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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消费议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3 10:01:55

正确消费议论文

正确消费议论文例1

一、引言

三聚氰胺事件后,卫生部公布《生乳》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乳“新国标”中,乳蛋白含量从此前的每100克生乳蛋白质含量不低于2.95%降到了2.8%;菌落总数反而从每毫升50万调升到200万,相关标准均为“历史新低”,与欧美标准更是差距甚远。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的安全是否得到保障,消费者是否满意才是衡量奶业是否达标的根本标准。在乳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决策者屡屡表现出对乳业大企业等利益集团的呵护之情,但让消费者深感“受伤”。

欧洲、美国等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控达到了苛刻的地步,他们的食品标准制定除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专家参与之外,还强调必须有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规定。

在消费者运动繁盛的国外,标准制定已经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之一,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中,如组建与标准有关的协会或者独立机构等。美国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依据1972年的消费者产品安全法建立的独立管制机构,不仅在许多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还鼓励消费者通过参与监督的活动,提醒企业时刻关注自己的社会责任。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在建立之初,由产品导致的死亡和受伤比例下降30%。再如,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喀麦隆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劣质产品常常引发火灾、崩塌甚至丧失生命,例如该国2009年发生的多起列车脱轨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为此,2011年11月,喀麦隆标准和质量局邀请消费者组织在雅温得举行了题为“了解标准的制定过程”的座谈会。会议认为消费者是标准制定技术委员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向他们进行大量征询,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参与者都熟悉标准领域采用的规则。

标准是一种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条文解释》中所定义的“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指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全新的ISO手册,该手册阐述了标准如何影响消费者,使消费产品更加安全可靠,而该手册也正是在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的消费者利益论坛(CIF)的直接参与下完成的。。除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外,非洲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行为。他们通过成立非营利消费者安全保障组织,制定产品安全质量标准等方式,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在促进组织生产,规划发展及技术普及同时,也暴露了其局限性。总之,标准的制定不仅需要专家与相关机构的参与,更加需要消费者参与。国内部分研究者如罗海林、刘广明等讨论了我国标准制定中的消费者参与问题,但仅于国内。本文认为通过对海外一些国家典型案例的分析,寻找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

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准则与方法:以USP为例

那么国外是如何具体进行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呢?本文选择美国药典委员会(USP)为例进行展开分析。

美国药典委员会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它所生产的高质量、高纯度的药物、食品添加剂以及膳食补充剂被销往全世界。不仅如此,USP还是美国公认的法定公共标准设定机构,这些标准得到了全球130多个国家的承认和使用。自1820年成立以来,美国药典(USP)通过制定质量标准,并与众多保健机构合作,帮助药物、食品补充剂等保健产品达到标准,确保世界各地能够获得优质的药品服务。

随着专业志愿人员的积极参与和监督,USP对公共健康业的贡献也日益增大,这些志愿人员包括了科学家、医生和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由此可见,美国药典委员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具有典型成熟性和参考价值。

在美国药典委员会成立之前,美国在产品质量方面明显落后于日本。因此,美国药典委员会改善运行的基本方针是吸取消费者意见,全面改善产品质量。

USP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以科学为基础,通过可信、公正的过程制定标准和信息,允许所有重要客户参与的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其标准制定活动。该机构的使命是建立有助于提高药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性和效用的公共标准及相关方案,以改善全世界人民的公共健康状况,其标准制定过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流程。

(一)正式声明与解释规则下的公众审议制度

考虑到USP的出版物会在其他地区可能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其使用语言必须尽量准确,不能在事后向一方当事人提供官方解释,使其当事人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为此,USP认为公众的意见和参与交流对于这些标准的制定尤其重要。这些标准来自新建或修订现有各论和附录提供标准草案和相关数据的赞助商。负责审查这些资料的USP的科研人员和专家志愿者认为若有必要将对其进行实验室检测,就必须在《药典论坛》(PF)上修改后的各论或附录,供公众审议和评论。公开程序有助于完善在USP-NF中作为正式文本出版的USP标准。在作为正式文本出版之前,所有各论和附录提案都必须经过USP专家委员会的审批。

(二)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规则

公开会议的公众参与主要是指USP专家委员会的所有会议都应向公众公开,除非特殊情况下且有充分理由对某次会议或会议的某一阶段保密。一般来说这类原因可可能为审查或讨论某些事件或者贸易秘密和商业机密。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应参照专家理事会“规则和程序”中说明的细则和USP公布的官方程序。除此之外,USP网站随时更新公开的日程安排,及时地显示专家委员会会议时间,以便公众能够准确关注。比如关于USP的研讨会,它通常情况下对公众开放,作为互动论坛,代表行业、政府和学术界的利益主体可由此获得行业基准信息,并通过与USP员工、成员和志愿者的讨论,为USP标准制定流程前期做出贡献力量。

(三)多渠道信息披露与征求公众意见规则

USP披露与个人隐私、保护贸易秘密和其他专利性商业或机密性的金融信息需求有关的信息,努力致力于促进良好的内部审议和统一标准制定活动的信息。根据此政策规定,USP网站公布和保持有关USP标准制定的一般信息,包括与USP专家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工作与审议相关的信息,形成USP的文件披露程序。《药典论坛》(PF)是在线杂志,USP将其作为开发和修订USP-NF标准的重要平台,通过该平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对USP-NF标准的更改和增补首先在《药典论坛》(PF)中提出,供公众进行评议。PF是一种免费提供的资源,旨在鼓励扩大标准建立程序的参与范围,征求意见期为90天。当全新或修订的待审各论可用后,将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在USP网站上,为征集意见的各论草稿会说明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以及接受意见的USPZ_作人员的电子邮箱地址,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地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除了《药典论坛》之外,该机构还通过FCC论坛向用户提供对药典拟议修改进行审议和评论的机会。FCC订阅者和工业、学术以及其他领域人士所进行的评论和反馈,对于审批过程的透明化和科学化至关重要,这些反馈最终提交至一组独立、公正的科学专家(食品成分专家委员会)手中进行最终审批。

可见,一个完善的消费者参与制度细化和落实是及其关键的环节,消费者参与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挥了消费者的监督功能。

三、国内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

在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在吸取国内外相关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1.以制度化的手段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地位和路径。一般可通过法律和行政的双重要求来规范消费者参与标准。因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有法律依据,有权参与标准制定。如果有了法律的规范和支持,消费者也能意识到自身的价值和责任,合法地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

2.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步骤和范围。标准制定过程步骤的复杂性导致消费者参与程度和有效性不尽相同,因此明确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步骤和范围显得至关重要。明确参与的步骤与范围以为消费者参与标准的制定提供保障。而如果事先不能明确,则会引起消费者的不解和不满,也会使有关部门的工作和自身形象受到质疑。

3.消费者需参与标准立项过程中的审批和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国家在制定标准过程中立项活动信息并不公开,导致企业与有关机构相互勾结,存在寻租的灰色空间。为减少这类事情的发生,可以借助消费者给予监督。以前由于标准的立项制定中,政府给予的资金匮乏,使得部分承担标准编制单位为了缺口资金不得不求助于企业,原本是件合作契机,却易引起企业绑架标准的制定进程,在损害政府机构的形象和公信力的同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追求利益的企业出于降低标准的要求的内在动机,使其符合本企业的要求,这使标准本身失去了原有的公共功能——监督企业。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者之间需共同建立起标准和维护共同信用体系,来更好地为整个生产生活服务。

