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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实施细则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4 15:20:20

消防法实施细则

消防法实施细则例1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消防的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和内部装修)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驻云南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林区、地下矿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章 城市规划建设的消防管理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在进行城市新建区、独立工矿区的建设和旧城区的改造时,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八条 城市供水、燃气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将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应当按城市规划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并加以维护,保证供水和通讯畅通,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布局时,应当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专业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对设计人员进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培训指导,负责审核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

非专业设计单位的设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应当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组织和有关主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凡未经自审和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设地,不得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项目需作防火说明,论述消防技术措施。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层建筑、外商投资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复杂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几个阶段的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制作防火设计专卷,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设项目或者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建筑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防火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凡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设计审批机关会同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取得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国家还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必须选用经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生产的消防设备和产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项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配件及装饰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对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计划;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必须将消防工程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设置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因材料、设备等原因,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计、建设单位协商,并报原设计审批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变更原设计需选用进口材料和产品的刚愎自用咸先将所选产品有关资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负责。在施工中,使用喷灯、电炉或者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即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应当由取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经省公巡消防监督机构验证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单位负责安装。其他单位不得承担消防自动化系统工程的施工和安装。

第二十二条 安装消防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应当配备技术力量维护消防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没有维护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经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图纸和隐蔽消防设施资料及验收情况记录等整理建档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共同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及使用性质,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有本条规定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职责。

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指导全省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监督工作。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一类高层建筑;

3、大型公共娱乐场(馆),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项目;

5、应当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其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对本地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工作实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

1、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列二类高层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资仓库、公共娱乐场(馆)工程项目;

4、一般涉外工程项目。

(三)参加前项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四)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县(市、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为:

(一)承担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防火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处理有关工程违章事宜。

(二)参加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内容包括总平面设计、单体建筑设计、消防供水、通风空调、采暖、防排烟、电气防火设计、装修工程设计、自动化消防系统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设计等。

第二十七条 规划、建设等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过程中,应当征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重点建设工程和甲、乙类危险性工业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有关设计图纸和资料发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防火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意见分歧时应当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在施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到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领取并填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连同设计单位及本单位审核后的防火设计图纸以及方案高计、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施工设计、执行消防技术规范的单独防火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一并送相应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勘察情况、设计图纸、设计单位自审意见及有关文件、资料等,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后发给《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手续;未经审核或者审核后提出问题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填发《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评优评奖,必须把消防安全程度评定作为评比的重要条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安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参加评选优良工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本办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者主管公安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一个半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防法实施细则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护国家财产和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顺利进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代表即校长负责制和逐级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接受市公安消防部门的。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由保卫处实施管理和监督,领导、监督,向校党委和校长负责。保卫处设专职防火干部,负责全校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委员会向校长及其委托负责防火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条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二、制定学校全年工作要点,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三、每季度例会一次,研究解决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四、协调全校消防工作,组织全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五、对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防火工作的制度、规定。六、落实奖惩制度,组织评选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各院、系、部、处、厂、馆、所、公司、中心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向本单位行政领导和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保卫处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条例、法规及校有关消防工作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逐级消防责任制和各岗位消防职责。二、对本单位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认真执行特殊岗位人员岗前、岗位培训制度。三、组织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四、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上报校防火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推选、委派和变动,要经同级行政领导批准并报上一级防火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学校实行逐级责任状制度,以实现甲乙双方责权明确,奖惩分明,把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学校制定《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责任状》由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与各中层单位的行政领导、防火责任人签定。各中层单位应与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签订责任书。第九条校保卫处代表校长与学校所有承包承租经营厂(点)的单位法人代表或个体业务责人签定责任状。

第十条 学校制定《沈阳药科大学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由校长、校安全防火委员会、保卫处对一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办法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各级政府的消防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岗位防火制度和各岗位人员防火职责。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职责 一、校长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可以委托副校长负责具体工作。二、校长应将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学校的防火工作形势。三、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四、积极组织学校的消防宣传和防火检查工作。主持召开校防火委员会会议。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状中甲方的职责。

第十三条 院、系、部、处、厂、馆、所、公司、中心行政领导职责:一、认真执行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二、认真履行消防责任状中乙方的职责,实行消防工作逐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三、将消防工作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分析单位防火工作的形势和任务,针对存在的隐患漏洞,及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四、经常向本单位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五、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认真做好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要限定时间,认真进行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向校长和保卫处报告,并临时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防止引发火灾事故。六、负责向校防火委员会、保卫处报告本单位防火

安全工作。第十四条 科室、车间、厂点等负责人职责:一、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落实学校各项防火规定、制度。二、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本部门和各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三、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四、维护保管好单位内部的灭火器材,遇有过期、失效、损坏等情况,及时向保卫处报告进行更换。五、单位施工维修等需要动用明火的,要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定时检查,确保安全。六、确保本部门室内外消防通道畅通,需改变建筑结构或室内装修的,必须报经消防管理部门审批。七、严格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建立完整的领取、保管、使用、回收、销毁制度。

第十五条防火专职干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条例、实施细则、法令,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落实相应的规章制度。二、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三、起草制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总结。四、依照消防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五、对违反消防法规、制度等行为实施监督,及时向保卫处长、校长汇报,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应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六、统一管理、购置、配发全校消防器材,负责学校“动火证”的审批。七、建立健全学校消防档案,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八、协助市消防管理部门查处火灾事故,依照程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学校在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时,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使消防供水、封闭隔离、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符合规定。做到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期竣工,同时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单位在进行房间改造和内部装修时,必须报经市公安消防部门批准,采用防火材料和经过阻燃处理的材料,严禁采用易燃有毒化学材料装修。

第十八条 学校各岗位动用明火进行维修、生产、建筑及进行非生产性活动时,必须申领动火证,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安全隔离区,做到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九条 配备到各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始终保持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保管、使用、储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产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更改原工艺和采用新工艺时,必须报经市消防监督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批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药厂、实验室、教研室、计算机室、图书馆、电教室、印刷厂、俱乐部、招待所、会议室、药品库、变电所、仓库、车库、幼儿园、储蓄所、档案室、电话站、教室、集体宿舍等一切明示严禁烟火的重点防火部位禁止吸烟。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乱拉接电线、电源,擅自变动保险丝保险系数,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增加较大功率的仪器设备时,应及时报告用电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煤气管线、报警装置、灭火器材等,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或通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实验室、车间等重点防火部位做饭、会餐,严禁在学生宿舍、独身职工宿舍使用酒精炉、电炉和液化气罐等。

第二十六条 电工、焊工、油漆工、锅炉工等特殊岗位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岗位证件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各类气体钢瓶(含液化气罐)在灌装、运输、保管、领取。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钢瓶的各种防护措施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各类有机溶媒及毒麻药品,严禁放入电冰箱或烘箱内,实验室应限量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教研室、车间、药品库等,严禁将低燃点化学品、浓酸类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在一起。

第六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时,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质,扑救火灾,其它单位应积极支援和配合。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三十一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火场总指挥员有权调动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

第三十二条 在消防队赶到火场前,校领导及保卫人员,有权采取一切减轻火灾损失的措施,如停电、停气、供水加压、调动人员和车辆等。

第三十三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各类人员,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治疗、评残、抚恤。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集体学校给予表彰并奖励,(一)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及时消防火险隐患,消防器材设备完好,年度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持他单位或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为学校的消防基础建设,改善消防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四)在消防工作其他

