逃债甚至废债,严重损害了企业声誉,破坏了银企关系,以致再次需要资金时,难以得到银行和相关渠道的支持。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该目光长远,从一开始便要做到“有借有还”,保全银行债权,按时还本付息,有困难时与银行协商解决,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为将来的企业融资创造有利条件①。

五是加强内部专业人才的培养。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要重视对科技型人才的吸纳和培养,也要加强对财务或投融资专业人才的吸引、培养。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各种金融产品和融资渠道不断涌现,从而加大了企业选择的难度。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单纯依靠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者或投资人来解决融资问题,越来越力不从心。企业内部专业的财务或投融资人员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情况、资金状况、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现有的融资手段进行比较和分析,有针对性的选择对于本企业最优的融资渠道和金融产品方案。企业的高速发展或跨越式发展,也需要借助专业人士在资本市场的兼并、重组等手段运作实现。

政府要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引导

一是不断完善和构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目前已经出台了《中小企业法》及相关政策法规,但从整个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来看,现有的体系还不是非常完善。为了更好的配合“十一五”规划纲要,政府要对中小企业法进行更深层次,更具体化的完善。新出台的公司法、物权法、所得税法等是个很好的开端,今后对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应该出台更多的法律法规,构筑一个完整的多层次多角度的法律体系,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金融机构法》等。

此外,我国还应该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技术创新、科研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及早制定法律法规;同时,还需要对其内部治理、产权制度等加强立法和监管,使得企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有效的运作和发展,从而更通畅的利用各种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问题②。

二是制定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第一,制定合理的筹资政策。建议通过合理调整银行贷款利率结构,真正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利息负担。第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税收政策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建议政府能够继续加大和完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加快从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到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过渡,优先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扣,从而消除科技型企业设备价值高、更新快的不利影响,以减轻税收负担。制定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填补目前对风险投资公司税收的空白,加强对风险投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产业在中国的发展,从而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资金需求时,能从更广泛的渠道融资。

制定针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刚出台的新所得税法虽然保留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但具体的细则还没出台,希望能优先鼓励一些良好的产业项目,对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优惠的税收政策解决创始期资金难的问题。

制定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直接优惠为主,表现为降低税率、直接减免税额等形式,对科技型企业在研发期、技术进步期的技术减免相对较少,而往往这部分投入资金相当高,所以制定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更能促进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科技型企业作为研发实体,可以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将前期投入的巨额资本作为费用列支,在税前扣除;科技型企业的实际使用实体,也可以利用间接优惠的政策,加快已有固定资产的折旧,通过迅速采用最新的科研成果,降低企业产品成本。

三是强化政府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的作用。第一,加强资金引导的作用。随着科技进度的加快,科技创新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更加重要,我国政府应逐渐加大对这方面的支持。在目前已有的创新基金、引导基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资金力度、扶持范围,使更多的企业能够得到政府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政府的力量,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集聚在政府组织下的专业渠道里,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基金,更广泛更深入地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对此,可借鉴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的做法,美国政府很少直接参与风险投资的实务操作,而主要通过发行债券和担保的方式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因此,我国政府也要积极发挥政府资金的乘数效应,利用政府力量引导专门的管理机构资金流入这个领域,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③。

第二,组建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的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这无疑是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能力的一大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借鉴西方的成熟经验,我们也要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中小企业的融资,及时便捷的提供融资支持。因此,笔者建议,我国也应该设立政策性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尤其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单设部门管理,为他们提供各种融资便利和政策咨询、传达、服务工作;还要注意政策性中小金融机构应界定为半官方半盈利性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作,坚决避免行政托管、政府干预等现象。

构筑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

不断发展和完善融资体系,能够切实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积极促进技术、金融、产权的衔接;加大社会资金、创业投资、金融信贷引入力度,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在强有力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下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信用担保机构。目前国内的信用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偏小,很难真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能有效助推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各地、各级政府也可以通过政府财政参与,利用政府资金引导当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新型的担保机构还要不断推出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担保方式④。

完善风险投资体系。发达国家风险投资业的成熟经验表明,科技型企业的不断成熟与持续发展主要受益于其市场中成熟、健全、发达的风险投资体系;被誉为“镶嵌在美国经济中的一颗钻石”的美国风险投资业,就积极不断地推动美国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⑤。而我国90%的风险投资公司是政府出资组建的,这种政府主导型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局限性很强,造成目前国内的风险投资公司普遍存在资金投入不足、基金整体规模偏小、对于风险项目投入积极性不高的局面,基本不能承担风险。因此,对现有的国有风险投资公司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要进行体制改革,以国有或政府资金为引导,吸收各类社会资本,例如直接吸收、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私募合股等方式,拓宽自己的融资渠道;政府有必要为风险投资公司降低进入门槛,推动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快速发展,在数量和规模上都上个台阶;对风险投资公司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一笔风险投资,建议均可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无息贷款,可由国家风险投资基金提供担保。

通过这些方式,既可以为风险投资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有效分散风险;又可以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得到更多资金注入。

开辟直接融资新渠道。第一发展创业板市场,专门为新创公司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筹资渠道。在鼓励中小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存托凭证等方式募集资金的同时,我国应尽快推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为其提供更充分的造血功能。创业板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独特的资本市场支持功能,无论是从IPO上市还是增发股票,都能为其提供较大规模的融资额度;而且透明、公正的交易市场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并且鼓励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规模速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及早按照创业板上市的要求进行自我发展和约束⑥。

第二发展债券市场,对经济效益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通道。债券市场直接连接货币和资本两个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界早已达成共识:发达的公司债券市场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充实资本市场融资结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来获取长期资金,不仅可以解决自身融资问题,还可以缓解银行短借长贷的压力,降低银行系统的经营风险。因此,若要真正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债券市场也应对其敞开大门。

