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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管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17 18:00:29

污染管理论文

污染管理论文例1

我国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构建要在制度设立的程序、内容、技术上具有科学性。要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的保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避免因制度设立的主体多元化造成的制度上的重复与矛盾,使各项制度之间协调一致、相得益彰,实现制度的科学化、统一化。

1.2发展的原则

创建环境管理制度体系要坚持创新和发展的观点,实现管理制度与时俱进。管理制度要立足当前,谋划长远,使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符合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具有时代特征。它要求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既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又要符合我国中长期发展的未来状况,具有前瞻性和预期性的功能。

1.3个性原则

构建环境管理制度体系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由于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文化习俗、自然条件、经济科技水平不同,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特点也不相同,因而其环境管理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避免生搬硬套国外的经验做法。

1.4效益原则

通过构建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促进我国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从始至终都要体现效益的原则,要坚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通过环境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逐步扭转我国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局面,切实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2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

2.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各项制度的产生,都来自于我国环境管理实践,又服务于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环境管理制度应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使其具有中国的特色,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服务。

2.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各项制度的组成系统符合我国国情,是为实现我国的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服务,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具体体现,适应了我国底子薄、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少等实际情况。

2.3全局和整体效益最优理论

各项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把定性管理、工作目标与环境质量目标、点源单项治理与区域综合整治、宣传教育与法制约束、工作协调关系与环境管理责任等多方面的环境制约关系,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技术的和教育的综合手段加以科学地划分和组合,它符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基本规律,是环境的普遍规律与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它也符合控制论等科学理论,是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环境管理工作上的运用。

3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制度的现实基础

3.1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1)“三同时”制度;(2)排污收费制度;(3)限期治理制度;(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5)设备和工艺限期淘汰制度;(6)环境管理现场检查制度;(7)污染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8)排污许可证制度;(9)行政处罚基本制度;(10)行政复议制度;(11)民事赔偿责任制度;(12)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

3.2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制度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2)环境监察稽查制度;(3)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4)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5)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7)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8)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3.3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标准依据

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都需要以一些量化的指标为依据。环境标准就体现了这种技术性要求,是评价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定依据,也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我国的环境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强制性的环境标准应视同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推荐性的环境标准作为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指导,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实施。纵观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规范,从低标准到严要求的一个过程,对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现行的体系中包括水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等。水环境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检测规范、方法标准(水)。大气环境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检测规范、方法标准(大气)。固废污染控制环境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固废其他标准。移动源排放标准:汽车污染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放标准;农用车排放标准;机动船舶排放标准;其他相关标准。环境噪声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噪声监测标准;环境噪声基础标准。土壤环境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相关标准。放射性与电磁辐射环境标准:放射性环境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其他环境标准:生态保护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环保产品标准;循环经济生态工业标准;其他环境标准。

污染管理论文例2

关键词: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无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前言

环境问题己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大问题,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与环境污染行政责任,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并称为当代三大环境法律责任体制,其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最薄弱的体制。研究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立法目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方式、救济途径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比较中外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指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中存在的缺陷,本文将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等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1.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1.1环境污染概论

环境,按照《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则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污染越来越成为全球问题。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实现人类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1.2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环境污染涉及面广,危害十分严重。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海洋、噪声等污染,严重危害了当代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环境权、财产权等,同时还会影响胎儿发育、动植物生长,造成基因突变,直接威胁着后代人的生存。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完成这一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政治、经济、科技、伦理、法律等多种手段来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其中,法律无疑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而保护环境的法律手段也是综合的,需要运用全部法律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刑法、行政法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仅靠刑法与行政法来保护环境是不够的,因为刑法和行政法在防治污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刑法只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它既不能消灭危害环境的根源,也不能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行政方面的法律规范其着眼点是环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行政,主要执行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在侵权受害时,无法回复和填补受害人被损害的权益,民法在防治环境污染中可以弥补刑法与行政法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局限性。

民法在环境保护中有其独特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解决一部分人污染环境导致另一部分受到损害这一社会问题,通过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实现社会公正。(2)通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使污染行为得到及时制止,污染危害被停止,排除,受污染的环境尽快得到恢复。(3)通过对侵权者进行惩罚增强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广大群众,使全体公民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使环境保护真正成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从总体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4)通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既可以排除环境污染危害,又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实现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民法在调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民法中某些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中难以把握尺度,其中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常用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事件,使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本文将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入手进行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提出完善性建议,期望有益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2.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污染,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

民法理论将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三节侵权民事责任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但与一般民事责任比较,它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以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失责任原则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使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也不能很好的预防污染的发生。对于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中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民法学者多有论述,本文也将着重论述这二个方面问题。

2.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的涵义,是指行为人因其污染行为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污染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是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失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填补。

归责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重要地位。侵权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填补,因而如何解决损失的分担问题是整个侵权法的重要问题,而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根据和标准,是侵权责任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可以说,侵权行为法的全部规范都基于归责原则之上。[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对确认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十分重要。

2.2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的弊端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以环境侵权行为为前提,而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民法上,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之分。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2]而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人损害,依据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负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上特别的责任条款或特别法的规定,主要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3];在免除责任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

这是因为过错责任原则坚持“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要求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方能获得补偿,是以制裁加害人为目的的一种责任原则。这种措施常常使无辜的受害人难以寻求补偿,因而显得对受害人极不公平。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以消除污染危险、排除污染行为,对污染受害人进行补偿为目的。

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以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为前提,在民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没有过错,造成污染环境的致害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也有规定,但存在不足。尽管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环境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上采取无过失责任主义,无论《民法通则》还是环境保护法都有所体现,但内容过于简单,而且在程序法中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性条文。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第2款和第3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但这种无过失责任是以“行为违法性”为前提的,国内大多数学者都把“行为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这就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用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失责任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不便。因此,实践中存在着名为无过失责任,但实质上是按过错责任来操作的情况,无法实现无过失责任的法律目的,这是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弊端。下面本文将就“何仕秀诉邓大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4]来说明。

此案中邓大友经镇政府批准建农副产品加工房,该加工房内产生的噪声、废气、粉尘等严重影响了何仕秀等邻居的休息。四川省间中市人民法院审理中要求被告何仕秀负责举证.因被告对粉尘、废气等污染是否超过了国家标准缺乏有利证据而不予支持。本案争论的焦点集中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究竟为过错归责还是无过失归责。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以此规定可判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适用于无过失责任原则没有异议。

此案中邓大友的加工房开工后,其噪声、废气、粉尘、震动已影响了何仕秀及其他村民的正常生活,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并且造成了损害后果。这时候,应由邓大友举证证明(即被告负责举证)根本不存在污染损害,或者该污染损害后果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否则,邓大友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原告何仕秀负举证责任,这是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无过失责任原则相悖的,是不正确的。分析造成这种不正确判断的原因:

(1)我国无过失责任原则虽然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实体法中有规定,但大多以行为违法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2)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用过错原则处理案件,或者名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实际仍是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本案中间中市法院仍按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2.3制定《公害防治法》促进可持续发展

我国近年来公害事件增多,酸雨、大气、河流等污染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但以往的环境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事件,使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为了更好地防止污染行为的发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进一步实现代内与代际公平,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需要制定一部《公害防治法》,将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体现于这部法律之中,更好地实现防止污染、治理公害,清洁环境的目标。本文中所指的公害是指“以由于日常的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为媒介而发生的人和物的损害”这一概念包含二层意思:(1)公害是人反复进行的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损害。(2)公害必须是以地域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为媒介而产生的损害。

2.4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由于环境污染属于环境侵权行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可称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2.4.1违法性与否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主要代表为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两者的分歧是应否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其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大致可以表述如下:(1)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3)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5]而主张二要件说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6]

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赞成三要件说,但本文认为二要件说更合理。在工业社会,人们的行为更多的受到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约束。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符合标准的行为就是不违法,但是没有违反标准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很常见,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方面。如果多家企业向同一条河流排污水,尽管每家企业排污都不违反标准,但可能导致该河流污染,也同样造成了环境污染的事实。并且损害事实与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尽管排放污水行为不违法,也要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似乎认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行为要违法,这与“二要件说”不相符,建议修订《民法通则》时将此条进行修改。

