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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农业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3 15:22:34

专业农业论文

专业农业论文例1

3.4系统应用网络化。进一步提高农业专家系统的智能化和本土化程度,通过网络传送走向田间将成为一种趋势。网络技术无疑可以弥补我国农业的分散与闭塞弱势。光纤化和宽带化的国家网络建设,为农业专家系统应用网络化提供了良好的硬件条件。因此,未来农业专家系统在设计阶段首先要考虑网络化、数据共享问题。能够成功地在网上运行的系统才真正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实用性,符合农业生产与管理的要求[12,13]。

3.5系统面向多层次设计。专家系统服务的对象并不都在同一个层次上,文化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同对象要求获取信息的复杂程度不同,所操作的专家系统和输出的内容复杂程度也不相同,因此开发不同层次的专家系统(如面向灌溉管理专业人员、农村技术人员、农户的灌溉专家系统)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14]。

3.6系统开发市场化。我国已经成功加入WTO,因此农业专家系统的建造不应忽视国际市场的需求,开发既能满足我国需求也能适宜国际需求的农业专家系统是必要的[12,13]。

3.7创造良好的农业专家系统应用的外部环境。目前,我国农村计算机的普及(包括上网)虽然初显端倪,但由于资金、条件和培训对象文化程度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推广和普及计算机依然存在着许多实际困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差甚远,远远滞后于其他行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显不足,从而也影响了农业专家系统的更进一步推广应用。为此,必须从计算机技术培训人手,传播和普及计算机技术,并进一步在现有的有线通信技术体系中,减少农村缺乏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及农民文化素质低等重大障碍,改善农民的上网条件。另外,农业企业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之一,只有农业企业积极使用农业专家系统,大力推进电子商务,才能提供全球服务、提升企业形象、开拓潜在市场、增加企业利润,才能使企业信息化走向实务。由于农业生产具有生产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等特点,我国大部分企业分散经营,环境闭塞,信息不灵,传递不便,难以形成竞争优势。而在市场经济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企业信息化能使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内外部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开发和利用,从而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在激烈的竞争中找到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并最终使农业专家系统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15]。 4结束语

农业专家系统在生产中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说,在农作物生产的各个环节中都可以用到专家系统。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和各地建设信息高速公路设想的提出,建设农业专家系统将成为加快农业科技知识和农业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成为促进农业快速发展的积极动力。鉴于农业专家系统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中的重大意义。可以预料,一个以农业专家系统为重要手段的智能化农业信息技术将在我国迅速发展,并将成为我国2l世纪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美)JosephC.Giarratano,GaryD.Riley印鉴,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

[2]熊范纶.农业专家系统及开发工具.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4-27

[3]熊范纶.人工智能与计算机在农业现代化中的应用.农业现代化研究所,1992.13(2):123-126

[4]吴玺,谭宏,夏建国,邓建良。试论我国农业专家系统的应用及发展。计算机与农业,2000,(8),1-4

[5]李军,邹志荣,程瑞锋,白福萍.农业专家系统及其在园艺业中的研究与应用.陕西农业科学,2002(11),22-24.

[6]柴萍,张保军,汪志农.农业专家系统在小麦栽培管理中的应用,水土保持研究,2002.(2)

[7]高明亮,王雪珍,吴顺章.农业专家系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洛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1(2):88-90

[8]刘莉,宣洋,李绍稳,房文娟.农业专家系统在作物病虫害预防中的应用.计算机与农业,2003.(5):11-14

[9]张文龙,周静,戴保威.农业专家系统研究进展.种子,2004.23(10):

[10]马文杰,贺立源.专家系统在我国农业中的应用进展.山地农业生物学报,2005.24(4):343-346

[11]杨国强,王双喜,杜伟.我国农业专家系统的研究进展.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04.93):303-306

[12]周贤君,邹冬生.农业专家系统在作物栽培中的应用.农业网络信息,2004.11,12-15

专业农业论文例2

摘要:在国家大力扶持下,我国农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不仅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农业经济管理模式也正朝着信息化之路发展。本文主要立足当前我国农业经济管理现状,探讨了提升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的策略,以期为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快速、平稳发展建言献策。

关键词:农业经济;经济管理;信息化

当前,我国加大了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力度,以实现城市反哺农村、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进步。随着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经济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农业的现代化、科技化、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信息科技在农业经济管理领域的普遍推广和应用,极大地解放了劳动力,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生产技术创新。

1、影响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主要因素

1.1农业市场与生产要素信息化。农业市场信息化主要包括两方面,即农产品、生产资料。在农业经济管理中实现信息化管理,不仅能够及时、准确地给广大农民提供农业生产信息,而且还能给社会提供物美价廉的农产品,从而提升农业市场的针对性,继而为实现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1.2农业科技与农业资源信息化。农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是以大量农业技术人才作为坚实的后盾。因为农业科技信息化的实现,需借助农业现代新技术的应用和传播,只有加强农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才能促进农业科技信息化的发展农业资源信息化的主要原理就是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农业的相关资源进行收集、整理、分析等,从而为农业生产提供专业化与现代化的服务。

2、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应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农村地区经济管理工作已经逐步走向推进信息化建设,但是信息化水平低,系统不完善,信息资源利用程度低,这些问题严重限制着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的发展。农村地区的网络资源建设不完善,许多农民虽然也开始使用手机和网络,但是由于大部分农民对网络资源的需求较小,而网络的使用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农村地区的网站访问量不足。同时农业信息资源配置不足,信息资源不能满足农民需求,农村地区的信息设施建设更多关注在硬件设施建设,忽视了软件开发和信息资源更新。农业网站上的信息多是为满足职能部门需求设置和更新的,而真正的信息使用者,如农民、个体经营者、企业、中介组织等无法从网站上获取对自身有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是从其他网站上转载过来的时事新闻,能够充分反映农业科技发展、市场发展方向和当地经济发展政策的信息较少,其中具有地方发展特色的信息更是少之又少。上述问题从不同方面影响着我国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应用的发展,限制了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

3、提升农业经济信息化管理的对策

3.1在政府主导下构建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库。我国农业生产以及经营主要依靠传统的运输机械和人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传统的机械设施已满足不了当下的农业生产需求,给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带来一定的制约性。由于人民群众的资金力量比较小,政府方面应给与扶持和帮助,建设信息化作业区、加大信息机械的使用培训,打破信息化建设人才匾乏的局面,促进我国农业经济信息化建设快速发展。农业信息化建设依赖于信息资源的发展,在推进信息资源的创建及更新方面,应当首先从农业管理部门出发,统一建立信息资源库,促进农业经济部门之间信息的交流与共享,构建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方式,推进农业经济信息的集成,推进涉农数据的及时更新与兼容。同时农业信息还需要从采集角度出发,从农业信息数据中充分挖掘农业经济发展最需要的资源,推进信息采集工作的发展。

3.2建立农业经济管理信息服务体系。想要实现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服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在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中,政府部门应在对农业划分的基础上之上,建立信息服务体系,并以农业经济管理模式为主,提供农民需要的服务,其中包括信息技术在生物工程方面的使用、栽培方面的使用以及技术、管理方面的使用、精细化测土配肥服务以及作物营养的区别诊断、定向式农技培训服务等,以便相关管理人员查询与参考,继而为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铺设好道路。

3.3加强农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升务农人员的信息化建设素养,是保证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建设质量的主要方法与手段。因此,相关部门应对务农人员进行定期或长期的信息化建设培训,以及专业化的信息技术指导,并且对务农人员的学习成果进行定期的考核,以便全面提升务工人员的整体信息化建设素养。同时,还要构建合理的人才引进机制,形成人才发展战略,利用制度保障农业信息化人才的基本发展需求,培养具备信息专业水平及农业经济管理能力的综合性人才,推进信息资源建设及信息系统开放,保障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有序开展。

3.4建立农业信息化管理示范基地。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农业经济信息化管理建设,相关部门应建立农业信息化管理示范基地。并请一些相关的专家对病虫害技术、技术实施与田间记载、图片资料与人员培训、规划与管理等进行专业化的指导。做好粗耕、机耕、移栽、免耕等试验,实施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推广无害化生物防治技术然后组织农民进行现场观摩,使农民学习先进的栽培技术,树立轻简节本理念,掌握农产增值点,提升其对农业种植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师渊超.提升我国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措施[J].北京农业,2014(33)

[2]田丽荣.对于农业经济管理信息化水平提升的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35)

农业经济管理论文范文二:农业经济管理现状与发展趋势

在我国相对来说工业化还没有发达国家进步,经过发达国家的证实,工业化初期,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大多数的劳动力还是会在农业中就业,工业的发展还是要依附在农业发展上,农业为工作化提供一系统的任务。工业化慢慢发展到了中期后就成国国民经济最主要的部分了,农业就显得没有工业那么重要,工业和农业的发展慢慢拉开的距离,由于工业慢慢发展不断在增强,具备了弥补农业的能力时,又能不断调整自己自身的不足,更全面的使工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的扶持,促进城市与农村的协作发展。新中国后我国建立起相对较完整的工业系统、城市系统和国民经济系统;为农村与农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是农业为工业提供了巨大的奠基石。是农村为城市发展给了巨大的帮助,与支持,是我们新中国的农民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总的来说,中国在工业方面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已经具备了完全自己发展的能力,农村和工业化进入了明显的加快发展阶段,城市可以完全支持农村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以工业为主来协助农业发展,以城市带动农村的时期。

1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

为了与国际相结合,中国近几年都在很积极的参加国际上的竞争中去,加入国际后,我国经济在各个领域都向世界展开,农业在我国是相对发展落后的产业,但也要和国际上其它国家来竞争,国外的农业早期就已经实现了现代化和机械化,在生产力与质量方便大大的提高了品质的保证,这是我们国家在农业方面所欠缺的。由于我国多数都是家庭作坊,使得品质以及生产资本不能很好的去控制,这使得我们在农业上面没有很大的优势,在各国家不断的竞争下,我国农业提高的空间极期有限。这使得我国农业一直处在不好的处境当中,影响到我国经济问题。因此当前首要任务是解决农业问题,而这个问题的所在就是农业产权制度上面,其最主要的就是农村土地流转。在我国市场机制中,增添土地这一生产要素是极其关键的,我们要使农村的土地自由的流转得到资源合理并有效的利用起来。

1.1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日前,农户自由流转、村集体统一组织调整和流转、建立土地银行或转包公司实行抵押流转是我国的农地流转主要的三种方式。当中,最为普遍的属于前两种,最后一种只在少数地区试用了。农地使用权转让、农地使用权转包和农地使用权互换三种形式是农户自由流转的一部分。村集体组织要协调发展,不断发展第二、三产业,加快城市化进程,使得城市地面极具紧张,这样一来农村土地就相对要转化为一部分给非农用,加之近些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的房地产,土地价格一路上涨。以至于现在农民开始将土地作为商品和财产,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将土地转让,农民的这种行为使得土地的流动变得更加困难。

1.2促进农村土地流转

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伤害时,他们找不到正确的途径去维护自己,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自身知识的缺乏,以及对法律的不认知。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处境下,农村土地要归为市场经济当中,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使得国民经济得到进步,使得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随之农民作为劳动力也要参与进来,更多的是要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来使得自己在竞争中能更好的占居一席之地,近年来我们越来越重视农村的发展教育事业,使得城市与农村缩小它们之间的距离,让我们的生活水平得到稳定的提高。我国土地制度不断的在探索新的制度,来完善这一制度,当旧的制度效益用尽后,我们要积极探索新的方向来使我们的利益最大化。而我们最新探索出来的改革路径就是土地流转,即使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大体的方向是正确的。因为土地如果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的话就必须要在市场中流通起来,使之能正确的运转,现在我国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要寻找适合我国的土地流转模式,根据地方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流转工作。