结语

综上所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错综复杂的。从其自身原因来看,主要表现在:经营管理不善,融资观念陈旧,市场运作意识不强,企业信用不良。从外部因素来看,主要表现在: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融资渠道不能有效扩展,证券市场发育不健全,风险投资体制不完善,很难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主渠道。

鉴于所存在的这些不足,通过借鉴国外先进应用模式,笔者认为,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做了很多努力,但是力度和深度仍有欠缺,因此,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持续经营,多方共赢”的原则,从政府、企业、市场三个层面提出若干对策。

首先从提高其自身融资能力着手,通过完善内部结构,加强组织建设,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改变企业融资观念,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并不断加强信用观念,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其次逐步改善外部因素,从政府层面讲,要不断完善和构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制定合理的筹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从市场层面讲,要构筑更加完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信用担保机构及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和资本市场,并建立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信调查和评估。

(作者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南阳师范学院经济师)

【注释】

①张晓凌:“当前应推动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创新”,《证券时报》,2008年第7期。

②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③房汉廷:“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问题与机遇期”,《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4年第12期。

④刘:“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质押贷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北方经济》,2007年第5期。

金融科技治理体系例4

重庆市近年来通过七项科技创新方面的重大举措,增强了产业发展与创新活力,激发了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加速推进了产业转型升级,主要做法如下:

(一)科技创新引领转型升级

一是开展“3个1000”专项行动。首先是1000个众创空间培育专项行动。鼓励重庆各大高校以及研发机构调整自有土地、楼堂馆所等存量固定资产的功能和用途,拓展改建一批众创空间。其次是1000个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专项行动。组织种子基金、天使基金、担保公司等机构与遴选出的创新项目对接并开展相关服务。最后是1000个新型科技平台培育专项行动。引导企业、高校及院所自主新建、改建或引进一批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

二是实施“3大产业”引领工程。重点围绕先进制造、大健康、互联网三大新兴产业,对相关技术创新和产业投资进行布局和统筹。从先进制造产业看,重点开发机器人、智能与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无人机等产品。从大健康产业看,重点开发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养老养生、休闲健身、健康管理等产品及服务。从互联网产业看,重点开发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智能家居、卫星导航、电商平台等产品和服务。

三是实施“100项重点新产品产业化计划”。重点推动自主品牌轿车、自动变速器、高铁齿轮传动系统、新型纯电动车等一批重点新产品加快研发并实现产业化。“YG37125CNC大型高精度蜗轮滚齿机”、“电喷变频发电机项目”等31个项目达到国际领先水平。“6F15/6F35自动变速箱”、“EA10VVT汽油机”等19个项目预计产值过10亿元,项目拥有发明专利122项,半数以上的项目预期市场占有率超过20%。

四是深入推进“专家百团千企行”质量提升活动。为企业量身打造专家诊断团队,重点围绕质量管理、品牌培育、精益化生产、流程优化等多个维度对企业进行全面诊断,并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向企业提出局部或系统改进方案。重点在汽车、电子、装备等行业,开展整机和关键零部件质量提升专项活动,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和地方标准修订,积极制定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培育一批消费者广泛认同的重庆工业品牌。

五是全面推动四大科技联动示范工程。重庆市大力实施区县、产业、民生以及创新能力四大科技联动示范工程,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十二五”期间,重庆市依靠联动示范工程多方筹集资金100亿元,以100亿元为初始杠杆,吸引其他投资1000亿元以上,在大量资金推动与帮助下,使企业掌握核心技术专利10000余项,研究开发国内领先、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重点产品100余个,使1000余项的重点技术得到了有效的推广应用,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0亿元以上,提升了区县的科技实力。

六是建设中国一流的科技大开放高地。重庆市在“十二五”期间,引进国内外杰出科技团队100个以上,筹集国际战略投资金额50亿元,撬动其他投资资金200亿元,引进国外知名研发机构10家,与国外50家以上高端研发机构展开了战略协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1000余项,重庆市在海外建立重点研发机构10余家,50余个本土研发机构与海外相关机构展开了深度合作,向海外输出先进技术100余项,重庆已经初步建成中国一流的科技大开放高地。

七是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分配激励制度。重庆市将基于财政资金衍生出的、不对国家安全与社会重大利益构成影响的科技成果所有权,统一交付符合相关要求的承担单位,科研人员个人得到的科技奖励,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50%,科研团队和管理人员得到的科技奖励,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20%,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暂时不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暂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系统。

(二)金融创新助力转型升级

到2015年重庆市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9%,在实现自身加快发展的基础上,借助金融资本与产业发展的有机融合,推进了产业转型升级,主要做法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打造辐射中西部地区的内陆结算型金融中心。首先是打造加工贸易离岸结算中心,各金融机构通过依靠重庆出口加工基础、成熟的贸易产业链,致力开发具有国际结算性质的金融服务产品及工具,积极发展面向欧美、东南亚的海外市场离岸结算业务。其次是积极打造电子商务国际结算中心,探索在物流、能源、机械、药品、旅游等领域建立灵活的集中收付结算平台,鼓励跨国企业总部和国内大型集团依托重庆“云计算基地”优势,在重庆设立集团业务结算中心或企业财务中心。

二是打造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集聚高地。重庆市通过积极发展金融租赁、私募基金、小额贷款、担保、信托等机构,已经成为我国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门类最齐全和发展速度最快的城市。目前重庆小额贷款机构189家、股权投资类机构170家、融资性担保机构153家,数量门类领跑全国,其中小额担保贷款余额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居第一位。积极发展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业态,同时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将其经营范围延伸到各类新兴资金交易、养老保障和公共慈善等领域。