消防法实施细则例3

一、考核对象

各村、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组织建设、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基础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灭火器管理。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八大块,共计100分。

(一)组织建设(8分)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确定1名领导

分管消防工作;村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消防重大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二)消防安全管理(8分)

各单位制度完善并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各村及相关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村委会应与辖区职权管辖企业、个体工商户、出租房业主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隐患排查治理

各村应加强本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对三合一场所、家庭作坊、出租房等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使现有三合一场所、家庭作坊、出租房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及火灾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消防基础设施

已有总体规划的单位必须制定消防专项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方面的相关内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单位要装消防栓,确实困难的要充分利用河道增设消防用水的取水口,配备消防器材。出租房、九小场所按要求配置灭火器。

(五)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10分)

各单位应设志愿消防队与义务消防队。

(六)灭火器管理(15分)

各单位应加大对村的灭火器的管理工作,做到物在、好用、严禁私借、外用现象发生。

(七)消防演练工作(15分)

各单位是否举行消防演练工作

(八)消防宣传教育(9分)

各单位应加强消防宣传,每个基地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消防自防自救教育活动或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每个平安村设置一块村民防火公约牌、一个固定的宣传栏和二块固定的宣传牌。

三、其他附加分

(一)在上级部门各类检查考核中,因消防工作不落实被通报批评的,扣5分,被扣分的加倍扣分;

(二)按期完成重大火灾整改的,市级加8分,县级加6分;未按期完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县级扣8分,区级扣6分;

(三)三合一等场所发生一般火灾的,扣10分。

乡镇消防安全考核细则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陕西省消防条例》,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

(一)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1、将消防工作纳入x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制定本乡镇消防工作xx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2、建立和召开政府消防安全例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6次,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3、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负责,逐级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同时应与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4、按照《府谷县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三年规划(20xx-20xx)》要求,全面落实政府对消防工作的四项责任(即:落实政府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检查考评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即:夯实基层消防工作机构建设基础、夯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夯实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建设基础、夯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基础), 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即: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提高社会面防控火灾能力,确保火灾形势的稳定。

5、督促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配备消防安全职业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

6、把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机制,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1、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其他建制镇、集镇、乡村消防规划与建制镇、集镇、乡村建设规划同步完成。

2、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消防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政府统一指挥,公安、消防、交通、供水、通讯、电力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快速反应体系。

(三)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国民消防安全素质。

1、在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开设消防宣传专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2、将教育、人社部门和职业培训机构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3、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四)开展防火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1、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亲自带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检查且每年不少于2次。

2、对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按期整改率达到100%。

3、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当地政府组织、指挥和协调好灭火救援及火灾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召开火灾事故现场会。

4、有效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火灾事故。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小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指标。

二、奖惩办法

(一)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通报,消防责任制期满后,县政府将对各乡镇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设先进、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

(二)对评为先进的单位,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为不达标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10万人口火灾死亡率高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的指标或没有完成本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的,取消评选先进乡镇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考评结果抄送有关部门,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依据。

乡镇消防安全考核细则三各村、街、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责任重于泰山。为扎实推进全镇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将20xx年消防安全工作列入20xx年双文明百分考核,具体考核意见如下:

一、考核分值

消防安全在全镇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中占1分,实行百分考核,考核积分计入精神文明建设总分。20xx年消防安全管理考核突出基础管理、消防监管和防范两个重点。严格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凡发生重大火灾致一人死亡的实行一票否决,凡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和一票否决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

二、考核内容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建设、消防管理、基础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社会化消防宣传等5个方面。具体见《镇消防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三、考核方法

消防安全考核坚持消防软件与硬件并举的原则,考核方法采取一看二听三座谈四评议的方法。

1、看软件资料(组织机构建设、消防责任制的落实、消防管理制度、会议记录、基础台帐)。

2、听取消防安全工作汇报。

消防法实施细则例4

一是大队党委重视抓好落实分工,精心安排。根据支队下发的《龙岩市消防支队基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支队动员会精神,大队党委及时召开了党委会、队务会,对照两个《标准》和两个《实施细则》,结合大队的工作进行了分析研究,制定了《*县消防大队基层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成立了以吴华昌教导员为组长的领导组织机构,列出了具体的时间、任务安排表,并进行了详细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了大队领导亲自抓,分管干部具体抓的良好态势,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为了确保工作质量,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大队多次召开队务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分析、修改和完善,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是统一了官兵的思想认识,纠正了错误观念。为了转变官兵的观念,克服多次开展部队正规化建设所带来的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有效地调动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大队及时召开了动员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多次组织官兵深入学习两个《标准》和两个《实施细则》及一系列规定,进行广泛的教育、引导,使官兵真正领会开展部队基层建设精神实际,明确基层正规化建设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内容、目的和意义。

三是多渠道筹集部队建设资金,搞好经费保障。按照两个《标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消防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福建省公安消防部队大队器材装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根据我大队现有的营房装备器材设施状况,抓部队基层建设,需要花费较大资金投放。为解决好这一“瓶颈”问题,大队领导把开展部队基层建设试点工作的情况向县委书记、县长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领导的支持,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及时拨出专款,用于购置装备器材和搞部队建设;县人大、县政协和县公安局的领导也十分关心我大队的基层建设工作,多次到有关单位呼吁、宣传,帮助我们筹集经费;一些单位得知我大队的建设情况后,主动购买空调、电脑、饮水机等办公、生活用品赠送到我大队,纷纷表示要出力改善我队官兵的执勤、训练、办公和生活环境。大队用自身良好的形象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也使我队的部队建设工作得到了有效保障。为了保证经费开支的计划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大队在支队指导组的精心指导下,结合我队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了器材装备采购计划,各项配置和设施基本达到《实施细则》的要求,此外,在搞营房修缮过程中,大队还充分发挥我军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大队官兵自己动手油漆装饰、粉刷墙壁等,为大队节约了经费开支。

二、抓好制度落实,在部队管理上下功夫。

在开展基层建设工作中,根据支队的指导思想,我们把部队管理作为基层建设的重点,认真对照两个《实施细则》,依据条令条例,结合学习瑞金大队的成功管理经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基层正规化建设贯穿于官兵日常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狠抓官兵的日常养成。在部队管理中我队注重条令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强化官兵条令意识,培养官兵的日常养成。为了保证效果,我们着力把握四条标准:一是在内容上求细,按照学习、训练、执行、检查四个环节对条令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梳理分类,组织官兵全面系统地进行学习,特别是对《细则》的不同内容,重点对干部加强学习,并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统一考验等措施,使官兵达到了“学好共同的、精通本职的、熟记常用的、了解相关的”要求;二是在理解上求深,引导官兵把学习的重点放在对条令、对《实施细则》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上,并坚持进行宣讲和辅导,使官兵不仅清楚学什么、怎么学,还懂得为什么要学,怎样才能学通弄懂掌握好;三是在方法上求活,就是采取环境熏陶,气氛感召,启发自觉等方法,增强条令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大队安排了一定的时间和课程,训练队列和养成,培养官兵无论是外出,还是在营区内,做到二人成行,三人成列,按队列动作行进的要求,军人之间相遇,进见首长时必须行举手礼,规范官兵的言行;四是在时机上求准,注重把握新兵入伍、任务转换、季节变化、政策调整、老兵复员、外出执行任务等时机,及时进行学习教育,从而强化了官兵条令意识,提高了官兵执行条令条例和规定的自觉性,培养了良好的军人形象。

