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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6 17:33:04

电子邮件论文

电子邮件论文例1

我们设计的视、听邮件系统,实现了视听收发功能的集成。克服了目前电子邮件系统发送视、听媒体信息的不足。系统的基本工作模式是:在客户端完成采集、编码、加密媒体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媒体信息到邮件服务器和流媒体服务器。在邮件接收客户端,通过帐号、口令到邮件服务器和流媒体服务器接收邮件,邮件中如有媒体信息的话直接点击就可以通过流媒体服务器直接传输并在接收客户端播放。该系统是我们提出的一种具有特定功能的邮件系统,系统已经设计实现,并已通过项目专家组的验收。

2系统设计

2.1系统功能

系统建立在流媒体技术基础上,具有在线观看音、视频信件的电子邮件系统,包括:客户端、邮件服务器与媒体服务器三部分组成。邮件客户端完成邮件编辑、音视频数据采集、音视频数据压缩/加密,上传至媒体服务器;媒体服务器存储媒体数据并返回媒体访问信息,发信端接收并处理媒体访问信息,然后将信送至邮件服务器。

接收邮件客户端,登入邮件服务器后收到发来的邮件,邮件的媒体内容保存在媒体服务器上。邮件客户端收到的仅仅是媒体内容在媒体服务器上的存储信息,通过点播连接客户端与服务器,内容以ASF(AdvancedStreamingFormat(ASF)/高级流格式)流从服务器传到客户端实时播放。系统工作原理如图1所示。

2.2系统结构

系统由三部分构成:邮件客户端、流媒体服务器、邮件服务器,如图2所示。

2.2.1邮件客户端模块

由10个子模块组成,如图3所示。

2.2.2流媒体服务器模块

由文件接收模块、WindowsMediaServer组件、多媒体数据库组成。文件接收模块运行在流媒体服务器上,实现文件的接收功能。主要用于接收来自客户端软件上传的文件。并把接收到的文件放置在流媒体服务器上,供流媒体服务处理。

文件接收模块框图,如图4所示:

2.3系统实现

2.3.1开发环境与运行平台

邮件客户端运行在Windows2000或以上操作系统平台,流媒体服务器、邮件服务器模块运行在WindowsServer2000操作系统平台。开发环境有WindowsMedia9、WinMail4.2、Delphi7.0开发平台。

2.3.2系统运行界面

1.邮件客户端界面:

2.视频采集界面:

3系统设计技术问题

3.1媒体文件接收模块

WindowsMedia服务器能够用.asf、.wma、.MP3和.wav格式向邮件客户端提供多媒体内容。ASF是建议的流格式,若选择传送流式化.wav或.MP3格式文件,服务器性能会受影响。ASF是一种支持在各类网络和协议下进行数据传递的公开标准。ASF是一种数据格式,适于通过网络发送多媒体流,也同样适于在本地播放。

文件接收模块运行在流媒体服务器上,实现媒体文件的接收、媒体文件数据标记、媒体文件的传输与管理功能。媒体文件接收模块框图,如图4所示,与WindowsMedia服务器同时启动,监听服务端口:5555,程序源代码略。

3.2媒体信息的编码/解码

在邮件客户端媒体信息的采集、上传与接受播放是系统设计中必须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与系统结构密切相关。流媒体的使用,客户端经过网络接收媒体内容并通过客户端媒体解码功能,实时播放媒体内容。流媒体大大减少了客户端上的等待时间和存储需求。

WindowsMediaTools/WindowsMedia工具,是一套用来为WindowsMedia服务创建ASF内容的工具。这些工具包含WindowsMedia编码器、WindowsMediaAuthor和WindowsMediaASF索引程序;转换实用工具VidToASF和WavToASF;以及文件工具ASFCheck和ASFChop。

邮件客户端模块通过控件直接调用WindowsMedia编码器采集、编码完成媒体信息的采集编码,也可通过编码器完成媒体文件格式的转换。对媒体信息编码为ASF流,它可按任何基础网络传输协议传输。ASF流通过多播或单播从WindowsMedia服务器流向客户端。

对ASF流媒体文件测试,视频(分辨度:800×600;比特率:42kbps;帧/秒:8),音频(比特率:32kbps),编码与分辨度和时间成正比,测试结果如图7所示。

4结束语

视听电子邮件系统作为对传统邮件的创新,通过设计、实验,探索出系统构造的可行性方案,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系统的设计实现。我们主要设计、编码完成了邮件客户端模块;媒体文件接收模块等程序模块。系统通过测试、运行达到了功能要求,并通过了项目演示和验收。

随计算机媒体技术的发展,对今后工作有如下展望:(1)使系统功能完善,能够满足应用需求;(2)在视听电子邮件系统开发基础上,开发出更多符合社会需求的视听系统。

论文关键词:视听邮件系统结构媒体服务器ASF

论文摘要:视听电子邮件系统是针对传统电子邮件系统的创新,文章叙述了系统构思、系统结构和系统设计中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对其中的邮件客户端模块、媒体文件接收模块等主要程序模块的工作原理,模块结构,功能详细介绍。最后,对系统开发作了总结和展望。

参考文献:

[1]WindowsMedia服务帮助文件[Z]

[2]MediaFoundationProgrammingGuide,MicrosoftMediaFoundationSDK[Z]

[3]张海藩.软件工程导论[M].4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电子邮件论文例2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我国目前尚无规定,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接受却是现实。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政府等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邮件已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来达成,来实现购买行为。其购买、结算、质疑、退货、索赔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实现的。如今,网上订票、网上挂号、网上咨询已实际进入我们的生活。由此可见,如在涉及于此的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为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被承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并未包含有电子邮件,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其形式首先必须合法,即证据应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特征:

1、是它确实是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是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

在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形式有所规定,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证据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1980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排斥这种证据。而是将其作为书证或物证看待,在1996年的新刑诉法中,即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样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如仅仅因为其未被列入证据种类,而简单地否定其证据效力,既脱离实际,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把电子邮件作为书证的一种不够准确。第一,书证的载体通常是纸张,使用设备较为简单,而电子邮件的载体是的数字化设备,使用设备较为复杂。第二,书证表现方式一目了然,直接表现,容易保存,电子邮件需专门的数字处理设备读取后用显示设备表现出来,不容易保存。第三,书证被复制,修改后易被技术鉴定出来,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是否被复制、改动,因为它被修改后无痕迹可查。因此,不易用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种类的划分,应将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从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看,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的法律棗“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即有对电子邮件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电子邮件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电子邮件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VIS郡审理的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既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州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电子邮件侵权者提起了刑事。所以,不论是从与国际发展同步,还是从适应高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而言,对于电子邮件均不宜采取只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而否认其效力的做法。

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

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

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对电子邮件有争议,不论是由电子邮件直接引发的纠纷还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的电子邮件,只要其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及关键问题的确定,即会引发争执,主要表现以下几种情况。