2农村财务管理模式措施

专业农业论文例3

2推进为农服务工程,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2009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送科技下乡、促农民增收”活动精神,学院承担了与徐州市睢宁县结对的省挂县强农富民工程;2012年又增加了与南通市海安县和苏州太仓市两个省挂县强农富民工程点。学院根据省挂县强农富民工程文件精神要求,每年选派十多位教师参与驻村指导工作,推广农业“三新”技术,为促进地方农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获得省农委的认同。由于挂县强农富民工程主要服务的是园艺企业,重点是蔬菜、果树,园艺科技学院的老师成了挂县强农富民工程的主力军。学院连续3年被江苏省农委评为“挂县强农富民工程先进集体”。2010年应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政府邀请,园艺科技学院与海安县签订了《“院-县”科技服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要求,学院每年选派5名园艺专业的老师组成科技服务团队,重点推进特色设施园艺规模化生产。通过规划生产基地、引进花卉新品种、建设蔬菜示范点等方式,初步形成了以雅周镇花卉和蔬菜示范基地为龙头、以点带面的技术服务模式,在海安实现了瓜类、茄果类等蔬菜周年生产,受到了当地政府和农民的高度肯定。作为与苏州市农委的“院-区”结对科技服务,学院每年组建二十余个科技服务团队,分赴二十余个园区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其中园艺科技学院每年组建3~5个团队,担任首席专家,与苏州市现代农业园区结对,开展技术服务。随着形势的发展,科技服务内容也从原来的以技术为主转向技术服务、园区规划、园区经营管理、园区信息化服务等多元化,涵盖了农业生产的全方位。2012年11月30日,在省农委、省教育厅、苏州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牵头组建了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搭建了省内政行校企的科技、人才、资源共享的合作平台,目前共有理事单位144家。其中园艺相关企业30余家,共同致力于构建“专业共建、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科技服务、师资锻炼、岗位实践、就业创业”五位一体的合作目标。借助“江苏现代农业校企(园区)合作联盟”的大平台,成立了园艺科技学院分理事会,确立了8个常务理事及22个理事单位。园艺科技学院与太仓现代农业园、昆山“星期九”、苏州东山吴侬茶叶合作社、苏州吴中区东山雨花绿蔬菜专业合作社、常熟海明蔬菜园艺场、苏州维生种苗有限公司等形成紧密型校企合作联盟。校企双方在校企技术人才互兼互聘、学生顶岗实习、公共实训资源开发、园艺项目合作等方面达成共识。

专业农业论文例4

随着我国高校扩招,今后大学生自主创业将成为就业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高校开展创业教育的历史很短摘要:1998年清华大学首设创业计划发起“大学生创业”;2002年教育部确定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方经济学院、武汉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黑龙江大学等九所高校为“创业教育”试点单位;2003年10月和2004年5月,教育部高教司举办两届“创业教育骨干教师培训班”;循此,教育部于2003年11月在国内各高校正式启动创业教育并逐步推开。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创业教育还处于萌芽阶段,理论和实践探究不多,亟待高校通过实践总结经验和教训,构建开展创业教育的有效模式,完善教育系统和内容,提高教育效果。

1创业教育模式的探究和实践

我校的农科专业具有开展创业教育的优势。探究和加强创业教育,不仅有利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而且有利于促进和社会市场接轨,促进农科专业的自身建设和发展;而且,农科专业的学生贫困面较大,开展创业教育探究和创业教育实践,可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因此,我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试点高校开展创业教育的基础上,自2004年2月以来,积极开展“探索农科专业开展创业教育的模式”课题探究,以提高本学院创业教育的实效性;也为学生自主创业或先择业后创业以及岗位立业等打好基础,从而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

1.1创业教育探究的主要内容

(1)基本思路摘要:发挥学校、学院的优势,争取各方面支持,开展各种形式的创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练习,组织创业团队开展具体创业实践活动,在教学、实践和管理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业素质和实际能力,不断总结适合农科专业学生的创业教育模式。

(2)探究方法摘要:根据我们的实际,采取理论结合实际、专业结合创业,教学结合管理的探究方法,组建创业团队进行创业实践,探究如何开展创业教育,探索农科专业开展创业教育的有效模式。一是采取授课、讲座、讨论等的形式传授创业基本知识和技能,包括创业理论、专业技能、文学修养、理财技能和交际口才、和人沟通等的各方面知识;二是以创业团队的形式,组成喜好小组,开展“学、研、产”结合的实际创业项目练习。如结合教学基地的生产实践进行专业练习,结合市场需求进行营销练习等,培养实际创业能力;三是在创业教育过程中发挥管理功能,引导学生保持良好的心态,形成健康的做人、做事观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择业心理,培养积极的创业心理。

(3)探究内容摘要: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在探究和开展创业教育中,着重于探究如何组建创业团队开展创业实践,如何在具体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锻炼学生的创业能力、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

1.2探究主要成果

(1)组建创业团队,开展创业实践。我们组建了蜜蜂创业团、宠虫工作室、心月坊等三个创业团队开展具体的创业实践。创业团队由我院提供一定的资助,学院教师牵头组建并担任指导老师,团队成员由学院中积极进取、热心于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辅导员和老师严格筛选确定。创业团队成员最初仅10余人,至今已发展到40余人,共有100余人在创业团队里受过锻炼。

宠虫工作室由两个部门组成摘要:一是宠虫影像制作部,二是宠虫文印部。宠虫影像制作部正式成立于2004年2月,主要业务是摄制影像,已承接第十四届“海啸杯”演讲赛、袁隆平院士报告会等30余项活动的纪念光碟摄制业务,共获取2.2万余元的营业额;宠虫文印部自2004年12月成立,6个月来营业额达到6000余元。目前,宠虫工作室的固定资产已达3万余元。

蜜蜂创业团成立于2004年2月,学院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免费提供0.33hm2土地等资源。团队下设生产技术部﹑行政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和产品销售部。团队以种植无公害水果蔬菜为主,并根据不同的水果蔬菜产品售给不同的顾客,如摘要:香瓜﹑番茄﹑青瓜等可生食产品,售给在宿舍区内学生;必须熟食的产品则销往学校食堂、校内快餐店或饭店等,做到定单销售。

(2)实现创业和勤工助学相结合,发挥创业助困功能。一年来,创业团队由起初每月能为学生提供10个岗位,发展到现在能够为20余名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和创业实践的机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困难学生的经济困难新问题。

(3)通过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第一,培养大学生实际动手和解决新问题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创业实践为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供了有利环境,从而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而且提供一个新的场所,促进学生学习市场经营管理知识及提高驾驭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全面地学习各个领域的知识,提高综合素质。第二,增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识,提高学生的创业技能。我们遵循学校教学改革要求,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和高新科技领域,培养良好喜好,努力成为一专多能的社会综合性人才。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实践为学生培养创业意识、增长创业技能提供了机会和支持。同时,创业教育转变了传统的就业观念,鼓励学生创业,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第三,培养了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创业教育及实践促进了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团队合作、协调发展的能力素质。第四,培养学生的爱心和公益心。大学生创业不只是为了经济利益,还要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心,鼓励学生为社会奉献爱心。在爱的接力—我院“关注健康,援助淑芳”募捐晚会中,宠虫工作室免费为晚会提供全程摄像,并制作成VCD在全校范围内出售,所得都用于资助谢淑芳。蜜蜂创业团也为谢淑芳捐款近700元。第五,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保持积极的心态。创业过程中,团队成员经常会碰到意想不到的技术新问题,需要增强调节情绪能力,培养自信、冷静等素质,保持积极心态,努力解决新问题。

(4)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合作开展创业教育和培养人才。我们积极争取和社会相关行业成功人士、往届毕业生中的优秀企业家等联系,吸纳社会资金,为实现培养高素质人才目标服务。一年来,共邀请2位成功的创业者为学生做报告,并和3家企业谈妥资助我院学生创业,和1位《人民日报》驻海南记者建立联系,对我院学生的自主创业跟踪报道。

总之,通过探究和实践,我们基本形成了本学院开展创业教育的基本模式摘要:发挥农科专业的优势,争取学校、学院等各方面支持,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以组建创业团队为主要形式,理论结合实际、专业结合创业,创业结合勤工助学,教学结合管理,开展具体的创业实践活动,重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整体能力。目前,该课题还有许多工作在继续推进,有待今后进一步实践和总结,并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开展创业教育的有效模式。

2存在新问题

经过创业实践和探究总结,我们认为开展创业教育中存在以下主要新问题摘要:

(1)创业教育和专业教育和基础知识学习仍有脱节现象。创业教育教学的体系化程度较低,和实际需要联系不多、不深,课程的理论性及鲜活性同实际还存在差距。

(2)创业团队开展创业资金不足,外部资助的力度有限,设备不够齐全和先进。缺乏有商业前景的创业项目,许多创业点子经不起市场的考验。

(3)许多大学生缺乏创业意识,眼高手低,好高骛远,看不起蝇头小利,往往大谈“第一桶金”,不谈赚“第一分钱”。

(4)大多数大学生创业能力不强,缺乏社会经验和职业经历,尤其缺乏人际关系和商业网络。喜欢纸上谈兵,创业设想大,市场猜测普遍过于乐观。

(5)一些大学生没有完全形成独立的健全的人格,缺乏对社会和个人的责任感,许多大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差,碰到挫折轻易放弃。

3开展创业教育的建议

我们开展的创业教育实践和探究才刚起步,从总结的经验和教训看,存在许多的新问题和困难,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优化符合我校、我院等农科专业学生的创业教育途径和方法,逐步完善创业教育的基本模式,为我院、我校其他农科专业有效开展创业教育提供参考和交流,为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素质、进一步促进素质教育做出积极的贡献,才能更好地实现“探索我校农科专业开展创业教育的模式”探究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推进创业教育,我们需要在以下几方面继续努力摘要:

3.1争取学校和学院的重视和支持,加大对创业教育的投入

在前面开展的创业教育探究和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增加资金、加强指导、扩大创业团队的数量和人数等,从而做到既使更多的同学受益、又使我们的探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逐步完善创业教育的模式,提高创业教育的效果。

3.2科学开设创业教育课程,构建创业教育的课程体系

前面的探究侧重于开展创业实践,在课程的教育环节上有所欠缺。为了更好地开展创业教育,需要进一步探究如何构建实用、有效,并和专业教育和基础知识结合紧密的创业课程体系,并使创业课程和实践活动有机结合,以达到理论结合实践的良好效果。

3.3积极推进创业实践市场化,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开展创业教育伊始,为鼓励学生组建团队、开展创业实践,学院和教师给予了积极的介入和帮助。但从长远来看,学生创业还需接受市场的考验,依靠学院和老师,会影响学生的竞争意识和危机感,不利于创业意识的增强和创业能力的提高。因此,以后的创业教育中,我们将积极推进创业实践市场化的强度,加大经济效益的考虑,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以此促进学生提高把握市场规律的能力,增强面对市场竞争的勇气和创新、创业的综合能力。

