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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决算编制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23 15:40:02

工程预决算编制论文

工程预决算编制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1-0080-01

一、引言

工程预决算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项目的成本与费用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好的工程预决算有助于项目的前期准备和施工计划得以顺利开展。只要认真灵活地贯彻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原则,从政策角度出发,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清楚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掌握当地价格水平,依据理论结合实际的管理思想,认真编制工程决算书。就可以提高工程预决算编制效率。

在编制工程预决算的过程中,需要充分掌握当地的工程预算定额表和单位估价表,需要详细了解工程设计图纸、工程设计说明、水文地质勘探等资料,需要准确掌握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的合理价格,才能让工程预决算的编制贴近实际施工情况,才能提高编制的效率。

二、影响工程预决算编制效率的因素

1、设计内容和施工标准不匹配

首先,同一家预决算编制单位,往往会同时面对几家施工单位,由于各个施工单位的工作情况各不相同,采用的标准也不统一,往往会出现即使施工程单位拟定的工程计算方式是合理的,也无法被有效使用。这一点对施工技术与管理水平要求都比较高的工程项目而言,表现的更为突出,盖因为施工单位不可能顾及到工程项目所有方面的计算方式,必然会制约工程如期开展。

其次,编制人员在做预算工作时,如果未能与是施工方进行有效沟通,单纯依照经验沿用自己的计算方法,很容易造成预算计算结果脱离施工实际。例如:当原材料因为市场因素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超出了事先制定的误差参数,肯定会导致编制结果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必然会制约工程正常进行。

2、材料、设备、人工成本问题

工程施工的主要因素就是人、财、物,预决算工作就是通过编制资金使用达到有效控制材料与人员的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原材料、施工设备、人员待遇等都是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就建筑项目而言,人财物的使用数量都是比较大的,材料品种与数量,设备的品牌与性能,人员的流动与技能水平,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如果过分依赖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而不做相应的调整,必然会导致编制与施工实际相脱节。

3、设计图纸修改频繁

工程设计图纸的内容是否详细,表达方式是否明晰,设计变更是否频繁,都直接影响着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同时也增加了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量,造成预决算编制低效甚至无效。所以,减少图纸的错、漏、碰、缺的发生频次,可以提高预决算编制的效率。

4、施工组织方案的影响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方案不可能一成不变,总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的合理的调整的。倘若工程预决算编制人员不熟悉、不清楚施工现场的进展状况,就会忽视相关的施工资料,造成工程预决算依据的缺失,导致预决算编制与施工实际不相符,肯定会影响编制工作的效率。

5、管理理念更新速度慢

只有树立起正确的管理理念,才能提纲挈领地梳理出预决算编制思路,才能兼顾全局,杜绝遗漏,高效完成预决算编制工作。目前,很多预决算编制人员在多年前的学习中,掌握得更多的是工程材料计划经济监督机制,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虽然也清楚地认识到了市场经济调节的变化,但是依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套用计划监管的编制思路,沿用相似的工程预决算编制方案加以套用。这种工作的盲目性和管理意识的滞后性必然会令编制效率大打折扣。

三、提高预决算编制效率的方法

1、加强制度控制,完善预决算编制机制

加强预决算编制的制度控制,提升编制整体运行的管理水平,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管理制度、职业素质、员工行为、编制技术等方面的整体管理模式,坚决秉持科学公正的工作立场,杜绝个人感情用事,不断学习先进的编制知识,不断吸收掌握最新的编制政策动态,不断探索数据规律并加以合理应用,不断细化工程项目的关键点位,

2、适应市场经济,降低人财物的成本误差

在市场经济完全放开的今天,建筑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资金、材料的成本管理,都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变化规律而进行的,这无疑地增加了管理的头绪,增加了预决算编制与施工实际情况的不稳定性。因此,在做工程预决算编制的时候,必须调查清楚人员、资金、材料的详细情况,提请施工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因市场波动而带来的误差。

3、熟悉工程图纸,认真计算工程子项目

施工预决算编制人员必须熟悉工程图纸,全面了解设计意图,留意设计者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标准,把这些新要素专门摘出,按照商定的、实用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

施工预决算编制人员必须熟悉工程图纸,涵盖所有工程子项目,遵循工程量计算原则,套用定额单价,细致认真地计算工程量,按要求详细解答工程计量的定额问题,把每一个计算环节都与实际要求结合起来,严格遵守计算标准。

施工预决算编制人员必须熟悉工程图纸,在套用定额单价的时候,必须全面掌握施工细节,对水泥标号、砂浆比例、混凝土强度、粘合度、粉刷厚度、钢筋直径、钢筋接头方式、设备效率等情况,才能有效避免多算或漏套现象的发生。

4、适时调整工程预算定额,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工程建筑施工经历的周期是比较长的,在这么一段较长的时间内,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市场行情的波动影响,比如:重工业发展方向调整、农民工返乡进城周期等情况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材料、人工等的成本。因此,在编制预决算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市场经济动态因素,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预决算编制依据,不断改进工程造价计算程序,适时调整取费标准,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实现对工程造价的科学的动态管理。

5、规范编制准则,实施严格精准的编制管理

工程预决算编制是否有效,归根结底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出来才具有说服力。只有在落实的过程中实现严格管理与控制,才能保证编制的高效性。因此,必须规范编制准则,实施严格精准的管理措施,并通过培训等方式,让编制人员掌握预决算编制准则,才能让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材料管理、人员管理、资金管理依据准则而开展。

四、结论

总之,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工程预决算编制工作对于提高建筑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市场竞争力具有积极的规范与引导作用,工程预决算编制人员只有秉持客观公正的编制立场,严格遵守编制规则,熟知工程技术要素,掌握管理要点,坚持动态管理,不断完善编制机制,才能控制住预决算编制的功能作用,才能提高预决算编制的工作效率,才能为提升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奚新生.探索工程预决算编制的控制与管理[J].中华民居,2014(3).

[2] 刘英.论如何控制建筑工程造价预算[J].科技向导,2014(7).

[3] 王霞.浅析影响工程预决算编制准确性、合理性的因素[J].经营者,2015(2).

工程预决算编制论文例2

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预算法颁行于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之初、脱胎于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之时[1],其内容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烙痕。随着经济、社会等环境条件的改变,这一法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日益脱节,迫切需要根据现实国情加以修订。事实上,国家有关机关和部门早已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国家预算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近几年来一直在中央和地方层面试点进行[2];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预算法的修订列入了“十五”立法规划第一类[3],有关的立法研讨、论证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为此,本文拟就预算法修订当中若干重要而具体的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方家,并祈能对修订预算法贡献绵力。

一、预算法应予正名

我国现行预算法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而其实质内容却包括决算(第八章)在内。虽然从广义而言,决算作为对预算的总结,可视为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但其编制、审核、审批的程序、规则毕竟和预算有很大的不同;况且,预算编制是政府支出政策的抉择、预算执行是政府公共施政行为的落实,而决算则是比较纯粹的会计审查。两者的性质迥然不同,因此,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订有专门的决算法,就有关决算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等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台湾地区),而在另一些国家里预算和决算则统一在《财政法》中(如日本)。如我国此次修法为节省立法资源,仍然将两者规定于同一法律之中,而制定统一财政法时机又不成熟,则笔者建议应将修订后的预算法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和决算法》以求名实相符,进而可以名正言顺地细化决算的有关制度规定。事实上,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于1951年8月19日即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有关预算、决算的法律规范,其名称即为《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名称与内容相统一,开国领袖们缜密的立法思维和技术,应当引起我们当代立法者的深思和取法。

二、关于预算年度和预算编制周期

关于预算年度和预算编制周期,我国现行预算法存在的问题非常之大,此次修改必须予以解决。

首先,在预算年度方面,我国现行《预算法》第10条规定采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而我们审批预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于3月初才召开,经其批准的中央预算依《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由财政部自全国人大批复之日起30天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再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由上推论各单位接到经批复的预算快则3月中旬、慢则4月下旬,单位预算之执行在无预算约束的“真空”条件下进行了年度预算的1/4—近1/3.为弥补这一“真空”,《预算法》第44条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种做法是在不考虑本年度施政方针的情况下主观地肯定了上年同期支出的合理性,实际上也根本无法执行,从而给本年度预算平衡留下了隐患,使预算约束流于形式,预算法治无从谈起。考察国外政府(或国家)预算年度的选择,并无统一模式,其起止期间的确立主要受到政治、立法与行政诸多因素的影响,如立法机关会议日期、选举周期、政府财政收支现金流量等。如美国即有 46个州政府采七月制,其联邦预算为十月制,日本与英国则采取四月制。对于我国而言,预算年度问题的解决可资采纳的方案有两个,或继续采用一月制(即历年制),但人大会期要改到12月;或人大会期不变,改采四月制。这两个方案难分伯仲,都是可以实行的。全国人大代表在这两个时期择一集中开会并不会影响重大的生产经营活动,更何况批准国家预算是安排占GDP总值近1/3比重经济总量的大事,是决定政府行政范围和行政方向的大事,是确保人民群众公共利益需要实现的大事,还有什么比这更大、更重要的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能停留在口头和表面,要落实于行动,政府施政在一切问题上、在模范守法上更应率先垂范。

在预算编制周期方面,现行《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中央各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省级预算草案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4].这样各基层部门编制预算的时间只有短短一、两个月的时间,预算的编制流于纸面,根本就缺乏科学性、可行性。受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的推动,2000年、2001年我国的部门预算编制先后提前到9月、7月,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规程,编制程序也逐步规范。但总体来说,编制时间还是很短,只有6个月时间,仅为大多数OECD国家的一半,只有美国联邦预算的1/3[5].要知道,我国现行预算是采用“基数加因素”编制,其编制审核过程尚显紧张,如果今后采取“零基预算”、“绩效预算”来编制,则根本就无法完成预算编制、审批工作,从而对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造成很大影响。因此,需要进一步延长预算周期。鉴于中国预算部门多、附属单位多、支出门类又很复杂的国情,并从预留三个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实质审查考虑,笔者认为预算编制工作最好从预算年度的上一年度初就开始,也即一年的预算编制周期。

三、关于预算过程的制度设计

一个完整的国家预算是由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以及贯穿其间的监督管理等既相对独立又交互影响、衔接的程序>!

体应依法定的职权在法定的时间按法定程序和规则做出相应的预算决策,并根据变化的外部环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弹性调适,以保障预算政策目标的实现。我国目前预算过程的制度设计相当粗糙,突出的问题是预算权高度集中缺乏制约,预算编制、审批因时间仓促流于形式,预算过程和结果高度封闭缺乏监督、控制。这一切应通过修订预算法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予以克服。在此,笔者谨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相对较长的预算编制周期中合理配置编制、汇编、审核、审批的时间资源

预算不是单纯的纸面数字编列,而是施政计划和具体支出项目的选择。为使预算的编制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效益性,笔者认为,预算从编制到最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有一年的时间周期。其流程可大致如下:

1.预算年度前一年的第1~2月,由各预算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施政计划。

2.第3月,预算编制部门汇总各部门计划形成总体施政方案,经国务院财经规划和审核委员会[6]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下发编制概算指示。

3.第4月,各预算部门提交概算,编制部门审查概算,报国务院批复并下发正式编制方案和要求。

4.第5~7月,预算部门正式编制预算,报编制部门,同时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5.第8~9月,编制部门审核、与预算部门协商(预算师级、司长级、部长级)预算;财经规划和审核委员会审核部门预算;编制部门汇总经审核的部门预算形成政府预算;国务院办公会议通过,9月底提交人大常委会,并应提交有关审计报告。

6.第10~12月,人大常委会“三读”审议,“一读”时编制部门负责人应作整体编制情况说明,交换初步意见。“二读”时对各部门预算进行审查,编制部门、相关预算部门负责人应到会接受质询;常委会提出修改建议。“三读”时对政府预算整体评估、形成审查决议[7].