三是政府主导充分整合地方金融资源。由重庆政府组建投资集团,承担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重任,地产、交旅、渝富、城投等多家国有企业集团依次进军金融领域,以参股和控股的形式控制了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信托等8家地方金融机构。重庆农村信用社成功改制,成立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州商业银行成功重组,新建立了重庆三峡银行。同时由政府出资60亿元成立了8家担保公司,构建了重庆市较为完善的地方性金融服务系统。

四是组建大众创新创业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重庆市通过整合银行、VC、PE、证券、保险、信托、担保等机构资源,组建大众创新创业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该中心通过建立投融资项目数据库、金融机构数据库和科技中小微企业数据库,与区县共建覆盖全市的“1+N”科技金融服务网络,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鼓励各类投资机构重点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企业。

五是启用天使成长基金计划。重庆市专门成立了3亿元规模的天使成长引导基金,基于初始基金,另外有10亿元的天使投资资金被后续吸纳引入,天使投资服务联盟由此形成。基金以阶段参股为主要手段,将天使基金投向创业初期的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团队。科技企业孵化器面临可能发生的风险补偿金由重庆市财政共同承担,市财政对投资失败的项目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并按一定比例分担孵化企业首贷坏账项目的本金损失。

二、对我区的借鉴及启示

重庆市的经验证明,科技创新是产业转型升级的龙头,金融工具是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力推手,我区推动转型升级也必须在科技引领和金融助推上寻求更大突破。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使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更好的推动自治区转型升级。

(一)提升产业创新水平,从改善研发能力上推动转型升级

一是积极培育科技企业。制定适应内蒙古区情的科技型企业标准,整合本地创新创业资源,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确保企业自主创新引导专项资金按时到位,深入实施“领军企业提升”、“科技企业倍增”等计划,分类引导企业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二是广泛搭建创新平台。积极引导科研机构开放科技资源,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共建技术研发平台、联合培养人才和共享科研成果,深入挖掘本土科研力量与积极引入外部科技创新力量相结合,不断拓展创新平台的高度、广度和深度。三是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我区产业规划布局,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物流业,继续打造石墨产业园、电子信息产业园、生物医药园及现代商贸物流园等重点产业园区,迅速增加战略新兴产业比重。

(二)优化创新激励机制,从创新保障制度上推动转型升级

一是完善科技服务市场。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服务体系试点建设及创新驿站建设工作,积极推广“线下实体大厅+线上网络平台+专业市场联盟”运营模式,融入“互联网+科技服务”思维,提高扶持政策实施的精准度和实效性,构筑全方位、全领域、全流程的科技服务体系。二是大力实施专利战略。加强我区专利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鼓励引导研究人员申请专利,设立专利基金资助专利的申请和维护,同时设立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对专利成果进行后续开发,加快专利成果的转化速度,要建成1―2个自治区级协同创新中心。三是加快释放科技红利。积极推进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在成果评价上突出效益优先和成果应用价值,在产权处置上将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积极推进科技经费“后补助”和科技金融参股等方式,提高创新积极性。

(三)加强创新人才培育,从创新主体素质上推动转型升级

一是深入推进人才强区计划。以科技人才为重点,加大引进和培育力度,积极推进主题鲜明的科技创业人才资助计划,兑现高层次人才专项奖励资金,积极引入与组建高素质创业团队,确保人才环境不断优化。二是积极承办创新创业大赛。积极承办高规格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引入有品牌性、影响力的创业大赛,鼓励区内创新人才和团队报名,对获得名次奖项的成员,自治区给予优厚奖励,以培养“爱创新、争创新、能创新”的科技创新主体。三是推动创业创新主体从“小众”到“大众”。通过积极打造众创空间等开放创新平台,优化现有运营机制,发挥创业服务机构的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使创业者之间自由共享经验、知识、设备等创业资源,形成“开放互助”创业生态系统。

金融科技治理体系例5

一、国内外科技金融发展模式研究

(一)韩国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模式

韩国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模式是指由韩国金融公司牵头,并联合其他基金公司与风险投资公司共同出资为科技企业进行融资的一种模式。截至2010年年末,韩国共有103家风险投资公司,393个风险投资基金,资本总额达到88585亿韩元,累计投资项目2171项,投资金额到达31010亿韩元,对促进科技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韩国创业风险投资基金资金来源政府所占份额较少,这就可以使大量金融资本进入,包括把社会资本和民间闲散资金引入高新技术领域。这样可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金融风险的冲击。这种模式也可以协助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活动,引导企业步入正轨;并且当企业进入成熟期时,优化企业的股权分配。

(二)贵阳市科技金融计划模式

为了推动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方式以及利用财政资金改革,进一步发挥科技财政投入的放大和引导效应,从2011开始,“科技金融计划”被贵阳市政府列入科技计划体系中。该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科技信贷专营和配套机构的引导资金以及科技金融专项补助等方面。截至2011年年底,共引进民间资金参与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4.8亿元(不含银行科技贷款),同时,在贵阳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下,成立了12家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目前累计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金额20亿元。实施科技金融计划,一是可以直接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及经营规模的扩大,并帮助一些中小企业解决在研发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难题;二是有助于发挥使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得到更大的发挥,使科技资金的配置效率得以提高。

二、新疆科技金融的现有做法及存在问题

(一)现有做法

近年来,新疆在推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方面积极尝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1.金融机构贷款为主

自治区政府与科技厅积极鼓励与引导银行机构为科技企业贷款。截至目前,共计13家企业已获得银行贷款2.985亿元。贷款银行分别是建设银银行、浦发银行、农信社、招商银行、华夏银行等5家金融机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总计为24家科技企业融资2.67亿元。这种银企合作机制的尝试与运作,搭建了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协作平台,从一定程度上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了缓解了融资难的问题。

