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原生家庭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1 17:14:45

原生家庭论文

原生家庭论文例1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 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中国最强免费 文秘网!]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 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 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 . 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 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 (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 .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 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 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2 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原生家庭论文例2

Bai Huajing;Shen Hong

(①Shaanxi Polytechnic Institute,Xianyang 712000,China;②Dachanghan Township Government of Fugu County,Fugu 719400,China;

③Jinjie Town Government of Shenmu County, Shenmu 719300,China;④Shaanxi Television Station,Xi'an 710061,China)

摘要:巴霍芬作为原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研究的先行者,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富有开创性的观点。但巴霍芬无法正确解释原始人类婚姻家庭形式的演变原因与规律。摩尔根沿着巴霍芬开辟的研究方向,在史前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研究中得出了许多十分重要的结论,把人类对史前社会的研究与认识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也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全面揭示原始社会之谜提供了重要史实与重要启示。

Abstract: As the pioneer of the research of the original human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Johann Jakob Bachofen put forward some important and creative ideas. However, he can't correctly explain the reason and regulation of evolution of the original human marriage and family form. Morgan, who followed Johann Jakob Bachofen's research direction that had been created, obtains lots of important conclusion in the research of prehistoric social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which pushes to a new height for the research and understanding of prehistoric society, and it provides an important historical facts and enlightenment for the founders of Marxism fully revealing the mystery of primitive society.

关键词: 摩尔根;《古代社会》;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学术价值

Key words: Morgan;Ancient Society;primitive society;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vacademic value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9-0310-02

1摩尔根之前史前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研究进展

19世纪60年代以前,人类对原始社会的研究基本是一片空白,对原始社会的亲族制度与婚姻家庭形式的了解更少。人们对原始人类婚姻家庭形式的了解基本上还停留在圣经传说的基础上,当时人们只知道现存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婚姻形式,并且认为这种婚姻家庭就是自古以来的家庭形式。“在60年代开始以前,根本谈不到家庭史。历史科学在这一方面还是完全处在摩西五经的影响之下。”[1](P.5)进入19世纪中叶以后,原始社会亲族制度研究开始引起西方学者们的关注,其中约・雅・巴霍芬是这一领域研究的重要先行者之一。1861年巴霍芬出版了重要著作《母权论》,在原始人类婚姻家庭形式的研究上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富有开创性的观点。“家庭史的研究是从1861年,即从巴霍芬的《母权论》的出版开始的。”[1] (P.6)巴霍芬在《母权论》中提出以下主要观点:第一,最初的原始人存在着毫无限制的性关系,他把这种性关系用了一个不恰当的名词――“淫游婚”来表示;第二,这种性关系导致原始人群无法确认每个人的父亲,因此原始人类的世系只能依照女系来计算;第三,妇女作为孩子唯一确切知道的亲长,享有高度的威望,形成了妇女的统治。这是原始社会从母权制开始的唯一原因。第四,古代婚姻制度经过了一个由“淫游婚”到专偶婚,以及由母权制到父权制的发展过程。

巴霍芬彻底颠覆了那种认为人类婚姻家庭形式自古以来就是如此的传统观点,第一次提出了古代婚姻形家庭式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并且论证了原始社会最早出现的家庭制度是母权制。这些全新的研究成果,在原始社会亲族制度研究领域具有开创性意义。但是由于巴霍芬缺乏科学的历史观理论作指导,导致他不能正确揭示原始社会婚姻家庭形式变迁的客观物质原因,而是错误地认为由“淫游婚”到专偶婚以及由母权制到父权制的转变,是由于原始人类宗教观念的变化引起的。巴霍芬站在宗教的角度解释原始人类婚姻家庭形式的演变,决定了他不可能得出真正科学的结论,难免陷入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潭。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照巴霍芬看来,并不是人们的现实生活条件的发展,而是这些条件在这些人们头脑中的宗教反映,引起了男女两性相互的社会地位的历史性变化。”[1](P.6)尽管如此,我们不能抹杀巴霍芬在原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研究方面的重要贡献,他第一次确认了古代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群婚制(即“淫游婚”),正确解释了母权制社会形成的原因。恩格斯高度评价了巴霍芬的这些重要研究成果:“他证明了这些论点,而这在1861年是一个完全的革命。”[1](P.8)

2摩尔根史前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研究巨著《古代社会》的问世

路易斯・亨利・摩尔根是19世纪中、后期美国著名民族学家,他年轻时就有志于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研究,在青年时期他就组织了一个团体――“大易洛魁社”,以研究印第安人的风俗习惯为宗旨。1840年摩尔根大学毕业以后,深入到他的故乡――纽约州附近的易洛魁部落,研究这个部落的风俗习惯,以及世界上各民族亲族制度。摩尔根作为律师常常为印第安人做辩护,因而在印第安人中间获得了很高的声望。1847年他被易洛魁人收为义子,从而成为他们一个部落的成员。这为摩尔根深入研究印第安人风俗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1851年,摩尔根完成了他的第一部著作《易洛魁人的同盟》。此后他从易洛魁人中间所发现的特殊的亲族关系出发,扩大到对世界上各民族亲族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在1869年出版了著作《血族及亲姻制度》。1877年他出版了影响深远的重要著作《古代社会》。1881年,他根据考古发现,完成了另一部著作《北美土人的家庭和家庭生活》。

摩尔根沿着巴霍芬开辟的史前社会亲族制度研究道路,深入土著民族原始部落观察研究,大量搜集世界各名族原始部落生活资料,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他运用科学的历史观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得出了许多十分重要的结论,纠正了此前人们的许多错误认识和观点,把人们对史前社会的研究与认识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为马克思、恩格斯全面揭示原始社会之谜开辟了正确道路。

3摩尔根史前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研究成果及其重要学术价值

3.1 摩尔根提出了原始公社制度的细胞是氏族,母系氏族是家庭的最初形态在摩尔根的学说问世之前,人们一般认为原始社会家族的最初形式和典型形式就是父权制家族。而摩尔根则纠正了这一错误观点,他根据在印第安人部落里所搜集到的丰富翔实的材料,分析了氏族制度的本质,认为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之上的氏族家庭才是原始公社制度的细胞。摩尔根坚持了巴霍芬原始社会最早出现的家庭制度是母权制的结论,而且用大量事实证明了一切文明民族最初都是母权制氏族发展而来的,母系氏族是原始社会的最初形态。“凡是在氏族制度盛行而政治社会还没有建立的地方,所有的民族都是处在氏族社会之中的,绝没有超越它的范围之外者。”[2] ( P.104)他论证了古代社会人类亲族制度的发展一般是从母权制发展到父权制的。“母与子的关系、兄弟与姊妹的关系、以及祖母与孙的关系,不论在哪一个时代里面都是能够完全确定的;但是,父与子的关系、以及祖父与孙的关系,则直等到单偶制供给了可能得到的最高度确定性以后,是无法加以确定的。”[3](P.670)

确定原始人类家庭起源于血缘氏族家庭而非父权制个体家庭,这一结论对于正确认识原始社会形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此前人们关于最初家庭形式是父权制个体家庭的误识,必然导致原始社会一开始就存在家庭私有制这一错误结论,从而不可避免地把人们对原始社会的研究引入误区。恩格斯高度评价了这一研究成果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重要影响:“确定原始的母权制氏族是文明民族的父权制氏族以前的阶段的这个重新发现,对于原始历史所具有的意义,正如达尔文的进化论对于生物学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一样。它使摩尔根得以首次绘出家庭史的略图;……这样就在原始历史的研究方面开始了一个新时代。”[1](P.14--15)

3.2 摩尔根揭示了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是在血缘氏族家庭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摩尔根的学说问世之前,人们普遍错误地认为个体家庭是家庭的最初形态,在个体家庭的基础上才形成了氏族、部落等社会组织。而摩尔根则把这一观点纠正了过来,揭示了血缘氏族才是最原始形式的家庭。在氏族大家庭里多代人同住在一起,过着共产制生活,大家共同劳动,共同享受劳动成果;兄弟姊妹之间实行的是群婚制,同辈的男女之间实行完全自由的婚配结合,即家庭中的所有男子和女子,都是共同的丈夫和共同的妻子,但是已经杜绝了父母与子女的性关系。“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的夫妻圈子。”[1](P.33--34)而一夫一妻单偶制家庭则是后来才出现的现象。“我们惯于把单偶制家族当作是从来就存在的制度,……然而事实上却不是如此,家族观念是经过了连续发展阶段的一种结果,而单偶制家族,不过是一系列家族制中的最终的形态。”[3](P.654)“直等到文明时代开始以后,单偶家族才固定地建立。”[3](P.816)

正是摩尔根使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识到先有氏族而后有个体家庭。恩格斯后来给《资本论》中的一段话加了一个注:最初不是家庭发展为氏族,相反地,氏族是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的自然形成的原始形式。由于氏族纽带开始解体,各种各样的家庭形式后来才发展起来。这样就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正确把握人类家庭形式演变发展过程,正确把握原始社会的经济关系、科学解释原始社会基本制度奠定了正确的基础和出发点。

