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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建筑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6 18:52:21

本土建筑论文

本土建筑论文例1

关键词:极少主义艺术;表现主义;自然主义;生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们的素质与文化修养的提高。“设计”已完全深入人们的生活当中,古有训之:“一室之不制,何以天下国家为”。室内设计也随之提高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当今世界设计思潮百花齐放,各有其说。有的呼吁“人文主义”;有的遵循“简约主义”;还有的倡导“极少主义”等等。

1极少主义概念。

所谓“极少主义”,起源于60年代北美洲的一场现代雕塑运动。它是在特殊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对一系列压力所产生的反应,尤其是对同时代与运动所形成的艺术风气的批判。如抽象主义、波普艺术及视幻艺术。因此通过大量具有挑战性的彻底的研究和实验,一个多样化的艺术产物浮出水面。其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手段获得“最大”的张力。确切地说,极少主义艺术如同一股绞合的绳索,以简单、基本的几何结构,去掉多余的装饰元素,追求其最基本的成分。因此,所有的引经据典都被排除在外,除了在特殊场合反复出现的实体造型。它的确涉及到连续性生产的工业水准———或是选择原料(既包括传统原料,也包括工业原料),以便与位置、场地、主体、环境等因素建立密切的联系。

“极少主义”与“简约主义”有着不同的概念。

“简约”的宗旨是“以装饰为主”,就是所谓的轻装修重装饰,这是我国近年来人们提出的一种说法。

“极少主义”更讲究线条简洁明快、活泼愉快、庄重大方利于营造气氛,但不失于文化底蕴。

2衡量作品的准则。

衡量一种建筑流派(室内流派)或一件建筑作品(室内作品)的成功与否,主要是看它是否有强大的生命力。简而言之,大凡有生命力的作品,无一不是与当时历史条件下的物质技术完美结合的产物。具体的说,所有的绘画、雕塑艺术作品几乎都是从建筑中派生出来的,从建筑发展的历史看,那些只凭个人好恶而随心所欲地发挥自己“才华”而不顾及当时,当地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设计,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是注定要被淘汰的。例如表现主义、未来主义的代表们竟然没有一件可以付诸实施的建筑作品。

虽说建筑(室内)本身就是一件艺术品,但它具有技术与艺术的双重性。建筑虽不象绘画雕塑那样直接反映社会生活,但可以通过它自身的尺度感、体量感、材料的质感、造型、色彩以及建筑(室内)自身的绘画雕塑艺术给人以巨大的震撼,这种震撼是强烈的。当你跨入故宫太和殿的大门之后,首先被巨大的空间尺度所控制,高大耸立的柱子给人以挺拔向上的感觉,精美华丽的彩画不能不使人为之惊叹。然而这种宏伟的艺术效果绝不是随心所欲所能创造出来的。任何一个成功的建筑(室内)设计,无一不是技术与艺术的完美结合,任何一种建筑(室内)形式以及它的装饰艺术手法的形成都取决于它的材料特性,材料特性决定了建筑自身的结构特点,结构特点决定了装饰艺术的形式手法。这就是建筑艺术的一种形式可以久远地流传而不衰的内在原因,也就是艺术生命力的强大之所在。

材料的更新促进了建筑结构的变化,结构的变化又促进了建筑形式的演变,建筑形式变了,那么它的装饰艺术手法自然也就变了。这就是说新生的事物一定会以强大的生命力去突破传统势力的束缚而创造出新的艺术手法。

建筑的形式变了,室内设计的手法也肯定随着变化。建筑的设计是室内设计的载体,室内设计在某种程度上是受建筑的影响,而建筑也受材料的及工艺的限制。追其根源,当然是由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人们的文化素质所决定的。

3中国的建筑文化。

中国有着自己的国情及三千年的文化历史。

有世界著名的万里长城和秦始皇陵,有极具中国文化特色的故宫群建筑,还有祖先留下来的大量保存完好的历代建筑物。随着世界的共同进步,带有中国传统的砖、瓦、木结构逐渐被钢筋混凝土、钢材、玻璃、石才所代替。在中国加入WTO后的国际景下,现代设计应运而生,但是有着中国独特文化底蕴的园林怎样与现代建筑挂钩,以及怎样体现中国自己的文化特征不得不引起现代设计师的深思。世界一体化是不是就意味着大众化和新朝化或两者兼之。这就说明现代设计不仅仅只局限于加入建筑符号就符合设计的发展方向,更着重于设计体现的文化底蕴。

原始社会使用大自然的石器工具,夏代有了村落,商代有了城镇,到汉代建筑与家具有了初步特色,直至唐代建筑与室内有了更大的突破,有了一整套严格的建筑与室内的建设模式,明、清两代把建筑发挥到了极致,尤其把木材的特性发挥到极点,极具繁缛与华丽。从建立新中国到八十年代建筑与家具趋于简化。虽然在系列中以木材为主,但也有新材料的发现与运用。当代新型材料层出不尽,又具有高超的工艺。建筑与室内设计日渐重要,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设计思潮各有千秋,但哪种思潮是主流,哪种思潮是支流?面临新世纪经贸一体化的呼声日响,世界建筑也随着一体化,世界室内设计也逐步一体化,此时如何保持或体现民族特色?地域不同其环境也不同,造就的人也不同,其文化习惯也都不同,其建筑及室内也应不同。材料可能相同,但形式与空间应有文化与习惯的不同。所以设计的发展方向应与人文与地理与环境与习惯相协调,合理地运用现代材料,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环境与室内居住环境,体现出中国文化的内涵。

现代材料以钢材、混凝土、玻璃、石才、乳胶漆及现代工业生产的化学材料为主。建筑也由原先的浑厚向简洁明快高耸发展。室内设计也有室内转向室外,以便于接近大自然。空间设计的多样化,装饰繁简、位置的讲究,照明灯光的合理设置,营造气氛颜色的运用,适于人体活动尺寸的调节,以及材料给人的感受等,都能成为影响设计思潮的因素。

4西欧建筑文化。

纵观欧洲建筑历史的发展长河,意大利胜产优质石才,由此而产生了梁板结构的特定形式,建造出无比辉煌的古希腊建筑。火山灰的运用产生了原始的混凝土结构,新的结构创造出大跨度的穹顶建筑,所以宏伟的罗马建筑便诞生了。两河流域的土坯建筑演变成波斯建筑。哥特教堂结构的精美、尺寸的巨大、色彩的迷离神幻唤起人们的激情。巴洛克建筑几乎把装饰艺术发展到极致,创造了一种登峰造极的、动荡的、放荡不羁的、光怪陆离的装饰形象,以至发展到一种病态的装饰艺术。

5极少主义的追求。

从一般意义上说,极少主义艺术的基础是将建筑简化至最基本的成分,如空间、光线、及造型,而非机械地减少、否定,去掉多余的装饰,抑或崇尚清教徒式的生活准则,即使这样,浮浅的阅读概念,依然可能会对预定的外表或一系列准则产生错误的概念(如单调的白色或对空白的迷恋),这将导致过分简化。“极少主义艺术”定义的概念性,使其不得不融入某种特定的文化背景中,极少主义艺术的批判眼光对准的是预先确立的概念,与此不同的是,不含任何社会思想体系的极少主义建筑是现代建筑某些方面的补充或延续,它具有极端规范的抽象概念,在当今建筑实践中被广泛的采用,同时也是运用高精密度光洁材料及干净利落的技术线条的典范。它与场地及环境形成强烈的对话———改变并赋予它们以新的个性,并以多重反复作为品质的保证,以达到整体的统一。

“极少主义艺术”的室内设计追求简洁明快,以简洁的线条和几何体来满足功能与气氛的营造。但同时含有独特的文化底蕴。

在当今建筑与室内设计以“人文主义”为主,引进“自然主义”,追求简洁明快的潮流中,“极少主义艺术”似乎只是一条支流,但不得不承认其有独特的见解,也可以说是建筑与室内设计的某种补充与延续。在它追求质朴的同时也很讲究线条的变化,灯光的照明也极具韵味,有它自身的准则和规律,同时也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体现。

6结论

通观历史长河,室内设计的发展虽有其社会背景,也就是朝代的更替,社会的安稳与动乱。更有人为的继承、创造和发展。它遵循着“简单———复杂———简单”这一规律。设计是为人服务的,中国当今建筑与室内设计的发展、应着重于中国人文文化,地理环境、风土人情,深究其里。“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中国古典园林是建筑与室内设计的宝贵资料,应从中发掘、继承和创造。因此作为设计师必须了解历史、了解本土文化、了解各种材料、了解人体工程学、了解时代技术才能创造出适应社会、适应生活、引导潮流有生命力的优秀作品。

参考文献:

本土建筑论文例2

[中图分类号]TU-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9-0057-04

地区性是建筑的本质属性,在讨论建筑时地区的概念不可回避。从20世纪50年代对民族形式的讨论,20世纪80年代地区建筑风格的探求,到20世纪90年代追求地区特色的建筑创作,建筑的地区性与地区主义建筑创作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建筑界关注和讨论的重点。而云南地处我国的西南边疆,神奇独特的自然环境、社会条件以及多元交融的民族文化,为创作出独具特色的云南地区主义建筑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云南本土建筑师从20世纪50年代末就关注云南乡土民居的研究,不断地从云南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的民居中吸取智慧,融入到当代云南地区主义建筑创作当中。然而由于认识的局限,早期云南建筑的地区性研究以及云南地区主义建筑创作实践也一度陷于过于“形式化”的倾向之中;简单地将建筑的地区性与民族性等同,狭义地将建筑的地区主义理解为附着于建筑外部的某种符号象征,曾一度导致建筑设计在形式摹仿和符号拼贴上大做文章。虽然这些现象基本上已成为过去,但它却反映了一段时期内云南地区主义建筑创作的真实状况。

20世纪90年代是国内地区主义建筑发展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此时云南本土建筑师在地区主义建筑创作中开始自觉地转向对建筑内在本质的探讨,而云南楚雄州民族博物馆就是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作品。在今天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回顾历史审视过去,将对今后云南地区主义建筑创作的探索与实践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 云南本土建筑的地区主义探索

几十年来地区主义建筑一直是云南本土建筑创作的主要努力方向,许多本土建筑师和学者为之付出了长达几十年的努力。下面结合地区主义建筑理论对云南地区主义建筑创作的探索历程进行简要回顾。

1.1 从自发到自觉

云南地区主义建筑的研究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的云南民居调研。由云南省设计院组成的云南少数民族民居调查组具体负责,先后对云南的十六个主要少数民族民居进行了详细调查。多年的调查收集整理并撰写了大量的文字资料拍摄绘制了大量的图片,最终于80年代集成出版了《云南民居》及其《续篇》,成为国内早期研究民居建筑的主要专著之一。建筑师是民居调研工作的主体,他们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自觉地将设计与调研工作紧密结合,从而形成了早期云南地区主义建筑创作的基本特点。