7.12月底以前,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受人大常委会委托,在编制部门负责人代表国务院作预算报告后,作关于审查预算草案情况的报告。

应指出的是,前述时间划分并不绝对,可以适度提前。如预算部门实际上可以有7个月编制时间,编制部门也可能有3、4个月审核、汇总时间,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工作机构也可以提前与行政部门进行沟通。

(二)构建以行政系统为主导、行政系统和立法系统权力制衡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编制、审批、执行、管理、监督体制

世界各国预算的决策机制,因各自的政治架构、法制传统、历史演进不同而各不相同,并无完全统一的模式。但总的发展趋势是构建以行政系统为主导、在立法与行政之间存在某种程度制衡的决策架构,而在行政、立法各自系统的内部也存在日益集权的趋势。这种集权,在行政系统突出表现为预算编制决策权越来越集中于政府首脑、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直属的庞大而又专业的预算编制部门的手中,尤其是政府首脑的手中;而在立法系统,则表现为预算决策权主要集中于某一机构,如集中于下院,尤其集中于下院中诸多具有预算参与权的委员会中的某一个专门委员会(通常是预算委员会)。这些预算决策者依职权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各自开展相应的决策工作,并在国家(或选区)最高施政方针的约束下进行具体的预算谈判和协调[8].这种以行政为主导、集权与制衡并存但以集权为主的预算编制模式的形成,是由预算决策的行政效率性、时效性、政策性、技术性、环境调适性以及对日益膨胀的公共支出规模的控制性要求所决定的,是同行政系统的首长负责制与立法系统的多数议决制的性质相吻合的。这种趋势是我们修改预算法、界定中国各预算主体职权时必须充分注意的问题。

而就中国现实情况而论,预算决策的基本情况是:立法机构基本上无权、行政系统内高度集权、审计机关审计未能形成制度[9]、预算决策过程和结果高度封闭。对此作以下分析和建议:

1.立法机构方面。立法机构基本无权的状况,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局限性、权力机关预算职权和程序规定不明的原因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缺少一个强有力的专门委员会及真正专业的预算审查人员。因为,立法权力资源本身就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它是可以用来设定程序、加强自己的预算职权的[10];在预算出了问题时尤其如此。笔者冒昧地认为,立法机关之所以在预算问题上较少进行监控,某种程度上归因于自身欠缺监控的专业能力和实力。当然,这个问题并不能归咎于权力机构本身,这里首先有一个整个社会的观念认同问题,即对国家政治架构的认识问题。

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笔者认为中国的预算立法监督权应集中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协有一定民主监督权),尤其是应集中于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的职权划分是:年度预算由人民代表大会作形式审查、通过;人大常委会事先就年度预算作实质性的“三读”审查并形成审查决议,享有修订建议权、部门(或项目)预算否决权;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行使审查、批准权或否决权;人大常委会对决算、有关预算决算的审计报告行使审查、批准权;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特别情况可形成决议,要求对重大项目预算或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指令国家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政府应在全国人大代表会议召开3个月以前将政府预算草案及审计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人大常委会的审查主要依靠其专门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预算工作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对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为真正能够使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应大力加强其预算决算审查室的队伍建设,增强其预算审查、政策分析的能力。要较大规模地扩编、实行专业审查师制度、加强预算政策效果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审查预算工作中应与预算部门、预算编制部门沟通、协调,对特定项目审查时可组织政策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必要时允许其聘请社会审计力量实行审计,并依法保障这些工作所需经费来源。

2.行政系统方面。行政系统是预算编制、执行的主角,也是修订预算法界定预算主体职权的重点、难点。笔者认为,我国行政系统预算决策机制的构建应贯彻较高程度的集权与一定程度的分权相结合的精神,以保障预算决策高效运转、按时完成。

我国现行行政预算权是高度集权的,但这种集权在政府层面不是集中在政府首脑,而是集中于财政部;在预算部门、预算单位方面,不是集中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手中而是集中于财务部门。这种集中是有问题的,它使得政府首脑、部门负责人有施政的责任,却没有施政所必须的自主的财政权,事权与财权脱节,政府首脑、部门负责人的实际财权被架空,从而造成财政权的失控。而在部门预算的情况下,这将不利于加强对日益膨胀的财政支出压力的实际控制。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成立专门的预算编制部门,直接对行政首长负责。在国务院成立正部级的

行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在各预算部门亦成立编制办公室(但不一定非得司局级),在总理、部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国务院行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三个方面:(1)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行政编制、人员定额、工资标准的管理;(2)公共行政政策研究与绩效分析评估;(3)预算、决算的审核、协调、汇总、编制。该办公室应实行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预算师、预算分析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可考虑从财政部现有人员中和向社会公开招聘专门人才加以解决。 为了更好地做好财经规划和预算工作的组织协调,真正将有关财政权集中于政府首脑手中。笔者建议成立国务院财经规划和审核委员会,为跨部委的决策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行政管理与预算编制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主席由国务院总理亲自担任,成员包括行政管理与预算编制办公室主任、财政部部长、税务总局局长、海关总署署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科技部部长以及2、3位财经、法律专家组成。其职责是规划中长期总体财经政策、确定年度财政预算整体方针和方案,审查各预算部门预算、在特别情况下协调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我国财政部门高度集中的财政职权是由我国建国初期巩固政权、五十年代抗美援朝及其后计划经济等国情决定的必然产物,是和过去相对单一的财政政策目标、较小的财政经济总量和国家对经济的强力控制的国情相适应的。但在现今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公共支出政策的多元性要求、由于财政经济总量的急遽扩大、同时也由于部门预算、绩效预算等的推行,这种由一个部门总管财政、代编预算并负责执行的管理体制已经变得越来越不适应。其结果是既不利于集中精力编制好预算,又不利于集中精力执行好预算,不利于预算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也缺少行政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财力浪费、财政失控现象比较严重。而设立新机构剥离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权以后,可以使财政部门更好地集中精力做好财政收入入库组织工作、财政资金的出库审核、拨付工作以及财政资金使用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支出集中采购工作,进而提高我国财政资金的使用运营效率和效益。

3.审计监督方面。近些年来,我国的审计机构在财政预算审计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修订《预算法》(也包括修订《审计法》)时,应当很好地吸取审计工作当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做好《预算法》和《审计法》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各环节中赋予审计机构以更大的职权、更多的程序参与机会。因为,财政预算工作具有很高的专业性、技术性,一般群众监督很难发挥作用,预算法的修订应保障审计卫士能够行权并有制度保障。

(三)提高透明度,实行预算结果公开和预算过程的适度开放,加强人民群众对预算的监督

要真正体现民主理财的要求,在修订预算法中应规定:除涉及国防机密、国家秘密者外,所有经过批准的预算文件、决算文件、预算调整文件及其审计结果的有关基本信息,都应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务院预算编制、审核部门,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为履行职责,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建立人民群众就重大预算项目决策失误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

四、关于预算调整

在正常情况下,预算执行机关严格按照经过较长时间精心编制并经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文件执行预算,这既为维护预算立法权威、维护预算法纪所必须,也是政府施政取信于民的重要方面。但是,国家预算决不是静态的纸面,而是一个动态的调适过程。由于预算从编制到执行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在预算执行中,执行预算文件时面对的实然环境和制定它时判断预期的环境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此时如果再拘泥于预算文件的规定执行预算,反而对于人民的福利不利。这时就应赋予预算的执行以一定的弹性,此即预算调整。但对这些调整还是应该明确规定非常严格的条件,采取相对(年度预算程序)简化但却是必要的程序加以控制,以免其为执行机关滥用。因此,预算调整实质上要解决的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如何在维护预算文件和立法机关的权威的同时而又赋予执行机关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因应变化了的环境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进而更好地谋求人民的福利。

我国现行预算法对预算调整定有专章(第七章),但其内容规定存在较大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预算调整定义不准、允许进行预算调整的“特殊情况”不明、预算调整的程序未能区别特殊情况的不同性质加以区别对待。

按我国现行预算法第53条的规定:预算调整是指经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这一定义是不准确、甚至可以说是带有重大缺陷的。《现代汉语词典》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 “改变原有的情况,使适应客观环境和要求”[11]即为调整。据此严格推论,改变已经经过批准的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的任何情况即为预算调整。而现行预算调整定义之误在于它未能全面反映预算调整的所有情况,使国家预算监督尤其是立法机关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大打了折扣。深究现行预算调整定义,其理论之误在于它是建立在“以收定支”为基础的收支平衡理论之上的预算调整,它控制的仅是因单独增加支出、或因单独减少收入而增加赤字[12]的情况,是控制赤字的工具,而赤字是需要弥补的。因此,其所定义的预算调整实际上是不周延的预算调整,它仅只是预算追加(弥补)。更进一步地,它还未能涵盖同时增加支出亦相应增加收入,或者同时减少收入亦相应减少支出而仍然保持收支平衡的情况;也未能涵盖单独减少支出、增加收入,或者同时减少支出、增加收入而产生的盈余情况(即总收入额超过总支出额)。而这些未能涵盖的情况在理论上与原有的经批准的收支平衡表中的预算数相比,显然是有改变的。可它们均未包括在预算调整的定义范围之内。由此而产生的实践之害是,这些情形是允许行政执行机关在无任何规则、程序监督的情况下完全不受限制而可以自由实施的。应当引起我们关切的是:在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立法资源、执行资源的情况下,增加支出隐含着乱立项、乱花钱的危险;增加收入隐含着乱收费、收过头税、提高税率、甚至开征新税的危险;减少收入隐含着乱开减免税口子、应收不收的危险;减少支出隐含着支出项目立项不合理、或者依预算应给老百姓的福利没有兑现的危险;同时增加支出亦相应增加收入、同时减少收入亦相应减少支出、同时减少支出而又增加收入都意味着相应的经济资源(福利)在不同项目、不同利益群体身上没有依原来预算的分配格局而发生了转移。由此势必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腐败、权力滥用、不负责任和利益分配的扭曲等。因此,我们不仅要注意到预算执行中的财政赤字之害,还要注意到某些未受到监管的平衡下的扭曲之弊,尤其应注意到预算盈余的虚假形势下可能存在的加重负担、失信于民之害。由是以观,表面上的预算调整定义问题,实际是现实

生活中的大是大非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并考虑到给行政执行机关以一定的裁量权,使某些细小的改变不必受预算调整程序的约束,笔者将预算调整定义为:经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的需要而单独改变预算收入、预算支出或同时改变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幅度达到一定百分比(如3%或2%)以上的部分变更[13].即在比例数以下者,可不经调整程序而由行政机关调剂处理;在比例数以上者,则区别情形,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依相应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1.一般性特殊情况的预算调整。凡新增项目或新增项目费用达原项目费用一定比例以上、取消重大(或特定)项目或减少该等项目费用达原项目费用一定比例以上[14]、将取消项目费用用于其他项目支出、或为弥补财政短收而谋划新增增收措施等,应由项目预算单位报主管预算部门,经其审核后转送预算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出处理,经政府审核后在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日一个月前报送,经其审批通过后才可执行。

2.突发性特殊情况的预算调整。如因国防紧急设施或战争、经济上的重大变故、重大突发灾害(如地震、非典、洪水)等,主管预算部门可以商财政部门经政府批准后先行支付部分经费,然后编制预算,经政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3.一般性项目取消或项目结余的报备。一般性项目被取消或一般性项目经费结余达原项目经费一定比例以上的,由项目预算单位报主管预算部门,转送预算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出处理,经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关于预算法律责任