专业农业论文例5

二、数据来源及变量设定

(一)数据来源现有研究大多集中于宏观层面,原因是数据获取的困难性及高成本性制约了对基层农户的微观研究。为了深入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的实践,我们对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胶莱镇、胶西镇、铺集镇、里岔镇、洋河镇等地的农户进行了实地调研。之所以选择胶州市作为调查地点,是因为胶州市为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试点县﹙市﹚之一,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并且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规模化,已经培育了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先按照重点调查法选取3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调查对象,然后在每个合作社随机选取6~8个成员作为调查样本,共发放问卷585份。在统计过程中有些调查问卷信息填写不完全,甚至有些被调查者回答不真实,为了防止计量结果产生偏差,需要对样本进行筛选,删除那些问答有缺失的或者前后矛盾的问卷,最终得到486份有效问卷,占总数的83.08%,达到模型所需样本的最低需求。调查主要采用面对面访谈的方式完成,样本成员的基本情况见表1。由表1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具有很强的异质性,其身份特征也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在调查样本中,成员身份有的是农业企业家,有的是家庭农场主,也有专业大户和普通农民,其中专业大户和普通农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成员,达到77.9%。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性别以男性为主,年龄主要集中在30~40岁和40~50岁阶段,文化程度主要是高中水平,占46.3%,大学及以上学历占到了19%,相比传统小农户,文化水平明显较高,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新技术的采用,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水平的提高。

(二)变量设定农村金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的重要要素,为了具体衡量农村金融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效果的影响,需要选取适当的变量,并且采用合适的计量模型估计农村金融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效果做出估计,具体变量选取见表2。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设定为社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效果﹙Y﹚的满意度。培育效果是个抽象概念,很难用数量来直接衡量,因此,在问卷调查中采用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发展效果的满意度来间接衡量,尽管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采用此方法使得抽象的评价变成了直接的数量评价。2.解释变量为了解释金融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的影响,结合理论模型,以X1代表政府支持的通用性金融支持变量,反映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支持,是农民合作社金融支持的外部来源,在问卷中用政府是否给予培育补贴来衡量,“无”=0,“有”=1。以X2代表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的专用性金融支持,这部分金融也属于合作社的外部金融支持,在问卷中用是否从金融机构贷款来衡量,“无”=0,“有”=1。以X3代表成员自身专用性金融支持变量,反映社员自有资金对合作社培育的影响,属于合作社的内部金融支持,在问卷中用社员的年收入表示,“20000元以下”=1、“20000~25000元”=2,“25000~30000元”=3,“30000~35000元”=4,“35000元以上”=5。前面两个变量没有从绝对数值上来衡量,但是可以将其作为选择性变量来评判,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缺失。因此,本文认为,为了数量化衡量农村金融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效果的影响,采用间接性评价也不失为好的处理方法。3.控制变量为了避免因遗漏变量而造成估计量在小样本下有偏和大样本下不一致,本文对如下变量进行了控制:一是控制社员自身特征方面的变量。包括:社员的文化程度,用X4表示;年龄,用X5表示;健康状况,用X6表示;性别,用X7表示;成员身份,用X8表示。二是控制社员生产方面的变量。包括:种地年限,用X9表示;种地规模,用X10表示;对粮食生产的依赖程度,用X11表示;当地交通条件,用X12表示;农业技术指导情况,用X13表示。三是控制合作社的制度变量。包括:合作社产权制度,用X

13表示;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用X14表示;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用X15表示;合作社自由退出制度,用X16表示。

三、检验模型与结果分析

(一)检验模型现代经济学分析中经常面临许多决策选择问题或者效果评价问题,即人们在众多方案中选择满意的一个方案,或者对某项行为给“好”或“坏”判定标准。这些问题不同于经典的计量经济学,被解释变量通常不是连续变量,而是用离散的数据表示。如果被解释变量有两种选择,称为二元选择模型;如果被解释变量有多种选择,称为多元选择模型。如果被解释变量有﹙J+1﹚个,那么多元Logit模型可以表示如下。这里,J=3时,为四元Logit模型。多元Logit模型可以用极大似然法对模型整体效果进行评估,并用迭代法得到参数的估计量。借鉴孙亚范、余海鹏﹙2012﹚,本文采用四元Logit模型评估农村金融支持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效果之间的关系。

(二)检验结果及分析基于调查数据,利用EVIEWS6.0对数据进行分析,在给定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下,若统计量所对应的对数似然比检验的显著性指标值小于显著性水平,则自变量总体上对因变量有显著的影响,得到最终各变量系数的估计值﹙见表3﹚。为了解决模型的内生性问题,本文试图寻找一个工具变量来控制,但是结果都不是很理想。本文研究样本数据是离散数据,并且是截面数据,不能用滞后变量来代替工具变量,但是由于本文的控制变量涉及了个体特征变量、生产特征变量和制度变量,已经对内生性问题作了很好的控制,并且通过相关性检验,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较弱,所以可以认为内生性得到了较好控制。根据表3的计量结果,可以发现农村金融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具有显著的差异性。﹙1﹚政府通用性金融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为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促进农业生产和保障粮食安全,国家实施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节水灌溉补贴、良种补贴、农业技术补贴等多项农业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目前仍然是以普通农民和种养大户为主,主要还是进行农业生产作业,政府补贴在某种程度上从资金上进行了间接支持,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合作社购买机械时给出一定的政府补偿,有利于机械化的实施;节水灌溉补贴、良种补贴和农业技术补贴都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户收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2﹚金融机构提供的专用性金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行中需要一定的劳动力投入、设备投入和技术投入,这部分投入一部分来自于成员自有资金,另一部分则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提供的专用性金融支持对合作社的培育具有持续的正向拉动作用。政府部门应积极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数量的增加,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放贷金额,同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将土地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贷款,这将有利于突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有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身收入的提高有利于合作社的发展。一方面,成员自身收入提高,其会把收入的一部分投入到农业生产中,用于良种的购买、设备的采购、人员的培训以及技术的推广应用等,从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所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金融合作,社员把自有资金放在合作社中,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有助于达到融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的发展也会促进社员自身收入的提高,从而形成融资良性循环,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4﹚社员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有显著正向影响。调查样本数据显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大学及以上”学历的占到12%,教育水平的高低决定一个组织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的高度,教育水平越高越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结果显示为正,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视文化教育,通过文化教育促进成员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健康状况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具有正向影响。这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仍主要从事农耕作业,身体健壮的主体在农业生产中表现出其优势。因此,农村金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支持重点要放在文化教育的投入和身体素质的提高方面。﹙5﹚交通条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具有负向显著影响,农业技术培训和种地年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具有正向显著影响。交通条件的影响系数为负说明目前的交通条件还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的需求,合作社规模逐渐扩大,需要农业机械作业,尤其是从事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作业成员,其对机械化要求比较高,更需要便利的交通条件给予支持;农业技术指导的影响系数为正,说明农业技术在农业增产增效、节约成本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应继续加大农业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提供技术支持;种地年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正向影响,这说明种地年限越多积累的种地经验越丰富,越有利于农业技术的创新,越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种地规模和对粮食的依赖程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影响不显著,但是从种地规模影响系数的正负号可以看出,种地规模的大小要适度,这也和理论分析相一致。﹙6﹚盈余分配制度和自由退出制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具有正向显著影响,产权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的影响不显著。社员参加合作社主要的动机就是规避风险和获得盈利,盈余分配制度不完善会造成社员积极性下降,甚至退出合作社,影响合作社的长期发展。另外,自由退出制度也是保障社员参社安全感的重要措施,如果不能自由地退出,有的社员就会产生入社的不安全感,影响合作社成员的扩大和发展,从调查数据来看,目前实行自由退出制度的已经占到了87.63%,基本保障了社员随时参加和退出合作社的权利。除此之外,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目前仍不健全,其中,设立产权制度的合作社占到16.35%,设置经营管理制度的合作社只占32.57%,从计量结构来看,虽然系数为正,但影响不显著。

专业农业论文例6

农业合作社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汉默拉比大帝时期(公元前2067—前2025年),汉默拉比法典就允许获得了经济自由和独立的农民在合作的基础上管理土地。但是真正被称作合作制之父的是威尔士人罗伯特·欧文,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社起源于1844年,一帮英国的纺织工人建立的Roch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s,这个协会还在吸收其他协会特征的基础上形成了Rochdale原则,如今美国的合作社还是在这个原则的修正版指导下运行。我国在建国之初也曾经讨论过合作社的引入,并且在1950年7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后来随着一系列的政治变化,我国的合作社逐渐发生了异化。合作社运动和化运动让现在的人们一提起合作社就想到那个令人心有余悸的年代。本文所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同类农业生产者或者同类农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互组织,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所说的合作社不具同质性。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各地专业合作社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吸纳的农户数量也占据了可观的比例。目前全国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的数量达到2363.5万,占全国农业总户的9.8%,占农户总数的23.3%,接近1/4。如此众多的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新形势下农民致富、农业发展,农村改革的一股全新力量。然而,曾经有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并没有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甚至连部门规章都没有,有的只是《农业法》中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实际的指导意义,因此过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很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活动。但是,农民合作社是不同于商事公司的一类组织,在登记、税收、反垄断的豁免方面都应有不同于普通公司的对待方法,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主体需要特别的对待。在这样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下,浙江省2004年出台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我国首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文件。该条例的出台使得浙江省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组织运作和解散等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全国人大农委从2004年9月开始在《农村经济管理》上发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系列立法专题研究报告。2005年8月4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出炉,2006年6月,初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该条规定了合作社的法人地位,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可以行使权利的客体,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合作社对这些权利客体所享有的权利。这种规定方式回避了对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的概括性规定,没能给合作社的财产权以适当的空间,本文意在通过分析合作社法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以期在理论上完善合作社的主体地位,避免实践中因理论不清而出现无谓的争论。

一、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

合作社作为一种法人,已为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明定,此即意味着合作社应当具有法人所具备的权利能力。“在财产法上,法人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即它不仅可以作为财产权的享有者,即权利主体,而且也可以作为承担着,即法律义务的归属主体。在履行义务时,它以属其所有的财产,而且仅以其财产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在财产权层面一种当然的状态。然而,仅此并不足以回应本文的题目,也没能对我国理论上一个特别的概念——法人财产权进行准确的解读。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理论上十分明确的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概念因我们将其合并成了一个词而有了别样的内涵。

(一)法人财产权的解读

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的争论是随着我国提出“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而展开的。与该概念相伴相随的则是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在面对“国有企业中的资产属于国家”的政治性前提下,理论界曾就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内涵和性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形成了用益权说、经营权说、结合权说和双重所有权说等等观点。可以说,过去这一争论在理论上还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已经将其蒙上了历史的尘埃。新修订的《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删除了原有的《公司法》第四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使法人的财产权利得到了回归,对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的认识不必再受国有资产归属的掣肘,解释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和性质有了更加自由的空间。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权利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非财产权及财产权。后者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可再分为债权、物权及无体财产权(智慧财产权: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就财产权而言,除以人之身体劳务为给付之债务外,法人均得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因此,法人自可享有财产权无疑。而法人财产权,即为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这种理解,即避免了解释的随意性,保障对法人财产权的解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致出现学者所批评的“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是一个很不准确的法律概念”;又保证了对法人财产权性质认识的一致性,不致出现理论逻辑上的混乱,使“法人财产权”制度成为一种“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的制度”。至此,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也就明了了:“它不是一项具体权利,而是一个权利束,是具体法律权利的上位概念。”它具有综合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就外延上法人财产权应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财产性利益。这里的财产性利益指的是具有财产的性质而又无法归入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范畴的利益内容,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等等。