(二)加强大队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大队是基层这一意识,认真对照《实施细则》,督促抓好大队人员的五同六到位,建立起正规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狠抓大队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规定大队干部必须参与中队的管理教育,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重点抓好大队人员的起床出操、站队集合、点名讲评、战备执勤、查铺查哨、安全活动等到位情况。积极开展大队执勤战备教育,抓好大队干部的“六熟悉”,执行大队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建立《值班登记制度》,每天进行一次交接班,严格落实干部留营住宿制度及战备执勤出动及灭火战斗等要求,同时结合当前开展的“大练兵”活动,强化了大队干部的素质训练,规定每周

二、四下午为大队干部训练日,每周三晚上为大队业务理论学习日,利用网络教育手段,加强了对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考核,提高了大队干部的军事业务素质。通过加强管理,改变了以往大队管理机关化的倾向,进一步明确了大队的职能和定位。

(三)因地制宜,加强营区各场所的规范建设。坚持按照两个《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利于工作、便于管理的要求,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大队发挥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各场室进行重新布置,规范整理,对营房设施进行了翻新、修缮,新增设网络室和视频会议室,接要求添置和更换了部分办公和生活设施,严格内务设置、摆放、确保整洁、美观、实用,部队营区面貌焕然一新,营造了拴心留人的环境。

三、抓好信息化建设,在科技强警上下功夫。

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消防部队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为提高大队的信息管理和整体作战水平,我大队在开发电脑网络信息化和增强装备设施上狠下功夫,运用科技手段规范部队管理,增强实力,不断提高部队建设的科技含量,激发了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了部队建设上层次,上水平。

一是开发了电脑网络系统,建立三级网络,逐步实行办公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大、中队办公室原有配备电脑的基础上,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投入了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了网络室和视频会议室,建立了省、市、县三级互联网络系统,新购置了电脑十台,充实到网络室和办公场所,保障了网络的互联和畅通。同时聘请了网络技术专业人员协同支队指导组制作了*消防网页,设有办公系统、执勤训练、思想政治、后勤保障、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了大队一级的内、外互联网站,为消防业务的开展和部队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化保障。通过办公电脑网络环节和流程,实现了从上到下的逐级管理,逐级负责,有效杜绝了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还为上级部队的监督管理,指挥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是实现了网上“六熟悉”和网络模拟训练、重点单位资料数字化、直观化,提高了部队整体作战能力。利用网络系统数字化,对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预案等资料进行联网管理,使官兵能够熟知自己的任务分工和行动路线,方便地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实现网上“六熟悉”和网络模拟对抗训练,改变了长期以来传统的训练模式,减少演练成本,降低了器材损耗,提高了演练质量和整体作战能力。

三是实现了网上学习、教育和网上在线考试,提高了官兵的综合素质。针对基层大队人员少,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开展不正常的特点,大队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平台,建立了政治、业务学习教育网页,开设政工论坛,建立网络书库,积极推进网上政工,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实施政治教育,业务学习网络化,利用互联网开展多项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互动讨论;实行在线考试,定期进行政治、业务理论网上考核,把以往政治、业务单调的理论说教变成内容丰富、图示并茂、多媒体并用的直接交流和互动,调动了官兵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了有效地提高官兵的综合素质的目的。

四、抓好执法规范,在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

消防法实施细则例5

近年来,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伴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进,**市的经济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在安全治理上一时还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制度的要求,其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也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题目。假如公安消防部分不及时有效地加大对社会单位消防监视治理的力度,多发的火灾事故必然会影响经济的快速发展。本人通过对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治理情况的调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题目:

(一)消防安全设施少而旧,有的存在“先天不足”。

很多社会单位在建造厂房、库房和办公房时,没有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施审核和验收,出现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缺少等“先天性”火灾隐患。很多社会单位目前处于原始资本积累阶段,资金少、规模小,机器设备多陈旧落后,机械性能差,运行故障多。同时,其消防器材和设施也比较缺乏,难以满足火灾预防、扑救的需要。

(二)经营业主消防法制意识淡薄。很多经营业主缺乏对消防安全的熟悉,不能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从企业开办初期,就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于不顾,在消防设施上舍不得花钱,消防安全治理上舍不得出人,员工安全教育上舍不得腾出时间,生产工艺不成熟,机器设备简陋,消防安全治理不正规,甚至失控,火灾隐患不同程度存在。

(三)消防安全制度不够完善。

一些社会单位没有按照消防安全治理的基本要求,对具体程度、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赏罚措施等予以明确和规范。有的固然明确了但过于笼统空洞,可操纵性不强。部分单位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教育、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治理、消防值班、消防器材设施建设和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治理是等基本制度。有的固然建立了,但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明确的监视执行机制,制度多半落空。

(四)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缺乏。

社会单位用工多,职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水平不高。社会单位在招收员工时,没有进行必须的上岗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特别对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职员和易燃易爆设备操纵职员,没有按照公安消防部分要求,实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五)消防监视治理职员少,难以监视到位。

当前除少数社会单位挂靠在某个行业系统之外,大多数是无主管单位。某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发展区域经济过程中,对社会单位的申办、开业等一味降低门槛,单方面承诺为投资方代办各种手续,很多单位厂房建造后连规划许可证都办不到,更谈不上消防,客观上造成了一定范围的漏管失控。

二、当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治理存在的主要题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公安部61号令的颁布实施,为单位规范和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实践情况看,社会化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当地消防部分的督促下,总体上能够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但由于单位职员长时期的惯性思维熟悉及消防工作与单位经济效益在表层上的冲突,使得单位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仍存在着严重的题目,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熟悉不清,主体意识不强。

在公安部61号令实施以前,消防部分几乎成为辖区单位的专职治理机构,对各单位自身应该抓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等消防工作大包大揽,长时期在社会上普遍形成了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唱独角戏的被动局面。61号令颁布以后,消防部分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行了以强输硬灌方式为主的宣传与教育,几年下来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并未真正形成,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治理人只挂名不问事,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不闻不问,有的甚至只是为应付消防部分抽查而搞形式主义,并未形成真正的消防工作主体意识。

(二)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

一些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生产或经营中根本未顾及消防安全,总以为平时只要多留意一点就会没题目,但在实际中临时防范措施大多为纸上空文。对公安消防部分指出的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和整改措施、建议,以为是故意刁难,宁愿花钱找关系进行“摆平”也不愿花钱进行隐患整改。这类单

位由于只考虑眼前的经济效益,而不注重长远的安全打算,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消防安全检查和违章行为查处等经常性内部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几乎无从落实,即使在消防部分的监视下消除了火灾隐患,很快又会出现新的火灾隐患,甚至出现隐患“回潮”。

(三)消防治理组织机构逐渐弱化。

一些单位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是由国有企业改制后,单位职工随着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工程的实施,以及单位经营机制上的变化,人为地将消防工作挤出圈外,尤其在精简职员过程中,为了减少劳动付出,原来一些上规模的企业把专职消防治理职员变成了兼职职员,有的甚至改变消防组织的回属,使得其原有的利益减少,轻易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导致一些单位的消防治理组织机构明显弱化,造成了这些单位消防安全治理效率大不如前。如**长广团体公司由国仍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后,将企业原有的专职消防队从企业中剥离出来,回由长广公循分局治理,造成了长广团体公司厂房等实际履行消防治理职责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积极性大大下降。