时下要求在修订预算法中“严定预算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呼声很高(笔者似乎感到财经界尤甚),作为法律人理应对此呼应。但深入的理论分析和现实考察却表明:我国修订预算法对预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应作一定规定但不宜太多。因为从理论上分析,国家预算的决策者和资金来源者是分离的,是受托人替他人作决策,是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一种义务和责任,因而具有可归责性、可受惩罚性[15];但另一方面,预算决策尤其是预算编制决策(含审议通过)是集体决策,且预算过程中具有多元的利益主体及偏好、高度开放的外部环境压力和多制约性,形成预算的诸多因素处于预算决策者自身控制之外,因而使预算违法行为又具有难归责性、难受惩罚性[16].尤其是在预算职权界定不清、程序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就更是这样。而从预算实践考察,预算违法行为多发生于预算执行中,而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在我国的《会计法》、《审计法》、《国库管理条例》甚至《刑法》中都有相关规定[17],现行的主要问题不是预算法有没有规定的问题,而是执行不力问题、是执法理念问题。否则,纵令增加许多法律责任条款,也只能是形同具文。

我国现行预算法第十章有3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预算法的规定相比并不显少,因为许多国家的预算法根本就没有或甚少法律责任规定。笔者认为,减少预算决策失误和违法行为的关键,主要不在于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的多少,不在于“秋后算账”,而在于政府财政职能的转变[18]、在于预算过程中预算主体权力制衡机制的确立、预算程序的完善以及人民群众预算过程的适度参与和预算文件的公开、在于预算过程的全过程控制。笔者较为具体的法律责任建议有两点,一是完善预算法现有3条规定与相关法律的配合与衔接;二是在明确预算职权与程序的前提下,对那些绕开预算过程进行重大投资决策造成巨大损失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由立法机构或人民(以公益诉讼)要求其引咎辞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由国务院于1991年10月21日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 如近些年来进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部门预算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农村费税改革与省、县统筹制度等的试点和改革就是这方面的反映。

[3] 即在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修订后的《预算法》草案将于2005年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并有望在2006年3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4]具体内容请参见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4条、25条、27条。

[5] 绝大多数OECD国家的预算编制周期为10到12个月,而美国为18个月。资料来源可参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编著、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译:《比较预算》,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6] 此为笔者建议设立的一个机构,下文将有专门讨论。

[7] 此一季度可以说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预算季”。考虑到国家预算对政府公共行政的极端重要性和对国家预算的立法控制的必要性,笔者认为现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月一次的固定会议制度在“预算季”应根据预算审议实际情况的需要作特别规定和调整。

[8] 这种最高施政方针在多党政治国家中,主要是各政党谈判达成的政治协议中诸多关于财政预算政策方面的协议条款。在我国,笔者以为应是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纲领。

[9] 在立法监督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方面,在审计监督的实践方面近些年来正在逐步加强,并取得了很大成果,但这些成果需要从完善法律制度(包括修订《预算法》、《审计法》等)的高度加以立法保障。

[10] 如1999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后,全国各地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权力机关参照“决定”相继制定了加强地方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规定或条例。国务院对“决定”非常重视,2000年12月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这实际上就增强了权力机关的预算权力,也是一种相对动态的权力制衡调适。它是非常符合预算立法控制监督的规律的。

[11]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5月修订第3版(增补本),第1252页。

[12] “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即赤字,。

[13] 关于预算调整的定义,笔者得益于中央财经大学马海涛教授文章的启示,在此深致谢意。参见马海涛:《修正的“地方软肋”》,载于《法人》杂志2004年第5期,第36页~38页。

[14] 如2000年12月6日国务院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国发[2000]39号)就对特别项目支出的调减作出了以下规定:“中央预算安排的农业、

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如有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核,确需调减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15] 这是公共预算和“私人”预算的不同之处之一。“私人”预算是对自己收支的预算,是处分自身资财的行为,是权利,是风险而不是法律责任。此即法律的规则——权利与风险相伴,责任与义务共存。

[16] 因为从法律原理上讲,一个人只能也只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要求其对意志行为以外的因素产生的后果负责,而其又无故意或特别重大的过失,则显然是加重和强化了法律责任。另外,在集体决策中,这种故意或过失也很难量化到单个的个人以决定其责任。因此,除非要求集体总辞职,或要求个别过错非常明显的负有重大个人责任的人辞职,否则,责任追究是难于落实的。况且,集体总辞职在国外可行,在中国却不可行。

工程预决算编制论文例3

一、预算法应予正名

我国现行预算法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而其实质内容却包括决算(第八章)在内。虽然从广义而言,决算作为对预算的,可视为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但其编制、审核、审批的程序、规则毕竟和预算有很大的不同;况且,预算编制是政府支出政策的抉择、预算执行是政府公共施政行为的落实,而决算则是比较纯粹的审查。两者的性质迥然不同,因此,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订有专门的决算法,就有关决算的方式、和程序等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地区),而在另一些国家里预算和决算则统一在《财政法》中(如日本)。如我国此次修法为节省立法资源,仍然将两者规定于同一法律之中,而制定统一财政法时机又不成熟,则笔者建议应将修订后的预算法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和决算法》以求名实相符,进而可以名正言顺地细化决算的有关制度规定。事实上,在新成立之初,我国于1951年8月19日即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有关预算、决算的法律规范,其名称即为《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名称与内容相统一,开国领袖们缜密的立法思维和技术,应当引起我们当代立法者的深思和取法。

二、关于预算年度和预算编制周期

关于预算年度和预算编制周期,我国现行预算法存在的问题非常之大,此次修改必须予以解决。

首先,在预算年度方面,我国现行《预算法》第10条规定采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而我们审批预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于3月初才召开,经其批准的中央预算依《预算法实施条例》第30条的规定由财政部自全国人大批复之日起30天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再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由上推论各单位接到经批复的预算快则3月中旬、慢则4月下旬,单位预算之执行在无预算约束的“真空”条件下进行了年度预算的1/4—近1/3.为弥补这一“真空”,《预算法》第44条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这种做法是在不考虑本年度施政方针的情况下主观地肯定了上年同期支出的合理性,实际上也根本无法执行,从而给本年度预算平衡留下了隐患,使预算约束流于形式,预算法治无从谈起。考察国外政府(或国家)预算年度的选择,并无统一模式,其起止期间的确立主要受到、立法与行政诸多因素的,如立法机关会议日期、选举周期、政府财政收支现金流量等。如美国即有 46个州政府采七月制,其联邦预算为十月制,日本与英国则采取四月制。对于我国而言,预算年度问题的解决可资采纳的方案有两个,或继续采用一月制(即历年制),但人大会期要改到12月;或人大会期不变,改采四月制。这两个方案难分伯仲,都是可以实行的。全国人大代表在这两个时期择一集中开会并不会影响重大的生产经营活动,更何况批准国家预算是安排占GDP总值近1/3比重经济总量的大事,是决定政府行政范围和行政方向的大事,是确保人民群众公共利益需要实现的大事,还有什么比这更大、更重要的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能停留在口头和表面,要落实于行动,政府施政在一切问题上、在模范守法上更应率先垂范。

在预算编制周期方面,现行《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于每年11月10日前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中央各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应在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省级预算草案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4].这样各基层部门编制预算的时间只有短短一、两个月的时间,预算的编制流于纸面,根本就缺乏性、可行性。受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的推动,2000年、2001年我国的部门预算编制先后提前到9月、7月,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两上两下”的编制规程,编制程序也逐步规范。但总体来说,编制时间还是很短,只有6个月时间,仅为大多数OECD国家的一半,只有美国联邦预算的1/3[5].要知道,我国现行预算是采用“基数加因素”编制,其编制审核过程尚显紧张,如果今后采取“零基预算”、“绩效预算”来编制,则根本就无法完成预算编制、审批工作,从而对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造成很大影响。因此,需要进一步延长预算周期。鉴于中国预算部门多、附属单位多、支出门类又很复杂的国情,并从预留三个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实质审查考虑,笔者认为预算编制工作最好从预算年度的上一年度初就开始,也即一年的预算编制周期。

三、关于预算过程的制度设计

一个完整的国家预算是由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以及贯穿其间的监督管理等既相对独立又交互影响、衔接的程序所构成的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的不同阶段中,法定的预算主体应依法定的职权在法定的时间按法定程序和规则做出相应的预算决策,并根据变化的外部环境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弹性调适,以保障预算政策目标的实现。我国预算过程的制度设计相当粗糙,突出的问题是预算权高度集中缺乏制约,预算编制、审批因时间仓促流于形式,预算过程和结果高度封闭缺乏监督、控制。这一切应通过修订预算法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予以克服。在此,笔者谨提出以下建议:

(一)在相对较长的预算编制周期中合理配置编制、汇编、审核、审批的时间资源

预算不是单纯的纸面数字编列,而是施政计划和具体支出项目的选择。为使预算的编制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效益性,笔者认为,预算从编制到最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有一年的时间周期。其流程可大致如下:

1.预算年度前一年的第1~2月,由各预算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施政计划。

2.第3月,预算编制部门汇总各部门计划形成总体施政方案,经国务院财经规划和审核委员会[6]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下发编制概算指示。

3.第4月,各预算部门提交概算,编制部门审查概算,报国务院批复并下发正式编制方案和要求。

4.第5~7月,预算部门正式编制预算,报编制部门,同时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

5.第8~9月,编制部门审核、与预算部门协商(预算师级、司长级、部长级)预算;财经规划和审核委员会审核部门预算;编制部门汇总经审核的部门预算形成政府预算;国务院办公会议通过,9月底提交人大常委会,并应提交有关审计报告。

6.第10~12月,人大常委会“三读”审议,“一读”时编制部门负责人应作整体编制情况说明,交换初步意见。“二读”时对各部门预算进行审查,编制部门、相关预算部门负责人应到会接受质询;常委会提出修改建议。“三读”时对政府预算整体评估、形成审查决议[7].

7.12月底以前,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受人大常委会委托,在编制部门负责人代表国务院作预算报告后,作关于审查预算草案情况的报告。

应指出的是,前述时间划分并不绝对,可以适度提前。如预算部门实际上可以有7个月编制时间,编制部门也可能有3、4个月审核、汇总时间,人大常委会的预算工作机构也可以提前与行政部门进行沟通。

(二)构建以行政系统为主导、行政系统和立法系统权力制衡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编制、审批、执行、管理、监督体制

世界各国预算的决策机制,因各自的政治架构、法制传统、演进不同而各不相同,并无完全统一的模式。但总的发展趋势是构建以行政系统为主导、在立法与行政之间存在某种程度制衡的决策架构,而在行政、立法各自系统的内部也存在日益集权的趋势。这种集权,在行政系统突出表现为预算编制决策权越来越集中于政府首脑、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直属的庞大而又专业的预算编制部门的手中,尤其是政府首脑的手中;而在立法系统,则表现为预算决策权主要集中于某一机构,如集中于下院,尤其集中于下院中诸多具有预算参与权的委员会中的某一个专门委员会(通常是预算委员会)。这些预算决策者依职权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各自开展相应的决策工作,并在国家(或选区)最高施政方针的约束下进行具体的预算谈判和协调[8].这种以行政为主导、集权与制衡并存但以集权为主的预算编制模式的形成,是由预算决策的行政效率性、时效性、政策性、技术性、环境调适性以及对日益膨胀的公共支出规模的控制性要求所决定的,是同行政系统的首长负责制与立法系统的多数议决制的性质相吻合的。这种趋势是我们修改预算法、界定中国各预算主体职权时必须充分注意的问题。

而就中国现实情况而论,预算决策的基本情况是:立法机构基本上无权、行政系统内高度集权、审计机关审计未能形成制度[9]、预算决策过程和结果高度封闭。对此作以下分析和建议:

1.立法机构方面。立法机构基本无权的状况,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局限性、权力机关预算职权和程序规定不明的原因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缺少一个强有力的专门委员会及真正专业的预算审查人员。因为,立法权力资源本身就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它是可以用来设定程序、加强自己的预算职权的[10];在预算出了问题时尤其如此。笔者冒昧地认为,立法机关之所以在预算问题上较少进行监控,某种程度上归因于自身欠缺监控的专业能力和实力。当然,这个问题并不能归咎于权力机构本身,这里首先有一个整个社会的观念认同问题,即对国家政治架构的认识问题。