四、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意义

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这项举措的意义也是多方面的、显而易见的。

1.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遏制了企业和有关机构的互相包庇行为。因此采取这项措施使得食品安全能够以消费者的要求来制定明确、严格的标准,让消费者亲自监督食品的安全,增强消费者对食品的信心,营造一个安全的食品环境。

正确消费议论文例2

一、引言

2008年滥觞于欧美之金融风暴席卷世界,由于受到金融体系和资金流动全球化的影响,使得单一金融机构之信用风险,迅速扩大至全市场之系统风险,尤其造成一般民众财产巨额损失,或有退休金血本无归者、或有相信金融机构贩卖保本理财产品,却血本无归者。此后,无论欧美金融先进国家或新兴国家,学界聚焦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讨论,希望能加强对于金融体系底层的投资人保护,由本次损失惨重的风暴中获得些许经验,综观金融消费者讨论之文献,学者对于赋予底层投资人(通常是零售投资人)更多倾向性保护有一致性的共识,即使是主张自由经济市场、降低政府干预及管制的学者,亦强调必须加强“信息披漏”的要求。

因此,在金融法规范不足之现实下,我们不得不寻求规范目的相似的法领域以求解决已经发生争议之个案,这是探讨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因。另盘点现行对于得以提供零售消费者倾向性保护之法律,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为接近,故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对于金融消费者争议提供适当的保护,则相关立法论无继续讨论之必要;如不能,方继续讨论究竟应修订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之概念,或另行重新订定专法加以保护。

在讨论的顺序上,本文先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确定其保障之范围后,再将确定后之保障范围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依照其既有之文义确定消费者保护法如适用于金融消费领域,其保护之主体、行为及范围为何。亦即,从法律文义解释出发,划定何种金融商品交易争议适用于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范围为何?其后才讨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已能完全规范所欲规范的争议?如不能,应该做如何的调整?是调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抑或有重新立法之必要?不同于目前国内文献在该问题的讨论上,大都先定义法无明文之“金融消费者”,然后削足适履地穿着不合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但容易混淆法规范的实然面和应然面,并且导致目前自陷于“金融消费者”莫衷一是的定义争议。

二、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保障之主体、行为及目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然本条并未直接明定属于消费者之定义,但国内学界已形成共识,[1]根据该条提炼出三要素:一是主体为“自然人”;二是行为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是目的“为生活需要而消费”。

关于消费者是否限定其主体为自然人,事实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学界虽有认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消费者,[2]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保护人们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所以无论购买商品之缔约相对人为自然人或法人,最终使用消费之人必然为自然人,故个人认同通说关于主体限于自然人之见解。

关于消费者定义三要素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何谓“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所谓“为生活消费”是对立于“为生产或为经营消费”而言,在经济学上,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两大类,生产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生产,生活性消费的直接目的是延续和发展人类自身。[3]消费者之所以需要特别保护,其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分工逐渐细化、专业化,消费者对于商品之熟稔度远及不上生产者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别于民法之一般规范,而采用倾斜式的规范保护消费者,其最终目的不在弥平因职业不同所造成的专业落差,而是在于确保商品及服务符合一般水平,进而保障消费者之身体及财产安全,减低消费者检查商品的成本,维持市场秩序。至于在非商品之服务领域,可以将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划分,转化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二类,由于服务提供者对于所提供之服务具备专业知能,故相当于生产或经营者,相对的,服务接受者即属于消费者。故“消费者”系相对于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言。

需注意的是,或有见解将“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误解为消费动机,然后在错误的理解下,将消费动机又区分为“为了生活之需要”与“为了营利之需要”两种,虽然消费者的消费动机通常属于“为了生活之需要”、生产或经营者的消费动机亦符合“为了营利之需要”,但这只是通常情形的附随结果,若直接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为标准,则在个案中容易产生区别困难或混淆的情形,下列多起实务见解即为事例。

实务上关于“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认定十分紊乱,个案中呈现标准不一之情形,判决中明确表示非为生活需要之目的而消费之案例,如:“购买板材为了加工销售”、“签订接受法律服务之合同”、“签订接受医疗服务之合同”等。[4-6]至于“专业打假人购买商品行为”较早的见解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妨碍其作为一名公民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属于消费者,但晚近的实务见解则多认为专业打假人不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因此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8]上述第一则意见认为“加工销售”不属于为生活消费,恰因为加工销售属于为了生产之目的而消费之情形,是典型的生产性消费,该实务意见正确的区分生活目的之消费与生产者或经营目的之消费。然而,在第二则及第三则案例关于接受法律服务与医疗服务为何不属于“为了生活目的而消费”,则因为欠缺说理无从得知,若简单的以服务提供者/服务接受者二分观察,上述两例皆属于服务接受者之地位,即使以生活/营利之消费动机加以观察,接受法律服务和医疗服务亦非基于营利目的,并且依照一般生活经验,为了解决争议至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服务和患病上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其目的属于为了满足生活需要盖无疑义。至于专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实务见解分歧,需要留意的是较早的实务意见认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无碍其为消费者之地位”,较正确的区别消费目的与消费动机之不同,亦即,打假之动机虽然在于获得数倍赔偿,有营利之性质,但其目的仍然为生活性消费而非生产性消费,故无碍其为消费者之事实。

三、从法的解释论出发,界定金融交易争议之适用范围

依照前面所述,现行学者通说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定义之三要素,依次为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为了生活而消费。将金融交易争议涵摄至该三要素时,在前两项自然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无问题(许多发生交易争议的主体为“自然人”,金融商品虽为无形物但无碍其属于“商品”之性质,至于给予投资建议、经纪等属于“服务”怠无疑义),容易引发争论的在于购买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是否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目前提出“金融消费者”概念之学者,多数采取肯定见解,其理由略分为三:其一认为购买金融商品或接受服务是现代为了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生活消费;其二认为投资人在经济上或金融市场中属于弱势地位应予以特殊保护;其三从因金融商品创新导致事实上银行、保险亦贩卖投资型商品的角度,说明目前混业经营模糊了原本银行的存款人或借款身份、保险的要保人或被保险人身份、证券的投资人身份之区分。[9-11]分析上述三种立论,第一种站在现代生活水平提升的角度,解释金融消费属于为了生活需要之消费型态,但却错误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为生活消费”当成消费动机加以解释,所以得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属于追求较高生活水平所需之家庭消费之结论。第二种为了调整经济上弱势地位及第三种行业界线模糊属于立法论上的说明,即给予法规范上应然面的理由,并非现实上法规范能否适用的实然面说明。

