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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合同模板(10篇)

时间:2023-02-15 16:41:45

回收合同

回收合同例1

为方便甲方废品出售,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付款方式:双方确认废品数量、重量无误后乙方现场支付甲方价款。

三、乙方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乙方不得在甲方办公场地从事非法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 本协议由协议签订人履行,不得转包第三方经营,如有违约,本协议自动终

止;

3. 乙方进入甲方办公场地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行为规范,须文明开展回

收物品业务。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听从甲方的指挥,支持配合甲方的工作,甲方保证乙方进出大门自由,但乙方需接受门卫验证。

4. 乙方应爱护甲方的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5. 乙方必须保持收购废品车辆的整洁,不得赃车进入;

6. 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安全责任。

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另一方可提前十天提出终止本合同;如无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况的发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回收合同例2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007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1- 0019- 03

1 CAS 33关于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2 现行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在合并日的合并抵销处理

[例1]假设甲、乙两家公司合并前同受A公司控制,合并前双方的资料见表1,2014年6月末,甲公司用账面价值500万元,公允价值580万元的库存商品和100万元的银行存款给乙公司的原股东,从而取得乙公司的控制权。

3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合并财务报表编制存在的问题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思路源于“权益结合法”,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的实质是参与合并的各个企业现有的股东权益在合并主体中的联合和继续,合并方取得净资产或股权投资按被合并方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入账价值,不涉及合并成本,不涉及商誉,合并不会导致资产增值或减值,不确认资产处置损益,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与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股东权益,被合并方合并前留存收益中按持股比例并入合并后留存收益中。如果合并发生在非年初的某个时点,合并方当年净收益包括参与合并各方整个年度净收益之和,如同自所反映的最早期间与合并各方就已经联合在一起。

3.1 重复计算合并利润

假设甲公司为集团母公司,下属乙、丙两个子公司,丁为丙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集团战略安排,2014年7月31日乙公司向丙公司合并其下属子公司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成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此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一方面乙公司在报告期内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丁公司,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当将该丁公司合并当期期初(2014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另一方面丙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丁公司,应当将该丁公司期初(2014年1月1日)至处置日(2014年7月31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可见丁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收入、费用、利润既纳入乙公司的合并利润表,也纳入丙公司的合并利润表,重复计算。对于甲而言,如果甲编制截止于2014年7月31日的合并报表,乙、丙作为甲的子公司均需将各自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甲的合并范围,那么这部分“丁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收入、费用、利润”就重复计算了两次。

3.2 权益结合法固有缺陷

一方面,权益结合法下合并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入账,不符合会计要素五种计量属性中的任何一种。例如根据历史成本的定义,历史成本是取得或制造某项资产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或负债发生时承担现时义务的金额,例1中甲公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应当为680万元,而非700万元。同时,由于并未反映合并前被合并主体财务报表中未包含,但在合并日符合确认条件的资产或负债,不能如实反映所取得的净资产的现金产出能力,所提供的信息完整性也较弱,无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另一方面,所获资产和负债以其在原主体的账面价值计量,由原主体创造的内含收益未得到确认,从而高估合并收益(低估费用),因此,权益结合法未如实反映合并主体的合并后经营业绩。

4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变迁

2011年12月8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对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应当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作出解答: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合并方)自合并日开始对被合并方实施控制。合并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制合并日和合并当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不再由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利润表应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实现的净利润;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形成的现金流量。合并方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比较报表时,不应将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并入前期合并财务报表。

该征求意见稿,解决了上述重复计算利润的问题,这一点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中争议最大的,对实务影响也较大。例如,IPO企业的同一控制下业务或企业重组,将无法将被合并业务或企业的合并前留存收益纳入IPO企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业务或企业重组的意义。

回收合同例3

    在部分业主拒绝退房的情况下,开发商将50名业主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业主退房。最终,有11名业主坚持认为原购房合同有效,拒绝退房,并不断上诉,要求按购房合同价入住。

    1月10日、12日,11名业主分别到最高人民法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反映并咨询此事。律师认为,业主有权按原合同入住。

    维权业主要按合同入住

    1月10日,菊花大厦的业主殷育芳等11人来到北京,到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他们的房子2003年就已完工了,现在每月给银行还着贷款,但开发商却不让按合同价入住。

    菊花大厦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龙江路390号,总建筑面积2万多平方米。殷育芳说,2003年菊花大厦经过一波三折终于完工,离原定交房时间晚了近4年。但11名恪守购房合同的业主被挡在楼外面。

    2004年12月,菊花大厦的第二任开发商作出“让步”。如果殷育芳等业主愿意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将房价加到3700元每平方米,并跟银行签订一个无息贷款的协议,就可以入住。目前该楼盘的市场价是6000元每平方米。

    面对这样的价格,11名业主拒绝:我们要按购房合同的价格入住。1998年业主与原开发商上海宝洁房地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签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菊花大厦每平方米均价为2800元。

    殷育芳等业主说,他们与开发商签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他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缘由开发商毁约要收房

    事情起始于1998年。1998年年初,菊花大厦打出低价售楼的广告,每平方米2328元起。殷育芳等业主看到后,交完房款与宝洁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约定1999年6月30日前交房。

    楼盘直到2001年还没有完工。因债务纠纷,2001年8月,菊花大厦被法院查封。随后,宝洁公司以“负债累累,面临破产”为由,要求200多名业主退还房屋,这遭到其中50名业主拒绝。

    2001年11月,宝洁公司起诉50名不退房的业主,请求法院终止双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公司愿意赔偿业主房款、利息以及部分违约金。

    一夜之间,恪守合同的50名业主突然成为被告,被一一传上法庭。这成为当时的一件新鲜事见诸报端。

    殷育芳认为,开发商“逼”他们退房,跟上海市房价不断上涨有关系。2001年后,上海房价飙升。2003年上海市商品房平均价格达到每平方米5118元,成为全国房价最贵的城市。业主认为,开发商是想卖更高的价钱才毁约的。