20世纪60年代以后地区文化在西方得到广泛认同,“乡土建筑”这种土生土长、自发的、匿名的建筑成为了地区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当代地区主义建筑创作提供了基本的“原型”。与此同时,从乡土民居建筑元素中提炼和转换得到新的建筑语汇并运用到建筑创作中,成为了七八十年代云南本土建筑寻求地区特色的基本创作手法。虽然在当时的中小型建筑创作中产生了一些优秀的作品,例如云南阿庐古洞洞外景区、西双版纳主楼式宾馆等。但是由于这种设计方法简单易操作,大量的使用也导致了早期云南地区主义建筑创作陷入了盲目追求“形式”的误区。随着对建筑地区性理解的加深,这种单纯追求形式的摹仿而忽略建筑文化内涵的做法显出了弊端。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云南本土建筑师开始以更为自觉而理性的方法进行地区主义建筑创作。例如将建筑类型学的理论方法运用到乡土民居的研究当中,通过对乡土民居形式结构的深层解析归纳出建筑的基本“原型”,再从原型类推出建筑无限变化的形式,从而摆脱了早期对乡土民居建筑元素简单模仿与拼贴的肤浅做法。

1.2 从外在到内在

20世纪90年代以后,云南地区主义建筑、乡土建筑的研究主体发生了变化,由原先的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师转变为以昆明理工大学为代表的高校和学者。这样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对云南地区主义建筑的研究与创作产生了影响,使得理论研究与建筑创作实践之间结合的更为紧密。这一时期云南的地区主义建筑探索呈现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外在的地区性向内在的地区性转变的趋势。

在这一时期场所理论和批判的地区主义对云南地区主义建筑创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挪威建筑理论家诺伯格•舒尔茨在海德格尔哲学现象学理论基础上,为讨论建筑的地区性而提出了场所理论。舒尔茨在场所理论中讨论了“存在空间”、“场所精神”等重要概念,并进一步指出了建筑的本质是建筑的“地点性”而不是空间的意义。20世纪80年代,建筑理论家亚历山大•楚尼斯针对地区主义思想中民族主义、沙文主义以及怀旧、乡愁的情结提出了批判的地区主义。他主张理性的批判,从传统建筑、乡土建筑中抽象和还原出地区建筑的“本质”;在抽象、还原和转换过程中运用现代建筑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对传统建筑的空间、形式做进一步的提炼、概括,以寻找出属于该地区建筑的“特质”;同时也将建筑本身的营造看做是建构场所精神的一个重要部分。随着理论研究和创作实践的不断深入,云南本土建筑师开始自觉的关注建筑理论并从建筑与场地环境的整体关系入手思考建筑设计,在建筑与场地之间建构“场所精神”;开始运用现代建筑的先进技术和理念对乡土民居建筑元素加以提炼、转换形成云南地区主义建筑的“特质”。从这些现象中可以看出云南地区主义建筑创作在这一时期开始逐渐走向成熟。

2 案例解析

2.1 项目概况

楚雄州是一个以彝族为主,苗族、哈尼族等多个民族聚居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是世界古人类的发祥地之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民族文化积淀为地区主义建筑创作实践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楚雄州民族博物馆位于楚雄市郊与万家坝相连的鹿城南路一侧山坡上,地形上下高差20多米,场地条件极为复杂。博物馆建造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是云南当代地区主义建筑走向“内在”地区性探索的代表作品之一,下面就从三个方面对作品进行深入解析。

2.2 乡土建筑“原型”的提炼与转换

乡土建筑是地区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植根于本土,自发的传统建筑形式为云南地区主义建筑创作实践提供了质朴的创作灵感。博物馆建筑创作并未直接从乡土民居中提取建筑元素和符号进行拼接,而是从当地民居中提炼、转换出基本“原型”即建筑的基本形式和基本空间,并结合现代博物馆功能需求以找寻“内在”的地区主义建筑的生成之道。(见图1)彝族逐山而居的独特生产生活方式与山地自然景观一道构成了其特有的山地人居环境――山地聚落与大地景观的有机融合。当地彝族民居以质朴的土掌房、一颗印(合院式)最具代表性,因此成为建筑师“原型”提炼的对象。

博物馆建筑设计首先从场地分析开始,由于等高线密集场地高差较大不利于博物馆展厅空间的水平展开;遵循“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设计原则将博物馆的大体量空间分解成多个较小体量,变不利场地条件为有利。于是建筑师从土掌房和一颗印民居若干较小的建筑体量顺等高线联排布置,上下高低错落的布局中提炼、抽取出建筑的基本“原型”,并转换构成了博物馆展厅单元的建筑基本形式。分置在不同地坪标高的展厅单元由室外连廊相连,自上而下错落丰富的轮廓变化构成了整体建筑群最基本的“建筑意向”(见图2)。土掌房民居是一种典型的由开放空间向围合空间过渡的民居形式,“L”型的建筑平面及院墙形成了半封闭内院和半开放外院结合的空间类型。建筑创作从民居中提取、还原出传统建筑的基本空间“原型”。围合封闭的展厅体量与轻盈、通透的连廊形成对比,环绕中央庭院的连廊在联系各展厅的同时形成了一种清晰的“边界”,围合出半开放的室外空间。这种提炼、转换民居“原型”的设计方法,已在当代云南 “内在的”地区主义建筑创作实践中得到广泛的运用。(见图3)

2.3 场所的建构

“场所”具有空间的一般特性,是由于人在特定空间中活动对周边环境赋予价值后形成的,是人们长期生活、经营的产物;为此可以把“场所”理解为:人与特定地点(空间)之间的某种特殊存在关系。因此,“场所”的建构成为建筑“内在”地区性的重要实现方式,博物馆建筑创作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相关的探索。

由于场地条件复杂,博物馆建筑布局要协调好场地环境、建筑功能、建筑造型之间的关系。建筑群体在布置上通常采取建筑轴线垂直于道路而建筑体量平行于道路的布置方式。但这种常规的方法在这块场地上却遇到许多问题:首先主轴线方向的水平距离较短,在较陡的坡度上建筑群体难以水平展开;其次建筑群面向西南方向,西南方向用地较小不利于建筑群布置。在这样的情况下,建筑师主动适应场地条件采取了主轴线转折的方式布置建筑群,主体建筑由西南向南偏转45°平行于等高线布置。在减缓坡度延长水平距离的同时建筑群主立面朝向城市方向争取到较好的城市景观。主轴线两侧场地开阔顺势布置建筑体量,主轴线一直延伸至坡脚的博物馆序厅处转折,使之与道路产生垂直关系并在此处组织入口前区广场与城市道路自然衔接。这种从场地出发的应答式设计方法,使得建筑群与场地间从此建立起特殊的“锚固”关系,也为建筑和场地赋予了真正的意义。(见图4、图5)

2.4 地区主义建筑的批判性思考

建筑的地区性是地区文化在物质和空间上的具体体现,在地区主义建筑的创作过程中建筑地区性的表达成为了作品的关键。建筑地区性的表达在建筑创作过程中也有“内在”和“外在”之分,内在的地区性主要涉及建筑的空间类型以及场所建构,而外在的地区性主要是建筑的外部形式。然而任何建筑作品的评论都离不开对其形式的讨论,因此地区主义建筑的形式表达往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于历史的局限性,20世纪八九十年代云南地区主义建筑创作多呈现出“具象的地区主义”特点,即在建筑创作中过于强调对乡土建筑外观、构件或整体形式的模仿,从而也容易导致地区建筑批判价值的缺失。

在民族博物馆的创作过程中,建筑师通过对彝族民居“原型”的提炼以及对场所的建构,较好地表达了建筑内在的地区性。然而,建筑外在的地区性表达上仍有遗憾之处。例如:博物馆屋顶设计在方案创作之初便围绕形式引发争论,方案最终选择了将坡屋顶与平屋顶相结合的折中做法。展厅单元利用前低后高的体量形成两块屋面,将前部体量的女儿墙适当升高显示出土掌房的屋顶意向,而后部体量构架与双坡屋面的结合做法则抽象地表达了彝族瓦房的屋顶形式。根据总图设计的需要,建筑群主轴线两端分别布置了民族厅和序厅。由于位置关系需要对其屋顶加以强调,于是采取了构架和四坡顶结合四角镂空的处理方式。这种从现代建筑功能、材料和建造出发,对大量乡土建筑元素进行提炼、转换以实现建筑地区性表达的做法成了当时的流行,然而这也让作品在外在形式表达上陷入了过于具象的地区主义。

3 结 论

多年以来地区主义建筑一直是云南本土建筑创作的重要努力方向。在全球化导致全球文化趋同的今天,云南地区主义建筑创作正面临着“双重边缘化”的尴尬处境。文章结合当代地区主义建筑理论对典型案例进行解析,从而发现当代云南“内在”的地区主义建筑创作探索的一般性规律。即崇尚自然、尊重地区文化,从地区视角出发实现建筑场所精神的建构;从乡土民居中不断提炼、转换出建筑的基本“原型”以现代方式加以再阐释;采取批判的态度处理建筑创作中传统与现代、内在与外在之间的复杂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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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建筑论文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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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建筑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 P624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9-351-1

在建筑工程项目整个实践环节中,地质结构勘探和岩土测试一直是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准备环节,如果我们能充分有效地做好这两项基本性的前在准备工作,那么就能对之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整体性决策及建筑实体对象的设计和施工环节提供必要而有效的参考性信息,同时,我们有关技术人员在进行这两项工作时所取得的实际效果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鉴于此,我们必须充分地认识到实施地质结构勘探和岩土测试工作的实践意义,为实现建筑工程项目的整体收益最大化保驾护航。我国最近二十余年来的相关领域实践成果雄辩地表明:进行质结构勘探和岩土测试活动中所取得的客观结果对之后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实况具有深厚的约束和导向性作用,工程实施的实际地点客观地质条件将会影响建筑物实体的整体性结构趋向,现有的地下地质性缺陷与地下水层的客观位置会导致大型建筑物的地基结构中出现稳定性程度、重量承载力、抗渗性缺陷以及土壤沉降等客观问题,这些客观影响因素如果处理不当则有可能引致较为严重的客观后果。所以我们必须对这些客观事实施加以足够而充分的重视。

本文针对质结构勘探和岩土测试中所发现的一系列不利因数的简要探讨,试图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实践的有关环节提供参考性建议。

1岩土测试的方案与参数

1.1钻探取土技术

根据我国建筑工程行业领域现行的施工实践活动的通行技术标准,我们一般使用GXY-1型钻机实施钻探取土技术实践环节,在实际的钻探过程中,实施回旋式钻进技术工艺,使用活水泥浆保护钻壁面,并及时而且详尽地记录有关的地质钻探技术的参数测量值,为实现有关参数指标测量值的科学性,我们在实施土样提取环节时,要使用接连式快捷压入法进行取样,对于软土地带,要使用敞口薄壁取土器,而且对于所有的刚刚取出的原状深层土壤样本,要即刻实施现场封样操作,同时做好防暴晒、防受水淹、轻拿轻运、及时送检等工作环节。