首先,将行为违法性作为独立的责任构成要件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民法观点。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并没有仿造德国民法的规定,将“不法”、“违法”作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其次,由于污染防治法不可能像刑法那样采取法定主义,对各种侵权行为做出集中的举例规定,尤其是因为侵权行为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法律上不可能全面列举各种侵权行为,特别是因为民事侵权行为大多为过失行为,许多损害是因为人缺乏注意和足够的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对这些过失行为很难判定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再次,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错综复杂,各种致人损害的行为难以用违法性标准进行判断,若把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责任构成要件,极易使许多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定,而使其被免除责任,这时对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充分实现环境污染的补偿职能是不利的。所以本文认为,行为违法可不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要件之一。

对于大多数学者提出的二要件说中的“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本文也有不同看法。提出将“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用“污染环境的危害”来表述。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潜伏时间长等特点,“污染环境的危害”既可以包括污染行为发生之初潜在的危险又可以指己经造成的损害事实。所以二要件说可以表述如下:

(1)污染环境的危害,这里的危害指潜伏的危险和造成的损害事实两方面

(2)污染环境的危害与环境污染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下面针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进行论述。

2.4.2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国内很多的学者都把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这是因为: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环境侵权适用于无过失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其构成要件,但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准则,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污染或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但本文认为将污染环境的危害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更确切。这里的危害既包括了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也包括污染行为发生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之前的潜伏危险。如果仅以“损害事实”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只能在损害事实发生后采取补救性的损害赔偿或恢复原状等救济措施,或对正在继续、反复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采取除去侵害等防范性措施,而无法在有造成损害之虞、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之前就采取防止侵害的预防性措施,不仅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环境危害,而且往往会使危害后果严重化、扩大化,对公众生命、健康、财产、环境资源等造成严重损害——这已为发达国家公害泛滥的沉痛历史教训所证实。所以在民事责任方面强化预防手段的运用十分必要。

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等特点,因此把损害事实分成潜在的危险及己然的损害事实两类。潜在的危险适用于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排除潜在的危险应该成为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研究方向。发达国家对环境的治理己逐渐从“末端治理”转移为以“预防为主”,这也是保护全球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如果我国仍然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对全球环境将是极大的破坏,也不符合时展趋势。中国制定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中承认,中国过去所采用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目前正在由污染物的“末端处理”政策向预防性环境政策转变。以“危害”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在有造成损害之虞时受害人即可要求侵权行为人或环境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达到防止和减轻实际损害的目的,所以把污染的危害作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更有利于保护环境。

2.4.3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环境侵权领域中,因果关系是指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与环境污染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侵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更要复杂。例如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公害病”,在科学上难以很快做出说明,有的至今尚无定论,有的需要很多年才能查明事实真相。20世纪50年生的日本熊本水俣病的致病原因,就是经历了十年之久其真相才大白于天下的。由此可知,证明污染环境损害事实与环境污染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难度之大。我国没有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得到承认。我国最早的一起环境民事案件:1980年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娟诉青岛化工厂氯气污染案中,就运用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该案中王娟因吸入青岛市化工厂泄漏的氯气而患病,就此损害事实王娟诉讼到法院要求青岛化工厂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大量医学旁证证明了吸入大量氯气,可以引起支气管哮喘病,而且有的可持续多年;职业病医院认为“过敏性支气管哮喘”既可能是由氯气中毒引起的,也可能由其他原因引起,调查表明王娟在此之前没有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且其近亲属中亦未发现此种疾病。据此,法院推断青岛化工厂的氯气外溢是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病的原因,两者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我国环境侵权案中最早运用因果关系的典型。

2.4.3.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

由于环境污染因素复杂,潜伏时间长,举证涉及到很多的科学技术问题,因果关系也不是普通方法所能确定的,如果固守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势必因证明的困难而否定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举证责任转移的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便应运而生。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对这种主张应由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在环境侵权方面,只要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的,这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一边,这就是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损害不是其造成的,那么就可以推定被告的侵害和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此紧密相关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侵权案件中,原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证据,如果被告否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则必须提出反证。[7]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目的都在于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从而提高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成功率。

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在举证责任上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第74点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是一个典型的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其列举的适用范围基本上都是属于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领域。根据这一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是提出侵权事实,包括自己受损害的时间、地点、程度及被告的相当程度的关联性,被告否认侵权的话,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即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发生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否则,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意见》中规定的举证责任转移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转移,这一转移又直接导致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运用了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但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多有偏差。例如在前文中所提到的四川省间中市人民法院审理何仕秀诉邓大友一案,本应由被告邓大友负举证责任,但法院仍按一般侵权责任举证的方式要求何仕秀负举证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要尽快完善环境污染防治法。本文认为,有必要在《公害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举证责任转移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负举证责任由原告转移给被告,可以更方便受害人得到补偿,制裁致害者,有效保护环境。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方式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责任方式有独特的一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是特殊侵权行为之一,因而即使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方式,也未必适用于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1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0条、《环境噪声防治法》第61条第1款等都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法律中,把“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但是,结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民法通则》第134条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适用于环境污染的有五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所以本文认为,为了预防和防止污染行为,消除潜在的危险或已然的危害,应该更多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通过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将污染行为防患于未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下面结合环境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分别论述。

3.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停止侵害是要求环境侵权的加害人立即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这种责任形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后果.停止侵害适用于污染、破坏环境者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的情形,受害人依法请求停止侵害,以便恢复受害人的环境权益。停止侵害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四种民事责任合并适用。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中还没有关于停止侵害责任方式的规定。

排除妨碍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给受害者已经造成妨碍或将要造成妨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得依法请求排除妨碍。妨碍也可以是势必要出现的,所谓势必会出现,是指确实构成某种危险,而不是受害人的想象和揣测。排除妨碍可以更好地防止已经发生的污染行为继续扩大,应该成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本文认为,在制定《公害防治法》中,应该适用排除妨碍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与停止侵害一样,排除妨碍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合并适用。

消除危险指要求侵权人消除因其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危险的一种责任方式。消除危险适用于环境侵权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环境权益构成威胁时,并非指已造成实际的损害,而是指极有可能造成危害,如,某企业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威胁着近邻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消除危险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一样,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1.1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环境案件中的适用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环境案件中经常适用,在环境纠纷处理的实践中,环境污染的大多数受害者首先提出的要求就是要污染者立即停止并排除己经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行为。这些责任方式是侵害行为发生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情况下,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以制止或排除侵害。这些责任方式对于环境侵权来说,是一种积极的更能起到预防和防止作用的有效手段,有的学者称之为“防止性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的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裁定。”先行裁定在性质上是人民法院确定民事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它一般是在侵害正在进行,不采取裁定将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下采取的,并且仅适用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民事责任方式。采取先行裁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或延续的损害,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具体体现在环境保护法中,是为了预防和防止污染行为的发生,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三种民事责任方式。

环境污染防治法仅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这二种责任方式。《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其它的污染防治单行法也有类似规定。

本文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责任方式应该成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防止污染在前,治理污染在后,我国不能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所以在污染行为发生时,要求致害人采取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是十分必要的。这三种责任方式有利于消除潜在的污染环境的危险,防患于未然,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议将这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制定《公害防治法》时规定下来。

3.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加害人因自己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损害时,加害人应依法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既定的损害事实可以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和环境权益的损害。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填补,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也涉及到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使受害人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环境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精神损害虽然具有无形性,不能以金钱来计算和衡量,但损害事实是可以确定的,而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以金钱来衡量和支付的。在英美法中,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得主张精神损害,而在对人身或人格侵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方面的精神损害主张救济。日本的公害判决,是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由于环境侵权常常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确实有在法律上加以规定的必要,建议在制定《公害防治法》时加入精神损害赔偿。

3.3恢复原状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中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或权利基本上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要求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须有恢复的可能。这主要是指环境被污染破坏后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的情况。第二,须有恢复的必要。这主要是指恢复原状的代价须合理。如果环境的污染、破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恢复,或者恢复原状以经济代价过高,明显的不合理,则应采用其他责任方式来代替恢复原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逆转,无法完全恢复到被损害前的原初状态,因而适用这种责任形式,只能要求大致恢复了原状。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当加害人破坏环境或自然资源时,如果能够恢复原状,应当尽量使加害人承担这种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环境保护。

如何掌握恢复原状的尺度是个难题。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只是对污染致害者处以罚款规定的较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制定《公害防治法》时将对致害者罚款的一部分用作治理污染,由受害者代为恢复原状。

结论

“民法为众法之基”,本文选择民法与环境法的交叉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之我见》作为论文题目,旨在完善环境保护法律,预防和防止环境污染发生,给污染受害者以必要补偿,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比较中外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该借鉴国外经验,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应该指出,我国目前环境污染归责原则存在弊端,不够完善。虽然环境保护单行法及某些特别法都体现无过失责任原则,但规定的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以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失责任原则,要求原告举证,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对于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等原则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至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既缺乏法律规定,又没有司法解释,目前只是在一些判例中得到运用。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对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环境权利至关重要,应该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