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笔者认为中国的预算立法监督权应集中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协有一定民主监督权),尤其是应集中于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具体的职权划分是:年度预算由人民代表大会作形式审查、通过;人大常委会事先就年度预算作实质性的“三读”审查并形成审查决议,享有修订建议权、部门(或项目)预算否决权;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行使审查、批准权或否决权;人大常委会对决算、有关预算决算的审计报告行使审查、批准权;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根据特别情况可形成决议,要求对重大项目预算或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指令国家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政府应在全国人大代表会议召开3个月以前将政府预算草案及审计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人大常委会的审查主要依靠其专门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预算工作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对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为真正能够使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应大力加强其预算决算审查室的队伍建设,增强其预算审查、政策分析的能力。要较大规模地扩编、实行专业审查师制度、加强预算政策效果审查。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审查预算工作中应与预算部门、预算编制部门沟通、协调,对特定项目审查时可组织政策协调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必要时允许其聘请社会审计力量实行审计,并依法保障这些工作所需经费来源。

2.行政系统方面。行政系统是预算编制、执行的主角,也是修订预算法界定预算主体职权的重点、难点。笔者认为,我国行政系统预算决策机制的构建应贯彻较高程度的集权与一定程度的分权相结合的精神,以保障预算决策高效运转、按时完成。

我国现行行政预算权是高度集权的,但这种集权在政府层面不是集中在政府首脑,而是集中于财政部;在预算部门、预算单位方面,不是集中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手中而是集中于财务部门。这种集中是有的,它使得政府首脑、部门负责人有施政的责任,却没有施政所必须的自主的财政权,事权与财权脱节,政府首脑、部门负责人的实际财权被架空,从而造成财政权的失控。而在部门预算的情况下,这将不利于加强对日益膨胀的财政支出压力的实际控制。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成立专门的预算编制部门,直接对行政首长负责。在国务院成立正部级的行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在各预算部门亦成立编制办公室(但不一定非得司局级),在总理、部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国务院行政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三个方面:(1)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行政编制、人员定额、工资标准的管理;(2)公共行政政策与绩效评估;(3)预算、决算的审核、协调、汇总、编制。该办公室应实行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预算师、预算分析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可考虑从财政部现有人员中和向公开招聘专门人才加以解决。

为了更好地做好财经规划和预算工作的组织协调,真正将有关财政权集中于政府首脑手中。笔者建议成立国务院财经规划和审核委员会,为跨部委的决策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行政管理与预算编制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主席由国务院总理亲自担任,成员包括行政管理与预算编制办公室主任、财政部部长、税务总局局长、海关总署署长、国家发改委主任、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部部长以及2、3位财经、专家组成。其职责是规划中长期总体财经政策、确定年度财政预算整体方针和方案,审查各预算部门预算、在特别情况下协调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我国财政部门高度集中的财政职权是由我国建国初期巩固政权、五十年代抗美援朝及其后计划等国情决定的必然产物,是和过去相对单一的财政政策目标、较小的财政经济总量和国家对经济的强力控制的国情相适应的。但在现今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公共支出政策的多元性要求、由于财政经济总量的急遽扩大、同时也由于部门预算、绩效预算等的推行,这种由一个部门总管财政、代编预算并负责执行的管理体制已经变得越来越不适应。其结果是既不利于集中精力编制好预算,又不利于集中精力执行好预算,不利于预算的化、规范化管理,也缺少行政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财力浪费、财政失控现象比较严重。而设立新机构剥离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权以后,可以使财政部门更好地集中精力做好财政收入入库组织工作、财政资金的出库审核、拨付工作以及财政资金使用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支出集中采购工作,进而提高我国财政资金的使用运营效率和效益。

3.审计监督方面。近些年来,我国的审计机构在财政预算审计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修订《预算法》(也包括修订《审计法》)时,应当很好地吸取审计工作当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做好《预算法》和《审计法》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各环节中赋予审计机构以更大的职权、更多的程序参与机会。因为,财政预算工作具有很高的专业性、技术性,一般群众监督很难发挥作用,预算法的修订应保障审计卫士能够行权并有制度保障。

(三)提高透明度,实行预算结果公开和预算过程的适度开放,加强人民群众对预算的监督

要真正体现民主理财的要求,在修订预算法中应规定:除涉及国防机密、国家秘密者外,所有经过批准的预算文件、决算文件、预算调整文件及其审计结果的有关基本信息,都应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国务院预算编制、审核部门,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为履行职责,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建立人民群众就重大预算项目决策失误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

四、关于预算调整

在正常情况下,预算执行机关严格按照经过较长时间精心编制并经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审批的预算文件执行预算,这既为维护预算立法权威、维护预算法纪所必须,也是政府施政取信于民的重要方面。但是,国家预算决不是静态的纸面,而是一个动态的调适过程。由于预算从编制到执行有一个较长的周期,在预算执行中,执行预算文件时面对的实然环境和制定它时判断预期的环境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此时如果再拘泥于预算文件的规定执行预算,反而对于人民的福利不利。这时就应赋予预算的执行以一定的弹性,此即预算调整。但对这些调整还是应该明确规定非常严格的条件,采取相对(年度预算程序)简化但却是必要的程序加以控制,以免其为执行机关滥用。因此,预算调整实质上要解决的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如何在维护预算文件和立法机关的权威的同时而又赋予执行机关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因应变化了的环境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进而更好地谋求人民的福利。

我国现行预算法对预算调整定有专章(第七章),但其规定存在较大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预算调整定义不准、允许进行预算调整的“特殊情况”不明、预算调整的程序未能区别特殊情况的不同性质加以区别对待。

按我国现行预算法第53条的规定:预算调整是指经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这一定义是不准确、甚至可以说是带有重大缺陷的。《汉语词典》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 “改变原有的情况,使适应客观环境和要求”[11]即为调整。据此严格推论,改变已经经过批准的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的任何情况即为预算调整。而现行预算调整定义之误在于它未能全面反映预算调整的所有情况,使国家预算监督尤其是立法机关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大打了折扣。深究现行预算调整定义,其之误在于它是建立在“以收定支”为基础的收支平衡理论之上的预算调整,它控制的仅是因单独增加支出、或因单独减少收入而增加赤字[12]的情况,是控制赤字的工具,而赤字是需要弥补的。因此,其所定义的预算调整实际上是不周延的预算调整,它仅只是预算追加(弥补)。更进一步地,它还未能涵盖同时增加支出亦相应增加收入,或者同时减少收入亦相应减少支出而仍然保持收支平衡的情况;也未能涵盖单独减少支出、增加收入,或者同时减少支出、增加收入而产生的盈余情况(即总收入额超过总支出额)。而这些未能涵盖的情况在理论上与原有的经批准的收支平衡表中的预算数相比,显然是有改变的。可它们均未包括在预算调整的定义范围之内。由此而产生的实践之害是,这些情形是允许行政执行机关在无任何规则、程序监督的情况下完全不受限制而可以自由实施的。应当引起我们关切的是:在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立法资源、执行资源的情况下,增加支出隐含着乱立项、乱花钱的危险;增加收入隐含着乱收费、收过头税、提高税率、甚至开征新税的危险;减少收入隐含着乱开减免税口子、应收不收的危险;减少支出隐含着支出项目立项不合理、或者依预算应给老百姓的福利没有兑现的危险;同时增加支出亦相应增加收入、同时减少收入亦相应减少支出、同时减少支出而又增加收入都意味着相应的经济资源(福利)在不同项目、不同利益群体身上没有依原来预算的分配格局而发生了转移。由此势必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腐败、权力滥用、不负责任和利益分配的扭曲等。因此,我们不仅要注意到预算执行中的财政赤字之害,还要注意到某些未受到监管的平衡下的扭曲之弊,尤其应注意到预算盈余的虚假形势下可能存在的加重负担、失信于民之害。由是以观,表面上的预算调整定义问题,实际是现实生活中的大是大非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并考虑到给行政执行机关以一定的裁量权,使某些细小的改变不必受预算调整程序的约束,笔者将预算调整定义为:经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的需要而单独改变预算收入、预算支出或同时改变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幅度达到一定百分比(如3%或2%)以上的部分变更[13].即在比例数以下者,可不经调整程序而由行政机关调剂处理;在比例数以上者,则区别情形,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依相应程序进行预算调整:

1.一般性特殊情况的预算调整。凡新增项目或新增项目费用达原项目费用一定比例以上、取消重大(或特定)项目或减少该等项目费用达原项目费用一定比例以上[14]、将取消项目费用用于其他项目支出、或为弥补财政短收而谋划新增增收措施等,应由项目预算单位报主管预算部门,经其审核后转送预算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出处理,经政府审核后在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日一个月前报送,经其审批通过后才可执行。

2.突发性特殊情况的预算调整。如因国防紧急设施或战争、经济上的重大变故、重大突发灾害(如地震、非典、洪水)等,主管预算部门可以商财政部门经政府批准后先行支付部分经费,然后编制预算,经政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3.一般性项目取消或项目结余的报备。一般性项目被取消或一般性项目经费结余达原项目经费一定比例以上的,由项目预算单位报主管预算部门,转送预算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出处理,经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关于预算法律责任

时下要求在修订预算法中“严定预算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呼声很高(笔者似乎感到财经界尤甚),作为法律人理应对此呼应。但深入的理论分析和现实考察却表明:我国修订预算法对预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应作一定规定但不宜太多。因为从理论上分析,国家预算的决策者和资金来源者是分离的,是受托人替他人作决策,是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一种义务和责任,因而具有可归责性、可受惩罚性[15];但另一方面,预算决策尤其是预算编制决策(含审议通过)是集体决策,且预算过程中具有多元的利益主体及偏好、高度开放的外部环境压力和多制约性,形成预算的诸多因素处于预算决策者自身控制之外,因而使预算违法行为又具有难归责性、难受惩罚性[16].尤其是在预算职权界定不清、程序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就更是这样。而从预算实践考察,预算违法行为多发生于预算执行中,而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在我国的《法》、《审计法》、《国库管理条例》甚至《刑法》中都有相关规定[17],现行的主要问题不是预算法有没有规定的问题,而是执行不力问题、是执法理念问题。否则,纵令增加许多法律责任条款,也只能是形同具文。

我国现行预算法第十章有3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预算法的规定相比并不显少,因为许多国家的预算法根本就没有或甚少法律责任规定。笔者认为,减少预算决策失误和违法行为的关键,主要不在于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的多少,不在于“秋后算账”,而在于政府财政职能的转变[18]、在于预算过程中预算主体权力制衡机制的确立、预算程序的完善以及人民群众预算过程的适度参与和预算文件的公开、在于预算过程的全过程控制。笔者较为具体的法律责任建议有两点,一是完善预算法现有3条规定与相关法律的配合与衔接;二是在明确预算职权与程序的前提下,对那些绕开预算过程进行重大投资决策造成巨大损失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由立法机构或人民(以公益诉讼)要求其引咎辞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由国务院于1991年10月21日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 如近些年来进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部门预算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费税改革与省、县统筹制度等的试点和改革就是这方面的反映。

[3] 即在本届内审议的法律草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修订后的《预算法》草案将于2005年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并有望在2006年3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4]具体内容请参见1995年11月22日国务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24条、25条、27条。

[5] 绝大多数OECD国家的预算编制周期为10到12个月,而美国为18个月。资料来源可参见经济合作与组织编著、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译:《比较预算》,人民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6] 此为笔者建议设立的一个机构,下文将有专门讨论。

[7] 此一季度可以说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预算季”。考虑到国家预算对政府公共行政的极端重要性和对国家预算的立法控制的必要性,笔者认为现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月一次的固定会议制度在“预算季”应根据预算审议实际情况的需要作特别规定和调整。