1.2静力触探技术

我们使用触探机来实施静力触探技术检验环节,在这里,我们将实施这一技术环节所需要使用的探头分别设定为单桥探头和双桥探头两种,我们使用LWC310型静力触探是参数记录测试仪来逆行有关的数据参数的测量和采集工作。

1.3标准贯入实验

我们按《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进行标准贯入实验的实践环节,其目的是:精确地测定和记录建筑物输入的地基土层的各项物理力学指标参数,这里面一般涉及土壤成分的种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讨论的土层类别范畴,以及各类土层的含水量指标等等数十个技术参数等等等。

1.4建筑物实体烦人室内土工试验

进行建筑施工项目的土工试验实践,按照其对应的技术要求规范,有关的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要进行常规的物理针对建筑物实际建设处所的土壤力学性质检测试验,这里要求遵照《土工试验方法标准》实施测量工作,并结合有关的标准展开实际测量数据的理论分析工作。

1.5地下水层分布实际条件探查

我们把地下水分成三个基本的类别:埋藏性地下水(特指饱水带);具有流动渗透和补给功能的地下水层;;③土壤地下层中的岩石空洞或者是组成地壳实际物质的空隙之间存在的静态或者书动态的地下水。

地下水的影响:地下水的实际地质性能形态受补给、地下潜在河流的径流条件以及排泄条件、地下水位状况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具体影响。

对于实际的地下水流的腐蚀性性能状况评价以及地下淡水资源的水质评价,我们要应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实施具体的操作,以获取科学有效的地下水文环境检验结果。

2举例分析岩土测试对建筑物结构的客观影响

2.1液化土

所谓的液化土,就是指包含充足水分的粉尘细砂或者是轻亚粘土在地震冲击力量的急切 作用下瞬时失去其建筑力量强度,由固体状态的土质瞬时转变成液态状态的土,

液化土的性能测试:目前条件下,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一线施工技术人员为有效评估液化土程度对建筑物结构的客观影响,在实践环节的检验与完善效能的客观影响之下,提出了一系列的技术方法,具体包括:剪切波速法和静力触探法等等,取得了广范而深入的实践效果。

2.2水浮力与抗击水浮力的相关技术设计

水浮力产生的原因与不利影响:随着中国当代城镇化建设客观水平的不断加大,我国各级城市之中出现了数量越来越多的大型高层建筑物实体,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在实施建筑物的建设实践环节的过程中势必要加深建筑物的地基挖掘之深度,由于城市商品房建筑用地的购买价格的不断增长,地下建筑使用性空间(地下室、停车场等等)的商业收益价值与日激增,由于有一部分建筑往往建设在有地下水层存在的地块,这也就给在建筑施工环节考虑水浮力因素的客观影响提出了比较充分的现实可能。

水浮力侧量的实践方法:我们可以采用人工观测以及设备观测两种方法来开展地下水位实时监测工作,这里具体地可以使用电接触探锤式水尺、浮子式地下水位计,压力式地下水位计等监测设备。

3结束语

随着我国整体宏观经济条件在近年以来的迅猛发展,中国公民对从事日常化生产生活活动的建筑物场所的质量性要求与日俱增,受此影响,我们加强了有关的建筑工程领域的技术研究工作水平和力度,本文谈论了岩土测试的基本技术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举例论述了岩土测试活动的客观检验结果对建筑物结构的实际影响和约束效应,我们真诚地希望我们的有关研究结论能够给相关领域的一线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参考性意义。

参考文献

[1]高远..岩土测试及其对建筑结构影响的探究[J].城市地理,2014.

本土建筑论文例5

1工程概况

宁波市海曙区城隍庙,位于市中心海曙区繁华地带,重建于1884年,是清代官式制作和地方工艺相结合的建筑精华,1981年被宁波市革命委员会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结构存在较多老化损坏,且存在改扩建和搭建现象,因此在地铁施工前就存在较多的结构变形薄弱点。宁波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的城隍庙站附属基坑位于车站主体基坑的东侧,北侧紧邻药行街,见图1。该附属基坑东侧紧邻城隍庙,最近处间距仅为5m。东侧开发地块共分为4个基坑,均采用明挖或者局部盖挖顺作法施工,基坑在靠近老城隍庙一侧的围护采用1000@750mm钻孔咬合桩,该基坑沿深度方向布置两道混凝土支撑。为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将基坑分为4块,由北至南依次为E1,E2,E3,E4区,分期施工。首先施工E1和E3区,顶板结构完成后再进行E2、E4区基坑的施工。根据勘察资料,本场地地表至67.0m深度范围内所揭露的土层均为第四纪松散沉积物,按其成因可分为9层,并细分为16个工程地质亚层。土层自上而下依次为:①1层杂填土,①3层淤泥质黏土、淤泥,②2b层淤泥质黏土,②2c层淤泥质粉质黏土,③1层含黏性土粉砂,③2层粉质黏土,④1层淤泥质黏土,⑤1层粉质黏土,⑤2层粉质黏土,⑥2层粉质黏土,⑥2a层黏质粉土,⑥3层黏土,⑦1层粉质黏土,⑧1层粉砂,⑧1a层粉质黏土,⑨1层粉质黏土。其中,坑底基本位于④1层淤泥质黏土,墙址位于⑥2层粉质黏土。场地工程地质典型剖面,见图2。该场地地下水主要为松散岩类孔隙潜水,浅部孔隙承压水以及第1层孔隙承压水。但是,由于第1层孔隙承压水埋藏较深,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和浅部孔隙承压水水量较少,故该场地地下水条件良好。

2古建筑物的保护监测

城隍庙站东区附属基坑边缘与老城隍庙相距在5~10m之间,且老城隍庙年代悠久、对变形十分敏感,为减少施工影响,防止塌孔,原地下连续墙围护结构方案改为钻孔咬合桩并将大基坑划分为4个小基坑,进行分段施工。拔桩期间,老城隍庙仍出现了裂缝,最大沉降量为-23.26mm,因此该工程委托相关单位对老城隍庙进行了专项的监测方案设计,其监测布点,见图3。该方案对老城隍庙的建筑沉降、倾斜以及裂缝进行了重点监测。考虑到东侧开发区距离古建筑较近,监测频率较高,人工很难实现实时监测。为了实时收集、反馈和分析基坑开挖对古建筑的影响,确保古建筑的安全,实际工程中采用自动化监测和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且将钻孔咬合桩及附属基坑开挖施工期作为重点监测阶段,加密监测频率。综合考虑基坑工程复杂程度和文物保护级别,老城隍庙监测等级按变形监测一级技术要求进行。监测方案中老城隍庙古建筑共布置了71个沉降监测点,监测精度为±0.15mm。本文选取2014年1月1日~4月1日的沉降观测数据建模,进行沉降预测分析研究。

3灰色预测理论

基坑开挖引起的建筑物沉降值是由很多因素综合作用引起的。为了简化沉降预测模型,本文采用邓聚龙教授1982年首创的GM(1,1)灰色预测理论进行沉降预测[8]。灰色预测可以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建立灰色预测模型,发现、掌握系统的发展规律,对系统的未来状态作出科学的定量预测[9]。它的特点在于可处理小样本、短序列建模问题,克服了统计回归分析方法需要大样本序列的弊端[10]。3.1GM(1,1)模型的建立设已知的参考数据序列为累加生成的数列对时间求导,得白化微分方程式3.2灰色预测步骤(1)数据检验与处理:计算原始参考数列,数列的级比为。

4古建筑沉降预测分析

在老城隍庙监测方案中选取一些靠东侧附属基坑较近的同时属于古建筑物薄弱或者需要重点关注的监测点进行预测分析,选取的建筑物沉降点位置示意,见图4。本文为了简化预测模型选取了等时距的监测数据进行研究。同时在建模时利用MATLAB强大的计算功能进行模型参数的求取。由于靠近基坑边缘且位于古建筑物角点的监测点能比较全面的反映建筑物的整体风险,同时即将开挖的区块会进一步的增加这些点处古建筑物的风险,故本文选取了靠近基坑的古建筑物点F30,F31,F34,F36等4个沉降点进行分析(图4)。通过采用灰色预测对前7个时间序号的实测原始数据进行建模,利用建好的模型对后续的2个时间序号进行预测,并且与后续的实测值进行对比,为验证该预测模型的准确性,选取其中F30沉降监测点为例建立该预测模型。

本土建筑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F590.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171-02

土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建筑材料,早在石器时代的人们就掌握了基本的生土建筑的营造技术,根据考古发现距今六千年前的半坡遗址中就有大量的以生土为材料的建筑。生土建筑由于材料来源较为便捷而且稳定性良好,直到现在仍然运用广泛。本文要讨论的福建土楼就是典型的夯土建筑,那个时候客家的先民为了躲避战乱居家南迁,并在当地就地取材建立起了自己的家,这就是福建土楼发展的基本历史成因。福建土楼的营造技艺在明清时期到了发展的巅峰,其主要的建筑特点是墙体称重量大、工期长,相对于水、竹、石头等建筑材料其土墙材料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一、福建土楼夯土营造技艺综述

一个地区建筑文化的形成是地方历史文化的沉淀和自然地理环境相互影响、作用的结果。从建筑技艺上讲,传统的土楼构筑技术主要是靠夯土版筑,即通过夯杵等工具将黄土进行夯实并且干燥后来构筑墙体。福建土楼的土楼外墙使用的土配方非常的复杂考究,不仅是建筑材料,其营造技术还特别注意夯筑的工序,除非土质非常好或者天气好,否则夯筑的过程必须坚持一天只行墙一周的原则,等到夯好的土楼质量达标才能进行第二圈的夯筑,每一圈行墙之间的连接处要一定要保证密闭性,必须使用泥刀、竹片进行修正。

从文化意义上讲,土楼围屋建筑的向心性、对称性特点及聚族而居的特征,可谓是儒家文化和宗族精神的缩影。所以说,土楼营造技艺的建造与延续,不单单是出于生存、防御的需要,更是一种文化的传承,一种对理想精神家园的追求与渴望。钱程、尹培如(2014)提出,夯土技术在新时展过程中创新的思维和方向。根据保护的不同等级的要求,在原始复原、改良维护、保护探索三个层面进行研究。刘托(2012)指出,随着全球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提速,我国文化遗产的存续受到猛烈冲击,包括营造技艺在内的一些依靠言传身教进行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迅速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传统建筑营造技艺面临现代建筑思想和建造方式的巨大冲击而目益萎缩,已至濒临失传的境地,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二、福建土楼营造技艺保护现状

(一)保护现状

据一些建筑土楼的老师傅介绍:土楼的选址有以下几个主要的参照标准:一是要选择向阳避风,靠近水路地方,从而有利于生活、生产和出行。二是要按照“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的传统风水文化,实际来看就是左侧有流水,右边有山坡,前方有开阔,后方坚实的外部环境,从科学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地势不但能避开凛冽的北风,同时能获得最佳的光照、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以及开阔的视野。三是要根据山势的高低、坡度的缓急来选择楼址,使土楼与山体,山势相呼应,配比适当,和谐统一。