个人认为,若紧扣消费者与生产者或经营者二分模式,购买投资型商品属于“为了生活而消费”殆无疑义。为了追求转售利益而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的投资人是属于消费者,相对于此的生产者,则是利用财务工程技术设计生产金融商品的金融机构,而经营者则是代销代售该金融商品的金融中介机构。诚如前述,学者陷于营利目的或者是生活目的的讨论是错误的混淆消费动机与消费目的之不同,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投资型商品之购买人相对于商品设计者而言,显然是属于消费者。由于投资型金融商品与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有很大的差异,一般商品的使用方式是消耗折旧,但投资型金融商品的使用方式则在于转售,因为该使用方式之不同,所以一般商品的消费模式含有最终使用的结果,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消费模式通常伴随转售及营利,但投资型金融商品则而一般投资人购买投资型商品是为了出售而赚取价差,并以追求营利为目的而非为了最终使用,由于一般商品和投资性金融商品使用方式的差异,以及对消费目的和消费动机的混淆,造成学界对于投资型金融商品是否能涵摄于消费者的定义中争论不休,若紧扣消费/生产或经营二分模式,则上述争议可迎刃而解,投资人购买投资型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为生活而消费之情形,符合消费者之定义,该特殊使用方式不影响其为消费者之本质。至于非投资型的金融服务,如:存贷款、信用卡申办、一般非投资型保险,或者纯粹接受投资建议或委托代为操作投资等,则属服务接受者,基于前述服务领域区分为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二分的角度,接受此等金融服务之人亦属于消费者。是以,在不变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之定义下,将购买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涵摄至前述大前提后,所能适用之主体为自然人,所能适用之金融商品类型,包含投资型金融商品及存贷款、信用卡申办、非投资型保险、接受投资建议及委托代为投资之金融服务。

在目前法规范欠缺的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毫无疑问成为金融消费纠纷发生时,唯一能提供民事请求权基础的现行法规。在不变更该法对于消费者定义之前提下,藉由解释论厘清金融商品或服务得否涵摄于该法之适用范围,远比变动既有解释重新定义金融消费者更为迫切。依照上述讨论,得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者,包含购买所有投资型与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接受所有金融服务之自然人,排除法人之适用。

四、金融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产生的问题分析

1、金融消费是否属于“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易生争执

如上述,一般民法学者对于定义消费者的要件“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解释,系以目的解释方法导出生产(经营)/消费二分的方式,亦即非生产者或经 营者即属消费者。从民法学者的解释方式虽可以解释“金融消费者”符合消保法第二条,从而得出金融消费者可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但透过解释学将“投资行为”划定为“为生活需要而消费”,文义解释上恐逸脱出一般人对于“为生活需要”的概念。

此外,姑不论一般消费者争议的案例中,法院对于“为生活需要”的判断屡屡出现分歧,且执掌行政消费争议的北京市工商局亦曾表示,股民、基民的行为从严格意义上说,最终目的是一种投资经营行为,并非消费者,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此认定无异让本以难解的金融消费者定义,更是含混不清。[12]

2、保护主体仅及于自然人不及于非专业投资机构之一般法人,恐生保护不足之弊

由于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在生活性消费过程中的安全,并调整经济地位强弱悬殊之现状,所以通说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及自然人而不及于法人。惟目前金融交易已渐趋复杂,即使是法人并不意味一定具有能力搜集信息、了解信息,举例言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10年4月16日向纽约联邦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控告高盛在次级抵押贷款业务金融产品(cdo)涉嫌诈欺一案,造成投资人高达10亿美元的损失,其中损失最惨重的是荷兰银行与德国工业银行。台湾地区各大银行于2015-2016爆发贩卖目标可赎回远期契约(trf)案件,由于大多数买受该契约之人均为一般非金融机构之法人,而非自然人,其资力虽然较一般自然人高,惟其投资经验、金融知识未能与专业机构投资人相当,但由于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之保护主体仅为自然人,故一般非专业法人即被排除于保护范围之外,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可知,即使是具备专业能力之金融机构,仍有可能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遭受到权益损失,传统上发生信息不对称的相对人,已经不限于自然人。如要调整该信息不对称之现象,促进金融市场之进步和稳定,无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均应赋予其要求接近信息之权利。

此外更需注意的是,投资人保护的终极目标仍在促进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如果无法完善金融机构的义务内涵,诸如根据相对人的专业程度建立不同的披露义务,则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相同的义务负担或者是不明确的义务负担,均会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发展。个人建议引进欧盟mifid指令建立弹性客户分层机制,其优点在于金融机构能依照商品的风险性大小,贩卖给不同专业程度的相对人,风险大、复杂性高的比方客制化的衍生性商品的卖给专业投资人,反之风险性小的、复杂性低的股票,卖给一般零售投资人或称金融消费者,如此金融机构才能明确贩卖商品的风险,以免动辄被诉。

3、金融商品本质上属于无实体之权利,可能造成法规适用之I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不限制所规范之商品必须属于有体物,但从法条内容可知其规范基础系以有体物为主轴,例如:第22条经营者应保证正常使用下之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23条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第11、18、35、41、42条有关人身损害之规定;第44条造成财产损害应负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之责任;第49条欺诈行为应负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上述保护手段均是针对有体物所为之设计,但对于金融商品发生损害时的保护手段则付之阙如,未来若要将金融消费者引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势必需要做相对应的法规调整。

另外应予注意的是,存贷款或者接受投资建议属于接受服务的范畴,但证券、期货、基金、或其它衍生性商品本质上属于权利,权利瑕疵和制造或设计上之瑕疵系属不同问题,故金融商品所造成之损害方式,除了权利瑕疵以外,通常为附随义务之违反(例如:未尽说明义务),商品本身不会发生设计、制造之瑕疵,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条文适用上容易发生I格。

4、欠缺完整的争讼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仅规定,发生争议可以透过五种途径加以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条文中并无规定适用顺序,故消费者应得自由选择前列五种程序进行争议处理。

相较于英国关于金融消费争议已建立一套完整的金融公评人制度(fos),前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范密度稍嫌不足。金融公评人制度分成四个层次,首先强制要求金融业者必须受理申诉案件;其次规定申诉人和金融业者协商和解方案;和解不成进入第三个阶段,即由初阶裁判人调处做成初阶决定;若有不服,再由公评人做成最后决定;最后仍然无法解决争议才能进入司法救济。此外,现行消费者争讼之五种途径是否足以应对金融纠纷高度专业化之需求,亦值得注意。

五、结语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划定之范围,“金融消费者”如直接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主体应为自然人、行为为购买所有投资型及非投资型之金融商品及接受所有金融机构之服务。此与目前国内唯一出现“金融消费者”一词之成文法――2013年所颁布试行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定义大致相同:“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注 释】

[1] 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J].法学,2000.5.26;王利民.关于消费者的概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3.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65;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28-329.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5-70.

[3] 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J].政治与法律,2002.2.7.

[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85号.宏俐投资有限公司.(HONGKONG TREASURE INVESTMENT LIMITED)等与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5]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三终字第131号.黄秀英与张刘鹏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6]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二终字第565号.郭新军与登封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7]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1997)玄民初字第270号.吴进文诉南京大庆烟酒食品商店买卖案.

[8]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终字第399号.王进府与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其它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9] 郭丹.金融服务法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9.

[10] 吕炳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之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0.3.4-5.

[11] 何颖.金融消费者刍议[J].金融法苑,2008.75:20-24.