1.对收发件人的认定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发生争议,在此种情况下,审查电子邮件的内容已无意义,因当事人如否认是电子邮件的收发人,实际上已经否认了电子邮件的内容。其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发生在某大学的一名学生以另一学生的名义,发出了一封回绝那名学生受到留学邀请的电子邮件,致使那名学生失去了留学的机会。该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否认自己发出了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而法庭主要是采用排除法来确认是否为被告人所为。很明显,在这里被告人否认自己是电子邮件的发件人比否认所发电子邮件的内容更为对自己有利。该案虽然最终以庭外调解结案,但如果双方未能和解,以排除法的结论来作为确认被告人侵权的证据是否充分,则值得商榷。以笔者的看法,在确认电子邮件的收发件人时,首先需查清的是电子邮件的地址是否是收发件人的,其是否拥有合法的用户名、账号、密码等,因每一个注册用户均对应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合法用户的上述资料及个人资料(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身份号码等)在“ISP”(Internetserviceprovider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处均有备案,如使用人的个人资料于ISP的备案一致,则可以确认该信箱是使用人的,在该用户的信箱密码未被他人盗用的情况下,以该信箱收发?牡缱佑始淖髡?nbsp;即为信箱的拥有者。笔者曾遇一案,当事人否认自己给对方发出过财产情况的电子邮件,后经核对该电子邮件地址的ISP备案,与该当事人的情况一致,法庭据此确认该电子邮件的内容,并做出判决,结案后该当事人服判。

当前,由于某种原因,有些信箱成为公用信箱,使用该类信箱的非注册用户,则无权要求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对开放自己的电子邮件信箱者,无异于等于放弃自己的权利。当然,电脑“黑客”的侵袭或恶意的发送匿名电子邮件则另当别论。

2、电子合同收到与合同成立地点认定

“收到”这一概念,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意义。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是发盘还是接受,均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而英美法则规定,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立即生效,生效的时间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准,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为避免贸易纠纷,确定了“收到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什么传递,只有在被对方适当地收到了,才具有法律意义。这就要求传递的单据必须能够进入对方在合同中指定的接收电脑。同时,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对收到的定义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即当传递进入到接收方的接收电脑时,即为收到,不管接受方有没有检查传递的内容。反之,在能进入指定的接受方的接收电脑之前,没有一份单据被认为是适当地接收了,也没有一份单据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这与以纸张为基础的贸易环境中的情况是相一致的。

我国新《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六条)”。该法同时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

3.对电子邮件内容的认定

电子邮件的内容,亦是在诉讼中不易认定的部分。在确定了收发件人后,就要对电子邮件的内容进行审查,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手书的信件,有“原件”与“复印件”之分,不易做假。因而电子邮件中,似乎已无“原件”与“复印件”之分,因电子邮件的内容是必须借助于计算机为载体才能呈现,离开了这一载体,即为电脑打印件。故以审查书证的传统审查方法进行审查,在此已不可行。因对这类证据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其是否为原件,是否有本人签字,是否盖有公章。对境外的函件还需有公证、认证。

但对电子邮件来说,所有这些审查方法均不可行,因电子邮件的传输方式已决定了电子邮件不具备上述特点。如仍以该种方法审查电子邮件,无异于将电子邮件排除在证据之外。当然,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电子邮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以笔者见,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要求当事人将电子邮件“转发”至承办人指定的计算机上或干脆通过“连机”、“共享”的方式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虽目前法院在设备上尚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删改一般是随电子邮件以“插入”“附件”方式发送的MIME非文本文件,如Word、Excel、gif、mpg文件乃至声音、影像等多媒体文件,因该类文件的打开是在相应的编辑软件下进行,故可以删改。该类文件的电脑打印件,与普通电脑打印出的文件无异。故仅凭打印件很难起到证据的作用。

此外,另有一类电子邮件是被收发件人从其电脑中永远删除了,并据此否认收发过电子邮件。对此类情况目前尚无较好的办法。从技术上讲,已可以做到将所有“网上信息”搜集起来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时,通过检索使其还原。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而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如该方法被用于司法实践,将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三、合法举证问题

在通常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但无纸化电子邮件交易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即却没有任何证据。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或法律事实令其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原告是否受到侵害尚不明确,且不谈受害的原因系电子签名(密码)被冒用,或因网络系统的不安全隐患所致,如何举证才合法呢?笔者认为;

1.由当事人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而且以Attach方式发送的非txt纯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需在其它专用软件中打印,而在专用软件中一般都有对原文件进行更改的功能。

2.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Coyy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庭审中质证。

3.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另外,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承认,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此时无法判断该文件是否就是原件,更不能因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4.认证机构在网络化的商事交易中处于枢纽地位,其义务之设定与履行,关系到电子商行业的成败。认证机构具有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方面功能。因此,从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

目前,虽然我国尚无完整规范Internet、E-mail的法规,Internet的普及程度亦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司法机关的设备尚无法满足审理此类纠纷的物质需要。但是,Internet、E-mail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已实实在在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电子证据的法规与其他法规相比,需要电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多,这就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的Internet的发展和普及,已使国外有了相对完善的计算机法律。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法律。电子证据法律必将成为网络时代的又一护航者。

参考文献:

1.张楚著:《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2.王利明等:《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版。

电子邮件论文例3

(一)电子邮件广告的概念

电子邮件广告也称许可电子邮件,就是企业在推广其产品或服务时,事先征得顾客的许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顾客发送产品、服务和一些促销信息。

(二)电子邮件广告的分类

1.直邮广告

直邮广告一般采用文本格式或HTML格式。文本格式的E-mail,就是把一段广告性的文字放置在经许可邮件中间,也可以设置一个URL,链接到广告主公司主页或提供的特定页面,发送给用户。企业要做电子邮件广告,准备好要做广告的产品的相关信息,然后跟提供电子邮件广告服务的邮件商联系,洽谈相关事宜。HTML格式的电子邮件广告可以插入图片,它和网页上的网幅广告没什么区别,但是因为许多电子邮件的系统是不兼容的,HTML格式的电子邮件广告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完整的看到的,因此把邮件广告做得越简单越好,文本格式的电子邮件广告兼容性最好。

2.邮件注脚广告

邮件注脚广告是在邮件注脚处添加一条广告,链接到广告主公司主页或提品和服务的特定页面。

二、电子邮件广告的优势和缺点

(一)电子邮件广告的优势

1.覆盖面广

邮件广告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只要有对方的邮件地址,就可以将广告成功发送给对方,成千上万的广告到达目标群,需要的仅仅是几秒钟的时间,其覆盖面和送达优势是传统媒体所无法比拟的。

2.功能全

电子邮件具有传统邮件所没有附加的功能.例如,在Intetnet中通过邮件目录发信给上万人,正常情况下,耗时不超过40分钟,费用不到5元,而通过传统邮递系统,光是打字、印刷、封装就要好几天,费用更是超过1万元。