历史的经验证明,做好土楼的保护规划,最为根本的一条就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留住原住民。只有留住原住民,方能保护好土楼,保护好土楼的历史文化。此外,在原有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土楼的文化研究、强化对土楼和土楼群周边的环境保护,确定土楼保护的有效技术措施,做到传统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制定激发土楼原住民保护热情和资金投入的政策措施,编制土楼保护与新区建设的规划设计等。

(二)相关影响因素

福建土楼申遗成功,更引起国内外众多游客的兴趣,土楼的旅游观光热潮正在兴起。按照《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珍贵的文化遗产有着向公众进行展示的要求。因此,利用土楼开发旅游产业,也就成为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土楼保护的有效途径。

1.地理因素。福建属多雨、潮湿、温热地区且多白蚁,土木结构的建筑由于缺乏妥善维修保护,会出现老化、腐烂,如何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维护已迫在眉睫。土楼没有垂直的排水系统,只在一层地面有排水沟槽,卫生、洗澡和厕所的问题无法解决。许多原汁原味的土楼客栈因为这个问题而失去了接待游客的竞争力。

2.旅游业发展因素。土楼旅游虽然吸引游客,由于景区交通及服务等问题,令人遗憾的是,众多旅游者来去匆匆,尚未能做到留住来客和招揽回头客,因此也就尚未能发挥土楼应有的作用。为此,在土楼的旅游产业开发中,为避免粗放型的无序发展和超容量开发,应根据土楼保护优先的原则,做好开发富有创意性土楼文化特色的旅游产业规划。

三、基于保护原则的福建土楼营造技术思考

(一)原始原貌恢复

我们上文探索了福建土楼详细的营造技艺,在核心保护区要完全地按照传统的方式对进行修旧如旧,严格地逐一进行标记。邀请当地善于传统建筑的工匠参与到文物保护当中,对土楼的修复尽量使用传统技艺。

(二)改良研究传统的工艺

要求对原有的土墙进行保护,对于风化现象较为严重的墙体要根据传统的方式进行修补。在缓冲地带的维护中没有必要严格的按照传统的营造技艺,可以对传统的营造技艺进行一定的改良,主要的目的是真实地还原建筑的风貌。主要的改良方向有以下几点:强化墙体的耐久性;适当使用现代机械,减少人力投入;适当增加土墙的渗水性避免脱落;在墙体外侧增加一定的色彩和质感变化,保持艺术性的前提下做到美观。

(三)保护性探索和研究

周边的环境协调区可以基于保护性原则进行适当的研究和改造,一般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是不改变土质的原料,也就是说,在原材料不断的情况下对其加工的过程进行探索和创新,例如利用泥土装袋化、统一配料、标准施工等多种方法提高土质的加工过程,将传统的土材料的加工变成现代化的加工运作方式,并且严格控制泥土生产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运用统一装配的方法来建造生土建筑,极大地提高了土墙建筑的效率。第二种思路是保持其外形的情况下,对泥土生产的过程进行改良。这个形是保持其风貌的关键所在,由于周边的环境协调区的保护原则没有那么严格,因此在保证其原始风貌的前提下对内部的材料和结构进行大胆的创新。考虑到保护区是不允许出现于原始建筑风格相差很大的建筑的,而且为了旅游以及文物展示的需要,必须要在其原始的外观下对建筑的内部进行创新。

华侨大学的研究生团队对福建省土楼建筑区中周边环境保护区新建建筑进行了研究,经过试验和调查发现这些可以量化生产的面砖能够在非常好地还原原始风貌的情况下保持建筑的坚固性和耐用性,而且其表面的土质纹理也非常的逼真,并且这种技术也在后来经过了加工和改良,这种探索的成果也逐渐转化成了实际的工程应用,将普通居民建筑或者店铺建筑的外部做成了非常好的土质感,并与保护区内部的土楼建筑形成视觉上的统一。

(四)传承的载体

有调查发现,目前拥有土楼营造技艺的能工巧匠屈指可数。土楼维修之以所工匠难寻,一是因为会修土楼的人少之又少;二是因为这个维修活危险系数大;三是因为报酬低。目前懂得土楼营造技艺,掌握了核心技术的人数少且年龄又大,最小的都已近60岁。老师傅曾带过的几十个年轻徒弟这几年也都转了行。如果个人无法承接工程,土楼营造技艺也就没了传承的载体。这些“祖先留下的珍贵财富”虽然历经百年风雨屹立不倒,但是如果没有日常维护保养,也易损易坏,这就需要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去维护它、修缮它。所以,还需要政府或企业牵头,集中老匠人,成立项目部。只要有工程,土楼营造技艺也就有了传承的载体,那么,无论是师傅还是徒弟,参与土楼维修也就有了报酬,这才有可持续发展性。古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中存在着各种障碍,通过建设实训基地、开展技能鉴定、培训和专业建设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也是古建筑营造技艺的保护方法,立法保护、书面传承将是更进一步的探索。

四、结语

2015的第十个文化遗产日,主题是“保护成果 全民共享”,旨在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就,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民生的实践,提高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福建客家土楼建筑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不仅如此,其营造技术也体现着当地劳动人民的智慧,是我国传统建筑的典型代表,土楼建筑蕴含着天人合一的思想集合居住、方位、生产生活等各种需要为一体,其营造技艺的继承和发扬工作非常的重要。本文详细地分析了传统的福建土楼营造工艺,并且以保护性为原则分析了营造技术的传承和改良思考,对此类传统建筑的保护提供了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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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大章.中国民居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本土建筑论文例7

从自然属性上看,建筑物无法脱离土地而独立存在。[1]但在法律意义上,土地和建筑物是否可各为独立的物,比较法上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所谓结合主义,不承认建筑物为独立的不动产,建筑物需依附于土地;二是所谓分离主义,承认地上建筑物为独立的不动产。[2]结合主义保证了地上建筑物的权源,提高了登记的效率,简化了法律关系;分离主义则便于独立实现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各自价值,有利于满足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各自不同的权利需求,方便了物的流转。[3]而在从重“归属”转变为重“利用”的物权关系发展趋势之下,采取上述结合主义立法例的国家,在制度设计上也置重于土地和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例如,德国民法系采结合主义立法模式,强调建筑物须依附于土地而存在,不能单独成为所有权的客体,[4]但在民法典之外又另立《地上权条例》,[5]专门规定了他人土地之上建造并保有建筑物的物权利用关系,使建筑物附随于地上权,不再绝对地附合于土地所有权本身。而采取分离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或地区,为避免分离主义立法模式所可能造成的建筑物所有权丧失正当土地权源的问题,便捷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利用关系,推定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建筑物所有人就其坐落的土地取得租赁权、地上权等。[6]由此可见,无论在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中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均仅在所有权归属上才有意义。这两种立法模式均强调土地与建筑物的权利主体同一,只不过是表现方式不同而已。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人只能是国家和集体,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主体并无限制,在所有权层面上,土地和建筑物就成了各别的不动产。但两者之间,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交易的客体,[7]除国家、集体外的建筑物所有权人虽然取得了建筑物的所有权,但就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而言,其无法取得所有权,由此出现了建筑物所有权没有正当土地权源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立法上先后以“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来指称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相关制度设计既借鉴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立法例,又体现了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点。’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如火如荼,如何架构土地和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无疑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物权法》留下的许多立法空白留待《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去填补。例如,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第2款有关“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据法律规定办理”的规定、第151条有关“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的规定,以及第153条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或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等莫不涉及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这一基础性理论的支撑。本文不揣浅薄,拟就此一成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我国“房地一致原则”的形成及理论基础

在我国土地公有制之下,土地所有的静态关系必须透过土地利用的动态关系而进人市场经济。[8]在改革开放之初,土地利用制度的改革成了撬动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工具,在所有权和使用权或经营权两权分离方针的指导下,也就出现了“土地使用权”这一法权名词。应该说,土地使用权制度并没有运用物权法基本原理,如今看来,相关制度设计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诸如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的模糊性、以租赁方式设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由国家无偿收回等,都体现了制度设计者并没有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而仅仅是土地所有权权能分离的一种表现形式。[9]

在物权立法之时,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变,“土地使用权”这一高度概括性的词语按土地用途和设立目的的不同被重新类型化,并分别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所取代。[10]但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下,物权法上对于相关具体规则的规定也暂付圈如,而留待相关法律制定或修订时再予规范。这样,我国虽然规定土地和建筑物各为相互独立的不动产客体,建筑物所有权从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11]处取得了土地权源,由此反映出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天然联系。为避免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异其权利主体的情形,并避免不动产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我国法上确立了“房地一致原则”,俗称“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12]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时,该土地之上的建筑物一并处分;地上建筑物处分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相一致。如此也就形成了我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特色,即虽采房地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但坚持房地一体处分原则。[13]

在我国,“房地一致原则”由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开其端。[14]其后,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确立,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33条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将“房地一致原则”定为明文;[15]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第41条、第47条第1款、第51条首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房地一致原则”;[16]1995年《担保法》第36条、第55条确立了抵押交易领域的“房地一致原则”;[17]及至2007年的《物权法》,更是从基本法律的角度强化了“房地一致原则”。[18]而论及“房地一致原则”的存在理由,通说以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房依地建,地为房在。”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归属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处分中必须实行“房地一致原则”,以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19]土地为任何地上建筑物的基础及本质的组成部分,如无对土地的使用权,即无权在该土地之上建筑并保有建筑物。因此,离开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独立成为转让或抵押的标的。[20]

第二,建筑物虽非土地之本质组成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但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转让或抵押,而地上建筑物未同时转让或抵押,即可发生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现象,进而会引发权利冲突,不利于物的利用与社会秩序的稳定。[21]

第三,“房地一致原则”可使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简单化,有利于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与经营,避免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相分离所导致的纠纷,节省不必要的成本。[22]

二、房地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下房地各别处分的缺陷及理论分析

已如前述,比较法上关于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向有结合主义与分离主义之别。[23]我国法上明显采取了分离主义立法模式,视土地和建筑物为各别的不动产客体。学说上认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亦采分离主义立法模式,其在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物权利用关系上的经验得失,颇值我们在修法时斟酌。其中,我国台湾地区于2010年3月完成用益物权修法,其经验更值关注。

我国台湾地区采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互不吸收、各自为单独不动产的体制,[24]为解决土地及建筑物异主时建筑物无合法使用土地的正当权源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最初只有第876条规定以为适用,明定因设定抵押、拍卖抵押物导致建筑物及坐落土地异其所有人的,赋予建筑物所有人以法定地上权。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债法”修正时增列第425条之一以及第426条之一,明确因交易关系导致建筑物及坐落土地异其所有人时,建筑物受让人对其所坐落之土地有租赁权,并可依第422条之一,为地上权之登记。2007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修正,于第838条之一规定,因强制拍卖导致建筑物及坐落土地异其所有人时,赋予建筑物所有人以法定地上权;于第924条之二以及第927条第3项明定,土地出典人不欲或不能对地上建筑物补偿相当价额,导致建筑物与其所坐落的土地异其所有人时,赋予建筑物所有人以法定地上权。如此复杂的推定规则会产生如下的争议。