3.3 摩尔根完整揭示了婚姻家庭形式演变史图,深刻认识到家庭是一定社会制度的产物在摩尔根之前,人们曾经以为当今父权制个体家庭就是自古以来的家庭形式,这就否定了婚姻家庭的演变与发展历史过程。恩格斯坦诚地检讨了包括他自己在内的这种认识的错误性:“这样一来,家庭实际上就根本没有经历过任何历史的发展……。”[1](P.5)摩尔根第一次把婚姻家庭制度看作社会制度的有机构成部分,把家庭关系看作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深刻地认识到家庭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一定社会制度的产物,经历了从较低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我们惯于把单偶制家族当作是从来就存在的制度,……然而事实上却不是如此,家族观念是经过了连续发展阶段的一种结果,而单偶制家族,不过是一系列家族制中的最终的形态。”[3](P.654)摩尔根第一次依据翔实而丰富史实资料,脉络清晰地描绘出了人类婚姻家庭的发展史图。人类的婚姻大体经过三种方式:群婚制――对偶婚制――专偶婚制。与此相适应,人类家庭制度依次经过了五种形式的演变:血缘家庭――普那鲁亚家庭――对偶婚家庭――夫权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摩尔根婚姻家庭史的研究成果,为婚姻家庭制度研究成为科学奠定了基础,推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进一步研究婚姻家庭演变与社会生产关系发展的规律提供了重要史实。

3.4 摩尔根论证了母权制向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家庭过渡的内在经济根源摩尔根不仅清晰地勾画出人类家庭演进过程,更重要的贡献在于他深刻揭示了这一演进的内在物质原因。摩尔根解释了对偶制婚姻并没有引起氏族财产公有制关系的任何变化,这是由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对偶家族是一种特殊的及奇异的家族制度。……几个这样的家族结合于一个共同的大家族之中的这一事实,其自身即显示着这种家族是一种很薄弱的组织,不足以单独抵御人类生活上所遇到的艰辛。”[3](P.790-791)

摩尔根揭示了父权制向母权制过渡,是与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方式的变革完全同步的。原始社会晚期生产力的发展,畜牧业和农业的兴起,在氏族内对偶家庭中内出现了稳定的剩余产品,男子成为家族财富的主要创造者,这是推动男子夫权意识觉醒的物质基础。男子为了保证自己创造的财富遗传给亲生子女,就要求按照父权制确定世系和财产继承关系。“当财产开始大量的生产,与想把财产传给子女的欲望将世系由女系改变为男系时,夫权的真实的基础才第一次被奠定。”[3](P.818)摩尔根深刻地认识到一夫一妻的专偶婚制决不是男女双方爱情的产物,私有制出现才是一夫一妻制家庭诞生的直接物质动因。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的产生,“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1](P.59)

摩尔根古代社会亲族制度研究,为人们正确认识婚姻家庭形式演进规律提示了科学的方法――这就是从婚姻家庭制度变化的背后,去探寻这种变化的经济根源。摩尔根启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把家庭关系看做社会经济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正确把握婚姻家庭关系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联系。

参考文献:

原生家庭论文例3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 一 )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 二 )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否则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家庭暴力行为的种类应以《刑法》规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罪名为基础。可以适用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罪名主要有: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伤害罪是指必须给被害人造成达到法定伤害标准的伤害,包括轻伤、重伤。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和离婚自由的行为。④我国刑罚的有关罪名基本涵盖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家庭暴力行为方式的基本范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行为、长期的暴力行为以及长期的精神伤害、拒绝抚养行为和暴力干涉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应包括符合伤害罪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这些行为不需要情节恶劣作为犯罪的要件,但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 三 )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比如美国 1974 年《联邦禁止虐待儿童法案》规定,对儿童虐待和漠视是指对于 8 岁以下儿童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对儿童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性侵犯以及对于儿童的无视,从而显示出的儿童的健康和福利受到损害和威胁的行为。⑤这种对于宽泛的家庭暴力范围,受中国文化现实的制约,不适于中国的国情。再如对于婚内强奸的理解,在国外普遍被认为是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有的国家以强奸罪加以惩罚。而中国的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广泛的争议,司法实践的判决也是相互矛盾。 (1995 年姚某诉白俊峰强奸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强行与姚某生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⑥ 1999 年上海青浦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进行审理,认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⑦。 ) 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 四 ) 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历史发展

“自从有人类所记载的文字开始,家庭一直是其成员进行暴力活动的舞台。”

⑧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中,统治阶级都曾支持家庭暴力,甚至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合法地位。

家庭暴力首先是阶级不平等的产物。在阶级严重对立的社会中,家庭暴力得到统治阶级的支持,并作为统治阶级作为意识形态进行统治的工具。家庭暴力是社会成员地位不平等的反映,也是人类不平等思想的产物。

中国的家庭暴力直接渊源于封建的专制主义文化传统和宗法等级制度。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封建统治阶级非常重视“礼”的作用,从而引礼入法、礼法融合。孔子从等级名分角度论证礼的价值,强调“必也正名乎”,⑨正名的具体要求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在国则君臣等级森严,在家则父子、兄弟、夫妇尊卑有序,从而形成中国的父权和夫权的观念。汉代的董仲舒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出发,将孔子的理论阐发为三纲学说,即“君为臣纲、夫为子纲、夫为妻纲”⑩。

为了加强封建意识的控制,统治阶级还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合法性,从而巩固三纲学说。元律规定“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明清法律规定“子女违反教令而依法处决,邂逅致死者无罪”。如非理殴杀,法律虽然认定有罪,但处罚极轻。封建法律还确认翁姑可以对子媳行使父权,如殴骂翁姑即为不孝,其翁杀之无罪。为了确保父权的统治,汉朝以来的法律都规定了“七出之条”。凡此七种情况,丈夫可以任意休妻,妻子如去控告丈夫即使属实,也要判罪,作为对“干名犯义”的惩罚。⑾

总之,中国封建法律为确认父权和夫权的统治,都规定对于父母殴打子女,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不予惩罚,造成死亡才予以轻微处罚。这种规定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统治。经过长期的封建文化的教化,人们的头脑里逐渐接受了父权和夫权的观念,从而形成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家庭成员人权的漠视,对于家庭暴力容忍的观念。

为了维护奴隶制的统治,早期的古罗马帝国在法律中确立了家父权制度,规定子孙有接受监管和惩戒的义务,家长对家子行使监护权、惩戒权,甚至有权杀死家子。随着罗马帝国疆域的扩大和商业的发展,法律对家父权逐步限制,亲情义务逐渐让位于法律的义务。⑿但是,存在着强烈等级观念的中世纪,家庭暴力作为等级差别的产物和反映,一直存在于各个家庭之中。 14 、 15 世纪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反对封建的神权,重新开始对人性、人的价值的肯定。 17 、 18 世纪欧洲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开始明确提出人权的观念,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反对封建社会的统治。令人惊奇的是,这一人权的观念并没有冲破家庭蓠障,深入到家庭中,解放在家庭中饱受压迫的妇女。比如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应保护妻,妻应顺应夫”,“居住地点由丈夫选择,妻子有义务相随丈夫,与丈夫住在一起”。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也为这种不平等的制度作辩护。卢梭告诫女人要把男人当作主人,“她们自己既然没有判断能力,所以她们应该把父亲和丈夫的话当作宗教的话加以接受”。洛克认为“男人是强者和能者,妇女要服从丈夫”。由于地位不平等,从而使得人们的权利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不能将平等的观念从政治生活扩展到家庭生活。家庭仍然是温情脉脉的面纱之后的暴力活动的舞台。 70 年代的妇女解放运动,推动了人们重新认识妇女的人权,提出妇女人权只是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平等权利。在这一运动的推动下,人们开始关注家庭内的暴力,开始重新审视人权的新观念。

家庭暴力是伴随着不平等的地位和观念的存在而存在的。要消除家庭暴力,必须首先消除人们头脑里的不平等观念。即使在阶级矛盾缓和的社会,如果人们头脑里的平等意识尚未建立,家庭暴力作为相对独立的上层建筑的反映仍将继续存在。反对家庭暴力的价值在于建立全体人类真正平等、安全和互相尊重的人权新模式。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

( 一 )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⒀

1. 西方学者研究家庭暴力产生的因素

(1) 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 暴力循环周期因素。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调查人员对 13 岁一组的小孩进行家庭暴力调查时发现,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比未遭受家庭暴力的父母,对孩子进行暴力惩罚的比率要高 57% .父母之间的暴力也被证实与对子女的暴力有着必然的联系。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丈夫对子女也实施暴力的比率比不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丈夫高 37% .在成长过程中遭受的暴力和婚后配偶之间的暴力也有着必然的联系。在充满暴力的家庭中成长的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比率,比在没有暴力或很少有暴力的家庭成长的丈夫要高 600 倍。

(3) 社会经济地位因素。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 社会压力因素。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 社会交往障碍因素。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除了以上的因素,不同的学者通过各自的实证调查还发现和证实了与家庭暴力有关的其他因素。比如庞大的家庭规模,体重偏低的婴儿,儿童的早熟,父母子女之间缺乏沟通,曾经遭受过其他的社会暴力等因素。

2. 家庭暴力原因模式

学者运用实证调查的数据,通过分析研究,形成了不同的家庭暴力原因模式。

这些模式主要从三个层次上分析了家庭暴力的原因。

(1) 施暴者的个体模式。学者从施暴者的主体人格障碍入手,探求和家庭暴力之间的互动模式。这一模式注重发现个体的精神障碍,过度酗酒,吸毒以及其他社会越轨行为的关系。

(2) 社会病态模式。这种模式更倾向于从家庭的外部环境和社会的压力来研究家庭暴力的原因。它还注意家庭日常的矛盾冲突的积累、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对于施暴者的影响。