国内很多的学者认为把行为违法作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但笔者认为只要污染损害事实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性与否可不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似乎认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行为要违法,这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相符。建议修改《民法通则》时将该条文改为:“有污染致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环境污染日益矛盾,有关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必要制定一部《公害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过失责任、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等原则。使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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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管理论文例3

2完善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当前的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并不完善,多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各种团体和社会组织力量的加入,没有形成全社会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6]。因此,需要通过完善合理高效的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体系对土壤污染加强预防和治理。当前我国土壤污染的监督涉及农业、环保、国土资源等多部门,为此责任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应通过《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相对完善的管理权力分配制度和责任义务,其中以环保部门为主体,其他部门配合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在权力分配中,土壤污染防治总体控制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监督职责为土壤监测、改良和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是农业土壤改良、农业用途土壤保持、农田土壤检测和农业土壤安全管理;水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监督职责水土保持、土壤侵蚀检测;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含矿土地规划、开矿修复、土地复垦等。通过各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明确的监督分工,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系。

3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制度

在土壤污染防治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公众参与到立法等一系列过程中来帮助政府建立合理的政策;另一方面,在土壤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执行中也需要公众的监督参与其中。通过政府和公众的相互作用,政府将公众意见作为施政参考,公众则依据政府的合理安排配合行动。一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公众参与到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前提,关系到民众能否真正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的程度决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度。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个别由于法律规定必保密的信息以外,凡是涉及到与土壤污染密切相关的公众权利都应当由环境主管部门或政府积极向公众公开。二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听证制度。对与民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和存在重大利益的可能引起土壤污染的土壤使用行为应启动听证制度,以便民众了解事实真相。在听证后需要积极完善并采纳公众意见,对于不合理的建议也需要积极回应并做出解释。同时还需要规范听证程序,为避免偏听偏信的现象,杜绝既得利益者对听证代表的影响,通过参与听证会的代表对给出的证明以及审核结果进行考证和询问,保证听证代表对听证信息的理解并表达对听证方案的意见,进而做到在知情的基础上平等表达意志。

4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制度

目前我国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没有完善的行业导则,因此在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忽略对环境造成重大性影响的要素,为该地区土壤的质量安全埋下隐患,而且土壤环境评价的结果也未能发挥作用。目前我国也没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质量考核制度。因此需要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制度。由于污染物对土壤的影响会根据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可分为单一污染物的评价和多种污染物综合评价,如土壤物理评价、土壤生物评价和土壤化学评价或有机污染物评价、重金属污染评价、生物污染评价和放射性污染评价等,并应在目前评价的基础增加基于人体健康风险的评估、基于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评估。土壤环境评价制度应结合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对土壤环境进行综合评价,以建立完善的土壤环境评价制度。同时针对土壤环境的长期变化,还需要加强回顾评价、现状评价和影响评价以确保土壤环境的稳定[7]。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制度不仅仅是短期的评价,还可以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长期监控。与此同时,要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的考核制度建设。首先要建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可以将区域内土壤的环境质量指标、企业达标排放情况、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实行的环保和减排措施、土壤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立、区域内的土壤环境监管和土壤防治能力建设等作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的内容。其次要签订土壤环境质量目标责任状,并制订规范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及其结果应用,对未能达标的进行通报,在辖区内出现重大土壤污染事故的和污染物减排不达标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同时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5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

由于土壤的特性决定了土壤污染具有复杂性和不可逆转性,因此要想解决土壤污染问题应该把“防”作为主要的方法。但目前我国对土壤污染突发性事件的预估性不足,土壤污染动态监测预警制度目前还没完全建立。因此需要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准确确定土壤污染源,并分析显示土壤质量的布局情况以及土壤污染物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规律,更重要的是利用土壤污染监测预警制度对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实行即时的预警来确保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的安稳。首先要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可从预警分级、预警、疏散群众、封闭现场和预警调整5个方面设定土壤污染监测预警机制;从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4个等级设定土壤污染预警分级,分别用绿色、蓝色、黄色和红色代表这4个污染严重程度等级。土壤污染预警信息建立在预警分级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程度土壤污染,依次由县级、市级、省级和经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壤污染预警信息公布后,相关的应急职能部门应当立刻做出回应并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其次要建立土壤污染合作预警制度。各职能部门的明确分工,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分析由环保部门总负责,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协助完成;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国土部门等一同展开环境土壤质量报告和重大污染预警讨论,共同宣告土壤污染预警信息。通过多部门采集监测,综合会商的形式来污染的时间、范围、预警等级、污染的潜在走势,并为公众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等。

污染管理论文例4

前言

土壤重金属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将金属加入到土壤中,致使土壤中重金属明显高于原生含量、并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加之重金属离子难移动性,长期滞留性和不可分解性的特点,对土壤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同时食物通过食物链最终进入人体,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日趋受到重视,国家对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的人力,物力的投入逐年增加,土壤污染物的去除以及修复问题,已成为土壤环境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而生物修复技术是近20年发展起来的一项用于污染土壤治理的新技术,同传统处理技术相比具有明显优势,例如其处理成本低,只为焚烧法的1/2-1/3,处理效果好,生化处理后污染物残留量可达到很低水平;对环境影响小,无二次污染,最终产物CO2、H2O和脂肪酸对人体无害,可以就地处理,避免了集输过程的二次污染,节省了处理费用,因而该技术成为最有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的修复技术。

1.污染土壤生物修复的基本原理和特点

土壤生物修复的基本原理是利用土壤中天然的微生物资源或人为投加目的菌株,甚至用构建的特异降解功能菌投加到各污染土壤中,将滞留的污染物快速降解和转化成无害的物质,使土壤恢复其天然功能。由于自然的生物修复过程一般较慢,难于实际应用,因而生物修复技术是工程化在人为促进条件下的生物修复,利用微生物的降解作用,去除土壤中石油烃类及各种有毒有害的有机污染物,降解过程可以通过改变土壤理化条件(温度、湿度、pH值、通气及营养添加等)来完成,也可接种经特殊驯化与构建的工程微生物提高降解速率。

2.污染土壤生物修复技术的种类

目前,微生物修复技术方法主要有3种:原位修复技术、异位修复技术和原位-异位修复技术。

2.1原位修复技术:

原位修复技术是在不破坏土壤基本结构的情况下的微生物修复技术。有投菌法、生物培养法和生物通气法等,主要用于被有机污染物污染的土壤修复。投菌法是直接向受到污染的土壤中接入外源污染物降解菌,同时投加微生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通过微生物对污染物的降解和代谢达到去除污染物的目的。生物培养法是定期向土壤中投加过氧化氢和营养物,过氧化氢则在代谢过程中作为电子受体,以满足土壤微生物代谢,将污染物彻底分解为CO2和H2O。生物通气法是一种加压氧化的生物降解方法,它是在污染的土壤上打上几眼深井,安装鼓风机和抽真空机,将空气强行排入土壤中,然后抽出,土壤中的挥发性有机物也随之去除。在通入空气时,加入一定量的氨气,可为土壤中的降解菌提供所需要的氮源,提高微生物的活性,增加去除效率。

2.2异位修复技术:

异位修复处理污染土壤时,需要对污染的土壤进行大范围的扰动,主要技术包括预制床技术、生物反应器技术、厌氧处理和常规的堆肥法。预制床技术是在平台上铺上砂子和石子,再铺上15-30cm厚的污染土壤,加入营养液和水,必要时加入表面活性剂,定期翻动充氧,以满足土壤微生物对氧的需要,处理过程中流出的渗滤液,即时回灌于土层,以彻底清除污染物。生物反应器技术是把污染的土壤移到生物反应器,加水混合成泥浆,调节适宣的pH值,同时加入一定量的营养物质和表面活性剂,底部鼓入空气充氧,满足微生物所需氧气的同时,使微生物与污染物充分接触,加速污染物的降解,降解完成后,过滤脱水这种方法处理效果好、速度快,但仅仅适宜于小范围的污染治理。厌氧处理技术适于高浓度有机污染的土壤处理,但处理条件难于控制。常规堆肥法是传统堆肥和生物治理技术的结合,向土壤中掺入枯枝落叶或粪肥,加入石灰调节pH值,人工充氧,依靠其自然存在的微生物使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转化,是一种有机物高温降解的固相过程。上述方法要想获得高的污染去除效率,关键是菌种的驯化和筛选。由于几乎每一种有机污染物或重金属都能找到多种有益的降解微生物。因此,寻找高效污染物降解菌是生物修复技术研究的热点。