首先,应如何看待“推定租赁”和“法定地上权”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一旦发生本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25条之一的规定—引者注)土地与房屋异其所有人的情形,则不论其形成异其所有权之让与,系本于买卖、赠与或交换,且其买卖系由诸于自由买卖或强制执行之拍卖、变卖皆应无所限”;“本条立法政策上,基于仅适于使其形成债之关系的立场,故仅容‘推定在房屋的使用期限内有租赁关系’,而无容使用土地之人得享有地上权”’,从而主张应将推定租赁与法定地上权加以分别规定。[25]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推定租赁和法定地上权的差异仅在于前者为私法买卖行为,后者为法院拍卖行为,[26]分别予以规定似乎有意区分自愿移转和强制移转,[27]或区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来合理化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效果。但在解释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25条之一关于推定租赁的规定也适用于强制拍卖,且在推定租赁的情形,经登记亦可为地上权。至此,上述两种情形实无区分实益,论者并主张应作一体规定,使房屋具有基地的使用权。[28]但我国台湾地区本次修法并未合并上述规范,其解释适用还有待学说发展和实务见解助力。[29]

其次,无论是推定租赁,还是法定地上权,均存在租金如何支付、期间如何确定等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采取的方法是“地租、期间及范围由当事人协议定之;不能协议者,得请求法院以判决定之”。[30]仅就交易磋商成本而言,这一推定规则本身的设计值得怀疑。

最后,无论是推定租赁,还是法定地上权,都是解决建筑物与其坐落的土地异其所有人时建筑物的正当权源问题。但就地上建筑物与租赁权或地上权是否可以异其权利主体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原无明文规定,学者的见解颇不一致。有学者认为,地上权原则上应与地上建筑物同时转移,其理由在于民法理论“虽认为定着物为不动产,然仍承认附合之原则,地上权人惟基其地上权于他人土地上得保有建筑物和竹木,其建筑物或竹木不能离开土地而独立存在,两者相合而后能完成其经济的作用,故除之为材料之交易外,应认为不得分离而为让与。”[31]另有学者认为:“在土地上如为具有独立性之建筑物时,其既有独立之所有权,与地上权两者之间,非不能分开让与,然为保全其经济作用,应透过当事人真意的探求,尽量避免此种情况之发生,自不待言。”[32]我国台湾地区“债法”修法完成后,就此问题学者间见解颇为一致,即租赁权或地上权不得与地上建筑物分离而单独让与或设定其他权利。[33]

由此可见,采分离主义立法模式的我国台湾地区和采结合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殊途同归,即在土地与建筑物异其所有权主体时,使建筑物取得对于土地的地上权,并使建筑物附合于地上权。如此看来,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例受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社会、文化因素限制,但调整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利用关系的“动态”制度却在各国或地区之向并无大多差异。制度背后的法理皆同,不同的可能仅是名称或部分枝节。

同时,应注意到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之下房地各别处分所造成的建筑物与其坐落土地异其所有人的情形给相关规范的解释适用带来了巨大困难,此种纠纷涉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效力优先问题,甚至涉及债权不可侵性及债权物权化的问题。[34]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房地异主渐次增修之立法规定,异常复杂,连法律专业者,若非详研法律规定,恐不易透彻了解法律之规定。若非作有系统且深人之比较,殊难了解法律条文内之具体蕴含”,[35]以至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中国大陆在立法上强制规定,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应同时移转或设定抵押,以使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主体一致,颇能防止占有与土地产权分离之现象,值得吾人参考、借镜。”[36]在同样采取分离主义立法模式的日本,也有学者认为“将建筑物和土地视为两种独立的不动产是土地制度设计中最大的败笔”,并建议“导人将土地和建筑物视为一体的法律制度”。[37]

三、我国采纳“房地一致原则”的理论再证成

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房地一致原则”的合理性提出了批评,其理由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房地一致原则”否定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各有其经济价值的事实,否定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上相互分离的事实,[38]不利于鼓励交易,而且“房地一致原则”强制性要求两者一同处分,限制了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充分行使,违背了自愿原则。[39]同时,这一制度设计使得价值巨大的房地产在市场上很难进行交易,而房、地分别交易可以降低房价,使房价更趋合理。[40]

第二,“房地一致原则”的绝对化有时会妨碍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实际上提高了房地产交易的成本,成为阻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制度原因之一,[41]与效率原则背道而驰。[42]这一制度设计使得房地分开抵押成为不可能,阻碍了房、地交换价值的充分体现,限制了房地产的抵押融资功能。[43]

第三,“房地一致原则”导致了目前饱受垢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在“房地一致原则”之下,建筑物所有权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权源,由土地所有人即国家无偿收回建筑物所有权,有违所有权无期限性特征和公平交易原则,可能导致对地上物的破坏行为,浪费社会资源,影响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形成。这一制度设计使得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44]“房地一致原则”直接影响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对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权利的维护。[45]

对上述主要观点,笔者不予赞同,以下逐一展开分析。

一是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本旨和社会机能相违背。诚如学者所言:“房地权属一体转让不同于建筑物与土地是两个独立的物,这是两个木同层次的问题。”[46]如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仅向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收取利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代价(地租),在我国法不承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再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这一情形即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之“建造并保有建筑物”的设立本旨相违背。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社会机能在于调和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之间的利用关系,建筑物不能脱离土地而存在,两者必须相互结合才能发挥其经济效用。[47]因此,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同时为之,以免地上建筑物失去其存在的权源。至于房价本身则与“房地一致原则”并无直接联系,而更多地取决于价格形成机制,如土地节约利用政策带来的土地供给相对减少、人口经济聚集结构导致的需求增加等。

二是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处分,貌似提高了财产流通的效率,然则当建筑物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异其权利主体之时,各权利人为行使权利必定进行磋商、谈判,不能达成协议时还要诉诸法院,其交易成本可想而知。同时,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异其权利主体,两权利之间的桎梏也直接危及了不动产交易本身的安全。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别转让,将面临被判定为无权占有、被诉请拆屋还地甚至返还不当得利的命运,尤其是一旦土地所有权人请求拆屋还地并获胜诉,将因此耗费巨额社会成本而有害社会经济。[48]由此,“房地一致原则”有效地防止了建筑物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离,简化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动产权利关系,从对物的利用效益而言最具效率。至于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的问题,在现行法之下尚无法得出否定的结论。[49]

三是就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地上建筑物的归属,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所有权固为可议,但仅此不能作为否定“房地一致原则”的理由。在土地所有权不得交易的背景下,土地与建筑物的物权利用关系的法律表达即为建筑物所有人取得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此成为建筑物所有权的正当权源。而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用益物权,通说认为应有期限限制,否则土地所有权将徒具虚名,[50]有土地私有化之嫌,而且建筑物所有权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对价也是依相应期限而确定。由此可见,在从事交易之初,相关权利人对其所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期限限制,始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得事后以不知道提出抗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在现行法之下首先是续期,其中就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是自动续期,就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是依申请并经批准而续期。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权利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地上物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约定,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国家无偿取得地上物的所有权。在这里需要重新考量的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由国家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的规则。实际上我们在修法时应置重于如何去完善这一规则,而不是去改动“房地一致原则”本身。[51]

四、对改造“房地一致原则”若干观点的回应

就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土地与建筑物异其权利主体的现象,学界提出了许多解决路径,[52]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两种观点。

(一)推定租赁或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模式

我国有学者主张应仿效其他立法例,在我国对土地和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所采用的分离主义立法模式之下,在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异其主体时,由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取得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租赁权。[53]笔者对此难以认同。无论是在采取结合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还是在采取分离主义立法模式的我国台湾地区,建筑物要么依附于土地所有权,要么依附于租赁权或地上权。总之,建筑物无法脱离于土地权源而存在。在我国,土地所有权无法进人交易领域,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即为解决地上建筑物的正当土地权源而设计,再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推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则增加解释适用上的困难,二则在我国目前用益物权均在土地(所有权)之上设定的法理之下,[54]尚难找到其位置。由此可见,推定由建筑物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取得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张不妥。

就推定租赁的形式,可能出现的情形有两种。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消灭,推定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土地所有权之上的租赁权,在我国实践中又称(国有)土地租赁权;第二,建筑物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异其权利主体时,推定建筑物所有权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租赁权。

笔者反对依租赁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55]当然反对上述第一种情形。我国《物权法》第137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得依出让和划拨方式设立,出让实为有偿设立,划拨即是无偿设立,两种方式周延地涵盖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准此,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尚不得依租赁方式为他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理,承租人依租赁合同所取得的利用土地的权利并非物权而系债权,承租人依租赁合同所取得的利用土地的权利当然不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这种物权。[56]就上述第二种情形而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虽然可以以租赁方式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仅就建筑物、土地异其权利主体的情形而言,推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无法解决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问题。此际姑且不论租赁期间、租金标准如何确定,仅就租赁权的性质而言,作为财产短期利用的制度安排,虽有债权物权化的设计,但这一规则本身已经广受质疑,自与建筑物对土地的物权利用本身不相吻合,因而不足采。

在比较法上,我们也看到了采取推定租赁模式处理土地、建筑物异其主体情形时的困境。

首先以采分离主义立法模式的我国台湾地区为例。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25条之一和第426条之一的规定,为解决建筑物与土地异其所有人,建筑物得以合法继续占用土地的问题,推定建筑物所有人对于土地(所有权)取得租赁权。不过,为赋予基地承租人更具使用土地的理由,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修订“债法”时采取“土地法”第102条之规定,在“民法”中增列第422条之一,明定“租用基地建筑房屋者,得请求出租人为地上权之登记”。之所以如此,“完全系因为土地所有人与承租人成立租赁契约,原应只生债权债务关系,但以基地租赁有与地上权相同之作用与效力,故特别规定容认承租人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为地上权之登记,用以保护承租人。”[57]但就其所登记的地上权的性质,学界至今尚存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准地上权,租地建屋为地上权登记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仍系租赁关系,只是其租赁权准用地上权之规定,发生地上权的效力,从而享有与地上权规定同样的法律保护。[58]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法定)地上权,以建造建筑物为目的而租用基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是订立租赁契约,发生祖赁关系,所谓为地上权之登记,是以法律强制将租赁关系转换成地上权的设定,为法律行为法律上转换的一种。因此,租地建房经地上权登记后,原承租人即转换为地上权人,似应认为系取得地上权的一种原因。[59]两相比较,在解释上应以准地上权说为妥。前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22条之一的立法旨趣在于加强基地承租人的保护。依该规定为地上权登记后,如果认为是地上权而不再存在租赁关系,固然可以适用地上权的规定,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租赁权的规定反而不再适用,显然有违立法原意。[60]