3.成本低

广告邮件的成本就是上网的费用和买邮件地址、买群发软件的费用,与传统的宣传媒体相比,节省了许多费用。

4.速度快

电子邮件最大的优势是速度快。发一份电子邮件给美国的一位客户,通常来说,几分钟之内就能收到,最慢的也不会超过几个小时。如果选用传统邮件,发一封航空信需要一两个星期。

5.针对性强

电子邮件广告具有针对性而且广告内容不受限制。其较强的针对性,可以让企业针对具体某一用户或某一特定用户群发特定的广告,这是其他网上广告方式所不及的。

(二)电子邮件广告的缺点

1.垃圾邮件的泛滥和困扰

很多企业自行收集或向第三方购买邮箱地址,大量发送未经许可的电子邮件广告;对自己网站注册用户反复发送大量促销信息,又没有明确的退订方法。真正意义上的电子邮件广告是基于用户事先许可的,即用户同意接收的电子邮件广告信息,绝非垃圾邮件,然而网上大量充斥的垃圾邮件广告,严重的伤害了电子邮件广告的声誉和消费者对电子邮件广告的态度,大家对于电子邮件广告疑虑和反感也在与日俱增。

2.评价电子邮件广告效果困难

与电子邮件广告相关的评价指标有送到率、开信率、回应率、转化率等,但在实际中对电子邮件广告进行准确的评价仍然有困难。例如,电子邮件广告回应率作为常用的一项评价标准,其他形式的网络广告和传统的直邮广告也一直用回应率来评价效果,许多广告主对电子邮件广告也希望用这一指标。但是,回应率并不能完全反应出电子邮件广告营销的实际效果。所以如何更好的评价电子邮件广告效果,是摆在众多企业和广告研究者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电子邮件广告在企业中的应用策略

(一)广泛地收集邮件地址和建立邮件列表

电子邮件广告,首先要确定对象,也就是收集对象的E-mail和建立邮件列表。

第一种收集邮件方法是网站建立访问者反馈功能,让访问者能与站点主持人保持联系,比如利用表单收集E-mail地址。第二种是从别人手中购买,但是,这些地址可能比较过时,而且可能由于别的商家已经对他们进行过大规模的广告散发活动,使他们开始有逆反情绪了。第三种是最直接的主动收集方法,就是制造某种网上特殊事件让客户参与进来,如竞赛、评比、猜谜、网页特殊效果、优惠、售后服务、促销等。用这种方式来有意识地营造自己的网上客户群,不断的用E-mail来维系与他们的关系。在确定E-mail发送对象时,要考虑好产品适合哪个阶层的读者,他们会特别注意哪方面的信息,或者他们特别关心什么内容,其次,是让接受者对企业产生信赖,还要让他们相信企业收集他们的地址不会用于什么不好的目的,只是带给他们便利和好处。因此,在企业站点上做出明确的承诺是十分必要的。建立一个可以反复发送信息的列表的第一种方法是充分利用现有客户。这是企业获得列表最好的资源,现有顾客表示已经向您购买过产品或服务,这说明顾客已经认识你并信任你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只要你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好质量过硬,你的现有客户会继续信任你并再次多次的向你购买。忠诚的客户是企业最好的朋友。所以企业一定要重视建立客户邮件列表的数据库。第二种是直接回应邮件。给潜在客户邮寄企业的邮箱地址,对客户用邮件直接回复的给予奖励。目的就是把昂贵的潜在顾客邮寄费转变成廉价实在的邮件地址列表。

(二)精心策划电子邮件广告内容

如果说邮件列表是电子邮件广告的基石,那么其内容就是心脏了。这是最终展现在客户眼前的企业“照片”,能否打动用户,激发用户的阅读和回复,最后产生行动,全在于电子邮件广告的内容的魅力了。因此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电子邮件广告内容主要包括邮件主题、正文标题、正文、页面设计等。

邮件主题是收件人首先看到的,因此主题一定要富有吸引力,而且要新颖、可以激发兴趣,这样才能促使收件人打开企业的电子邮件。邮件主题相当于广告语,一定要体现企业邮件内容的最大切身利益点,把最有吸引力的点提炼出来。

正文标题就是放在正文之前的题目。正文标题要言简意赅,体现正文的主要内容,要有吸引力,这是吸引阅读者仔细阅读正文内容的牵引力。

邮件正文是发送邮件的具体内容,可以是促销的详细信息、最新服务项目、最新业内新闻、企业通知等。邮件内容要简单明了,以简短清晰的内容概要取代长篇大论,邮件中要开门见山地将最重要、最精华、最吸引人的讯息明明白白地显示出来。在传统的营销手段中,有的文章是越长越有说服力的,而电子邮件则不同,因为现在网络上的人们更喜欢浏览简单的图文信息,所以邮件内容越短越好。

页面设计也很重要,应该体现企业形象,体现个性化,最好是针对目标用户的特性进行设计。个性化的邮件因倍感亲切而拉近与客户的距离,同时针对不同的客户,设计广告邮件时要不同的对待,针对个人时,内容要吸引人,而针对企业客户时,要突出内容的专业性和个性化,措辞要更谦虚和礼貌,少些宣传语和客套话。

还有一些细节,如邮件尽量使用ASCII码纯文本格式文章,不要滥用多种字体,文档留有足够的边距,最好每行限制在64个字符或更少些,把主要诉求点放在第一屏上可以看到的范围内。完成所有东西之后再仔细检查一遍,确保没有错误之后,就可以向用户发送邮件广告了。

(三)恰当的群发电子邮件广告

群发数量不宜过大,一般群发软件每次每文件发送数量以1-10万为宜,如果地址文件很大,则把他们分成几个小的文件,分几次发送,不要一次发送,可以使用邮件列表管家来对地址文件进行分割处理。它可将很大的地址文件按要求分割成指定数量的多个小文件,也可以将多个小文件合并为一个大文件,并可去除重复的邮件地址。

整理地址列表,群发邮件时,最好将属于同一个服务器的邮件地址整理成一个地址文件列表,然后再进行发送。如将xxxx@的所有邮件地址先整理成一个文件再发送,这样发送速度会提高很多。

去除失效邮件地址,邮件列表中的地址不会永久有效,如国内很多网站的免费邮箱,如果连续三个月不使用网站就要删除。因此最好把所拥有的邮件地址过一个时期进行一次检查校验,去除失效的邮件地址。

避免使用敏感词句,很多网站的邮件服务器过滤垃圾邮件设置了常用的垃圾字词过滤,因此一定要注意邮件主题和邮件内容的字词书写。

选择覆盖面广的群发软件,由于每一款群发软件在设计时发送参数都略有不同,所以不是每一款群发软件都能发送邮件到任何一个邮箱。例如,一款群发软件可发送邮件至、等,但却不能够发送邮件至;而另一款群发软件却可发送邮件至、等,但它不能发送邮件至。因此,如果要群发软件邮件到不同的邮箱,群发邮件前最好先申请多个免费邮箱,并用多款群发软件进行相应的发送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再选择不同的群发软件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邮箱群发邮件。