(3) 社会文化模式或社会生态模式。这一模式主要从宏观上进行分析。家庭暴力被视为与家庭成员地位不平等、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传统文化的影响等方面有着直接的联系。

( 二 )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理论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 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笔者认为影响我国家庭暴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结果显示, 45% 的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有其自身的原因。⒁特别是在封建观念较深的农村,家庭暴力的产生大都与父权和夫权观念相联系。这一落后观念另一负面的影响是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上海妇联对 100 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进行调查,只有 22 人想到向有关机关进行控告⒂。”

原生家庭论文例4

一、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家庭养老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指养老的一种方式,包括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交流3个方面。在养老的3项内容中,收入保障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容,是其他两个方面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家庭类型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为辅,这样有利于老年人的赡养,因此,家庭养老是中国历史长期遗留下的产物。费孝通曾经用“反馈模式”来概括中国的养老模式,即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而子女长大成人后也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统的孝道。由此,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所熟知和实践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应运而生。而在这一养老模式的背后,则有一套完整的社会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和社会文化的强大支持。家庭养老是宗族制度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于传统社会中宗法家庭与宗法政治所具有的同一性,家庭养老及其所蕴涵的文化意义和运行逻辑也因与国家体制相联通而成为整个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可以说,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孝道文化、家庭模式等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很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支持 。家庭养老适应了中国传统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要求,成为人们伦理道德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社会家庭结构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而与之紧密相连的家庭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首先,传统家庭结构在近几十年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家庭户规模从1982的4.57人/户下降到2003年的3.60人/户 ;另一方面,虽然20世纪90年代之后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幅度增长,但家庭结构的简化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家庭结构简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这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同时,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家庭的经济基础也在悄然的发生改变,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父权制逐渐衰落,家庭的个体化趋势日见加强,家庭和宗族的联系大大减弱,家庭伦理重心转移,老年人传统权威丧失,年轻人赡养意识淡化。作为传统家庭下自然选择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传统家庭式微,现代家庭结构侵入、接替的情况下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家庭养老给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变得越来越困难,养老问题日渐突出,由此,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逐渐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总趋势似乎是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消解,家庭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

在父权制衰落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家庭代际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养老问题。例如,有研究尖锐指出,目前城乡家庭存在“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的社会问题。有学者通过对华北部分的实地研究后指出,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发生向下一代和部分向女性的转移,但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社会舆论明显减弱,老人已经日益退到家庭生活的边缘甚至外面。另有研究在分析过资源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比例以后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人将注意力转向下一代子女,而非自己的父母。同时,老年人又面临照料资源不足,子女不在身边的问题。这就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机。他们无法享受儿孙绕膝的欢愉,甚至面临无人赡养的危机。而老年人无论在生活支持还是精神支持方面都缺乏足够的资源。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文化,思想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改革开放后资源配置加速了社会流动,人们交往的范围也逐渐扩大,现代性价值体系受到冲击,都使传统的赡养规范和孝亲观念发生着变化,致使老人的赡养呈现为问题化的趋势。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中国家庭养老发生的这些变化呢?

二、现代性的必然后果: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

对于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最早也最多的解释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现代化理论家认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将会不可避免向现代化方向迈进。艾森斯塔特说:“从历史上看,现代化是一个朝着欧美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系统演变的过程”。这种趋同现象不仅出现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这正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后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家庭的发展和变迁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紧密相联。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力将对传统的家庭制度、家庭模式及其结构、功能以至观念等等发生全面的影响。

费孝通对中国和西方家庭经过比较研究后指出,与西方家庭夫妻成为家庭主轴不同,中国的家庭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夫妻关系是配轴 。但时至今日,中国城乡家庭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家庭关系从强调亲子、血缘关系转向夫妻和姻缘关系,传统的父系社会在中国已经衰落。持现代化理论的观点大多认为父权制的衰落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的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有关,这进一步导致了家庭成员享有更多的个人独立,彼此更为平等。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家庭伦理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我们不得不说,在世界走向全球化的今天,中西方家庭的区别会逐渐消解,逐渐走向一致。

在现代化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家庭养老的弱化表面上看是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和家庭结构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则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后果。具体而言,现代性对于家庭养老的消解意义在于:

1.现代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从家族主义到家庭民主,从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舆论约束,从无条件、非功利行为到条件性、功利的转变 ,也就是说,父权制弱化导致了家庭养老制度的变化,使其对父辈赡养的制度强制力和约束力都大为减弱。

2.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冲击了原有的“孝”文化,“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家庭养老制度正在失去强有力的文化支持,同时,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也使公众舆论在赡养问题上日渐沉默和有意忽略。

3.由于年轻一代物质欲望以及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代沟问题日渐凸显,代际交流受到影响和伦理关系发生变化。

现代化的理论视角对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有着很强的解释力,但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丰富性和特殊性也使中国家庭内部的问题要比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所描述的复杂得多 ,一些非现代化因素对家庭的变迁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与建国以来中国独特的历史发展和政治实践过程也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

三、国家政治和权力对家庭养老的影响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 ,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但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虽然现代化是转型中重要的环节,但并非全部。无论在转型伊始,还是现实的结构性制约,以及由此形成的发展逻辑,中国的社会转型是非常独特的。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并非是从传统社会开始,至少在下列方面不同于现代化理论所描述和内涵的发展轨迹 。

1.再分配的经济体制与对资源的高度垄断。1949年新中国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在转型现代化过程中,它的经济主题是从再分配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是推动整个社会转型的基础,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产生了复杂和潜移默化的变化。

2.资源高度垄断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家掌控资源配置,同时也形成国家控制一切的社会体制,此时的社会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构起来的。除了资源垄断制度之外,城市在组织结构方面主要是单位制和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在国家控制之外的独立社会力量都不复存在。

原生家庭论文例5

为此,8家期刊的负责人商定:在服务家庭、造福社会的宗旨下,本着公益性、非盈利和开放性的原则,共同发起组建“和谐家庭论坛”,联手打造一个新型的媒体联合体,并利用这一平台开展理论研讨、调查评选、公众讨论、专题培训等丰富多彩的公益性活动。

大家一致认为:把各个期刊所拥有的影响力和优势在一个目标下集合起来,拧成一股绳,必将更好地为家庭和谐创建活动推波助澜,同时,也一定能够促进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提升期刊的品牌形象起到积极作用。作为开放性的“和谐家庭论坛”,期待着更多同仁加盟,壮大声势。

九届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全国妇联名誉主席彭云,原常务副部长、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会长徐惟诚等,非常赞赏“和谐家庭论坛”的宗旨,欣然同意担任“和谐家庭论坛”的名誉主席和名誉副主席。

我们曾设想将“和谐家庭论坛”注册为全国一级学会,由于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的条件限制,现暂考虑挂靠在全国妇联属下的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以此搭建“和谐家庭论坛”的平台,更好地开展各项活动。

组织机构

倡议单位:家庭杂志社

发起单位:祝你幸福杂志社(山东)

家庭杂志社(广州)

现代家庭杂志社(上海)

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黑龙江)

爱情婚姻家庭杂志社(湖北)

家庭教育杂志社(浙江)

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安徽)

爱人杂志社(陕西)

名誉主席:彭云(九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红十

字会会长、全国妇联名誉主席)

决策机构

秘书长单位:家庭杂志社

秘 书 长:徐春莲 (广东妇联兼职副主席、中国期刊

协会副会长、家庭期刊集团管委会主任、家

庭杂志社社长)

副秘书长:郝岚峰(山东・祝你幸福杂志社社长)

孙小琪(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现代家庭

杂志社社长)

项光荣(安徽・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总编辑)

李厚才(黑龙江・家庭生活指南杂志社社长)

李基泰(湖北・爱情婚姻家庭杂志社社长)

朱李平(浙江・家庭教育杂志社总编辑)

曾博(陕西・爱人杂志社社长)

办事机构

原生家庭论文例6

[作者简介] 黄曼莹,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物联网与计算机应用,广西 南宁,530007

[中图分类号] G7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3-0042-0002

《南国早报》最近刊出的漫画发人深省:中美的家庭教育对比,中国家庭注重培养孩子成才,美国家庭重视培养孩子成长。在独生子女遍布的今天,“一个孩子+六个家长”的“1+6”的成长环境,“小皇帝”、“小公主”们得到了太多的宠爱,孩子只管学习,其他一概不闻不问。“马加爵事件”令人震惊,这背后所隐藏的传统家庭教育模式的软肋也随着马加爵案件凸显出来,传统的家庭教育偏重于对孩子智力的培养,忽视孩子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是孩子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基地,良好的家庭教育影响着孩子的一生,应该把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价值观当成家庭教育的基础来进行。本文基于TRIZ(Teoriya Resheniya Izobretatelskikh Zadatch)理论,对家庭教育模式进行分析,利用TRIZ理论分割、抽取、变害为益、复制等发明原理,结合TRIZ理论的技术系统的提高理想度法则、减少人工介入的进化法则和动态性可控性进化法则等,对家庭教育的创新实践模式进行探讨[1]。

一、TRIZ理论与家庭教育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价值观是家庭教育的基础。教育口号常常喊着“把孩子培养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而传统的家庭教育由于受到我国教育现状的影响,把对孩子的智育教育提升到了一个很高的位置,忽视了对孩子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过程中的帮助与引导,孩子从小接受的家庭教育多为“读好书、上名牌大学、找份好工作”的模式。利用TRIZ理论的结合、平衡、均势等发明原理,把培养孩子的“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同时进行,融合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中进行教育,避免过分重视智育的失衡情况[2]。