(四)内部治理混乱,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单位负责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脑子里根本没有消防安全工作这根弦。主要体现在消防组织机构不健全,造成单位内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消防安全检查和违章行为查处等经常性工作无从落实,单位职工的消防安全知识缺乏、消防业务素质低下、消防自我约束治理意识淡薄。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受职员活动频繁、对消防安全知识接受能力参差不齐等因素影响,放松了对新员工的消防培训、教育或安全教育走过场,因而一些单位员工由于得不到及时的消防安全教育,违章作业、不会使用移动灭火器、不熟悉场所基本情况、不知如何报警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改进和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治理的几点意见。

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不但关系到消防部分日常监视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关系到单位自身的经济发展。从落实61号令的要求上看,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治理,需要各单位从自身上不断进步治理消防安全工作的能力,消防部分也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精益求精工作方式,切实依法督促各单位履行自身的消防安全治理职责。

(一)单位自身加强和改进消防治理的几点意见。

1、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是基础。

在开展消防治理事务的过程中,首先要有具体的组织机构以及附设在机构内的人,才能使单位自身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职责的落实成为可能。在对**几家大型单位如:**市浙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市星火服装有限公司、**市第一人民医院、**师范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的调研过程中,都能成立比较规范的组织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治理人下还普遍设有保卫处(科)等消防治理回口职能部分,并设有专职治理职员,其内部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要比那些组织机构不完善的单位要好得多。在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方面,对于一些规模大、职员多、岗位复杂的单位,应当考虑设立消防回口治理职能部分,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配设相应人数的专职治理职员;对于一些中等规模的单位,在职员、物资不是很分散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立专职治理职员专门从事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治理;对于一些面积不大,职员、物资未几但又属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可以考虑设立兼职消防治理职员。与此同时,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都应当成立具有一定职员数目的义务消防队组织,隶属消防回口治理职能部分或专(兼)职消防员的治理,确保单位在应急状态下的同一指挥、协调。

2、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是条件。

一个单位要形成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主体意识,首先要形成单位各级职员对消防工作的自我治理意识。因此在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的基础上,明确单位内部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是规范开展消防治理的重要条件。建立层层负责的消防安全治理机制,是增强单位各级职员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的有效办法。如长兴华能电厂等一些自身消防治理工作较好的单位,普遍建立了消防安全责任人、治理人、专职消防队等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机制。明确各层级的消防安全责任,并规定消防治理回口部分就消防安全题目直接向消防安全治理人、责任人负责,分厂(部)安全员向其经理或厂长负责,基本形成了树形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因此,单位明确自身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应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构造消防工作责任“链”等三方面进手,彻底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单位各阶层、部分的治理职能和工作范围,从空间上划分出消防安全责任区,并确定各阶层、部分的负责人为该责任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形成一个至上而下的消防安全“责任链”,使消防安全责任得以在各个阶层、部分以及各级责任人中进行传递,让单位员工明确自己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消除单位消防治理盲区和消防安全责任空缺点。

3、制定消防安全考评细则是保障。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治理考评细则是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是各岗位遵守消防治理规则的重要依据之一。制定消防安全考评细则无论是对员工遵章遵法还是专(兼)职部分进行消防治理绩效考评都提供了一个可操纵性强的平台,为单位自身规范开展消防治理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长兴华能电厂在消防安全考评细则方面将治理和维护消防设施器材、防火检查、保持通道畅通等消防安全治理内容纳进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百分制标准),并明确了消防回口治理职能部分即厂保卫处每检查发现一次分歧格分别视情节扣1.5分、2分、4分,发生火灾事故每起扣20分等实施细则,实行每季度一次的考核,日常抽查情况计进季度考核范畴,并形成了制度。该厂对于季度考核不足60分的车间、部分,其专职安全员、分管安全领导及正职领导分别予以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这一措施使华能电厂全体员工都增强了安全防范的自觉性、主动性,同时也为各岗位职员履行职责提供了参照标准。因此,制定消防安全考评细则是加强单位治理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在制定消防安全治理考评细则时,首先应当认清本单位、本部分的火灾危险性,然后逐一分解、细化,直至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的人;其次要区分岗位和工种,确定一定数目的基金为赏罚标准,使得所有员工都留意消防安全治理的平时养成,促成单位消防安全人人有责机制的不断完善。

4、落实消防治理赏罚规定是关键。

制度的成效体现在落实,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制定了消防安全考评细则后,落实消防治理规定就成为关键,否则制度就将成为空文。只有单位自身通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并严格落实已定的赏罚规定,才能有效地督促各岗位人尽其责,形成单位人人遵守消防治理的大好局面。奖优罚劣是千古不变的硬道理,在单位自身消防安全治理方面同样如此。同时,落实消防安全治理赏罚规定也是考评细则的生命力所在,是消防安全工作好坏体现的关键环节。单位在落实消防治理赏罚方面要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实施月检查、季度检查、年度检查时一并予以严格实施,兑现奖优罚劣措施,切实有效地激发员工主动参与消防治理、维护单位消防安全的积极性。

消防法实施细则例6

近年来,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伴随着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__市的经济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在安全管理上一时还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制度的要求,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也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文秘站:<。如果公安消防部门不及时有效地加大对社会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力度,多发的火灾事故必然会影响经济的快速发展。本人通过对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调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消防安全设施少而旧,有的存在“先天不足”。

许多社会单位在建造厂房、库房和办公房时,没有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施审核和验收,出现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缺少等“先天性”火灾隐患。很多社会单位目前处于原始资本积累阶段,资金少、规模小,机器设备多陈旧落后,机械性能差,运行故障多。同时,其消防器材和设施也比较缺乏,难以满足火灾预防、扑救的需要。

(二)经营业主消防法制意识淡薄。许多经营业主缺乏对消防安全的认识,不能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从企业开办初期,就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于不顾,在消防设施上舍不得花钱,消防安全管理上舍不得出人,员工安全教育上舍不得腾出时间,生产工艺不成熟,机器设备简陋,消防安全管理不正规,甚至失控,火灾隐患不同程度存在。

(三)消防安全制度不够完善。

一些社会单位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具体程度、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奖惩措施等予以明确和规范。有的虽然明确了但过于笼统空洞,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单位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教育、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器材设施建设和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是等基本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但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明确的监督执行机制,制度多半落空。

(四)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缺乏。

社会单位用工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水平不高。社会单位在招收员工时,没有进行必须的上岗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特别对电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和易燃易爆设备操作人员,没有按照公安消防部门要求,实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五)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少,难以监督到位。

当前除少数社会单位挂靠在某个行业系统之外,大多数是无主管单位。某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发展区域经济过程中,对社会单位的申办、开业等一味降低门槛,单方面承诺为投资方代办各种手续,许多单位厂房建造后连规划许可证都办不到,更谈不上消防,客观上造成了一定范围的漏管失控。

二、当前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与公安部61号令的颁布实施,为单位规范和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实践情况看,社会化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当地消防部门的督促下,总体上能够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但由于单位人员长时期的惯性思维认识及消防工作与单位经济效益在表层上的冲突,使得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不清,主体意识不强。