(四)增强电子邮件广告效果

电子邮件论文例4

电子广告邮件起源于美国,随后波及全世界。它的滋生和发展,给网民带来诸多的不便,侵犯到用户的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权利。在我国,由于立法上的空白以及技术手段的滞后,反“垃圾邮件”方对这一痼疾尚无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规制。2006年2月,我国信息产业部宣布了《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于3月30日起施行,至此对于垃圾邮件界定问题给予了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对电子广告邮件的规范和管理,并不能单靠立法或技术手段,而应当是几种措施的综合,特别是要将网络广告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电子广告邮件的起源与发展

电子广告邮件,通常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告信函。

1994年10月,美国《热线杂志》(Hotwired)推出了包括AT&T在内的14则广告主的图象和信息,宣告了网络广告的诞生。1997年9月,搜狐主页上出现了国内第一个网络广告。作为网络广告的一部分,电子广告邮件利用成本低、利润高、隐蔽性强的特点,快速发展起来。

在我国,对电子广告邮件并没有一个明确且统一的定义。根据2003年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互连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中第3条规定,电子广告邮件包括:收件人事先没有提出要求或者同意接收的广告、电子刊物、各种形式的宣传品等宣传性的电子邮件;收件人无法拒绝的电子邮件;隐藏发件人身份、地址、标题等信息的电子邮件;含有虚假的信息源、发件人、路由等信息的电子邮件。这是目前我国对电子广告邮件作出的概括性规定,但电子广告邮件确切的内涵和外延仍需进一步确定。

电子广告邮件是一种新兴的广告营销方式,在其发展过程中,引发了许多的问题:首先,电子广告邮件不但占用了用户的邮箱空间、阻碍了正常邮件的进入,也造成整个网络资源的紧张,对网络的发展和电子邮路的畅通带来负面影响。其次,电子广告邮件的侵犯性使网民对网络的信任度降入低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扼杀了网络经济。同时,大量垃圾邮件的狂轰滥炸造成用户电子邮箱崩溃无法使用,邮箱中真正有价值的内容易丢失。对于按时计费上网的用户尤其是收费邮箱的用户而言,花费大量时间接收、阅览、删除垃圾邮件就意味着经济利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垃圾邮件对网民的隐私权、私人生活安宁权、通信自由权、虚拟财产权也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害。最后,垃圾邮件还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散发各类虚拟广告、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传销等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稳定。

电子广告邮件侵犯行为分析

传统广告往往涉及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等诸多主体,而在网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三者的界限日益模糊,从而无法用现行法律的概念来理解。对电子广告邮件来说,区分他们各自的主体身份,有利于明确其职责,追究其责任。

电子广告邮件泛滥的原因有两点:一是电子广告邮件者的肆意行为,二是从事网络安全等工作的服务提供商不尽职责,致使电子广告邮件顺利进入用户邮箱以致达到了无法阻挡的地步。网络经营主体的以上行为,不仅有违正常的网络服务体系,也背离了网络用户的初衷,造成对用户甚至对其他主体的侵权。

电子广告邮件者的侵权行为

对于电子广告邮件的者来说,他不仅侵犯到了用户正常的通信自由,而且有可能侵犯到企业的名称权。

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在我国,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一项基本人权。1982年《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在广告邮件问题上,只有取得用户同意的发送行为才是合法的。但是,由于电子广告邮件的强迫性和不可抗拒性,在没有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已经发送了邮件,并且事后往往得不到用户的谅解,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用户通信自由权的侵害。

侵犯其他公司名称权任何滥发邮件的人都知道会收到无数的回复邮件,所以为了继续经营下去,避免他们的服务器被这些电子邮件充斥,广告者往往会伪造电子邮件的返回地址。如果返回地址属于某家公司,这种做法就涉及到民法里名称权问题。不法商人滥用某公司的邮件地址传送广告,实际上触犯了该公司的名称权。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我国《刑法》第286条的规定,滥发垃圾邮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利用网络转发色情图片或文字、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也可能构成犯罪。虽然转发色情图片或文字的目的不是营利,但也构成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事实,进而可能触犯刑法的规定。

电子广告邮件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对于电子广告邮件服务提供商来说,作为网络服务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的网络环境,但实际上他们不仅未尽义务,反而造成了对用户的侵权。

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资源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垃圾邮件的大量涌现,主要是因为:首先,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其次,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地址,广告商采取这种方式,在短时间内,就能寄发大量垃圾邮件。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为了商业利益,在未经用户允许的情况下,对用户的个人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侵犯了用户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

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电子邮件服务商在为用户提供服务之前一般都会要求用户全盘接受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若不接受则不能使用免费的邮件服务。基于电子邮件的传输涉及复杂的技术因素,在运转中出现故障是不可避免的,要求服务商负担过重的责任对网络产业的发展不利,因此服务商在格式合同中列举一些免责条款是合理的。但在合同中,网络服务商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加入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并在纠纷发生时作为免责依据,实践中多数服务商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声明解释权属于网络,这就明显属于滥用优势地位加重用户义务并排除其主要权利,有违合同的公平原则。同时,网络服务商擅自将用户的邮件地址透露给网络广告商,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以上主要分析的是电子广告邮件者和服务提供商应承担的责任,由于电子广告邮件宣传的是广告主的产品或服务,其间广告经营者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他们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针对以上的侵权行为,国内外均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

国内外有关电子广告邮件的立法现状

我国立法现状

如前所述,网络广告这种广告形式在我国出现较晚,1994年10月27日通过,到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于是出现了在规范网络广告上的立法空白。2000年5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这是国内第一部对垃圾邮件进行规范的法规。随后,上海、广州、浙江等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网络广告包括电子广告邮件的法规。另外,2000年6月,中国电信也了《中国电信对垃圾邮件处理暂行办法》,以行业规则的形式对垃圾邮件发行行为进行了约束。虽然这些法律、法规、行业规则都对电子广告邮件作了一些规定,但因其内容笼统、不统一、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加之电子广告邮件引起的是全国甚至全球性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制定出一部完整而统一的电子广告邮件法,是现实的需要。

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现状

美国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垃圾邮件的“灾情”最为严重。从1997年内华达州率先通过禁止垃圾邮件的立法以来,其他各州也陆续颁布了法律法规用以约束发送电子广告邮件的行为,虽然有一定成效,但效果并不明显。2003年,美国颁布了《反垃圾邮件法》(CAN-SPAM),该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但效果令人失望,垃圾邮件占全部邮件的比例反而上升。该法的失败关键在于对垃圾邮件的定义完全错误:“给接受者提供退出选择的邮件列表不是垃圾邮件”,即我可以一直给你发垃圾邮件,除非你按照我的指示申明退出我的邮件列表。显然这种定义是错误的,相应地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就起不到规范作用了。