    2001年11月,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作出原告宝洁公司偿还业主的房款和违约金,业主退房的判决。理由是,宝洁公司的在建工程菊花大厦,已被法院查封,一时无法拍卖,无力再继续建造。

    而业主认为,宝洁公司拿不出司法审计结果,不能证明公司破产。2002年9月24日,50名业主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了原判决。这种情况下,20多名业主无奈退出,24名业主通过各种途径继续“维权”。

    僵持业主开发商互不相让

    宝洁公司很快将菊花大厦转手他人。2003年,上海市房地产经营责任有限公司通过竞拍接手菊花大厦,并做完最后的工程,成为第二任开发商。随后,殷育芳等24名业主,要求按原合同价入住。二任开发商的项目经理吴欣欣说:“那绝不可能。”

    业主的希望再次破灭。2004年4月,业主上诉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至今未宣判。2004年12月,上海市政府跟开发商作出“异地安置或增价、签贷款合同入住”的政策。24名业主中13名接受了这个条件。殷育芳等11名业主不同意。

    殷育芳说,她拿到了菊花大厦的销售签约明细表。她发现房子没公开卖,而是通过介绍人销售。部分房屋卖给当地一些官员。其中一套房屋业主的介绍人是杨浦法院法官陈凌晓。殷说,陈曾多次以法官身份上门劝说她退房。

    2005年1月13日下午,项目经理吴欣欣说,不公开销售是担心原业主闹。她认为,原业主的利益保障不了,只能怪他们购房经验不足,当初不该买价钱偏低的房。吴欣欣认为,公司现在完全有权处置11名业主的房子,希望原购房的业主能回心转意,接受提高合同价、签贷款合同的条件,否则绝没有可能入住。

    11名业主均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条件。殷育芳说,他们会“继续维权”。殷育芳说:“我们只相信法律!”

    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接待业主后,书面通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真接待,依法处理。”

    律师观点 业主有权按合同入住

    1月12日,11名业主向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咨询。徐西华律师告诉他们,终止合同和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在业主不在开发商。

    昨天,徐西华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她认为以目前的证据来看,法院判决终止合同履行是不合理的。企业面临破产,需要拿出审计依据进入破产程序。另外,开发商在转让楼盘的时候,债权债务也要转让过去,否则会使大多数人的利益受损。也就是,二任开发商依然应履行原开发商与业主的合同。

回收合同例4

回购合同概述

回购合同主要被伊朗等国采纳。目前外国投资伊朗石油上游工业的主要方式是签订回购合同。伊朗政府采用“回购协议”的概念,实质上是NIOC授予国际石油公司的一种有限获利的风险服务合同。伊朗之所以采用回购合同,是由于伊朗政府一直把宪法第81条的禁止“向外国公司让步”解释为采用“生产分享协议”的法律障碍,而后者恰恰是国际石油合同所普遍采用的石油合作开采方式。根据伊朗的宪法和石油法规定,为了控制国家的资源,1997年下半年,伊朗石油部同意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采用“回购”的合同方式引进外国投资者,开发石油项目。在这种模式下,承包商承担勘探投资并独立承担勘探风险。如果获得商业油气发现,合同也就终止,但是这家外国公司具有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协商谈判开发合同的优先机会。如果协商不成功,NIOC偿还外国公司的勘探费用并根据原先的协商结果支付勘探阶段的报酬,也就是说,项目由伊朗政府以向承担商支付报酬的方式购回。NIOC再举行面向其他公司的开发阶段项目招标。如果协商成功,外国公司根据新的合同条款从事开发作业。在油田投产后,外国承包商按照预定的比例以货(油气)代款回收资本投资。但是,一般情况是,发现石油的承包商通过与政府协商后,继续担任油田开发者。回购合同项目分勘探阶段和开发阶段。

伊朗的回购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模式,它既不是产量分成合同,也不是服务合同,而更像是一种风险服务合同。

回购合同的特点

伊朗回购合同一般有以下主要特点:

1.合同公司不是通过获得产品来实现利益,而是通过承包建设获得回报。在项目投产后,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回收投资和相应的作业费用,并取得一定的利润。利润水平根据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谈判确定。

2.合同公司承担全部油田勘探开发费用和建设投资。合同公司必须为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资金、设备等全方位服务,从油田设计开始,直至油田按合同要求建成后交由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管理。

3.合同公司可以在合同期中从原油销售收入中回收全部投资和生产成本,但是,在回购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成本回收限额,如果可回收的成本超过成本回收限额,超出的部分可以向以后的年度结转;但是,如果总成本超过了预算,必须经过再次报批同意,否则由外国承包商承担。

4.在执行回购合同中,合同双方通过谈判确定项目的报酬指数,外国承包商得到的实际总报酬为报酬指数乘以开发阶段实际的建设总投资,但每年得到的实际报酬又不能超过年产量的一定比例,即报酬“天花板”限制。但未支付的报酬可以结转到下一个商业生产年。

5.回购合同允许油田进行滚动勘探开发,但在获得政府批准前,资本预算不得超支,否则超支的部分由合同公司承担。

6.合同中油价风险由政府全部承担,合同公司收入的亏空可由资源国政府进行补偿。当合同公司收回其协议的投资和报酬后,不再拥有该项目的权益。

开发阶段的回购合同一般有以下规定:NIOC有权监督项目的进程,国和外国承包商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联管会成员双方占有相同的人数;(2)所有的争议交由联管会处理,并作最终裁决;外国承包商必须提供资金、技术、经验和设备;外国承包商必须最大限度地利用伊朗的“现有资源”,如雇佣和培训伊朗员工,购买伊朗国内生产的材料;外国承包商必须递交具体的“总体开发计划”,详细说明每项工作的内容、性质和成本预算;资本成本的偿还受成本最高限度的限制,只有双方签订调整工作计划的协议之后才能改变;投资回收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的回收比例(15―17%)计算;外国承包商获得的报酬是按照国际市场价计算的原油;根据资本成本的百分比计算报酬,年资本回收率一般为18―24%;外国承包商收益的所得税率为12%。