正确消费议论文例3

一、引言

居民消费是国民经济的最终目的和归宿,也是促进一个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持久性动力。2015年,浙江省生产总值GDP达到42886.5亿,居民人均GDP为77862.2元,高于全国居民平均水平。本文从动态分析的视角,基于浙江省各项经济发展数据分析,综合城乡收入差距与不确定性因素考虑,运用约翰森(Johansen)协整检验和误差修正模型对居民消费影响因素进行长短期动态分析,同时在衡量地区收入差距指标的选取上,本文选取泰尔指数来度量,以达到检验精准性。首先,研究从理论上探寻分析地区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及不确定性因素对居民消费可能产生的影响;其次,通过协整分析和误差修正模型来实证分析两大综合因素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动态效应。最后,基于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为政府如何做出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降低不确定性来促进消费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人均收入水平最高的省份之一,以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不确定性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分析,可以丰富现阶段收入差距理论,有利于构建符合我国居民消费现状的消费函数。对地区性城乡收入差距对居民消费影响的问题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研究,可以进一步丰富收入分配理论,对于及时控制城乡收入差距、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刺激消费等问题提供理论支撑具有重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对不确定性对居民消费的分析间接影响政府对社会保障支出做出的决策,从减少不确定性开辟新方向刺激消费,拉动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五、结语

在长期收入差距和房价波动对居民消费具有较强的抑制作用,教育医疗费用和就业波动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表现为相对较弱的抑制作用。短期内,上期消费、收入波动、教育医疗费用支出波动和就业波动是影响居民消费变动的主要因素,城乡收入差距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相对较弱。本文通过数据挖掘和模型构建,突出影响居民消费的两大因素,有利于明确浙江省城乡收入差距的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为政府部门制定收入分配政策和刺激消费的政策做一些贡献。同时为其他省份以及全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和刺激消费的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这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乃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钟成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于居民的消费示范效应影响研究――基于GMM方法的实证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15(12).

[2]何晓斌,夏凡.中国体制转型与城镇居民家庭财富分配差距――基于资产转换的视角[J].经济研究,2012(02).

[3]杭斌.基于持久收入和财富目标的跨时消费选择――中国城市居民消费行为的实证研究[J].统计研究,2007(02).

正确消费议论文例4

一、新《消法》对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及不足

新《消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据此,金融消费者明确成为《消法》的保护对象。

具体保护措施:①确认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资格;②一定程度上限制“格式条款”;③加强知情权保护;④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不足在于:金融信息保护的规定有待细化。

二、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设立相应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了卓有成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试点与改革工作。但“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及“一行三会”与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都亟待建立。

立法方面,我国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且这些法都有局限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大多只是原则性触及,少有直接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在实践中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呈现类似“无法可依”的窘境。

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1.积极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较模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接受者是否适用此法律中的消费者并不明确,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框架下,根据每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围绕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权利,结合其监管体系建立各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适应性法规。

2.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面临诸多挑战,“一行三会”有必要加强深入合作,以便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在明确划分各部门职权职责基础上,建立以央行为主导的部门间信息交流、联席会议以及对金融机构跨市场、跨行业业务准入、风险监测、现场检查、责任追究等协调与合作机制。同时,应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金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媒体和高校等方面的交流与沟通,合力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3.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参照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督察专员与法院等共同构成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五种消费争议解决方式并行可供选择,无孰先孰后的规定。但是,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知识,应先行由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进行协商解决,然后再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投诉申诉。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90%的金融纠纷都由金融机构进行了妥善处理。下一步,建议考虑建立简捷、高效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构,如英国和秘鲁的督察专员、香港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台湾的金融消费争议评议中心等,均值得我们借鉴。

4.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可以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法律、金融知识咨询服务。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利用网络等工具开展各项活动,例如可以深入社区开展“市民课堂”、针对贵宾客户的专题讲座以及邀请经济专家举办论坛等,来普及民众的金融消费知识,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提高其维权意识。

总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任何点滴进步都应该受到肯定,新《消法》的修改足以鼓舞人心。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渤元.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对我国的借鉴[J ] .现代商贸工业,2013(18)

[2]宋子奕.试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 .法制博览,2013(6)

[3]李瑞红.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J].中国科技投资,2013(16)

正确消费议论文例5

 

一.引言

上海作为中国的国际化大都市,在变革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居民收入与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目前国际金融危机虽然有所好转,但还处于逐步恢复阶段误差修正模型,扩大内需还是保持经济增长是根本之策,然而较低的居民消费水平限制了市场的开发。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总体上呈波动下降的趋势。其影响因素很多,但收入是影响消费的最主要的因素。消费水平没有充分开发直接影响上海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研究收入和消费的关系有利于进一步了解国内消费市场,从而制定准确的收入分配政策和消费政策。本文根据凯恩斯的绝对收入假说,以上海为例,对居民收入与消费之间关系进行分析与建模,最后得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样本数据

本文选用1978~2008 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Y) ”和“人均消费支出(C) ”,利用以1978 年为基期的上海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P) ,令Yt= ( Y/ P)×100 和Ct = (C/ P) ×100 ,即得剔除价格因素后的实际收入( Yt ) 和实际消费(Ct )。为了减少数据处理中的误差,尤其是异方差,对原始数据分别取自然对数,得到实际收入(lnYt)和实际消费(lnCt)。其变动的趋势见图1误差修正模型,由此可以看出,它们都是带有趋势的非平稳序列。应用的计量分析工具是专业计量软件Eviews6.0。

图1 lnYt和lnCt 走势图图2 lnYt和lnCt 走势图

三.实证分析

(一)平稳---单位根检验

从原始序列变量图,可直观看出其不平稳的态势。时间序列计量分析需要样本是平稳的单位根过程,否则就存在“伪回归”问题。对两者进行一阶差分后, lnYt 和lnCt 相应序列图如图2 所示。由图看出,经过一阶差分后,两者图形渐趋平稳。进一步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以确定其是否为I(1)过程。单位根检验采用ADF检验法,单位根检验最佳滞后阶数按照AIC(Akaike Information Criterion)准则确定,AIC值越小,则滞后阶数越佳。ADF单位根检验结果见表1。

表1 lnYtt、lnCt 及其一阶差分的单位根检验结果

 

变量

检验形式(c,t,*)

ADF值

5%临界值

结论

lnYt

(c,t,1)

-3.07131

-3.574244

不平稳

lnCt

(c,t,1)

-2.972389

-3.574244

不平稳

lnYt

(c,0,1)

-4.561073

-2.967767

平稳

lnCt

(c,0,1)

正确消费议论文例6

一、议程设置

美国传播学家 M.E.麦由库姆斯和 D.L.肖提出议程设置理论,其主要内容是“大众传播有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重要性的判断。”传媒通过有选择地报道新闻来把社会注意力和社会关心引导到特定的方向。因此议程设置能够在议题方面吸引受众的注意力。

广告的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注意力,提高销量,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在广告的各个理论中,无论是USP独特销售理论、威廉・伯恩巴克的ROI理论还是品牌形象理论,都在于消费者的心理诉求。广告中的AIDMA模式,即A(Attention 注意)――I(Interest 兴趣)――D(Desire 欲望)――M(Memory 记忆)――A(Action 行动)。广告成功的第一步是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而议程设置能够吸引受众注意力,因此广告传播活动可以通过议程设置的议题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促使产品热销和品牌发展。

二、议程设置理论在广告传播的应用

1、借助热点事件进行广告宣传,使产品与热点事件产生联系,提高受众对广告的关注度

媒体作为热点事件进行报道,同样也反映在公众的意识中;媒体强调得越多,公众对其重视程度也就越高。因此,产品广告可以利用热点事件将产品与议题联系起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把人们对热点事件的关注转移到广告的商品上。