3.影响污染土壤生物修复的主要因子

3.1污染物的性质:

重金属污染物在土壤中常以多种形态贮存,不同的化学形态对植物的有效性不同。某种生物可能对某种单一重金属具有较强的修复作用。此外,重金属污染的方式(单一污染或复合污染),污染物浓度的高低也是影响修复效果的重要因素。有机污染物的结构不同,其在土壤中的降解差异也较大。

3.2环境因子:

了解和掌握土壤的水分、营养等供给状况,拟订合适的施肥、灌水、通气等管理方案,补充微生物和植物在对污染物修复过程中的养分和水分消耗,可提高生物修复的效率。一般来说土壤盐度、酸碱度和氧化还原条件与重金属化学形态、生物可利用性及生物活性有密切关系,也是影响生物对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效率的重要环境条件。

3.3生物体本身:

微生物的种类和活性直接影响修复的效果。由于微生物的生物体很小,吸收的金属量较少,难以后续处理,限制了利用微生物进行大面积现场修复的应用,

植物体由于生物量大且易于后续处理,利用植物对金属污染位点进行修复成为解决环境中重金属污染问题的一个很有前景的选择。但由于超积累重金属植物一般生长缓慢,且对重金属存在选择作用,不适于多种重金属复合污染土壤的修复。因此,在选择修复技术时,应根据污染物性质、土壤条件、污染程度、预期修复目标、时间限制、成本及修复技术的适用范围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

4.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生物修复技术作为近20年发展起来的一项用于污染土壤治理的新技术,虽取得很大进步和成功,但处于实验室或模拟实验阶段的研究结果较多,商业性应用还待开发。此外,由于生物修复效果受到如共存的有毒物质(Co-toxicants)(如重金属)对生物降解作用的抑制;电子受体(营养物)释放的物理;物理因子(如低温)引起的低反应速率;污染物的生物不可利用性;污染物被转化成有毒的代谢产物;污染物分布的不均一性;缺乏具有降解污染物生物化学能力的微生物等因素制约。因此,目前经生物修复处理的污染土壤,其污染物含量还不能完全达到指标的浓度要求。

5.应用前景及建议:

随着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土壤生物修复技术研究与应用将不断深入并走向成熟,特别是微生物修复技术、植物生物修复技术和菌根技术的综合运用将为有毒、难降解、有机物污染土壤的修复带来希望。为此,建议今后在生物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方面加强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进一步深入研究植物超积累重金属的机理,超积累效率与土壤中重金属元素的价态、形态及环境因素的关系。

(2)加强微生物分解污染物的代谢过程、植物-微生物共存体系的研究以及植物-微生物联合修复对污染物的修复作用与植物种类具有密切关系。

(3)应用现代分子生物学与基因工程技术,使超积累植物的生物学性状(个体大小、生物量、生长速率、生长周期等)进一步改善与提高,培养筛选专一或广谱性的微生物种群(类),并构建高效降解污染物的微生物基因工程菌,提高植物与微生物对污染土壤生物修复的效率。

(4)创造良好的土壤环境,协调土著微生物和外来微生物的关系,使微生物的修复效果达到最佳,并充分发挥生物修复与其他修复技术(如化学修复)的联合修复作用。

(5)尽快建立生物修复过程中污染物的生态化学过程量化数学模型、生态风险及安全评价、监测和管理指标体系。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土壤重金属来源复杂,土壤中重金属不同形态、不同重金属之间及与其它污染物的相互作用产生各种复合污染物的复杂性增加了对土壤重金属治理和修复难度,且重金属对动植物和人体的危害具有长期性、潜在性和不可逆性,同时进一步恶化了土壤条件,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加速发展,所以要更好的防治土壤重金属污染还需要广大科研工作者不懈的努力,研发出更好的效率更高的修复治理技术,同时我们还不应该忘记必须加强企业自身的环保意识,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始终将防治污染积极治理作为企业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把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降到最低限度,形成全社会都来重视土壤污染问题的良好环保氛围,逐步改善我们的土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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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管理论文例5

1无菌物品污染原因分析

1.1不符合前期处理规范的物品进入无菌间

1.1.1临床科室个别护理人员,因缺乏消毒灭菌专业知识,不熟悉待灭菌物品的质量标准,从而造成包装材料选择不当;包布未严格执行一用一清洗;敷料包、器械包体积超标;包装过紧;器械桶内存放物太多等,都将影响到冷空气的排除和蒸汽的穿透。

1.1.2临床科室未能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过的器械未进行初步消毒;带有血迹、污渍的器械未经处理;对特殊污染器械不做标记等,这些因素很容易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影响灭菌的效果。

1.1.3灭菌物品装载量不正确。物品装载量过多影响了蒸汽的顺利流通,装载量过少造成小装量效应,同样也达不到良好的灭菌效果。

1.1.4灭菌过程中未能提供饱和蒸汽,或气源压力过低、过高,均会影响灭菌效果。

1.2无菌室内无菌物品污染原因

1.2.1环境质量不达标。无菌室内空气、物体表面等细菌数不符合微生物学监测标准,温、湿度超标,主要原因是没有严格按要求清整室内环境卫生,紫外线空气消毒没有按规定照射时间完成。

1.2.2无菌物品储存、发放操作不规范。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未洗手、未进行二次换衣、换鞋、戴口罩即进入无菌室;无菌物品存放柜未按规定摆放、消毒;运送无菌物品的下送车及下送篮未按要求消毒擦拭;运送途中送物车密封不严等。

1.2.3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人员的无菌观念淡漠,物品出锅时未进行严格的查对;掉落在地上的无菌物品没有视为污染的物品而被发出,潮湿物品包没有及时退还消毒间而被发出。

污染管理论文例6

2水产品生加工沙门氏菌污染的风险管理

对于水产品加工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欧美等国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使用HACCP(HazardAnalyzeCriticalControlPoint)原理进行风险控制。在我国,HACCP理念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在包括水产行加工业在内的食品加工领域。HACCP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控制生加工水产品中沙门氏菌的污染时,关键是要考虑将原料验收环节作为CCP(CriticalControlPoint),并执行好包括SSOP(SanitationStandardOperationProce-dure)在内的其他控制措施。

2.1原料受污染的风险管理

2.1.1养殖场的选择

上述1.1的国内、外研究报道说明养殖水产品中沙门氏菌的带菌量同养殖水的环境有很大关系。水质越好,鱼体携带沙门氏菌的可能性就越小。2010年联合国粮农组织的专家研讨会的报告指出,沙门氏菌进入到水产养殖中的渠道广泛,从野生动物、家养畜禽到较差的环境卫生以及没有处理好的人类和动物的排泄物都有可能将沙门氏菌污染到养殖水产品中,采取有效的生物安全与控制措施,将有助于降低沙门氏菌污染水产养殖品的风险[13]。因此,水产品的加工厂应加强对养殖场的评估和管理,选取养殖场周边环境较好、养殖技术规范、养殖投入品的来源正规和水质较好的养殖场;平日加强对养殖基地的日常监管;要求养殖场实施规范的养殖技术,避免鱼病的发生;每个养殖季期间做好对养殖场的水质、环境的检测和监控,从这样的养殖基地购买的原料,受沙门氏菌污染的风险较低。

2.1.2原料进厂验收

在原料验收环节,生产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首先要仔细检查原料鱼的供货证明,确保原料鱼来自经评估过的合格备案养殖场;其次,原料验收时,要及时将所有的病鱼和死鱼剔除,以防由于少数受到沙门氏菌污染鱼混入进厂原料中;再次,以养殖场为单位,原料鱼进厂前须抽样检测是否被沙门氏菌污染,一旦发现有检测结果呈阳性的,就应当高度重视,必要时要拒收该养殖场的整批原料;最后,在企业建立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时,可以针对原料受沙门氏菌污染这一显著危害,考虑将原料验收作为关键控制点(CCP)来控制。