回购合同模式的最新变化

2004年1月28日伊朗在荷兰海牙召开会议,公布伊朗新一轮勘探招标区块情况,并对回购合同的某些规定做了一定的调整,推出了新的勘探开发合同模式,调整后的回购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将更有利于伊朗石油工业的对外合作。

从1997年伊朗开始采用回购合同模式以来,伊朗石油工业的对外合作发展较快。这种合同模式对项目的风险收益的上限进行了封顶;同时将项目勘探开发过程分段进行招标,上一段的承包者,不一定能进入下一阶段的工作;该模式对于开发项目还可以接受,但对于勘探项目,承包商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因此,外国投资者对伊朗的勘探项目投资兴趣不高,而热衷于开发项目。

经过外国公司长时间的的游说以及两轮招标的教训,伊朗方面意识到这样下去,对今后石油工业的长期发展不利。为了提高本次推出的勘探区块的吸引力,经伊朗国家议会批准,本次16个勘探区块招标将主要采用勘探开发的一体的BUY-BACK合同(EDC合同),以吸引外国投资者参与新的勘探区块的勘探与开发。新的合同模式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回购合同性质。主要变化是由过去将勘探开发分成两个阶段的做法改变为将勘探开发合为一个阶段的做法。尽管新的合同模式没有根本性改变,但是,投资风险的降低,毕竟增加了合同的吸引力。

过去,投资人在勘探阶段有了商业发现,并不一定能进入开发阶段。如伊朗卡山项目,一旦商业发现并确定,中石化如何进入或能否进入开发阶段有四种情况。一是双边谈判。中石化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就开发方案进行双边谈判,如谈成,就进入开发阶段。二是公开招标。如中石化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谈判不成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开发商。中石化有同等优先权利。三是强行转让。如中石化未能中标,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有义务说服中标的开发商将30%的股份转让给中石化。四是决定不进行开发。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有权决定不进行开发。中石化只能获得合同规定的勘探费用的回收与55%回报率的补偿。

新的合同模式将勘探开发阶段合为一体,使投资人在勘探阶段有了商业发现,有权直接进入开发阶段,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但是,开发阶段的回报率由双方谈判确定,也是投资者投标报价的主要内容。

与产量分成合同的比较

回购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勘探开发合同,也是伊朗和伊拉克根据法律设计出来的特殊对外合作模式。回购合同与产量分成合同主要有以下不同:

1.合同的经济模式(收益分配方式)不同。

回购合同的核心内容是,确定通过承包建设投资,获得相应投资报酬。因此投资的大小,报酬指数的高低,对于合同公司来说影响较大。回购合同模式类似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交钥匙工程)。对于资源国来说,能够清晰地了解合同公司实现的利润和回收的成本,年利润按照实际的投资总额乘以固定报酬指数即为合同公司每年获得的报酬。合同公司不存在投资无法回收的情况,只有投资回收之外报酬大小的区别。对于合同公司来说,自有资金投入后的盈利水平集中在项目的前几年,而整个油田开发后期的产量所带来的利润,伴随项目的移交而无法得到。

产品分成合同模式的本质是产品分成,因此产量的高低,换言之储量和油藏的风险对于承包公司效益影响较大。对于一个长期的油田开发项目,产品分成合同模式能够保证承包公司在每一个生产期间获得原油的份额产量,用于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得利润。对于油藏潜力较大的油田,承包公司可以获得该油田中后期高额产量所带来的超额效益。相反,若油藏潜力不佳,承包公司也将损失较大。

2.合同者承担的法律风险不同。

回购合同中,合同者如依约履行合同,尽职作业,其成本的回收和报酬的取得相对来说是有保障的;产量分成合同中如合同者在勘探阶段对合同区块未能发现任何商业油流,则其资金全部沉没。

3.投资收益率不同。

回购合同的投资内部收益率是固定的,一般为15%;产品分成合同的投资回报的基础是合同中产量分成比例的约定,以印尼为例,投资者在回收成本后,利润油在国家石油公司与合同者之间分配,分成比例一般为73.2143%:26.7857%;对于边际油田和提高采收率合同,分成比例为64.2857%:35.7153%;对于下第三系油藏,按产量滑动比例分成。投资者投资的最终回报率为资本投资的10―15%。

4.合同者的身份不同。

回购合同中,NIOC保留合同区块的石油开采权。根据回购合同条款,合同者是合同区内开发作业的作业者,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内进行预期开发作业时,对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负责,在合同区内以NIOC的名义,代表NIOC进行开发作业。NIOC是合同区内所有现存设施的作业者,是合同者按合同完成开发作业后,经试运转、测试并移交NIOC的所有设备的作业者。产品分成合同中,合同者可以是作业者,并赋予作业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5.联管会的规定不同。

回购合同中,联合管理委员会(JMC)应由双方各派5名代表参加,在合同的第一个完整的公历年,NIOC担任JMC的主席;而产品分成合同中JMC的代表按双方投资比例派出,由作业者担任JMC主席。

6.国内市场义务的规定不同。

回购合同中,没有国内市场义务油的规定;产量分成合同(以印尼为例)中,在商业生产后,合同者应将利润油的25%以实际价格的15%出售给印尼国内市场。

回购合同的优缺点分析

回购合同作为伊朗、伊拉克等国在特定历史与现实背景下创造使用的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有它一定的局限性和鲜明的特点。

1.回购合同对双方都存在着明显的缺点。

对伊朗政府而言,由于NIOC负责规定回报率,因此就承担了油价下跌的风险。如果油价下跌,NIOC将不得不出售更多的石油或者天然气,才能达到全部回收款项的目的。此外,由于合同周期较短,而外国石油公司更希望参与长期投资,因此,回购合同不能吸引到伊朗急需的足够资金。

回收合同例5

伊拉克政府2008年和2009年连续两次推出油气田公开招标,石油合同模式均采用服务合同(Service Development Petroleum Contract),简称SDPC。