再来看采取结合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德国虽然采取结合主义立法模式,但建筑物亦可依附于地上权,根据《德国民法典》第95条的规定,土地租赁权也是阻断建筑物依附于土地所有人的理由。此际建筑物亦无法依其《地上权条例》第12条而成为土地租赁权的组成部分,从而使建筑物成为与土地所有权、土地租赁权相分离的一个独立物。因此,土地权利吸收建筑物权利的原则遭到了破坏,表现出了逻辑上的例外。[61]

由此可见,基于推定租赁制度本身所固有的模糊性,要想使建筑物与土地之间形成稳定的物权利用关系,至为可疑。

(二)房地相对分离模式

基于“房地一致原则”的绝对化所可能造成的弊端,有学者提出了“房地相对分离模式”加以改造,即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体处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2]的确,该种意见在遵循“房地一致原则”的同时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交易主体在房地处分时各取所需,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从规范的配置视角而言,这涉及到立法时物权法规范的功能定位与价值取向。依学者的观点,私法中的规范分为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和强行性规范等数种。[63]其中,任意性规范是可以经由民事主体的特约甚至交易习惯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倡导性规范是提倡和诱导民事主体采用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这两种规范适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授权第三人的规范是授予交易关系以外的特定第三人以相应的权限,以保护受到交易关系不利影响的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规范,适于规制当事人的利益与特定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强行性规范是民事主体在为特定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当事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64]

因为调整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的规范既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安排,也为法官处理相关利益纷争提供依据,所以该规范既为行为规范,又为裁判规范,因此不可能是倡导性规范。[65]而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处分时,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在设计相关规则时,可在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和授权第三人规范之间进行选择,而思考的关键在于建筑物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时所关涉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还是当事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如果仅仅只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选择,基于个人利益的选择仅仅于协商中才能达到其最佳利益配置的观点,这种规范也就并不必然地要运用强行性规范进行规制。[66]

就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而言,其中涉及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如建筑物所有权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基于交易关系异其主体,除了两个交易(建筑物交易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当事人之外,一个交易的相对人对另一个交易而言即为第三人,除此之外,因权利主体各异所造成的物权利用关系的复杂化已经直接影响到了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稳定,从而危及社会利益。“土地本身寄托了公众利益,土地是重要的国家资源.,土地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土地权利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利益。”[67]因此,“房地处分原则”必然要通过一种强制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交易秩序。由此可见,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宜设计为强行性规范。

此外,如果设置为任意性规范,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必然会走向房地权利主体的分离,从而在制度的构建上,需要采纳房地异其权利主体时所需要的制度编排。但如前所述,无论是基于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模式还是基于推定租赁的模式,都具有难以避免的弊端。而且在物权法定原则的框架下,只能是推定租赁模式,因为租赁权本身所具有的不公开性质,从而使得当事人的制度安排更不可能实现房地权利主体分离时所能达到的秩序。而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我国台湾地区,推定租赁模式仍然是与地上权的模式紧密结合的,单单采用推定租赁模式,失去了制度间相互依存的一般道理。

准此,房地相对分离模式仅将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设计为任意性规范,既不具有制度构建的基础,也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基于房地交易所涉及的秩序,应当将其设置为强行性规范较为适宜。

五、结语

“房地一致原则”下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物权利用关系,已为我国房地产交易实践所广泛认同,其制度设计虽基于在改革初期的经济现实,却反映了我国就相关法律关系的应然选择。对于实践中因为制度执行上的偏差所造成的建筑物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异其主体的问题,应视具体情况予以个别解决。就制度之间的协同层面而言,我国现行房、地分别登记制度可能是“房地一致原则”运行的最大阻滞因素。物权法上确立的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如若贯行,“房地一致原则”的实施必无障碍。

注释:

[1]参见赵红梅:《房地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2]参见江平主编:《中国土地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以下;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以下;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页;崔建远:《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以下。

[3]参见段则美、孙毅:《论土地与地上物关系中的分别主义与一体主义》,《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4]参见[德]卡尔•拉伦羡:《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7页。

[5]参见李静译:《地上权条例》,张双根校,《中德私法比较》2006年第1卷,第259页以下。

[6]参见曾大鹏:《论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春秋合卷。

[7]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8]参见吴西源:《大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立法制度之研究》,东吴大学法律学院2007年度硕士论文,第106页。

[9]参见黄阳寿:《论合建房地异主时房屋所有人之基地使用权》,载赵威主编:《国际经济法论文专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4页。

[10]在目前语境下,“土地使用权”被认为包括“物权性”的土地使用权即用益物权,以及“债权性”的土地使用权在内,后者如依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临时用地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

[11]本文以下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中心展开探讨,暂不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

[12]参见梁慧星:《中国民事立法评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页。

[13]参见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页、第194页;同前注[3],段则美、孙毅文。

[14]其第64条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划归新房主使用。”应值注意的是,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效之前,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仅用来指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之上设立的以建造和保有地上建筑物为目的的权利,也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之上设立的以建造和保有地上建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15]其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24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3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抵钾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钾。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钾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钾。”

[16]该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钾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4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47条第i款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钾权。”第51条规定:“房地产抵钾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钾财产。需要拍卖该抵钾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钾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的是,200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时,仅变动了上述条文的序号(上述条文分别修改为第32条、第42条、第48条、第51条),并未修改其条文内容。

[17]该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钾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钾。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钾的,应当将抵钾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及同时抵抑。”第55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抵钾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钾物。需要拍卖该抵钾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钾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钾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钾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钾的,在实现抵钾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18]该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时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钾。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钾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钾。抵钾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钾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钾。”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钾。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钾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钾。”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钾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钾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钾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钾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9]参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2页。

[20]同前注[2],王利明书,第160页。

[21]参见黄阳寿:《民法总则》,作者2003年自版,第194页。

[22]同前注[2],王利明书,第161页;同上注。

[23]不过,有学者考察认为,这种分类过于绝对,参见前注[6],曾大鹏文。但结合主义与分离主义立法模式至少从所有权意义上反映了土地与建筑物之间的关系,在类型化意义上仍具分析价值。

[24]参见朱柏松:《新修正地上权法规范解释上若千问题之探讨》,《法学丛刊》2009年第1期。

[25]参见朱柏松:《论房地异主时房反所有人之土地使用权》,《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

[26]参见林诚二:《法律推定租赁关系》,《月旦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

[27]参见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作者2003年自版,第52页。

[28]参见谢哲胜:《民法物权编修正草案(普通地上权)综合评析》,《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

[29]参见李福隆:《物权法现代化之终章或序曲—论普通地上权之实务争议及新法评析》,《中正大学法学集刊》2010年第2期。

[30]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38条之一。

[31]参见史尚宽:《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页。

[3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0页。

[33]参见温丰文:《基地承租人之地上权登记请求权》,《月旦法学杂志》2001年第2期;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38条第3项。

[34]同前注[21],黄阳寿书,第192~193页。

[35]同前注[8],吴西源文,第152页。

[36]同前注[9],黄阳寿文,第314页。

[37][日]藤井俊二:《土地与建筑物的法律关系—两者是一个物还是两个独立的物》,申政武译,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

[38]参见张纯:《房与地关系法律问题探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4期。

[39]参见林平:《房地一体原则的冲突及我国的立法选择》,厦门大学法学院2006年度硕士学位论文,第9页。

[40]参见臧玉梅:《试析我国房地一体原则的优势》,《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上)。

[41]参见陈?:《论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关系》,《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6期。

[42]同前注[39,林平文,第10~11页。

[43]同前注[40],臧玉梅文。

[44]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88页。

[45]参见朱庆梅:《论我国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关系》,《行政与法》2006年第11期。

[46]同前注[2],崔建远书,第169页。

[47]虽然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情形,建筑物与基地之间的关系无法从物理意义上的结合来解释,但至少在观念上,建筑物必然与土地相结合。在解释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系共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88页;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

[48]参见崔建远:《物权:生长与成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0页。

[49]参见高圣平、严之:《房地单独抵钾、房地分别抵钾的效力—以物权法第182条为分析对象》,《烟台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50]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81页。

[51]参见高圣平、杨旋:《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法学》2011年第10期。

[52]笔者认为,以实践中存在土地与建筑物异其权利主体的现象即认为这种情形是合理的,法律上即应作相应回应的观点,实际上是迁就了违反现行法规定的实践。在法治原则下,这一观念不可采。解决路径可能是将其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予以个案解决,而不是设计出一个一般规则。

[53]参见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页;同前注[41],陈?文。

[54]我国法上目前不承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上设定。但在德国法上,有所谓次地上权制度,即以地上权为本权而再次设立的地上权。同上注,孙宪忠书,第228页。

[55]详细分析参见刘璐、高圣平:《土地一级市场上租赁供地模式的法律表达—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为中心》,《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56]参见高圣平:《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规则》,《中国土地》2009年第11期。

[57]同前注[24],朱柏松文。

[58]同前注[33],温丰文文。

[59]参见杨与龄:《民法物权》,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111页。

[60]同前注[33],温丰文文。

[61]参见黄钊:《论民法上土地和建筑物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4年度硕士学位论文,第28页。

[62]同前注g,梁慧星主编书,第652页;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58页。

[63]参见王轶:《民法典的规范配里—以对我国<合同法>规范配里的反思为中心》,《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64]参见王轶:《物权法的规范设计》,《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

本土建筑论文例8

二、有关民居更新的研究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民居保护和发展的矛盾愈发凸显,于是对传统村镇、历史传统街区保护更新和传统民居的更新研究和实践越来越多。民居更新(有的学者称之为民居再生)的研究开始增多,它关注如何使民居更新既符合现代社会的条件和需求又部分延续并保持传统建筑的特点。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托新民居创作和建设的民居更新研究与传统乡土或者地区建筑研究相比,民居更新研究则更偏重于建筑实践。而与那些目的是创作所谓具有“中国特色”或“地方特色”,从城市中借用乡土建筑的形式及空间特征的研究相比,民居更新研究是“回到”民居本身,在乡村地区开展(部分在城市的传统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开展实践工作,目的是通过现代建筑材料、设计和建设方式来提高民居品质。比较有代表性的民居更新研究和实践包括吴良镛先生提出的整体性、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的理论,以及在北京旧城的规划研究和菊儿胡同的建筑更新实践[4];单德启先生在广西、安徽等地的新民居理论建设实践;在云南则形成以朱良文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西双版纳、丽江及香格里拉等地进行的新民居建设实践。(二)注重绿色技术和适宜技术的民居更新研究新世纪之交,随着对民居研究的逐渐深入,可持续发展日益成为一个社会共识,一些学者开始从生态技术的层面来对传统民居形态进行量化的科学研究。结合环境及气候条件来解析传统民居的形态特征,揭示其优秀经验和存在的缺陷,进而采取当地的适宜技术来进行民居更新改造。这方面研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刘加平教授对陕西窑洞的更新和新型生土技术的研究[5],在云南则是柏文峰教授以天然建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民居更新研究及实践[6]。(三)注重以乡民为主体进行民居更新的乡村营造学研究以上民居更新的研究,基本是以建筑师和相关专业人员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更新模式———它提出一系列包含在设计、技术、建造的方案和方法,然后依赖地方的施工队统一建设。这种方式是将城市建筑学的一些基本价值和方法在乡村地区的移植和运用。因此,一些学者和建筑师也开始立足于乡土,以服务于乡村本身为出发点,探索一种有引导的村民自主更新模式。台湾建筑师谢英俊与温铁军创立的晏阳初乡村建设学院合作设立了乡村建筑工作室,采取乡民建筑教育和协作的方式来进行民居更新改造,致力于推广“常民住宅,协力造屋”,在国内开创了培训乡民自助改造居住生活的新型民居更新模式。王冬教授在国内较早从乡村社会的角度来关注民居更新的问题,提出所谓乡村建筑学[7]的基本雏形,它以“合作建造”“过程建造”“自主建造”为核心,涵盖乡村共同建造的“历史传统”“村落建造共同体”“社会功能作用”“模式及方法”“开放体系”“过程及相关技术”六大问题。上述学者都试图继续着晏阳初和梁漱溟等先辈开创的“平民建设理想与乡村建设”精神。这对于当前大范围大规模的民居更新来说,虽然艰巨,但也许将是一条更契合乡村民居更新需求的道路。