欧盟国家在欧盟国家,《电子商务指令》、《远程合同指令》及其他有关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指令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规定任何商业广告邮件必须符合透明原则,让收件人有选择的自由,并不应导致接收者额外通讯费用的支出。英国1998年通过的《资料保护法》中规定,广告邮件发送人必须提供收信人拒绝再收到广告电子邮件的功能。截至2002年,欧洲通过关于垃圾邮件法律的国家已达到16个,其中有6个国家明文禁止发送未经对方同意的商业广告邮件,尤其是对职业发送垃圾邮件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严厉制裁,效果比较显著。

中国台湾地区2000年10月我国台湾《电子广告邮件管理条例草案》对垃圾邮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制,规定发送电子广告信件一方,必须在信件开头注明发件人的详细资料;发送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收件人的同意,除非双方已有往来;信件内必须有收件人选择不再接收发件人的电子邮件方式,若收信人选择从名单中移除,收件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对该收件人发送。同时,这一草案还禁止制造、贩卖、散发、使用被设计来变造电子邮件发信记录的电脑程序。

从电子广告邮件引发的问题可以看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随着人们对网络这种高科技技术设备的依赖,人们的私人空间却遭到侵害,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被打乱,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利因素。对这一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有效的措施来加以规范。针对这一问题,许多专家学者也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了一定的经验,制定出我国的《反垃圾邮件法》是切实可行的。

解决电子广告邮件问题的对策

电子广告邮件是一个前沿问题,它涉及到计算机、电子商务、网络广告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可谓众说纷纭,有的强调技术,有的强调立法。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技术、行业自律、以及立法等方面来研究。

技术上层面可采取黑名单和过滤手段

所谓黑名单,一般是指互连网上的志愿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有发送垃圾邮件记录的IP地址数据库,上了黑名单的IP地址或IP地址段就无法和邮件服务提供者的用户通信,从而有效地防范了垃圾邮件。另外,人们可以运用一些办法过滤掉垃圾邮件,比如在网页上放一个白底白字的邮箱地址,这样的地址被垃圾邮件发送者的程序收集到,如果向这个地址发信,那就是垃圾邮件,这样的过滤方式就是行为过滤;内容过滤就是根据垃圾邮件中常用的词汇和字符将邮件过滤,但这种方式容易将正常的邮件剔除。事实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这两种方式来抵制电子广告邮件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法律层面可借鉴中外立法经验

应制定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虽然有学者曾主张学习美国的经验,对隐私权提供较高水平的保护,建立相对统一和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一直以来,隐私权不是归于名誉权之列就是单列出来,而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保护。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集中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因此我国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制定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意义上的或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

应制定完善的ISP责任制度基于美国立法上的教训,立法者应将电子广告邮件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在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范畴之内,比照欧盟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一部较完善的《反垃圾邮件法》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即ISP责任制度和对垃圾邮件的发送者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ISP(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是网络世界的缔造者和秩序的维护者,通过对其设定一定的管制制度义务是必要的,这是一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方法。ISP明知或者有意避免知悉寄信人正在传输或准备传输,而仍提供实质上的协助,应承担连带责任。大多垃圾邮件发送者看中电子邮件这种费用极低的广告营销方式,是为了更多的赢利,因此对其设定惩罚性的经济赔偿制度合乎情理。

实践层面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为了预防垃圾邮件,用户应当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要响应来路不明的电子邮件,不要把邮件地址在互连网上随意登记,不要把邮件地址告诉不信任的人等。网民可正确设置邮件过滤功能这道防火墙以有效防止垃圾邮件,如果遇到使用虚假地址或者匿名的垃圾邮件,最好安装专业的清理软件。

总之,电子广告邮件引发的是跨区域、全球性问题,单凭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此技术手段的改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国际性的合作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应不断促进科技进步,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国际合作,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最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电子邮件论文例5

电子广告邮件,通常又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们在访问各网站时,伴随而出的很多时尚性电子广告。因为它们通常并不影响用户访问网站。(用户对于它们或弃而不看,或干脆关掉)

二、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众多电子邮箱用户遭遇的这种“尴尬”,仔细追究其因,不外乎两种,要貊是网络广告商费劲心思“淘金所得”,要麽是网站所有者的“背后一击”,即:由网站所有者向网络广告商有价转让电子邮箱所有者的相关资料。因为在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用户需要填写相关的材料。因此,对于众多用户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相关材料,网站必然所知,难逃其责。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垃圾邮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得广大用户不胜其烦,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

正如上面所述,用户电子邮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现垃圾邮件(除用户在其他网站自愿订阅电子期刊,而向订阅网站提供自己较为准确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大量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地址,从而使得网络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的向用户的电子邮箱中,寄发大量垃圾邮件。这很类似于目前广大学校为了招揽生源,不择手段地获取在校学生的名单,从而乱发所谓的录取通知书的行为。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它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和价值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但传统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且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何协调、平衡网络空间中个人和社会公共间的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网络环境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不受传统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对电子商家来说已经变成了可以赚钱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利润,众多网站纷纷达起了电子邮箱用户的主意,而网络广告商也正有这方面的需求,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而造成了垃圾邮件大量泛滥的现象。这正是“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对公民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

综上所述,造成电子邮箱里出现大量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而“赋予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与发展,成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比如: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德国1997年颁布的《信息通信服务法》第二章的《对电信服务中使用个人数据进行保护法》等。

(二)违反合同义务,侵犯网络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

欲寄发大量电子广告邮件,网络广告商势必要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签订服务合约,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器,完成寄发邮件的行为。但这种大量寄发垃圾邮件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服务器负担过重,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宽,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很有可能会因为网络广告商占有大量的网络传输频宽,而造成其他用户服务的中断,或使其他用户收发电子邮件的服务器主机无法顺利运作,甚至还会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从而势必从根本上减少用户对该服务器的使用次数,进一步损害服务器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权能,并且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为的。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通常服务合约中会规定禁止会员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网络广告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法律问题

针对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仔细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网络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驱动,另外广大用户缺乏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及相关技术保护措施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此问题,各国在加强网络法律方面已经取得了共识的前提下,又纷纷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美国采取的行业自律模式

与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比,对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如:FTC就该问题提出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索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报告中甚至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解决方案。”然而随着网上个人资料大量被盗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美国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两种形式,来加强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其一是最早关于网上隐私权保护的《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此外还有1996年低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过的《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判例上,则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BourkeVNissanMotor公司一案中,美国确立了Email中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别人查阅)即可视为对隐私权无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经营者对本网站的访问不构成截获。”(((

(二)欧盟采取的立法规则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采取了立法规制的方式,来保护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如上文曾提到的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还有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欧盟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相比,欧盟的做法显得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加有力。

此外,我国的台湾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颁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在我国无论是最高法《宪法》,还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和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国外相比,由于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中国刚刚出现不久,所以在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方面的措施,仍显得缺乏力度。随着该问题的日益严重,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立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产生。

(一)在充分考虑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经验,制订我国解决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

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核心集中于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所以我国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加快制订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与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这同时又涉及到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面对网络,原有的民法应该如何加以调整,才能既适用于传统又适用于网络环境?(因本文重点不在此,故不在详谈)