从古代的“学而优则仕”、“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到现代的“知识改变命运”都强调了读书的重要性。现代社会中,父母由于工作压力较大,没有很多时间和孩子多沟通,而爷爷奶奶辈为了弥补以前对自己孩子的关爱,对孙子辈是疼爱有加,恨不得把天上的月亮都摘下来给他(她),“读书”的孩子在“1+6”的家庭中往往像封建时代的皇帝一般的位高权重:只要学习好,没有什么不可以。结合TRIZ理论技术系统进化法则,家庭教育应趋向于动态的发展势态,改变当前“学习好就是一切”的落后的思想观念,把家庭教育的模式向着适应性、流动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的方向发展。

二、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实践模式

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补充,不是学校教育的延续。培养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把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教育环境等方面,创新家庭教育模式。

(一)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教育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教育内容无处不在。依据TRIZ理论的分割、抽取发明原理,把教育内容分割成细小的部分,融入到孩子日常生活中,抽取重点,结合生活实际,随时随地进行教育,把教育贯穿孩子的整个成长过程。比如,孩子小时候走路摔倒,不要马上把他(她)扶起来,也不要怪椅子不好地不平,可以在这时候进行抗挫折教育,平静地告诉孩子摔倒不要紧,在哪里摔倒就在哪里爬起来。看似简单的生活问题,孩子在摔倒爬起的过程中领会到人生的路途不可能总是一帆风顺,必须学会坚强地面对失败,而爬起则是赋予孩子自信的力量,使孩子明白自己完全有能力直面失败,并从失败中吸取教训,重新整装待发,接受新的挑战。

在家庭教育中,生活中的反面“教材”同样可以适用,利用TRIZ理论变害为益的发明原理,利用反面“教材”的有害因素取得积极的教育效果。《论语》中的“见不贤而内自省”说的就是见到没有德行的人,就要反省自己有没有犯了和他(她)一样的错误,若是有错误就及时纠正。中国有五千年的文化底蕴,最能代表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的经典有:《大学》、《中庸》、《老子》、《论语》、《弟子规》等,结合TRIZ理论的复制发明原理,使用现有的、简单的经典故事,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习惯,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弟子规》经典故事讲述了许多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人生哲理,“半部《论语》治天下”也是一个非常生动而有益的故事,通过这些经典故事教育孩子要做个有德行、孝顺父母的人,做个讲信用、懂礼貌的人,做个尊敬师长、友爱兄弟姐妹的人。南宁市已经广泛开展“经典诵读”活动,孩子通过诵读经典来感悟经典,进而在自己的学习、生活中践行经典[3]。

玩是孩子的天性,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接触的游戏、玩具、朋友越来越多的时候,外界的诱惑也越来越大的时候,就经常表现出做事拖拖拉拉、磨磨蹭蹭,对时间的管理越来越差。在家庭教育中应该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时间管理习惯,融合TRIZ理论向微观级和场的应用进化法则,教育孩子在生活中学会掌控自己的时间,首先让孩子学会把大块的时间分割成一小块一小块的时间来进行管理,然后帮助孩子提高每一小块时间管理的效率,增加高效管理小块时间的数量,进而实现高效时间管理的目的。要让孩子学会进行高效的时间管理,依据TRIZ理论减少人工介入的进化法则和动态性可控性进化法则,在帮助孩子进行时间管理的过程中,慢慢减少父母的帮助,逐渐让孩子自己安排每一小时间块的用途,若是效果不佳,就及时介入,和孩子一起探讨,改善他的时间规划,进而实现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时间管理习惯的目的。

(二)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教育方法

教育方法是家庭教育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依据TRIZ理论的自服务发明原理,父母通过自我教育,潜移默化影响孩子的综合素质。“身教重于言教”也强调了父母身体力行的重要性,父母拥有良好的综合素质能较好地组织和实施家庭教育。父母健康的身体素质,是孩子具备健康的身体素质的前提,良好的体魄促进孩子智育的发展。美国北得克萨斯大学运动心理学中心主管特伦特·皮特里和其他研究人员以得克萨斯州5所中学的1200多名学生为对象研究发现,“孩子身体越强健,考试分数越高。”不仅如此,身体强壮的孩子,具备良好的注意力和高效的记忆力,德育、美育等方面的学习能力都比较强,因而,在德育、美育等方面也表现出较为满意的效果。父母良好的心理素质、较好的品德素质、较高的文化素养也会对孩子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形成产生积极的作用。

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知识面越来越广,在他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时候,与父母在思想观念上难免会产生冲突。由于孩子和父母关系亲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会暂时处于无效的状态。根据TRIZ理论的中介物发明原理,这时候应该让亲戚、朋友或者老师帮忙传递或完成家庭教育。利用TRIZ理论的有效行动的持续性发明原理,父母在平时实施家庭教育的过程中,结合艾宾浩斯遗忘曲线,应该在当天、第2天、第3天、第7天进行强化教育,以保持教育效果的持续性。

(三)TRIZ理论融入家庭教育的教育环境

家庭教育环境对孩子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传统中国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很多家庭的父母蛮横专制,不尊重孩子的意见,这种教育环境中成长的孩子,要么经常与父母顶撞,形成叛逆的性格;要么委屈接受父母的意见,形成懦弱的性格。良好的家庭环境,并不是指经济条件宽裕的家庭,而是指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和谐、平等的生活环境。结合TRIZ理论的提高理想度法则,孩子成长的过程是一个矛盾体的结合,有做好事的时候,也有做错事的时候。理想度是指孩子做好事情和做错事情的比值,根据TRIZ理论提高理想度法则,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要努力提高理想度水平,即提升孩子做好事情的概率。依据TRIZ理论的普遍性、复制发明原理,如果生活在一个充斥着批评的环境中,孩子很快就学会了谴责;如果生活在一个充满友善的环境中,孩子在生活中就学会善待他人;如果生活在一个民主、平等的环境中,孩子就学会了尊重他人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自;如果生活在一个积极向上的环境中,孩子就会养成积极的生活态度。

三、结 语

家庭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把TRIZ理论的普遍性、抽取、分割等发明原理,依据TRIZ技术系统的向微观级和场的应用进化法则等,融入到家庭教育的内容、方法和环境中,可以实现良好的家庭教育,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参考文献]

原生家庭论文例7

一   引 言

“近代家庭”这一概念最早诞生于西欧和北美的家庭史研究领域。对“近代家庭”的形成有比较详尽研究的是英国家庭史研究的代表性学者爱德华肖特。他认为,家庭会由一种传统的形式向近代转变,而且传统家庭向近代家庭转变基于以下三个方面感情的高涨:男女之间“浪漫”爱情;母子关系的亲密性;家庭与其他共同体之间开始划分界线①。爱德华并没有指出在结构或者形态上,家庭出现了怎样的变化。这一归纳也主要基于欧洲尤其是西欧的中产阶级的家族形态的归纳。法国历史学家菲力浦阿利埃斯(Philippe Ariès,1914年―1984年)和美国社会史学家Tamara K.Hareven(1937年―2002年)则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继承。阿利埃斯认为,“近代家庭”是为近代市场提供近代化个体的装置;近代国家的作用就是保持市场与家庭的分离,使各自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近代社会就是通过市场、家庭和国家这三者连接构成的。Hareven则在其著作《Family Time and Industrial T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amily and Work in a New England Industrial Community》(1982年)中,将近代家庭特征归纳为:家庭内部的(domestic),私密的(private),亲密的(intimate),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以孩子为中心,家庭成员之间强烈的感情牵绊,人口再生产限制,社交的衰退,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

1985年,日本学者落合惠美子通过其论文「近代家族の?Q生と?K焉一文,最先将这一概念介绍到了日本。此后,落合将近代家庭的特征总结为以下8点:家庭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分离;家庭成员之间强烈的感情纽带;孩子中心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家庭集团性的强化;社交的衰退;非亲属的排斥;核心家庭。这一理论被很多日本学者接受,甚至延伸。其中,西川?v子在其基础上增加了两个特征:丈夫统领家庭;家庭是近代国家的基本单位。上野千鹤子则提出,“家制度”是日本近代化的产物,是近代家庭的日本化。“近代家庭”这一概念被引进到日本以后,被社会学、日本史学、文学、心理学、法学甚至经济学等众多学科采纳。“近代家族”论甚至已经成为社会研究的一种范式。关于日本的“家”是与“近代家庭”的对立的一种形态,还是“近代家庭”形态的一种类型的讨论也是层出不穷。但是,无论是落合还是其他日本社会学学者,都没有对这一概念成为一种范式背后的基本假设进行过讨论,只是对诞生于西方理论界的一个概念进行了直接引用。

总的来看,这种基于归纳性的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研究结论背后预设了以下基本假设:家庭形式有时代之分,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家庭形式;家庭的形成经过了“无情”到“有情”的阶段;家庭是一个有机体,并且能够完成自我进化;家庭是一种稳固的结构并且以整体的形式随着时展而发展;家庭进化的过程就是一个由开放走向封闭的过程;“近代家庭”的分析单位是“家庭”,分析内容是“家庭”与国家、社会、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立论基础与斯宾塞的古典社会学有机论和进化论一脉相承。