2.2加工过程受污染的风险管理

2.2.1加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接触面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为避免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面受到沙门氏菌的污染,水产品加工企业需要严格执行每日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对与产品接触面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处理。实验证明,科学地使用次氯酸钠消毒液处理水产品加工的接触面,对致病菌的污染能起到较好的杀菌效果。在加工厂进行正常生产情况下,实施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员工手部、工作台面和工器具的SSOP。对工器具和工作台面,使用150mg/kg的次氯酸钠消毒液进行至少1min的接触处理,员工手部与50mg/kg的次氯酸钠消毒液接触至少30s,能有效预防加工过程与产品接触面对产品的沙门氏菌污染。加工厂品管人员应当在每天卫生监控中,保持一定频率的微生物涂抹取样,包括与产品接触面的工作台面、刀具、篮筐、围裙、员工手部等地方,以及时对沙门氏菌污染情况做全面的了解。

2.2.2采用科学的加工工艺和设备,缩小沙门氏菌污染范围

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不同的加工工艺和加工设备对沙门氏菌的交叉污染有着较大的影响,不合理的加工工艺和加工设备,也可能将受污染的产品范围进一步扩大。2014年笔者进行了使用不同剖杀工艺对加工水产品受到沙门氏菌污染率的影响实验。实验设计分为两部分,分别是在流动水冲洗和无流动水冲洗下连续剖杀15条鱼。实验结果显示:不使用流动水冲洗的剖杀过程,15条鱼的沙门氏菌污染率平均达80%,而使用流动水冲洗的剖杀过程,15条鱼的沙门氏菌污染率平均为30%。因此水产品加工厂,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流动水的工艺进行鱼体剖杀、去内脏,可以明显降低产品的污染率;同时,在操作设备上,每位员工的操作台前最好配备专用水管,操作台面在设计上最好能有一定的倾斜度,这样冲洗后的污水可以及时排入排水设施,可以进一步缩小污染产品范围,降低污染率。

2.2.3建立良好的员工健康体检和每日检查制度

由于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携带沙门氏菌是一个潜在的污染源。水产品加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每年对工厂生产员工进行健康体检。此外,每日员工进车间前,严格实施员工的健康检查登记制度,凡是发现有员工患有感冒、伤寒等症状,应当调岗或不允许进入车间与产品接触。

2.2.4加强虫害的管理控制

生产车间环境要注意密闭,同时对于原料验收时剔除的死鱼以及加工过程中的鱼体下脚料,要用专门的容器加盖存放,并及时清理出车间和厂区,以防吸引苍蝇叮咬,从而进一步污染到产品。

2.2.5使用次氯酸钠溶液处理半成品

半成品在进入单体速冻(IQF)(IndividualQuickFreezing)之前,经过前面多道工序的清洗,带菌总数已经降到比较低的一个级别;此时如果用100mg/kg的次氯酸钠溶液处理30s以上,会对还可能被沙门氏菌污染的产品有较好的杀菌作用,起到进一步降低产品受沙门氏菌污染的风险。但是如果产品出口到欧盟等国,就不建议使用高浓度的次氯酸钠溶液消毒产品,因为欧盟有明确法规禁止使用高浓度的次氯酸钠溶液处理产品。

2.2.6成品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对成品进行沙门氏菌污染检验。制备的样品按照《GB4789.4-2010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3沙门氏菌污染风险情况的内、外部交流

3.1内部信息交流

预防沙门氏菌污染,很大程度取决于进厂原料状况、工厂的良好操作规范和SSOP的执行情况。因此,工厂应当建立内部信息交流机制,指定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定获取信息和利用信息的方法。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和内部审核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如员工患病、员工SSOP执行不到位、车间卫生状况不佳、门窗破损等问题,一旦得到消息,应立即采取行动,对可能受到影响的产品要充分隔离、评估,抽样检测,防止受到沙门氏菌污染的产品流入到客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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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南阳境内流域面积及农业生产概况

丹江口水库位于豫鄂交界处,属长江流域汉江水系,主要支流有灌河、淇河,水资源丰富。水源地区域总面积6361.93平方公里。南水北凋中线工程上马后,丹江口水库蓄水面积将由745平方公里增加到1050平方公里,其中南阳境内546平方公里,占库区水面积底52%,涉及南阳市的淅川、西峡、内乡、邓州(部分乡镇)3县1市,耕地面积6.94万公顷,总人口117.5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89%。

1.1.2水源地周围的自然条件

水源地库区周边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特别是丹江口水库环库区丘陵垄岗区,地形破碎,岗岭起伏,十分复杂。土壤类型以黄棕壤和黄粘土或红粘土为主,土层较薄,全区宜林面积58.29万公顷,温带、热带植物均适生,种类繁多,资源丰富。

1.1.3水源地种植结构及种植制度

水源地区域农业生产以种植业为主,种植业占其农业总产值的53.4%。种植结构为一年两熟的麦、杂(稻)栽培植被,农业生产采用传统的粗放耕作方式,高投入,低产出,结构单一,近年来林果业、中药材种植和养殖业发展较快。200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122元。

1.2水源地面源污染现状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要求丹江口水库库区水质要达到国家地表水I类水质的要求,国家规定,丹江口水库水源地水质总磷不能超过0.02毫克/升,总氮不能超过0.04毫克/升,氨态氮不能超过0.5毫克/升,丹江口水库库区水样检测结果,库区水质大多数指标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П类以上,其中总磷浓度为0.02-0.05毫克/升,总氮浓度为1.46-1.60毫克/升,分别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П类水质标准,总磷、总氮明显超标。通过对超标成分的分析,主要是由于污水、农药、化肥、人畜粪便及生活垃圾污染形成的面源污染引起的。

2.面源污染原因的调查分析

2.1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

这是引起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南阳境内库区流域属农业主产区,种植业占主导地位,在农业生产中需要投入大量的农用生产资料。据测算,南阳市所属的丹江口水库水源地4县37个乡镇111.4万亩耕地年化肥投入量为4.35万吨(折纯),用量最大的是氮磷化肥,化肥的使用方法多为抛洒浅施且一年多次施用。按全国平均水平30-40%的化肥利用率推算,年土壤固定、空气挥发和渗入地下水、汇入地表径流的流失量达2.61-3.045万吨;水源地年农药施用量275吨,品种多为刹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是含磷、砷、汞类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上多采用喷施方法,并且一年喷施多次。农药除40%被农作物及害虫吸收分解外,一部分挥发入空气,大部分残留在土壤地表渗透到地下水或随雨水冲刷汇入地表径流流入库区,造成污染。据调查推算化肥、农药对库区总磷超标的贡献率超过75%。水源地库区年农膜覆盖21.32万亩,农膜使用量704吨,按平均残留率5.88%计算,每年残留地膜41.39吨。残留在农田中的农膜难以分解,影响耕作,少部分分解物释放出有害物质也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2.2畜禽粪便及生活垃圾量逐年增大

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畜牧养殖业发展迅速,畜牧养殖业造成的面源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据调查统计,丹江口水库汇水区现有规模养殖厂超过200个,畜禽散养情况普遍,年畜禽粪便排放量超过826万吨,粪便简单处理率仅为59.5%,粪便排放随意性强,氮、磷、COD等大量富营养物质直接或间接排入库区,造成环境和水体水质的直接污染。丹江口水库汇水流域内有37个乡镇117.51万人,由于没有方便有效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和垃圾长期直接排放,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2.3水土流失严重

根据近年来调查资料统计,丹江口库区水源地水土流失面积3369.01平方公里,占库区上游流域总面积的53%,年平均土壤侵蚀量约990万吨,平均土壤侵蚀模数2938吨/平方公里.年。大量的水土流失不但造成水库淤积,而且使水质质量变差,富营养化程度提高。

2.3.1生态环境不良

丹江口水库库区周边地区以浅山丘陵地为主,沟壑纵横,地形破碎复杂,坡度陡,植被多为中幼、中龄林和低效林,植被覆盖率低,防护能力差,自然调节能力低下,枝叶截留及根系固土保水能力减退,生态环境较为脆弱。

2.3.2土壤性能差

据调查,水源地土壤以黄褐土、黄粘土或红粘土为主,质地粘重,易干缩裂缝,通透性差,表土层疏松浅薄,既不耐旱,又不耐涝,并易受侵蚀,浅山丘陵区的石灰岩、片岩等,抗侵蚀能力差,风化严重,对降雨冲击的抵抗力较弱。经雨水冲刷后极易形成水土流失。

2.3.3气候与水资源影响

丹江口水库汇水区域内,气候属亚热带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年平均降雨量为804-840mm,降雨量年际间变化大,受季风影响,降水年内分配不均,汛期降雨量占全年降雨量的58-62%。暴雨集中,强度大,历时短,入渗有限,容易冲刷侵蚀地表。丹江口水库南阳境内支流,均属山区型河道,坡度大,地下水资源量甚微,水资源总量以地表径流为主,是水土流失的主要动力。