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仿照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先由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待条件、时机成熟时,再在《著作权法》作出修订完善),先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最高法院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但同时应充分坚持“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则都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

(二)在具体做法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既保护自身利益,更要加强对网络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

1、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提供的技术保护

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用户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向用户提供自由选择是否考虑广告电子邮件的服务功能,即由用户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是否接受此类服务。这一方面,可以减少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所面临的共同侵权风险,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网络的自由性和网络空间适用法律的私法性。

2、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自身的保护

为了将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对网络用户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技术,来加强对网络的审查。因为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网络广告商利用服务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随时通过其自身的技术,监测网络广告商是否违反服务合约而大量乱发广告电子邮件,而这样做既利人又利己。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20号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邮编:201800

联系电话:021-69980193Email:dabao0704@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殷丽娟,《专家谈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

(((刘德良,《论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57页。

电子邮件论文例6

电子广告邮件,通常又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们在访问各网站时,伴随而出的很多时尚性电子广告。因为它们通常并不影响用户访问网站。(用户对于它们或弃而不看,或干脆关掉)

二、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众多电子邮箱用户遭遇的这种“尴尬”,仔细追究其因,不外乎两种,要貊是网络广告商费劲心思“淘金所得”,要麽是网站所有者的“背后一击”,即:由网站所有者向网络广告商有价转让电子邮箱所有者的相关资料。因为在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用户需要填写相关的材料。因此,对于众多用户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相关材料,网站必然所知,难逃其责。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垃圾邮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得广大用户不胜其烦,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

正如上面所述,用户电子邮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现垃圾邮件(除用户在其他网站自愿订阅电子期刊,而向订阅网站提供自己较为准确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大量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地址,从而使得网络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的向用户的电子邮箱中,寄发大量垃圾邮件。这很类似于目前广大学校为了招揽生源,不择手段地获取在校学生的名单,从而乱发所谓的录取通知书的行为。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它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和价值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但传统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且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何协调、平衡网络空间中个人和社会公共间的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网络环境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不受传统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对电子商家来说已经变成了可以赚钱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利润,众多网站纷纷达起了电子邮箱用户的主意,而网络广告商也正有这方面的需求,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而造成了垃圾邮件大量泛滥的现象。这正是“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对公民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

综上所述,造成电子邮箱里出现大量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而“赋予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与发展,成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比如: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德国1997年颁布的《信息通信服务法》第二章的《对电信服务中使用个人数据进行保护法》等。

(二)违反合同义务,侵犯网络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

欲寄发大量电子广告邮件,网络广告商势必要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签订服务合约,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器,完成寄发邮件的行为。但这种大量寄发垃圾邮件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服务器负担过重,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宽,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很有可能会因为网络广告商占有大量的网络传输频宽,而造成其他用户服务的中断,或使其他用户收发电子邮件的服务器主机无法顺利运作,甚至还会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从而势必从根本上减少用户对该服务器的使用次数,进一步损害服务器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权能,并且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为的。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通常服务合约中会规定禁止会员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网络广告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法律问题

针对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仔细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网络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驱动,另外广大用户缺乏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及相关技术保护措施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此问题,各国在加强网络法律方面已经取得了共识的前提下,又纷纷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美国采取的行业自律模式

与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比,对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如:FTC就该问题提出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索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报告中甚至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解决方案。”然而随着网上个人资料大量被盗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美国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两种形式,来加强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其一是最早关于网上隐私权保护的《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此外还有1996年低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过的《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判例上,则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BourkeVNissanMotor公司一案中,美国确立了Email中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别人查阅)即可视为对隐私权无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经营者对本网站的访问不构成截获。”(((

(二)欧盟采取的立法规则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采取了立法规制的方式,来保护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如上文曾提到的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还有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欧盟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相比,欧盟的做法显得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加有力。

此外,我国的台湾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颁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在我国无论是最高法《宪法》,还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和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国外相比,由于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中国刚刚出现不久,所以在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方面的措施,仍显得缺乏力度。随着该问题的日益严重,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立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产生。

(一)在充分考虑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经验,制订我国解决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

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核心集中于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所以我国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加快制订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与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这同时又涉及到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面对网络,原有的民法应该如何加以调整,才能既适用于传统又适用于网络环境?(因本文重点不在此,故不在详谈)

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仿照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先由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待条件、时机成熟时,再在《著作权法》作出修订完善),先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最高法院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但同时应充分坚持“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则都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

(二)在具体做法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既保护自身利益,更要加强对网络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

1、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提供的技术保护

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用户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向用户提供自由选择是否考虑广告电子邮件的服务功能,即由用户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是否接受此类服务。这一方面,可以减少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所面临的共同侵权风险,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网络的自由性和网络空间适用法律的私法性。

2、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自身的保护

为了将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对网络用户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技术,来加强对网络的审查。因为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网络广告商利用服务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随时通过其自身的技术,监测网络广告商是否违反服务合约而大量乱发广告电子邮件,而这样做既利人又利己。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殷丽娟,《专家谈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