第一轮推出的主要是老油田,第二轮推出的是新油田,两轮招标石油合同主要条款相同,投标参数为高峰产能和单桶报酬费,最终决标是依据投标前几天给出的计分公式,两轮投标计分公式却截然不同。虽然两轮合同模式的差别不大,但由于计分公式不同,从而导致在两轮评价过程中所关注的主要财税条款也不同,这也表明了该投标要求技术和经济效益紧密结合。第一轮招标仅拍出鲁迈拉油田,第二轮投标角逐激烈,第二轮招标中石油获得了作业权益,其对整个中石油的综合效益及油气储备战略意义重大。由于两轮招标合同模式差别很小,因此主要分析第二轮招标服务合同,希望能让更多人了解伊拉克的服务合同,在分析合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特点和相应的经营策略。

一、伊拉克第二轮招标回顾

二、主要财税条款及特点

(一)合同期时间要求

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投资者提交初始开发方案,初始开发方案批准后3年内需达到初次商业生产产能,且提交最终开发方案,合同生效后7年内需达到高峰产能,高峰产能时期需维持10—13年(不同油气田稳产时间不同),合同期为20年。

(二)初始商业生产(First Commercial Production)

初始开发方案批准后的120天中的90天平均产量达到规定水平或初始开发方案批准后3年,两者中的较早者为商业生产时间,即合同者最迟在3年半内达到初次商业生产。

(三)报酬费(Remuneration fee)

第一次商业生产后的下一个月开始计提报酬费。单桶报酬费由R因子决定,R因子将调节合同者单桶报酬费,随着合同者所得的增加,R因子变动将会导致单桶报酬费降低。合同者生产油气均可获得报酬费,是合同者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为了尽可能提高合同者的收益,合同者应该尽量多产争取获得更多的报酬费用。

(四)成本回收

石油成本主要包括Capex和Opex,初始商业生产后才开始回收石油成本和报酬费,总产量的50%可用于回收石油成本和报酬费,先回收石油成本,后回收报酬费。

60%总产量中石油成本及报酬费回收后剩余部分可用于回收补充服务成本,即补充服务成本最低回收上限为总产量的10%。

合同中限制成本油上限,但没有限制成本回收速度,合同者可以尽可能回收,降低投资不能收回的风险。

(五)高峰产量(Peak Production Target)

合同生效后7年内达到,保持高峰产量的期间为稳产期。依据上面报酬费计算的公式,稳产期内达不到高峰产量,合同者将受惩罚(P因子影响),即合同者单桶报酬费用将降低。因此合同者应该最晚在7年内达到高峰产能,并且在合同规定的稳产期内保持产量。

(六)所得税税率和税基

所得税税率为35%,税基为当年实际所得报酬费,即只要有报酬费收入,则需上缴所得税,税损不能结转,延长了合同者投资回收期。如果税基为当年应得报酬费,则合同者在成本回收前上缴所得税较多,支出增加,会给项目带来负效应,因此按照实际所得上缴所得税有利于提高合同者经济效益。

以上六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图1是第二轮服务合同的收入分配流程图。收入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外方合同者(IOC,下面均称为合同者),图中右半部分;另一部分是资源国伊方,图中左半部分。总销售收入的50%可用于合同者回收石油成本和报酬费,假设石油成本回收为x%,报酬费回收为y%。总销售收入的另一50%归伊方所有,伊方的50%中需拿出10%回收额外成本,假设额外成本回收为m%。合同者的收入为石油成本、报酬费和额外成本回收之和(x%+y%+m%),合同者回收后剩余超额成本油均归伊方所有,则伊方所得为(100%-x%-y%-m%)。伊方当地石油公司有干股25%,因此伊方获得25%的报酬费,合同者获得75%的报酬费,报酬费所得税率为35%,因此合同者所得为成本回收和报酬费净得(x%+y%*75%+m%-税收)。总产量扣除合同者所得均为伊方所得。

第二轮招标合同条款相对于第一轮招标条款更为苛刻,第二轮需要建设天然气处理厂,加大了合同者前期投资,对项目效益产生负影响。

第二轮招标中油田大部分为新油田,与第一轮招标合同不同,合同者在达到初始商业生产后可以回收石油成本,因此在前期产能建设阶段,合同者只有成本支出,没有收入来源,所以早期的投资和商业生产产能会影响回收速度,因此初始产能越高,早期投资越少,合同者回收越快,即项目效益越好。这就要求油藏工程能够较好地布井和排产,地面工程进程也能够按照设计进行。开发和地面能够完美地匹配并保障油田早期按计划上产是实现项目效益的关键,这就对开发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报酬费是合同者主要的利润,也是合同者主要的收入来源,相当于产品分成合同中的利润油分成。从合同的设计来看,合同者按照产量来收取报酬费,并且单桶报酬费与R因子挂钩。R因子等于1为单桶报酬费分界点,当R因子大于1时,单桶报酬费降低,单桶报酬费会随着合同者收入增加而降低,这也决定了合同者不可能获得暴利,因此合同者要想获得更多的收益只能在达到规定的PPT同时提高产量。

高峰产量是合同者投标时所投参数之一,资源国对维持这一生产能力时间有严格规定,在此期间内,如果合同者产能低于高峰产量,则合同者单桶报酬费会降低,这对合同者的开发技术水平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维持规定的生产水平,并且在此生产能力下合同者要保证收益,即投资规模与生产能力合理的匹配。

三、开发策略分析

开发策略分析主要以M油田为例,也有部分分析是以哈发亚油田为例。

M油田OOIP为380亿桶,属于伊拉克南部油气区,位于巴士拉市北西方向60km处,M油田发现于1976年,1980年前完钻评价井和开发井共23口井,因战争停止,2002年开始部分生产,目前日产能为4万桶/天。

哈发亚油田处于伊拉克西南部,Missan省南部。该油田于1976年发现,共完钻7口井,发现8套油层,总OOIP约160亿桶,2005年4月开始生产,至2008年11月累计产油7.8MMBO,目前的产能7千桶/天左右,目前地面设施处理能力为10万桶/天。

结合服务合同财税条款的特点及油田现状,总结出以下开发策略:

策略一:尽早达到初始商业产量

以M油田为例,合同规定合同者只有连续90天产量达到或超过初始商业产量17.5万桶/天,合同者才能开始从石油销售收入中回收成本,提取报酬费。如图2所示,假定合同者在2013年底达到初始商业生产产能,当项目达到初次商业产量的时期推迟1个季度,项目内部收益率下降约1%,如果推迟4个季度,项目内部收益率将下降3.2%,因此,为提高项目经济效益,投资者应尽早达到初始商业生产。

策略二:初始商业生产产能越高,项目经济效益越好

以中标的哈发亚油田为例,合同规定,哈发亚油田初始商业产能不能低于7万桶/天,即初始商业产能根据具体开况在达到初始商业生产后,初始商业产能越高,则早期回收池越大,可加快成本回收,即增加投资者早期收入,因此可以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如图3假设初始商业生产能力分别为70万桶/天,100万桶/天,150万桶/天,200万桶/天,300万桶/天,FCP为100万桶/天的方案较70万桶/天方案收益率提高了1%左右,FCP为150万桶/天的方案较100万桶/天方案收益率提高了0.5%,FCP为300万桶/天的方案较150万桶/天方案收益率提高了0.5%,表明初始商业生产产能越高,投资者内部收益率越好,因此合同者应结合地面施工和油藏开发的合理性制定早期初始产能方案,以保证投资者收益最大化。

策略三:加快早期上产速度

项目在达到FCP后,投资者可以启动成本回收,那么早期产能的上产速度直接影响当年的回收上限。如图4假定在2013年初达到初始商业生产17.5万桶/天,分析2013—2016年产能及整个合同期内产能对合同者内部收益率的影响,通过分析发现,前4年产能下降20%时,合同者内部收益率下降1.2%,合同期内产能下降20%时,内部收益率下降2.6%,前4年产能增加20%,合同者内部收益率上升1%,这一收益变动前四年的产能变化对项目内部收益影响很大。因此,合理加快早期产能的上产速度,能提高投资者的经济效益。

策略四:惩罚条款对项目效益不敏感

合同规定投资者在高峰产能期间达不到投标PPT时,单桶报酬费用会受P因子调整而相应降低产能和比例。对惩罚条款敏感性分析(如图5)表明:产能低于PPT10%时,项目内部收益率下降0.1%,表明内部收益率对高峰产量期间未达产量目标的惩罚条款较不敏感。而策略二和三分析表明早期产能对项目经济影响大于惩罚条款对项目经济效益的影响,因此在生产时可将产能尽量提前。

策略五:提高高峰时期原油产量,增加报酬费

投资者的净收益所得为税后报酬费,因此如果投资者在达到PPT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产能,则增加的产能产生的报酬费会增加合同者的净得。而且项目对惩罚条款不敏感,因此可以在地面设施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提高高峰产能,即使项目后期产能低于PPT要求,项目经济效益仍然会提高。如图6若2019年实际高峰产量提高至144万桶/天时,项目高峰产能至维持8年,项目内部收益率较高峰产能116万桶/天会提高0.9%。

策略六:严格控制早期投资

投资对投资者收益影响较大,分别对达到商业生产前2010—2013投资,高峰产能前2010—2016投资和整个合同期内项目投资进行了敏感性分析(如图7)。投资对内部收益率敏感性分析表明,三个时间段内投资对内部收益率影响吻合很好(三条线斜率相差很小),即三个时间段的投资对项目经济效益影响差别不大,对项目效益影响最大的为项目前期投资。当产量达到可以足够回收当年的投资后,当年投入成本都可当年回收,因此后期投资基本不影响该项目经济效益。

因此,尽量控制早期投资,使早期投产产量与投资匹配最优化。

策略七:“拐点油价”降低项目负面风险

四、合同风险分析

通过以上的分析发现服务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两点:(1)内部因素主要是最终开发方案,(2)外部因素主要是油价。

特点中分析得出初始商业生产时间及早期产能、早期投资对项目效应影响很大,因此是否能够尽早达到商业初始生产并快速上产而尽早回收投资和控制早期投资是影响合同者收益的最大风险。合同者只能细致深入地研究油藏工程,让早期产能和早期工程处理能力匹配,且工程建设方面公开招标,转嫁超支风险,以使项目达到较好的收益。

外部因素主要是油价,油价由国际市场决定,合同者无法控制。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当油价上涨时有利于合同者。但当油价降低到某一价格时,对合同者内部收益影响较大,则合同者效益下降的风险很大。因此合同者应该尽量规避低油价风险,在高于该拐点油价时尽量多产,超过高峰产量部分的产量可依据当时的销售市场来调整,以保证项目收益。

鉴于以上对合同介绍及经营策略的分析,合同者应该将技术和经济紧密结合,伊拉克第二轮招标中拍出油田共有8个,达到高峰产能时间都差不多,8个油田同时稳产的可能性不大。目前的油价高于60美元/桶,因此,合同者应该抢在拐点油价前争取尽量早日开始商业生产并回收投资,以规避油价及不能投资回收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Johnston D.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Fiscal Systems and 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s. Tulsa:PennWell Books,1994.

[2] 马宏伟.伊朗回购合同关键经济商务条款分析[J].国际石油经济,2007(9):50-57.

[3] 郝卫东,王玉生,郭鹏.战后伊拉克石油合作模式分析[J].石油科技论坛,2005(10):40-43.

[4] 郭鹏,韩涛.从对外合同的更迭看伊拉克石油合作政策的变化[J].国际经济合作,2009(4):64-68.