(二)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

合作社作为法人,当然应当享有法人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的全部内容,即合作社应当享有法人财产权。此法人财产权的内涵应当符合前述法人财产权的内涵。有学者尽管也认为,“随着合作社法人地位的确定,合作社当然拥有法人财产权”,但是理由却是“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物权,且由合作经济组织直接支配”。该观点与本文就法人财产权的内涵的认识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论者认为,“从内涵来讲,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的经营权(经营管理权)是一致的”。首先,作者的论述有自相矛盾之处。两个概念的内涵一致意味着这两个概念具有等同性,按论者的说法,“法人财产权即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物权”。此种说法显然违背了物权法上十分重要的一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构造重要基柱之一,切不可轻易违背。无论如何进行物权的分类及细化,我们都无法找到企业经营管理权这一内容,因其从本质上即不符合物权的特征。其次,认为法人财产权即为企业经营权过于武断。最后,若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物权,则物权成为财产权的上位概念,理论上的困境无法摆脱。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当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易言之,凡是法人财产权所包括的内容,都应当为合作社所具有,从抽象意义上应当这样认识,也只有这样认识,才能让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得到真正的体现,不致让该项规定成为一纸具文。但是,合作社作为法人,总是无法避免权利能力的限制,并由此导致有些权利不能被合作社所享有,后文将予详述。

二、合作社的财产归属

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作为权利的组合,包括了物权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非所有权莫属,而就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中的所有权部分,立法及理论都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

(一)立法上的认识与评价

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发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业研究报告(五)》中,就合作社财产归属的认识十分混乱。该报告中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仅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且不能任意支配与转让。”“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任何一个社员都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依法分配的财产才可以归到社员名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积累资金和银行贷款,也有少部分其他资金,这些财产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独立支配的财产,并以这些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员不得拒绝以这些财产对外清偿债务。”

现在来理清一下这份报告的逻辑,首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来自于社员的股金等。既然称为组织的财产,就应当说承认了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组织。因此,说“组织的财产属于组织所有,社员不是财产权的所有者”是正确的。但是,“社员对自己投入的财产还享有所有权”,则纯粹是将法律关系变得飘忽不定,社员既然将财产投入合作社,就意味作为出资,该财产属于合作社了,社员如何还会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果然如此,那样就出现了一个物上有两个所有权的局面,这与我们传统民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相悖。在阐述了社员对财产享有所有权后,使用了“而且”这样的词汇。“而且”一词表示递进的意味,后句的程度应该比前句更加严重,既然享有所有权就应该可以任意支配和转让,这是所有权制度应有之意,“不得支配和转让”是对所有权制度的限制或者说违反,此处绝非递进的关系,而应当是转折的关系。如此显见的语法错误出现在这份报告中,只能说反映了报告撰写人对于民法上所有权理论的认识尚待加强。另外,如果出资的形式是货币出资,货币的所有权是完全以占有为判断依据,怎可说他人控制下的货币为自己所有。

原有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草稿)中的表述,与上述全国人大农委的报告有着一脉相承的默契。该草稿中既承认了社员对出资的所有权,又认为合作社对合作社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最终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这种错误的认识被纠正过来。法律中没有了一个物上两个所有权的表述。该法第4条第2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关于社员对出资所享有的权利已经被删除了。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避免了一个物上有两个所有权的窘境,但是还是未能彻底的将合作社的财产归属厘清。就上述所列财产,恐怕不是无主物,那么它们究竟属于哪一主体所有,合作社、社员、还是其他?该法中回避了所有权这样的概念,也没有就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规定,而仅仅列举了合作社对财产所享有的三项权利。可这三项权利正是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中的三项,最能体现所有权特点的处分权也被包括进来,既然如此,三项权利的列举又和《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的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没有列举收益权,是不是合作社对于这些财产没有收益权?显然不能这样认为。收益,指收取所有物之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而言。尽管法律上没有认可第4条第2款的各项财产为合作社所有,但是对于这些财产的收益恐怕很难认为不属于合作社。因此,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能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各项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实际上所规定的恰恰是所有权的内容。其实,完全可以直接规定合作社对于第4条第2款所列举的各项财产具有所有权,退一步讲,如果实在不愿意如此,也可以如《公司法》那样,使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而不必采用如此迂回的方式。也许法律起草者们担心如果写成合作社对这些财产具有所有权,就是剥夺了农民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会引起农民的疑虑和抵制。这种担心大可不必,时展到今天,能够团结起来组织或者参加合作社的农民,思想观念上早已经不再停留在法律起草者们所设想的那种不肯放弃任何自己的财产的状态了,既然他们能够加入合作社,就应该对加入合作社所带来的财产关系上的变化,自己承担的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有所认识;而对于那些本来不打算参加合作社的农民,这样回避法律关系的界定意图拉拢也是枉然。这样的规定只会带来法律关系上模糊,一旦就财产权属发生纠纷,解决起来必然面临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并进而引起法律解释的巨大困难。

(二)理论上的观点与探讨

理论上,有学者认为,为了一方面维护合作经济的特征,一方面使其产权制度有现代性,满足建立现代合作制经济的需要。立法中,可作以下制度安排:第一,在产权所有制形式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坚持“民有”原则,这种“民有”应该是一种“联合所有”,即约定共合所有。资产一旦进入到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就享有集体的终极所有权。组织成员可以通过虚拟量化比例和数量来获取利益。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实质上应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形式上则有合作经济组织依法依章程行使,本质上要明确“联合所有”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上述理论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值得商榷:第一,所有制形态上论者主张“民有”、“联合所有”,即约定共合所有。作者并没有具体解释这三个概念的内涵,从目前所能见到的教科书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上,无法找到作者提出的概念。作者应该就所提出的概念给予读者基本的定义。农民合作组织法作为一部商事组织法,创建一种民法上没有的所有权制度,似乎有些难度。第二,作者一方面认为合作经济组织享有集体的“终极所有权”,另一方面又认为财产的“最终归属权”应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作者没有说明“终极所有权”、“最终归属权”所指为何。按一般的汉语意思,所谓终极所有权就应当是财产的最终归属权。论者在这里将这两种——从文义上看是一种——权利赋予不同的主体,并没有给出任何说明或理由。第三,作者强调“联合所有”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通过考察《民法通则》第74条可以发现,该条所称的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和村农业生产合作社都不是今天立法上所讨论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而该条正是集体所有制在民法上的根据。今天所说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资源联合、民主控制的互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跨越村、乡,甚至县等行政区划而组建,另外法人也可以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这些特点都无法归人到《民法通则》第74条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当中。至此,我们很遗憾的发现,论者将现今立法上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改革开放前合作化运动以及时代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混为一谈了。

综上,既然承认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就应该尊重现行合作社的活动实践,尊重民法财产和所有权理论的结构,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等所有以合作社的法人面目获得的财产,在未分配给社员之间,都应该归合作社法人所有。

三、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其他外延

除了所有权外,法人财产权还包括定限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财产性利益。分析合作社法人财产权中所有权以外的其他内容,即将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外延加以细化,对于补充立法的不足,清晰的确定合作社在其他财产权上的可能性和内容无疑具有重要的助益。

(一)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系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具体包括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应参与民事交往,能够对外签订合同,在对外签订合同中如果为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而设定担保物权或因债权关系而产生法定担保物权,应无否定的道理。问题在于合作社能够享有用益物权。对于合作社法律并未限定其出资方式,而是将此项权力授予合作社章程。因此,对于农民以一定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合作社法未予反对。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此提供了制度的可能,在此情况下,应当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能,因此,也应当承认合作社用益物权的主体适格性。而对于我国目前农村而言,很多地方的合作社正是采用此种方式,实现大规模土地的集中耕种,以提高生产效率,解放农村劳动力,这也是解决我国农业生产力低下问题的一个可资参考的思路。

(二)债权

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以“上述财产”(内容已如前述)对债务承担责任,认可了合作社承担债务的可能性,这也就没有理由否定合作社享有债权的资格,合作社不能仅承担债务而不享有债权,因为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债权债务都是双向的。此外,合作社对外从事交往也是合作社生存不可或缺的,对外民事交往过程中必然要产生债权,如果否定了合作社的债权人地位,将会使合作社法人地位失去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

在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商标权、专利权和着作权。对于这三方面的权利,合作社也应当具有。商标权是合作社保护自身及成员产品的重要标识,是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十分重要的因素。例如,上海老港瓜果蔬合作社就拥有“田乐牌”注册商标,为自己的产品创造了不同于其他同类产品的标识。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不断的技术探索,研究出了新的动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方法,申请专利的,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可以授予专利权,合作社应当具备专利权人的资格。着作权在经济生活中虽然不大可能被合作社享有,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主体资格,因为合作社作为法人成为着作权人的能力已被着作权法所认可。

(四)财产性利益

法律上总有一些权利和利益不被既有的分类所包含,于是就产生了诸如“财产性利益”这样的兜底性概念。就公司股权究竟性质为何,争论良久也未有定论。目前比较通行的说法是社员权,但股权当中有财产性的内容是没有争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享有股权(股份)?本文认为,合作社不能享有股权。合作社虽然作为法人,财产权的内容十分广泛,但也要受到合作社权利能力的限制,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此即表明合作社的本质是互经济组织,其宗旨在为成员提供服务。这便将合作社对外投资限制在了合作社的权利能力之外。因此,合作社不能享有股权及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这样的因对外投资而产生的财产性利益。

专业农业论文例7

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以下简称“我校”)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课程体系中,专业英语课程的目的是使学生能够熟悉机械类常用的英语单词,能够掌握机械中常用的英语句型,培养学生独立阅读和翻译外文资料的能力。在课程开设过程中,根据教学计划的变化做出了相应调整:2005年至2008年,课程性质为学院任意选修课,1.5学分,30学时,课程开设时间为第七学期;从2009年开始,课程性质调整为专业课模块(选修),1学分,学时和开设时间保持不变。课程教学模式主要是采用教师课堂讲授、提问,课后作业练习以及期末考试。[1]

2.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师方面的问题。专业英语教学要求教师既要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又要有很好的外语水平。目前,专业英语任课教师有3人,1名在读博士学历,2名硕士学历,平均年龄为34岁,均为本专业的专业课教师。尽管近年来我校引进的教师基本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也具备专业水平,但是在英语能力以及教学经验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使部分教师很难驾驭专业英语课堂。此外,由于课程性质和学时的限制,造成部分教师在心理上不愿承担专业英语教学任务,教学积极性不高,从而影响了教学效果,进而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最终导致专业英语教学不能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2)学生方面的问题。该课程开设时间在第七学期后半学期,此时很多学生都忙于准备考研、公务员考试及就业等,请假、缺课现象比较严重,即使是来到课堂上的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听课状态都较差,这表明学生对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最终导致学习效果不理想。

(3)教材方面的问题。目前在授课过程中,选用施平主编,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的《机械工程专业英语》,该书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力学、机械零件与结构、机械设计、机械制造、管理、现代制造技术、科技写作等方面。从专业的角度来说这是一本全面的教材,但是对于不同的学校,即使是同一专业其侧重点也不同,其中的部分内容与我校机械设计专业实际情况不相符。更为重要的是,该教材除了范文、词汇和部分范文参考译文之外,并没有其他的内容,没有总结归纳,也没有课后习题。由于工科学生英语水平相对较弱,这给教师讲解和学生学习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4)教学方法方面的问题。专业英语与基础外语相比,专业英语对专业性、实践性要求较高,因而在教学方法上,二者就要进行区别。在传统教学中,一般是以课前预习,课上教师教学生认识专业词汇、阅读课文、课文翻译以及课后复习为主的教学模式,课堂枯燥乏味,学生积极性不高,因此进行专业英语教学方法改革,将专业知识和外语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外语水平,是专业英语教学整个过程中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

(5)考核方式方面的问题。原有的课程考核方式通常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分值占总成绩的30%,主要包括课堂出勤、作业练习、回答问题及课堂表现等;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采用试卷形式,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词汇英汉互译、文章段落英汉互译、科技论文摘要写作等。该考核方式突出了期末考试的重要性,而平时成绩则相对较弱,这就造成了学生课堂学习专注力不够,课堂散漫,往往通过考试前突击复习,强行记忆书本内容达到通过考核的目的,考试过后大多数学生又都忘记了所学内容,课程形同虚设。