在公安部61号令实施以前,消防部门几乎成为辖区单位的专职管理机构,对各单位自身应该抓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等消防工作大包大揽,长时期在社会上普遍形成了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唱独角戏的被动局面。61号令颁布以后,消防部门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行了以强输硬灌方式为主的宣传与教育,几年下来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并未真正形成,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与消防安全管理人只挂名不问事,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闻不问,有的甚至只是为应付消防部门抽查而搞形式主义,并未形成真正的消防工作主体意识。

(二)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

一些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生产或经营中根本未顾及消防安全,总认为平时只要多注意一点就会没问题,但在实际中临时防范措施大多为纸上空文。对公安消防部门指出的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和整改措施、建议,认为是故意刁难,宁愿花钱找关系进行“摆平”也不愿花钱进行隐患整改。这类单位由于只考虑眼前的经济效益,而不注重长远的安全打算,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消防安全检查和违章行为查处等经常性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几乎无从落实,即使在消防部门的监督下消除了火灾隐患,很快又会出现新的火灾隐患,甚至出现隐患“回潮”。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逐渐弱化。

一些单位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别是由国有企业改制后,单位职

工随着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等工程的实施,以及单位经营机制上的变化,人为地将消防工作挤出圈外,尤其在精简人员过程中,为了减少劳动付出,原来一些上规模的企业把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变成了兼职人员,有的甚至改变消防组织的归属,使得其原有的利益减少,容易产生消极抵触情绪,导致一些单位的消防管理组织机构明显弱化,造成了这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效率大不如前。如__长广集团公司由国仍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后,将企业原有的专职消防队从企业中剥离出来,归由长广公安分局管理,造成了长广集团公司厂房等实际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积极性大大下降。(四)内部管理混乱,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一些单位负责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脑子里根本没有消防安全工作这根弦。主要体现在消防组织机构不健全,造成单位内部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器材的配备维护、消防安全检查和违章行为查处等经常性工作无从落实,单位职工的消防安全知识缺乏、消防业务素质低下、消防自我约束管理意识淡薄。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受人员流动频繁、对消防安全知识接受能力参差不齐等因素影响,放松了对新员工的消防培训、教育或安全教育走过场,因而一些单位员工由于得不到及时的消防安全教育,违章作业、不会使用移动灭火器、不熟悉场所基本情况、不知如何报警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改进和加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几点意见。

做好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但关系到消防部门日常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关系到单位自身的经济发展。从落实61号令的要求上看,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需要各单位从自身上不断提高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的能力,消防部门也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切实依法督促各单位履行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单位自身加强和改进消防管理的几点意见。

1、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是基础。

在开展消防管理事务的过程中,首先要有具体的组织机构以及附设在机构内的人,才能使单位自身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职责的落实成为可能。在对__几家大型单位如:__市浙北大厦有限责任公司、__市星火服装有限公司、__市第一人民医院、__师范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__市中心支行的调研过程中,都能成立比较规范的组织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下还普遍设有保卫处(科)等消防管理归口职能部门,并设有专职管理人员,其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要比那些组织机构不完善的单位要好得多。在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方面,对于一些规模大、人员多、岗位复杂的单位,应当考虑设立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配设相应人数的专职管理人员;对于一些中等规模的单位,在人员、物资不是很分散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设立专职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一些面积不大,人员、物资不多但又属于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可以考虑设立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与此同时,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都应当成立具有一定人员数量的义务消防队组织,隶属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消防员的管理,确保单位在应急状态下的统一指挥、协调。

2、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是前提。

一个单位要形成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主体意识,首先要形成单位各级人员对消防工作的自我管理意识。因此在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的基础上,明确单位内部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是规范开展消防管理的重要前提。建立层层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是增强单位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的有效办法。如长兴华能电厂等一些自身消防管理工作较好的单位,普遍建立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消防队等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机制。明确各层级的消防安全责/,!/任,并规定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就消防安全问题直接向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负责,分厂(部)安全员向其经理或厂长负责,基本形成了树形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因此,单位明确自身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应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构造消防工作责任“链”等三方面入手,彻底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根据单位各阶层、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工作范围,从空间上划分出消防安全责任区,并确定各阶层、部门的负责人为该责任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形成一个至上而下的消防安全“责任链”,使消防安全责任得以在各个阶层、部门以及各级责任人中进行传递,让单位员工明确自己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消除单位消防管理盲区和消防安全责任空白点。

3、制定消防安全考评细则是保障。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考评细则是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是各岗位遵守消防管理规则的重要依据之一。制定消防安全考评细则无论是对员工遵章守法还是专(兼)职部门进行消防管理绩效考评都提供了一个可操作性强的平台,为单位自身规范开展消防管理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长兴华能电厂在消防安全考评细则方面将管理和维护消防设施器材、防火检查、保持通道畅通等消防安全管理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百分制标准),并明确了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即厂保卫处每检查发现一次不合格分别视情节扣1.5分、2分、4分,发生火灾事故每起扣20分等实施细则,实行每季度一次的考核,日常抽查情况计入季度考核范畴,并形成了制度。该厂对于季度考核不足60分的车间、部门,其专职安全员、分管安全领导及正职领导分别予以扣除一定数额的奖金,这一措施使华能电厂全体员工都增强了安全防范的自觉性、主动性,同时也为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了参照标准。因此,制定消防安全考评细则是加强单位管理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考评细则时,首先应当认清本单位、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然后逐一分解、细化,直至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的人;其次要区分岗位和工种,确定一定数量的基金为奖惩标准,使得所有员工都注意消防安全管理的平时养成,促成单位消防安全人人有责机制的不断完善。

4、落实消防管理奖惩规定是关键。

制度的成效体现在落实,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制定了消防安全考评细则后,落实消防管理规定就成为关键,否则制度就将成为空文。只有单位自身通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并严格落实已定的奖惩规定,才能有效地督促各岗位人尽其责,形成单位人人遵守消防管理的大好局面。奖优罚劣是千古不变的硬道理,在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同样如此。同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奖惩规定也是考评细则的生命力所在,是

消防法实施细则例7

2古建筑消防保护方案

1)鉴于古建筑保护的特殊性,一般不设室内消火栓,初起火灾的扑救靠超细干粉灭火器完成,且应充分利用现有市政给水管网的基础条件,增设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可防止冻害,对景观影响也较小,旁置消防栓箱,箱内设有水枪,水龙带,可根据火情灵活选择使用功能,箱中设手动启泵按钮,可远程控制启动消防泵。

2)新建消防水池和水泵房,并设于偏远处,减少对周围景观的影响,满足室外消防用水的需要。院外四周敷设环状消防管网,敷设于冻土以下,适当位置设消防接合器,以便消防车救援时接入,为院内消防管网加压。

3)古建筑内的香案、幛幔等易起火部位上方的半檩、脊檩等易集烟部位以及院内距古建筑较近的其他房间内安装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古建筑内并设手动报警按钮、电话报警接口,值班室设系统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可对全院范围集中监控,并可手动应急启动消防泵,做到早发现,早扑救。

4)在古建筑门旁及其他要害部位设置足够的手提超细干粉灭火器,供扑救初起火灾使用,大殿内设推车式超细干粉灭火器,院内其他房间根据需要在适当位置也设置足够的手提干粉灭火器,在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安装贮压悬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可实现自动灭火,对初期火灾进行早期扑救。