回收合同例6

作业合作合同(以下简称KSO合同)是印尼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或其所属上游企业(PT Pertamina EP以下简称PEP)与印尼境内外投资者签订的作业合作协议,是目前Pertamina对外合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一、KSO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合同期限:一般为15-20年。第二,基础产量:基础产量属于印尼政府和PEP所有,一般根据历史产量趋势确定。以合同签订时初始基础产量为基准,按规定的年递减率得出每月的日基础产量。第三,义务工作量:作业者必须在三个合同年度内完成规定的钻修井、地面建设等产能工作量,如未按期完成,PEP有权终止合同。第四,工作计划及预算(WP&B):作业者每年需向PEP上报工作计划和预算及单项工程费用核定单(AFE),只有经PEP批复的WP&B和AFE的成本费用才能回收。第五,可回收成本:可回收成本包括当年费用化支出、资本成本折旧及以前年度未回收的成本;当期可回收成本上限为当期增产油收入的80%,未回收的成可向以后期间递延;如某一年度产量低于基础产量,可选择递延至以后年度回收或是当年按照可回收成本60%(当年成本小于总销售收入)或50%(当年成本大于总销售收入)回收资金,未回收部分不能回收。第六,收益分配:可分配收益为增产油收入减去当期可回收成本的余额,作业者按照规定比例享有可分配收益,执行中的KSO合同,作业者分成比例为原油16.6667%-26.7857%,天然气31.6667%-53.5714%。第七,国内义务油:当期可回收成本小于增产油收入时,作业者需上交国内市场义务油,数量为作业者分成油量的25%,价格为当期原油平均销售价格的25%。第八,资产所有权:PEP移交或作业者新购的资产属于印尼政府,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作业者须移走作业区内设施设备,对井场进行复垦。第九,银行保函及预存款:作业者应提供三年义务工作量概算10%等值的银行履约保函,并在前三个合同年度内,每年按义务工作量概算金额分期向共管账户预存资金。

二、与PSC合同异同

印尼的KSO合同与PSC合同本质上都是产量分成性质的国际石油合作模式,具有该类合同模式的基本内容:

第一,印尼政府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第二,印尼政府与作业者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成;第三,印尼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管理权和监督权,而日常管理由作业者负责;第四,如果盈利,应按照合同规定税率交纳所得税;第五,合同区内资产所有权归属印尼政府;第六,需要上交国内市场义务油,政府按照10%、15%或25%返还国内市场义务油费。

但是,KSO又与PSC存在明显差异:

第一,签约主体不同,KSO合同签约主体是PEP,而PSC一般是与政府直接签订合同;第二,区块性质不同,KSO合同区块一般为已进入开发中后期的老油田,需要应用新技术进行增产,而PSC合同区块多为勘探期的新区块,需要作业者承担勘探风险;第三,头份油/基础油不同:KSO合同不存在头份油且基础油不分成,全部归属于印尼方,而PSC合同多有头份油条款,一般比例为总产量20%,印尼方和作业者按照规定比例分成;第四,项目运营模式不同,KSO合同的作业者在印尼注册非法人项目执行主体视同于PEP的分公司管理,无需建立联合账簿,主要由PEP审批年度计划和预算;PSC合同的作业者需要建立联合账簿,直接由印尼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年度计划和预算。

三、KSO合同收益分配模式

如图1所示,以国内某综合性石油公司A公司与PEP签署的KSO合同为例,每月原油总产量扣除基础产量得出增产油产量,进而计算出增产油收入;首先以增产油收入80%为限先进行成本回收,剩余部分是可分配收益,作业者占25%;如符合条件,作业者需要上交国内市场义务油并得到相应的费用返还;可分配收益扣除义务油加上费用返还计算得出应税收入,按照合同规定的综合税率40%缴纳所得税后,得出合作方的分成收入;作业者取得的成本回收与分成收益之和构成合作方税后总收益。

四、作业者效益分析

以A公司的KSO合同为例,假设总产量120桶,基础产量20桶,油价1美元/桶,当期可回收成本合计为80美元,计算各方收益(见表1)。

按照表1计算方式,在增产油收入不变,可回收成本变动情况下,各方收益变动见表2。

根据表2,中方总收益在增产油收入的12.1875%-83%之间波动,中方净收益在增产油收入的0.1875%-12.1875%之间波动;同时,中方收益与当年可回收成本成正向变动,而中方净收益在当年可回收成本小于等于80美元时,与其成反向变动,因此,项目效益主要受到产量、油价和可回收成本等因素的影响。

五、作业者经营策略

(一)选择合理成本回收时间

根据经验,作业者在接管油田后,一段时间内产量可能会低于基础产量,而针对该类情况,KSO合同规定作业者可以选择当年回收50%/60%或者递延回收。由于以后年度将会有较多增产油,因此如判断累计可回收成本不会超上限,则应考虑将可回收成本递延,而不是在当年直接回收,避免产生直接发生不可回收损失。

(二)选择较为有利支出方式

由于费用化支出可计入当年可回收成本,在不超上限时直接回收;而资本化支出需要先形成资产,每年通过折旧方式计入当年可回收成本,一次性投入大、回收慢,而且资产所有权属于印尼政府,因此,采用租赁等费用化支出方式比购建资产等资本化支出方式更有利于加快回收。

(三)采取一体化运作新模式

由于KSO合同本身对作业者的回报率不高,因此应当通过油田开发服务一体化经营模式运作,能够取得更好的效益。A公司以独有技术的提高采收率为依托,带动了钻井工程、采油工程、工程建设、化学药剂出口等关联业务一起进入印尼市场,不但可以通过服务队伍提前回收资金,而且可以充分利用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优势,合理、合法加大相关材料、设备等成本,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

(四)做好各类风险评估应对

印尼政府油气监管体系较为严格,方案审核、采购招标等手续繁琐、链条较长,并且雨季时间较长,施工进度可能被延误;同时,印尼政府一般仅给予外国投资者派驻的外方总经理工作许可和签证,其他外方人员无法取得合法工作手续,且与PEP沟通主要工作语言为印尼语,因此需要较多依靠当地员工,而印尼雇员工作效率相对较低。因此,需要充分考虑印尼政府、PEP、当地员工和居民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预先评估风险和损失水平,测算盈亏平衡点,积极准备应对预案,以确保项目不会发生巨额亏损。

(五)强化项目日常运行管理

一方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业务,使各项支出合法、合规,能够顺利通过印尼政府和PEP的可回收成本审计,确保所有支出足额回收;另一方面要优化方案设计、科学部署生产,优先安排投入产出比大于1的产能项目,提升生产精细化管理水平,以“小投入”换取“大收益”。

参考文献:

[1]王念裕.印度尼西亚上游油气产品分成合同成本回收的研究[J].企业研究,2014(6).