二、课程改革目的

按照《专业英语》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注重引进本学科先进前沿技术,摒弃那些陈旧、不符合时展需要的内容,以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提高学生专业能力为目的进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

三、课程改革思路

课程改革建设要使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外语基础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教学目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其能真正参与到教学过程中,享受学习的快乐,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能够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和综合素质。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因此必须对课程设置、师资建设、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教材选用、教学方法、成绩考核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2]

四、课程改革的内容

1.课程设置

如前所述,专业英语开设时间为第七学期,性质为专业课模块(选修),这就可能出现部分学生选修课学分已满足毕业要求,选修该课程学生的人数不能满足正常开课规模要求而使课程被迫取消的尴尬境地。为此,应对课程进行适当调整,课程性质调整为专业课模块(必修);将开设时间调整为第六学期后半学期,以避免与其他课程在时间上发生冲突。

2.加强师资建设

专业英语的突出特点是专业性,这也决定了从事专业英语教学工作的一般都是专业教研室的教师。教师除了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综合素质外,还要下大力气提高自身的英语水平和教育教学水平,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专业英语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以加强对专业英语教师的培养。例如:组织、参加专门的教学研讨与会议交流等;为教师提供去国内其他高校深造学习的机会,为骨干教师提供国外学习平台等等。

3.培养学生学习的能动性

首先,要将学生吸引到课堂上,专业英语课程性质调整后,能够引起学生的重视,避免在思想上出现懈怠的现象;课程时间重新安排后,避免了与学生考研及就业面试的冲突,大大降低了缺席率,保证了良好的课堂氛围。其次,通过各种措施提高了学生学习的能动性。例如,大力加强专业英语知识的应用性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到专业英语知识在今后工作、学习中的重要性,从而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再次,在教学内容上选择本专业前沿的、实用性强的知识,掌握专业的研究进展情况。最后,在考核方式上要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为指向进行设计,使他们体会到学习专业英语的乐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参与,将专业英语学习变成一种习惯。[3]4.选择适合的教材单一的选用某一本专业英语教材会出现内容过多或不足等情况,另外,还存在内容陈旧且知识面较窄、不能满足需求的现状,为此,需要对教材进行分析。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和课程学时,选取教材中的部分内容在课堂讲授,其余内容作为学生课下自学内容;同时,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突出知识的前沿性和时效性,在教材基础上,还应选取期刊杂志、网络以及其他书籍和本专业相关文章在课堂上分析讲解。

5.丰富教学方法

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只能把基本知识塞给学生,而不能提高学生的创造能力,毫无创新性,因此必须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多媒体教学,使知识的传递由单向变为双向,师生之间产生良好的互动,从而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在授课中,采用以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现代教学模式,教师起到“引路人”的作用,而学习的主体是学生。

6.强化考核方式

原有的课程考核方式重点强调了期末成绩的考核而相对削弱了教学过程中的考核,这就造成了学生们上课时不认真听讲、考试前突击复习,影响了教学效果。因此,根据专业英语课程的特殊性,在考核方式上进行优化改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70%,具体考核内容包括:课堂出勤、课堂回答问题、课堂表现。上述三项内容都必须达到考核合格标准后才能获得最后的总成绩,凡有一项不合格,都视为总成绩不合格,不给予学分。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30%,考核采用课程设计模式。首先教师为每位学生布置任务,查阅相关英文科技文章;其次将文章翻译成中文,并撰写中英文摘要;再次将英文和中文文章以手写体形式装订上交,教师进行审阅;最后组织学生进行“答辩”,教师根据学生的综合表现给予成绩。[4]

专业农业论文例8

教师对课程的理解是教师专业发展的核心,它决定了教师对课程意义的传播。不同教师保有不同的课程视界,面对相同的教材内容截取的课程信息和教学需求就不同。经调查,农村九成以上的科学教师是非科学教育专业背景出身,而且只是兼教科学课程,因此,他们习惯于运用主要任教的语文、数学等课程视界来理解和解释科学课程世界,科学课程是集物理、化学、生物、地理等课程为一体的综合性、复杂性的课程,要在教学中体现科学的本质和真谛,运用理解原有学科的程序与方法,必然会限制教师对多元化课程的理解和认识,75.62%的教师表示不能全方位挖掘课程信息,加上科学课程又是副科,教师们大多疲于应付,追求知识数量而忽视质量能力。

2.从教师的教学定位看。

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也是教师在教学中身份定位与规范课程的过程。每门课程都有特定的课程教学规范以及要求教师扮演的课程角色,不同教师的现实自我与课程的教学规范之间存在大小不同的差距。科学探究是科学课程教学的核心,科学活动与实验是科学探究的载体,农村教师生活在相对比较闭塞的地域环境中,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教学观念不能适应以做中学为中心的课堂形式,其中更为细微的教学原则与要求不能灵活运用,譬如学生的前概念转变(49.86%,百分比代表不能灵活运用的教师百分比,下同)、课堂问题的提炼(40.53%)、知识内容的最佳呈现方式(53.47%)、科学思维方法的指导(64.23%)、探究过程的把握(60.37%)、学生问题如何转化为教学课题(67.18%)等,这些教学知识的较多欠缺使得53.84%的教师们产生自弃心理,教师自我的身份感脱离了科学课程的自身功能定位。

3.从发展资源的角度讲。

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的相关外在资源是教师实现专业发展的途径和手段。75.93%的农村教师认为开展课程活动所需的教学设备与实验用品等非常欠缺,自己动手为学生设计制作实验用品的潜能又有限,科学课程的教学仅限于传统的讲授式;教育部门对农村教师专业发展所提供的财政支持也非常有限,50.64%真正从事科学课程教学的教师从没有参加过培训。参加培训的教师大都属于培训“专业户”,还有很大一部分教师培训完却没有从事科学课程的教学;从科学课程教学的设计、实施、评价等所依托的外在的信息与现代技术基本限于互联网的相关信息,教师因教学任务繁重而无暇深入研究,只有四分之一的所属的区、县有配备专职的小学科学教研员,但仍需要对基础培训与学科教研活动组织的真正落实下番工夫。总之,对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组织以及提供给教师发展的时间和空间需要有效利用和开发才能实质性地影响科学教师的专业发展。

4.从教师专业自主来说。

教学成就感与自我被肯定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决定性动力。成功的教学使教师个体得到学生、校方及其他教职工的认可后,教师服务他人和支配他人的权利和愿望就不断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的提高和进行专业发展的动机也就不断增大。反之,就会削弱其发展的积极性,产生挫败感和无力感。农村科学教师的专业自主现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据统计,校方领导受科学课程的副科地位及评价体系的影响进而对科学课程的轻视态度成为教师个体能否实现教师专业自主的最大的影响因子,77.24%的科学教师激发不起提高自身教学水平的能动力,认为在该门学科上下工夫属于“吃力不讨好”,提高支配他人的权利应体现在语文、数学课程上才能真正彰显自己的教学效能感和职业成就感。而从调查中看出其中49.06%的教师长期习惯于传统的教学思想、“享受着”简单、粗糙、低水平重复的教学,只有20.65%的教师因动机来源明显,希望得到教师专业发展的权利欲与愿望很大。

5.教师群体的归属感看。

提高教师的群体归属感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动力之一。科学教师群体的归属感包括教师与所在学校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理解、教师与科学学科团体之间的“融为一体”。教师的归属感越强,教学责任心就越强,教师专业发展动机就越积极。反之,就会削弱其工作情感,实现教师专业发展要求的难度就会增加。与所在学校之间的关系方面,73.85%的农村教师期待自己的学校应提高自身的办学地位与工作氛围,77.04%的教师认为要提高教师参与学校制订、规划、实施整个科学课程教师专业发展的计划,而不是搞学校“话语霸权”;与科学学科团体方面,93.02%的教师认为学校内部基本没有形成科学学科教学共同体,甚至单枪匹马的不在少数,其余忙于其他主科的教学任务,所谓的教研活动只流于形式。与外界的沟通、交流、培训等方面,有54.82%的教师近乎没有。这样,教师个体所能体验到的群体归属感比较微弱,教师的工作责任感就会比较低,教育部门及学校所要求的教师专业发展要求就较难以实现。

6.从教师的期望回报讲。

教师能够得到物质和精神上的回报是教师愿意从事其专业发展的最现实和最根本的动机。根据投资学理论,教师所得到的期望回报超出其投资成本的话,教师进行专业发展的动力就会很强。反之,就会瓦解教师对专业发展的积极性。对农村科学教师来说,影响他们进行教师专业发展的热情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职称角度来说,80.03%的教师属于兼职教师,花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科学教师专业发展上将不会给教师带来正职学科教学上的更专业、更精深的教师素养,得不到自我“事业高升”道路上的收益。第二,从教师教学工作量上来讲,一节好的科学课,需要充分准备探究实验活动材料(材料包括易耗品或者可累积品),这就需要教师课前、课后付出更多的义务劳动来完成,75.82%教学任务本来就繁重的教师认为投入与回报比例失调。第三,从家长、领导等外部支持方面来讲,以家长、领导为主的外部力量只注重评价体系,与主科明显造成评价等级差距,而忽视科学课程本身的教育功能,79.13%的教师感到不公平进而对科学教师的专业发展产生了消极情绪。

二、农村科学教师专业发展保障机制研究

通过以上对农村科学教师专业发展动力的调查与讨论,结果不容乐观,总体上呈现出盲从、倦怠的负能量,科学素养是现代社会先进教育下人才必须具备的品质,小学科学教师承担着培养具有此科学意识的未来文明人的艰巨重任,农村科学教育又是我国科学教育的软肋,必须针对性地提出保障农村科学教师专业发展顺利进行的机制,才能保障农村科学教育健康、科学成长。

1.教师自我对科学学科认同感的提升。

教师对科学教育理念、科学专业知识、科学教学知识等方面的认同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源性动力,它可以促使教师认清其专业发展的方向。培养教师自我对学科的认同感,需要从激发教师的学科认同意识、认同情感、认同行为三方面入手:

(1)在学科认同意识方面,农村科学教师对科学学科的自我认知意识比较单薄,意识决定行为,教师应对自己的学科角色、学科使命、学科行为等方面进行批判反思、理性分析、创新与超越后才能自明教师个体在教学中的身份,不断调整、改进、建构自己的教学行为。

(2)在学科认同情感方面,农村科学教师存有信心低迷体验、强化积极情绪有限等心理反应。教师日常的教学行为(譬如教学目标的达成、科学课程的设计、教学方法与策略的选择与实施等方面)都需要纳入积极的情绪情感来进行深入的思考与批判,才能保障学科认同的形成过程有效、顺利。

(3)在学科认同行为方面,教师对科学学科的认同感最终会映射到教学实践活动中,农村教师的教学现状表现出消极、应付的行为,教师与教学活动之间是双向的实践互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对学科的认同会影响教师是否会主动地、深层次地开展符合科学课程要求的教学实践活动,相应的,教师的学科认同感也会在实践问题中不断重构、内化,从而有助于教师专业发展的深化与成长。以上教师的认同意识、情感和行为的科学培养需要营造教师专业发展的环境氛围才能真正的落实与提升。

2.利于教师专业发展的环境氛围的营造。

要使教师能合格地投入科学教育教学的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作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从农村科学教师专业发展的现状来看,除了自身不断的努力学习发展外,必须综合考虑问题,通过学校、教育部门、社会、主管部门等为专业发展营造一个适宜的环境,努力借助外部因素转化为教师专业发展的内驱力。具体表现在:

(1)培训机制的建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利用视频、讲座、办班等多种形式,为提高科学教师的综合教学能力而努力;