水土流失使沙尘及附着在土壤上的农药化肥残留量得以汇入地表径流,流入库区,造成库区悬浮物和N、P超标,对库区水质影响较大。

3.丹江口库区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对策

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保护水源地农业生态环境、为南水北调提供优质水源为中心,以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为重点,以配套服务设施为手段,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无公害农业、有机农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高农产品质量,实现水源地农村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相统一。

3.1广泛宣传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南阳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和渠首工程所在地,因此,要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即将开工建设的有利时机,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弘扬“丹江情”,宣传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加强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搞好水质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自觉性。

3.2实行无公害生产,走有机农业之路。

在农业生产中,全面推行科学施肥技术,强调施用有机肥、绿肥、沼肥等。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提倡生物防治,推广普及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实行无公害生产。

3.2.1治理和防止农药化肥的污染

3.2.1.1控制化肥投入量,增加绿肥和有机肥使用量。

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提高化肥利用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均衡施肥,坚持施化肥少量多次,深施限量。减少可能造成土壤板结硬化肥料的施用量,增加使用新型、高效、缓释固土的化肥,减少化肥流失率。改变种植结构,以种植少量使用氮磷肥的作物取代大量使用氮肥磷肥作物的品种。

3.2.1.2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采用生物防治、化学防治和农业防治相结合的防治措施;改良耕作制度,调整农业结构,选种抗性作物,采用合理轮作和间作套种技术,优化种植模式;推广沼液治虫和机械治虫技术,降低施药次数;推广抗病虫害农作物品种;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限制或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3.2.1.3增加土壤溶量和提高土壤自我净化能力。

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改良土壤物理性质,增加和改良土壤胶体的种类和数量,增加土壤对污染物的吸附能力和吸附量,改善土壤的氧化还原条件,使污染物易于降解或向减少毒性方向转化,从而减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活性。提高土壤微生物的活力,提高对污染物的降解能力。

3.2.1.4大力推广应用保护性生产技术,控制地膜污染。

加强废弃地膜的收集,推广应用可降解农膜,推广草覆盖技术等,从而减少农膜使用量。

3.3对农业、农村废弃物实施资源化开发利用

实施生态家园富民工程计划,大力推广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工程建设,以沼气池为纽带,通过一池三改,以农村废弃物、污染物进行综合开发利用,产生的沼气用于炊事、取暖、照明,沼渣、沼液可作为优质有机肥,形成良性循环,减少污染,保护环境,降低生产投入,使农业生产和废弃物得到资源化利用。

3.3.1大力推广建设“生态家园富民计划”。

以农户为单元,以沼气池为纽带,连接农户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实现物流和能流的有效循环利用,既节约能源,又美化环境,减少污染,实现居家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重点推广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技术,推广新池型。发展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沼肥是一种速效性和迟效性兼有的有机肥,具有良好的增肥改土作用,据实验研究,一个8立方米的沼气池,年提供的沼渣相当于硫酸氨50kg、过磷酸钙40kg、氯化钾15kg。沼肥肥田,能使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增加0.17%,含氮量增加0.04%,全磷增加0.014,全钾增加0.03%,可有效地改善土壤理化状态,增加土壤溶重。沼液富含氨态氮、速效磷、速效钾,可用于农业灌溉及叶面喷施,发挥其“生物农药”的功效。

3.3.2推广大中型畜牧养殖厂粪便污水综合处理技术。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其氮、磷及COD等物质的含量,达到安全排放标准。同时注意加强对其弃物质的资源化利用,利用大中型沼气技术,通过对其自生废弃物的加工处理,生产维持其自身运转所需的水、热、光等能源。结合推广有机肥生产技术,生产大量的有机肥,实现能量的多层次转化利用和良性循环,减少排放污染。

3.4加强对水土流失的治理

3.4.1丹江口水库水源地的水土流失原因与自然地理特征密不可分,要针对不同的地形地貌、土壤岩性及植被情况,采取区别对待政策,搞好水土流失治理规划。

3.4.2重点治理丹江口库区周围以及浅山丘陵区和水土流失较重区域,以工程措施、生物措施为主,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人工造林,搞好小流域治理,因地制宜地采取坡面整治、沟道保护、护坡、绿化、整地等防治措施,修建塘坝、小型水库,搞好拦洪截留,在水库区搞好农田立体间套工程,调整作物布局,科学耕作,减少水土流失,进行基本农田建设和经济林的开发,建立生态高效农业区,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

3.4.3完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和监测网络,加强对水土流失情况的监测研究,建立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3.5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

要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和教育等综合手段,减少破坏和危害环境的行为,使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同时,加强对水源地农业环境的监测,在水源地设立监测网点,动态掌握水源地水体和农业面源的污染状况。建立水源地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公布水源地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建立执法队严厉查处污染和破坏水源地环境的不法行为,确保水源地良好的生态环境,保证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实施。

3.6切实加强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的建设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为南阳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而项目建设是面源污染治理和水质保护的关键。根据水源地的生态条件、农业面源污染的现状和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在治理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时,要优先考虑以下七类项目的实施。

3.6.1水源地农业环境监测站建设

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对水质的要求,建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农业环境监测站,下设淅川、西峡、内乡、邓州四个县级监测分中心,37个水源地乡镇各建立取样监测网点,通过信息网络,对水源地农业环境进行动态监测。

3.6.2农村能源环保工程建设

农村能源环保工程的建设,是当前解决南水北调水源地的面源污染问题的重大措施之一。

3.6.2.1生态家园富民工程建设

根据水源地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状况,通过沼气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农民的生活条件。在淅川、西峡、内乡、邓州4县市区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计划,重点是37个水源地乡镇的27.7万户居民。

3.6.2.2秸秆气化示范工程建设

根据当地秸秆资源丰富而又废弃浪费严重的现状,在西峡的8个乡镇,淅川县的11个乡镇,内乡的4个乡镇,建设秸秆气化站45个,变废为宝,节约能源,减轻污染度。

3.6.2.3规模化养殖小区小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规模养殖小区发展现状,在淅川、西峡、内乡3县现有的180个规模化养殖小区发展小型沼气工程,对畜禽粪便进行无公害处理和效益化利用。

3.6.3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根据农业生产中投入品造成面源污染的现状,围绕蔬菜、小辣椒、果树、小麦、玉米、水稻等生产等,建立淅川、西峡、内乡3县和邓州市彭桥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推广无公害生产技术,通过科学耕作和栽培,实施无公害生产,减少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数量,减轻对耕地、水源和环境的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示范带动水源地农业走高效、无公害的良性发展轨道。

3.6.4水源地4县市生物有机肥厂建设

根据发展生态农业的要求,在淅川、西峡、内乡、邓州4个县市各建设年生产能力10万吨的生物有机肥厂,用生物有机肥逐步代替化肥,发展有机农业,减少化肥滥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的污染。

3.6.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设

根据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在淅川、西峡、内乡3县建立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检测,限制有毒有害投入品的使用,减少残留。

3.6.6植被恢复建设

根据水土流失现状,建设淅川60万亩荒坡薄地植被恢复、内乡5万亩荒坡植被恢复和邓州市彭桥镇1万亩废弃矿区的植被恢复项目,对荒坡薄地进行生态治理。

3.6.7生态农业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污染管理论文例8

国际间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触目惊心的环境事故使得环境审计成为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迅速发展起来。环境审计是审计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个延伸,不同主体、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下环境审计的侧重点不同。在过去的数十年里,水污染挑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每一次关于水污染的报道都伴随着沸腾的民意,人们已经意识到自己正在用健康和生存给环境污染买单,群众环保意识逐渐加强。针对我国基本国情,对水污染治理中的环境审计已刻不容缓。水污染治理审计是环境审计领域的一个分支,两者的形成动因从根本上来说是相同的,都源于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从审计内容分析,水污染治理审计是对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审计。

我国环境审计研究起步较晚,无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环境审计的开展都显得不足,其范围有待拓展,质量有待提高。水污染治理中尚存在着审计体制不合理、审计内容单一、审计证据难获得、审计人员技能不相称等问题,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环境审计在水污染治理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必须先确定严谨的审计理论结构。