[8] 这种最高施政方针在多党国家中,主要是各政党谈判达成的政治协议中诸多关于财政预算政策方面的协议条款。在我国,笔者以为应是共产党的政策纲领。

[9] 在立法监督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方面,在审计监督的实践方面近些年来正在逐步加强,并取得了很大成果,但这些成果需要从完善法律制度(包括修订《预算法》、《审计法》等)的高度加以立法保障。

[10] 如1999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后,全国各地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权力机关参照“决定”相继制定了加强地方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规定或条例。国务院对“决定”非常重视,2000年12月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这实际上就增强了权力机关的预算权力,也是一种相对动态的权力制衡调适。它是非常符合预算立法控制监督的的。

[11]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5月修订第3版(增补本),第1252页。

[12] “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即赤字,。

[13] 关于预算调整的定义,笔者得益于中央财经大学马海涛教授文章的启示,在此深致谢意。参见马海涛:《修正的“地方软肋”》,载于《法人》杂志2004年第5期,第36页~38页。

[14] 如2000年12月6日国务院的“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国发[2000]39号)就对特别项目支出的调减作出了以下规定:“中央预算安排的农业、、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如有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核,确需调减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15] 这是公共预算和“私人”预算的不同之处之一。“私人”预算是对自己收支的预算,是处分自身资财的行为,是权利,是风险而不是法律责任。此即法律的规则——权利与风险相伴,责任与义务共存。

工程预决算编制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6-0089-02

关于全面预算,传统管理会计将其表述为“企业总体计划的数量说明”,它的原理是“将企业的年度经营(战略)目标,分解并下达到所属各部门,以预算,控制,协调,考核为管理手段,以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李天明,1987)。作为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全面预算管理通过业务、资金、信息的整合,适度的分权和授权,战略驱动的业绩评价,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战略有效贯彻,经营持续改善,价值稳步增长的目标(谷静、苏万贵,2008)。但是,目标的实现总是有风险的。无论是传统的目标,还是现代管理的目标,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内部控制和组织文化的差别、人员素质以及管理基础等一系列技术因素,都会成为影响全面预算管理目标实现的不确定因素。

一、全面预算的编制体现公司治理的要求

(一)全面预算的编制主体及关系

从国内一些企业的情况看,编制全面预算的主体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业务部门(包括分公司,下称部门)和财务部门;第二种是部门和董事会(或其他权利机构,下称董事会)。本文认为,全面预算作为管理活动有两项职能:决策和控制。决策是指组织目标和部门目标的制定;控制是通过预算的编制和考核来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从决策的视角看,全面预算的决定者应该能够代表公司(组织)的利益和意志,因此非股东会莫属;而编制的预算是需要被执行的,所以应该被预算的执行者――部门所接受,或者符合部门的利益和需要。从控制的角度看,全面预算的编制、协调、考核者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并较充分地掌握公司(组织)经营业务的重要信息,一般来说董事会具有这样的条件;同样,部门也是控制的参与者并更加具体地掌握信息。根据以上的分析,全面预算的主体应该包括三个层次:股东会、董事会和部门。

具体地说,董事会制定预算,应该包括预算的编制、协调、考核等作业,因此,一般设置董事会下属的专门机构――预算委员会来承担这些作业。预算委员会是预算工作的组织机构(CCA2101:2005标准第2.8.7条)。预算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分解预算目标,解决预算编制过程中出现的分歧,编制和预算,检查和分析预算执行报告,提出避免或减少浪费和改进效率的建议和措施。预算委员会还负责审批预算期内对预算的重大调整。预算委员会是组织预算的工作机构。其成员一般由董事长任命,他们通常是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也可吸收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参加。预算过程中内部单位的参与程度应该有一定的控制,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应该有一定比例的外部或独立董事参与。

中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的职责,其中第5款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47条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其中第4款是“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本文认为,《公司法》的制定本身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所以,全面预算的三个主体的关系应该是:董事会制定预算,股东会审议批准预算,部门执行预算。虽然《公司法》规定的是财务预算,但全面预算的层次和范围都高于财务预算,更加应该执行公司治理的要求。

(二)全面预算的编制流程

预算的编制流程有三类:第一类是自上而下,由预算委员会根据组织目标编制,下达各部门执行。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保证组织(公司)目标的实现,缺点是不能保证各部门预算目标的实现。一般适用于存在来源于外部的、强制性的目标,如监管部门的要求、国际标准的认证等。第二类是自下而上,由各部门制定部门目标,上报预算委员会汇总成总目标。这种方法不能体现公司(股东)的意志和市场机会,虽然易实现,但失去了全面预算的意义。第三类是上下博弈,以上为主,这种方法是在保证组织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充分兼顾和协调各部门的条件、潜力和利益。目前,国内外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企业大部分都采用这种方法。具体来说,第三种方法的流程是:(1)由公司预算委员会根据公司总目标的要求,分解提出关键性指标,如营业收入、生产成本、目标利润等,但不必确定具体数值;(2)将这些指标交由各职能部门充分讨论,直至形成一致意见,委员会需对讨论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3)预算委员会据此确定预算总量指标,并初步分解到各职能部门;(4)各职能部门根据分解的预算指标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预算,并报预算委员会;(5)预算委员会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和协调,据以编制全面预算方案,报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批准;(6)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或责令修改后),由预算委员会下达各部门执行。

二、基于公司治理的全面预算编制审计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1999年通过的内部审计定义中指出,“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可见公司治理是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可是内部审计究竟如何在公司治理完善中发挥作用?这个问题在中国的理论和实务中都尚未完全解决。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有两类问题:一是在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如美国),解决股东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的关系;二是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如中国),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关系。根据以上的认识,内部审计在公司全面预算编制的审计中,应该关注以下的问题:

(一)预算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应该具备以下的职责特征:(1)从公司治理的视角,应该代表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协调股东利益与各部门利益的关系,所以应该控制管理岗位内部人员和员工代表的比例,保持一定的非管理职务的,且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外部人员参与。(2)从预算编制的技术视角,应该掌握与公司战略目标决策及实现途径有关的信息,因此应该吸收营销、财务、技术等部门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参与。(3)在审计中,也应该关注预算委员会的成员,尤其是外部人员的工作状态,例如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及被采纳的情况等。

(二)预算编制基础信息的沟通

全面预算编制过程事实上是一个信息采集、分析和沟通的过程,内部控制要素之一的“信息与沟通”,成为所编制预算的重要质量控制点,决定着预算是否体现公司(股东)的利益和意志,是否与市场和行业的发展相适应,是否体现本组织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或优势,是否与本组织的各种资源状况相衔接,这些资源包括生产能力、营销网络、人力资源以及品牌和商誉等,最后也决定着预算分解到各部门后能否得以实现,即预算执行的效果。因此,内部审计应该检查预算编制中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对市场信息、行业信息、政策变化、股东意志、资源信息和部门信息等是否遗漏,信息来源渠道是否可靠,信息交流沟通的渠道是否畅通等进行测试和评价。

(三)预算编制基础选择的适当性

现行预算一般以年度为基础进行编制,易于理解及用于业绩评价,但历年制并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因为组织的经营活动并不是以年度为周期,企业活动或成果在年度与年度之间并不存在着明显的规律性。以战略目标为基础编制长期战略预算优点明显,因为战略管理是现代科学管理的发展趋势。将战略预算分解为具体指标,不仅在观念上为组织经营活动提供指导,更从具体指标上防止组织行为的偏向,以防止短视行为对战略目标的影响。还有一种选择是以周期(包括企业生命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为预算编制基础。因为周期是对组织环境和行为的规律性描述,是对预算期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进行的概括性的分类。周期制将使预算编制时首先明确组织所处的周期阶段,根据周期性规律,对未来状况进行预测,使预算更加符合实际。同时战略管理的一个重要实现方式就是实行周期战略,即以周期为基础确立企业的阶段发展战略,这就更加要求企业采用周期制来编制预算。内部审计可以评价全面预算编制基础选择的适当性,应该注意的是以上三种编制基础并不是互坼的,而应该是互补的关系;一般来说,以年度为业务经营周期(如学校、农业)可用年度编制基础,实施战略规划的组织可以补充战略编制基础,新建立的组织或以某经营项目为核心的预算,则可以补充周期编制基础。

(四)全面预算编制流程

前文中已经说明“上下博弈”式的预算编制流程所包括的若干环节,也说明了预算编制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体现公司治理的要求。根据以上的论述,内部审计对编制流程的审查中应该重点关注两个环节:(1)组织目标的指标分解。全面预算事实上就是一套相互衔接的指标链,审计要关注的是其中的关键指标(KPI),例如利润、销售、生产、成本、现金、资本支出等预算指标的衔接程度。预算指标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一套体系,对于简单的成本中心或利润中心可以建立单一指标,如成本额、费用额或产量、毛利率等;对于投资中心,由于其经营目标是价值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单一的预算指标显然过于片面,应建立财务和经营指标相配套的指标体系,以评价经营者多方面的业绩水平。系列指标体系可由基本指标、辅助指标、修正指标和否决指标构成,具体指标的选用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确定。(2)公司治理原则和《公司法》的贯彻。前文中所列举的编制流程六个环节可以简化、合并,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是应该遵守的,主要就是“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管理层执行”的原则。现行中国的不少组织预算都是由董事会批准、总经理批准,甚至财务部门批准,内部审计应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要求提出纠正的建议,为公司治理的完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工程预决算编制论文例5

关于全面预算,传统管理会计将其表述为“企业总体计划的数量说明”,它的原理是“将企业的年度经营(战略)目标,分解并下达到所属各部门,以预算,控制,协调,考核为管理手段,以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李天明,1987)。作为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全面预算管理通过业务、资金、信息的整合,适度的分权和授权,战略驱动的业绩评价,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战略有效贯彻,经营持续改善,价值稳步增长的目标(谷静、苏万贵,2008)。但是,目标的实现总是有风险的。无论是传统的目标,还是现代管理的目标,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内部控制和组织文化的差别、人员素质以及管理基础等一系列技术因素,都会成为影响全面预算管理目标实现的不确定因素。

一、全面预算的编制体现公司治理的要求

(一)全面预算的编制主体及关系

从国内一些企业的情况看,编制全面预算的主体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业务部门(包括分公司,下称部门)和财务部门;第二种是部门和董事会(或其他权利机构,下称董事会)。本文认为,全面预算作为管理活动有两项职能:决策和控制。决策是指组织目标和部门目标的制定;控制是通过预算的编制和考核来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从决策的视角看,全面预算的决定者应该能够代表公司(组织)的利益和意志,因此非股东会莫属;而编制的预算是需要被执行的,所以应该被预算的执行者——部门所接受,或者符合部门的利益和需要。www.133229.Com从控制的角度看,全面预算的编制、协调、考核者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并较充分地掌握公司(组织)经营业务的重要信息,一般来说董事会具有这样的条件;同样,部门也是控制的参与者并更加具体地掌握信息。根据以上的分析,全面预算的主体应该包括三个层次:股东会、董事会和部门。

具体地说,董事会制定预算,应该包括预算的编制、协调、考核等作业,因此,一般设置董事会下属的专门机构——预算委员会来承担这些作业。预算委员会是预算工作的组织机构(cca2101:2005标准第2.8.7条)。预算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分解预算目标,解决预算编制过程中出现的分歧,编制和预算,检查和分析预算执行报告,提出避免或减少浪费和改进效率的建议和措施。预算委员会还负责审批预算期内对预算的重大调整。预算委员会是组织预算的工作机构。其成员一般由董事长任命,他们通常是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也可吸收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参加。预算过程中内部单位的参与程度应该有一定的控制,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应该有一定比例的外部或独立董事参与。