(2)发展制度的保障,需要主管部门下决心利用法规、政策(如考试制度、证书制度、职称制度等)约束使得科学教师专业发展稳定、有序地进行;

(3)管理机构的统一,需要从教师的任职、升职、发展、业务等方面入手,严格要求各级各类教师管理机构必须有一致的培养和发展标准;

(4)物质待遇的配备,农村大环境总体还比不上城市,需要加大教师们的住房条件、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特殊关照,农村教师才能无后顾之忧拥有真正的归属感;

(5)社会环境的配合,农村开展科学教育有其劣势也有其优势,通过循环播放科普影片、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向农村人说明科普的重要性,创造农村爱科学的氛围,尤其家长要支持科学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教师才能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完成教学任务。

3.探讨农村教师专业发展基本模式。

进行科学教师专业发展模式必须符合农村地方特色、考虑农村实际情况,成立专门的认证机构(一般由大学研究者和优秀的教研员来承担)来验收教师的发展情况并与教师评职称紧密挂钩,本着农村教师专业自救、外部机构支持的总体原则设计了以下三种发展模式:

(1)教师自主专业发展模式。农村学校分布广、地域形式复杂,最现实的发展模式是激发教师个体的意识,实现教师自我教育。具体途径有:教育管理部门与大学教育机构要录制一套供农村教师个体发展的视频光盘,内容包括典型的学科教学知识、学科专业知识、探究实验活动的开展、农村教师开展讲课、说课、评课的现场实况等科学教师教好书必备的知识光盘配套给农村教师学习,学习情况由校长监督、落实。最后,教师要录制一节结合光盘知识所上的科学课与学习感悟供认证机构检验并作为评职称依据。

专业农业论文例9

在目前的教师专业化培训中,对城乡教师采取同一个培训方式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即实行团体推进,安排统一的通用知识培训和专业学科培训,使用同一个标准进行评价,而忽略了根据城乡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差异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分层培训。由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的原因,我国教育存在着严重的城乡差异,如果单纯地将城市教师专业化培训方式移植到农村,或者试图寻求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培训方式,这样的做法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2.培训目标不明确,专业化发展内涵模糊

当前各级各类教师培训中普遍存在目标泛化的问题。一方面,缺乏明确的培训目标,使很多学员误认为培训就是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对教师进行职后再教育。另一方面,培训目的笼统化。特别是在新课程实施以后,对农村教师的培训主要围绕课程改革进行,缺乏明确的以促进农村教师专业化为目的的培训,使得农村教师很难真正明确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及目标。

3.培训方式单一,不能满足专业化发展目标要求

目前最常用的培训方式,就是把农村教师集中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主要的教学方式仍以传统的讲课为主,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从头到尾都是专家在台上讲,学员在台下听。大部分学员都很珍惜培训的机会,认为是提高自身素质最好的机会,觉得专家讲的旬旬都是宝,整个培训过程都忙于笔记,缺乏消化、理解、参与和实践的机会。这样的培训方式不利于农村教师实际能力的提高。

其次,集中培训通常是集中好几个地方或者学校的教师,甚至将城市和附近农村学校的教师集中在一起培训,培训方式及内容“一刀切”。这样不仅不能体现农村教师培训的特殊性,反映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情况,而且也不能满足教师个性化的需求。

4.培训内容空泛,缺乏实际操作性

首先,在培训内容的设置上,许多培训专家仍秉持成人学历教育知识补偿的观念,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轻实践性知识的获得;重显性知识的传授,轻隐性知识的形成;重系统完整的学科理论知识,轻教师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在新课程实施后,培训内容主要集中在新课程的理念、标准、教学策略、学科课程教学方法等方面,很少涉及课程开发、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等关于课堂实际操作以及农村教师“研究”水平的培训。

其次,培训内容脱离农村教师实际,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培训课程和教学内容比较陈旧,职后培训内容与职前培养有重复现象,不能完全反映时代的需求。第二,培训内容未能直面农村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和新课程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缺乏与农村新课程实践相关的本土化因素。第三,培训内容未能考虑到农村学校及教师实际的水平和需要,参训人员无法在实际课堂教学及专业化过程中运用培训内容,流于纸上谈兵。

5.缺乏培训反馈,忽视教师发展远景规划

培训通常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集中进行,培训结束之后,专家与教师、学校与培训机构之间的联系很少。因此,学员在实际教学或者提高自身素质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不能得到直接的较快的解决。反馈机制的缺乏,导致农村教师的专业化不能持续进行,短时间的培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农村教师增加知识,拓宽视野,但是并不能真正促进其专业化发展。二、完善促进农村教师专业化的培训方式

校本教研方式是目前公认的促进农村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现实选择,但是很多贫困地区的学校,缺少能够进行校本教研的骨干教师,使得校本教研成为了空谈。而我们在对集中培训方式进行反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实际可操作性。因此,新型培训方式应将集中培训方式和校本教研方式相结合。完善农村教师专业化培训方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1.以培养农村教师的自我反思意识和能力为培训目标

教师的自我反思是改变教学行为的基础,在反思过程中使教学实践充分体现教育理念,并从中发现新问题,以此来进一步激发教师进行自我学习的欲望,这是教师专业化的核心所在。因此,在培训中应启发和激励农村教师积极反思,要善于让参训者围绕培训的主题,广泛查阅资料,认真审视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认真地进行思考,然后带着这一切走进培训,与别人交流。

2.以满足农村学校特殊性为原则采用多种培训方式

培训方式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农村学校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教师的生活背景,充分利用农村学校已有的学习资源,灵活运用集中培训、校本教研培训、远程培训等多种方式。可以采用集中培训方式对其进行通用知识培训,让农村教师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和掌握新课程改革的精神及要求;也可以组织专家团到农村学校进行分散现场培训,重点开展校本教研培训,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观摩,指导课程改革在学校顺利实施,同时,让教师从理论的层面审视自我,促进专业化发展。

3.以满足教师的需求和解决问题为培训主要内容

要以农村教师在实施新课程的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为切入点,根据农村教师的工作实际、个体兴趣、原有的知识水平及专业化发展的走向选择培训内容。由于农村教师的水平整体偏低而且参差不齐,因此,在培训之前,应广泛征询他们的意见,了解他们的兴趣、需求以及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并以此作为制定培训内容的依据,使培训内容更加贴近农村教师的工作实际和生活实际,构建富有针对性、个性化的培训内容体系。

4.以教师专业化的远景规划为核心建立培训反馈机制

教师专业化是教师不断接受新知识,增长专业能力的过程。因此,建立一个长效的反馈机制,并帮助农村教师确定一个专业化远景规划,能够延长培训效果,从实处帮助农村教师提高素质。这就要求,在培训前培训机构要与农村学校及教师取得广泛的联系,了解情况;在培训期间,引导参训教师对自己的专业化制定出大致的计划,专家根据计划对学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在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和农村学校、专家和教师之间也应该保持一定的联系,对教师的发展进行一个较为长期的指导,以帮助实现其专业化的持续性。

5.建立新型评估体系以促进培训管理

完善的评估体系可以使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农村教师专业化健康稳定地发展。评估体系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主要是对培训机构的培训目标、培训课程安排、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其二,加强对农村学校校本教研培训的评估,主要是对校本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实施过程进行评估。

专业农业论文例10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营一段时间后会有一定营利(收益减去成本之后的剩余)。该营利一般不叫做“利润”,而称为“盈余”[2],以区别于营利性企业。以色列学者也认为,合作社盈余不是利润,因为合作社不同于私人企业,合作社的目标是保证社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佳的服务,而不是寻求盈余最大化,如果寻求盈余,它将增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的成本,从而降低了合作社向社员提供服务的质量。盈余仅仅是维系合作社正常运转的安全额度。{1}49,50

从根本上讲,合作社的大部分盈余产生于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是参与交易的社员在与合作社的交易中所创造的,在合作社中,社员就是主要的“惠顾者”。这与营利性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股东之外的顾客是不同的。“对于服务性合作社而言,其年终按交易额(量)分配的盈余,实系当年来自社员‘多收’或‘少付’的价款,乃属于社员储蓄性质。”{2}147对此,有学者进一步解释道,就消费合作社的盈余而言,其乃是社员的多付“价款”,也是合作社的“多收”。就生产合作社的盈余而言,它其实是社员“少收”的款项,也是合作社的“少付”款项。{3}148合作社“盈余”的性质决定了它特定的分配方式。

当然,合作社的盈余也有少部分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合作社也可以与非社员进行交易,只不过这种交易一般受到限制。如美国联邦《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规定,合作社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额。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除特定情况外,非组合员在一个业务年度之内利用组合业务的份量,不得超过组合员在该业务年度内利用业务份量的1/5。其限制目的在于鼓励社员利用合作社,防止合作社异化为普通营利性公司。在我国,有些合作社即通过价格差异吸引社员、限制非社员利用合作社。如笔者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庆各庄甘薯协会,在出售种苗时,对社员实行0.05元/棵的价格,对非社员则实行0.2元/棵的价格[3]。在这种措施下,欲获得优惠价格则需先取得社员资格。由于对于非社员利用合作社的种种限制,尽管合作社小部分盈余来自与非社员的交易,但该部分盈余不会占据主流地位,改变不了合作社盈余的性质。

(二)合作社盈余的分配顺序

合作社盈余分配涉及多方面利益。首先是社员利益,还包括合作社自身发展以及债权人利益等。所以合作社盈余分配也要兼顾这些方面。

首先,合作社盈余在缴纳税款后,应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合作社虽不像一般营利性公司那样强调资本维持,但其存在和发展必须以一定的自有资本为前提。如果在弥补年度亏损之前进行其他分配,那么,必将导致合作社自有资本减少,直接影响合作社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同时还会导致合作社偿债能力下降,损害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二,发放股息。合作社的股息发放与一般营利性公司的股金红利的发放有所不同,后者性质属于剩余分配。而合作社股息由于受到“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的限制,往往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剩余分配。在西方,股息与贷款利息一样被视为成本。有学者指出,合作社股金红利是一种以“成本”形式存在的剩余。{4}175—177国际合作社联盟大会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也明确要求,股金红利的分配应当置于提取公积金之前。在我国农业合作社实践中,有的合作社即将股息列为成本,如山东省莱阳河洛奶牛养殖销售服务合作社章程规定:“身份股只付利息,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股息列成本。”但更多的合作社还是将股息发放置于提取公积金后,甚至在按交易额(量)向社员返还盈余之后。本文认为,在我国农村资金缺乏的实际情况下,股金对合作社来讲是一种稀缺资源,合作社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即便并不将股息计入成本,也需要在盈余分配时,于提取公积金前派发,这样应有利于解决合作社资金紧张的问题。

第三,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指合作社为扩大合作社事业、弥补亏损以及转增社员股金等目的而从合作社税后盈余中提取的累计资金。公积金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打下雄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弥补亏损保证合作社的偿债能力,提高合作社信誉。根据学者对西方合作社的研究,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社员维护其所在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程度,其二,合作社对其所需货币的供给状况。{4}179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是否提取公积金及如何确定提取比例的权利都赋予了合作社章程,由合作社自主决定。

第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是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从盈余中提取并用于合作社集体福利的款项。合作社公益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合作社社员的集体福利,如进行教育、培训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此未做规定,本文认为属于缺憾,因为这不利于合作社社员集体福利的提高和改善。

第五,向社员返还盈余。此为合作社最终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进行返还,下文详述。

此外,有学者提出,在向社员返还盈余前,还需要向合作社的理事、经理以及其他职员等支付酬劳金。{5}78对此,笔者持不同看法。我国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第42条第1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也就是说企业向职工支付的报酬应列为成本。虽然合作社与企业法人有所不同,但内部成本核算应无差异。故笔者认为合作社向理事、经理以及其他职员等支付的酬劳金不应置于盈余分配的行列,而应纳入合作社的成本之中。既然合作社盈余等于收益扣掉成本后的余额,那么盈余中就不存在酬劳金,自然也就不存在从盈余中进行分配的问题。