一、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环境审计基本理论要素

1.环境审计的本质。高方露和吴俊峰(2000)认为,环境审计本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检查论、评价鉴证论和经济监督论。检查论认为,环境审计本质是对各类环境信息的检查;评价鉴证论认为,环境审计是传统审计的一种延伸,与传统审计一样,本质是种鉴证活动;经济监督论更侧重于环境审计的监督作用,认为其是对环境责任受托履行情况的监督。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贺敬燕(2009)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环境审计本质是一种共同治理活动。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检查论过于侧重审计的过程、经济监督论又过于强调审计的作用。从环境审计与审计的关系中就可看出,环境审计是审计在新领域的应用,因而环境审计和审计同宗同源,其本质应该是一致的。因此,鉴于环境审计本质的指导与制约作用,环境审计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本质是通过对水污染治理活动的监控,对受托流域水污染治理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鉴证。

2.环境审计的主体。目前我国的审计体系包括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三个部分,因而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需要考虑的审计主体还是传统审计的三个主体。蒋玮(2006)从三个方面论证了政府审计在环境审计中应占主导地位:在我国环保资金来源及用途方面,环保项目作为公益性项目,其资金的最大投入者为国家,国家最有需求且最有责任对其进行审计;在审计的权威性方面,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最高;在审计主体力量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有足够的能力吸纳相关技术人才实施环境审计。企业内部审计是企业水污染审计的内部动力,最了解本企业的水污染治理情况,最具能力发现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审计的第三方,相对目前的政府环境审计与企业自发开展的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最强,其发表的环境审计报告公信力最强( 蒋玮,2006)。由于我国环境审计的开展起步较晚,因此目前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开展环境审计应以政府审计为主,并逐步推行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

3.环境审计的客体。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客体的选择上应依据具体的审计目标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分析,具体可从环境治理项目审计和生态恢复效果审计两个方面进行审计(李芳,2011)。另外由于环保政策对于环境保护效果起到重要的作用,环保政策主要包括环境管理措施、绿色信贷等金融政策、环保技术创新政策和环境会计政策等,因而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也应作为审计客体的重要部分。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客体的选择应主要包括水污染治理项目、生态恢复效果及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

4.环境审计的目标。刘旭红(2009)认为,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应包括确保现行政策的执行并揭示违规行为,促进完善环境保护管理监督体系和落实环保措施,从有效性和充分性两个层面评价环境管理系统,促进环保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内部审计的具体目标主要是监督和评价企业的受托环境责任及其履行状况的公允性、合规性和效益性;民间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评价环境报告的合规性,企业环境管理系统的效率,环境活动的效果并对被审单位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意见。目前环境审计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审计部门,全国范围内针对环境审计的民间审计尚未发展起来,企业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非适用所有的审计对象,因而现阶段应首先对政府审计目标进行界定。因此水污染治理审计中政府审计的具体目标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制定:反映流域的环境治理状况;揭示企业水污染治理责任的履行情况,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治理责任履行情况;水污染治理相关资金收取、运用情况及水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效果;政府水污染监管体系和政策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二、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的程序和方式

1.环境审计的程序。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开展环境审计,其审计程序基本上可以遵循传统的审计程序,其过程主要分为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这三个阶段(唐洋、周小云,2012)。在环境审计程序的设计上应该特别注意环境审计小组成员的组成和审计对象的确定,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审计小组还应对企业前次审计的整改情况开展的后续审计进行复核,这有利于促进相关部门履行水污染治理责任。

2.环境审计的方式。基于水污染的区域性、复杂性和累积性等特点,水污染治理项目中环境审计方式的选择应结合审计客体的不同特点采取周期性审计或者周期内跟踪审计,也可以将这两种审计方式相结合。周期性审计就是根据我国各流域水污染治理计划的具体执行周期,对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完成情况开展事后审计。周期内跟踪审计即在前一审计的基础上,跟踪审计水污染治理情况,评估生态功能的恢复情况,对水污染治理的经济活动进行事中审计,以发挥环境审计免疫功能在水污染治理中的作用。

三、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环境审计报告内容及形式

环境审计报告是环境审计的阶段性成果,在有效披露环境审计结果的同时也接受着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水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审计而得到的环境审计报告应重点披露如下内容:在政府环境审计层面,环境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环境管理措施执行情况、污染治理项目工程管理、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污染治理效果;在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层面,环境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水环境相关指标、企业法律执行力度、水污染治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等。在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报告形式方面,水污染治理信息完整性要求全文披露,不得对环境风险和问责信息进行过滤,信息的可理解性则要求区分不同层次的使用者,分别采用适合他们需求的报告语言与格式,满足民众多元化的信息需求(黄溶冰,2012)。考虑到环境审计在政府审计工作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水污染治理的环境审计报告也应积极探索创新模式。从宏观角度来看,实行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专报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专报的形式上报相关政府部门,从微观角度来看,通过审计发现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建议,有助于改善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李成艾等,2011)。

环境审计理论结构主要解决的是环境审计理论体系研究的逻辑起点、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等问题。由于环境审计本质在整个环境审计理论结构中具有导向作用,因此我们以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环境审计本质为起点,探讨环境审计的主体和客体,确定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的目标,同时根据环境审计目标,明确环境审计内容、环境审计程序和方法,这对以后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作者唐洋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研究生、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1] 朱萍,.构建我国环境审计理论结构的设想[J].太原:会计之友,2009(2):16-18.

[2] 高方露,吴俊峰.关于环境审计本质内容的研究[J].贵阳: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0(2):53-56.

[3] 贺敬燕.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环境审计基本理论要素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05-30.

[4] 蒋玮.我国环境审计问题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12-01.

[5] 李芳.渭河流域治理环境绩效审计模式探讨[J].西安:现代审计与经济,2011(4):16-18.

[6] 刘旭红.环境审计比较研究[D].兰州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9-06-12.

[7] 唐洋,周小云.我国企业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非线性审计程序研究[J].衡阳:南华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2):52-56.

污染管理论文例9

在大力发展工业来促进国民经济的提高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雾霾、温室效应这些污染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是从经济学角度制定出来的、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将试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排污收费,又称为征收排污费,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①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对社会损害的经济责任,使得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主要有:污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废气、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五项。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有收缴的排污费,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外部性实质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额问题,这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决策行为产生的结果,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如果行为产生的收益全部或部分被他人占有,则产生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反之,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全部或部分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基本途径是使负外部性内部化,即通过确立一定的制度使经济主体决策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之间重新具有一致性,排污收费是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我国现在严重的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组成,是一种典型的大气污染。产生雾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气资源的使用费未加入到污染者的生产成本中,污染者出于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考虑,无约束的开发、利用,不仅浪费了大气资源,而且严重地破坏了大气环境,没有排污者会主动限制自己使用大气资源或改善大气资源状态。经济主体都把利润作为自己的追求,每个排污者都肆无忌惮的往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由于外部成本顺利转嫁到社会,排污者便会丧失保护环境、减少排污、治理污染的自我约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由此可以看出,利用环境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污染具有典型的外在性,即外部性,并且属于负外部性。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造成这种外部不经济性的经济责任,即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过程。环境污染者要么建立治污设备、及时治理污染,要么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还是拿雾霾来说,污染者建立治理大气污染设备的费用和缴纳的大气排污费都会核算到生产成本中,出于对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追求,污染者会对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所需要的费用和缴纳的排污费做一个对比,如果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高于排污费时,就会选择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反之,需要缴纳的排污费高于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就会选择建立治污设备,治理污染。

三、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评析

从以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探究,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制定出来的排污收费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条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激励了我们对生态环的保护。排污收费制度是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使污染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无疑会促使企业建立治污设备,并积极投入使用到生产过程中,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环境法受益者负担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经济学和法律相结合的成功典范,发挥了法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强制作用。虽然,排污收费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效益,但是我们也得看到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主要存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复杂、难度大,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信息不真实性,排污费据实收缴难度大等问题。

四、结论

综上所述,确立排污费制度,对我们的生态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我们在看到排污收费制度带来的效益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排污收费制度本身也存在的一些缺陷和实施过程中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出现,势必要求我们要继续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大惩治污染的力度,真正地做到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使我国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地使用。

制度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二:现代企业制度经济管理论文

1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①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缺乏明确的职责

纵观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企业虽然引进了不少优秀的管理人才,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难以实现很好的沟通与合作,导致出现管理问题时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管理职责的不明确,并且在企业内部企业经营者更多的是将管理重点放在生产经营环节中,而对经济管理工作则忽视,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大多形同虚设,各岗位也没有制定明确的责任制,这样不但影响了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也抑制了部分积极上进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最终导致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部门出现管理混乱现象。