回收合同例7

对于承包商而言,长期建造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业务,从工程开始到最后完工结算,一个完整的交易需要较长时间。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由于市场客观环境的复杂多变,交易双方的风险和报酬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合理确认与计量同长期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与费用,对于正确估价企业在执行长期建造合同过程中所取得的报酬和所承担的相应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建造合同确认与计量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两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企业需要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的比例,分阶段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报告当期收益;而在完成合同法下,平时只记录工程建造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支出,直到整个工程完成后,才将全部成本与全部收入进行配比,确认工程项目实现的损益。

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对长期建造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可靠地计量。如工程合同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事先已经固定下来;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和强制力,也就是说,工程完工后能够顺利地收到相应的工程款;或者是与当地政府机关签约,承建一项市政工程,收回工程款也有较高的保障;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如果某项工程同时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建造合同的结果就能够可靠地估计,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某项工程不能符合上述条件或其中之一时,就应当采用完成合同法。例如,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结束后,取得建造合同的企业在打地桩时,发现该建筑所选地基属沉积地形,地基成本难以确定,那么,也只有采用完工合同法来核算该工程的收入与费用了。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长期建造合同的成功关键是恰当、合理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我国《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完工百分比的确定规定了三种方法: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合同完工进度可以按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加以确定。其中投入量是将累计到某一日期(如资产负债表日)的工程投入与工程预计总投入相比较,借以确定工程完工的程度或比例,具体用来比较的投入量是工程的累计投入成本与预计总成本。与投入量相反,产出计量是以工程完成的工作量为基础,与工程总的作业量相比较,以确定工程的合同完工进度。

应当指出的是,在高度动荡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长期建造合同的实施,是一种需要较高投入的高风险经营活动,其结果有时实在难以预料。因此,应运而生了一种比完工合同法更为稳健的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的方法——成本回收法。成本回收法要求在所投入的成本未得到足额补偿之前,不确认任何利润。

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0号意见书允许在“缺乏预计可收回性的合理基础”时,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收入及其利润;“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财务会计准则”45号及66号有规定了可以采用成本回收法。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制度》第五章第二节“建造合同收入”,也规定可以使用“成本回收法”来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如果长期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定;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成本回收法过分稳健,所以,其应用理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只有当工程收入的可收回性难以合理预计或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以及长期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才能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另一方面,当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后,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详细地披露采用该方法的原因和理由,以及由于采用该方法而对年度财务报告所产生实质影响的金额。

参考资料:

回收合同例8

对于承包商而言,长期建造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业务,从工程开始到最后完工结算,一个完整的交易需要较长时间。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由于市场客观环境的复杂多变,交易双方的风险和报酬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合理确认与计量同长期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与费用,对于正确估价企业在执行长期建造合同过程中所取得的报酬和所承担的相应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建造合同确认与计量的常用方法,主要有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两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企业需要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的比例,分阶段确认收入和费用,并报告当期收益;而在完成合同法下,平时只记录工程建造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支出,直到整个工程完成后,才将全部成本与全部收入进行配比,确认工程项目实现的损益。

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对长期建造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合同总收入能可靠地计量。如工程合同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事先已经固定下来;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如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和强制力,也就是说,工程完工后能够顺利地收到相应的工程款;或者是与当地政府机关签约,承建一项市政工程,收回工程款也有较高的保障;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如果某项工程同时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建造合同的结果就能够可靠地估计,就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如果某项工程不能符合上述条件或其中之一时,就应当采用完成合同法。例如,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结束后,取得建造合同的企业在打地桩时,发现该建筑所选地基属沉积地形,地基成本难以确定,那么,也只有采用完工合同法来核算该工程的收入与费用了。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长期建造合同的成功关键是恰当、合理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我国《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完工百分比的确定规定了三种方法: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合同完工进度可以按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加以确定。其中投入量是将累计到某一日期(如资产负债表日)的工程投入与工程预计总投入相比较,借以确定工程完工的程度或比例,具体用来比较的投入量是工程的累计投入成本与预计总成本。与投入量相反,产出计量是以工程完成的工作量为基础,与工程总的作业量相比较,以确定工程的合同完工进度。

应当指出的是,在高度动荡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长期建造合同的实施,是一种需要较高投入的高风险经营活动,其结果有时实在难以预料。因此,应运而生了一种比完工合同法更为稳健的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的方法——成本回收法。成本回收法要求在所投入的成本未得到足额补偿之前,不确认任何利润。

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0号意见书允许在“缺乏预计可收回性的合理基础”时,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收入及其利润;“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其“财务会计准则”45号及66号有规定了可以采用成本回收法。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制度》第五章第二节“建造合同收入”,也规定可以使用“成本回收法”来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如果长期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定;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成本回收法过分稳健,所以,其应用理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一方面,只有当工程收入的可收回性难以合理预计或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以及长期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才能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另一方面,当采用成本回收法确认与计量长期建造合同后,必须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详细地披露采用该方法的原因和理由,以及由于采用该方法而对年度财务报告所产生实质影响的金额。

参考资料:

回收合同例9

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中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现行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仍然采取的是无偿和有偿资金相结合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投资的方式实施的。当前所投资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的项目单位主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如何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借得准、管得住、用得好、收得回,是摆在各级农业开发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艰巨任务,特别是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涉及面广。问题复杂,难度大,更是农业综合开发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几年来,笔者通过学习借鉴,注重实际、深入探索,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使有偿资金的回收取得了显著成果,到期资金回收率达到94%以上。

下面就如何确保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的回收提出五项措施。

一、坚持择优立项,确保经济效益

要使投入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有偿资金收得回,关键是坚持择优立项。只有立项准确。并按计划实施,才能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有偿资金的回收才能保证。对此,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筛选,优胜劣汰”的做法,即对所申报的产业化项目,要组织农、林、水、财政等单位的专家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确定项目时要严格按照“三坚持”和“五不立”来执行。“三坚持”即:一要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群众增收为目的,优先安排基础好、投资环境好、自觉性高的项目;二是坚持做到债权债务明确、承借单位有偿还能力、信誉较好的单位作为投资对象;三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把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作为投资对象。“五不立”即:领导不重视的项目不立;开发潜力不大的项目不立;综合效益不好的项目不立;科技含量低的项目不立;带动能力差的项目不立。