“神州”五号载人飞船成功发射,蒙牛乳业以此为切入口,以“中国航天员专用牛奶”为口号,通过公益广告、庆贺广告等方式,使蒙牛产品与社会热议事件结合,借助“神舟”五号宣传蒙牛品牌,促使蒙牛广告的传播价值得到最大化。

农夫山泉2001年借助申奥热点事件提出:每售出一瓶农夫山泉,就从中提取一分钱捐给申奥,“一分钱一个心愿,一分钱一份力量”。借助2008年奥运会来进行宣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农夫山泉巧妙地将社会公众关注的议题与企业产品联系起来,提升了品牌形象。

2、提出新概念,制造议题,引导受众进入广告议程

广告通过媒体集中报道来“制造议题”,使大众了解并关注产品;企业也能够找到自己产品和议题的关联点,把公众的注意力从议题转移到广告中,使广告传播效果最大化。议程设置“议题”与受众的“议程认知”之间有密切联系。议程设置的“属性议程设置”,使得企业形象广告或者商品促销广告凸显企业或者产品的某些正面属性,淡化甚至屏蔽它们的某些负面属性。这恰恰是广告宣传的基本手法。

中医文化博大精深,消费者注重健康和养生。“上火”就成为大众经常讨论的话题。“怕上火,就喝王老吉”的广告语逐渐成为约定俗成的共识。企业制造议题“上火”,引起消费者关注,提出解决办法“喝王老吉”,引导受众进入广告议程。

脑白金的制造议题模式受到关注,通俗的广告语与惊人的销量产生对比。“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广告语使人印象深刻,促使保健品市场热销。脑白金使用软文来创造“话题”,强调“睡眠困扰”,借助广告引导大众热议,其产品作用在于能够帮助消费者解决睡眠问题。

凡客诚品制造风靡一时的“凡客体”。凡客诚品利用广告文案和另类的广告内涵吸引年轻一代的消费者关注。通过借助明星广告来制造议题“我就是我”、坚持自我本真的特色,戏谑主流文化,彰显品牌个性,引起网友关注。网民狂欢和颠覆精神得到充分体现,由此之后各种凡客体应运而生。“凡客体”的流行引发大众关注凡客诚品及其广告,受众主动参与制作各种凡客体。“凡客体”成功地引导受众进入凡客诚品的广告议程中。

2009年11月11日不再仅仅是光棍节,还成为网民心目中的购物狂欢节。电商把双十一当作议题来宣传,网民把网购变成一次精神的慰藉。短短五年,双十一的销售量已从当初2009年的5000万飙升到了2013年的350亿。制造议题形成一个购物节,包邮、打折、半价等吸引眼球的关键词映入眼帘,引起全民关注,线上和线下广告活动共同宣传,从而促进销量和销售额的提升。

三、结语

议程设置能够有效地吸引受众对广告信息的注意力。因此在广告传播中,产品广告可以利用议程设置,借助热点事件或者制造议题,将自己的产品与议题联系起来。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消费者对广告的关注度和广告的传播效果,而且还能提升品牌形象和建构品牌文化。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高寺东,孙秀梅.论议程设置理论在广告传播中的应用[J]营销策略,2006,479:114―115

正确消费议论文例7

同学们在解答数学试题中会经常遇到要求论证某一命题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试题,这类试题能考查同学们的推理能力。与数学中的这类试题相似,政治中的论证类试题也要求同学们具有严谨的推理能力。

论证问题,首先,要确定议题,即确定需要论证的题目。没有题目也就无从论证。只有要论证的题目确定了,我们才能围绕议题这个核心来搜集论据,为下一步论证做准备。

其次,要有充足的论据,即要寻找或搜集能证明议题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证据。政治学科中的论据与语文、历史学科中的论据还不太一样,语文、历史学科中的论据可以是名人名言、正反的历史人物的事例,而政治学科中的论据大多是教材中的原理等知识。所以,对政治学科知识的总体把握程度就决定了论据的充分程度。因此,同学们在日常的学习或者复习中一定要熟练掌握政治学科的基本知识。

最后,在有议题和论据的基础上要有条理、有逻辑、有层次地进行论证。

例如,某试题要求同学们从文化交流与文化创新的角度论证中华文化要“走出去”,更应“走进去”。(注:“走进去”意思指得到其他国家和人民的认同)

从设问看,该试题要求论证的议题是中华文化要“走出去”,更应“走进去”。议题分为两个小议题,即既要分析文化“走出去”又要分析文化“走进去”,但要重点分析文化“走进去”。论据从哪里来呢?试题已经给出了搜集论据的范围,即要运用文化交流与文化创新的知识进行论证。在进行论证时,我们可以换一种思维方式,即从“为什么”的角度进行分析。中华文化为什么要“走出去”,更应“走进去”呢?中华文化“走出去”和“走进去”有什么影响或作用呢?这样换一种方式进行思考,更便于我们搜集证据。从文化交流的角度看,中华文化“走出去”能让更多的国家和人民认识和了解中华文化,扩大中华文化的影响范围,能增强中华文化的影响力,最终能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但是,中华文化“走出去”只强调了开头,没有关注中华文化“走出去”后的结果。如果别的国家和人民不认同中华文化,那么即使“走出去”了其影响力也始终是有限的,也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走出去”。所以,我们更应关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结果:是否得到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和人民的认同或认可。中华文化应该在“走出去”的同时,吸取世界上其他国家和民族优秀文化的精华进行创新,与当地文化进行结合,这样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走出去”。

2.如何探究问题

探究类试题一般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即这类试题的答案具有不确定性。只要言之成理、逻辑严谨就可得分。该类试题多以社会实际生活中的现象为切入点,让同学们提出解决的方案。所以,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法或思路是解答探究类试题的关键。

例如,针对高中生日常生活中的消费情况,请你拟定一个研究性学习课题,并简要写出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第一,要针对实际生活中同学们所观察到的消费现象,提出一个研究性学习课题。每个人的知识水平、观察能力和关注角度不同,课题的题目也就不同。但只要我们用心留意并观察总能发现日常生活中周围同学的消费特点或存在的消费问题。如有的同学关注高中生日常消费中存在高消费、盲目跟风等问题,提出“高中生日常消费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这一课题。有的同学想从宏观上把握整个学校或整个班级高中生的消费结构,提出“某学校或某班级高中生日常消费结构研究”这一课题。

正确消费议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新常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这预示着“互联网+”将成为商业经济的重要平台,消费者的“后悔权”将会在更大范围内得到行使。研究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特征及其应用,不断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消费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后悔权”产生的时代背景

“互联网+”催生了消费者“后悔权”的诞生。2012年11月,易观国际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扬在易观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的发言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的理念,随后引起了相关学者的关注。2014年11月,总理出席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时指出,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自此,“互联网+”逐步成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工具。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人们的行为模式、商业的营销模式都会发生极大的变化。为此,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后悔权”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法定权利正式诞生。

产能过剩促进了消费者“后悔权”的应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逐步从物资短缺发展到产能过剩,而且结构性矛盾突出,加上我国有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因此,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内部消费需求不足。①在当今国际金融海啸影响刚刚减弱、欧债危机频发、国内急需大力刺激消费的大环境下,在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政策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我国经济是否能够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②而且受国际金融海啸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增长乏力,世界进入后金融危机时期,世界经济增长格局、贸易投资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开启了新一轮的全球经济结构重整。可以预见,在十三五时期,我国产能过剩将更加突出,经济的增长对内需的依赖程度必然增加。在这一背景下,国内消费市场呈现出买方市场的特点更加突出,消费者对商品选择的空间更大。为了维持市场的繁荣,鼓励大众消费,以消费拉动经济发展,消费者的权利将更加得到尊重,消费者“后悔权”会更加普遍得到应用。