中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的职责,其中第5款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47条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其中第4款是“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本文认为,《公司法》的制定本身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所以,全面预算的三个主体的关系应该是:董事会制定预算,股东会审议批准预算,部门执行预算。虽然《公司法》规定的是财务预算,但全面预算的层次和范围都高于财务预算,更加应该执行公司治理的要求。

(二)全面预算的编制流程

预算的编制流程有三类:第一类是自上而下,由预算委员会根据组织目标编制,下达各部门执行。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保证组织(公司)目标的实现,缺点是不能保证各部门预算目标的实现。一般适用于存在来源于外部的、强制性的目标,如监管部门的要求、国际标准的认证等。第二类是自下而上,由各部门制定部门目标,上报预算委员会汇总成总目标。这种方法不能体现公司(股东)的意志和市场机会,虽然易实现,但失去了全面预算的意义。第三类是上下博弈,以上为主,这种方法是在保证组织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充分兼顾和协调各部门的条件、潜力和利益。目前,国内外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企业大部分都采用这种方法。具体来说,第三种方法的流程是:(1)由公司预算委员会根据公司总目标的要求,分解提出关键性指标,如营业收入、生产成本、目标利润等,但不必确定具体数值;(2)将这些指标交由各职能部门充分讨论,直至形成一致意见,委员会需对讨论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3)预算委员会据此确定预算总量指标,并初步分解到各职能部门;(4)各职能部门根据分解的预算指标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预算,并报预算委员会;(5)预算委员会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和协调,据以编制全面预算方案,报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批准;(6)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或责令修改后),由预算委员会下达各部门执行。

二、基于公司治理的全面预算编制审计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1999年通过的内部审计定义中指出,“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可见公司治理是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可是内部审计究竟如何在公司治理完善中发挥作用?这个问题在中国的理论和实务中都尚未完全解决。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有两类问题:一是在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如美国),解决股东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的关系;二是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如中国),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关系。根据以上的认识,内部审计在公司全面预算编制的审计中,应该关注以下的问题:

(一)预算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应该具备以下的职责特征:(1)从公司治理的视角,应该代表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协调股东利益与各部门利益的关系,所以应该控制管理岗位内部人员和员工代表的比例,保持一定的非管理职务的,且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外部人员参与。(2)从预算编制的技术视角,应该掌握与公司战略目标决策及实现途径有关的信息,因此应该吸收营销、财务、技术等部门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参与。(3)在审计中,也应该关注预算委员会的成员,尤其是外部人员的工作状态,例如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及被采纳的情况等。

(二)预算编制基础信息的沟通

全面预算编制过程事实上是一个信息采集、分析和沟通的过程,内部控制要素之一的“信息与沟通”,成为所编制预算的重要质量控制点,决定着预算是否体现公司(股东)的利益和意志,是否与市场和行业的发展相适应,是否体现本组织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或优势,是否与本组织的各种资源状况相衔接,这些资源包括生产能力、营销网络、人力资源以及品牌和商誉等,最后也决定着预算分解到各部门后能否得以实现,即预算执行的效果。因此,内部审计应该检查预算编制中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对市场信息、行业信息、政策变化、股东意志、资源信息和部门信息等是否遗漏,信息来源渠道是否可靠,信息交流沟通的渠道是否畅通等进行测试和评价。

(三)预算编制基础选择的适当性

现行预算一般以年度为基础进行编制,易于理解及用于业绩评价,但历年制并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因为组织的经营活动并不是以年度为周期,企业活动或成果在年度与年度之间并不存在着明显的规律性。以战略目标为基础编制长期战略预算优点明显,因为战略管理是现代科学管理的发展趋势。将战略预算分解为具体指标,不仅在观念上为组织经营活动提供指导,更从具体指标上防止组织行为的偏向,以防止短视行为对战略目标的影响。还有一种选择是以周期(包括企业生命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为预算编制基础。因为周期是对组织环境和行为的规律性描述,是对预算期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进行的概括性的分类。周期制将使预算编制时首先明确组织所处的周期阶段,根据周期性规律,对未来状况进行预测,使预算更加符合实际。同时战略管理的一个重要实现方式就是实行周期战略,即以周期为基础确立企业的阶段发展战略,这就更加要求企业采用周期制来编制预算。内部审计可以评价全面预算编制基础选择的适当性,应该注意的是以上三种编制基础并不是互坼的,而应该是互补的关系;一般来说,以年度为业务经营周期(如学校、农业)可用年度编制基础,实施战略规划的组织可以补充战略编制基础,新建立的组织或以某经营项目为核心的预算,则可以补充周期编制基础。

(四)全面预算编制流程

前文中已经说明“上下博弈”式的预算编制流程所包括的若干环节,也说明了预算编制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体现公司治理的要求。根据以上的论述,内部审计对编制流程的审查中应该重点关注两个环节:(1)组织目标的指标分解。全面预算事实上就是一套相互衔接的指标链,审计要关注的是其中的关键指标(kpi),例如利润、销售、生产、成本、现金、资本支出等预算指标的衔接程度。预算指标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一套体系,对于简单的成本中心或利润中心可以建立单一指标,如成本额、费用额或产量、毛利率等;对于投资中心,由于其经营目标是价值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单一的预算指标显然过于片面,应建立财务和经营指标相配套的指标体系,以评价经营者多方面的业绩水平。系列指标体系可由基本指标、辅助指标、修正指标和否决指标构成,具体指标的选用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确定。(2)公司治理原则和《公司法》的贯彻。前文中所列举的编制流程六个环节可以简化、合并,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是应该遵守的,主要就是“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管理层执行”的原则。现行中国的不少组织预算都是由董事会批准、总经理批准,甚至财务部门批准,内部审计应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要求提出纠正的建议,为公司治理的完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工程预决算编制论文例6

关于全面预算,传统管理会计将其表述为“企业总体计划的数量说明”,它的原理是“将企业的年度经营(战略)目标,分解并下达到所属各部门,以预算,控制,协调,考核为管理手段,以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李天明,1987)。作为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全面预算管理通过业务、资金、信息的整合,适度的分权和授权,战略驱动的业绩评价,实现资源合理配置,战略有效贯彻,经营持续改善,价值稳步增长的目标(谷静、苏万贵,2008)。但是,目标的实现总是有风险的。无论是传统的目标,还是现代管理的目标,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内部控制和组织文化的差别、人员素质以及管理基础等一系列技术因素,都会成为影响全面预算管理目标实现的不确定因素。

一、全面预算的编制体现公司治理的要求

(一)全面预算的编制主体及关系

从国内一些企业的情况看,编制全面预算的主体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业务部门(包括分公司,下称部门)和财务部门;第二种是部门和董事会(或其他权利机构,下称董事会)。本文认为,全面预算作为管理活动有两项职能:决策和控制。决策是指组织目标和部门目标的制定;控制是通过预算的编制和考核来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从决策的视角看,全面预算的决定者应该能够代表公司(组织)的利益和意志,因此非股东会莫属;而编制的预算是需要被执行的,所以应该被预算的执行者——部门所接受,或者符合部门的利益和需要。从控制的角度看,全面预算的编制、协调、考核者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并较充分地掌握公司(组织)经营业务的重要信息,一般来说董事会具有这样的条件;同样,部门也是控制的参与者并更加具体地掌握信息。根据以上的分析,全面预算的主体应该包括三个层次:股东会、董事会和部门。

具体地说,董事会制定预算,应该包括预算的编制、协调、考核等作业,因此,一般设置董事会下属的专门机构——预算委员会来承担这些作业。预算委员会是预算工作的组织机构(cca2101:2005标准第2.8.7条)。预算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查部门预算草案,分解预算目标,解决预算编制过程中出现的分歧,编制和预算,检查和分析预算执行报告,提出避免或减少浪费和改进效率的建议和措施。预算委员会还负责审批预算期内对预算的重大调整。预算委员会是组织预算的工作机构。其成员一般由董事长任命,他们通常是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也可吸收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参加。预算过程中内部单位的参与程度应该有一定的控制,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应该有一定比例的外部或独立董事参与。

中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8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会的职责,其中第5款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47条规定了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其中第4款是“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本文认为,《公司法》的制定本身体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要求,所以,全面预算的三个主体的关系应该是:董事会制定预算,股东会审议批准预算,部门执行预算。虽然《公司法》规定的是财务预算,但全面预算的层次和范围都高于财务预算,更加应该执行公司治理的要求。

(二)全面预算的编制流程

预算的编制流程有三类:第一类是自上而下,由预算委员会根据组织目标编制,下达各部门执行。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保证组织(公司)目标的实现,缺点是不能保证各部门预算目标的实现。一般适用于存在来源于外部的、强制性的目标,如监管部门的要求、国际标准的认证等。第二类是自下而上,由各部门制定部门目标,上报预算委员会汇总成总目标。这种方法不能体现公司(股东)的意志和市场机会,虽然易实现,但失去了全面预算的意义。第三类是上下博弈,以上为主,这种方法是在保证组织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充分兼顾和协调各部门的条件、潜力和利益。目前,国内外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的企业大部分都采用这种方法。具体来说,第三种方法的流程是:(1)由公司预算委员会根据公司总目标的要求,分解提出关键性指标,如营业收入、生产成本、目标利润等,但不必确定具体数值;(2)将这些指标交由各职能部门充分讨论,直至形成一致意见,委员会需对讨论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3)预算委员会据此确定预算总量指标,并初步分解到各职能部门;(4)各职能部门根据分解的预算指标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预算,并报预算委员会;(5)预算委员会对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和协调,据以编制全面预算方案,报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批准;(6)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或责令修改后),由预算委员会下达各部门执行。

二、基于公司治理的全面预算编制审计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1999年通过的内部审计定义中指出,“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可见公司治理是内部审计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可是内部审计究竟如何在公司治理完善中发挥作用?这个问题在中国的理论和实务中都尚未完全解决。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有两类问题:一是在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下(如美国),解决股东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的关系;二是在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如中国),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关系。根据以上的认识,内部审计在公司全面预算编制的审计中,应该关注以下的问题:

(一)预算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应该具备以下的职责特征:(1)从公司治理的视角,应该代表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协调股东利益与各部门利益的关系,所以应该控制管理岗位内部人员和员工代表的比例,保持一定的非管理职务的,且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外部人员参与。(2)从预算编制的技术视角,应该掌握与公司战略目标决策及实现途径有关的信息,因此应该吸收营销、财务、技术等部门及其他部门负责人参与。(3)在审计中,也应该关注预算委员会的成员,尤其是外部人员的工作状态,例如提供的信息和意见及被采纳的情况等。

(二)预算编制基础信息的沟通

全面预算编制过程事实上是一个信息采集、分析和沟通的过程,内部控制要素之一的“信息与沟通”,成为所编制预算的重要质量控制点,决定着预算是否体现公司(股东)的利益和意志,是否与市场和行业的发展相适应,是否体现本组织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或优势,是否与本组织的各种资源状况相衔接,这些资源包括生产能力、营销网络、人力资源以及品牌和商誉等,最后也决定着预算分解到各部门后能否得以实现,即预算执行的效果。因此,内部审计应该检查预算编制中信息采集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对市场信息、行业信息、政策变化、股东意志、资源信息和部门信息等是否遗漏,信息来源渠道是否可靠,信息交流沟通的渠道是否畅通等进行测试和评价。