在以上基本假设的条件下,落合又根据速水融等人口统计研究者的妇女总和生育率(TFR)测量指标,计算出近代日本家庭的核心家庭化。简单地说,落合的研究是一种很典型的依靠平均值的计算来解释社会变迁的研究。依靠平均值来解释社会现象的方法论承袭的是自然科学的普遍做法。但是,平均值解释不了社会内部的差异。而社会学研究的却是关于现状和差异的学科。即便“家庭进化论”的思想能够成立,也必须以差异为前提。因为,差异是进化的前提。但是,“近代家庭”论中,并没有对这一前提予以正视。以速水融、鬼头宏等日本历史人口学家为代表的学者的研究表明,日本江户时代的家庭形式包括直系家庭、联合型家庭和核心家庭形式。不仅家庭形式存在多样性,家庭本身也不具有普遍性。近世分家和绝嗣门户的并不在少数。日本家庭社会史和历史人口学的研究表明,“近代家庭”论的立论基础相当薄弱。本文将从家庭社会史和历史人口学的视角,对“近代家庭”论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能在对日本的家庭进行研究时能对基本概念首先进行厘清,而不盲从或照搬西方的理论。

二  家庭研究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

(一)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近代家庭”论在对家庭研究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存在一个主要误区,就是按照自然科学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来研究社会现象。

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是关于社会现状的研究,最终的落脚点是人。但是人与人、社会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而自然科学是关于自然规律的研究,尽管自然科学研究领域里包含有人的生理的研究,但是,自然科学研究的终极目标是关于自然世界的普遍真理。真理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道理,不因人种、社会、国别不同而不同,并且能够超越时空,成为永恒。换言之,自然科学的本体论是关于世界“同”的本质,而社会科学的本体论却是关于世界“异”的事实。这一本体论的区别,也使两种不同的科学在认识论上产生了差异。自然科学的认识论是世界的一元性,关注的是典型;而社会科学关注世界的多元性,注重总体分析。社会科学关注个体,更关注总体。尽管自然科学也承认误差的存在,但是,自然科学依然侧重的是对一种理想型的探讨,追求的是一种绝对性。西方现代社会学的奠基人之一马克斯?q韦伯也曾提倡使用“理性类型”这一概念来进行比较社会学的研究。韦伯的“理想类型”非常近似于自然科学的“理想模型”,都是一种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的概念工具,不同于繁多复杂的经验事实。因此,也很难应用于实际的社会研究当中。社会科学的研究却是关于众多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实的研究,侧重于差异性和相对性。这些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根本不同直接导致了两者在方法论选择上的差异。

关于社会的多元性内部各元之间的存在关系,社会学史上大概经历了由单线进化到多元并存的理论发展阶段。古典社会学家斯宾塞就是对社会单线进化理论最具代表性的阐述者。在斯宾塞看来,社会与生物有机体之间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生长过程、结构进化、功能分化、相互依赖等。在此基础上,斯宾塞又提出了社会进化的观点,认为社会进化是一个持续的、没有倒退的、不间断的永恒过程。虽然斯宾塞本人持有社会进化论的观点,但是面对英国19世纪末的大量社会冲突,他本人对这一观念也产生过动摇。不仅如此,韦伯、齐美尔、米尔斯、法兰克福学派、及新马克思主义者等冲突论者都看到了社会冲突存在的必然性和长期性,并且反对带有价值判断的社会分析方法。尤其是韦伯,他不承认社会可以进化到一种完美的、无冲突的境地,认为那只是一种乌托邦。另一方面,社会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通过其著作《忧郁的热带》和《结构人类学》告诉我们,人类普遍存在二元对立思维,即便是在所谓的“落后”或“原始”的民族。也就是说,“文明人”的思维结构与“野蛮人”的思维结构之间是相同的。既然相同,那么也就不存在一种进化的过程。因此很难说“文明人”的二元对立思维结构是“野蛮人”二元对立思维结构的高级形式。无论是在社会学领域还是在社会人类学领域,世界文明的多样性已经成为一种定论。

总之,正是由于世界所存在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才促使社会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使关于社会的比较研究成为可能。而社会学研究的任务,也正是要对世界所存在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进行研究。如果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把关于社会的研究建立在同一性的基础上,必定将会招致把社会学还原为自然科学或者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危险。

(二)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差异

正是基于上述本体论和认识论的不同,因此,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才存在很大差异。由于自然科学要得到的是一个典型,因此需要在减小误差的情况下,通过无数次测量,得到一个平均值。有时候还需要通过实验的方法来证明其结论。社会科学则是关于差异的研究,因此,社会学研究不能通过求平均值方法来进行社会研究。但是却可以通过人口统计学的方法对基本社会信息有个整体的把握。因为,统计把握的是社会整体人口的基本状况。关于社会的研究必定是关于人的研究。人口是社会形成的基本要素。

有的社会学家认为,在社会学中,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一直是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两条主线。实证主义的主要研究方式是定量研究,而人文主义方法论则侧重定性的研究方式。其中,定量研究一直是社会学研究所采用的主要方法。但是,定量研究的数据这一方法论本身就是在忽视差异性的基础上得出的。数学语言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符号化的形式。以“女性学历与女性生育意愿之间的关系”这样的研究课题为例,按照社会学定量研究的方法,会对女性的学历从低到高进行测量,然后对女性的生育意愿进行问卷调查或者访谈,最后得出女性学历的高低与生育意愿之间的关系。但是,学历只能代表学习的经历,并不能代表学习的能力。即便拥有同等学历的人,思想上也会存在差别,落实到生育意愿上也会不同。类似于这样的研究课题背后忽视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有的社会学家还提倡采用实验的方法得到数据,而这种方法并不为社会学研究者们广泛采纳。其一,实验需要完全排除外在的或不可估计的因素的干扰,受实验对象和实验环境的影响较大;其二,实验是关于人的实验,必定涉及到政治、道德伦理等限制。其三,实验的方法本身是对人的实验,没有办法完全排除人自身所带的非实验因素的影响。

既然不能通过求平均值的方法来研究社会,那么社会学应该通过怎样的方法对社会进行研究呢?正如前文中所说,社会科学是关于社会现状的研究。这里所说的社会现状不仅仅是指当下的社会事实,还包括历史上出现过的社会事实。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历史上出现过的社会事实不仅包括以世纪和时代为广阔分析单位的稳定不变、持续不断的社会事实,还包括因传统的以政治事件叙述为轴的历史叙述而被掩盖的沉默的非连续性的社会事实。历史上出现过的社会事实并不总以一种明确的姿态呈现在历史学面前,尤其在以政治事件叙述为纲的纯粹的历史学家面前更是这样。相反,非连续性的、偶然的、创举的社会事实往往是纯粹历史学家所负责删除的对象。以政治事件叙述为纲的历史是政治家的历史,是统治阶级的历史,而不是社会的历史、人的历史。要了解社会的历史,必须要了解那些非连续性、沉默的社会事实。非连续性的社会事实预设了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可能。因此,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论不仅应该采用统计学的逻辑思维,还需要结合社会史的分析方法。

(三)  家庭研究的方法论

正如前文所述,自然科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关注的是世界的永恒、普遍、同一的本质,因此其研究方法论重在寻找一种典型。而社会科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关注的是世界的变化、多样、和差异的事实,因此,其研究方法论重在解释差异性。那么,关于家庭的研究应该遵循自然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还是应该遵循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呢?

在社会学中,家庭通常被定义为由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既然是一种由人所构成的生活组织,那么也就意味着家庭本身构成的人为性,而非自然性。但是,家庭并非一个有机的生命体,由于它的人为性,导致了它的存在本身所预设的不稳定性和多样性。如因为婚姻关系的破裂所产生的“单亲”家庭,或者仅由收养关系而没有婚姻关系所组成的“模拟亲子”关系的特殊家庭,再者只有婚姻关系而没有血缘、收养关系的“丁克家庭”等等。此外,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成果还向我们展示了更多的家庭样态,如,日本的“IE” 。“IE”不仅包括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还包括雇佣关系,通过雇佣关系进入“IE”的人成为“奉公人”。由此可见,婚姻、血缘或者收养只是家庭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

因此,关于家庭的研究就不可能按照自然科学的方法,去探寻其背后不变的本质,或者通过多次测量计算而求得一个平均值;而应该按照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论,去了解其背后的差异性和不稳定性的事实及其原因。要了解家庭存在的相关事实,首先需要通过人口统计学的办法,对社会的总体人口情况有个基本的把握,这需要人口学的统计方法。因为,人员构成是家庭的最基本要素。其次,还需要对人口的流动情况、家庭存续的基础(包括人口再生产和经济条件)、继承规则、家庭关系等有所把握,这些是纯粹的历史所遗漏和没有解决的问题,需要遵循社会史的研究思路。简单地说,人口学和社会史的研究方法应该成为关于家庭研究的主要方法。显而易见,家庭是以人口为基本构成单位的,那么必然应以人口作为分析单位。分析单位也就由原来的以家庭作为整体的分析单位变成以人口为分析的单位。这与日本的家庭社会学做法是截然不同的。家庭社会学的分析单位是家庭,预设了家庭的连续性。而家庭社会史和历史人口学的研究结果表明,家庭本身并不存在必然的连续性。人口具有延续性,但是家庭却并不具有必然的延续性。能够延续的家庭必定有其背后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经济结构,甚至思想价值体系。家庭并不是社会的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变数。把一个存在高度断裂可能性的组织作为一个连续性的分析单位研究,显然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