广告量增决定了消费者“后悔权”的发展。在消费市场萎缩的背景下,商品的广告量并没有明显减少。相反,近年来,广告量逐年递增,而且被查处的虚假广告量也递增。在这一背景下,难免有消费者受不良广告的引诱或误导,激情购买一些消费品。当他们真正见到广告宣传的产品后,又会因广告不实或激情减退等多种因素而产生后悔。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满足消费者实现“后悔权”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中,“后悔权”便出台了。在实践中,行使“后悔权”的消费者会越来越多。

适应国际惯例决定必须实行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后悔权”是世界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与国际接轨,也就催生了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后悔权”在英美被称为冷却期或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在德国被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或撤销权(right of withdrawal),在法国与欧盟则被称为反悔权或后悔权(right to regret)。③我国经济发展已经深度融入国际社会,在华工作生活人员也逐年增加,为了满足包括保护国际友人在内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应该实行消费者“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特征及应用

消费者“后悔权”具有行使上的法定性。“后悔权”即法律所确立的消费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解除合同的一项权利。④由于这项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无论经营者同意还是不同意,消费者都可以行使“后悔权”,即消费者的“后悔权”具有法定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就是消费者的“后悔权”的法律表述。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这种“后悔权”不以经营者的意志为转移,给予了消费者极大的鼓舞和选择的自由,对于促进国内消费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消费者享有这种“后悔权”,但并非没有限制。消费者“后悔权”对于消费者购物方式有明确的界定,必须是通过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或邮购商品,才能享有“后悔权”。在大型超市、商场等实体店购物不能享有“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具有权利上的单方性。单方性是指只需经过商品购销的一方同意就可以实现的权利。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无需说明理由,这就决定了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只需要消费者单方面作出决定,不需要征得经营者的同意。因此,经营者不得以未经协商征得其同意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一规定,应当说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消费者和经营者相比较,属于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公权力更多的保护;二是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中,信息不对称,加上我国虚假广告大量存在,本来处于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更加容易受到宣传的误导。为了维护各方权益的平衡,故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具有商品上的限定性。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限定性表现三个方面。一是对购物方式进行了限制,“后悔权”的行使仅限于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中使用,而不能在超市、商场等购物场所时使用;二是对所购商品进行了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消费者在行使“后悔权”时,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这是因为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通常是由经营者根据消费者对商品外观或者功能上的特殊要求而加工制作,基本不再具有一手市场上的流通性。⑦鲜活易腐的商品不易保存,显然不适合退货。下载、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以及报纸、期刊属于接收就可以使用,而且可以反复使用的商品,如果允许退货,就会出现个别消费者利用这些商品的特殊性,使用后又退货的情形。这不仅对经营者不公平,而且还会助长消费者的不诚信品质。三是对退货商品的拆封作了明确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就是说已经损坏的商品不能享有“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具有条件上的模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的出台,无疑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增加了保障。但这种“后悔权”具有模糊性,给“法”的执行带来了困难。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一规定无疑是正确的,但“完好”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应当如何理解这种“完好”的规定,是指商品的完好还是指包装的“完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二是“后悔权”主要规定的是非现场交易的商品,那么,商品如果在退货运输过程中遭遇破损的责任该如何划分,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等,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必然给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带来困难。

消费者“后悔权”具有立法上的缺失性。由于事物处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之中,而“法”一旦颁布,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决定了“法”天生就具有滞后性和缺失性,“法”的这种特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同样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后悔权”的缺失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消费者的界定,这是一个长期具有争议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那么,这里的消费者包括个体消费者,那么,是否还包括团体消费者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经常因为消费者的范围界定而出现难以解决的纠纷。二是关于消费纠纷解决的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协商、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五种方式。但是,由于“后悔权”主要出现在网购、邮购中,在难以协商的情况下,调解几乎难以应用。因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分处异地,几乎不可因为一件商品而千里奔走。如果消费者和经营者不能面对面,又如何调解呢?如果投诉,也会因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分处异地,效果难以保证;仲裁和诉讼因为成本高、程序复杂,让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这两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没有得到应有的明确,应当说是一大遗憾。只能期望在实践中,逐步出台一些司法解释予以弥补。

消费者“后悔权”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使消费者“后悔权”更加明确、具体和实用,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在商业贸易中的发展。为此,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定范围。由于消费者的“后悔权”仅限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排除了现场购物的“后悔权”。其实在现场购物中,由于经销商的推销,也会极大地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特别是随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泛化,消费者受误导的现象有增加的趋势。因此,建议在“后悔权”的范围上,增加因受商家虚假广告、宣传的误导,现场购买的商品,只要没有损坏,7天内消费者可以行使“后悔权”。当然,对于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而且有利于规范商家的广告、宣传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净化。

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主体范围。由于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没有界定,导致消费主体是否包括团体消费者没有定论,增加了不应有的纠纷。从理论上讲,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主体并没有限定为个体消费者,只要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就是消费者。那么,随着人们经济意识的增强,同事、朋友之间为了节省成本,也可能凑合成团体进行消费,也是为了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也理应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但由于法律界定不明确,给经营者留下了推诿的空间,给团体消费者留下了维权的困难,给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维权执法增加了难度。建议立法机关或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国家工商总局,明确界定消费主体包括团体消费者。

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退货条件。鉴于消费者“后悔权”的退货条件中,关于“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界定非常模糊,建议国家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以立法解释或行政解释的形式,对“商品的完好”进行明确界定。从立法的宗旨上看,“商品的完好”应当理解为商品本身完好无损,包装可以复原。由于这种理解属于学理性解释,无法律效力。因此,建议作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或行政解释,用以指导相关部门调解消费纠纷,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其他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应在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而这种确认在网络销售中,可能因商家标注在网页最下面的不显著位置,容易被消费者忽略,⑤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增加要求商家必须在消费者下单时提供不适宜退货的确认按键,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⑥

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解决途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后悔权”的解决途径仍然是传统的协商、调解、投诉、仲裁和诉讼五种方式。这五种方式,在实践中要么因为难以操作,而在解决纠纷中效果不佳。要么,由于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加上消费者“后悔权”所涉及的商品基本上都是小额消费品,而影响到“后悔权”的行使。消费者行使“后悔权”虽然是法定的权利,但在所涉商品经济价值非常有限的条件下,消费者如果采取仲裁和诉讼的办法解决纠纷,必然因成本太高而得不偿失,从而会影响到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做出立法补充,增加如因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发生纠纷,在调解难以达成协议,且仲裁和诉讼无法进行的情况下,由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维权中心,查明事实真相,根据公平原则提出处理意见。通过赋予工商部门对“后悔权”的行政裁决权和强制执行权,工商管理部门通过管理网络接受对“后悔权”纠纷的举报与处罚,而且处理会更加快捷、高效。⑦如果经营者拒不履行的,由经营者所在的行业协会进行必要的惩戒,直至媒体曝光等解决办法,以增加解决纠纷的可行性,提高经济效率。