5)古建筑一般在供配电设施方面均有缺陷,可在现有电源的基础上增设柴油发电机作为第二电源,两电源互为备用,消防设备末端配电箱采用备用电源自投自复箱,二者可自动切换,以确保消防水泵可随时启动,同时可兼顾庙内其他工作、生活用电需求。

6)在消防值班配电室采用接地电阻小于1Ω的功用接地网,总配电箱装设浪涌保护器,消防水泵采用总等电位连接,进出建筑物的各种金属管、电缆金属外皮在进出建筑物处与接地网连接,以防雷电波入侵,保护系统安全。古建筑周围一般无高大建筑,存在雷击风险,为减少火灾隐患,避免雷击起火,建议要进行防雷专项设计,且防雷工程的实施宜与消防工程,修缮工程同步进行,以提高功效,节约投资。

3消防设施与古建筑的关系

作为古建筑的附属设施,在满足其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弱体量、高度及外观对古建筑的影响,不仅在造型、体量上能隐则隐,而且还应考虑设施的建设是否会对古建筑形成新的威胁或隐患,可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例如可采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联建,基本沉入地下,地面作美化处理,尽量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不能沉入地下的配电柴油发电机房则以最小体合适的造型尽量与环境融合。按照规范要求,院内消火栓均为地下式,布置于建筑群空地,距古建筑有适当的安全距离,便于使用。消火栓箱设于消火栓附近靠墙侧放,便于使用,不碍观瞻。为避免管道施工、渗漏对古建筑地基造成不利影响,消防管线的布置依现场条件尽量与古建筑拉开距离,消防干管敷设于庙院围墙外,仅少量支管入院,消火栓泄水可由排水管网排出院外,对古建筑的影响减少到最小。消防设施尽量布置于庙院,施工对现有树木的砍伐或移植较少,施工时人、材、机等的施工活动对古建筑的干扰、整体景观的影响较小。为避免管网过压造成泄漏而影响古建筑的地基,泵房内水泵出水管、消防水泵接合器均应设有安全阀,在出水管压力超过一定数值时,安全阀就会泄压,以确保管网不会因泄漏而影响古建筑安全。

4古建筑消防系统运行的工作过程

1)发生火情时,火灾探测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或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内有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动作),应立即赶到现场核实。确认火情的同时,当时在场人员可立即就地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消防队救援,同时立即使用移动式超细干粉灭火器迅速扑救。

2)若火势仍未得到控制时,就应立即按下手动启泵按钮,现场远程启动消防水泵或消防值班室强制手动启泵。

3)启泵信号发出后,若主供电源正常,消防水泵会在5s内启动,若主供电源故障,控制系统会及时自动切换至备供电源,保证在30s内达到设定流量、压力。

4)此时可使用消防水枪的喷雾水流进入室内近距离对着火点进行喷水灭火;同时消防车可能已抵达并可通过消防水泵接合器为系统加压,可弥补系统水量的不足。5)若火势进一步扩大,无法进行近距离扑救时,可后退使用水枪的直流水柱控制火势,避免火灾蔓延,祸及其他古建筑。

6)特别强调,从保护文物的角度出发,扑救初起火灾时应优先使用超细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开启消火栓灭火时,应先使用水枪的喷雾功能,以减少对珍贵文物的冲击,尽量避免水渍损失。

5古建筑消防管理的要点

1)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文物工作者的责任感,充分认识违法后果,提高文物保护的自觉性。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掌握消防“四懂四会”,懂火灾危险性,懂防火措施,懂灭火方法,懂组织逃生;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

消防法实施细则例8

7月21日,全省消防部队基层建设工作现场会在××召开后,支队党委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及时召开了全市消防部队基层建设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基层建设工作。在全市消防部队大力开展基层建设的新形势下,我大队紧紧围绕基层建设这个重点,以条令条例为依据,以科技强警为突破口,着眼巩固提高和改革创新,在前几轮部队正规化建设的基础上,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平台,积极巩固和加强基建政治建设,建立正规管理秩序,努力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增强后勤保障能力。同时认真探索新时期部队基层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细化、精化、强化基层建设,着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大队的部队建设水平和管理层次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四个程序和执法程序日渐规范,官兵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明显增强。

下面,我代表××大队党委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我大队开展基层建设的工作情况:

一、抓好组织领导,在统一思想认识上下功夫。

部队基层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想取得成效,必须下很大的精力和心思。从90年代开始,我省消防部队先后掀起了三个周期的纲要建设热潮,在正规化建设过程中,大队警力少,工作量大,要求严,标准高,官兵的思想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为此大队党委从抓好组织领导入手,在统一全体官兵思想认识上狠下功夫。

一是大队党委重视抓好落实分工,精心安排。根据支队下发的《龙岩市消防支队基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支队动员会精神,大队党委及时召开了党委会、队务会,对照两个《标准》和两个《实施细则》,结合大队的工作进行了分析研究,制定了《××县消防大队基层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成立了以吴华昌教导员为组长的领导组织机构,列出了具体的时间、任务安排表,并进行了详细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了大队领导亲自抓,分管干部具体抓的良好态势,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为了确保工作质量,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大队多次召开队务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分析、修改和完善,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是统一了官兵的思想认识,纠正了错误观念。为了转变官兵的观念,克服多次开展部队正规化建设所带来的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有效地调动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大队及时召开了动员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多次组织官兵深入学习两个《标准》和两个《实施细则》及一系列规定,进行广泛的教育、引导,使官兵真正领会开展部队基层建设精神实际,明确基层正规化建设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内容、目的和意义。

三是多渠道筹集部队建设资金,搞好经费保障。按照两个《标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消防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福建省公安消防部队大队器材装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根据我大队现有的营房装备器材设施状况,抓部队基层建设,需要花费较大资金投放。为解决好这一“瓶颈”问题,大队领导把开展部队基层建设试点工作的情况向县委书记、县长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领导的支持,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及时拨出专款,用于购置装备器材和搞部队建设;县人大、县政协和县公安局的领导也十分关心我大队的基层建设工作,多次到有关单位呼吁、宣传,帮助我们筹集经费;一些单位得知我大队的建设情况后,主动购买空调、电脑、饮水机等办公、生活用品赠送到我大队,纷纷表示要出力改善我队官兵的执勤、训练、办公和生活环境。大队用自身良好的形象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也使我队的部队建设工作得到了有效保障。为了保证经费开支的计划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大队在支队指导组的精心指导下,结合我队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了器材装备采购计划,各项配置和设施基本达到《实施细则》的要求,此外,在搞营房修缮过程中,大队还充分发挥我军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大队官兵自己动手油漆装饰、粉刷墙壁等,为大队节约了经费开支。

二、抓好制度落实,在部队管理上下功夫。

在开展基层建设工作中,根据支队的指导思想,我们把部队管理作为基层建设的重点,认真对照两个《实施细则》,依据条令条例,结合学习瑞金大队的成功管理经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基层正规化建设贯穿于官兵日常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狠抓官兵的日常养成。在部队管理中我队注重条令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强化官兵条令意识,培养官兵的日常养成。为了保证效果,我们着力把握四条标准:一是在内容上求细,按照学习、训练、执行、检查四个环节对条令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梳理分类,组织官兵全面系统地进行学习,特别是对《细则》的不同内容,重点对干部加强学习,并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统一考验等措施,使官兵达到了“学好共同的、精通本职的、熟记常用的、了解相关的”要求;二是在理解上求深,引导官兵把学习的重点放在对条令、对《实施细则》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上,并坚持进行宣讲和辅导,使官兵不仅清楚学什么、怎么学,还懂得为什么要学,怎样才能学通弄懂掌握好;三是在方法上求活,就是采取环境熏陶,气氛感召,启发自觉等方法,增强条令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大队安排了一定的时间和课程,训练队列和养成,培养官兵无论是外出,还是在营区内,做到二人成行,三人成列,按队列动作行进的要求,军人之间相遇,进见首长时必须行举手礼,规范官兵的言行;四是在时机上求准,注重把握新兵入伍、任务转换、季节变化、政策调整、老兵复员、外出执行任务等时机,及时进行学习教育,从而强化了官兵条令意识,提高了官兵执行条令条例和规定的自觉性,培养了良好的军人形象。