三   日本“近代家庭”论的“理想类型”与近世家庭现实样态

(一)  “近代家庭”论的“理想类型”

从本体论看,“近代家庭”论建立在家庭永恒性、普遍性和持续不断性的基础上。无论是Hareven还是落合,他们的“近代家庭”论都是以这一前提为基础的。在家庭前面冠以“近代”之名预设了原始家庭、封建家庭、现代家庭等不同的家庭存在级别,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也随之不断进化。无论是哪一种级别的家庭,都是一个时代的家庭典型,在这里可以称之为“理想类型”。这种进化论的逻辑是,“近代家庭”是一种比“封建家庭”更文明,更幸福的人类组织形式。但是,没有任何经验可以证明“近代家庭”所带来的体验比“封建家庭”更幸福。因为家庭组织成员已经发生了变化,并且作为一种形而上的个人体验,“幸福感”并不具有统一形式。核心家庭是近代家庭的主要特征,而近代家庭是近代的家庭的“理想类型”,现代家庭是现代的家庭的“理想类型”,所以,核心家庭就是近代家庭的“理想类型”。无论是哪一个时代的“理想类型”,它们都是以家庭本身为载体的,时代在变,但是家庭这个载体本身不变。

从认识论看,“近代家庭”论把家庭当作一个有机体,每个部分都密不可分,并且能够完成自身的进化。“近代家庭”论强调,近代家庭成员之间有着强烈的感情牵绊,如母子关系密切,以孩子为中心,非亲属的排斥等等,着重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这一观点旨在强调家庭如同生物有机体一般,各个不同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近代家庭”论还强调,近代的家庭是通过由开放走向封闭,由社交频繁走向社交衰退,由直系家庭、联合家庭走向核心家庭,由集团性弱走向集团性强,完成了家庭属性的优胜劣汰的竞争,现存的家庭属性都是优秀的属性。近代家庭与近代以前的家庭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为有这样的联系,所以才能完成家庭的进化。

正是基于上述本体论和认识论,因此,“近代家庭”论的分析单位集中在“家庭”这个大单位上,而不是家庭的人口这一构成要素上。“近代家庭”论认为,“家务”和“主妇”都是近代社会的产物。随着近代市场经济的形成,雇佣劳动和家务劳动开始分化。雇佣劳动是有偿劳动,而家务劳动却是无偿劳动。同时,家庭的经营体功能和消费功能出现分化,家庭成为以消费为主的生活组织。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成为主要的家庭内部分工模式。而关于家庭的人口,落合也借用了人口学的近代人口转变理论,即人口的转变从多产多死向少产少死转变。家庭规模也因为出生人口减少而趋向于核心家庭化。

“近代家庭”论展示了这样一个家庭社会学假说:家庭是一个有机体,每个部分之间相互依赖,随着社会、经济等的发展而不断进化;近代家庭就是在封建家庭的基础上进化而来的,代表的是一种家庭本身的进步;近代家庭与封建家庭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连续性;近代家庭由于规模缩小、封闭性增强,促使家庭内部关系愈发密切。以上就是“近代家庭”的“理想类型”。落合完全继承了以上假说,认为日本的“主妇”的诞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而“主妇”的大量出现则是在二战结束以后。“近代家庭”的诸多特征也是在日本的“IE”中就有了萌芽,日本近代家族的大众化却是在一战以后、二战以前出现的。换言之,日本学者用日本近代家庭的“理想类型”的概括确证了源自于欧美的“近代家庭”论。

(二)  近世日本家庭样态的多样性和非连续性

“近代家庭”论是以近代以前,即近世家庭为基础发展而来,同时又比近世家庭更为进步为基本预设的。因此,要证明“近代家庭”论是否合理,首先必须结合家庭社会史和历史人口学的研究方法,对日本近代以前,即近世时期的日本社会的家庭样态和人口情况有个总体把握。正如前文所述,之所以要通过这样的研究思路进行是由于:(1)社会史并不是纯粹的历史学以政治为中心的叙述史,它重组了被纯粹的历史所回避、遮蔽、抑制和消除的社会事实和现象,是以构成社会主体的普通民众的社会生活为主要对象的历史;(2)历史人口学是以研究近代以前的人口为对象的学问,在现代人口学统计人口出生率、死亡率等统计方法上,又增添了家庭复原法、个人跟踪调查、婚姻出生率因素分解、婴儿死亡率因素分解等新的研究方法,可以对近代以前的社会人口和家庭的全貌和动态有更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从日本近世人口总和生育率、结婚年龄及其流动情况来看,日本各地区均存在明显的差别。速水融将日本近世人口差异类型分为3种,分为别:东北日本、中央日本和西南日本。东北地区结婚年龄普遍较早,男性初婚年龄为20岁,女性为17岁;中央地区初婚年龄为男性27岁,女性22岁;西南地区与中央地区相似。而从人口出生数量的城乡差别来看,城市人口出生率低、死亡率高,但是地区人口却呈现停滞状态。究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农村人口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并且从农村到城市的佣工维持了城市人口数量和规模。

换言之,近世日本农村人口的维持依靠的主要是人口的再生产,而城市人口的维持依靠的却是人口迁移。日本近世农村人口再生产的主力主要是富农家庭。这是因为富农家庭人员初婚年龄普遍较早,能够较早开始人口再生产。而贫农家庭人员外出当佣工现象不仅是主流,而且是常态。据速水统计,小农和贫农男女佣工率分别为63%和74%,而富农地主阶层的男女佣工率分别为39%和32.2%。小农贫农阶层人员外出务工几乎成为他们贯穿一生的生活周期,有的人从五六岁开始,一直到死亡为止。即便在当佣工的过程中结婚,也会由于经济条件不足,不得不继续外出当佣工的现象更是普遍。因此,小农贫农阶层女性不仅结婚年龄偏大,当佣工时间长,出生率相对较低,而且还因为婚后两地分居或无法维持稳定的夫妻关系,容易导致家庭形成力不足。不仅如此,下层农民长期在城市当佣工,不能组建家庭,不能完成人口再生产,而导致家系没有办法延续,绝嗣门户的例子不胜枚举。这种单身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关于其原因笔者不打算在这里进行详尽讨论,但是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绝嗣门户的一个重要原因:“都市墓场说”。由于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造成了城市过高的人口密集现象,当城市发生传染性疾病时,首当其中的便是人口密度大的城市,由此造成的人口死亡的理论称之为“都市墓场说”。日本近世270年间,各种传染性疾病发病率由高到低依次为流感(41%)、天花(21%)、麻疹(17%)、痢疾(10%)、霍乱(7%)、此外还有一些不知名的传染病。1858年8月,江户大约有3至4万人死于霍乱,占江户65万总人口的5%到6%。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是造成城市高死亡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正因为如此,长期在城市当佣工的农村贫农小农阶层绝嗣门户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由此可见,受长期外出当佣工、传染病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并不是所有日本近世人口存在和依托的生活组织。比起家庭,大量的农民是以自由的个体形式存在。这种自由主要是指农民可以以自由的身份在不同的城市商家或者农村富农家庭当佣工。佣工的雇用时间可长可短,有年佣工、月佣工、日佣工等多种形式。结束某一雇佣关系后,农民又以自由人的身份去寻找另外的雇主。尤其是对于农村下级阶层农民来说,佣工已经成为他们主要的生存方式。长期在城乡之间、城市内流动,导致其本身生活方式的不稳定、家庭人口再生产率不足,且无法稳定夫妻关系,家庭形成力弱;一旦城市爆发传染性疾病,死于城市的农民大有人在,家破人亡也就变成了下级阶层农民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尽管近世日本德川幕府实行士农工商的严格等级制度,但是,由于传染性疾病、人口再生产率低等因素影响,城市人口维持能力有限,不得不依靠大量农村人口的流入来维持城市的正常运转。如果按照个人生命周期来看的话,可以说个人生于家庭,却并不一定死于家庭。

从日本近世家庭样态来看,存在多样化的家庭:包括直系家庭、联合家庭、核心家庭三类。直系家庭在东北日本、中央日本和西南日本都普遍存在;核心家庭只在中央日本和西南日本存在,而联合家庭则出现在西南日本。这与落合关于近代家庭产生于一战以后、二战以前的说法大相径庭。

据速水统计,从家庭夫妻对数来看,东北日本家庭以两对夫妻家庭为主;中央日本则一半以上为一对夫妻家庭;西南日本则呈现多样化,以一对夫妻为特征的家庭最多,其次是两对夫妻家庭,最少的是三对夫妻家庭。从家庭规模来看,东北日本家庭人数为4至8人;中央日本为3至9人;西南日本家庭人数变动幅度最大,为3至14人。从家庭存在的世代数来看,东北日本三代同堂的情况为主体;中央日本则两代同堂和三代同堂各占一半;而西南日本也主要以三代同堂为主,其次是两代同堂,很少有四代同堂。

以上数据表明,核心家庭在日本近世时期并不罕见,已经较为普遍。中央日本和西南日本都存在一半以上的核心家庭,东北日本的家庭人数也反映出,人数最少的四人家庭无疑是核心家庭,因此,在东北日本同样存在核心家庭。这一研究结果让我们对落合等的“近代家庭”论有了更大的质疑:如果核心家庭是近代家庭的特征,那么它为何在近世日本普遍存在?