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配套措施。为了发挥消费者“后悔权”的作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配套措施建议。一是鉴于消费者“后悔权”无需说明理由,为防止消费者恶意利用“后悔权”,建议明确设置“后悔权”的交易金额下限。二是鉴于我国已经跨入了法治建设的时代,公民、企业的诚信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因此,建议建立公民、企业诚信档案,在“后悔权”中,增加互联网环境下的公民、企业诚信活动记录,进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严重不诚实诚信的行为给予记录并公布。三是鉴于在“后悔权”行使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同的城市,真正进入诉讼程序后,成本高、难度大,对于选择权管辖的法院容易出现分歧,建议将交货地点明确为合同履行地。因消费者“后悔权”引发的民事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并明确赋予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权。

(作者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李中:“新常态下我国需求调控的战略转向”,《理论导刊》,2016年第1期。

②徐微:“论网络消费者的特殊权利保护”,《人民论坛》,2013年11月中。

③曹阳:“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及其制度初步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

④王华:“后悔权的立法审视与实践展望”,《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

⑤刘凯湘,罗男:“论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

正确消费议论文例9

引言

体育消费是指人们用于体育健身娱乐与休闲的个人支出,它包括参与体育活动和观赏运动竞赛表演的过程中,对体育服务产品及体育活动直接有关的体育实物消费品、精神产品等体育消费资料的消费,以及为参与或观赏运动竞征赛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入场券等。随着校园体育文化氛围的不断浓厚,大学生体育意识的不断加强,大学生在体育方面的消费也不断增长。为此,探析他们自身独有的体育消费心理与行为特征,将有助于引导大学生进行正确合理的体育消费。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他们的体育消费具有一定的规模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体育消费作为人们增进身心健康、娱乐休闲、强身健体的手段和方法被越来越多的人手接受。而在我国对体育消费的研究才刚刚起步,并且以大学生体育消费为研究对象的更是不多。另一方面吧,目前我国对大学生体育消费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概念的界定,大学生体育消费的意识、体育消费的动机、体育消费的水平等方面的研究。本文以曲靖师范学院的学生为研究对象,对他们的体育消费进行研究,主要从他们的体育消费动机、消费水平、消费结构等方面进行研究,一起能够为正确引导大学生进行体育消费和高校体育市场开发及高校的体育工作开展提供参考作用。

1.研究对象和方法

1.1研究对象

以曲靖师范学院的男女大学生共150名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1.2.1问卷调查法

现场随机发放问卷,共发放调查问卷150份,并在现场直接回收。(男生共收回79份,女生收回71份。)总回收150份,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150份,有效率为100%。

1.2.2文献资料法

首先查找翻阅社会学、统计学、体育经济学、消费心理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与体育消费相关书籍和文献资料。接着按照目前的研究思路,把收集到的资料与原来的研究思路进行比较分析根据需要调整研究思路和选择材料,进行资料的初步分析。

1.2.3逻辑分析法

在分析文献,撰写论文的过程中,综合运用分类与比较、归纳与演绎等方法对论文进行逻辑分析。

1.2.4数理统计法

运用pss16.0 统计软件,对收集、整理调查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与分析

2.1大学生体育消费现状

2.1.1大学体育消费的内容

体育消费分为体育实物消费、体育信息消费及体育劳务消费。体育实物消费主要包括购买运动服装(如衣服裤子等)、运动器材(如拉力器哑铃等)、体育保健品、体育邮票、体育等;体育信息消费包括订购体育报刊杂志和书籍以及观看各种体育比赛的门票,还包括购买体育音像制品等;体育劳务消费包括参加各种体育俱乐部的会费、参加各种体育项目培训班的学费、前往体育健身场馆的门票费用等。调查结果表明(表1),在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的体育消费中,体育实物消费占65.3%,体育信息消费占21.7%,体育劳务消费占13%。说明大学生的体育消费以体育实物消费为主。列前三位的体育消费内容依次是:体育运动器材、体育运动服装、订购体育报刊杂志和书籍。其中,体育运动器材位于所有体育消费内容之首位,而体育邮票、体育音像制品、参加各种体育项目培训班费用水平最低。

2.1.2大学生体育消费的动机

体育消费动机是促进大学生主动参加体育活动,进行体育消费的主观原因。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体育消费排在前五位的是:强体健身(60.84%);满足兴趣爱好(52.68%);丰富业余文化生活(38.45%);愉悦身心(33.01%)和扩大交往(24.58%)(见表2)。说明了现代大学生对体育能促进人的身体、心理、审美和社会性等各方面功能的认识较全面,形成了一定的价值取向。“花钱玩体育”、“花钱买健康”的现代生活消费理念正逐渐被大学生们所接受。

2.1.4大学生参与体育健身活动主要消费项目及场所的选择

大学生参与体育活动主要消费项目的选择是与个人对体育兴趣爱好、需求、消费动机和消费观念有着直接的关系。学生对自己喜欢的项目的程度不同,对所消费的程度也不同。在消费项目的选择上,男生排在前3位的是:羽毛球、乒乓球和游泳;女生排在前3位的是:健美操、乒乓球和游泳;总体倾向于室内项目的选择。(见表3)

2.3大学生体育消费观念

2.3.1小部分学生能有计划地理性消费

大学生消费的随意性强,他们既想很好地使用手中的钱,又想自由一些来支配,但其不稳定的心理状态往往影响了支配的自由度。在调查的学生中,30.3%的男生认为自己能理性的有计划的体育消费,而女生只有20.1%,19.61%的女生认为自己易受打折、广告、促销等的影响?而男生只有8.33%。这可以反映出,在体育消费方面,大部分男生比女生更为理性?

2.3.2价格与质量是首先考虑的因素

虽然大学生渴望自由地消费,但由于其掌握的资金有限,因而在消费中首先会考虑到价格,而质量也是他们不会忽略的一大因素。在质量相当时,大学生更愿意多花钱购买名牌,17.26%的学生在消费时追求时髦新潮、个性化,这些都反映了大学生对名牌的一种追慕心理?

2.3.3大学生对超前消费持宽容态度

在调查中,3.1%的学生赞成超前消费,其中非常赞成的8%。另外,在被调查的学生中,69.2%学生偶尔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10.71%的学生经常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只有20%的学生从来没有出现过入不敷出的情况。由此可见,超前消费是当前大学生的消费误区之一?