(三)预算编制基础选择的适当性

现行预算一般以年度为基础进行编制,易于理解及用于业绩评价,但历年制并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因为组织的经营活动并不是以年度为周期,企业活动或成果在年度与年度之间并不存在着明显的规律性。以战略目标为基础编制长期战略预算优点明显,因为战略管理是现代科学管理的发展趋势。将战略预算分解为具体指标,不仅在观念上为组织经营活动提供指导,更从具体指标上防止组织行为的偏向,以防止短视行为对战略目标的影响。还有一种选择是以周期(包括企业生命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为预算编制基础。因为周期是对组织环境和行为的规律性描述,是对预算期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进行的概括性的分类。周期制将使预算编制时首先明确组织所处的周期阶段,根据周期性规律,对未来状况进行预测,使预算更加符合实际。同时战略管理的一个重要实现方式就是实行周期战略,即以周期为基础确立企业的阶段发展战略,这就更加要求企业采用周期制来编制预算。内部审计可以评价全面预算编制基础选择的适当性,应该注意的是以上三种编制基础并不是互坼的,而应该是互补的关系;一般来说,以年度为业务经营周期(如学校、农业)可用年度编制基础,实施战略规划的组织可以补充战略编制基础,新建立的组织或以某经营项目为核心的预算,则可以补充周期编制基础。

(四)全面预算编制流程

前文中已经说明“上下博弈”式的预算编制流程所包括的若干环节,也说明了预算编制主体之间的关系如何体现公司治理的要求。根据以上的论述,内部审计对编制流程的审查中应该重点关注两个环节:(1)组织目标的指标分解。全面预算事实上就是一套相互衔接的指标链,审计要关注的是其中的关键指标(kpi),例如利润、销售、生产、成本、现金、资本支出等预算指标的衔接程度。预算指标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一套体系,对于简单的成本中心或利润中心可以建立单一指标,如成本额、费用额或产量、毛利率等;对于投资中心,由于其经营目标是价值最大化和股东权益最大化,单一的预算指标显然过于片面,应建立财务和经营指标相配套的指标体系,以评价经营者多方面的业绩水平。系列指标体系可由基本指标、辅助指标、修正指标和否决指标构成,具体指标的选用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确定。(2)公司治理原则和《公司法》的贯彻。前文中所列举的编制流程六个环节可以简化、合并,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是应该遵守的,主要就是“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管理层执行”的原则。现行中国的不少组织预算都是由董事会批准、总经理批准,甚至财务部门批准,内部审计应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要求提出纠正的建议,为公司治理的完善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工程预决算编制论文例7

Abstract: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dustry has gained rapid development, in the process and ultimately invest in the projec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the investment, an effective hedge investment risks, the need for the preparation of pre-settlement project, reasonable control engineering cost. Project cost will directly reflect the quality of the project investment efficiency, and can reflect the quality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level, so that works to strengthen the preparation of pre-settlement management, rational control project cos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Project pre-settlement to clear analysis and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costs, and to maximize the control engineering, the scale of investment,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progress. Project pre-settlement of many factor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in the specific basis, that the pre-project preparation and audit process of settlement of common problems and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and the analysis of their relationship and project cost control in the case pointed out that the cost control measures.Keywords: engineering pre-settlement; preparation factors; problems; solutions; Cost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201.7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工程预结算是工程投标、经营状况考评以及加强对工程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现代机电安装行业不可或缺的指导手段。当前情况下我国的机电行业工程预结算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机电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相吻合,但是在实际的编制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下面本文就对工程预结算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造价控制的措施。

一 机电安装工程预结算编制的影响因素

由于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工期较长,工程的投资较大,施工工艺较为复杂,所以影响预结算编制的因素也是较为复杂的,为了避免安装施工中出现误差,一定要加强对各种影响因素的控制。在实际的安装施工中,影响工程预算编制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价格施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动将会影响到预结算的编制。由于机电安装工程处于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就需要根据市场的变动进行施工组织安排,在市场环境中,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的价格和设备的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动而产生相应的变化,出现和工程预算时不一样的价格,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施工者的费用也会有变动的可能,在进行预算时还需要考虑到这一点。除此之外,政策的调整也会影响到工程预结算的编制。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动,政府实施政策性调价的范围很广,进行调价的可能性也较大,如对施工者、施工材料以及设备成本的调整都有可能影响到工程的预结算编制。

其次,施工现场签证也会对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产生影响。机电安装施工现场可能会发生施工设计计划之外的事情,比如说安装未按照程序进行,安装中设备突然损坏等现象都会影响到安装进程,也会增加成本,这些都是一些不可抗因素,在预结算编制中很难全面的进行考虑。

最后机电安装中设计方案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工程的预结算编制。在实际的施工中,为了满足安装需求,经常会出现设计变更的现象,但是设计变更在实现的工程预算中并不能全部的体现出来,因此也就不能够精确的做出安装工程预算编制,设计变更会导致造价的提高,安装中需要尽可能的避免。设计变更之后,安装的使用材料等也会随之变化,工程的预算编制中也不能够完全的体现,这样也有可能出现造价增加的现象。

二 机电安装工程预结算编制中相关问题分析

(一)机电安装工程预结算编制和审核常见的问题

机电安装工程的预结算编制工作对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编制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预结算编制的准备工作中,相关者对于机电安装相关政策的理解不全面,对于安装图纸的研究不深入等,这样将会错误的估计工程的造价,预算也不能够为安装工程提供全面的参考数据,这样将会影响到施工的顺利进行。第二,工程预结算的编制人员缺乏全面的专业知识,对于机电安装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安装规范等了解不清,编制过程中存在着定额盲目套用的现象。第三,编制的审核者缺乏责任意识,在审核环节对于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纠正,这样也会影响到工程编制的准确性,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机电安装工程预结算编制的措施

上文中指出了机电安装工程中预结算编制工作存在的问题,为了提高编制的精确性,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第一,需要提高安装工程预结算编制人员的职业素质。工作者素质提升的关键在于其工作态度的端正,需要在编制中认真负责,能够在编制之前认真的研究安装工程的设计方案和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材料以及施工者的费用,需要尽可能充分全面的考虑到安装施工中可能会存在的各种突发因素,尽量的使得预算编制能够全面深入且具体;同时为了提升预结算编制者的技能,需要对其加强基础知识的学习培训,并要给与其实践的机会。

第二,对于编制的具体环节需要进行整顿管理,提高编制的质量。首先要明确安装施工的设计图纸和施工的要求,要了解施工的工艺技术要求等,能够针对图纸上发现得早 问题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对设计图纸中的数据进行详细研究,避免重复计算,为预算编制打下基础。在编制过程中必须要包含编制的依据,编制中对于一些安装施工问题的处理方法,并且需要对预结算编制的补充内容进行具体的说明,使得编制内容更加完善。

第三需要完善编制的审核力度。在编制完成之后,一定要建立起完善的编制审核制度,对安装施工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进行审核。除此之外,还需要关注工程结算中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这样能够为工程造价的控制人员提供数据支持,更好的发挥机电安装工程编制的作用。

(三)机电安装工程预结算编制的作用

几点安装工程的预结算编制工作主要是根据审计学、管理学、机电安装相关知识和原理,对安装中材料的消耗、设备的使用、施工者成本进行的评估、预算以及结算的造价计算过程,编制好详细的规划方案。

机电安装工程的预结算编制是工程招投标工作、企业经营效益的考核以及项目投资决策的关键依据,已经成为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甚至是整个现代工会曾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知道手段。完善的工程预结算编制,能够为工程的造价控制提供详细的数据支持,并且能够通过合理恰当的编制规划最大限度的降低安装工程的造价。除此之外,还能够规避工程投资的风险,为今后的工程预决算工作提供依据,逐步提高机电安装施工预结算的准确性、客观性以及科学合理性。

三 安装工程的造价控制和工程预结算的关系

上文中详细的论述了机电安装预结算编制工作相关的问题,其与工程造价的控制有着密切的关系。预算工作是对安装施工不同阶段的经济状态的反应,是预先计算并研究安装工程施工价格费用的文件,而工程造价的控制正式需要应用这些文件,然后指定出合理的造价控制措施,实现安装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而工程结算编制能够综合的分析安装施工中各个环节的费用支出,这样能够为今后的造价控制提供借鉴。

现代的机电安装工程需要提高工程预结算编制的质量,以便能够合理的确定好工程的造价,并进行有效的造价控制,为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管理打下基础,并且能够为控制安装企业的风险投资,改进和完善工程投资的评估打下基础,对工程造价能够实现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四 安装工程造价的控制措施分析

机电安装工程的造价控制要以预结算的编制为基础进行,从安装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结算阶段进行控制。

很多安装企业认为工程的造价越低越好,其实这种想法不对,造价的控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预算编制进行合理的控制,使得资金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这样才是造价控制的最佳状态,因此说在安装施工的决策阶段,需要合理的确定好控制的方向和目标,这是工程造价控制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

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也不能够忽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要实行安装工程设计方案的招标制度,加强对该阶段的建立,确定最佳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尽量的减少设计变更,要根据预算编制进行合理的控制。需要保证这个阶段的造价控制监理工作要能够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图纸制定出资金支出的初步计划方案,并根据预算编制相对比,找出最佳的造价控制方案。除此之外,还可以运用价值原理进一步的优化设计,使得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降低百分之三十左右。价值工程是一种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技术,能够运用新型的技术经济分析方法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由此可见,造价的控制还需要借鉴技术的力量。

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需要认真的审查合同标价以及工程量清单,安装材料的基本价格,并结合好机电安装的工程进度和质量正确的计算好工程量,并对工程的付款清单进行审核。除此之外,需要加强工程的索赔控制,进行全方位的造价管理,结合预算编制内容科学的进行造价控制。

在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阶段,需要根据结算编制内容进行控制,要核对施工的条款,审核竣工结算的编制范围,对结算的方法、计价方法以及其他条款进行详细的分析;严格的审查设计变更的签证,检查收费标准,并且要安装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核对,以保证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最带限度的节约施工的成本。

结束语:随着机电一体化技术的发展,机电安装工程也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有效的进行预结算编制,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规避投资风险,为施工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十分必要。本文就以此为出发点,从机电安装工程预结算编制的影响因素出发,论述了机电安装工程预结算编制和审核常见的问题、解决措施以及作用,并在分析机电安装工程预结算编制和造价控制关系的基础上指出了具体的造价控制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对今后的编制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能够更好的利用预结算编制控制好工程造价,实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齐子铁 浅谈工程预结算控制对工程成本管理的意义 治淮,2011年第09期

[2] 彭小梅 浅谈建筑工程概预算编制与工程造价的关系 大科技:科技天地,2011年第12期

工程预决算编制论文例8

做工程预算的专业人员都知道,工程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量、材料消耗量、预算单位等一系列内容,在进行预算编制的工作中,由于其具有专业性、政策性与知识性,因此这也决定了其具有全面、精确、系统的特点。在做油田工程预算编制的时候,要求相关专业工作人员在掌握工作流程、了解工程量等内容的基础上,深入到工作的一线中去,通过不断的工作实践,努力丰富自己的预算经验。通过对各种注意事项的总结,不断提高油田工程预算编制工作的质量。提高油田工程预算编制的质量对油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也就油田工程预算编制的重要性及在其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分析。

一、油田工程预算编制的重要性分析

在油田工程中进行预算编制的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准确的计算出工程量,而且还能为准确的工程造价奠定基础,以下也就几个方面的内容论述了油田工程中预算编制的重要性。

1.了解油田工程现场情况

进行油田工程预算编制之前,做好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开展预算编制工作的基础。如果不能准确了解油田工程的现场情况,就会导致工程造价的偏差,直接影响到预算编制结果的精确。

2.工程量

能否进行对工程量的精准计算,直接影响到工程成本费用的投入及工程造价的准确与否。

2.1做好施工图纸的会审

施工图纸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施工资料,是确定油田工程各项目中的结构部件尺寸,从而精准计算工程量的依据,全面熟悉、掌握施工图纸,才能进行精准的工程预算编制。由此可见,做好施工图纸的会审对预算编制来说是尤为重要的,是确定工程量的先决条件。

2.2严格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

精准的工程量是预算编制开展的基础,也是预算编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否能够精准的计算工程量,直接决定着工程造价的准确与否。因此,严格依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开展工程量的计算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避免出现错误漏洞、计算错误等问题的出现,保证工程量计算的精准、可靠。