2.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对具有融资需求、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评估服务,拟定融资、担保方案,协助银行和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2009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顺利启动,截至目前,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评估、质押担保、银行融资服务模式,已为10家企业提供专利质押贷款3450万元。

(二)主要问题

1.融资手段单一

自治区的科技金融工作虽然从2006年就开始开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自治区的科技企业融资渠道仍以银行为主,其他融资方式也较少。并且由于自治区的信用体系以及担保体系还不完善,银企之间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很多科技企业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这就进一步制约了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

2.金融创新远远落后于科技创新

不论是担保服务机构还是科技评级等专业机构发展都不成熟,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认定、评估、侵权和变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创新手段明显滞后,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科技金融创新,也不利于开发更多适合自治区科技金融的金融衍生品的出现。

三、新疆科技金融合作模式探索

通过对国内外科技金融模式的分析,以及对自治区科技金融工作现状及问题的总结。笔者认为新疆在借鉴其他国家及国内省市科技金融模式时,应该结合自身当前的经济与政策,制定符合新疆的科技金融模式。即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合作模式与科技银行合作模式相结合。

由于新疆间接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致使很多金融机构存在惜贷现象,不愿为中小微型科技企业贷款,所以,这些企业向银行进行融资时存在瓶颈;并且直接金融市场发展不够成熟,这就限制了很多科技企业通过股票、债券进行融资。所以,政府在科技金融融资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首先,政府可以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资金,专门为科技企业进行融资;其次,通过政策引导及金融优惠政策吸引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加入,以分担风险;再次,在专项资金出资比例上,政府与担保公司占应主导地位,银行出资份额所占比例较小,因为这样利于银行参与,降低其投资风险。同时,增加政府的话语权,可以更好地为科技企业融资。

参考文献

金融科技治理体系例6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兴起,金融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热潮,科技赋予金融业以新的面貌。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下的金融创新,简单理解就是“互联网+金融”,利用科学技术服务金融业。金融科技正深刻地改变着金融业的发展形态,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发力点。但是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暗含风险,一方面金融科技依然面临着传统金融风险的冲击,另一方面在新的技术环境下,金融科技还面临着新的风险。要推动金融科技的稳态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克服现有的监管难题,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体系。

一、金融科技风险分析

金融科技依托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金融业态,改变传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实现普惠金融。但是在金融科技的发展过程中也凸显了许多问题,冲击着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一)操作风险

首先,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离不开数据的支撑。在互联网情境中存在大量的数据交换和处理,传统金融监管的被动监管模式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极易出现数据造假和数据泄露问题。其次,普通消费者不具有相关专业性,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金融产品的判断能力,容易进行不合理的投资,给自身造成严重风险负担。最后,金融科技依靠新兴技术,企业本身可能面临技术短板,无法有效对风险进行预测分析。

(二)信用风险

在金融业发展领域,信用风险是普遍性的金融风险类型,是由参与交易的乙方或者双方实施的可能违背约定的行为造成的。造成信用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披露程度低,导致信息不对称。金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交易以信息为支点,信息流动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在金融科技背景下,互联网信息数据鱼龙混杂,难以分辨其准确性和真实性,如果对交易参与者不进行充分的信息审查,极易增加潜在的信用风险。同时,当前金融科技产品呈现出同质化倾向,信息披露程度低,普通民众缺乏专业知识,风险意识低,交易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导致金融科技潜在的信用风险持续走高。

(三)法律风险

在金融科技层面,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发生了巨变,无论是传统金融行业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交易习惯和方式都有一定程度的改变或重塑。不断涌现的新兴金融交易方式和金融业态给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难以实现规制目的。同时,一个金融交易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规则,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和规制也是一大难题。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泄露日益严重,网络金融诈骗层出不穷,金融服务提供者身份难辨,使得金融犯罪情形更加复杂,加之我国当前相关的金融科技法律法规缺失,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无规可依,更加剧了金融科技的法律风险。

二、金融科技监管面临的突出性挑战

(一)法律层面:法律制度覆盖面窄

金融科技发展势如破竹,更新换代迅速,法律的滞后性使其难以匹配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保险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及其规范构成,然而现存的法律规范是为了应对已存在的风险,是对已存在和过去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的规则。法律和规则的制定需要一个过程,现有的立法相对于新出现的金融科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我国当前还未进行有关金融科技的立法,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还处于空白阶段。同时,金融科技在互联网大数据的支撑下得以进行,金融科技的运作过程也是信息数据的交换过程,在此情境下,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泄露、金融诈骗、贩卖数据牟利等情况不断发生,因此,在金融领域保护参与者的个人信息,防止金融数据泄露也需要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二)技术层面:监管科技效用性低

金融科技的深入应用拓展了金融交易的人员参与范围,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已经无法达到防范金融科技风险的要求。传统的金融监管以制定全面具体的标准和细则为准绳,而金融科技风险的主要来源是新兴科学技术,因此规制金融科技风险,必须对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的约束。实践中,对技术的监管总是落后于技术本身的发展,监管科技发展滞后导致了无法有效应对风险的频繁发生。许多新的技术为科技监管提供了支持,但是金融科技同样依托于新兴技术,这就对监管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监管层面:传统监管局限性强

我国现阶段采用“一元多头”的分业监管体制,形成有序的监管体系。但是在科技加持的情况下,金融业开始朝混业式经营发展,分业式经营体系不断受到冲击,不再适合对混业式经营的监管。同时,“一元多头”的监管体制存在监管重合和监管盲区,容易导致风险隐匿的出现,已经不能够满足金融科技深入发展的需要。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3种方式:一是公告监管,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其经营资料;二是规范监管,国家制定规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事项、管理办法、惩罚措施进行规定;三是实体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发展、清算以及破产进行实时全面的监管。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机构依法提交的各类实体经营材料和企业经营信息进行静态监管、被动监管,但是金融科技具有快速性特征,在其支持下,金融市场的规模和交易速率有了大幅提升,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方式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在金融科技火速发展的当下,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急需改头换面。