(二)加强大队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大队是基层这一意识,认真对照《实施细则》,督促抓好大队人员的五同六到位,建立起正规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狠抓大队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规定大队干部必须参与中队的管理教育,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重点抓好大队人员的起床出操、站队集合、点名讲评、战备执勤、查铺查哨、安全活动等到位情况。积极开展大队执勤战备教育,抓好大队干部的“六熟悉”,执行大队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建立《值班登记制度》,每天进行一次交接班,严格落实干部留营住宿制度及战备执勤出动及灭火战斗等要求,同时结合当前开展的“大练兵”活动,强化了大队干部的素质训练,规定每周二、四下午为大队干部训练日,每周三晚上为大队业务理论学习日,利用网络教育手段,加强了对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考核,提高了大队干部的军事业务素质。通过加强管理,改变了以往大队管理机关化的倾向,进一步明确了大队的职能和定位。

(三)因地制宜,加强营区各场所的规范建设。坚持按照两个《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利于工作、便于管理的要求,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大队发挥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各场室进行重新布置,规范整理,对营房设施进行了翻新、修缮,新增设网络室和视频会议室,接要求添置和更换了部分办公和生活设施,严格内务设置、摆放、确保整洁、美观、实用,部队营区面貌焕然一新,营造了拴心留人的环境。

三、抓好信息化建设,在科技强警上下功夫。

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消防部队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为提高大队的信息管理和整体作战水平,我大队在开发电脑网络信息化和增强装备设施上狠下功夫,运用科技手段规范部队管理,增强实力,不断提高部队建设的科技含量,激发了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了部队建设上层次,上水平。

一是开发了电脑网络系统,建立三级网络,逐步实行办公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大、中队办公室原有配备电脑的基础上,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投入了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了网络室和视频会议室,建立了省、市、县三级互联网络系统,新购置了电脑十台,充实到网络室和办公场所,保障了网络的互联和畅通。同时聘请了网络技术专业人员协同支队指导组制作了××消防网页,设有办公系统、执勤训练、思想政治、后勤保障、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了大队一级的内、外互联网站,为消防业务的开展和部队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化保障。通过办公电脑网络环节和流程,实现了从上到下的逐级管理,逐级负责,有效杜绝了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还为上级部队的监督管理,指挥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是实现了网上“六熟悉”和网络模拟训练、重点单位资料数字化、直观化,提高了部队整体作战能力。利用网络系统数字化,对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预案等资料进行联网管理,使官兵能够熟知自己的任务分工和行动路线,方便地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实现网上“六熟悉”和网络模拟对抗训练,改变了长期以来传统的训练模式,减少演练成本,降低了器材损耗,提高了演练质量和整体作战能力。

三是实现了网上学习、教育和网上在线考试,提高了官兵的综合素质。针对基层大队人员少,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开展不正常的特点,大队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平台,建立了政治、业务学习教育网页,开设政工论坛,建立网络书库,积极推进网上政工,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实施政治教育,业务学习网络化,利用互联网开展多项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互动讨论;实行在线考试,定期进行政治、业务理论网上考核,把以往政治、业务单调的理论说教变成内容丰富、图示并茂、多媒体并用的直接交流和互动,调动了官兵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了有效地提高官兵的综合素质的目的。

四、抓好执法规范,在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

消防法实施细则例9

2月21日,全省消防部队基层建设工作现场会在州召开后,支队党委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及时召开了全市消防部队基层建设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基层建设工作。在全市消防部队大力开展基层建设的新形势下,我大队紧紧围绕基层建设这个重点,以条令条例为依据,以科技强警为突破口,着眼巩固提高和改革创新,在前几轮部队正规化建设的基础上,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平台,积极巩固和加强基建政治建设,建立正规管理秩序,努力提高基层执法水平,增强后勤保障能力。同时认真探索新时期部队基层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细化、精化、强化基层建设,着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大队的部队建设水平和管理层次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四个程序和执法程序日渐规范,官兵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明显增强。

下面,我代表武平大队党委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我大队开展基层建设的工作情况:

一、抓好组织领导,在统一思想认识上下功夫。

部队基层建设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想取得成效,必须下很大的精力和心思。从90年代开始,我省消防部队先后掀起了三个周期的纲要建设热潮,在正规化建设过程中,大队警力少,工作量大,要求严,标准高,官兵的思想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为此大队党委从抓好组织领导入手,在统一全体官兵思想认识上狠下功夫。

一是大队党委重视抓好落实分工,精心安排。根据支队下发的《龙岩市消防支队基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支队动员会精神,大队党委及时召开了党委会、队务会,对照两个《标准》和两个《实施细则》,结合大队的工作进行了分析研究,制定了《武平县消防大队基层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成立了以吴华昌教导员为组长的领导组织机构,列出了具体的时间、任务安排表,并进行了详细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了大队领导亲自抓,分管干部具体抓的良好态势,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为了确保工作质量,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大队多次召开队务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分析、修改和完善,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二是统一了官兵的思想认识,纠正了错误观念。为了转变官兵的观念,克服多次开展部队正规化建设所带来的畏难情绪和懈怠思想,有效地调动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大队及时召开了动员会,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多次组织官兵深入学习两个《标准》和两个《实施细则》及一系列规定,进行广泛的教育、引导,使官兵真正领会开展部队基层建设精神实际,明确基层正规化建设在不同时期、不同环境的内容、目的和意义。

三是多渠道筹集部队建设资金,搞好经费保障。按照两个《标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消防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规划》、《福建省公安消防部队大队器材装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根据我大队现有的营房装备器材设施状况,抓部队基层建设,需要花费较大资金投放。为解决好这一“瓶颈”问题,大队领导把开展部队基层建设试点工作的情况向县委书记、县长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县领导的支持,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及时拨出专款,用于购置装备器材和搞部队建设;县人大、县政协和县公安局的领导也十分关心我大队的基层建设工作,多次到有关单位呼吁、宣传,帮助我们筹集经费;一些单位得知我大队的建设情况后,主动购买空调、电脑、饮水机等办公、生活用品赠送到我大队,纷纷表示要出力改善我队官兵的执勤、训练、办公和生活环境。大队用自身良好的形象和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也使我队的部队建设工作得到了有效保障。为了保证经费开支的计划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大队在支队指导组的精心指导下,结合我队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了器材装备采购计划,各项配置和设施基本达到《实施细则》的要求,此外,在搞营房修缮过程中,大队还充分发挥我军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合理安排时间,组织大队官兵自己动手油漆装饰、粉刷墙壁等,为大队节约了经费开支。