二、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不同于营利性企业的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方式,实行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和有限的资本报酬原则。

(一)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

合作社盈余的性质决定了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应当按照其产生的来源、途径进行分配,即将在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多收取社员的或少付给社员的再按照比例(交易额或交易量)返还给社员。这种分配方式,体现了合作社的成本经营观念,成本经营意味着合作社要将盈余返还给社员,合作社本身不营利。同时,按交易额(量)进行分配还可以起到鼓励非社员加入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的热忱。因为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提供服务,社员组建或加入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合作社服务。而这种服务主要体现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一种交易服务,即社员通过与合作社交易,从而实现与第三者进行交易的目的。再者,与营利性企业相比,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意味着合作社盈余分配主要服从于合作社的使用者,而不是服从于投资者。营利企业按股本分配盈余而合作社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这种剩余分配的差异,表明营利企业实际上代表着投资者的利益,而合作社则真正代表其内部交易对象——社员即使用者或惠顾者的利益。故有学者认为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简直成为合作社的,甚至于可以说不但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发生了决定作用,就是与经济分配的全部也有密切的关联。合作社的盈余,是取之于社员,又还之于社员……对于社员的忠诚程度,也是一个精确的测验表。”{6}164由此可见,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实际发生的交易额(量)在合作社分配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合作社分配的主要依据,因此,“资本”是股份制度的核心,而“交易额”是合作社制度的核心(实际上是社员对合作社活动的参与程度)。

自“罗奇代尔原则”(theRochdalePrinciple)以来,按交易额(量)进行分配的原则成为合作社的一个经典原则,成为合作社的重要特征之一,并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社及合作社立法所吸纳。如丹麦农民合作社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后的年终利润,在通常情况下预留15%的资本后,其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量)进行分配。{6}164西班牙农业合作社的收益在分配前要留足备用金和按法律规定比例提取的培训金,之后再按社员提供给合作社的农产品数量、等级等进行分配,使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向劳动倾斜。{7}77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72条规定,入股的组合,必须在弥补亏损,并扣除法定的准备金和滚存金之后,按照组合员利用人股组合业务的数量比例和按照已缴纳股金的数额分配。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盈余,除弥补损失及支付社股年息外,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酬劳金后的剩余,以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的多寡按比例进行分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第1项规定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以上做法及立法规定说明,按交易额(量)分配盈余的方式,符合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的特点,并使之与营利性企业区别开来,成为合作社经久不衰的一项原则。

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有一些合作社采取了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的做法。作为笔者调研对象的河北省涉县王金庄花椒专业合作社(按盈余的30%二次返还给社员)、吉林省梨树县夏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年终盈利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必要的资金用于本社事业的发展后,主要按社员与本社业务量向社员返还)、山东省莱阳河洛镇奶牛合作社(在提取10%公积金、10%公益金以及按股份息后,剩余部分按交易额(量)向社员返还)等都采取了这种做法。但从更大范围来看,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没有成为合作社的一项普遍做法。据农业部提供的资料,江苏、四川、贵州省的合作社中,进行盈余返还的比例分别为9%、6.18%和2.87%。{8}笔者在调研中获知的情况也是如此,2006年10月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八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只有一家合作社即圣泽林梨产销合作社采取了交易额(量)二次返还的做法。

之所以采用按交易额(量)返还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相对较短,前期投入成本较多,没有太多的盈余可供返还;其次,按交易额返需要一定的周期,社员将产品卖给合作社后不能马上见到收益,他们更愿意进行直接的现金交易,交售农产品的同时就获得全部收益。因此,他们更喜欢与合作社交易时获得价格上的优惠;再者,许多社员缺乏资金,他们更需要尽快拿到货款进行再生产。有的合作社如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甜瓜产销合作社采用的方法是“即兑即返”,即按一定的价格收购农户手中的产品,卖完后一起将货款返还给农户,这样农户很快就能看到收益,因此更愿意与合作社进行交易;最后,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还不够充分,调研中我们也了解到,许多农户对对合作社不够了解,对是否加入合作社持观望态度。因此,对合作社而言,与其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不如交易时给足价格优惠更能吸引农户入社。事实上,许多合作社的确给予社员优惠的价格。笔者调研的北京市大兴区的八家合作社中,几乎都给予了社员以价格优惠。如大兴区北藏村西甜瓜产销协会以高出市场价格20%—30%收购农户种植的甜瓜;圣泽林梨产销合作社对社员交售的梨,以高于市场价10—30%来收购;庞各庄甘薯协会以0.05元/棵的价格向社员出售甘薯种苗,而向非社员出售价格为0.2元/棵。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的分配原则,从长远来看,这一定要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方式。但从实践来看,其得到农户的广泛认可以及实际落实,恐怕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二)资本报酬有限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互利组织,同时又作为一类经济实体参与市场交易,资本当然是很重要并且不可缺少的要素。尽管通常认为“合作社是人的结合,而不是资本的结合”,但此语的含义在于强调合作社的主旨不是为结合资本以谋求利润,而是为社员提供最大服务,但为社员提供服务需要相应的资本基础。同时现代合作社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为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不得不进行长期投资,以新的技术和设备来武装合作社,壮大规模,增强实力,这需要足够的资本投入。而合作社非营利性的特点和按交易额返还盈余的分配方式使其没有太多的积累用于发展,这使得合作社对资本投入的需求越来越旺。

在这种情况下,为解决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本问题,西方国家把股份制引入了合作社,用来为合作社筹集资本,这样就出现了所谓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与非股份合作社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发行股票,而后者不发行股票。但前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合作社资金紧张的问题。美国的股份合作社借用了股份公司“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概念,把传统合作社的“社员股金”(“身份股”或“入社费”)叫做普通股,只出售给符合合作社社员条件的人,并且每人只能购买一股。把合作社需要的“资本股金”叫做优先股,除部分出售给社员以外,多数售给与合作社有业务往来的个人、企业等。持有此种股票的人不是合作社的正式社员(亦被称为“准社员”),他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在年终取得红利的权利。{9}30北美“新一代合作社”也采取了这样的方式。“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把发起资本的30%—50%作为社员权益,非社员必须出资才能成为社员,其余部分通过负债或发行优先股来筹集。优先股在社区公开发行,既可以对个人也可以对团体。优先股股东没有投票权,其股息固定或受限制。{10}芬兰1989年通过的《合作社法》,允许合作社向非社员发行股票。1991年,三个屠宰和肉类加工合作社组建了Atria公司,发行了K—1、K—2两种股票,其中K—1类股票占股份总数的20%,可以自由上市,主要由外部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持有;K—2类股票占股份总数的80%,只能在三个合作社内部交易,以保持合作社对公司的控股地位。{6}46

尽管现代合作社为融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股份制做法,但这并没有改变合作社的性质。而阻止合作社异化为股份公司的一个重要原则之一是资本报酬有限。如美国《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规定,在合作社中,对股金支付利率最高不能超过8%或各州规定的最高利率。实际上,许多合作社的股金年利率限制在2%、4%或6%,有些合作社则完全取消了红利。{11}427加拿大的《合作社法》要求“任何社员的红利”、“社员提供合作社要求的资金,按资本返还利润”,都“不得超过章程中规定的最大比例”。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规定,社股年息,不得超过一分,无盈余时,不得发息。瑞典的欧代尔(Odal)[4]合作社对其非营利性业务,股金分红率限制为一般不超过股额的7%,利润用于股金分红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用于根据交易额返还的资金总额的一半。{12}

合作社采取资本报酬有限原则,是因为合作社的资本只是实现合作目的的手段。合作社的目的在于以合理优惠的价格为社员提供服务。作为劳动者的社员是利用资本进行劳动而不是为资本所有者工作,也就是说在合作社中是劳动支配资本,而非资本支配劳动。正如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的详细说明中所指出的,“股金在合作社中是仆人,而不是主人”。{13}65合作社的盈余由劳动者在劳动中创造并直接产生于与合作社的交易,故应由劳动者享有。资本只有权获得利息,不能于此之外再获取利润。而“股本如付利息,其利率应当严格限制。对股本支付利息的最高限额只能达到对借贷资本支付的市场利率。”{14}371国际合作社联盟的要求是最好只支付较低的利息甚至不支付利息。英国的Hall教授指出:“社股利息是社员将自己当作股东而付给自己的钱,所以除非他们对社外人的一切债务已经完全履行,而合作社的经济地位尚能支付股息时,则不论从法律上或道德上说,都不应有这项支付。”{15}332

由于现代农业合作社更侧重于追求农产品附加值的生产经营,因而所需投资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比如在美国,1998年农业合作社统计资料显示,1989年全国合作社社员人均股金为3217美元,到1998年已上涨到5952美元,平均每年增长约7%。{16}合作社投资需求的不断增长对资本报酬限制原则提出了挑战。有的国家开始对这一原则采取更为灵活的理解和处理。比如瑞典的欧代尔合作社,为扩大经营规模,将其经营活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非营利性业务,包括粮食收购、加工、出口和饲料、化肥供应等。这部分经营对象以社员为主,并对用于这部分业务的股金,实行资本报酬限制原则,股金分红率一般不超过7%。另一部分是营利性业务,包括农业机械和燃料销售,经营对象不限于合作社社员,并给投入这部分业务的额外股金以较高报酬。{6}172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分配规则:(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这种方式没有直接对资本报酬做出限制,但规定了股金红利的分配在按交易额(量)返还之后按社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也就是说确立了按交易额(量)返还盈余优先的原则,并通过确定按交易额(量)返还总额(可分配盈余的60%)的方法限定了资本报酬,社员股金只能在可分配盈余的40%的范围内按帐户金额比例获得分红。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鼓励社员与合作社进行交易,体现了合作社的根本特征,也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规则。但同时也需要指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定的分配方式有些单一,不利于吸引更多投资。因为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资本缺乏几乎是一个普遍问题,只是通过交纳“身份股”和有限的政府资助无法满足合作社的资本需求。为方便合作社融资,不妨考虑向有志于合作社事业的个人和团体发行优先股。优先股持有者并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与合作社没有直接交易,因此无法按交易额(量)得到盈余返还,但他们的参与却缓解了合作社资本短缺的问题,因此应给予他们一定的资本报酬。同时为防止他们的大资本控制合作社,他们又不能得到表决权或可以得到有限的表决权;为防止合作社异化为股份公司,他们的资本报酬(即股息)应限定合适的利率。但他们应在按交易额返还之前得到股息。另外,实践中也有优先支付身份股股息的做法,如山东省莱阳市河洛镇奶牛合作社对于可分配盈余,在向社员身份股支付股息后,再按交易额(量)返还,并规定股息一般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对于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法律可以提供多种方式,以有利于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三、合作社公共积累的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一段时间后,有必要从盈余中提取一定积累基金(公积金、公益金等),形成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对于公共积累的提取,理论上几乎没有争议,但对这部分公共积累是否可以分割一直以来却在理论上争论不休。