三、金融科技监管的有效治理路径

(一)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1.树立金融科技监管的一般规则。金融科技正处于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阶段,对于金融科技的法律监管应适当地具有灵活性。首先,可以采用原则性的监管办法。原则性监管较为灵活,能够适应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变化,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规制办法,为规则性监管制度的构建提供指导。其次,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为了避免法律重复出现的情况,可以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增设有关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专门内容,以适应金融科技给金融监管带来的变化。最后,制定新的法律规范,针对金融科技的全面深入发展,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科技法律,对金融科技风险进行全面有力地规制。2.多角度建设金融科技监管法律体系。第一,充分考虑科学技术在金融行业呈现的作用特征和价值,健全当前的金融法制体系,对当前金融法制体系中不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有关规范进行调整。第二,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创新领域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和梳理,制定共通性的金融科技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制定细则。第三,针对特殊科学技术、特殊部门、业务制定出专门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差别化措施,不断提高金融科技领域法律监管的精确度。第四,加快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设法律屏障。

(二)强化监管科技,充分发挥技术先进性

1.明确监管科技发展满足合规性。监管科技是金融监管的新方式,是对传统金融方式的补足,因此,监管科技的发展必须合法合规,应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推动监管方式的进步。加强监管科技的顶层设计。从技术标准到管理和应用标准,全方位地建立起监管科技的标准体系,以保障其规范性、科学性。2.推动监管科技应用进程。现阶段,我国的监管科技还处于萌芽时期,为发挥监管科技的长远效应,推进监管科技的科学化、合理化发展进程,可以采取试点应用的方式,通过优质范例带动全面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科技应用部门,整合相关资源,进行监管科技的实验工作,并进行追踪记录,对可行性进行确认,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推广。将科技和监管结合,形成监管科技,对发展变化的金融科技进行有效地监管。

(三)改进监管方式,构建多元化监管体系

美国为控制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业进行了新的监管改革,全方位扩大了政府的监管范围,将监管方式从分散监管向集中监管转变,将金融监管的重点放在了全面监管上,改变了以往着重地方监管和个体监管的局面。我国可以学习美国的经验,并根据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推动协同式监管的构建。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促进其他金融部门和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在各司其职的状态下加强统一合作,并不断提高监管效力和效率。除此以外,要加大对社会资源的充分调动,拓宽监管主体,形成多元主体的监管体系。在确保政府统一监管的基础上,推动社会、行业、企业等民间主体共同参与,加快构建多元化金融科技监管体系。1.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一方面,在金融监科技管领域,被监管人往往比监管人对自身更加了解,外部人通常难以得知金融科技企业内部的特定信息。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作为竞争对手,金融科技企业之间也会对彼此更加关注。倡导金融科技企业自主监管,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的约束和自我监督,也有利于加强企业之间的互相监督。因此,政府可以赋予金融科技企业更大的自,提高金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金融科技企业自律。2.行业自律。行业应当承担起自身责任以应对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英国为推动金融科技发展和金融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我国可以学习相关经验,成立金融科技监管组织,发挥行业的监管作用。现阶段,可以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牵头,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构建,制定行业准则,进行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审慎经营,实现金融科技行业的稳健发展。3.社会监督。金融科技涉及方方面面,与社会群众的生活密不可分。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有关的金融监督部门应当广开言路,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拓展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大众积极参与金融科技的社会监管,并积极开展金融科技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大众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金融监督意识。

四、结语

金融与科技的充分融合和深入发展给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在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风险防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督,成为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加强行业自律,构建适宜的监管体系,以“科技”应对“科技”,实现对金融科技风险的有效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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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凯.金融科技:风险衍生、监管挑战与治理路径[J].西南金融,2021(3):39-51.

金融科技治理体系例7

加快形成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具有强大的战略需求。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建军治军实践中,总结历史经验切合国情实际,顺应时展,明确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是我们党长期探索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律的重大成果,也是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加快形成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是同志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这一重要论述深刻反映了现代战斗力和生产力生成的规律,体现了统筹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的内在要求,为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开创强军兴国新局面指明了方向。

军民融合是把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科技工业相结合,共同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的过程,实现军民两部门合作共赢的目标。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建设对优化利用国防创新资源和民用创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建立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构建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就是在军和民两大创新体系之间建立一个双向开放系统,统筹政府、军队、公众以及军民双方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新支撑保障部门等多个主体,整合军民双方的人才、资金、科技基础、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创新氛围等各类要素,形成以富国强军为战略指向的国家一体化创新体系。

建立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根本目的是向科技创新要战斗力,为我军建设提供强大科技支撑。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在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上加大战略投入,力求在激烈的战略竞争和军事竞争中抢占制高点。军事力量的较量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创新能力的较量。“聪者听于无声,明者见于未形。”谁牵住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谁走好科技创新这步先手棋,谁就能占领先机、赢得优势。如果我们不识变、应变、求变就可能形成技术鸿沟,陷入战略被动错失发展机遇。

应当看到与世界军事强国相比,我国军民融合创新体系还存在顶层设计不到位、政策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但经过长期发展,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大幅提升,一些重要科技领域跻身世界先进行列,为科技兴军提供了坚实基础,我们完全有条件把科技领域军民融合搞得更好一些、更快一些。今天,军事科技尤其是颠覆性技术正深刻影响着军事革命的发展方向,成为塑造未来战争不容忽视的因素。只有把加快建立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摆在重要战略位置,打通和缩短科研到运用的链条,靠科技创新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新跨越,才能在实施科技兴军战略中迈出实质性步伐,为实现强军梦、打赢未来战争提供强大物质技术支撑。