二、抓好制度落实,在部队管理上下功夫。

在开展基层建设工作中,根据支队的指导思想,我们把部队管理作为基层建设的重点,认真对照两个《实施细则》,依据条令条例,结合学习瑞金大队的成功管理经验,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基层正规化建设贯穿于官兵日常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狠抓官兵的日常养成。在部队管理中我队注重条令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强化官兵条令意识,培养官兵的日常养成。为了保证效果,我们着力把握四条标准:一是在内容上求细,按照学习、训练、执行、检查四个环节对条令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梳理分类,组织官兵全面系统地进行学习,特别是对《细则》的不同内容,重点对干部加强学习,并采取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标准,统一考验等措施,使官兵达到了“学好共同的、精通本职的、熟记常用的、了解相关的”要求;二是在理解上求深,引导官兵把学习的重点放在对条令、对《实施细则》精神实质的理解和把握上,并坚持进行宣讲和辅导,使官兵不仅清楚学什么、怎么学,还懂得为什么要学,怎样才能学通弄懂掌握好;三是在方法上求活,就是采取环境熏陶,气氛感召,启发自觉等方法,增强条令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大队安排了一定的时间和课程,训练队列和养成,培养官兵无论是外出,还是在营区内,做到二人成行,三人成列,按队列动作行进的要求,军人之间相遇,进见首长时必须行举手礼,规范官兵的言行;四是在时机上求准,注重把握新兵入伍、任务转换、季节变化、政策调整、老兵复员、外出执行任务等时机,及时进行学习教育,从而强化了官兵条令意识,提高了官兵执行条令条例和规定的自觉性,培养了良好的军人形象。

(二)加强大队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大队是基层这一意识,认真对照《实施细则》,督促抓好大队人员的五同六到位,建立起正规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狠抓大队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规定大队干部必须参与中队的管理教育,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重点抓好大队人员的起床出操、站队集合、点名讲评、战备执勤、查铺查哨、安全活动等到位情况。积极开展大队执勤战备教育,抓好大队干部的“六熟悉”,执行大队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建立《值班登记制度》,每天进行一次交接班,严格落实干部留营住宿制度及战备执勤出动及灭火战斗等要求,同时结合当前开展的“大练兵”活动,强化了大队干部的素质训练,规定每周二、四下午为大队干部训练日,每周三晚上为大队业务理论学习日,利用网络教育手段,加强了对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考核,提高了大队干部的军事业务素质。通过加强管理,改变了以往大队管理机关化的倾向,进一步明确了大队的职能和定位。

(三)因地制宜,加强营区各场所的规范建设。坚持按照两个《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利于工作、便于管理的要求,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大队发挥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各场室进行重新布置,规范整理,对营房设施进行了翻新、修缮,新增设网络室和视频会议室,接要求添置和更换了部分办公和生活设施,严格内务设置、摆放、确保整洁、美观、实用,部队营区面貌焕然一新,营造了拴心留人的环境。

三、抓好信息化建设,在科技强警上下功夫。

向科技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消防部队发展壮大的有效途径。为提高大队的信息管理和整体作战水平,我大队在开发电脑网络信息化和增强装备设施上狠下功夫,运用科技手段规范部队管理,增强实力,不断提高部队建设的科技含量,激发了官兵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了部队建设上层次,上水平。

一是开发了电脑网络系统,建立三级网络,逐步实行办公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大、中队办公室原有配备电脑的基础上,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投入了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了网络室和视频会议室,建立了省、市、县三级互联网络系统,新购置了电脑十台,充实到网络室和办公场所,保障了网络的互联和畅通。同时聘请了网络技术专业人员协同支队指导组制作了武平消防网页,设有办公系统、执勤训练、思想政治、后勤保障、消防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了大队一级的内、外互联网站,为消防业务的开展和部队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化保障。通过办公电脑网络环节和流程,实现了从上到下的逐级管理,逐级负责,有效杜绝了工作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还为上级部队的监督管理,指挥决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是实现了网上“六熟悉”和网络模拟训练、重点单位资料数字化、直观化,提高了部队整体作战能力。利用网络系统数字化,对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预案等资料进行联网管理,使官兵能够熟知自己的任务分工和行动路线,方便地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实现网上“六熟悉”和网络模拟对抗训练,改变了长期以来传统的训练模式,减少演练成本,降低了器材损耗,提高了演练质量和整体作战能力。

三是实现了网上学习、教育和网上在线考试,提高了官兵的综合素质。针对基层大队人员少,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开展不正常的特点,大队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平台,建立了政治、业务学习教育网页,开设政工论坛,建立网络书库,积极推进网上政工,实现资源共享。同时实施政治教育,业务学习网络化,利用互联网开展多项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互动讨论;实行在线考试,定期进行政治、业务理论网上考核,把以往政治、业务单调的理论说教变成内容丰富、图示并茂、多媒体并用的直接交流和互动,调动了官兵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达到了有效地提高官兵的综合素质的目的。

四、抓好执法规范,在提高服务水平上下功夫。

消防法实施细则例10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县(含县级市,下同)、**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城市进行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管道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器具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照设计程序进行审查。燃气工程严禁转包。

外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我市从事燃气工程设计和安装,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验证、登记。

第八条燃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非经营性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建液化气贮灌站、管道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气化站(室)、净化站等设施的选址及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燃气管道,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防范等要求。其中液化气贮灌站的储量规模、配套设施还必须符合省、市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报竣工资料,依据有关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或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未按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燃气经营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实行宏观调控、合理布点、多家经营。

第十二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来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残液抽取、维修抢险、防火防爆器材和设备;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抢修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管道液化气经营的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其贮气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市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500立方米;县、郊区供应企业的贮气总容量大于200立方米。

第十三条设立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设立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管许可证》,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办理《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消防安全许可证》。

非经营性燃气供应单位不得开展对外经营业务。

第十五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可以在其供气区域内设立液化气换气点。设立换气点,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点。

液化气换气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间与瓶库分离;

(二)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

(三)消防器材配齐、有效;

(四)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警示标志;

(五)有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需设立换气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查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经营。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液化气换气点。

第十七条对送气上门的送气员应当加强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商务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资质证书和非经营性燃气供应企业的《自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压力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具;

(三)制定用户安全用气制度,向用户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定期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燃气设备操作、维修、安装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五)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严格操作规程;

(六)不得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七)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管理规定,不得向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和不合格的钢瓶灌装燃气,不得将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供应站和换气点;

(八)禁止在钢瓶之间倒灌燃气;禁止用槽车贮罐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

(九)除意外事故外,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停气、降压作业起止时间和影响范围提前两日通告。恢复供气时间不得在夜间进行。

燃气供应企业供应液化气,其计量、残液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清除液化气钢瓶残液,钢瓶充装液化气后应进行封口。同时,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燃气器具

第二十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其生产或销售单位依照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市场销售的燃气器具的质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必须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由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一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检测的设备;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对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等业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维护(包括清洗、除垢)业务。

第二十三条外市来我市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经建设、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安全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防火防爆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燃气供应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专用器材、设备等,并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燃气管网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护,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经常性开展巡回检查。

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分级审批制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在动火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二)堆放重物或碾压,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或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燃气用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恢复原状,并可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消防、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盗用管道燃气或盗窃、破坏管道燃气设施的;

(二)拒绝、阻碍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热水(开水)器具、取暖器具、计量表具、钢瓶、调压器等。