(((刘德良,《论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57页。

电子邮件论文例7

电子邮件(E-mail)是通过Internet或者Intra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入文件、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电子邮件是目前人们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使用频率最高的通讯方法。随着Internet的飞速发展,这种以电子邮件通信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其是否能够成为证据、成为证据的条件是什么、是诉讼中如何取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我国目前尚无规定,但电子邮件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所接受却是现实。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政府等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邮件已列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合同的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来达成,来实现购买行为。其购买、结算、质疑、退货、索赔等均是通过电子邮件来实现的。如今,网上订票、网上挂号、网上咨询已实际进入我们的生活。由此可见,如在涉及于此的诉讼中,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必然会将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为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但是,在我国的诉讼法中,被承认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七种。并未包含有电子邮件,而作为诉讼中的证据,其形式首先必须合法,即证据应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之所以这样,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不论何种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特征:1、是它确实是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2、是它与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在诉讼法中,虽对证据形式有所规定,但随着客观世界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证据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在1980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并不排斥这种证据。而是将其作为书证或物证看待,在1996年的新刑诉法中,即将其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同样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通信方式,如仅仅因为其未被列入证据种类,而简单地否定其证据效力,既脱离实际,又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把电子邮件作为书证的一种不够准确。第一,书证的载体通常是纸张,使用设备较为简单,而电子邮件的载体是的数字化设备,使用设备较为复杂。第二,书证表现方式一目了然,直接表现,容易保存,电子邮件需专门的数字处理设备读取后用显示设备表现出来,不容易保存。第三,书证被复制,修改后易被技术鉴定出来,电子邮件无法证明是否被复制、改动,因为它被修改后无痕迹可查。因此,不易用我国传统理论对证据种类的划分,应将电子邮件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从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看,联邦德国在1997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Internet的法律棗“多媒体法”(德文简称IUKDG),其中即有对电子邮件的规范。美国在发生了大量的电子邮件侵权纠纷后,联邦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制裁所谓“垃圾邮件”的立法活动。其各州政府开始对电子邮件侵权纠纷进行审判,如1997年11月德克萨斯州的TRAVIS郡审理的flowers.com E-mail侵权案中,电子邮件既作为直接证据被法庭确认,并据此判决赔偿。更有甚者,在1998年华盛顿州检察长亦以同样的事由和证据,对电子邮件侵权者提起了刑事起诉。所以,不论是从与国际发展同步,还是从适应高科技对现代生活的影响而言,对于电子邮件均不宜采取只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而否认其效力的做法。二、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以及认定电子邮件与传统的通信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要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自己电脑上的打印件,而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便不见踪影,而电脑打印件的易于伪造或删改的特性,而又不能不使人们对其疑虑有加,故电子邮件成为证据的条件应相对严格。在审查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时,首先应对电子邮件的特征有所了解。电子邮件的最大特点是每个电子信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它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些人),其用户名、账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意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所对应的电子信箱上收发、删除电子邮件。电子邮件还有一个特点是传输过程的复杂性,尤其是跨国 界传递的邮件要辗转经过多个服务器才能到达目标服务器。在实践中,直接由电子邮件引发的纠纷尚不多见,其一般是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以证据形式出现时,如果双方均对电子邮件的内容及收发人无异议,在诉讼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认为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在此类情况下,电子邮件的证据形式已不重要,因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邮件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被法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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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电子邮件来说,所有这些审查方法均不可行,因电子邮件的传输方式已决定了电子邮件不具备上述特点。如仍以该种方法审查电子邮件,无异于将电子邮件排除在证据之外。当然,对于一般人员来说,直接在Internet mail的收件箱中删改纯电子邮件信件亦非易事,因收件箱中的电子邮件是只读文件,拒绝删改。其另存方式也只是改变文件的位置,文件的属性并未改变,仍是.eml文件。从外观上看,纯电子邮件信件的信头上均带有收发件人、收发件人的网址、收发件时间等详细资料。故对这类文件只要上述信息清楚,以笔者见,可以作为证据认定,如还有疑问,可要求当事人将电子邮件“转发”至承办人指定的计算机上或干脆通过“连机”、“共享”的方式直接到举证人的计算机上查阅原始信息(虽目前法院在设备上尚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删改一般是随电子邮件以“插入”“附件”方式发送的MIME非文本文件,如Word、Excel、gif、mpg文件乃至声音、影像等多媒体文件,因该类文件的打开是在相应的编辑软件下进行,故可以删改。该类文件的电脑打印件,与普通电脑打印出的文件无异。故仅凭打印件很难起到证据的作用。此外,另有一类电子邮件是被收发件人从其电脑中永远删除了,并据此否认收发过电子邮件。对此类情况目前尚无较好的办法。从技术上讲,已可以做到将所有“网上信息”搜集起来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时,通过检索使其还原。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中立性的证据。而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对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如该方法被用于司法实践,将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三、 合法举证问题在通常诉讼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但无纸化电子邮件交易中,举证是个难题,证据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即却没有任何证据。因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权利或法律事实令其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不公平的。如果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原告是否受到侵害尚不明确,且不谈受害的原因系电子签名(密码)被冒用,或因网络系统的不安全隐患所致,如何举证才合法呢?笔者认为;1. 由当事人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而且以Attach方式发送的非txt纯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需在其它专用软件中打印,而在专用软件中一般都有对原文件进行更改的功能。2.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作出公证文书,也可以采取律师见证、外交机构认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以及利用先进的电子设备制成视听资料等方式保存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 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Coyy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庭审中质证。3.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中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另外,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非对方承认,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此时无法判断该文件是否就是原件,更不能因对方举不出反证而确认该证据有效。4.认证机构在网络化的商事交易中处于枢纽地位,其义务之设定与履行,关系到电子商行业的成败。认证机构具有安全、真实、及时、公开、谨慎、保密等方面功能。因此,从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据真实有效。目前,虽然我国尚无完整规范Internet、E-mail的法规,Internet的普及程度亦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司法机关的设备尚无法满足审理此类纠纷的物质需要。但是,Internet、E-mail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却已实实在在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电子证据的法规与其他法规相比,需要电子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多,这就给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外的Internet的发展和普及,已使国外有了相对完善的计算机法律。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计算机法律,根据我国的实 际情况,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来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法律。电子证据法律必将成为网络时代的又一护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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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垃圾电子邮件的侵害已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这些垃圾邮件有的充斥着色情和广告,有的甚至携带着病毒和木马,伺机破坏我们的计算机系统,有的则是自动打开浏览器的窗口,将我们带到毫无意义的网站上去。当我们将这些垃圾邮件删除时,真正重要的邮件很有可能则被误删了。 由此表明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已受到严重侵犯,这种侵犯有的是网络广告商和寄发垃圾邮件的人大量非法搜集他人电子邮箱的行为,有的是网站所有者有价非法转让电子邮箱用户的相关资料的行为。获取到网络个人信息后,一些不法之徒就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大量发送垃圾邮件,进行网络侵扰。因此,强化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当这一权利出现在网络及网络环境中,便产生了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个人私事不受公开宣扬、私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私人信息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网络隐私权中的主要内容是与网上资料有关的,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规定,所谓个人资料,即指姓名、年龄、通讯地址、血型、种族等,除此之外,还应包括个人的背景资料,如个人文化程度、爱好、职业等。 网络隐私权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能单单限于个人信息的独享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利用,而要赋予个人主动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正如哈佛法学院宪法教授Charles Fried 30年前主张的那样:信息隐私的理念,似乎不应该只局限于不让他人获取我们个人的信息,而是应该扩张到由我们自己控制个人资料有关的,用户流向。 2、个人领域与个人活动的不受干扰的权利。对此类网络隐私的保护,常常禁止其他人包括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当窥视、泄漏、干涉他人的私事或篡改、监视他人的电子邮件。 3、个人生活安宁权。在网络四通八达的今天,来自“黑客”的各种攻击和恶作剧让人们防不胜防,安宁的生活可能随时被打破。另外网络存在的色情、淫秽等不良信息也会构成对网络用户家庭安宁生活的破坏。 二、列举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常见三种的表现形式 目前,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笔者试归纳了其中常见的三种表现形式: 1、对个人通讯内容进法非法侵害、监听。这主要表现为非法截获、篡改、监看他人电子邮件和非法监视雇员在办公室的工作情况。这其中既有黑客的行为,也有网络服务商非法转移或关闭客户邮件,还有公司企业以“管理工作”为由在网上监看职员的工作状况。 2、擅自宣扬、公布他人隐私。在Internet上,通过个人主页、论坛、聊天室、BBS等公开板块擅自宣扬、公布个人的相关信息及一些商业秘密。 3、利用即时通信软件工具骚扰他人。经常可以发现的是,在QQ、MSN上,一些不道德的网民私自将网友的信息告知第三方,使他人遭到骚扰,侵犯了网友的隐私权。 三、目前我国禁止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 2、《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强化个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措施 以上所述禁止侵犯个人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很笼统的,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为此,笔者试从网络本身、网络服务商、网络使用者三个方面提出如下建议措施来切实强化保护公民的个人网络隐私权。 1、加强对网络本身的管理。要对网络信息进行限制,规定对网络信息的输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不得从 事违法犯罪活动。 2、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网络服务商是互联网接入和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净化网络信息和保障网络安全,应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所应承担的一系列义务。比如: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对用户输入的信息进行经常性检查,一旦发现禁止性信息,及时作出适当处理对那些具有反动、淫秽等禁止性内容站点所发送的信息有义务进行监察,防止禁止性的信息传递至用户,对输入禁止性信息的用户应当及时告知,并报告有关主管机关,以便其作出查处,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的管理,协助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的侦查。 3、加强对网络使用者的管理。禁止网络使用者在网络上输入和传递禁止性的信息,禁止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网络用户在服务商登记取得入网帐户时使用实名登记,对未成年人则只能由其监护人依法取得的网络帐户入网,监护人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果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加强对以上三个方面的管理外,我们网络使用者也要从自身出发,增强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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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小兵 钱伟 单位: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信息网络安全公安部重点实验室