在世界综合国力竞争中,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发展水平本质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在当今世界竞争体系中的动态位势,也反映着国家发展和安全所倚重的经济技术基础性质。我国是在经济技术总体落后的基础上开启现代化建设的,通过社会资源大整合,建立起领先于世界的物质技术基础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对当今中国而言要实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长远性、稳定性的融合发展,根本路径是加快形成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形成军事科技与民用科技共生互动的良性循环,建立起领先于世界的先进经济技术力量,进而实现富国强军。

二、构建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是复杂的系统工程

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既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一部分也是建立军民融合的国防经济体系的一部分。与传统国家创新体系不同的是,军民融合创新体系主要涉及的是军工企业和非军工企业如何有机结合,不断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因此军民融合创新体系的构建,不是简单的民或是民转军,而是一个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构建的一项复杂系统工程。

(一)军民融合发展是一个国家战略问题

党的十以来党中央将军民融合l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国防和军队改革的三大任务之一强力推进,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和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加快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实现富国与强军相统一,处理好国家安全与发展的内在关系,都离不开军与民这两大主体,是军与民在系统的融合运行过程中发挥出的效益。

近年来我国军民融合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建设稳步推进,重点领域军民融合亮点频出,战略新兴领域军民融合全面展开,军民融合产业蓬勃兴起,呈现出整体推进、加快发展的良好态势。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军民融合发展迈入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意见》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是党中央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必由之路。《意见》强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是一项利国利军利民的大战略,军地双方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认识思考问题,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军民融合的理念和要求贯穿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全过程,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意见》要求,要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路,突破制约融合的体制、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加快理论、科技、管理、实践等方面创新。要加紧推进国家和地方军民融合领导机构建设,编制好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十三五”规划,构建军民融合法治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是国家战略,更是国防发展战略。同志指出:军民融合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关乎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既是兴国之举,也是强军之策。明确提出军民融合是国家战略而非权宜之计。是为兴国与强军服务,实现国兴军强的发展目标。同时军民融合也是国防战略,是国防和军队建设必走之路。在和平时期把国防和军队建设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割裂开来,各搞一套,势必造成国力的极大浪费,造成军政、军民之间的对立和裂痕,从而削弱军队的影响力和战斗力。因此兴国为强军创造物质基础,强军为兴国提供安全保障,是一个国家长期兴旺发达必备的条件。

(二)军民融合创新体系的主体

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是指由不同企业(包括军工企业和非军工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围绕着科学技术发展以及应用(包括军用和民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作用的网络。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是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 构、中介机构之间寻求一系列共同的社会和经济目标而建设性地相互作用,并将创新作为变革和发展关键动力的系统。军民融合创新体系的主体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企业(包括军工企业和非军工企业)、进行基础研究的大学和科研机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政府。

企业是创新的核心,是知识应用和技术创新投入、产出和应用的主体,市场行为占主导地位。军工企业具有较强的资金和技术实力,有能力从事创新。非军工企业特别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机制灵活、创新动力强,能够产生一大批军民两用科技成果,可以为军工企业提供技术配套和生产配套。国防科研院所是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系统的知识源、人才源和技术源。大学和科研院所则主要从事知识创新、知识传播和人才培养。中介机构为整个体系提供服务和资金支持,它作为军民融合创新体系主体的联系者,以及技术创新需求双方联系的纽带。金融机构为军民融合创新体系的运行提供资金保证。技术创新及其成果转化往往具有高风险性,在军民融合创新体系中,无论是军事科技转民用、民用科技转军用或是共同开发新的军民两用技术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高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扶持,往往也要通过金融机构来落实,以满足军民结合的资金需求。政府主要功能是从宏观层面制定政策、行政法规,推进体制改革,使军民融合创新体系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使整个创新体系的顺利运行。政府行为在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政府不仅作为系统的一员,也负责构建整个系统的模式和制度。政府也可根据国家目标,组织重大创新计划和项目,促进产学研合用,推广创新成果等。

(三)军民融合创新的科学体系

同志关于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论述,从我国国防的性质、军民融合在国家建设中的地位、军民融合的内容和范围、军民融合的指导原则、军民融合的实施途径等方面,深刻而系统地阐明了军民融合创新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

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包括军民融合发展的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和政策制度体系。组织管理体系是核心和根本。军民融合发展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到军地双方、各个系统、诸多领域、众多部门,涉及军地各有关部门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迫切需要加强军民融合发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迫切需要将目前与军民融合发展直接相关的国务院部委与中央军委部门之间各种管理协调机构。这就是中央军民融合领导机构。当组织管理体系确定之后,就要适应军民融合发展领导管理体制调整,探索建立新的工作机制(即工作运行体系),改变军地各级都存在的“多头提需求、分散搞对接、各自抓建设”的状况,强化国家主体责任,突出国防建设需求牵引,发挥政府与市场“两只手”作用,归口需求、规范对接、统筹资源,实现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的统一。在科技领域,现有的协调机制正在进一步完善之中。还有一个很关键、很基础的就是军民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重要制度的基础和法治保障。同志多次强调,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能力和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法治保障,是“十三五”时期一项重要工作。

作为一项改革,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实际上是对原有秩序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是一场打破原有陈旧体系和制度、重新划分各级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利益调整的革命。

三、以创新思维推进军民融合创新发展

金融科技治理体系例8

仅在2006年——2011年期间,共有71项科技金融立法。

2.涉及的主体多样化

当前,科技金融立法的主体,包含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11个,国务院直属机构6个,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个,中华全国总工会1个,大型国有企业2个。

具体包括:

涉及的具体国务院组成部门: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事劳动和保障部、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

涉及的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 、海关总署。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外汇局。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 、中科院、社保基金会。