三、当前民居研究存在的问题

(一)基于自然历史的乡土建筑研究之局限乡土建筑的研究从属性上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基于自然历史研究和基于问题为导向的研究。前者是通过观察来描述研究对象的特点和属性,得到研究对象的各种现象、素材、数据和认知,研究通常更关注有关乡土建筑的现象和数据的收集和梳理。基于问题导向的研究是在前者基础之上能够发展出基本的概念、规则和机制,可以把客观对象的理解上升到更加理性的层面,并能够创造出新的知识,对现实的实践进行科学指导。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自然历史研究是乡土研究的初始和基础阶段,具体表现为以物质形态研究、历史研究、社会研究、文化研究为导向,形成各种方式的民居类型划分方式;在实践层面则表现为注重文化和美学层面的品质,从形式风格层面来对乡土建筑进行分类,目的是从中提取可以借用到新建筑中的形式特征,成为创造本国文化特色和建构民族自我认同的一种方式,但许多这类研究也忽视了对于真正解决乡土所存在问题的关注。(二)注重对传统具有价值的相对少数个案而忽视或无法应对当代的大量性民居当前国内民居研究更多关注部分有文保和经济价值的少数个案,却忽视了广大民居主体———大范围大量性由居民自主建造和使用的当代普通民居。这些城市之外主要居住形态正经历深刻的变迁,是亟需研究却又是最缺乏研究,也是目前理论体系无法应对的问题。(三)嫁接城市经验的民居更新实践与乡土现实条件相错位与国外发达国家乡土研究相比,国内研究最大的不同主要是缘于当前中国发展中国家城乡二元的国情,在城市之外仍具有广大的乡土地域,多数民居仍然是居住形态的主体,也是仍处于不断演化的“生命体”,而不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乡土建筑已成为了过去传统社会的少数建筑先例和遗迹。简而言之,“当代的”“大范围大量性的”“正在演化的”是中国民居典型存在状态,决定了乡土研究在文保和历史研究之外具有更多的现实性、实践性的需求,这也是中国存在大量的民居更新研究实践的原因。但是,目前的民居研究可以说是一种基于建筑学专业视野和城市价值的、脱离民居使用主体和乡土实际条件自外而内的研究。类似英国工艺美术时期建筑师的实践,他们崇尚乡土建筑的人性和美学品质,却陷入乡土建筑设计的悖论:由建筑师设计的“没有建筑师的建筑”,对每一个建筑琐碎的细节都要进行设计控制,“刻意”表现出一种原生自然的、“随意”的建筑形式,实际上成为与乡土建筑精神大相径庭。(四)自发建造体系研究与当代建筑学缺乏应有的联系一方面,受自组织理论的影响,对于乡土(地区)建筑的研究越来越重视对民居自建体系的研究,但这些研究更多是利用自组织原理来描述和解释乡土(地区)建筑的生成过程和形态特征[8],虽然他们试图从乡土建筑使用主体的层面来反思现代建筑学的缺陷,却较少探讨在当代建筑学的语境下如何介入乡土(地区)自组织机制。另一方面,受亚历山大所倡导的社区自建模式的启发,一些学者也尝试以乡土为主体发展乡村建筑学,对乡土建筑自建体系的探索也很有意义[9]。但这种研究的前提设定或多或少认为当代建筑学在乡村并不适用,乡土社会及其知识体系与当代城市具有很大差异,但在当今地区联系日益密切社会,二者是否可以形成更积极的结合却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四、乡土建筑研究的展望

针对目前国内乡土建筑研究的现状,通过借鉴当前国外乡土建筑的新趋势,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笔者认为乡土研究应该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研究路径:(一)面向当代乡土问题“以积极实践为导向”(activist-oriented)的研究过去对乡土研究的通常是以物质形态研究、社会研究、文化为导向研究,这在当今现实中并不足够,认为更加注重“以积极实践为导向”的研究。这样就要放弃认为乡土建筑承载着文化“真实性”这种观念,应把乡土认作是一种政治工程。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不断变化的现实,来对所谓过去进行不断的诠释和再诠释[10]。这些研究促使人们更深入了解乡土建筑的本质,以及它在不同时代在不同地方变化的过程,是什么导致了传统乡土建筑的消亡、适应、复兴或继续发展?乡土建筑怎样才能在当今及将来发挥最大的作用?因而这类研究更加注重影响乡土建筑理论和实践的广泛问题的研究,包括认同(identity)、族群性(ethnicity族群渊源)、遗产和旅游、传统的终结和再造(reinvention)、政权和统治(poweranddominance)。许多的研究着重将乡土知识运用于当代住房领域,尤其是对城市棚户区的研究,将城市非正式住宅看成乡土建筑新的研究领域。结合当今中国,民居更新虽也算是某种“积极实践”,但是往往只是关注有文化保护价值的聚落和民居,对于乡土中那些正处于深刻变化的大量性普通民居则很少给予关注,而这恰恰是当前乡土建筑研究最重要也最急迫的问题。另外,乡土研究通常关注的是建筑物质环境,而很少关注物质环境背后隐藏的社会公正、生态危机等问题。还有与民居自发营造密切相关的居民和社区如何参与设计,传统工匠在现代建筑体系的角色和发展等问题,均是值得研究的方向。(二)乡土建筑作为解决当代问题的模型系统鲁道夫斯基曾认为乡土建筑比现代建筑蕴含更多的实践智慧,对比现代建筑给人性带来的许多问题,将其视为解决与自然相和谐关系的建筑良方。然而,这在以现代主义建筑理论为中心的话语体系中很少能得到人们的认同与重视。拉普普特[11]在“向乡土建筑学习———乡土建筑作为一种模型系统”一文中认为乡土建筑应对环境、文化、技术变化等方面问题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通过研究、分析乡土建筑在面对以上问题时的动态变化、它的成功和失败,发现其中的基本规律和机制可以使我们深入理解设计的本质。通过在思想、情感、形式与空间之间建立联系,乡土中“原生性”的概念(它们是基于蕴含于乡土建筑中原生的和具有创造性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将会产生特定的建筑思想,形成坚实的建筑原型。它们在不同社会中具有普遍的规律性,而且又具有某个社会的特定性。这促使现代设计可以从中汲取营养,有助于促进将来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三)着眼未来注重人居环境可持续性的研究在1999年一场名为“21世纪的乡土建筑”的演讲中,奥利弗提出应该使建筑学者和大众改变对乡土建筑的思维定势。他们把乡土建筑视为一种过去的、落后和贫穷的代表,这种看法实际是一种短视的思想。当今全球社会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以一种可持续的方式来满足亿万人的居住需求。而当今仍有90%的住所属于传统的和不断演化的乡土建筑,如果要使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居住需求,就必须不能忽视对乡土建筑的研究。这代表了当今乡土建筑研究向人居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转向。这也引出了一系列问题:当今生态的、文化的和技术的变化对乡土建筑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乡土建筑在其中能发挥怎样的作用?乡土建筑是否可以应对或适应这种变化,从而能够符合新的生态和文化环境?还是乡土建筑不得不消失,正如上一个世纪许多业已消失的传统那样?传统中某些特定的部分是否更加适应这种变化而相对其它方面可以存留下来?在当前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全国广大乡村聚落和建筑如何良性发展,是影响社会和民生的重要问题,然而当前的各种应对措施却具有很多问题。例如,2011年建设部村镇司提出将“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制度和标准体系,规范村镇规划编制”作为一项工作要点,要求各省抓紧出台《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办法》。然而,中国大约有行政村69.2万个,自然村535万个(百度百科)。面对如此大量的村庄,要按照城市的方式来编制规划和进行民居设计,几乎是难以实施的,即便是实施了也未必能形成理想的结果。另外,在少数民族或贫困地区,有许多由政府主导的大规模的民房改造和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如何激发地方自下而上的力量,避免现在由政府统建造成的在物质环境、生态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的许多负面问题?会对广大的乡村地区的社会和生态产生怎样巨大深远的影响?如何建立一种适应于乡土转型的建筑知识体系,引导大量的民居能可持续的发展?这些都是乡土建筑研究所应该关注的问题。

本土建筑论文例9

一、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建筑行业也进行的如火如荼,各种建筑的规模不断的扩大,建筑创作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关于建筑创作的本土化、地域性、本土建筑创作、地域主义建筑等理论与创作实践也逐年成为我国建筑界谈论的一个焦点。在进入了21世纪之后,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渐的加速,位于我国西部的云南地区的经济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云南地区建筑作品也越来越多,但是很多建筑过于追求表面化的形式,忽视了应有的经济性以及本土化原则,这就导致建筑失去了原本的“意义”,这种现象与本土化和地域性的追求均出现了悖谬的情况,本文主要分析云南地区本土建筑创作与地域性的关系,希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云南地区建筑创作的发展。

二、云南地区本土建筑创作与地域性的关联

(一) 云南地区的自然环境

建筑是人们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产物之一,自然环境为建筑提供了物质基础,建筑活动也令自然环境逐渐的转化为人工环境,建筑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有了悠久的历史,人类建筑史实质上就是人们与自然对话的结果,人与自然的关系对建筑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有重要的影响。云南地区位于我国西南部,气候条件复杂、地理环境多样,全省面积为39.4平方公里,地处云贵高原低纬度高海拔地区,自然环境以及地理环境复杂,其西北部与地区相接、东南部与广西和贵州两省为邻,东南部靠近四川,西南部与越南、老挝、缅甸交界。整个地区的山区与河流呈现出南北的走势,整个地区被分为滇西以及滇东两地,两地的地理条件有着较大的不同,滇东地区平均海拔超过了2000m,滇西为横断式的山脉峡谷区,玉龙雪山、怒山、云岭等山脉以及澜沧江、怒江、金沙江等平行分布,导致云南地区崇山峻岭较多,且呈现出沟长谷深的地貌特征。由于受到印度洋和太平洋的影响,云南地区的气候属于典型的高原季风性气候,全面温差较小、日夜温差大,干湿季节分明、降水较多且分布均匀。为了适应自然环境的发展,形成了如干栏式民居、土掌房以及由三坊或四坊围合而成的内向型院落式民居,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家庭人口的变化,民族内部的功能也在不断的进行调整,建筑平面的布局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