二、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合同手续

为了确保有偿资金“管得住,收得回”,在做好领导重视到位,项目优化到位的同时,要狠抓制度建设,重视合同管理,保证债权债务的落实。一是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有偿资金管理。在国家、省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市、县两级部门对有偿资金的借出、使用、回收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实施细则。各级部门在执行中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照章组织借出,依法进行回收。二是严格借款手续,层层鉴定和履行借款合同。管理部门上、下级要签订借款合同,项目单位要和县级财政及开发部门签定借款合同,同时实行第三者经济实体担保的办法进行管理。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还款到位。三是认真清理债权债务,及时足额回收资金。就到期的有偿资金。市、县两级均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回收资金小组,深入到项目单位,核实借款合同,做好专户明细核算工作,解决回收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做到债务落实,回收有据。

三、运用经济手段,建立激励机制

由于农业开发资金所投资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单位,有的是新建的,有的规模较小,有的由于管理不到位,所生产的产品收益较低等问题的存在,致使项目单位效益较低,效益周期较长,使资金回收难度加大。这就要求在资金回收中,不能单纯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回收,必须运用经济手段来实现。一是引进激励机制。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严格履行合同的项目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在下一年度计划中继续安排投资。对于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单位不再批复和上报新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二是实行回收奖惩办法。对按时足额归还有偿资金的项目单位,按回收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市、县都制定了奖励办法,做到奖罚兑现,并对回收资金所涉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财政拨专款进行嘉奖,有效地促进了有偿资金回收工作的开展。

四、强化组织领导,开展考核评比

市、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偿资金的借出使用、回收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重奖重罚,并就此项工作作为项目年度检查、项目验收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建立各级责任制。确定目标,明确责任,提出要求。明确规定:一是把有偿资金回收纳入各级党政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是没有按合同规定回收有偿资金的干部不予提拔,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对有偿资金回收未按合同兑现的单位,调减开发任务,核减开发投资:三是对不按期足额归还有偿资金的项目单位,不再借给有偿资金,并向当地政府及金融部门通报有关不良信息;四是对回收工作做的好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奖励。

回收合同例10

关键词:双渠道回收;闭环供应链;差异性;快递包装纸箱

Key words: dual-channel recovery;closed-loop supply chain;differentiation;express cartons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0-0075-05

0 引言

近些年,电子商务的发展逐步成熟,居民对快递的需求呈现逐年递增加的趋势。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纸质包装联合会的信息显示,中国2013年网购包裹的数量达到90亿件,2014年,该数据已经超过140亿件,较2013年增长52%,跃居世界第一。物流的方便促进了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同时也产生出大量的纸质与塑料包装废弃物,引起资源浪费和环境问题。据统计,目前有一半以上快递包装使用的是纸箱包装。与塑料包装物相比,纸质包装纸箱的循环利用价值高,更能带来经济与环保效益。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已经认识到回收物流的重要性,并在回收领域做了深入研究。德国是第一个颁布包装法规的国家,以居民付费,公司承担回收的“绿点”(DSD)回收系统是德国包装回收的标杆。绿点回收废弃包装物的成效显著,也使得其他欧洲国家纷纷效仿。美国一直在努力改善纸箱纸盒回收的渠道,2009年,美国四大纸箱生产商建立了北美纸箱理事会。至今,北美纸箱理事会的渠道数量比最初增加了177%。据北美纸箱理事会2014年的数据显示,50%的美国家庭通过路边便利回收设施或其他循环再利用项目来回收纸箱[1]。法国在1992年出台了包装条例(NO.92―377),为了解决包装废弃物所引发的浪费问题,按照条例要求产品生产商、包装材料生产商、进口商和贸易公司必须组建包装废弃物回收公司共同承担回收责任。日本采用“谁生产销售,谁回收利用”的立法原则,实行居民奖励制度的回收参与方式,对各种包装、纸制品采用现金奖励制度来激励民众参与回收。民众积极参与回收,也是日本成为世界GDP耗能最低国家的原因之一。

我国的资源循环意识与循环技术远远落后与西方发达国家,回收循环产品集中于玻璃容器和电子产品。回收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回收责任界定不清晰,回收再利用率的现状不容乐观。文献资料显示,我国废旧包装纸类回收率仅为30%。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环保意识的逐渐提高,不少民众与媒体纷纷呼吁快递包装纸箱回收措施。目前,快递包装纸箱的回收主要依靠第三方回收商回收再返回的生产商手中。由于网购群体主要是青年群体,对于价格低廉又占空间的快递包装纸箱,大多数人都是随手弃入垃圾桶。因此,第三方回收商的纸箱来源往往是二次废弃(弃置居民家中称为一次废弃,从家中到社区垃圾站或集中的垃圾站为二次废弃)或多次废弃(从集中垃圾站到达后续集中处理地点,称为多次废弃)后收集起来的。这大大降低了废弃快递包装纸箱的回收率和回收质量,并且长期通过单一渠道进行回收,缺乏适度的渠道竞争、法律监督等刺激,易形成安于现状的局面,产生“回收惰性”。对于快递企业或电商等物流服务商来说,其直接接触消费者,易获取首次废弃快递包装纸箱。随着我国对快递行业环保重视度的加深,2014年,国家邮政局审查通过了《快递服务温室气体排放测量方法》,为快递服务行业的节能减排开启了新篇章。一些物流服务商积极响应,探寻快递服务行业环保问题的新方法。例如,一些快递公司与电商合作,线上推广快递包装纸箱回收,通过积分兑换形式,鼓励消费者参与快递包装纸箱的回收。但该活动局限性强,仅限于该电商自配区域的货物,地点也只能辐射到全国20个城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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