国有企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其它:中华全国总工会。

3.科技金融立法的内容范围广而散乱

科技金融立法的内容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工商、税务、人事、知识产权等方面,但内容杂乱,相互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各项法律法规的体系化较差。

4.立法规格不够高

立法形式主要是部委规章,缺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高规格的、统一的科技金融基本法。

二、国外科技金融立法情况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国家在更高层次和更广范围推进科技立法,特别是进行科技金融综合性立法。如:法国于1982年和1985年即分别颁布了《科技方针与规划法》、《科研与技术发展法》,1999年颁布《技术创新与科技法》,对《科技方针与规划法》、《高等教育法》等与科技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日本于1994年提出“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口号,于199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俄罗斯于1995年通过了《科学和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韩国于2001年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并于2002、2003年及2004年1月和9月共进行了四次修订。墨西哥于2002年颁布了《科学技术法》。这些法律尽管名称各异,内容详尽不同,但都以促进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为宗旨,具有科技金融领域基本法的性质。特别是,法国、韩国重视跟踪科技金融发展的新态势,及时对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使立法既有鲜明的时代性、现实性,又有前瞻性、预见性。

综上所述,由于现有的制度创新跟不上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不足。

三、建议内容:提升规格、相互配套、形成体系

1.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金融法》

当前,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自然科学、经济学问题,也涉及政治、法律问题,必须通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技术手段和人文社会科学工具的途径来加以解决。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部门都是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公权力源于公民的授权,权力运行的宗旨在于实现公民的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尽管政策也可能达到在相当程度上容纳公众意见的状态,但与法律的制定机制相比,它从本质上看仍是一种人治的决策机制。在我国,立法本身是建立在有广泛代表性的民意机关的基础上,而且有一个相对民主的立法程序作保障。这使法律的制定基本上是反映民意的。为此,在促进科技金融发展上,尽量将可以法律化的政策法律化,克服政策的缺陷。

2.完善相关配套性法律规范

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科技金融发展的配套性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立法在指引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方面的作用,运用法律手段规范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相关主体行为。把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形成制度保障机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保障。在法律制度上,应当逐步建立起由政府调控、市场引导、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较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

在融资方面,建议由科技部、银监会、中央银行共同制定《科技型企业贷款实施细则》。在细则中规定各商业银行可以单独设立科技支行专门为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型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这样可较为专业地解决科技创新型企业在成长过程中的资金匮乏、信息不对称等现实问题,弥补现有银行体系及银行功能上对高新科技创新支撑不足的缺陷,成为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有效结

合点。

3.通过立法推进金融制度创新

金融科技治理体系例9

[DOI]10.13939/ki.zgsc.2016.01.107

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企业是指依托于云计算、支付、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不单单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而是有效打破了传统金融在地域、时间的限制,以有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资源配置更加快捷、合理、透明。

互联网金融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发展快、覆盖广、管理弱、风险大的特点,因此互联网金融在看到它的优势的同时,还要更注意其内在的风险,以及对其进行实时监管。

2 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相关基础理论

2.1 信息理论

美国数学家Claude E.Shannon最早提出信息是人类社会组织、社会实践和管理科学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该理论是研究信息管理系统最直接最早期的基础理论。信息论从性质可以分为狭义信息论和广义信息论。狭义信息论只单单研究信息度量、容量和编码理论等;而广义信息论是在狭义信息理论的基础上对各个领域的应用和推广,又称之为信息科学。

信息是动态的,正因为信息的流动才使信息系统有了实在的意义。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内部控制系统也正因为有了各种各样的金融信息,才能最大限度地获取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价值的信息。当然,由于信息量的庞大,从而使信息系统的控制难度加大。

2.2 系统理论

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L.V.Bertalanffy作为系统理论的创始人,对其定义为“为实现某一具体目标使一些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若干要素组成一个具有一定功能的有机整体”。此外,系统理论通常被理解为:从系统的角度通过一定的方法把研究对象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加以研究,从而定量的解释复杂系统的局部与局部、整体和局部、整体和整体之间普遍运动规律的科学。

系统理论强调局部与局部、整体和局部、整体和整体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依赖的关系。所以,系统理论具有整体性、动态性、目的性和相关性的特征。

3 互联网金融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然而这些中小型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相对薄弱,具体表现在:“人治”色彩过于浓厚、内部控制手段单一、内部控制制度缺乏。而对于大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虽然根据相应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但在控制效果上依然不理想,存在许多问题。

3.1 企业缺乏完善的治理控制

公司治理主要表现为一种制衡关系。公司治理结构一般由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构成。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资产交由董事会进行托管,董事会代表公司股东的利益并拥有对管理层的决策权;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行使监督的权力;管理层受雇于董事会行使执行权,对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由这三者构成权力制衡关系,直接影响着企业各个职能的管理,更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因素。然而,我国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则体现为董事会职能欠缺、缺少对经营者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措施、监事会的职能失效。

3.2 缺乏有效的人力资源控制

21世纪,企业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因此人力资源是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源的相关政策和执行直接影响着内部控制的成效。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人力资源控制方面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①在选才上,一般对人才学历要求较高,从而造成了人力资本过高,同质性较强,然而高级研发人才又相对缺乏。②人才的专业分工不合理。③员工聘用流程不规范,很少招聘外部人员,偶尔招聘也属于内部招聘,导致组织和人才的供应上得不到保障。④企业的学习和培训力度不够,即使有专业金融人员,如果不进行与时俱进的学习,以往的优势也会变成劣势。⑤人才流失严重。

3.3 企业的内部审计不够重视

在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中,企业内部审计是一项非常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它以组织内部一种独立的评价和监督体系而存在。