在进行工程量的计算时,要写清楚计算公式,并且每一个部分的工程量都要使用标准的图集号进行标记,使无论是工作者还是审核者都能看的清楚,看的明白。

2.3准确了解行业规范

为了精准的计算油田工程的工程量,就必须要清楚、准确的了解行业的各种规范标准,避免出现漏算等各种问题。

2.4掌握各种标准图集

图集是一种可以重复使用的工具,并且其具有简单、精准、直接的特点,掌握标准图集的使用方法,能够及时、精准的计算出油田工程量。所以说在日常油田工程的工作中,注意数据的收集工作,积累丰富的图集使用经验,为更好的开展预算编制工作奠定基础。

3.工程项目的直接费

在进行对油田工程直接费的计算时,必须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不能存在高估、冒算的情况。

3.1当出现工程内容与定额内容不相符的情况并且允许相互之间换算时,必须要依据定额的换算方法与其标准范围进行换算,之后再计算定额直接费,并且要予以注明,方便今后工作中对其的审核检查;当出现工程内容与定额内容不相符且不允许进行换算的情况下,必须要执行定额,不能随意调整或者是修改定额。

3.2依据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按照图纸设计与定额说明在制定定额直接费,避免出现高套定额而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问题出现。也就是说,合理使用定额基价,避免出现高套、重套或者是错套的问题。

二、做好油田工程预算编制的注意事项

1.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

必须要求油田工程的造价工作者加强对造价工作的重视程度,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学习、不断进步,掌握油田工程施工方面的知识,为做好工程造价奠定坚实的专业基础。

2.保证工程量的精准

是否能够准确、及时的计算出工程量,是直接决定着工程造价与设计预算质量的一项核心内容。在油田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只要在竣工结算中存在着很小的偏差都会直接为今后的工程项目埋下重大的安全隐患。因此,预算工作者必须要在掌握相关专业设计规范、设计标准以及施工规范的基础上,深入了解工程量的计算准则,并在严格依据计算准则的基础上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除此之外,在深入了解、把握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基础上,还要深知预算定额中所有子项目中所包含着的或者是未包含着的一切工作内容,这样是为了有效避免计算工程量时发生露算、重算等计算错误。在计算完工程量之后,还应注意要与其他相似工程做对照、分析的比较,找出本油田工程中存在的哪些错误,对于出现错误的工程要彻查其根本原因,及时进行纠正,避免下一次施工中出现同样的错误。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油田工程的预算编制工作中,必须要秉承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在不断的预算工作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摸索与总结,丰富预算经验。同时,要求预算工作者必须要深入到油田工程的施工一线中去,亲身实践,了解施工流程、熟悉施工程序,把握各项注意事项,避免出现预算错误。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不断提高油田工程预算编制的质量,为有效、合理、规范的制定工程造价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有兰.论工程造价信息的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09(10).

工程预决算编制论文例9

土建预算员工作职责11、熟悉施工图纸、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变更、施工文件及施工合同、相关法规法令,负责编写或审查土建预结算工作,结算资料须条理清楚,内容明确;

2、熟悉江苏省计价表,熟悉现行计价法律法规等。

3、负责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及对项目进度付款的审核工作,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变更签证的现场计量工作包括对签证变更是否必要提出合理化建议。

4、配合公司做好项目计划成本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施工方案及现场实际发

生情况等相关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

5、认真阅读施工图纸,及时发现相关问题,参与图纸会审。

6、熟悉施工现场工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做好造价比对分析,为公司定标提供造价依据;

7、要求熟练使用广联达图形及钢筋算量软件,掌握电算化技能,熟悉未来计价软件。

8、配合领导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及时为其提供有关的资料。

土建预算员工作职责21.配合项目经理做好单位工程成本核算,现场勘查,根据实际情况编写相关方案并编制预算书,定期到工程项目部,做好工程用料、人工费的分析,结合工程项目开展定额分析活动,核定各种资源消耗情况,对工程预算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反馈给公司领导;

2.熟悉施工图纸,熟悉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合同和协议书,配合项?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北嘀剖┕ば蜗蟆⒔燃苹瓷燃苹龊妹扛錾锥蔚氖┕ぴに悖笆毕蚬玖斓挤从彻こ叹迷诵星榭?

3.参与在建项目的预算和竣工后的决算工作。

4.参与各类合同的洽谈,掌握市场价格信息,对工程造价作出评价分析;

5.参与投标文件、标书编制和合同评审,收集各工程项目的造价资料,参与工程建设、工程预算谈判及工程验收工作;

6.做好工程项目造价文件汇总和存档工作,对已竣工决算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经济指标分析;

7.建好公司预结算及进度报表台帐,填报有关报表;

8.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土建预算员工作职责31、协助合同预算部经理做好土建工程的预算工作。

2、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掌握建筑识图基本功,对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图纸及精装修施工图纸,都能够看透看懂,

掌握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政策规定,为正确编制和审核预算奠定基础。

3、熟练掌握广联达钢筋抽样软件、图形算量软件及计价软件的使用。

并能用软件独立完成投标报价、签证预算及结算工作。

4、参与土建工程招投标工作,编制或审查标底。

审查投标书中的土建工程预算或报价,并提出审核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

5、参与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提出问题,根据其记录及时进行预算调整。

6、配合公司做好项目计划成本编制工作,并在过程控制中对比计划成本跟实际成本的偏差,为公司商务部提供依据。

7、依据土建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土建施工图预算,为确定合同价款提供依据。

8、审核土建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的必要性,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认定,测算其造价,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9、掌握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完成工程量产值,审核合同履约进度款额。

10、收集并存档土建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及材料价格文件。

11、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土建工程有无未按图纸施工项目,为决算编制提供依据。

12、土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依据变更及材料价格调整文件编制工程决算。

审核施工单位报决算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且能够独立完成与分包及甲方的结算工作。

13、熟悉索赔流程,能够根据工程进展及相关事宜,及时办理索赔手续及完善相关资料。

14、负责预算、结算资料的整理存档。

15、针对不同类型工程,整理工程造价的经济分析,为后续工程提供经验数据。

土建预算员工作职责41:负责工程项目资料,图纸等档案的收集,管理;

2: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所有技术变更,洽谈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并归档;

3:负责备案资料的填写,会签,整理,报送,归档;

土建预算员工作职责51、熟悉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工程图纸,掌握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政策规定,能够正确编制和审核预算;

2、负责根据工程图纸计算工程量,编制工程量清单,组织完成公司内部工程项目的前期预算;

3、负责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工作;

4、负责对设计估算、施工图预算、工程计量进行审核把关,顺利通过工程项目的评审。

土建预算员工作职责61、负责编制工程的施工图预、结算及工料分析,编审工程分包、劳务层的结算;

2、编制每月的工程进度预算及材料调差(根据材料员提供市场价格)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3、审核分包、劳务层的工程进度预算(技术员认可的工程量);

4、协助财务进行成本核算;

5、根据现场签证及变更及时调整预算。

6、在工程投标阶段,及时、准确做出预算,提供报价依据;

7、掌握准确的市场价格和预算价格,及时调整预、结算;

土建预算员工作职责71、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施工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工作,及时办理和完成预(结)算工作;

2、参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及预(结)算审查会议,依据有关文件规定配合解决预(结)算中的问题;

3、认真贯彻公司施工图预(结)算工作管理办法;

4、认真做好预(结)算会审纪要,对预(结)算中的定额换算、取费标准、材料价差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做到预(结)算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自己所做的工作负责。

5、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量(预算未包括和未包干的)要及时准确的掌握,为工程提供结算调整资料。

工程预决算编制论文例10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与日俱增,风险越来越大,然而利润空间却越来越少,所以我们逐渐认识到,企业要进一步发展壮大,争取更大的利润,必须放弃原有的粗放式管理,要不断提高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各方面的精细管理。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控制企业成本和保证效益的有效机制;也是企业领导者正确了解家底,有效的分配使用资源的保障。预算是用数字编织未来时期的计划,全面预算管理是对企业的投资活动、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未来情况进行预期并控制的管理行为及其制度安排。其重要性、复杂性及其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它远不是仅靠一个部门的工作所能够解决的,所以把这项工作看成单是财务部门的事是片面的,要求企业各部门统一目标、协调配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本文所提倡的全面预算管理具有全员、全额、全程的特点。“全员”是指将预算层层分解,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全额”是指预算金额的总体性,不单包括财务预算,还包括销售和生产等预算,只有在销售和生产作出准确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出来的各种财务报表才能准确;“全程”是指预算管理的全程化,即预算不仅是编制和汇总,更重要的是全年度执行、监控、分析、调整、考核,真正能发挥对生产经营的指导和控制作用。

如何编制出准确的预算,并保证顺利的执行,需要企业建立起完善的全面预算体系,下面作简要论述。

一、确定下一年度的公司经营方向、战略目标

每个企业都有长远规划,有近期目标,近期目标就是编制预算的依据。近期目标不是财务部门或其他某个部门所能决定的,必须经过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长远规划提出下一年度的战略目标。企业的最高领导应参与制定该目标并拥有最后决策权,唯此才能从企业大局出发,才能有权威性。

二、成立预算管理委员会

前文已提及,认为“预算是财务部门的事”的观点是错误的,那么究竟由谁来进行预算管理、审批预算等工作,企业应设立预算委员会。委员会应由各职能部门经理组成,由企业最高领导担任主席,这样不仅增加了各部门经理的预算管理的责任感,也赋予了他们预算管理的权利,是预算结果更趋于合理。

预算委员会成员在工作中应坚持权威性、公正性,要做到精干、严谨、高效,这样才能使企业的预算管理正常运转。

三、制定全面预算管理的流程

预算管理是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分析与考核的过程,以下将按此过程逐一论述。

1、编制过程:

首先,企业最高领导层在年初制定出企业下一年度的战略目标和运作计划,在预算首次会上下达。预算委员会根据以上目标提出企业总体关键性指标,如业务量、销售价格等(但不必确定具体数值),然后将以上指标分解到各事业部、分公司、项目组,组织以上各部门充分讨论,合理调整,达成一致并下发。以上部门经理下达本部门的运作计划,组织各自的预算编制小组编制详细预算,经在本部内部反复研究修订后上报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收集全部预算资料后,逐家审核,对不清楚或有问题的项目要求该部门做出解释或重新编制;各分公司或事业部也可以对预算委员会提出不同意见,或说明特殊情况。各部门的预算汇总到预算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汇总编制出企业整体的预算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总之,预算的编制过程不是单纯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而是双方间的反复讨论,在周而复始的循环中最终达成一致的过程。

前文提到编制预算不应该只是财务人员的事,但财务人员在预算编制中应起到特殊作用。财务人员有义务从会计角度为预算编制者解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数字的意义,统一编制口径,这样完成的预算才是准确可比的。 转贴于

2、审批过程:

审批过程是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各部门编制的预算审核批准的过程。预算委员会主要应审核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正确、预算编制的内容是否全面、各项数据计算是否合理、各项表格填写是否无误等等,也就是对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加以审核。预算委员会应事先调查核定某些指标数据,如人员费、材料费等,作为本公司预算审核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在审批预算中有据可查。

3、调整过程:

预算调整分为两类:预算目标调整和局部预算的调整。首先预算目标一经形成,应对这种调整限制严格条件,除突发特殊事件外,不能随意调整;另外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的变更、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也会引起预算的调整,对于这种调整只需履行规定的超预算审批程序即可。

4、执行过程:

预算的编制单位负责预算的执行,但企业职能部门必须充分发挥管理、控制作用以保证预算的顺利完成。

5、分析过程:

分析过程是和执行过程不可分割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应随时关注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按时将情况反馈给执行部门,对于反常现象及时研究解决,反常现象不一定是隐患,但不引起注意,一旦变为隐患,将影响预算的完成。定期的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给企业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6、考核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