3.结论与建议

3.1结论

?3.1.1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的体育消费以实物性消费为主

在曲靖师范学院学生的体育消费中,体育实物消费占65.3%,体育信息消费占21.7%,体育劳务消费占13%。说明大学生的体育消费以体育实物消费为主。列前三位的体育消费内容依次是:体育运动器材、体育运动服装、订购体育报刊杂志和书籍。其中,体育运动器材位于所有体育消费内容之首位,而体育邮票、体育音像制品、参加各种体育项目培训班费用水平最低。但大学生对体育消费的健身价值、娱乐价值及审美价值等认识不够,体育消费动机不明确。

3.1.2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具有体育消费的愿望受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由于受社会环境、人文因素、体育兴趣爱好、消费动机和消费观念的影响,大学生对体育消费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主动参与意识和和现代体育消费意识还很薄弱。大部分学生选择去免费场所,如篮球、足球、排球等场地。很少有学生选择收费的体育场地参加锻炼。男、女大学生的各项体育消费在个人体育总消费中的比例相差不大,大学生体育消费的支出主要在体育服装上。部分大学生对体育锻炼没有兴趣,不懂得体育锻炼的方法。

3.1.3曲靖师范学院学生体育消费的观念男女生有一定的区别。

体育消费观念、就业形势等条件的制约,使得部分大学生对体育运动缺乏兴趣,从而导致其体育消费水平较低。但随着年龄的增大,大学生的消费倾向也逐渐趋向稳定和成熟,因为经济条件有限,大部分学生对收支会进行计划性安排。但部分大学生体育消费动机存在盲目性,多进行正确引导,并多提供体育消费方面的知识。大学生的体育消费呈现多元化特征。大学生体育消费以实物消费为主,享受型、文化型的非实物性体育消费为辅;男生的体育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女生;但大学生的总体体育消费仍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3.2建议

3.2.1合理正确的选择有意义和有价值的消费

应采取积极的教育手段促其树立正确的体育观、消费观和生活方式,积极引导其进行正确的体育消费。学校在安排教学上要真正体现新的体育课程指导纲要提倡的“三个自主”原则。

3.2.2提供和加强硬件设施的改善

要积极开展一些简单实用的体育活动,便于学生参加;长远观点来看,要不断开拓适合不同层次体育消费的体育活动方式和场所,不断缩小他们之间参加体育活动的差异,为其参加体育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同时应加大学校体育场地、场馆、器材的投入,充分认识到大学生体育消费对于高等学校的影响,改变观念,采取积极和理性的措施引导大学生进行体育消费。发挥学生社团的作用,对他们开展的体育活动给予支持和指导。同时,高校还应努力改善体育场地和设施条件,推广大学生喜爱的体育项目,使大学生有更多的活动场所,进而引导和促进大学生的体育消费行为和体育消费水平。

3.2.3积极引导,树立正确的体育消费观念。

开发高校体育消费市场,体育消费价格和质量要符合大学生的要求,加快体育设施建设,深化高校体育课程改革,为促进高校大学生体育消费的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大学生消费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体育消费需求不断增长,体育消费水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要倡导科学合理的体育消费观念,适度消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体育消费观念?加大体育消费的引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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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辉.大学生体育消费心理与行为的调查分析[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2.3.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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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熊斗寅.体育文选[M].京华出版社.1996.32—37.

正确消费议论文例10

二、经济的非独立性决定了中学生自主消费经验少,不能理性地对消费价值与成本进行衡量。中学生没有形成完整的,稳定的消费观念,自控能力不强,多数消费都是受媒体宣传诱导或是受身边同学影响而产生的随机消费,冲动消费。这也正是中学生消费示范效应的结果。拿手机产品来说,目前,有手机的中学生中,一部分有通信的需要,且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另一部分有通信需要,但是家庭经济条件负担不起的情况下趋前消费;还有一部分是既无通信需要又无家庭经济条件负担的奢侈消费。而奢侈消费则是由大学生消费的示范效应,攀比心理导致的。

三、中学生消费在一定程度上相信自己的真实体验,如果用某种品牌产品产生好的体验,就会坚持使用,从而逐步形成固定偏好,最终形成使用习惯,比如洗发水,感性认识上的气味清香,质量好,效果明显,都会继续使用下去。

四、中学生更侧重时尚性消费

学生思想活跃,对新事物有强烈的求知欲,喜欢追求新潮,并敢于创新,消费的趋附性强,娱乐消费占全部消费额的比重很大。

2.饮食方面开销大。无论是否贫困生,饮食开支在消费总额中占了绝大部分,这是符合健康的消费构成的。调查发现,中学生中还兴起一股外出聚餐和请同学吃饭的热潮,这方面的开支虽然不算大,但也是造成中学生消费高的一个原因。

3.通讯网络费用过高。被调查人群中,对手机的拥有率为92%,其中70%的贫困生也拥有手机。调查发现,大部分同学每月的手机费用集中在50元100元,贫困生的手机费用一般能控制在50元以下。也有14%的同学每月的手机费用高达150元以上。

五、提出的有关建议

(一) 中学生的消费,应该相应地做出一定的消费指导,才能更有助于他们的学习和以后的生活。要培养中学生良好的消费习惯,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首先家庭要建立健康的消费文化环境。家长的消费及消费观都能在孩子身上有形或无形地反映出来。给予他们一定的消费自主的同时注意家庭教育,对消费要求有意识地给予区分,还可以安排一定的家务劳动,加强劳动教育,促成勤俭节约消费观。

(二)给学校的有关建议:

(1)加强对中学生消费心理和行为的调查研究。在思想理论教学中,我们应该大力提倡调查研究与理论教学相结合的科学方法,使理论教学真正摆脱空洞无物的说教。今后我们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消费状况的关注,注重在研究他们的消费心理与行为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当然,调查研究是一个艰辛的过程,但是作为教育工作者应该首先培养自己刻苦钻研的科学精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思维。

(2)教育学生要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科学的消费意识。引导他们在考虑个人消费时不忘光荣传统,科学规划安排,是个人消费标准与家情相适应。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不断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市场这个角度看,需要鼓励人们积极、合理消费。如果不考虑个人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盲目追求奢侈的消费模式是十分有害的。思政教育工作者要及时客观的分析社会上的消费主义现象,引导学生形成积极的心态,作一个清醒的消费者。

(3)中学生健康的消费风气应成为建设节约型校园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校风建设应该把握育人第一位的原则,重视中学生为人处世每个环节的教育,重视培养和塑造大学生健康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以促进中学生学业的成功追求。建议把中学生良好消费心理和行为的培养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设计有关大学生健康消费理念的活动专题,并且持之以恒。塑造节约型的校园理念,利用校园环境影响大学生理性健康的消费习惯的养成,形成良好的生活作风,向社会输出具有健康理性消费习惯的社会人才。

(四)给在校学生的建议

1.合理规划自身消费构成,增强理财意识。要在社会的激烈竞争中站稳脚跟,学生们对自身的消费现状需要有更理性的思考,在大学生活中就要注重养成健康的消费心理和良好的消费习惯。要强调合理和适度消费,提倡量入为出有计划的消费。注意发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自觉抵制不良消费风气影响。

2.注意克服攀比心理,不要盲目追求高消费。大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所以在消费的过程中要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要选择适合大学生群体的消费标准,而不能因为攀比而一味追求名牌和高标准、高消费。要克服这种心理,大学生们就应树立适应时代潮流的、正确的、科学的价值观,逐渐确立正确的人生准则,给自己理性的定位。

3.贫困生应正视自身消费现状,养成良好的消费心态。贫困生们作为大学生中一个特殊的群体,消费能力是相对落后的,但是他们的消费欲望并没有衰减。所以,贫困生更要注重正视自身的实际情况。调查中一位贫困生说过这样一句话:在清扫校道时,我会对走过的每个人微笑,因为我知道,靠自己双手挣的钱是最光荣的。这是一种很好的心态,贫困生应积极地面对自身情况,按切身实际分配消费。

4.注重精神消费,养成健康习惯。对于尚未有固定经济来源的中学生而言,精神消费不但能弥补物质生活上的不足,还能让中学生有更深的精神内涵和更丰富的精神生活。所以,大学生应通过各种教育和文化活动,把娱乐和知识摄取结合进行,以陶冶性情,获取知识。另外,要注意强调绿色消费,反对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