(二) 云南地区本土建筑与文化之间的关系

文化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包括信仰、知识、法律、意识、道德习俗等社会成员的能力以及习惯,人类的文化内涵包括物质文化、心物文化以及心理文化三个层面,建筑作为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其建筑过程是人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多民族省份,在特殊的气候、地理条件以及多元化民族的影响下形成了一种兼容的文化特征。云南地区的建筑在各种文化的影响之下,形成了极具特色的建筑,如以彝族的土掌房为原型哈尼族形成了特有的“蘑菇房”,在相近的自然环境下人们所创造出的建筑物的风格并不相同,因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建筑的形式是自然因素和文化因素合力的结果。就现阶段而言,云南地区的主要代表建筑物有土掌房、干栏式房屋以及合院式房屋等等,这些风格各异的建筑都是在自然因素也文化因素的合力影响下行成。

(三) 云南地区本土建筑创作的技术

1. 建筑与技术

技术即根据自然科学原理以及生产实践经验发展出来的各种技能和工艺操作方法,也是人类生产力文明的标志之一,是人们科学知识与生活、生产之间联系的渠道。建筑不仅是物质产品,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精神产品,技术作为保障建筑物承建的必要手段,也是推动建筑物发展的基本动力。随着技术水平的发展,各种新的建筑形态以及建筑文化不断的出现,在发展的过程中,建筑文化与建筑技术也呈现出矛盾的关系,这种矛盾关系也促进这建筑的发展,越来越多技术与及时的结晶出现。

2. 云南地区民居的建筑策略

现代化技术对社会文化、自然环境以及价值观念等具有较大的影响,且这种影响在经济落后地区的表现更加的突出,由于先进的建筑技术与经济落后地区状况的适应性较小,往往会导致传统技术的意义遭受损害,因此,必须吸收传统的民间智慧,协调好建筑与经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土掌房建筑策略

土掌房--彝族独特的民居建筑:彝族的"土掌房"与藏式石楼非常相似,一样的平顶,一样的厚实。所不同的,是它的墙体以泥土为料,修建时失用夹板固定,填土夯实逐层加高后形成土墙(即所谓"干打垒")。平顶的制作也与石楼相似,也具备晒场的功能。土掌房分布在滇中及滇东南一带。这一带土质细腻,干湿适中,为土掌房的建造提供了大量方便易得的材料和条件,为了适应该地区的自然条件以及经济发展,土掌房可以按照以下的策略进行建设:

首先,滇中地区的气候具有较大的差异,山区较多,因此,可以选择生土为建筑材料,这种材料不仅价格低廉,且保温和隔热的效果非常理想,在建筑物的设置上宜使用开小窗、筑后墙、大进深的修筑形式,并在建筑物的设置好天井,对格局进行科学的选择。其次,建筑的策略应该以“合理实用”为主,在保留民族特色的同时内部应该使用柔性的连接方式,增强房屋的抗震性能。

2.2 干栏式房屋建筑策略

干栏式房屋最早流行于南方百越民族,是云南滇东南傣族地区常见的建筑形式,这种建筑以竹木为主要材料,为两层建筑,上层主人,下层堆放杂物和放养动物,受到佛教建筑和汉式建筑的影响较大,这种建筑模式的适应性很强,可以适宜建筑与地热的山区,也适宜建造在湿润的坝区,干栏式房屋可以使用以下的策略进行建设:

由于滇东南地区气候湿热、雨林茂密,因此,可以使用当地的竹子为主要建筑材料,使用“节点绑扎和周边支撑”的技术进行建造,同时,为了避免湿热气候带来的瘴气以及热度的困扰,可以在建筑物周围设置好围栏,以便满足居民的居住要求。

2.3 合院式房屋建筑策略

合院式房屋的分布范围十分广泛,在云南地区,合院式房屋主要分与在滇中、滇东以及滇西部分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是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融合的建筑文化,合院式房屋可以按照以下的建筑模式进行:

由于云南地域为地震多发区,因此,对于合院式房屋的建设,宜使用木构架结构体系,使用柔性连接方式进行连接,增加房屋的牢固性,对于的护体宜使用夯土墙,这种护体形式可以有效降低建筑的重心;此外,由于云南地区春季多风,因此,建筑材料应该具有一定的防风作用,木材应该选择上粗下细的材料,以便增大构件之间的接触面,屋面则宜使用瓦相扣覆盖的方式。

三、结语

通过对以上居住房屋的介绍,可以得出,云南地区的文化特性以及自然条件对当地的建筑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乡土建筑技术的发展是地区之中各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当地居民智慧的结晶,因此,在房屋的建筑中,应该将现代化的技术与当地的文化特征以及自然条件相结合,充分的应用其自然优势,提高云南地区房屋的建筑水平。

参考文献

[1] 奚雪垠.云南本土建筑创作与地域性的关联[硕士论文],昆明理工大学,2011,11(03)

本土建筑论文例10

 

0引言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猛,各种多功能的建筑材料被研发出来,而这些材料对于我国工业建筑的实现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发展。

1新型建筑材料的研究与应用

1.1新型混凝土材料的应用

1.1.1清水混凝土施工技术

朴素的建筑语言清水混凝土体现的是“素面朝天”的品位。但建筑师们认为,这是一种高贵的朴素,看似简单,其实比金碧辉煌更具艺术效果。,发展。“清水混凝土”一直是国内建筑领域少人涉足的一片神秘之地。,发展。虽然,它与生俱来的厚重与清雅是一些现代建筑材料无法效仿和媲美的;而其施工难度之大,可变因素之多,又使其始终难以被国内的业主和建筑师所采用,更鲜有成功的范例。

20世纪初时,混凝土因其力学特性开始广泛应用于建筑施工领域,到20世纪中期,建筑家们逐渐把目光从混凝土作为结构材料的具体利用转移到材料本身所拥有的柔软感、刚硬感、温暖感、冷漠感等材质对人的感官及精神的影响和刺激上,开始用混凝土作为结构材料与生俱来的装饰性特征来表达建筑传递出的情感。

首都机场新航站楼采用的就是清水混凝土技术。据该工程技术负责人介绍,新航站楼共有65万方混凝土浇灌任务,其中有一半以上将采用清水混凝土,这种技术将主要在候机大厅和公共大厅外部结构采用。这种新混凝土没有色差、气泡和裂纹,也不用进行刷漆装修,完全是自然灰色调,非常质朴,目前国内只有香港机场采用过此项技术。

1.1.2高性能混凝土

高性能混凝土(>40MPa)首先用于30层以上高层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因为这种建筑物下部三分之一的柱子,在用普通混凝土时断面很大。除节省材料费用外,与钢结构相比,加快施工速度也是采用混凝土结构的重要特点。

高性能混凝土是一种新型的高技术混凝土,是在大幅度提高常规混凝土性能的基础上,采用现代混凝土技术,选用优质原材料,在妥善的质量控制下制成的。除采用优质水泥、集料和水外,配制高性能混凝土还必须采用低水胶比和掺加足量的矿物细掺料与高效外加剂。

我国高性能混凝土的研究、应用发展迅速。我国是生产和使用混凝土的大国,混凝土的质量在不断地提高。随着高性能混凝土的优越性不断地得到认可,混凝土应用技术的进步,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高性能混凝土获得了迅速发展。

1.2新型绿色环保装饰材料的发展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是应用最广泛的建筑功能材料,深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随着人们牛活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建筑装饰工程中不仅要求材料的美观、耐用,同时更关注的是有无毒害,对人体的健康影响及环境的影响。“ 智能皮”是由美国费城的建筑师斯蒂芬·基兰和詹姆斯·廷伯莱克研究发明的一种建筑新材料。

“ 智能皮”是包在铝框架外面的一层膜,就象包在帐篷支架上的尼龙布。,发展。是由两层叫做聚乙烯对苯二酸酯(PET)的聚酯膜组成的(PET也是用来制造汽水瓶的塑料材料),这种设计理念是利用这种薄而柔软的膜作底层,把照明、供暖、能量储存甚至信息显示屏等微元件都“印”在上面,就好像用墨水在纸上写字。其结果是可以提供无限个性化的廉价电子墙壁,既可用于工业生产,也可用于住宅。人们可以自己设计住宅,例如,可以把起居室的一面墙作为内置电影屏幕,而按一下开关,整面墙都可以变成窗子。,发展。

智能皮的两层PET之间有两英寸厚的空间,内层贴有气凝胶衬垫。而两英寸厚的气凝胶衬垫的绝缘效果跟用聚本乙烯绝缘材料浇灌的17英寸厚的水泥砖墙完全一样。PET的外层涂有包含用相变材料制成的微胶囊状透明树脂,可以在白天吸收周围热量,并在晚上温度下降时释放热量,从而使墙壁本身变成一个调温设备。

2工业建筑设计的发展环境与趋势。

2.1工业建筑设计的节能省地趋势

工业建筑在节能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工业建筑设计历来就很重视设备节能,利用自然通风,利用自然采光。,发展。

2.2生态化发展趋势

进入工业社会以来生产力发展、工业建筑蓬勃发展、必须考虑与大自然和谐共生与可持续性发展,新的绿色工业将是自然循环的整体部分,甚至在用了能源之后还在生产新的能源,它不破坏自然,它的废弃物将是自然成长的营养而不是污染环境的毒物。新的绿色工业建筑的生态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工业建筑的城市环境设计、节能、节地、环境保护与防止污染等问题给予了极大重视,在实践中得到应用。面向新世纪运用生态学中的共生与再生原则,结合自然并具有良好的生态循环方面将是工业建筑的发展方向之一。

2.3工业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在工业建筑中,也存在着对历史建筑的保护问题,任何有价值工业建筑,慎重对待拆除和改造,避免单纯大拆大盖,适当保留可以延续历史记忆,为企业留下深厚的企业文化、为后代留下文化遗产。

3结束语

工业建筑发展迅速,他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他对于我们的环境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必须引导工业建筑向着绿色,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马维生.我国建筑施工技术的发展概况[J].经济管理,2009(05)

[2]周铁军,袁渊.现代工业建筑高技术化设计趋势研究[J]工业建筑,2006,(11).

[3]汤雪飞.现代工业建筑发展趋势[J]河南建材,2008,(05).

[4]周铁军,张洁,袁渊.我国现代工业建筑设计应对策略[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6,(02).

[5]邓钊.浅谈污水处理厂建筑物设计的特点及发展趋势[J]山西建筑,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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