②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松散

当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松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单一。在企业规模较小的时候,直线式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执行相关管理命令,提高生产效率,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管理组织结构对于企业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很容易造成人浮于事、机构重叠的问题;二是,经济管理组织结构中领导层次的缺失。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经营者一把抓造成的,但什么事情都由经营者管理注定会导致管理上的漏洞,而这种漏洞无疑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好影响;三是,企业各部门之间的隔阂比较大,这种隔阂会严重影响到企业内部的交流合作,造成矛盾的增加,进而影响企业自身价值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提高。

③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开展。就目前而言,很多企业至今仍旧在使用传统的管理制度,而这种管理制度毫无疑问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了。没有一个完善的经济管理制度就无法保证企业内部分工明确,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源利用率不高,生产效率不高,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解决现代企业经济管理问题的方法

①实现经济管理理念的更新

管理理念是实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思想基础,也是引导具体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管理层管理理念的更新是十分重要的。要尽快的转变传统守旧的管理理念,树立最新的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理念,在企业内部广泛的宣传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同时,积极引入危机管理意识和战略意识,也有利于企业在经济管理方针和目标的制定中形成科学的管理观念和全局观念。

②构建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作为社会主要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管理制度的创新过程中,不但要解决企业内部现有制度问题,更要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注入新的活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更好的服务。因此,构建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的经济管理制度基础之上,对其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其更能够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③优化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

经济管理体系是企业经营的组织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开展必须依靠经济管理体系,例如,当领导确定企业的发展模式和方向之后,接下来就要依靠经济管理体系通过各部门的具体实施来进行经济活动,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由此可见,构建经济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而对于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进行优化时,应该具有一种超前的意识和长远目光,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结合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存在诸多特点的同时,采用分解评审和分层次优化的方法,然后将各个方面评审的结果进行综合,以辩证的手段使经济管理体系得到系统性优化。

④调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方式

污染管理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1月6日

一、引言

污染问题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出现,并呈现出越来越严重的趋势。随着人们经济活动的延展,有限的环境承载力一直备受挑战,污染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而近年来,“雾霾”天气越来越严重,几近常态化。2013年尤为严重,全国各地不断受“雾霾”影响。中国社科院和气象局联合的《气候变化绿皮书》中指出,中国雾霾天气总体呈增长趋势,持续性霾过程增加显著,2013年全国平均雾霾日数有史以来最多。有效处理大气污染问题迫在眉睫。

近年来,我国对环境污染也越来越重视。2008年,把“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列为今后执政面临的问题之首;2012年,党的十又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国十条”,反映了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

面对大气污染日益加剧的现状,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上的重视显而易见,但是成效却非常不显著。中央政府虽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规划,但是从“十五”、“十一五”的完成情况中可以看出,政府在认识大气污染的问题上存在偏差。

故分析政府如何有效率地规划和治理大气污染变得很有价值。本文从博弈论方法出发,分析企业、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相互博弈情况。一方面证明政府的无作为对大气污染治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另一方面也为政府进行环境规制提供建议。

二、大气污染问题博弈分析

现实中,污染企业、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情况。故在此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环境规制的可行性并阐述政府环境规制中的困境。

(一)私人企业之间的博弈

1、大气污染治理的“囚徒困境”

(1)理论假设。建立一个博弈模型来分析在政府缺乏监管或者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总是反复的原因。为简化分析,有A和B两家企业。两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都有排污和不排污两个策略。如果两家企业都选择继续排污,则受到污染的环境质量会影响到企业收益,设每家收益为W;如果两家企业都选择保护环境,好的环境质量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企业收益,假定每家企业收益为X;如果有一家企业选择保护环境,一家企业选择不保护环境,则选择排污的企业获得的收益大于不排污的企业,设排污企业收益为Y,不排污企业的收益为Z。显然收益大小排序为Y>X>W>Z。

(2)模型分析。如表1所示,在A企业选择不排污的情况下,B企业会选择排污,因为Y>X,理性的企业会选择收益较多的选择,在A企业选择排污的情况下,B企业仍会选择排污,因为W>Z;同理,无论B企业选择排不排污,A企业都会选择排污。最终纳什均衡为(W,W),而不是收益较高的(X,X)。这就形成了典型的“囚徒困境”,从理论上解释了大气污染久治不愈的原因。(表1)

2、大气污染治理的“智猪博弈”。“智猪博弈”是纳什均衡的一个例子,它假设猪圈里有一头大猪、一头小猪。猪圈的一头有猪食槽,另一头安装着控制猪食供应的按钮,按一下按钮会有10个单位的猪食进槽,但是谁按按钮就会首先付出2个单位的成本,若大猪先到槽边,大小猪吃到食物的收益比是9∶1;同时到槽边,收益比是7∶3;小猪先到槽边,收益比是6∶4。那么,在两头猪都有智慧的前提下,最终结果是小猪选择等待。该理论对小企业在经营中学会如何“搭便车”有较大的影响,给竞争中的弱者以等待为最佳策略的启发。

假设城市空气质量遭到污染,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就可能存在着“智猪博弈”。如表2所示,在大企业选择治理的情况下,小企业选择不治理;在大企业选择不治理的情况下,小企业还是选择不治理。所以,不管大企业如何行动,不治理大气污染一直都是小企业的最好选择。但现实中,小企业所排放的污染不一定少,但是由于小企业资金受限,经常会选择继续不治理。这也是大气污染久治不愈的原因之一。(表2)

(二)污染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在大气污染治理中,企业和地方政府是重要的参与主体。企业在生产产品的同时会向外部排放各种污染。理性的生产者会在利益驱动下,选择无节制地直接排放废气,因为环境属于公共资源,成本和收益会出现不对称的情况,企业实际承担的成本小于其社会总成本。在这种外部影响的条件下,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首先,如果大气污染面涉及较少,此时企业和受害者可能在如何分配“重新安排生产计划”所得到的好处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其次,如果污染涉及的受害者比较多,此时企业和受害者以及受害者之间要达成协议就更加困难,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避免“免费乘车者”。最后,即使污染者与受害者有可能达成协议,但由于面对众多受害者,企业在改变污染水平上的行为就像个垄断者,垄断情况下会出现资源配置不合理的低效率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政府需要从制度上进行监管,否则大气污染不可避免。

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体现出监管方与被监管方,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排放污染行为负有直接监管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也是理性人,有可能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与当地企业在对待排污方面达成“合谋”。

1、理论假设。为分析方便,假设一个经济体中,所有的企业都归结为一个整体(下同),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管。企业和政府都是理性的,故他们都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排污和不排污两种选择;政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监管和不监管两种选择。假设企业主动进行排污处理,产量为Q1,利润为R1;假设企业不进行排污处理而直接排污,其产量为Q2,利润为R2。显然由于处理污染的成本R1

2、模型分析。如表3所示,该博弈表明,当政府对企业污染的罚款P小于监管成本C时,政府选取的最优选择是不监管;当R2-P>R1时,无论政府监管与否,企业的最优策略都是污染。(表3)

相反,当P>C,R2-P

这种博弈解释了在政府监管不力或者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大气污染程度越来越严重。

三、避免大气污染规制困境的措施

(一)借鉴国外征收污染税经验,改革排污收费状况。在西方经济学中,针对环境问题比较倾向于开征污染税。以二氧化硫为例,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陆续开始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税,效果显著,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我国尚未对大气污染征收污染税。我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从1982年起开始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征收排污费。可见,大气污染仍然征收超标排污费。排污收费制度经过30多年的发展,得到不断完善,其控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中的作用也在不断增强。同时,排污收费制度也存在着例如收费标准不合理、排污费征收效率较低等问题。因此,在大气污染领域有必要进行“费改税”。在总结排污费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合理设计排污税的税制结构,借鉴国外污染税经验,尽早实现大气污染税。

(二)重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提高公民保护意识。从环境规制的博弈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大气污染的治理不仅需要企业与政府的努力。在制定大气保护各项措施时,强调公众参与。公众对大气环境的不满对政府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应当搭建公众参与大气污染的平台,使公众了解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止的信息和政策,完善大气污染举报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公众的环境权。此外,生活废气也是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大气污染的防止应该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故大气环境治理需要环境规制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三)完善大气环境问责制,提高行政效率。从“十五”、“十一五”计划的经验和教训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中存在着弊端。我国应该完善实施的监管体制,避免出现环境规制中的“合谋”情况。我国应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明确责任承担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把大气保护规划评估结果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把它作为提拔、罢免、撤职干部的重要指标,以督促各级政府积极实施大气污染防止措施。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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