(一)关于合作社公共积累应否分割的争论

根据著名合作社专家彼得·姚的观点,合作社公共积累之所以不可分割,主要原因在于:首先,如果允许现在的合作社社员分割前辈创造的合作社积累,他们就有动机要求对合作社进行清算;如果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可以分割的,那么在“开放的社员资格”之原则下,人们就会为行使特定的投票权而加入合作社,即为获得合作社积累而要求对合作社进行清算,但这些积累并非由他们所创造(而是由其前辈所创造——笔者注)。其次,如果合作社公共积累是可以分割的,就可能存在这样一种风险:即从生产者合作社退休的社员如果会因此而得到一笔合作社积累的财产,他们将会故意投票使合作社进入清算。再者,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看,法律可以要求特定形式的收入记入合作社积累,而对这些收入,社员不应要求分割。如合作社与非社员交易而获得的盈余、合作社拥有或经营特定项目而创造的盈余,对于这些盈余,合作社社员并未基于投资或劳动而做出主要贡献。除此之外,在不负有限责任的合作社中,留有一大笔积累资金还有特别的价值:用于清偿合作社的对外债务而不必用社员自己的财产进行偿还。正因如此,这样的合作社常常被要求将盈余的大部分留做合作社积累。{17}127—128,227—228

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合作社留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如瑞典学者尼尔森指出,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原则,使得合作社的公共积累越多,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比重越大,脱离社员控制和监督的财产就越多,合作社与社员的距离也越大,社员不再关心合作社的发展。{6}181—182事实上,随着外部竞争压力的增强以及合作社横向合并和纵向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有些国家放宽了关于公共积累不可分割的限制,如丹麦的有些合作社,开始把未分配利润划入社员的个人帐户,社员可以在7年以后,或在退休时提取。{6}182

(二)国际合作社联盟对于公共积累能否分割的规定

由于合作社公共积累能否分割存在争论,而国际合作社联盟一直以来基本上把重点放在大家都能接受的合作社共同特性上,而回避了可能发生潜在冲突的领域。所以直到在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曼彻斯特大会上才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中提出公共积累不可分割,并在《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声明》的详细说明中进一步指出:“为了促进合作社的发展,社员可以从合作社盈余中提取积累基金,通常提取的这部分盈余,全部或绝大部分归集体所有,代表着社员扶持他们合作社的集体成果。很多地方规定,即使合作社解散了,这部分集体‘资金’也不能在社员中瓜分,而是把它捐给公益事业或是其他与合作社有关的方面。”{13}31

而公共积累不可分割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199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代表大会上方才获得通过。在提交给1997年9月代表大会批准的文本中,其第3条基本原则写明合作社的资本至少有一部分是共同财产及合作社的积累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3.社员的经济参与。社员对合作社的资本做出公平的贡献并加以民主的控制,资本至少有一部分通常是作为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社员对其为具备社员资格所认缴的资本通常最多只能得到有限的回报。社员按照下列部分或全部的目的来分配剩余:发展其合作社,如设立公积金,其中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社员;支持社员同意的其他活动。”{18}

(三)公共积累分配的分层思考

本文认为,合作社为进一步发展及社员福利之考虑,需要从盈余中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应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及教育储备金等)。关于该部分公共积累是否可以分割的问题,应从两个层面加以考虑。第一个层面是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退社时是否有权要求分割;第二个层面是合作社终止时其公共积累是否可以在社员中分割。

1.对于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退社时公共积累应否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社员退社分为自愿退社和法定退社。自愿退社是合作社“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原则的应有之义,体现了社员的自由选择权。法定退社是指社员基于法定事由而丧失社员身份。从主要国家与地区的合作社立法来看,法定退社事由通常包括社员除名和死亡,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533条和第2534条规定,合作社社员退社的法定事由是社员除名与死亡。{19}665—666芬兰《合作社法》第21、24条规定,合作社社员退社的法定事由也是社员除名与死亡。{20}164—166我国台湾地区“合作社法”规定的法定退社事由除了社员死亡和除名外,还将剥夺公权、破产与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列为社员资格丧失的法定原因。

对于自愿退社,仅退还其出资额即可,而不必退还公共积累。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社员如在合作社存续期间中随时退社,既给合作社的事务处理带来麻烦,业务的执行也会发生障碍。而且,由于股金的减少,合作社对外担保能力下降,这种担保能力的下降将会影响到合作社的信用,也将影响合作社债权人的利益。合作社公共积累尤其是公积金的存在能够将该种影响降至最低。如果社员退社时连公共积累也一并退还,将会使合作社资本处在极为不稳定状态,合作社的担保能力也将受到极大影响。

其二,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大户”、“能人”的推动下成立的,这些“大户”、“能人”往往成为合作社的重要成员,他们的进退对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他们的退社可能使合作社的经营陷于停滞甚至濒临解散。所以尽管他们有权退社,但还是尽量防止其退社。实际上,需要防止的恰恰是这些“大户”、“能人”社员。根据有学者的研究,普通社员(通常是小额出资者)通常并不主动退社。在我国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格局下,合作社对于他们的首要作用不是资本报酬或惠顾返还,而是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换言之,退出合作社就意味着失去了市场进入的通道和价格改进的机会。{20}196为了限制“能人”、“大户”退社给合作社带来不利影响,在为其退社设置程序限制的同时,还需要从实际利益上加以控制,即退社只能拿回其出资部分,而不能分得合作社提取的公共积累。

其三,从比较法上来看,许多国家规定社员退社不能请求分割公共积累。如瑞典欧代尔合作社,在社员退社时就采取了只退还股金,但不退还集体储备金的方式。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3条规定,入股的社员在退出时,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请求退还其持股的全部或一部,并未规定社员退社时可请求退还储备金。即使在放宽了公共积累不可分割限制的国家,如丹麦,也并非允许社员退社即可分配公共积累,只是规定把未分配利润划入社员的个人帐户,社员在7年以后,或在退休时提取。

需要指出的是,社员退社时不可请求退还积累基金的做法可能会导致合作社积累基金越来越多,当积累基金在合作社自有资产中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通常是50%)或者更多时,剩余控制权将出现不平衡。此时,合作社内部相对富有的社员往往会利用相对控制权进行内部寻租活动,其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压低收购价格、转移未分配储备金或留存收益来加以实现。{20}216—217为防止此情况的发生,有些国家如新加坡1979年立法规定当储备金达到一定水平后,允许投入储备金的金额减少。具体而言,就是合作社每年应从盈余中提取20%作为储备金,但当合作社累计储备金达到社员已出资资本总额的10%时,每年从盈余中提取储备金的比例可减少至5%。{17}128

对于法定退社,需要根据退社事由区别对待。对于因社员死亡而退社,除退还其出资外,还需要分配一定份额的公共积累,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因为这种退社是由于社员死亡这种事实原因所导致,并非由于社员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所导致。即使这种退社也在客观上给合作社带来一定意义上的经营障碍,因为并非由社员的行为所致,故社员不应为此再付出经济上的成本。对于因除名而退社,则不应该分得合作社的经营积累。一般而言,除名退社往往是社员由于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章程的规定,此时,社员不仅应付出被剥夺社员资格的代价,而且也需要付出不能分得公共积累的成本。对于像台湾地区“合作社法”中规定的剥夺公权、破产与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等法定退社原因而导致的退社,在公共积累分割方面,应等同于除名退社处理。

2.合作社终止时公共积累中由社员出资及社员与合作社交易形成的部分应允许在社员中进行分配。理由如下:

首先,由社员出资及社员与合作社交易形成的部分应属于社员权益,是从盈余中提取的,应归社员享有。合作社终止时就应当将这部分积累基金最终返还给社员。

第二,合作社公共积累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以维持合作社持续发展的能力。在合作社终止之时,这种持续发展能力已经不需要继续存在,所以该积累可以分配给社员。

第三,合作社虽然是非营利法人,但并非公益法人。以慈善等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法人,以宗教等为目的的法人,在终止时,其剩余财产只能转移到其他的有着相同公益性目的的法人。按照大陆法系财团法人设立的公益性法人,其设立者一旦把个人财产交付于法人所有,则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捐赠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再主张捐赠财产的请求权。而英美法系的信托法则对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制定了不同的原则。如果是公益信托,在公益信托终止时,即使存在剩余的信托财产,委托人也不能对此进行分配,必须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初始目的“尽可能类似”的其他公益目的,从而使公益信托得以继续,这被称为公益信托的类似原则。{21}52但合作社并非公益法人,不应有此强制性义务。

第四,就我国农村实际情况而言,要求合作社终止时将剩余财产移交给其他合作社或公共事业是不现实的,因其本身发展时间短,力量还不够强大,还不能要求它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笔者的调研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来看,也没有发现哪一家合作社章程规定合作社终止时,剩余积累移交其他合作社或公共事业的情况。其他学者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如浙江省农民合作社在章程中一般规定,合作社解散清算时,如果有剩余财产的话,将在社员之间分配,而不是赠与其它合作社。{22}43

第五,从合作社社员承担责任角度看,在社员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下,不存在以社员个人其他财产对合作社债务进行清偿的问题,故不必为此留有大笔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清偿债务。

最后,从比较法角度来看,有的国家规定了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如日本《中间法人法》第86条规定有限责任中间法人在依法清算解散时[5],其剩余财产归属,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如果在法人章程中对剩余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根据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但是,如果会员大会仍不能做出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按照《中间法人法》第86条第3款的规定,该剩余财产将归国库所有。从中可以看出,在日本,中间法人终止时,包括公共积累在内的剩余财产如何处置是由章程或会员大会决定的。也就是说,如果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决定将该部分财产分配给社员,则按章程规定或大会决议在社员中间进行分配。只有在章程未规定、会员大会也未能做出决议时才会收归国库。实践中,大部分中间法人都将会在法人章程中或通过会员大会作出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当然,如果一个合作社在其章程中规定了在其法人资格终止时,应当把合作社的财产转移到社区事业或其他合作社,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这属于社员意思自治的内容。此时,社员就不能取得剩余财产的分配。

由政府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则不宜分配给社员,可以移交其他合作社或用做公共事业。因为政府的补贴体现了政府支持农业的产业政策,是对合作社事业的扶持,而非谋求某一特定合作社社员权益的增加。所以在合作社终止时,这一部分财产应继续用于支持合作社事业的发展,而不能将其支付给合作社解散时恰好是社员者。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合作社公共积累的不可分割,采取了将公积金量化至社员帐户的做法,并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其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交易额(量)向其返还,当然也要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这种做法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农业合作社有了本质区别,保护了社员对于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打消了农民对合作社的疑虑。但同时也需要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还有需要完善之处,如合作社存续期间的社员自愿退社,除程序限制外,也应限制其对帐户内公积金的分割;对除名退社也需要照此办理,理由如前文所述。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公共积累分割的问题上,尚需要分别情况予以对待,应区分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退社与合作社终止的情况。如果社员退社时不加限制地允许其帐户内公积金的分配,对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恐怕不利。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以更加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要求。

【注释】

[1]为表达简洁,下文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均简称为“合作社”。

[2]著名合作社专家彼得·姚在其《实践中的合作社法》一书中指出,“在合作社法中,常常用‘盈余’一词而不用‘利润’”。参见PeterYeo,CooperativeLawinPractice,PlunkettFoundationforCo-operativeStudiesOxfordandHolyoakeBooksManchester,1989.P.125

[3]笔者在“我国农业合作社立法问题研究”(05CFX012)项目研究过程中,曾与课题组成员赴山东、河北、福建以及北京郊区等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实地调研,获取了大量宝贵的一手资料。本文所引用的调研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为课题组深入调研所获得的资料。

[4]欧代尔合作社隶属于瑞典农民供销协会(SLR),是该协会所属11个分会中最大的一个。欧代尔是1996年由3个分会合并而成的地区合作社,其前身的3个分会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996年,欧代尔的社员有2.6万名,占全国农场主的40%。欧代尔拥有90个粮库和收购站、5个饲料厂、60个生产资料零售点,共2000名雇员,其中一半是面对农场的工作人员。参见杜吟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5]在日本,合作社被认为是中间法人的典型代表。山本敬三《民法讲义》,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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