落合、西川?v子等还认为,近代家庭产生于近代国家和市场的形成密不可分,并且认为,尤其是近代国家在近代家庭形成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原因是近代国家为了培养近代国民,强调了女性在家庭里的作用,做“贤妻良母”,促使女性活动的范围局限于家庭内,因而导致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又由于人口再生产的国家性介入,导致了原来由村落产婆接生、左邻右舍对产妇的照顾而产生的紧密社交关系的衰退,使家庭与家庭之间渐渐走向封闭,随之而来的便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强烈的情感牵绊。家庭由生产和消费的场所变成了纯粹的消费场所。

但是,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核心家庭并不是近代的产物,也不是近代国家作用的结果。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也不是近代化的结果。在日本近世的商家、富农、武士阶层,主妇就已经普遍存在。主妇们的主要工作就是管理佣工,做部分家庭内部的家务劳动,而不用从事生产性劳动。生产性劳动也是由佣工完成。至于社交关系的衰退和家庭成员之间强烈的感情牵绊则更是难以得到确证。因为佣工的频繁外出,雇佣时限长短不同等因素,社交关系也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社交对象也并非稳定的村落左邻右舍,要维持村落间紧密的社交关系显然并非易事。

四   结 论

原生家庭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1 夸美纽斯《大教学论》及和谐教育思想

夸美纽斯在他的著作《大教学论》中首次提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教育体系,全书三十三章,分别阐述了人生、教育目的和教育在人发展中的作用、批判旧教育,建立新学校的原理、教育教学基本原理、各学科教学方法、学校纪律、制定统一的学校纪律及各级学校的方案、为了实现自己的教育理想应具备的条件等内容。而在其著作中,和谐教育思想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他力求通过教育来救赎人类、改造社会,实现全人类自由、平等、和谐,其教育思想在当代中国,乃至于世界教育发展的理论和实践仍有独特意义。夸美纽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和谐教育思想进行了论述。夸美纽斯认为个人和社会是相互依赖的,个人成长和需要的满足不能脱离社会,而社会的发展进步又依赖于许许多多个人的力量而实现,最终,他将一个和谐社会的构建归功于和谐的教育。

在《大教学论》一书中,夸美纽斯对教育目的、教育原则等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其蕴含着丰富的和谐教育思想。他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实现个体、社会全面和谐发展,在《大教学论》 的开篇卷首,夸美纽斯已明确指出:我们这本《大教学论》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基督教的社会因此可以减少黑暗、烦恼、倾轧,增加光明、整饬、和平与宁静。他要通过改良学校,培养更多的和谐的人从而改造社会的目的可见一斑。教育适应自然原则贯穿于教育理论的始终,是和谐教育思想的集中体现。这一原则包含了两方面含义,其一,教育要适应自然的客观规律性。他认为大自然有着自己的规律和法则,就如花儿的开放和凋谢一样,有着自己的规则。人是大自然的产物,有着自然的天性,对其进行教育也不能破坏这一规律。其二,教育要遵循个体的身心发展特点。如前所述,人作为自然的产物,有着大自然与生俱来的成长规律,他将个人成长划分为幼儿期、儿童期、少年期、青年期四个阶段,要求在每一个阶段要按学生的年龄及特点循序渐进地进行教导。因此,他根据人身心发展各阶段的特点,划分了人受教育的年龄阶段, 建立了统一的学制,对我们后世的教育产生了重要影响。

2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及当前我国家庭教育现状

2.1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子女早期的品德行为养成教育离不开家庭。家庭作为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因为拥有亲情的重要成分而具有特殊的性质,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其言行对孩子做人做事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有良好的家庭教育,才能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获得真正的成功,父母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是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家庭是一个人形成早期社会意识和行为的摇篮,并将伴随其一生。即个体的社会化是从家庭开始的,家庭环境将影响到一个孩子将来与人相处、与人交往、与人合作等行为的表现。社会的高度文明不能抛开家庭的作用,因此,教育不单是学校的事,应该重视家庭的“教育”功能。

家庭对一个孩子的影响是终身性的。比如,在一个家庭氛围比较和谐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大多比较开朗,生活态度积极,较易相处。因此,家庭教育的好与坏,不仅影响到孩子的早期成长,而且关系到孩子步入社会后在性格、意志、情感等方面的发展趋向。

2.2 当前我国家庭教育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方面都在发生着重大变化,由此引发出一系列新的社会和家庭问题。家庭环境的不良、家庭教育观念陈旧落后,目标不切实际、教育方式不科学等等则是造成一系列问题的根源。由此可见,我国家庭教育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家庭环境是影响孩子成长的首要因素。一些家庭中,由于父母的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争吵,孩子会感觉缺乏安全感,变得心事重重,从而无力顾及功课和学习。

家庭教育观念决定了父母的教育目标及教育方法的得当与否。然而当今家长存在的一些教育观念,在无形中影响了家庭教育的质量,从而阻碍了孩子的成长。一些家长忽视了孩子自身的愿望与追求,把自己的人生目标强加在孩子身上,过早将孩子的人生划入了自己精心设计的蓝图内。一些家长因为忙于事业而无暇顾及,或因为自身的局限而放弃了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他们大多给予孩子以更多的物质补偿来弥补心中的缺憾。更有家长把教育孩子的责任全部归咎于学校,视自己的责任于不顾,这种做法实在令人堪忧。

3 夸美纽斯和谐教育思想对我国家庭教育的启示

3.1 主动创造和谐家庭环境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对孩子的成长发生作用,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一个民主、和睦的家庭氛围会给孩子的成长提供正能量,孩子大都具有情绪稳定、性格开朗、团结友爱、有自信心等特征。而不太和谐的家庭氛围则会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孩子则表现出胆怯或暴力等极端,性格孤僻且缺乏自信。因此,家庭环境是万万不可小视的。

3.2 重新明确家庭教育目标

家长应将教育观念从“望子成龙”转向“望子成才”。家长要学会换位思考,只有真正走进孩子的内心,才能了解孩子的愿望,才能保持童心,跟孩子筑起沟通的桥梁。家长不应该教导孩子带着有色眼镜去看待每一种职业,应该让孩子知道每一种职业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因个人的先天素质与后天影响各不相同,不同条件的孩子孩子将会适合不同的工作和职位,家长应根据孩子的自身条件为他设计一个切实可靠可行的未来。

3.3 积极构架家校沟通桥梁

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固有的局限性使其无法单独承担培养教育孩子全面发展的任务,因此,家校合作将是最好的选择。家长要彻底转变被动教育为主动教育,积极配合学校工作,主动与学校和老师取得联系,共同承担起培养教育孩子的任务。同时,家长只有在与学校的长期沟通中才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孩子,通过与教师交流,获取更多科学的教育方法,从而,增强家庭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

参考文献

[1] 夸美纽斯.大教学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原生家庭论文例9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Abstract :The act of violence among kinsfolks takes place in family’s violence . The serious family violence has endangered the victim’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has infringed the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y by day, have destroye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already caused the extensive concern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order to offer in an all-round way , more concrete , more proper assistance of victim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in order to make better social effect , must set up the law , society , society of psychology every aspect and support the system . The research of the violence of Chinese family exists insufficiently, is not merely shown as government’s decision department and ordinary masses’ neglect of this question, still display it on the academic research, lack the data investigated about family’s violence real example, thesis about family’s violence and writing rarly. In practice, with the change of the concepts of people and changes of the society, the violence crime hidden in the family reveals out apparently gradually, the report about incident of violence of family is frequent day by day. This kind of state not merely requires the decision department to pay attention to this question, require the academia to study and offer a standard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even more,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real example , analyse the reason of family’s violence ,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 offer the basis in theory for the fact that the legislative body makes and improves the law about family’s violence crime. Because of this, I launch describing on this question, am in the hope of casting a brick to attract jade, hope more scholars can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family violence question of China .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 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 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 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

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 . 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  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 (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 .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 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2 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3 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 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重视社会调解是中国预防犯罪的优势。中国历来具有调和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划清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5 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利法律语音热线,北大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结语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注释:

①    SeeRichardJ.Gelles, ? DomesticCriminalViolence, ? inMarvin E.WolfgangandNeilAlanWeiner,ed., ? CriminalViolence ? (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2)PP.202. 