伪造邮件地址或者信任关系攻击伪造攻击主要是通过事先收集被攻击对象的各种信息,特别是有电子邮件往来的各种信息收集,通过假冒“信任”的联系人向被攻击对象发送邮件,被攻击者收到邮件后,不加怀疑地直接打开邮件附件,或者回复攻击者息。伪造邮件攻击需要构造发件人地址,目前网上有一些邮件发送工具,通过简单的设置即可发送邮件,收件人收到伪造的邮件与真实邮件并无太多区别,普通用户很难防范。人性心理弱点攻击心理弱点攻击是电子邮件社会工程学攻击的最主要手法之一,该攻击方法利用邮件携带恶意程序或恶意链接进行攻击,运用各种人性弱点吸引使用者开启有问题信件,例如关心的时事、天上掉下来的礼物等。恶意攻击攻击者发送捆绑木马程序的附件或者链接地址,而链接地址往往带有挂马功能,用户打开附件或者访问恶意构建的网页都会感染病毒。0Day攻击软件都可能存在有漏洞,不及时修补的话,就有可能被利用而遭到入侵,在软件漏洞未修补前,出现的针对该漏洞的攻击行为,即称为零时差攻击(0Day攻击)[5]。在软件漏洞更新补丁程序后的N天,利用用户未及时修补的软件漏洞进行的攻击,称之为NDay攻击。

0Day攻击是最难防范的攻击,攻击者通过0Day交易渠道或者自己挖掘0Day,掌握了一些文件格式的未公开漏洞,例如Office系列、PDF系列、Flash系列、IE等,通过0Day漏洞利用工具,将木马跟0Day漏洞捆绑在一起,生成一个正常格式的文件,被攻击者打开邮件中的文件后即被感染木马或者执行指定可执行文件。0Day攻击方法是最具有杀伤力的,而NDay攻击可以通过给攻击程序进行免杀处理后,对用户进行攻击。邮件跨站攻击跨站攻击(CrossSiteScriptExecution,简称XSS)是指攻击者利用网站程序对用户输入审查不足,输入可以显示在页面上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的HTML代码,从而盗取用户资料,利用用户身份对访问者进行病毒侵害的一种攻击方式。跨站攻击是电子邮件攻击中威力最大的一种攻击。攻击者通过对被攻击者电子邮箱服务器所使用的系统进行研究,发现电子邮件服务器系统存在的各种跨站漏洞,然后将跨站漏洞利用代码嵌入到邮件内容中,通过网页或者特定邮件发送软件,将构造好的邮件发送给被攻击者,被攻击对象查看邮件时执行跨站代码,会要求重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攻击者通过事先构造好的邮件登陆页面截获用户名和密码,然后将用户名和密码重新定向到真实的邮件地址,攻击者获取电子邮箱口令以及Cookie等信息。获取这些信息后,攻击者就可以登录电子邮箱了[6]。电子邮件社会工程学的攻击步骤电子邮件社会工程学攻击的步骤在工作原理上跟普通的网络渗透流程基本类似,归纳如下。信息收集在实施攻击前需要充分了解被攻击对象的各种信息,例如从事的具体职业、性别、年龄、爱好等信息,尤其是掌握其个人邮件地址信息。攻击前测试准备攻击前需要对木马程序进行免杀测试,对漏洞利用工具对各种攻击场景进行实际测试,查看漏洞被攻击后的实际效果,如果存在漏洞,接收邮件打开后没有执行预期目地,说明程序利用上存在问题。同时,申请发送邮件的邮件帐号,通过模拟攻击对象邮箱进行邮件发送测试,防止邮件不能通过邮件服务器安全策略,被当作垃圾邮件处理。实施攻击通过专门的邮件发送工具或者邮箱,发送构造好的邮件。实施攻击过程比较简单,准备好邮件内容和附件即可。进行控制收件人打开邮件感染木马病毒后,个人计算机即被控制,此时就可以读取被控制计算机的磁盘文件,下载使用者计算机中的资料,安装键盘记录器等。如果该计算机与内部网络相连,还可以将该计算机作为跳板,对内部网络实施攻击。

应用软件和安全防范软件更新目前,Windows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和安全防范软件在一定程度上都存在漏洞,如果网上已经公布了这些漏洞而用户未及时修补,则比较容易受到攻击,因此需要设置Windows操作系统自动更新系统补丁,及时更新Adobereader、Flash、IE等应用软件到最新版本或者补丁程序,每天更新杀毒软件病毒库。使用安全的邮件查看技术虚拟机中查看邮件,即使用目前的虚拟机技术,通过在物理机上安装VMwareWorkstation软件,重新安装一个操作系统,所有邮件查看均在虚拟机中进行,查看前做快照,对信件处理完毕后再使用快照恢复,这样即使系统感染木马也不会影响实体机。使用不同的邮件查看软件,尽量熟悉所使用软件的基本设定,不自动下载图档,关闭信件预览功能,用纯文字开启信件。安全意识方面的防范警惕要求重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电子邮件社会工程学攻击中,邮件跨站攻击是最常见和最有效的一种攻击方法,这种攻击杀毒软件基本无能为力,只能靠个人安全意识来防范,如果在打开某个邮件后不久,要求用户重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这个时候需要小心,对发送邮件的用户进行真实性验证,将邮件交由安全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和处理,并立即修改邮箱登陆密码。查明信件来源邮件收取采取两不看,即不认识寄件者不看、来源不明的信不看,一些身份不明的邮件,要求通过手机、短信和电话进行物理确认,未经确认一律拉黑或者删除。总之,对于来历不明的邮件坚决不查看。抵制“诱惑”现在社会各种信息非常丰富,多看原始网页内容,针对“朋友”发送的邮件,不心动、不冲动,对于自己感兴趣、有吸引力的信件要验明身份,特别是有附件的,要抵制“诱惑”,不随意打开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