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又是对内部控制再控制的重要角色。内部审计通过规范化和系统化的方法对企业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有效的评价和改进,从而达到帮助互联网金融企业实现目标的目的。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内审部门权利薄弱,形同虚设,领导层不重视等情况比较严重。

3.4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首先,企业各阶层员工不清楚互联网企业风险管理的含义,风险管理理念没有深入每个员工的心中。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也没有对全面风险管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只停留在理论方面或者一知半解。最后,互联网金融企业执行风险管理的行动力差。

3.5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权责分配不合理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权责分配不合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管理人员,也是业务处理的人员。临时授权现象常见,没有根据各员工所在职位来分析授权范围,不能形成系统合理的授权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权力责任分配机制差距较大,并且各部门协调性差,统一来进行规划设计相关制度比较困难。

3.6 企业文化建设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不完善,具体表现在:经营理念和使命没有具体说明;企业员工对其经营理念和使命也没有用心的了解,服务方式和态度往往不健全;公司高层领导人没有具体诠释企业的使命和经营理念,导致各经理层经营决策难以按照既定的战略方向发展。

4 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系统内部控制的完善

4.1 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治理结构

内部控制作为一项公司治理机制,互联网企业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具有有效且可靠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保护公司股东的投资及公司的资产保值。内部控制要实现减少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保证公司透明度,并保证董事会对股东受托责任的目标。而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是为保证企业治理效率而在股东、管理者之间设置的制度,以期用最少的成本达到最佳的治理效率。

4.2 完善公司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以合法性、成本效益、牵制性和协调性为原则,合理地建设公司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可根据“以人为本,以管理为基础,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支撑”的理念,在信息系统信息化、网络化的基础上,建立以依法控制为核心、与企业外部环境相适应的计划控制机制;建立以科学化、精确化、深入化为核心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建立以提高经营效率为目的的现代管理控制机制;建立以服务于企业利益相关者为目的的现代服务机制;建立以知识型、创新型为特点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机制,开创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工作新局面。

4.3 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建设

(1)开发具有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体系中,大多采用国外的软硬件系统,缺少自主研发的高科技金融设备。因此要加强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比如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和密钥管理技术。提高硬件设施的安全防御能力,比如防火墙技术,降低因使用国外技术可能引发的系统不稳定和信息泄露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

(2)增加在软硬件设施的投入水平。在硬件方面,增加对计算机物理设备安全性的投入,加大对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和防攻击能力的研发,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正常开展有安全的硬件环境。在软件方面,加大访问互联网金融网站时的安全性,登录方式采用验证身份和分级授权方式,限制用非法登录的方式盗取信息。

5 结 论

尽管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许多风险,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健康有效发展对我国经济和金融行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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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治理体系例10

二、拉萨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需求现状

1.拉萨市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金融需求不足

拉萨市中小企业的内源融的比例偏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依赖外源融资在外源债务融资中,银行贷款一直是拉萨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由于拉萨市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初创期,经营规模小,生产效率低,产品成熟度低,供应链关系弱,生产要素匮乏,管理水平低,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尤其是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状况差,往往很难达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致使很多中小企业在获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融资时常常面临着有效的资金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现象。拉萨市近70%的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资金缺口,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拉萨市大多数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自身存在一些问题,正是这些问题影响着它们的融资需求,使它们的有效的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

2.拉萨市中小企业存在外源性资金缺口,金融供给不足

虽然西藏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总体趋于上升,但本质上,中小企业贷款总量依然偏小,因为目前,西藏银行贷款仅能满足中小企业一般流动性资金的需求,而固定资产投资和业务拓展所需的长期资金需求则难以满足,仍然有很多中小企业存在资金缺口,融资难题依然存在。西藏商业银行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拉萨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需求的制约因素

1.中小企业自身因素

拉萨市中小企业自身因素主要有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低、企业经营透明度低、信用度低、信息不对称严重等原因。

2.金融机构方面的因素

首先,西藏银行机构管理体制存在障碍,制约了拉萨市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其次,金融机构对拉萨市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不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形势依然严峻,对拉萨市的信贷支持力度有待提高。最后,西藏金融体系不健全,拉萨市中小企业可供选择的金融机构、产品种类和市场空间跟我国其他省区相比是较少的。

3.政策及外部环境因素

首先,政府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其次,拉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最后,西藏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有待提高。

四、解决拉萨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需求问题的对策

1.中小企业应全面提升素质

首先,中小企业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身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推进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其次,提高拉萨市中小企业的经营透明度的关键是要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最后,拉萨市中小企业要制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组织并明确其职能,使信用管理的职能集销售管理与财务管理于一体,从企业设立审批开始,信用管理的职能就要纳入公司章程。此外,企业要有信用风险控制与防范机制,尽量避免商业信用违约行为的发生,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为取得融资而建立良好的信用。

2.完善西藏金融体制以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

首先,创新西藏银行机构信贷政策。针对西藏银行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在管理体制存在障碍,银行机构可以在信贷政策和业务流程上予以创新。一方面,在信贷政策上,针对西藏中小企业不同的业务类型、行业特点和担保方式,制定专门信贷准入标准好评价方法,并实施差别化的风险定价政策。在责任追究方面,在风险容忍范围内贯彻“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的原则,对“合理合规”下的过失予以免责,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于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针对拉萨市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西藏的商业银行等级融机构必须要专注于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其次,在金融产品上,紧贴中小企业的适销对路金融产品很少,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各家银行要根据各行特点和服务对象不同,开发出适合不同中小企业的新的金融产品。最后,在信贷方式上,银行要摒弃以往只重视中小企业的学财务状况的审查习惯,将审查重点转移到企业经营情况、资金用途、现金流量等方面,通过审查企业及企业主经营方式来审查贷款,确保经营优良、经验丰富、信用良好的优质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贷款,从而拓宽信贷支持途径。

3.加大政府及职能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