②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 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③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54 页。

④    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126 页。

⑤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528 页。

⑥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⑦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2001.9.62-63

2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3  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4  参见中国人大新闻网2001年4月29日刊载,《为了家庭和睦社会安宁》?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原生家庭论文例10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危害 成因 对策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单纯是暴力犯罪,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都试图回答,“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团体都会忽视它的存在呢 ?” ①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②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所有社会公民取得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体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还体现在家庭生活领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出发点和规范的基础。只有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形式以及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区别,才能为实证的调查,原因和预防理论的研究提供基础。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研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家庭暴力应研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冲突行为。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的各种暴力冲突,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诉诸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没有严重后果的体罚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的偶尔殴打行为等。   

    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刑法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具有社会危害性,用刑法方法以外的方法进行处罚或者应当通过修改以后的《刑法》进行处罚的行为。③家庭暴力的外延应该比刑法规定的犯罪外延更为宽泛,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人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不是表现为肉体的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对于一次轻微的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并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介入处理,这实质上是放任了施暴人的暴力行为,忽视了受害人利益的维护。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防止家庭暴力行为过于宽泛而失去了理论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一般严重性,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切身利益。 

    3 家庭暴力的文化传统性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研究,不应该忽视不同的文化背景的差异,特别是东西方文化的历史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别。中国在 19 世纪被打破闭关锁国的状态之后,在西方文化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碰撞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体系。中国在强调对个体人权重视的同时,更加注重集体人权的维护和秩序的稳定,在引入外来文化的同时,又注重传统文化的回归。西方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大多数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犯罪,并在立法中使用司法资源加以规制。笔者认为,除非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不能将婚内强奸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否则不仅与人们的普遍观念有着巨大的差异,也不符合中国目前人权保障的现实。在中国,婚姻意味着夫妻之间的特定的人身关系,同居是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双方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的在法律上的承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夫妻双方性的侵犯。总之,在借鉴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时,我们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差异,从而确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家庭暴力概念。

    4 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   

    家庭暴力包括存在于所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但是在进行具体的家庭暴力研究时,我们既要关注所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机制,价值冲突和应对模式,又必须有重点地研究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被害人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家庭暴力。在中国,针对子女对于父母的暴力和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无论是立法的规定、司法机关的保护,还是人们的态度,都存在很大的差别。从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更应该受到我们重视的是家庭中父母对于子女的暴力和丈夫对于妻子的暴力。这两种暴力的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但在立法中保护不足,司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对这两种暴力行为的重点研究,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真正解决家庭中存在的暴力问题,从而在家庭的成员之间建立相互尊重彼此人格权利的观念,使得人权观念从政治生活的领域贯穿到家庭生活的领域。   

    综合以上因素,笔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属于正当防卫的伤害行为,未造成伤害的长期暴力行为以及其他的长期虐待行为。家庭暴力原则上不包括夫妻之间的性侵犯。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夫妻之间的暴力和父母对子女的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 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西方对于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的。在实证的调查基础之上,西方学者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个体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论体系。笔者拟对西方家庭暴力原因的研究进行初步的介绍,以期对我国的研究有所裨益。④   

    (1)性别与家庭暴力。研究者通过调查发现,在家庭对孩子的暴力中,母亲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简单解释是,母亲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要比父亲多。实际上,真正的原因要复杂的多。母亲的角色决定了她对孩子的成长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孩子的成长是母亲在家庭里的主要角色。孩子往往会和母亲的思维、日常生活发生冲突,相反,孩子很难与父亲的工作与活动发生冲突。正是母亲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在遭受压力或挫折之后,更容易外化为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   

    (2)暴力循环周期因素。 

    在西方的家庭暴力研究中,一个公认的结论是,在成长的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暴力的人,比没有遭受过暴力的或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将来更容易对配偶或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学者根据调查的数据,提出了“暴力推动暴力”的结论。   

    (3)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调查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4)社会压力因素。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比率同社会压力的比率成正比。社会压力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   

    (5)社会交往障碍因素。 

    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 

    2 中国家庭暴力原因研究   

    中国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系统的研究,和西方相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主要表现在实证的调查资料不足,缺乏家庭暴力成因的理论。家庭暴力属于暴力行为的一种,实施暴力的原因因素和其他暴力行为的原因因素有很多共同之处。同时,家庭暴力又是发生在特定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人和受害人之间组成稳定的家庭,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发生还受到家庭传统文化、社会家庭观念以及社会变迁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的作用,又有主体因素的影响,从而构成复杂的原因系统。    

    (1)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A、 传统文化因素。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成就包括立法上规定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工作岗位上提拔和任用妇女干部。但是,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人们的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B、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⑤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社会压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中劳动力的剩余。由于原有的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农村人口的大量增加,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C、 其他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随着社会的变化,很多夫妻的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丈夫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加上传统文化的夫权观念,很容易强化男性在家庭的控制角色。而女性一旦与这种控制角色发生冲突,就容易发生家庭的暴力。另外,在调查中,很多男性因为经济收入的变化出现外遇,从而使用暴力的手段逼迫妻子离婚。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分析,有 75 起属于此种情况,占 29% . ⑥ 

    中国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是家庭暴力打击不力的一个因素。我国的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的规定,但都缺乏认定和制裁的标准,原则性规定有余,操作性不强。比如湖南对 254 起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只有 55 人受到处罚。⑦ 

    (2)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理论   

    家庭暴力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动力作用的结果,从而形成综合动因的理论。综合动因论要求从整体出发去考察各因素在影响犯罪中的作用,要注意各个原因的层次性,分清内因和外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要注意原因系统的结构性。  这对于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系统具有指导意义。 

    三、家庭暴力控制模式

    研究犯罪的原因对于科学的犯罪预防具有指导意义。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我国在家庭犯罪原因的研究上还比较薄弱,以此作为指家庭暴力犯罪预防主要措施的科学依据,稍嫌不足。同时,建立在社会原因基础上的社会预防的最大困难在于,很难协调社会的基本矛盾 (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 .尽管古往今来,人们的很多精力都放在这一方面,但是收效甚微。控制犯罪主体的个体预防的核心在于控制人的精神世界。而人类发展到今天,控制人的精神能力远不足与控制环境的能力相比。因此,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而言,家庭暴力控制的核心在于通过司法控制,加强对犯罪人的惩罚,从而加强对家庭暴力环境的控制。在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策略上,首先是要解决不敢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教育和社会的变革,使得人们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的家庭暴力的预防模式是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建立社会的预防网络。  

    目前,中国的警察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和处理的态度急需转变。这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警察机构在家庭暴力处理中的职能和责任。无论是将来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还是警察机构的内部规章,都应该将警察机构规定为处理家庭暴力的主要机构。其次,应转变警察机构的观念,消除家庭暴力是家务纠纷的错误思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警察应积极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  

    建立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司法机关在控制家庭暴力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机关的作用,只能从家庭犯罪的环境上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进行控制。对于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和个体原因的控制是控制家庭暴力的长远和根本的措施。这就需要社会的政策和各个职能机构相互协调,建立以司法机构控制为核心的全社会共同控制的社会控制网络。具体内容为: 

    1 公共政策的制定尽量考虑制止家庭暴力的因素。 

    国家政策的制定是一个科学的决策过程,目标是以最小的投入得到最大的产出。这种投入与产出既有经济的因素也应该有社会的因素。但是目前,国家的决策者总是以经济的成本和经济的产出作为标准来制定政策。这对于解决现实的中国经济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经济的发展不能以忽视社会问题作为代价。家庭暴力在中国是一个普遍、长期和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国家在政策的制定上未能将其放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加以考虑。这首先表现在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投入上。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同其他犯罪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需要大量的实证数据作为政策制定的依据。而目前我国所有的数据基本是各省市的社会团体所作的调查。这些调查无论在调查方法还是在数据有效性上都存在一些问题。其次,对于一些涉及到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的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因素。社会压力因素是影响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国家的公共政策对于失业、下岗人员还没有建立完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考虑到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比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子女就学,老人医疗上并没有制定特殊的政策。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多家庭矛盾会演化成家庭暴力行为。第三,在法律政策的制定上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虽然我国的新刑法制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条文,但是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处理,例如当前我国集中整顿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政策。但是家庭暴力一直没有成为防御犯罪政策的重点,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政策。   

    总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具有根本性的影响。政策的制定一方面要注重中国的国情,不能过于超前,同时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它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反家庭暴力政策。 

    2 建立被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帮助的机构或场所。 

    在很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不平等,特别是父母对于子女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当被害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司法机构求助时,还必须得到施暴人的经济帮助。这本身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矛盾和不可行的。这在受害人的自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帮助机构和场所,很多受害人选择了长期的忍气吞声。因此,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国家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3 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的机构。 

    教育水平低下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是因为教育水平低下,导致解决家庭矛盾的手段简单化,很容易诉诸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教育的问题也影响了受害人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刑法关于家庭暴力的惩罚条款,不知道家庭暴力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国家应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新闻媒体,进行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这种宣传不能流于形式上的发放法律读本,进行一两次普法教育。家庭暴力是对大多数家庭潜在或者现实的威胁,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应包括尊重公民权利的意识、对家庭暴力处罚的案例、国家的相关政策、重点家庭暴力的报道、家庭教育的方法等,从而使全社会都能关心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4 社会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 

    重视社会调解是中国预防犯罪的优势。中国历来具有调和家庭纠纷的习惯。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具有防范犯罪、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但同时,我们也要严格划清社会调解和司法惩罚的界限。社会调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犯罪的家庭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能化解在初级的阶段,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必须强调司法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罚,使施暴人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 

    5 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刑事审判中因经济困难而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作为很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未成年的被害人,在经济上负担不起法律帮助的费用。这需要政府和全社会都能重视这一问题,建立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肋的机构。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民间组织建立的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的机构,比如妇女权利法律语音热线,北大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等。但是这些机构的援助对象不能涵盖所有生活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同时援助机构还受资金来源、专业人员不足的限制。因此我国应尽快在政府的支持与指导下,建立各种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 

    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不过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不再是“家务事”,“清官也能断家务事”了而新的婚姻法总结旧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正所谓“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注释: 

    ①    SeeRichardJ.Gelles,  DomesticCriminalViolence,  inMarvin E.WolfgangandNeilAlanWeiner,ed.,  CriminalViolence  (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82)PP.202.  

    ②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 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③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 

    ④    张晋藩着:《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的转型》。 

    ⑤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 

    ⑥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⑦    湖南省妇女权益部:“促进地方法规出台,惩治家庭暴力”,载《 95 年世界妇女大会 5 周年研讨会论文集》。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

    2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 

    3  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